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 定 高 雄 市 高 雄 硫 酸 錏 廠 及 鄰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說 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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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定 高 雄 市 高 雄 硫 酸 錏 廠 及 鄰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說 明 書 1. 緒論 1. 計畫緣起 2. 計劃位置及範圍 1. 高雄硫酸錏廠及鄰近地區主要計畫 1. 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2. 道路系統計畫 3.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計畫 4. 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1. 計畫原則 1. 計畫原則 2. 商業區劃設原則 3. 公共設施劃設原則 1. 實質發展計畫 1. 計畫性質 2. 計畫年期 3. 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 4.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 5. 土地使用及都市設計管制 6. 公共設施計畫 7. 交通系統計畫 8. 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1. 事業及財務計畫 1. 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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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定 高 雄 市 高 雄 硫 酸 錏 廠 及

鄰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說 明 書

1. 緒論

1. 計畫緣起

2. 計劃位置及範圍

1. 高雄硫酸錏廠及鄰近地區主要計畫

1. 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2. 道路系統計畫

3.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計畫

4. 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1. 計畫原則

1. 計畫原則

2. 商業區劃設原則

3. 公共設施劃設原則

1. 實質發展計畫

1. 計畫性質

2. 計畫年期

3. 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

4.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

5. 土地使用及都市設計管制

6. 公共設施計畫

7. 交通系統計畫

8. 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1. 事業及財務計畫

1. 事業計畫

2. 財務計畫

附件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件二 都市設計規範

1. 緒論

1. 計畫緣起

高雄都會區近年來工商業發展非常迅速,已成為台灣重化工業及航

運中心。在南部區域計畫中,亦將高雄定位為區域中心,都市發展亦由

高雄港區及其附近一帶為基點向外擴大,向東沿縱貫公路朝鳳山方向擴

張,向北沿重要幹道延伸至楠梓,向南則沿台 17 號公路(中山路)延伸

至林園。高雄市中心商業區則已由原先之鹽埕區向南延伸至前鎮與苓

雅區之大統及愛買商圈一帶,高雄硫酸錏公司(以下簡稱高硫公司)之

廠區即位於此向南發展之主軸上,距離三多路之愛買商圈僅 1.3 公里

,且未來捷運紅線 R7 車站,正位於廠區之西側,若經適當規劃應可

成為高雄市之未來商業活動中心。

高雄市政府及民意皆希望高雄硫酸錏公司進行遷廠,一方面可減少

工業污染,另者可延續南向發展主軸。因此高雄市政府乃於 81 年 7 月

提議將高硫公司現址廠區及鄰近土地變更使用。高硫公司除積極辦理遷

廠計畫外,並鑑於現址廠區面臨 50 米寬之中山三路,在考量配合高雄

市商業及未來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之政策,乃提出本計畫案。

2. 計畫位置及範圍

本計畫區屬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位於高雄勞工公園南側,台塑

前鎮廠東側及聯勤 205 兵工廠北側(參見圖 1-1)

計畫範圍為高雄硫酸錏公司廠區現址及其週邊地區,包含中山三

路以東,民瑞街與民裕街以南,一心一路以西及聯勤兵工廠及中

國石油化工廠以北所圍之街廓;計畫區總面積約 23.64 公頃(參見

圖 1-2)

1. 高

雄硫

酸錏

廠及

鄰近

地區

主要

計畫

1. 土

地使

用配

置計

計畫區內土地主要作為商業區及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詳表

2-1、圖 2-1)。如下所述:

1. 商業區:作為區域性商業、服務使用之商業區。

2. 公共設施:設置 15 米以上主要道路及公園、綠地。

1. 道路:30 米、15 米道路各 1 條,20 米道路 2 條,原 10 米道路(民

裕、民瑞街)拓寬為 15 米道路 1 條。

2. 綠地:保留基地與住宅區間之原有綠地系統,此綠地未來可供細

部計畫道路通過,而不需再辦理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之手續。

3. 公園:為延續綠地並提供大型公園供活動者及居民使用,劃設公

園用地 2 處(公 1、公 2)。

4. 機關:配合聯勤總部需要,其參與重劃后發回土地於鄰接 205 兵

工廠之北側街廓劃設機關用地(機 1)。

表 2-1 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配置表

使 用 分 區 編號 面 積( ha) 比例(%)

