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代表會政綱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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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屆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民選代表選舉 參選政綱 2015 年 1 月 20 日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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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屆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民選代表選舉

參選政綱

2015 年 1 月 20 日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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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們的共同宣言

2013 年,中大學生會全民投票通過會章修訂案,規定各書院學生會

選派至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的非當然代表須由民選産生。此後,民選代表於

代表會所佔比率由 2012 年的 7%,提升至 2014 年的 42%,代表會組成

更民主及與民意相符。在我們眼中,是次修憲是中大學生會體制上的重要

躍進。

然而,我們絕不能自滿於選舉制度上的民主化。

2014 年初代表會爆發關於教務會學生委員選舉的重大爭議,以及

2014 年年中爭持不下的章則委員會主席選舉程序失誤爭議,皆顯示代表

會的議事文化和規章體制皆有缺陷不足,未能彰顯中大學生會會章所載之

「民主自治」精神。故此,我們認為代表會在民選化過後必須進一步落實

改革,透過修改會議常規和其他學生會章則,規範學生會的民主體制,完

善代表會的議事質素和民主程序,並提升會務透明度,加強民選代表對選

民的問責。

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成員由九間書院的同學選出,足以代表全大學逾一

萬名本科生,是中大最具民意基礎的「學生議會」,負責監察中大學生會

中央三莊的工作及議論校政。因此,我們深感在學生會幹事在校內爭取校

園民主化之時,代表會更應肩負在會內實現會務民主化、學生自治的重任。

因此,就讓我們在 2015 年攜手進步,使代表會成為更民主、更開放、

更多元的學生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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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務實化」修憲案

我們認為代表會應盡快啟動對《學生會會章》的全面檢討,建議依下

列方針(「務實化」修憲案)提出會章修訂案,改善學生會的組織和辦事

程序,並廢除不合時宜的條文,令學生會內部運作更民主之餘、亦變得務

實和合理。

我們建議在第四十四屆代表會會期結束前開始關於修憲的討論。

降低全民大會的出席法定人數門檻至全體基本會員二十分之一(約

900 人)

聯席會議降格為諮詢組織,降低其出席法定人數至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其決議案對代表會不再有絕對約束力,但代表會在決策時必須

把聯席會議的意見納入考慮

聯席會議改制後,雖其決議案對代表會的作為無約束力,但聯席會

議應有權把代表會通過的章則草案發還重審,建立兩者間的制衡和

糾正機制

降低代表會的出席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並容許代表會自

行就法定人數的計算制訂條文

設立學生會司法委員會,取代代表會成為學生會最高司法機構,由

若干名司法委員組成

理順學生會會章的行文修辭,修正病句或含歧義的條文,釐清部分

條文的含義

至於有關會章修訂須經大學校董會核准的規定,我們認為應向大

學校董會爭取學生會在處理修訂會章時能更自主,以彰顯學生自治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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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會議事程序

代表會現時的《會議常規》存在大量流弊,令過去代表會多番陷入僵

局。另外,現有規程賦予代表會主席過大權力,使他能任意妨礙代表會代

表履行職務和有效參與代表會事務。我們認為代表會議事程序必須連貫統

一、合理、限制濫權,並應符合代表會的實際需要。

上屆代表會積存不少重要議題,至今毫無任何討論及處理,例如《會

議常規》中極具爭議的「立付表決」和「不記名表決」制度。我們認為代

表會必須立即全面檢討相關條文,確立一套容讓代表會代表有效確切執行

職務的議事程序,以體現學生會的民主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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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會架構

我們建議規定代表會附屬委員會的主席選舉應由代表會主席(或一名

由他委任的非委員)主持,避免角色和利益衝突。我們認為關於附屬委員

會的章則條文亦應統一,毋須保留現有各委員會的「附則」,而應把各委

員會的組織辦法和職權範圍納入《會議常規》規限。

至於兩個行政輔助組織,我們建議檢討代表會職員會和袐書處的職能,

尤其是職員會對代表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權,並就此訂立更清晰和更仔細的

指引,以免出現權責不分和意外越權的情形。

部分委員會(例如:選舉委員會)的權責猶如學生會法定組織,履行

職務時須保持一定獨立性。故此,我們認為代表會及附屬委員會之關的權

責關係,不應是前者絕對凌駕後者,而應另作詳細規定。關於學生會選舉、

屬會登記和資源分配等事宜,若不服相關委員會的決定,應向擬設的司法

委員會上訴,代表會會議無權過問,確保上訴人的申訴能夠獨立地得到公

正裁決。

此外,我們亦建議代表會考慮為代表會秘書處及其他附屬委員會加入

基本會員席位,讓同學更容易參與代表會事務。

除了代表會附屬組織的規定外,我們亦建議檢討代表會的整體議席分

配。現時各書院學生會代表會主席是代表會的當然代表,這些議席並非由

各書院的同學直接選出。我們倡議在下屆會期開始後,儘快對此當然議席

的存廢展開辯論及諮詢,以得出能夠平衡書院學生會權益與民主自治原則

的改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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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會司法體制

現時,學生會的司法權主要由代表會會議行使,情況並不理想。代表

會處理司法案件時,討論往往失焦,並無釐清作成決議時行使司法權或立

法權,容易出現代表會代表以政治取態定左右司法程序。代表會的司法判

決亦時常無為各方提供詳盡的判決理由。

有見於此,我們倡議成立獨立於代表會的「學生會司法委員會」,取

代代表會為學生會最高司法機構,不受干預行使司法權。司法委員會設若

干名司法委員,人選經多輪獨立公正的遴選程序後,再由代表會委任。首

席司法委員由司法委員互選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司法委員則為終

身職務, 除辭職、喪失會藉及因嚴重行為失當而遭懲戒外,不予免職。

司法委員涉嫌嚴重行為失當,需由代表會代表或基本會員具名聯署向司法

委員會提出,立案後由首席司法委員委任獨立小組審訊,代表會應根據獨

立小組的建議決定是否批准予以免職。

構想中的司法委員會將設兩層架構,暫名為原訟庭及上訴庭。我們建

議司法委員會管轄權將以現行會章對專有及共有事權的規定為基礎,包括

牽涉中大學生會組織及屬會的爭議、以及任何和中大學生會會章直接相關

的案件。

我們期望擬設的司法委員會,能提高中大學生會中解決司法爭議的效

率和質素,使申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程序公義得以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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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資訊透明度

