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相關人員管理醫院緊急災害應變相關人員管理與法規簡介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吳淑慧專員
年 月 日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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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壹 救護人員定義及管理法規壹、救護人員定義及管理法規
▲醫事人員定義及種類▲醫事人員定義及種類
▲醫事人員業務範圍及分工
▲救護人員定義及種類▲救護技術員業務範圍及分工▲救護技術員業務範圍及分工
貳、緊急醫療業務管理法規簡介
▲醫療法業務管理部分
▲緊急醫療救護法業務管理部分2
▲緊急醫療救護法業務管理部分
壹、救護人員定義、種類及壹、救護人員定義、種類及壹、救護人員定義、種類及壹、救護人員定義、種類及管理法規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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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位階簡介
基本憲法憲法
法律法律
基本規範
法律法律((法、律、條例或通則法、律、條例或通則))
命令命令
一般規範命令命令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綱要、標準或準則))
司法司法 行政行政 個別司法司法判決判決
契約契約行政行政處分處分
個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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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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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專業證照管制分類
司法院釋字第655號解釋案,可分三類型:類型:
(1)登記制(registration):(1)登記制(registration)
(2)公證制(certification):
(3)執照制(licen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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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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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之定義醫療法第10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第1項)( )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第2項)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
師、護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助產師、助產士、心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助產師、助產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第1項)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指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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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管理法規(一)醫師法 (民國32.9.22公布)(二)藥師法 (民國32.9.30公布)(三)助產人員法 (民國32 9 30公布)(三)助產人員法 (民國32.9.30公布)(四)營養師法 (民國73.5.9公布)(五)護理人員法 (民國80.5.17公布)(六)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84 2 3公布)(六)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84.2.3公布)(七)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86.5.21公布)(八)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89.2.3公布)(九)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89 2 3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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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89.2.3公布)(十)心理師法 (民國90.11.21公布)(十一)呼吸治療師法(民國91.1.16公布)
十二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年 月 日公布(十二)語言治療師法﹙民國97年7月2日公布﹚(十三)牙體技術師法﹙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 (十四)聽力師法 ﹙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十五) 驗光人員法 (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
醫事人員類別
目前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鑲牙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驗光師、驗光生等15大類計28種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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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類計28種證書。
醫事人員資格之取得醫事人員資格之取得配合國家教、考、用之一貫政策,須完成大專校院專門醫事職業教育後,完成大專校院專門醫事職業教育後經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醫事人員證書者,方能成為合法的醫事人員。書者 方能成為合法的醫事人員
教育:醫事學校正規教育體系畢業
考試: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考試: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
執業: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開業執照請執業/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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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資格之廢止醫事人員資格之廢止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廢止執業執照仍繼續執廢止執業執照仍繼續執業.
依法受廢止醫事人員證依法受廢止醫事人員證書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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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業醫療業務務管理規定管理規定(一)(一)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務業者,處6個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 於醫師指導下1.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2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2.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醫事人員。
3.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者。4.臨時施行急救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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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醫療業務管理規定醫療業務管理規定(二)(二)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之涵義:
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65 4 6 衛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65.4.6.衛署醫字第107880號函)
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醫療業務之行為 係指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 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80.12.27.衛署醫字第986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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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醫事人員的分工
C
D
A.醫療主要行為
B 醫療輔助行為B
↑
危險性‧
技術
B.醫療輔助行為
C.民俗調理行為
A
術性‧
專業性
D.非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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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的分工(一)
A. 醫療核心業務及主要行為:
須由醫師親自執行!須由醫師親自執行!西醫師:診斷(含體格檢查結果之綜合判定)、處方、手術(含外傷縫合、子宮內膜刮除術)、麻醉。中醫師:看診、把脈、傷科推拿、針灸(含刺針放血 刺血療法 轉針等) 針灸加電刺針放血、刺血療法、轉針等)、針灸加電後之按摩、拔針等電療行為。牙醫師:洗牙(牙結石清除)、牙齦發炎治牙醫師:洗牙(牙結石清除)、牙齦發炎治療、根管治療、換藥拔牙、蛀牙填補、黏牙、開消炎藥處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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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消炎藥處方等
醫事人員的分工(二)
B. 醫療輔助行為:
1 醫師可以指示其他醫事人員 依其各該專門職業1. 醫師可以指示其他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2. 指示的方法:由醫師視情況自行斟酌指示方式或以醫囑為之,不限於醫師眼睛能見度範圍以內,但應以醫師親自診治病人,確定治療方針或用藥為要件。
3. 醫師法第28條:「…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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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人員業務護理人員業務(護理人員法第24條)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二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3年8月20日修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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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之醫療輔助行為護理人員之醫療輔助行為(90.3.12衛署醫0900017655號修正公告)
(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1)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2)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輔助各項手術(3)輔助各項手術(4)輔助分娩(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 治療(5)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6)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7)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8)輔助藥物之投與(9)輔助心理 行為相關治療(9)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10)病人生命徵象之測量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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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助行為(續)醫療輔助行為(續)(11)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
助行為。助行為
(12)針灸療法之取針與灸法、耳穴埋豆法、
中藥超聲霧吸入法、中藥保留灌腸、坐藥
法等行為之輔助施行。法等行為之輔助施行
(護理人員除執行上開醫療輔助行為外,
對於住院病人仍應依病人病情需要,提供
適當之護理服務)20
適當之護理服務)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104年10月19日發布,105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條:專師及訓練專師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之醫療業務(以下
稱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 涉及侵入人體者一、涉及侵入人體者:
(一)傷口處置。
(二)管路處置(二)管路處置。
(三)檢查處置。
(四)其他處置。(四)其他處置。
二、未涉及侵入人體者:
(一)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所需表單之代為開立。(一)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所需表單之代為開立
(二)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三)非侵入性醫療處置。( )
