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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局 大会成果 和监管框架 有关2019年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将审议的技术、操作和 规则/程序事项的 大会筹备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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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92-61-28355-1 SAP id

    9 7 8 9 2 6 1 2 8 3 5 5 1

    4 2 7 5 4

    无线电通信局

    大会筹备会议提交W

    RC-19的报告

    大会成果 和监管框架

    有关2019年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将审议的技术、操作和 规则/程序事项的 大会筹备会议报告

    瑞士出版 2019 年,日内瓦

    图片鸣谢:Shutterstock

  •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

    大会(WRC-19)

    第二次大会筹备会议

    有关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将审议的技术、操作和规则/

    程序事项的大会筹备会议报告

    无线电通信部门

  • 前言

    提交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的这份CPM报告为响应国际电联理事会第

    1380号决议(2017年修订版)而编写,旨在为参与WRC-19筹备和审议的各方提供帮助。报

    告由大会筹备会议(CPM)编写,并在2019年2月18至28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CPM会议

    上获得批准。报告结构遵循WRC-19议程的议题结构,其内容符合在WRC-15会后一周内召

    开的第一次CPM会议批准的大纲。为便于查找WRC-19议程框架内的具体议题,还提供了一

    份相互参照表。报告共分六章和一个附件。

    报告针对与WRC-19议程有关的技术、操作和规则/程序事项提供了在编写本报告时所能

    得到的最新资料,应可为大会的讨论奠定坚实的基础。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马里奥•马尼维奇

  • i

    WRC-19 议项与 CPM 报告草案章节之间的交叉参引

    WRC-19议项 提交WRC-19

    的CPM报告

    草案章节

    1

    以各主管部门的提案为基础,在考虑到WRC-15的成果和大会筹备会议的报告,并适

    当顾及所涉各频段中现有和未来业务的需求的同时,审议下列议项并采取适当行

    动:

    1.1 根据658号决议(WRC-15),审议在1区将50-54 MHz频段划分给业余业务; 5

    1.2 根据第765号决议(WRC-15),审议在401-403 MHz和399.9-400.05 MHz频段内卫星

    移动业务、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的带内功率限值; 4

    1.3

    根据第766号决议(WRC-15),考虑将460-470 MHz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空对

    地)的次要划分升级为主要划分和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空对地)提供主要业务划

    分的可能性;

    4

    1.4

    根据第557号决议(WRC-15),审议研究结果,考虑附录30(WRC-15,修订版)

    附件7所述限制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同时确保保护规划和列表中的指配、规划

    内卫星广播业务未来的发展以及现有和规划中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且不对其施加额

    外限制;

    3

    1.5

    根据第158号决议(WRC-15),审议与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

    动中通地球站对17.7-19.7 GHz(空对地)和27.5-29.5 GHz(地对空)频段的使用并

    采取适当行动;

    3

    1.6

    审议根据第159号决议(WRC-15),为可能在37.5-39.5 GHz(空对地)、39.5-

    42.5 GHz(空对地)以及47.2-50.2 GHz(地对空)和50.4-52.4 GHz(地对空)频段

    内操作的非GSO FSS卫星系统制定规则框架;

    3

    1.7 根据第659号决议(WRC-15),研究承担短期任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操作业务

    测控的频谱需求,评定空间操作业务现有划分是否适当并在需要时考虑新的划分; 4

    1.8 根据第359号决议(WRC-15,修订版),审议可能采取的规则行动,以支持全球水

    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现代化并支持为GMDSS引入更多卫星系统; 5

    1.9 在ITU-R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考虑: –

    1.9.1 根据第362号决议(WRC-15),在156-162.05 MHz频段内为保护GMDSS和自动识别

    系统(AIS)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采取规则行动; 5

    1.9.2

    修改《无线电规则》,其中包括优先选择在附录18的频段内(156.0125-

    157.4375 MHz和160.6125-162.0375 MHz),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地对空和空对

    地)进行新的频谱划分,以实现新的VHF数据交换系统(VDES)卫星部分,同时确

    保该卫星部分不会降低现有VDES地面部分、特殊应用报文(ASM)、AIS的运行质

    量,且不给第360号决议(WRC-15,修订版)“认识到d)和e)”所述频段及相邻频

    段内的现有业务带来更多限制;

    5

    1.10 根据第426号决议(WRC-15),考虑关于引入和使用全球航空遇险和安全系统

    (GADSS)的频谱需求和规则条款; 5

    1.11 根据第236号决议(WRC-15),酌情采取必要行动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段,

    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为列车与轨旁间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提供支持; 1

    1.12 根据第237号决议(WRC-15),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尽可能为实施演进的智能

    交通系统(ITS)考虑可能的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 1

    1.13 根据第238号决议(WRC-15),审议为国际移动通信(IMT)的未来发展确定频

    段,包括为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做出附加划分的可能性; 2

  • ii

    WRC-19议项 提交WRC-19

    的CPM报告

    草案章节

    1.14 根据第160号决议(WRC-15),在ITU-R所开展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在现有固定业

    务划分内,对高空平台台站(HAPS)采取适当的规则行动; 1

    1.15 根据第767号决议(WRC-15),考虑为主管部门确定在275-450 GHz频率范围操作

    的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所使用的频率; 1

    1.16

    根据第239号决议(WRC-15),审议5 150 MHz至5 925 MHz频段内包括无线局域网

    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WAS/RLAN)的相关问题,并采取适当规则行动,包括为移

    动业务做出附加频谱划分;

    2

    2

    根据第28号决议(WRC-15,修订版),审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散发的引证归并至

    《无线电规则》中的经修订的ITU-R建议书,并根据第27号决议(WRC-12,修订

    版)附件1包含的原则,决定是否更新《无线电规则》中的相应引证;

    6

    3 审议由于大会所做决定而可能需要对《无线电规则》进行的相应修改和修正; 不属于

    CPM的范围

    4 根据第95号决议(WRC-07,修订版),审议往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以便对其进

    行可能的修订、取代或废止; 6

    5 审议按照《公约》第135和136款提交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不属于

    CPM的范围

    6 确定在筹备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进程中需要无线电通信研究组采取紧急行动的

    事项;

    不属于

    CPM的范围

    7

    根据第86号决议(WRC-07,修订版),考虑为回应全权代表大会第86号决议

    (2002年,马拉喀什,修订版)– 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协调、通知和登

    记程序 – 而可能做出的修改和采取的其它方案,以便为合理、高效和经济地使用无

    线电频率及任何相关联轨道(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提供便利;

    3

    8

    在顾及第26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同时,审议主管部门有关删除其国家脚

    注或将其国名从脚注中删除的请求(如果不再需要),并就这些请求采取适当行

    动;

    不属于

    CPM的范围

    9 按照《公约》第7条,审议并批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下列内容的报告: –

    9.1 自WRC-15以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 –

    9.1.1a) 第212号决议(WRC-15,修订版)−在1 885-2 025 MHz和2 110-2 200 MHz

    频段实施国际移动通信系统 2

    9.1.2a) 第761号决议(WRC-15)− 1区和3区1 452-1 492 MHz频段内国际移动通信

    和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兼容性 3

    9.1.3a) 第157号决议(WRC-15)− 有关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的3 700-4 200 MHz、

    4 500-4 800 MHz、5 925-6 425和6 725-7 025 MHz频段中新型非对地静止系统的技术

    和操作问题以及规则条款的研究

    3

    9.1.4a) 第763号决议(WRC-15)− 亚轨道飞行器载电台 5

    9.1.5a) 第764号决议(WRC-15)− 审查在《无线电规则》第5.447F和5.450A款中

    引证ITU-R M.1638-1和M.1849-1建议书的技术和规则影响 2

    ____________________

    a) CPM19-1在WRC-19议项9.1下确定的问题(见2015年12月23日第CA/226号行政通函)。

    https://www.itu.int/md/R00-CA-CIR-0226

  • iii

    WRC-19议项 提交WRC-19

    的CPM报告

    草案章节

    9.1.6a) 第958号决议(WRC-15)附件中的问题1) − 为筹备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

    大会需开展的紧急研究

    1) 有关电动汽车无线动力传输(WPT)的研究:

    a) 评估电动汽车WPT对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影响;

    b) 研究适当的协调一致的频率范围,以便使电动汽车WPT对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影响

    降低到最低水平。

    这些研究应考虑到,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美国

    汽车工程师学会(SAE)正在批准一系列旨在实现电动汽车WPT技术的全球和区域

    性统一的标准。

    6

    9.1.7a) 第958号决议(WRC-15)附件中的问题2) − 为筹备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

    大会需开展的紧急研究

    2) 开展研究,审议:

    a) 是否有必要采取可能的补充措施,以限制有关终端的向根据第18.1款获得许可终

    端的上行链路发射;

    b) 根据ITU-R第64号决议(RA-15),研究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在其境内所部署地球

    站终端未经审批的操作的可行方法,以此作为指导其国家频谱管理工作的工具。

    6

    9.1.8a) 第958号决议(WRC-15)附件中的问题3) − 为筹备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

    大会需开展的紧急研究

    3) 研究无线电网络和系统的技术与操作问题及频谱要求,其中包括为支持实施窄带

    和宽带机器类通信基础设施统一使用频谱的可能性,并酌情制定建议书、报告和/或

    手册,以及在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工作范围内采取适当行动。

    2

    9.1.9a) 第162号决议(WRC-15)− 与51.4-52.4 GHz频段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

    的频谱需求和可能做出新划分有关的研究 3

    9.2 应用《无线电规则》*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或矛盾之处;以及 –

    9.3 为回应第80号决议(WRC-07,修订版)而采取的行动; –

    10 根据《公约》第7条,向理事会建议纳入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议项,并对

    随后一届大会的初步议程以及未来大会可能的议项发表意见, 6

    ____________________

    * 该议项须严格限于主任有关适用《无线电规则》过程中所遇任何问题或矛盾之处的报告以及主管

    部门提出的意见。

  • 1

    提交 WRC-19 的 CPM 报告

    目录

    页码

    提交WRC-19的CPM报告引言 ................................................................................. 2

