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 競爭機制之引進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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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合作研究報告四 FTC-92-C04 我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 競爭機制之引進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計劃主持人 莊春發 共同主持人 陳志民 研究人員 左天梁、謝秀玲、余清照 本報告不必然代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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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度合作研究報告四

    FTC-92-C04

    我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 競爭機制之引進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計劃主持人

    莊春發

    共同主持人

    陳志民

    研究人員

    左天梁、謝秀玲、余清照

    本報告不必然代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 1

    目 次

    表次…………………………………………………………..4

    圖次…………………………………………………………...6

    中文摘要……………………………………………………..7

    英文摘要…………………………………………………….8

    第一章 緒論………………………………………………....10

    第二章 我國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市場的結構與現況…...14

    第一節 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結構與現況…………..……….14

    第二節 我國天然氣市場結構與現況…………………………24

    第三章 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與天然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

    析…………………………………….……………31

    第一節 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31

  • 2

    第二節 我國天然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40

    第三節 液化石油氣市場與天然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43

    第四章 國外民生氣體燃料市場概況……………………50

    第一節 日本民生氣體燃料市場概況……………………...50

    第二節 美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概況……………………...56

    第五章 國內民生氣體燃料市場的借鏡…………………63

    第一節 市場結構的開放……………………………………...63

    第二節 管線代輸……………………………………………...66

    第三節 簡易配管制度的引進………………………………..68

    第四節 簡易配管制度對我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之啟示…..71

    第六章 美國反托拉斯法規對民生氣體燃料市場競爭之

    規範………………………………………………….…72

    第一節 液化石油氣市場競爭行為之規範---以 Consolidated

    Gas Co. v. City Gas Co.為………………………72

    第二節 美國天然氣市場之管制與競爭規範架構…………76

  • 3

    第三節 美國天然氣市場之競爭法案例介紹………………78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88

    第一節 結論………………………………………………….88

    第二節 建議……………………………………………….…89

    參考書目……………………………………………………92

  • 4

    表 次

    表 2-1、最近三年國內 LPG 自產、進出口與消費量與比例……. 16

    表 2-2、我國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之經銷商家數演變……….….. 19

    表 2-3、我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列管家數統計………………..…. 19

    表 2-4、我國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列管家數統計………….……….. 21

    表 2-5、近年來我國天然氣(包括進口與自產)消費統計….…. 25

    表 2-6、我國近五年來天然氣自產與進口量及其比例…….……. 27

    表 2-7、民國九十一年台灣 26 家城鎮瓦斯營業區域、使用戶數與普及

    比例.…………………………………………...………….. 29

    表 3-1 、 四 家 液 化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三 年 之 銷 售 量 與 市 場 占 有

    率……………………………………………………….. 32

    表 3-2、近十二年來住宅部門內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熱能使用及比

    例………….…………………………………………….. 44

    表 3-3、民國 87、88 年城鎮瓦斯營業普及率…….……………… 46

    表 3-4、民國 89、90 年城鎮瓦斯營業普及率……..….………….. 47

    表 4-1、日本 LPG 販賣事業之型態與分類………………………. 54

    表 4-2、日本 2000 年 LPG 供應來源別、供應量及其比例….….. 54

    表 4-3、1997-2001 年美國天然氣生產、進口、出口量及其比例. 59

  • 5

    表 4-4、1997-2001 年美國天然氣消費量及其分配比例….……… 60

    表 5-1、台灣、日本、韓國、美國等四國各階段液化石油氣流通市場

    的廠商數…………….……………………………………..64

    表 5-2、台灣、日本、韓國、美國、英國、德國等六國天然氣流通市

    場廠商數統計………..……………………………………65

  • 6

    圖 次

    圖 2-1、我國液化石油氣進口與生產市場開放進程圖………….. 15

    圖 2-2、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結構示意圖…………………….…. 23

    圖 2-3、目前我國天然氣油氣田位置圖………………………….. 26

    圖 3-1、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佈圖………………….…. 35

    圖 3-2、全省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分佈圖…………………….……. 38

    圖 3-3、民生氣體燃料市場競爭關係圖……………………….…. 41

    圖 4-1、日本 LPG 市場結構圖……………………….…………… 52

    圖 4-2、美國天然氣市場銷售結構……………………………….. 61

  • 7

    中文摘要

    關鍵詞:反托拉斯法、市場競爭、樞紐設施、簡易配管制度、競爭機制

    我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區分為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兩種。前者之市場經過政

    府兩次的市場開放,已朝向競爭體系之發展。後者之市場則因規模經濟與資本需

    求龐大之關係,目前仍處於雙重獨占之情形,需目的主管機關嚴密的監控,才能

    保障消費者權益。

    回顧先進國家兩種民生氣體市場之發展情況,以及其競爭政策執行方向,發

    覺基本上都曾出現天然氣業者侵入液化石油氣市場的事實。對此市場變化的衝

    突,日本政策上採行簡易配管制度,做為二者之介面和緩衝區,並以 70 戶為界

    要求其分別接受「瓦斯事業法」與「液化石油氣法」的規範。相對的,美國政府

    的政策則以「反托拉斯法」做為解決之手段。

    基於競爭理論和參酌先進國家的經驗,我國民生氣體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方

    法,基本上有 1) 增加市場參與之廠商數,使「市場競爭」效果得以實現 2)將樞

    紐設施另外成立獨立公司,並要求相關之業者有公平使用之機會,3)由供給面角

    度,引進簡易配管制度。

    根據以上研究之結果,本文的建議是 1)液化石油氣市場應加強上、下游業者

    的不公平競爭的關注,2)天然氣市場,則應加強研究市場規模問題,長期評估進

    口市場開放的可能性,以落實市場開放之目標。中期則在中油公司民營過程中,

    完成市場樞紐設施的切割。近期可考量「代輸」之可行性與效率做法。3)針對兩

    種民生氣體的競爭機制的引進,則可參酌日本經驗,引進簡易配管制度,使雙方

    在供給面建立替代功能,從而產生競爭之效果。

  • 8

    Abstract

    keywords:antitrust,market competition,the essential facilities,the uncomplicated

    pipelining system,competitive mechanism

    The markets of fuel for consumer uses in Taiwan include the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market and natural gas (NG) market. The former had undergone two

    deregulations and has since been moving towards a competitive market. Due to scale

    of economies and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 latter is still bilaterally monopolized.

    Therefore, the need to protect consumers’ interest calls for stricter scrutiny from the

    government.

    The developments of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 concerning these two markets

    in advanced countries have revealed the potential for NG operators to encroach LPG

    markets. In response to its market impacts, Japan has adopted the uncomplicated

    pipelining system as an interface and buffer zone for both markets, with 70

    households as its dividing line, and brought the two markets under the regulations of

    “Gas Business Law” and “LPG Business Law” respectively. In contrast, antitrust law

    is the principal means employed by the U.S. government to regulate both markets.

    Taking into account competition theories and the experiences from advanced

    countries, there are three fundamental ways to establish the competitive mechanism in

    the fuel market for consumer uses in Taiwan: (1) Increase the number of market

    participants to realize the effect of competition; (2) Incorporate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as independent firms and impose thereupon the duty of fair and open access; (3)

    Introduce the uncomplicated pipelining system on the supply side.

    Based on the research conclusions of this project, we suggest that: (1)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unfair competition among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firms

  • 9

    in LPG market; (2) studies on the issues of NG market scale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evaluate the possibility of further opening the market in the long run. In the middle,

    the separation of essential facilities during the privatization of Chinese Petroleum

    Company should be completed. For short-term purpose, the feasibility of efficiently

    applying the “contracted transportation” method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3) introduce Japanese uncomplicated pipelining system to create substitutability

    between suppliers in these two markets and thereby induce the emergence of a

    competitive mechanism.

  • 10

    第一章、緒論

    台灣地區家庭熱能的主要來源,除電力以外,最主要的兩項來源為天然氣

    (Natural Gas,簡稱 NG),以及液化石油氣(Liquid Petroleum Gas,簡稱 LPG)。緣

    於產業政策這兩項能源產品市場,在台灣地區過去都處於相當封閉的狀態,業者

    長期享受政府部門限制進入保護的利益。例如液化石油氣的經銷基於黨國一致政

    策的關係,開始由國民黨設立的公司經營,隨後則交由行政院退伍軍人輔導委員

    會的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簡稱液供處)獨家掌控。在液供處獨家經銷的時代,舉凡

    下游的分裝場、運輸商、分銷商(即俗稱之瓦斯行)均受到嚴格的管制,社會一般

    人士即使有意願也很難進入該市場參與經營。即使是既有的分裝場或瓦斯行如欲

    變更經營的地點,亦受到相當的約制。因此在民國八十二年以前,台灣液化石油

    氣市場情況是上游有生產與進口獨占的中油供應商,中游有一條鞭控制經銷系統

    的總經銷制度,市場很難有競爭機制發揮的空間。

    公平法於民國八十一年開始施行之後,發現上述不合理的現象,遂於第七十

    三次委員會議議決,建議目的主管機關,打破液供處的獨家經銷的限制。當年中

    油隨即配合經銷階段的市場開放,正式公告經銷商甄選要點,對外接受經銷商的

    申請,之後陸續有李長榮化工、聯華氣體、合興石化、和協、寧揚、台和、北部

    瓦斯、乾惠等八家經銷商申請為經銷商,經中油審核核准後,正式進入液化石油

    氣的經銷市場。液供處不久亦改名為北誼興業,液化石油氣的經銷市場上遂由原

    有一家獨占的結構改變為九家廠商競爭的局面。在解除經銷商市場進入的同時,

    分裝場市場、運輸商市場、分銷商市場的管制也一併解除,允許一般廠商的進入。

    經此重要變革之後,液化石油氣市場注入「市場競爭」的活水之後,開始有較為

    活潑的表現,銷售量因競爭之關係,有了顯著的增加,消費價格也因市場競爭而

    下滑。

    為達成液化石油氣市場的全面開放,使國內市場與世界市場接軌,提昇液化

  • 11

    石油氣產業的競爭力,實現國際化與自由化的目標,以及提升液化石油氣產業的

    競爭力,液化石油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乃順應此世界

    潮流與國內業者的呼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修正「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生產、

