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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191 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在缺少文獻史料的情況下,透過歸納的方法去揭示歷史的一角,這種歸納或許有其 侷限性,但它建立在無懈可擊的經驗基礎上,從而也是強固和紮實的。(雅克勒高夫等 著,姚蒙/李幽蘭譯 1993 13 第一節、鄉土歷史資料的運用 一、考古資料的應用 許多地區相關的歷史文獻已經佚失,甚至缺乏歷史資料記載的佐證,無法予以解 釋。禮失求諸野,依靠考古學的方法,往往可以重建當時的地理環境與歷史背景,考古 中除了文物的發掘外,一些已經佚失的歷史文獻常常因此得以重見天日。如透過中國陜 西省「半坡遺址」,可以尋找出現今漢人建築家族起源的軌跡。透過西安秦兵馬俑遺址 的發掘,認識了當時的工藝、科技水準、典章制度、宗教信仰。黃河流域下游的沖積 扇地形特徵,使中國歷代各朝的文物依序疊置埋藏於地下,豐富的考古資料提供重建歷 代人民的生活方式與生態環境佐證。 二、方志的應用 1.方志的性質 方志,或稱地方志,是記載某一區域自然或社會各方面的歷史與現狀的綜合性著 述。方志的內容很廣泛,從現有的方志觀察,其內容包括建制、沿革、疆域、山川、津 梁、關隘、名勝、資源、物產、氣候、天文、災異、人物、藝文、文化、民族、風俗、 稅收等等。方志內容除了包羅萬象外,並被賦予統治與輔治的功能。方志具有地方性、 連續性、廣泛性、資料性等特徵,故一般而言,保存與整理得頗為完善。 2.中國的方志 1985 年出版之「中國地方志聯合目錄」記錄了 1949 年以前編纂的省、道、府、州、 廳、衛、縣、關、鎮志及鄉土志等共有 8264 種,方志依其記述的範圍不同可分為三大 類(黃世祝,1998): (1)全國總志:又稱一統志,元、明、清三代的一統志屬之。 (2)地區志:依其記述的階層不同,可再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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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191

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在缺少文獻史料的情況下,透過歸納的方法去揭示歷史的一角,這種歸納或許有其

侷限性,但它建立在無懈可擊的經驗基礎上,從而也是強固和紮實的。(雅克•勒高夫等

著,姚蒙/李幽蘭譯,1993:13)

第一節、鄉土歷史資料的運用

一、考古資料的應用

許多地區相關的歷史文獻已經佚失,甚至缺乏歷史資料記載的佐證,無法予以解

釋。禮失求諸野,依靠考古學的方法,往往可以重建當時的地理環境與歷史背景,考古

中除了文物的發掘外,一些已經佚失的歷史文獻常常因此得以重見天日。如透過中國陜

西省「半坡遺址」,可以尋找出現今漢人建築家族起源的軌跡。透過西安秦兵馬俑遺址

的發掘,認識了當時的工藝、科技水準、典章制度、宗教信仰…。黃河流域下游的沖積

扇地形特徵,使中國歷代各朝的文物依序疊置埋藏於地下,豐富的考古資料提供重建歷

代人民的生活方式與生態環境佐證。

二、方志的應用

1.方志的性質

方志,或稱地方志,是記載某一區域自然或社會各方面的歷史與現狀的綜合性著

述。方志的內容很廣泛,從現有的方志觀察,其內容包括建制、沿革、疆域、山川、津

梁、關隘、名勝、資源、物產、氣候、天文、災異、人物、藝文、文化、民族、風俗、

稅收…等等。方志內容除了包羅萬象外,並被賦予統治與輔治的功能。方志具有地方性、

連續性、廣泛性、資料性等特徵,故一般而言,保存與整理得頗為完善。

2.中國的方志

1985 年出版之「中國地方志聯合目錄」記錄了 1949 年以前編纂的省、道、府、州、

廳、衛、縣、關、鎮志及鄉土志等共有 8264 種,方志依其記述的範圍不同可分為三大

類(黃世祝,1998):

(1)全國總志:又稱一統志,元、明、清三代的一統志屬之。

(2)地區志:依其記述的階層不同,可再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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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省志(元代以後),明、清以後又被稱為通志或總志;

•道、府級以下行政區方志、都邑志、邊關志、土司志、鹽井志等。

(3)專志:專志是專門記述某一地區的某項特定事物的志書,如山水志、名勝志、

風土志、金石志、經籍志(或稱藝文志),甚至寺(廟)志、樓志、園志、橋志

等。

3.清代臺灣的方志

清代臺灣留存不少的方志,早期的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命名為「臺灣文獻叢書」,

曾加以整理出版,數量已經相當可觀,且在各大圖書館均能找到,使用起來算是相當方

便;後期的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除了繼續校對、修訂、出版「臺銀版」原有的臺灣重要

方志外,更進一步。臺灣各代所遺留下來的方志及文獻,是進行臺灣鄉土研究寶貴的資

料(表7-1)。這些方志中以康熙56年(1717)陳夢林所編的諸羅縣志被公認最具代表性。

目前有關中國及臺灣的方志及其它官牘典籍,可上網查詢中央研究院之《漢籍文獻》網

站搜尋。

三、族譜(Genealogy)的應用

詳見第四章第二節。

四、天干地支記年、月日與月份的別稱

臺灣史上各時期中、日年代與西曆對照臺灣地區的族譜、廟宇、橋樑、墳墓等建築

常以中、日各朝代年號及天干地支記年、月、日,並以別稱記月。在野外調查時研究者

常因為年代與天干地支的換算與中國朝代年代與西曆對照時,產生一些困擾。作者設計

三個對照的表格(表 7-2、表 7-3、表 7-4),可做為鄉土教學換算和檢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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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193

表 7-1、清代臺灣的方志 府志類 縣志類 其他類

書名 編纂人 刊書年代 書名 編纂人 刊書年代 書名 編纂人 刊書年代

臺灣府志 蔣毓英 康熙27年(1688)

諸羅縣志 陳夢林 康熙56年(1717)

澎湖志略 朱仕琇 乾隆24年(1759)

臺灣府志 高拱乾 康熙35年(1696)

鳳山縣志 陳文達 康熙59年(1720)

臺灣采訪

冊 陳國瑛 道光9年

(1829) 增修臺灣

府志 周元文 康熙51年

(1712) 臺灣縣志 陳文達 康熙59年

(1720) 澎湖續編 蔣鏞 道光12年

(1832) 重修福建

臺灣府志 劉良璧 乾隆7年

(1742) 重修臺灣

縣志 王必昌 乾隆17年

(1752) 噶瑪蘭志略 柯培元 道光17年

(1837) 重修臺灣

府志 范咸 乾隆12年

(1747) 重修鳳山

縣志 王瑛曾 乾隆29年

(1764) 雲林縣采訪

冊 倪贊元 光緒20年

(1894) 續修臺灣

府志 余文儀 乾隆29年

(1764) 續修臺灣

縣志 謝金鑾 嘉慶12年

(1807) 新竹縣采訪

冊 陳朝龍 光緒20年

(1894) 彰化縣志 周璽 道光10年

(1830) 臺東州采訪

冊 胡鐵花 光緒20年

(1894) 噶瑪蘭廳

志 陳淑均 咸豐2年

(1852) 鳳山縣采訪

冊 不詳 光緒20年

(1894) 淡水廳志 陳培桂 同治10年

(1871) 臺灣通志稿 蔣師轍 光緒21年

(1896) 澎湖廳志 林豪 同治10年

(1871) 安平縣雜記 不詳 不詳

新竹縣志

初稿 陳朝龍 光緒19年

(1893)

苗栗縣志 沈茂蔭 光緒19年(1893)

恆春縣志 屠繼善 光緒20年(1894)

資料來源:尹章義(1989),黃世祝(1998)

表 7-2、農曆月份之別稱對照表 月份 月份別稱 月份 月份別稱 一月 正月*、端月、陬月、孟春、孟月、

初春、始春、元春 七月 瓜月、桐月、孟秋、相月、巧月、霜月

二月 花月、杏月、仲春、如月、早春 八月 桂月、中秋月、仲秋、壯月

三月 桃月、陽春、暮春、季春、炳月、三春九月 菊月、亥月、季秋

四月 槐月、梅月、孟夏、餘月、清和月 〸月 陽月、小陽春、孟冬

五月 蒲月、榴月、仲夏、皋月 〸一月 葭月、仲冬、辜月

六月 荔月、荷月、且月、伏月、季夏 〸二月 臘月、隆冬、季冬、嘉平月、涂月 *劃底線者為臺灣地區常用者 參考資料:陽晴等,199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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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表 7-3、清代各朝天干地支計年順序對照表 編號 干支年 編號 干支年 編號 干支年 編號 干支年 編號 干支年 編號 干支年

01 甲子年 02 乙丑年 03 丙寅年 04 丁卯年 05 戊辰年 06 己巳年

07 庚午年 08 辛未年 09 壬申年 10 癸酉年 11 甲戌年 12 乙亥年

13 丙子年 14 丁丑年 15 戊寅年 16 己卯年 17 庚辰年 18 辛巳年

19 壬午年 20 癸未年 21 甲申年 22 乙酉年 23 丙戌年 24 丁亥年

25 戊子年 26 己丑年 27 庚寅年 28 辛卯年 29 壬辰年 30 癸巳年

31 甲午年 32 乙未年 33 丙申年 34 丁酉年 35 戊戌年 36 己亥年

37 庚子年 38 辛丑年 39 壬寅年 40 癸卯年 41 甲辰年 42 乙巳年

43 丙午年 44 丁未年 45 戊申年 46 己酉年 47 庚戌年 48 辛亥年

49 壬子年 50 癸丑年 51 甲寅年 52 乙卯年 53 丙辰年 54 丁巳年

55 戊午年 56 己未年 57 庚申年 58 辛酉年 59 壬戌年 60 癸亥年

順治元年:甲申年 康熙元年:壬寅年 雍正元年:癸卯年 乾隆元年:丙辰年 嘉慶元年:丙辰年

道光元年:辛巳年 咸豐元年:辛亥年 同治元年:壬戌年 光緒元年:乙亥年 宣統元年:己酉年

民國元年:壬子年 民國 90 年:辛巳年 明治元年:戊辰年 大正元年:壬子年 昭和元年:丙寅年

按:推算時以由左而右橫向記數,最右欄則連接下列最左欄。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表 6-4、臺灣歷史上各時期中、日年代與西曆對照表 中國朝代 臺灣歷史分期* 中國皇帝年號 日本天皇年號 西元年代

