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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新制校外實習之實施對象 101 學年度以後入學日間部四技之學生(即目前大二生) 2.新制校外實習之類型(參見表 1) 包括職場見習(新增)、專案實習(新增)、暑期實習及學期實習及免修等五類,分述 如下: 職場見習:為本校學生之畢業門檻,實習期間可依各系規定採用連續或不 連續方式,而累計實習時數須至少 80 小時()以上。實習機構須經政府登 記核准且具有良好制度,學生實習工作性質應與就讀系所專業相關,學生 實習前須事先提出申請並經系所評估合格者,始得進行實習。實習結束後 兩週內(如逢寒暑假,則為開學 1 週內)繳交實習證明書及心得報告作為佐 證資料,審核通過後給予 0 學分專案實習:本校學生之畢業門檻,符合資格者可進行校內實習。學生須事 先向系上提出申請並備齊相關佐證文件,且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給予 0 學分。惟各系申請專案實習之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全系當年度應實習必修 人數之 40%校內實習類型如下: 參與政府計畫或產學合作案(需有聘用程序且累計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 之支薪證明) 參與科技部計畫或科技部大專生專題計畫(需有聘用程序且累計時數 80 小時以上之支薪證明) 發明專利(通過校內承辦單位初審即可) 參加與系科相關實務專題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佳作以上獎項 暑期實習:暑期實習課程 2 3 學分,需全職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 8 週且滿 320 小時以上。具有實習簽約文件,且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規 定之校外實習。 學期實習 :學期實習課程 9 學分以上,需全職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 4.5 個月以上。具有實習簽約文件,且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規定之校外實 習。 :暑期及學期實習之學生人數,應超過全系當年度應實習必修人數之 20% 免修: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學生,經諮商輔導組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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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校外實習之實施對象

101 學年度以後入學日間部四技之學生(即目前大二生)

2.新制校外實習之類型(參見表 1)

包括職場見習(新增)、專案實習(新增)、暑期實習及學期實習及免修等五類,分述

如下:

• 職場見習:為本校學生之畢業門檻,實習期間可依各系規定採用連續或不

連續方式,而累計實習時數須至少 80 小時(含)以上。實習機構須經政府登

記核准且具有良好制度,學生實習工作性質應與就讀系所專業相關,學生

實習前須事先提出申請並經系所評估合格者,始得進行實習。實習結束後

兩週內(如逢寒暑假,則為開學 1 週內)繳交實習證明書及心得報告作為佐

證資料,審核通過後給予 0 學分。

• 專案實習:本校學生之畢業門檻,符合資格者可進行校內實習。學生須事

先向系上提出申請並備齊相關佐證文件,且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給予 0

學分。惟各系申請專案實習之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全系當年度應實習必修

人數之 40%。

校內實習類型如下:

• 參與政府計畫或產學合作案(需有聘用程序且累計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

之支薪證明)

• 參與科技部計畫或科技部大專生專題計畫(需有聘用程序且累計時數

達 80 小時以上之支薪證明)

• 發明專利(通過校內承辦單位初審即可)

• 參加與系科相關實務專題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佳作以上獎項

• 暑期實習:暑期實習課程 2 至 3 學分,需全職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 8

週且滿 320 小時以上。具有實習簽約文件,且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規

定之校外實習。

• 學期實習:學期實習課程 9 學分以上,需全職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 4.5

個月以上。具有實習簽約文件,且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規定之校外實

習。

註:暑期及學期實習之學生人數,應超過全系當年度應實習必修人數之 20%

• 免修: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學生,經諮商輔導組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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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新制校外實習類型一覽表

實習類型 實習

時數

實習

學分

需具備簽約文件

(符合獎補助款填報要件)

實習

場所 備註

職場見習 80 小時

(含)以上 0 學分

「職場見習」申請書

「職場見習」證明書

校外 畢業門檻。

專案實習 - 0 學分 否

「專案實習」申請書 校內

畢業門檻。

依系所自訂「系校外

實習要點」規範,但

人數不得超過全系當

年度應實習必修人數

之 40%。

暑期實習 320 小時

以上

2 至 3

學分 是 校外

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

方案規定。實習學生

人數,應超過全系當

年度應實習必修人數

之 20%。 學期實習

4.5 月

以上

9 學分

以上 是 校外

免修 - - 「免修實習」

申請書 -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者,經諮商輔導組證

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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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制校外實習之實施方式