    第1章 – 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 .................................................................................. 9

    第2章 – 移动业务中的宽带应用 .............................................................................. 148

    第3章 – 卫星业务 ...................................................................................................... 360

    第4章 – 科学业务 ...................................................................................................... 614

    第5章 – 水上、航空和业余业务 .............................................................................. 661

    第6章 – 一般性事宜 .................................................................................................. 762

    CPM报告附件 – ITU-R决议、建议书、报告和参考清单..................................... 817

  • 2

    I 提交WRC-19的CPM报告的引言

    这份向WRC-19提交的CPM报告旨在帮助国际电联成员国和无线电通信部门的部门成员

    筹备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报告针对与WRC-19议项和问题有关的技术、操作和规则/

    程序问题提供了在编写本报告时所能得到的最新的资料。

    I.1 CPM-19的缘起和目的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将在无线电通信全会(RA-19)之后立即于2019年10

    月28日至11月22日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开(见理事会第1380号决议(2017年修订))。

    《公约》的第24条明确了邀请和接纳出席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亦

    符合全权代表大会的规定。

    WRC-19的议程被列入理事会第1380号决议(2017年修订)(见附件I-1),该决议基于

    第809号决议(WRC-15)。

    2015年无线电通信全会通过其ITU-R 2-7号决议重申为WRC进行的预备性研究应由大会筹

    备会议(CPM)承担,并任命Khalid Al-Awadi先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CPM-19主席,任

    命Mohammed Al Badi先生(阿曼)、Chantal Beaumier女士(加拿大)、高晓阳先生(中

    国)、Viresh Goel先生(印度)、Alexander Kuehn先生(德国)、Hyangsuk Seong博士(韩

    国)、Taghi Shafiee先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及Alexandre V. Vassiliev先生(俄联邦)为

    副主席。

    国际电联成员国的所有主管部门和无线电通信部门的部门成员均被邀请参加有关提交

    WRC-19的CPM报告的制定工作。

    I.2 ITU-R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

    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见图I-1。

  • 3

    图I-1

    ITU-R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

    Radiocommunication Assembly +

    World Radiocommunication Conference

    2nd CPM

    session

    ITU-R Study Groups

    SG 1 Spectrum management

    SG 3 Radiowave propagation

    SG 4 Satellite services

    SG 5 Terrestrial services

    SG 6 Broadcasting service

    SG 7 Science services

    Contributions from membership

    (ITU MS & ITU-R SM)

    CPM Report to

    WRC

    1st CPM

    session

    Draft CPM

    Report to WRC

    WRCProposals from ITU Member States

    RA

    CPM根据国际电联成员以及无线电通信研究组提交的、有关须由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审

    议的技术、操作及规则和程序问题的输入意见,为此类大会起草一份综合报告(见ITU-R第

    2-7号决议)。

    2019年大会的第一次筹备会议(CPM19-1)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在日内瓦召开

    的,为WRC-19组织了预备性研究。还为下一届大会的筹备确定了研究工作。会议对于向

    WRC-19提交的CPM报告的整体结构达成了一致,并就起草过程、工作程序和章节结构达成

    了一致。会议为报告每一章任命了一个报告人,协助主席管理报告草案文稿的编写和流程。

    2015年12月23日的无线电通信局第CA/226号行政通函公布了CPM19-1的结果。

    ITU-R进行的WRC-19筹备工作集中在以下几个研究组(按照研究组的顺序列出):

    第1研究组由S. Pastukh先生(俄联邦)任主席,1A工作组由R. Garcia de Souza先生(巴

    西)任主席,1B工作组由常若艇先生(中国)任主席,之后由1B工作组副主席、上一届1B

    工作组会议的代理主席L. Kibet Boruett先生替代(肯尼亚);

    第3研究组由C. Wilson女士(澳大利亚)任主席;

    第4研究组由C. Hofer先生(美国)任主席,4A工作组由J. Wengryniuk先生(美国)任主

    席,4C工作组由N. Kawai先生(日本)任主席;

    无线电通信全会 +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ITU-R研究组

    第1研究组 频谱管理

    第3研究组 无线电波传播

    第4研究组 卫星业务

    第5研究组 地面业务

    第6研究组 广播业务

    第7研究组 科学业务

    第一次CPM

    提交WRC的CPM报告草案

    第二次CPM

    提交WRC的CPM报告

    成员的文稿

    (国际电联成员国和部门成员)

    国际电联成员国的提案

    http://www.itu.int/md/R00-CA-CIR-0226

  • 4

    第5研究组由M. Fenton先生(英国)任主席,5A工作组由J. Costa先生(加拿大)任主

    席,5B工作组由J. Mettrop先生(英国)任主席,5C工作组由P. Nava先生(中国)任主席,

    5D工作组由S. Blust先生(美国)任主席,而5/1任务组由C. Cook女士(加拿大)任主席。

    第6研究组由Y. Nishida博士(日本)任主席;

    第7研究组由J. E. Zuzek先生(美国)任主席,7B工作组由B. Kaufman先生(美国)任主

    席,而7C工作组由M. Dreis先生(德国)任主席。

    I.3 制定提交WRC-19的CPM报告

    CPM报告草案由CPM19-1确定的负责小组起草,并由这些组的主席提交CPM-19章节报

    告人。

    根据ITU-R第2-7号决议附件1第5和6节的规定,该项工作由CPM-19主席经与CPM-19管

    理班子磋商开展协调。

    根据ITU-R第2-7号决议附件1第6节的规定,CPM19的领导班子于2018年9月5-6日在日内

    瓦举行会议,并将经综合的CPM报告草案作为CPM19-2/1号文件分发给所有成员国和无线电

    通信部门的部门成员。

    无线电通信局向上述会议提供了必要协助。

    CPM-19的第二次会议(CPM19-2)在Khalid Al-Awadi先生(阿联酋)主持下,于2019

    年2月18日至28日在日内瓦举行,审议了CPM报告草案、国际电联成员提交的文稿及无线电

    通信局提供的补充资料。

    来自106个成员国和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83个无线电通信部门部门成员的1294名代表出

    席了会议。

    CPM19-2审议了包括CPM报告草案和无线电通信局主任提交的文件在内的198份输入文

    稿。

    在CPM19-2上,对文稿进行了分配,以便按照下述结构制定提交WRC-19的最终报告:

    CPM-19主席 Khalid Al-Awadi先生(阿联酋)

    CPM-19副主席 M. Al Badi先生(阿曼)

    CPM-19副主席 C. Beaumier女士(加拿大)

    CPM-19副主席 高晓阳先生(中国)

    CPM-19副主席 V. Goel先生(印度)

    CPM-19副主席 A. Kuehn先生(德国)

    CPM-19副主席 H. Seong博士(韩国)

    CPM-19副主席 T. Shafiee先生(伊朗)

    CPM-19副主席 A. V. Vassiliev(俄罗斯)

    全会报告人 S.-R. Haskins女士(美国)

    全体会议起草组主席 S. Pastukh先生(俄罗斯)

    全体会议秘书 Ph. Aubineau先生(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局,CPM顾问)

  • 5

    CPM19-2

    工作组 议题 主席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局

    (共同)秘书

    第1工作组

    第1章 – 陆地移动和固

    定业务;议项1.11、

    1.12、1.14、1.15

    朱科儿女士(中国) S. Buonomo先生

    第2工作组

    第2章 – 移动业务中的

    宽带应用;议项

    1.13、1.16、9.1(问

    题9.1.2、9.1.3、

    9.1.9)

    J. Arias Franco先生(墨西

    哥) D. Botha先生

    第3工作组

    第3章 – 卫星业务;议

    项1.4、1.5、165、7、

    9.1(问题9.1.2、

    9.1.3、9.1.9)

    N. VARLAMOV先生(俄罗

    斯) N. Malaguti先生

    第4工作组

    第4章 – 水上、航空和

    业余业务;议项1.2、

    1.3、1.7

    V. Meens先生(法国) V. Nozdrin先生

    第5工作组

    第5章 – 科学业务;议

    项1.1、1.8、1.9

    (1.9.1、1.9.2)、

    1.10、9.1(问题

    9.1.4)

    W. SAYED先生(埃及) K. Bogens先生

    第6工作组

    第6章 – 一般问题;

    AI 2、4、9.1(问题

    9.1.4、9.1.6、9.1.7)

    9.2(相关问题)、10

    P. N. Ngige先生(肯尼亚) 常若艇先生

    会议成功批准了提交WRC-19的CPM报告。

    I.4 报告的版式和结构

    报告按照WRC-19议程的各议题进行组织,同时考虑到由CPM-19第一次会议制定并批准

    的报告要点。

    报告共分六章,具体按照上述I.3部分所述结构确定。

    在该报告的开头部分,提供了报告各章与WRC-19议程议项和问题之间的相互参照表,

    以方便读者找到WRC-19议程范围内的特定议题。本报告之初还提供了一个缩略语表。报告

    中在数值(即,频率、限值等)周围(如‘[’和‘]’),或围绕名称使用了方括号(例

    如,WRC新决议草案的未来编号或ITU-R新建议书或报告草案的未来编号、未来国家名称列

    表等),以表明此信息的临时性质。

    报告包括在其附件中包含了一份ITU-R建议书一览表,包括报告述及到的某些新的和经

    修订的建议书草案。这份反映2019年无线电通信全会各项决定的一览表的最后版本,将提交

    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 6

    附件I-1

    第1380号决议(2017年修订)

    (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的地点、日期和议程

    理事会,

    注意到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2015年,日内瓦)第809号决议:

    a) 做出决议,向理事会建议,在2019年举办一届为期四周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b) 就其议程提出建议,并请理事会确定议程,同时为WRC-19的召开做出安排,并

    尽快与成员国进行必要磋商,

    进一步注意到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已邀请国际电信联盟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市举办2019年世界无

