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服務時間一覽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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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單位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 書、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 (正本) 。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 分證、及最近 2 年內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相片 1 張及規費 50 元辦理換證。(照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國外死亡者,持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並翻譯成中文,原文及中 譯本併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證,應經我國法 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本認證。 6. 遭遇特別災難(如空難),未尋獲屍體應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為死亡宣告後、提憑死亡宣告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後辦理死亡宣告 登記。 7.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 地管理人。 2.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注意事項 1. 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或死亡宣告確定日起 30 日內。 2. 申請方式及處理期限:臨櫃申辦採隨到隨辦方式。 3. 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仍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zh_TW/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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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單位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

    書、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

    (正本) 。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

    分證、及最近 2年內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相片 1張及規費 50

    元辦理換證。(照片規格詳見 http://www.ris.gov.tw/187)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國外死亡者,持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並翻譯成中文,原文及中

    譯本併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證,應經我國法

    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本認證。

    6. 遭遇特別災難(如空難),未尋獲屍體應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為死亡宣告後、提憑死亡宣告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後辦理死亡宣告

    登記。

    7.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

    地管理人。

    2.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注意事項

    1. 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或死亡宣告確定日起 30日內。

    2. 申請方式及處理期限:臨櫃申辦採隨到隨辦方式。

    3. 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仍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zh_TW/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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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服務時間一覽表 更新日期 104年 6月 9日

    ※每月最後一日如為週一至週五,配合人口統計作業,當天延時服務暫停

    ※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方式請參附錄 1

    ※新北市各區公所聯絡方式及服務時間請參附錄 2

    戶政事務所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

    延長服務時間 週休二日 服務時間

    板橋戶所、三重戶所、中和戶所

    永和戶所、新店戶所、土城戶所

    樹林戶所、蘆洲戶所、新莊戶所

    汐止戶所、淡水戶所、鶯歌戶所

    瑞芳戶所、三峽戶所、五股戶所

    林口戶所、泰山戶所

    板橋海山辦事處

    三重溪美辦事處

    中和員山辦事處

    8時至 17時 30分

    每週一至週五 17時 30分至 20時

    週六 9時至 12時

    金山戶所 新店戶所深坑區所 金山戶所三芝區所 五股戶所八里區所 金山戶所萬里區所

    8時至 17時 30分

    每週一、二、四、五 17時 30分至 18時 每週三 17時 30分至 20時

    週六 9時至 12時 採預約制 (請 3日前預約)

    新店戶所石碇區所 新店戶所坪林區所 金山戶所石門區所 瑞芳戶所平溪區所 瑞芳戶所雙溪區所 新店戶所烏來區所 瑞芳戶所貢寮區所

    8時至 17時 每週三 17時至 20時 採預約制 (請 3日前預約)

    週六 9時至 12時 採預約制 (請 3日前預約)

    新莊福營辦事處 8時至 17時 30分

    每週一至週五 17時 30分至 18時

    中和民享辦事處 新店安康辦事處

    8時至 17時 30分

    無 無

    板橋溪崑工作站

    8時至 17時 30分 (12:00~13:30休息)

    無 無

    汐止中興工作站 8時 30分 至 16時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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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單位聯絡方式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處本部):

    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 5段 502 號

    電話:(02)2966-0059

    殯儀館: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560號

    電話:(02)2257-1207

    火化場:

    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 3段 260巷 1號

    電話:(02)8676-5555

    服務項目 參考網址

    電子輓聯

    (訂廳後索取帳號、密碼)

    電子輓聯平臺

    http://www.TFUNScroll.ntpc.gov.tw

    線上祭拜

    (植存、海葬、忠靈祠、公

    立納骨塔)

    電子追思平臺

    http://worship-online.ntpc.gov.tw/home.html

    聯合奠祭

    (全國民眾皆可申請)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生命終章殯葬服務資訊平臺

    http://www.ca.ntpc.gov.tw/PageContent/List?wnd_i

    d=203

    環保自然葬法

    (植存、樹花葬、海葬)

