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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改善與治療成效評估

邱惟真

長榮大學健康心理學系 維新醫院

100年度南區精神醫療網性侵害犯罪防治加害人之專業人員處遇研討會

2011.8

1

目錄

壹、台灣目前關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之現況…………...2

貳、三個月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之成效評估………………….…..5

參、一年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之成效評估…………………….…10

肆、結論與討論.................................................................................17

參考文獻.............................................................................................20

100年度南區精神醫療網性侵害犯罪防治加害人之專業人員處遇研討會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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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改善與治療成效評估

邱惟真

長榮大學健康心理學系

維新醫院

壹、台灣目前關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之現況

一、緒論

關於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輔導教育模式的發展與推廣,其實與整個大環境的需

求息息相關。自從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會銜法務部、教育部及行

政院衛生署發佈<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施行以來,首

先第一個碰到的問題就是,誰來評估社區性侵害加害人,以及要評估什麼?

這樣子的任務,對當時大部分的專業人員而言都是一大挑戰,甚至對這樣的

一個業務產生抗拒,因為大部分的人對所謂的「性侵害加害人」是不熟悉的,對

其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也沒有足夠了解。因此如何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評

估,以及訓練一批專業人員來進行此項業務,變成是推動這項業務的第一道關卡。

由於當時我1在中國醫藥學院2附設醫院精神科擔任臨床心理師,精神科主任

陳登義醫師知道我個人曾經在民國八十七年時在國軍八一八醫院3接觸過這方面

的業務,因此要求我與一名社工師,先試著接案,並針對此類個案建立一可行的

評估模式,經由這樣子的累積,我們在民國九十年便提出台中縣(市)在進行此

項業務時,可供大家參考的一套評估模式,並由台中縣衛生局主辦,針對有意願

或已經參與此項業務之專業人員進行為期半年的實務訓練(邱惟真,2002a),然

後建立工作團隊,評估進行之方式為:由社工員以及心理師分別針對性侵害加害

人進行評估,社工員以會談為主,並完成「個案資料表」4,心理師則進行加害

人之心理衡鑑5,並要求社工員以及心理師,均執行兩次評估,以增加個案資料

收集之多元與豐富性,祈使評估委員會對於加害人後續處遇方式之判斷較為周

延。依此模式,本團隊自民國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五年二月止,累計評估個案總數

為 108名,計 218人次。

然而,依據舊版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民國八

十七年版,以下簡稱舊辦法),事實上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委員會,對於

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方式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實施「身心治療」,每週

1 這裡的「我」,指的是本文的第一作者:邱惟真

2 目前已改制為「中國醫藥大學」

3 目前已改名為「國軍北投醫院」

4 內政部所頒佈的統一格式

5 這裡所稱的心理衡鑑,其衡鑑內容與台灣在精神科所熟悉的衡鑑內容相當的不同;詳細內容可

參考邱惟真(2002a,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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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少於一個半小時,一種是實施「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一小時,兩種方

式之實施期間均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得逾兩年。若再加上進行的方式採取個別

或團體的形式,其選擇性也只有四種方式。評估者在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

處遇建議時,亦受限於此舊辦法的規範。但是更複雜的情況是,這些接受評估的

個案,是否有意願、有能力接受後續的社區處遇,這相當考驗著評估者以及防治

中心的評估小組委員。

本團隊在考慮當初整個團隊專業人員的專業程度與人力、法令規範、以及社

區性侵害加害人對處遇的參與態度等等因素,予以整體考量後,決定先從一年的

團體輔導教育開始接案,也就是說,以「團體」形式進行為期一年的「輔導教育」,

並將團體成員控制在 6人以內,需兩名輔導老師,團體每次兩小時,一個月一次,

一年計 12次、24小時的團體。

類似的考量,也發生在台中縣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評估委員會,評估小組委員

也傾向以再犯危險性高、可治療性高、有相當意願參與治療等三項標準,來決定

是否要求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的處遇,依此思維,可想而知,到

後來台中縣大部分的個案幾乎都以「團體輔導教育」做為後續的處遇,當然,需

要進行「身心治療」的個案,因個案數較少的關係,只能以「個別」身心治療來

進行。雖然後來在大家的努力下,在台中縣也成立了一個「身心治療團體」,但

一年的「輔導教育團體」仍是台中縣進行後續處遇的主要方式。後來,在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公佈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以

下簡稱新辦法)後,為因應新辦法之需求,整個團隊的業務經過大幅度的調整,

本團隊所發展之社區處遇模式並且跨出台中縣,擴展至苗栗縣以及南投縣,其中

台中縣仍維持有 9個團體(三個月團體 2個,一年團體 7個),苗栗縣有 4個團

體(三個月團體 2個,一年團體 2 個),南投縣有 2 個團體(一年團體)。因此,

本文將以「三個月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以及「一年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兩種

處遇團體之成效評估作為本團隊在社區處遇成效之探討。

二、台灣目前之研究現況

陳慧女、林明傑(2006)曾蒐集自 1985至 2006年的 236篇以性侵害為主題

之實證研究論文,發現研究單元中絕大多數以研究個體或其檔案資料為主,團

體、方案之研究量甚少。至今,我也只蒐集到 8篇關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成效評

估相關研究(如表一),而這 8 篇研究中,有 6 篇主要研究對象乃鎖定「監獄」

中的受刑人,關於進入「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研究只有 2篇。

這 2篇關於「社區處遇」的研究論文,一篇即為本團隊所發表,稍後我們會

有更進一步的探討。另一篇則為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之團隊所發表之研究報

告,此篇研究以受台南縣政府防治中心列管,並轉介至嘉南療養院接受社區處遇

之性侵害加害人為對象,採個案追蹤訪談法,以郵寄問卷方式寄出 109份,共回

收問卷 31人(回收率 28.4%)。以回收之資料發現,大多數接受處遇之個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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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職業上並無明顯變化。處遇結束後至今,所有個案皆否認吸毒,但有