    线电通信大会(WRC-19),

    做出决议

    于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办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

    19),之前自2019年10月21至25日举办无线电通信全会(RA-19),议程如下:

    1 以各主管部门的提案为基础,在考虑到WRC-15的成果和大会筹备会议的报告,

    并适当顾及所涉各频段中现有和未来业务的需求的同时,审议下列议项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1.1 根据658号决议(WRC-15),审议在1区将50-54 MHz频段划分给业余业务;

    1.2 根据第765号决议(WRC-15),审议在401-403 MHz和399.9-400.05 MHz频段内卫

    星移动业务、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的带内功率限值;

    1.3 根据第766号决议(WRC-15),考虑将460-470 MHz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空对

    地)的次要划分升级为主要划分和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空对地)提供主要业务划分的可能

    性;

    1.4 根据第557号决议(WRC-15),审议研究结果,考虑附录30(WRC-15,修订

    版)附件7所述限制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同时确保保护规划和列表中的指配、规划内

    卫星广播业务未来的发展以及现有和规划中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且不对其施加额外限制;

    1.5 根据第158号决议(WRC-15),审议与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空间电台进行通信

    的动中通地球站对17.7-19.7 GHz(空对地)和27.5-29.5 GHz(地对空)频段的使用并采取适

    当行动;

    1.6 审议根据第159号决议(WRC-15),为可能在37.5-39.5 GHz(空对地)、39.5-

    42.5 GHz(空对地)以及47.2-50.2 GHz(地对空)和50.4-52.4 GHz(地对空)频段内操作的

    非GSO FSS卫星系统制定规则框架;

  • 7

    1.7 根据第659号决议(WRC-15),研究承担短期任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操作业

    务测控的频谱需求,评定空间操作业务现有划分是否适当并在需要时考虑新的划分;

    1.8 根据第359号决议(WRC-15,修订版),审议可能采取的规则行动,以支持全球

    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现代化并支持为GMDSS引入更多卫星系统;

    1.9 在ITU-R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考虑:

    1.9.1 根据第362号决议(WRC-15),在156-162.05 MHz频段内为保护GMDSS和自动

    识别系统(AIS)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采取规则行动;

    1.9.2 修改《无线电规则》,其中包括优先选择在附录18的频段内(156.0125-

    157.4375 MHz和160.6125-162.0375 MHz),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地对空和空对地)进行

    新的频谱划分,以实现新的VHF数据交换系统(VDES)卫星部分,同时确保该卫星部分不

    会降低现有VDES地面部分、特殊应用报文(ASM)、AIS的运行质量,且不给第360号决议

    (WRC-15,修订版)“认识到d)和e)”所述频段及相邻频段内的现有业务带来更多限制;

    1.10 根据第426号决议(WRC-15),考虑关于引入和使用全球航空遇险和安全系统

    (GADSS)的频谱需求和规则条款;

    1.11 根据第236号决议(WRC-15),酌情采取必要行动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

    段,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为列车与轨旁间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提供支持;

    1.12 根据第237号决议(WRC-15),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尽可能为实施演进的智

    能交通系统(ITS)考虑可能的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

    1.13 根据第238号决议(WRC-15),审议为国际移动通信(IMT)的未来发展确定频

    段,包括为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做出附加划分的可能性;

    1.14 根据第160号决议(WRC-15),在ITU-R所开展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在现有固定

    业务划分内,对高空平台台站(HAPS)采取适当的规则行动;

    1.15 根据第767号决议(WRC-15),考虑为主管部门确定在275-450 GHz频率范围操

    作的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所使用的频率;

    1.16 根据第239号决议(WRC-15),审议5 150 MHz至5 925 MHz频段内包括无线局域

    网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WAS/RLAN)的相关问题,并采取适当规则行动,包括为移动业

    务做出附加频谱划分;

    2 根据第28号决议(WRC-15,修订版),审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散发的引证归并至

    《无线电规则》中的经修订的ITU-R建议书,并根据第27号决议(WRC-12,修订版)附件1

    包含的原则,决定是否更新《无线电规则》中的相应参引;

    3 审议由于大会所做决定而可能需要对《无线电规则》进行的相应修改和修正;

    4 根据第95号决议(WRC-07,修订版),审议往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以便对其

    进行可能的修订、取代或废止;

    5 审议按照《公约》第135和136款提交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行

    动;

    6 确定在筹备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进程中需要无线电通信研究组采取紧急行动

    的事项;

  • 8

    7 根据第86号决议(WRC-07,修订版),考虑为回应全权代表大会第86号决议

    (2002年,马拉喀什,修订版)–“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协调、通知和登记程

    序”– 而可能做出的修改和采取的其它方案,以便为合理、高效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及

    任何相关联轨道(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提供便利;

    8 在顾及第26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同时,审议主管部门有关删除其国家

    脚注或将其国名从脚注中删除的请求(如果不再需要),并就这些请求采取适当行动;

    9 按照《公约》第7条,审议并批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下列内容的报告:

    9.1 自WRC-15以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

    9.2 应用《无线电规则》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或矛盾之处*;以及

    9.3 为回应第80号决议(WRC-07,修订版)而采取的行动;

    10 根据《公约》第7条,向理事会建议纳入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议项,

    并对随后一届大会的初步议程以及未来大会可能的议项发表意见,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为召开大会筹备会议进行必要的安排并起草提交WRC-19的报告,

    责成秘书长

    1 就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的具体地点和确切日期以及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与成员国进行磋商;

    2 与无线电通信局主任达成一致,为召开该大会进行所有必要安排;

    3 将本决议通报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

    ____________________

    * 此议项须严格局限于主任有关适用《无线电规则》过程中所遇任何问题或矛盾之处的报告以及主

    管部门提出的意见。

  • 9

    第1章

    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 (议项1.11,1.12,1.14,1.15)

    目录

    页码

    议项1.11 ................................................................................................................... 11

    1/1.11/1 内容提要 ................................................................................................... 11

    1/1.11/2 背景 ........................................................................................................... 11

    1/1.11/3 对ITU-R研究结果的提要和分析 ............................................................ 11

    1/1.11/4 满足此议项的方法 ................................................................................... 12

    1/1.11/5 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虑 ........................................................................... 13

    议项1.12 ................................................................................................................... 20

    1/1.12/1 内容提要 ................................................................................................... 20

    1/1.12/2 背景情况 ................................................................................................... 20

    1/1.12/3 ITU-R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分析 ................................................................ 21

    1/1.12/4 满足此议项要求的方法 ........................................................................... 21

    1/1.12/5 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虑 ........................................................................... 22

    议项1.14 ................................................................................................................... 25

    1/1.14/1 内容提要 ................................................................................................... 25

    1/1.14/2 背景情况 ................................................................................................... 25

    1/1.14/3 ITU-R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分析 ................................................................ 26

    1/1.14/4 满足议项的方法 ....................................................................................... 63

    1/1.14/5 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虑 ........................................................................... 68

    议项1.15 ................................................................................................................... 137

    1/1.15/1 内容提要 ................................................................................................... 137

  • 10

    1/1.15/2 背景情况 ................................................................................................... 137

    1/1.15/3 ITU-R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分析 ................................................................ 137

    1/1.15/4 满足此议项要求的方法 ........................................................................... 140

    1/1.15/5 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虑 ........................................................................... 141

  • 11

    议项 1.11

    1.11 根据第236号决议(WRC-15),酌情采取必要行动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

    段,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为列车与轨旁间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提供支持;

    第236号决议(WRC-15) –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1/1.11/1 内容提要

    第236号决议(WRC-15)请WRC-19在ITU-R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酌情采取必要行动,

    尽可能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段,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实施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

    线电通信系统(RSTT)。

    为了解决该议项,ITU-R开展了相关研究,制定了两份ITU-R报告和一份建议书(见第

    1/1.11/3节)。

    为满足该议项共提出三种方法:

    – 方法A:除删除第236号决议(WRC-15)之外,不修改《无线电规则》;

    – 方法B:新增第[A111-METHOD B]号决议(WRC-19),明确提出RSTT的频率

    范围并参引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书,从而删除第236号决议

    (WRC-15);

    – 方法C:新增第[B111-METHOD C]号决议(WRC-19),该决议不明确提出

    RSTT的频率范围,同时参引最新版的ITU-R M. [RSTT_FRQ]建议书,从而删除第

    236号决议(WRC-15)。

    1/1.11/2 背景

    不断演进的无线电通信技术能够促进铁路运输的发展,为全球,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作为核心基础设施之一,RSTT对改进铁路运输调度、乘客安

    全和改善列车运行安全性至关重要。

    RSTT的实施情况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导致国际铁路运输的运营成本很高。制定国

    际标准并统一频谱将提高RSTT的互操作性,减少铁路基础设施投资并实现规模经济。

    1/1.11/3 对ITU-R研究结果的提要和分析

    ITU-R研究了RSTT的通用架构、主要应用、当前技术和通用操作场景,并制定了

    ITU-R M.2418号报告。ITU-R向成员国主管部门分发了一份调查问卷(见第5/LCCE/60号通

    函),收集有关RSTT使用情况的信息。共收到了37个主管部门和一个区域组织的答复,这

    些答复已被纳入ITU-R M.2442号报告,报告中还包括当前和计划中的RSTT的具体特点、实

    施情况以及RSTT的频谱需求。ITU-R已开始制定ITU-R M.[RSTT_FRQ]建议书,该建议书提

    出了可能在全球或区域统一一致的RSTT的频率范围,以及单个主管部门使用的一些频段。

    这些研究结果提出了一些有用的要点,以促进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中,在全球或区域范围实

    现对支持RSTT频段的统一。

    据报道,这些频段中的一些频段在1区内的国家,尤其是RSTT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中得

    到统一。

    https://www.itu.int/dms_pub/itu-r/opb/rep/R-REP-M.2418-2017-MSW-E.docxhttp://www.itu.int/md/R00-SG05-CIR-0060/enhttps://www.itu.int/dms_pub/itu-r/opb/rep/R-REP-M.2442-2019-MSW-E.docx