穆宗隆慶 1~6 年 1567~1572 年

神宗萬曆 1~47 年 1573~1619 年

光宗泰昌元年 1620~1620 年

先民時期:西元 1622年以前

僖宗天啟 1~2 年 1621~1622 年

僖宗天啟 3~7 年 1623~1627 年

思宗崇禎 1~17 年(順治 1 年) 1628~1644 年

隆武 1~2 年(清順治 3 年) 1645~1646 年

明朝:1567 年以

後。計 7 代,95年(1567~1661年

)

永曆 1~15 年(清順治 18 年) 1647~1661 年

荷蘭佔據時期:西元

1623~1661 年

世祖順治 1~18 年 1644~1661 年

明鄭王國時期 聖祖康熙 1~22 年 1662~1683 年

聖祖康熙 23~61 年 1684~1722 年

世宗雍正 1~13 年 1723~1735 年

高宗乾隆 1~60 年 1736~1795 年

仁宗嘉慶 1~25 年 1796~1820 年

宣宗道光 1~30 年 1821~1850 年

文宗咸豐 1~11 年 1851~1861 年

清朝:計 11 代,

268 年(西元 1644 ~1911 年) 清 治 時 期 : 西 元

1684~1894 年

穆宗同治 1~6 年 1862~186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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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195

穆宗同治 7~13 年 明治 1~7 年 1862~1874 年 德宗光緒 1~20 年 明治 8~27 年 1875~1894 年

德宗光緒 21 年(臺灣割日) 明治 28 年 1895 年

德宗光緒 22~34 年 明治 29~41 年 1896~1908 年

遜帝宣統 1~3 年 明治 42~45 年** 1909~1912 年

民國 1~15 年 大正 1~15 年 1912~1926 年

日 治 時 期 : 西 元

1895~1945 年

民國 15~34 年 昭和(裕仁)1~20年 1926~1945 年

民國 34 年(日本戰敗投降離臺) 昭和 20 年 1945 年

民國 36 年(發生 228 事件) 昭和 22 年 1947 年

民國時期:西元

1912~1949 年

民國 38 年(國民政府退守臺灣) 昭和 24 年 1949 年

民國 42 年(實施耕者有其田) 昭和 28 年 1953 年

民國 77 年(解除戒嚴令) 昭和63年(去世) 1988 年

民國 78 年 平成元年 1989 年

民國 80 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平成 3 年 1991 年

中國共產黨執

政(西元 1949~ 2002 年以後)

1945 年以後臺灣的

民國時期: ◎1950~1988 年: 凍結憲法,長期實施

戒嚴。 ◎1988年:邁入民主 時期,成為名符其實

之民主國家。 民國 91 年以後 平成 14 年以後 2002 年以後

1600 年:萬曆 28 年 1700年:康熙 39年 1800 年:嘉慶 6 年 1850 年:道光 30 年 1900 年:光緒 26 年

*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分法修改 **日本年號計年方式前任天皇末年與後任天皇元年年代重覆,此點與中國(明清兩朝)帝位交接時,新皇即位

仍沿用先皇年號至該年年底的記年方式不同。

五、戶政資料的運用

詳見第三章第二節。

六、田野訪查

鄉土研究與教學資源之田野調查項目可包括:尋找石碑、廟宇匾額、墓碑、古橋、

古路跡、古宅第與古建築等(詳見第三章第二節),訪問庶民生活流傳的神話、口碑、

傳說、風俗、習慣等實態。瑣碎詳實的調查,往往提供研究重要的佐證資料,如作者調

查竹塹城時,即藉由土城公與土城橋兩個地名,對照史料與地圖,判定兩者是竹塹土城

通往城外的城門與護城河。

第二節、臺灣的鄉土歷史研究

臺灣地區過去所累積的諸多史料可資參考,以鄉土的角度視之,對臺灣地區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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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學教師而言,台灣史研究最能落實於田野調查及鄉土教學。光是基於鄉土教育的實踐,

臺灣的歷史研究就值得特別提出討論了。

連橫在臺灣通史的序言中論道:「臺灣之開發,荷人啟之,鄭氏作之,清代營之」,

以漢人的移墾及政治史的角度觀之,大抵是如此。荷據以前的年代及原住民的部分,由

於缺乏完整的文字記載,能夠討論的內容,僅能就少許的史料及原住民的口碑傳說中獲

得,實在難以深入說明,基於大體論說,作者在行文上,似乎無法免俗的涉入許多漢族

觀點。以下是作者將各地開發及建制時程,分階段的對應方式,簡單扼要陳述臺灣的開

發史。

一、明鄭王國時期的地方行政體系

行政區實為當時一完整的地理區,故研究鄉土歷史的最開始,必須先釐清研究區各

年代與各級行政區統屬之關係。此外,官僚組織所在地點,將引入基本部門,提供良好

的社會治安環境,這些都可能影響當時與後來的聚落與區域發展。以鄉土歷史學的立

場,對於臺灣歷史上各階段的政權所建立的地方行政體系,有必要加以一一澄清。

明鄭時期(永曆 15-永曆 37[康熙 22],西元 1661-1683)於臺灣建東都(鄭經改稱

東寧),設承天府下轄安平鎮(今臺南市安平區,鎮為軍事要塞單位,通常以所在駐地

命名),安平鎮城(荷據時期之熱蘭遮城,今之安平古堡)為鄭氏王朝官眷居住地,是

鄭氏家族的直轄地(王城)。

地方行政區,承天府下設天興(二層行溪〔今臺南縣二仁溪〕以北)、萬年(二層

行溪以南)兩縣(鄭經改縣為州)以治漢民。永曆 18 年增設南、北路與澎湖等三個安

撫司,前兩者治番民,後者以其為軍事重鎮而設之。本時期實際拓墾的範圍不出今高屏

溪下游至八掌溪間與澎湖的範圍,其他地區則皆為點狀之開發,如,瑯王喬(恆春)一

帶、嘉義縣境、雲林縣境、半線(今彰化市,八卦山上曾有鄧國公、蔣國公墓,或許在

明鄭時代,中部可能有軍隊屯墾)、鹿港一帶、國姓庄(今南投縣國姓鄉一帶)、大肚、

大甲、大安港(今臺中縣大安鄉)、南嵌(今桃園縣蘆竹鄉)、淡水、雞籠、國姓埔(今

台北縣萬里鄉)。從事臺灣中、南部的鄉土歷史研究,必須從明鄭時期開始討論起。

二、清領時期的地方行政體制及其變遷

1.一府三縣時期(康熙 23-61年,西元 1684-1722)(以下內容主要節錄自王世慶,

1991)

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本時期終了前,面狀的開發大抵北起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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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197

溪以南,南迄林邊溪以北;點狀的開發則為瑯王喬(今恆春)、卑南覔(臺東市)、大甲

溪以北諸沿海港市等。康熙 61 年(1722)朱一貴事件平定後,為防作奸犯科之人入山滋

擾原住民及逃避官兵追捕,劃定「土牛番界」,頒訂「番界禁例」,開始長達近 170 餘年

的「封山」政策。影響最大者為花、東之開發與族群的互動。

康熙36年(1697)有福州士人郁永河來台負責硫礦的開採工作,途經竹塹留下一段紀錄︰

「自竹塹迄南嵌(在今桃園縣蘆竹鄉)八、九十里,不見一人一屋,求一樹就蔭不得;掘

土窟、置瓦釜為炊,就烈日下,以潤水沃之,各飽一餐,途中遇麋、鹿、 、 逐隊行,

甚夥。⋯既至南嵌,入深菁中,披荊度莽,冠履俱敗,直狐貉之窟,非人類所宜居也。故

至今大肚(今大肚鄉)、牛罵(今清水鎮)、大甲、竹塹,林莽荒穢,不見一人,諸番視為

畏途。」(摘自郁永河,《裨海記遊》)康熙 56 年(1717)出版的諸羅縣志中描寫竹塹到南崁的

地理景觀:「竹塹過鳳山崎,一望無蕪;捷足者窮日之力,乃至南嵌。時有野番出沒,沿路

無村落,行者亦鮮;孤客必倩熟番持弓矢為護而後行。野水縱橫,或厲或揭,俗所謂九〸

九溪也。遇陰雨天地昏慘,四顧淒絕。」就兩文中所描述,直在康熙末年,臺灣西北部大

致是草原景觀,除了竹塹社在此插竹為籬而居,逐獸捕鹿與游耕之外,是一片荒蕪人煙稀

少之景象。

兩文中提出了數個地名,將這些地名為「點」所串連的為線狀景觀,可知在當時臺中

至桃園間,仍然是一片草莽未闢的人文景觀,但既有地名的出現,即顯示當地在當時已有

漢人的足跡。若配合阮蔡文(康熙54任臺灣北路參將,奉命北巡北台)「竹塹」一詩中「鹿

場半被流民開」的詩句,可推知新竹及桃園的開發,大致始於康熙末年。

2.一府四縣二廳時期(雍正元年—嘉慶 16 年,西元 1723-1811)

雍正元年增設彰化縣及淡水廳(此時為分防廳性質,民政權歸彰化知縣管,雍正 9

年改為常設廳始擁有民政權),雍正 5 年增設澎湖廳。於是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諸

