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医療における リーダーシップとフォロワーシップ...救急医療における緊急事態 • 院内急変対応 - 緊急コール - 手術室内 • 院外重症症例対応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 相關子法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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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子法規運用
報告人:李怡農
今天多用心,明天才安心
緊急醫療救護法- 84 年公佈實施
• 完成建置中央緊急醫療指揮中心及六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指揮中心( EOC )。
• 委託台大及成大醫療團對建置 “國家級災難醫療救護隊”,該兩隊曾於 93 年底赴印尼協助海嘯災後醫療。
緊急醫療救護法- 84 年公佈實施• 因應化災,核災,建置化災、核災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整合化災與輻傷醫療服務,成立六個區域協調中心
• 成立毒藥物諮詢檢驗執行中心• 成立緊急醫療特定解毒劑管控中心
• 建置週產期緊急醫療轉診系統。• 健全空中緊急醫療救護服務品質。
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源起• 跨縣市災難應變有待加強
• 92 年 3 月,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 92 年 4 月, SARS 事件• 92 年 8 月,台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
• 醫院應變能力不足• 94 年 1 月,邱小妹不當轉診事件
• 救護車管理有待加強• 95 年 3 月,台中縣救護車載送病患致死事件
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
民國 96 年 7 月通過
• 本計畫之醫師,護理人員資格:• 醫師資格以急診,家醫,內,外,婦,兒專科醫師者為限,以具有急診專科醫師者為優先,上開醫師需完成高級心臟救命術( ACLS )訓練
• 護理人員需完成急診創傷訓練課程( ETTC )
修正重點 - REOC• 強化中央衛生機關對災難之反應力及行動力,委託醫療機構設置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REOC) ,以利 24 小時監控災情及迅速反應。(修正條文第 5 條及第 9 條)• 執掌:災情監控,掌握緊急醫療資訊,資源狀況及建置資料庫,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災害演練,跨縣市災難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線源,協助調度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處理大量傷病患
修正重點 - REOC• 試辦期間: 94 年至 96 年止 (依健保六個分區設置)
• 目標為:• 掌握各區緊急醫療資源狀況,提供正確迅速之醫療資訊
• 即時監控災難之發生• 強化緊急醫療網之運作效率• 發展災難緊急醫療應變措施,訓練相關應變人員
修正重點 - 救護車• 民間救護車 → 消防衛生機關以外救護車
• 救護車品管(第 16 條)• 受託人負連帶責任(第 16 條)• 授權地方訂定救護實行計畫(第 6 條)• 以後設立救護車要繳錢了(第 55 條)• 加重處罰! (第 41 條)• 遇有傳染病亦需通報救護車主管機關(地方衛生機關) (第 19 條)
• 救護車 e 化作業(於偏遠地區試辦中)
修正重點 - 提升到院前品質•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24 條)
• 訓練內容,機構,時數,證書格式,救護範圍
• 師資訓練及訓練機構申請核定納入規範• 針對現行實務上之疑義及保障救護技術員權益,加強控管與提醒機制
• 醫療指導醫師管理辦法(第 25 條)• 試辦期間: 95 年至 96 年底 ( 衛生署出錢 )
修正重點- 提升到院後品質• 第 36 條
• 規定醫院建立緊急傷病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
• 規範醫院間之轉診• 第 38 條:建立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制度• 第 56 條:緊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改善
• 運用醫療發展基金獎勵• 假日救護站,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
關於轉診病人• 醫療法 73 條:如無法處理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時先與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緊急醫療救護法 36 條: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
• 緊急醫療救護法 42 條: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對醫院開罰,行為人亦需受罰( 48 條)
關於轉診病人• 緊急醫療救護法 38 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服務
• 訂定醫院處理急重症能力分級標準 ( 特別針對 trauma , AMI , stroke center)
• 已試辦急救責任醫院分及試辦計畫
96 年度重度急救責任醫院• 台大• 台北榮總• 台中榮總• 高雄榮總• 成大• 林口長庚• 高雄長庚
• 中國附醫• 奇美• 馬偕• 高醫附醫• 彰基• 童綜合
中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之任務• 設有急診室與急診醫學科, 24 小時專科醫師駐診
• 設有督導急診品質之委員會• 定期提報品質指標及改善辦法• 訂有大量傷患,家暴,性侵害,兒少,傳染病之各項通報及處理機制
• 遇有大量傷患,配合衛生機關調度• 參與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並提供緊急救護技術員至醫院實習及線上醫療指導
中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之任務• 重度除特殊情形不得轉診病患至他院• 處理後病情穩定,需後續特殊設備之照顧
• 處理後病情穩定,本人同意轉回原就診醫院
• 病情為中度,告知及取得同意
• 除一般急救外,應負責收治單純骨折,急性腹痛之外科手術,並能給予急性心肌梗塞之急救及血栓溶拴劑治療
中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之人力• 急診專任專科醫師係指在急診部門服務急診病患為主,不收治住院病患之專科醫師,且每週門診不多於兩次
• 各級醫院設有一定專任醫師門檻,服務量達到一定數量必須再增加醫師人力
• 24 小時會診科別比照醫院評鑑之標準設置,並要求會診時間
未來規劃• 兒科專科醫師納入分級標準• 加護病房之病床調度與品質
緊急傷病患轉診辦法(草案)• 參考加拿大• 以病人利益為最大考量• 納入告知後同意之精神
• 轉診風險之告知• 自動離院風險之告知
• 轉診醫院間應有聯繫及紀錄• 緊急傷病患不包括已住院之病患
醫院執行緊急傷病患轉診辦法• 醫院應針對緊急傷病患調度人力設備,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協助轉診
• 判斷緊急傷病患轉診應為負責診治之專科醫師
• 醫院需定期提報轉診資料• AAD 病患請求轉院,仍應比照轉診病患提供協助
醫院執行緊急傷病患轉診辦法• 建立轉診網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劃分責任區,跨縣市由衛生署指定
• 醫院轉診應由醫師對醫師交班• 優先轉入約定轉入醫院,約定轉入醫院不得拒絕
沒有蘿蔔,只有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