(四)相關醫療諮詢。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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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人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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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人員定義及種類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簡稱救護人員):係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
救護技術員分類: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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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業務範圍及分工(1/2)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第九條)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第九條)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二、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
三、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三、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四、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五、給予氧氣。
六、止血、包紮。
七、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八、骨折固定。
九、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十 送醫照護十、送醫照護。
十一、急產接生。
十二、心理支持。
十三、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十三、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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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業務範圍及分工(2/2)
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第10條)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二 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五 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第11條)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
醫師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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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貳、緊急醫療業務管理法規、緊急醫療業務管理法規簡介簡介簡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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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業務管理主要法規
(一)醫療法(一)醫療法 (民國(民國75.11.2475.11.24公布)公布)
(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76.6.19公布)( ) ( )
(三)精神衛生法 (民國79.12.7公布)
(四)優生保健法 (民國73.7.9公布)
(五)藥事法 (民國59.8.17公布)
(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18.11.17公布)
(七)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33.12.6公布)
(八)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83.8.9公布)
(九)緊急醫療救護法(九)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民國84.8.984.8.9公布)公布)
(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89.6.7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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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業務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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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與緊急醫療相關之條文)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第59條)59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 應建議病人轉診 但危急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醫療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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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開立問題(醫療法第76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第一項)
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第二項)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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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之範圍病歷之範圍狹義:醫師法第12條所製作之病歷。
廣義:醫療法第67條明定之範圍廣義:醫療法第67條明定之範圍
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各項檢查 檢驗報告資料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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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記載之相關規定病歷記載之相關規定
醫事人員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醫療法第68條第1項)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 月 日;刪改部分 應以畫線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療法第68條第2項)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口頭方式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醫療法第6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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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複製本之給予規定
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病人之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之要求 提供病歷複製本 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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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保存相關法規病歷保存相關法規
醫療機構病歷保存(醫療法第70條)至少保存七年。至少保存七年
未成年者之病歷,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人體試驗之病歷 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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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情或健康資訊 不得無故洩漏 (醫療法第72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條 「有關病歷 醫療 之第6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
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第9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為前項之
告知...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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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蒐集個人資料 」
緊急醫療救護法業務緊急醫療救護法業務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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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部分
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觀光旅遊地區緊急救護暨傷病患後送規劃方案39
緊急醫療相關會銜法規
消防法第24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務。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緊急救護辦法。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
配置標準。配置標準。40
緊急醫療救護品質提昇之措施
到院前救護pre-hospital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置in hospital between hospitalpre hospital in hospital , between hospital
強化病患分流
醫療指導醫師制度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
強化病患分流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醫療指導醫師制度
急救責任醫院分級制度
強化與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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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責任醫院分級制度
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4條。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 應填具救護紀錄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違反規定者,救護人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7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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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送達醫院後之緊急醫療救護品質:病患送達醫院後之緊急醫療救護品質: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6條:規範緊急傷病患轉診
第38條: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第38條: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
依醫院的緊急醫療處理能力,賦予其治療病人與接受轉診之責任。賦予其治療病人與接受轉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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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院內部的規範
規範醫院應針對緊急傷病患狀況調度人力、設備,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協助轉診。(沒有病床已越來越不能當成轉診的理由)病床已越來越不能當成轉診的理由)緊急傷病患之病況未穩定,得依病人或其隨行就診人員要求轉診,或判斷轉診之利益大於風就診人員要求轉診 或判斷轉診之利益大於風險可進行轉診。轉出醫院應告知轉診之利益與風險並紀錄。轉出醫院需提供適當之隨行救護人員、救護車及必要、適當之監測及維生藥材。醫院需定期提報轉診資料醫院需定期提報轉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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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第1項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罰則: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罰則: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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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 )
醫院建置啟動緊急醫療規劃機制
設有急診之醫院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第36條第1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
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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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無法提供適切治療」?
