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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2018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PC机
批量集中采购(国税系统政府采购
信息系统入围)公开招标项目
项 目 编 号:CGYC2018001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协议、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 术 部 分
(本部分为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投 标 邀 请
项目名称:2018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公开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CGYC2018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晓迪 李晓伟
项目联系电话:010-61989732 619867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方式:010-61989732 6198673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两类产品及其质保服务。采购数量及分包情况见其它补充事宜。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相关要求:
1.本项目只允许产品生产厂商参加投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791.64万元(人民币)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金税三期数据中心732室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3月5日9:30(北京时间)
五、开标时间:2018年3月5日9:30(北京时间)
六、开标地点:北京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金税三期数据中心768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一)分包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共分为4个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包号
产品
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
(台)
采购预算
(万元)
1
第1包
台式
计算机
基本配置一 基本配置二 基本配置三
715(649+30+36)
352.4(324.5+13.5+14.4)
2
第2包
通用配置一(台式计算机)
通用配置二(主机)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2519(2405+38+76)
1224.54(1202.5+15.96+6.08)
3
第3包
办税服务厅配置一
办税服务厅配置二(高寒地区适用)
1567(1464+103)
783.5(732+51.5)
4
第4包
便携式计算机
便携机配置五
616
431.2
以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包只有一个投标人中标,如果某个投标人在多个包中综合评审均为最高分,则该投标人可同时多个包中标。
每个包评审排序前三名的产品将直接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供国税系统购买。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信息详见《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详见附件)。
(二)招标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4.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 号
类 别
内 容
1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预算
项目名称:2018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公开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CGYC2018001
采购预算:2791.64万元 详见“投标邀请”各包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详见“采购需求”各产品单台最高限价
2
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电话:010—61989732 61986731
联系人:张晓迪 李晓伟
收款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银行帐号: 11001079300056000377-001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
3
投标人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投标人资格条件: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相关要求:
(1)本项目只允许产品生产厂商参加投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特定资格条件:无
4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5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鼓励中小型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6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2018年2月2日至2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公休日和节假日除外),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登记备案后,自带U盘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领取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732室。
7
领取采购文件需提供的资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
投标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9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3份
电子文件 2份(扫描/Word格式各1份)
10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应于2018年2月9日下午5:00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人(原件加盖公章)。逾期提交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2
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
13
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3月5日9:3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金税三期数据中心768会议室
14
投标文件包装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15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18年3月5日9:30
开标地点:北京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金税三期数据中心768会议室
16
评标方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为30分,其他因素分值为 70分,详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三章。
17
信用记录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采购档案中。
18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2__%(四舍五入,精确到元),提交方式为_履约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
19
签订协议
和合同
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各采购人分别与中标供应商或供货服务商签订合同。
20
产品配送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置及各采购人的供货要求供货(具体详见《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中标供应商应按响应表送货到各采购人所在地,或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送货地点。
21
产品预算标准
及参考价格
详见“投标邀请”各产品单台价格上限。如果某个包的投标产品报价有任何一款配置产品超过相应单台价格上限,则该投标人本包将予以拒绝。
22
批量采购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联动
1、本期批量采购每个包评审排序前三名的产品将直接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供国税系统购买(在各省国税局上一年度同类产品采购总量的30%范围内);
2、投标人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包且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3、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产品有效期为1年,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批次且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4、中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每个包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须登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址:https://ctaxccgp.zcy.gov.cn)进行注册,同时通知供货商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完成入围产品和供货关系维护。(技术支持咨询电话:400-881-7190)
一、 总 则
1.预算资金及来源
1.1本项目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项。
1.2本项目预算资金为2791.64万元,已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预算。
1.3最高限价:详见“采购需求”各产品单台最高限价。
2.合格的投标人
2.1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为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投标人相关要求
2.2.1本项目只允许产品生产厂商参加投标。
2.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分包。
2.3投标人应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能提供使采购人满意的优质产品及服务,并能够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履行招标承诺。
2.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鼓励中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时应当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2.5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6为避免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3.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3.1合格的产品
3.1.1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投标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产品。
3.1.2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予以相应的加分。
3.1.3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1.4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及使用权)的起诉。
3.2合格的服务
3.2.1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产品和服务均应来自中国境内,合同金额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服务。
3.2.2合格的服务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与投标产品相关的所有服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
(4)政府采购协议、合同文本
(5)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项目业务技术需求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以要求采购人澄清。疑问提交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对于要求澄清的事项,采购人认为需要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在收到答复后3日内盖章回复采购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回复的投标人,对可能影响投标的后果自行负责。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人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以纸质文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投标人应于澄清公告发布后3日内盖章确认回复采购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回复的投标人,对可能影响投标的后果自行负责。
7.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纸质文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编制
8.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8.2投标人应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两类设备分别编制投标文件,独立装订成册;勿需按包编制投标文件,但各包之间应按招标文件顺序编排。
8.3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简化字,采用双面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
