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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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軍事佔領面向下的. Updated 2005.02.10 by HoonTing. 探究台灣主權的相關領域. 平時 國際法. 戰爭法 佔領法. 政治 國內國際. 憲法學 法理學. 台灣主權. 歷史 台灣外國. 英美法. 地緣 戰略. 其他. 思 考: Taiwan Question 的重點. 軍事佔領 因素是主要、 中華民國 因素是次要. 軍事佔領因素. 中華民國因素 →國共內戰. 台. 北:日本、沖繩、北方四島被佔領經驗. 思考:. 西:中華民國委託佔領與流亡政府. 東:太平洋戰爭美國主要佔領國權力.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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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台灣法定地位與

主權問題

Updated 2005.02.10 by HoonTing

軍事佔領面向下的

Page 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探究台灣主權的相關領域

戰爭法

佔領法

平時

國際法憲法學

法理學

歷史

台灣外國

政治

國內國際

其他

英美法

台灣主權

地緣

戰略

Page 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Taiwan Question 的重點

軍事佔領因素是主要、 中華民國因素是次要

中華民國因素→國共內戰

軍事佔領

因素

Page 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東:太平洋戰爭美

國主要佔領國權力

西:中華民國委

託佔領與流亡政

北:日本、沖繩、北方四島被佔領經驗

南:菲律賓冗長的獨立建國經驗

思考:

「視野」決定結論與行動!

Page 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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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卿的發言

QUESTION: Recently the Chinese a touch bit nervous. Taiwan keep on saying that “we don’t need to declare independence because we are already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sovereignty because there are already some twenty six countries that recognize us, so many countries.” What does this mean to you? (我們不需要宣佈獨立,因為我們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且有 26國的承認)

Secretary Powell: Well, they can make these sorts of statements but o

ur policy is clear.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 And it is a policy that has allowed Taiwan to develop a very vibrant democratic system, a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provided great benefits to the people of Taiwan. (台灣並非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般的主權)

http://www.state.gov/secretary/rm/373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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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概念的探討

•對內最高: 以君主對內統治的絕對性為本質

布丹( Jean Bodin )

•對外平等 : 具有國際上不受制約的獨立性本質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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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國家主權

國民主權(人民主權)

國家主權=國民主權?

Page 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主權觀念的發展• 國家主權 所有權→莊園領主→民族國家→ Bodin, Hobbes→「神授君權」--為對外獨立自主的平等行動權

• 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原則): 啟蒙時代→洛克、盧騷→「天賦民權」→契約→演變為憲法學上的「制憲權」

(日本學界對麥克阿瑟憲法的耿耿於懷)

擁有制憲權是否代表擁有國家主權?非民主國家有無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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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國民主權與學術領域

教皇神權

君主王權

天賦民權

時間軸

十七世紀 :

1625 年 Hugo Grotius 《 De jure belli ac pacis 》, 1648 年《西發里亞條約》,開啟近代國際法秩序與主權國家體系

十八、十九世紀:

展開近代契約→憲章→憲法→民主

宗教改革+君主革命

個人主義+自由主義

國際法領域

憲法學領域

思想史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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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急起直追的視野!!

•思想史:國民主權→人民主權•憲 法:人民主權→制憲、修憲權

•       平時法:•    公法  •國際法    戰爭法 •    私法(衝突法)

主權因戰爭而移轉與重建

一般無主權問題故少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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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主權建立與移轉的課題

• 主權的建立--專制王權的統治、所有權

• 建立後又消失的可能性 --不動產所有權的比擬、期間:長、短、一瞬間?

• 主權建立後,原主權人聲明放棄,即自動歸於當地住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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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可以建立後再消失:——成為無主地, KMT 先佔權利即可成立。

主權可以打散再集結:——國家主權→人民主權→國家主權

主權不會消失:——只能移轉、擱置,不會消失。  故必定在某處、某國手中。

思 考:主權建立與移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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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先占( Occupation )•割讓( Cession )•征服( Conquest )•時效( Prescription )•添附( Accretion )

國民黨政權說擁有台灣主權,言說之「根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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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原則先占是在「無主地」上建立主權,條件為:(1) 必需有建立主權的意思表示(2) 所佔領者為「無主地」(3) 拋棄必需明確表示,否則不容別國主張主權(4) 實際而有效的佔領

--杜蘅之《國際法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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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原則在一塊領土上繼續及不受干擾的行使主權,條件:(1) 取得者必需是主權國家 行使主權而非行政權(2) 取得者必需不受干擾而繼續行使主權(3) 時間需相當長久「非記憶所及」(4) 若有其他理由說明主權,時效原則不被引用

--杜蘅之《國際法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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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命而難以理解的台灣?