    辦理殯儀館、火化場、公

    立納骨塔、公墓等設施使

    用申請

    新北市合法殯葬服務業者

    及殯葬設施查詢

    http://mso.gov.taipei/http://www.tfunscroll.ntpc.gov.tw/http://worship-online.ntpc.gov.tw/

  • 4

    遺產繼承

    順位

    依民法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除配偶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

    承。

    繼承制度

    [限定責任]與[拋棄繼承]

    98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將我國繼承制度由「概

    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因此,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

    服務機關

    (被繼承

    人住所地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電話 轄區 地址

    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02)2261-6714 新北市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

    路 2段 249號

    板橋簡易庭 (02)2961-7322

    新北市板橋區、永和

    區、中和區、三峽區、

    鶯歌區、樹林區、土城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

    路 1段 30巷 1號

    三重簡易庭 (02)2971-0166

    新北市三重區、蘆洲

    區、新莊區、泰山區、

    五股區、林口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

    路 3段 145號

    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02)2314-6871

    新北市新店區、烏來

    區、深坑區、石碇區、

    坪林區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

    路 131號

    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02)2831-2321

    新北市之汐止區、石門

    區、八里區、淡水區、

    三芝區等 5個區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

    路 190號

    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 (02)2465-2171

    新北市金山區、萬里

    區、瑞芳區、貢寮區、

    雙溪區、平溪區

    基隆市東信路 176

    參考網站 民法繼承篇資訊可參閱法務部網站 http://www.moj.gov.tw/

    http://www.moj.gov.tw/

  • 5

    當然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案情說明 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

    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

    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

    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管轄法院

    無需提出

    現行法規即為當然限定繼承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第 1 項)

    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

    為之。(民法第 1174 條第 2項)

    應備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

    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

    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

    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

    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

    機構公證或認證)

    4. 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

    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生存或死亡及是

    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 拋棄通知書收據。

    (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

    承之人之證明)

    6. 費用:應繳納新台幣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 1項)。

    參考網站 臺灣高等法院 http://tph.judicial.gov.tw/t06_01.asp

    新北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處所暨時段

    請參閱新北市政府 1999 市政服務專線網頁

    http://www.rde.ntpc.gov.tw/web66/_file/1397/upload/1999web/a-08.html

    http://tph.judicial.gov.tw/t06_01.asphttp://www.rde.ntpc.gov.tw/web66/_file/1397/upload/1999web/a-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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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單位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服務機關

    稽徵處 電話 地址

    板橋分局 02-2968-3569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48號

    三重稽徵所 02-2984-3701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4段 12號 6樓、7樓、

    10摟、11樓、12樓

    中和稽徵所 02-8227-5168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666 號 9樓

    新莊稽徵所 02-8995-678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3至 4樓

    新店稽徵所 02-2916-1202

    新北市新店區行政街 11 號

    汐止稽徵所 02-2648-6301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 268號 9樓

    淡水稽徵所 02-2625-1532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229-10號 1樓

    瑞芳服務處 02-2496-9641 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 3 段 42號 4樓

    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申報期間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個月

    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

    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 3個月為限。

    應備文件

    1. 遺產稅申報書 1份。

    2. 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3.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

    簿影本等)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

    居留證影本等)各 1份。

    4. 繼承系統表 1份。

    5.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6. 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7.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

    本)。

    8.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為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

    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為申報

    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判決之文件。

    9.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

    因個案情況不一,為避免影響權益,請逕洽服務機關洽詢。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分稅導覽/遺產稅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463/66512531

    8693959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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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動產繼承登記

    案情說明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該管登

    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所為之登記,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應於繼承事實

    開始之日起 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受理單位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機關所轄,且登記有身分證字號或完整住所)

    申請手續

    1. 第 1 站至戶政事務所請領相關戶籍謄本或印鑑證明。

    2. 第 2 站至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3. 第 3 站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土地稅及