8.4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纸质文档为准。
8.5除在招标文件的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9.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9.2.1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打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不需要提供;
(3)★2017年7月份以来至投标截止日之前任意2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税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4)★2017年7月份以来至投标截止日之前任意2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核并进行公告的供应商,在有效期内参加批量采购项目投标时无需再逐一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而只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先期未参加资格审核而意欲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按当期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直接进入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库,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9.2.2 其他文件及资料
(1)★投标函(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投标报价表(即开标一览表,含总报价表及分项报价表,原件);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必须不早于开标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请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所在“清单”中的页码,并提供投标产品在《清单》内所在页的复印件)
(6)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信息表》或打印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网站截图);
(7)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小型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交此函);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应提交此函);
(9)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早于开标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请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所在“清单”中的页码,并提供投标产品在《清单》内所在页的复印件);
(10)ISO9001:2008或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等文件复印件;
(11)提供投标前一年内投标人或其代理商完成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案例(投报台式计算机的提供所投各包任一配置的投标产品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案例均可;投报便携式计算机的提供所投各包任一配置的投标产品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案例均可);
以上案例应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应能体现合同甲乙双方、合同时间、合同金额、采购内容等,并提供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否则不能获得相应分值;同一合同中若包含多款型号产品,只计算与投标产品同品牌同型号产品金额。
(1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9.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1)★《招标需求及投标响应一览表》
A.技术指标响应、有无偏离及偏离情况;
B.产品品牌及型号;
C.产品分项报价单价。
(2)★产品配送方案
A.配送产品计划、组织保障;
B.运输、安装、调试方案;
C.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联系方式;
D.与国税系统各采购人签订批量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E.《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投标人需对该包所有配送地址点对点应答,填写对应服务网点的详细地址、网点名称、联系人、服务工作联系电话。
(3)★售后服务方案
A.产品生产厂商服务承诺书;
B.质保服务期限;
C.质保服务期内,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
D.质保服务期后,应提交质保服务期后的服务方案;
(4)相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
B.货物安装、验收标准;
C.货物生产地;
D.投标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
E.投标产品说明书和彩页等。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9.4证明资料如涉及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
9.5以上★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若未提供或无效,则投标无效。
10.报价要求
10.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
10.2项目以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分。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的生产费用、产品配送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等所需全部费用。
10.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不接受“零”报价。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1.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在有效期延长期限内,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2.1投标人应按照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2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文本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12.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必须同时提交Word文件和扫描件两种形式。
12.3投标文件侧面应加盖骑缝章,可多次用印,以确保骑缝章覆盖每一页文件。
12.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2.5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出文件格式的签署要求进行签署(包括: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12.6投标文件中的“盖章”指加盖投标人的“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其他非公章。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由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四部分组成。
13.1.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均应单独密封包装,且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13.1.2开标一览表(即投标报价表,包括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除作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组成内容外,还应单独密封一份,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3.2投标文件外包装封套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标记
13.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4.投标截止日期
14.1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4.2 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时间。
15.投标文件送达、签收
15.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5.2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
16.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
1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五、 开标与评标
17.开标
17.1采购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采购人将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 开标由采购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7.4开标过程由采购人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6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8.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
19.投标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1审查投标人按照9.2.1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核并进行公告的供应商,无需进行此项审查。
19.1.2信用审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
19.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无效。
20.投标符合性审查
20.1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0.2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无效。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1.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外,不接受来自投标人的任何询问、说明、更改和文件。
21.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22.投标报价修正原则
22.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2.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2.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2.2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3.投标文件评价和比较
23.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价格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分别给予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分。未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价格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计分。
23.3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审得分。
23.4评标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批量采购中标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供应商候选人。
23.5评标方法及标准详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三章。
23.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4.投标无效
24.1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4.1.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4.1.2投标文件组成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无效;
24.1.3未通过信用审查。
24.2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4.2.1投标文件组成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条款文件未提供或无效;
24.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4.2.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4.2.4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4.2.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4.2.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4.3 除24.1及24.2情形外,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4.3.1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材料的;
24.3.2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4.3.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废标
25.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5.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5.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中标和合同
26. 批量采购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联动
26.1 批量采购每个包评审排序前三名的产品将直接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供国税系统购买(在各省国税局上一年度同类产品采购总量的30%范围内)。