羅(乾隆 52 年後改稱嘉義)、彰化四縣及淡水、澎湖二廳。本時期終了前,大抵臺灣前

山(臺灣西半部)平原區已然墾畢,竹塹地區、臺北盆地及大甲溪以北諸沿海港市等,

業已形成街肆,後山之蛤仔難(噶瑪蘭)於晚期亦已大致開墾。至此,臺灣的開發僅剩

丘陵、山地及位居後山的花、東尚未有大量的漢人入墾。

3.一府四縣三廳時期(嘉慶 17 年—光緒元年,西元 1812-1875)

除上述縣、廳外,於嘉慶 17 年增設噶瑪蘭廳(嘉慶 15-17 年間由臺灣知府楊廷理

署理蘭務,17 年改為常設廳,轄區為今宜蘭平原)。中英法天津、北京條約相繼簽訂後,

淡水、安平、打狗相繼開港(故探討臺灣經貿史及臺灣北部的發展,1860 年(咸豐 10

年)是一個關鍵年代,在此之前臺灣的港口基本上是不開放給洋人的),開墾與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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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目的趨向於商品經濟活動,糖、樟腦、茶業、抽籐、木材、藥材等成為冒險家競逐發展

的產業。此時平埔族已無法對漢人發生威脅作用,土地開發將直接面對更剽悍的高山

族,經濟誘因使漢人不懼原住民,強入深山採集,導致空前的漢原衝突與對立。

4.二府八縣四廳時期(光緒 2-13 年,西元 1876-1887)

本時期臺灣受到極大的外力威脅(引發日軍侵據恆春半島的牡丹社事件),逼使清

政府不得不改變過去一貫消極治臺政策。在欽差大臣沈葆禎巡臺後,重定畛域,使本時

期的地方行政區發生了相當大的改變。淡水廳改設臺北府:下轄淡水縣、新竹縣,宜蘭

縣(原噶瑪蘭廳改制)與基隆廳;臺灣府增設恆春縣、埔里社廳(光緒 10 年以前為「中

路撫民理番同知」為臺灣府之分防廳〔駐地在鹿港〕,10 年始設埔里社廳〔駐地在埔里〕)、

卑南廳(「南路撫民理番同知〔原為臺灣府之分防廳,駐地在府城〕」)。同時推展「開山

撫番」政策。以福建陸路提督羅大春負責開闢北路通道,北起蘇澳經花蓮新城至水尾(今

花蓮瑞穗)。臺灣總兵吳光亮負責開闢中路通道,起自林杞埔(今竹山)經南投的埔里—

集集—水尾至璞石閣(今花蓮玉里),今日著名的「八通關古道」正是這條中路通道的

遺跡。南路通道最初由南路理番同知袁聞柝負責,前後共開五條,大抵由鳳山至卑南(臺

東市)(施添福,1999:65-99)。這三條橫貫通路,雖旋開旋廢,但其在晚清的開山撫

番及東部的開發上卻有〸分重大的意義。

5.建省時期(光緒 13-20 年,1887-1894)

在首任巡撫劉銘傳的奏請建議下,臺灣於光緒 13 年建省後(1887)行政區再次調整

為三府一直隸州〸一縣三廳1。臺北府下轄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基隆廳、(南雅廳

因設置不久即割臺,故不具行政劃分意義);臺南府(原臺灣府改稱)下轄恆春縣、鳳

山縣、安平縣(原臺灣縣改稱)、嘉義縣與澎湖廳;增設臺灣府,下轄苗栗縣(增設)、

臺灣縣(增設)、雲林縣(增設)、彰化縣、埔里社廳;臺東直隸州(省政府直轄,地位

同等於府,為卑南廳所升格)。

清代在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區建制分為府級(府、直隸州及直隸廳三種)及縣級(縣、

散州及散廳三種)兩級。府、縣是一般行政區,州與廳則是特別行政區。直隸州的設制通

常是因地理位置重要特殊,但面積或人口規格較小,缺乏設府的格局,而獨立設制(如閩

南之永春州、龍巖州;東臺灣之臺東州);散州設制的情況與直隸州同,而其規格只相當一

個縣級大小而受府管轄(如粵東之連平州)。

1光緒 11-13 年間劉銘傳以設省準備不週,奏請暫稱「福建臺灣巡撫」,13 年設省準備工作就緒方

改稱「臺灣巡撫」,臺灣省才設有三府一直隸州。這是造成史學家對臺灣設省年份認定歧異的主

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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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199

州與廳最大的差異在於後者往往是任務性編組,而非常設性地方行政區劃,直隸廳可

視為預備府的性質,清代通常在新開發地區先設直隸廳(如四川省西部),作設府的準備;

散廳設制的情況與直隸廳同,受府、直隸州管轄,而其規格較小,或為預備縣的性質(如

北臺灣之淡水廳),或因地理位置重要特殊而設(如清朝中葉金、廈、馬巷自同安縣獨立,

另設「馬巷廳」)。廳之初設,通常是以府、州派遣單位的「分防廳」形式出現,以「管事」

為主;當其漸漸被賦予民政、稅賦、刑名等權力,即轉化成常設廳(半正式行政區);在設

「廳」一段時間後,理論上會改制成府、州、縣等正式的地方行政區,但是淡水廳卻一直

維持半正式行政區的態勢。

清朝的「道」其行政位階雖說是介於省與府(州)間,但因其為省府的派遣的虛級機

構(監察機構),是任務性編組,一般不被視為實質的行政區。主要以「分巡道」、「分守道」

兩類,前者以「管事」為主(如糧驛、鹽法、兵備等),但兼「分巡」一至數個府、州;後

者純粹「分守」數個府、州,故稱「分守道」。臺灣孤懸海外,防務尤為重要,故設兵備道

「分巡」。此外,也有不管地而專管事的道,如漕運道(管大運河)、河工道(管黃河防洪

工程)。(張勝彥,1993;許雪姬,1993;黃葦編,1996;韋煙灶,2002)

三、清領時期官僚組織

清領時期在臺官僚組織,分為文武兩大體系(以下參考李汝和,1971;張勝彥,1993;

許雪姬,1993),詳細分述如下:

(一)清代臺灣之文官體制 1.臺灣道

清代臺灣在文官官僚體制上雖直屬閩浙總督與福建巡撫管轄,但因孤懸海外,加上

清廷的消極治理政策,實是鞭長莫及,雖有早期的「巡臺御使」及中葉以後福建巡撫半

年駐臺的措施,實則文官以「分巡臺灣兵備道」為最高行政長官。臺灣道臺駐地在臺灣

(臺南)城,按「分巡」為分管某一地方刑名之意;「兵備」則是以保境安民為職責,

可節制所轄境內部隊(都司以下武官),並有直屬部隊稱為「道標」500 人。「臺灣道」

為泛稱,大致清領 211 年間,前 1/4 期設「分巡臺廈兵備道」,後 3/4 期設「分巡臺灣兵

備道」。

2.府(及直隸州)級官僚體制

清代臺灣有很長的時間僅設臺灣一府,故府級行政長官殆為臺灣知府,故臺灣(臺

南)城又被冠以「郡城」之名。建省後臺灣設三府一直隸州、才有了知州。知府與知州

之左貳官「同知」與「通判」,在內地常與知府、知州同城。臺灣由於因地制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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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官僚體制上較大陸內地具彈性的是:常常以「同知」與「通判」「有任務時」,駐防到新

開發或遠離行政中心但地位重要的地區,稱為「分防同知」、「分防通判」,如「臺灣府

淡水捕盜同知」(即淡防廳,雍正元年[1723]設,駐彰化城)、「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乾

隆33年[1767]設,駐彰化城),此種任務編制稱為「分防廳」。

3.縣級(縣、廳)官僚體制

清代臺灣縣級的行政長官為「縣」之「知縣」及「常設廳」之「正印官同知」、「正

印官通判」。

為顧及幅員遼闊治理上的方便,久而久之分防同知(或通判)(對外自稱「××分

府」)漸漸被賦予民政權,成為擁有類似知縣獨當一面實權的正印官同知或通判(但因

仍兼理府州轄區內通商或煤務、理番、捕盜、海防等特殊任務,對外仍自稱分府),於

是分防廳成為半制式的常設廳(相當於縣級行政區),如雍正 9 年(1731)以後之「淡水

撫民同知」(設淡水廳,駐竹塹城),嘉慶 17 年(1812)設「臺灣府撫民理番海防糧捕通

判」(即噶瑪蘭廳,駐噶瑪蘭城)等。

4.縣級以下的官僚體制

在臺灣,知縣、同知及通判的左貳官「縣丞」與「巡檢」,也常如分防同知與分防

通判一般,被派駐在新開發或遠離行政中心但地位重要的地區,稱為「分防縣丞」與「分

防巡檢」(對縣府則自稱「分縣」),雖非地方行政首長,卻具有類似地方官的權力。

以淡水廳為例,先後設「八里坌巡檢」(八里坌巡檢駐八里坌期間甚短,駐地實在新莊

〔今新莊市〕,後正名為「新莊巡檢」,它一直是臺北盆地的最高行政長官)、「大甲

巡檢」(嘉慶 21 年鹿港巡檢移駐)、「新莊縣丞」(新莊巡檢行政位階的提昇,其後

新莊縣丞移駐艋舺,改稱「艋舺縣丞」)。

(二)清代臺灣之武官體制 自康熙 23 年(1684)清廷攻佔臺灣以來,一直對臺灣人民懷有深刻的戒心,為避免

臺籍兵丁與分類械鬥、謀反事件合流,戍防臺灣之部隊不用臺籍;都(司)守(備)以

上儘量不用閩籍;都守以下儘量不用泉、漳籍。臺灣駐軍概由閩、粵兩省水、陸各(綠)

營抽派而來,三年更替,故稱「班兵」,清領 210 年間營數變動從 10 到 16 營,兵員變

動在 14,600 人(道光年間)-4,600 人(設省以後)間。這些班兵分派到各山、海防及

政、經中心,歸各級武官管轄統御。

1.臺灣總兵

清代駐臺武官以「臺灣(鎮)總兵(官)」為最高行政長官,駐地在臺灣(今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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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01

