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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6 年度第 1 (214 )行政會議紀錄 壹、時間:民國 106 1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00 貳、地點: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顏副校長昌瑞(代理) 肆、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紀錄:金紘昌 伍、主席報告一、本年度起,行政會議改在 9:00 召開,是很好的起始,有助於會議效率。 二、校長除了忙於爭取預算籌措經費,就連在國外還需危機處理。前些日子,校長 在寮國洽商產學合作案時,還需抽空一一致電立法委員,解釋學校行政措施, 力圖將被凍結的學校預算,能有所轉圜。請各位主管協助並在系上宣導,教師、 學生及計畫助理謹慎於媒體表達言論,避免妨害他人權益,身陷官司且影響校 譽。如對各項行政措施有任何建議,亦請大家多溝通及包容,避免影響全校師 生同仁權益。 、第 213 次會議紀錄:准予備查。 、第 213 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列入紀錄准予備查。 國立屏東科技大第 213 次行政會議交辦事項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記載表 / 105095 (213 ) 增訂動物醫院聘僱人 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 表。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動物醫院聘僱人 員工作酬金,按例由該院營 運收入支付。 照案執行。期招攬優秀人才至本院服 務。 105096 (213 ) 法國維克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擬於本校 建立研發中心。 照案通過。 俟廠商提供研發中心規劃圖之後,再 上簽興建研發中心工程案。 (※後續於主管會報追蹤執行情形) 105097 (213 ) 獸醫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停招案。 照案通過。 照案執行。 105098 (213 ) 新增「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自辦招生工作酬勞 支給要點」。 照案通過。 依決議執行。 105099 (213 ) 建請准予將目前財產 管理系統帳上金額未 5000 元之物品除 帳。 照案通過。 通知系統維護廠商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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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6 年度第 1 次(第 214 次)行政會議紀錄 壹、時間:民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

    貳、地點: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顏副校長昌瑞(代理) 肆、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紀錄:金紘昌

    伍、主席報告:

    一、本年度起,行政會議改在 9:00 召開,是很好的起始,有助於會議效率。

    二、校長除了忙於爭取預算籌措經費,就連在國外還需危機處理。前些日子,校長

    在寮國洽商產學合作案時,還需抽空一一致電立法委員,解釋學校行政措施,

    力圖將被凍結的學校預算,能有所轉圜。請各位主管協助並在系上宣導,教師、

    學生及計畫助理謹慎於媒體表達言論,避免妨害他人權益,身陷官司且影響校

    譽。如對各項行政措施有任何建議,亦請大家多溝通及包容,避免影響全校師

    生同仁權益。

    陸、第 213 次會議紀錄:准予備查。

    柒、第 213 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列入紀錄准予備查。

    國立屏東科技大第 2 1 3 次行政會議交辦事項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記載表

    編 號 案 由 決 議 / 交 辦 事 項執 行單 位

    執 行 方 案

    及 預 期 成 果

    105095 (第 213次)

    增訂動物醫院聘僱人

    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

    表。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動物醫院聘僱人

    員工作酬金,按例由該院營

    運收入支付。

    動物醫院

    照案執行。期招攬優秀人才至本院服

    務。

    105096 (第 213次)

    法國維克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擬於本校

    建立研發中心。

    照案通過。 獸醫學院

    俟廠商提供研發中心規劃圖之後,再

    上簽興建研發中心工程案。

    (※後續於主管會報追蹤執行情形)

    105097 (第 213次)

    獸醫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停招案。 照案通過。 獸

    醫學院

    照案執行。

    105098 (第 213次)

    新增「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自辦招生工作酬勞

    支給要點」。

    照案通過。 教務處

    依決議執行。

    105099 (第 213次)

    建請准予將目前財產

    管理系統帳上金額未

    逾 5000 元之物品除帳。

    照案通過。 總務處

    通知系統維護廠商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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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100 (第 213次)

    擬於屏東市民生路菸

    廠西巷,原教職員宿舍

    用地設置「安全農業科

    技推廣園區」。

    照案通過。 總務處

    近期邀請農學院及獸醫學院召開本案

    規劃會議。

    (※後續於主管會報追蹤執行情形)

    1050101 (第 213次)

    新增「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南臺灣跨領域科技

    創新中心設置辦法」。

    照案修正通過。 附帶決議:南臺灣跨領域科

    技創新中心聘僱人員工作

    酬金及各項行政經費,按例

    由該中心計畫或營運收入

    支付。

    農學院

    照案辦理,並遵照附帶決議執行。

    1050102 (第 213次)

    修正「實驗動物照護及

    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

    IACUC)設置辦法」。

    照案通過。 實驗動

    物中心

    照案執行。

    1050103 (第 213次)

    修正「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研發成果會計作業

    要點」。

    照案通過。 主計室

    照案辦理。

    1050104 (第 213次)

    修訂「學生行為規範及

    獎懲規定事項」部分條

    文。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基於保護學生之

    安全考量,請與人事室研議

    限制學生穿著拖鞋進入特

    定場域之規範。

    學務處

    一、已於 105 年 12 月 26 日第 60 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二、於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告並實施之。

    三、依會議決議辦理。 1050105 (第 213次)

    修正「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設置要點」部分條

    文。

    照案通過。 學務處

    照案執行。

    1050106 (第 213次)

    修正「學術期刊論文發

    表獎勵要點」部分條

    文。

    照案修正通過。 研發處

    本案業依規定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

    會議備查通過,照案執行。

    1050107 (第 213次)

    修正「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學生申訴案處理辦

    法」部分條文。

    照案通過。 學務處

    待校務會議通過後送教育部備查後施

    行。

    1050108 (第 213次)

    修正「服務中心設置暨

    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照案通過。

    研發處

    本案業依規定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

    會議備查通過,照案執行。

    1050109 (第 213次)

    修正「研究中心設置暨

    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照案通過。

    研發處

    照案公告執行。

    1050110 (第 213次)

    修訂「保育類野生動物

    收容中心執行農委會

    委辦計畫按日計酬工

    資給付管理規定」部分

    條文。

    照案通過。 保育類野生

    動物收容中

    1.依照決議執行。 2.已函文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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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111 (第 213次)

