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需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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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需求說明書 1 0 7 1 1 本採購案經費由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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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需求說明書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1 1 月

    本採購案經費由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 1

    目 錄

    壹. 背景說明 .................................. 3

    貳. 計畫目的 .................................. 4

    參. 計畫期程 .................................. 4

    肆. 計畫預算與決標方式 ........................ 4

    伍. 廠商投標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 5

    陸. 付款方式 .................................. 6

    柒. 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 7

    捌. 計畫需求(本案執行內容及規格說明) ........ 8

    玖. 委辦原則 .................................. 8

    壹拾. 受理投標與審查作業方式 ................. 8

    壹拾壹. 議價、決標、簽約 ...................... 11

    壹拾貳. 成果及驗收方式 ........................ 11

    壹拾參. 罰則(以契約書訂定條款為準) ............ 12

    壹拾肆. 智慧財產權 ............................ 13

    壹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 .......................... 14

  • 2

    壹拾陸. 聯繫洽詢單位 .......................... 14

    附件 1 工作內容 ............................... 15

    附件 2 廠商評選表、評選總表 .................... 27

    附件 3 計畫書格式 ............................. 29

  • 3

    壹. 背景說明

    1986 年世界衛生組織的渥太華宣言中提到醫療服務系統應該將服務的

    內容導向健康促進,而不僅止於疾病的診斷及治療。因此,為了減低醫療

    費用的支出,應鼓勵發展預防醫學部分,擬訂社區性的健康照護計畫,提

    供健康促進服務。

    機關以預防醫學實證角度,自 100 年推動新制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

    值」方案,服務內容包括身體檢查、血液生化檢查、腎功能檢查及健康諮

    詢等項目,於健保署建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收錄資料,並於全國各縣

    市推動整合式篩檢服務等政策,希望透過系統資料分析回饋,以利健康促

    進服務之推展。

    另,機關亦透過政策鼓勵醫院,以 WHO 出版「健康促進醫院導入與自

    我評估手冊」,導入各種健康促進議題的推動全人健康照護(如篩檢、高齡

    友善認證、低碳醫院認證、無菸醫院認證等),為減少國內醫療院所準備各

    項認證及評鑑之庶務性工作,機關整併 WHO 新版健康促進醫院、高齡友善

    認證、無菸醫院及低碳醫院等基礎條文,擬定「健康醫院認證基準」,且認

    證指標涉及篩檢資料庫,為利有效管理及指標管考,建置健康醫院認證系

    統並與機關篩檢資料庫串連。

    為辦理基層診所暨社區醫療群推動預防失能之慢性病介入服務,建立

    在社區預防失能、衰弱、慢性病之評估與介入服務模式,並建立監測指標

    及成效評估。

    為有效利用各項資料作為慢性疾病防治用,提供便捷的資訊平台、創

    造系統營運價值及減少資源重複投入,機關於 106 年度建立「健康促進品

    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包含「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健康醫院認

    證系統」、「長者衰弱症評估申報系統」,107 年度新增「糖尿病防治相關系

    統」、「社區醫療群子系統」及規畫建置「腎臟病防治相關系統」、維運「整

    合式篩檢應用系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B、C型肝炎篩檢服務系統」。

    108 年度將持續維運並優化上述 7項子系統及新增建立「腎臟病防治相

    關系統」,希望透過系統資料分析回饋,以利健康促進服務之推展。

    持續優化「健康促進品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惟涉案情及層面廣

    大,為提升效能,達到全人健康照護目的,機關爰委託辦理「108年醫院健

    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 4

    貳. 計畫目的

    一、 維持機關「健康醫院認證系統」正常運作。

    二、 配合機關整合與推動慢性病防治業務,進行健保署「成人預防保健服

    務系統」資料庫定期彙整。

    三、 持續維運機關「長者衰弱症評估申報系統」,以利衛生局/所執行衰弱

    症篩檢業務。

    四、 持續維運機關「整合式篩檢應用系統」。

    五、 持續維運機關「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B、C型肝炎篩檢服務系統」。

    六、 持續維運全國社區血壓測量網絡地圖

    七、 持續維運社區醫療群子系統

    八、 開發及維運腎臟病防治相關系統,並協助機關資料之統計與分析。

    九、 開發及維運糖尿病防治相關系統,並協助機關資料之統計與分析。

    十、 維持機關「健康促進品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正常運作(若機關

    現有設備無法提供系統順利運作,廠商得採租賃方式辦理)。

    參. 計畫期程

    執行期間自 108 年 1 月 1 日(若逾 108 年 1 月 1 日決標,則以決標日為起始

    日)起至 108年 12月 31日止。

    肆. 計畫預算與決標方式

    一、 本案採總價決標,採購金額為新台幣 1,789萬 1,000元 (本經費來源

    菸品健康福利捐):

    ■專案管理服務及資訊服務費(系統維運費用及系統開發費用),新

    台幣 1,393 萬 6,000 元整(包含人事、業務及管理費 473 萬 5,957

    元;系統維運費用 820萬 1,000元整;系統開發費用為 99萬 9,043

    元整),詳見需求說明書附件 1、工作內容及其附表 5、經費需求。

    ■核實支付項目及費用:硬體設備費上限為 225 萬 5,000 元整、系

    統軟體費上限為 170 萬元整。

    二、 投標廠商應依■專案管理服務及資訊服務費(系統維運費用及系統開發費用)及□固定金額给付■核實支付項目,分別提列各項經費後加

    總填報總價投標。

    三、 實際金額將視投標廠商之工作計畫內容及議價後核定。 四、 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價格納入評比,採序位法,以總序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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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

    五、 本案經費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實際徵收費用及立法院審查結果辦理,若

    經費遭刪除,機關得終止契約;若經費遭刪減,則以預算經法定程序

    審查通過之金額為準,該金額由機關另行通知。另如機關預算遭凍結

    不能如期動支,將延後辦理無息支付,108 年需求經費額度將視實際

    預算調整。

    伍. 廠商投標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廠商應為營利或非營利公司、組織、團體、機關(構)

    或學校,由個人名義投標者概不受理。另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

    購,不允許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廠商。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二) 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1份。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

    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

    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註:經濟部於 98年 4月 2日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年 4 月 13日起停

    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 98年 4月 14日以工程企字第

    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

    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三)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 1份。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

    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

    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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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註:

    1.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關(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

    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

    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 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免附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

    3.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若無營業稅或

    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三、 如廠商未附招標文件之標單或未依標單規定填寫正體中文標價、蓋章

    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為不合格標;標價高於機關公告之預

    算,亦為不合格標。

    四、 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

    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陸. 付款方式

    一、 契約價金分 3期撥付,付款條件如下表:

    撥款期別 期限 備註

    第 1 期款

    【契約總價

    金(不含系統

    開發費用、硬

    體設備費及

    系統軟體費)

    之 30%】

    於自 108年 1月 31日前(含)完成以下事項,並函送

    期初進度報告(1式 3份及電子檔 1 份),經機關審

    查通過後撥付(如決標日逾 108年 1 月 1日,則自

    契約起始日起 30日曆天內):

    1. 完成本案系統及教育訓練建置規劃。

    2. 繳交專案管理團隊成員學經歷資料及勞、健保投

    保證明文件。

    繳交文件:

    1.系統建置規劃;

    2.教育訓練規劃。

    3.專案管理團隊成員

    學經歷資料及勞、健保

    投保證明文件。

    第 2 期款

    【契約總價

    金(不含系統

    開發費用、硬

    體設備費及

    系統軟體費)

    之 30%、系統

    開發費用之

    30%)】

    於 108年 8 月 30日(含)前完成以下事項,以正式公

    文交付期中進度報告(1式 6份及電子檔 1份),經

    機關審查通過後撥付: 維運部分:

    1. 依期初繳交機關通過之進度相關規劃辦理(包

    含本案需求書附件 1之預防保健輔導訪視、成

    人預防保健相關活動等書面資料)。

    開發部份:

    1. 完成「健康醫院認證系統」之系統增修功能(需

    求書附件一、第 16頁第二項第 1 款「健康醫院

    認證系統」之系統增修功能)。

    2. 完成「成人預防保健醫師」之系統增修功能(需

    繳交文件:

    1. 期中成果報告;

    2. 系統維護報告(含

    資料庫譯碼簿與對

    照表、系統安裝手

    冊、後端管理操作

    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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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撥款期別 期限 備註