中國打壓相當有效

無法加入聯合國

台灣關係法

中華民國

主權

獨立

麥克阿瑟委託佔領

舊金山和平條

約波茨坦宣言

台北和約

美中三公報

台灣問題白皮書

台灣不

是主權

獨立國

開羅宣言 長期戒嚴

聯合國2758 號

決議中美共同防禦協定

行政長官公署

馬關條約

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 中華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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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知的歷程

「探針時間」的啟發

何瑞元的方案

進一步來驗證

自我調整心態

Page 1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發  現˙台灣是太平洋戰 後美國委託之軍事佔領地

˙軍事佔領≠合法兼併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

˙中華民國 無台灣主權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 共和國

Page 2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軍事佔領解釋模型的淵源

1945年台獨先驅廖文奎

楊肇嘉

Richard W. Hartzell

(台灣女婿何瑞元)

Jeff G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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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主權歸屬理由的論述

提出人 論  述 說  明PRC 「固有領土說」

「繼承中華民國說」認為台灣是中國 固有領土的一部分。

ROC 「《開羅宣言》說」 認為依據《開羅宣言》,中華民國有權 接收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主權。

林滿紅 「條約自動接收說」 因為中華民國與日本 簽訂的《中日 合約》中,日本聲明放棄,所以簽約對方的中華民國 自然擁有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主權。

陸以正 「先佔原則說」 認為無論有無法理,中華民國 至少佔領台灣近六十年,可以依據國際法擁有 合法主權。

TI 「屬於全體台灣住民說」

認為日本一經放棄台灣主權,因未言明誰屬,自然屬於台灣全體住民。所剩下的,僅僅是透過發動制憲權進行台灣建國而已 。

--資料來源:何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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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空割讓( Limbo cession )並非特例

戰敗國聲明放棄,但未指明讓渡對方國。實例:美西戰爭西 班牙 1898《巴黎和約》 「放棄對古巴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二次大戰對 義大利 1947 《巴黎和約》 「義大利殖民地, 第 23 條, 1. 義大利放棄所有在非洲的義大利

領地,即利比亞、厄垂利亞與義屬索馬利亞的權利、名器。 2. 在最終處理之前,所謂的「領地」得繼續置於目前的行政管轄下。 3. 前述領有地必須經過蘇聯政府、 英國政府、美國政府、法國政府在本約 生效一年之內完成最終解決,即依據前述政府於 1947 年 2月 10 日之聯合聲明,以及其於附件十一所做之重申。」

二次大戰對日本 1952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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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未來歸屬的主張

方 案 評  估統一方案 屬於「併吞」,與台灣主流民意相 差太遠,尚有法律問題等。

走向獨立方案 美國不 接受(民族自決權)、聯合國傾向不接受(走向獨立)、中國 反對國際大 多數國家不 接受(主權獨立說)

已經獨立方案 美國不 接受(一邊一國)、 聯合國不 接受(已經獨立)、國際大多數國家不 接受(主權獨立說)。

聯軍方案 已無聯軍和相關組織,除美國外之 各國無急 迫感等。

聯合國方 案 中國是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不 易列入議題。

國際法 庭方案 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 難以成案。

美國 51州方案 要先經美國國 會通過為「合併領土」才能成為「州」,目前美國行政 部門還未顯示立場遑論國會,故言之尚早。

美國 管轄方案 符合一定條件者為美國「 未合併領土」,是何瑞元的重心。

--資料來源:何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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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原則--美國 聯邦法院判例

重  點 判  例 結  論闡明「軍事管轄權」 Ex Parte Milligan ( 1866 ) 美國對 於國外軍事佔領地,行政

部門有「軍事管轄權」

闡明「領土在締結和平條約時決定其命運」

American Ins Co. v. 356 Bales of Cotton ( 1828)

美國因戰爭 或條約所獲得之領土,其上之人民亦(至少暫時)轉移忠誠對象。

闡明「獨立關稅區」 Fleming v. Page ( 1850 ) 美國對佔領地有 專屬管轄權,其外國人民 進入此區或與當地人民進行交易、貿易須得到美國之 同意。

在 1819 年的 United States v. Rice一案中也討論到因軍事佔領而產生獨立關稅區的情形。(美國最高法 院判決)

闡明「美國國 會管轄領土之權利」 〔 182 U.S. 244, 268〕

Downes v. Bidwell( 1901 ) 美國國 會擁有管轄領土的無限權力,且有 管理權。

闡明「軍事政府下之 自治領土」

Neely v. Henkel( 1901 ) 被美國軍事政府佔領的土地,為美國軍事政府 管轄下之自治領土,具有「託管領土」的性質。

--資料來源:何瑞元

Page 2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軍事佔領實施原則項 目 說  明

主權歸屬 佔領不移轉主權(暫時信託佔領國)

佔領軍事政府 存續軍事政府 體系直至正式宣告才結束

人民效 忠 暫時效忠原則( temporary allegiance )-效忠佔領軍

地位 領土暫定狀態( interim status )

多國佔領 「主要佔領權」與「 次要佔領權」

徵兵 佔領軍不得向當地居民實 施徵兵制度

原有政府 體系 被佔領國司法、立法、行政體系繼續運作

國際之 貿易人格 「獨立關稅區」的觀念

法治程序 羅馬法中我是 羅馬人原則( civis romanus sum, I am a Roman Citizen ),即接受羅馬法保障

與佔領國(美國)關 係 列島性(相當於「外國」 foreign state equivalency )

領土割讓原因 領土割讓,包括:「因征服而割讓」 ( cession by conquest )、「因條約而割讓」( cession by treaty ),和「因條約而懸空割讓」(“ limbo cession” by treaty )等

--資料來源:何瑞元

Page 2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正確的提問導致正確的答案

不正確的提問徒讓思考混亂

質疑過「軍事佔領的法律效果」了嗎?

思 考

Page 2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你是中國人 嗎?

中國人

中華民國國民

華人

漢人

台灣人

Page 2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誰是中國人?

