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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實務與應注意事項
臺灣銀行採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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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訂購流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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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輸入機關代碼及密碼>>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進行電子下訂
客服電話080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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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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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商品查詢
「列表查詢」可直接點選訂購標的
商品查詢方式:「列表查詢」或「綜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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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查詢>>查詢結果
點選『契約內容』,可下載或查詢契約條款
”有“ / ”無”立約商提供降價或促銷
點選項次之『品項名稱』,可查詢購案之採購規格,請確認採購標的規格確實符合機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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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查詢>>綜合查詢1.機關必須設定相關查詢條件(標記紅色”*”號為必填欄位) 。
2.利用綜合查詢,機關可查詢契約效期已屆滿之共同供應契約
選擇『不知道分類』,可於『品項名稱』欄位輸入關鍵字,查詢符合條件之共同供應契約
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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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商品
選取立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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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僅得在其所在區域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不得跨區訂購。
選購商品(契約採分區訂購/交貨-選擇送貨服務區)
所有縣市都可服務
僅可服務南投縣
列出該項次所有立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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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商品
找到符合需求的商品後,點選『選購』>>購物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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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商品-市價通報機制
點選『否,繼續進行商品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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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商品-輸入選購商品下訂數量
1.輸入下訂數量2.單項訂購金額超過10萬元,『擇定廠商理由』為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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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車
1.商品已加入【購物車】2.購物車的商品僅保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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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車
請購管理>>購物車
勾選購物車內商品,點選『產生請購單』>>進入『請購單(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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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車-填寫請購單資料
機關得利用『請購附加說明』欄位登載請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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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車
請購單申請成功後轉入請購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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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管理-請購單修改
請購管理>> 請購作業
點選『修改』1.修改數量2.新增商品3.新增商品額外項
(附加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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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採購(商品額外項)注意事項依據94年1月5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附加採購相關配備項目注意事項:1.與主項相關2.先行議定價格條件3.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4.不得大於主項金額5.須上網查察立約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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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管理-附加採購作業
新增商品額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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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管理-附加採購作業
填寫附加採購之商品名稱及金額
點選確認送出,附加採購品項即加列於『請購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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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管理-列印請購單>>進行請購簽核
請購管理>> 請購作業
點選請購單編號或檢視功能,可列印請購單內容,進行請購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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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下訂管理(須由具有採購憑證人員進行作業)
點選『下訂』即進入下訂功能>>訂單(預覽)
下訂管理-填寫下訂資料(財物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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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電子支付★機關須擁有政府網路採購卡【由機關向發行銀行申請,付款時輸入卡號及效期,非實體卡片】★須徵得立約商同意
『應完成交貨期限 』及『應完成履約期限』,請依契約規定 或另行與立約商雙方議定期限填寫
下訂管理-填寫下訂資料(勞務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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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衛勤務/駕駛人力案,請依契約規定或另行與立約商雙方議定期限填寫立約商派駐機關人員開始執勤之起日及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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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訂管理-下訂確認
1.插入政府採購憑證並輸入PIN碼
2.點取『確認送出』
下訂管理-完成下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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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如果逾『預計完成驗收日期』仍無法完成驗收,機關須至【逾期未簽(驗)收訂單】功能填寫未簽收或驗收理由,否則無法繼續使用請購功能
廠商交貨履約後,機關須於系統填寫驗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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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管理
在新訂單的狀態下,點選「撤銷」、「退回到請購單」、「修改訂單(僅能修改付款方式/次數/期限)」功能,需插入政府採購憑證並輸入PIN碼
訂單狀態:新訂單、處理中、已簽收、已驗收、機關退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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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訂單
採「人工支付」的訂單於系統進行驗收後、「電子支付」的訂單於系統進行支付後,該筆訂單即轉入歷史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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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採購之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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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期間
請注意契約終止日期,並於契約有效期限內完成下訂作業
訂購時請留意可訂購餘額當契約效期屆滿或可訂購餘額不敷
使用時即無法利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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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非適用機關
非適用機關:1.須契約開放得利用
2.須徵得立約商同意
3.於系統登載查價資料
4.須上網查察拒絕往來廠商
適用機關:契約規定得利用下訂之機關、學校
請購前,請確認貴單位為購案之適用機關或非適用機關、契約是否開放非適用機關利用
適用機關/非適用機關非適用機關-填寫查價資料
至少登載一組查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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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即非適用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函:
「廠商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次日前,如已為共同供應契約之立約商,適用機關於該契約有效期間內向該商下訂尚無不可,惟不包括大量訂購之另行議定優惠條件及非適用機關向該商下訂之情形。」
適用機關/非適用機關非適用機關須上網查察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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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 應施檢驗商品(即商品在未完成檢驗規定前是不可以
運出廠場、輸入或進入市場販售)
以LP5-106054案(冷氣機)之契約規定為例:交貨驗收時,立約商需附下列證明文件:
1.窗型冷氣、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
氣能力71kW(含)以下應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
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或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即「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或「輸入商品合格證書
」,不得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替代前述文件)影
本,需載明型號且須與契約標的之型號一致。設備本
體並需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標識,標識
號碼應與證書號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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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2.貨品須為106年07月01日以後製造之新品,交貨時
須檢附原廠出廠證明(註明廠牌、型號、出廠日期等)
,若為進口貨,則須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或海關進
口證明,並隨同產品提供中文維修操作手冊。……
5.交貨產品除第2組第21、22、27、28項及第3組第13
、14、19、20項外,其餘組別項次產品應依「無風
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規定提供產品之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
★【註:請依契約條款規定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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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檢驗標識範例
R00000
R00000
應施檢驗商品應於證書
有效期限內運出廠場或
輸入或進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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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商品,需每批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取得「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或「輸入商品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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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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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以LP5-106049案(投影機)之契約規定為例:
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4捨5入),訂購機關於接到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15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應向上級或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日。前述付款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註:請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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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700180500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
一、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關切機關遲延付款情形。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
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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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 政府電子採購網契約產品註記之環保標章資訊僅供參考,訂購機關訂購前請於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站確認訂購產品已取得環保標章且在有效期間內。
若契約產品未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註記環保標章資訊,訂購機關確認訂購產品已取得環保標章且在有效期間內,得於下訂後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辦理綠色採購申報。【按:目前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資料於下訂3天後自動匯入綠色生活資訊網】
交貨驗收時,請注意產品本體或包裝容器是否標示環保標章圖樣及符合綠色採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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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環保標章圖案:
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請注意產品本體或包裝容器是否標示環保標章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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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 指 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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