    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開放一向只由中油公司進口液化石油氣的

    限制,允許其他相關業者,在設備符合必備的基本條件下,可以自由進口液化石

    油氣。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月,李長榮化工與台塑,分別由高雄港與麥寮港兩

    個港口自國外開始進口液化石油氣。民國八十九年十月,第三家公司,民興公司

    亦自台中港進口液化石油氣,加入液化石油氣的供應行列。民國九十年台塑的六

    輕正式運轉,可以自產液化石油氣。自此,國內液化石油氣的供應生態,上游有

    中油與台塑兩家自產供應,以及包含中油與台塑的四家進口公司。經此最後的開

    放步驟,國內液化石油市場自生產、進口、經銷、分裝、分銷等四階段,均全部

    解除管制,從此擺脫政策的干預,只接受市場競爭的約制。

    同樣的,國內另外一項民生氣體燃料──天然氣市場,從過去到現在,亦均

    由中油公司獨家進口與自產,供銷全省二十六家城鎮瓦斯,然後再由各區域獨占

    的城鎮瓦斯公司配銷予家庭用戶,市場結構亦屬於上游中油獨占,中游城鎮瓦斯

    公司獨占的連續獨占局面。由於國內天然氣自產量不多,僅佔國內需求的

    11.2%(民國九十一年資料),其餘均需仰賴進口。因氣候因素的影響,國內目前

    只有高雄中油永安接收站可裝卸液化天然氣,氣化後再經由大型管線輸送到全

    省,尤其是北部地區的發電與民生上的使用。因此在供應上由單一地區接收,再

    供應到全省地區,配銷上極不具經濟效率,政府為求液化天然氣來源的多元化,

    以及顧慮南氣北送的風險,乃在液化天然氣來源上推動分散之政策,鼓勵其他業

    者加入天然氣進口的行列,東鼎公司曾經在桃園觀塘,籌建進口港口與液化天然

    氣的接收站,天然氣接收站完成後,一方面可使台灣地區天然氣的進口不再侷限

    於南部地區永安港,二方面可使北部地區所需的天然氣不必經由長途運輸,在北

    部接收後即直接可以應用。

    是故,不管液化石油氣市場或天然氣市場,過去因競爭政策主管機關與目的

  • 12

    主管機關的共同努力與配合之下,分別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使兩個民生氣體燃料

    市場呈現愈來愈有效率的情況。學者的實證研究也證實液化石油氣市場的第二次

    開放,的確產生消費價格下降的效果1,顯見政府的開放政策引進市場機制的做

    法是明智也是正確的方向。

    惟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目標,對民生氣體燃料的兩個市場進行

    公平法規範時,卻發現液化石油氣的分銷商與分裝場經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聯

    合行為2。相對的,天然氣市場的城鎮瓦斯公司,則有利用裝置費收取過程,形

    成欺罔顯失公平的不公平競爭的行為3。換言之,歷經十年來的公平法施行與輔

    導,民生氣體燃料產業裡,競爭概念似乎仍未落地生根。其產生之緣由可能肇始

    於國內民生氣體燃料產業結構未能進化到適合競爭機制之運作。因此有必要對國

    內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產業的市場結構做進一步之研究與分析,以發覺其可引進

    競爭機制之空間,做為競爭政策機關未來施政之參考。

    當然,國外先進國家面對類似的民生燃料產業,競爭政策機關,如何擬定適

    當產業政策,以及事業發生違反競爭行為時,其採行之對策為何?競爭政策主管

    機關在推動市場自由的過程裡,所扮演的角色為何?這些有值得我們借鏡的地

    方,在尋找我國民生氣體燃料市場競爭機制改進空間的同時,將一併做為研究之

    重點。期冀研究結果可提供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在未來擬定施政的參考。

    本論文的安排,除本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的緣起、研究目的、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外,以下章節安排如下,第二章探討我國當前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市場

    的結構與概況,第三章則依據第二章的分析基礎,研究我國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

    1 見莊春發(2001),,中華民國能源經濟年會論文。 2 見能源產業公平交易法案例彙編,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分銷商聯合行為發生的原因很多,例如非法分銷商或非法分裝的介入,前者使液化石油氣的價格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合法業者一致對外所為的行為,至於非法分裝場的介入,亦產生類似之效果。當然有些情

    況是業者惡意的行為,因此有許多業者懷念過去政府統一價格的情況,希望回復到以前的統一

    價格政策。不過依據目前主管機關對分銷商與分裝場的進入「並沒有對其進入做限制」,在理論

    上很難主張進行價格管制,釜底抽薪之計,主管機關應要求其他機關,尤其是內政部消防署,

    落實不合法分銷商與分裝場之管理,防患不法業者之進入與攪局提策。一旦合法業者受到保護,

    並配合公平會的不斷宣導與處罰,應可禁絕業者之聯合行為不斷發生。 3 同註 2。

  • 13

    市場個別市場垂直與水平的競爭關係,然後再探討兩市場互為競爭機制的引進。

    第四章則介紹日、美兩國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的市場結構與概況。第五章則延續

    第四章的內容探討我國天然氣市場與液化石油氣市場兩市場競爭機制的引進。第

    六章則研究美國天然氣業者與液化石油氣業者違反競爭法的情形。最後一章,則

    根據前述國內外分析結果,提供我國競爭主管機關未來施政的建議。

  • 14

    第二章、我國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市場的結構與現況

    第一節、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結構與現況

    一、進口與生產市場結構

    我國家庭能源來源的類別依據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民國九十一年

    住宅部門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的熱能使用,液化石油氣總共提供 1,368,503(107)

    仟卡的熱能,天然氣(NG)則提供 705,748(107)仟卡的熱能。前者佔住宅部

    門熱能消費的 65.9﹪,後者則佔 34.1﹪,可見液化石油氣是目前我國家用能源市

    場中最重要的來源,天然氣則占有第二名的地位。

    依據能源法第六條的規定:「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

    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限於上述的規定,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

    進口,過去(民國八十八年未開放以前)均由國營的中油公司負責。是故,台灣

    地區液化石油氣的「生產與進口」階段的市場,在過去以來,一直處於「獨占」

    的狀態之下4。

    為順應世界自由化的潮流,政府乃採行開放液化石油氣自由進口的政策,目

    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發佈經濟部(八八)

    能字第八八○○二三四○號令,修正「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

    業務經營許可辦法」,允許其他經營業者只要設備符合政府的規定,也可以自國

    外進口液化石油氣。

    目前我國液化石油氣的進口與生產的市場,共有中油公司、台塑石化公司、

    李長榮化工公司、民興公司等四家公司。四家公司中,又可再細分為純粹進口和

    進口與生產兼營者兩類公司,以純粹經營進口液化石油氣為主要業務者有李長榮

    4 莊春發、陳志民(2000),《我國家用液化石油氣市場開放後之結合競爭問題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合作研究報告十四,頁 5-6。

  • 公司與民興公司,它們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與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進入市場,

    開始經營液化石油氣的進口。而進口與生產兼營者,除了老字號的中油公司外,

    台塑石化公司則於八十八年六月自雲林麥寮港先行進口液化石油氣銷售,六輕廠

    於八十九年九月開始量產之後,液化石油氣的生產,也開始加入市場的競爭。上

    述液化石油氣的進口與生產市場的開放進程,可以參照圖 2-1 之表示。

    另外,觀察我國近三年LPG自產、進出口與消費量及其比例,見表 2-1,可

    以發現我國的自產占國內消費比率在近三年來呈現提高的趨勢,自產率由 89 年

    的 63.2﹪,上升到 90 年的 68.2﹪, 91 年再提高為 70.5﹪。相對的各年度的進

    口減去出口後除以國內消費的淨進口率,則呈現逐年降低的趨勢,由 89 年的 42.3

    ﹪降為民國 90 年的 33.3﹪,91 年則再降為 30.5﹪,表示我國LPG消費的進口依

    存度逐年降低。淨進口率降低的原因,與台塑六輕廠於八十九年九月煉油量產汽

    油,液化石油氣也跟著量產有關5。由此可知,液化石油氣進口與生產市場的開

    放,將有助於我國液化石油氣產業的自給率與健全化。以民國九十一的資料為

    例,自產量為 1,160,342 公噸(佔國內消費量的 70.5﹪),進口量為 864,888 公噸

    15

    圖 2-1、我國液化石油氣進口與生產市場開放進程圖

    5 台塑六輕廠量產後,液化石油氣產能每年約為 45 萬頓。

    民國 88年以前

    民國 88年 1 月

    民國 88年 5 月

    民國 88年 6 月

    民國 89年 9 月

    民國 89年 10 月

    中油獨

    家進口

    與生產

    液化石

    油氣。

    修正能

    源相關

    法規,

    開放液

    化石油

    氣進口

    與生產

    業務。

    李長榮

    化工公

    司開始

    經營液

    化石油

    氣進口

    業務。

    台塑公

    司自雲

    林麥寮

    港進口

    液化石

    油氣。

    台塑公

    司開始

    量產液

    化石油

    氣。

    民興公

    司開始

    經營液

    化石油

    氣進口

    業務。

  • 16

    表 2-1、最近三年國內 LPG 自產、進出口與消費量與比例

    單位:公噸,﹪

    年度 89 年 90 年 91 年 1、自產 999,540(63.2﹪) 1,093,022(68.2﹪) 1,160,342(70.5﹪)2、進口 861,313(54.4﹪) 930,991(58.1﹪) 864,888(52.5﹪)3、出口 191,744(12.1﹪) 396,279(24.8﹪) 363,283(22.0﹪)4、存貨變動 87,127(5.5﹪) 24,445(1.5﹪) 15,878(1.0﹪)5、消費量 1,581,982(100﹪) 1,603,289(100﹪) 1,646,069(100﹪)資料來源:能源平衡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