城,臺灣總兵名義上歸福建水師提督節制2,但平時是大權獨攬的封疆大吏。

臺灣總兵除了是類似於臺灣軍區司令的角色外,具有與臺灣道共同「巡查」、「合作

剿捕事宜」、「會審民、刑案」、「相互糾舉」、「有事聯名封章上奏」等權利與義務。所以

臺灣總兵與臺灣道具有相互搭配又相互牽制的功能設計,兩者同為清領時期臺灣最高行

政長官(直至光緒 13 年(1886)增設澎湖總兵,其轄區才縮小)。

2.副將

臺灣總兵下設三名副將分別駐防在安平、澎湖、彰化(後移至埔里社),因品級甚

高,又獨當一面,故雖不干預錢糧詞訟民事,但對地方仍有一定的影響力。

3.參將、遊擊、都司與守備

副將以下依序為,參將、遊擊、都司與守備等為中級軍官,為臺灣鎮中各營實際主

官,其駐地均為政、經中心及山、海防要衝。

4.千總、把總、外委及額外外委

「設弁駐軍謂之汛,撥兵分守謂之塘」(陳夢林,諸羅縣志)。各分防汛、塘則大體

以千總、把總、外委及額外外委為主力。乾隆 53 年(1782)平定林爽文事變之後,大量

啟用「屯番制」,以已歸化的原住民,充任屯番分兵駐防各地(以山防為主),各社的土

目分別授予千總、把總之職,為加以區別而冠上「番」。

(三)駐臺班兵之佈防情形 清代駐臺班兵之佈防,隨時局的變遷肄有更迭,本處主以嘉慶∼道光年間為例,大

致情況如下:

1.臺灣鎮標營

臺灣鎮標營即臺灣總兵直轄部隊,駐地為臺灣(南)城內,轄本標中、左、右三營。

2.臺灣城守營

臺灣城守營以參將一員統領,駐臺南城,轄左、右二軍。左軍駐岡山汛(今岡山),

設守備一員;右軍駐下茄苳(今臺南縣後壁鄉),設守備一員。兩軍駐防臺灣縣境(約

今臺南縣及高雄縣北半部)。

3.安平水師營

2提督是「提督軍務總兵官」的簡稱,提督統轄全省水路諸軍,為全省軍中最高級武官,少數內

地省分的「提督」由巡撫兼理,其餘則特分設專員,總兵則分駐省內各軍事要地,歸提督節制。

福建為海防要地,故分設福建水師提督﹝駐廈門﹞與福建陸路提督﹝駐泉州﹞,八旗軍駐閩最

高武將為「福州將軍」與閩浙總督同城,福州將軍與水、陸路提督三者在形式上,互為犄角也

相互牽制,但將軍之職概為滿、蒙人,以皇親國冑的身份,在品級和氣勢上自然高過提督(滿

洲、西北及西藏等地均設「將軍」以為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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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安平水師營設副將一員,駐安平鎮城(今安平古堡),轄本標中、左、右三營。中

營駐安平鎮,設遊擊、守備各一員,駐防臺灣縣境暨嘉義南半部(約今臺南縣境暨高雄

縣北半部)沿海;左營駐鹿港,設遊擊、守備各一員,駐防嘉義北半部及彰化縣境(約

今嘉義至臺中縣間)沿海;右營駐鹿耳門汛,設遊擊、守備各一員,隨防鹿耳門汛暨鳳

山縣(今高雄市〔含〕以南)境沿海。

4.臺灣北路營

臺灣北路營設副將一員,駐彰化城(光緒 14 年移駐埔里社),轄中、左、右三營。

中營設都司一員,亦駐彰化,分防彰化縣境(約今臺中、彰化、南投四縣市);左營駐

嘉義城(後增設嘉義營,駐地移至斗六門),設都司一員,分防嘉義縣北半部(含今日

之雲林縣境)。右營分為兩軍,一駐竹塹城,設遊擊一員;一駐大甲城設守備一員,駐

防淡水廳南崁至大甲溪以北間的土地。

5.嘉義營

嘉義營係於道光 13 年(1833)由北路左營改設,駐嘉義城,設參將及守備各一員,

駐防轄區為嘉義縣境(今嘉義、雲林三縣市),兼轄斗六門營(即臺灣北路左營,設都

司一員)。

6.臺灣南路營

臺灣南路營設參將一員,駐鳳山城(今鳳山市),守備一員分防水底寮(今屏東枋寮

鄉境)汛。防區約為今日左營-鳳山-枋寮三地連線的範圍。

7.南路下淡水營

南路下淡水營設都司一員,駐防山豬毛口汛(今內埔鄉三地門)。防區約在今日屏

東平原北半。

8.艋舺營

艋舺營設水師參將一員,駐艋舺。轄艋舺陸路營(防區約為今臺北、基隆三縣市的

範圍)與滬尾水師營(駐滬尾礮臺)兼轄噶瑪蘭營。

9.噶瑪蘭營

噶瑪蘭營防區均在今宜蘭縣境,設都司一員,駐五圍(今宜蘭市);守備一員,駐

頭圍(今頭城)烏石港。

10.澎湖水師營

澎湖為海防重地,設澎湖水師營及副將一員駐防,指揮總部設在媽宮(今馬公)汛,

轄左、右二營。均設遊擊、守備各一員,均駐媽宮汛,守衛澎湖群島。

11.恆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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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03

恆春營係光緒 5 年(1879)由臺灣鎮標左營改設,指揮部移駐恆春城,設遊擊、守備

各一員,防衛今恆春半島的範圍。

資料來源:整理自張勝彥(1993)及許雪姬(1993)

圖 7-1、清代駐臺的文武官僚體制圖解

(四)討論 從上述一些行政區劃定、各級文武官員駐地及駐臺軍隊相關史料的呈現,我們可以

歸納以下幾個結論:

1.清廷在佔領臺灣之後,自始即以消極的心態治理臺地,直到牡丹社事件後才稍有

改觀。康熙皇帝曾說過:「臺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在甲午戰爭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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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敗割臺之際,官員仍然奚落臺灣為「鳥不語,花不香;男不耕,女不織,割讓出去不可

惜」。在領臺 211 年間,清廷的治臺政策用「消極、防弊」四字可形容,在此種制度設

計的方針指導下,除了導致吏治墮落、班兵為害、械鬥不止、變亂不斷外,也因在區域

開發時,往往有一段很長的時間,處於無政府或半自治狀態;加上地形的阻隔,使得各

地域有足夠的時間,發展出獨特的文化,並養成臺灣人的獨特的族群性格。

2.這些文武官員的駐地,其聚落或都市的發展與政、軍階層等級具有互為因果的關

係。巡檢以上的文官分防駐地,皆為鄰近地區的人文幾何中心;營級指揮部所在地的區

位分析起來,不外是位於政商中地、重要港口及山、海防要地。

政、軍中心的設置,除了穩定人心、凝聚人氣外,其所帶來的龐大「基本部門」,

對當地所帶動經濟效益也〸分可觀。故政、軍中心的設置與當地的社、經發展,呈相輔

相成的關聯性。

3.「對於鞭長莫及但已有相當程度開發的地區,以文武左貳官員分防」,如同知、

通判、縣丞、巡檢、副將、參將、游擊、都司與守備等。時間一久,分防(文)官也漸

漸發展成具有地方行政實權的官職,如雍正元年(1723)設淡水海防同知,駐地在彰化縣

城,仍屬臺灣府派駐之分防同知;雍正 9 年(1731)將淡水海防同知移駐竹塹,並附加撫

民、刑名、錢糧等行政權,雖歸臺灣府節制(行文時仍自稱「臺灣分府」),但為正印同

知。或者「以遷移行政中心或提高行政中心位階的方式」,如將鳳山城由興隆里(今左

營)遷至埤仔頭(今鳳山市);八里坌巡檢由八里坌(今八里)遷往新莊;新莊巡檢改

為新莊縣丞(後再移至艋舺,改稱艋舺縣丞);臺灣北路營指揮部由彰化城移駐埔里社

(今埔里)。如此可救濟地方行政區過大缺點,不失為因地制宜的辦法。

4.前述班兵駐防地,其部隊人數在數百至數〸名間,其「營盤」或「營盤田」(屯

田)、隆恩田佔地必廣,許多地區都留有「營盤」、「營埔」、隆田、隆恩圳的地名。以這

些官有或軍用土地轉移過程,通常有脈絡可尋,運用此一概念,對於各時期某些都市土

地利用的空間結構及其演變的解釋,應有所幫助。

四、日治時期臺灣的行政體系及其變遷

日治前期臺灣地方行政區變遷計經九次,大致可分為置縣(軍、警政並進時期)、

設廳(警政為主時期)、置州(警政與民政並重時期)等三個時期。日治時期行政區劃

及行政層級更迭頻繁,故在引用地名、戶政及地政資料時,必須謹慎核對,才不致使處

理資料發生時空錯置的情形。

(一)置縣時期(189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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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05

本時期臺灣之地方行政區劃具有強烈軍、警統治色彩,行政區劃變動頻繁,共歷 5

次更動,為期長者二年餘,短者僅數月。

1.三縣一廳(1895)及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階段(1895-1896)

清廷於 1895 年(光緒 21 年、明治 28 年)4 月 17 日(農曆 3 月 23 日,以下日期

均用陽曆)正式割讓臺灣,5 月 31 日登陸鹽寮等地,正式進行接管臺灣行動。此時受

臺灣人的蜂起抗拒,日人無法順利接管,軍事行動仍在進行中,地方行政區劃,大致因

襲清制,改府為縣,縣、廳下設支廳,如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澎湖島廳等。

1895 年 8 月 25 日裁撤臺灣及臺南兩縣,改稱臺灣民政支部及臺南民政支部,此時

日人已全盤控制北臺灣,軍事掃蕩重點集中在中、南部。縣、廳下設支廳與出張所(辦

事處),民政支部下設出張所。

2.三縣一廳及六縣三廳階段(1896-1898)