政治概念:中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文化概念:華人血緣概念:漢人

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政府管理下台灣區人民)

台灣人(台灣與附屬島嶼住民)

Page 2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考:中共國家主 席?大陸國家主 席?

• 中共:中國共產黨(政黨)• 大陸:中國大陸(地理)•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組織)• 內地:已經和中國統一

中共(政黨)國家主席(國家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家主席 (不通)

大陸(地理)國家主席

=中國大陸國家主席 (不通)

馬關條約後,  台灣是日本的外地日本是台灣的內地

佔領法:    外地:未合併領土內地:已合併領土

Page 3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Taiwan Question 時間原點• 1896 :馬關條約

• 1901 :辛丑和約(舊金山和約提到最遠的時間點)

• 1917:一次世界大戰結束

• 1945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 1952 :太平洋戰爭對日和平條約簽訂,結       束戰爭狀態

哪一個是台灣議題的時間原點?

Page 3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馬關條約》可否藉由聲明廢除?

• 處分性條約不能廢除。

• 除依據條約本身所規定的程序以外,不能單方面廢除。

Page 3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馬關條約》對台灣人國籍之安排

第五條: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均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 即各派大臣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中英香港談判也有「備忘錄」處理國籍問題

Page 3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但台灣住民哪一天回復中華民國國 籍?所根據的條約為何?

日期 根 據1945/12/05 宣布台灣人國籍改為中華民國國 籍1946/01/12 蔣介石總統訓令廢除《馬關條約》,台灣澎

湖回中華民國 管轄1946/01/20 行政長 官公署公告自光復日起恢復國籍1946/01/28 行政院 01297 號訓令「…茲國土重 光,其原

有我國國 籍之人民, 自 34年 10月 20 日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 籍」

沒有條約!也無明確時間!

Page 3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高中課本 國家的條件

a. 土地b. 人民c. 政府d. 主權

Page 3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國際法國家的條件

《蒙特維多國家權 利與義務公約》(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第一條:「國家具有國際法人 格,必須合乎以下四個條件,即• (a) 恆久的人口( a permanent population )、• (b) 固定的領域( a defined territory )、• (c) 政府( government ),以及• (d) 與其他國家 交往的能力(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

Page 3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國家 成立條件之比較

蒙特維多公約:

a 恆久的人口b 固定的領域c 政府 d 與其他國家 交往的能力(主動外交權)

高中課本:

a 人口b 土地c 政府 d 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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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循環論證的高中課本

《蒙特維多公約》∵a‧b‧c‧d ,→ ∴ e (國家人格即主權)

高中課本∵a‧b‧c‧e ,→ ∴ e (國家人格即主權)

因為我是國家,所以我是國家(循環論證)

Page 3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蒙特維多公約》四條件圖解

★與他國交往能力

(主權對外平等)

★政府(主權對內最高)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心、靈魂

身、肉體

國 家

Page 3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開羅會議開羅社交會議?

Page 4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所謂〈開羅宣言〉的實情與引用

˙宣言的效力-- 低於公約、條約

˙宣言的真實性--不存在˙ SFPT 中的 波茨坦宣言與台

灣無關! ˙輾轉引用的效力--無效˙直接引用的限制--條件限制嚴格

˙輾轉引用不存在物--無法使不存在事物變存在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SFPT

《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開羅宣言〉 (新聞公報 )Cairo Press Communique

根本不存在!

SFPT 中的 波茨坦宣言與台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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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引用的限制

第三節「條約解釋」第 31 條「(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 第 2項:「條約解釋之除了本文、前言與附件之外,還包括了(a)任何有關本條約擬定有關的協定,且被本條約所有相關國家所認可 ;

以及(b) 任何與本條約擬定有關的相關國家的 正式文書,且被其他國家所 接

受為與本條約有關的正式文件」

2. The contex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shall comprise, in addition to the text, including its preamble and annexes:

(a) 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b) 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

http://www.un.org/law/ilc/texts/treaties.htm#top

Page 4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 第 1 條( b):聯盟國承認日本與 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 完全主權。

• 第 2 條( b):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 第 4 條: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 處理日本財產的有效性。• 第 6 條( b):提到《波茨坦宣言》,只是有關日本軍隊撤回國。「 1945年 7月 26 日波茨坦宣言第九條關於遣送日本軍事部隊回國的 規定之尚未完全實施者,應實施之。 」

• 第 10 條:與中國有關 利益,最遠溯及 1901年 9月﹙指辛丑合約﹚。

• 第 21 條:中國受 益權,指向第 10 條、 14 條(日本財產)。

• 第 26 條:日本不得私自定優於本約條件的條約,否則 SFPT簽約國一體適用。

《舊金山合約》有關中國 或台灣有關1952.04.28 生效

Page 4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 第 2 條:承認遵循《舊金山合約》,並重申放棄台灣、澎湖及南沙、西沙的一切權利、名器與要求。

• 第 5 條:與 SFPT第 10 條同。• 第 10 條:國籍。• 第 11 條:有問題時,依據 SFPT規定解決。• 第 14 條:中英日文三版本,如遇解釋不同時,以英文版為準。