  • 12

    1/1.11/3.1 对RSTT频谱需求的提要和分析

    在ITU-R M.2442号报告中对RSTT的频谱需求进行了一项案例研究。研究表明,在典型

    场景下,RSTT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的总频谱需求为11.9 MHz至14.04 MHz(用于上行链

    路),以及4.7 MHz至8.37 MHz(用于下行链路)。

    1/1.11/3.2 对RSTT的技术和操作特性及其实施的提要和分析

    ITU-R M.2418号报告阐述了RSTT的架构、应用、技术和操作场景。四类主要的RSTT应

    用得以确定,分别是:

    − 列车无线电通信(用于话音调度、信号指令和流量管理,以实现列车安全运

    行),

    − 列车位置信息(收集与列车运行相关的列车位置信息),

    − 列车遥控(机车和地面之间的数据通信以实现对发动机的控制),以及

    − 列车监视(采集并传输公众和轨旁区域的视频等)。

    ITU-R M.2418号报告还包含五种RSTT通用运行场景,即铁路正线、铁路车站、编组

    场、维修基地和铁路枢纽。

    ITU-R P.1411-9建议书包含用于300 MHz至100 GHz频率范围内的短距离室外无线电通信

    系统和无线局域网规划的传播数据和预测方法,并且其中包括涉及RSTT情景的一节。

    1/1.11/3.3 对RSTT频谱使用的提要与分析

    根据在ITU-R M.2442号报告在制定时提交的输入文稿,可以认识到各主管部门目前用于

    RSTT的频谱各不相同。通过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得出了那些做出回应的主管部门对RSTT四

    大类别所用频谱的一般性结论:

    – 用于RSTT的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遥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主要部署在1 GHz以下

    的频段内;

    – 用于列车位置信息应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主要使用以下频段:用于计轴器的低于

    1 MHz,用于应答器的在4 MHz(上行链路)和27 MHz(下行链路)左右,以及

    用于雷达的毫米波段;

    – 用于列车监视应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使用5 GHz以上的频段,目前通过不同的技

    术方法实现。

    用于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遥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位于现有的移动业务划分之中。

    但是,有些列车位置和列车监视等应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不属于现有的移动业务划分。

    例如,有些属于无线电定位业务。

    1/1.11/4 满足此议项的方法

    与下述部分方法相关的规则程序由相关方法的支持者提供,反映该支持者的观点,并由

    ITU-R提出和讨论。

    在CPM案文草案的各部分中,提到了某些国家或地区在RSTT中使用某些频段的现状,

    这些频段反映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因此不应该一概而论,并使人认为这些条件将适用

    于其他国家或地区。

  • 13

    1/1.11/4.1 方法A:除删除第236号决议(WRC-15)之外,不修改《无线电规则》

    理由:可以通过ITU-R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过程,并通过ITU-R建议书和/或报告(例如,

    ITU-R M.[RSTT_FRQ]建议书)来实现RSTT频率的统一。

    1/1.11/4.2 方法B:新增第[A111-METHOD B]号决议(WRC-19),明确提出RSTT的频率

    范围并参引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书,从而删除第236号决议

    (WRC-15)

    制定一份新的明确了RSTT频率范围的WRC决议,能够为频率统一进程提供规则框架,

    与此同时,一份ITU-R建议书可以针对全球和/或区域对RSTT频率范围进行可能的统一提出

    推荐意见,并提供灵活性。

    1/1.11/4.3 方法C:新增第[B111-METHOD C]号决议(WRC-19),该决议不明确提出

    RSTT的频率范围,同时参引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书,从而删除

    第236号决议(WRC-15)

    一项WRC新决议可提供规则框架,通过参引最新版ITU-R M.[RSTT_FRQ]建议书指导

    频率统一过程,此建议书为RSTT可能全球和/或区域统一的频率范围提供建议。在新决议的

    “做出决议”部分,未提及具体的频段。

    1/1.11/5 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虑

    1/1.11/5.1 对于方法A

    NOC

    条款

    NOC

    附录

    SUP

    第236号决议(WRC-15)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 14

    1/1.11/5.2 对于方法B

    ADD

    第[A111-METHOD B]号新决议草案(WRC-19)

    列车和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RSTT)频段的统一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2019年,沙姆沙伊赫),

    考虑到

    a) 铁路运输有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

    b)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RSTT)”这一术语指的是能提供更完善

    铁路运输调度、乘客安全并增强列车运行安全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

    c) RSTT的主要应用类别有列车无线电通信、列车位置信息、列车遥控和列车监

    视;

    d) 列车位置信息系统所用设备也可基于短距离设备(SRD),使用最新版 ITU-R

    SM.1896建议书中所包含的频段;

    e) RSTT中的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的频谱统一或许是RSTT四种应用类型中的重点;

    因为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提供列车调度、列车控制和其他重要的铁路服务,它被用于确保列

    车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同时需要高可靠性和高质量的服务;

    f) 为促进诸如调度命令、操作控制和数据传输等各类功能的发展,有必要将涵盖多

    个频段的不同技术融入列车与轨旁系统,也满足高速铁路环境的需求;

    g) RSTT的技术正在不断发展,为了推进RSTT,3GPP、UIC、ETSI和ERA等国际或

    区域组织正在制定技术和新功能的规范;

    h) 未来RSTT的实施需要考虑到铁路行业的发展;

    i) 铁路运输安全相关应用的演进可能需要更多的频谱;

    j) RSTT频段的统一并不排除那些具有主要业务划分的任何应用使用这些频段;

    k) 为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尽量减少干扰风险,许多主管部门希望促进RSTT,特

    别是跨境作业的互操作性;

    l) RSTT 的部署需要相当长期的投资和稳定的无线电规则环境;

    m) 国际标准和全球/区域统一的频谱将有助于以现成低成本技术为基础的RSTT的部

    署,并且有助于为铁路行业实现规模经济,

    认识到

    a) ITU-R M.2418号报告提供了RSTT的通用架构、主要应用、当前技术和通用操作

    场景;

    b) ITU-R M.2442号报告提供了RSTT的详细特性,同时提供了部分主管部门目前和

    计划中的RSTT的频谱使用情况;

  • 15

    c) 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书中包含经统一的RSTT频率范围,以及各个

    主管部门的频段;

    d) RSTT由不同类别的应用和系统组成,这些应用程序和系统运行在不限于移动业

    务划分的各种频段内;

    e) 用于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遥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广泛部署在1 GHz以下的频段

    内,诸如毫米波段等较高频段在一些国家用于RSTT的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监视应用,

    注意到

    a) 在各种技术中,目前GSM-R和TETRA两种全球标准化技术已被广泛用于RSTT列

    车无线电通信应用,并且在一些国家正在部署用于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遥控的基于LTE的

    RSTT;

    b) ITU-R M.2442报告指出,许多主管部门在RSTT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中通常使用

    若干相同的特定频段,这可能为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在全球或区域实现频谱统一奠定基础;

    c) 1区的一些主管部门已经为RSTT的一些应用实施了几个统一的频段;

    d) 对于那些需要较大覆盖区域的RSTT应用来说,通常倾向于使用较低的频段,而

    较高频段可以为RSTT的高数据量应用提供更高的容量,

    强调

    必须给予主管部门灵活性,以确定:

    – 在国家层面从本决议做出决议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提供多少频谱用于RSTT,以

    满足其特定的国内需求;

    – 必要性、可用的时机以及用于RSTT频段使用的条件等,其中包括本决议以及

    ITU-R M.[RSTT_FRQ]建议书所包含的内容,以适应各国或区域的特殊情况;以

    – 是否使用其他频段的现有RSTT系统将继续运行,并需要持续的支持,

    做出决议

    1 鼓励各主管部门尽可能使用RSTT的统一频段;

    2 鼓励各主管部门考虑下列频率范围1或其部分,以便在现有的移动业务划分中实现

    RSTT,特别是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的全球频率统一:138-174 MHz、335.4-470 MHz、

    873-915 MHz、918-960 MHz(见注1和注3);

    注1:没有就138-174 MHz、335.4-470 MHz、873-915 MHz、918-960 MHz这些可能用于全球

    统一的频率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可能将由WRC-19进行进一步审议。

    3 鼓励主管部门考虑以下频率范围或其中部分频率范围,以便在现有的移动业务划

    分中实现RSTT,特别是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的区域频率统一:

    ____________________

    1 在本决议中,“频率范围”是指一段无线电设备能够工作的频率,但限于符合国内情况和需求的

    特定频段。

  • 16

    a) 1区内:

    – 观点1:待定(见注2);

    注2:1区可能进行区域统一的频率范围 – 138-174 MHz、340 470 MHz、873-925 MHz – 已提

    交CPM19-2。然而,没有迹象表明在整个1区实现其统一的可行性。因此,将会定义RSTT的

    统一频率范围,而且需要在WRC-19之前和之中开展进一步审议。

    – 观点2:138-174 MHz、340-470 MHz、873-925 MHz;

    b) 2区内:待定(见注3);

    注3:不应解释为前面的频段应意味着在2区需对全球或区域统一的RSTT频段有任何要求。

    然而,此方法的支持者会请各国适当考虑统一上述RSTT应用的益处。

    c) 3区内:138-174 MHz、335.4-470 MHz、703-748 MHz、758-803 MHz、

    873-915 MHz、918-960 MHz、1 770-1 880 MHz、43.5-45.5 GHz、92-109.5 GHz

    (见注4);

    注4:APT成员认为,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范围内,上述频率范围内的频段(或其中的部