    求書附件一、第 17頁第二項第 2 款「成人預防

    保健醫師」之系統增修功能)。

    第 3 期款

    【1.契約總

    價金(不含系

    統開發費

    用、硬體設備

    費及系統軟

    體費)之 40%

    2.系統開發

    費用之 70%

    3.硬體設備

    費、系統軟體

    費(核實支

    付)】

    於 108年 11 月 25日(含)前,將期末初步成果報

    告(1式 6 份,含電子檔 1份)函送機關辦理審查,

    並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通過之成果報告,廠商應

    於履約期限(108年 12月 31日)前,將 1 式 3份,

    含電子檔期末成果報告,函送機關辦理期末驗收,

    經機關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撥付:

    維運部分:

    1. 完成管理、勾稽與維護機關「健康促進品質管理

    考核資訊整合平台」接受上傳之資料或文件等事

    2. 完成使用者問卷調查及分析

    3. 完成本案所舉辦之各式活動與教育訓練,並提供

    相關檔案

    開發部份

    1. 完成本案 9大系統新增功能,包含健康醫院認

    證系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長者衰弱症

    評估申報系統、整合式篩檢應用系統、成人預

    防保健服務 B、C型肝炎篩檢服務系統、糖尿病

    防治相關系統、腎臟病防治相關系統、社區醫

    療群、健康促進品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

    提供資訊系統維護報告:

    (1)系統維護紀錄、系統檢測紀錄、最新版本之原

    始程式碼及執行碼。

    (2)系統管理手冊、使用者操作手冊。

    購置軟硬體設備:經測試正常運作後為完成作業。

    驗收文件:

    1. 期末成果報告;

    2. 管考及履約管理

    成效;

    3. 系統維護報告(含

    資料庫譯碼簿與對

    照表、系統安裝手

    冊、後端管理操作

    手冊)

    4. 本案所舉辦之各式

    活動(含:說明會、

    工作坊)與教育訓

    練,均須完成影像

    或聲音攝錄,相關

    原始檔案。

    上揭第 2 項得於期末

    成果報告內述明。

    二、 本案經費之核撥將依該年度基金預算審查結果辦理。若年度所需經費

    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

    理;若經費遭刪減,則以預算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金額為準,該金

    額由機關調整後另行通知。如機關預算遭凍結不能如期動支,將延後

    辦理支付。

    三、 機關將依契約書逐期撥款,廠商執行進度落後者,則依契約規定及其

    情節輕重予以扣款、追繳委辦款或終止契約。

    柒. 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一、 履約保證金 50萬元整,廠商應於決標日(含)起 14日曆天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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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為契

    約價金之 3%。

    捌. 計畫需求(本案執行內容及規格說明)

    一、 本計畫應辦理事項詳如附件 1。

    二、 廠商辦理之各場次教育訓練,均須完成「滿意度調查」、「核心能力前、後測」及「統計分析」等事項,並於 108年 11月 25日前於初步成果

    報告中呈現及納入 108年 12月 31日前提送之期末成果報告內容。

    三、 本案所舉辦之各式活動(含:說明會、工作坊)與教育訓練,均須完成影像或聲音攝錄,相關原始檔案請於期末成果報告一併交付。

    四、 所需經費,請參考附表四「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玖. 委辦原則

    本案係屬勞務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有關本案主要工作內容(如

    需求說明書附件 1 工作內容之全部,除現成財物供應、文件資料印製、辦

    理系統說明會、教育訓練之庶務工作外),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轉包。

    壹拾. 受理投標與審查作業方式

    一、 本計畫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項第 9款辦理,採限制性招標。

    二、 領標方式:

    (一) 電子領標: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領標。

    (二) 附回郵 52 元限時掛號郵資之大型信封,逕寄 10341 臺北市大同

    區塔城街 36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秘書室」,信封上敘明索

    取「108 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案之招

    標文件,或於上班時間親至機關秘書室領取。

    (三) 於機關上班時間內,親至上址索取。

    註:機關網頁(http://www.hpa.gov.tw)僅提供需求說明書下載,

    其他招標文件,仍請依上述方式索取。

    三、 每一投標封其內容包括:

    (一) 計畫書 1式 8份(1份為正本且勿裝訂)及電子檔 1 份(光碟片,

    以 Microsoft word儲存),投標文件未附電子檔者得於開標後依

    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二)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請參照第伍項、廠商投標資格及應附證明文

    件)。

  • 9

    (三) 由投標廠商以正式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蓋妥投標所需相關文件後

    向機關提出。

    (四) 投標廠商請在標封上書明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108 年醫院健康

    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

    號及廠商電話。

    (五) 一經投標後,本案不允許投標廠商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

    其內容。

    四、 投標截止日期:投標文件應於招標公告截止期限前專人送達或郵遞寄

    達(非以郵戳為憑)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號秘書室。寄送機

    關之申請案件外封包裝上請務必黏貼前項所述之投標封封面,以利收

    發人員辨識。

    五、 以上如有變更,均以招標公告為準。

    六、 計畫書不得逾期交付,否則不予受理;於截止收件日如遇天然災害停

    止辦公,截止收件日予以順延。

    七、 投標注意事項:

    (一) 計畫內容若涉及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 計畫執行時如需其他單位(機關)配合,應於簽約前檢送相關單

    位已核章之合作同意書。未經過機關事先同意,機關不提供或代

    理計畫執行所需之資料,廠商需自行處理。若計畫內容涉及其他

    相關智慧財產權,應獲得授權同意。

    八、 評選與資格審核:

    (一) 本招標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

    規則」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

    (二) 本案採序位法。

    (三) 評選作業程序:

    a. 機關於收受投標文件後,於開標時先就投標廠商資格文件進

    行審查,符合條件者始得進入後續評選;另於開標當場抽出

    合格廠商評選簡報順序,若不克出席者,則由機關代為抽

    籤,再另行通知。

    b. 符合本委託案資格審查之投標廠商,應於機關通知評選之時

    間、地點進行,接受本案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其程序如次:

    (1) 投標廠商依抽籤順序簡報,若廠商未依抽籤順序準時出席時,則

  • 10

    由機關自動調整為最後順序進行簡報。

    (2) 依序由投標廠商單獨進場簡報 15 分鐘,評選委員詢問後,廠商

    說明時間以不超過 10 分鐘為原則,惟因評選委員詢問問題過多

    時,必要時主席得酌予延長詢答時間。簡報形式由投標廠商自行

    決定,並自行攜帶簡報設備,機關備有單槍設備;每一廠商至多

    推派 3名為限。

    (3) 簡報時,其他廠商應於休息區等候。

    (4) 由各評選委員依評審標準評分選出優勝廠商。

    (四) 價格納入評比,廠商應於計畫書詳列報價內容,由資格符合之投

    標廠商(資格不符合之投標廠商屬不合格標,不予評選),由各評

    選委員就評審項目及配分,填寫評分表,並交由作業人員計算平

    均得分及序位總和。

    (五) 投標廠商之平均得分未達 70 分者,不得作為合格廠商,平均得

    分達 70 分(含)以上,評選為合格廠商。以各委員對於個別廠

    商評分合計分數轉換為序位,以評比序位之合計數高低評定優勝

    序位,總序位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餘依此類推,

    均應列入排名計算,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優勝廠商。

    (六) 優勝廠商為 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 2家以上者,

    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序位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 2

    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倘價格亦

    相同時,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

    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七) 評選總表與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如附件 2。 (八) 評審項目及配分

    評審項目 子項評分內容 配分 小計

    計畫內容之適

    切性及可行性

    1.整體規劃之符合機關需求,且具

    體可行。 15

    30

    2.系統規劃之適切性與創意性 15

    計畫管理

    1.管理目標及計畫具體可行 10

    25 2.臨時及即時性問題之處理能力 8

    3.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7

    執行機構之專業

    及執行能力

    1.適當性與相關工作成果經驗 7 20

    2.人員專業及執行能力 6

  • 11

    3. 全職員工薪資至少 3萬元以上

    (不含加班費) 2

    4.人力配置之可行性 5

    經費編列合理性 25 25

    總 計 100

    九、 計畫書格式:請依計畫書大綱撰寫(如附件 3),並以 A4大小裝訂成冊

    (活頁式或固定式均可)。

    壹拾壹. 議價、決標、簽約

    一、 本案決標方式採準用最有利標。

    二、 未完成議價手續者,不得辦理簽約執行。

    三、 本案經議價決標後 2日內,得標廠商應依下列規定,須依決標金額比率

    調整各項單價分析表經費:

    (一) 人事費:自契約起始日起算調整。

    (二) 業務費:扣除調整後之人事費後,其餘按決標金額比率逐項調整

    (不得僅單純調整某項),無法除進之部分得調整至『管理費』

    項下,惟以不超過管理費編列標準為原則。

    (三) 調整後之各項單價,不得高於原報各項單價金額,另調整後之總

    價金額應與決標價相同。

    (四) 調整後之單價分析表,經機關請購單位審查確認無誤後,始得辦

    理契約書印製與簽訂事宜。

    四、 簽約、領款:依機關核定通知之規定辦理,得標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時限

    內,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

    壹拾貳. 成果及驗收方式

    一、 為於年底如期完成期末驗收及撥款,承作廠商應於 108年 11月 25日

    (含)前,將期末初步成果報告(1 式 6 份,含電子檔 1 份)函送機

    關辦理審查,並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通過之成果報告,廠商應於履

    約期限(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將 1 式 3 份,含電子檔期末成果報

    告,函送機關辦理期末驗收。

    二、 廠商應依契約所訂之交付項目與時程,依序進行專案工作,機關得不

    定期要求廠商提供進度報告。

    三、 驗收交付文件以本需求書所列工作事項及當期應完成事項等紀錄為

  • 12

    主,或其他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四、 為確保廠商所交付系統能滿足機關作業需求,必要時機關得要求廠商

    提供各測試項目執行及結果報告以作為驗收依據。

    五、 機關於專案進行當中可隨時調閱整合測試內容。

    六、 測試結果符合文件及契約所載需求,且經機關使用單位實際驗證無

    誤,始完成驗收程序。

    壹拾參. 罰則

    一、 延遲扣款規定:

    (一) 廠商若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含)函送期初進度

    報告(如決標日逾 108年 1月 1日,則自契約起始日起 30日曆天

    內),或於 108年 8月 30日(含)前函送期中成果報告,或是於 108

    年 11月 25日(含)前函送期末初步成果報告及 108年 12月 31日

    (含)前函送期末成果報告,視為遲延履約。

    (二)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

    按逾期日數(各期成果報告以「機關收文日」為憑),每日依契

    約價金總額 1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

    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

    依其 3 ‰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

    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屆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

    之 20%為上限。

    (五) 機關於專案期間所提之系統功能臨時性增修需求,應於機關通知

    要求完成日期前完成程式撰寫、測試及上線,否則每逾一日(以

    日曆天計,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機關得

    扣除合約款項金額 1‰之懲罰性違約金,款項自應付價金或履約保

    證金項中扣抵,前項通知得以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為之。

    (六) 本專案中所列廠商應執行之例行性工作內容,如驗收時廠商未依

    契約規定完成,將依未完項目逐項扣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之懲

    罰性違約金,款項自應付價金或履約保證金款項中扣抵,第(五)

    點和第(六)點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七) 維運期間本系統有異常問題,通知廠商後,廠商應即於 2小時內

  • 13

    將該問題解決,如未能於 2小時內解決問題,廠商應做成書面報

    告說明,經機關同意確認才可免罰;否則若未能依限處理完成,

    則每逾 2小時(以日曆天計之,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均應計入)計罰 1點,每點違約金金額為新臺幣 3,000元計算。

    二、 其他扣款規定:

    (一) 廠商應於計畫書中詳列作業需求內容之各項工作成果,分析其對

    應之經費成本及交付時程,如於期末驗收時,經審查發現有不合

    格之工作項目,機關有權扣除該項工作之款項。

    (二) 針對審查委員或工作小組所提意見,機關得要求承包廠商履約期

    間完成改善。

    三、 損害賠償:

    承作廠商須保證履行契約規定,若於契約進行時,使機關蒙受之損失

    或有設備系統安全受損害,無法正常運作時,概由承作廠商負責賠

    償,而機關得先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四、 權利瑕疵擔保:

    (一) 承作廠商應保證本案交付機關之產品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及其

    他權利,如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得標廠商負責處理並承

    擔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 承作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因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以致機關

    不得繼續使用時,應修改侵權部份,使該產品無觸犯他人權利之

    虞,或徵得權利人授權,使機關能繼續使用該產品,所衍生出之

    費用概由承作廠商自行負擔。

    壹拾肆. 智慧財產權

    一、 得標廠商交付之本案相關報告或檔案,如包含第三者開發之產品(或

    無法判斷是否為第三者之產品時),應保證(或提供授權證明檔)其

    使用之合法性(以符合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範為準),如隱瞞事實或

    取用未經合法授權使用之識別標誌、圖表及圖檔等,致使機關遭致任

    何損失或聲譽損害時,得標廠商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含訴訟及律

    師費用),於涉訟或仲裁中為機關之權益辯護。

    二、 關於本案,得標廠商必須遵守著作權及專利法之一切規定,如有違反

    情事發生,得標廠商應負完全法律責任,與機關無關。

    三、 本案有關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授權。得標廠商專案服務成果侵害

  • 14

    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得標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 本計畫執行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屬機關所有。計畫所產生成品(含電子

    檔)或相關電子資料,均應於結案時移交機關。

    壹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需求說明書及得標廠商之計畫書均為契約之一部分,非因不可克服

    之因素,經契約雙方同意,不得變更。廠商未依計畫書及契約執行,

    機關得終止契約。

    二、 廠商應信守職業道德,並盡一切努力克服工作上的困難,履行其義務。

    三、 雙方合作關係終止後,廠商應信守保密義務,倘將工作上獲得之訊息

    或資料外洩,而導致機關有形或無形的損害時,機關得請求賠償。

    四、 本需求說明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採總價決標,報價時請含一切稅賦及費用。

    六、 執行本計畫過程中所獲得業務有關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

    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如有違失或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

    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 得標廠商於計畫執行期內,執行細節得應政策需要在合理範圍內作彈

    性之調整。

    壹拾陸. 聯繫洽詢單位

    本案規格聯絡人請洽本署慢性疾病防治組:02-25220708王先生。

  • 15

    附件 1 工作內容

    一、 成立品質專案辦公室

    (一) 為達有效聯繫本計畫相關業務之需,除遇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

    外,廠商應於契約起始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成立專案管理團隊及

    相關辦公室,辦公地點宜設於大台北地區(辦公地點列入審查參

    考),所需場地及設備物品由廠商自行負責;另,廠商年度結束

    後,未再繼續服務時,需提供接續廠商 180個日曆天諮詢服務。

    (二) 專案管理團隊成員至少 12名,其基本人力與專長至少應包括:

    (1) 專案研究員 4名:辦理規劃本案 10大計畫目的業務(包含各式指

    標研擬、報表規劃、獎勵方案等等),為醫學相關系所、公衛、

    醫管等碩(學)士級之專任人員,定期執行資料分析及計畫成效

    監測工作;其中 1 位需碩士級,具生物統計資訊分析專長,且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 5 年之統計相關工作經

    驗(或學士級並具有 7 年之統計相關工作經驗);另外 2 位需碩

    士級具醫學相關系所、公衛、醫管等專長,且具有與擬任工作

    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 3年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級並具有 5年

    之相關工作經驗);其餘 1位需碩士級具醫學相關系所、公衛、

    醫管等專長,其中 1 位應於契約生效日當日負責本專案進度管

    控及履約與協調事宜。

    (2) 專案助理 4 名:協助本案 10 大計畫目的業務之文件彙整、行政

    庶務、會議準備、顧客服務等相關事宜,須為醫學相關系所、

    公衛、醫管、財經會計、資訊等專任人員。

    (3) 資料庫管理師 1名:受過專業訓練、上過職業訓練課程或使用工

    具的實作能力,至少有 2 年以上相關經驗為佳 (參與設計開發

    資料庫架構、資料結構、表格及目錄,以及供資訊系統使用;

