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本論

10
PART 2 PART 2 本本 本本 本本 本本 本本本 本本本 本本本 本本本 本本 本本 本本本 本本本 本本 本本 本本本 本本本 本本 本本

description

PART 2 本論.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債 第三編物權 第四編親屬 第五編繼承.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權利之主體-人 第三章權利之客體-物 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五章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消滅時效 第七章權利之行使. 第一章 法例. 法例係全部民事法規所適用之通例,不僅民法總則,即民法其他各編,以至所有民事特別法,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之。. 案例指引. 案例 1 張三在郵局有一活期儲蓄帳戶,每年 6 月、 12 月兩次將利息滾入本金,有無違背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of PART 2 本論

Page 1: PART 2  本論

PART 2 PART 2 本論本論

第一編第一編 總則總則第二編第二編 債債第三編第三編 物權物權第四編第四編 親屬親屬第五編第五編 繼承繼承

Page 2: PART 2  本論

第一編第一編 總則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權利之主體-人• 第三章 權利之客體-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Page 3: PART 2  本論

第一章 法例第一章 法例

Page 4: PART 2  本論

2-1-1-4

法例係全部民事法規所適用之通例,不僅民法總則,即民法其他各編,以至所有民事特別法,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之。

Page 5: PART 2  本論

2-1-1-5

案例指引案例指引

案例 1

張三在郵局有一活期儲蓄帳戶,每年 6月、 12月兩次將利息滾入本金,有無違背民法第 1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 ?

解析民法第 1條固規定民事之適用順序: 1.法律、 2.

習慣、 3.法理,但關於複利之規定,民 §207卻允許以習慣為之,即商業上之習慣優先於法律而適用之,故郵局活儲予複利計算、並無違法之處。

Page 6: PART 2  本論

2-1-1-6

舉一以三反舉一以三反

1.大哥死亡,寡嫂應優先嫁予小叔之習俗如何?(公序良俗條款 /婚姻自由 )

2.祖產應先讓售近親之習俗適法否?(交易安全問題 )

3.指腹為婚之效力為何?(婚約應自行訂定 -民 972,有法律強行規定,即

不可再依習慣 )

Page 7: PART 2  本論

2-1-1-7

一、民事法則適用之順序一、民事法則適用之順序(一 )法律:泛指一切有關民事之法規而言(二 )習慣:指習慣法而言。其成立要件有五(三 )法理:法律之原理

Page 8: PART 2  本論

2-1-1-8

習慣具有法律效力習慣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備五個要件需具備五個要件

1.須為社會之習慣。即社會上一般之人,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之事實,不及於個人習慣。

2.須為一般人皆確信其有法律之效果,而願受其拘束。3.須為法律未規定之事項。4.須與法律規定不牴觸,其牴觸者,則屬無效。5.「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所謂公共秩序,指社會生活之公安與公益。所謂善良風俗,指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

Page 9: PART 2  本論

2-1-1-9

二、使用文字之方式二、使用文字之方式有使用文字之必要之法律行為,得不由本人親自書,但必經本人親自簽名,而可用印章替代簽名

Page 10: PART 2  本論

2-1-1-10

三、決定數量之標準三、決定數量之標準「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

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四)。因文字之書寫,常較號碼鄭重,且不易塗改。關於一定之數量,如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不問為文字與文字之不符,號碼與號碼之不符,或文字與號碼之不符,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民五),以保債務人之利益。但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則逕以文字為準(票七),此為票據之特別規定,居於優先適用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