婚姻家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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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 扬州大学法学院 李秀华教授. 教材选用. 教材名称: 《 婚姻家庭法学 》 类别 :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主编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 主编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 年 8 月版。. 婚姻家庭教学主要模板. 根据教学安排与内容需要基本包括: 【 教学内容与目标 】 【 教学方式 】 【 重点解析 】 【 教学案例评析 】 【 前沿动态与探讨 】 【 总结与反馈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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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学

扬州大学法学院 李秀华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 李秀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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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选用教材选用• 教材名称: 《婚姻家庭法学》• 类别: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主编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

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主编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 年 8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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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教学主要模板婚姻家庭教学主要模板• 根据教学安排与内容需要基本包括:• 【教学内容与目标】• 【教学方式】• 【重点解析】• 【教学案例评析】• 【前沿动态与探讨】• 【总结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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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步骤实践教学步骤• 在需要实践实践教学的环节,教学步骤:• 【案件背景】• 【教学展示】• 【讨论主题】• 【思考与总结】• 【课前准备】• 主要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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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 主张根据教学内容可以交织采用实践性教学法,通过:头脑风暴、讨论、提问、反问、追问、角色扮演、案例模拟、影像教学等多种方法实现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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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理念与发展婚姻家庭学理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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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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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第一节 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

•  一、婚姻与家庭理念•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1 章第

1 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更科学地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性质与特点,须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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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

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包含 3 层含义:

•  1、婚姻是异性间互为配偶的结合。

•  2、婚姻必须为社会制度所确认。•  3、婚姻是夫妻身份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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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者定义不同学者定义• 中国历史上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 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神法与人

法之结合。• 寺院法时期视婚姻为神作之合,具有宗教

性.• 英美法律学者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愿,认为

是双方自愿的结合.• 大陆法系学者则认为是双方共同生活永恒

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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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性质(二)婚姻性质• 契约论.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

代表人物,认为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 婚姻伦理学.黑格尔为代表,强调精神统

一.我国有学者十分强调婚姻伦理性.• 信托关系说.强调国家与个人间关系.• 制度说.法国始创此学说.• 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之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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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的观点心理学家的观点•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姻

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绵不绝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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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概念(三)家庭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的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

生产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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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职能(四)家庭职能

•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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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   费的职能。

• 2、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 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4、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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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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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属性(二)社会属性

•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

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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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

•   一、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

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

•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   婚姻家庭一方面决定于当时社会的生

产关系,另一方面受到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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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   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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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   •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 3

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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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

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  •   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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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偶婚制(二)对偶婚制•  •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

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对偶婚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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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夫一妻制三、一夫一妻制

•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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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思考题• 1 、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 2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与特点。• 3 、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 4 、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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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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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提示与目标】【重点内容提示与目标】

• 掌握婚姻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与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正确理解与掌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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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方法、内容与重点课堂教学方法、内容与重点

•教学方法 : 案例分析、理论探讨、提问等方法 ;

• 教学环节 :三个环节;• 教学重点:婚姻法的概念、特点及调

整的对象;• 课时:每环节 4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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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教学手段:•文献分析、头脑风暴等•内容:价值、回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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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婚姻法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表述

方式。• 不同教科书。• 我国《婚姻法》第 1 条明确规定: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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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与形式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与形式

•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 形式上:英美法系由单行法规组成。大陆法系将其归入民法典,以亲属法形式出现。我国主流观点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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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1 、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

象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 2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规定

与调整作用。3 、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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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   1 、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2 、身份性。人身关 系居主导地位。• 3 、伦理性 。最显著特点。•   4 、强制性。是指家庭成员间权利

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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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 与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在于后者只是一种事实

社会关系。前者依法律产生。•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地位平等。(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内容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 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向。利益、行为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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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法之渊源三、婚姻家庭法之渊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宪法与法律(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行

政法规等(三)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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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 (一)与宪法  48条与49条规定。• (二)与民法通则 103至105条。• (三)与行政法   结婚、离婚登记。• (四)与刑法   257至262条。• (五)与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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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

• (一)时间效力 • (二)空间效力• (三)对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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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发展     旧中国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主要是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受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及夫权的联合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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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 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 (二)一夫多妻 多妾• (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 (五)男子有出妻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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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婚姻家庭立法

• (一)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二)北洋军阀时期立法• (三)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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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1931 年 12 月 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 7章 23 条。 1934 年 4 月 8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 6 章 21 条。

•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 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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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新。 1950 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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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19801980 年《婚姻法》年《婚姻法》

• 新法自 1981 年 1 月 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 、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5 、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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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 年 4 月,在 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 、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2 、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4、完善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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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思考题第二章 思考题

• 1、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 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发展与完善?

• 2、试述婚姻家庭法概念与特征。• 3、试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之改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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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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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了解亲系的概念和种类;灵活运用亲等的计算方法;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亲属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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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 一 )亲属的概念•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和律例中早有记载。最早可见于《礼记•大传》,其中提到:“六世,亲属谒矣”、“亲者,属也”。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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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的特征(二)亲属的特征• 1 、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 (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 2)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 3)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 2 、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

• 3 、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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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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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

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1 、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2 、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3 、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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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对亲属的分类(二)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 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 1、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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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按血缘的真伪划分)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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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按血缘关系远近)按血缘关系远近

•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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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按辈分的不同)按辈分的不同

•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

•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

•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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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配偶。、配偶。

•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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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姻亲、姻亲

•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将又可分为三类。

• ( 1 )血亲的配偶;• ( 2 )配偶的血亲;• ( 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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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近亲属范畴三、法定近亲属范畴• 亲属关系以夫妻或父母子女为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或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对亲属关系远近进行了限制。

