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 登録番号 建築士事務所の名称 建築士事務所の所在地 一 …級別 登録番号 建築士事務所の名称 建築士事務所の所在地 一級 第50503号
課務與級職務編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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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與級職務編配規劃課務與級職務編配規劃
李雅菁臺北縣教師會教學輔導部
29591170轉 14/0928897693
國國小小議議決決課課務務重重大大事事項項時時程 程
四月 課程發展委員會 代表人數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2. 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3. 家長及社區代表(一至三人) 決議事項 1. 決定下學期各領域授課節數 2.2688 專案人力規劃及運用
國國小小議議決決課課務務重重大大事事項項時時程程
五月 課務編配小組 組成方式: 1.90.06.21 北府教學字第 228906 號函:「國民小學教
師每週授課時數表」成員應涵蓋主任、組長、教師 及教師會代表,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2.93.06.01 北府教學字第 0930373069 號函:兼任行政教 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人數應相同,家長代表至少一人(含一人)
3. 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
十條(任課分配)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 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 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 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 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 同。
國國小小議議決決課課務務重重大大事事項項時時程程
課務編配小組決議事項1. 決定各職務之授課節數
2. 決定盈餘節數及減課名單3.2688 增置教師專案減授之節 數〈 900919 北府教學字第 344945 號函〉
4. 討論級職務編配辦法
國國小小議議決決課課務務重重大大事事項項時時程程
六月 校務會議 代表
甲案:( 1 )教師代表佔 9/15 (未兼行政代表與兼行政代 表人數比約 4 : 1 )( 2 )職工代表佔 1/15( 3 )家長會代表佔 5/15
乙案:( 1 )全體教職員工( 2 )家長會代表(全體教職員工人數之 1/2 )
決議事項1. 議決課務編配小組決議事項
2. 課務編配辦法〈修正〉
國國小小議議決決課課務務重重大大事事項項時時程程
六月中至八月中 教務處 全校級職務定案
八月中至八月底 教學組 排定任教班級及任教科目 排定課表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與與盈盈餘餘節節數數的的計計算算
決議各學年應上課時數(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
各領域上下限節數表
領域 百分比 低年級節數 中年級節數 高年級節數語文 20 -30 ﹪ ﹪ 4-6 5-7.5 5.4-8.1
數學 10 -15 ﹪ ﹪ 2-3 2.5-3.75 2.7-4.05
自然與科技 10 -15 ﹪ ﹪ 6-9 2.5-3.75 2.7-4.05
社會 10 -15 ﹪ ﹪ 2.5-3.75 2.7-4.05
藝術與人文 10 -15 ﹪ ﹪ 2.5-3.75 2.7-4.05
健康與體育 10 -15 ﹪ ﹪ 2-3 2.5-3.75 2.7-4.05
綜合活動 10 -15﹪ ﹪ 2-3 2.5-3.75 2.7-4.05
彈性學習 2-4 3-6 3-6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與與盈盈餘餘節節數數的的計計算算
【說明一】彈性節數的安排可依各校課發會決議節數,領域節數部分要在百分比的節數內,總節數低年級為 20 節,中年級為 25 節,高年級為 27 節。
【說明二】英語節數說明:高年級列為正式課程,低中年級為彈性課程,低年級不排英文課,中、高年級排 2 堂英文課。( 92.03.04 北府教學 0910739072 號函)
【說明三】國小三、四、五、六年級的資訊課程請各校於彈性課程時段實施,每週一節,並由具資訊專長教師授課。( 92.08.21 北府教學字第 0920516639 號函)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與與盈盈餘餘節節數數的的計計算算
預估下年度學校班級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與與盈盈餘餘節節數數的的計計算算
預估下學年度教師人數 教師總人數:
班級數╳編制 1.5 人 = 教師數〈無條件捨去〉80 班以上再減 1 人
主任:四人(教務、學務、總務、輔導)
組長: 14 人(教務:教學、註冊、設備、資訊 / 學務:生輔、學生活動、體育、衛生 / 總務:事務、出納、文書 / 輔導:輔導、資料、特教)〈依班級規模有所差異〉
導師:總班級數
科任:教師總人數 - 主任數 - 組長數 - 導師數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
授課節數( 92.07.11 北府教學字第 0920346004號函)
學校規模 主任 組長 級任教師 科任教師
十二班以下 6-9 15-17 20-23 21-25 十三至廿四班 6-8 12-15 20-23 21-25 廿 五 至 四 十 八班 4-6 12-15 20-23 21-25
四十九至五十九班
4-6 10-12 20-23 21-25
六十至九十九班
2-4 10-12 20-23 21-25
一百班以上 2-4 6-9 20-23 21-25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
計算全校總學習節數 一: 23 節 ×15 班= 345 節
二: 23 節 ×16 班= 368 節三: 29 節 ×17 班= 493 節四: 29 節 ×18 班= 522 節五: 32 節 ×17 班= 544 節六: 32 節 ×17 班= 544 節
全校總學習節數: 2816 節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
課務編配小組決議主任、組長、導師、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職務 方案一(高標)
方案二(低標)
方案三( 93 學年度)
其他方案
主任 4 2 3組長 9 6 9導師 23 20 20科任 25 21 24
教師授課總節數
3217節
2743 節 2882 節
學生學習總節數
2816節
2816 節 2816 節
盈餘節數 401 節 -71 節 66 節
教教師師授授課課節節數數
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 主任: 3 節╳ 4 人 =12 節 組長: 9 節╳ 14 人 =126 節 導師: 20 節╳ 100 人 =2000
節 科任: 24 節╳ 31 人 =744 節 加總即為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 盈餘節數 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一學生學習總節數=盈餘節數
盈盈餘餘時時數數減減課課原原則則
