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專案業務報告
一、青春專案自 1 00年 7月 1 日起開始 8月 31 日結束
。二、本局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青少年使用頻 繁之場所配合進行安全稽查。三、至 7月 31 日止稽查結果如下: 執行期間配合警察局少年隊及各局處聯合稽 查場所共有 209件,未申報通知限期改善計 42 件, 37件已於限期內申報, 5 件逾期未申 報科處罰鍰 6萬元計 30萬元,另 1 件已執行斷
水斷電。 3
青春專案業務報告四、策進作為: 1.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辦理: 藉法令宣導及制度的推動,促使各場所主動關 心與重視營業場所之安全與否,進而委請專業 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與申報。 2.加強建築物之查核: 由各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進行公共安
全檢查,以確保消費者之安全。 4
青春專案業務報告 3. 加強違規場所處分:本局配合青春專案實施各 類措施,並採積極有效作為,並依考核績效方式 及建築法令規定作為,對違規場所分別依法定程 序加以做適當處分,必要時並做斷水、斷電處 分,以求得青春專案預期目標。五、預期目標: 本項分數占青春專案整體分數 2.5% 為企求評鑑成績能臻理想獲得高分,訂定目標分為 95 分,努力以赴以達優等成績,後續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加強檢查公共安全有關設施,對違規場所或屢勸不聽之妨害公共安全場所,依法另予以懲處,以防效尤,達成收淨化妨害青少年成長環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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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聯合稽查相符率報告一、內政部 1 00年公共安全督導抽查於 5 月 1 8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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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連續三天針對本市酒店、酒吧、酒廊、 PU B 、 KTV、 MTV、舞廳等類似場所進行抽查作業,比 對本局所查察結果是否相符, 3天共抽查 33 家, 其中 7 家未營業,實際抽查 26 家, 22 家查察結果
與營建署相符,相符率為 84.6% 。二、檢討成績不理想原因: 1 . 認定標準不一,本局係依據經濟發展局認定結果 辦理,一些飲酒店經查察後變為 KTV、酒吧等行 業。 2 . 和消防局檢查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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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高速公路沿線非法 T霸處理情形
一、目前違規數量 32 支,已罰款 32 支,尚未拆除拆除數32
支,數量占全國第二名。二、自由時報 7月 1 5 日頭版報導新竹縣 (全國數量第一名 )
拆 除 T霸,遇到阻力受到恐嚇威脅情形,本市亦同。三、本府去年罰款總金額 41 2 萬元,拆除 6 支。四、今年編列預算 50萬元,已發包完畢,目前正持續辦理拆
除作業中,預計拆除 1 2 支。五、策進作為: 1 . 本科已在主辦人員桌上加裝電話錄音裝置,如遇有恐嚇 事件,當依規定程序處理。 2 . 希望 1 01 年項編列預算,能增加到 1 50萬元,儘量能把
32
支 T霸一次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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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公共安全簽證檢查機制、使用執照用途變更及拆除違建標準作業流程
處登
記桌收文
期限
半天
科登
記桌收文
期限
半天
科電
腦建
檔期限一天
承辦人
審查
期限時
十一天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股長
複核
決行
期限時一天
科電
腦建
檔期限
半天
科登
記桌
發文
期限
半天
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第91 條:違反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11
期限
股長分派
0.5天
會相關單位
准予6個月內施工同意函核發
複核
非公眾股長決行
供公眾科長決行
科登記桌
收件排號登打發照發文
期限 5天 7天承辦人審查
非供公眾使用
供公眾使用
期限 1天 2天
不合格退件
合格
期限
股長分派
0.5天
複核
非公眾股長決行
供公眾科長決行
科登記桌
收件排號登打發照發文
期限 5天承辦人審查
審查文件及現
勘
期限 1天 2天
不合格退件
合格
核發變更使用執照
合格
第一階段審圖 第二階段核照
逕向消防局
辦理消防審查
逕向建築師公會
辦理室內裝修審查
施作無障礙設施
完成
修正或不合格
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作業流程
合格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第75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第七十條之規定辦理。第76條: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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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報單
民眾檢舉,由轄區公所查報 由轄區公所查報
現場勘查
承辦人
函 如違建人不詳,本府將以公告辦理
違建物已完成100% 違建物施工中(勒令停工)
第2次仍制止不從,將移送法院檢察署辦理
本府函文告知,依建築法第25條,文到1個月內自行拆除改善或恢復原狀,逾期未改善或恢復原狀,依建築法第86條第1項開具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並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本府函文告知,依建築法第25條,文到1個月內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若仍繼續施工增建,依建築法第86條勒令停工補辦手續,經制止不從,依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院檢察署辦理
自行拆除改善恢復原狀 如未自行改善
辦理結案 拆除處分書
依本市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辦理
優先拆除 分期分類
強制拆除之日期,本府另行通知
違建人自行改善完成
辦理結案
資料建檔
(各區里幹事將查明違建人及地址並填具違章建築查報單回報本府)
(經轄區承辦人現勘後,確認該建物確有違章情事)
(本府函文告知一個月內改善)
(1個月)
確立實質違建,將開具違建拆除處分書
違建之處理作業流程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及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86條: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鑀,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及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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