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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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主讲人:杨国庚. 继续. 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选举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首都. 返回.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 宪法分类 宪法作用 宪法监督制度. 概念和特点 类型 违宪 意义(略). 返回. 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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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主讲人:杨国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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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选举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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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 宪法分类 宪法作用 宪法监督制度

概念和特点类型违宪意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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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

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称为“宪法监督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则通常称作“违宪审查制度”或“违宪立法审查”

特点::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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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我国即采用此种制度 司法机关监督制,又称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

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监督制度。

  特设机关监督,是指由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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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   违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

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以及国家机关或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就狭义而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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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传统分类 新的宪法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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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略)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历史发展:英国、美国、法国宪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共同纲领, 1954 、 1975 、 1978 、

1982 年宪法(略) 当代宪法发展趋势:类型上、形式上、内容上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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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特点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范围

政体的概念、分类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基本内容、特点(作用与发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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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概述:

选举的民主程序

罢免制度

概念基本原则 选区划分和选举机构

代表侯选人投票

主体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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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主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概念和特点法律地位行政主导的概念和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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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

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

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名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所谓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聪明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邦联、联邦、君合国、政合国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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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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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类型、自治机关

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以行政地位划分,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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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

域,是为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点:( 1 )一国两制;( 2 )高度自治;(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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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直辖市中央人民政府 特殊的地方政权,有较高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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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导的概念和体现 行政主导是贯彻在政治体制中的原则精神,指的是特别行政区

的行政机关应拥有较大的权利,在政治生活里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具体表现:( 1 )行政长官地位显要;( 2 )行政参与立法程序;( 3 )方案讨论的行政优先原则;( 4 )行政长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5 )其他。例如依照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或者依法批准临时短期拨款;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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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组织系统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 其他专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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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组织系统 终审法院 中级法院 初级法院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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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概念特征权利主体与国籍取得

基本权利

基本义务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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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概念 概念: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

的权利体系,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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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表明公民是通过宪法地位 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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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与国籍取得

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 33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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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

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包括:(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禁止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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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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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 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按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好人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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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这类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公民不受逮捕、拘禁、搜查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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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的物质保证。 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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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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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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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概念: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系:(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其他方面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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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参看表格)

概述

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法律地位、职权、作用 国务院:性质、地位、领导体制、职权、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性质、地位、职务、任期、责任 地方国家机构:概念、行政区域、各级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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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国徽、首都(该部分律靠未出过题)

国旗

国徽

首都

概念(略)含义使用方法(略)

概念(略)含义使用方法(略)

含义(略)我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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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的含义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决议和

政协主席团通过的制旗办法,我国旗是旗面为红色的五星红旗,长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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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的含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

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徽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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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首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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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实行宪政的国家。

在形式上,它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在不同时期产生的反映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事实,记载着资产阶级胜利成果的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宪法判例等构成,成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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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产生 美国宪法是继英国宪法之后,在美洲大陆产生的第一部成文宪

法。 1787 年美国十三洲的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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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的产生 在美国革命的影响下, 1789 年 7月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1791 年在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的基础上,制宪会议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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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基本特征 宪法的性质(略) 宪法规范的概念、特点 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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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传统分类 (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

一的法典形式。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和 1791 年的法国宪法。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 1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多数国家的宪法均属此类。

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 2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种分类是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伯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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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宪法分类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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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实质分类 (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    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所谓法定宪法,又称成文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

定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

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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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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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法律的法律” 。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的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 1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上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例如我国修改宪法应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全体代表或委员有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在解释和监督实施方面与普通法律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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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宪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原则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

法规范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相应的宪法规范对其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远东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体的创制性,是国家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具有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同时,宪法规范又具有稳定性。一部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具有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同时,宪法规范又具有稳定性,一部宪法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应运或者不作较大的变动,宪法规范的这种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比变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从理论上说,宪法的修改程序越严格,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就越强;宪法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制宪权主体的合法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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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的特点 宪法关系即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 )宪

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2 )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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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的主要特点

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它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 。它以工农联盟为队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 。它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 4 。它公有制为主体的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基础。 5 。它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 6 。它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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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范围 性质。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更加广泛的政治联盟

范围。在这里包括两个范围内的联盟。一个是在大陆范围内,由以工、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广泛团结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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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的概念、分类 政体的概念: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

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政体的分类:( 1 )君主制政体。君主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君主制政体可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 2 )共和制政体。共和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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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特点

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 。它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

基本内容: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的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机关 3 。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统一体系,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现国家权力。

1 。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西方各国的议会制政体是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组成与运行的,而人民代表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组成与运行的 2 。      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3 。( 1 )       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使人民当家作主,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变为现实的制度。人民代表在会制即能实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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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经济、政治、法制的作用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建立或确认作用。

宪法必然要对它所适应的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为建立或确认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制度。 2 。   保护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与其相应的经济制度起到保护作用。例如,社会主义宪法对公有制经济作保护性规定。此外,宪法对相应的经济制度还有促进作用。

宪法对政治制度起着四方面的作用 : 1 。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将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关系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之合法化。 2 。组织和规范政权运行的作用 3 。 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国家结构形式。美国宪法确定了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而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无论社会主义宪法,还是资本主义宪法,这都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 4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民主制度。这是不同性质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 1 。日常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作用 2 。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的规范作用 3 。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律体系统一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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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划分和选举机构 选区划分和选举机构 :选区是以一定的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

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元、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和管理选举工作的机构,有权监督选举的进行过程 。

选民登记程序: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 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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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侯选人 代表候选人提名: 1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

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2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 10 人以上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提名在选举日的 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 5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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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投票 在直接选举人代会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

在会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Page 56: 宪法学

罢免权主体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

的代表。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成为罢免权主体,在间接选举中选举单位成为罢免权主体。

Page 57: 宪法学

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

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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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的效力 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除代表职务被撤销外,其他担任的职务也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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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外,凡年满 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设区的市、自治洲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 。无记名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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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选举制度的概念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我国选举法调整的对象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法具体规定选民的资格、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投票程序、选举诉讼等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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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

的人外,凡年满 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设区的市、自治洲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无记名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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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 律 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不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最高检查机关 最高审判机关

职权

1 制定规范,提出议案; 2领导和监督其他行政机关

1 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公布法律; 2 在人事方面: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 3 在外交方面: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4 代理国家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统一指挥、领导全国军事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责任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副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从属关系。但是,主席不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或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