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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高 校 后 勤 协 会

文 件 汇 编

协 会 制 度

(2016)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秘书处 编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Universities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GU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各类高等院校和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后勤服务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和行业改革发展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坚持高校后勤“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开展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为我国高教事业和高校后勤保障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上级同类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西南区486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应行业诉求,反映会员和高校后勤工作的问题、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各高校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科教兴国服务;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政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高校后勤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方针和政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建立行业专家库,开展高校后勤理论和实证研究,组织调查研究、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探讨高校后勤最新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技术研究问题,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目标等问题;

(四)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研究、制定行业的相关管理标准、运作规范和自律机制,开展高校后勤服务管理项目达标评估等工作,促进高校后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分享会等活动,介绍高校后勤优秀成果,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加强高校后勤工作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人才、服务、管理、技能、业务等培训,开展业内达标、评估、评比、表彰等活动,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七)开展高校交流与合作,帮助高校制作交流所需纪念品,组织考察交流活动,加强高校后勤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信息传递,引进、推广先进的后勤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高校后勤服务活动;依法编辑出版、发行协会刊物或其它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的书刊和信息资料,建设协会网站;

(九)承担政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全国协会委托的其它任务与工作,开展有益于高校后勤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广东省内各类高等院校和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后勤服务企业(企业会员数量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九条 凡是广东省内各类高等院校以及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后勤服务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本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与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高校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至协会秘书处;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缴纳会费

(二)企业会员

1.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2家以上高校会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3.协会相应分支机构审核;

4.理事会讨论通过;

5.缴纳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在相互学习考察交流时,享受本会约定的行业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七)可获得本会的帮助、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及时提供会员单位代表的个人信息资料;若会员单位的代表因个人人事变动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上报新代表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高校会员

1. 会长、副会长单位和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同时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单位只交一份费用);

2. 一般高校会员:

①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20001人以上的院校每年交4000元;

②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10001至20000人的院校每年交3000元;

③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4001至10000人的院校每年交2000元;

④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4000人以下的院校每年交1000元。

(二)企业会员:

1. 普通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2. 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3.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提示仍不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九)通过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单位、常务副秘书长单位和副秘书长单位的代表因本单位人事变动而增补或更换新的代表人选,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可为专职或兼职。秘书长和监事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秘书长的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和指导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务资料的整理,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规定,其会员(学校、企业)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协会会员的实际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第六条 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需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协会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协会监事担任主任,负责会费的收支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会费收取、使用

  第八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高校会员

1.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和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同时任副理事长和副秘书长的单位只交一份费用);

2. 一般高校会员:

①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20001人以上的院校每年交4000元;

②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10001至20000人的院校每年交3000元;

③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4001至10000人的院校每年交2000元;

④ 学生在册总人数在4000人以下的院校每年交1000元。

(二)企业会员

1. 普通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2. 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第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 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协会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 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 协会各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 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 开展协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二条 为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

第三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为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成立筹备小组,召开筹备会议,推荐筹备小组主要负责人,草拟分支机构组织规则;

(二)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设立申请书(应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协会秘书处初审资料后提交理事会讨论;

(四)协会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后交理事会讨论;

(五)召开成立大会筹备会议,确定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及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成立大会,选举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及秘书长;

(七)分支机构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表决通过。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分支机构须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八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另立章程,可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规则;分支机构组织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3年,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秘书长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执行秘书由分支机构推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由各主任单位后勤实体或后勤管理部门正职(正处级)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推选的其他成员单位的后勤实体、后勤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成员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各分支机构可下设若干专业研究组。研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研究组的名称、负责人应报协会备案。

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通过自筹、成员单位资助、协会拨款等多种渠道解决,由协会统一管理、明细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帐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学术活动。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邀请协会及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参加,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总结报协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加入境外学术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应提前上报协会,由协会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应报协会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合并、变更、注销和处罚

第十八条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应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议,或由分支机构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向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一)自取得《社会团体分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或者在存续期间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注销的分支机构,在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协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作出检查,予以整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企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是由在广东省各类高等院校内从事服务经营的实体和管理部门组成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为规范社会企业入会审批及管理,根据《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入会资格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意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企业;

(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三)申请入会企业应具备为高校提供相关后勤服务所要求的资质,具有从事高校后勤服务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无不良行为记载;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愿意承担本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与任务。