《台北合約》主要內容1952.04.28簽約生效

Page 4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太平洋戰爭戰 區劃分

台灣屬於聯軍中央太平洋戰 區

中國對台灣無戰功

Page 4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太平洋戰爭 後主要與 次要佔領權

SCAP General Order No.11945.09.02

f. 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e. 日本、南韓、菲律賓-------------- -- --- -美國太平洋陸軍總司令d. 日本委任統治地、琉球等太平洋島嶼------- -- --- -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c. (東南亞各島嶼)、緬甸、泰國、馬來等---- -- - -聯軍東南亞司令、澳洲總司令b. 滿州、北韓--------------------- -- --- -蘇聯遠東軍司令a. 中國( 滿州除外)、台灣、北緯 16 以北法屬印度支那---蔣介石元帥

Generalisomo Chiang Kai-Shek Order No.11945.09.09

I. 中國( 滿州除外)、台灣、北緯 16 以北法屬印度支那

This is order No. 1 of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to the Japanese forces 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degrees of north latitude, which were surrendered under the act of 9 September 1945. This order supplements the acts of surrender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and his General Order No. 1.

★主要佔領權:美國 ★次要佔領權:美國、 蔣介石、蘇聯、澳洲等

值得探討的課題

Page 4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1949 年 1月 21 下野、 1950年 3月 1 日復行視事

疑問:‧既然已經辭職,怎可再度就職?而美國 也不反對?‧麥帥指定台灣的軍事佔領是「蔣介石元帥」,故不管名義如何,性質上,蔣來台後,是否就任的是「台灣佔領當局領導人」,而非「中華民國 總統」?

思 考:蔣介石下野與復行視事

「中華民國」 早就被「蔣介石元帥」暗中改組為「委託佔領當局」?

Page 4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佔領法下中華民國 總統的地位• 中華民國 總統執行《舊金山和約》 USMG治理當局的職

權。他是民眾直選的「行政首長」,並非「高級行政長官」。

• The ROC Presidency exercises the SFP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under USMG. He is the directly-elec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He is not a High Commissioner.

• 在伊拉克,他是次於「高級行政長 官」 (Mr. Bremer) 之下,一直到佔領統治權歸還或由過渡政府的 總理所執行為止。即便如此,伊拉克仍舊在 USMG的斷領下。

• In the case of Iraq, it was under a High Commissioner (Bremer) until these occupational governing powers were given back or exercised by the Interim Prime Minister. However, Iraq is still under occupation by USMG.

資料來源: Jeff Geer

Page 4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主要佔領權」是美國的明 文規定

《舊金山和約》 23 條(甲) :

「本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的簽署國批准,和其他所有隨後批准而使本約生效的國家, 其批准文書正式存交美國政府, 包括做為主要佔領權 的美國(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和澳洲、加拿大、錫蘭、法國、 印尼、荷蘭王國、 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 列顛與北愛爾蘭王國。 …」

Page 4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受降=接收?

「接」就可以「收」?

軍事佔領 ≠ 合法併吞

Page 5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軍事佔領有何種法律效果?

權利?義務?

台灣人是否侷限於被佔領經驗,而無佔領經驗所以忽略了軍事佔領的法律效果?

Page 5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大西洋憲 章》1941.08.14

規範二次世界大戰聯盟國原則的 多邊條約

• 首先、兩個國家 不尋求任何領土的或其它方面的擴張( First, their countries seek no aggrandizement, territorial or other;)

• 其次、凡未經有關不希望看見發生任何與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志不相符合的領土變更( Second, they desire to see no territorial changes that do not accord with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

• 第三、尊重所有民族選擇他們願意生活於其下的政府 形式之權利;他們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奮其主權及自治權的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 ( Third, 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http://usinfo.org/chinese_cd/living_doc/BIG5/atlantic.htm

Page 5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戰爭與戰爭佔領效 果(一)戰爭結 果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

實體條

戰敗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戰勝國

Page 5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戰爭與戰爭佔領效 果(二)佔領

★ 與他國交往能力(監管)★ 軍政府→臨

時文人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

實體條

戰敗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戰勝國

Page 5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戰爭與戰爭佔領效 果(三)重建

★ 與他國交往能力(監管)★ 軍政府→臨

時文人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

實體條

主權恢復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戰勝國

Page 5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神隱少女》千と千尋の神隠し

忘記名字,靈魂也跟著迷路,就永遠回不了家!

Page 5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麥克阿瑟將軍的世界地圖

調整角度,就發展出「跳島戰略」

Page 5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軍事佔領是不是普遍的原則?

( a )時間上:軍事佔領是否已經過時?

( b )空間上:軍事佔領是否在各地實施?

Page 5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美國 陸軍戰地 手冊 FM 27-10(一)

353 顯著的制伏或征服( Subjugation or Conquest Distinguished )

• 對外戰爭中的 交戰佔領, 基於佔有敵方領土,意味被佔領地的主權不屬於佔領國。佔領本質上屬於暫時性質。

• 另一方面,制伏或征服也會意味主權的移轉,一般須以合併形式出現與通常是和平條約 的結果。當主權轉讓時,交戰的佔領 當然停止,此佔領地通常繼續被軍事機構所治理一段時間。

Page 5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354 顯著的民政治理下的友好領土( Friendly Territory Subject to 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Distinguished )

• 民政治 理是一種友好佔領狀態下,無論明示或暗示,基於和此地區外國政府所 簽訂的協議而建立的組織。此民政治理得執行通常為地方政府 功能的固定權力。

• 此民政治 理政府 通常在無敵軍佔領的狀態下建立。在此地區的政府無法 或無意承擔治理的責任時,通常需要建立民政治 理政府 。民政治 理政府 管轄的領土並不視為佔領。

• 若情況不允許和合法政府, 或與其他自敵軍解放的領土簽訂民政治 理協議,得在此地建立具有臨時與過渡性質的軍事政府 。但,應在最短期間最可能的條件下,與合法政府簽訂民政治 理協議。

美國 陸軍戰地 手冊 FM 27-10(二)

Page 6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從戰爭 開始到佔領結束各階段宣戰

戰爭結 束

佔領

和平條約

軍事政府

民政治 理政府

交戰佔領 Belligerent occupation

撤軍

友好佔領Friendly occupation

期限不一定 !