兩位個案(6.5%)承認有酗酒的情形。處遇結束後,有一半的個案有固定的性

伴侶(主要是配偶、同居人或女友)。整體上,超過九成的回應者,都認同(肯

定)社區處遇團體治療對個人有所幫助。

表一:台灣近年關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相關研究

篇名 研究者 發表年 研究對象 樣本數

性侵害犯非自願團體心理治療:台北監

獄再犯預防認知行為療法成效之初探

李思賢

高千雲

2004 監獄 48(40)6

團體心理治療對本土性侵害加害人之影

陳若璋

等人

2004 監獄 77

社區 3

本土性侵害加害人團體之氣氛變化及療

效因子

陳若璋

等人

2004 監獄 77

社區 3

台灣台中監獄性犯罪受刑人同理心訓練

模式之建立及成效評估

邱惟真

謝珮玲

2005 監獄 8

預防再犯團體模式對性罪犯之療效評估

與影響

陳若璋

林烘煜

2006 監獄 88(91)7

社區 6

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療效

評估

甘桂安

等人

2006 監獄 38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之成效追蹤 唐心北

王逸文

2006 社區 31

「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團體輔導教育模

式」成效評估

邱惟真

邱思潔

2006 社區 80

6 (40)為控制組之樣本數

7 (91)為控制組之樣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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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三個月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之成效評估

一、課程內容設計

三個月團體輔導教育課程(亦稱為初階團體),乃因應新辦法之需求而規劃,

邱惟真、邱思潔、李粵羚(2007)曾將整個發展過程作一清楚的交代,在此不再

贅述,此課程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讓出監進入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馬上有個團

體可以參與,以縮短所謂監督的「空窗期」,並作為其出監後與社區適應的緩衝。

三個月的輔導教育共有六次的課程,其進行方式如表二,採開放式團體形式,兩

週一次,一次兩個小時,三個月一個循環,需兩名輔導老師。第一次課程,以簽

訂合約書的方式,來澄清團體成員(性侵加害人)對處遇團體的期待;第二次課

程進行「法律教育」;第三次課程主題為「兩性關係與性教育」;第四次課程主題

以「性別平權觀念」為核心;第五次課程進行「團體成效評估」;第六次課程則

進行「生涯規劃」。

表二:三個月之輔導教育課程表

月 次 內容 備註

1 1 澄清對處遇團體的期待;KSRS 簽訂合約書

2 法律教育 法律規範

2 3 兩性關係與性教育 關於「性」這回事兒

4 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 錯誤的思考習慣

3 5 KSRS;IBS;成就評量 團體成效評估

6 生涯規劃 生涯及自我管理檢核表

註:KSRS 即<人際、思考、行動習慣量表>(柯永河,1999);

IBS 即<人際行為量表>(柯永河、林幸台、張小鳳,2000)

Hanson 與 Morton-Bourgon(2004)曾針對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危險因子,收

集了 95 個不同類別的研究進行了後設分析(meta-analysis),共 31216 個樣本,

進行 1974 個效應量(effect size)的預測。結果發現,「性偏差」具有高度顯著的

預測力,其次為「反社會傾向」,「性態度」與「親密關係的缺乏」雖然對再犯的

預測力稍低,但預測值仍然達到顯著的程度。

Hudson, Ward 與 McCormack(1999)在臨床治療中,以再犯預防之操作模

式來改善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情形,發現性侵害的發生有三種主要途徑:

(一)自我相容的性偏差(ego-syntonic paraphiliac interests):由加害人所主

觀產生的單方面認定,自認為與交往的對象有性的互動接觸,認為兩人彼此互有

性的好感,而導致進一步與犯罪有關的性幻想、情緒狀態、或知覺。

(二)負面情緒(negative affect):由加害人自己的負面情緒開始,引發對

被害人的衝動性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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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合上述兩種途徑的性侵害模式:通常以負面情緒的引發在先,然後

觸發由自我認定的性偏差結構,而形成「內隱的攻擊計畫」(implicitly planned

attack)。

因此,Hudson 等人指出,性侵害加害者的潛在病因主要來自:「性偏差」以

及「一般犯罪傾向」,兩者解釋了將近 3/4 性侵害的發生。

綜合上述說明,我們可以將性侵害再犯危險因子區分為兩群,第一群為「性

偏差」、「性態度」以及「親密關係的缺乏」;第二群為「反社會傾向」以及「一

般犯罪傾向」(如表三)。對應到我們所設定之輔導教育課程,亦可分為兩群課程,

第一群課程為「兩性關係與性教育」以及「性別平權觀念」,試圖透過正確知識

的學習,讓加害人看到自己的偏差想法及行為;第二群課程為「法律教育」以及

「生涯規劃」,「法律教育」明白地告訴加害人什麼事不能做,「生涯規劃」則提

醒加害人修正其不良的生活習慣。顯示我們所發展之「三個月輔導教育課程」頗

能對應到我們所蒐集到的國外實徵研究,關於性侵害加害人之再犯危險因子。雖

然輔導教育課程並未針對個別加害人的再犯危險因子進行深度的處理,卻試圖從

正面的知識的學習,來取代性侵害加害人偏差的行為。

表三:再犯危險因子與輔導教育課程之關係

國外實徵研究

(再犯危險因子) 輔導教育課程

性偏差

性態度

親密關係的缺乏

兩性關係與性教育

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

反社會傾向

一般犯罪傾向

法律教育(包括簽訂合約書)

生涯規劃

事實上,本團隊自八十九年至今,為因應舊辦法中「一年之輔導教育」,即

已將「法律教育」、「兩性關係與性教育」以及「性別平權觀念」作為一年期課程

的初期課程,持續累積了 53名(89-95年)參與輔導教育團體之加害人關於這三

門課程的資料,整理這三門課程的實徵資料後,得到有效樣本 30名。年齡從 20

歲到 57 歲,分佈相當平均;學歷則為,國小 11名,國中 8名,高中 11 名。

我們將這 30 名樣本在這三門課程所得到的分數進行 Pearson 相關分析(如

表四),發現「兩性關係與性教育」與「性別平權觀念」相關係數為.659,在顯

著水準 0.01雙尾時,相關達顯著。「法律教育」與其他兩門課程之相關均未達顯

著水準。表示「兩性關係與性教育」以及「性別平權觀念」為同一群概念之課程,

「法律教育」則為另一群概念之課程。符合上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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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三門課之相關

