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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四面山洪海水库库岸整治工程(第二次)

项目编号:JJGG2018561-1

招标编号:SCXRCQ-2018-058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旭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

(1)

目 录

第一卷1

第1章招标公告1

第2章投标人须知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2 招标文件18

3 投标文件18

4 投标20

5 开标20

6 评标20

7 合同授予2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

9 纪律和监督21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22

第3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4

评标办法前附表24

1 评标方法26

2 评审标准26

3 评标程序27

附件一:28

附件二:29

附件三:30

附件四:30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3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33

1 一般约定33

2 发包人义务36

3 监理人36

4 承包人37

5 材料和工程设备3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0

7 交通运输40

8 测量放线4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1

10 进度计划43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44

12 暂停施工45

13 工程质量45

14 试验和检验47

15 变更47

16 价格调整49

17 计量与支付50

18 竣工验收(验收)5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4

20 保险55

21 不可抗力56

22 违约56

23 索赔58

24 争议的解决59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60

1 一般约定60

2 发包人义务60

3 监理人60

4 承包人60

5 材料和工程设备60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0

7 交通运输60

8 测量放线6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1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61

12 暂停施工61

13 工程质量61

14 试验和检验61

15 变更61

16 价格调整62

17 计量与支付62

18 竣工验收(验收)6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5

20 保险65

22 违约65

24 争议的解决65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67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68

附件二:履约担保69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70

附件四: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71

附件五: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77

附件六: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79

附件七:农民工维权告示牌82

附件八:农民工花名册83

附件九:农民工工资表84

附件十: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85

第5章 工程量清单86

1.工程量清单说明86

2.算术错误改正86

3.其他说明86

4.工程量清单87

第二卷91

第6章 图纸(招标图纸)92

第三卷93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94

第四卷95

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96

评审因素索引表9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9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2

二、授权委托书103

三、联合体协议书104

四、投标保证金10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6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107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09

八、资格审查资料110

九、原件的复印件114

十、其它材料115

一、投标函11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7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7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7

五、资格条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117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和设备117

七、投标保证金117

八、其他资料117

九、工程量清单及报价11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9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0

(13)

第一卷

第1章 招标公告

四面山洪海水库库岸整治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JJGG2018561-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四面山洪海水库库岸整治工程已由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津发改投〔2018〕124 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拟申请2018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282万元,申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包干指标资金12.9万元,其余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四面山洪海水库库岸整治工程(第二次)

2.2 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洪海景区水库沿岸

2.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库岸整治519.2m,起点接上码头现有浆砌条石,终点接天然陡岸。整治措施主要为:新建砼仿木桩护岸450m,共4段;新建浆砌条石护岸26.7m,共1段;拆除重建浆砌条石码头42.5m,共3段。开槽勾缝段10.9m,共1段。

2.4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实施方案(含施工图)、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及答疑所示的全部内容。

2.6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业绩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等全部招标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 2019年 2 月21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2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几江街道塔坪路219号祥瑞步行街津华大厦二楼)。

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

联 系 人:张老师

电 话:13617666330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旭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金科世界城27栋4-3-4

联 系 人:游老师

电 话:023-47777286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

联 系 人:张老师

电 话:13617666330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旭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金科世界城27栋4-3-4

联 系 人:游老师

电 话:023-47777286

1.1.4

项目名称

四面山洪海水库库岸整治工程(第二次)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洪海景区水库沿岸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拟申请2018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282万元,申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包干指标资金12.9万元,其余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性质:国有

1.2.2

出资比例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实施方案(含施工图)、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及答疑所示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投标人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并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需进入项目管理机构。(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2、财务要求

2017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复印件)

3、业绩要求

提供1个及以上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今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70万元的水利水电工程业绩。

(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4、信誉要求

(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记录;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和围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5)无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的名单;

(6)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7)没有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上述信誉要求。经招标人查实,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等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认证或类似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持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7、其它人员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员工,具有水利水电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提供有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持有有效证件的质量员或质检员不少于 1人,安全员不少于 1人,材料员不少于 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施工员不少于 1人。

注:主要管理人员(造价人员、安全员除外)应附上岗证书,造价人员应附有效的全国造价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附全国注册造价师证书,安全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提供以上要求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7.投标人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诺进行响应,并将承诺书放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各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鲜章。中标公示发布之前,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查询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招标人查询发现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别说明:

1、投标人应提供拟派的本项目所有人员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由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资料(必须包括相对应的身份证号码、社保个人编码、查询网址、查询密码、参保基本情况及参保缴费明细)的复印件。

2、 本“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的所有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结束之前将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身份证、截图资料、带二维码的资质证书除外)一次性提交备查。有关原件单独装袋并附原件清单,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开标会现场递交。原件未提交或提交不全,按废标处理。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拥有进一步查证的权利,如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若在评标过程中,将按否决投标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公示期间,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情形

被国家水利部或重庆市水利局以及工程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9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召开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 2 月 21 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1.11

分包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偏离

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9年 2月 1日12时00分前书面通知形式发送传真至招标代理公司,逾期提出的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答复。