Page 6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戰爭法 vs 三民主 義

交戰佔領 Belligerent

occupation

友好佔領Friendly

occupation

期限不一定!

軍政

訓政

憲政

戰爭法 規定

由此看來,孫文革命,本意是對大清帝國進行「殖民地獨立戰爭」。因而設計合乎國際法中「戰爭法」的三個治理階段!換言之, ROC與大清帝國屬「國家繼承」而非「政府繼承」。

三民主 義設計

Page 6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基本模型

基本模型

戰勝國軍事佔領

主權暫時移轉

任命

「原狀恢復」事宜

公民投票新憲法

普選新政府

簽訂和平條約

戰事結束

臨時文人政府

新政府

原狀(主權)恢復

戰勝國軍事政府

戰事結束 →- 重建 →- 主權恢復

Page 6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阿富汗阿富汗

以美國為首 UN軍隊佔領 (2001/11/17)

主權暫時移轉 UN

Bonn Agreement (2001/12)

任命

「原狀恢復」事宜

選舉大國民議會 Grand Assembly

大國民議會制憲 2003/12/14 實施中

通過新憲法 2004/01/04

預計 2004/06普選

簽訂和平條約

戰事結束(2001/11/17)

阿富汗臨時當局 the Afghan Interim Authority (AIA)

委任期 6個月:2001/12/22~2002/06/21

新政府

原狀恢復

戰勝國軍事政府(UN/US)

臨時當局 Transitional Authority (TA)

委任期 2年:2002/06/10~2004/06/09

伊斯蘭阿富汗臨時國

Islamic Transitional State of Afghanistan 2002/12

Page 6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佔領下的阿富汗主權在安理會

《安理會 2002年綜述》( SC/7632 ):

「安理會根據 12月 24 日第 1453(2002)號決議,批准了由過渡政府 和阿富汗各鄰國政府 於 12月 22日簽署的《喀布爾睦鄰友好關係宣言》」

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review/02/asia.htm

依據《蒙特維多公約》,顯然阿富汗「與他國交往能力」 掌握在安理會手中

Page 6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伊拉克伊拉克

戰勝國軍事佔領 (英美為主,共 21國參與)

主權暫時移轉戰勝國 (美國)

CPA任命 GC Agreement on Political Process

依據「Agreement on Political Process」

普選「過渡全國議會」 (預定 2004/03/31成立)

Transitional National Assembly

CPA解散、佔領結束、主權恢復 (預定 2004/06/30)

普選制憲代表 (預定 2005/03)

公民投票新憲法 (預定 2005/12/31)

戰事結束(2003/05/01)

行政公署(Iraqi Governing Council)

預定 2004/03/31解散

過渡政府(Transitional Government)

預定 2004/06/30成立

聯合臨時當局(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

預定 2004/06/30解散

普選新政府(預定 2005/12/31)原狀恢復

Page 6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德國承認:佔領下 伊拉克主權在美國

德國總理施洛德:

 「期望權力在數月之內交給伊拉克人民手中( wanted to see power handed over to the Iraqi people in a "matter of months )」。

Page 6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法國承認:佔領下 伊拉克主權在美國

法國總統席哈克支持德國的意 見,要求美國 :

 「盡快將權力移轉給伊拉克( it wants power handed over to the Iraqis )」。

 「很難說到底應花上三個月、六個月或九個月去移轉主權給伊拉克人民,法國 期待快一點( it is impossible to say whether it will take three, six or nine months to transfer sovereignty to the Iraqis, France wants the process to begin immediately. )」。

聯合國大 會上說: 「主權移轉給伊拉克人民是重建 伊拉克不可或缺的( the

transfer of sovereignty to the people of Iraqis "indispensable" to the country's reconstruction )」。

Page 6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日本日本

戰勝國軍事佔領 U.S.代表受降

主權信託至 U.S.

新憲法(1946/11/03)

天皇神格否定詔書(人間宣言) (1946/01/01)

? ?天皇、 巡幸開始 (1946/02/19)

?新選 法的? ? ?議院議員 選 (1946/04/10)

遠 ?東 際軍事裁判開廷 (1946/05/03)

新憲法 (1946/11/03)

? ? ?議院解散(帝 議 結束) (1947/03/31)

參眾院選舉 (1947/04/20、04/25)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1952/04/28)

台北條約生效 (1952/08/05)

太平洋戰事結束(1945/08/15)

帝國議會

?東久邇宮稔 (皇族)? 閣(1945/08/17~1945/10/05)

?幣原喜重郎 閣(1945/10/09~1946/04/22)

(第一次)吉田內閣(1945/05/22~)

片山內閣(1947/05/24)

GHQ/SCAP、遠東理事會解散

原狀恢復

加入聯合國(1956/12/18)