    佔國內消費量的 52.5﹪,比過去進口比例超過國內消費量 60﹪的情形有大幅6的

    改善。

    總之,不管是純粹以經營進口業務的李長榮公司、民興公司也好,還是兼營

    進口與生產業務的台塑公司也好,由於它們加入液化石油氣的供應市場,打破了

    原本由中油公司獨家供應的市場結構,的確加深了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的競爭程

    度。

    二、經銷商市場結構

    在未開放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前(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以前),基於黨國密切

    的關係以及健全制度尚未建立,中油公司液化石油氣的銷售業務,長期均委諸於

    一家黨營事業負責。最早是由黨營事業的裕台公司(民國五十年~民國五十九年)

    負責,再由瑞華公司(民國五十九年~民國六十七年)接手主持,民國六十七年

    後液化石油氣總經銷業務,則轉交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供應

    處(簡稱退輔會液供處)經營。退輔會液供處掌理總經銷期間,為統一事權、穩

    定市場秩序,在市場上乃採行各種嚴格的管制措施,例如:凍結分銷商的執照、

    6 見游素素、胡祖舜(1994),《家用液化石油氣供銷體系與公平交易法適用及其調整因應之探討》,公平交易委員會研究報告,頁 13,表三。

  • 17

    凍結分裝場和運輸商的設立、限制分銷商承銷區域、統一各區銷售價格、限量配

    氣等限制市場競爭之行為。因此,過去幾十年來,液化石油氣在生產製造、進口

    與銷售的市場,均處於一元化的狀態,受到嚴密的控制,無法藉由市場競爭機制

    的運作提高生產與配置的效率7。

    目前台灣液化石油氣經銷商的現況,主要是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二年

    二月的第七十三次委員會,議決開放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政策所形成的結果。中

    油公司配合經銷商市場的開放,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正式公告經銷商甄選要點,

    對外開放經銷商的申請,隨後市場上即有北部瓦斯、合興石化、臺和實業、李長

    榮化工、和協工程、寧揚煤氣、聯華、乾惠工業等八家經銷商,申請並經甄選為

    中國石油公司液化石油氣之經銷商,加上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

    油供應處民營化後(民國八十五年)改制的北誼興業,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到民

    國八十七年時市場上共有九家經銷商。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台塑公司進口的液化石

    油氣,則委由北海能源公司負責經銷8,在該時間之內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有共

    十家經銷商,經營液化石油氣的銷售。

    然後,我國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幾經更迭,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底止,基

    本上屬於中國石油公司的經銷商有北誼興業、合興石化、臺和實業、李長榮化工、

    和協工程、寧揚煤氣、聯華、乾惠工業等八家公司,而屬於台塑公司的經銷商則

    有北海能源、南雄、鴻奇等三家。是故,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目前共有十一家液

    化石油氣經銷商。我國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市場開放的歷程,及其間隸屬中油公司

    與台塑公司的經銷商家數變化,可以利用表 2-2 做說明。

    三、分裝場市場結構

    由經銷商所承銷的液化石油氣(不論是進口或是自產的),一般並不直接供應分

    7 同註 4,頁 6。 8 北海能源公司為台塑公司的經銷商,與合興石化均屬於台灣石化的轉投資公司。

  • 表 2-2、我國液化石油氣經銷市場之經銷商家數演變 一、開放前(民國

    82 年以前) 二、開放後(民國 82-88 年)三、目前現況(截至民國 92

    年 6 月) 中油公司 台塑公司 中油公司 台塑公司 北部瓦斯 合興石化 臺和實業 李長榮化工 和協工程 寧揚煤氣 聯華 乾惠工業 北誼興業a

    北海能源 北誼興業 北部瓦斯 臺和實業 李長榮化工b

    18

    銷商9(即地方上直接將液化石油氣售予消費者之瓦斯行),大部分仍須經過分裝

    階段。一般之流程,係由分裝場所經營的槽車,將液化石油氣運送至分裝場,灌

    裝成 16 公斤或 20 公斤的鋼瓶瓦斯,然後再運送至分銷商處銷售。早期從經營業

    務與交易對象來定位時,分裝場僅為分銷商的代工,擔任運送和灌氣的工作,真

    正的交易相對人則為經銷商和各地的分銷商。

    但由於近年來,或基於企業通路經營之考量,或基於產業間垂直結合所帶來營運

    成本降低之好處,亦有經銷商投資或直接經營分裝場之業務如北部瓦斯公司、寧

    揚公司,或是下游的分銷商集合入股而成立一統一運銷的分裝場如乾惠公司,這

    些行為都使得分裝場與其上游(經銷商)和下游(分銷商)的關係越來越密不可

    分。

    9 例如像北部地區的寧揚經銷商,由於本身亦設有分裝場,可以直接將其承銷之液化石油氣,經分裝場分裝後,再以經銷商地位的售予分銷商。

    和協工程 寧揚煤氣 聯華 乾惠工業

    北海能源 南雄(嘉義)

    鴻奇(桃園)

    退輔會液供處

    小計九家 小計一家 小計八家 小計三家 僅一家 共計十家 共計十一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說 明:a、為退輔會液供處民營化所改制。 b、李長榮化工除了向中油提氣外,亦自行經銷其所進口的液化石油

    氣。

  • 19

    表 2-3、我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列管家數統計

    年 度 區 域

    86 年第四季 (家)

    87 年第四季(家)

    88 年第四季(家)

    89 年第四季 (家)

    91 年第四季(家)

    總 計 102 110 111 106 119 基隆市 2 3 2 2 2 台北縣 7 9 9 9 11 台北市 3 3 3 3 3 桃園縣 10 11 12 13 12 新竹縣 1 1 1 1 1 新竹市 1 1 2 2 1

    苗栗縣 1

    小 計

    25 家

    1

    小 計

    29 家

    1

    小 計

    30 家

    1

    小 計

    31 家

    1

    小 計

    31 家

    台中縣 5 5 8 8 9 台中市 2 2 1 1 1 彰化縣 9 9 9 8 8 南投縣 4 4 6 5 15 雲林縣 4 4 2 2 2 嘉義縣 2 3 3 2 2

    嘉義市 2

    小 計

    28 家

    2

    小 計

    29 家

    2

    小 計

    31 家

    2

    小 計

    28 家

    2

    小 計

    39 家

    台南縣 5 6 6 6 6 台南市 1 -- 1 1 1 高雄縣 9 9 8 8 9 高雄市 1 3 3 3 3

    屏東縣 8

    小 計

    24 家

    8

    小 計

    26 家

    8

    小 計

    26 家

    8

    小 計

    26 家

    7

    小 計

    26 家

    宜蘭縣 5 6 6 6 6 花蓮縣 5 6 6 6 6

    部 台東縣 7

    小 計

    17 家 7

    小 計

    19 家2

    小 計

    14 家2

    小 計

    14 家 2

    小 計

    14 家

    澎湖縣 3 1 4 4 4 金門縣 3 4 4 1 3

    島 連江縣 2

    小計 8 家

    2

    小計 7 家

    2

    小 計

    10 家2

    小計 7 家

    2

    小計 9 家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 說 明:1、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每年分四季進行,並依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報「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表彙編。 2、本研究以每年第四季所統計之資料權當該年度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之總家數。 3、90 年第四季因內政部消防署無資料,故從缺。

  • 20

    依據民國九十一年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資料,參見表 2-3,分裝場的地理區

    位,依區域別大致可分為北、中、南、東和離島等五區,大部分的分裝場座落於

    煉油廠或經銷商附近,或是都會區。例如就單一縣市來看,桃園縣和高雄縣因為

    分別有桃園煉油廠和高雄大林兩個煉油廠,運輸成本較低,故其分裝廠的家數較

    其他縣市來的多,分別為 12 家和 9 家(民國 91 年第四季)。其次,都會區因人

    口密集,市場需求較高,間接促成分裝場的設立,例如台北縣市的 14 家、台中

    縣市的 10 家、高雄縣市的 12 家(民國 91 年第四季),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

    119 家分裝場。

    此外,分裝廠的市場結構表面上存在相當數目的廠商,看起來似乎屬於一競

    爭市場,實則不然。分裝場提氣時必須負擔運輸成本(槽車車隊之建立與管理),

    受限於運輸成本,分裝場的營運範圍一般可能有一定的範圍,若該地理範圍之內

    只有一家分裝場時,則該分裝場即具有區域性獨占(local monopoly)的地位。

    如表 2-3 所示,國內有些縣市通常只存在 1~3 家的分裝廠,例如新竹縣市、苗

    栗縣、嘉義縣市等,其市場競爭的可能性,就不可能樂觀。

    四、分銷商市場結構

    分銷商(即地方上直接將液化石油氣售予消費者之瓦斯行)的工作,是將液

    化石油氣分裝成桶狀形式,以小貨車或機車運載的方式,販售予一般家庭使用,

    或與攤販、餐廳、飯店等營業場所做為商業上的使用,可以說是與最終消費者最

    密切相關的。根據民國九十一年內政部消防署的資料,參見表 2-4,全國的分銷

    商目前共有 3,669 家,依區域別將其劃分為北、中、南、東和離島等五區,則可

    發覺其分佈狀況明顯集中在各大都會區,例如台北縣市共 420 家、桃園縣的 266

    家、台中縣市共 268 家、台南縣市的 340 家、高雄縣市共 558 家(民國 91 年第

    四季資料)。但是就分區而言,北部地區分銷商的廠商家數則呈現逐年下滑的趨

    勢,從民國 86 年底的 972 家降至民國 91 年底的 845 家,迥異於其他四個地區呈

  • 21

    表 2-4、我國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列管家數統計

    年 度 區 域

    86 年第四季 (家)

    87 年第四季(家)

    88 年第四季(家)

    89 年第四季 (家)

    91 年第四季(家)

    總 計 3,062 3,105 3,223 3,223 3,669 基隆市 43 43 39 36 41 台北縣 388 388 305 291 277 台北市 170 150 153 153 143 桃園縣 253 233 249 254 266 新竹縣 44 45 45 50 50 新竹市 15 16 12 11 13

