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nel System in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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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 Frenc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system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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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人事制度各國人事制度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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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人事制度的演進法國人事制度的演進 1789年大革命至二次大戰後之發展軌跡 拿破崙:官僚型人事制度

「官僚型」→「民主型」

部內制 極重視文官考選與訓練 幕僚功能體制

官僚制→民主制 恩惠制→功績制

文官制度的特質 國家至上觀

文官受國權的約束 「中央集權化」文官制

人事行政法制措施在中央地方均屬一致。

永業化文官制 文官受永業制規範與保障,流動性小

重視文官權益保障制 文官參與工會的權限與文官行政受法制保障的地位均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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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文官制的發展重心法國文官制的發展重心 人事主管機關的革新

一般人事機構仍屬分權式體制 加強行政革新及現代化

業務分權化、專業化 精簡機關員額及加強地方分權

1984年改革 高等文官之考選、訓練及昇遷措施密切配合 地方行政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國際行政學院

修訂「文官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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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人事制度的特色法國人事制度的特色 以「文官法」及「人事行政機關」的運用為人事制度的骨幹 ( 法制化、幕僚化 )

以「國家行政學院」的體制奠定取材用人的基礎 (功績化 )

人事制度由集權化而兼顧分權化

公務員管理趨於民主化、保障化與效率化

公務員管理體制方面 功績化

重視「才能取向」以取代「關係取向」

幕僚化 部內制的積極性功能

民主化 公務員參與管理與勞動三權

保障化 權益責任與保障救濟

效率化 便民服務與行政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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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法的體制文官法的體制 (1)(1) 公務員的權利

職務保障權 報酬權 請假權 永久養成教育之權 得獲知其個人之檔案資料

調任權 有權加入或組成工會

得依法行使罷工權

公務員的義務 盡忠職守,不得從事營利性之私人活動

不得於其所屬機關監督之企業獲得利益

保守公務機密 遵守上級長官之指示

違法失職者,受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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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法的體制文官法的體制 (2)(2) 公務員所受保障

身分保障 地位保障

公務員任用 公開競爭的考試 等級計分四級

A、 B、 C、 D A級為高等文官

任命權屬行政機關首長職權範圍

人力運用體制 考選任用以至訓練培育皆以能力 (功績)因素為主

公務員得組成工會、推選代表與政府集體協商

部內制人事機關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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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機關人事行政機關 1945~2005

文官局 戰後成立的第一個人事主管機關

訓練進用高等文官之人事行政協調機構

行政及人事總局與文官部 監督文官法的實施及規劃人事行政事務

人事暨行政改革部 人事部 人事暨國家改革部

強化國家現代化、競爭化、行政革新、地方權化之人事行政功能

現行 (2005~) 人事部 (公職部 )

人事行政職權 公務員管理

國家行政學院與地方行政學院 高等文官訓練機構

國際行政學院 高級專業訓練課程

人事協議委員會 處理改善員工關係之協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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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考選培育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考選培育

國家行政學院的成立與組織體系 培育高等文官之專業素養

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為充實高等文官之進用與訓練

文官考選與訓練機構 成就

法國國家行政院院菁英+英國牛劍菁英

歐陸著名的「人才資源庫」

高等文官 ( 初階 ) 之考選 經國家行政學院考選 需大專畢業,年齡在廿七歲以下,或現任 B類 (級 )升等文官

對內與對外考試(均分初試與複試兩階段)

高等文官之訓練 第一階段 (第一年 )實習:中央、地方機關或海外相關機構

第二階段 (第二年 )實習:分派至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實習 3個月

結訓分發:依規定須在政府機關服務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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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1)(1) 文官分類超類:政務官 A類 (行政類 ):高等文官

B類 (執行類 ):中級主管及技術人員

C類 (書記類 ):低層公務員

D類 (信差類 ):基層雇員

職群 (Corps)體制 職群:品位制兼職位制

類似我國職組、職系之分類

考試與任用 兼顧行政通才與專業技術人才之人力運用體制

依據「職務上能力之評價」

俸給與福利 主要特色:加給與津貼之多 (占薪俸 2/5)

政府文官與企業員工待遇差距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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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2)(2) 考績

「能力考績」之綜合評斷

優、良、尚可、劣四等 懲戒

考績處分或違法失職 警告、申誡;除名、降俸、短期停職、強迫調職;降等、長期停職;強迫退休與免職

申訴 對懲戒處分 向工會提請斡旋或仲裁 向機關長官提請申辯 向同額代表委員會申訴 行政訴訟

勞動三權 公務員加入或組成工會之參與權受文官法令保障 (結社權或團結權 )

公務員工會代表得與政府首長從事協商及提供諮詢意見 ( 協商權或協議權 )

公務員依法享有罷工權 (行動權 )

集體協議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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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3)(3) 退休制度

強迫提早退休 受懲戒或不適任

自願退休 服務滿 20年

命令退休 60歲 依法得延至 65歲 危險或艱苦勞力職務: 55歲

近提改革法案欲延至 62歲

聯合籌款制 月薪 6%

行政中立 公務人員參加政治活動的範圍較寬鬆

得自由參加政黨活動

得提名為候選人 自由參加公務人員工會或勞工工會

不妨害執行職務,得自由發表政治意見,自由參選、助選、輔選

司法人員政治活動較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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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4)(4) 行政倫理

兼重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1991年設「倫理委員會」

忠於職守,盡力執行職務。 除有明顯違法或對公共利益有顯著侵害之虞時,必須服從長官之指示。

禁止兼差。 禁止在執行職務時收受饋贈或利益。 退職 (退休 )官員在退休後 5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企業或有 30%之持股等商業活動

在職期間意見之表達應受尊重,但行政中立原則必加以維護。

在工作職務上,對於國民、同僚、部屬或上司,必盡最適當的禮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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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0年以來行政現代化與人事制度改革年以來行政現代化與人事制度改革

改革階段 戴高樂執政時期 (1845~1980) 不受政局變動影響而健全持穩的文官制度

人事與行政革新時期 (1980~2000) 永業制與功績制相互結合

「行政現代化與分權化」之革新

行政革新措施 機關組織員額精簡 中央政府「行政職能」授權或下放地方自主

中央與地方政府擴大人事交流

提昇公務人力素質 引進「民營化」人事管理體制

強化公務員服務品質

人事革新專責機構 實施人事行政「分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