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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保险学.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1 、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2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3 、了解近因原则的内容。. 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一份罕见的保险合同.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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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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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1 、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

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2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3 、了解近因原则的内容。

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一份罕见的保险合同 1982年,伦敦一位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因

准备出版一本书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向一家保险公司花费 4700英镑保费投保时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如果安氏在 1984年 6 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赔偿马丁·鲁滨逊 2.25万英镑。 1984年2 月 9 日,安氏病逝,鲁滨逊因此获赔 2.25万英镑。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性质

1. 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

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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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3.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除人身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并非财产本身,而是

财产中所包含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 债权人的保险利益3.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租

人的保险利益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广义财产保险

狭义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对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

益主要包括:1. 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对其顾客、观众具有保险

利益2.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保险利益3. 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4. 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

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义务人的信用涉及到权利人的利益,信誉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少,信誉不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多,因此,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

害关系时,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1. 本人的保险利益。2. 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3. 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4. 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总之,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

要求,而不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要求。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消灭(一)保险利益的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求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要求在保险标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惯例,对有的财产保险,例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也不要求保险利益在合同存续期间益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三)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

益即消灭;或者虽然保险标的仍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如标的物被售出等,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灭失之日起失效。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

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李某于 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 1992 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

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1988 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

这里所说的重要事实,指的是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接受风险转嫁的各种情况。

法律上认为对一些可能会使保险人遭受比正常情况下要严重的损失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均属于重要事实。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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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只有投保方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

及有关情况最为清楚,保险人难以掌控。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条款又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内容 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具体来讲,主要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订立保险

合同时,应把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上述当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其自身的一些事实情况主动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同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费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选择的事实情况作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继续承保。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施救费用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以便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2. 告知的形式

( 1 )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 2 )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事项,投保人无须告知。

1996 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 8 月投保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期限 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 年 2 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1.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在保险

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证条款要求:( 1 )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的;( 2 )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应在保险单中加以

确认或重新载明;( 3 )如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应向

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合同。

2. 保证的形式( 1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有明确记载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

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

为或不作为。( 2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保险界的同业习惯来决定的。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 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 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1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 482 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 :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

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 1 )不告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事项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

( 2 )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 3 )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的事实。

( 4 )欺骗,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有欺诈意图。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上述情况,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1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 )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告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采用欺诈形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5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非故意不告知,并且违反告知的事项属非重要事实的情况,保险人不得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 6 )对于投保方任何违反告知的情况,保险人均可放弃权利不予以追究,继续使合同有效或继续履行合同。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下列行为均属违反保证: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违反的保证未造成损失,或违反的保证有利于保险人,均属违反保证。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产生以下法律

后果:

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 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无须退还保费。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失效或解除合同:

( 1 )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 2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四、《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强调 2002年通过的《保险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特别重视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都分别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

义务。 新法在总则和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诚信的要求。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

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第三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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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判断方法(一)顺序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

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则最初事件即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倒推法

从损失开始,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事件,如果是,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近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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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一)单一原因(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1. 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保险人对这些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反之,若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2. 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除外责任,有些难以划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予赔偿;对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付;对无法划分的一般不予赔付,但有时也会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赔付的方式。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1.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

发生后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付。2.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

因是不保风险,但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延续和后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负赔付。

3.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不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不予赔付。

4.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与后因均属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 近因原则?

分析: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

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 近因原则?

案例: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拒赔案案情: 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

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由于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 近因原则?

法庭的判决:这起事故中,战争为近因,而该船只未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 近因原则?

举例分析1 、发生地震的同时,狂风大作,房屋塌陷。2 、患严重心血管病的人,因碰撞一石头跌倒而死亡。3 、一未灭火柴失落引然库房的搽车布;火势蔓延,烤热了 乙炔气瓶;气瓶爆炸,车库的墙体被掀倒;燃烧的物体 被吹向相邻的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4 、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 险人——一名军官在沿铁路线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死。5 、一场大风,引起高压电线竿倒塌压倒附近房屋,引起房 屋电线短路,产生房屋火灾,导致损失。

案例: 近因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

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补偿原则的意义 1. 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2. 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 减

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节 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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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一)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在保险实务中,以上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保险人最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以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项作为赔偿金额。

一套房产在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5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至多赔( )

A 50 万元 B 40 万元 C 10 万元 D 30 万元

案例: 补偿原则?

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 18 万元和货物损失 2 万元;乙车辆损失 15 万元和货物损失 5 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 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 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 5 %,则: (1)A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 (2)B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

案例: 补偿原则?

答: (1)A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 )=18×60 % ×(1—15 % )=9 . 18万元

(2)B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 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 )=(18+2)×40 % ÷(1—5 % )=7 . 6 万元

案例: 补偿原则?

三、补偿的方式(一)现金赔付

(二)恢复原状

(三)更换

(四)重置

四、代位原则(一)代位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合同责任

法律责任

致害人

保险人

偿追

投保人(受害人)

代位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作用:( 1 )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

中解脱出来,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 2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3 )代位原则使第三者责任方受到应有的追究。( 4 )代位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

(二)代位追偿

1. 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2. 代位追偿权取得的要件

( 1 )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 2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 3 )必须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这是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

3.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1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名义。( 2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范围。( 3 )代位追偿权的对象范围。( 4 )行使代位追偿权中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需保持对第三者的起诉权利,不

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

务。( 5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以后,他即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补偿要求。

1 、设立代位原则的目的,一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再次向债务人即第三人求偿,从而得到两次补偿;二是防止第三人仅由于与他无关的保险合同而逃脱责任。

2 、无论是全损或者部分损失,保险人都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三)物上代位与委付1.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后,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后拥有对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一切利益。

2. 委付 委付是当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尚未达到全损,

但有全损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3. 委付取得的要件( 1 )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请求。( 3 )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4 )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委付一经成立,

不得撤消。

4.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1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

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又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

( 2 )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

五、分摊原则(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须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二)分摊方法

1. 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是:

某保险人赔偿额 = 损失额 × 之和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王某为某食品厂的职工,有一处住房价值 20万元。1999 年 3 月 2 日,食品厂为全体职工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 150 000元。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的纺织厂在 1999年 4 月 1 日向乙保险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额为 100 000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1999 年 12月 2 日王某家着火,造成损失 125 000元。按照比例责任制,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案例: 补偿原则?

甲公司: 125000×

=75000元

乙公司: 125000×

= 50000元

100000150000

150000

100000150000

100000

案例: 补偿原则?

2. 责任限额制

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 = 损失金额 × 额之和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仍以上述例题为例,按照责任限额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 125000×

= 69444元

乙公司: 125000×

= 55556元

100000125000

125000

100000125000

100000

案例: 补偿原则?

3. 顺序责任制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首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仍按上例,按照顺序责任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在 3 月 2 日出单,首先赔付 12500元。乙公司在 4 月 1 日出单,不用赔付。

若王某家损失达 16000元,则甲公司赔款额为15000元,乙公司赔款额为 16000 -15000=1000元。

案例: 补偿原则?

本 章 小 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告诉投保方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是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两个部分。

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后拥有对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须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和顺序责任制。

复习思考题 1 、何谓保险利益原则?坚持这一原则

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2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

时效有何不同?为什么? 3 、何谓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 、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