商 業 區 12.65 53.51

10.99 46.49

綠地 2.66 11.25

公 1 1.06 4.48公園

公 2 1.54 6.52

道路 4.39 18.57

公共設施

機關 機 1 1.34 5.67

總計 23.64 100.00

註:1.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1. 道路系統計畫

以 4 條主要聯外幹道及 4 條區內聯絡道路,構成區內 3 個複合式

及 1 個單一式交通網路(詳表 2-2、圖 2-2)。

1. 主要聯外幹道:以北側一心一路(30M)、西側民權路(60M)、南側

中山三路(60M)以及基地內 30 米計畫道路作為聯繫南高雄市主要

放射及環狀道路系統的主要聯外道路。

2. 區內聯絡道路:以區外 15 米鄭和路及管仲路向區內延伸的 20 米

計畫道路,以及一心路南側連接 30 米道路之 15 米計畫道路,與

計畫區西北側鄰接住宅區的 10 米民裕街、民瑞街部分向區內拓寬

成 15 米道路,以為連接前述主要聯外幹道。

表 2-2 計畫區道路系統表

性質 編號 道路位置 區內路寬 長度 面積

(公頃)

一心一路 25M ─ ─

民權路 60M ─ ─

中山三路 50M ─ ─

主要

聯外

幹道

1001 30 米計畫道路(接光華路) 30M 805M 2.79

3001 鄭和路延伸計畫道路 20M 185M 0.37

3002 管仲路延伸計畫道路 20M 235M 0.45

4001 民裕、民瑞街擴寬 5M 5M 590M 0.30

區內

聯絡

道路

4002 15 米計畫道路(接一心路) 15M 315M 0.47

合計 4.39

註: 1.計畫道路實際長度及面積以實測為準。

2.民裕、民瑞街於區內擴寬 5M 為 15 米寬道路。

1.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計畫

1. 雨水下水道系統

計畫區之雨水下道系統將以即設之高雄市 2 號截水溝繼續予以延伸,2

號截水溝於收集計畫區北部地區排水至一心路(光華二路至廣州三街路段)

轉至計畫區內。

目前計畫區之截水溝為雙孔 4 公尺*4.5 公尺之矩型箱涵,利用原有一心

路進入計畫區細部計畫廣場用地內部分箱涵,並配合運河回填作為 30 米

寬之林蔭大道,而繼續將該矩型箱涵部分改道至 30 米道路且延伸至中山

三路作為計畫區之主排路(如圖 2-3 所示),計畫區各街道則以側溝收集地

表逕流雨水後流入主排水路。

2. 污水下水道系統

配合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之管線配置,計畫區內之污水將處

理至符合高雄市污水下水道放流水標準後,以專管收集後

至 30 米寬之林蔭大道主管線上,再導入中山三路與已設立

之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銜接(如圖 2-3 所示),目前臨計畫

區最近之接點位置為中山三路(前鎮變電所至硫酸錏廠大門

間)污水下水道管線,其管線中徑為 400 公釐,應可容納計

畫區所產生之污水量。

1. 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本計畫區之開發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

理,因此區內公共設施屬重劃共同負擔部份,應於商業區開發前完成

興闢,停車場及廣場則期配合於第 1、2 期開發。本基地預計分 3 期,

以 8 年時間開發完成。其中發回高硫公司之商業區(編號 1)預定於第

1 期開發購物中心及商務旅館部分,商務大樓(編號 2)則視市場狀況

於第 3 期開發;其餘商業區(編號 2、3、4)於開發年期中逐年開發(參

見表 2-3)。

表 2-3 計畫區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分期(年) 使用分區 設施項目

1-3 4-6 7-8

百貨公司 ˇ

商店街 ˇ

商務旅館 ˇ

第四種商業區

(編號一)

商務大樓 ˇ

第四種商業區

(編號二、三、四)