    擬請電算中心加強電

    腦教室設備維護,並增

    加可容納大班上課之

    電腦教室。

    一、請教務處及電算中心研

    議處理。 二、建議各學院相關共同課

    程,可集中經費將電腦教室

    設置於電算中心,便於專人

    管理及軟硬體即時更新。教務處

    電算中心

    教務處 1.配合電算中心維護電腦教室設備。2.協調各系所電腦資訊相關課程,編排於電算中心電腦教室,提升資源共

    享。 電算中心 1.已編列 106 年經費,逐步汰換電腦教室硬體設備。

    2. 2F 電腦教室備有視訊連線設備,串連兩間教室影音訊號,可同時容納

    120 人上課,滿足大班上課需求。1050112 (第 213次)

    擬請放寬專利權維護

    費用支出規定。 請研發處全盤檢討專利申

    請暨智慧財產權補助相關

    辦法。

    研發處技轉中心

    1.依據本校「專利申請暨智慧財產權移轉作業要點」規定之分攤比例,發

    明人須分攤之專利申請、申復及維

    護等相關費用,目前已可由「計畫

    結餘款」、「服務中心」、「產學合作

    計畫」等經費支應。 2.有關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是否得支出專利申請相關費用,及各專利權申

    請教師是否先行墊付相關費用,補

    充說明: (1)有關專利申請相關經費報支作業,如該項專利為產學合作計畫之衍生

    研發成果,且其產學合作計畫如有

    編列專利申請、維護等經費,其專

    利費用經主計室核准後得進行產學

    合作計畫之經費報支。 (2)本校教師通過審查之專利申請案,依規定不需先行墊付核准項目之費

    用,惟依據本校「專利申請暨智慧

    財產權移轉作業要點」第 3 條第 4項規定:「專利補助申請案未通過審

    查者或經智審會審議認定屬職務上

    發明者,若因時效等因素需先自行

    申請專利,申請時應以本校為專利

    權人,於取得專利權一年內,發明

    人得檢具專利申請與維護等相關支

    出證明向本校智審會申請歸墊。…」

    ,如本校教師專利補助申請案未通

    過審查或因時效等因素需先自行申

    請專利等情形,本校教師得先行墊

    付相關費用後,並於專利權獲核准

    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歸墊。 3.將因應本校專利申請現況,全盤檢討專利申請暨智慧財產權補助相關辦

    法,相關修正案並提送本校智慧財

    產權諮詢審議委員會議審議。 ※預計完成時間: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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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各單位重要事項報告

    學術副校長

    一、105 年度教師升等共 32 位教師申請,送外審 30 位(件)中 29 位通過,通過率 97%;三級系所通過率 91%,相較過去數年,升等通過率高很多,是大家努力的成果。另外,為配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教師升等著作送審等

    內容已有新規範,人事室會陸續辦理說明會,請協助提醒準備升等之教師參加。

    行政副校長

    一、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業已公布,自本年度 1 月 1 日施行。重點有幾:1.貫徹週休二日制度,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2.修正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未休日數應發給工資。本校適用對向為行政助理、校安人員、勞雇型助理、工友等。

    業務衝擊的單位包括總務處、學務處、圖書館、畜牧場等。將對工資成本、排

    班方式、服務人力造成極大的壓力。連同基本工資調高為 2 萬 1,009 元,每小時133 元,可謂雙重壓力。請人事室及相關單位及早妥擬因應對策。

    教育副校長

    一、根據教育部資料顯示,106 學年大專校院核定名額約 39 萬 1,113 人,比 105 學年(40 萬 953 人)減少 9,840 人,近 6 成學校減招,高教減招約 3,372 名,技職減招約 6,468 名(68 個學校減招,約占七成四)。

    二、教育部技職司指出,技職減招共約 6,468 個名額,其中 4,000 多個名額是因連續兩年註冊率未達 70% 而被減招,另外 2,000 多個名額則是學校主動寄存名額。

    三、除了大專新生,碩博士班明年度招生各減 7.8%和 5.5%;碩士班從去年 4,722 名減至 4,355 名(減 367 人),博士班從去年的 4,755 名減至 4,493 名(減 262 人)。

    四、考量大學招生面臨少子女化的衝擊,教育部已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

    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部分條文,註冊率考核期間由連續 3 個學年度修正為 2 個學年度、招生名額調整比率由 70%至 90%修正為 50%至 90%外,公立學校註冊率扣減招生名額之考核標準更提高為 80%,自 105 學年度開始執行,並已扣減一定之招生名額。且依比例扣減國立技專校院校務基金基本需求補助款。

    五、教育部讓各校採取招生名額「寄存」作法,意即由學校自行評估當年招不到那

    麼多學生,先主動刪減名額,寄放在教育部,等未來招生回穩,再回頭申請討

    回名額。各技職校院在 106 學年則有 2 千多個名額是主動寄存,因註冊率不佳而扣減的名額則約 4 千多。

    六、因受虎年出生人口下降影響,105 學年大專校院 1 年級學生數減至 25 萬 3,989人,隔年再減 1.5 萬人,較 103 學年之 27 萬 2,027 人驟降 3 萬 3,302 人。下波明顯降幅將出現在 109 學年度,該年入學學生是千禧年龍年後一年出生,人口驟減,學生將少 2 萬 7,79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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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綜上,建議各學院研議將招生未達理想之碩士班,改型為學院碩士學位學程;

    招收高中生之名額改為學院不分系菁英班。

    八、105 學年度自我評鑑:

    (一)評鑑時程

    1.106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9:00am-17:30pm 全天)辦理校務類自辦內部評鑑。

    2.106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9:00am-17:30pm 全天)辦理農學院(9 系所及 1 專班)及管理學院景觀暨遊憩管理研究所 105 學年度專業類系所自辦內部評鑑(含進修推廣部)。

    3.10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9:00am-17:30pm 全天)辦理人文暨社會科學院(6 系所)、國際學院(1 系所及 3 學位學程)及獸醫學院(3 系所)105 學年度專業類系所自辦內部評鑑(含進修推廣部)。