    苗栗縣 59

    小 計

    972 家

    60

    小 計

    935 家

    59

    小 計

    862 家

    58

    小 計

    853 家

    55

    小 計

    845 家

    台中縣 164 170 188 193 204 台中市 84 79 80 77 64 彰化縣 212 212 219 220 228 南投縣 133 143 150 149 450 雲林縣 172 172 175 180 189 嘉義縣 106 122 115 118 121

    嘉義市 58

    小 計

    929 家

    58

    小 計

    956 家

    62

    小 計

    989 家

    61

    小 計

    998 家

    62

    小 計

    1318家

    台南縣 185 207 235 229 229 台南市 106 111 109 106 111 高雄縣 137 137 194 198 235 高雄市 299 304 303 301 323

    屏東縣 148

    小 計

    875 家

    173

    小 計

    932 家

    178

    小 計

    1019家

    179

    小 計

    1013家

    209

    小 計

    1107家

    宜蘭縣 111 111 146 146 158 花蓮縣 78 94 96 98 113

    部 台東縣 50

    小 計

    239 家 52

    小 計

    257 家66

    小 計

    308 家64

    小 計

    308 家 73

    小 計

    344 家

    澎湖縣 31 10 30 33 40 金門縣 13 12 12 15 14

    島 連江縣 3

    小 計

    47 家 3

    小 計

    25 家3

    小 計

    45 家3

    小 計

    51 家 1

    小 計

    55 家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 說 明:1、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每年分四季進行,並依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報「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表彙編。 2、本研究以每年第四季所統計之資料權當該年度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之總家數。 3、90 年第四季因內政部消防署無資料,故從缺。

  • 22

    現逐年成長的趨勢,其中的理由可能是北部天然氣建設程度較佳、居民接受度高

    和使用風氣較盛有關。

    當然,既然分銷商是以小貨車或機車運載的方式,售予最終消費者使用,則

    可能產生和分裝廠一樣具有區域性獨占的特徵,只是此時的區域縮小為以鄉鎮或

    村里為範圍。縱然消費者得知有較便宜之瓦斯行可供選擇,但面臨運輸成本、時

    間性與方便性的考量之後,最後則仍選擇就近的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所以若

    考慮地理市場因素,分銷商間之競爭效果,可能不會像表 2-4 所顯示的表面情況。

    五、小結

    綜上所述,我國液化石油氣的市場結構,由產品銷售通路的觀察,亦即液化

    石油氣由廠商將成品銷售予最終消費者所經過的歷程,大致可區分為進口與生產

    階段、經銷階段、分裝階段、分銷階段等四個重要的階段10,因此我國液化石油

    氣的市場乃呈現四階通路之市場結構,其通路結構以圖 2-2 表示之。自從我國二

    次開放液化石油氣的市場後(第一次是民國八十二年的經銷商市場開放,第二次

    是民國八十八年的進口與生產市場開放),使得不同的階段間的廠商水平間或上

    下游間的競爭關係,均提高很多。例如進口市場的開放,使經銷商可自由選擇為

    四家公司之一(中油、台塑、李長榮、民興)做為交易的對象。同理,經銷商市

    場的開放,分裝場亦可依自己所處地區選擇向十一家經銷商之中提氣來進行分裝

    業務。另外,同一階段的市場,也因參與廠商的增加而提高競爭關係,例如進口

    與生產市場有 4 家廠商、經銷市場有 11 家廠商、分裝市場有 119 家廠商、分銷

    10 當然若要將運輸部份加進去,則在經銷商與分裝場之間仍有產品的移動階段,但以產品所有權加以區分時,則仍只有四個階段。

  • 23

    圖 2-2、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結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進口與生產階段 4 家(中油公司、台塑公司、李長

    榮化工、民興公司)。

    二、經銷階段 11 家(北誼興業、合興石化、臺和

    實業、李長榮化工、和協工程、寧

    揚煤氣、聯華、乾惠工業、北海能

    源、南雄、鴻奇)。

    三、分裝階段 分裝場共 119 家。

    (可能存在區域性獨占)。

    四、分銷階段 分銷商共 3669 家。 (可能存在區域性獨占)。

    存在 進口

    生產

    市場

    與 經銷

    市場

    的向

    下垂

    直整

    合。

    存在

    經銷

    商與 分裝

    場的

    向下

    垂直

    整合

    從經

    銷階

    段、

    分裝

    階段

    到分

    銷階

    段採

    行一

    貫化

    業。

    存在下

    游的分

    銷商集

    合成立

    統一運

    銷的分

    裝場(向

    上垂直

    整合)。

    最終消費者

  • 24

    市場有 3,669 家廠商,都不再是獨占的局面。市場競爭提高的結果是,廠商在市

    場上為佔有一席之地,一定會竭盡所能的提高其服務品質、降低本身的利潤盈

    餘,以增加銷售量和收益。

    其次液化石油氣屬於同質性很高的產品,廠商很難進行非價格競爭,只能以

    降價為手段,以追求最大的市場佔有率和利潤水準。競爭的結果,使消費者可享

    受到更充足與更便宜的液化石油氣11。但是,在這樣的市場結構下,存在下列幾

    種情況,值得觀察。一是近年來基於企業通路經營之考量,或基於產業間垂直結

    合所帶來營運成本降低之好處,各階段之間有垂直整合之趨勢。例如,李長榮公

    司除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務外,自己進口液化石油氣,不但經銷自己進口之液

    化石油氣,亦為中油之經銷商。還有經銷商投資或直接經營分裝場之業務,例如

    像北部地區的寧揚經銷商。或是由下游的分銷商集合入股而成立一統一運銷的經

    銷商與分裝場,如乾惠公司。又如北誼興業,基於過去建立的基礎,同時經營經

    銷、分裝與分銷之業務,採一貫作業的方式經營產業。換言之,隨著每家產業經

    營的策略與所訂定的目標不同,它們依據各自的需求,而採行向前統合的方式,

    或向後統合的方式,或採一貫作業的方式,而決定其產業經營結構。這種結構的

    改變,市場上下游的關係,變得更為複雜,而使事業間的競爭衍生不公平競爭的

    問題。

    第二節、我國天然氣市場結構與現況

    一、進口與生產階段

    天然氣又泛稱「天然瓦斯」(natural gas,NG),主要成份係甲烷,並含有些

    許的乙烷、丙烷、丁烷等成分以及少量之不燃性氣體之氣態碳氫化合物12,其熱

    值約為每立方公尺八千九百卡至九千九百卡,具有無色、無味、易燃、易飄散等

    11 莊春發(2001),〈液化石油氣市場自由化經濟效果的研究〉,中華民國能源經濟學會年報論文。 12 陳義文(2001),〈天然氣之推廣與應用〉,《瓦斯季刊》,頁 59。

  • 25

    特性,經加壓可成為液體後,便於運輸,其完全燃燒後只會產生二氧化碳,故不

    論就使用上的安全性與方便性,還有對環境所造成的污染,遠低於煤炭與石油。

    隨著近年能源使用低污染化的潮流,天然氣成為能源使用上的新寵兒。

    根據我國近年天然氣消費統計,參見表 2-5,自 1990 年(民國七十九年)開

    放液化天然氣進口後,液化天然氣逐漸用於發電用途,近十年內平均增加二成。

    以民國 90 年為例,用於發電及汽電共生的天然氣約占國內天然氣全部消費量的

    67.7﹪。而工業用途則因近年景氣衰退,生產需求趨緩,呈現逐步下滑的趨勢,

    至民國 90 年,工業用量已下滑至 79.6 萬公秉油當量僅占全部消費量的 10.7﹪。

    本研究的對象住宅及商業部門天然氣的使用量,近年來則呈現小幅增加的趨勢,

    但以占有消費比例觀察,則呈現相對減少的趨勢,以九十年為例,其占國內全部

    消費量的 13.2﹪,近十年平均年增率則為 3.6﹪。

    表 2-5、近年來我國天然氣(包括進口與自產)消費統計

    單位:萬公秉油當量,﹪

    年度

    類別 79 年 80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80 年至90 年平均年增率

    國內消費 185.9 299.1 637.0 619.5 674.4 743.5 9.5發電及汽

    電共生 32.8

    (17.6) 81.7

    (27.3)355.8

    (55.9)362.8

    (58.6)418.9

    (62.1)503.4

    (67.7) 19.9

    最終消費 153.1 (82.4)

    217.4(72.7)

    281.2(44.1)

    256.7(41.4)

    255.5(37.9)

    240.1 (32.3)

    1.0

    工業部門 47.9 (25.8)

    65.8(22.0)

    109.5(17.2)

    96.7(15.6)

    84.2(12.5)

    79.6 (10.7)

    1.9

    住宅及 商業部門

    65.1 (35.0)

    68.8(23.0)

    88.6(13.9)

    91.7(14.8)

    95.7(14.2)

    98.3 (13.2)

    3.6

    其他a 40.1 (21.6)

    82.8(27.7)

    83.1(13.0)

    68.3(11.0)

    75.6(11.2)

    62.2 (8.4)

    -2.8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能源統計年報」。 說 明:a、其他包含能源、運輸、農業及其他部門。

  • 圖 2-3、目前我國天然氣油氣田位置圖

    資料來源:中國石油公司。

    26

  • 27

    至於我國天然氣的供應來源,主要可分為自產與進口兩種來源。以自產而

    言,台灣油氣探勘始於清朝。日本人據台時期,除在苗栗出磺坑及錦水鑽獲大量

    油氣外,另在新竹竹東、嘉義凍子腳、台南竹頭崎、牛山、六重溪等油氣田亦獲

    得天然氣的生產。台灣光復後,中國石油公司為探勘開發台灣自有油氣,在中、

    北部地區先後鑽獲錦水、出磺坑兩個舊有油氣田深層油氣及鐵沾山、青草湖、崎

    頂、寶山、白沙屯、永和山、八掌溪、新營及新竹海域長康油氣田等新油氣田,

    台灣天然氣油田的分佈如圖 2-3 所示。中間以分布在苗栗和新竹外海之數個油氣

    田為自產的主要來源。在進口方面,中油公司積極籌建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13,並自 1990 年起從印尼進口液化天然氣。嗣後擴建該接收站,並再與印尼、