• 一是总体规定。• 二是个别限制法。我国婚姻法、民法对此

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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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等第二节 亲等•

•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较小,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近;反之,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远。亲等在法律上的意义重大,适用于有关结婚的限制、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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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法的亲等制一、罗马法的亲等制

•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为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不包括己身在内)。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数至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即该要计算的已身与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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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院法的亲等制二、寺院法的亲等制

• 寺院法亲等制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制度,是在罗马法亲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亲等制作了一定程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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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直系血亲下数至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若两边亲等数相同,算一边,不等按代数多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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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寺院法相比较,罗马法的亲等制更为科学,现代各国大多都采用罗马法的亲等制,而只有少数基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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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三、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 (一)我国古代丧服制。我国古代以丧服的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即祭奠死者时所穿的孝服。丧服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服轻,表示亲属关系远。丧服制源于周礼,它将亲属划分为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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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等为斩衰。斩衰是最亲近的亲属,守孝期为三年,也称为斩衰三年。

• 第二等为齐衰。齐衰有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之别。。

• 第三等为大功。大功的守孝期为九个月。• 第四等为小功。小功的守孝期为五个月。• 第五等为缌麻。缌麻的守孝期为三个月。• 实行丧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男系为

中心的宗族制度,体现出了男尊女卑。

Page 65: 婚姻家庭法学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代数”计(二)我国现行法律中“代数”计算算

• 我国现行法律以“代”为标准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中“三代以内”就表明了一定的亲属范围。我国亲属计算以世代为标准,即一辈为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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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第三节 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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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而终止。

• 2 、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间血缘关系不能人为予以解除,只有一

方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不消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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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后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均有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部门中。

• (一)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 、扶养效力;• 2 、继承效力;• 3 、共同财产的效力 ;• 4、禁婚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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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民法上效力(二)在民法上效力

• 1 、监护的效力 。• 一定的亲属具有监护权。即一定的亲属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2 、法定代理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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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刑法上的效力(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 1 、犯罪构成的效力。• 2 、告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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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 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这三大诉讼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均有所体现。

• 1 、辩护的效力 ;• 2 、代理的效力。• 3 、回避的效力 。• 4 、上诉、申请再审的效力 。

Page 72: 婚姻家庭法学

(五)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五)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公民国籍的取得与亲属关系有着直接的联系。根

据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也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总之,是否亲属关系,是何等程度的亲属关系,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Page 73: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 1 、简答亲属的概念及种类。• 2 、如何按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及

我国代数计算法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 3 、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之影响。• 4 、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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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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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领会我国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认识社会主义婚姻家

• 庭制度的优越性;掌握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政策界限.

Page 76: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婚姻自由第一节  婚姻自由

• 一、婚姻自由的意义•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 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 2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Page 77: 婚姻家庭法学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的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在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时候,把婚姻自由宣布为“天赋人权”。

Page 78: 婚姻家庭法学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

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Page 79: 婚姻家庭法学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  《婚姻法》修正案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上述两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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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

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Page 81: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Page 82: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一夫一妻第二节 一夫一妻•

• 一夫一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意义。

Page 83: 婚姻家庭法学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与意义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与意义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这一伦理实体的性质,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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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 为使一夫一妻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婚姻法第 3 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Page 85: 婚姻家庭法学

(一)禁止重婚(一)禁止重婚

1 、重婚的概念及形式。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Page 86: 婚姻家庭法学

2、重婚的法律后果2、重婚的法律后果• 依现行法律,重婚行为在婚姻、行政、刑

事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 )婚姻方面。首先,重婚为无效婚姻;再次,因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 行政方面。( 3 )刑事方面。重婚者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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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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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为了强化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法》(修正案)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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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男女平等第三节 男女平等

•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法律武器。

• 研究视角:社会性别。

Page 90: 婚姻家庭法学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一、男女平等的意义• 内涵: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 意义:有助于推进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及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平等。

Page 91: 婚姻家庭法学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 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 (一)婚姻问题上,男女权利义务平等

(二)不同性别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Page 92: 婚姻家庭法学

三、男女平等原则贯彻三、男女平等原则贯彻

• 强化社会性别平等理念• 破除旧文化、习俗及观念

Page 93: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980 年婚姻法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根据现实情况补充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

Page 94: 婚姻家庭法学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一)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列宁指出:“有人说,妇女的法律地位最

能表现文明程度。这句话,很有些道理。从这个观点来看,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够达到而且真正达到了高度的文明。”

Page 95: 婚姻家庭法学

•一、历史原因。 •二、生理原因。 •三、现实原因。

Page 96: 婚姻家庭法学

(二)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 、禁止家庭暴力。•2 、在离婚问题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1 )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2 )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

方的原则。 • ( 3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

Page 97: 婚姻家庭法学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理论与实践  价值

(二)婚姻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

Page 98: 婚姻家庭法学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婚姻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

Page 99: 婚姻家庭法学

四、保障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四、保障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禁止性规定权益禁止性规定

• (一)禁止家庭暴力•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与遗弃

Page 100: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五节 计划生育第五节 计划生育

•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0 年《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律化,这对有效地调解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Page 101: 婚姻家庭法学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解人口的发展速

度。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指前一方面的含义。

Page 102: 婚姻家庭法学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 1 、实行计划生育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 2 、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 3 、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健康。

Page 103: 婚姻家庭法学

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

• (一)推行、奖励一胎• (二)严格控制二胎• (三)杜绝、惩罚多胎

Page 104: 婚姻家庭法学

第六节 倡导性规定第六节 倡导性规定

• 一、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二、家庭成员敬老爱幼

Page 105: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 1 、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原

则?• 3 、简析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异同。• 4 、如何理解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 5 、如何理解男女平等的概念?• 6 、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