26.2 投标人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包且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26.3 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产品有效期为1年,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批次且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27.中标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产品入围
27.1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批量采购中标人以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供应商。
27.2采购人自批量采购中标人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批量采购中标结果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结果,招标文件随采购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7.3在公告中标结果及入围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向批量采购中标人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7.4中标通知书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或入围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入围。
28.签订协议
28.1 采购人自中标结果、入围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批量采购中标人签订国税系统批量采购协议书;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供应商签订入围协议书。
28.2所签订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3采购人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协议的条件。
28.4批量采购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协议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入围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协议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顺序后补一位入围供应商。
29.采购合同
29.1协议签订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并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
30.履约保证金
30.1批量采购中标人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也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
七、询问和质疑
31.询问
3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2.2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2.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八、其他
33.保密
33.1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4.验收
34.1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5.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5.2如果中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取消中标资格,并在采购人今后的项目采购中不能参加投标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投标。
36.其他
36.1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中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担保。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本项目价格分值为30分,其余评审因素分值为70分。评审标准如下表:
序号
评审 因素
主要内容
评 分 细 则
细项
分值
1
投标
报价
(30分)
价格
(30分)
价格得分S=(Pmin/P)×30其中:Pmin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P为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30
2
履约
能力
(15分)
信誉
(2分)
纳税信用级别证明A级的,得2分;B级的,得1分;没有提供、提供其他等级或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2
销售案例
(10分)
提供投标前一年内投标人或其代理商完成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案例;1个案例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报台式计算机的提供所投各包任一配置的投标产品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案例均可;投报便携式计算机的提供所投各包任一配置的投标产品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案例均可)
10
质量、环境、服务系统认证
(3分)
具有ISO9001:2008或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3
3
技术
水平
(30分)
政策因素
(2分)
投标产品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
每一款列入清单产品得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2
产品性能
(28分,按4种产品和配置归类各28分)
台式机(基本配置、一体机)
若某个包有多个配置,各项指标需按各配置平均分配分值后,再进行评审。
CPU核心数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6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6
CPU速度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5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5
缓存容量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4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4
内存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4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4
显卡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4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4
硬盘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2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2
整机运行稳定性、可靠性
根据投标产品的整体性能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台式机(通用配置)
通用配置一、通用配置二等两个配置,各项指标需按各配置平均分配分值后,再进行评审。
通用配置一、通用配置二
CPU核心数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5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5
CPU速度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4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4
缓存容量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内存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显卡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硬盘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2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2
整机运行稳定性、可靠性
根据投标产品的整体性能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分辨率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1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1
响应时间
1
可视角度
1
刷新率
1
亮度
1
台式机(办税服务厅配置)
本包有两个配置,各项指标需按各配置平均分配分值后,再进行评审。
制作工艺:采用14纳米工艺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优选指标在0-6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6
CPU型号:≥Intel i5-6500或
≥AMD FX-8370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优选指标在0-5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5
CPU功耗:TDP≤70W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优选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内存规格:≥DDR4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优选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内存频率:≥2133 MHz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优选指标在0-2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2
USB接口:前置USB3.0≥4个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优选指标在0-4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4
质量保障
投标产品生产厂商服务体系通过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五星级认证得2分,否则0分。
2
整机运行稳定性、可靠性
根据投标产品的整体性能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便携机
若某个包有多个配置,各项指标需按各配置平均分配分值后,再进行评审。
CPU核心数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6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6
CPU速度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5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5
缓存容量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内存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显卡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硬盘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2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2
重量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各投标产品该项指标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整机运行稳定性、可靠性
根据投标产品的整体性能在0-3分之间横向比较打分。
3
4
售后
服务
(25分)
产品保修期(5分)
产品保修期3年的得1分;4年的得3分;5年及以上的得5分。
5
服务网点
(12分)
投标人需根据各配置配送响应表,点对点应答服务网点。与配送地址属同一区县的服务网点数量占该包全部配送数量的比例未达到75%(含)的得0分;比例在75%-80%(含)之间的,在0-3分之间计算打分;比例在80%-90%(含)之间的,在3-6分之间计算打分;比例在90%-100%之间的,在6-12分之间计算打分。
计算公式为:前一区间规定的最高分值+(本区间内各供应商的比例/本区间最高比例)×(本区间规定的最高分值-本区间规定的最低分值)
12
服务响应
(8分)
提供400技术服务专线电话
3
根据原厂商对服务需求的响应程度(整机质保;5×8小时技术支持;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否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等),满足的,得2分;响应更快的、服务更优的,酌情加1-3分。
5
5
合 计
100
中标原则:
以各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包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一个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包,并可同时多个包中标。每个包由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入围原则:本期批量采购每个包评审排序前三名的产品将直接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供国税系统购买(在各省国税局上一年度同类产品采购总量的30%范围内)。
第四章 政府采购协议与合同文本
国税系统批量采购协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 方: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国税系统批量采购协议书
协议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协议名称
2
协议编号
3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4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账务信息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5
交货时间
批量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交货地点
按照《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6
协议金额
7
合同付款
合同付款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8
履约金及返还