第三章 企业入会程序

第四条 入会企业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企业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2家以上高校会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协会相应分支机构审核;

(四)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入会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社会企业单位入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公司简介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业绩材料;

(五)高校会员单位的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经协会分支机构推荐或吸纳的企业会员,须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申请,且经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亦属于本会会员。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亦需按上述入会程序,并将所有材料报备协会。

第四章 企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企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在相互学习考察交流时,享受本会约定的行业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七)获得本会的帮助、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 企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监督;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六)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定期进行会员登记,及时提供会员单位代表的个人信息资料;若会员单位的代表因个人人事变动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上报新代表的信息资料;

第五章 企业会员退出机制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主动退会或被本会除名的,须交回会员证,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等七厅局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编制、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五条 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同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会计制度。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条 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协会应有年度收支预算。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协会下年度工作任务,在各主要业务活动、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一般不作较大调整,原则上不列无计划和无预算的支出,对确属紧急需要的项目,协会将根据自身的财力经理事长会批准后做适当调整。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和奖励;

(四)有偿服务收入(咨询、培训等服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

按照理事长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 收取标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秘书处建议并经理事长会议讨论提出方案,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再经理事长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专业委员会不再收取会费。

(二) 收缴时限:每年4月30日前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各单位在6月30日前按标准上缴至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三) 会费收据:会员交纳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收取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的会费收据。

第十六条 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各会员单位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协会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协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也是协会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必须贯彻勤俭办会、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一管理、分级把关的原则,以利于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高效开展。

协会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费用;为实现理事长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所需的费用。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告、业务招待费等 ;

2、管理费:包括车辆运营、邮电费、水电费、场所租赁及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设备、车辆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等;

4、直属部门活动费用:包括协会网站、刊物、培训、组展和参展等相关费用;

5、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十九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协会的费用支出,须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方能报销,预算以外的开支,须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并由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方能报销。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财产清册;

(三)上年度经费结余部分,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可划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按照规定,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核;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理事会就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财务监督委员会,为本会财务监督机构。财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和副主任若干名组成。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财务建议和质询;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加以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本会监事对协会工作的监督,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秘书长和监事不得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定期审查协会财务状况,必要时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保障机制:

(一)协会秘书处应在每年的年会召开前一个星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监事报告协会年度财务和会计状况;

(二)协会秘书处应在协会每次举办大型活动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监事报告活动财务状况;

(三)协会秘书处应每半年一次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监事报告协会半年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协会签订聘用协议合同的人员。本制度旨在通过对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确保协会高效持续运转,协会工作人员数量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和协会的收入情况加以控制。

第三条 招聘人员必须是协会岗位所需的适用人员或专业人才。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依据《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协会实行全员聘任制,由秘书长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第五条 协会专职人员招聘程序如下:

(一)协会根据业务开展需求,通过网站、人才市场或有关人员推荐渠道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及审核(政治审核、证件检验、身体检查)。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严格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设定。试用期间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可以适当缩短试用期限,但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四)试用期间建立拟聘工作人员档案,协会根据需要对拟聘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健康证明、户口证件作全面审核。

(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经协会批准,可签订“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工作人员聘用协议(合同)书”,并至相关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协会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 试用期间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福利待遇。正式录用后办理社保,并按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协会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 培训费用由协会支付。工作人员自行参加的各种在职学习、培训、考证等,费用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经协会出资培训所获证书交协会保管,服务期限满离职时退回给本人,因个人原因或表现不佳,违反协会规定被协会辞退或开除者证书不予退回。

第十条 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依法享有国家法定假日、公休假日等假期。

第十一条 协会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四章 续聘

第十二条 聘用协议到期后,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协议(合同)期满表现好,能力强的、愿意继续在协会工作的人员,签订续聘协议(合同)书。

第五章 解聘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协会相关制度解聘不称职的工作人员。需解除聘用协议(合同)停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可以解除协议(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表现不佳,经常不能按时、接量、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协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害的;

(四)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参照劳动法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获准的;