本法第36條所稱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指下列情事之一:之一:
一、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確
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
二、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調度院內人員、設備
或施,仍不能提供必要之處置時。
前項轉診調度情形 應記載於病歷 以備查核前項轉診調度情形,應記載於病歷,以備查核。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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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第2項
前項轉診,其要件、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之醫院聯繫與協調、轉診方式與醫療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訂定: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罰則:醫院違反第36條第2項所定轉診辦法之罰則:醫院違反第36條第2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事項規定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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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注意事項轉診注意事項-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
分級轉送分級轉送::一、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絶接受其
轉診。
二、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
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 並記載於病歷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三、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
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之同意 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四、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
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風險告知風險告知::醫院辦理轉診,應將其原因與風險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並記載於病歷。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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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病況未穩定可轉診情形-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6條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轉診: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轉診:
一、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
二、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
親屬要求轉診。親屬要求轉診。
醫院辦理前項轉診,應告知轉診之風險,並取得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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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轉診運輸工具-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8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協助病患選擇及安排適當之救護運輸工具 救護人員 並適當之救護運輸工具、救護人員,並提供適當之維生設備及藥品、醫材。
轉出病人之醫院應視病人病情,判斷決定何為適當之人員與設備決定何為適當之人員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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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1/3
適用情形:指醫院遭遇下列緊急災害:(第2條)
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
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
質事故、停電、停水。
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
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緊急災害。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並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3條)管機關備查。(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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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2/3
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並依實際需要分設各組,執行下列事項:(第4條)
一 指揮中心 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 各應變組一、指揮中心: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
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
二 參謀分析 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 災害狀況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災害狀況
分析研判、人力調度與資料蒐集等。
三 醫療作業 對於病人持續提供醫療照護及災害傷患之三、醫療作業:對於病人持續提供醫療照護及災害傷患之
急救等。
四、財務及行政:採購、出納、人事管理及財務分析等。
五、後勤及災害控制:物資之募集與調度、器材之搬運與
供應及設施與環境維護等。53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3/3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辦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講習一次,全體員工均應參加,並將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列為新進員工講習項目;並得依其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辦理人員之教育訓練。(第10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第11條)善計畫,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時,應將醫院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應將醫院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所為檢查結果,列為評鑑項目之一。(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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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暴力事件處理
國內醫療暴力高風險來源:一、疾病因素(36.7%) 透過「人員訓練」改善透過「人員訓練」改善
透過「人員訓練 改善透過「人員訓練 改善二、溝通不良(30.7%)三、酒醉鬧事(22.5%)
透過「人員訓練」改善透過「人員訓練」改善透過「與警察機關合作」改善透過「與警察機關合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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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策略因應策略與具體與具體作為作為--政策政策██ 醫療暴力零容忍政策醫療暴力零容忍政策██ 醫療暴力零容忍政策醫療暴力零容忍政策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主動協助醫療暴力受害者提告。