(1)乙方在签订《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协议》时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质保期 年满后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以及经各采购人确认的年度巡检报告无息返还。
协 议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招标采购,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包(包)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协议”)。
第1条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是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产品供应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指甲方所属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具体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关机构。
供货服务商:指经乙方授权的为各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及售后服务的机构。
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应对供货服务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供货服务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时乙方应与供货服务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供货服务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中标产品及价格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序号
包号
货物及型号
产地及品牌
数量(台)
单价(元/台)
小计(元)
1
2
3
合 计
--
--
交货地点:按照《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交货及安装期限:批量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
2.本项目中标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送货、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招标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同时满足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其他内容。
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批量采购合同签订及供货期限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批量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国税系统各采购人签订《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经协调后仍拒不签约的,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各执一份。
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自批量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第六条 货物验收
1.验收时,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在产品试运行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据此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产品的质保期从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
2.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同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为采购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4.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采购人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采购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5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供货服务商或乙方承担。
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内,甲方及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按以下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1)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为本项目建立VIP帐户,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专线中文技术服务热线。
(2)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该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3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整机质保;5*8小时技术支持服务;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否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免费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故障硬盘不返还维修(硬盘故障后,免费更换新的硬盘,原盘由用户保留)。
(3)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当免费在5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负担。
(4)如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
(5)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
(6)如果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及采购人造成损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负责赔偿。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投标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甲方和各采购人对其中标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供货服务商,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合同付款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与采购人直接结算。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凭借付款申请、验收单(复印件)、发票、开户行及账号等付款资料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2.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根据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采购人在书面通知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后,有权从合同款中进行相应扣除。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包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 年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1%),累计满五次,甲方有权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
4. 如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5. 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出索赔。
2.供货验收与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同意由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直接损失及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之外的间接损失。
(2)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及采购人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及采购人自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索赔且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7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负担。同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接受。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及产品原厂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按照甲方或采购人规定时间提供产品和服务。
2.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4.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或采购人有权追究供货服务商或乙方的违约责任。
5.采购合同签订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供货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4.协议各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发生所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乙方、供货服务商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或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开始15日内仍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进行。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1.在甲方或采购人对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合同签订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不能按期供货的;
(2)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和在线可查产品的;
(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擅自替换、变动中标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乙方擅自变动供货服务商的;
(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能按照协议及批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5)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
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或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部分费用负责,但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甲方将建立供应商信誉等级制度和投诉备案制度,乙方或其供货服务商在中标价格、履约服务等方面违约被采购人投诉累计三次以上的,经核实后予以通报,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协议范围及效力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签署。
3.本协议经甲方被授权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招标需求及投标响应一览表
第十七条 《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见电子文件)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注释:采购人行政区域代码—GSXT—PLCG—2017—序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或供货服务商):
甲方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中标供应商:
根据《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包(××配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一、合同资金及支付方式
(一)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二)支付方式:财政授权(采购人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
二、合同货物及金额
(一)采购货物基本情况如下表(具体配置详见附件1)。
序号
协议包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采购数量
(台)
采购单价(元/台)
采购金额小计(元)
备注
1
×-××包(××配置)
合计
——
——
——
(二)合同金额总计: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三、交货时间、地点
(一)乙方应自批量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货。
(二)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四、货物验收
(一)甲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二)当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甲方和乙方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
(三)验收货物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四)《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甲方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乙方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五)随货物所附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箱的技术资料,应完整的交给甲方。