Page 106: 婚姻家庭法学

•第 五 章 结 婚 制 度

Page 107: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掌握结婚概念和特征;掌握结婚必须

具备条件;了解无效婚 姻与可撤销婚姻及有关婚约问题;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 婚姻处理方式的发展;了解结婚制度历史沿革。

Page 108: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Page 109: 婚姻家庭法学

结婚的法律特征结婚的法律特征

• (一)结婚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 (二)结婚行为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 (三)结婚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

方式进行;• (四)结婚行为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Page 110: 婚姻家庭法学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人类婚姻漫长进化过程中,存在四类结婚

方式。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 、买卖婚; 2 、交换婚;

       3 、劳役婚。• (三)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向女方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财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 (四)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Page 111: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结婚条件第二节 结婚条件

• 当代各国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结婚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Page 112: 婚姻家庭法学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三个:

•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 、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 、强调男女本人自愿• 3 、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Page 113: 婚姻家庭法学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1 、法定婚龄的概念;• 2 、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3 、正确认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关系;• 4 、对婚龄的特殊规定。

Page 114: 婚姻家庭法学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婚姻法》(修正案)第 2 条、第 3 条也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与以往的婚姻立法不同的是,在《婚姻法》(修正案)中第 3 条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Page 115: 婚姻家庭法学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7 条第 1项规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1、关于禁婚亲的范围。• ( 1 )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 2 )禁止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间结婚。• 2、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与意义。• ( 1 )基于伦理道德要求;( 2 )基于优生学的原理。

Page 116: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将此条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子女后代健康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将此条修改为:患有医

Page 117: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结婚程序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 (二)结婚程序的类型• 1 、登记制; 2 、仪式制; 3 、登记与仪式

结合制。

Page 118: 婚姻家庭法学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1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

• 2 、为了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防止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 3 、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以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Page 119: 婚姻家庭法学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1 、结婚登记的机关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划分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根据。

Page 120: 婚姻家庭法学

22 、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

• 结婚登记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Page 121: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一、概说• 1、概念。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某些要件,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 3、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10 条,明确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Page 122: 婚姻家庭法学

可撤销婚姻概念可撤销婚姻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但因成立时存在瑕疵,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修正案)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Page 123: 婚姻家庭法学

二、关于无效婚姻与二、关于无效婚姻与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12 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Page 124: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五节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五节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订立的婚姻预约。•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三)关于解除婚约后引起财物纠纷处理

Page 125: 婚姻家庭法学

二、事实婚姻二、事实婚姻

•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

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 1 )承认主义;• ( 2 )不承认主义;• ( 3 )相对承认主义。

Page 126: 婚姻家庭法学

(三)我国政策法律对(三)我国政策法律对 事实婚姻的处理 事实婚姻的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十分严格。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Page 127: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1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有 哪些?• 2 、如何认识法定婚龄与鼓励晚婚的关系?• 3 、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及意义。• 4 、无效婚姻立法价值。• 5 、何谓事实婚姻?简述我国法律对事实婚

姻的态度。•

Page 128: 婚姻家庭法学

• 第六章 婚姻效力

Page 129: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正确理解与掌握夫妻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正确认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

Page 130: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 一、婚姻效力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一切后果。

婚姻效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演进• (一)夫妻一体主义立法• (二)夫妻别体主义立法

Page 131: 婚姻家庭法学

• (一)夫妻一体主义• 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婚后即

合二为一,不承认各有独立人格。• (二)夫妻别体主义• 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是指夫妻间一种独立对等的关系,各有独立人格。

Page 132: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夫妻人身效力第二节 夫妻人身效力• 一、配偶身份权• 二、我国婚姻法人身效力• (一)夫妻各有独立姓名权( 14 条与 22

条)• (二)夫妻 人身自由权 ( 15 条)• (三)夫妻住所权( 9 条)• (四)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16

条)

Page 133: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讨论案件讨论

• 某男与某女结婚。婚后女方不想生育,后妇女方决定自行到医院人工流产。男方起诉法院,请求实现生育权。讨论:

• 1 、男方有否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 2 、女方是否有权自行接受人工流产手术?• 3 、如女方要求人工流产,男言可否主张损害赔偿?

Page 134: 婚姻家庭法学

三、外国立法关于夫妻配偶身份权规定三、外国立法关于夫妻配偶身份权规定

• ( 一 ) 同居义务• ( 二 )忠实义务• (三 )日常家事代理权

Page 135: 婚姻家庭法学

四、四、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完善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完善

• 应规定夫妻同居与忠实义条;• 日常代理权。

Page 136: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背景】 婚内强奸【案件背景】 婚内强奸

• 某村农民甲经人介绍,与女青年乙结婚。婚后六天,乙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回娘家,甲某多次劝乙某回家,均遭到拒绝。乙向法院提出离婚,甲感到绝望。失去理智的甲某与家人将乙某抢回家,将妻子关起来。期间,甲某对乙某实施了强暴行为。

Page 137: 婚姻家庭法学

• 分正反方辩论。总结观点。• 讨论与分析要点• 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不足。• 对夫妻同居义务应否规定的反思。• 夫妻之间可否构成强奸罪。

Page 138: 婚姻家庭法学

• (四)引导与思考• 进一步提出问题,引导思考。• 1 、现行法律的规定。• 2 、国内外比较研究。• 3 、该案处理的争议与思路。

Page 139: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婚姻的财产效力第三节 婚姻的财产效力

• 一、配偶财产权的概念• 具有配偶身份的夫妻间依法产生的财产上

的权利与义务,属配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附随性。主体。客体及绝对权。

Page 140: 婚姻家庭法学

二、我国法律婚姻财产效力二、我国法律婚姻财产效力•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 夫妻财产所有权分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所有权。

• (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20 条)• 必然性;双向性及强制性。• (三)夫妻继承权( 24 条)

• 继承法 9 条 10 条规定。首顺序。

Page 141: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 财产关系平等与否是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Page 142: 婚姻家庭法学

(二)(二)夫妻财产制种类夫妻财产制种类• 妆奁制:奁是女性嫁妆用的箱子,带镜子.源于罗马法,系对丈夫赠予.