一般總部∕ 太平洋最高總司令部(GHQ/SCAP)

遠東理事會(Far East council)

對日理事會(1945/12/07)

Page 6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德國

(美英蘇+法)四國分區軍事佔領 主權個別信託

Bizones 1947/01/01 1946/04 政黨合併(SED)

Trizones 1949/春

Parliamentary Council 1948/08 1947年尾 人民國會

基本法 1949/03/23 1949/10/07 憲法生效、SMAD解散

1972/12/21 兩德基礎條約 1972/12/21

1973/09/18 同日加入聯合國 1973/09/18

1990/07/17巴黎會議 兩德合併

簽訂和平條約

1990/09/12 Treaty on the Final Settlement with Respect to Germany

歐戰結束(1945/05/08)

Minister Presidents

新政府

Postliminium原狀恢復

聯軍管制委員會(ACC)

Allied Control Council

People’s Council

Military Governor (US, UK, FR) Soviet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in Germany-SMAD

西德 東德

Page 7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聯軍佔領德國, 但不意味兼併領土

1945年 6月 5 日美、 英、蘇、法四國代表發表《關於擊敗德國和四國政府承 擔德國最高權力的宣言 》即《對德國戰 勝宣言》

「美國政府、 蘇聯政府、 英國政府、 法國過渡政府茲組成德國最高 當局,接管包括德國政府擁有的一切權力、與任何州、都會或地方層級政府 或當局之最高管轄權。準此,前述當局與權力之 措施並不意味對德國領土之 兼併。」

www.yale.edu/lawweb/avalon/wwwii/ger01.htm

Page 7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德國: 1991年 3月 15 日才恢復主權花了 55年!

《對德最終解決條約》• 四強的佔領機構解散• 統一的德國將會擁有對內與對外事務的完整主權

• 軍事政府 一直持續到有法律效力之 替代方案實施為止

www.usembassy.de/usa/etexts/2plusfour8994e.htm

Page 7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聯合國憲 章「敵國條 款」

•第一○七條:「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 章任何簽字國之 敵國因 該次戰爭而 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 章任何簽字國之 敵國而言」

Page 7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朝鮮韓國

戰勝國軍事佔領 38度線劃分佔領(1945/08/11~12)

主權個別信託

1945/12美國提議 5年託管計劃

中國勢力(國民黨、共產黨)

成立臨時立法會議 1946/12

成立國民會議 1948/05 1947/02 人民委員會

公投新憲法 1948/08 1948 通過憲法

USMG解散

1948/12/12 聯合國承認 1948末 蘇聯撤出

1948末 美蘇撤軍 1948末

1950/06/25 韓戰爆發 1950/06/25

(未參加) 舊金山和平條約 (未參加)

1991/09/17 同日加入聯合國 1991/09/17 未實現?

太平洋戰事結束

臨時政府

(李承晚)

南韓 1948/07/17

原狀恢復(Postliminium)

原狀是統一的朝鮮?分裂的朝鮮?

US-Soviet Joint Commission

USGM Soviet

臨時人民委員會

(1946/02/08)

北韓 1948/09/09

共產黨 45/10/10

人民委員會 45/10

朝鮮人民共和國

45/09/06

Page 7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沖繩

戰勝國軍事佔領

主權暫時移轉 (1945/04/05)尼米茲宣布停止西南諸島

日本之行政與司法權

任命民政治理政府 (1945/08/15)

USMG由陸軍移轉海軍 (1945/09/21)

USMG由海軍移轉陸軍 (1946/07/01)

改組為「琉球群島美國政府」 (1952/07/01) USCAR

(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改組為「沖繩民政府」 (1946/04/24),包括立法院

改組為「群島政府」 (1950/11/04)

當地成立「琉球臨時中央政府」 (1951/04/01)

「公民連署復歸」72.1%贊成 (1951/05/20)

「群島政府」解散 (1952/02/16)

改組為「琉球政府」 (1951/04/01)

「群島政府」解散 (1952/02/16)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1952/04/28)日本進入善意佔領時期

美國遠東軍司令部改為太平洋司令部 (1957/07/01)Laws of Agency

美國民政治理政府解散 (1972/05/12)

「琉球政府」解散 (1972/05/13)

《琉球返還協定》生效 (1972/05/15)安保條約適用沖繩

美軍登陸沖繩(1945/04/01)

沖繩諮詢委員會(1945/08/15)

沖繩開發廳(1972/05/15)

原狀(主權)歸還日本

成立軍事政府 USMG(1945/04/24)

Page 7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沖繩案例的心得• 沖繩在美軍佔領 期間,不但民政治 理政府 由「沖繩諮詢委員會」、「沖繩民政府」、「 群島政府」、「 琉球政府」,同時還有琉球人成立的「琉球臨時中央政府」 。

• 此外,美國軍事政府 USMG,也由美國 陸軍移轉美國 海軍,然後美國 海軍再移轉回美國 陸軍,而最後改組為「琉球群島美國政府 USCAR」。這期間,「美國 遠東軍 司令部」也解散由「美軍太平洋 司令部」承繼。

• 無論經過怎樣繁複的統治當局更迭過程,沖繩的主權仍舊在美國 手中,也必須透過最後的國際條約 ,才能將沖繩的主權交還日本。這是國際法 Laws of Agency 的具體展現。

• 在沖繩人民多年不斷抗議、公民連署下,佐藤榮作以繼續使用美軍 基地,維繫美國 全球戰略佈局,而使美國 同意。

Page 7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由軍事佔領到重建--台灣台灣

戰勝國軍事佔領 (1945/09/02)

主權信託美國 USMG

USMG委託 ROC

「原狀恢復」事宜 實際

公民投票新憲法 (沿用 1949被廢止的 ROC憲法)

(台北條約 1952/04/28)

普選新政府 (國會普選 1992/12/19)

(總統直選 1996/05/20)

未實施

簽訂和平條約 未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

另簽訂:台北條約

太平洋戰爭結束(1945/08/1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5/09/20)

台灣省政府

新政府

原狀恢復(Postliminium)

但,「原狀」為何?「現狀」為何?主權目前何在?