    設計、修正、整合、執行及測試資料庫管理系統,並提供資料

    庫管理工具之選擇、應用與執行等建議;開發資料庫存取與使

    用、資料備份與復原之方法與程序)。

    (4) 系統開發與維運人員 3 名:包含系統分析師 1 名(至少具有相關

    經驗 3 年以上)與維運管理師/開發程式設計師計 2 名(其中 1 名

    具有 5 年以上相關領域之程式開發經驗),負責分析開發、維護

    資訊系統及資訊安全功能。

    (5) 為協助與本案相關慢性疾病防治業務及維持本案順利正常運

    作,廠商於履約期間需保持專案管理團隊成員 12 名中至少 6 名

  • 16

    人力於機關處理本案相關系統維護、分析…等工作(需於計畫書

    之經費分析表中註記駐點人員薪資)。若人力有輪調之必要,則

    需完成工作事項確實交班,並製作相關出退勤紀錄,供機關備

    查。若派任機關人員非固定需彈性調整,應將名單於前一月 15

    日前報經機關同意,並置於月工作報告中備查,本案管理費應扣

    除駐點人員薪資後計算。

    (7)廠商專案管理團隊成員之學識與專長能力於計畫投標時,納入

    計畫評選之考量。且為使計畫推行順遂,得標廠商計畫執行期

    間,倘管理團隊成員有新增或異動之情事,廠商須就新增或異

    動人員資料(含該人員之到職日期、學經歷及在本案擔任工作

    等)於預定異動日之 3 工作天前主動以公文通知機關,並經機

    關同意始得更換之。對於機關查考不適任之人選,廠商應予以

    更換。

    (三) 顧客服務:設置專線電話,提供諮詢服務:設置接聽專線至少 3

    線,並針對詢問者就身份、洽詢內容分類統計,據以撰寫「常見

    問題與回答」,隨時更新內容及主動 E-MAIL 予相關聯絡人(系統

    使用者)或以其他方式公布週知。

    (1) 服務時間:以機關上班時間上午 8 點 30 分至下午 5 點 30 分為

    原則。如遇特殊情形、臨時性天災停止上班日,電話無法接通

    時,本專案系統服務電話旁應註記值班手機電話,並通報機關。

    (2) 提供使用者之即時電話諮詢服務。

    (3) 負責解答系統使用問題,問題種類可能包含系統面、操作面、

    特殊案件處置方法。但如果問題涉及行政作業程序、相關法令

    規定問題時,應將該問題轉知機關業務單位答覆。

    (4) 本專案各項服務,應填寫相關服務紀錄,如有人員交接時,須

    將相關工作交接清楚,必要時須填寫交班工作記錄,以發揮本

    專案系統須即時提供服務及協助排除困難之目的。

    (5) 負責解答客服人員應具有基本之電話應對禮儀,機關會針對客

    服專線進行不定期查核及評分。

    二、 系統維運及程式新增修正

    (一) 健康醫院認證系統:

    1. 新設公告暨醫院履歷查詢專區

  • 17

    (1) 建置系統空間,供放置典範獎、創意計畫得獎作品及健康醫

    院成效評估報告等資訊,俾利醫院標竿學習。

    (2) 建置以醫院為單位參與健康醫院相關歷程(如認證、競賽)等

    資料紀錄、下載之系統功能。

    (3) 滿意度調查線上填寫資訊化。

    (二) 成人預防保健醫師新增師資資格欄位。

    (三) 糖尿病防治相關系統:

    1. 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

    (1) 申請書介面系統開發

    (2) 審查表單格式開發(自評表)

    (3) 建立查詢及匯出功能

    2. 糖尿病共照網人員資料庫

    (1) 使用介面開發(含權限設定)

    (2) 建立查詢及匯出功能

    (四) 腎臟病防治相關系統:

    1. 慢性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

    (1) 使用介面開發

    (2) 報表匯出功能

    2. 慢性腎臟病個案管理照護系統

    (1) 新增維護系統功能正常運作

    (2) 資料匯出功能開發

    (五) 社區醫療群系統:

    1. 新增更新數據公告於首頁

    2. 新增社區及醫院資源建置及查詢功能

    3. 新增異常個案管理(含衛教紀錄)功能,異常個案依「基層診所

    暨社區醫療群推動預防失能之慢性病介入服務試辦獎勵計畫」

    之定義為主。

    4. 新增轉介與追蹤(含結案)紀錄

    (六)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新增 BC肝陽性個案查詢功能

    (七) 維持系統功能及資料庫正常運作,包含功能錯誤排除、系統調校

    及簡易修改,確保下述各系統功能正常運作:

    (1) 健康促進品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

    (2) 健康醫院認證系統

    (3)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

  • 18

    (4) 成人預防保健醫師系統

    (5) 整合式篩檢應用系統

    (6)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B、C型肝炎篩檢服務系統

    (7) 糖尿病防治相關系統

    (8) 腎臟病防治相關系統(108年新增維運慢性腎臟病個案管理照

    護系統)

    (9) 社區醫療群系統

    (10) 維持「全國社區血壓測量網絡地圖」資料庫更新。

    (八) 針對機關需求或相關使用者提供必要性之增修及優化服務。

    三、 資料庫串接、分析及報表提供

    (一) 健康醫院認證系統:

    1. 協助健康醫院認證各項指標所須之資料庫介接串連與分析,

    縮短資料時間差,如機關癌症資料、一般健康檢查資料、健

    保署之醫院糖尿病指標。

    2. 為利健康醫院認證作業,進行機關低碳醫院申報網站資料介

    接。

    (二)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

    1. 將機關定期自健保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系統」取得之資料

    (光碟匯入)匯入「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庫」,進行資料倉儲

    並保留系統自動介接之可行性。

    2. 配合機關「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推廣,進行其他相關單位資

    料介接或串連,使資料庫更趨完整。

    3. 針對機關及相關使用者提供下述作業功能

    (1) 提供統計分析報表說明及相關諮詢服務。

    (2) 定期(每月、每季)統計並依據不同權限提供機關、衛

    生局(所)、醫療院所等單位,相關報表包含:

    甲、 篩檢資料,其年齡、性別、病史、檢驗結果等變項與罹

    病發生情形(如糖尿病)相關分析(健保檔由機關另行提

    供)。

    乙、 篩檢品質指標〈KPI〉分析,並定期進行篩檢涵蓋率、篩

    檢結果、篩檢品質及篩檢計畫執行效率指標之分析。

    丙、 定期針對篩檢資料進行申報資料檢核作業,以正確評估

    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 19

    丁、 依機關作業需求,定期核對申報資料之完整性,產生核

    對結果報表及後續辦理院所補登篩檢資料之相關工作

    (預防保健核銷檔案由機關另行提供)。

    戊、 與機關討論及修正慢性疾病篩檢之報表,定期分析提供

    機關作為監測篩檢計畫之依據。

    己、 協助產製各式篩檢目標數之報表及相關名冊,供系統使

    用者業務推動使用。

    庚、 提供 BC肝陽性個案清冊。

    (三) 「整合式篩檢資料庫應用系統」,並進行相關資料之統計與分析。

    (四) 維運「慢性腎臟疾病共同照護網」,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五) 提供以上各系統資料之統計與分析。

    四、 辦理系統教育訓練:提供以上各系統總計至少 10場次的系統教育說明

    會。

    1. 其中機關若委託辦理健康醫院指標之標竿學習等相關活動,

    如研討會、交流觀摩會、工作坊...等,應予以協助辦理,惟

    前述活動所需相關費用,由該受託單位支應。

    2. 劃以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視使用者實際需要辦理;機

    關得視實務情況調整,並知會廠商配合。

    3. 以公設場地及兼顧交通便利為首選,場地列入審查參考。若

    參與培訓者為公務人員,則允授予公務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時

    數。

    4. 本案所需完成之各式活動與教育訓練,均須完成影音攝錄,

    攝錄方式須經由機關同意後執行,並上架於整合平台(此項

    工作機關得視實務情況調整,並知會廠商配合)。

    5. 教育訓練費用包含講師鐘點費、交通費、教材編製費及上課

    場地費等價格;上課時間、地點原則上分為北、中、南舉行,

    東部及離島地區由廠商統計實際需求後提報機關決定。

    6. 系統說明會包含

    (1) 健康醫院認證系統說明會

    (2) 糖尿病健康處促進機構系統說明會

    (3) 慢性腎臟病個案管理照護系統

    (4) 社區醫療群系統說明會

    五、 工作小組(Task Force)會議:國人健康檢查資料為慢性病防治業務之

  • 20

    基礎,辦理工作小組(Task Force)會議,共計 10場(辦理方式可以工

    作坊、教育訓練、討論會、說明會等形式進行),針對慢性病防治業

    務(如心血管疾病、腎臟病、糖尿病等)進行充分討論,作為品質促進

    之依據;本案所需完成之各式活動與教育訓練,均須完成攝錄或紀

    錄,方式須經由機關同意後執行,並上架於整合平台管考系統(此項

    工作機關得視實務情況調整,並知會廠商配合)。

    六、 篩檢輔導及到點服務

    1. 篩檢輔導:安排 10 家篩檢輔導(衛生局/所或醫療院所);機關可

    視情況調整家數及分配。(依據衛生局/所或醫療院所做的成人預

    防保健資料,對於資料品質有疑慮的衛生局/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篩

    檢輔導)。

    2. 到點服務

    (1) 協助維運機關「整合式篩檢應用系統」,提供到點服務至少 8

    人日,服務內容、方式及結果須有工作紀錄,並由衛生局確

    認,併入工作報告。考量各建置點需求不一,得標廠商須先

    進行需求確認並提出規劃,以為執行及驗收之依據。

    (2) 協助維運機關「社區醫療群系統」及社區醫療群業務推廣,

    提供到點服務至少 12人日,服務內容、方式及結果須有工作

    紀錄,並由機關確認,併入工作報告。

    (3) 配合機關慢性疾病防治業務推動出差訪查例如健康醫院認證

    實地訪查、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認證實地訪查。

    七、 得配合機關實務需求,評估派員陪同出席本計畫相關之國內外研討

    會,並協助相關資料分析。

    八、 整併上述功能,建置機關「健康促進品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

    (一) 採購軟硬體設備:

    1. 採購軟硬體設備,並經測試作業且正常運作。

    2. 增購 ESXi 主機

    3. 增購 DB主機

    4. 增購 vSphere軟體

    5. 提供本系統使用之作業系統及本系統所需之軟體使用授權。

    6. 作業系統:廠商可自行規劃建議系統使用的作業系統,惟須提供

    本系統使用之作業系統、作業系統使用人數授權。

    (二) 管考資訊系統功能開發與維運:本系統為專案任務導向型之網站

  • 21

    (WEB Site)服務運作,其服務應以實際醫院內使用者較普遍之

    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為範圍,使用者操作本系統時只需瀏覽

    器即可自網際網路執行,不需 Plug-in或安裝任何程式,承續現

    有系統架構,包含本系統之運作管理、執行效能、需求功能開發、

    資料庫維護管理及資訊安全機制,維持本系統各項服務運作連慣

    性、安全性及正確性,以符合實務作業。

    (三) 得標廠商可自行無償提供系統之軟、硬體作業平台,並依現行網

    路環境規劃開發本系統增修功能。而本案所需之開發環境及測試

    概由廠商自行準備,執行本案各維護作業點所需軟硬體以現有環

    境及設備為限。

    (四) 廠商應對不同屬性使用者實地進行需求訪談或調查,以符合計畫

    管考之需與提高使用者滿意度。

    (五) 系統作業需求

    1. 包含本專案之運作管理、系統管理、效能調校、應用軟體功

    能異動及資料庫維護管理,維持本專案各項軟體運作正常。

    2. 前述工作項目包含專案內所有主機,相關服務紀錄應符合本

    部與機關相關規範內容(以當年度機房之維護紀錄項目為

    主),並應有專案系統分析師簽名,如專案伺服器放在機關

    以外其他機房,該份服務紀錄除須由專案系統分析師簽名

    外,則須取得該機房管理人員簽名做為佐證。另考量本例行

    性維護之效益與品質,維護日期每季 1次。

    (六) 系統管理需求:

    1. 軟、硬體統籌維護需求:系統運作並非單一軟體或硬體即能

    運作正常,需相輔相成方可維持正常運作;因此本專案維護

    範圍除本專案系統維護外,還包含硬體、網路設備等單一及

    整合之維護,廠商應定期檢視,並將相關檢測結果及須改善

    措施列入維護紀錄單送機關核備,以確保系統運作正常;本

    項維護不包含硬體之保養、維修及零件換新等費用,若經機

    關要求,廠商須提供符合本案效益之硬體規劃供機關參考;

    如硬體設備在保固期間內,廠商需協助連絡處理。

    2. 系統異常當機之處理需求:如專案系統發生設備異常或不明

    原因當機時,不論任何原因,廠商均應於接獲通知後,廠商

    應即於 2小時內將該問題解決。

    3. 異常情形管理:廠商在維護或例行性檢測時,發現系統異常

    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機關及著手開始處理(通知方式不限於

    電話、E-Mail、傳真或公文);處理後,應將問題可能發生

  • 22

    原因及本次處理情形回覆機關,如未即時通知機關或處理,

    因而造成機關損失,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4. 執行系統資訊安全機制檢測:本專案廠商每月應依其所提執

    行或檢測方案,針對系統進行網路主機之防毒防駭能力、網

    路主機資料庫系統之穩定性、SQL Injection漏洞存取,自

    動備份資料、有無被植入木馬程式、後門程式或任何有違害

    機關資訊安全之程式碼等品質之驗證,相關紀錄文件應每季

    繳送機關檢視。

    5. 品質保證管理需求:為確保系統運作之安全,廠商應避免因

    修改中的程式影響正常環境運作應將開發、測試以及正式作

    業環境應作區隔,同時也應考量因測試路徑與正式路徑切換

    產生的風險,所以廠商異動程式或修改設定時,應有嚴謹的

    測試與程序,並留存測試紀錄,進行版本控制與變更管理,

    以確保系統之安全。

    6. 業務維運管理:包含本專案之系統功能之維護、客戶服務及

    其他需求,維持本專案能符合業務推動正常。

    (七) 強制性需求:

    1. 執行本專案時如發生錯誤或資料漏失,應由承包廠商負責更

    正;另損及他人權利義務,經確認屬於承包廠商責任者,承

    包廠商亦須負責。

    2. 若承包廠商未依本需求書說明文件及契約執行,且經機關要

    求限期改善未果者,機關得終止契約。

    3. 本專案契約結束後,應與新承包廠商辦理交接(含設備轉

    移、相關文件交付、系統操作、架構及最新程式原始碼),

    交接期間為機關簽訂新年度契約當月,並於交接後 180個工

    作天內需提供新承包廠商諮詢服務。

    4. 專案執行中,機關可視需要隨時派員至承包廠商處瞭解專案

    執行情形,並要求簡報專案進度。

    5. 需提供 Open Document Format (ODF)匯入匯出功能。

    (八) 安全需求:

    1. 系統具有作業結束後或在一定期間未操作時即自動登出之

    保護機制,並評估分析系統使用者使用習慣,針對系統高風

    險部份限制連線時段與可同時連線人數。

    2. 限制登入失敗次數的上限(建議 3次)並中斷連線。

    3. 限制登入失敗次數超過上限時需強制延遲一段時間或重新

    取得授權後才可再登入。

  • 23

    4. 於登入作業完成後顯示前一次登入的日期與時間,或提供登

    入失敗的詳細資料。

    5. 系統使用者授權方式採帳號密碼(符合署內存取控制規範,

    並將通行碼進行加密儲存處理)、GCA憑證或 HCA憑證,並規

    劃使用者帳號申請授權及帳號定期清查方式。

    6. 輸入及輸出資料已有檢查,以確認其正確及適切性。

    7. 應用程式內部處理時加入檢查機制。

    8. 具有自動檢查確認功能

    9. 應用系統使用密碼技術,以鑑別與保護訊息的完整性。

    10. 資訊系統在傳輸(網路)或儲存(資料庫)使用 SSL加密技術。

    11. 機密性及敏感性資訊之傳送(人工操作時)採取資料加密等

    保護措施。

    12. 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處理時採用專屬(隔離)的電腦作業環

    境。

    13. 使用獨立之資訊網路環境與與通訊線路或要求建置於安全

    規格較高之代管機房。

    14. 使用網路防火牆並作符合專案需要之設定。

    15. 系統存取事件紀錄應依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系統規範執行,紀

    錄至少需保存 6個月以上,項目至少需包含:使用者登入登

    出、修改密碼、資料下載、系統操作錯誤、系統異常、程式

    更新異動、作業系統 Patch等,紀錄需保存於系統中(產生

    紀錄之時間,需對映到世界協調時間或格林威治標準時間,

    或可信任之時間源進行校時),定期備份,運用加密機制,

    以保護稽核資訊之完整性,如無法由系統產生紀錄,需敘明

    理由,改以紙本方式紀錄。

    16. 廠商在本專案維護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機關資料庫內資

    料攜出,一經機關查獲,除解除本專案契約外,也將列入拒

    絕往來廠商。

    17. 本專案系統屬於線上使用系統,廠商應提出即時故障排除時

    間、程序及完善備援機制,便於復原及緊急處置,並依規定

    繳送相關文件,必要時須進行相關演練。

    18. 基於安全,廠商所有進行之系統更新、異動、修改作業,均

    應提供相關作業程序或處理過程紀錄並納入每期應繳送之

    文件。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處理時採用專屬(隔離)的電腦

    作業環境。

    19. 廠商應提出系統具備資訊安全機制,其內容至少包括強化網

  • 24

    路主機之防毒防駭能力、網路主機資料庫系統之穩定性、避

    免 SQL Injection 漏洞存取,及自動備份資料等機制運作與

    驗證方法;每月應依上述方式,檢測與修正相關漏洞,相關

    紀錄文件應每月繳送機關檢視。

    20. 廠商應提出具體之查檢方式或工具(包含:源碼掃描、弱點

    掃描、滲透測試、OWASP TOP 10之程式安全性指引),確保

    於相關開發及維護之軟體系統中,無被植入木馬程式、後門

    程式或任何有危害機關資訊安全之程式碼,否則應負一切法

    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損失,如為個人行為時,廠商亦應負連帶

    責任。

    21. 重要系統不允許委外單位透過遠端連線進行維護、更新等作

    業。

    22. 廠商所提之建議書中需提出資通安全管理說明,並應每月繳

    送各項資安工作執行紀錄(含(1)系統帳號盤點、(2)針對異

    常登入情形,作業系統與資訊系統須自動留存紀錄)。

    23. 廠商對業務上所接觸之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採必要之保密

    措施,得標廠商參與本案人員均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任何因

    得標廠商人員洩密所致之賠償及刑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

    24. 前述保密責任,於契約期間(含保固期)及契約終止後或契

    約因任何原因失其效力時,廠商因承攬本系統之維護與開

    發,經機關同意提供或所取得之任何相關資訊,非經機關事

    前書面同意,不得提供給予本專案無關之第三者、或運用於

    與契約無關之工作。

    25. 配合機關外部稽核作業之查核,廠商應配合接受機關或委託

    單位之稽核或查核等業務。

    26. 廠商需配合資訊安全提出廠商內部的資安控管,包括本案開

    發環境、設備、人員及系統之管理機制,並定期稽核。

    27. 對所維護之系統,應規劃如何預防發生資安事件及相關緊急

    應變作為。如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廠商應立即依機關資安

    通報流程規定辦理(詳見資通安全條款),並填寫機關資安

    事件通報單,並於第一時間向機關進行通報,配合機關處理

    該資安事件;若未依實通報,嚴重者機關有權解除契約,並

    追究相關賠償責任。

    28. 資訊系統產生之資安事件日誌之紀錄內容需包括使用者識

    別碼、登入登出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或其網址、事

    件描述等事項。

  • 25

    29. 廠商須配合機關資通安全進行弱點掃瞄及程式修正事宜,其

    修補或相關紀錄文件,應依規定繳送。

    30. 配合機關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及確保本專案相關資訊系統資

    料安全維護,廠商應依實際權限授與相對執行功能及資料存

    取。

    31. 本專案於契約期間內,機關所交付的資料或其他文件,於本

    專案契約終止後,應完整歸還。

    32. 本專案期間內廠商所維護之各項功能,廠商除須於機關規定

    時程內完成外,並須提供該功能免費修正之保固服務至專案

    結束為止。

    33. 整合需求:為因應未來系統整合等需求,廠商應配合機關本

    項需求所需修正之功能。

    34. 機關「健康促進品質管理考核資訊整合平台」系統依「行政

    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

    定」評估資訊系統安全等級為「中」,需依其等級執行相對

    應之防護基準(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下載),另控制措

    施之優先順序可依其資源調整。

    (九) 智慧財產歸屬:

    1. 本專案廠商所有交付機關有關之文件及資訊系統著作權及

    智慧財產權均屬機關所有,機關享有複製、散播、新增、修

    改、刪除等一切權利。

    2. 本案經費包括系統驗收功能的所有權,投標廠商應於最後一

    期驗收時,開立正式文件證明(或切結文件),無論未來是

    否為原建置廠商維護,機關在任何時間使用驗收時版本,無

    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3. 廠商不可將本專案之一切程式、資訊技術複製引用或非專案

    有關之用途,如有造成任何之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概由廠

    商負責。

    (十) 其他相關作業程序:本專案內資訊系統之需求規格由機關確認後

    提供,得標廠商需依需求規格進行建置。

    (十一) 技術支援及保固服務

    1. 於全案驗收完成次日起(若驗收於 108年 12月 31日(含)前

    完成,則保固於 109年 1月 1日起計算)提供 1年保固及支

    援服務(軟體操作、系統調校等)。

    2. 廠商應擬訂維護計畫,並成立維護小組,於本案驗收後開始

    運作。

  • 26

    3. 保固期間工作項目:廠商於收到機關之本系統既有功能 BUG

    處理需求後,應於 1日以內回覆問題處理方式及辦理時程,

    並於 3日內將該問題解決,若未能依時限處理完成,應作成

    書面報告說明。

    4. 廠商進行系統維護工作時應填具工作紀錄。

    (1) 針對系統相關訊息之異常診斷及排除。

    (2) 資料庫及系統效能的調整。

    (3) 磁碟空間的監控、清理、重整。

    (4) 伺服主機之系統安全檢測維護及日誌監控。

    (5) 備份資料回復測試。

    (6) 每日檢視使用者登入、登出、資料庫存取等異常紀錄;另

    備份當月使用者登入、登出、資料庫存取錯誤原因等 Log

    紀錄設定等檔案資料,資料彙整後每月送交機關檢視。

    5. 當月列印系統管理權限人員權限控管表,如有異動應標示,

    並註明密碼是否有異動。

    6. 每月廠商應依其所提執行或檢測方案,針對系統進行網路主

    機之防毒防駭能力、網路主機資料庫系統之穩定性、SQL

    Injection漏洞存取,自動備份資料、有無植入木馬程式、

    後門程式或任何有違害機關資訊安全之程式碼等品質之驗

    證,並依檢測結果修正漏洞;有關檢測與修護情形報告應即

    時通知機關。

    7. 每月針對本專案系統進行磁帶加密備份,並將備份碟帶送交

    至機關異地儲存,以確保資料安全與完整。

  • 27

    附件 2 評選總表

    「108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案號:)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序位法) 日期:年月日

    評選委員

    代號

    參 與 評 選 廠 商 / 標 價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A)

    (B)

    (C)

    (D)

    (E)

    總評分/平均

    總評分 (得分加總÷出席委員數)

    序位和(序位

    合計)

    序位名次

    其他記事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

    有,其情形及處置):○ 4.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5.若投標廠商之總平均得分未達合格分數○分,不列入優勝廠商。 6.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序位合計最低者為最優勝廠商其餘類推。 7.本委員會置委員○人,出席委員○人,不克出席委員○人。

    全體委員簽名 (不克出席委員請於本表內備註)

    委員姓名

    職業

    簽名

  • 28

    108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適用於序位法)

    評選委員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評審項目 評審子項 配分

    廠商編號(或名稱)及

    得分 評選意見

    (優點、缺點) 甲 乙 丙

    計畫內容之

    適切性及可

    行性

    1.整體規劃之符合

    機關需求,且具體可

    行。

    15

    2.系統規劃之適切

    性與創意性 15

    計畫管理

    1.管理目標及計畫

    具體可行 10

    2.臨時及即時性問

    題之處理能力 8

    3.資訊安全及機密

    維護能力 7

    執行機構之

    專業及執行

    能力

    1.適當性與相關工

    作成果經驗 7

    2.人員專業及執行

    能力 6

    3.全職員工薪資至

    少 3萬元以上(不含

    加班費)

    2

    4.人力配置之可行

    性 5

    經費編列合理性 25

    得分合計 100

    序位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評選委員簽名

  • 29

    附件 3 計畫書格式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計畫書

    年 度:108年度

    計 畫 名 稱 :

    「108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投標廠商:

    專案負責人: 簽名:

    填報日期:

    註: 本計畫書限用中文書寫,但特殊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30

    計畫書大綱

    請依機關研究計畫書格式撰寫。投標廠商所撰寫「計畫書」內容請包括下列

    主要項目。請用 A4 規格雙面印刷,內容以中文橫式由左至右繕打,裝訂成冊且

    各部分之章節號碼須前後統一,並標註頁數。請提供一式 8 份(其中一份不裝

    訂),以及電子檔案。

    一、 廠商基本資料(請參見附表 1 格式)