(六)如果验收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七)乙方应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操作指导,使使用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八)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甲方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照《协议》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按以下要求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1)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甲方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为本项目建立VIP帐户,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
(2)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该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3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整机质保;5*8小时技术支持服务;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否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免费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故障硬盘不返还维修(硬盘故障后,免费更换新的硬盘,原盘由用户保留)。
(3)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当免费在5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负担。
(4)如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
(5)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
(6)如果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及采购人造成损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负责赔偿。
六、合同付款及条件
(一)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凭借付款申请、验收单(复印件)、发票、乙方开户行及账号等付款资料向甲方提出申请。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七、履约保证金
(一)中标供应商已按规定向甲方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提交了《协议》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护甲方避免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蒙受的损失。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通过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 1%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逾期超过 5 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
(三)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及存在违法违规方面问题的,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双倍向甲方进行赔偿,该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该补足。
(四)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以及《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加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设计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十、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附件1
招标需求及投标响应一览表
包 号:______ 产品及配置:_______ 采购数量:_______
序号
招标需求
投标响应
指标
配置要求
技术指标响应
技术指标偏离情况(+)/(-)
品牌及型号
数量(台)
分项报价
单价
(元/台)
1
……
主 机
(标配)
2
……
3
4
5
6
7
8
9
10
11
…
……
备注:
1、各中标供应商或供货服务商应按投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填写。
2、按每个包分别填写。
合同附件2
批量采购货物验收单
(验收单号:同合同编号)
采购人(公章): 合同编号:
供货服务商: 日 期: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指标
设备编号
采购数量(台)
采购单价(元/台)
采购金额小计(元)
1
合 计
大写金额:
验 收
情 况
甲方验
收人员
乙方验
收人员
备注:本《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供货服务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入围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产品) 入围采购项目第 包 包”入围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2条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电子采购。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统一采购确定的入围供应商,也是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国税系统,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关机构。
协议供货商:乙方授权负责产品供货及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乙方、采购人、协议供货商。
甲方负责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协议供货商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入围产品及协议价格
1.入围产品及价格详见附件:《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产品一览表》。
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按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3.入围产品价格为最高限价,包括产品、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协议供货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入围产品价格是否包含运费详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包或不同批次,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4.乙方保证入围产品价格只能向下调低。如入围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同比例及时下调入围产品价格。
5.甲方将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入围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原则上每季度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公告本期市场平均价。入围供应商应在平均价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入围产品的价格进行维护,维护后的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平均价130%(甲方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且不得高于入围价。否则入围产品将被冻结交易。对冻结交易的产品,在供应商按要求调整价格后,可向平台进行申请解冻。
6.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采购产品,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保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7.产品入围有效期原则上自公布采购结果之日起一年。甲方可根据情况调整入围有效期。
8.入围产品(含配件)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更新。确需更新的,更新的产品应满足入围要求,且更新后的配置不低于原有配置,更新后的价格不高于原有价格。由乙方提出产品更新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进行产品更新。
9.乙方及协议供货商适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的“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和“在线竞价子系统”。
10.“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中,若通过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的,乙方应确保竞价成功后,采购人选择的协议供货商及时供货。
11.入围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如不在当期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该产品将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移除。
第三条 适用的子系统及交易规则
不同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适用不同的子系统和交易规则。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遵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交易规则。
1.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乘用车、客车、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等产品,适用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1)直接采购: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协议商品,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2)单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商品类目、品牌及型号,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成交。
(3)多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商品类目,选择3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型号的协议商品,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成交。
2.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等产品,采购人也可选用在线竞价子系统。
第四条 采购合同
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协议采购,并签署《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上交易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各执一份。协议供货商(或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供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 货物验收
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均须派员参加,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签署《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上交易采购项目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第六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货物质保期。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质保期外服务报价,另行增购质保期限。质保期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按“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项目采购文件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应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投标价格向甲方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成交后甲方和采购人对其入围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国所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机构名称、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两个以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等),负责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时,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发生所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或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八条 违约处理
1.在甲方或采购人对乙方或协议供货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作为本次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未按照本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2)合同签订后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的;
(3)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4)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乙方擅自变动产品销售及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