區域性商業 ˇ ˇ ˇ

公共設施 ˇ ˇ

註:商業區與機關用地開發年期得視實際狀況予以調整

,不受本表開發年期限制。

1. 計畫原則

1. 計畫原則

1. 本計畫區面積共約 23.64 公頃,應依據主要計畫書第八章中回饋

計畫之原則,提供足夠之公共設施用地。

2.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計畫區應以商

業區面積之 12%劃設停車場用地。另依行政院改善停車問題方案

指示,增加 0.2 倍停車標準。

1. 商業區劃設原則

1. 配合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以中高強度開發為原則

本計畫區位於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預定範圍內,配合多功能經貿園區多

功能機能設施及未來引進活動之所需,本區將以中高強度使用為原則,

整體開發為第 4 種商業區。

2. 串接中山路、一心路,形成商業核心之都市意象

中山路及一心路為高雄市中心往南放射性主要道路之一,而本區為規劃

商業區。其中商 4 共規劃 4 個街廓,分別面臨中山二路、一心路及 30 米

新闢道路等街廓,面積共 10.50 公頃。此一規劃將可使中山路往東連接

一心路皆為商業區,形成一強烈的商業核心之都市意象。

3. 配合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管制

本計畫區劃設之第 4 種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

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商 4 建蔽率 60%、容積率

630%;機關用地建蔽率 40%、容積率 400%,……,以便於

未來高雄市建管機關整體管理。

1. 公共設施劃設原則

1. 停車場

(一)適度規模分設,減緩對週遭交通衝擊

本案劃設停車場用地 2 處共 1.52 公頃,其中靠中山路一處 0.80 公頃(停

二)。為避免進出停車場之車輛對面臨道路造成衝擊,其主要出入口以面

臨 20 米寬之道路為主,以降低對車流量之衝擊。另於一心路南側劃設一

0.72 公頃停車場(停 1),其出入口則面臨 15 米寬之道路為主。

2. 公園、綠地、廣場

1. 連繫商業區的延續性

公園為商業人潮休憩之結點,因此可配合利用綠地、開放空間等規劃人

行動線來延續商業人潮,並可結合廣場處塑造結點意象。

2. 形成綠意盎然開放空間,減低對建物產生之壓迫感

由於計畫區作為商 4 之使用,強度較高,高聳的建物將產生壓迫感,

因此除以較低的建蔽率 60%及公園綠地的規劃外,並劃設廣場以形成開

放空間,來減低建物產生之壓迫感。

3. 塑造景觀意象,提高民眾至此消費吸引力

公園及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的設計,將可塑造優良之景觀意象來連串

一心路、中山路與基地內的連續感。

4. 配合現有下水道系統,減少開發成本及困擾

基地現有下水道主幹管由一心路經過規劃之公園東緣進入中央 30

米道路,因此該公園亦配合下水道涵管位置而佈設。

1. 實質發展計畫

1. 計畫性質

本計畫案乃配合高雄市政府遷移工業區之政策,以促進高雄硫酸錏廠遷

離市區。並以原廠區配合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一併整體規劃作為商業

區、公共設施用地,以促進地區發展及健全南高雄市交通系統及都市發

展。

2. 計畫年期

本計畫案預計以 8 年時間完成開發建設工程。

3. 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

計畫區內第 4 種商業區除了發回給硫酸錏外,另有其他地主。硫酸錏整

體開發後,主要作為百貨公司,商店街、商務大樓及商務旅館等高強度

的商業使用,因此並無常住人口,而其尖峰小時所產生之吸引人口數為

19384 人。另其他地主於此商業區則主要作為區域商業使用其尖峰小時吸

引人口為 13560 人。

機關用地主要為聯勤使用,並無居住人口,僅平常洽公人員進出,其尖

峰小時所產生之吸引人口數為 1352 人。

表 4-1 計畫區居住及活動人口預估表

居住人口 尖峰人口

第 4 種 硫酸錏整體開發 -- 19,384

商 業 區 其 他 地 主 -- 13,560

機 關 1,352

4.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

計畫區內土地主要分為第 4 種商業區、機關用地,及道路、公

園、綠地、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詳圖 4-1)。

1. 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之規定,停車場面積至少為商業區面積之

12%,

另依「停車場問題改善方案」增設 20%,即應設 1.52 公頃。

2. 聯勤於重劃後發回機關用地,扣除應有之公共設施后,預估可發回 1.34

公頃。

表 4-2 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配置表

使用分區 面積(公頃) 比 例

第 4 種商業區 10.50 44.42%

13.14 55.58%

綠地 2.66 11.25%

停車場 1.52 6.43%

公園 2.60 11.00%

廣場 0.63 2.66%

公共設施

道路 4.39 18.57%

(累計) (11.80) (49.91%)