    二、 目錄

    三、 計畫書項目對照表(請參見附表 2 格式)

    四、 專案概述:

    (一) 專案名稱

    (二) 專案目標

    (三) 專案範圍及時程

    五、 技術面說明:

    (一) 整體方案規劃

    (二) 系統架構、持續運轉及未來擴充規劃

    (三) 系統整合維護、資訊安全維護規劃

    六、 管理面說明:

    (一) 成員分工及工作項目劃分

    (二) 管理方法及使用工具

    (三) 時程(請參見附表三格式)及重要查核點排程

    (四) 品質監控及保證措施

    七、 投標廠商執行能力

    (一) 公司整體之說明、理念、營業狀況

    (二) 對本專案之瞭解

    (三) 專業人員能力與實績經驗

    (四) 對專案承作、履約及維護能力

    八、 詳細價格分析及合理性:

    本專案成本分析及經費預估(請參考附表 4「108 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

    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格式參見附表 5

    填寫)、人力配置(格式參見附表 6 填寫)

    附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31

    附表 1、廠商基本資料

    (廠商名稱)辦理

    「108 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廠商立案字號

    及日期

    (請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地址

    計畫主持人 姓名: E-Mail:

    電話: 傳真:

    計畫聯絡人 姓名: E-Mail:

    連絡電話: 傳真:

    委辦經費需求 新臺幣: 元整

  • 32

    附表 2、計畫書項目對照表

    計畫書項目 內容摘要 頁碼 備註

    (一)技術面說明

    1. 整體方案規劃

    2. 系統架構、持續運轉及未

    來擴充規劃

    3. 系統整合維護、資訊安全

    維護規劃

    (二)管理面說明

    1. 成員分工及工作項目劃分

    2. 管理方法及使用工具

    3. 時程及重要查核點排程

    4. 品質監控及保證措施

    (三)投標廠商執行能力

    1. 公司整體之說明、理念、

    營業狀況

    2. 對本專案之瞭解

    3. 專業人員能力與實績經驗

    4. 對專案承作、履約及維護

    能力

    (四)詳細價格分析及合理性

    說明

  • 33

    附表 3、預定進度表

    預定進度:以甘特圖表示 108 年度之執行進度。

    月 次

    工作項目

    備 註

  • 34

    附表 4、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108 年醫院健康促進品質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人事費

    1-1.系統分析師/維

    運管理師/開發程

    式設計師

    1-2 資料庫管理師

    2.專案研究員

    系統分析師 1 名(至少具有相關經驗 3 年以上)與

    維運管理師/開發程式設計師計 2 名(其中 1 名具

    有 5 年以上相關領域之程式開發經驗)負責分析

    開發、維護資訊系統及資訊安全功能。

    資料庫管理師 1 名,受過專業訓練、上過職業訓

    練課程或使用工具的實作能力,至少有 2 年以上

    相關經驗為佳 (參與設計開發資料庫架構、資料

    結構、表格及目錄,以及供資訊系統使用;設計、

    修正、整合、執行及測試資料庫管理系統,並提

    供資料庫管理工具之選擇、應用與執行等建議;

    開發資料庫存取與使用、資料備份與復原之方法

    與程序)。

    受聘辦理規劃本案 10 大計畫目的業務(包含各式

    指標研擬、報表規劃、獎勵方案等等),為醫學

    相關系所、公衛、醫管等碩(學)士級之專任人員,

    定期執行資料分析及計畫成效監測工作;其中 1

    位需碩士級,具生物統計資訊分析專長,且具有

    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 5 年之統計

    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級並具有 7 年之統計相關

    工作經驗);另外 2 位需碩士級具醫學相關系所、

    公衛、醫管等專長,且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

    相當之訓練或 3 年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級並具

    有 5 年之相關工作經驗);其餘 1 位需碩士級具

    醫學相關系所、公衛、醫管等專長,其中 1 位負

    責本專案進度管控;且應依學經歷薪資基準編

    列。

    1.資訊系統部分(系統分析

    師/維運管理師/開發程式

    設計師/資料庫管理師)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委

    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服

    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

    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

    式,依「機關委託資訊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辦理。資訊部分衍生相關

    費用不得於業務費、管理

    費重複編列。

    2-1.研究助理薪資標準:原

    則上依照「衛生福利部及

    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

    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

    編列。但專任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得依其工作內容,

    所應具備之專業技能、獨

    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

    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

    件,綜合考量敘薪,經機

    關首長同意後編列薪資。

    2-2.財團法人機構得依受聘

    助理人員特殊專長、學術

    地位、工作經驗及所提計

    畫之貢獻程度,敘明具體

    理由,比照該機構支薪標

    準編列。

  • 35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3.專案助理

    4.保險

    5.公提離職儲金或

    公提退休金

    協助本案 10 大計畫目的業務之文件彙整、行政

    庶務、會議準備、顧客服務等相關事宜,須為醫

    學相關系所、公衛、醫管、財經會計、資訊等之

    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等。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之專、兼任助理人員(含臨

    時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

    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與運用要點」規定及各機關

    自行訂定之審核機制辦理。

    實際支領時應附支領人員學經歷級別。計畫

    書預算表內所列預算金額不得視為支領標準。

    在本計畫支領專任研究助理薪資者,不得在

    其他任何計畫下重複支領。

    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法

    令辦理。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助理人員之公提離職儲金

    (計畫執行機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或公提退休

    金(計畫執行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3.依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

    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支給基準表」及「衛

    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

    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

    項」辦理。

    4-1.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勞

    動基準法及全民健康保險

    法等相關規定編列雇主應

    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非依法屬雇主給付項目

    不得編列),有關勞保及健

    保費用編列基準請自行上

    網參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以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的最新版本辦理。

    5.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

    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及「勞工退休

    金提繳工資分級表」編

    列。

    業務費

    1. 臨時工資(含其

    他雇主應負擔項

    目)

    實施本計畫特定工作所需勞務之工資,以按

    時計酬者為限。本計畫聘任人員不得支領臨

    時工資。

    1. 以勞動部最新公告之基

    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統一

    每人天以 8 小時估算,實際

    執行時則依勞動基準法相

  • 36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2.文具紙張

    3.郵電

    4.印刷

    5.租金

    6.電腦處理費

    7.資料蒐集費

    8.維護費

    9.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油墨、紙張、文具等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郵資、快遞費、電報、電話費、

    網路使用費,但不得編列手機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書表、研究報告等之印刷裝訂費

    及影印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租用辦公房屋場地、機器設備及

    車輛等租金(不可編列單位內部場地使用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電腦資料處理費。包括:資料譯

    碼及鍵入費、電腦使用時間費、磁片、磁碟、隨

    身碟、光碟片及報表紙等。

    電腦軟體、程式設計費、電腦周邊配備、網路伺

    服器架設、網站或軟體更新費、網頁及網路平台

    架設等係屬設備,依規定不得編列購買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相關資料檢索費

    實施本計畫所使用儀器設備所需之修繕及養

    護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專家諮詢會議之出席費。計畫項

    下之相關人員(已列支人事費之各類酬勞者)及

    關規定核實報支。

    5-1.廠商不得以自己單位開

    立之收據,使用自己單位場

    地,編列場地租金。

    5-2 以公設場地為優先租

    用。

    7.圖書費每本需低於 10,000

    元。

    9.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

    理,每人次 2,500 元為上限。

  • 37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10. 講座鐘點費

    11.國內旅費

    非以專家身分出席者不得支領。

    屬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焦點座談參與座談者,非以專家身分出席,不得

    支領出席費。

    講座鐘點費係實施本計畫所需訓練研討活動 之

    授課講演鐘點費或實習指導費。專家指導 授課

    之交通費可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附則 5」主辦

    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 相關規

    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 住宿費。

    計畫項下已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者不 得

    支領本項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相關人員及出席專家之國內

    差旅費。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雜費等。

    出席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受

    委託單位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

    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

    10.講座鐘點費分內聘及外

    聘二 部分:

    外聘: 國外聘請者:得由主

    辦機關衡 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 術地位、課

    程內容及延聘難易 程度等

    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國內

    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

    點費 2,000 元為上限,與主

    辦 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

    隸屬 關係之機關(構)學校

    人員,每 節鐘點費 1,500

    元為上限。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

    學 校人員,每節鐘點費

    1,000 元 為上限。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

    授 課人員,每節鐘點費比

    照同一 課程講座 1/2 支

    給。

    授課時間每節 50 分鐘。

    1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差旅費之

    編列應預估所需出差之人

    天數,並統一以 2,000 元/

    人天估算差旅費預算。

    於距離受委託單位三十公

    里以內之地區洽公者,不得

    申報出差旅費。實際報支時

    應按下列標準支給:

  • 38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12.餐費

    13.其他

    14. 雜支費

    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受委託單位專備交

    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

    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報經本部事前核准

    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而召開之相關會議,已逾用

    餐時間之餐費。

    辦理本計畫所需之其他未列於本表之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雜項費用。

    交通費:

    出差人若搭乘飛機、高鐵、

    船舶者,應乘坐經濟(標準)

    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

    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受委託單位

    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

    實,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

    簡任級:1,800 元/天

    薦任級以下:1,600 元/天

    雜費:400 元/天

    12.申請餐費,每人次最高

    80 元。

    13.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

    目,並說明需求原因。

    14.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百

    分之五為上限,且不得超

    過 10 萬元。

    設備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軟硬體設備之購置與裝置費用

    (須單價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者)。

    普通設備如複印機、印表機、電腦螢幕、碎紙機

    等均不得列之。所擬購置之軟硬體設備應詳列其

    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並依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費用核實支付。

    2.不列入議價調整。

    3.不得編列管理費。

    管理費

    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位統籌運用,使用項目

    如下:

    (1) 水、電、瓦斯費、大樓清潔費及電梯保養費。

    (2) 加班費:除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

    研究員外,執行本計畫之助理人員及主協辦

    人員為辦理本計畫而延長工作時間所需之

    加班費,惟同一工時不應重複支領。

    1.視實際需要,每年度以不

    超過計畫下人事費(不含計

    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兼

    任研究員費及駐點人員薪

    資)及業務費總和之百分之

    十為上限。

    例如:管理費之計算公式:

  • 39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3) 除上列規範項目,餘臨時工資、兼任助理或

    以分攤聘僱協辦計畫人員之薪資,不得以此

    項核銷。

    (4)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編列受委託單

    位因執行本計畫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用。

    (5) 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編列受委託單位因

    執行本計畫,應負擔執行本計畫專任助理人

    員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

    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

    (6) 委外計畫有駐點人員者,其委託管理費應

    扣除該人員薪資後計算之。

    (人事費+業務費-主持人費-

    所有協同主持人費-駐點人

    員薪資/兼任研究員費) x

    10%。

    2.管理費計算僅人事費、業

    務費加總,不含資訊費、硬

    體設備費及電腦軟體費。

    3.補充保險費用編列基準請

    自行上網參照中央健康保

    險署的最新版本辦理。

    備註:

    1. 本經費編列原則乃參考「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

    制訂。

    2. 硬體設備費、系統軟體費核實支付部分,不列入議價。

    3. 非委託研究計畫之科學技術類『委託辦理案件』得準用本基準。

    4. 公部門臨時人員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與運用要點」規定及各機

    關自行訂定之審核機制辦理。

  • 40

    附表 5、經費需求:(編列項目與原則可參考附錄 2)

    一、本專案經費預估

    依需求說明書中各項基本應辦理事項(工作重點)編列,說明欄內應詳細說明估算

    方法及用途。

    項 目 金額 說 明

    一、資訊服務費

    (一)系統維運費

    (二)系統開發費

    二、人事費

    三、業務費

    四、管理費

    五、核實支付項目及費用

    (一)硬體設備費

    (二)系統軟體費

    合 計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二、資訊服務經費分析

    (一) 系統維運費分析(新台幣 820萬 1,000元整;含稅價)

    工作人員職稱

    每月直接薪資計費要項

    人月數(e)

    直接薪資

    (不含非經

    常性給與

    之獎金)

    (f=a*(1+c

    +d)*e)

    直接薪資

    (g=a*(1+c

    +d)+b)*e) 實際薪資

    (a)

    非經常性

    給與之獎

    金(b)

    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

    與特別休

    假之薪資

    費用之比

    率(c )

    雇主負擔之

    勞工保險

    費、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提

    繳費、全民健

    康保險費、勞

    工退休金等

    之比率(d)

    資訊系統分析師

    資料庫及網路專業人員

    系統維運管理師

    系統開發程式設計師

    直接薪資小計(h=g)

    管理費用(i=f*管理費率) (管理費率 90% )

    公費(j=(f+i)*公費費率)) (公費費率 15% )

    其他直接費用(k)

    總費用(未稅)(l=h+i+j+k)

  • 41

    營業稅(m=l*稅率) (稅率 5% )

    總費用(含稅)(n=l+m)

    (二) 系統開發費分析(新台幣 269萬 9,043元整;含稅價)

    工作人員職稱

    每月直接薪資計費要項

    人月數

    (e)

    直接薪

    (不含非

    經常性

    給與之

    獎金)

    (f=a*(1

    +c+d)*e

    )

    直接薪資

    (g=a*(1+c

    +d)+b)*e) 實際薪資(a)

    非經常性

    給與之獎

    金(b)

    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

    與特別休

    假之薪資

    費用之比

    率(c )

    雇主負擔之

    勞工保險

    費、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提繳費、全

    民健康保險

    費、勞工退

    休金等之比

    率(d)

    資訊系統分析師

    資料庫及網路專業人員

    系統維運管理師

    系統開發程式設計師

    直接薪資小計(h=g)

    管理費用(i=f*管理費率) (管理費率 90% )

    公費(j=(f+i)*公費費率)) (公費費率 15% )

    其他直接費用(k)

    營業稅(m=l*稅率) (稅率 5% )

    總費用(含稅)(n=l+m) 8,094,060

    (三)費率計算方式

    本案係參照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6 條「服務

    成本加公費法」估算服務費用。包括下列費用:

    1、直接費用

    (1)直接薪資:

    包括直接從事資訊服務工作之系統分析、程式設計、系統管理及機器操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實際薪

    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

    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實際薪資(a)及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b):

    實際薪資:係參照 OOOO編列。

    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係參照 OOOO編列。

    工作人員 實際薪資 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對應【工作人員職稱】

  • 42

    系統分析師

    維運管理師

    開發程式設計師

    資料庫管理師

    ●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之比率(c):

    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

    。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本案以 3%估算。

    ●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比率(d):

    依勞動部、勞保局及健保署核定費率,估算如下:

    項目 費率(x) 雇主負擔比率(y) 健保平均眷屬人

    數(z) 小計(x*y*z)

    勞工保險費 9.000% 70%

    普通事故保險 1.000% 70% 6.3000%

    就業保險 0.110% 100% 0.7000%

    職業災害保險費 0.025% 100% 0.1100%

    工資墊償基金提

    繳費 4.690% 60%

    1.61 0.0250%

    全民健康保險費 6.000% 100% 4.5305%

    勞工退休金 9.000% 70% 6.0000%

    合計 17.6655%

    (2)管理費用:

    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

    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

    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資訊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

    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依作業性質或各類資訊服務人員所需工作總人月區分,其類別適用原則如下:

    ●第一類:係指單一應用作業,或總人月在 24人月以下者。管理費率為 80%

    ●第二類:係指多元應用作業具資料庫設計及線上處理者,或總人月在 25至 100 月者。管理

    ●第三類:係指整體管理資訊系統,具複雜資料庫規劃及網路管理者,或總人月超過 100 月者。

    管理費率為 100%。費率為 90%

    另應評估各類資訊服務人員之服務地點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情形,衡酌調整上述管理費率。

    本案考量因素 係為多元應用作業具資料庫設計及

    線上處理者,或總人月在 25至 100

    月者。管理費率為 90%

    管理費率

    (3)其他直接費用:

    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

    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租費及製作程式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

    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本案考量因素 其他直接費用

  • 43

    2、公費

    指廠商提供資訊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

    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依作業性質或各類資訊服務人員所需工作總人月區分,其類別適用原則如下:

    ●第一類:係指單一應用作業,或總人月在 24人月以下者。公費費率為 5%

    ●第二類:係指多元應用作業具資料庫設計及線上處理者,或總人月在 25至 100 月者。公費費率為 15%

    ●第三類:係指整體管理資訊系統,具複雜資料庫規劃及網路管理者,或總人月超過 100 月者。

    公費費率為 25%。

    本案考量因素 係為多元應用作業具資料庫設計及

    線上處理者,或總人月在 25至 100

    月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