    (二)本次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以 103~104 學年度為主,105 學年度資料可為參考。以103 學年度評鑑改進成果及 103 至 104 學年度之實際表現為基準。

    (三)評鑑當天全校師生照常上課,系主任及相關教師負責系所簡報者,請事先調課,沒課的老師請參與評鑑行程。 學位學程評鑑負責簡報之學程主任請全程參與,其他合聘老師,若所屬系所當日未進行評鑑、或當日無其它課程進行,

    請踴躍出席,實地訪評當日出席專任教師以 105 學年度授課教師為主。 各系所評鑑當日若無必要(除非擔任他校評鑑委員)請勿請假,並請人事室在差勤系統上標註,提醒全校教職員工。

    (四)台評會規定學校自我評鑑實施報告及計畫書等,頁數皆以 120-150 頁為宜。佐證資料列表,相關資料內容存入光碟(佐證資料相關內容在報告書中僅以摘要方式呈現)。

    教務處

    一、業界教師協同教學:本學期業界教師聘函預計於 106 年度 1 月份委請各系所協助轉交。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業界教師協同教學申請預計提早於排課完畢後開放申請至 106 年 3 月 3 日(星期五),預計於 3 月 8 日公告通過申請課程。

    二、申請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精進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計畫,本校三案皆通過補助,

    核定補助經費共計新臺幣 240 萬元,其核定班別如下:土壤與水工程國際碩士學位學程、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系、食品科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各補助經費

    80 萬元。 三、大學部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申請作業:本校「105 學年度大學部學生修讀

    學、碩士一貫學程」第二階段申請作業,為配合 106 學年度碩士甄試報到事宜,訂於本學期(105.12.14 至 106.1.31)前受理學生申請。

    四、106 年招生宣傳經費及招生活動補助經費,業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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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執行方式略為修正,部分經費將於年初直接分配系所執行,其餘為活動申

    請,分配金額及報支項目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資料。

    學務處

    一、本學期與上學期車禍事件統計比較(單位:人次)

    學期 車禍

    案件 校內 校外 大一 大二 大三 大四 碩博 進修 教職 合計

    105-1

    件 174 84 90 55 50 25 20 3 21 0 174 人 285 141 144 76 72 47 36 11 37 6 285 比率 % 49.5 50.5 26.7 25.2 16.5 12.7 3.9 13.0 2.1 100%

    104-1

    件 215 118 107 93 67 20 14 7 14 0 215 人 359 193 166 128 88 48 42 13 26 14 359 比率 % 53.8 46.2 35.7 24.5 13.4 11.7 3.6 7.5 3.9 100%

    -52 -22 -52 人次

    二、105 年校園公車搭乘統計(單位:人次) 公車別 509 聯外公車 月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數

    104 年 2244 1067 4752 3826 4293 2840 0 0 5294 5731 5045 4582 39674105 年 1853 2346 3933 4056 3811 3988 5500 5856 4686 36029

    公車別 510 賃居公車 月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數

    105 年 0 225 1469 1362 1889 1429 263 138 3710 5182 5118 20785

    總務處

    一、有關教育部於 105 年 10 月份至本校進行財產查核之缺失,其中近五年有帳無物部份,經保管組重點清查結果缺件數都已歸零;至於逾五年有帳無物之財產,

    經追蹤複盤後,缺件數已由 1,242 件降為 511 件,保管組除已通知財產盤虧之教職員持續清查財物存放地點外,亦列冊作為每月定期追查對象。

    二、本校自 104 年 10 月 1 日開放校園參觀收費,迄今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計收場地清潔費 99 萬餘元,情人坡景觀參觀人潮眾多,尤其傍晚與假日常造成交通繁亂,本處持續執行情人坡景觀維護與周邊交通管制,並請加強宣導所屬師生注意交

    通安全勿超速、遵守停車秩序。

    三、農曆年間將修整學府路行道樹,請留意交通安全。

    四、屏東縣政府府中林大排施工案設計標已完成行政作業,工程標公告中,預計暑

    假施工。施工前請承包廠商來校簡報。

    秘書室

    一、敬請學院研擬系所學會活動申請流程、需繳交資料及活動注意事項,並請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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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落實,避免再次發生意外事件或違反社會風俗之行為。

    二、請各單位主管儘量參加應出席之會議,或於會後向代理人詢問決議及宣達事項,

    俾了解相關行政措施。各項行政作業,如有疑義,歡迎洽詢相關單位,避免不

    必要之誤會。

    研究發展處

    一、 有關科技部 106 年度先導型、開發型(第 2 期)及應用型(第 1 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案 ,請轉知所屬擬申請本案之教師務必於校內申請時間(106 年 1 月9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俾由研發處統一辦理後續、造冊等申請事宜,逾時將不予受理。。

    二、 研發處正規劃申請 106 年度教育部推動「大學在地實踐聯盟計畫」,此計畫提案學校須由一所技專校院及一所高教大學共同合作,且計畫申請書須於本年度

    1 月 16 日(一)前送部申請。目前已拜訪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張桂鳳處長並於105 年 12 月 30 日拜會屏東縣政府邱黃肇崇秘書長、106 年 1 月 4 日辦訪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蔡復進局長等代表,共同商討未來在地聯盟計畫可合作及推動方

    向;本計畫申請書正由研發處產學合作中心負責撰寫及協助彙整擬合作之高教

    大學所提供計畫資料,預定於截止期限前順利送案報部申請。

    三、 依 105 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追蹤考評作業」之委員評鑑意見,研發成果紀錄簿應有行政單位共同管理與見證,並建議由系所自行

    辦理。農委會已表示 106 年複評時,將抽驗計畫執行單位相關實驗記錄。自 106年度起將由農委會計畫執行單位先行辦理,鼓勵教師繳交結案報告及確實執行

    實驗紀錄簿之登錄與管理,本處將於教師辦理計畫處理表行政流程時,提供空

    白實驗紀錄本予計畫主持人使用,以落實執行實驗紀錄簿之登錄與管理。

    國際事務處

    一、新南向政策之一將加強推動教師交流及學生實習,106 年度泰國朱拉隆功大學將選送 4 名學生至我校食品科學系實習,亦將接受 4 名熱帶農熱暨國際合作系學生至該校,請食品系及熱農系協助配合辦理。