戰勝國軍事政府(USMG as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戰勝國軍事政府(USMG as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警備總司令部

Garrison Command 多次變遷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中華民國(1949/12/10)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中華民國

1949/10/01滅亡

12/10流亡台灣

Page 7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

日本、德國:戰前是國家

阿富汗、伊拉克:戰前是國家

韓國:古代有國家,戰前是日本的國土,但 SFPT第二條,日本承認韓國獨立

台灣:戰前是日本的國土,過去不是國家

那,台灣的「原狀」是什麼?

Page 7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楚門的世界》=台灣人的世界?

全世界都知道事實,

只有他被蒙在鼓裡!

Page 7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可能有人知道此事嗎?(一)

《中美共同防禦協定》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 the terms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sdiction. )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ROC 的台灣與澎湖= USA 的西太平洋 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

Page 8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可能有人知道此事嗎?(二)

「在立法院審議中、日和約時,葉公超被問及『台灣及澎湖的地位如何?』他回答:『台灣與澎湖原是中國領土。由於日本已經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主張只有中國有權收回』。實際上,我們現在已經控制這些領土,毫無疑問的他們已經構成我們領土的一部份。但是,國際間的微妙情勢,使他們並不屬於我們所有。依目前情勢,日本無權把台灣及澎湖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願意轉移,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條約條文中,我們列明台灣及澎湖的居民,包括法人在內屬中國籍,此項規定或可彌補在台灣及澎湖歸還我們時可能出現的不銜接」 p.458

王景弘著 遠流出版《採訪歷史--從華府檔案看台灣》

KMT誠實告訴過我們民眾嗎?

Page 8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 考:可能有人知道此事嗎?(三)

←台灣人民因素

←軍事佔領因素

←中華民國因素

2000年《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

台灣走向獨立

外國勢力介入

台灣拖延統一談判

可能只是巧合,或者不是?

Page 8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台灣關係法》法源:美國憲法的領土條 款( Territory clauses ) 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

「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 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Page 8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台灣求生存的戰略

總 統 生存戰略 國際 局勢 主權效果

蔣介石 反共 冷戰 扭曲主權議題

蔣經國 經濟 和解 隱匿主權議題

李登輝 民主 後冷戰 重建主權議題

陳水扁 人權 反恐 ?

Page 8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1990年代中華民國的 演變努力:從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 兩國論

藍圖:中華民國→ 全民普選→中華民國在台灣→ 兩國論→主權獨立國家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只有 27 國)

★ 政府(有效管轄)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台灣

中華民國

Page 8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2000年起中華民國的 演變努力:從中華民國在台灣→ 一邊一國→中華民國是台灣

「中華民國是台灣」:法理上,危險!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只有 27 國)

★ 政府(有效管轄)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台灣

中華民國

Page 8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聯合國 2758 號決議文

「決議恢復所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權 利,且承認其作為聯合國裡中國政府的 正當性代表,同時立即逐出蔣介石的代表,因其不合法的佔有聯合國和相關組織的席次。」

(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

Page 8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ROC 與 PRC 法理現實

由於法理上中華民國=中華人民 共和國, 若中華民國=台灣,便將 ROC 與 Taiwan做了結合,導出的結論是:中華人民 共和國=台灣 。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只有 27 國)

★ 政府(有效管轄)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台灣

中華民國

Page 8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中華民國是台灣」實 現後的法律意義

結果:台灣=中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

★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只有 27 國)

★ 政府(有效管轄)

★ 人民

★ 土地

台灣

中華民國

Page 8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Star Trek 的聯想

更改題目的顛覆性思考

Page 9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再複習:軍事佔領下台灣地位

項 目 說  明

主權歸屬 「美國軍事政府下之 未確定割讓區( undetermined cession under USMG)」。

地位狀態 「暫定狀態 ( 美國的 未確定、未組織和未合併領土 ) (undetermined, unorganized, & unincorporated US territory) 」

國籍 國籍是島民( Island citizens ),即「美國 『綠卡區以外』之美國國民,非美國公民 。亦可稱 domestic aliens或 TRA aliens 」,相當於外國。

效忠狀態 暫時狀態之效忠對象為美國 。與美國憲法關 係 人民受 到「美國憲法之 部份條文(此為美國 未合併領土慣

例)」的保障。

繳稅義務 「所得稅繳稅義務:繳給台灣政府( 免繳美國 聯邦所得稅)」。

--資料來源:何瑞元

Page 9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思考:重新審視軍事佔領事實突破兩岸僵局

★ 與他國交往能力★ 政府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

實體條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他國交往能力(只有 27 國)

★ 政府(有效管轄)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心、靈魂

身、肉體

台灣

蔣介石(被佔領地)

★ 與他國交往能力(只有 27 國)

★ 政府(有效管轄)

★ 人民

★ 土地

政治條件

實體條件

心、靈魂

身、肉體

美國

(主要佔領國)

Occupied Taiwan美國未合併領土

更改兩岸僵局考題的「戰爭法」思考!