法律教育 性別平權 兩性關係

法律教育 1.000

性別平權 -.032 1.000

兩性關係 .272 .695** 1.000

**在顯著水準為 0.01時(雙尾),相關顯著。

若將三門課程所得之分數進行成對樣本檢定(如表五),得到「法律-平權」8(t(16)=-17.88),「法律-兩性」(t(24)=-15.26),「平權-兩性」(t(18)=9.32),三對

檢定均達顯著(p=.00<.01)。此結果反映出這三門課程對於加害人不同的難易程

度,分別為「法律教育」最困難,其次為「兩性關係與性教育」,反而加害人在

「性別平權觀念」上表現的最好。顯示對於加害人之輔導教育,仍以「法律教育」

最需要加強。

表五:三門課程之成對樣本檢定

成對變數差異

t 自由度 顯著性

(雙尾) 平均數 標準差

成對 1 法律教育-性別平權 -19.47 4.48 -17.88 16 .00

成對 2 法律教育-兩性關係 -11.68 3.82 -15.26 24 .00

成對 3 性別平權-兩性關係 8.00 3.74 9.32 18 .00

這樣子的結果,讓我們對台灣的性侵害加害人有了一個概括的圖像,第一,

這些人的學歷偏低(37%國小以下;63%國中以下);第二,這群人的「法律教

育」以及「兩性關係與性教育」確實是較缺乏的,反而關於「性別平權觀念」在

表面上是較沒有問題的,既然關於「性別平權觀念」是較沒有問題的,為何還會

發生性侵害的事件呢?一個合理的推論是,這些人不見得不知道需要尊重女性,

而是不願、無法、或者刻意忽略「應該」尊重女性,「不願」可能是不知道這樣

子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法律知識的不足),「無法」可能是對於兩性關係或自身的

性需求不知如何處理,至於「刻意忽略」,除了加強「法律規範」以及「兩性關

係與性教育」外,深度的「性別平權觀念」的討論,可能仍是必要的。

二、三個月團體輔導教育之成效評估

(一)「成就評量」檢視

「成就評量」乃直接檢視團體成員在「法律規範」、「兩性關係與性教育」、

以及「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這三門課程中的表現。邱惟真等人(2005)曾針對

8 「法律-平權」即「法律教育」與「性別平權觀念」;「法律-兩性」即「法律教育」與「兩性關

係與性教育」;「平權-兩性」即「性別平權觀念」與「兩性關係與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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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加害人在第一次測驗時所反應的情況進行檢視,整理了 53 名參與輔導教育

團體之加害人關於這三門課程的資料,得到有效樣本 30 名。年齡從 20 歲到 57

歲,分佈相當平均。

我們在進行這三次課程時,通常會在當次課程即進行再測,以檢視當次課程

的效果,由於我們採取「是非題」的方式進行課程,其再測通過率是相當明顯的,

就算某個案再測的情況不佳,我們只要根據此個案之特殊情況再作進一步討論即

可。比較有意思的是,有時我們在針對團體成員進行半年成效評估時,會讓團體

成員進行「成就評量」,以確認團體成員在這三門課程中的學習效果。因此,我

們可以將第三次的成就評量與第一次的測驗進行前後測的檢定。由於本團體模式

為一開放式團體,三門課程所收集到的樣本數並不一致,但我們仍將三門課程分

別進行成對樣本檢定。

「法律規範」課程有效樣本為 13名,平均年齡 36.2 歲(19-54歲),學歷為

國小 5 名、國中 5 名、高中以上 3 名,前後測平均月數 6.9 個月(1-11 個月),

前後測檢定具顯著差異(t(12)=-3.69, p=.00<.01),即整體而言,第三次的測量成

績較第一次測量的成績更好。「兩性關係與性教育」課程有效樣本為 11名,平均

年齡 40.9 歲(19-54 歲),學歷為國小 7 名、國中 2 名、高中以上 2 名,前後測

平均月數 6.2 個月(1-12 個月),前後測檢定亦具顯著差異( t(10)=-3.7,

p=.00<.01)。「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課程有效樣本為 12 名,平均年齡 28歲(21-54

歲),學歷為國小 6名、國中 4名、高中以上 2 名,前後測平均月數 4.7 個月(2-10

個月),前後測檢定則不具顯著差異(t(11)=-0.6, p=.56)。

雖然成就評量在「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上並未達顯著差異,我們仔細檢視

兩次「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權」的答題狀況發現,由於團體成員在第一次的「性

別平權與強暴迷思」之表現就很好,因此兩次答題未達到顯著差異也就比較可以

理解了,這種情況我們之前在第一次測驗的分析時已經討論過了。因此,我們仍

然認為團體成員在這三門課程的學習是具有學習效果的,且此學習效果至少可維

持 4.7個月以上。

(二)「人際、思考、行動習慣量表(KSRS)」9之檢視

從本團隊所收集到的個案(有效樣本 32人)所自填的 KSRS 量表來看,我

們可發現以否認方式做答的這群人,在平均為期 1.7個月的前後測中,在「性刺

激→性衝動」(百分等級從 30升到 40)、「支持性加害行為」(百分等級從 10 升

到 20),以及「自評做答可靠度」(百分等級從 40降到 25)具顯著差異,此訊息

顯示團體成員在後測時較前測開放,甚至承認自己在作答時並不可靠。這似乎告

訴了我們,在三個月的團體輔導教育歷程中,事實上,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是在

一種「自我防衛」的狀態中參與團體的。

因此,在使用此量表來偵測性侵害加害人在社區的動態危險因子時,此階段

的目標,則應設定在了解這群在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目前的「防衛機制」或「否

9 關於此量表在下一節有較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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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型態」。

(三)「動態危險因子」之檢視

即「動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沈勝昂,2005、2006)之檢視,包括「穩定

動態危險評估量表」與「急性動態危險評估量表」。此量表的發展就是要協助在

「社區」針對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專業人員有一個最基本(或標準)的「監控」

依據。沈勝昂(2005)在整理了國、內外相關的研究報告後認為,考量加害人是

否有性侵害「再犯」之虞,就必須評估其「內在」(如加害人對性偏差的程度、

性的態度、情緒、壓力因應能力等等)與「外在」(如社會支持好壞、與社區監

督的來源、多寡、強弱)的因素,才可能準確地推測其再犯性侵害的危險程度,

這樣的再犯危險評估除了可以做為「預測」再犯之用以外,其實應該也必須能夠

做為進一步進行「治療」與「監控」處遇計畫執行的參考。

此部分我們引用沈勝昂(2006)檢驗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在為期 3個月左右間