    二、106 年度「屏東科技大學優秀外國博士生研究獎助學金」已開放申請,請校內有興趣參與此研究獎助學金的老師們提出申請,截止日為 106 年 1 月 22 日。意者請洽本處余若婷小姐,分機 6305。

    三、日本宮崎大學獎學金給予大學主修日本語或日本文化相關科系的在籍學生申

    請。每所大學可推薦一名至宮崎大學當交換生。意者請於 106 年 2 月 20 日前親洽本處王躍槺先生,分機 6216。

    四、106 年教育部學海飛颺、惜珠、築夢與新南向築夢計畫自即日起開始申請,校內申請期限飛颺、惜珠為 106/3/15,築夢、新南向築夢為 106/3/8。另將於 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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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 2-4 點辦理校內說明會,敬請踴躍報名。

    五、本校 2016 年世界綠色大學再獲全國第 1 名、亞洲第 5 名、世界第 37 名,其中環境教育類別為世界第 1 名。相較參與學校每年增加,獲此殊榮誠屬不易。

    推廣教育處

    一、農機具陳列館,因尼伯特颱風造成館內外多處毀損暫時休館,現已修繕完工,

    即日起可開放預約參觀。

    二、105 學年度樂齡大學,因報名人數爆滿,預計 106 學年度將增設 1 班,並報部申請 2 班補助款。

    職涯發展處

    一、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2017 校園徵才博覽會活動」,預計於 106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辦理,惠請系、所於 105 年 1 月 13 日前將有意願參加此活動之優良合作廠商或校友廠商名單送至職發處彙整。

    圖書與會展館

    一、教師指定參考書服務推薦調查至 1 月 10 日止,歡迎教師推薦供學生館內閱覽。

    二、配合本校期末考,圖書與會展館地下室 1 樓(B1)悅讀園學習共享空間開放日期為106 年 1 月 3 日至 1 月 15 日,開放時段為週一至週五(09:00~21:00),週六及週日(10:00~16:00);另 1 樓閱覽室延長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10~23:00),週六(09:00~20:00),週日(09:00~17:00)。

    三、有關本館今(106)年成立「電子書種子推廣團隊」,將簽聘日校及進修部各系、所之系學會的文書幹部,共同組成該推廣團隊,並進行種子成員教育訓練,以協

    助本館深入各系、所推廣電子書。請各系、所主任預為通告貴系學會,屆時參

    與「電子書種子推廣團隊」,並踴躍參加種子成員教育訓練,提升電子書使用率。

    四、為鼓勵寒假期間借書返鄉閱讀,寒假圖書借期展延服務自 1 月 3 日開始,可延於開學後再歸還。

    五、106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0 日預計辦理「第 77 回國際文化交 340 區優秀作品展暨 2017 書學心路書法進階作品聯展」並於 1 月 15 日(星期日)舉辦開幕式。

    六、本館參與國家圖書館合作編目及資源共享計畫,持續上傳優質館藏書目對聯合

    目錄之建置及共享,貢獻良多,榮獲金傳獎,獲頒國家圖書館感謝狀乙幀。

    電算中心

    一、無線網路基地台(Aruba AP-60、AP-65)汰換成 254 顆新型號之無線網路基地台Aruba AP-204 用來改善以及提升無線網路系統效能,將於 2017/1/9-13 日施工,1/16-20 日測試與改善,1/23 日以後辦理驗收。如使用期間發覺有問題,請盡速通報電算中心網路組 6149、6144、6047。

  • 9

    二、校務基本資料庫填報時程及業務調整討論及協調會於 1 月 18 日 10:00 第一會議室舉行,請各行政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各院辦、各院教卓助理出席;校務基本

    資料庫填報檢討及說明會於 1 月 24 日 10:00 管 CM309 舉行,請各行政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各院辦、各院教卓助理、各系辦、各系所推派教師、各系所主任務

    必出席。本年度起,將採分期填報,並請院辦協助檢覈系所填報之資料。

    人事室

    一、有關 106 年度起休假補助費核發方式:

    (一)公務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1.自行運用額度: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

    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觀光旅遊商品,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七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八千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屬自行運用額度。

    4.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教師兼行政部分,因屬適用學年制人員,爰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105 學年度(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仍適用原消費制度。

    二、勞動基準法修正後請各單位配合事項:

    (一)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行政助理、專任助理、臨時工及勞雇型兼任助理)之例假日、休息日、休假及加班等相關規定,刻正研議修訂中。

    (二)為免休假集中於年終,致人力調配困難或未及休畢衍生加班費等問題,請提

    醒相關人員預為安排規劃休假期程。 (三)請用人單位詳實紀錄差勤,並提醒專兼任助理準時上下班,以免衍生延長工

    作時間,增加加班費的疑慮。

    三、學習型兼任助理無需公告;如果需要公開徵選,公告內容請符合學習型兼任助

    理聘用條件:課程學習(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四、校務基金聘用之臨時人員名稱修訂為約用人員。

    玖、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獸醫學院 案由:「動物醫院」更名為「獸醫教學醫院」案。 說明:

    一、動物醫院為本校附設單位,具有作為高屏地區獸醫教學及醫療示範醫院的使

  • 10

    命,為與民營之動物醫院區隔,擬更名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獸醫教學醫院」。 二、一併修正「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動物醫院設置辦法」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獸

    醫教學醫院設置辦法」(附件 2-見螢幕)。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獸醫教學醫院設置辦法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動物醫院設置辦法 如提案說明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第一條 為獸醫診療保健等課程之教學、實習、研究及推廣之需要,依據本校組織

    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置獸醫教學醫院

    (以下簡稱本醫院)。

    第一條 為獸醫診療保健等課程之教學、實習、研究及推廣之需要,依據本

    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置動

    物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

    「動物醫院」

    擬更名為「獸

    醫教學醫院」

    第三條 本醫院以任務編組,分設下列各科: 各科得各置科主任一人,由獸醫教學醫院

    院長推薦,提請校長聘兼之。

    第三條 本醫院以任務編組,分設下列各科: 各科得各置科主任一人,由動物醫院院

    長推薦,提請校長聘兼之。

    「動物醫院」

    擬更名為「獸

    醫教學醫院」

    三、本案經 105 年 11 月 11 日動物醫院主管會議及 105 年 12 月 27 日獸醫學院 105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擴大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二 提案單位:獸醫學院 案由:修正動物醫院收費標準。 說明:

    一、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訪查後,表示本校動物醫院犬貓檢疫收費標準相較於中興大學、台灣大學為偏低,希望本校參考前揭二校之檢疫收費標準提

    高收費。 二、修正對照表:修正後要點如附件 3(見螢幕)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地點:屏東縣內埔鄉

    隔離檢疫舍數

    犬 貓

    42(適用各型犬種) 9

    空間大小 (cm 寬*高*深)

    A 棟檢疫舍(9間):300*230*610 B 棟檢疫舍(33間):500*230*150

    A 棟檢疫舍(9間):300*230*610

    屏東科技大學動物醫院 地點:屏東縣內埔鄉

    隔離檢疫舍

    數量

    犬 貓

    42(適用各型犬種) 9

    空間大小 (cm 寬*高*

    深)

    A 棟檢疫舍(9間):300*230*610 B 棟檢疫舍(33間):500*230*150

    A 棟檢疫舍(9間):300*230*610

    奉動植

    物防疫

    檢疫局

    高雄分

    局 指

    示,參

    考中興

    大學及

    台灣大

    學之檢

    疫收費

    標準,

    提高本

    院 收

    費。

  • 11

    隔離費用

    10 公斤以下:20,000 元 10-20 公斤:23,200 元 20 公斤以上:26,000 元 (網路視訊加收 2000 元) *含每日診察費 6,300 元

    每頭:19,000元 (網路視訊加收 2000 元) *含每日診察費 6,300 元

    注意事項

    1. 僅提供犬、貓各 1 種品牌飼料。

    2. 如出現疾病狀況,在通知申請人後,逕送本院小動物

    內、外科就診。 3. 無提供洗澡及寵物美容服務。

    4. 檢疫期間,檢疫動物造成的設備損壞須照本院修繕

    報價賠償。 5. 延長隔離費比照單日收費標準累計收費。

    隔離費用

    10 公斤以下:15,900 元 10-20 公斤:18,000 元 20 公斤以上:20,100 元 (網路視訊加收 2000 元) *含每日診察費 6,300 元

    每頭:15,900元 (網路視訊加收 2000 元) *含每日診察費 6,300 元

    注意事項

    1. 僅提供犬、貓各 1 種品牌飼料。

    2. 如出現疾病狀況,在通知申請人後,逕送本院小動物內

    、外科就診。 3. 無提供洗澡及寵物美容服務。

    4. 檢疫期間不開放探視,但本院檢疫舍備有監視錄影可

    供畜主視訊犬/貓,惟須加收 2,000 元。

    5. 檢疫期間,檢疫動物造成的設備損壞須照本院修繕報

    價賠償。

    三、本案經 105 年 11 月 11 日動物醫院主管會議及 105 年 12 月 27 日獸醫學院 105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擴大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修正本校績優職員選拔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部分條文。 說明:

    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在本校連續

    服務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

    (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二年甲

    等、一年乙等,且最近一年考列

    甲等之職員。 前項年資採計,以計算至選拔當

    年七月底止。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在本校連續

    服務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

    績(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二

    年甲等、一年乙等之職員。 前項年資採計,以計算至選拔

    當年七月底止。

    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構)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第 6 點規定,最近一年內考績曾

    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者不得獲選為優秀員

    工,爰配合修正本校選

    拔資格。

  • 1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點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員,最近三

    年內品行優良,具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校績優職

    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

    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

    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

    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

    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

    效。 (三)依本校訂定之推動參與建

    議等措施,提出創新改善

    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

    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

    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

    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

    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

    卓著。

    第三點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員,最近

    三年內品行優良,具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校

    績優職員: (一) 研訂學校政策、法規、計

    畫,經採行對校務發展確有

    貢獻者。 (二) 執行學校政策、計畫或辦理

    重要業務,主動積極,規劃

    周密,克服困難,著有成效

    者。 (三) 對上級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或緊急任務,經認定如期圓

    滿達成者。 (四) 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能

    研究發展,創造革新,或積

    極推行著有成效者。 (五)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

    災害之發生,致免遭受嚴重

    損失者。 (六) 搶救重大災害事故,奮不顧

    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具有貢獻者。 (七) 對儀器設備之保養維護,能

    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

    體事實並經認定確有成效

    者。 (八) 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

    解決困難,確有具體優良事

    蹟者。 (九) 對校務設施或學校業務,提

    供具體建議或興革意見,經

    採行著有成效者。 (十) 個人之著作或發明,經有關

    機關審定有案,對學校業務

    改進及提升行政效率確有

    貢獻者。 (十一) 其他在工作、品德、

    學識等方面,有具體特殊事

    蹟,足為楷模者。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

    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 6 點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第 5點規定修正本校選拔條

    件。

  • 1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點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參加本校績優職員選拔: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

    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有曠職情事,或

    平時考核受申誡一次以上之

    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請事、病假合計

    超過五日以上者。

    第四點 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得參加本校績優職員選拔: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