    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4. 第 4 站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應備證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5.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1 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 1 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7.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 1份。

    8.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備註說明

    1.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分屬新北市不同登記機關管轄時,得選擇其中任一標

    的之登記機關申請。

    2.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副本各 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3.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辦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繼承

    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323&parentpath=0,18,311

    案件說明 過戶申請(名義變更)

    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灣自來水公司

    -臺北自來水-線上申辦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form.htm&s_uid=025004 -臺灣自來水-線上申辦 https://www.water.gov.tw/03online/login.asp

    應備證件 1. 繳付前用戶用水期中應繳各項費用收據。

    2. 新用戶身分證、印章(最近一期水費收據)。

    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799&websitelink=artwebsite.jsp&parentpath=0,18,311,798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800&websitelink=artwebsite.jsp&parentpath=0,18,311,798http://www.land.ntpc.gov.tw/fckdowndoc?file=/4-3(1).doc&flag=dochttp://www.land.ntpc.gov.tw/fckdowndoc?file=/4-4.doc&flag=dochttp://www.land.ntpc.gov.tw/fckdowndoc?file=/%E9%81%BA%E7%94%A2%E5%88%86%E5%89%B2%E5%8D%94%E8%AD%B0%E6%9B%B8(3).doc&flag=dochttp://www.land.ntpc.gov.tw/fckdowndoc?file=/%E9%81%BA%E7%94%A2%E5%88%86%E5%89%B2%E5%8D%94%E8%AD%B0%E6%9B%B8(3).doc&flag=doc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323&parentpath=0,18,311

  • 8

    補充說明 1.用戶如無欠費可利用傳真、郵寄或網路線上申請。

    2.委託申辦過戶者,需再檢附代辦人身份証明文件及委託代辦書。

    資料來源 臺灣自來水公司/用戶服務/申辦須知/過戶及其他

    http://www.water.gov.tw/04service/ser_b_list.asp

    案件說明 處理親人留下之汽機車,辦理繼承過戶事宜

    受理單位 臺北區監理所

    應備文件

    1. 繼承人身份證件:(1)或(2)擇一檢附

    (1)繼承人親辦: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委託他人代辦:

    A.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繼承人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

    C.代辦人之身分證。

    2. 繼承證明:以下擇一方式辦理:

    (1)法院認證書。

    (2)除戶證明連同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其他繼承人拋棄繼

    承證明。

    3.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行車執照。

    6.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7.蓋妥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8.相關注意事項請上臺北區監理所網站查詢。

    規費標準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 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 150 元。

    資料來源 臺北區監理所/服務園地/資料查詢/問答集/車輛管理問答集/Q20

    http://tmvso.thb.gov.tw/question_1.aspx?entry=1

    案件說明 過戶申請(名義變更)。

    受理單位 全國任一台電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皆可受理,不限供電場所所在地

    線上申辦 http://wapp.taipower.com.tw/naweb/apfiles/nawp2j0_pki.asp

    應備證件

    新用戶可自行辦理各項申請手續,請攜帶:

    1.申請用電戶名身分證、印章。

    2.用電場所之電費通知單或電費收據。

    3.法令規定須檢附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台灣電力公司/便民服務/申請手續/變更用電申請須知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q_service/q_service01.aspx

    http://tmvso.thb.gov.tw/question_1.aspx?entry=1

  • 9

    案件說明 過戶申請(名義變更)

    受理單位

    應備文件 請洽所屬各天然氣事業管理服務單位洽詢。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電話 地址 服務地區

    新海瓦斯股份

    有限公司客服

    中心

    (02)2992-1030 新北市新莊區大觀

    街 26號 三重、板橋、新莊

    欣泰

    石油

    氣股

    份有

    限公

    北區

    營業處 (02)2298-8899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

    二路 134號

    蘆洲、五股、泰山、

    林口、八里

    南區

    營業處 (02)2260-6512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

    路二段 221號

    樹林、土城、三峽、

    鶯歌

    欣欣天然氣股

    份有限公司 (02)2921-7811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

    路一段 100號

    新店、永和、中和、

    深坑

    欣芝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02)2629-7888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