代表會的文件管理有欠妥善,上屆代表會的會議紀錄均未有公開,甚

至未呈全體代表審閱,可見代表會的資訊透明度極待改善,有欠問責精神。

我們亦建議加強代表會祕書處文件管理上的角色,並倡議公開招募祕書處

委任成員,讓更多對代表會事務有興趣的同學參與文件整理工作。

此外,我們亦建議設立「學生會重要議決摘錄」,以記錄全民投票、

全民大會、聯席會議的決議案,以及代表會的重要決議案,供日後的代表

會、中央組織和同學參存。

七、監察中央組織

代表會是學生會會章訂明的監察機關,有責任代表同學監察幹事會、

中大學生報及校園電台的運作。當然,我們尊重中央組織在每年換屆選舉

中所得到的民意授權,然而民意授權的存在更意味他們行使職權時必須履

行政綱和競選承諾,而代表會代表身為代議士有責任確保這一點。

另外,我們建議統整學生會的紀律懲處機制,清楚區分監察權和司法

權。違反政治承諾者經政治程序(代表會的彈劾案、全民投票的罷免案)

處理,承擔政治責任;違反學生會法規者則經司法程序(由擬設的司法委

員會審理)處理,遭受司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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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會財政

學生會依賴同學所付的會費營運。在同學每年繳交的 100 元會費裡,

幹事會、中大學生報、校園電台及代表會分別獲分配 54、34、6 及 6 元。

而幹事會所管理的福利品部則以自負盈虧的方法營運。現時,學生會各中

央組織的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和動用滾存基金的申請,皆須由代表會及其

財務委員會通過。

我們認為學生會會費的運用應受同學監察,開誠布公,並避免資源錯

配和公器私用的情況。我們認為學生會各中央組織的財政預算、財政報告

和資產紀錄應向同學公開,並倡議建立一套更完善的財政紀律制度,容許

代表會和擬設的司法委員會以財政紀律措施,懲處違反財務法規的組織。

此外,我們察悉中央組織不時需處理突發事件,而相關開支的金額對

個別幹事來說可能相當龐大。過去曾有中央組織幹事為學生會墊支逾萬元

開支後,須隔一段長時間才能透過大學財務處取回款項,這情況並不健康。

我們建議仿傚中大其他學生組織的做法,為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和校園電

台設立小額流動金,以作支付緊急開支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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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屬會管理及屬會資源分配

中大學生會轄下 200 多個屬下團體每年需要向代表會屬下團體委員會

進行周年登記(俗稱 Reg Soc)。我們認為屬下團體委員會獨立行事,審

核屬會周年登記時應不偏不倚,恪守程序公義。我們亦倡議進一步完善周

年登記網上系統,使其更穩定可靠,提高審議效率,並確保合資格屬會能

如期取得合法地位。

另外,屬會會章修訂案需由屬下團體委員會通過後方能生效。我們認

為屬下團體委員會需仔細審議這些修訂案,確保屬會會員的意願能夠獲得

反映,亦避免屬會會章與《屬下團體章則》出現衝突。

現時屬會可申請范克廉樓及富爾頓樓獨立會室、龐萬倫學生活動中心

儲物空間及儲物櫃,分配程序由屬下團體資源分配委員會執行,每兩年重

新分配一次。我們認為代表會應就如何簡化和完善「屬下團體會室分配程

序」諮詢屬會和同學,並確保分配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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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表會與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代表團

現時,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的中大學生會代表團成員由幹事會

提名,再由代表會委任,並由會長或外務副會長擔任首席代表(兼任學聯

常委)。我們認為學聯代表團應向代表會負責,由幹事會負責的遴選工作

亦以公開透明為原則,廣納持不同意見同學的聲音。一經委任,我們亦期

望學聯代表團能定期向代表會匯報工作,使同學的意見可透過代表會得到

討論和反映。

十一、代表會與書院學生會

縱然各書院學生會對其選派的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代表皆有不同的規定,

我們認為各書院選出的代表皆應向其所屬書院的全體同學問責,定期向書

院同學發放工作報告和收集意見。代表亦應遵照書院學生會會章的相關規

定,與書院學生會幹事會或代表會保持聯繫;然而,他們在代表會裡獨立

議政,反映選民意願,不應受他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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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代表會成員名單

截至 2015 年 1 月 25 日

梁筱琁 Boat Leung NA/COMM/3

陶健衡 Kin-hang To NA/CSCI/3

李軒朗 Timothy Lee SC/GPAD/3

陳慧明 Flora Chan SC/GPAD/3

陳達仁 Jackson Chan SC/SOCI/3

區智洪 Sample Au CW/CSCI/3

劉朗軒 Ronald Lau CC/LAWS/2

孫晧邦 Matthew Suen CC/LAWS/2

張文君 Mandy Cheung UC/GPAD/2

何澔楊 Adley Ho SC/GPAD/2

管致行 Jay Koon SC/LAWS/2

梁浩然 Alvin Leung UC/LA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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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冊所載內容(除候選人簡介外)皆屬「進步代表會」政綱,

由「進步代表會」全體成員集體負責編撰。

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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