1896 年 4 月 1 日恢復「民政」,臺灣及臺南民政支部又改回縣、支廳制。此時統治

主力已漸由軍政轉向警政。

1897 年 6 月 10 日將原有的縣、廳分割擴充,設宜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

臺南及鳳山等 6 縣,以及宜蘭、臺東、澎湖等 3 廳。縣、廳下設辨務署(按:日文之「辨」

通中文之「辦」),辨務署下設里(嘉義以南)、堡(嘉義以北)、鄉(花、東)、澳(澎

湖),其下設街、庄、社,並正式確立村里級行政區,設街、庄、社長。

3.三縣四廳(1898-1901)

1898 年 6 月 18,以經費不足及簡化行政單位為由,精簡與合併縣、廳與辨務署。

設臺北、臺中、臺南等 3 縣,以及宜蘭、澎湖、臺東、恆春(1901 年 5 月 25 日增設)

等 4 廳,縣下設辨務署,;廳下設出張所,辨務署及出張所,出張所以下行政區層級同

前。

(二)設廳時期(1901-1920) 設廳時期頗長,對臺灣後來人文區域的塑造有一定的影響。設廳時期確立了平地與

山地行政區分治的原則,即平地設「廳」,為一般行政區;原住民區為「番地」(1920

年以後稱蕃地),設「出張所」以警察統治之,光復後演變成山地鄉與平地鄉之別。平

地鄉與山地鄉的分界以地理學的角度,可視為一條重要的人文界線。

1.二〸廳階段(1901-1906)

1901 年 11 月 9 日全臺改設廳 20 廳,分別是:基隆廳、臺北廳、深坑廳、宜蘭廳、

桃仔園(1906 年改稱桃園)廳、新竹廳、苗栗廳、臺中廳、彰化廳、南投廳、斗六廳、

嘉義廳、鹽水港廳(相當於臺南縣北半部的範圍)、臺南廳(相當於臺南縣南部及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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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市的範圍)、蕃薯寮廳(蕃薯寮為旗山舊名)、鳳山廳、阿猴(1906 年改寫成「系侯」)

廳(阿猴為屏東市舊名)、恆春廳、臺東廳、澎湖廳等,廳下設支廳,支廳以下行政區

層級同前,此時行政區劃略近於清代建省時期。

2.〸二廳階段(1906-1920)

1906 年 10 月 23 日將原先的 20 廳精簡為 12 廳,合併原有的廳,臺北、基隆、深

坑(部份)為臺北廳,新竹、苗栗廳(部份)合併為新竹廳;臺中、彰化、苗栗(部份)

等廳合併為臺中廳;斗六、嘉義、鹽水港(部份)等廳合併為嘉義廳;臺南、鳳山、鹽

水港(部份)等廳合併為臺南廳;蕃薯寮、阿系侯及恆春等廳合併為阿系侯廳。臺東廳則

擴編為花蓮港廳和臺東廳(臺東廳於 1909 年底擴編,代表花東地區進入規模開發的階

段);桃園、南投與澎湖等廳依舊。廳下設支廳,支廳下設區,區下設街、庄、社。此

時的行政區劃已具備置州時期的雛形。

(三)置州時期(1920-1945) 置州時期可再區分為:五州二廳及五州三廳兩階段。大正八年(1919)日人治臺政策

改弦更張,首任文官總督田健治郎就任,採同化政策,將普通行政與警察分開,致力制

訂地方自治制度,改革地方行政制度。並於次年(1920)9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街庄改

正」3,廢廳設州;廢支廳改置郡、市。廢區(支廳下仍設區)及堡、里、澳、鄉,改

設街(等同於今之「鎮」)、庄(等同於今之「鄉」),原有行政村級的街、庄改為大字(相

當於目前之村、里);將「蕃地」劃歸郡管轄,至此臺灣地方行政制度完全確立。期間

僅部份中地型的「街」升格為與郡同級的「市」;1926 年臺南州析出澎湖郡升格為澎湖

廳;1937 年臺東及花蓮港兩廳廢支廳、區,實施郡市、街庄制。直至日人離臺,臺灣

之地方行政區劃再無有大規模更動。

光復之初,除了析州廢郡(改州為縣、改郡為「區」),民國 39 年改為省縣二級制

外,鄉、鎮級行政區劃除了少數調整外,幾乎延續至今。「置州時期」相當長,因行政

區劃所形塑的「區域個性」與郡級行政中心所塑造的地方性「中地」性格影響至今。各

州郡級行政區的統名稱與統屬關係及其分布,詳如圖 7-2 與表 7-5。

3此次地方制度之改革,除了廢堡、里、鄉、澳及庄、社外,地名亦多所更改。原來之街、庄、

社改為「大字」,將土名改為「(小)字」(相當於自然村)。又將字體加以變更,如:「仔」易為

「子」,「寮」易為「藔」,「份」易為「分」,「崗」易為「岡」;「陂」改為「坡」,「什」改為「〸」,

「墩」改為「屯」,「坵」改為「丘」,「蔴」改為「麻」,「佃」改為「田」。再如平地地名之下,

其二字以上者皆刪去「街、庄、社」字等是。(王世慶,19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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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07

表 7-5、日治時期臺灣地區地方行政區劃分與各級行政中心所在地 州、廳治 郡級單位:郡、市、支廳(郡、市、支廳役所) 備 註

臺北州(臺北

市)

臺北市、基隆市、宜蘭市、七星郡(臺北市)、淡水郡(淡水街)、基隆郡(基隆市)、文山郡(新店街)、海山郡(板橋

街)、新莊郡(新莊街)、宜蘭郡(宜蘭市)、羅東郡(羅東街)、蘇澳郡(蘇澳街)

基隆、宜蘭等街陸續陞為

市;汐止、士林、北投、瑞

芳、新店、板橋、鶯歌、三

峽、蘇澳等庄陸續陞為街

新竹州(新竹

市)

新竹市、新竹郡(新竹市)、竹東郡(竹東街)、中壢郡(中壢街)、大溪郡(大溪街)、桃園郡(桃園街)、竹南郡(竹南

街)、苗栗郡(苗栗街)、大湖郡(大湖庄)

新竹街陞為市;中壢、竹

東、竹南等庄陸續陞為街

台中州(台中

市)

台中市、彰化市、大屯郡(台中市)、豐原郡(豐原街)、東

勢郡(東勢街)、大甲郡(清水街)、彰化郡(彰化市)、員林

郡(員林街)、北斗郡(北斗街)、南投郡(南投街)、新高郡(集集街)、能高郡(埔里街)、竹山郡(竹山街)

彰化街陞為市;東勢、大

甲、沙鹿、和美、溪湖、

田中、二林、草屯、集集、

竹山等庄陸續陞為街

臺南州(臺南

市)

臺南市、嘉義市、新豐郡(臺南市)、新化郡(新化街)、曾

文郡(麻豆街)、北門郡(佳里街)、新營郡(新營街)、嘉義郡

(嘉義市)、東石郡(朴子街)、斗六郡(斗六街)、虎尾郡(虎尾街)、北港郡(北港街)

嘉義街陞為市;新營、佳

里、善化、大林、虎尾、

斗南、土庫等庄陸續陞為

高雄州(高雄

市)

高雄市(原高雄郡升格)、屏東市、岡山郡(岡山街)、鳳山

郡(鳳山街)、旗山郡(旗山街)、屏東郡(屏東街)、潮州郡(潮州街)、東港郡(東港街)、恆春郡(恆春街)

高雄、屏東等街陸續陞為

市;岡山、美濃、恆春等

庄陞為街;1926 年澎湖郡

獨立設廳

澎湖廳(馬公

街)

馬公支廳(馬公街)、望安支廳(望安庄) 1926 年自高雄州分出

臺東廳(臺東

街)

臺東支廳(臺東街)改為臺東郡(臺東街)、新港支廳(新港

區)改為新港郡(新港庄)、大武支廳(大武區)併入臺東

郡、里壟支廳(里壟區)改為關山郡(關山庄)

原設「區」後改為庄;里

壠支廳為大正 12 年增設;

昭和 7 年廢新港支廳

花蓮港廳(花蓮港街)

花蓮支廳(花蓮港街)改為花蓮郡(吉野庄)、花蓮港市(自花蓮支廳獨立)、玉里支廳改為玉里郡、海研支廳(古魯

社,不設街、庄、區等平地行政區)併入花蓮郡、鳳林支

廳(鳳林庄)改為鳳林郡(鳳林街)

大正 15 年(1926)臺東廳所

屬花蓮港、玉里、海研等三

支廳獨立設花蓮港廳,同年

增 設 花 蓮 港 市 ; 大 正

17(1928)年增設鳳林支廳 資料來源:整理自王世慶,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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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臺灣總督府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台南州 高雄州 台東廳*1 花蓮港廳*1 澎湖廳※2 (澎湖郡) 市 郡 市 郡 市 郡 市 郡 市 郡 支廳(郡) 市 支廳(郡) 支廳 町 街 庄蕃町 街 庄蕃町 街 庄蕃町 街 庄蕃町 街 庄蕃街 庄 蕃 町 街庄蕃 街 庄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小字 大字社小字 大字社小字 大字社小字大字 社小字大字 社 大字 社 小字 大字 社 大字 小字 小字 小字 小字 小字 小字 小字 小字

*1由支廳改郡;*2

自高雄州分出

圖 6-2、日治後期(1921-1945)臺灣的地方行政體系

五、日治時期臺灣的官僚組織

日治時期臺灣的官僚體制,展現了作為獨立自治體的架勢,臺灣總督府的治權被放

到具有高度行政效率的西方式官僚組織中運作,政治的力量高度介入人民的日常生活

中。法治與文官體系,取代清代一個衙門包辦行政、教育、稅收、刑名,缺乏數字管理

觀念的鄉紳政治模式,透過行政區劃管理區域內的居民「以地統人」,與清代透過對鄉

紳及宗族的籠絡,協助管理地方事物的「以人領地」統治方式,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日治時臺灣現代化的歷程可由地籍測量及人口普查開始,土地及人口的調查,不僅