隔時段,穩定動態危險因子、急性動態危險因子分數改變的情況。顯示在穩定動

態危險因子「社會影響」有正向的改變,也就是加害人在觀護或處遇期間比較「沒

有」「接觸」「負面的社會影響」。

在急性動態危險部份,則有「接近被害者的機會」有達顯著的正向改善,顯

示加害人確實有「遠離被害人」的改變;但是在「情緒低落」卻反而有「負向的

改變」,這是否因必須接受「監控」、「觀護」而擠壓或壓抑而產生的反應值得仔

細的探究。

另外,以 Static-99危險評估的總分做為檢驗的效標(依變項),進一步細分成

不同的內容變項進行迴歸分析則發現,「改變的」穩定動態危險因子預測「再犯

危險指標」主要的變異量的來源為「性的自我規範」的「改變」、「對性侵害態度」

的「改變」,顯示偏低的自我規範、以及性態度確實是預測再犯危險程度的最佳

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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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一年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之成效評估

一、課程內容設計

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在參與完「三個月的初階團體」後,團體領導者必須針對

每個團體成員之自我控制再犯預防完成「成效報告」,並在各縣市政府所成立的

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委員會中提出報告,由評估小組委員決定加害人後續的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期間及內容。至此各縣市之評估委員會所做成之後續處遇建

議差異就很大了,依據我們的觀察與了解,目前各縣市政府發展出兩種趨勢,(一)

進階團體主要採取 6個月一個課程循環,每 6 個月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評

估;(二)進階團體採一年為一個課程循環,雖然依法仍是半年評估一次,但以

一年的評估較為完整。

兩種進階處遇方式各有優缺點,第一種「6個月」的課程,監督期較短,剛

處理完團體成員的抗拒心理,團體就要結束了,也因此,團體成員的流動較快,

較不會發生個案量累積的問題;第二種「一年」的課程,監督期較長,關係建立

較長,因此可較深入、完整地觀察團體成員在社區的適應狀態,但也較容易發生

個案量累積的問題。我們在台中縣、苗栗縣、南投縣的進階團體,皆採「一年」

的團體輔導教育(如表六)。

表六:輔導教育一年計畫書

次數 日 期 內 容 備 註

1 12/02 介紹輔導教育之內涵 簽訂團體合約書

2 1/06 法律規範 作業

3 2/10 兩性關係與性教育 關於「性」這回事兒

4 3/03 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 錯誤的思考習慣

5 4/07 壓力管理(一) 評估壓力模式

6 5/05 壓力管理(二) 問題解決

7 6/02 評估(一) 自陳測驗

8 7/07 動態-房子-樹-人+自我敘說 投射測驗

9 8/04 自我敘說

10 9/01 再犯預防(一)

11 10/06 再犯預防(二)

12 11/03 評估(二) 自陳測驗

表六是本團隊所發展出來至今仍在使用的團體輔導教育一年的計畫書,整個

課程的設計試圖照顧到三個層次的需求,包括「輔導教育」的需求、「生活適應」

的需求、以及「評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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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輔導教育」的需求,已經直接顯示在課程計畫的規劃上,課程整體的

設計架構,採取「法→理→情」之順序。首先以「合約書」(法)來定位:「輔導

老師」與「團體成員」之間的關係位置,讓個案進入一種「既來之,則安之」之

境地。再以輔導教育之課程內容(如法律規範、兩性關係與性教育、性別平權與

強暴迷思、壓力管理等),設定清楚之目標,進行「理」之學習,此時輔導老師

與團體成員之關係,不再只是法律上之關係,這時輔導老師應該要積極扮演一個

「學習協助者」的角色(邱惟真等人,2005;McGrath, 2000),試著勾引並提升

團體成員的學習動機,與團體成員發展出一種「人」與「人」相互對待的對等關

係。「情」之設計,則以「動態房子-樹-人」之投射測驗,勾引出團體成員的自

我敘說,當團體成員能夠把自己從小到大的生命歷程作某種程度的回顧與省視之

後,團體的進展才推進到每個人的犯罪歷程,並完成其再犯預防。

至於團體成員在「生活適應」上的需求,則以「作業」的方式進行討論,作

業的內容主要是希望團體成員能針對日常生活或者團體中的困擾進行描述,並在

團體中進行討論。事實上,一次兩個小時的課程,只有一個小時進行輔導教育(通

常是在後一個小時進行),另一個小時則針對每個團體成員所寫的作業進行討

論,以了解團體成員的社區生活適應狀況,透過團體成員相互回饋的團體動力,

凝聚一種相互支持的團體關係。這是一個動態的歷程,可發生在每一次的團體工

作中,時間可長可短,有時亦會把時間多放一點在需要的成員身上,取決於當次

的團體動力。

最後是「評估」的需求,也是分佈在每一次的團體工作中(陳若璋,2001;

許文耀等譯,1997),例如每次團體工作都要檢視個案的出席狀況、參與狀況、

以及作業的內容等等,其他具體的評估還包括在初期的輔導教育課程中,比如在

「法律規範」的課程中偵測個案總是弄不清楚哪些觀念,甚至從每次的生活適應

的討論中也能針對個案在社區的適應狀況進行評估。比較正式的評估,則以第七

次與第十二次的團體時間,進行團體自陳式量表的評估,包括<人際、思考、行

動習慣量表(KSRS)>(柯永河,1999)、以及<人際行為量表(IBS)>(柯

永河等人,2000)等。採取多元訊息來源、多元方法加以評估(邱惟真,2002a;