    東路一段 40-7號 淡水、三芝、石門

    欣湖天然氣股

    份有限公司

    0800-023-491

    (02)2791-3491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

    二路 180號 5樓 汐止

    欣桃天然氣股

    份有限公司 (03)335-2191 桃園市法治路 10號

    鶯歌地區 4里(鳳

    翔、鳳鳴、鳳福、

    大湖)

    欣隆天然氣股

    份有限公司 (02)2420-1111

    基隆市信一路 57號

    4樓 瑞芳

    六.帳戶、有價證劵、投保紀錄查詢 因個案情況不同,辦理事項的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皆不一,請逕洽服務機關辦理。

    辦理事項 服務機關

    帳戶查詢 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

    有價證劵查詢:股票、國內基金、債劵…等 各投資交易之營業處所

    投保紀錄查詢 各保險公司

    如欲查詢不明帳戶,提供相關機關連繫方式供參:

    1.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金融機構、郵局)(02)8596-2345, http://www.ba.org.tw/

    2. 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 (02)2380-5100, http://www.agribank.com.tw/

    3.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社)(02)2356-3300,

    http://www.nfcc.org.tw/showpage.php?page=consumer_commoncharge

    4.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劵)(02)27195805,

    http://www.tdcc.com.tw/new-tc_04faq.shtml

    5.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投保紀錄)(02)2561-2144,

    http://www.lia-roc.org.tw/

    6.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產物保險投保紀錄)(02)2507-1566,

    http://www.nlia.org.tw/

  • 10

    提醒您~各項福利補助如依規定不得重複請領者,從其規定。

    案件說明 1. 新北市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費用減免相關事項

    2.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減免費用規定

    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符合情形

    1. 亡者設籍本市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其家屬得於出殯或火化前,檢附相

    關證件,申請費用減免:

    (1) 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與遺產者,免收之。

    (2) 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經完成公告程序,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

    後,存放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免收之。

    (3)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請領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或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減收新臺幣一萬元。但使

    用費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免收之。

    (4)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減收新臺幣二萬元。但使用費未達新臺幣二

    萬元者,免收之。

    (5)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

    經新北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免收或減收之。

    (6) 申請人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且亡者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者,得準用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減收或免收使用費。

    2. 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收或減收使

    用費:

    (1) 本市仁愛之家之公費院民使用場地服務項目十五日內免收費用;禮

    廳使用於減價日之丙、丁級廳免收費用,甲、乙級廳減半收費,均

    以 1次為限。

    (2) 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費用;本市原住民、列冊之中低收

    入戶、請領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減半收費。

    (3) 設籍板橋區中正里、宏翠里、新海里、吉翠里、朝陽里、德翠里、

    仁翠里及三峽區溪北里、土城區祖田里、頂福里與頂新里達六個月

    以上之居民死亡,使用場地服務項目十五日內,免收費用;禮廳部

    分,使用丙(丁)級廳者免收費用,使用甲(乙)級廳者減半收費,

    均以一次為限。

    (4) 參加聯合奠祭者,免收使用場地服務項目費用。但退出聯合奠祭者,

    應依本表收費標準補繳相關費用。

    (5) 因本府進行公共工程所起掘之骨骸,經報准送場地火化者,免收費

    用。

    (6) 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免收費用。

    (7) 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免收費用。

    (8)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本府核准金額減免之。

    (9) 外國人其居留地為本市者,比照本市市民身分計費。

    http://mso.gov.taipei/

  • 11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生命終章殯葬服務資訊平臺 http://www.ca.ntpc.gov.tw/PageContent/List?wnd_id=203

    案件說明 亡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並具備下列扶助種類,其家屬得逕向各區公所送件申

    請。

    受理單位 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

    扶助種類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每人每次補助 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 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 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 3月內自行負擔

    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 70,每人每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 12萬元。