联系人:游老师 传真:023-47777286

2.2.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2019年 2 月 2日17时00分前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所有澄清的内容。澄清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关注网站。

2.3.1

招标人修改招标

文件的时间

2019年 2 月 2 日17时00分前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所有修改的内容。修改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关注网站。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凡参加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www.jjqjyzx.cn),点击“投标人基本信息注册登记入口”进入注册登记界面进行免费注册登记,并保证注册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区交易中心不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本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将以注册登记的信息为准按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未注册或注册信息有误而导致无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注册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的,请及时与江津区交易中心财务科(023-47217307)联系,更正完善注册信息。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人必须以网上银行或电汇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转款时汇出账号必须与开户许可证上的账号一致,用其他方式缴纳的投标无效。同时在备注或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

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9年 2 月 21 日上午10:00时前到账(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资金在途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3万元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营业部

开户行行号:103653014018

户名: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31140101040016005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从保证金电子收退系统打印出来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退还金额

退还金额包括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计息时间为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至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当日。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退还方式

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转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投标人可自行登录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点击“投标人保证金退还进度查询”板块,查询保证金退还情况。

(三)退还程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中标人需将投标保证金转给招标人作履约保证金的,请持《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格式在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关于明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下载)到江津区交易中心刷卡缴纳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后办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经济标正本一份、副本叁份。

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并提供电子U盘1份)

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叁份。

电子光盘一个(含所有投标内容电子版,装入经济标袋中)

3.7.5

装订要求

1、分卷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三卷,分别为:

第一卷经济标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基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

第二卷技术标(明标)

(6)《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卷商务标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编写装订要求

(1)《经济标》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标》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的装订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为明标,进行符合性审查,须按照第八章规定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采用A4白纸双面打印,4号宋体字体;目录单面打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密封包装,且在包装外面清楚地标明“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字样,《经济标》装入“经济部分”,《商务标》装入“商务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装入“技术部分”;“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鲜章(公章),然后将所有投标文件装入一个外层封套包装(大口袋或包装箱)中。

4.1.2

投标文件封

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正反面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即开标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和地点

递交时间:2019年 2 月 21 日13时30分至14时00分

递交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几江街道塔坪路219号祥瑞步行街津华大厦二楼)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9年 2 月 21 日 14时00分

开标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几江街道塔坪路219号祥瑞步行街津华大厦二楼)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合法身份:

a.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单独验审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证明,如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投标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b. 如在招标人、监督部门核验投标人身份时,各投标人代表无法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本人退场,视为该投标人未派人参加开标会。

5. 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核验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保证金不符合3.4.1规定要求的,当众退还其投标文件。

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前附表4.1.1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本前附表4.1.1的规定密封,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7. 设有最高限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最高限价或者标底;

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中经济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 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金的形式:现金转账

2.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

3.提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划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并作为签定施工合同的必备条件。若未按时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依序确定中标人。

4.退还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5

监督机构

本次招标工作受 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 (电话:023- 47519187 )等行政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质量缺陷保障期限

24个月

10.2

电子光盘

份数:1份(应粘贴标签注明其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后装入经济标袋中),格式:word或Excel

1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业绩一览表电子版

份数:1份(U盘,(应粘贴标签注明其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后装入经济标袋中),格式:word或Excel

10.4

原件

提交(备查)

□不提交

10.5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款支付:按月进行支付,每月25日前报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于次月支付经审核后合格工程进度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并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完成结算审计后1个月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剩余3%的工程款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2年)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不计息;

3.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抵扣;

4.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10.6

投标报价及最高限价

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报价原则:

(1)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以《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渝水基[2011]97号文)、《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渝水基[2005]56号文)、《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渝水基[2005]56号文)、《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渝水基[2008]31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以及渝水〔2016〕151号文件《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投标人企业定额、市场行情及自身实际进行清单组价并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低于市场实际成本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用、检验试验费(特殊检测费除外)、二次转运费、缺陷修复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施工配合费、招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安全生产费费率必须按本市水利局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投标人的报价中各单位工程相同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必须相同,否则结算时以就低原则处理。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的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用、检验试验费(特殊检测费除外)、二次转运费、缺陷修复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施工配合费、招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中标的综合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2)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项目进行报价(报价为零或报价空白均视为未报价),未报价部分均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综合单价中,在工程实施时,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该项目工程,办理完工结算时,招标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价款的单价内,不予支付该项费用。

(3)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进行报价,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其他费用,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5、施工临时工程:

招标人给出的施工临时工程工程清单不得超过此项最高限价单价。如投标报价费率高于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最小值计取。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

6、安全生产费

(1)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在在工程总报价中,按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

7、材料采购及报价

(1)按营改增相关文件要求,本工程的计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报价均为不含税价格,由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自主报价。中标后除钢材、水泥、商砼(含沥青砼)、砌体砖、特细砂、碎石、块(片)石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2)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

(3)本工程所需除暂定材料外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1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

(4)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5)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人工费: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渝水造价〔2017〕4号重庆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重庆市水利工程进期人工费价格信息的通知,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9、最高限价

¥1788060.77元 (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柒角柒分),其中:安全生产费为26424.54元。