    分)可以被视为3区RSTT的潜在统一频段,特别是对列车无线电应用而言。而且APT成员将

    进一步考虑满足这种统一的方法。

    观点:一些主管部门和ITU-R成员对“做出决议”2和3中频率范围的使用表示关切,特别是

    当这些拟议频率范围覆盖了没有划分给移动业务或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的频段

    时,会导致这些频段不适于实现RSTT的协调统一。

    4 鼓励主管部门考虑做出决议2和做出决议3阐明的频率范围的频段和其他可进行统

    一的频率范围以及各国具体的RSTT频段,以期将其纳入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

    书中,

    请ITU-R

    1 在顾及频谱需求和RSTT的发展情况的同时,继续进行技术研究,并就RSTT的技

    术和运行实施提出建议,以便于及时落实本决议;

    2 酌情审查和更新ITU-R M.[RSTT_FRQ]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的ITU-R建议书和ITU-

    R报告,

    请各主管部门

    鼓励铁路机构和组织使用相关的ITU-R出版物,用于实施支持RSTT的技术和系统,

    邀请成员国,部门成员,部门准成员和学术界

    通过向ITU-R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该研究工作,

    责成秘书长

    提请国际铁路联盟(UIC)和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注意本决议。

  • 17

    SUP

    第236号决议(WRC-15)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1/1.11/5.3 对于方法C

    ADD

    第[B111-METHOD C]号新决议草案(WRC-19)

    列车和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RSTT)频段的统一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2019年,沙姆沙伊赫),

    考虑到

    a) 铁路运输有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

    b)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RSTT)”这一术语指的是能提供更完善

    铁路运输调度、乘客安全并增强列车运行安全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

    c) RSTT的主要应用类别有列车无线电通信、列车位置信息、列车遥控和列车监

    视;

    d) 列车位置信息系统所用设备也可基于短距离设备(SRD),使用最新版 ITU-R

    SM.1896建议书中所包含的频段;

    e) RSTT中的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的频谱统一或许是RSTT四种应用类型中的重点;

    因为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提供列车调度、列车控制和其他重要的铁路服务,它被用于确保列

    车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同时需要高可靠性和高质量的服务;

    f) 为促进诸如调度命令、操作控制和数据传输等各类功能的发展,有必要将涵盖多

    个频段的不同技术融入列车与轨旁系统,也满足高速铁路环境的需求;

    g) RSTT的技术正在不断发展,为了推进RSTT、3GPP、UIC、ETSI和ERA等国际或

    区域组织正在制定技术和新功能的规范;

    h) 未来RSTT的实施需要考虑到铁路行业的发展;

    i) 铁路运输安全相关应用的演进可能需要更多的频谱;

    j) RSTT频段的统一并不排除那些具有主要业务划分的任何应用使用这些频段;

    k) 为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尽量减少干扰风险,许多主管部门希望促进RSTT,特

    别是跨境作业的互操作性;

    l) RSTT 的部署需要相当长期的投资和稳定的无线电规则环境;

  • 18

    m) 国际标准和全球/区域统一的频谱将有助于以现成低成本技术为基础的RSTT的部

    署,并且有助于为铁路行业实现规模经济,

    认识到

    a) ITU-R M.2418号报告提供了RSTT的通用架构、主要应用、当前技术和通用操作

    场景;

    b) ITU-R M.2442号报告提供了RSTT的详细特性,同时提供了部分主管部门目前和

    计划中的RSTT的频谱使用情况;

    c) 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书中包含经统一的RSTT频率范围,以及各个

    主管部门的频段;

    d) RSTT由不同类别的应用和系统组成,这些应用程序和系统运行在不限于移动业

    务划分的各种频段内;

    e) 用于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遥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广泛部署在1 GHz以下的频段

    内,诸如毫米波段等较高频段在一些国家用于RSTT的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监视应用,

    注意到

    a) 在各种技术中,目前GSM-R和TETRA两种全球标准化技术已被广泛用于RSTT列

    车无线电通信应用,并且在一些国家正在部署用于列车无线电通信和列车遥控的基于LTE的

    RSTT;

    b) ITU-R M.2442报告指出,许多主管部门在RSTT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中通常使用

    若干相同的特定频段,这可能为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在全球或区域实现频谱统一奠定基础;

    c) 1区的一些主管部门已经为RSTT的一些应用实施了几个统一的频段;

    d) 对于那些需要较大覆盖区域的RSTT应用来说,通常倾向于使用较低的频段,而

    较高频段可以为RSTT的高数据量应用提供更高的容量,

    强调

    必须给予主管部门灵活性,以确定:

    – 在国家层面从本决议做出决议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提供多少频谱用于RSTT,以

    满足其特定的国内需求;

    – 必要性、可用的时机以及用于RSTT频段使用的条件等,其中包括本决议以及

    |ITU-R M.[RSTT_FRQ]建议书所包含的内容,以适应各国或区域的特殊情况;以

    – 是否使用其他频段的现有RSTT系统将继续运行,并需要持续的支持,

  • 19

    做出决议

    通过考虑最新版的ITU-R M.[RSTT_FRQ]建议书所列频率范围1或其部分频率范围中的频

    段,鼓励各主管部门尽可能使用统一的RSTT频段,以便在现有的移动业务划分中实现

    RSTT,特别是列车无线电通信应用的全球和/或区域频率统一,

    请ITU-R

    1 在顾及RSTT频谱需求和发展情况的同时,继续进行技术研究,并就RSTT的技术

    和运行实施提出建议,以便于及时落实本决议;

    2 酌情审查和更新ITU-R M.[RSTT_FRQ]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的ITU-R建议书和ITU-

    R报告,

    请各主管部门

    鼓励铁路机构和组织使用相关的ITU-R出版物,用于实施支持RSTT的技术和系统,

    邀请成员国,部门成员,部门准成员和学术界

    通过向ITU-R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该研究工作,

    责成秘书长

    提请国际铁路联盟(UIC)和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注意本决议。

    SUP

    第236号决议(WRC-15)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____________________

    1 在本决议中,“频率范围”是指一段无线电设备能够工作的频率,但限于符合国内情况和需求的

    特定频段。

  • 20

    议项 1.12

    1.12 根据第237号决议(WRC-15),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尽可能为实施演进的智

    能交通系统(ITS)考虑可能的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

    第237号决议(WRC-15) – 智能交通系统应用

    1/1.12/1 内容提要

    有必要考虑统一用于实施不断演进的智能交通系统(ITS)的频段。

    正在部署不断演进的ITS,以协助安全驾驶并支持提高交通系统的效率和环境可持续

    性。人们认识到,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中正在被演进的ITS使用的频段,也可被其他应用和业

    务所使用。

    如1/1.12/3节中所列,为支持这一议项,已经制定了若干ITU-R报告和建议书。

    ITU-R的研究表明,三个区域中每个区域内的一些主管部门已指定5 850-5 925 MHz频段

    或其部分用于部署演进的ITS。ITU-R M.2121建议书建议在各个区域内将若干频段的全部或

    部分用于当前和未来的ITS应用。

    为满足该议项建议采用三种方法:

    − 方法A:不修改《无线电规则》,因为ITS继续在现有的移动业务划分中操作,可

    通过ITU-R建议书和报告实现所需的ITS频率的统一。

    − 方法B:不修改《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增加一份WRC新决议,鼓励各国

    主管部门将5 850-5 925 MHz频段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全球统一的频段用于演进中

    的ITS应用。其他统一频段可以引用最新版的ITU-R M.M.2121建议书。

    − 方法C:不修改《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增加一份WRC新决议,通过引证

    最新版的ITU-R M.2121建议书鼓励各国主管部门将全球和区域统一的频段用于演

    进中的ITS应用。

    对于各种方法,均应删除第237号决议(WRC-15)。

    1/1.12/2 背景情况

    1995年以来,作为ITS核心技术的信息通信技术研发活动持续进行。已在部分国家部署

    了ITS(包括老旧ITS)。在一些国家部署了车辆到车辆(V2V)和车辆到基础设施

    (V2I)、车辆到网络(V2N)和车辆到行人(V2P)通信,以协助更加安全地驾驶汽车。

    与移动车辆通信是无线电通信的典型使用案例之一,种类繁多的ITS应用(包括下一代ITS应

    用)有赖于无线电通信功能。

    不断演进的ITS在解决诸如拥堵和事故等公路交通问题方面已变得十分重要。为解决与

    道路安全和效率有关的问题,ITU-R研究了包含车联万物(vehicle-to-everything)通信功能

    的ITS(WAVE、ETSI ITS-G5、LTE based V2X、ITS Connect)。

    认识到统一的频谱和国际标准可有助于ITS无线电通信的部署,WRC-15批准了WRC-19

    议项1.12且第237号决议(WRC-15)请求考虑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用于实施演进的ITS

    的可能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演进的ITS所使用的移动业务频段也可用于其他应用和业务且

    其中一些频段也正被其他议项所考虑。

  • 21

    1/1.12/3 ITU-R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分析

    ITU-R就WRC-19议项1.12所进行的技术和操作研究表明,5 850-5 925 MHz频段或其部

    分已被1区、2区和3区中每个区域的一些主管部门指定用于实施演进中的ITS。因此,ITU-R

    制定了ITU-R M.2121新建议书“统一移动业务中智能交通系统的频段”以及ITU-R 2445建议

    书“智能交通系统(ITS)使用报告”。

    观点1有人表示,FSS地球站上行链路有可能对演进中的ITS接收机产生有害干扰。因

    此,1区的一些主管部门得出结论,演进中的ITS台站不能要求5 850-5 925 MHz频段中的FSS

    地球站上行链路给予保护。在这些情况下,演进中的ITS台站和FSS地球站上行链路之间的

    任何共用问题可以通过演进中的ITS设备设计来解决,这种设计将考虑到FSS地球站可能产

    生的有害干扰。

    观点2:还有人认为,5 850-5 925 MHz频段由同为主要业务的MS和FSS共用,该频段的

    任何共用问题都应该是一国内部问题。

    观点3:关于一国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强调ITU-R无法处理国内问题,因

    为某一主管部门关于如何管理无线电通信业务使用的国家政策与频谱有关,是一个国内问

    题,不应在国际上进行讨论。

    观点4:有人认为,演进中的ITS台站对FSS空间接收机的干扰可能可以忽略不计。

    1/1.12/3.1 ITU-R的建议书和报告

    ITU-R已公布了多份文件,具体如下:ITU-R M.1452-2、ITU-R M.1453-2、ITU-R

    M.1890[-1]、ITU-R M.2084[-1]和ITU-R M.2121建议书以及ITU-R M.2228-1和ITU-R M.2445

    报告。

    1/1.12/4 满足此议项要求的方法

    1/1.12/4.1 方法A – 不修改《无线电规则》并删除第237号决议(WRC-15)