機關 1.34 5.67%

總 計 23.64 100.00%

註: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伍、土地使用及都市設計管制

1. 使用強度

計畫區內商業區土地為第 4 種商業區,另尚有機關、公園、停車場等公

共設施用地。依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定,計畫區內使用強度如下

表:(詳圖 4-2)

表 4-3 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分配表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第四種商業區 60% 630%

機關用地 40% 400%

公園用地 15% 45%

平面使用 10% 附屬設施 20% 停車場用地

立體使用 80% 960%

2. 土地使用管制

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依附件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實施辦理。

3. 都市設計管制

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納入實施都市設

計範疇,土地開發規劃及建築設計依附件二「都市設計規範」實

施辦理。

陸、公共設施計畫

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除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外,另增設停車場 2 處

(停

1. 停 2)、廣場 1 處(廣 1)。(詳圖 4-1)

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等)不得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

用;停車場之興建,應考量兼顧停車功能及景觀之維護問題。同

時,公園、綠地可供人行使用,公園、綠地及停車場用地並可作

為公車停車灣之用,無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手續。

表 4-4 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分配表

面積(公頃) 百分比一(%) 百分比二(%)

綠地 2.66 20.24 11.25

0.72 5.48 3.04 停車場(停 1)

(停 2) 0.80 6.09 3.39

公園(公 1) 1.06 8.07 4.48

(公 2) 1.54 11.72 6.52

廣場(廣 1) 0.63 4.79 2.66

道路 4.39 33.41 18.57

機關(機 1) 1.34 10.20 5.67

合計 13.14 100.00 55.58

註:百分比一為佔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比例,百分比二為佔計畫區總面積

比例。

柒、交通系統計畫

本計畫區因採大街廓規劃,配合其主要計畫之區內聯絡道路及區外聯外道

路,為避免增加路口造成交通衝擊,故無增設小於 15 公尺之道路。其主要

道路如表 4-5 所示:

表 4-5 計畫區道路系統表

性質 編號 道路位置 區內路寬 長度 面積

(公頃)

一心一路 25m -- --

民權路 60m -- --

中山三路 50m -- --

主要聯外

幹道

1001 30 米計畫道路(接光華路) 30m 805m 2.79

3001 鄭和路延伸計畫道路 20m 185m 0.37

3002 管仲路延伸計畫道路 20m 235m 0.45

4001 民裕、民瑞街擴寬 5m 5m 590m 0.30

區內聯絡

道路

4002 15 米計畫道路(接一心路) 15m 315m 0.47

合計 4.39

註: 1.計

畫道

路實

際長

度及

面積

以實

測為

準。

2.民裕

、民

瑞街

於區

內擴

寬5m

成為

15米

寬道

路。

捌、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本計畫區之開發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因此區內公共設施屬重劃共同負擔部份,應於商業區開發前完成興闢,停

車場及廣場則期配合於第 1、2 期開發。本基地預計分 3 期,以 8 年時

間開發完成。其中發回高硫公司之商業區(編號 1)預定於第 1 期開發購物

中心及商務旅館部分,商務大樓(編號 2)則視市場狀況於第 3 期開發;其

餘商業區(編號 2、3、4)於開發年期中逐年開發(參見表 4-6)。

表 4-6 計畫區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分期(年) 使 用 分 區 設施項目

1-3 4-6 7-8

百貨公司 ˇ

商店街 ˇ

商務旅館 ˇ

第 4 種商業區

(編號 1)

商務大樓 ˇ

第 4 種商業區

(編號 2、3、4)

區域性商業 ˇ ˇ ˇ

公 共 設 施 ˇ ˇ

註:商業區與機關用地開發年期得視實際狀況予以調整,不受本表開發年期限

制。

1. 事業及財務計畫

1. 事業計畫

本計畫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自願捐贈負擔

比例規定,自行依法申請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各項公共設施

用地應由開發者開闢完成,至少施作簡易設施後,捐贈予高雄市

政府。

本計畫區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後,其開發及捐贈市府土地之期限,

應依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有關鼓勵發展型商業區之通案規定辦

理,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且不得

再要求變更為商業區。

1. 第 4 種商業區

一處街廓由高硫公司整體開發,其餘街廓交由各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

發。

2. 機關用地

由聯勤自行開發。

3. 公共設施用地

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並不得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申請作多目標