• 吸引财产制.与夫妻一体主义一致.• 统一财产制:妻将财产所有权给丈夫.• 联合财产制:财产合为一体,由夫管理.• 分别财产制:归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制:重要地位.一般共同财产制、动产及所得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

• 共同财产与约定财产的复合形态。

Page 143: 婚姻家庭法学

二二、我国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

•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17 条、18 条及第 19 条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Page 144: 婚姻家庭法学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 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及价值。• 2、概念与范围。第 17 条规定明确了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 3 层含义。• ( 1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 (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Page 145: 婚姻家庭法学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夫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Page 146: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分析案件分析::网络婚姻解体,虚拟财网络婚姻解体,虚拟财产是否分给“前妻”?产是否分给“前妻”?

• 网上注册结婚,并提出网上离婚。• 聚宝箱装备市值达五万多,男方要求装备归自己。遭到拒绝。男方诉讼,法院受理。受民法物权法保护。

Page 147: 婚姻家庭法学

• 3、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Page 148: 婚姻家庭法学

4、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4、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18 条规定:有下列财产之一的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Page 149: 婚姻家庭法学

录相录相• 婚内协议

Page 150: 婚姻家庭法学

(二)约定财产制(二)约定财产制

• 1、约定财产的概念与意义。• 2、约定财产的内容。• 3、约定财产的形式。• 4、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Page 151: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122页。

Page 152: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七章 父母子女关系

Page 153: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明确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正确认识父母子女间的法律责任;正确认识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 父母子女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前提。

Page 154: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

• 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亲是指父母,子指子女。它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种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Page 155: 婚姻家庭法学

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 随着家长制的解体,亲子法从家族本位主义过渡到个人本位主义,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日趋平等。

Page 156: 婚姻家庭法学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 (一)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及保护义务• 1、抚养义务。 所谓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

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2、教育义务。所谓教育是父母在 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与帮助。

• 3、保护义务。是指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各种侵害。

• 4、法律责任。

Page 157: 婚姻家庭法学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 1、赡养的涵义。 赡养是指子女在生活上为父母必要的生活帮助,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 2、扶助的涵义。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给予照顾。

• 3、法律责任。•

Page 158: 婚姻家庭法学

三、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三、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 《婚姻法》(修正案)第 24 条第 2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完全平等。

Page 159: 婚姻家庭法学

专题研究专题研究

•感恩教育• 必要性与紧迫性:家庭与社会•感恩教育对人成长的重要性•如何进行感恩教育• 作业:做一件感恩父母的事

Page 160: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亲权第二节 亲权 • 一、亲权的概念• 1、概念。所谓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

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家父制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

• 2、特征。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基于父母身份产生。

• 二、亲权的主体及行使• 1、主体:父母。2、共同或单独行使。

Page 161: 婚姻家庭法学

三、亲权的内容三、亲权的内容

• 亲权内容十分广泛。亲权包括人身与财产两方面的内容。

• 1 、人身方面。包括保护教育权、惩戒权、管教权、姓名权、住所权、就业权、法定代理权等;

• 2 、财产方面。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使收益权和财产处分权等。

Page 162: 婚姻家庭法学

四、亲权的消灭、停止及剥夺四、亲权的消灭、停止及剥夺

• (一)亲权的消灭 • (二)亲权的停止 • (三)亲权的剥夺

Page 163: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监护第三节 监护• 一、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监护人有监护能力;2、被监护人须

是能力有障碍的人;3、监护人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人或有关组织;4、双方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Page 164: 婚姻家庭法学

(三)意义(三)意义

• 1、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宁。

Page 165: 婚姻家庭法学

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

•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 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亲属、朋友;• 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争议的指定。

Page 166: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分析:五岁男童的监护案件分析:五岁男童的监护

• 父亲在监狱,母亲患绝症。尚有祖母随小孩伯伯生活。母亲将孩子送到监狱,希望监狱承担责任或父亲承担责任。讨论:

• 1、小孩由谁监护?• 2、现行法律规定。• 3、如何完善相应制度。

Page 167: 婚姻家庭法学

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职责• 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 1、人身保护。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荣誉权。• 2、照顾与管教。• 3、财产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

• 4、保护和管理其财产。

Page 168: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探讨:周旋之子的监护纠纷案件探讨:周旋之子的监护纠纷

• 著名电影演员赵丹与黄宗英的监护是否要得到相应补偿.

• 比较国外规定,推进学生再思考.

