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安全鞋 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 業者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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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安全鞋 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 業者說明會. 第二組第三科 台北 98年4月14日 台南 98年4月16日. 報 告 大 綱. 一、背景說明 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 三、依新標準執行之檢驗時程 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 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八、注意事項. 一、背景說明 (1). 應施檢驗安全鞋範圍: 皮革製安全鞋、 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 橡膠安全鞋 腳背安全鞋 防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本項國家標準無修訂,爰檢驗規定維持不變). 一、背景說明 (2). 檢驗方式: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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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應施檢驗安全鞋依新標準修正檢驗規定

業者說明會第二組第三科

台北 98 年 4 月 14 日台南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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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報 告 大 綱一、背景說明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三、依新標準執行之檢驗時程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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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一、背景說明( 1 )應施檢驗安全鞋範圍:

皮革製安全鞋、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防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職業衛生用長統靴(本項國家標準無修訂,爰檢驗規定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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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2 )檢驗方式:

腳背安全鞋:符合性聲明除腳背安全鞋外之安全鞋/工作鞋:

逐批檢驗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即「型式試驗」加「符合型式聲明」)

註:上述檢驗方式中,採「符合性聲明」及「驗證登錄」者,方需取得  型式試驗報告,亦即採逐批檢驗者,可略過本簡報型式試驗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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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 (1)

CNS 6863 「皮革製安全鞋」CNS 12708 「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CNS 7759 「橡膠安全鞋」CNS 12709 「腳背安全鞋」

CNS 8878 「防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CNS 6863 「安全鞋」

CNS 8878 「防帶靜電鞋」

98 年 3 月 4 日標準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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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 (2)CNS 6863 異動總說明:

皮革製、 PU 鞋底、橡膠、腳背等 4 種安全鞋均適用同一國家標準。刪除 V,G,C,I 式的分類。增加附加性能種類:耐踏穿性 (P) 、腳跟部之壓迫能吸收性 (E) 、腳背保護具之耐衝擊性(M) 。修正耐壓扁性、耐衝擊性、耐踏穿性、外底抗剝離強度、抗拉強度、撕裂強度等試驗條件與品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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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驗標準變更情形 (3)CNS 8878 異動總說明:

將原 2 級制之防靜電性能等級(第 1 種、第2 種)改為 1 級制之防止帶電性能種類符號簡化為兩種: AS-P 靜電安全鞋;AS-W 靜電工作鞋種類區分 (H, S, L, P, E, M) 及耐壓扁性、耐衝擊性、耐踏穿性等試驗條件與品質要求,配合 CNS 6863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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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新標準執行之檢驗時程98 年 3 月 18 日完成依新標準執行檢驗之公告(以下簡稱完成公告)。98 年 7 月 1 日起依 98 年 3 月 4 日修訂公告之國家標準 CNS 6863 「安全鞋」及 CNS 8878 「防帶靜電鞋」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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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1)( 一 ) 逐批檢驗

– 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依新標準執行檢驗。

依舊標準檢驗

到港日及出廠報驗日

依新標準檢驗

98 年 7 月 1 日

註:採逐批檢驗者,不需取得型式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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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2)( 二 ) 驗證登錄-新申請案

1. 98 年 7 月 1 日前:(1) 於本局完成公告後,即可申請依新標準之型式

試驗,並可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

(2) 新申請案之型式試驗報告如依舊標準辦理者,證書有效期限一律至 98 年 6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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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3)驗證登錄- 1. 98 年 7 月 1 日前新申請案圖示

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證書有效期限( 3年)

舊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98 年 7 月 1 日完成公告

證書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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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4)驗證登錄- 2. 98 年 7 月 1 日後新申請圖示

須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辦理驗證登錄。

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證書有效期限( 3年)

舊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98 年 7 月 1 日註: 98 年 7 月 1 日以後,只接受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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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5)( 三 ) 驗證登錄-已有證書

1. 原證書有效期限為 98 年 7 月 1 日之前:(1) 依新標準:於本局完成公告後,持符合新標準

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者,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年。

(2) 依舊標準:持符合舊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者,其證書有效期限:一律為 98 年 6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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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6)驗證登錄- 已有證書且證書有效期為 98 年 7 月 1 日前之圖示

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證書有效期限( 3年)