    (2)未滿 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

    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 12 萬元。

    4. 子女生活津貼: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

    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申請對象:設籍新北市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

    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 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

    超過 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 80

    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

    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

    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

    事由。

    (8)與新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

    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市暨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 12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律師訴訟補助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及 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書。 四、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五、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 六、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七、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八、律師委任狀。 九、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十、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十一、郵局近一年內明細及封面影印本。 十二、領款收據。 十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十四、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郵局追繳同意書。 十五、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 得稅籍資料清單。

    申請方式: 一、逕向各區公所進行送件,再由各區公所轉為原戶籍地區公所。 二、男性亦可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婦女服務/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

    m&s_uid=022039&CaseID=376410000A080039&clsid0=1&clsid1=22

    最後更新: 104/05/21

    案件說明 亡者符合急難救助下列申請資格者,家屬得逕向各區公所送件申請。

    受理單位 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

    申請資格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3.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

    原因,無 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

    困境。

    6.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7.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補助內容:

    1.喪葬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 2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 1萬

  • 13

    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3萬元

    2.醫療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 2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最高

    補助 1 萬元。

    3.生活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 1萬元。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無力殮葬喪葬補助: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死亡證

    明書、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2.生活補助: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無法工作證明、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3.醫療補助: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診斷證明書、醫療

    收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4.其他書證:

    (1)申請表。

    (2)領據。

    (3)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二、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申請急難救助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_1.h

    tm&s_uid=022026&CaseID=376410000A080026

    最後更新: 104/06/01

    案件說明 亡者符合馬上關懷下列服務對象者,其家屬得逕向各區公所送件申請。

    受理單位 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

    服務對象

    設籍或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馬上

    關懷急難救助: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申請程序

    1.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

    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里辦公室、區公所或市政府申請救助或

    通報,由受理窗口通報核定機關實地訪視後核定。

    2.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

    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

    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表/通報表。

    2.領據。

    3.申請人印章。

    4.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14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須註明:需

    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重大傷病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最近1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

    錄證明)。

    6.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經民眾同意後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惟須延長處理期限為7天)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

    m&s_uid=022213

    最後更新: 103/12/23

    案件說明 亡者符合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條件者,其家屬得逕向各區公所送件申請。

    受理單位 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相關證明書:火災證明書正本(因火災)、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或全民建康

    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因重傷)、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因死亡)。。

    2.領據。

    3.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4.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申請天然災害災害救助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

    m&s_uid=022023

    最後更新: 104/03/22

    案件說明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

    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2.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勞工安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m&s_uid=022023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m&s_uid=022023

  • 15

    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4.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5.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6.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7.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8.領款收據。

    9.福利身分證明。

    10.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社會救助/新北市市民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

    m&s_uid=022212

    最後更新: 104/06/1

    七.職業災害慰問金

    案件說明 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境內工作因職業災害致死者之勞工,發給新臺幣 20萬元慰

    助金。

    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 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申請書。

    2. 領據。

    3. 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通知函影本。

    4. 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5. 存摺封面影本。

    6. 其他職業災害證明文件。(詳見申請書應檢具文件)

    申請方式 本慰助金之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認定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核定

    後6個月內提出。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業務介紹/案情說明/職業災害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m

    &s_uid=013014&CaseID=376410000A110047&clsid0=1&clsid1=13

    最後更新: 104/1/17

    八.榮民喪葬補助

    補助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服務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受理單位 1.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2.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16

    應備文件 1. 除戶戶籍謄本。

    2.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申請期限 請於死亡日起 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要服務/服務照顧/善後服務/喪葬補助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274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78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114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274

  • 17

    提醒您~各項保險給付如依規定不得重複請領者,從其規定。

    一.健保退保

    案件說明 處理過世親友健保退保事宜。

    受理單位 原投保單位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應備證件

    申請人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辦理。如於戶籍所在地區鄉(鎮、市、

    區)公所投保者,請準備身分證正本與印章、過世親友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

    謄本。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民眾/退保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78&web

    data_id=1263&WD_ID=723

    二.國民年金

    請領資格

    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

    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 5 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 104 年 1月 1日起,由 17,280 元調整為 18,282