Page 169: 婚姻家庭法学

(二)监护人的责任(二)监护人的责任

• 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

Page 170: 婚姻家庭法学

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

• (一)终止的原因• 可分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二)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

Page 171: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亲生子女第四节 亲生子女• 一、亲生子女的概念• 是指与父母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子女。• (一)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婚

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则是指男女没有缔结

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地位:有关父母子女权利和义务规定,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关系。

Page 172: 婚姻家庭法学

二、二、亲生子女的认定亲生子女的认定• (一)婚生子女推定• (二)非婚生子女认定• 1、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行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继受罗马法的原则,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

Page 173: 婚姻家庭法学

3、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3、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生父母主动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 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

关系。法院应通过生母提供的有关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等综合分析。

• 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Page 174: 婚姻家庭法学

案例分析:蝴蝶面俱下的女人案例分析:蝴蝶面俱下的女人

• 林女士在心灵花园作节目,谈到孩子与前夫无血缘关系。前夫及前婆婆希望做亲子鉴定。但林不配合。并否认那个女人就是自己。但最终通过日记鉴定认为是本人。

Page 175: 婚姻家庭法学

三、亲生子女的否认三、亲生子女的否认

• (一)否认的原因• (二)否认之诉• (三)否认后果• (四)对生父否认的限制

Page 176: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分析或录相案件分析或录相

• 中国最大的串子案

Page 177: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五节   法律拟制子女第五节   法律拟制子女•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 (一)概念• 继子女指夫对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共同生活类型;2、名义型;3、双重法律

关系型• (三)关系解除

Page 178: 婚姻家庭法学

案例解析: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案例解析: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

• 继子鉴定了赡养继母协议,遭到大家反对?

• 是否有责任?• 如何认识这一问题。

Page 179: 婚姻家庭法学

二、养子女二、养子女

• 第八章讲。此略。

Page 180: 婚姻家庭法学

第六节 人工生育子女第六节 人工生育子女

• 一、人工生育子女概念与种类•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Page 181: 婚姻家庭法学

• 第八章 收养制度

Page 182: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

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Page 183: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为送养人。

Page 184: 婚姻家庭法学

(二)收养的特征(二)收养的特征

• 1 、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Page 185: 婚姻家庭法学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Page 186: 婚姻家庭法学

三、收养的意义三、收养的意义

•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目的:• 是为了被收养儿童的利益;• 完善家庭关系;•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Page 187: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6、年满 30周岁。

Page 188: 婚姻家庭法学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 14周岁的未

成年人。• 2、根据《收养法》第 4 条的规定,被收养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Page 189: 婚姻家庭法学

(三)送养人条件(三)送养人条件

•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Page 190: 婚姻家庭法学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 1、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Page 191: 婚姻家庭法学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

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 14周岁的限制。

Page 192: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讨论:走失的孩子被收养,收案件讨论:走失的孩子被收养,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养关系是否有效?

• 夫妻历尽磨难找到走失的孩子,发现孩子已被他人以合法形式收养。

• 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Page 193: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 15 条第 1款明确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Page 194: 婚姻家庭法学

•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Page 195: 婚姻家庭法学

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 、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

关系的手续。• 2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后,应当自次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

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Page 196: 婚姻家庭法学

二、协议与公证程序二、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 根据《收养法》第 15 条第 3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 15 条第 4款规

定,达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Page 197: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 23 条、 24 条的规定

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Page 198: 婚姻家庭法学

二、无效收养二、无效收养

•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

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   2、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Page 199: 婚姻家庭法学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Page 200: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Page 201: 婚姻家庭法学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Page 202: 婚姻家庭法学

• 第九章

•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

Page 203: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正确 认识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祖孙之间及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重点掌握祖孙之间及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Page 204: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完善祖孙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之意义

• 1、体现立法上的进步;• 2、有利于养老育幼原则的贯彻;• 3、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Page 205: 婚姻家庭法学

二、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条二、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条件件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28 条之规定 ,祖孙间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一)被抚养人的父母或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或赡养;

• (二)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

• (三)抚养人或赡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Page 206: 婚姻家庭法学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利三、祖孙间的继承权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依法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Page 207: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完善兄弟姐妹间法律规定之意义

• 1、使未成年子女有了生活保障;• 2、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有利于相关制度的补充与发展; • 4、有利于与国际立法接轨。

Page 208: 婚姻家庭法学

二、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条件二、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 29 条之规定,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须具备下列 3 个条件:

• (一)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扶养的人;

• (二)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或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

• (三)抚养人或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扶养人必须有负担能力。

Page 209: 婚姻家庭法学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 29 条汲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萃,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公正性与科学性。

Page 210: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儿媳与公婆、岳父母与女婿间关系第三节 儿媳与公婆、岳父母与女婿间关系

 一、扶养关系• 老年人保障法第11条强调协助赡养人履

行责任。• 二、继承关系• 继承法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Page 211: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承担赡养义务须具备的条件。

• 2、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须具备的条件。

Page 212: 婚姻家庭法学

•第十章 离婚制度概述

Page 213: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掌握离婚的概念,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的区别;粗知离婚制度的沿革;了解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

Page 214: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

• 一、概说• (一)婚姻终止•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 (二)离婚

Page 215: 婚姻家庭法学

1、离婚的概念及特征1、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及民事法律行为。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 (1)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 (2)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 (3)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4)须经过法定程序。

Page 216: 婚姻家庭法学

2、离婚的种类2、离婚的种类

• (1)从当事人态度分,可分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 (2)从离婚的程序分,可分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

• (3)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 上述分类方法,仅是不同视角划分。

Page 217: 婚姻家庭法学

3、离婚与别居3、离婚与别居

• 别居只解除夫妻间同居义务,而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其它义务;离婚则全面解除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Page 218: 婚姻家庭法学

4、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区别4、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区别

• 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是指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是

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违法结合。• 2、离婚原因发生于婚后,婚姻无效则产生于结

婚时。• 3、离婚自离婚之日解除夫妻关系,没有溯及力;

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诉讼请求主体限于婚姻当事人;而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主体不局限于婚姻当事人。

Page 219: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的理论依据有三个方面:宗教观点;道德观念;子女利益。

• 2、许可离婚主义。依据有两种:契约说;感情说。它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Page 220: 婚姻家庭法学

(二)中国离婚制度的演进(二)中国离婚制度的演进

• 1、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离婚制度• (1)“七出”,男子“出妻”的七个理