舊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98 年 7 月 1 日

證書有效期限

證書到期日

註:例如證書到期日為 98.6.15 ,於 98.5.1 完成依新標準換證 新證書有效日期為 98.6.15 起算 3 年 ( 不是 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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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7)2. 原證書有效期限為 98 年 7 月 1 日之後:

(1) 證書名義人得於本局完成公告後,可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換證。

(2) 基於安全目的,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0 條第 2項,請證書名義人於 98 年 7 月 1 日前重新申請換發證書,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一律以 98年 7 月 1 日起算 3 年(有效期限至 101 年 6 月30 日止)屆期未完成者依同法第 42 條第 9 款廢止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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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8)驗證登錄- 已有證書且證書有效期至 98 年 7 月 1 日以後圖示

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提前換證)

證書有效期限(自 98年 7月 1日起算 3年)

98 年 7 月 1 日

證書有效期限

證書到期日

未換證

註:例如證書到期日為 98.9.1 ,於 98.5.1 完成依新標準換證 新證書有效日期為 98.7.1 起算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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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9)( 四 ) 符合性聲明(腳背安全鞋)

– 於本局完成公告後,即可持符合新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聲明其符合性。

– 基於安全目的 並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3 條第 4 項,對於已取得符合性聲明者,請證書名義人於 98 年 7 月 1 日前重新聲明其符合性,屆期未完成者依同法第 48 條第 6款的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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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檢驗之過渡期措施 (10)

符合性聲明圖示

新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符合性聲明有效期限

舊標準型式試驗報告

98 年 7 月 1 日完成公告

符合性聲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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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 (1) 型式試驗應備文件 ( 原規定不變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申請書※ 型式分類表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零配件 3x5 吋以上彩色照片 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 申請驗證登錄用 )

註※ :依新標準之型式分類表格式有局部修正,請於本局網頁下載(www.bsmi.gov.tw): 業務專區 -> 商品檢驗業務 -> 化工類產品 -> 資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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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 (2)型式試驗試驗原則 ( 原規定不變 )

原則上每一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各抽一型號 ( 件數:主型式 3 雙,系列型式 2 雙 ) 執行檢驗。

註 : 原則上可由廠商自行選定具代表性之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樣品 ( 各一型號 ) 送驗,如有疑義者,仍由標檢局指定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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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與試驗原則 (3)驗證登錄應備文件 ( 原規定不變 )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 (checklist)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符合型式聲明書型式試驗報告,內含申請型式試驗時之

型式分類表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零配件 3x5 吋以上彩色照片 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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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1)皮革製安全鞋、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

主型式分類原則 依鞋款類別(皮革製安全鞋、 PU 安全鞋、橡膠安

全鞋、腳背安全鞋)來分類。相同鞋款類別以重作業用鞋款( H )為主型式;若無,則以普通作業用鞋款( S )為主型式;若無,則以輕作業用鞋款( L )為主型式。

例如:重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為主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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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2)系列型式分類原則

相同鞋款類別(皮革製安全鞋、 PU 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例如 : 主型式為重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系列型式則可能為 :

  1. 重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除主型式型號以外之重作業用 皮革製安全鞋)

  2. 普通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 3. 輕作業用皮革製安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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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3)主型式試驗項目

 -全項試驗;另成品耐踏穿試驗( P )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驗( M )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系列型式試驗項目

-成品耐壓扁試驗 -成品耐衝擊試驗 -腳背安全鞋需加做腳背保護具之衝擊試驗 -成品耐踏穿試驗( P )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

驗( M ),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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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4)靜電安全鞋及靜電工作鞋

主型式分類原則 依鞋款類別【靜電安全鞋( AS-P )、靜電工作鞋

( AS-W )】來分類。相同鞋款類別以重作業用鞋款( H )為主型式;若無,則以普通作業用鞋款( S )為主型式;若無,則以輕作業用鞋款( L )為主型式。

例如:重作業用 靜電安全鞋 (AS-P-H) 為主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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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5)系列型式分類原則

相同鞋款類別【靜電安全鞋( AS-P )、靜電工作鞋( AS-W )】 ,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例如 : 主型式為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AS-P-H) ,系列型式則可能為 :

  1. 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AS-P-H) (除主型式型號以外之重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2. 普通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AS-P-S)

3. 輕作業用靜電安全鞋 (A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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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6)主型式試驗項目

 -全項試驗;另成品耐踏穿試驗( P )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驗( M ),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系列型式試驗項目