安全生产费必须按投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投标总报价、各项清单报价均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10.7

投标人资料核查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应真实、可靠,招标人可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核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业绩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8

本工程承包方式

临时工程总价承包,建筑工程单价承包。

10.9

押证上岗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原件需与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复印件一致)提交项目业主(招标人),严格实行“押证上岗”制度,由招标人负责保存,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待工程建设完工且经完工验收合格后随即退还(工程完工后28天后,因发包人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退还相关证书)。

10.10

为保证本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投标人递交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宜再参与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若拟投入人员在多个招标项目中标,投标人应优先保证本招标项目的人员投入,并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前述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到位的,或不能满足须知前附表10.8款“押证上岗”的相关要求,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提请行政监督部门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10.1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2.2万元(贰万贰仟圆整)。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0.12

交易服务费

按江津区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缴纳。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区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10.1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10.14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前招标人将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须现场出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的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须现场出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的原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或未能出示身份证和其授权委托书原件而不能有效证明其身份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0.15

其他说明:

一、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投标单位必须响应的前置条件,凡投标文件未明确响应,或对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有更改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中必须首先签订本合同,然后再签订中标合同,否则,中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三、中标人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通知(渝水基【2010】33号)要求,《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作为投标单位必须响应的前置条件,凡投标文件未明确响应,或对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有更改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中必须首先签订本合同,然后再签订中标合同,否则,中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四、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预防和杜绝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作为投标单位必须响应的前置条件,凡投标文件未明确响应,或对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有更改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中必须首先签订本合同,然后再签订中标合同,否则,中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五、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0.16

根据《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环节的通知》(渝水基〔2014〕40号)等文件要求,各投标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将作为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内容之一,所占分值及评分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按照以上文件,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登陆“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申报信用信息评价,市水利局基本建设处将对各类申报集中处理。现场资料审核地点为重庆市水利局22楼,联系电话:023-88720741、023-89079025。

10.17

低价风险担保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差价的5倍金额作担保。

计算公式为: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招标人最高限价×0.85-投标报价)×5(金额为零或负值则不需提交)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形式:现金转账。

递交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金额向招标人缴纳低价中标担保。若未按时缴纳低价中标担保,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交工验收后无息退还。

注: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提出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低价风险担保则不予退还。

10.18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按照《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按照合同造价的2%缴纳保障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担保形式:现金转账。

递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划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退还时间:工程交工验收后无息退还。

备注:本须知前附表与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参与投标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2017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要执行,附与本项目相应专业的证书。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以上条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要求互为补充。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左上角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密封包装,且在包装外面清楚地标明“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字样(《经济标》装入“经济部分”,《商务标》装入“商务部分”,《技术标》装入“技术部分”),“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鲜章(公章),然后将所有投标文件装入一个外层封套包装(大口袋或包装箱)中。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1.2 投标文件的封面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除第(1)条外)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业绩一览表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业绩一览表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最高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持人: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的正本、

副本数量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

印刷与装订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业绩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其它管理人员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款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并声明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权利义务

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承诺、响应、声明和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施工组织设计:不评分,作符合性评审

2、投标报价:80分

3、企业诚信评价得分:10 分

5、质量缺陷保障期限: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投标人有效报价ai:

□招标人提供标底

投标人有效报价ai:

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A:

3

评审程序

1.按本章评标办法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2.初步评审前按附表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投标总报价评分,再按投标总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十名进行评审,当第十名有并列时,则同时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十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2.2.1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诚信评价、质量缺陷保障期限所得分值进行汇总,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排在前十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4.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十一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5.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4.1

投标人最终得分

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企业诚信评价得分+质量缺陷保障期限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并列时,以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人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公布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高的优先;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也相等的,则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只能有一个报价;

(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8)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6)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7)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款1.4.2款规定;

(8)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11)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满足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企业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质量缺陷保障期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在所有(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投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最高限价进行算术平均即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2.2.3 低价判定标准

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 以上的。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附件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附件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附件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质量缺陷保障期限评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一: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三: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赋分

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

资源配备计划

7

其它主要人员

8

施工设备

9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项目管理机构

不评分

  /

1

项目经理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2

技术负责人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3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4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5

施工管理人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投标报价

80分

1

投标总价(A)

80分

低价判定标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以上的。

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80分。

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0.5 分,扣完为止。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1

基础价格

0分

2.2

费用构成

0分

2.3

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

0分

2.4

总价项目(措施项目)

0分

2.5

分项报价

0分

企业诚信评价(B)

10分

1.计算方法:某一投标人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的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以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公布的,在开标现场查询得到分值为准,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3.若投标时,投标人尚未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注册或开标现场无查询结果的,其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按60分计,并按前述计算方法折算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

质量缺陷保障期限(C)

10分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缺陷保障期限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增加期限的,每增加1月,得0.5分,此项最多得 10 分

投标人得分=A+B+C

附件四: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

1.4.1

初步评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二章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10.6

投标报价

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安全生产费必须按投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投标总报价、各项清单报价均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

10.14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或未能出示身份证和其授权委托书原件而不能有效证明其身份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第三章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附件三

投标总价(A)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