Page 9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台灣主權的尋覓過程,像突破音壁般困難,但之後就海闊天空

Page 9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不間斷的動態追尋過程

真理

次真理

人生觀

真實世界網絡 場所

要堅持的是追求真理的心,而不是人生觀!

Page 9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我有一個夢想》華盛頓林肯紀念堂 1963.08.28

黑人民權領 袖Martin Luther King, Jr. : I have a dream (我有一個夢想) that one day t

his nation will rise up and live out the true meaning of its creed: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有一天我們將保有無可懷疑的真理,那就是所有人生而平等)

有一個夢想很好。但是…

Page 9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我們決心前往月球》甘迺迪登月計畫演說 1962.09.12

We choose to go to the moon. (我們決心前往月球) We choose to go to the moon in this decade and do the other things, not because they are easy, but because they are hard, (並不是因為它容 易,而是因為它 困難) because that goal will serve to organize and measure the best of our energies and skills, because that challenge is one that we are willing to accept, one we are unwilling to postpone, and one which we intend to win, and the others, too.

統治者下決定,被統治者只能有夢而已!

Page 9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歹命而難以理解的台灣?

中國打壓相當有效

無法加入聯合國

台灣關係法

中華民國

主權

獨立

麥克阿瑟委託佔領

舊金山和平條

約波茨坦宣言

台北和約

美中三公報

台灣問題白皮書

台灣不

是主權

獨立國

開羅宣言 長期戒嚴

聯合國2758 號

決議中美共同防禦協定

行政長官公署

馬關條約

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 中華台北

軍事佔領模式

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台北和約

聯合國 2756號決議

美中 三公報

中華台北

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

馬關條約

麥克阿瑟委託佔領

行政長 官公署

長期戒嚴

共同防禦協定

台灣關係法

中華民國主權獨立

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

軍事佔領模式的解釋力

Page 97: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陳由豪案件檢討(一)• 《外國主權 豁免法》 1976, 28-1602• 國會決議美國法 院對外國提出豁免管轄權要求之判決,將可提供司法利益,也將保障在美國法 院的外國與 訴訟當事人雙方。在國際法中,國家在商業活動範圍,以及因商業活動衍生賠償義務判決而扣押其商業財產等,並未享有豁免權。此後,美國與 各州法院應因外國 提出豁免要求而做出符合本章所述原則之判決。

為本章之目的:  (a) 除 1608條所稱之外,所謂之「外國」 包括外國的政治 部門、或  (b) 款所定義之外國的 代理機構、部門。  (b) 所謂之「外國的 代理機構、部門」指任何實體包括 (1) 獨立法人、企業或其他,以及, (2) 外國組織、其政治 部門或其多數股份,或其他由外國或政治部門所擁有的利益,以及

(3) 既非本法 1332(c) 與 (d) 所定義之美國 各州公民, 亦非列於任何第三國法律下之美國公民

  (c) 所謂之「美國」 包括所有美國 管轄下之美國領土 和水域、大陸或島嶼。

Page 98: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 《台灣關係法》第 4 條• 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 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 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 1979 年 1月 1 日之前,美國法律對 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 B.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 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 1. 當美國法律中 提及外國、外國政府 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陳由豪案件檢討(一)陳由豪案件檢討(二)

Page 99: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美國內政 部島嶼事務局• 美國內政 部(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下的島嶼事務局( Office of Insular Affairs ),管轄範圍主要包括:

  波多黎各、美屬薩摩亞( American Samoa )、關島、美屬維京群島( U.S. Virgin Islands ),以及

 馬里亞納群島國協( Commonwealth of the Mariana Islands) 馬紹爾共和國( Republic of Marshall Islands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Federal States of Micronesia )、 帛琉共和國( Republic of Palau )。

• 包含 Commonwealth 與 Freely associated state

擁有多樣化體制的國家

Page 100: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結  論• 台灣是美國的 「軍事佔領地」。

• 蔣介石是受託代為「行政管理」,不擁有主權。

• 軍事佔領≠合法併吞

• 「主權未定」:台灣主權尚未最終解決,現狀是主權信託在美國 手中。

• 台灣要建立 自己的國家,要制憲之外, 還須向美國爭取 !

• 正名→建國→制憲,是 阻止大國私相授受最重要的 自主力量!

Page 101: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台灣統派角度下的《反分裂法》

台灣中國

公投法

公投法反分裂法

所以,打破平衡的是台灣

Page 102: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全球戰略角度下的《反分裂法》

美國中國

台灣關係法

上海公報

建交公報

八一七公報台灣關係法

反分裂法

上海公報

建交公報

八一七公報

所以,打破平衡的是中國

Page 103: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片尾思考:這是國旗嗎?

Page 104: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片尾思考:這些是國旗嗎?

Page 105: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片尾思考:那,為何只有它是國旗?

訓政時期

國民黨執政旗

Page 106: 台灣法定地位 與 主權問題

片尾思考:看事情的角度,真的不只一種!

北京怎樣看朝鮮、日本、

沖繩和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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