由。• 第一,不顺,为其逆德也;第二,无子,

为其绝世也;第三,是淫,为其乱族也;第四,是妒,为其乱家也;第五,是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其粢盛也;第六,多言,为其离亲也;第七,盗窃,为其反义也。

Page 221: 婚姻家庭法学

““ 三不去”三不去”

• 在特殊情况下,我国古代的礼和法还用“三不去”对“七出”进行一定的限制。

• 第一、尝更三年丧不去;• 第二、贱取贵不去;• 第三、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Page 222: 婚姻家庭法学

(2)义绝(2)义绝

• 义绝是我国古代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的方式。是指夫妻间、夫妻一方和他方亲属间,双方亲属间,凡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由,经官司处断,这种婚姻就被认为违背了夫妇之义,不论夫妻双方的意愿如何,必须强制离异。

Page 223: 婚姻家庭法学

(3)和离(3)和离

• 和离相当于现在的协议离婚。《唐律 ·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蔬义》中解释:“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Page 224: 婚姻家庭法学

(4)呈诉离婚(4)呈诉离婚

• 在某些特定的原因,夫妻一方可向官府呈诉离婚。

Page 225: 婚姻家庭法学

2、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2、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

• (1)两愿离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50条)。

• (2)判决离婚。“夫妻一方,以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请求离婚:(1)重婚者;(2)与人通奸者;(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等10种情形可以请求离婚。

Page 226: 婚姻家庭法学

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 (1)50年婚姻法。规定了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作出限制离婚的规定;确定了经济帮助制度。

• (2) 80年婚姻法。改革了离婚标准;调解制度更明晰;细化了离婚的具体程序。

• (3)2001年婚姻法。增加例示性规定,完善离婚标准;对限制离婚的情况作了补充;增加了探望权。

Page 227: 婚姻家庭法学

三、离婚的指导思想三、离婚的指导思想• (一)保障离婚自由• 是巩固和提高婚姻质量必然要求。• 离婚自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有利于否定旧的封建婚姻观念• (二)反对轻率离婚• 揭示了婚姻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婚

姻思想的体现。

Page 228: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离婚程序第二节 离婚程序

•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离婚• 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当事人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法》第31条规定。

Page 229: 婚姻家庭法学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 1、男女双方确有离婚合意;• 2、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3、双方协议离婚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登记机关的程序• 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Page 230: 婚姻家庭法学

二、诉讼程序的离婚二、诉讼程序的离婚

• 一、诉讼外的调解(诉前调解程序)• 诉讼外的调解,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所谓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不具有强制性。该调解使离婚纠纷发生三种结果:和好;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Page 231: 婚姻家庭法学

(二)诉讼具体程序(二)诉讼具体程序

• 1、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它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该调解有三种结果:和好,撤诉;协议离婚,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无效,法院判决。

• 2、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所作的强制性的决定。

Page 232: 婚姻家庭法学

三、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别规定三、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别规定

• 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和妇女给予了特殊保护。

• (一)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 《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 1、明确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配偶含义的界定。• 3、须得军人同意之含义。• 4、特殊规定。• 5、刑事责任。刑法259条规定。

Page 233: 婚姻家庭法学

(二)对女方特定时期离婚保护性规定(二)对女方特定时期离婚保护性规定

•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Page 234: 婚姻家庭法学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1、对男方离婚诉权特殊限制是暂时性的。

2、这一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受此条的限制。

Page 235: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三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一、破裂主义是判决离婚的立法原则• 婚姻法第 32 条第 2款、第 3款采纳了概括

性与例示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界定离婚标准,在概括性标准“如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具体列举了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五种情形。

Page 236: 婚姻家庭法学

主要理由主要理由

• 1、是社会主义婚姻本质的要求。• 2、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历史发展。• 3、是当代离婚立法的发展要求。

Page 237: 婚姻家庭法学

理论专题:对此标准的评析理论专题:对此标准的评析与反思与反思

• 1、法律未将实践中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情形列举出来。

• 2、学界对此规定存在不同观点与理解上岐义。如:是进步还是倒退。

• 3、相当部分学者建议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感情破裂的标准。残疾人婚姻。

Page 238: 婚姻家庭法学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 (一)认定的观点与方法• 1、观点。(1)要用发展的观点。不

能固定地、静止不变地看问题;(2)要用全面的观点,不能形式地、片面地看问题。

• 2、方法。 综合分析法。• (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原因;(4)看有无和好因素。

Page 239: 婚姻家庭法学

(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列举性理由(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列举性理由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Page 240: 婚姻家庭法学

理论专题:离婚类型的思考理论专题:离婚类型的思考

• 1、家庭暴力引发离婚:从微观视角调查,许多受害者并不希望离婚。希望保全家庭,并对施暴者静悄悄教育。

• 2、农民工长期分离:导致婚姻模式存在残缺。城市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农民家庭利益。

• 3、外遇引发夫妻危机占相当比例。

Page 241: 婚姻家庭法学

三、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关系三、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关系

•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程序性条件。• 3、两者有内在关联。

Page 242: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离婚纠纷的类型及处理第四节 离婚纠纷的类型及处理• 一、外遇型离婚纠纷• (一)外遇型离婚纠纷性质的界定• (二)外遇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二、家庭暴力型离婚纠纷• (一)家庭暴力型离婚纠纷性质的界定• (二)家庭暴力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三、恶习型离婚纠纷• (一)恶习型离婚纠纷性质的界定• (二)恶习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Page 243: 婚姻家庭法学

四、四、分居型分居型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一)分居型离婚纠纷性质的界定• (二)分居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五、其他类型的离婚纠纷• (一)包办买卖型离婚纠纷处理• (二)草率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三)罪错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四)疾病型离婚纠纷处理

Page 244: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案件:分居20年婚姻调解和好?分居20年婚姻调解和好?