    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有曠職情事,或

    平時考核受申誡一次以上

    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請事、病假合計

    超過五日以上者。

    文字修正。

    第五點 績優職員選拔程序,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績優職員之選拔,由各單

    位主管於每年八月底

    前,本公正、周密、寧缺

    勿濫之原則,主動負責推

    薦,並填具「績優職員選

    拔優良事蹟表」一份(如

    附件),連同有關優良事

    蹟證明文件資料,於規定

    受理期限內送人事室彙

    辦。 (二)人事室於每年十月底前將

    各單位推薦人選,彙提

    「績優職員選拔委員會」

    辦理評審,選拔名額得視

    評審結果擇優獎勵,職員

    (含稀少性科技人員、助

    教(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

    日以後進用者)及駐衛隊

    員)、行政助理最多以各

    不超過三名為原則,審議

    後並簽陳校長核定。

    第五點 績優職員選拔程序,依左列方

    式辦理: (一)績優職員之選拔,由各

    單位主管於每年八月底

    前,本公正、周密、寧

    缺勿濫之原則,主動負

    責推薦,並填具「績優

    職員選拔優良事蹟表」

    一份(如附件),連同有

    關優良事蹟證明文件資

    料,於規定受理期限內

    送人事室彙辦。 (二)人事室於每年十月底前

    將各單位推薦人選,彙

    提「績優職員選拔委員

    會」辦理評審,選拔名

    額得視評審結果擇優獎

    勵,職員(含稀少性科

    技人員、助教(八十六

    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

    用者)及駐衛隊員)、行

    政助理最多以各不超過

    三名為原則,審議後並

    簽陳校長核定。

    文字修正。

    第六點 績優職員選拔委員會委員,由行

    政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

    長、總務長、主任秘書、研發長、

    推廣教育處處長、各學院院長、

    主計主任、人事主任及職員考績

    委員會票選委員最高票男女各

    一位等人組成之,並以行政副校

    長為召集人。

    第六點 績優職員選拔委員會委員,由

    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

    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研

    發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學

    院院長、會計主任、人事主任

    及職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最

    高票男女各一位等人組成之,

    並以行政副校長為召集人。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

    委員會組成委員職稱。

  • 1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點 獲選為當年度績優職員,且連續

    三年考績甲等者,得由本校薦送

    參加次年度教育部與所屬機關

    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第八點 獲選為該年度服務績優職員之

    前二名,且連續三年考績甲等

    者,得由本校薦送參加次年度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

    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

    (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規定,

    須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

    等,始得推薦參加模範

    公務人員選拔,為免前

    二名均未符資格,爰修

    正本校推薦人員資格。 第九點 凡經獲選為績優職員者,須繼續

    服務滿五年後,績效優異,始可

    再受提名推薦。

    第九點 凡經獲選為服務績優之職員

    者,須繼續服務滿五年後,績

    效優異,始可再受提名推薦。

    文字修正。

    第十點 經核定為本校績優職員者,獎勵

    如下: (一)由校長於公開場合中頒發

    獎狀。 (二)頒發不逾以下標準之等值

    禮品(券):第一名 5000元、第二名 3000 元、第三名 2000 元。

    (三)其優良事蹟刊登人事服務

    簡訊。 當年度考績(成績考核)除有不得考列甲等事由外,應予考列甲

    等。

    第十點 經核定為本校服務績優之職員

    ,獎勵如下: (一)由校長於公開場合中頒

    發獎狀。 (二)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

    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

    獎一次。 (三)其優良事蹟送校刊登載。

    一、依「教育部及所屬

    機關(構)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

    點」第 4 點規定,為激勵優秀員工得

    發給個人獎勵額度

    不超過 5000元之禮品(券),已發給禮品(券)者,不得再核予行政獎勵,爰修正

    第 1 項第 2 款將行政獎勵改為核發禮

    品(券)。 二、另本校目前已無編

    印校刊,爰修正第 1項第 3 款,獲獎者優良事蹟改為刊登

    本校人事服務簡

    訊。 三、考量當年度獲選績

    優職員者,其優良

    事蹟殊值肯定,爰

    增訂第 2 項,除有不得考列甲等事由

    外,考績(成績考核)應予考列甲等。

    第十一點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點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一

    0五年度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文字修正。

    二、修正後要點如附件 4(見螢幕) 決議:照案通過。

  • 15

    提案四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修改「交通安全評比績優班級獎勵要點」部分條文。 說明:

    一、本修正案於 105 年校務基金委員會稽核發現交通評比績優班級獎勵金 104 學年度執行率僅 20%,執行率偏低,建議提高獎勵金金額。

    二、本修正案通過後,送請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辦理。 三、修正草案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績優班級之獎助金額

    :四技學制班級:新

    台幣6千元。(第2學期畢業班級不發獎

    助金,僅頒獎狀)

    3、績優班級之獎助金額:四技學制班級:新

    台幣3千元。(第2學期畢業班級不發獎

    助金,僅頒獎狀)

    1、辦理交通安全評比績優班級目的,在鼓勵同學重視交通安全

    遵守法規結合團隊合作,共同

    努力促使學期內無交通事故

    違規等零事故,給予獎勵,以

    茲肯定。 2、現階段交通安全評比績優班級

    對象為日間四技班級,不含進

    修推廣部,碩(專)博班,共有146 個班級,104-2 學期零交通事故班級有 56 班,零校內違規班級有 20 班,達績優班級有 14 班,扣除四年級班級在下學期不頒發獎金僅發獎

    狀,實發 7 個班級 21000 元,造成執行率偏低之情形。

    3、獎勵金 3000 元分配 60 人班級,平均每人僅有 50 元獎勵,辛苦努力半年之成果,無法造

    成重視與吸引力,建議修正條

    文提高獎勵金至 6000 元,增加吸引與重視。

    二、修正後要點如附件 5(見螢幕)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學府路、忠孝路口設置交通號誌,原野路口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案。 說明:

    一、為改善校園內交通安全,擬於易肇事路口(學府、忠孝路口及修身、四維路口)增設交通號誌案,已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函請屏東交通隊統籌辦理交通號誌案。

    二、經費來源:本工程費由汽機車停車識別證收入款項下支付;本案經屏東交通

    隊依年度開口契約委由得標廠商辦理本校二處交通號誌,工程總經費預估在

  • 16

    130 萬元以內。 三、溝通說明辦理情形:

    (一)10 月 20 日學生會辦理『校園規畫公聽會』中,學務長向與會人員簡報說明。 (二)11 月 21 日 10 時召集屏東交通隊、施工廠商、總務處及學生代表,於行政中

    心召開交通號誌工程協調會。 (三)11 月 25 日 10 時實施工程現地會勘,參加之學生代表認為號誌設計及路口周

    邊環境仍須配套措施待釐清解決。 (四)12 月 15 日再次辦理工程規劃說明公聽會,請屏東交通隊成大維組長向學生

    (議)會及系學會學生代表說明,依據現行法規,建議於原野路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原野路待轉區(通往忠孝路)。