    馬來西亞簽訂購氣合約,增加天然氣進口量。是故,不論就自產或進口而言,目

    前都由中油公司在經營,市場上呈現獨占的局面。

    台灣因天然氣蘊藏有限,近五年產量雖未有太大的變化,但其占國內消費的

    比例卻呈現逐年減少的情況,如表 2-6 所示。由於自產量不敷市場需求,必須倚

    賴進口供給,所以天然氣進口量從 87 年的 51 億立方公尺,上升到 91 年的 70

    表 2-6、我國近五年來天然氣自產與進口量及其比例

    單位:千立方公尺,﹪

    度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1.自產 878,978

    (14.7﹪) 855,620

    (14.1﹪)746,824

    (11.4﹪)849,158

    (12.0﹪) 886,829

    (11.2﹪)

    2.進口 5,108,083

    (85.3﹪) 5,233,016

    (85.9﹪)5,801,607

    (88.6﹪)6,209,357

    (88.0﹪) 7,000,704

    (88.8﹪)

    3.合計 5,987,061 (100﹪)

    6,088,636(100﹪)

    6,548,431(100﹪)

    7,058,515 (100﹪)

    7,887,533(100﹪)

    資料來源:台灣能源平衡表,民國 91 年版,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億立方公尺。大致上來說,天然氣自產量僅佔全部供給量的一成,而進口量則佔

    13 除了中油公司在永安建立天然氣接收站外,為因應台電在桃園大潭建立新式天然氣發電廠,需要進口大量的天然氣,東鼎集團亦於民國 86 年起在桃園觀溏工業區籌建天然氣接收站,投入金額高達五十多億元,惟最後台電大潭電廠天然氣標案,仍由中油得標,因為該標案合作年限

    達二十五年之久,所以估計國內天然氣進口市場在未來十年至二十年應該仍是中油獨占的局面。

  • 28

    有九成左右,可見我國天然氣能源仰賴國外進口之深。

    二、城鎮瓦斯階段

    我國民生使用的天然氣配銷體系以及其市場結構,受限於法律制度影響很

    深,主要的依據是「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四條的「民營公用事業,非經依

    法呈請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

    不得經營。」,以及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如其性質,在同一區域

    內,不適於並營者,非經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認為原有營業者,確已不能再行擴

    充設備至足供公共之需要時,同一營業區,不得有同種第二公用事業之設立。」。

    是故,民生用天然氣市場,在政府人為故意的劃分之下,以及限制第二家事業進

    入特定區域經營相同業務的情況下,形成「法定獨占」的市場結構。

    其次,再進一步的從所謂的「營業區域」來看,其規定在「煤氣事業管理則」

    第七條之一,要求「主管機關審核煤氣事業『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申請案,

    在直轄市以區,在縣以鄉、鎮、市(區)劃分區域的基本單位」,因此,本研究

    將這些經營民生天然氣配銷業務的公司,總稱為城鎮瓦斯公司。

    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底,根據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所提供的統計資料,

    我國共有 26 家城鎮瓦斯公司,由北到南分別是欣隆、大台北、陽明山、欣湖、

    欣欣、新海、欣芝、欣泰、欣桃、新竹瓦斯、竹建、中國石油、裕苗、欣中、欣

    彰、欣林、竹名、欣雲、欣嘉、欣營、欣南、高鎮、欣雄、欣高、南鎮、欣屏,

    各公司所轄營業區與使用戶數及普及比率如表 2-7 所示。在 26 家城鎮瓦斯業者

    中,只有 10 家左右的業者其轄區內普及率過半,全台家用天然氣的使用比例,

    也只有百分之四十而已。究其原因,一般家庭住戶除了可以選擇天然氣為住宅能

    源外,市場上還有密切替代關係的液化石油氣可供選擇。此外,天然氣在使用上,

    必須以導管為工具,在開始使用天然氣時,用戶得付出一筆不小的裝置成本,造

  • 29

    表 2-7、民國九十一年台灣 26 家城鎮瓦斯營業區域、使用戶數與普及比例

    公司名稱 營業區域 使用戶數(戶)

    當地總戶數 (戶)

    普及比例

    (﹪)

    1、欣隆 基隆市

    台北縣:萬里鄉、瑞芳

    鎮、金山鄉 84,820 148,449 57

    2、大台北

    台北市:松山區、大安區、

    萬華區、中正區、大同區、

    信義區、中山區及士林區明

    勝、福華兩里

    337,335 509,479 66

    3、陽明山 台北市:士林區(除福華、

    明勝兩里)、北投區 96,521 166,478 58

    4、欣湖 台北市:內湖區、南港區 台北縣:汐止市

    105,449 166,216 63

    5、欣欣 台北市:文山區 台北縣:永和市、中和市、

    新店市、深坑鄉 248,815 378,686 66

    6、新海 台北縣:三重市、板橋市、

    新莊市 214,184 370,463 58

    7、欣芝 台北縣:淡水鎮、三芝鄉、

    石門鄉 487

    8、欣泰

    台北縣:樹林鎮、土城市、

    蘆洲鄉、鶯歌鎮、五股鄉、

    三峽鎮、泰山鄉、林口鄉、

    八里鄉

    112,331 254,644 44

    9、欣桃

    龜山、桃園、中壢、楊梅、

    中正機場、八德、平鎮、蘆

    竹、大園、龍潭、大溪、鶯

    歌(大湖等四里)

    164,323 466,035 35

    10、新竹瓦斯 新竹市、竹北市、新埔鎮、

    關西鄉、新豐鄉、湖口鄉 114,843 118,422 97

    11、竹建 苗栗縣:竹南鎮、頭份鎮田

    寮里 18,078 19,546 92

    12、中國石油 苗栗、新竹部分地區(直營

    家庭用戶) 131,451 137,791 95

    13、裕苗 苗栗縣:銅鑼鄉、三義鄉、

    通霄鎮、後龍鎮、苑里鎮 11,815 41,688 28

  • 30

    14、欣中 台中市 237,956 285,455 83

    15、欣彰

    彰化縣轄:彰化市等 25 地區 台中縣轄:豐原市等 15 地區

    101,444 476,062 21

    16、欣林

    南投縣:草屯鎮、中興新

    村、南投市、埔里鎮 台中縣:霧峰鄉、大里市、

    太平市、烏日鄉、潭子鄉 彰化縣:員林鎮

    82,493 259,222 32

    17、竹名 南投縣:竹山鎮、集集鎮、

    名間鄉、鹿谷鄉 792 37,154 2

    18、欣雲 雲林縣:斗六市、斗南鎮、

    虎尾鎮、北港鎮 7,987 120,273 7

    19、欣嘉 嘉義縣市 16,157 227,362 7

    20、欣營 新營、永康、仁德、新市、

    善化、麻豆 16,764 313,762 5

    21、欣南 台南市 41,289 219,199 19

    22、高鎮 高雄縣:梓官鄉、彌陀鄉、

    路竹鄉、湖內鄉、茄萣鄉 0 90,000 0

    23、欣雄 高雄縣 34,737 340,527 10

    24、欣高

    高雄市:鹽埕區、鼓山區、

    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

    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

    前鎮區

    106,342 411,297 26

    25、南鎮 高雄市:小港區、旗津區 3,316 58,960 626、欣屏 屏東縣市 7,636 134,076 6

    合 計 2,297,365 5,751,246 40 資料來源:台灣地區瓦斯事業手冊,九十二年版,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

    成消費者望之卻步,不利天然氣之推廣與普及。

  • 31

    第三章、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與天然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

    第一節、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

    從前一章市場結構分析裡,瞭解我國液化石油氣市場,按其物流通路,大致

    可區分為進口與生產、經銷、分裝、與分銷等四階通路,因此在各階段各自形成

    獨立的市場型態,以下即按此四類不同市場情況,分析其市場的競爭關係。

    一、進口與生產市場

    在市場開放前液化石油氣的生產與進口,只有中油一家,因此市場的結構屬

    於獨占型態。市場價格完全由中油公司主導,下游的九家經銷商(民國八十八年

    以前)只是價格的接受者。民國八十八年進口市場開放之後,陸續有李長榮、台

    塑石化、民興等三家公司參與液化石油氣進口業務,使得液化石油氣的供應商由

    一家的獨占,變為四家公司的寡占市場,民國八十九年台塑六輕量產以後,又因

    聯產品的關係,成為國內第二家自產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廠商,大幅增加液化石油

    氣市場的供應數量。

    液化石油氣的進口開放,與台塑石化加入自產的行列之後,對液化石油氣供

    應的影響是,原有經銷商對液化石油氣的進貨,可以不必再侷限於只有中油一

    家,而可依進貨價的高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進口商或生產商為交易對象,進口

    或生產廠商與經銷階段廠商的競爭關係乃因此而加強。此競爭機制的引進,遂使

    每家液化石油氣的供應商(包括進口與自產)莫不競相提高其服務品質或減低批

    發價例,以爭取經銷商的青睞。這種約制的力量從而可以對液化石油氣的最終價

    格有降低的效果14。

    表 3-1 是民國 89~91 年國內液化石油氣市場四家供應商的供應量與市場占有

    14 見莊春發(2001),中華民國能源經濟年會論文。

  • 表 3-1、四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三年之銷售量與市場占有率

    單位:萬公頓,﹪

    年度 中油 台塑 李長榮 民興 合計 HHI

    89 121

    (84.6) 13 6

    (9.1) (4.2)3

    (2.1)143

    (100) 7,262.02

    90 93

    (64.1) 34 6

    (23.5) (4.1)12

    (8.3)145

    (100) 4,746.76

    91 88

    (58.7) 49 5 8 150

    4553.96(32.7) (3.3) (5.3)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調查。 說 明:括弧內為百分比。