• 1、调解制度的反思。• 2、离婚案件中社工介入与评估。

Page 245: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 1、行政程序的离婚条件与程序。• 2、试述我国离婚标准。• 3、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区别。• 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简析离婚时的两项特别规定。

Page 246: 婚姻家庭法学

•第十一章 离婚效力

Page 247: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了解离婚后夫妻的身份效力;掌握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的有关规定。

Page 248: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离婚效力概述第一节 离婚效力概述

• 一、离婚效力的概念• 离婚的效力又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

是重要的法律行为,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都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变化。

Page 249: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离婚对夫妻身份效力二、离婚对夫妻身份效力

• (一)身份与称谓终止• (二)扶养义务终止• (三)再婚自由得以恢复• (四)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五)代理权的消灭• (六)姻亲终止

Page 250: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第二节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

•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第 29 条第 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

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我国婚姻法第 29 条第 2款又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其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Page 251: 婚姻家庭法学

• (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四川女性伤害别人。对子女未尽好监护责任)

• (三)离婚时应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

Page 252: 婚姻家庭法学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 •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 3款规定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 年 11 月)规定, 强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子女抚养权问题,采用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Page 253: 婚姻家庭法学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 养(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 养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 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至两周岁止。

Page 254: 婚姻家庭法学

22 、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1)协议与判决。分两种情况 . 二周岁以

上十周岁以下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考虑多元因素。

• (2)征求子女意见。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征求个人意见 .

• (3)轮流抚养。

Page 255: 婚姻家庭法学

(三)抚养关系的变更(三)抚养关系的变更

• 考虑子女目前状况也要分析评估之后可能出现的对子女不利情况 .如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扶养关系,可协商变更;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Page 256: 婚姻家庭法学

三、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三、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  

• (一)负担• 婚姻法第 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通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Page 257: 婚姻家庭法学

1、离婚后的父母有平等负担义务。1、离婚后的父母有平等负担义务。

• 2、子女抚养费负担原则。• 子女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用。有固定收入,抚养一名子女可按月总收入 20%至 30%的比例给付。抚养两名以上子女,可按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给付。无固定收入,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Page 258: 婚姻家庭法学

3、抚育费给付期限。3、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独立生活为止。尚未独立生活子女指高中学历以下的子女。

Page 259: 婚姻家庭法学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 应定期给付。

Page 260: 婚姻家庭法学

(二)抚育费的变更(二)抚育费的变更

• 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或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与调整。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三种情况。

Page 261: 婚姻家庭法学

四、离婚后探望权的规定四、离婚后探望权的规定

•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解释(一)》第 24 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Page 262: 婚姻家庭法学

(一)内涵(一)内涵

•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

• 1、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父母。• 3、行使方式。• 4、子女同意权。• 5、探望权中止。• 6、探望权执行。

Page 263: 婚姻家庭法学

(二)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二)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

• 1、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期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 2、探望权的恢复。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Page 264: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第三节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一 、分清财产的性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夫妻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个方面,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离婚时可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个人财产、生产资料、分居两地财产等。

Page 265: 婚姻家庭法学

三、分割的原则与方法三、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Page 266: 婚姻家庭法学

2、分割方法。2、分割方法。

• (1)实物分割。• (2)价金分割。• (3)价格补偿。

Page 267: 婚姻家庭法学

(四)离婚时对房屋处理的办法(四)离婚时对房屋处理的办法

• 1、夫妻共同房屋。• 2、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屋。• 3、部分产权房。• 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5、双方承租的房屋。

Page 268: 婚姻家庭法学

(五)对共同财产之追偿(五)对共同财产之追偿

• 1、追偿权的内涵。• 2、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Page 269: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规定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规定

• 《婚姻法》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 1、条件:实行分别财产制;请求人系付出义务较多一方;不考虑过错。

• 2、请求补偿性质与数额:具有补偿性。

Page 270: 婚姻家庭法学

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一)共同债务

• 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应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合理地分担清偿责任。

(二)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原则由其本人偿还,对方自愿

为其偿还的可以偿还,但不得强迫。

Page 271: 婚姻家庭法学

第四节  第四节  救济措施救济措施

• 一、离婚时一方对困难一方的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是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Page 272: 婚姻家庭法学

(二)(二)经济帮助的条件经济帮助的条件

• 经济帮助的条件:• 1、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

婚的;• 2、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无劳动能力又无

其他生活来源;•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

Page 273: 婚姻家庭法学

(三)经济帮助的内容(三)经济帮助的内容

• 物质帮助、金钱帮助及其他帮助等。

Page 274: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 (一)概念及功能 • 概念: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

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制度。

• 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通过对无过错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Page 275: 婚姻家庭法学

专题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价值评析专题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价值评析

• 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失。如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成本太高昂 ;无明晰赔偿标准。空床费的承担在法界争论;

• 法律适用观察该制度运行未达到预期效果。执行难。社会性别视角缺失。

Page 276: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 1 、 存在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导致了离婚的法律后果。• 3 、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4 、违法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Page 277: 婚姻家庭法学

(三)特定规定(三)特定规定

• 1、只能在离婚时提。• 2、法院审理有特别规定。• 3、登记离婚后的离婚损害赔偿。

Page 278: 婚姻家庭法学

(四)数额的确定标准(四)数额的确定标准

• 应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方式及后果;侵权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

• 赔偿包括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Page 279: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1、简述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原则。• 2、离婚时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何确

定?给付方法有哪些?• 3、离婚时应如何清偿债务?• 4、如何理解探望权?• 5、试析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Page 280: 婚姻家庭法学