    四、待解決事項: 本案規劃於 106 年寒假期間施工完驗,建議將環保公園接近學府原野路口

    之花台,拓建 5 公尺寬之迴轉道或移除學府與原野路口之花台,以保障學生及教職員工行的安全。(附件 6)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增修「臨時人員工作規則」部份條文。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來文說明,配合民法修正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第一

    項第四款受禁治產宣告更正為受監護宣告;另,第四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修

    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字樣。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 1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

    三十條須增列服務「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及其給假規定用語酌作

    修正。 三、本案經主管會報討論,提行政會議通過並送屏東縣政府核備後開始施行。 四、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辦法條文 現行辦法條文 備註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一律不予僱

    用: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一律不予僱

    用: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配合勞動基

    準法規用語

    酌作文字修

  • 17

    修正辦法條文 現行辦法條文 備註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年滿六十五歲者。 六、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

    者。 七、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及國

    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

    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三

    點之一規定之情事。 員工經本校聘(僱)後,發現其於聘(僱)

    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且隱瞞未告

    知本校,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應立即解聘(僱)。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年滿六十五歲者。 六、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

    者。 七、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及國

    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

    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三

    點之一規定之情事。 員工經本校聘(僱)後,發現其於聘(僱)

    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且隱瞞未告

    知本校,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應立即解聘(僱)。 第 三十 條 臨時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

    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

    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

    算。 臨時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滿一年

    之日起給予特別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

    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臨時人員依前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

    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或由

    臨時人員向本校申請經同意後決

    定,並於年度內休畢,本校不另支

    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欲申請前項休

    假時須依請假程序辦理,始得休

    假。 二、當年度內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

    不得遞延於次年度合併補休。

    第 三十 條 臨時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

    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給七日。 二、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給十日。 三、滿五年者,第六年起,每年給十四

    日。 四、滿十年者,第十一年起,每年加給

    一日,加至三十日止。 前項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

    算。 臨時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滿一年

    之日起給予特別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

    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臨時人員依前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

    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或由

    臨時人員向本校申請經同意後決

    定,並於年度內休畢,本校不另支

    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欲申請前項休

    假時須依請假程序辦理,始得休

    假。 二、當年度內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

    不得遞延於次年度合併補休。

    配合勞動基

    準法修正條

    文自 106 年01 月 0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職

    業安全衛生工作業務,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員工安全衛生。 員工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

    第四十三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勞

    工安全衛生工作業務,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員工安全衛生。 員工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

    配合勞動基

    準法規用語

    酌作文字修

  • 18

    修正辦法條文 現行辦法條文 備註 定,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應依本校之

    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

    之安全檢查。

    定,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應依本校之

    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

    之安全檢查。

    五、修正後要點如附件 7(見螢幕)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訂定本校專任研究助理、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等相關進用契約書案。 說明: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訂,並於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擬訂定本校專任研究助理等相關契約書。

    二、因授權計畫主持人為業務需要,進用臨時人員屬性不同,擬依據「臨時人員

    工作規則」要點規定,訂定專任研究助理、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合約書(附件 8)

    三、本案經主管會報討論,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 提案單位:教育副校長室 案由:修正「自我評鑑實施辦法」及「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部分條文。 說明:

    一、本案經 105 年 12 月 16 日 105 學年度 1 學期第 1 次校評鑑委員會議通過,提行政會議核備。

    二、「自我評鑑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

    第 二 條 本校辦理自我評鑑之類別及時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

    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

    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學院評鑑:將學院之「教學與學

    習之整合功能及運作機制」納入校

    務類「項目三:教學與學習」評鑑

    項目參考效標中,進行整體性評

    鑑。 三、專業類(系、所、學位學程及專班)

    評鑑:對系、所、學位學程及專班

    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

    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

    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四、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

    第 二 條 本校辦理自我評鑑之類別及時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

    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

    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

    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

    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

    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

    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

    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

    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自我評鑑,分為

    1.新增第二條第二款學

    院評鑑,目

    前本校未單

    獨進行學院

    評鑑;學院

    評鑑納入校

    務評鑑項目

    三「教學與

    學習」 ,評鑑效標 3-6「學院教學

    與學習之整

    合功能及運

    作機制」中

    進行評鑑。

  • 19

    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

    效進行之評鑑。 五、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

    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自我評鑑,分為

    「自辦內部評鑑」及「自辦外部評鑑」,

    「自辦內部評鑑」以每二年一次、第五

    年則辦理「自辦外部評鑑」為原則,必

    要時得視其他校外評鑑時程予以調整;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

    之。

    「自辦內部評鑑」及「自辦外部評鑑」,

    「自辦內部評鑑」以每二年一次、第五

    年則辦理「自辦外部評鑑」為原則,必

    要時得視其他校外評鑑時程予以調整;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

    之。

    第 六 條 本校自我評鑑項目: 一、校務評鑑項目:學校定位與特色、

    校務治理與發展、教學與學習、行

    政支援與服務、績效與社會責任及

    自我改善。 二、 學院評鑑項目:學院定位、特

    色與院務發展、課程規劃與整合、

    教學與資源整合、產學合作與專業

    表現整合及自我改善。 三、系所(專班)評鑑項目:目標、特色

    與系所務發展;課程規劃、師資結

    構與教師教學;教學品保與學生輔

    導;系所專業發展與產學合作;學

    生成就與職涯發展及自我改善。 四、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學程目標、特

    色與發展;課程規劃、師資結構與

    教師教學;教學品保與學生輔導;