    率,以及市場集中度的衡量結果。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中油公司的市場銷售量,這

    三年中間,由大約佔市場 84.6﹪的比例,降為 58.7﹪左右,降幅相當大;相對的

    台塑公司則由約 9.1﹪的市場占有率,上升為 32.7﹪左右,其他兩家進口公司李

    長榮化工與民興則大約維持 10﹪以下的比例。以 HHI 為指標所衡量的市場集中

    度的比例,也由 7,262 下降為 4,533,降幅非常明顯。

    這個市場當前值得注意發展有二,一是由於台塑石化公司的經銷商合興石化

    收購北誼興業,使得民興公司的進口受到極大的抑制15,可預期的,若北誼興業

    合興石化所控制,而北誼興業又聽命於台塑石化時,則民興公司液化石油氣的進

    口很可能在未來不只會因此消失於市場,使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剩下只有三家公

    司。

    第二個值得關注的發展是乾惠經銷商,最近已向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委

    員會申請液化石油氣的進口,並且已獲得許可。只要與中油租借碼頭的事宜可以

    獲得解決,液化石油氣的供應商市場,很快的又會另外增加一家廠商。只要向上

    統合有利可圖,或因可解決貨品來源受制於人的困境,可預期的將來仍會有其他

    廠商進入液化石油氣的進口市場。

    32

    15 民興與北誼興業均為國民黨黨營投資的事業。

  • 33

    總之,基於進口市場的開放,液化石油氣市場不會再因政府法律的約制,而

    形成市場壟斷的現象,隨著市場自由化,甚至不排除未來有國外油品公司進入國

    內能源市場,同時經營液化石油氣。是故,液化石油氣市場已因自由化制度帶來

    相當的競爭程度,未來可以不必憂慮其競爭機制的問題,反而要擔心的是市場開

    放後,供應商彼此因競爭關係而衍生的其他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例如獨家交易的

    簽訂、差別取價,拒絕銷售等行為,是否形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可能,值得競爭

    主管機關進一步的關注。

    二、經銷市場

    經銷市場在沒開放前,只有行政院退輔軍人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的液

    化石油供應處(簡稱液供處)一家廠商,經公平會第七十三次委員會的議決,並

    建議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委員會開放其他廠商參與經銷工作,於是在民國八

    十五年到民國八十七年間,遂有李長榮化工、合興石化、台合、和協、乾惠、聯

    華、寧揚、北部瓦斯等八家公司,通過中油公司所設定的「經銷商甄選要點」,

    成為中油公司的經銷商,隨後液供處亦民營化,改制為北誼興業,因此在進口市

    場開放前,民國八十七年到八十八年間,經銷市場上共有九家廠商。

    經銷市場由一家獨占變成九家廠商的寡占市場結構之後,市場上遂有顯著的

    變化,未開放前液供處每公斤液化石油氣的銷售,中油公司給予 0.945 元的毛利,

    亦即當時液供處對液化石油的批發價,統一由中油公司的牌價,再加上 0.945 元

    售予所有的分銷商。分裝場在整個產業的定位,係為分銷商(即俗稱的瓦斯行)

    代工,進行運輸與分裝之工作,而液化石油氣的實質交易為經銷商(即液供處)

    與分銷商。開放經銷商市場之後,分裝場在整個液化石油氣的供應鏈上,開始有

    他扮演的角色,成為各地液化石油氣的小批發商,亦即市場的交易習慣由經銷商

    對分銷商的制度,演變為經銷商——分裝場——分銷商的交易制度。

    由於分裝場分處全省西部平原各地的都會區,經銷商為爭取分裝場成為本身

  • 34

    的銷售夥伴,遂不斷競相在批發價格給予分裝場折扣,競爭激烈的程度,不斷將

    中油公司傳統給予經銷商的利潤盈餘(profit margin),下放予分裝場,甚至全數

    給予分裝廠。到第二次市場開放後,有些經銷商為了爭取分裝場的購買,成為自

    己銷售的主要通路商,給予分裝場批發價的折扣,甚至超過傳統的 0.945 元,先

    做之後再回頭要求液化石油氣的主要供應商中油公司或台塑石化公司,予以同意

    補償此項價差。

    液化石油氣第二次的開放,對經銷商的影響也開始產生一些質變,對於要加

    入那家供應商的經銷體系經銷商必需選邊站。例如台塑石化成立時,合興石化為

    想左右逢源成為兩家最大供應商的經銷商,遂在合興石化外另外成立一家北海能

    源公司,為台塑石化的經銷商,演變成中油公司對合興石化忠誠度的懷疑,乃對

    其採行若干不利的交易條件16。

    經銷商市場另外一項特徵,在討論經銷市場時,必需給予特別注意的,是經

    銷商為液化石油氣運送與儲存的方便,所處地點經常位於石油煉油廠附近,如圖

    3-1。因此就經銷商而言,原則上營業範圍有它的侷限性。例如寧揚、北部瓦斯

    地處中油桃園煉油廠的後門,而北誼興業則處於桃園煉油廠的前門17,因此此三

    家經銷商的營業範圍基本上是以北部地區,包括基隆、宜蘭、台北縣市、桃園、

    新竹為其營業範圍。相對的,合興石化、李長榮化工、聯華、乾惠、台合、和協、

    和北誼興業所處地點則為高雄大林煉油廠的附近,其營業區基本上是以南部地區

    為主,中部地區為輔。進口市場開放後,北誼興業的相關企業民興公司,以台中

    港為進口基地,基本上即著眼於主要的煉油廠位處於南北兩地,在台中港直接進

    口液化石油氣,占有地理上的優勢。因此若將經銷商市場的地理市場區分為北、

    中、南三個市場,南部地區市場由於供應商較多,屬於競爭最激烈的區域,中部

    地區為其次,北部地區在三個地理市場裡屬於競爭較不激烈的市場。

    16 該事件最後造成中油公司因該差別待遇行為而受到公平會的處分,見(九十一)公處字第○五○號公平會處分書。 17 北部經銷商液化石油氣除由桃園煉油廠供應外,中油公司深澳的進口液化石油氣也提供貨品的來源。

  • 35

    深澳站

    北誼興業 桃園煉油廠

    北部瓦斯

    寧揚

    台探處

    民興 台中港

    台塑麥寮廠

    前鎮(進口)

    北誼興業

    高雄煉油廠台和

    聯華 大林煉油廠

    乾惠

    李長榮 林園石化廠

    和興

    和協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1、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佈圖

  • 36

    台塑石化公司進入市場之後,除繼續的與北海能源密切合作外,為擴大市場

    占有範圍,又在嘉義地區與原為分裝場的南雄公司合作,責成其負責中部地區液

    化石油氣的銷售工作。此外在北部地區桃園則與原亦為分裝場的鴻奇公司合作,

    企圖在北部地區占有一席之地,全面搶攻液化石油氣的各地市場。藉由以上經銷

    商的配置策略而言,我們亦可以看出液化石油氣的經銷市場,在台灣西部平原原

    則上將其區分為北、中、南三個地理市場,大致上有其一定的可信度。

    如前所述,液化石油氣係屬一標準化之商品,很難採行非價格競爭策略與對

    手競爭對手每公斤液化石油氣降價 1 元,客戶立即為對手搶走。在這個市場上,

    幾乎可以說,經銷商唯一能夠採行的工具就是價格。因此不管是北部地區、中部

    地區、南部地區,千篇一律經銷商誘使分裝廠購買其商品的手段均為較便宜的價

    格。所以各經銷商之間的關係自市場開放以來,一直處於零和賽局極度緊張的關

    係。表面上北部地區市場似乎比另外兩個地理市場鬆弛,但考量業者為調節其產

    品的供需,以及進一步市場開拓目標的企圖,偶爾也會將其產品由中部或南部地

    區運送到北部地區市場參與競爭,因此表面上的地理區隔,仍然不一定能夠保證

    不受他區經銷商的侵入。

    是故,明目上經銷商因為區位之關係似乎擁有一點點當地之優勢,但基於供

    應來源的多元化,以及分裝場廠商數具有相當之數量,因此經銷階段市場的「競

    爭情況」拜賜於兩次市場開放,已經不需太過擔心。惟一需要進一步關注的是和

    進口生產市場相同,需防患經銷商因搶客戶帶來不公平競爭之弊病。

    三、分裝場市場

    如前述在市場未開放前,分裝場在液化石油氣的銷售流程裡,僅為經銷商(液

    供處)與分銷商的代工者,執行產品的運送與分裝的工作。大運由煉油廠或進口

    港口處提貨到分裝場,小運是指分裝成 20 公斤或 16 公斤的鋼瓶瓦斯,運送至分

    銷商的店面。但市場開放後在傳統上僅具代工身份的分裝場卻「鹹魚翻身」,變

  • 37

    成液化石油氣通路上的樞紐階段。

    分裝場的設立,因為安全的關係,在法律上有嚴格限制,因此市場進入相當

    不易18,在未開放市場前全省約有百家,市場開放之後,新增的分裝場並不多,

    目前在消防署登記下的約有 119 家,見前章的表 2-3。圖 3-2 是分裝場全省的分

    佈圖,它大都圍繞在台灣地區的三大都會區,北部地區集中於林口台地、桃園蘆

    竹地區,而中部地區則集中於台中縣市區,南部地區則集中於高雄縣市交界地

    區。由於分裝場具有相當強烈的地方屬性,一般而言,它供應的區域以若干鄉鎮

    為範圍,在它四周或許有其他分裝場的存在,有若干地區為重疊區,但基本上它

    在所處的範圍,每一家分裝場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區獨占」(local monopoly),