邱惟真等人,2005;Carich & Mussack, 2001;陳若璋,2001;Beckett, 1994),承

認沒有一種評估方法是完美無缺的,藉由加害人的自我陳述、成就評量、團體討

論、心理測驗、甚至再犯危險評估等等來提高成效評估的信度及效度。

課程內容之設計,原則上區分為三個階段,表一中的前四次課程屬第一階

段,包括簽訂團體合約書、法律規範、兩性關係與性教育、以及強暴迷思與兩性

平權,進行之方式,除了第一次課程進行合約書的說明及簽訂外,其他三次皆採

取「是非題」之內容進行每一次的課程討論。由於我們所面對的對象,大部分為

低教育水準、低社經地位之加害人(約有三分之二成員的教育程度在國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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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甚至沒有閱讀能力。我們選擇將初期輔導教育之課程以「是非題」之形式

進行,為的就是要降低輔導教育的難度,盡量使每個團體成員都能跨越輔導教育

的門檻,進行一定程度的輔導教育,並藉此機會建立團體關係,建立一種可相互

學習的團體關係。

「是非題」的好處是,就算遇到無法閱讀的個案,只要將「是非題」念一遍,

幾乎所有的個案都可參與團體的進行。回答完「是非題」,接著必須針對每一題

進行討論(不管成員對或錯10),討論每個團體成員對每一題的認知程度,結合

每個人的程度、想討論的想法、思考方向,可進行進一步的討論與評估。討論完,

若時間允許,可再做一次「是非題」11,試圖讓每個人都有能力體驗成功的感覺,

藉以提高學習的動機(McCombs & Pope, 1994)。

此四次的課程內容,事實上乃針對性侵害加害者之再犯危險因子進行規劃

(如表三)。同三個月的課程12,我們將性侵害再犯危險因子區分為兩群(邱惟

真等人,2005;Hanson & Morton-Bourgon, 2004;Hudson, Ward & McCormack,

1999),第一群為「反社會傾向」以及「一般犯罪傾向」;第二群為「性偏差」、「性

態度」以及「親密關係的缺乏」。對應到我們所設定之輔導教育課程,亦分為兩

群課程,第一群課程為「合約書之簽訂」以及「法律規範」,明白地告訴加害人

進行此輔導教育的法源依據,及其所必須面對的法律規範;第二群課程為「兩性

關係與性教育」以及「性別平權與強暴迷思」,試圖透過正確知識的學習,讓加

害人看到自己的偏差想法及行為。雖然初期的輔導教育課程並未針對個別加害人

的再犯危險因子進行深度的處理,卻試圖從正面的知識的學習,來取代性侵害加

害人偏差的行為。

第二階段亦有四次課程,包括「壓力管理(一)、(二)」、「評估(一)」、以

及「動態-房子-樹-人」,為評估與過渡期。由於第三階段主要任務為確認「再犯

預防」之成效,因此第二階段除了要進行半年的成效評估外,仍必須肩負起連結

第一階段輔導教育以及第三階段再犯預防之功能。

事實上,經過四次的輔導教育課程,團體運作通常已經趨於穩定,而且由於

每次團體開始時,原則上都會針對上一次的「作業」進行社區生活適應之討論,

團體成員皆已習慣於生活事件之討論,並且學習到一種適於團體討論之方式,因

此接下來的課程試圖針對團體成員生活中之「壓力源」進行討論,自然是水到渠

成。除此之外,我們亦可使用「臉色壓力測驗表13」進行檢測,以活絡團體討論

之氣氛。

課程進行到第七次,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10

事實上「對」、「錯」並不是重點,重要的反而是個案回答「對」、「錯」背後的思維為何?因

此,討論團體成員答對或答錯背後的理由,變成是重要的團體步驟,「是非題」的設計本身,

只是為了提高團體成員討論動機的策略之一。 11

我們可將原題目的題號順序進行調整,這樣就變成另一份試卷(B 卷),題目一樣,但不是背

答案,而是要了解題意才能進行答題。 12

雖然課程名稱相似,但課程內容卻較三個月豐富。 13詳細內容可參閱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1999):《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輔導教育

內涵之研究 B》(33-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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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規定,我們必須完成半年成效評估,本團隊採用了兩種自陳式量表,包

括<人際、思考、行動習慣量表(KSRS)>(柯永河,1999)、以及<人際行為

量表(IBS)>(柯永河等人,2000)。兩種量表皆經過信、效度之檢驗,相當具

有參考價值,尤其是 KSRS,乃直接針對「性侵害加害人心理狀態」進行常模之

參照,對性侵害加害人之反應(或動態因子)具有相當高的敏感度。此量表區分

為兩部分,第一部份計有十七個量尺,主要針對有關性加害行為進行評估,包括

有「性刺激→性衝動」、「以性加害證明能力」、「性加害應處罰」、「使用毒品經驗」、

「性慾強度與頻率」、「藥物影響性行為」、「反對男尊女卑」、「同理受害者」、「不

做性加害的自我期盼」、「對性加害者的負面看法」、「性加害傾向強」、「性加害行

為遺傳、家庭歸因」、「反對性加害行為」、「支持性加害行為」、「社會背景與飲酒

關係」、「性慾難控制」、「對酒與性刺激的忍受度低」;第二部分則與一般心理健

康及特殊行為的問題或心理障礙傾向的關係較多,計有六個量尺,包括「正常量

尺」、「神經質因素」、「精神病質因素」、「反社會型性格傾向」、「反社會型思考習

慣」、「自評做答可靠度」。

<人際行為量表>則包括四類量尺:效度量尺、攻擊量尺、肯定量尺、關

係量尺。三個效度分量尺為「否認」、「罕見」、「博取印象」;攻擊量尺還包括了

六個分量尺,分別為「敵對」、「表現憤怒」、「忽視權力」、「口頭的攻擊」、「肢體

的攻擊」、及「消極的攻擊」;肯定量尺包含七個分量尺,「自信心」、「積極的自

我肯定」、「防衛性的自我肯定」、「坦白」、「讚美」、「求助」、以及「拒絕要求」;