    學成專業發展與產學合作;學生成

    就與職涯發展及自我改善。 五、學門及專案評鑑項目:學門及專業

    特色與目標、課程規劃與領域整

    合、永續發展與改善機制。 前項評鑑項目參酌教育部評鑑指標,並

    訂定本校具特色之評鑑項目。

    第 六 條 本校自我評鑑項目: 一、 校務評鑑項目:學校定位與特

    色、校務治理與發展、教學與學

    習、行政支援與服務、績效與社會

    責任及自我改善。 二、 學院評鑑項目:學院定位、特色

    與院務發展、課程規劃與整合、教

    學與資源整合、產學合作與專業表

    現整合及自我改善。 三、 系所評鑑項目:目標、特色與系

    所務發展、課程規劃、師資結構與

    教師教學、教學品保與學生輔導、

    系所專業發展與產學合作、學生成

    就與職涯發展及自我改善。 四、 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學程目標、

    特色與發展、課程規劃、師資結構

    與教師教學、教學品保、學生永續

    來源及自我改善。 五、 學門及專案評鑑項目:學門及專

    業特色與目標、課程規劃與領域整

    合、永續發展與改善機制。 前項評鑑項目參酌教育部評鑑指標,並

    訂定本校具特色之評鑑項目。

    1.刪除原文第六條第二

    項。 2. 102 學年度食品科學

    國際碩士學

    位學程以五

    大評鑑項目

    進行評鑑。

    104 學年度起,本校所

    有學位學程

    將遵照教育

    部公佈之學

    位學程評鑑

    項目共六大

    項,進行評

    鑑。

    三、「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

    第 五 條 為推動本校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

    鑑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術

    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教

    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

    秘書、職涯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擔

    任委員,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規劃並督導管考本校自我

    第 五 條 為推動本校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

    鑑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

    副校長、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教

    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

    秘書、就業輔導室、各學院院長擔任委

    員,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規劃並督導管考本校自我

    1.原文第五條就業輔導

    室已於 104學年度更名

    為職涯發展

    處。

  • 20

    評鑑相關事宜。 (二)初審評鑑計畫及相關資料。 (三)各工作小組間之溝通、協調。

    評鑑相關事宜。 (二)初審評鑑計畫及相關資料。 (三)各工作小組間之溝通、協調。

    四、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9(見螢幕)。 決議:照案核備。

    提案九 提案單位:電子計算機中心 案由:修正「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

    說明: 一、配合調整組織規程,修正當然委員職別名稱及單位名稱;各學院教師代表,

    擬修改為各學院教師(含專案教師)代表各二人。 二、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設委員若干人,…

    一、當然委員:…、國際長、圖書與會展

    館館長、…、研發長、推廣教育處處

    長、…。

    二、各學院教師(含專案教師)代表各二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第二條: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設委員若干人,…

    第一款:當然委員:…、國際事務處處長、圖書館館長、…、研究發展處研發

    長、進修推廣部主任、…。

    第二款: 各學院教師代表各二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第五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本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10(見螢幕)。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 提案單位:電子計算機中心 案由:修正「個人資料保護小組設置要點」部分條文。 說明:

    一、配合調整組織規程,修正委員職別名稱及單位名稱。 二、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小組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電

    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置

    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

    長、學務長、總務長、推廣教育處

    處長、研發長、圖書與會展館館

    長、國際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軍訓室

    主任、各學院院長組成,各委員為

    無給職,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條:小組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電

    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置

    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長、

    學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

    研究發展處研發長、圖書館館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通識教育中心主

    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軍

    訓室主任、各學院院長組成,各委

    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學年。

  • 21

    第五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11(見螢幕)。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農學院

    案由:修正「林場場地管理辦法」與「林場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管理要點」部

    分條文。

    說明: 一、本案經 105 年 03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林場諮議委員會議、105

    年 10 月 14 日農學院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二、「林場場地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條次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第三款 三、本校各系(所)於林場實施經教務處

    登記之正式實習課程核准者,得優

    先申請使用林場場地。

    三、本校各系(所)於林場實施正式實習課程經教務處登記核准者,得

    優先申請使用林場場地。 第三條第一款 1.住宿小木屋套房 2 床 4 人每間每夜

    2,200 元,普通套房 1 床 2 人每間每夜 1,000 元,普通房 8 床 8 人每人每夜 300 元 (需 2 人以上入住)。

    2.自備帳篷露營者,每人每夜 200 元。3.僅在室外進行活動者,每人每天 50元。

    4.借用會議室者,半天為 1,500 元,全天為 2,000 元。

    1.住宿小木屋套房 2 床 4 人每間每夜2,200 元,普通套房 1 床 2 人每間每夜 800 元,普通房 8 床 8 人每人每夜 200 元。

    2.自備帳篷露營者,每人每夜 150 元。3.僅在室外進行活動者,每人每天 30元。

    4.借用會議室者,半天為 1,000 元,全天為 1,500 元。

    三、「實驗林場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條次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學術研究者應檢附下列資

    料,於計畫執行前 15 日郵寄或電郵本林場申請:

    學術研究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計畫執行前 15 日郵寄本林場申請:

    第三條 C 款

    刪除 研究人員身份證、機關識別證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文件影印本。

    第四條 申請單位在每次從事研究(採集)七日前,電話告知該林場

    管理者進行登錄,採集者於進

    行採集前親自到本林場核對

    身份。

    申請單位在每次從事研究(採集)七日前,電話告知

    該林場管理者進行登錄,採集者於進行採集前親自到

    本林場繳交所有採集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並在當次採集作業結束後告知。申請單位應在研究(採

    集)首次工作進行前,須擇日與本林場主任舉行座

    談;本林場並得於研究期間,派員隨同調查,以期確

    實瞭解研究工作進行情形,並及時供相關之行政協

    助。

    四、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12(見螢幕)。 決議:照案通過。

  • 22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92 週年(105 學年度)校慶運動會辦理方式。

    說明: 一、本屆運動會業經第 210 次行政會議通過於 106 年 3 月 23~24 日於體育館內舉

    辦,3 月 23 日(週四)18:00 開幕典禮,流程如附件 13(見螢幕)。

    二、開幕典禮辦理「創意進場競賽」,分行政組(行政單位)與教學組(各院及獨

    立系、所、學程)評分競賽,惟館內場地空間有限行政組各隊限 30 人內,教學組各隊限 60 人內,相關競賽規則與進場順序詳如計畫書(附件 14)。

    三、有關創意進場競賽獎勵教學組由業務單位經費支應,行政組將函文「有限責

    任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協助補助行政組獎勵金。 決議:照案通過。

    拾、臨時動議:無

    拾壹、散會: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