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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46
第 41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2.13 高市府教社字第 10130929700 號函
案 由:「高雄市市民學苑實施辦法」業經本府於 101 年 1 月 20 日以高市
府教社字第 10130428800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檢送「高雄市市民學苑實施辦法」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及縣
市合併前「高雄市辦理市民學苑實施辦法」(原高雄市法規名稱)
條文各 1 式 230 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0693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54
第 42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2.13 高市府教社字第 10130948900 號函
案 由:「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實施辦法」業經本府於 101 年 2 月 2 日以
高市府教社字第 1010006966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檢送「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條文、總說明、逐條說
明及縣市合併前原高雄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及高雄縣
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條文各 1 式 230 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年6月4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0662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61
第 43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0.12.27 高市府鳳山農組字第 1001003711 號函
案 由:廢止「高雄市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請惠予備查,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二、本法規主要規範內容為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之計算
方式,對外已涉及農會相關人員之待遇,然因其屬技術性事項,
又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18 條第 1 項後段
規定,本法規須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認其應以行政規則之位階訂定,故為配合中央政策之執行,經本
府法規委員會第 14 次委員會議及 100 年 11 月 28 日本府第 47 次
市政會議審議同意廢止本自治法規,而另訂行政規則規範之。
三、本案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7 日農輔字第 10001776
59 號函核定,本府並以 100 年 12 月 15 日高市府鳳山農組字第 1
001003621 號函刊登於高雄市政府公報 100 年冬字第 21 期在案
(如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700057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70
第 44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3.2 高市府水污字第 10130961700 號函
案 由:檢送訂定「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府 100 年 12 月 5 日第 48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
101 年 1 月 6日內政部營建署台內營字第 1000811633 號函核定完
成。
三、檢送「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總說明、全條文。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0876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80
第 4 5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1.30 高市府海二字第 1010006337 號函
案 由:檢送訂定「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草案
條文對照表、草案全文 1 式,請同意備查。
說 明:本案業經本府 101 年 1 月 10 日第 53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0475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88
第 46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0.12.6 高市府四維警預字第 1000134248 號函
案 由:檢送「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1 份,請查照。
說 明:本辦法已刊登本府 100 年 11 月 28 日冬字第 16 期公報。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700054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94
第 47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0.12.6 高市府四維警預字第 1000134600 號函
案 由:檢送「高雄市守望相助隊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1 份,請查照。
說 明:本辦法已刊登本府 100 年 12 月 01 日冬字第 17 號公報。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700053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199
第 48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0.12.6 高市府四維警預字第 1000134566 號函
案 由:檢送「高雄市守望相助隊人員協勤演訓傷亡醫療慰問補助標準」1
份,請查照。
說 明:本標準已刊登本府 100 年 11 月 28 日冬字第 16 期公報。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700052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05
第 49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1.20 高市府還綜字第 10130966100 號函
案 由:檢送「高雄市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補助
辦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本府於 101 年 1 月 17 日第 54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
過,於 101 年 1 月 20 日發布。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擱置。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08
第 50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2.15 高市府都發開字第 10130607000 號函
案 由:檢送新訂「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流通供應辦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三項二款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府 100 年 11 月 28 日第 47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
於 100 年 12 月 26 日刊登本府公報發布在案。
三、檢送本辦法條文、原高雄市資訊公開辦法、原高雄縣地形圖暨都