(八)根据国家、协会相关规定应解除协议(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自行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办理工作证、文件资料、办公用品以及财务事宜等离职移交手续。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或未结清相关财务事宜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在未获准辞职期间,工作人员仍应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 辞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如合同期未满辞职,应扣除协会出资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未经协会领导批准或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提前离职的,除扣发相应工资外,协会不办理社保手续,并扣留劳动手册和社保证等。如有涉及重要资料以及协会财务未了事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被辞退的工作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日结算工资。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第十四条被解聘的,协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各项工作交接清楚,接受人需签字确认。离职时不能私自带走协会的任何资料、财物,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作出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理事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协会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部门组织架构图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有权对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并在会员大会上作出通报。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后协×号”和“粤后协秘×号”。“粤后协×号”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粤后协秘×号”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粤后协×号”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粤后协秘×号”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发票专用章”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归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会员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在广东省各类高等院校内从事服务经营的实体和管理部门组成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协会职责,推进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会员、政府和社会,依据《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协会的机构设置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理事和会员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理事长会

理事长会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 秘书长会

秘书长会是本会的工作委员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内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和专项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协会领导主要职责

第八条 协会的负责人(领导)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会务资料的整理,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理事长会、秘书长会(工作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秘书处牵头组织,所有理事和会员单位参加,特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代表参加。每年年末(或次年初)召开。主要内容是听取协会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及次年工作计划;通报、讨论行业重大情况;表彰先进;专题研讨等。为节省开支,年会可与协会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协会理事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正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到会监督指导。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理事长临时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十八条 授权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理事长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由理事长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理事长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需要视情况可酌情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审议包括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免、会员吸收除名、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等工作,审议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须过半数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理事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会决定的事项:

(一)授权理事长会决定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四、六、八款事项;

(二)提请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草案;

(三)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评优、评先、论文评审以及展览、展销、涉外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秘书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也称工作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如需要视情况可酌情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通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酝酿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酝酿包括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提名、会员吸收除名、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等事项,报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审核通过。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内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的事项:

(一)处理协会日常的工作;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会、秘书长会的决议;

(三)开展其他工作。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分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会议由各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召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人及专业委员会(分会)会员参加。可邀请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参加。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会议内容是研究布置工作,通报、讨论行业重要情况,决定专业委员会(分会)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外部会议

第二十八条 国家相关协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及省内相关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各对口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参加;兄弟省市协会或省内相关行业协会的会议,由理事长、各对口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理事长)指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类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其中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纪要。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向协会有关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通讯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广东省高校后勤宣传通讯联络员的专业水平和积极性,拓展宣传渠道内容,加强协会和高校间的工作沟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各高校会员后勤部门选任的高校后勤通讯联络员。

第二章 通讯联络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第三条 通讯联络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单位部门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情况,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善于捕捉新闻信息,及时报道本单位部门的新闻事实。

(三)热爱高校后勤和宣传工作,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摄影技术,能认真履行通讯员职责,配合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和高校后勤部门的沟通工作。

第四条 通讯联络员的职责

(一)负责新闻稿件的采编、写稿、组稿等工作。

(二)及时将本单位的招标采购信息转载至广东省高校后勤信息网。

(三)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传达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发出的各项通知。

(四)负责本单位参加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举办的各项会议和活动的报名工作。

(五)负责协助完成协会发放到各高校的后勤信息调研问卷。

第三章 通讯联络员的选任和变更

第五条 通讯联络员的选任

由各单位后勤部门负责推荐,每所高校推荐通讯联络员的人数应不少于一人。

第六条 通讯员联络的变更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联络员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秘书处,并将新通讯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告知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投稿规定

第七条 内容要求

(一)后勤动态:记述本单位近期发生的工作动态、活动、会议等内容,字数要求200字以上。

(二)优秀案例:记述本单位近期开展的专项工作及其成果展示等内容,字数要求1000字以上。

(三)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本单位近期的采购及招标公告。

第八条 投稿方式

(一)邮箱投稿: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网站投稿:“广东省高校后勤信息网——信息发布”栏http://gusa13.org/。

(三)通讯联络员在投稿时应注明供稿人和供稿单位,以便投稿数量的统计。

(四)协会秘书处收到稿件后对稿件进行筛选、编辑并刊登在广东省高校后勤信息网,对于质量较高的稿件,协会将择优发布至“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微信公众号。

(五)“邮箱投稿”和“网站投稿”两种投稿方式,推荐“网站投稿”优先。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九条 稿酬

投稿稿件一经采纳发布,协会秘书处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是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发放相应稿酬,具体稿件稿酬如下:

(一)后勤动态:以word文档统计数字为标准,200-400字20元/篇,401-800字30元/篇,800字以上40元/篇。

(二)案例分享:以word文档统计数字为标准,1000-1500字80元/篇,1501-2000字90元/篇,2000字以上100元/篇。

(三)招标采购信息:不计稿酬,计入稿件数量,作为年度优秀通讯联络员评选的依据。

第十条 问卷调查酬劳

协会向各高校发出的问卷调查,由通讯联络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并报送至协会,协会根据问卷调查的工作量和质量,向通讯联络员支付一定的酬劳。

第十一条 年度优秀通讯联络员评选

协会每年举办一次“广东省高校后勤优秀通讯联络员”称号评选。对积极支持协会工作、踊跃投稿且稿件质量好的高校通讯联络员,协会将以通讯联络员对协会工作的支持程度、稿件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向优秀通讯联络员颁发相关证书并奖励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秘书处负责编制、修订、解释。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秘书处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协会秘书处工作机制,强化协会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协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协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成员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定外,均需要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配置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秘书处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定期或随时向理事会和会长汇报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委托或参与组织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创先评优等活动。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开展行业内的创先评优活动。

(三)组织经验交流,改进提高协会工作。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催办落实。

(五)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及费用支出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协会对外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各种培训的组织、培训课程的开发、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维护。

(七)负责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负责会员和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实行上下班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为上班时间(如遇国家调整上班时间则相应调整)。

第五条 每周工作例会、总结和计划制度。每周五下午提交一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每周一上午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半小时办公室内部例会。

第六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全体人员应同意加班。

第七条 严格控制请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函授学习、探亲等)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当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4天。

第八条 实行外出办事报告制度。因公在上班时间需要外出者须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培训制度

第十条 读书制度

(一)秘书处成员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坚持自学为主,集体学习为辅的方法,定期定量阅读书籍,提高自身修养。

(二)读书内容:书单由秘书处成员共同推荐,并制定秘书处书目清单一份。

(三)阅读进程量化:以30页/天计算,每读完一本书为一个周期。

(四)阅读进程监督:制定《秘书处读书登记表》一份,标明书目、篇幅、阅读人和阅读日期等信息。秘书处成员应按时按量完成书籍阅读,超过阅读量的部分不计入下一周期的阅读量,未能达到阅读量的则将本周期阅读量与下一周期阅读量叠加。

(五)每位成员的学习成果、心得体会要进行交流,达到互教互学、共同提高的目的。秘书处不定期进行读书分享会,每位成员在分享会上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一些读书的感想和心得。

第十一条 业务知识学习制度

(一)秘书处成员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新理念,积极主动学习相应负责版块的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本领,提高工作效能。

(二)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掌握与协会业务工作相关的知识,努力做到懂政策、通业务、会学习,善于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学习机制:秘书处成员要根据自己所负责版块的业务内容制定相应学习计划,并根据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学习。秘书处不定期举办业务知识学习分享会,每位成员在分享会上就上一阶段学习内容和心得进行分享。

第五章 卫生、安全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清扫室内卫生,保持门窗、四壁、桌、椅、地面、灯具、茶具洁净。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室内物品要摆放合理整齐、雅致。

第十四条 室内无人时,要关锁门窗。

第六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财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好协会物资的登记、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坚决杜绝浪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协会物资清查,核对财产物资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本工作制度的使用程序和要求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专职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广东省高校后勤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协会发展的薪酬分配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行业组织薪酬水平现状和协会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协会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隶属协会并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条 薪酬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协会根据专职人员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支付相应的薪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二)按岗取酬原则。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和聘用人员,确定不同岗位类别和薪酬标准,突出岗位,岗变薪变。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协会根据实际运行效益和整体发展水平,结合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实现既能吸引与留住合适的人才,又能合理控制协会运行成本,实现协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设置工作岗位,各岗位人员的聘用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薪酬分别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岗位酬金、协会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由协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工作人员所聘岗位进行确定,作为工作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收入,由协会每月发放。其中,薪级工资每年1月进行调整,上浮一档。

职务津贴,是对在协会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当)及其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给予的津贴。

岗位酬金,是根据岗位权利、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技能、重要性、安全系数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工作人员的报酬。

协会补贴,是协会专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绩效奖金,是协会根据运行情况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给予工作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针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业绩,以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的形式予以发放。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个人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能力水平等确定专职人员的岗位与级别。

第六条 协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确定专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见附表1)。

第七条 协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