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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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概述. 学习目的 掌握保险的概念、要素、特征与对象,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 ; 掌握保险的不同分类:按照保险的经营性质、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保障的范围、赔付形式、业务承保方式进行分类,从而从整体上把握保险 ; 掌握保险职能与作用,了解保险的本质。.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一)从经济角度对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二)从法律角度对保险的定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例:保额为 2 万元的 1 万个风险单位,出险概率为千分之一,人均保费为 20 元。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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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概述 学习目的 掌握保险的概念、要素、特征与对象,

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 ; 掌握保险的不同分类:按照保险的经营性质、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保障的范围、赔付形式、业务承保方式进行分类,从而从整体上把握保险 ; 掌握保险职能与作用,了解保险的本质。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一)从经济角度对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

的一种财务安排。 (二)从法律角度对保险的定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

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例:保额为 2 万元的 1 万个风险单位,出险概率为千分之一,人均保费为 20 元。

人均保额 风险单位 人均保费 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 赔偿户数

2 万元2 万元

2 万元

1 万个

20 元20 元

20 元

20 万元

2 万元2 万元

2 万元

10 户

(三)我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2 条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1 、以特定的或约定的风险作为可保风险和保

险责任

可保风险的条件( 1 )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2 )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 3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 )拥有大量的、风险同质的、且相互独立的

风险单位,而且只有少数危险单位受损,多数风险单位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 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 6 )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 (7) 风险不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

保险学的数理基础 ( 1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 )大数定律( Law of Large Number

s ) : 相同风险分布的独立单位,则风险单位数量

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预期损失结果

伯努利大数定理 设在 n 次独立重复试验中,事件 X 发生

的次数为 nx 。事件 A 在每次试验中发生的概率为 p 。则对任意正数 ,下式成立:

即:当 n 很大时,事件发生的频率于概率有较大偏差的可能性很小。

抛掷次数( N )

出现正面的次数( M )

频 率( M/

N )实验者

2048 1061 0.518 德蒙甘

4040 2048 0.5069 蒲丰

12000 6019 0.5016 皮尔逊

24000 12012 0.5005 皮尔逊

大数定律与保险

N=10

N=100

N=1000

风险汇集数量风险汇集数量 (N)(N)越大越大 , , 平均风险的平均风险的方差越小,保险公方差越小,保险公司的费率越可靠。司的费率越可靠。

µ1010

2 、保险必须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

3 、保险必须结合多数经济单位进行互助共济。

4 、合理计算分担金,建立保险基金。 5 、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关系。

三、保险的特征

(一)保障性 (二)互助性 (三)契约性 (四)科学性 (五)权利与义务的对价性 (六)补偿的相对性 (七)自愿与强制的结合性

四、保险的对象

(一)保险的对象主要是两类标的物 1 、物质标的物 2 、人身标的物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的经营性质分类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

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致劳动收入减少或失去生活来源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对象 保障水平社会救济 贫困线以下的公民 最低生活水平社会保险 劳动者 基本生活水平社会福利 全体公民 提高生活质量优抚安置 军人 \ 警察等 特别补贴

(二)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

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

(三)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经营原则所进行的保

险,是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所以又称盈利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1.两者都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在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2.两者都以被保险人缴纳足够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3.两者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差异比较项目 社会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经营主体 社会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公司行为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 保险合同

经营目的 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 追求利润最大化

实施方式 带有强制性 遵循自愿原则

保费负担 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合理负担

全部由投保人负担

保障水平 只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保障项目广泛,给付标准较高

交换原则 实行互助互济原则,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保障对象 全体公民或有收入的劳动者 被保险人

二、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一)自愿保险 (二)法定保险 (三)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 1 、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2 、处理的风险性质不同 3 、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三、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

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 1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

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是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赔偿。

3 、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人对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有欺诈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即权利人投保他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因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1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障对象的保险。

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三个品种。

2 、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明显的、剧烈的意外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3 、健康保险

四、依赔付形式分类

(一)定额保险 定额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保险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一定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定额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损失保险 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根据保

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损失保险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

五、按照业务承保方式进行分类

(一)原保险 原保险即再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与保险

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 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

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

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也称共保。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总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六)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1 、定值保险 ( 1 )定义: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

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 2 )适用: 仅用于一些价值不易确定、波动较大的财产。 ( 3 ) 赔偿计算: 赔偿额 = 保险金额 × 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 、不定值保险 ( 1 )定义: 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 2 ) 赔偿计算: 保险赔偿额 = 损失额 × 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 = 保险金额 /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

(七)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

1 、足额保险 ①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② 赔款计算: 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不足额保险 ①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② 原因: A 、投保方 B 、保险方 C 、投保后标的物价值上涨 ③ 赔款计算: 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3 、超额保险 ①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② 原因: A 、疏忽 B 、恶意行为 C 、标的物价值下跌 ③ 赔偿: 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

参考案例: 04 年 7月 8日晚,华北突降暴雨。投保了财产综合险

的某家具厂,因厂区内积水过多,造成仓库和车间进水,库存产品、及车间内半成品和机器设备受损。事后,该家具厂就此次暴雨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固定资产损失 100 万元,存货损失 200 万元。

经查,被保险人以估价的方式投保了固定资产 600 万元和流动资产 500 万元。然而,保险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 6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存货表和损失清单等材料,对损失项目进行核查后,发现被保险人出险当月固定资产扣除土地和汽车实有价值为 1000 万,出险前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余额 800 万。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损失论 保险损失论亦称损失补偿论,认为保险的

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于解决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补偿问题。

(二)保险非损失论 第一,损失论者只看到社会生产两个因素中的一

个要素,而没有看到另外一个要素,这是片面的。 第二,生产资料的损失是损失补偿的问题,劳动力的身体伤残或生命丧失,则不属于损失补偿问题。

(三)保险二元论 保险既是损失补偿,又是非损失补偿。

二、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摊损失 2.补偿损失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资金融通职能 2.社会管理职能 ( 1 )社会管理职能的产生 ( 2 )社会管理职能的内涵

第四节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

的顺利实现 (三)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四)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