    在該地區的分銷商,或因習慣,或因方便性,或因運輸費用的考量,不會向較遠

    地區的分裝場提貨,因此造成分裝場在偏遠地方市場上擁有一定的壟斷力;相反

    的,若分裝場較為集中的地區,大家重疊區較大時,則競爭之程度將較高。公平

    會過去處分過的高屏地區十八家分裝場19,以及台南地區八家分裝場20,它們即

    屬於處於密集重疊區域,因競爭關係,運裝費大幅下降,造成無法獲取利潤,最

    後乃採行聯合漲價之方式,提高運裝費,以致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聯合行為

    之規定。

    由上述事實的發生,可以瞭解分裝場為爭取分銷商的交易機會,彼此之間乃

    產生激烈的競爭關係,因此就分裝階段市場而言,由於人數眾多而大部分比鄰在

    一起,即使有若干的「地區獨占」力,也不足為懼。在必要時買方的分銷商將會

    轉向其他有利的分裝場購買,做為市場交易的制衡手段。如同經銷商一樣,主管

    機關在市場開放之後,真正所需關注的是,市場上水平關係與垂直關係所產生的

    不公平競爭問題。

    18 目前大部分分裝場因土地分區使用不符規定,大約有七成屬於不合法下經營。 19 見公平會(九十)公處字○二三號。 20 見公平會(九十)公處字○二四號。

  • 圖 3-2、全省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分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8

  • 39

    四、分銷商

    根據第二章表 2-4 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資料,我國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的家

    數,在八十六年到九十二年五年間,分別為 3,062 家、3,105 家、3,223 家、3,223

    家、3,669 家21,逐年呈現增加之趨勢,不過若仔細再細分不同區域觀察,則北

    部地區五年內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而其他中部、南部、東部、離島等四個區域,

    則相反的呈現上升的趨勢。若再進一步觀察各縣市情況,則可發覺都會區的台北

    市、台北縣、台中市分銷商家數則出現逐年遞減的趨勢。

    分銷商在液化石油氣的通路上,扮演著與消費者直接接觸的角色。因此在整

    個通路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經常為分裝場或經銷商所拉攏的對象。與分裝場類

    似,分銷商因地理區位的關係,在市場上擁有若干「地區獨占」的優勢,尤其在

    較為偏遠鄉鎮,若經銷商家數較少時,則易生市場劃分的聯合行為。如前所述,

    液化石油氣為品質標準化的商品,業者間只能做直接的價格競爭,在慘烈的競爭

    之下,業者必然會透過公會的協調而偃旗息鼓,訂定統一之價格。過去台北市、

    彰化縣、嘉義縣、花蓮縣、金門縣、台南縣、南投縣等七縣市之同業公會,均曾

    因發動聯合行為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22。

    是故,分銷商市場情況和分裝場一樣,基本上由於市場具有充分的廠商家

    數,「市場競爭」大致可以獲得維持。即使在若干情況下,特定分銷商具有「地

    區獨占」之地位,惟鄰近地區,仍有隨時可進入供應液化石油氣之廠商,因此其

    「產業競爭」的效果隨時可以實現。因此,就分銷商市場而言,市場競爭的情況

    不足慮,競爭政策主管機關所需關注的仍是市場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五、小結

    從以上液化石油氣四個通路階段市場的分析,可以瞭解目前由於各市場內擁

    21 以上資料為合法家數,不包括非法的流動廠商。 22 見能源產業公平交易法案例彙編,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 40

    有足夠的廠商家數,因此「市場競爭」的狀態可以維持,其中或因地理區域擁有

    的「地區獨占」之優勢,但因液化石油氣的流通相當快速,「地區獨占」之地位,

    很容易由其他廠商的侵入而瓦解,亦即液化石油氣各階段市場的「產業競爭」因

    市場進出容易,擁有類似於「可競爭市場」(contestable market)的功能,使「產

    業競爭」可以維持。換言之,由於兩次市場開放,使液化石油氣的進口與經銷通

    路,不再掌握於獨家廠商的中油公司以及液供處,市場自然會因業者自利追求的

    動機之下,而產生競爭的功能,自然而然會產生競爭政策主管機關所欲追求的目

    標——市場競爭狀態持續維持。然而不可否認的,在此兩階段的市場開放,參與

    液化石油氣市場競爭的業者,為本身利益的追求而衍生許多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是政策開放所始料未及的。是故,就產業政策開放,或自由化的觀點而言,市場

    開放的改革程度,解除管制不意味著市場開放之後一切就不管。比較務實的應當

    採行管制革新(regulation reform)的做法,在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之後,政

    策主導機關應當還應同時考量再管制(reregulation)的措施為何,並將此措施在

    實務上實行。否則開放市場之後除衍生不公平競爭行為外,開放政策帶來不利的

    結果,還可能引發非法業者的進入,鋼瓶品質檢驗不實等不利該產業發展的事件

    發生,為自由化付出安全無法獲得保障的巨大代價,是吾人在提倡自由化政策所

    不能不深思熟慮的。至於有業者反應,為去除分銷階段聯合行為之虞慮,建議回

    復到以前由政府統一價格的制度,基於市場已開放,本研究以為政府不宜違反學

    理走回頭路,再對消費價格進行管制。

    第二節、我國天然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

    對照前章市場結構的分析,相對而言天然氣市場的競爭關係,要比液化石油

    氣簡單得多,基本上它只是存在進口與自產對城鎮瓦斯,以及城鎮瓦斯對消費者

    的兩階通路,見圖 3-3。

  • 41

    一、進口與自產市場

    天然氣市場的進口目前只有中油公司一家,自產(探勘)部分亦只有中油公

    司一家,因此在天然氣供應市場上,中油公司屬於獨占事業。過去東鼎公司所主

    導的桃園觀塘港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理論應屬於台灣地區第二個天然氣進口來

    源,但由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投標爭取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天然氣二十五年供

    應合約失敗23,因此未來在台灣地區天然氣的供應,顯然的仍會維持中油公司獨家

    供應的局面。

    是故,為打破台灣地區天然氣供應的獨占結構,可能需要目的主管機關與競

    23 見工商時報民國九十二年度七月五日第一版。

    圖 3-3、民生氣體燃料市場競爭關係圖

    液化石油氣市場 天然氣市場

    4

    自營

    進口

    經銷商 11

    分裝場 119

    分銷商 3,669

    消費者 消費者

    城鎮瓦斯 26

    家計單位

    簡易配管公司

    自營

    進口

    潛在競爭者 1

  • 42

    爭政策主管機關,在未來的政策擬定上,更密切的配合,以競爭政策為主,產業

    政策為輔的大原則之下,進行市場結構調整。當然在目前的條件與環境之下,要

    改變目前獨占之結果似乎有相當的困難。政府部門可做的是對獨占事業的價格進

    行嚴密的監督,以免獨占事業對其交易人交易時有獨占力濫用的可能。

    二、城鎮瓦斯市場

    我國家用天然氣的營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四條:「民營公用事

    業,非經依法呈請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執照及『營

    業區域』,不得經營。」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如性質在同一區域

    內,不適於並營者,非經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認為原有營業者,確已不能再行擴

    充設備滿足公共需要時,同一營業區,不得有同種第二公用事業之設立。」因此

    基本上主管機關對天然氣事業的經營,即城鎮瓦斯所設立同一區域內,只限定一

    家事業經營。另外在「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進一步的規範城鎮瓦斯

    的劃分準則,要求「主管機關審核煤氣事業『營業區域』,及經營申請登記案,

    在直轄市以區,在縣以鄉、鎮、市(區)為劃分區域的基本單位24」。是故,城

    鎮瓦斯市場,在政府刻意的劃分之下,以及禁止第二家廠商進入特定的營業區

    域,乃形成法定獨占的市場結構。

    因此,就當前我國住宅用的天然氣市場結構,係上游中油公司獨占,下游城

    鎮瓦斯區域獨占的雙元獨占的結構體制。為避免消費者遭受獨占者獨占力濫用的

    傷害,「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訂有價格管制之規定,要求城鎮瓦斯業者

    所訂消費價格之合理利潤,僅能為實有資本額(實收資本+公積)的百分之六。

    24 目前經行政院第 2835 次院會通過的「天然氣事業法」(草案)的第八條亦有相同之規定。

  • 43

    三、小結

    由以上天然氣民生市場的觀察,上有中油供應的獨占,下有城鎮瓦斯公司的

    法定區域獨占,雷同於液化石油氣未開放前的中油公司—液供處的上下游獨占情

    況。基於液化石油氣開放的經驗,可以想見若欲對天然氣市場引進競爭機制,方

    法上只有開放市場允許其他潛在廠商的進入,然而限於規模龐大與稀少性資源的

    港口、輸氣管線不易取得,再加上需求面受限於長期供氣合約市場進入很容易破

    功。目前唯一所能寄託的只剩下下游城鎮瓦斯市場競爭機制的引進。不幸的是,

    城鎮瓦斯市場同樣因規模經濟的限制,在法律的限制之下,成為區域獨占的結

    構,因此如何改變此結構,引進市場機制,應是競爭政策主管機關與目的主管機

    關責無旁貸的責任。至於中油公司與天然氣發電廠的長期契約,現因國際天然氣

    市場已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對「不提貨亦需付錢」(take it or pay)的處罰

    條款,以及長約條件的放鬆,中油公司應因應世界潮流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使下

    游天然氣的使用者,未來有自行購買,並請中油公司代輸的機會。

    第三節、液化石油氣市場與天然氣市場競爭關係的分析

    一、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熱能比例

    台灣地區住宅部門所使用的熱能來源,基本上係以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兩種

    能源組成25。表 3-2 是近十二年來住宅部門所消耗的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以熱

    能當單位所計算出來數據及其相對比例,由該項統計資料可以發覺,我國住宅部

    門熱能來源基本上係以液化石油氣為主,天然氣為輔。平均而言,前者大約占七

    成,而後者占三成。二者相對比例在十二年間,固然有若干的變動,但基本上係

    維持上述七比三之比重,並沒有因為人口成長,或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產生長期趨

    勢的明顯變動。

    25 在偏遠地區的山區,有些住戶也許以木材為主要來源,但應當僅為少數,大部分的住戶不是用天然氣就是使用液化石油氣,尤其是後者。

  • 44

    表 3-2、近十二年來住宅部門內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熱能使用及比例

    年度 1、液化石油氣

    (107千卡) 2、天然氣

    (107千卡)3、液化天然氣

    (107千卡) 4、天然氣小計

    (2+3) (107千卡)

    5、合計 (107千卡)

    80 1,189,488

    (69.6﹪) 516,567 2,104

    518,671 (30.4﹪)a

    1,708,159(100﹪)