將醫院安全防暴措施,納入「醫院評鑑」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要求衛生局接獲醫院醫
療暴力通報,必須主動去函地檢署舉發 並積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中。
將醫院防治暴力工作去函地檢署舉發,並積極追蹤查處情形。
將醫院防治暴力工作,列為各縣市衛生局醫政考評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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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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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因應策略與具體策略與具體作為作為--醫院環境醫院環境██ 建構安全醫療環境建構安全醫療環境::██ 建構安全醫療環境建構安全醫療環境::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醫院急診室完成五項安全防暴措施(門禁管制、警民連線、24小時保全
衛福部及警政署合作,實地現場體檢所有急救實地現場體檢所有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之監視責任醫院急診室之監視警民連線、24小時保全
人員、張貼反暴力海報、急診診療區與候診區作業空間明顯區隔 並落
責任醫院急診室之監視責任醫院急診室之監視器位置及相關安全設計器位置及相關安全設計,以達影像取證等嚇阻效業空間明顯區隔),並落
實「110通報」。
由警察機關協助,加強
以達影像取證等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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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警察機關協助,加強訓練各醫院所僱用之保全人員,提升執勤品質,
57並協助警棍等應勤裝備之申請與購置。
因應因應策略與具體策略與具體作為作為--作業作業程序程序██ 建置建置SOPSOP與暴力與暴力應變應變小組小組█ █ 建置建置SOPSOP與暴力與暴力應變應變小組小組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發生醫療暴力後依「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
各醫院之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應訂定暴力事件應變標準作業流程 並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
流程」,確實通報。
醫院建置暴力事件應變小
應變標準作業流程,並每年定期演練。
醫院建置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成員包括各單位主管、職業安全衛生、人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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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人資 保安等單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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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因應策略與具體策略與具體作為作為--人員訓練人員訓練██ 人員人員風險辨識及自我保護訓練風險辨識及自我保護訓練█ █ 人員人員風險辨識及自我保護訓練風險辨識及自我保護訓練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暴力事件通報與應變等標準作業程序,應安排適當之相關教育訓練及演習
醫療機構與所在地警政單位合作,持續辦理急診暴力防治教育宣導、訓練及之相關教育訓練及演習,
並納入人員繼續教育。
強化醫護人員預防及溝通
力防治教育宣導 訓練及每年至少一次聯合演習,以加強醫護人員對急診暴力反應與處置。強化醫護人員預防及溝通
技巧之訓練、增強辨識有傷害性行為問題病人等。
力反應與處置。
國內醫療暴力高風險原因:疾病因素與溝通不良因素,將透過加強人員高風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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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透過加強人員高風險個案辨識及緊急應變能力等自我保護措施教育訓練等
59方式改善。
因應因應策略與具體策略與具體作為作為--大眾溝通大眾溝通██ 持續辦理民眾持續辦理民眾教育與宣導教育與宣導█ █ 持續辦理民眾持續辦理民眾教育與宣導教育與宣導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透過微電影「不平靜的急診室」於Youtube播放,持續宣導反醫療暴力之
持續開發海報或影片等教育素材,持續辦理民眾教育宣導持續宣導反醫療暴力之
概念。
於醫療機構急診室等明
眾教育宣導。
媒體應自律,避免誇大醫療暴力之報導 以免於醫療機構急診室等明
顯處張貼反暴力海報,提醒民眾相關刑責及建
醫療暴力之報導,以免產生模仿等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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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眾相關刑責及建立守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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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因應策略與具體策略與具體作為作為 執法執法因應因應策略與具體策略與具體作為作為--執法執法██ 加強醫院與加強醫院與檢警檢警單位單位之之合作合作██ 加強醫院與加強醫院與檢警檢警單位單位之之合作合作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接獲醫院110報警時,員警迅速到場協助處理。
因為醫療暴力高風險原因,酒醉鬧事原因將透過警察機關於接獲醫院通報因酒醉送醫民眾,如經
醫院與轄區警察單位主管以通訊軟體建立聯繫平臺 建立快速合作機
醫院通報因酒醉送醫民眾 如經醫院方面診斷無醫療需求時,應即派遣警力至現場協助或對酒醉滋事之民眾實施管束,並帶返勤平臺,建立快速合作機
制。
滋事之民眾實施管束,並帶返勤務處所依法處理。
協助醫院醫院與所與所轄區轄區警察機關、地警察機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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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院方法院檢察署,建立檢察署,建立醫療暴力案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件聯繫窗口。
強化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功能,發61強化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功能,發揮統合應變能力,達成「通報快、處置快、起訴快」之目標。
因應因應策略與策略與具體作為具體作為--法規法規██ 從嚴從速偵辦醫療暴力案件從嚴從速偵辦醫療暴力案件██ 從嚴從速偵辦醫療暴力案件從嚴從速偵辦醫療暴力案件
現有作為 未來策進作為請各檢察機關從嚴從速偵辦轄內醫療暴力案件,並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
請臺灣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督導所屬檢察官並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
求刑,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
檢察署督導所屬檢察官應積極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
民眾合法權益。
偵查終結醫療暴力案件
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情事之判決,應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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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醫療暴力案件而提起公訴時,必要時發布新聞,以發揮一般
62預防之警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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