關係量尺則包含「衝突」、「依賴」、「害羞」三個分量尺。除了其效度量尺可協助

我們了解個案目前之否認、博取印象等傾向之外,其攻擊量尺、肯定量尺以及關

係量尺亦可讓我們對加害人之「人際關係」以及「社區生活適應」有進一步之理

解。

第八次課程預計進行「動態-房子-樹-人」(Kinetic-House-Tree-Person),

K-H-T-P 由 Burns(1987)所發展,可視為一種投射測驗,用以彌補性侵害加害人在

自陳式測驗中的防衛傾向。K-H-T-P 的指導語為:「在這一張紙上畫一間房子、

一棵樹和一個完整的人進行某種動作。嘗試畫一個完整的人,不是漫畫人或火柴

人」(引自梁漢華、黃燦瑛譯,2000,頁 4)。每一幅 K-H-T-P 都在述說一個故事,

我們讓團體成員完成 K-H-T-P,並且讓每個人述說他所畫的 K-H-T-P。不僅如此,

Burns(1987)還進一步引用了 Maslow的需求層次理論,協助我們針對 K-H-T-P 所

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分析。

完成了「動態-房子-樹-人」並針對自己所畫的圖畫進行分享,使團體成員之

間有了進一步的關係與進展,這時才比較有可能在團體中進入每個成員最黑暗的

一面,針對其犯罪行為進行某種程度的再犯預防。到此階段,一年的團體已接近

尾聲,扣掉最後一次課程仍須進行團體自陳式量表的再測評估後,團體只剩下三

次的課程時間,雖說課程表仍將之區分為「自我敘說」以及「再犯預防」,但此

階段主要之目的卻在確認,團體成員對自己的再犯危險因子有無足夠之警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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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自己再犯。「自我敘說」在此階段除了引導個案敘說從小到大的生命歷程,最

後仍須連結到其犯罪行為,並完成其「再犯預防」。

事實上,將性侵害加害者之自我生命歷程做為再犯預防的一種評估與治療方

法之一,早已累積了相當豐富的研究資料與實務經驗(Laws, 1989;邱惟真等人,

2006;林正修等人,2004;唐心北等人,2004)。在團體中進行自我敘說可以讓

個案有機會將他的侵害行為統整到完整的生命歷程中,Long 等人(1989)相信

讓加害人更能覺察或運用其較正向及其較適應性的功能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

面,個案的自傳性資料亦可提供豐富的資料,例如其早期的徵兆、似是而非的想

法及偏誤、認知扭曲、甚至其「看似不重要的相關決定」,這些都可在後續進行

「再犯預防」時做為其再犯危險因子的辨識資料。

團體成員對其自身的「再犯危險因子」的瞭解程度,及其針對「再犯預防」

所發展的因應策略,亦可做為一年成效評估之重要參考依據,最後再統整之前各

階段所收集到的資料,以完成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後續處遇之具體建議。

二、一年團體輔導教育之成效評估

(一)「外部量數」檢視

本模式自民國八十九年開始發展至今,累積超過六年的經驗,其間(85-95

年)進入本模式的社區性侵害加害人累計有 80 人:已完成 46 人,執行中有 25

人,有 9 人中斷處遇,這 9 人中有 1 人再犯,2 人因吸毒再度入獄,2 人因刑滿

後失聯,1人執行 10次因車禍死亡結案,3人因當兵轉出或失聯,若扣掉 4 人因

車禍死亡、當兵而轉出或失聯的不可避免之因素,實際中斷處遇人數為 5人。從

以上數據可看到本模式到目前為止之「完成率」、「執行率」、「中斷執行率」、「再

犯率」如下:

完成率 = 已完成人數 /(已完成人數+實際中斷人數)× 100%

= 46 / (46+5)× 100% = 90.2%

執行率 =(已完成人數+執行中人數)/(已完成人數+執行中人數+實際中斷人數)× 100%

=(46+25)/(46+25+5)× 100% = 93.4%

中斷執行率 = 實際中斷人數 /(已完成人數+執行中人數+實際中斷人數)× 100%

= 5 /(46+25+5)× 100% = 6.6%

再犯率 = 再犯人數 /(已完成人數+執行中人數+實際中斷人數)× 100%

= 1 /(46+25+5)× 100% = 1.3%

由以上的數據可知,本模式之「完成率」以及「執行率」皆超過九成,「中

斷執行率」亦低於一成,顯示本模式對於社區性侵害加害人「朝向復原的動機與

承諾」具有正向促進的效果。

比較有意思的是本模式之「再犯率」(1.3%)所呈現的意義,遠低於林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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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隆(2003)所調查性侵害加害人在六年內之平均再犯率 12%,亦低於楊士