    元。

    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給付二科

    申請方式

    備妥下列書件後,直接掛號郵寄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貼妥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

    的身分證正背 面影本、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各項給付/喪葬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fgGkPU8l4E%3d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

    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 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第 1順位至第 5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

    →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3.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請參閱勞保局網站

    4.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78&webdata_id=1263&WD_ID=723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78&webdata_id=1263&WD_ID=723http://www.bli.gov.tw/sub.aspx?a=XQjBExpdg0I%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sofxJ4wzcsk%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FfgGkPU8l4E%3d

  • 18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給付二科

    給付金額

    1. 遺屬只有 1個人的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計算每個月可以領

    的年金金額。計算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遺屬有 2個人以上的計算標準: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 2個人以上時,每多 1人加發 25%,最多計至 50%。

    (更詳盡規範請參閱勞保局網站)

    申請方式

    備妥下列書件後,掛號郵寄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應備基本書件:

    (1)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貼妥入帳存摺封面影本。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請領人是配偶時,必須載有結婚日期;請領人是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

    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必須同

    時提出各別的戶口名簿影本。

    2.依請領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如以「在學」、「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

    扶養」及「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

    資格等申請者,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7xxOAtD2xZo%3d

    三.勞保

    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案件說明 家屬死亡時,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可

    請領喪葬津貼。

    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

    請領喪葬津貼。

    受理單位 投保單位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給付標準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

    亡的時候,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

    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

    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以下金額:

    1.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 3個月。

    2. 年滿 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3. 未滿 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

    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

    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

    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

    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

    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

    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QjBExpdg0I%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sofxJ4wzcsk%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7xxOAtD2xZo%3d

  • 19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申請方式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文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洽投保單位蓋章,但投保單位有

    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

    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

    原因並自行請領。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

    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家屬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

    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

    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

    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文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

    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

    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

    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

    事請勿省略)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

    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

    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

    替。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給付業

    務/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

    =YnWiJ3FlAGM%3d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給付業務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簡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

    =jEqJ2Yk5Yh0%3d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年 1月 1日前有勞保年資,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遺屬可選

    擇請領遺屬津貼。

    受理單位 投保單位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受領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給付標準

    1. 勞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

    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

    貼,已滿 1年而未滿 2年者,1次發給 20個月,已滿 2年者,1次發給 30

    個月。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

    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申請方式

    申請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文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

    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

    事請勿省略)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bcAuGiM9tU%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Cie6dSe14%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YnWiJ3FlAGM%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YnWiJ3FlAGM%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EbcAuGiM9tU%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Cie6dSe14%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 20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給付業務/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簡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 15年,並符合修正條文第 58條第 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

    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受理單位 投保單位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受領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

    兄弟、姊妹。※請領條件詳情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 x年資 x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發生職災致死者,另加發 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申請方式

    申請遺屬年金應提具下列文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

    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記事請

    勿省略)

    4. 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1)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

    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 8 月底止。

    (2)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

    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3)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

    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給付業務/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簡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應擇一領取

    四.農保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

    取喪葬津貼。

    受理單位 投保農會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1次給與 15個月(15萬 3,000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bcAuGiM9tU%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Cie6dSe14%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EbcAuGiM9tU%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Cie6dSe14%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 21

    申請方式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文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1.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4. 經農會查驗簽章之全戶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戶口

    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給付業務/農保喪葬津貼

    http://www.bli.gov.tw/sub.aspx?a=qR8gZhaGcPw%3D

    五.公保

    服務機關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受理單位 投保單位轉臺灣銀行各分行

    給付種類

    死亡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

    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 因公死亡者,給付 36 個月。

    2.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 30

    個月。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

    上者,給付 36個月。

    3.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

    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

    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

    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

    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

    1. 父母及配偶,給與 3 個月。

    2. 子女之喪葬津貼:

    (1)年滿 12歲,未滿 25 歲者,給與 2個月。

    (2)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 12歲者,給與 1

    個月。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

    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 1人請領;被保

    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

    死亡時,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 臺灣銀行/公保服務/保險種類/公教人員保險

    http://www.bot.com.tw/gessi/catagory/pages/catagory_page1.aspx#a03

    http://www.bli.gov.tw/sub.aspx?a=aFTt6h4aaF0%3dhttp://www.bli.gov.tw/sub.aspx?a=nJHz4Axz7rA%3dhttp://www.bot.com.tw/gessi/catagory/pages/catagory_page1.aspx#a03

  • 22

    附錄 1--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方式

    戶所名稱 服務電話(02) 服 務 地 址

    板橋戶政事務所 2965-5656 22054 板橋區中正路 6號

    三重戶政事務所 2981-2291 24141 三重區新北大道 1段 9 號 5、6樓

    永和戶政事務所 2929-1276 23448 永和區竹林路 200之 1 號

    中和戶政事務所 2949-5759 23565 中和區南山路 236號 4 樓

    新莊戶政事務所 2991-2866 24203 新莊區中華路 1段 1號 2樓

    土城戶政事務所 2260-5640 23670 土城區和平路 28號

    樹林戶政事務所 2684-2131 23841 樹林區保安街 1段 285 號

    蘆洲戶政事務所 2281-8536 24747 蘆洲區集賢路 245號 8 樓

    汐止戶政事務所 2642-2514 22163 汐止區新台五路 1段 268 號 6樓

    三峽戶政事務所 2671-1173 23742 三峽區光明路 71號 5樓

    鶯歌戶政事務所 2679-7784 23941 鶯歌區仁愛路 53號

    淡水戶政事務所 2623-2830 25155 淡水區中正路 227號

    泰山戶政事務所 2909-6775 24341 泰山區全興路 212號 4 樓

    林口戶政事務所 2601-1574 24443 林口區仁愛路 1段 378 號 1樓

    五股戶政事務所

    八里區所

    2291-6698

    2610-2204

    24873 五股區中興路 4段 70號

    24942 八里區訊塘路 39號

    瑞芳戶政事務所

    平溪區所

    雙溪區所

    貢寮區所

    2497-2229

    2495-1076

    2493-1105

    2494-1034

    22441 瑞芳區中正路 30號 5樓

    22641 平溪區平溪街 43號

    22744 雙溪區太平路 62號

    22843 貢寮區朝陽街 56號

    金山戶政事務所

    萬里區所

    三芝區所

    石門區所

    2498-2059

    2492-2063

    2636-2889

    2638-1307

    20846 金山區民生路 67號

    20745 萬里區瑪鋉路 123號 2 樓

    25241 三芝區中山路 1段 32號

    25343 石門區中山路 66號

    新店戶政事務所

    深坑區所

    石碇區所

    坪林區所

    烏來區所

    2914-7675

    2662-0383

    2663-1337

    2665-6231

    2661-6713

    23147 新店區行政街 2號 2樓

    22243 深坑區深坑街 55號 2樓

    22342 石碇區碇坪路 1段 88號

    23241 坪林區坪林街 106之 1 號

    23341 烏來區新烏路 5段 111 號

    http://www.banqiao.ris.ntpc.gov.tw/http://www.sanchong.ris.ntpc.gov.tw/http://www.yonghe.ris.ntpc.gov.tw/http://www.zhonghe.ris.ntpc.gov.tw/http://www.xinzhuang.ris.ntpc.gov.tw/http://www.tucheng.ris.ntpc.gov.tw/http://www.shulin.ris.ntpc.gov.tw/http://www.luzhou.ris.ntpc.gov.tw/http://www.xizhi.ris.ntpc.gov.tw/http://www.sanxia.ris.ntpc.gov.tw/http://www.yingge.ris.ntpc.gov.tw/http://www.tamsui.ris.ntpc.gov.tw/http://www.taishan.ris.ntpc.gov.tw/http://www.linkou.ris.ntpc.gov.tw/http://www.wugu.ris.ntpc.gov.tw/http://www.ruifang.ris.ntpc.gov.tw/http://www.jinshan.ris.ntpc.gov.tw/http://www.xindian.ris.ntpc.gov.tw/

