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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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理論
第一篇 行政法理論基礎
行政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的起源與發展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行政法的意義 行政法的思想基礎
行政法的類別與主要法律之
關係
行政法的性質與特質
行政學領域
行政法領域
廣 義
發展歷程
消極說
積極說
綜合說
特徵描述說
政府各部門各機關政務的推動。
政治觀點—行政部門管轄的事務管理觀點—有效處理公務的方法與技術公共政策觀點—從政策制定至評估的活動過程
綜合觀點—政府透過政策運作過程,處理與公眾有關的事務的所有活動。
在法律規範之下,除了司法及監察以外之國家作用。在法規的支配下,積極地實現國家目的,具有統一性的行政活動。在法律規範之下,除了司法及監察以外,積極地實現國家目的,具有統一性的行政活動。
(以描述的方式代替定義)基於公共利益,藉由公法組織主體而運作。
行政的意義
行政的種類:行政主體國家行政國家行政
國家機關依本身的權限,直接執行的行政活動。(國防、外交)國家機關依本身的權限,直接執行的行政活動。(國防、外交)
自治行政自治行政
依據國家授權,並在監督機制下,由地區自組機關、自訂規章並執行的行政活動。(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的施政措施)
依據國家授權,並在監督機制下,由地區自組機關、自訂規章並執行的行政活動。(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的施政措施)
委託行政委託行政
私人或私法團體經過授權,在授權機關監督下執行行政事務者。(海基會)私人或私法團體經過授權,在授權機關監督下執行行政事務者。(海基會)
行政的種類:適用法規之性質
私經濟行政行政營利行為
行政私法行為
公權力行政
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
高權行政公法
私法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 標準
– 相對人之關係• 上下關係;平等關係
– 法規之規定• 公法;私法
– 按個別情況推斷• 雙階理論
• 理由– 國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
為正規行為。– 公權力行政受較多法律羈
束,相對人亦受較受法律保障。
• 實益– 適用之法律不同
• 公法 VS 私法– 救濟途徑不同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適用之基本原則不同• 依法行政原則• 私治自治原則
– 受法規之限制不同• 公法拘束較大
雙階理論
申請宿舍
資格審查
核准配住
簽訂契約
離職催討
行政處分
國庫行政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分由兩個不同的法院審理,徒增困擾並影響法安定性。
•區分困難,而且前後兩個階段之彼此關係不易判斷。
•只是一種擬制性的作法,並無法律基礎。
•過度簡化行政行為的法律關係。
行政的種類:作為之性質或任務
給付行政 社會行政
助長行政
干涉行政
供給行政
強制、干預(高權行政)法律保
留
行政保留
計畫行政• 積極形成國民實現其基本權之有利空間,而以作成計畫的方式來達成施政的目的。– 意識形態– 社會環境日趨複雜,無法僅靠國家事後之干預。– 社會變遷快,立法不及。
• 為達成行政上之目標,兼顧各種利益,以及斟酌一切相關情況下,準備或鼓勵將各種手段及資源作合理運作之一種行政作用。
行政的種類:受法律拘束程度
•法規嚴格限制•毫無自由裁量機會•法規嚴格限制•毫無自由裁量機會
羈束行政羈束行政
•法規僅定其大綱•在授權範圍內可自由決定
•法規僅定其大綱•在授權範圍內可自由決定
裁量行政裁量行政
行政法之意義• 規範行政部門之組
織、行為與救濟方式、行政主體與人民間關係之國內公法的總稱。
• 共同點– 是國內公法的總稱– 以「行政權」為規範對象
– 規範內容有行政組織、行政行為、行政救濟等
– 行政特有之法– 以確保行政權的合法性與適當性為目的
思想基礎:法治國原則• 保障人權
– 政府不得以「不合法」的手段侵害人民權益• 分權原則
– 公權力依其功能及水準化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 依法行政