隆(2004)所調查五年內再犯率 3.7%,顯示本模式所具有的成效相當令人振奮。

雖然如此,仍必須小心此數據的意義,由於本模式所處遇的對象以台中縣社區性

侵害加害人為主,雖然處遇之人數佔台中縣處遇人數 51.7%,但處遇對象都是以

「輔導教育」為主,也就是說,再犯危險度較高需進行較密集「身心治療」之個

案有一部份並未在本團隊的樣本之中,以本模式樣本中唯一再犯之個案為例,事

實上他同時需要進行每週一次的「個別身心治療」,以及一個月一次的「團體輔

導教育」,而「個別身心治療」乃是由另一機構負責執行。因此,有此可能,本

模式由於所負責之個案的再犯危險程度本來就較低,因此本模式再犯率之成效也

可能有高估之現象。但反過來亦可思考此一問題,同我們在「理論基礎」時已提

過,如果我們經過一個適當的評估機制,事實上大部分進入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

並不需要進行如此密集性的「身心治療」,如此也可在「社會安全」以及「社會

成本」、甚至個案本身之權益上取得某種平衡。

(二)「人際、思考、行動習慣量表(KSRS)」之檢視

整理經一年社區輔導教育團體成員之 KSRS,得到有前後測之有效樣本共 30

名,平均年齡 33.3歲(19-54歲),學歷為國小 9名、國中 7名、高中以上 14 名,

前後測平均月數 10.1個月(5-25 個月)。進行前後測檢定,僅發現「性慾強度與

頻率」(t(29)=-2.32, p=.02<.05)具顯著差異,平均分數從 26.3提升到 29.6,但仍

在常模的範圍(20-41,百分等級 25%-75%之間)之內,顯示團體成員經輔導教

育團體之後,顯得較之前開放,較願意坦露關於「性慾強度與頻率」的狀態。關

於「性加害行為遺傳、家庭歸因」(t(29)=1.95, p=.06)雖未達顯著,平均分數卻

也有下降的趨勢(從 8.1到 7.2),顯示團體成員對於將性加害行為歸因於遺傳或

家庭因素之傾向有下降之趨勢。

我們將第 24 量尺「性加害組得分低於非性加害組之量尺」低於常模之團體

成員特別篩選出來,由於這一群人通常以否認的方式做答,會不斷地為犯性加害

罪的人做有力的辯護(柯永河,1999),因此檢驗此群人前後測的變化特別有意

義。篩選後得有效樣本 19名,同上,進行前後測檢定,得到「性慾強度與頻率」

(t(18)=-2.21, p=.04<.05)、「同理受害者」(t(18)=-2.22, p=.03<.05)、以及「支持

性加害行為」(t(18)=-2.38, p=.02<.05)具顯著差異。「性慾強度與頻率」(平均分

數從 23.8 上升到 27.2)、「同理受害者」(平均分數從 42.2 上升到 46.0)、以及「支

持性加害行為」(平均分數從 11.2上升到 13.9)除了同上述之情形顯示團體成員

較前測時開放外,在「同理受害者」方面,我們亦可以看到本模式對於採取否認

的這一群人具有明顯的提升。其次,我們亦可看到這群人在「反對男尊女卑」

(t(18)=-1.83, p=.08)以及「不做性加害者的自我期盼」(t(18)=-2.01, p=.059)亦

有提升之趨勢。

除此之外,我們也注意到這 30 名有效樣本在「性侵害應處罰」、「對性加害

者的負面看法」、「社會背景與飲酒關係」、以及「正常量尺」等分量尺之整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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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數低於常模(低於 25%)之範圍。顯示這群人普遍認為自己的心理是較不健

康的,不認為性侵害行為與社會背景與飲酒有關,強烈認為性侵害不應處罰,也

不應該對性加害者有負面看法。

我們再將接受「三個月輔導教育」以及「一年輔導教育」以否認方式回答

KSRS 之團體成員,進行獨立樣本 T 檢定,發現這兩群人在「同理受害者」(t=-2.18,

p=.03)、「社會背景與飲酒關係(洩憤、仇恨、滿足性慾)」(t=2.05, p=.04)具有顯

著差異,顯示在經過一年的團體輔導教育後,較只接受三個月團體輔導教育之團

體成員對受害者較具同理心,以及更不同意針對女性洩憤。

(三)「人際行為量表(IBS)」之檢視

整理經一年社區輔導教育團體成員之 IBS,得到有前後測之有效樣本共 18

名,平均年齡 29.4歲(19-51歲),學歷為國小 3名、國中 5名、高中以上 10 名,

前後測平均月數 8.1 個月(4-18 個月)。進行前後測檢定,並未發現有顯著差異

之分量尺。仔細觀察每個分量尺的整體平均分數,發現前後測之平均分數均落在

常模的範圍之內(T 分數 40-60 之間),也就是說,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在「人際

行為量表」上的表現大致上與一般社會大眾之表現並無顯著差異。

(四)「壓力管理」之檢視

檢視經「臉色壓力測驗表」前後測之團體成員,得有效樣本 19名,平均年

齡 29.9歲(19-51歲),學歷為國小 5名、國中 3名、高中以上 11 名,前後測平

均月數 6.1個月(3-13個月)。進行前後測檢定,發現在「生理方面」(分數越高,

生理狀況越好)的狀況(t(18)=-1.77, p=0.09),以及「整體品質」(分數越高,壓

力等級越低)的狀況(t(18)=-1.97, p=0.06),均有上升之趨勢。簡而言之,雖然

團體成員在「臉色壓力測驗表」中各項壓力指標之前後測並未達顯著差異,但整

體而言,不管在「生理方面」、「工作方面」、「生活方面」、以及「整體品質」方

面的分數均呈一致的上升趨勢,此狀況至少表示,參與社區輔導教育之團體成員

其壓力等級大致上均可維持在穩定「正常」的範圍之內。

(五)「成效評估表」之檢視

由於「成效評估表」原本就是依據台中縣評委會的需求而填寫,因此,一年

的輔導教育團體至少就會有「初次評估」、「第一次半年評估」、「第二次半年評估」

等三次評估,我們整理出 31個有效樣本,進行了相依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發現整體成員在「改善否認,接受責任」(F(1.6, 48.65)=54.82, p=.00<.01)、「改

變輔導動機」(F(1.48, 44.47)=57.14, p=.00<.01)、「改善認知扭曲」(F(2, 50)=86.91,

p=.00<.01)、「認識自己偏差循環」(F(2, 48)=70.05, p=.00<.01)、「同理被害衝

擊」(F(2, 58)=55.44, p=.00<.01)、「壓力情緒憤怒管理」(F(2, 58)=71.23, p=.00

<.01)等六個向度上均有顯著的差異,也就是說,在這六個向度上均獲得顯著

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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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論與討論

Goldstein(1986)曾提出四種評估訓練計劃的效度:訓練(training)效度、

轉移( transfer )效 度、組織內( intra-organizational )效度、組織外

(inter-organizational)效度。

訓練效度:指學員在訓練過程中學到什麼,以本模式而言,團體成員在「法

律規範」以及「兩性關係與性教育」這兩門課程中的學習最具成效。

轉移效度:指學員在訓練中所學習的是否轉移到工作表現上,雖然從「成效

評估表」中可知,團體成員在「改善否認,接受責任」、「改變輔導動機」、「改善

認知扭曲」、「認識自己偏差循環」、「同理被害衝擊」、「壓力情緒憤怒管理」等六

個向度上均具有顯著進步,但此「成效評估表」乃輔導老師主觀評估,難免讓人

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若再根據團體成員在 KSRS(自陳式量表)上的表現來看,