3.1、職場見習

職場見習之實施流程如圖 1 所示。學生須事先填寫申請書(參見表 2)向系上提出

申請,並附上可證明實習機構經政府登記核准之佐證資料(如圖 2 或圖 3),或至相關

網址下載證明文件(如圖 4 或圖 5)。經系所評估合格者,始得進行實習。

實習期間,輔導老師以電話訪問進行輔導即可,如需實地訪視則需另案簽核;

而輔導紀錄請填寫於心得報告內(參見表 4)。實習結束後兩週內(如逢寒暑假,則為

開學 1 週內),學生繳交實習證明書(參見表 3)及心得報告並送至系所以供審核,經

系所評估合格者,系所將實習證明書及心得報告上傳至校外實習管理系統,以供職

發中心進行確認,經確認完成實習者給予 0 學分。如未繳交實習證明書及心得報告,

將無法進行學分認定。

職場見習申請書及實習證明書填寫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兩份文件粗框區皆為申請人填寫,所有欄位皆為必填,欄位填寫須注意:

(1)實習機構名稱:填公司立案全名,依政府部門核准之名稱,不得簡稱。

(2)公司營業登記地址:請填寫該公司於政府部門登記之地址。

(3)產業別:一般製造業、法律/會計/顧問/研發/設計類、電子資訊/軟體/半導體相關業、

文教相關業、一般服務業、建築營造及不動產相關業、批發/零售/傳直銷業、

金融投顧及保險業、住宿/餐飲/服務業、旅遊/休閒/運動業、醫療保健及環境

衛生業、大眾傳播相關業、政治宗教及社福相關業、農林漁牧水電資源業、運

輸物流及倉儲、礦石及土石採取業、其他。

(4)公司型態:國內企業、公民營企業、政府機關、海外企業、學校單位、醫療單位。

(5)申請實習期間:不同學期實習者,請依實習日期選擇實習的學期,不得跨越任區

間,如期間有跨越區間請分開填寫申請書。

舉例說明如下:

(A)申請上學期實習,實習時間需在 9/1~1/31 之內。

(B)申請下學期實習,實習時間需在 2/1~6/30 之內。

(C)申請暑期實習,實習時間需在 7/1~8/31 之內。

假設同學於 8/1~2/15 前往校外職場見習,該期間跨越三學期,8/1~8/31 為暑

期、9/1~1/31 為上學期與 2/1~2/15 為下學期,故須繳交三張申請書,實習結束後各

繳交三份證明書及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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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提出申請

系所審核

不通過通過

(開始實習)

輔導老師電訪

實習結束

學生繳交實習證明書及心得報告

系所上傳實習證明書、心得報告及輸入資料至

校外實習管理系統

職發中心確認完成實習

資料匯入教務處

資料匯入教育部

如須實地訪視,則另案簽核

圖 1、職場見習實施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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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職場見習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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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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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

圖 4

網址: 經濟部商業司:https://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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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職場見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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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職場見習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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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專案實習:

為校學生之畢業門檻,學生須事先填寫申請書(參見表 5)提出申請並備齊相關佐

證文件(參見表 6 及表 7),符合資格者可進行校內實習,且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給

予 0 學分。

表 5、專案實習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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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專案實習佐證資料一覽表

類型 佐證資料

參與政府計畫或產學合作案

參與科技部計畫或科技部大專生專題計畫

聘用單、支薪證明(撥

款清冊)、心得報告

參與與系科相關實務專題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獎項 獎狀影本、心得報告

發明專利 產學處核章、心得報告

表 7、專案實習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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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暑期實習:暑期實習課程 2 至 3 學分,需全職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

8 週且滿 320 小時以上。具有實習簽約文件,且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規

定之校外實習,可抵免畢業門檻 0 學分。

3.4、 學期實習:學期實習課程 9 學分以上,需全職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

4.5 個月以上。具有實習簽約文件,且符合教育部技職再造方案規定之校外

實習,可抵免畢業門檻 0 學分。

3.5、免修: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學生,經諮商輔導組證明者(參見表 8)。

表 8、免修實習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