市計畫圖數值圖檔資料流通管理辦法等各 230 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0708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23
第 51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3.13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130988600 號函
案 由:「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業已修正發
布,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府 101 年 2 月 2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10006967 號
令發布在案,檢附旨揭條文乙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1032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25
第 52 號 類別:財經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4.17 高市府財稅金字第 10131011300 號函
案 由:檢送「高雄市 101 年稅課收入執行狀況表」乙份,請查照。
說 明:依貴會審議 101 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帶決議事項:「要求
市府應將 101 年度稅課收入之自有財源部分,按 3 個月 1 期之
實收數送議會備查。」辦理。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3 高市會財字第 1010001572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28
第 53 號 類別:財經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4.13 高市府四維主事預字第 10130477100 號函
案 由:檢送「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對 101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
位預算案市議會審查所作附帶決議執行情形報告表」,請查照。
說 明:有關 貴會審查本市 101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時
所做附帶決議,其中可遵照辦理事項執行情形,經彙編成冊如附
件,至執行有困難者,將由本府各相關機關依個案審慎研議另函
辦理。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3 高市會財字第 1010001672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43
第 5 4 號 類別:教育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3.28 高市府教健字第 10132135700 號函
案 由:有關貴會 101 年度第 1 屆第 6 次臨時會議針對本府教育局教育
發展基金公會之會費附帶決議乙案,因窒礙無法執行,若以學
校名義加入職業團體公會時,請同意以公費支付常年會費,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貴會101年2月15日第1屆第6次臨時會議附帶決議事項略以:護士
、營養師等凡是以個人名義加入職業團體公會之會費,不應由政
府預算支應。
二、依教育部中 97 年 3 月 20 日台體(二)字第 0970040743 號文,
函復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行政院 74 年 1
月 9 日(74)忠授二字第 00131 號涵「學校編制內專任校醫、護
士,依法參加醫師、護士公會應繳之常年會費,可由其服務學校
年度預算適當科目項下列支」(附件一)。
三、學校護理師為維持「專業執業執照登記」,所需繳交公會之常年
會費,方可執業,學校護理師依相關法律規定與實際實施情形由
其服務機關年度預算,適當科目項下列支。其相關法律規定茲說
明如下(附件二):
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護理人員應向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護理人員法第10條規定:(護理人員之強制入會)護理人員非
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該法第33條:違反第八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
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四、基於學校專業人員需加入職業團體公會方可執業,貴會附帶決議
略以:護士、營養師等凡是以個人名義加入職業團體公會之會
費,不應由政府預算支應。惟若以學校名義加入職業團體公會
時,請同意以公費支付常年會費,請 貴會惠復。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8 高市會教字第 1010001315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56
第 5 5 號 類別:教育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3.21 高市府空會字第 10130126700 號函
案 由:貴會審查本府 101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附帶決
議,其中對市立空中大學附帶決議之部分處理情形乙案,請鑒
核。
說 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2 月 22 日高市會財字第 1010200003 號函辦理。
二、市立空大對貴會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如下:
「請空中大學逐年調高學分費用」乙節,目前執行顯有困難現
暫不宜調漲,理由如下:
近年來教育部嚴謹審議學雜費調整案,98 學年度至 100 學年
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全面不調漲。
市立空大成立之宗旨與目的與一般傳統高等教育大學不
同,旨在提供「高價值學位」、「低價位學費」,以達成照顧
中高齡與社會相對脆弱族群的就學權益,不讓年輕「首讀族」
為取得大學學歷而成為「養債族」。
現今全國共有國立空中大學、國立台中科技大學附設空中進
修學院、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校附設空中技術學院,以及本
市市立空大等四所屬實踐終身學習之社教型大專校院;其中
國立空大每一學分收費 800 元及雜費 140 元、國立台中科技
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與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校附設空中
技術學院每一學分收費 800 元、市立空大每一學分收費 860
元,雜費 200 元,足見市立空大之收費標準應屬合理。
至於「老人免費就讀空大須排富」乙節說明如下:
為鼓勵全民終身學習,教育部於 86 年函令空中大學給予 65
歲以上入學之長青族學分費全免優待施行至今,國立空大與
市立空大均依前述規定予以全數減免之優待。
查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已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
內,其前 1 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 220 萬元,得減
免就學費用,可見一般學生就學減免已有排富規定;市立空
大為更嚴謹將擬修訂「65 歲以上老人受減免資格以修畢一個
學位為限」。
至於「每年減列空大教育基金 600 萬元」乙節,現階段不宜理
由如下:
查市立空大教職員工編制員額 68 名,預算員額 63 名,為撙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57
節經費現僅進用 59 人(如附表)。然而每年職員考績晉級、
教師升等、調薪等,人事費均逐年成長。復查教育局所屬各
級學校人事費均由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不足時再由統籌款支
應,而市立空大並未編列統籌款項目預算。倘「每年減列空
大教育基金 600 萬元」,造成人事費用不足時又無統籌款項
目可支應,將面臨人事費用罄之窘境。
市立空大於 100 年 11 月接受教育部「校務評鑑」工作,實
地訪評委員對本府每年僅以 7,000萬元的低成本經費辦理市
立空大,卻能創造出高學習成就,均予以高度肯定;同年 12
月 21 日本市近 40 所高中職校長參訪市立空大,對該校對經
濟相對弱勢學生提供最佳的升學進修管道,也予以高度讚
揚;因此每年減列空大教育基金 600 萬元,現階段不宜。
至於「市立空中大學應辦理一場『空大未來發展』公聽會,綜
合各方意見,以確立空大扮演角色與未來發展方向」乙節說明