確保稅收財政的穩定,更提供了科學管理的基本數據;現代化官僚組織的確立,則讓臺

灣進入一個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及法治的階段。土地及人口的調查大致在日治初期的

10 年間已告大致底定,然而,日治前半期,諸事都在起步階段,尤其是行政體制多變,

後半期設州以後,整個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及官僚體制才趨於穩定,本章所涉及的討論多

以設州以後為例,整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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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09

臺灣總督府(日治末期) 總務長官(民政長官) 所 法 外 警 農 礦 財 文 總 屬 務 事 務 務 工 務 教 督 諮 官 部 部 局 局 局 局 局 官 議 署 房 局 : 地 其 警 天 水 糖 工 林 農 刑 醫 少 圖 門北台 氣 專 港 交 供 法諮 方 他 、 然 產 業 業 業 業 務 院 年 書 學經北 象 賣 務 通 託 院詢 廳 機 獄 瓦 試 試 試 試 試 所 救 館 校濟帝 台 局 局 局 局 機 構 官 斯 驗 驗 驗 驗 驗 分 護 、專國 高高構 訓 研 所 所 所 所 所 所 院 台門大 高基海遞鐵總等等 練 究 中學學 雄隆務信道務法法 所 所 農校、 港港部部部部院院 林、師 務務 檢 專台範 局局 察 廳 州 門北學 局 覆上 學工校 地審告 其 稅 警 勤 總 其 警 產 總 知 校業、 地方部部 他 務 務 業 務 他 察 業 務 事 專台 方法:: 課 課 課 課 部 部 部 官 法院二終 房 院 審審 檢 支 郡 警 市 消 郡 警 市 察 廳 察 防 察 局 署 署 署 街 庄 街 庄 資料來源:黃昭堂,1994:229

圖 6-3、日治末期臺灣的官僚組織

第三節、臺灣之族群與土地開發

連橫所著《臺灣通史》卷首之〔尾崎秀真序〕:臺灣之史「以撫墾拓殖最為偉觀」(尹

章義,1989:174)。文中充分揭示了臺灣開發史在臺灣研究上的價值及其引人入勝之處。

一、臺灣原住民族群與分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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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臺灣原住民族群可粗分有高砂(山)族與平埔族兩群,高山族散居東部與山區,平

埔族分布於平原與丘陵。這樣的二分法為臺灣總督府在 1923 年裕仁親王(後來之裕仁

天皇)訪臺時改稱,就學理說來並無語言學上的確切根據,不過約定俗成,沿用至今。

在族群分類上這些原住民統稱南島語系民族(Austronesian),一般的說法是南島語系民族

發源於華南與中南半島,臺灣是向東擴散的第一站,也是向西回溯的終站,故臺灣地區

原住民族群密度在南島語系分佈地區中最高。

(一)高山族 傳統上分為九族,為一般人所熟知,包括:泰雅族(Ataiyal)、賽夏族(Saisiyat)、布

農族(Bunun)、鄒族(Tsou)、阿美族(Amis)、魯凱族(Drekai)、卑南族(Puyuma)、排灣族

(Paiwan)與雅美(Yami)(目前自稱「達悟族」)等族。

1.泰雅族

泰雅族為臺灣原住民中分布範圍最廣的族群,可再分為泰雅(Proper)與賽德克

(Sedekka)兩大亞族,兩者大致西以北港溪(烏溪支流);東以和平溪為界。(宜蘭縣政府,

1996)前者分布於臺北縣烏來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

縣和平鄉及宜蘭縣南澳、大同鄉等地,泰雅亞族按語言的差異,又分為澤敖列(c’uli’)

與賽考立克(squliq)兩個分言系統。(宜蘭縣政府,1996)後者分布於南投縣仁愛鄉,以

及花蓮縣的秀林鄉、萬榮及卓溪鄉等地;而花蓮縣之賽德克亞族又自稱太魯閣(德魯固)

族。目前官方已經將這三群分立為:泰雅族、賽德克族及太魯閣(德魯固)族,但外界

及其彼此之間對族群別歸屬的認定仍有歧異,目前太魯閣族已成為臺灣政府所承認的第

12 族。

2.賽夏族

賽夏族以「矮靈祭」祭典活動聞名。語言學家咸認為賽夏族與道卡斯、巴則海、帕

瀑拉、巴布薩、洪雅等五族在語言上有較接近的血緣,賽夏語可再細分為北部方言及南

部方言,然而差異不大。前者分布於新竹縣五峰及北埔鄉,語言及文化受強鄰泰雅族影

響較大;後者分布於苗栗縣南庄及獅潭鄉,所保留的語言及文化較為純粹。

3.布農族

布農族按其方言的差異可再分為北部方言、中部方言以及南部方言三群。目前的分

布範圍大致為南投縣信義鄉及南半部諸鄉鎮;花蓮縣南半部卓溪鄉、高雄縣桃源、杉林

及茂林等鄉;以及臺東縣海端、延平、鹿野等鄉。

4.鄒族

鄒族可再分為北鄒與南鄒兩個方言系統,前者分布範圍大致為嘉義縣阿里山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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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11

者主要分布於高雄縣三民鄉、桃源鄉與布農族混居。

5.阿美族

阿美族的目前分布範圍大致為花東縱谷區東側到臺東市馬蘭及花東海岸地區,為臺

灣原住民中人口最多的族群。不過在此區域內也散布著在清中葉時期由蘭陽平原南遷的

噶瑪蘭人(如花蓮縣豐濱鄉新社村及臺東縣長濱鄉樟原村),故在從事鄉土調查或教學

時,必須確實分離處理,不可混淆4。

6.卑南族

卑南、魯凱及排灣三族在體型、文化、語言及地緣上較為相近,在血緣上相對於他

族較為接近,不過仍有些差異性,故人類學者在認定上仍為三族。卑南族的分布範圍大

致以臺東平原為主,從語言上又分為:北半部的南王語支系,語言及文化受阿美族影響;

南半部的知本語支系與排灣族及魯凱族混居,語言及文化受外族感染較南王支系明顯。

卑南族在清代的勢力頗為強盛,其首領曾經有卑南王的稱呼。

7.魯凱族

魯凱為「高山住民」之意,主要分布範圍為屏東縣霧台鄉的西魯凱群;高雄縣茂林

鄉的高雄下三社群;以及分布於臺東縣卑南鄉大南村者稱為東魯凱群(達爾瑪克群)。

8.排灣族

排灣族的分布範圍大致為中央山脈南段西側(恆春半島)的屏東縣三地門到牡丹等

七個山地鄉;以及中央山脈南段東側的臺東縣太麻里鄉到達仁鄉等四個山地鄉。排灣族

的人口數是僅次於阿美及泰雅的第三大高山族,按其語言及文化,可分為北排灣、中排

灣、南排灣及東排灣等四個亞群。

9.達悟族(原稱雅美族)

定居於臺東縣的蘭嶼上,與菲律賓北巴丹群島上的原住民源出一脈,是九族中海洋

民族性格最顯著的一個族群。目前該族人自稱「達悟族(人或我們之意)」。

(二)平埔族 1.噶瑪蘭(Kavalan)族

分布於宜蘭平原的平埔族,嘉慶年間漢人進入宜蘭拓墾之後,在族群競爭的生存壓

力之下,大批遷往花東地區,主要與阿美族混居,為目前官方所認可的第 11 族原住民;

東北海岸與宜蘭部份地區亦有歸類於馬賽(Basay)族(有學者將馬賽歸屬凱達格蘭族的分

4「阿美」為“Amis”的簡化稱呼,Amis 為他族對阿美人稱呼(該族人自稱「邦查」),意為「北

方人」(該族傳說口碑也稱祖先來自北方),加上阿美人和噶瑪蘭人的語言相近,故兩族在血緣

上應有較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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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支),蘭陽溪南的猴猴(Qauqaut)社,似又被認為是獨立的一族。

2.凱達格蘭(Ketagalan)族

主要分布於桃園、臺北、基隆間及宜蘭的海岸地帶以及台北盆地,目前總統府前的

介壽路改名為「凱達格蘭大道」即是帶有飲水思源的意涵。原蘭陽溪以北海岸地帶者稱

為 Trobiawan 族;桃園至臺北南部的平埔族群亦有劃歸於雷朗(Luilang)族,位於桃園臺

地較大的一群,史稱為龜崙(Kulon)社,似又被認為是獨立的一族。

3.道卡斯(Takoas)族

分布於新竹以南至大甲溪以北等的平原、丘陵區間,其中以竹塹社最為活躍(註

6-7)5;後壠(今後龍)之新港社人數最多。新港社所在即今後龍鎮東社里和西社里,

作者於 1997 年調查前往時,據稱兩里居民至今仍有 80%以上人口為道卡斯族後裔,生

活上早已改用閩南語,但年長者仍然可以說出許多道卡斯語的單字。此外,大甲地名來

源即是由道卡斯的轉音而來。

4.巴則海(Pazeh)族

巴則海族為清代著名的「岸裡九社」,其勢力〸分強大,留有「岸裡大社文書」,分

布於臺中縣后里臺地、臺中盆地北半部、大甲溪、大安溪河谷平原的東勢以及苗栗縣卓

蘭一帶6。

5.帕瀑拉(Papora)族

分布於大肚臺地以西,大甲溪以南,大肚溪以北的海岸平原至南投縣西北部。

5口碑傳說竹塹社原居今新竹市香山南部之鹽水港,輾轉遷居竹塹(今新竹市城隍廟一帶),雍正

9 年(1731)社地被徵收做為淡水廳衙署,不得不遷居到今新竹市舊社,後以舊社易受水患之故,

又輾轉落腳於今竹北市新社。該社於乾隆 25 年歸化清廷,乾隆皇帝特封「義勇可加」匾並賜衛、

黎、三、潘、廖、金、錢等 7 個漢姓,至今,竹北市新社地區仍留有竹塹社公廨-采田福地(國

家三級古蹟)。(見:新竹縣立文化中心,1996) 6在乾隆 53 年清廷推行「屯番制」以後,以已歸化的原住民充任屯番,作為戍守內山及協助平亂

的基本武力,平埔族也屢屢利用戍防及平亂的機會,趁機擴張勢力範圍。嘉慶 19 年(1815)發生

郭百年事件後(以郭百年為首的漢人拓墾集團,非法入墾埔里盆地,最後在官府嚴厲要求下而

退出埔里),原居住於埔里盆地的原住民為漢人屠殺,勢力大為式微,在面對泰雅族的壓力,於

道光 3-4 年(1823-1824)由水社番引進西部平埔五族(道卡斯族、巴則海族、帕瀑拉族、巴布薩族、

洪雅族)填補,西部平埔五族的勢力趁機進入。(參考黃美英,《埔里平埔族群簡介(網路資料,

01.28.2002)》 http://puli-village.org.tw/history/01_intro/history_011.html/) 岸裡九社(巴則海族)一向對官方的配合度良好,同治元年戴潮春事變爆發,官方在久無