– 行政行為不可逾越法律的規定,也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獨立
– 行政機關是否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應該交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定
• 國家行為之可預測性– 國家對於限制人民權益之各種措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範圍理論
態樣
層級化保留體系
干預保留說
全部保留說
重要性理論
機關功能說
一部保留說
全部保留說
相對保留
絕對保留
憲法保留
行政保留
思想基礎:權力分立• 權力不應集中於少數人
• 藉由分立和制衡,使政治決定形成過程趨於緩慢。
• 內涵– 以目的為基礎分配各國家機關之功能,並明定其各自權限。
– 各個國家機關皆獨立自主運作,不受不當干涉。
– 可相互影響、制衡。– 不可剝奪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定任務及權限。
權力分立的種類中央權力分立
地方分權
司法立法行政 考試監察
行政 立法二權分立
三權分立
五權分立
行政 立法 司法
行政法之性質• 是公法,非私法
– 利益說– 舊主體說– 權力說(性質說)– 應用說– 法律主體說– 修正法律主體說
※吳庚•傳統說•事件關聯說
• 是國內法,非國際法• 規範行政權之法
公法與私法辨別實例• 取締卡拉 OK妨害安寧
– 利益說• 公保給付爭議
– 舊主體說、權利說• 勞工保險事件
– 權利說為主,兼採法律主體說• 父債子不償,拋棄繼承
– 應用說• 縣政府受理民眾訴願案件
– 法律主體說• 警察局向廠商購買防彈衣,所定之契約關係
– 修正法律主體說
缺乏統一法典
公定力
行政法之特質
實體 VS 程序未明確劃分 形成權
行政救濟手段特別
變動性
下命權
強制力
行政法的分類(一)• 行政權主體
– 國家行政法• 中央機關制定
– 自治行政法• 地方自治機關制定
• 行政權作用的對象– 外部行政法
• 對外生效– 內部行政法
• 對內生效
• 規範事項內容– 一般行政法(總論)
• 共同原理、法則– 特別行政法(各論)
• 專業行政領域• 規範權利義務的實質關係– 實體行政法
• 權利義務的實質關係– 程序行政法
• 行政業務程序
行政法的分類(二)• 法規的適用範圍及效力– 普通行政法
• 一般性規定– 特別行政法
• 特定的人、事、時、地、物
• 行政法各論內容– 行政組織法– 警察行政法– 保育行政法– 外交行政法– 軍事行政法– 財務行政法
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 關係
– 法源關係• 憲法為行政法之法源
– 補充關係• 憲法規定原則,行政法補充細節
– 不得牴觸憲法• 憲法>法律>命令
• 差異– 規定事項範圍不同– 制定機關及程序不同– 內容詳略不同– 效力不同– 效力作用不同
• 從屬性– 憲法多屬原則性規定,有賴行政法規之制定及施行。
– 行政法為具體化之憲法,是活的憲法,也是作用中之憲法。
行政法與刑法的關係• 涉及刑事性質之規定
– 例:集遊法、選罷法– 稱「行政刑罰」,具「特別刑法」性質,優先適用
• 準用與適用刑法之規定– 以法規明文規定為主
• 排斥刑法之適用– 具「特別刑法」性質而排除適用– 法規中有「特別規定」而排除適用– 須以行政「法律」為限
行政法與民法的關係• 適用與否
– 否定說(公私分明)– 肯定說(法理共通)
• 直接適用說• 類推適用說• 有限制類推適用說
– 折衷說• 規定不可適用,但法理共通。
• 適用方式– 直接適用
• 明文規定• 一般法律原則(誠信原則、權利禁止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平等原則)
• 技術性規定(期日、期間)
– 類推適用• 私法規定• 可類推適用者(權利能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 以變換原則適用• 「排斥民法」適用
行政法的起源
後福利國
21世紀 ~
•財務危機•治理正當性與政治參與危機
•公共問題日趨複雜且難以解決
福利國
20世紀
積極法治期
法治國
18~19世紀
消極法治期
警察國
16~17世紀
行政法醞釀期
行政法的發展• 行政作用法
– 制頒「行政程序法」– 修正「行政執行法」– 制頒「行政罰法」
• 行政救濟法– 修正「訴願法」– 修正「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補償法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