  • 23

    附錄 2--新北市各區公所聯絡方式及服務時間

    公所名稱 服務電話(02) 服 務 地 址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板橋區 2968-6911 22055 板橋區府中路 30 號 08:00~12:00、13:00~18:00(中午社福櫃檯不休息)

    三重區 2986-2345 24101 三重區新北大道 1段 11 號 08:00~18:00

    中和區 2248-2688 23505 中和區景平路 634-2號 08:00~17:00

    永和區 2928-2828 23448 永和區竹林路 200號 08:00~12:00、13:30~17:30

    新莊區 2992-9891 24201 新莊區中正路 176號 08:00~ 12:00(中午社福櫃檯不休息)、13:00~18:00

    新店區 2911-2281 23147 新店區北新路 1段 80號 08:00~12:00、13:30~18:00

    土城區 2273-2000 23671 土城區金城路 1段 101 號 08:00~18:00

    蘆洲區 2281-1484 24760 蘆洲區三民路 95 號 08:00~18:00 (12:00~13:00、17:00~18:00輪值收件)

    汐止區 2641-1111 22175 汐止區新台五路 1段 268號 08:00~18:00 (12:00~13:00、17:00~18:00輪值收件)

    樹林區 2681-2106 23845 樹林區鎮前街 93 號 08:00~12:00、13:00~18:00

    鶯歌區 2678-0202 23941 鶯歌區仁愛路 55 號 08:00~12:00、13:00~17:00

    三峽區 2671-1017 23741 三峽區中山路 17 號 08:00~12:00、13:00~17:00 (17:00~18:00輪值收件)

    淡水區 2622-1020 25158 淡水區中正路 65 號 08:00~17:00,臨櫃至 18:00 照常服務

    瑞芳區 2497-2250 22443 瑞芳區逢甲路 82 號 08:00~12:00、13:00~17:00

    五股區 2291-6051~5 24801 五股區中興路 4段 50號 08:00~12:00、13:00~17:00

    泰山區 2909-9551 24347 泰山區明志路 1段 322 號 08:00~18:00

    林口區 2603-3111 24449 林口區仁愛路 1段 378 號 08:00~12:00、13:00~17:00

    八里區 2610-2621 24932 八里區中山路 2 段 356 巷 16號

    08:00~12:00、13:00~18:00 (17:00~18:00僅收件)

    深坑區 2662-3116 22243 深坑區深坑街 10 號 08:00~12:00、13:00~17:00

    石碇區 2663-1080 22342 石碇區碇坪路 1段 37號 08:00~12:00、13:00~18:00

    坪林區 2665-7251 23241 坪林區坪林街 101號 08:00~12:00、13:30~17:30

    三芝區 2636-2111 25241 三芝區中山路 1段 32號 08:00~18:00,中午輪班不打烊服務12:00~13:00

    石門區 2638-1721 25343 石門區中山路 66 號 08:00~17:00 (12:00~13:00、17:00~18:00僅收件)

    金山區 2498-5965 20844 金山區中正路 11 號 08:00~12:00、13:00~17:00

    萬里區 2492-2064 20745 萬里區瑪鋉路 123號 08:00~12:00、13:00~17:00

    平溪區 2495-1510 22641 平溪區平溪街 45 號 08:00~12:00、13:00~17:00

    雙溪區 2493-1111 22744 雙溪區東榮街 25 號 08:00~12:00、13:00~17:00

    貢寮區 2494-1601~5 22843 貢寮區朝陽街 54 號 08:00~12:00、13:00~18:00 (中午不休息)

    烏來區 2661-6442 23341 烏來區新烏路 5段 111 號 08: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