使用。

貳、財務計畫

一、開發成本

建設經費預估如表 5-1。

表 5-1 計畫區初步開發成本預估表

單位:萬元

項 目 面積(公頃) 開發經費(萬元) 備 註

雨污水下水道 23.64 27,030

整地工程 23.64 2,865

停車場(1) 0.80 640

停車場(2) 0.72 576

公園 2.60 2,285

綠地 2.66 1,330

廣場 0.63 693

道路(30M) 2.81 5,995

道路(20M) 0.82 533

道路(15M) 0.77 385 配合拓寬

合計 42,332

註 1: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註 2:道路含管線費用。

二、開發效益

(一)政府利益:

政府部門將可因本案之開發獲致下列收益:

1. 增加政府稅收:本計畫若能如期開發完成,於基礎設施完成後,

估計將可使政府每年獲得包括地價稅、房屋稅等約 1,300 萬元以

上,且隨商業設施營運而逐年增加稅收,在全面營運後,預估高

雄市政府每年可徵繳拾餘億元稅收。本計畫產生的政府稅收增益

預估詳見表 5-2。

2. 減少公共設施之土地征收補償費:經由市地重劃后之公共設施由

地主負擔興闢費用,政府不須支付公共設施用地征收補償及興闢

費用。

表 5-2 政府稅收增益預估表 單位:萬元

項 目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地價稅 12189 12798 13437 14110 14816 15556 16334 17151

房屋稅 0 0 0 12903 12473 17078 16480 23986

營業稅 0 0 0 119335 130075 178654 194732 239870

總 計 12189 12798 13437 146348 157364 211288 227546 281007

市 稅 13543 14220 14931 88248 93972 123689 131995 162978

註:表內數字為推估值,供參考之用。

(二)公共利益:

本案開發完成後可提供下列多項公共利益:

1. 增加購物及休閒選擇:本計畫將提供大型購物中心、商務旅館、

商業辦公大樓及商業區,可提供高雄市及鄰近地區居民更多的消

費選擇。

2. 促進前鎮工業區土地資源再開發,均衡都市發展:本計畫開發完

成後,可結合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加速南高雄都市空間結構轉

型,共創前鎮地區發展新機。

3. 本計畫開發完成後,可提供許多三級產業就業機會。

4. 本開發案具有示範作用,將可帶動鄰近工業區土地的轉型再開

發,提高地區整體土地之利用價值。

5. 本計畫以新型綜合性工商服務機能定位,可助益高雄市提昇國際

地位及國際形象,展現新猷。

附件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之合理使用,並引導南高雄市

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第 1 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30 及 31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下:

1. 本計劃區:本細部計畫公告實施管制範圍內之地區。

2. 停車空間:道路外供停放汽車或其他車輛之空間。

3. 裝卸車位:道路外供貨車裝卸貨物之場所。

4. 使用組:為土地及建築物各種相容或相同之使用彙成之組別。

5. 附條件允許使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須經高雄市政府核準者。

6. 其餘未在此要點定義之用語,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等

相關法令為準。

第 3 條 本計畫區內商業區依使用性質及強度劃分為第四種商業區,詳如

附圖。

4. 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組別如下:

1. 第 1 組:教育設施

1. 學前教育設施

2. 學術研究機構

1. 第 2 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下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1. 戶內遊憩設施

2. 公園、兒童遊樂場

3. 籃球場、網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

1. 第 3 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1. 醫院、診所、助產室(但不包括傳染病及精神病院)

2. 衛生所(站)

3. 醫事技術業

1. 第 4 組:社會福利設施

1. 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

2. 其他公益性社會機構

1. 第 5 組:社區通訊設施

1. 郵政支局、代辦所

2. 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1. 第 6 組:社區安全設施

1. 消防隊(分隊部)