一年的團體輔導教育可讓有力辯護的加害人較坦承的面對自己的需求,並且提升

他們對「受害者的同理」,兩筆資料同時偵測到團體成員在「改善否認,接受責

任」、以及「同理被害衝擊」上有顯著的進步。

組織內效度:指接受相同訓練的不同組別的工作表現是否相同,即訓練是否

適合不同的組別,本團隊將性侵害加害人區分14為「成人強暴犯團體」、「兒童強

暴犯團體」、以及「青少年團體」,以相同的模式進行「一年的團體輔導教育」,

雖然本團隊已經累積了六年的資料,但整體的有效樣本仍不足以將這三種團體的

樣本分別獨立出來,這是較可惜的部分,但我們從整體的再犯率(1.3%)以及

實務經驗來看,本團隊認為此一年的團體輔導教育模式在這三種團體中均可達到

具體的成效。事實上,我們將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所發展的處遇模式,經過適

度的轉化調整後,應用在「家庭暴力受保護管束人諮商輔導方案」(邱惟真、邱

思潔,2006)以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處遇模式」(邱惟真,

2007),亦獲得相當成功的成效。

組織外效度:指接受相同訓練模式之不同領域是否也有相同的效果,可視為

對外推廣之效度,本團隊這幾年來亦試著將此模式推廣至不同領域或地區的專業

人員使用,除了邱惟真自己作為團體領導者的團體外,亦將此模式成功推廣至中

部其他專業處遇機構,如台中國軍總院、沙鹿光田醫院、童綜合醫院、署立苗栗

醫院、為恭醫院、草屯療養院以及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等,均獲得相

當程度之成效,顯示本模式亦具有一定程度之組織外效度。

14若以「整體評估表」中的類型作為分類標準,依本團隊目前所收集到的資料,成人強暴犯佔

41.9%、兒童性侵害佔 9.7%、輪暴犯佔 1.6%、未成年被害者則佔 46.8%。依此比例,至少可

將團體區分為成人強暴犯(包括兒童性侵及輪暴犯),以及未成年被害者兩種團體。

另外,依本團隊所收集到的資料顯示(有效樣本 61 名),成人強暴犯與未成年受害者兩群人之「年

齡」具有顯著差異(平均 38.9 與 27.5 歲),在 KSRS 中之「使用毒品經驗」(t=2.00, p=.05)、「性

慾強度與頻率」(t=2.42, p=.01)、「藥物影響性行為」(t=2.22, p=.03)、「反社會性格傾向」(t=2.09,

p=.04)、「反社會思考習慣」(t=2.95, p=.00)等向度具顯著差異,簡而言之,未成年受害者這群加

害人在這幾個向度中較成人強暴犯坦承,也就是說,成人強暴犯在 KSRS 中是較否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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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惟真等人(2006)仔細的觀察該模式所達成的整體成效後,指出該模式在

執行上所具有的特色:一、可達成較高的執行率(93.4%),並維持九成的完成

率(90.2%),以及較低的再犯率(1.3%);二、可協助大部分社區性侵害加害人

維持穩定的社區生活適應;三、適時的加強性侵害加害人在「法律規範」、以及

「兩性關係與性教育」方面的知識;四、對「不斷地為犯性加害罪的人做有力的

辯護的這群加害人」而言,該模式可讓這群人較坦承的面對自己的需求,並且提

升他們對「受害者的同理」,此外,經過一年的團體輔導教育後,較只接受三個

月團體輔導教育之團體成員對受害者較具同理心,以及更不同意針對女性洩憤;

五、具備完整的「評估模式」,可針對再犯危險因子進行較完整的偵測。

討論完本模式的具體成效後,對於後續希望採用「一年之輔導教育團體」進

行社區處遇的社區團隊,我們有如下的建議:

一、需先針對進入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進行審慎的評估,本模式適合針對

「中、低再犯危險」之個案,進行「團體輔導教育」。我們建議所謂「中、低再

犯危險」之個案需經過各地方評估小組委員會議之確認。

二、採用本模式之課程內容結構,亦應試著完成本模式所發展之評估模式。

本模式從「課程內容結構」、「評估模式」到「個案成效評估報告」,乃一環環相

扣之設計,如此才比較能看到本模式具體操作之成效。

三、對於一直無法有效處理的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出席率或出席意願的問題,

可優先考量本模式之操作方式。本模式之執行率高達 93.4%,並且可以讓社區性

侵害加害人在「改善否認,接受責任」、以及「同理被害衝擊」上有顯著的進步。

但需注意的是,本模式之具體成效乃以「團體」輔導教育之方式進行,對於「個

別」輔導教育是否仍能有此效果,並無資料支持,我們藉由督導歷程發現,「個

別」輔導教育要能成功,相當依賴「處遇人員」與「個案」之間所發展的特殊關

係。

四、由上述研究結果顯示,本模式所累積之各項具體成效之指標,均超過六

個月,也就是說,依本模式進行社區處遇,至少需經過六個月後才能看到以上之

具體成效,並無證據顯示,低於六個月的團體輔導教育會有相同的成效。因此,

我們建議採用此模式進行社區處遇,仍應維持「一年的團體輔導教育」之模式,

至於低於六個月的處遇,則應另行考慮,不應將低於六個月處遇的個案置於「一

年」的輔導教育團體。

五、本模式可為「封閉式團體」,亦可為「開放式團體」,但上述之具體成效

則以「開放式團體」為主要樣本,我們認為「封閉式團體」應會更具成效。對於

未能在「一年」的成效評估通過之個案,可讓其繼續留在原來的團體中進行後續

處遇,依本團隊的實務經驗,個案仍可持續的參與,而不會覺得厭煩,但也確實

發現幾個特殊個案(如有酗酒問題之個案),對於參與團體採被動配合,但並不

影響整體團體之運作,當然我們也可考慮讓個案轉介到其他模式團體或採取個別

處遇之機構。我們的經驗是,從其他模式轉介過來的個案,通常參與度會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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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六、本模式雖然具備一定程度之「組織內」以及「組織外」效度,但我們仍

須持續注意此兩種效度可推廣的範圍。以本模式所累積的資料而言,本模式之有

效樣本為中部地區之個案,尤其是設籍「台中縣」或在台中縣執行處遇之個案,

學歷有一半以上是國中以下的個案,年齡層從 19歲到 57 歲均有,分佈相當平均,

進行輔導教育時,國、台語混合進行,事實上有些團體乃以台語為主要語言來進

行。雖然我們的團體中不時有原住民血統的個案,但很難想像,若整個團體都是

原住民的情況下,本模式是否仍會有相類似的成效,則需要後續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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