    81 1,241,316

    (69.2﹪) 546,900 5,495

    552,395 (30.8﹪)

    1,793,791(100﹪)

    82 1,221,625

    (69.5﹪) 529,098 6,702

    535,800 (30.5﹪)

    1,757,425(100﹪)

    83 1,232,134

    (68.3﹪) 561,837 9,257

    571,094 (31.7﹪)

    1,803,228(100﹪)

    84 1,246,473

    (66.9﹪) 601,825 15,159

    616,984 (33.1﹪)

    1,863,457(100﹪)

    85 1,286,219

    (66.4﹪) 630,244 20,936

    651,180 (33.6﹪)

    1,937,399(100﹪)

    86 1,329,637

    (67.0﹪) 632,730 23,209

    655,939 (33.0﹪)

    1,985,576(100﹪)

    87 1,365,669

    (67.5﹪) 635,585 20,529

    656,114 (32.5﹪)

    2,021,783(100﹪)

    88 1,512,448

    (69.3﹪) 642,479 27,256

    669,735 (30.7﹪)

    2,182,183(100﹪)

    89 1,468,543

    (67.8﹪) 659,745 38,344

    698,089 (32.2﹪)

    2,166,632(100﹪)

    90 1,402,585

    (66.2﹪) 668,607 47,800

    716,407 (33.8﹪)

    2,118,992(100﹪)

    91 2,062,551

    (72.4﹪)b732,206 54,631

    786,837 (27.6﹪)

    2,849,388(100﹪)

    資料來源:台灣能源平衡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說 明:a、第五欄括弧內數字代表天然氣歷年住宅部門能源來源的比例。

    b、民國九十一年的熱能為何突然由民國九十年 66.2﹪上升 72.4﹪,可能與有些業者將自用部分也申報予能源委員會有關。

    二、城鎮瓦斯普及率的分析

    天然氣的比重比空氣低,使用若洩漏時易於隨著空氣快速稀釋而飄離;相對

  • 45

    的液化石油氣的比重較空氣重,一旦外洩液化石油氣會停留於低漥處,與空氣混

    和比例超過 9﹪時,點火即爆炸,所以家庭使用上天然氣要比液化石油氣具有安

    全性。站在整體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原則上主管機關應推動天然氣的使用,而

    在偏遠地區天然瓦斯管線不易到達的地方,才輔以使用液化石油氣。但是根據前

    節熱能比例的分析,台灣家計單位卻呈現以液化石油氣為主,天然氣為輔的現

    象,理由為何?實值我們進一步的瞭解,也許藉由台灣地區各區天然氣瓦斯普及

    率數據的觀察,可以看出若干端倪。表 3-3、表 3-4 分別是民國 87 年~88 年,以

    及 89 年~90 年四個年度,26 家城鎮瓦斯用戶;營業範圍內當地人口總戶數,以

    及使用戶普及率的統計資料。

    使用天然氣的戶數,四個年度裡,分別為 1,966,658 戶、2,052,458 戶、2,158,385

    戶以及 2,228,757 戶,再根據表 2-7 的民國九十一年資料 2,297,365 戶,五年內使

    用戶僅增加使用戶 330,707 戶。從表 3-3 與表 3-4 統計資料可以發覺一項明顯的

    特徵是,北部地區天然氣的普及率相對較高,中、南部地區的天然氣普及率相對

    較低,北部地區三家公司中,只有欣泰、欣桃、裕苗三家公司普及率未達 50﹪,

    其他公司的普及率均超過 50﹪,其中因天然氣產地,新竹瓦斯與新建瓦斯的普

    及率最高,普及率達到 90﹪以上。中部地區只有都會區的欣中普及率超過 50﹪

    以上,其他地區普及率都不超過 30﹪,甚至有些地區普及率仍留存於個位數。

    而這些公司中大都成立十年以上。

    三、天然氣不被接受的理由

    為什麼中南部地區天然氣普及率普遍的偏低,而北部地區又相對較高。經過

    能源委員會歷次的研究,發覺一般住戶所以不採用天然氣而就危險相對較高的液

    化石油氣的理由,基本上有三項26,第一、客觀上地處較為偏遠地,距離瓦斯公

    26 見莊春發等(2000),《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供氣義務與營業區域之規範及合理安全等問題之研究》。

  • 46

    表 3-3、民國 87、88 年城鎮瓦斯營業普及率

    單位:戶、﹪

    年 度 民國 87 年 民國 88 年 公 司 使用戶數 轄區總戶數 使用比例 使用戶數 轄區總戶數 使用比例

    1、欣隆 75,984 148,449 51.2% 79,238 152,667 51.9%2、中國石油 (直營氣體)

    120,453 - - 125,136 163,821 76.4%

    3、大台北 324,436 509,479 63.7% 327,534 511,733 64.0%4、陽明山 91,060 166,478 54.7% 92,402 167,991 55.0%5、欣湖 81,096 173,655 46.7% 89,013 174,065 51.1%6、欣欣 201,797 378,686 53.3% 213,967 389,914 54.9%7、欣芝 N/A 45,259 N/A N/A 48,011 N/A 8、新海 178,518 370,463 48.2% 190,173 381,733 49.8%9、欣泰 85,884 254,644 33.7% 94,347 265,998 35.5%10、欣桃 123,354 466,035 26.5% 134,908 486,834 27.7%11、新竹瓦斯 107,262 118,422 90.6% 110,318 123,160 89.6%12、竹建 16,812 - - 17,186 17,349 99.1%13、裕苗 11,164 - - 11,399 42,420 26.9%14、欣中 207,001 285,455 72.5% 218,403 296,875 73.6%15、欣彰 90,464 504,800 17.9% 93,705 515,254 18.2%16、欣林 76,557 259,222 29.5% 60,288 265,935 22.7%17、竹名 N/A 35,380 N/A N/A 36,194 N/A 18、欣雲 6,860 71,038 9.7% 7,018 72,336 9.7%19、欣嘉 12,665 227,362 5.6% 13,672 230,525 5.9%20、欣營 13,148 313,762 4.2% 14,080 319,825 4.4%21、欣南 29,718 219,199 13.6% 33,172 224,420 14.8%22、欣高 77,441 411,297 18.8% 87,720 424,602 20.7%23、南鎮 2,425 58,960 4.1% 2,669 60,409 4.4%24、高鎮 N/A 47,135 N/A N/A 47,858 N/A 25、欣雄 27,057 316,545 8.5% 30,087 323,491 9.3%26、欣屏 5,502 242,344 2.3% 6,023 245,946 2.4%

    合 計 1,966,658 5,624,069 35.0% 2,052,458 5,989,366 34.3%資料來源:1、行政院主計處。 2、各縣市政府統計要覽。 3、台灣地區瓦斯事業手冊,88 年版、89 年版、90 年版、91 年版,

    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 說 明:N/A 表無資料。

  • 47

    表 3-4、民國 89、90 年城鎮瓦斯營業普及率

    單位:戶、﹪

    年 度 民國 89 年 民國 90 年 公 司 使用戶數 轄區總戶數 使用比例 使用戶數 轄區總戶數 使用比例

    1、欣隆 81,710 156,007 52.4% 83,182 158,950 52.3%2、中國石油 (直營氣體)

    128,319 167,711 76.5% 130,928 - -

    3、大台北 330,845 514,183 64.3% 333,980 516,419 64.7%4、陽明山 93,841 170,023 55.2% 95,000 171,411 55.4%5、欣湖 96,088 180,575 53.2% 100,115 184,614 54.2%6、欣欣 228,442 400,422 57.1% 238,315 409,092 58.3%7、欣芝 477 50,532 0.9% 487 52,784 0.9%8、新海 200,192 391,259 51.2% 207,885 399,851 52.0%9、欣泰 101,297 275,404 36.8% 106,446 281,893 37.8%10、欣桃 145,188 505,296 28.7% 153,796 521,200 29.5%11、新竹瓦斯 112,808 127,177 88.7% 114,105 130,944 87.1%12、竹建 17,531 17,905 97.9% 17,866 - - 13、裕苗 11,555 43,244 26.7% 11,662 - - 14、欣中 226,355 307,505 73.6% 232,392 317,310 73.2%15、欣彰 96,591 525,550 18.4% 99,233 532,851 18.6%16、欣林 76,232 271,183 28.1% 79,628 275,195 28.9%17、竹名 N/A 36,858 N/A 650 37,506 1.7%18、欣雲 7,288 73,965 9.9% 7,655 75,286 10.2%19、欣嘉 14,917 234,985 6.3% 15,554 238,710 6.5%20、欣營 15,395 325,537 4.7% 16,133 328,824 4.9%21、欣南 36,321 229,032 15.9% 39,119 233,504 16.8%22、欣高 95,540 435,138 22.0% 100,946 442,436 22.8%23、南鎮 2,931 62,408 4.7% 3,115 64,196 4.9%24、高鎮 N/A 48,537 N/A N/A 49,081 N/A 25、欣雄 31,790 328,903 9.7% 33,365 333,239 10.0%26、欣屏 6,732 248,893 2.7% 7,200 251,733 2.9%

    合 計 2,158,385 6,128,232 35.2% 2,228,757 6,007,029 37.1%資料來源:1、行政院主計處。 2、各縣市政府統計要覽。 3、台灣地區瓦斯事業手冊,88 年版、89 年版、90 年版、91 年版,

    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 說 明:N/A 表無資料。

  • 48

    司管線較遠,而且住戶分散,基於規模經濟的考量,瓦斯公司沒有延長管線的利

    基,因此長久以來只能使用液化石油氣。第二、即使位處瓦斯公司管線所能到達

    地區,但早期房舍的建築並未預留施工空間,若欲裝設天然氣施工成本所費不

    貲。第三、是基於成本的考量,而拒絕天然氣,裝設天然氣平均每戶所費之裝置

    費,目前大約需新台幣二萬五千到四萬元27,大約是 50 桶~80 桶液化石油氣的價

    格,相當四口之家 4~7 年液化石油氣的購買成本,在精打細算之下,家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