    除删除第237号决议(WRC-15)外,不修改《无线电规则》。

    理由: ITS在现有的移动业务划分中操作。通过可适用的ITU-R建议书和/或报告(例

    如,ITU-R M. 2121建议书),通过ITU-R研究组的工作,可以实现与交换信息以改善交通管

    理并协助安全驾驶有关的ITS频率的统一。

    1.12/4.2 方法B – 增加一份WRC新决议以及对ITU-R建议书的非强制性参引

    不修改《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增加一份WRC新决议,鼓励各国主管部门将

    5 850-5 925 MHz频段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全球统一的频段用于演进中的ITS。其他用于ITS应

    用的统一频段可以引用最新版的ITU-R M.2121建议书。

    该方法通过一份新WRC决议为在全世界或区域统一ITS应用提供了规则框架。WRC新决

    议指明了目前用于演进的ITS应用的全球统一频段,其他统一频段可以非强制性地引证最新

    版ITU-R M.2121建议书。

    1/1.12/4.3 方法C – 增加一份WRC新决议并非强制性地引证ITU-R建议书

    不修改《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增加一份WRC新决议,鼓励各国主管部门将全

    球和区域统一的频段用于ITS应用。删除第237号决议(WRC-15)。

    http://www.itu.int/rec/R-REC-M.1452/enhttp://www.itu.int/rec/R-REC-M.1453/enhttp://www.itu.int/rec/R-REC-M.1890/enhttp://www.itu.int/rec/R-REC-M.1890/enhttp://www.itu.int/rec/R-REC-M.2084/enhttp://www.itu.int/rec/R-REC-M.2121/enhttp://www.itu.int/pub/R-REP-M.2228http://www.itu.int/pub/R-REP-M.2445http://www.itu.int/pub/R-REP-M.2445

  • 22

    该方法通过一份新WRC决议及最新版本的ITU-R M.2121建议书为在全球或区域统一ITS

    应用提供了规则框架。

    1/1.12/5 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虑

    1/1.12/5.1 对于方法A

    NOC

    条款

    NOC

    附录

    SUP

    第237号决议(WRC-15)

    智能交通系统应用

    1/1.12/5.2 对于方法B和C

    ADD

    第[A112]号新决议草案(WRC-19)

    移动业务划分下用于演进智能交通系统应用频段的统一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2019年,沙姆沙伊赫),

    考虑到

    a) 汽车系统中整合了信息通信技术,以提供不断演进的智能交通系统(ITS)通信

    应用,从而改进交通管理并协助安全驾驶;

    b) 有必要为已在全球或区域层面使用的不断演进的ITS应用考虑频谱统一问题;

    c) 有必要把包括无线电通信在内的各种技术融入陆地交通系统之中;

    d) 许多新的联网汽车在车辆中采用智能技术,并结合先进交通管理技术、先进旅行

    者信息、先进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和/或先进车队管理系统改进交通管理;

  • 23

    e) 未来车辆无线电通信技术和ITS广播系统正在兴起;

    f) 一些主管部门已为ITS无线电通信应用统一了频段;

    g) 在某些情况下,FSS地球站上行链路可能会对ITS台站产生干扰,两者在距离较近

    时可能存在操作问题;

    h) 对于ITS台站为干扰方的情况,可实现某些ITS台站与FSS空间电台的兼容,

    认识到

    a) 统一的频谱和国际标准将促进演进中的ITS无线电通信在全世界的部署,并在为

    公众提供演进中的ITS设备和服务方面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b) 将这些统一后的频段或其部分指定用于演进中的ITS并不妨碍该业务的任何有划

    分的其他应用使用这些频段/频率,也并未在适用和使用《无线电规则》方面确定优先权;

    c) 在统一后的ITS频段或其中的一部分,存在着需确保给予保护的现有业务;

    d) 如ITU-R M.1453建议书所述,3区的部分国家在5.8 GHz附近操作一个ITS系统;

    e) 演进中的ITS在解决诸如拥堵和事故等公路交通问题方面已变得十分重要;

    f) ITU-R开展的有关包含车联万物(vehicle-to-everything)通信功能的ITS

    (WAVE、ETSI ITS-G5、基于LTE的V2X、ITS Connect)的研究旨在解决道路安全和效率

    相关问题,

    注意到

    a) ITU-R M.1890建议书阐述了ITS无线电接口要求的导则;

    b) ITU-R M.1453建议书阐述了5.8 GHz频段专用短距离通信的技术和特性概况;

    c) 三个区中每个区中均有一些主管部门在5 725-5 850 MHz频段部署了无线电通信局

    域网,某些主管部门也在考虑允许在5 850-5 925 MHz频段部署无线电通信局域网;

    d) 如ITU-R M.2228号报告所述,针对交通安全和减少环境影响,已积极开展了先进

    演进中的ITS无线电通信的研究、可行性测试和实际操作工作;

    e) ITU-R M.2084建议书阐述了演进中的ITS应用中车辆对车辆和车辆对基础设施通

    信的无线接口标准;

    f) 国际电联成员国的ITS使用情况述于ITU-R M.2445报告;

    g) 一些主管部门认为,ITS设备不能要求5 850-5 925 MHz频段中的FSS地球站上行链

    路给予保护以促进共存,已部署的ITS设备需对付FSS地球站上行链路产生的干扰;

    h) 1区的一些主管部门本着第6条的精神已采用了一种协商一致的方法,即部署ITS

    台站时,不能要求5 850-5 925 MHz频段内的FSS地球站上行链路给予保护;

    i) 最新版的ITU-R M.2121建议书提供了用于演进中的ITS系统的频段,

    强调

    a) 第1.59款和第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移动业务划分下的演进中的ITS应用,

  • 24

    做出决议

    对于方法B

    鼓励各主管部门在规划和部署演进中的ITS应用时考虑使用5 850-5 925 MHz频段或其部

    分,同时为实现频率统一考虑上述认识到 b) 并虑及认识到 d) ;

    最新版ITU-R M. 2121建议书所列的其它统一频段可考虑作为演进中的ITS应用的统一频

    段,

    对于方法C

    鼓励主管部门在规划和部署演进中的ITS应用时考虑最新版ITU-R M.2121建议书所列的

    全球或区域统一的频段或其部分,同时考虑上述认识到 b) ;

    对于方法B和方法C

    请成员国和部门成员

    必要时考虑ITS台站与工作在5 850-5 925 MHz频段中的FSS地球站可能的共存问题,

    请成员国、部门成员、部门准成员和学术成员

    积极为ITU-R有关ITS的研究做出贡献,

    责成秘书长

    提请涉足ITS事务的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注意本决议。

    [注:在选定方法B或C之后,上述决议草案中只保留相关部分。]

    SUP

    第237号决议(WRC-15)

    智能交通系统应用

  • 25

    议项 1.14

    1.14 根据第160号决议(WRC-15),在ITU-R所开展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在现有固定

    业务划分内,对高空平台台站(HAPS)采取适当的规则行动;

    第160号决议(WRC-15)– 促进人们获取通过高空平台台站提供的宽带应用

    1/1.14/1 内容提要

    按照第160号决议(WRC-15),WRC-19议项1.14研究HAPS关口站和固定终端链路的

    附加频谱需求,以便在固定业务(FS)中提供宽带连接性。

    研究结果预测HAPS系统的频谱总需求为:

    – 地对HAPS链路:在396(针对低用户密度设定)至2969 MHz(针对高用户

    密度设定)之间;

    – HAPS对地链路:在324(针对低用户密度设定)至1505 MHz(针对高用户

    密度设定)之间;

    • ITU-R开展的共存研究针对以下频率范围:

    – 6 440-6 520 MHz;

    – 21.4-22 GHz(仅在2区);

    – 24.25-27.5 GHz(仅在2区);

    – 27.9-28.2 GHz和31-31.3 GHz;

    – 38-39.5 GHz;

    – 47.2-47.5 GHz和47.9-48.2 GHz。

    第1/1.14/4节包括以下满足此议项要求的通用方法,并说明了酌情将这些方法应用于上

    述频段的方式:

    • 方法A – 不做修改。

    • 方法B – 根据第160号决议(WRC-15)为HAPS确定频段,带有多种选项:

    – 方法B1 – 固定业务(FS)中HAPS规则条款的修改,HAPS已被确定为主

    要业务。

    – 方法B2 – 在FS已被确定为主要业务的频段为HAPS增加新的划分。

    – 方法B3 – 在24.25-25.25 GHz(2区)给FS增加主要划分,在尚未划分给FS

    的频段内给HAPS新的确定。

    • 方法C – 依据第160号决议(WRC-15)的做出决议3,删除现有的HAPS确定。

    1/1.14/2 背景情况

    技术创新和扩展宽带可用性的日益紧迫性引发了对HAPS等传送平台规则环境的重新审

    视。在平流层操作的台站高的足以为一个大范围区域提供宽带业务。最近,地面上空20千米

    以上高度提供宽带业务的台站测试部署表明,此类台站具有采用最低限度的地面基础设施为

    未连接社区提供连接的潜力。HAPS平台对灾害管理也特别重要。

  • 26

    需要更多的宽带交付方案,尤其是对于基础设施欠发达的国家。HAPS或可以通过提供

    一个附加的平台来促进宽带业务的推出,可以使用位于上层空间中的富有创新性的、易于部

    署的平台来增强业务提供商的能力。WRC-15认识到了这种机遇,采用第160号决议研究如何

    促进HAPS为FS提供的全球宽带应用的接入。

    预计FS内的HAPS宽带应用将适用于许多用例,为用户提供中期(数天到数周)和长期

    互联网接入。它可以是直接到户的固定接入、指向接入点的链路或远端网络的回传连接。针

    对不同的连接性和特定用例(例如赈灾任务、商业用途等),容量可能会有所不同。无论如

    何,HAPS将提供一个HAPS机载平台与临时或永久性FS地面台站之间的FS连接。

    1/1.14/3 ITU-R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分析

    1/1.14/3.1 相关ITU-R建议与报告

    相关ITU-R建议书为:

    ITU-R F.699-8、ITU-R F.758-6、ITU-R F.1500-0、ITU-R F.1501-0、ITU-R F.1569-0、ITU-R

    F.1570-2、ITU-R F.1607-0、ITU-R F.1608-0、ITU-R F.1609-1、ITU-R F.1612-0、ITU-R

    F.1764-1、ITU-R F.1819-0、ITU-F.1891-0、ITU-R F.2011-0、ITU-R F.1820-0、ITU-R

    P.1409-1、ITU-R SF.1601-2、ITU-R SF.1843-0、ITU-R RS.1813-0、ITU-R RS.1861-0、ITU-R

    RS.2017-0、ITU-R RS.1858-0、ITU-R SM.1541-6、ITU-R SA.1396-0、ITU-R SA.1811-0、

    ITU-R SA.509-3、ITU-R SA.609-2、ITU-R SA.1014-3、ITU-R SA.1155-2、ITU-R

    SA.1276-5、ITU-R SA.1414-2、ITU-R M.2101-0、ITU-R M.2114-0、ITU-R P.525-3、ITU-R

    M.2120-0、ITU-R RA.769-1。

    为开展第160号决议(WRC-15)下的研究,ITU-R制定了以下报告:

    ITU-R F.2438号报告,固定业务高空平台电台(HAPS)宽带链路的频谱需求。

    ITU-R F.2439号报告,6 440-6 520 MHz、21.4-22.0 GHz、24.25-27.5 GHz、27.9-

    28.2 GHz、31.0-31.3 GHz、38.0-39.5 GHz、47.2-47.5 GHz和47.9-48.2 GHz频段内的宽带高空

    平台电台用于共用和兼容性研究的部署和技术特性。

    提供了本议项下处理的共用研究结果的文件:

    − 有关6 400-6 520 MHz频段内固定业务HAPS系统共用和兼容性研究的ITU-R F.2437

    号报告;

    − 有关21.4-22 GHz频率范围内HAPS宽带系统共用和兼容性研究的ITU-R F.[HAPS-

    21 GHz]号报告PDN(5C/617号文件的附件16);

    − 有关24.25-27.5 GHz频率范围内HAPS宽带系统共用和兼容性研究的ITU-R

    F.[HAPS-25GHZ]号报告PDN(5C/617号文件的附件17);

    − 有关27.9-28.2 GHz和31.0-31.3 GHz频率范围内HAPS宽带系统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的ITU-R F.[HAPS-31 GHz]号报告PDN(5C/617号文件的附件18);

    − 有关38-39.5 GHz频率范围内HAPS宽带系统共用和兼容性研究的ITU-R F.[HAPS-

    39GHZ]号报告PDN(5C/617号文件的附件19);

    − 有关47.2-47.5 GHz和47.9-48.2 GHz频率范围内HAPS宽带系统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的ITU-R F.[HAPS-47GHz]号报告PDN(5C/617号文件的附件20)。

    http://www.itu.int/rec/R-REC-F.699/enhttp://www.itu.int/rec/R-REC-F.1500/enhttp://www.itu.int/rec/R-REC-F.1501/enhttp://www.itu.int/rec/R-REC-F.1569/enhttp://www.itu.int/rec/R-REC-F.1570/enhttp://www.itu.int/rec/R-REC-F.1607/enhttp://www.itu.int/rec/R-REC-F.1608/enhttp://www.itu.int/rec/R-REC-F.1609/enhttp://www.itu.int/rec/R-REC-F.1612/enhttp://www.itu.int/rec/R-REC-F.1764/enhttp://www.itu.int/rec/R-REC-F.1819/enhttp://www.itu.int/rec/R-REC-F.2011/enhttp://www.itu.int/rec/R-REC-F.1820/enhttp://www.itu.int/rec/R-REC-P.1409/enhttp://www.itu.int/rec/R-REC-SF.1601/enhttp://www.itu.int/rec/R-REC-SF.1843/enhttp://www.itu.int/rec/R-REC-RS.1813/enhttp://www.itu.int/rec/R-REC-RS.1861/enhttp://www.itu.int/rec/R-REC-RS.2017/enhttp://www.itu.int/rec/R-REC-RS.1858/enhttp://www.itu.int/rec/R-REC-SM.1541/enhttp://www.itu.int/rec/R-REC-SA.1396/enhttp://www.itu.int/rec/R-REC-SA.1811/enhttps://www.itu.int/rec/R-REC-SA/recommendation.asp?lang=en&parent=R-REC-SA.509https://www.itu.int/rec/R-REC-SA/recommendation.asp?lang=en&parent=R-REC-SA.509http://www.itu.int/rec/R-REC-SA.1014/enhttps://www.itu.int/rec/R-REC-SA/recommendation.asp?lang=en&parent=R-REC-SA.1155file://///blue/dfs/pool/TRAD/C/ITU-R/SG-R/DCPM19-2/CH1/003V4E.docxhttp://www.itu.int/rec/R-REC-SA.1414-1-201312-I/enhttps://www.itu.int/pub/R-REP-F.2438https://www.itu.int/pub/R-REP-F.2439https://www.itu.int/md/R15-WP5C-C-0617/enhttps://www.itu.int/dms_ties/itu-r/md/15/wp5c/c/R15-WP5C-C-0531!N16!MSW-E.docxhttps://www.itu.int/md/R15-WP5C-C-0617/enhttps://www.itu.int/dms_ties/itu-r/md/15/wp5c/c/R15-WP5C-C-0531!N17!MSW-E.docxhttps://www.itu.int/md/R15-WP5C-C-0617/enhttps://www.itu.int/dms_ties/itu-r/md/15/wp5c/c/R15-WP5C-C-0531!N18!MSW-E.docxhttps://www.itu.int/md/R15-WP5C-C-0617/enhttps://www.itu.int/dms_ties/itu-r/md/15/wp5c/c/R15-WP5C-C-0531!N19!MSW-E.docxhttps://www.itu.int/md/R15-WP5C-C-0617/enhttps://www.itu.int/dms_ties/itu-r/md/15/wp5c/c/R15-WP5C-C-0531!N20!MSW-E.docx

  • 27

    1/1.14/3.2 宽带应用的HAPS部署、技术特性及频谱需求

    1/1.14/3.2.1 HAPS系统部署与技术特性

    为开展共用和兼容性研究,ITU-R F.2439号报告确定并提供了提供宽带应用的HAPS技

    术和操作特性。这些特性用于部署在第160号决议(WRC-15)“认识到c)”中列出的现有划

    分中以及在38-39.5 GHz(全球)与21.4-22 GHz和24.25-27.5GHz(仅限于2区)的固定业务

    频段中附加的潜在HAPS确定频段中部署提供宽带应用的HAPS。

    1/1.14/3.2.2 HAPS宽带实施

    HAPS宽带应用将适用于许多用例,为用户提供中期和长期(从仅仅几天到数周)互联

    网宽带接入。针对不同的连接性和特定用例(例如赈灾任务、商业用途等),容量可能会有

    所不同。无论如何,HAPS提供了与临时或永久性FS地面台站之间的固定业务连接。WRC-

    19议项1.14下的ITU-R研究过程中,已经展示了若干不同商业用例的HAPS实施。

    1/1.14/3.2.3 HAPS及地面台站描述

    假定HAPS的不同平台实施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第1.66A款中HAPS的定义。因此,

    HAPS通常在一个固定位置操作。

    观点1:一些主管部门认为,HAPS应在在一个固定位置操作。ITU-R F.2439号报告中考

    虑的HAPS系统具有南北维度和东西经度容限(平台位置保持),其整体范围在1-5公里之

    间。通知主管部门需向无线电通信局提供这些容限值,以满足《无线电规则》附录4的数据

    项要求(参见附录4附件1表2,其中包含南北纬度容限、东西经度容限和高度容限等必须提

    供的数据项)。该数据集并不包括与HPAS围绕一个标称位置飞行的半径有关的信息。因

    此,未研究已通知数据项偏离容限值对干扰环境的影响问题,也未确定通常固定位置的可能

    容限数值以及平台移动半径。

    观点2:一些主管部门认为,HAPS位置容限并不影响根据议项1.14开展的研究(包括共

    用和兼容性研究)的结论。此外,示例性决议中规定的保护其他业务的具体条款亦不受

    HAPS容限的影响。

    关口站(GW)链路将HAPS与基于地面的语音、数据和视频通信网络连接起来,并且

    将HAPS与公共交换电话网络(PSTN)、移动电话提供商、全球宽带通信提供商、电视台和

    广播电台连接起来。

    HAPS应用的客户端设备(CPE)是与HAPS通信的地基固定链接的设备(固定终端),

    它们通过其他有线或无线手段(例如国际移动通信(IMT)、包括无线电局域网

    (WAS/RLAN)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WAS)等),将其连接性重新划分给最终用户。

    CPE可以是直接到户接入,也可以是指向接入点的链路。

    下表提供了CPM案文中使用的术语:

    HAPS 高空平台电台

    HAPS系统 HAPS地面台站 + HAPS

    HAPS GW 仅HAPS关口站

    HAPS CPE 仅HAPS客户端设备台站

    HAPS地面台站 HAPS GW + HAPS CPE

  • 28

    1/1.14/3.2.4 HAPS频谱需求提要

    1/1.14/3.2.4.1 FS频段中现有的HAPS确定

    现有的HAPS确定在过去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部分原因是特定的物理、技术和规则上的