法平亂的情況下,抽調該族朴子籬、烏牛欄等社 500 餘員番丁協助平亂,並深入埔里地區追勦

戴亂餘黨。但番丁在經歷 10 年的作戰及戍外生涯,在返鄉後,卻發現原社地已漸為漢人勢力所

侵墾,在形勢比人強的無奈下,並利用充當隘丁的機會,舉族集體遷至埔里盆地的守城份、牛

眠、大湳、蜈蚣崙(史稱「四庄番」)。此等造成埔里盆地成為臺灣中西部平埔五族匯聚地的地

區。一葉知秋,平埔族群生活領域的重組與屯番制的推行,有著微妙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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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13

6.巴布薩(Babuza)族

清代方志稱為「貓霧拺」,分布以彰化縣境至雲林平原北緣。

7.洪雅(Hoanya)族

分布於彰化平原、南投到臺南縣北半部的平原與丘陵區,又區分為 Lloa 族(南投

縣境)及 Arikun 族(雲、嘉、南縣境),關於洪雅族所遺留足以辨識族群的史料最為模

糊,故「洪雅」之意有人認為是「番仔」的轉音,本族或許並非特定的一族。

8.邵(Sau;Thao)族

世居日月潭的水沙漣社正式稱為邵族,為目前被官方所承認「平地原住民」的平埔

族。

9.西拉雅(Siraya)族

西拉雅族分布於臺南以南至恒春半島的平原與丘陵區間,西拉雅族可再細分成三大

亞群:(1)臺南地區的亞群稱為四大社亞族或西拉雅本族(有學者認為四大社可能即西

拉雅名稱之由來),臺南市一帶的臺窩灣(Taivoan)社(極可能是「臺灣」名稱之由來),

兩者極可能是同一來源的亞群。(2)高雄以南至屏東平原的馬卡道(Makatao)亞族(或獨

立稱為馬卡道族)。(3)位於臺南內陸的大武壠(或譯為大滿)(Taivoran)亞族。也有分為:

臺窩灣系、四大社系、諸羅山系、放索系、馬卡道系等(王嵩山,1992:6-51;石萬壽,

1991:28;楊森富,1996:18-32)。

※南島語族概況※

1.地理分布

北起臺灣、南至紐西蘭、東到南美洲西側的復活島、西到非洲東岸的馬達加斯加島的太平

洋和印度洋的島嶼(不含澳洲)中,總人口數約二億六千萬,使用的南島語相當分歧,約有一

千二百種左右。因分布區域的遼闊,我們難以描繪一個單一的「南島語族」以及「南島文化」,

而必須依賴共同的語言起源-「南島語族」來凸顯整個區域共同的歷史源頭。

2.南島語的分類

就南島語言學的研究來說,是以「華萊士分界線(The Wallace line)」做為分界,分為東西兩

區。以東稱為「大洋洲語(舊稱玻里尼西亞語)」,使用於南太平洋美拉尼西亞、中太平洋密克羅

尼西、東太平洋玻里尼西亞等地理區。而以西稱為「西部南島語(舊稱 Indonesian,現稱

Hesperonesian)」,但在東區的帛琉語、關島和塞班島的 Chamorro 語,可能也包括雅浦島上的語

言,卻是屬於西部南島語。

3.臺灣在南島語族研究上的地位

臺灣原住民所使用的語言是南島語,依南島語學者達爾(Dahl)的看法,認為臺灣南島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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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最多古南島語的特徵。另外,白樂思(Blust)將南島語分為四支:泰雅群、鄒語群、排灣群、馬

來亞--玻里尼西亞群,臺灣南島語就佔了三支,越來越多的南島語學者確認臺灣南島語的重要

性,而且認為台灣是南島語族最早居住地之一,甚至可能是南島語族的發源地。(摘自臺東縣立

文化中心:「1999 臺東南島文化節」摺頁說明)

※原住民風俗之-檳榔文化※

「南海賓門(檳榔)*,初嘗面覺溫。苦飢如中酒,得飽勝朝飧。種必連椰子,功寧比稻孫?

瘴鄉能已疾,留得口脂痕。」(清•范咸•檳榔)*本句似有漏字。

「睚眥小忿久難忘,牙角頻爭雀鼠傷。一抹腮紅還舊好,解紛惟有送檳榔。(清•張湄•檳榔)」

※竹塹※

「南嵌之番附淡水,中港之番歸後壠;竹塹周環三〸里,封疆不大介其中。聲音略與後壠

異,土風習俗將無同!年年捕鹿丘陵比,今年得鹿實無幾。鹿場半被流民開,藝麻之餘兼藝黍。

番丁自昔亦躬耕,鐵鋤掘土僅寸許;百鋤不及一犂深,那得盈寧蓄妻子。鹿革為衣不貼身,尺

布為裳露雙髀。是處差徭各有幫,竹塹煢煢一社耳,鵲巢呼爾為鳩居,鵲盡無巢鳩焉蓰?」(清

•阮蔡文•竹塹)

※熟番歌※

「人畏生番猛如虎,人欺熟番賤如土。強者畏之弱者欺,無乃人心太不古?熟番歸化勤恭

耕,山田一甲唐人爭。唐人爭去餓且死,翻悔不如從前生。竊聞城中有父母,走向城中崩厥首。

啁啾鳥語無人通,言不分明畫以手。訴未終,官若聾。竊視堂上有怒容。堂上怒,呼杖具。杖

畢垂頭聽官諭:嗟爾番,汝何言?爾與唐人吾子孫。讓耕讓畔胡弗遵!吁嗟乎!生番殺人漢人

誘,熟番翻被唐人醜,為民父母慮其後。」(清•柯培元)

二、臺灣土地的開發順序

1.土地開發的空間順序

臺灣通史作者連橫序言開宗明義的說道:「臺灣固無史也,荷人啟之,鄭氏作之、

清代營之」,17 世紀以前的臺灣處於「化外之地」,17 世紀以來一波波的漢人由福建、

廣東移民到臺灣,雖是號稱四百年史,然而,較之東亞及東南亞各地,臺灣進入歷史舞

台算是最晚的,但由於歷史背景及地理環境的異質性,各地開發的時程及脈絡的差異頗

大,基於精簡篇幅及提綱挈領,本處關於開發史的陳述,僅以綜合的角度扼要說明,各

區域開發史留待讀者各自就有興趣的部分深入探索(尤其是以縣市為單位的鄉土開拓

史,很容易自鄉土網站中取得)。

明天啟3年(1623)荷蘭人佔據臺灣,其在臺政權共維持了38年,於明永曆16年(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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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15

為明鄭所取代。荷蘭政權直接管理的範圍在今臺南市一帶,被招募來的漢人則零星分布

於其間及外圍。1642 年荷蘭人驅除西班牙人在北臺的勢力後在滬尾駐軍,其餘地區對

原住民採羈縻統治的形式,故全臺絕大部分地區處於原住民的部落社會(據說顏思齊及

鄭芝龍等人活躍於雲、嘉近海平原一帶與荷蘭人分庭抗禮)。荷蘭人用羅馬拼音拼注西

拉雅語成為文字-新港文,對該族的啟蒙頗有成效。

明永曆 15 年(1661)4 月鄭成功率軍由金、廈進取臺灣,次年與荷蘭人訂立合約,正

式佔領臺灣,至鄭克塽於清康熙 22 年(1683)年降清,臺灣併入中國版圖,鄭氏政權維

持了 23(或 22)年。鄭氏治臺是將中國漢人固有的典章制度移植過來,奠定了日後臺

灣成為以漢人社會為主體的基礎。鄭氏實施墾殖,在政策上採軍屯、民墾和官墾並行,

軍屯是主力。鄭氏時期漢人的拓墾,大抵以臺南地區為中心,呈同心圓向外發展,除了

嘉南平原南部屬面狀開發外,其餘地區則是呈點狀開發(限於平原地帶)。

清領時期臺灣的土地開發,承襲明鄭的基礎,土地的開發以臺南地區為中心逐步向

北及南發展,到 18 世紀末(乾隆末年)西部之平原地帶幾乎已經轉化成為漢人為主體

的社會型態,19 世紀前半葉(嘉、道時期)漢人拓墾的腳步伸展到西部沿山地帶(尤

其是中北部丘陵區。受制於泰雅族的強烈阻擋,開墾的腳步已不容易再向東)及蘭陽平

原,平原地區大規模的水利設施開發,在此時期,也大抵完成。19 世紀後半葉(咸豐

至光緒期間)臺灣開港(1860 年中英法北京條約),加上在此之前,臺灣已經有頗為興

盛的商業活動,手工業及國際貿易活動吸收了自然增加的人口及來自島外的移民,使臺

灣免於人口過剩。19 世紀末期以後,因平原及丘陵地區土地負載力的飽和,開發方向

轉到後山(東部)、山地、河岸新生地、海埔地等邊際土地的開發,也就是說此時,在

以農業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型態下,土地負載力已接近飽和。

2.土地開發的經營型態

清代臺灣開發過程中土地經營權的取得,可分為三大類:第一是原住民活動區,稱

為「番地」或「社地」;第二類為無主地;第三類為官有地。

(1)拓墾的土地如果是屬於原住民的社地,漢人在取得原住民同意後,進入開墾,

則需向原住民繳納「番租」;另一種係因在乾隆 53 年以後,清廷為照顧屯番給

養,給予(招佃)開墾的土地,稱為「養贍埔地」。

(2)所謂「無主地」可能是明鄭亡國後,軍民遺留下來的土地;可能是海埔或河流

的浮覆地;更可能是巧取豪奪自原住民活動區的土地,在官方默許下取得的土

地。如果是「無主地」,則需要向政府申請開墾許可執照(墾照),申請拓墾者

稱為墾戶(若為集體申請,則代表人稱為「墾首」),因新墾土地都需要一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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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觀的資金,因此人們大多採合資方式共同拓墾,故通常會成立「墾號」(即使是