2. 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3. 民防指揮中心

1. 第 7 組:公用事業設施

1. 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2. 捷運場站設施

3. 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電視

4. 電信機房

5. 自來水配水設備

6. 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1. 第 8 組:公務機關

1. 各級行政機關

2. 各級民意機關

3. 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

4. 其他公務機關

1. 第 9 組:人民團體

1. 職業團體

2. 社會團體

3. 政治團體

1. 第 10 組:社教、展示設施

1. 圖書館

2. 社會教育館

3. 藝術館、美術館

4. 紀念性建築物、陳列展示館、展覽交易設施

1. 第 11 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集會場所

3. 文康活動中心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5. 其他文康設施

1. 第 12 組:百貨零售業

1. 飲食成品

2. 日用百貨

3. 糧食

4. 獸肉、蔬果(應符合分級包裝完畢)

5. 中西藥品

6. 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

7. 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

8. 水電器材

9. 古玩、藝品

10. 地毯

11. 鮮花、禮品

12. 鐘錶、眼鏡

13. 照像器材

14. 縫紉用品

15. 珠寶、首飾

16. 獵具、釣具

17. 呢絨、綢緞及其他布料

18. 皮件及皮箱

19.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

20. 茶葉及茶具

21. 集郵、錢幣

22. 種子、園藝及其用品

23. 觀賞魚類

24. 瓷器、陶器、搪器

25. 空氣調節工程器材

26. 電器、自行車其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27. 音響視聽器材及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

28. 汽車、機車、機械器具及其零件、附屬用品等之出售展示(不包

括修理)

29. 科學儀器

30. 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

31. 傢俱、裝潢、木器、籐器

1. 手工藝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第 13

組:量販、超市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第 14

組:餐飲業冰果店糕餅、點心店飲食店自助餐廳餐廳咖啡館茶藝

館第 15 組:特種零售業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油漆、塗枓、顏

料、染料建築材料觀賞鳥類飼料觀賞動物類醫療用品及特殊環境

衛生用藥農藥第 16 組:服務業洗衣理髮、美容織補傘、皮鞋修補

及擦鞋修配鎖自行車修理小說、錄影節目帶出租職業介紹所、僱

工介紹所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裱褙(藝品裝裱)橋棋社照相及軟

片沖印業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第 17 組:事務業買賣、租賃、

經紀業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2. 開發、投資公司

3. 貿易業

4. 經銷代理業

5. 通訊社、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

6. 廣告業

7. 徵信社及保全業

8. 資訊業

9. 顧問服務業

10. 速記、打字、晒圖、影印、複印、油印及刻印業

11. 翻譯業

12. 代書、公證業

13. 星象堪輿業

14.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15. 其他工商管理服務業

16. 律師

17. 建築師

18. 會計師

19. 技師

1. 第 18 組、金融保險業

1. 銀行、合作金庫

2. 信用合作社

3. 農會信用部

4. 證券經紀業

5. 信託投資業

6. 保險業

7. 證券交易所

1. 第 19 組:娛樂、健身服務業

1. 戲院、劇院、電影院

2. 歌廳

3. 夜總會、俱樂部

4. 廣播公司、電視公司

5. 兒童樂園

6. 電動玩具店

7. 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

8. 舞場

9. 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等運動比賽練習場地

10. 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

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

11. 保齡球館、撞球房

12. 溜冰場、游泳池

13. 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1. 第 20 組:特種服務業

1. 酒店、酒家、酒吧

2. 舞廳

3. 特種咖啡室

4. 按摩院

二十一、第 21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1. 貨櫃、貨運業辦事處

2.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辦事處

3. 旅遊業及遊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

4. 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5. 報關行、快遞辦處

6. 船務代理業

22. 第 22 組:批發業

1. 疋頭、服飾品

2. 日用飲食品

3. 金屬器材

4. 機械及及電氣器材

5. 建築材料

22. 第 23 組:旅館業

1. 旅館

2. 觀光旅館

3. 國際觀光旅館

22. 第 24 組:住宅

1. 獨戶住宅

2. 連棟住宅

3. 集合住宅

5. 本計劃區內第 4 種商業區為供全市及區域性之主要商業、服務業、零售

業、休閒娛樂業及有關商業活動使用所劃定之商業區。其容許使用組別

如下:

1. 第 4 種商業區(編號 1)以供百貨公司、商店街、商務旅館、商務大樓

使用,其允許使用組別:

第 5 組:社區通訊設施

第 6 組:社區安全設施

第 10 組:社教、展示設施

第 12 組:百貨零售業

第 13 組:量販、超市業

第 14 組:餐飲業

第 16 組:服務業

第 17 組:事務業

第 18 組:金融保險業

第 19 組:娛樂、健身服務業(附條件允許使用,須經高雄市都市 設計

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 21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第 23 組:旅館業

2. 第 4 種商業區(編號 2、3、4 作為區域性商業使用)

1. 允許使用組別

1. 第 1 組:教育設施

2. 第 2 組:社區遊憩設施

3. 第 3 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4. 第 4 組:社會福利設施

5. 第 5 組:社區通訊設施

6. 第 6 組:社區安全設施

7. 第 8 組:公務機關

8. 第 9 組:人民團體

9. 第 10 組:社教、展示設施

10. 第 11 組:文康設施

11. 第 12 組:百貨零售業

12. 第 13 組:量販、超市業

13. 第 14 組:餐飲業

14. 第 16 組:服務業

15. 第 17 組:事務業

16. 第 18 組:金融保險業

17. 第 21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18. 第 22 組:旅館業

19. 第 24 組:住宅

1. 附條件允許使用(須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

1. 第 7 組:公用事業設施

2. 第 15 組:特種零售業

3. 第 19 組:娛樂、健身服務業

4. 第 20 組:特種服務業

5. 第 22 組:批發業

6. 本計劃區第四種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應按下列規定留設停車位。若設置

標準與相關法規相異者,依較嚴格之法令從之。

1.

2. 汽車停車位依下表準標設置:

類別 使用組別 設置標準

第 1 類 第 13 組

第 14 組

第 19 組

第 20 組

第 23 組

100m2一輛

第 2 類 第 10 組

第 11 組

第 12 組

第 15 組

第 16 組

第 17 組

第 22 組

第 24 組

150m2一輛

第 3 類 第 1 組

第 2 組

第 3 組

第 4 組

第 5 組

第 6 組

第 7 組

第 8 組

第 9 組

200m2一輛

第 18 組

第 21 組

註:1.汽車車位尺寸按相關法規規定

3. 機車停車位

1. 機車停車位之數量

按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位之 2 倍計算該宗建築基地所需設置之

機車停車位。

2. 機車停車位尺寸

最小長度為 2.2 公尺,寬度為 90 公分。

6. 本計劃區內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及面積達 5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一宗建

築基地,其停車空間之出入口臨接 20 米以上道路者,不得直接以該道路

為車輛進出場等候空間,需留設長度不得小於 12 米、寬度不得小於 6 米

之等候空間。

7. 本計劃區內商業區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離街裝卸場:

1. 裝卸車位數量

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0 平方公尺者,設置 1 標準裝卸車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達 2000 平方公尺者,設置 2 標準裝卸車位;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達 3000 平方公尺者,設置 3 標準裝卸車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每增加 2000 平方公尺,應增加 1 標準裝卸停車位。一大貨

車裝卸車位得以 2 個標準裝卸車位計算之。

2. 裝卸空間標準

1. 標準裝卸車位尺度:長度 6.0 公尺,寬度 2.5 公尺,淨高 2.7 公

尺。大貨車裝卸位長 13 公尺,寬度 4 公尺,淨高 4.2 公尺。

2. 前述最小空間不包括車道操作空間及裝卸平臺等空間。

3. 裝卸空間之四周鄰接其他基地時,應設置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

理。

4. 裝卸空間不得佔用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

6.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相關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公佈后,本計畫區內土地使

用從其規定實施管制。

附件二 都市設計規範

為確保本計畫區未來開發品質及維護都市景觀及環境,並

引導南高雄市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1. 本設計規範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辦理之。

2. 本規範用語定義如下:

1. 本計劃區:本細部計劃公告實施管制範圍內的地區

2. 開放空間:建築基地內連通道路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空間

3. 停車空間:道路外供停放汽車或其他車輛之空間

4. 其餘未在此規則定義之用語,依建築技術規則為準

1. 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審查時,應具備申請書、設計委託書、建築開發計

劃書及設計圖樣。

第 4 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及簽章。

2. 設計人之姓名、地址、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3. 設計標的的座落及用途。

第 5 條 一宗建築基地面積在 5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建築開發,應提出建築開發計畫書,包括設計目