依據教育部台北縣政府公文及相關法令辦理。
盈餘節數由教務主任召集其他三處主任召開會議協調,協調結果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並將減課名單公告在本校網站。
盈餘節數不得高於本校班級數。 所兼職之工作如已減課,差假以調課方式
處理,不得公差排代。 所兼職之工作性質,如能以公差排代處理,
不予減課。 教師兼主任如因兼職減課(含 2688 專
案),其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 2 節。 教師兼組長如因兼職減課(含 2688 專
案),其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 5 節。
決決定定減減課課名名單單及及順順序序
序號
項目 人數
節數
小計
累計
備註
1 領有殘障手冊教師
1 2 2 2
2 事務組長 1 4 4 6 710212七一北府教一字25431 號函
3 網路管理人員 1 3 3 9 880731 八八北府教一字284587 號函
4 校務行政電腦化協助人員
1 3 3 12
880731 八八北府教一字284587 號函
5 電腦教室管理技嘉電腦教室3樓電腦教室4樓電腦教室
3 2 6 18
880731 八八北府教一字284587 號函
決決定定減減課課名名單單及及順順序序
序號
項目 人數
節數
小計累計
備註
6 人事協辦 1 6 6 24 930602 北府教學字 0930373069 號函
7 視聽中心管理 1 3 3 27
8 圖一館管理 1 3 3 30
9 圖二館管理 1 3 3 33
10 活動中心管理 1 2 2 35
11 午餐秘書 1 2 2 37
12 體育團隊(籃球、田徑、舞獅)
3 2 6 43
13 音樂團隊(器樂、合唱、直笛)
6 2 12
55 每團均有指揮及伴奏二位老師協同指導
14 學年主任 2 8 16
71
15 出納組長 1 2 2 73
決決定定減減課課名名單單及及順順序序
依 910816課發會校長裁示,擔任兩項職務以上之人員,盡量就一項減課。
不足節數由 94年度 2688增置員額節數,依名單先後順序減之。
結結果果送送校校務務會會議議議議決決
結果送校務會議議決 各職務授課節數 減課名單及減課節數 減課順序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民小學教師職務延聘及級職務公開作業辦法
第一條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師法、台北縣政府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及本校聘約規定,訂定本辦法。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二條 本校專、兼任、代理代課及特殊班之教師職務及授課時數編排,除有其他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三條職務分配公開作業定於六月十五日前作業完畢。新學年度接受本校續聘及長期聘任教師依積分高低選填志願。教務處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積分審核日期,教師應於教務處公告之積分審核日期,將積分計算之相關資料送教務處審核積分,並繳交積分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教務處應於職務分配公開作業前五日,排定積分順序表印發教師,並於級職務公開作業前做成各職務缺額之統計表,而後公佈之。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四條提出調動之教師不得參加職務分配公開作業,其後如未調動成功,教務處逕依前項作業所餘職務,與當事人諮詢後安排之。
第五條一、三、五學年級任不帶班直升及組長不續任者,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書面知會教務處,否則視為直升。(因不可抗力或接任組長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六條教師於學年中因故停、離職,其遺缺由教務主任在不損及其他教師應有權益下安排處理之。
第七條新進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之職務、課務,由教務處參酌其專長、意願分配之。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八條「教師級職務異動積分表」,列為本規則之附件。
第九條意願及積分相同之教師,以比較在本校年資多寡方式(超額職務以資深者優先,不足額職務以資淺者優先)決定之。年資相同者,當場抽籤決定之。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條無人申請或申請不足額之職務,由校長依學校需求,擬具延聘名單,於諮詢後聘任之。
第十一條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之教師及年滿五十歲以上,並在本校服務滿五年以上教師,得依年資積分優先於一般教師選填職務。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二條公開作業前先進行組長缺額之補實,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之教師,不計本校年資職務優先分配,其後進行五十歲以上教師之分配。接著優先補實一、六年級導師之缺額(超額職務以資深者優先,不足額職務以資淺者優先),最後再進行其他教師。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三條職務分配公開作業,以本人親自到場為原則,不克到場者,必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未到場、未委託,視同棄權,其分配排於最後,並由教務處代填。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四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原則如下:依前學年度本校課務協調會決議訂之。
編餘節數,由四處主任協商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五條各處室如基於教學、行政或特殊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至多裁量一至六學年、藝能科、知識科各三名員額,其名額由各處協調分配之。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六條組長產生方式:在級職務公開作業前,由主任自
行遴聘。本校年資未滿一年者,不得擔任
組長之工作。
級級職職務務編編配配辦辦法法
第十七條職務分配完成,非因特殊因素,不得更換。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級級職職務務異異動動積積分分表表
年 資 本校共 年
(每年二分,未滿一年以一年 計)
他校共 年 (每年一分,未滿一年以一年
計)
級級職職務務異異動動積積分分表表
獎 懲 在本校兩年內之獎懲
計大功 次(每次 9 分) 小功 次(每次 3 分) 嘉獎 次(每次 1 分) 凡在本校二年內,曾受記過者,僅填寫基本資料,由學校逕行分派。
級級職職務務異異動動積積分分表表
進 修 在本校二年內之進修
參加研習持有證明計 小時(每小時以 0.1 分計)。
級級職職務務異異動動積積分分表表
服 務 在本校二年內( 90.08.01 至 92.07.31 )有特殊貢獻,累計以 10 分為限:1.擔任校內團隊訓練(如體育、音 樂、語文、童子軍、科展、承辦美 展及其他者)。2.擔任學年主任、認輔老師、組長、 資訊館長、圖書館館長、視聽館 長、午餐秘書、高年級導師、實習 輔導老師者。3.擔任課發會、教評會委員。※每項每年一分,未滿一年以一年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