-防止帶電性能試驗 -靜電安全鞋需加做成品耐壓扁試驗及成品耐衝擊

試驗 -成品耐踏穿試驗( P )及後跟部之壓迫能吸收試

驗( M ),依鞋款標稱該項功能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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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分類與型式試驗項目 (7)全項試驗費率

約 24,000 元左右 ( 依實際鞋款,並視鞋面鞋底材質及附加性能等試驗項目增減 ) 。

系列型式試驗費率約 1,900 元左右 ( 依實際鞋款,並視附加性能試驗項目增減;本估算含耐踏穿性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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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1)新版標準在種類標示上之主要差異:刪除 V, C, G, I 式的製法區分,亦即種類標示上已不需標示安全鞋之製法,如 C 式(黏著劑式製法)。種類標示依鞋款別、作業區分及附加功能標示。種類標示:鞋款別  作業區分  附加功能

例如 :皮革製     H    P PU S   P

註: 1. H :重作業用 , S :普通作業用 , P :耐踏穿性 2. 鞋款別:皮革製安全鞋、 PU 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

鞋、 靜電安全鞋( AS-P )、靜電工作鞋( AS-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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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2)

HAC重作業用皮革製 C 式耐鐵釘穿刺安全鞋 皮革製 HP 安全

鞋HBC

重作業用皮革製 C 式不耐鐵釘穿刺安全鞋

PU-S普通作業用 PU 鞋底耐鐵釘穿刺安全鞋

舊標準-種類標示 新標準-種類標示

皮革製 H 安全鞋

PU-SP 安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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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3)

I 式射出成型式製法

具鋼頭前襯 橡膠安全鞋( 其餘依鞋款實際情形填列 )

舊標準型式分類表的「構造」填寫

新標準型式分類表的「構造」填寫

註 : 新標準已刪除 V, C, G, I 式的製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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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

產品資料如下:

一、商品分類號列:

二、中文名稱:

三、英文名稱:

四、商品名稱:

五、生產廠場及國別:

六、型 式:

(一)型號(代碼):

(二)鞋面材質:

(三)鞋底材質:

(四)構造:

(五)種類(含附加性能):

七、系列型號:

七、型式分類表與標示事項 (4)

皮革製 HP 安全鞋 (355)

皮革製 HP 安全鞋 (356, 357, 358, 359),

具鋼頭前襯 皮革製安全鞋皮革製 HP 安全鞋

填列一個主型式型號

皮革製 SP 安全鞋 (455, 456)

系列可以有數個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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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1)商品檢驗法第 40 條第 2 項:「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商品檢驗法第 43 條第 4 項:「適用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公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其符合性。」本次國家標準修訂幅度大且品質要求較高,鑒於安全鞋係保護勞工作業安全,爰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或符合性聲明者其型式試驗仍須全項檢驗,並請依規定於 98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換證作業,未依限完成換證,其證書將依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及第 48 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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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八、注意事項 (2)商品檢驗法第 39 條:「驗證登錄之申請案,...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新版安全鞋國家標準影響最大者為 L 級 (輕作業用 ) 安全鞋,例如有關鞋底品質部分:抗拉強度由 100 kgf/cm2 以上提高為 142.8 kgf/cm2 以上。伸長率由 200 以上提高為 300 以上。撕裂強度由 30 kgf/cm 以上以上提高為 35.7 kgf/cm 以上。老化試驗、浸漬試驗...等等

因此,為確認系列型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品質要求,本局除執行系列型式規定的試驗項目外 ( 如成品耐壓扁、耐衝擊試驗等 ) ,亦將依商檢法第 39 條加測特定項目,如鞋底抗拉強度、伸長率等。前述加測項目不另收試驗費,惟仍請注意系列型式的品質。

注意!可能系列型

式重點項目符合,

但仍有不合格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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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及詢問窗口應施檢驗品目公告、品目查詢、重新報驗等檢驗行政:總局第二組:鄭慶弘科長 02-23431772 、林青青技正 02-23431774

國家標準內容修訂:總局第一組:吳振權科長 02-33435117 、潘榮進技士 02-33435134

報驗發證、先行放行、市場檢查等相關行政規定:總局第五組:呂秀樺科長 02-23431789

檢驗技術:總局第六組高分子科:王清志技士 02-23431877台南分局 第二課:唐協志技士 06-2264101轉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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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