標、設計構想及必要的環境影響分析,環境影響分

析應視個案提出有關交通、景觀或其他之影響說

明。

第 6 條 設計圖說應能清楚表達設計概念,所需內容如下:

1. 設計標的位置圖。

2. 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300,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說

明建築外部空間處理,並解釋出入口、通道、圍籬、停車場等候

空間位置與周圍道路動線之連繫關係。

3. 量體關係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200,以簡單透視圖、模型,表達

建築物量體之組合方式與主從關係,並表達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

關係。

4. 建築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200,以平面、立面或剖面圖表達建築

物內部之動線連繫、空間組織、形式及其與周圍建築立面層次之

相互配合關係,並說明外部材料之質地與色調方案,與門窗開口

方式。

5. 主要開放空間設計圖:比例尺 1/100,說明開放空間中供活動、停

留的地點,並解釋其與建築物之關係,以及說明其舖面與植生材

料。

7.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受理申請都市設計審查機關,進行審查時,得通知

設計人來局說明其設計構想,審查完竣後,即提高雄市都市設計審查主

管單位審核。

第 8 條 高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查主管單位審核時,得請設計人列席說明。

第 9 條 高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查主管單位認為申請

案件不合本地區都市環境者,應將其不合原因或修

正建議一次列舉通知申請人,供其修改後,再提複

審。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 6 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

事項,送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規定

者,工務局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第 11 條 計畫區內將來建築發展時,建築量

體配置應考量公共安全及都市防災,量體集

中之街廓規定其沿街面退縮及騎樓管制,並

應儘量貼近停車場用地,以利有效疏散交通

動線。其建築設計應先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審議通過。

12. 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開放空間應儘量面臨道路留設。

2. 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考慮能與現有公園、廣場或步道等連接。

3. 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12. 鄰接廣場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至少需有一出入口面對廣場,應配合開

放空間及人行步道之整體設計。

13. 本計劃區之 1 宗建築基地面積達 5,000 平方公尺以上,其所需留設之法定

空地須有一面積達所需留設法定空地面積之 1/5,短邊寬度至少為 20

米,並設通路與公共道路、廣場或綠地相連通,作為開放空間,以供公

眾使用。

14. 依第 13 條規定所留設之開放空間達 400 平方公尺以上時,其空間設計之

穿越動線應集中設置,以保持開放空間之完整。

15. 本計劃區內鄰接 20 米以上道路之建築用地,其無指定人行道之部份須退

縮 4 米作為人行空間以供公眾使用,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在本計劃區內鄰接 20 米以上道路及鄰接綠地之建築基地,需設置騎樓或

有遮簷人行步道,單面臨街之建築基地其應設騎樓長度至少為該沿街面

長之 80%,二面臨街者其騎樓長度至少為沿街面長之 60%。騎樓寬度及

構造依高雄市騎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一宗建築基地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超過 2,000 平方公尺部

份,所留設法定空地綠覆率應達 50%以上,未達 2,000 平方公尺者,其所

留設法定空地綠覆率應達 35%以上。一宗基地應分別計算,整體規劃。

本計劃區內停車空間為平面停車型式者,其綠覆率應達 35%以上。

建築基地前院或側院留設 4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者應自相鄰道路境界線

起算 1.5 公尺範圍內栽植開展型喬木行道樹。

停車場與場外道路連通的通路需有供人行的步道。

本區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

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申請開發之一宗土地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用地,面臨 20 米

以上道路之 1 樓臨街面需有 30%以上的牆面為有照明之櫥窗。

16. 申請開發之一宗土地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需在開放空間上每

160 平方公尺設置垃圾桶及座椅一,及其他必要設施,以供公眾使用。

17. 照明設施應整體規畫,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夜間照明不得小於 6 勒

克斯。

18. 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不得面對主要道路、廣

場、綠帶設置。若在基地條件不許可下,需以植栽對器械設施做美化工

作。

19. 屋頂水箱、冷卻塔之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設計為原則。

20. 變電站周圍之建築基地應退縮 10 米建築。

21.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經審查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得不適用本規則全部或部份之規定。

22. 為促進本地區之生活環境,審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修正補充本設計規。

高雄市都市設計管制法令公佈后,本計畫區內都市設計從其規定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