•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Page 281: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了解法律设立对家庭暴力、家庭虐待受害人采取救助措施的立法背景;掌握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掌握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Page 282: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救助措施• 是指当权利主体实现权利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

法律允许权利主体或国家和社会有关组织采取各种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或方法。

• (二)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

Page 283: 婚姻家庭法学

二、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设定之意义二、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设定之意义

• 体现了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一)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二)结合国内外婚姻立法实践而制定• (三)维护婚姻家庭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Page 284: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救助措施第二节 救助措施• 一、请求救助主体:受害人有权请求有关组织与部门予以救助。

• 二、义务主体:居委会、村委会及司法机关等。

• 三、适用范围: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 四、具体方法:劝阻、调解与追究责任等。• 五、适用情形:家暴、遗弃及不履行监护

 职责

Page 285: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三节 法律责任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解析•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民事法律责任• 如离婚损害赔偿、有关财产民事责任等。

Page 286: 婚姻家庭法学

二、行政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

• 概念:指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不利后果。

•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婚姻家庭权益引

发的行政责任。• (二)家庭成员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虐待、生育、犯罪等责任。

Page 287: 婚姻家庭法学

三、刑事法律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虐待家庭成员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遗弃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 (四)重婚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破坏军人婚姻犯罪的刑事责任• (六)拐骗儿童犯罪的刑事责任• (七)有关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Page 288: 婚姻家庭法学

录相:家庭暴力救助的路径录相:家庭暴力救助的路径

• 1、为什么受暴妇女难以走出家庭?• 2、思考社会、文化及法律的影响与

制约?• 3、救助措施的难点与障碍?立法的突破与完善。

• 4、如何从个人做起?

Page 289: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 1、家庭暴力与家庭虐待界定和区别。• 2 、设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3、救助措施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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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民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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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了解我国民族婚姻的特色、民族婚姻的原则,掌握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与精神。

Page 292: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

• 一、民族婚姻的基本情况• (一)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

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

的民族特色• (三)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

特色

Page 293: 婚姻家庭法学

(二)处理原则(二)处理原则

• 1、不同民族间的通婚。• 2、所生子女的从属。• 3、把握尊重与团结的原则。

Page 294: 婚姻家庭法学

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法律依据规定的法律依据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 人民代 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条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Page 295: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    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执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变通规定• (二)对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补充规定• (三)关于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四)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 (五)关于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

Page 296: 婚姻家庭法学

理论思考理论思考

•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变通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Page 297: 婚姻家庭法学

• 第十四章 • 涉外婚姻与涉外收养

Page 298: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了解涉外婚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法律对于涉外婚姻有关结婚、离婚的条件与程序的相关规定、须掌握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Page 299: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涉外婚姻第一节 涉外婚姻

•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和适用原则•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一方为中国人,一

方为外国人或双方都是外国人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以及双方都是中国人居住在外国的婚姻。

•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

Page 300: 婚姻家庭法学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 1 、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原则。 • 2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律。 • 3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 4 、家庭和亲属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律。 • 5 、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Page 301: 婚姻家庭法学

二、涉外结婚问题二、涉外结婚问题

•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我国涉外婚

姻的法律适用,采婚姻缔结地法律原则。 • (二)涉外结婚的条件• 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国家其他利益,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的人。

Page 302: 婚姻家庭法学

(三)涉外结婚的程序(三)涉外结婚的程序•

• 1 、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

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2 、当事人双方应持交的必要证件。

Page 303: 婚姻家庭法学

三、涉外离婚问题三、涉外离婚问题

•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二)涉外离婚的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Page 304: 婚姻家庭法学

(二)涉外离婚程序(二)涉外离婚程序

•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Page 305: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 涉外收养第二节 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意义:头脑风暴,提问等。• 一、实质要件• 一般收养与国内收养无异。• 二、形式要件• (一)外国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对我国送养人申请涉外收养的审批

• (三)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 (四)涉外收养的登记

Page 306: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 1 、涉外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2 、涉外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是什么?• 4 、简析涉外收养的条件与程序。

Page 307: 婚姻家庭法学

• 第十五章 •涉及华侨与与港澳台同胞

婚姻与收养

Page 308: 婚姻家庭法学

【重点内容与目标】【重点内容与目标】

• 了解并掌握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的程序和离婚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Page 309: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节 涉及华侨与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第一节 涉及华侨与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 一、涉及华侨与港澳台同胞的结婚• (一)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

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Page 310: 婚姻家庭法学

(二) 结婚登记的程序(二) 结婚登记的程序

•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内民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Page 311: 婚姻家庭法学

二、离婚问题二、离婚问题• (一)行政离婚• (二)诉讼离婚• 华侨与国内公民在华侨居住国离婚,港澳

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港澳地区离婚,均可适用离婚进行地法律,在不违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利益前提下,承认其效力。如果离婚是在中国国内、内地提出,不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Page 312: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节涉及第二节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 一、条件•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有特殊规定。如第七条规定。• (二)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无特殊规定。适用内地规定。• 二、程序• 根据中国收养法及民政部颁布的规定。• 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提供相应证件与证明材料。

Page 313: 婚姻家庭法学

思考题思考题

• 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 如何面对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Page 314: 婚姻家庭法学

案件分析:离婚判决无效?案件分析:离婚判决无效?

• 中国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离婚在两地遭遇难题,在中国判决在香港无效。如何认识此问题,又如何推动相关法律之完善。

Page 315: 婚姻家庭法学

研究专题: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研究专题: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 离婚比较研究 离婚比较研究

• 分析框架。• 比较研究视角。• 判决效力的难题与思考。• 如何整合与优化法律资源。

Page 316: 婚姻家庭法学

• 总结与反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