獨資也習慣用墾號),拓墾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請墾土地所有權人稱為「業戶」

或「業主」(宜蘭地區的開發因首任噶瑪蘭廳通判楊廷理執行「力裁業戶」的政

策,故蘭陽地區只有墾戶沒有業戶),之後,需定期向政府納稅(「正供」),「無

主地」是早期臺灣土地拓墾的主力。

(3)「官有地」為官方或官員經營的土地,官有地的來源有:(1)接收明鄭貴族及官

員所有的已墾土地—稱為「官田」;(2)沒收叛產—稱為「抄封田」;(3)軍隊駐地

由駐軍私自招佃開墾的土地—稱為「營盤田」;(4)文武官員的封地或私墾地—稱

為「官莊」(如施侯租、藍興莊);(5)在臺綠營經營之土地—稱為「隆恩莊」(「隆

恩」字義之說明,請見第四章)。

圖 6-4 之分類係來自尹章義(1989:20)的研究成果,尹氏的分類或許未臻完美(隘

墾部份未明確處理),但也可算是簡明扼要,有其值得參考的地方,作者將之列出以供

讀者參考。 群體經營(墾首制) 民營 結夥經營(墾號、業主、業戶) 漢墾 文武官吏經營(如藍(張)興莊,官莊) 官營 軍營(營盤田、隆恩庄、抄封田) 政府經營(官田、抄封田) 開發臺灣 官督番墾(屯番之養贍埔地) 組合經營 漢人代營(墾號、業主、業戶) 漢番合作(番社—漢業戶) 番墾 私有制(社番自墾、屯番私墾、番大租) 社營(番大租)

圖 7-4、尹章義對臺灣土地開發的經營型態的分類

3.土地拓墾過程中墾戶制的形成與演變

拓墾工作需要土地,更需要大量的資金、勞力及技術的投入,移民如何克服這些難

題呢?一般人認為是藉助於「墾戶制」,即由富豪扮演先鋒角色。由有地位、財力的人

士出面向官府申請墾照,或向番社承墾荒埔,充任墾戶,再將承墾的荒埔分成小塊,招

佃從事實際拓墾工作。經由這種方式可以降低拓墾者的負擔與風險,而拓墾工作則因分

工合作而提高效率,也使得在有限的資金、人力的條件下,迅速完成開發任務。

業戶向官方請墾土地,而成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墾佃因為是實際參與土地拓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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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17

的成員,因此被賦予其所墾田地永久使用的「永佃權」。墾佃所墾的土地面積往往超過

其耕作能力,於是多半再將所墾田地分租給後來的佃戶,於是漸漸發展出「大小租制」。

在一塊田地上,有大租戶(負責繳納正供)、小租戶(向大租戶繳納大租)、現佃戶(向

小租戶繳納小租)(詳如圖 6-5)。

(1)漢業戶(墾首)或隆恩業戶 (2)番社-漢業戶或隆恩業戶 (3)番墾(番業戶) 貼 口 口 正 墾 納 墾 番 糧 墾 正 糧 佃 番 佃 番 供 照 番 批 租 照 供 批 大 批 大 餉 租 租 佃 漢 佃 漢 佃 番 小 批 大 批 大 批 大 租 租 租 租 小 小 小 租 租 租

資料來源:施添福,1990:1-68

圖 7-6(a)、清代竹塹地區農業土地所有權及經營方式

官 府 番 社 官 府 番 社 社 番

社 番 社 番

漢業戶 隆恩業戶

番業戶 墾 佃 漢業戶 隆恩業戶

墾 佃 墾 佃 耕 佃

墾 佃

耕 佃 (二佃)

耕 佃 (二佃)

耕 佃 (二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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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4)養贍埔地 (5)番屯私墾 (6)隘墾業戶 口 糧 養 諭 墾 贍 屯 屯 戳 佃 養 批 大 大 屯 餉 批 贍 租 租 大 口 大 租 糧 貼 租 納 佃 墾 隘 批 戶 屯 糧 租 大 佃 隘 租 批 大 口 租 隘 糧 小 大 租 小 租 租 小 租

資料來源:同上

圖 7-5(b)、清代竹塹地區農業土地所有權及經營方式(續)

三、臺灣的開發過程中族群間的社會關係

1.以土地開發型態及開發年代的差異作為人文地理區劃指標

施添福在研究清代竹塹地區開發時,以土地開發方式的差異,來劃分竹塹地區的人

文區域,並提出其所形成的區域性格(施添福,1990:1-68),以臺灣歷史政治發展中

重要的一條人文界線「土牛溝」、及竹塹東南郊的「金廣福大隘」作為區域界線(分區

指標)。施添福以土牛溝為分區指標所創立的人文地理區,適用於臺中以北,其他地區

容或有差異亦可視情況借用或修改之。

另一條界線為日治期間所謂的「番界」(相當目前山地鄉與平地鄉的分界)。這條人

文界線的形成在劉銘傳撫臺期間(光緒 16 年),以駐隘勇的地點為番地與非番地的境界

-隘勇線。臺灣總督府警視總長明治 36 年(1893)訓令第 64 號稱未歸化原住民所居住

之地為「番地」(後改為蕃地),分隔此階段原-漢的分界即為「番界」。(臺灣私法第一

卷:51-52)隘勇線與番界雖不一定一致,但在作為同一時期的人文界線時,其時代意

義是一致的。故以土地開發方式及開發階段為指標,清代臺灣西部區可劃分為:漢墾區、

平埔族保留區、隘墾區(隘勇線出現後隘墾區的範圍擴大)、蕃地(高山族保留區)等

番 屯 官 府

官 府

番 屯

墾 戶 (佃首) 佃 首

(督收書)

屯 丁

墾 戶 (墾首、墾戶首)

隘 丁

屯丁

墾 佃

耕 佃

墾 佃

耕 佃

隘 首 抱隘首

隘 丁

墾 佃

耕 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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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鄉土歷史基礎知識 219

四個人文地理區。

2.漢-原關係及漢人中各族群之社會整合過程

臺灣的開發過程中充滿著新開發地區的社會矛盾,如:官方統治態度的渙散、不同

祖籍移民間的對立、原-漢生存空間的爭奪、社群中政經利益的衝突(如走私、盜墾、

民變)等。

柯培元的熟番歌,清楚地呈現在清領前期,平埔族與漢人接觸時的弱勢與悲劇性的

一面,終至淡出歷史舞台。清領後期,漢人在缺乏平埔族緩衝下,面對生活資源的爭奪,

直接挑戰高山族,高山族以武力回應,卻換來劉銘傳及後來日本軍警無情的鎮壓。作為

弱勢的少數民族,面對生存競爭時,不管是採用文鬥或是武鬥,依然無法擺脫節節敗退

的宿命,中外皆然。所謂的族群融合,似乎僅僅是收拾殘局而已。

「治時閩欺粵,亂時粵侮閩」(陳國瑛等,臺灣采訪冊),即使到了清中葉時(道光

9 年[1829]「臺灣采訪冊」成書時),清代臺灣閩、客的族群關係仍處於緊張狀態,治時,

閩南人挾人數的優勢,形成閩欺粵的現象;亂時,客家人運用官府與閩人間的矛盾(清

代臺灣的民變,絕大部份是由閩人發動的),俟機靠向官府,取得「道德的正當性」及

官府的支持,向閩南人反撲,冤冤相報,閩客族群互動關係長期惡性循中7。

從浮動社會轉換成穩定社會,是必須經過一段漫長歲月的調整與融合,經過長時間

的衝突與對立到彼此的合作關係;從衝突、分化、遷移到涵化、同化過程,演變成今日

臺灣族群的社會結構關係(詳如圖 7-6)。

表 7-6、清代至日治初期的人文地理區、土地拓墾方式及社會組織

人文地理區 土地拓墾及經營方式 社會組織

漢墾區 保留區 隘墾區 山地保留區

業戶制、自墾制 私墾制、自墾制、屯墾制 墾戶制 未納入漢人之經濟社會體系

地緣社會 血緣社會 浮動社會 (半自給性社會)

資料來源:施添福(1990:65);臺灣私法第一卷:51-52。

7清廷治臺期間,官府做為扮演族群融合的和事佬的角色,其功能隱晦不彰,角色相當的曖昧,

我們從一些官府作為的蛛絲馬跡可以看出:如在表彰各族群的功績時賜予原住民為「忠勇」(或

「義勇」)字樣;賜予客家人則用「褒忠」字樣;賜予閩南人則賜予「旌義」字樣,對這三個族

群顯然刻意地加以區隔(尤其對閩南人只賜予「義」而不名「忠」,頗耐人尋味)。如此的官府,

恐怕是無法期待其在族群融合上能扮演何種積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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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鄉土教學及教學資源調查

圖 7-6、臺灣各語群之社會整合過程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