如下:查市立空大定位為社教的、城市的、高雄的、開放的、
終身學習的空中大學,並以改善社會脆弱性、提升城市人力資
本、發展城市治理根知識、創造學習型城市能量為校務發展四
大目標。依據 2011 年教育部首度就我國空中大學進行歷史性
校務評鑑,評鑑委員對於市立空大清楚之自我定位與學校特色
表達高度肯定評語。為精進市立空大作為城市開放大學之教學
服務品質,該校將與市議會教育小組積極規劃舉辦系列「城市
開放大學遠距教學精進服務工作坊」,就落實市立空大四項發
展目標,廣徵學生及社會各界期盼與建言。
三、綜上所述,針對「老人免費就讀空大須排富」及「市立空大應辦
理一場未來發展公聽會」,市立空大將於近期內積極辦理,唯「請
空大逐年調高學分費用」及「每年減列空大教育基金 600 萬元」
部分現階段不宜,尚請諒查。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擱置。
復 文 字 號:101.6.8 高市會教字第 1010300057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58
第 5 6 號 類別:交通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3.29 高市府捷綜字第 10130302200 號函
案 由:101年度貴會審查「高雄市捷運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附帶決議
:建請將停車收入、交通罰款收入納入捷運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自治條例乙項,本府函復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府 101 年 2 月 23 日高市府主公預字第 10130240000 號函及
本府交通局 101 年 3 月 23 日高市交停管字第 10131472800 號函
辦理。
二、有關 101 年度貴會審查「高雄市捷運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附
帶決議:建請將停車收入、交通罰款收入納入捷運建設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項,經查本市停車收入及交通罰款收入,
本府係由交通局管理,經該局研商於執行上有難以納入捷運建設
基金之困難,故轉回復說明如下:
為籌措本市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
,本市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並為規
範本市停車場管理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本府制定有「高
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並正送請
貴會審議中。
本市停車場作業基金為專款專用之非營業循環基金,每年應依
規定從基金收入繳予市庫一定金額,為市庫重要歲入來源之一
,若該年度基金收入未達成預定目標,仍應由該局自行負擔或
由該基金盈餘支應,以符自負盈虧之精神。爰此,修正本市停
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增列納入捷運建設基
金運用支出乙案,勢必排擠每年停車場作業基金繳庫金額,減
少市庫收入,亦恐影響基金永續運作,故尚不宜推動。
另有關交通罰款收入之運用,係依交通部訂定之「道路交通違
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其明訂各收入分配之固定比例
解繳各機關,非本市專款專用之收入,故較難納入捷運建設基
金。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3 高市會交字第 1010001334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59
第 57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5.11 高市府秘文字第 10130303200 號函
案 由:檢送本府修正「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第二條及第十五
條文乙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經 101 年 5 月 1 日本府第 67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
101 年 5 月 10 日以高市府秘文字第 10130280200 號令修正在案。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2192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63
第 58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5.15 高市府人力字第 10130569200 號函
案 由:有關修正「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
制表,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
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本案業經本(101)年 5 月 1 日本府第 67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並以 101 年 5 月 7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130527500 號令發布在案
(刊登本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1 期)。
三、檢附「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
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條文 230 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2257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72
第 59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5.15 高市府人力字第 10130569100 號函
案 由:有關修正「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
三條暨編制表,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
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本案業經本(101)年 5 月 1 日本府第 67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並以 101 年 5 月 7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130527900 號令發布在案
(刊登本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1 期)。
三、檢附「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條文 230 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1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2258 號函
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 4 卷 第 4 期
3290
第 60 號 類別:法規 來函機關:高雄市政府
來函文號:101.3.19 高市府人力字第 10130319000 號函
案 由:有關修正「高雄市立圖書館編制表」,並溯自 99 年 12 月 25 日生
效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
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本案業經 101 年 3 月 6 日本府第 59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
101 年 3 月 12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130301800 號令發布在案(刊
登本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18 期)。
三、檢附「高雄市立圖書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 230 份。
大會決議日期:101 年 6 月 4 日
大會決議會次:第 45 次會議
大會決議內容:准予備查。
復 文 字 號:101.6.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10001209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