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婚姻法律制度主讲人:邹双卫
《法学概论》
婚姻法律制度主讲人:邹双卫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与婚姻法的基本概念,掌握结婚与离婚的条件,熟悉结婚与离婚的程序。
一、婚姻及婚姻法
(一)婚姻 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一、婚姻及婚姻法
(一)婚姻 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婚姻法
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1 )婚姻自由; ( 2 )一夫一妻制; ( 3 )男女平等; (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5 )计划生育。
三、结婚的要件
实质要件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形式要件
禁止要件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必备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必备要件禁止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 (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定婚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
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关于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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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 指已经登记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
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重婚的情形( 1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 )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 ) 5.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
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结婚的禁止要件
( 1 )禁止近亲结婚;( 2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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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途径: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条例》:未作规定《母婴保健法》第 12 条:男女双方在结婚
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申请
审查
登记
(三)结婚的程序
四、离婚 指按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一)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程序
1.协议离婚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偿还达成一致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的条件:
双方有夫妻身份;当事人须有婚姻的行为能力;有离婚的合意;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安排。
2.诉讼离婚
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离婚事项作出判决的离婚方式。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用的负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 37 条)
(四)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 38 条)
(五)离婚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 39 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与离婚有关的几个特殊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第 42 条)
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 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
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 1 )以离婚为前提; ( 2 )存在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3 )申请方属于无过错方,被申请方存
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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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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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五、事实婚姻
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 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到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
到目前。
第一阶段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 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阶段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 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阶段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 ( 即 1994 年 2 月 1 日起 )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
六、婚姻的瑕疵
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
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在被撤销之前,婚姻有效。
撤销婚姻的时效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姻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撤销姻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
(二)无效婚姻
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
(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 三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 申请时效 3.宣告机关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1 )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
申请人; ( 2 )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 3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 4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申请时间
( 1 )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但 :( 2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3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自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请。
3.宣告机关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
( 四 )法律后果1.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2.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3.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5.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七、夫妻财产制度
指确立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对外财产责任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
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条件:
夫妻双方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约束夫妻双方 对外效力:第三人知晓夫妻财产约定的,受该约定约束。
(二)法定财产制度
指在配偶对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未作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