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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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第五章. 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高职生成功之动力源泉. 实践问题一. 某单位有一房屋装修工程,将其工程以全包方式包于李某,此时正值学生放暑假,李某到某高职学院临时找来学室内装饰专业的学生小王到李某施工现场帮忙。在此期间,小王施工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小王想了解:李某与某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他与包工头李某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他能不能按照 《 劳动法 》 要求赔偿?. 第五章. 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高职生成功之动力源泉. 实践问题一.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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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第 六 章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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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有一房屋装修工程,将其工程以全包方式包于李某,此时正值学生放暑假,李某到某高职学院临时找来学室内装饰专业的学生小王到李某施工现场帮忙。在此期间,小王施工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小王想了解:李某与某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他与包工头李某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他能不能按照《劳动法》要求赔偿?

实践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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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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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清楚小王想了解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有何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与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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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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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我们一般讲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概念,即不包括一般的雇佣关系,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第三,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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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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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是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工具修理等等;另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如饮食,理发,旅客乘车、船、飞机旅行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两种表现形式都会形成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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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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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签订的合同不一样。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志是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则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劳动法》特定的内容,而劳务合同则不必要。 第二,主体不一样。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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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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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用用人单位也只是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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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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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适用的法律不一样。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本案例中李某与某单位之间无劳动关系,高职学生小王与包工头李某之间只是一个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小王不能按照《劳动法》进行赔偿,而只能按民事损害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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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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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毕业生小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李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公司回答不行,否则就拒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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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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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问题二

毕业在即,就业矛盾又十分突出,小李不得已在承诺书上签了字。小李在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如果小李因签订了这份承诺书造成了损害,其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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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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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协议时是平等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合同。具体表现在: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以劳动力市场主体资格出现,互不隶属。第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劳动合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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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原则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协商,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是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具体体现为:第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一方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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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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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真实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要语言表达明白,避免歧义。第三,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及形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定条款必须具备。 违反上述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称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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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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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争议处理等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仅工作时间条款规定过长超过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这种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可按《劳动法》规定对工作时间条款进行修改,其余条款仍可继续执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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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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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小李问公司不签行不行,公司说不行,如果小李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李违心签下了承诺书。公司与小李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小李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签订的这份承诺书是无效的,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因此,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属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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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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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小李因签订了承诺书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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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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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问题三

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一些单位可能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辞退毕业生时以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躲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毕业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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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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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后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那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就可以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躲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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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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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只要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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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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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实践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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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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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问题四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如何搜集和保留有关证据呢?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搜集和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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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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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实践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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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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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 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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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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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 [2001]14 号)第 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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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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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问题五

高职毕业生小龚最近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龚想了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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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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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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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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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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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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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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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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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按规定时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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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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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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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