    条件。

    表1/1.14/1

    FS频段中现有的HAPS确定

    频段 用法 方向 带宽 确定

    6 440-6 520 MHz GW ↓ 80 MHz 5个主管部门(1区、3区)

    6 560-6 640 MHz GW ↑ 80 MHz 5个主管部门(1区、3区)

    27.9-28.2 GHz GW,CPE ↓ 300 MHz 23个主管部门(1区、3区)

    31-31.3 GHz GW,CPE ↑ 300 MHz 23个主管部门(1区、3区)

    47.2-47.5 GHz GW,CPE ↑↓ 300 MHz 全球

    47.9-48.2 GHz GW,CPE ↑↓ 300 MHz 全球

    GW:关口站

    CPE:固定终端客户端设备

    可考虑对现有划分的脚注做进一步修改,以便修订技术条件,从而在世界层面更好地利

    用各项业务的现有划分。正如第160号决议(WRC-15)指出的,有必要就HAPS做出全世界

    通用划分,以便改进和统一无线电频谱的利用。为满足HAPS容量要求而开展的频谱需求研

    究显示,在现有的HAPS划分范围内,即便对其进行修订,使之成为全球性的和共同主要业

    务划分,并具有技术上的有利条件,也可能无法充分满足宽带HAPS应用的频谱需求。然

    而,现有的HAPS划分可能会为一定数量的宽带HAPS系统用例提供足够的频谱,而大多数宽

    带HAPS系统不能通过现有的频谱划分得到满足。有关现有划分及这些划分的更多信息,请

    参见下表和ITU-R F.2438号报告。

    1/1.14/3.2.4.2 宽带应用的HAPS频谱需求

    鉴于现有的HAPS频谱确定和促进获取HAPS提供的宽带应用的兴趣,针对FS中通过

    HAPS链路传送宽带业务的频谱需求进行了研究。

    第160号决议(WRC-15)“做出决议,请ITU-R 2、3和4”要求的研究中,考虑到了该

    文件中在FS中提供宽带连接性的HAPS频谱需求。

    下表1/1.14/2总结了频谱需求,其依据是用于共用和兼容性研究的各种宽带应用HAPS系

    统的系统特性和描述,以支持WRC-19议项1.14。频谱需求涵盖了特定应用(例如赈灾任务)

    以及连接应用(例如商用宽带接入)。

  • 29

    表1/1.14/2

    频谱需求提要

    容量对应

    去程 回程

    GW对HAPS

    地面对HAPS

    HAPS对CPE

    HAPS对地面

    CPE对HAPS

    地面对HAPS

    HAPS对GW

    HAPS对地面

    特定应用 MHz 110 15 15 110

    连接应用* MHz 247-2727 164-938 24-240 35-480

    * 范围覆盖不同目标市场的若干可能的用例。

    对HAPS频谱需求进行分析的附加细节,可参见ITU-R F.2438号报告,固定业务高空平

    台电台(HAPS)宽带链路的频谱需求。

    表1/1.14/3

    各种系统特性的频谱需求

    HAPS系统类型 GW对HAPS

    地面对HAPS

    HAPS对 CPE

    HAPS对

    地面

    CPE对HAPS

    地面对HAPS

    HAPS对GW

    HAPS对

    地面

    总上行

    链路

    总下行

    链路

    连接性1 MHz 1800 900 240 480 2040 1380

    连接性2 MHz 2727 938 117 341 2844 1279

    连接性3 MHz 1114 576 213 371 1327 947

    连接性4 MHz 1424 200 59 310 1483 510

    连接性5 MHz 247 164 24 35 271 199

    最少 MHz 271 199

    最多 MHz 2844 1380

    特定 MHz 110 15 15 110 125 125

    最少(包括

    特定应用)

    MHz

    396 324

    最多(包括

    特定应用)

    MHz

    2969 1505

    鉴于HAPS系统特性和目标业务的多样性,在频谱需求方面也是变化多端。研究结果预

    测HAPS系统的频谱总需求为:

    – 地对HAPS平台链路:在396(对于低用户密度场景)至2969 MHz(对于高用户密

    度场景)之间;

    – HAPS平台对地链路:在324(对于低用户密度场景)至1505 MHz(对于高用户密

    度场景)之间。

    上述频谱需求基于假定的HAPS吞吐量、用户密度和单个HAPS在给定覆盖区上的运行。

    不同的假设会导致频谱需求的差异。

  • 30

    从现有确定的规则条款和当前对数千兆比宽带的需求来看,与现有HAPS监管条款相关

    联的现有确定不足以应对所有HAPS系统在频谱需求较多的情形下的最大案例需求。因此,

    根据第160号决议(WRC-15)针对新的HAPS确定进行了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1/1.14/3.3 宽带HAPS和其他业务(频段内/相临频段)之间的共用研究提要和分析

    1/1.14/3.3.1 6 440-6 520 MHz和6 560-6 640 MHz频段的HAPS系统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6 440-6 520 MHz频段的HAPS对地面方向的研究已经完成。

    未开展6 440-6 520 MHz频段地面对HAPS方向的研究。

    因为没有提出系统,因此未开展6 560-6 640 MHz任意方向的研究。

    因此,ITU-R F.2437号报告处理的是6 440-6 520 MHz内,在HAPS到地面方向上操作的

    HAPS系统产生的影响。

    1/1.14/3.3.1.1 6 440-6 520 MHz频段内操作的FS与HAPS系统(HAPS对地)的共用

    和兼容性

    发射HAPS对接收固定业务台站的影响

    数项研究表明,下面的pfd掩模(每HAPS)通过遵循长期的保护准则来确保对固定业务

    的保护,适用于地球表面晴空条件下:

    –160 dB(W/(m² · MHz)) 对于 0° ≤ θ < 6°

    3.75 θ – 182.5 dB(W/(m² · MHz)) 对于 6° ≤ θ < 10°

    –152.5 + 25.5 log10(θ − 8) dB(W/(m² · MHz)) 对于 10° ≤ θ < 56°

    –109.63 dB(W/(m² · MHz)) 对于 56° ≤ θ ≤ 90°

    其中θ为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方的的到达角(以度表示)。

    请注意,上面显示的pfd值是从固定业务长期保护准则的最大干扰水平:

    −149.5 dB(W/MHz)(即不应在20%以上的时间超出I/N = −10 dB)推导出的。FS参数和操作

    特性分别来自ITU-R F.758-6和ITU-R F.2086-0建议书,在此频率范围内不考虑气体大气衰

    减。

    此研究显示,根据假设,已考虑的一种HAPS系统可满足此pfd限值。为了验证HAPS产

    生的pfd不超过建议的pfd掩模,使用了下面的公式:

    10 2

    1. . . . +10 log

    4W

    dBMHz

    pfd e i r pd

    其中:

    e.i.r.p.: 最大的HAPS e.i.r.p.密度水平(dB(W/MHz),取决于仰角θ);

    d: HAPS离地面的距离(取决于仰角)。

    发射固定业务台站对接收HAPS地面站的影响

    一项研究表明,用于HAPS地面终端和FS台站的天线均为定向,因此,通过适当的站点

    配置,可以减少两个系统之间所需要的间隔距离。此项研究显示,HAPS地面台站与传统的

  • 31

    FS台站之间的保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办法是在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或在国家层面

    为传统的FS台站采用通常的链路/规划方法和程序。

    1/1.14/3.3.1.2 6 440-6 520 MHz频段内操作的FSS(地对空)与HAPS系统

    (HAPS对地)的共用和兼容性

    HAPS发射对接收FSS空间电台的影响

    ITU-R研究显示,为了保护FSS空间站接收机,每HAPS发射机朝向GSO弧的e.i.r.p.密度

    应限制为−16.1 dBW/MHz。研究同时显示,可以设计一个HAPS系统遵循以上建议的e.i.r.p.密

    度限值,并有较大余量来保护FSS卫星。

    FSS发射地球站对HAPS接收地面站的影响

    ITU-R研究考虑了HAPS地面站接收机接收到的FSS地球站潜在发射。该分析也将HAPS

    接收机处的发射水平与固定业务接收机的接收水平进行了比较。

    分析表明,HAPS地面站接收机和FSS地球站所需要的间隔距离小于FSS地球站与FS终端

    之间所需要的间隔距离。该研究的基础是单入统计分析,没有考虑到部署密度。应当指出,

    共存可行性可能也取决于预期的FSS地球站和HAPS地面站的部署情况。

    1/1.14/3.3.1.3 6 440-6 520 MHz频段内操作的MS与HAPS系统的共用和兼容性

    HAPS发射对MS接收台站的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下面的每HAPSpfd掩模确保对MS接收机的保护:

    0.35 θ − 120 dB(W/(m2 · MHz)) 对于 0° ≤ θ < 40°

    −106 dB(W/(m2 · MHz)) 对于 40° ≤ θ ≤ 90°

    其中θ为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方的的到达角(以度表示)。

    请注意,这个频率范围没有考虑气体大气损耗,该损耗可以忽略不计。

    此研究显示,HAPS系统可满足此pfd限值。为了验证HAPS生成的pfd不超过建议的pfd掩

    模,使用了下面的公式:

    10 2

    1. . . . +10 log

    4W

    dBMHz

    pfd e i r pd

    其中:

    e.i.r.p.: 最大的HAPS e.i.r.p.密度水平(dB(W/MHz),取决于仰角);

    d: HAPS离地面的距离(取决于仰角);

    θ: 入射波在水平面上方的到达角(以度表示)。

    HAPS地面站对HAPS发射

    ITU-R F.2439号报告并未介绍此频段内HAPS上行链路的系统特性,因此未研究HAPS上

    行链路。

  • 32

    MS发射台站对HAPS接收地面站的影响

    研究使用了ITU-R P.452-16建议书中的传播模型,执行了两个不同的时间百分比,即

    20%和0.01%。单入统计表明,MS台站与HAPS地面台站接收机间的间隔距离,根据考虑概

    率的不同,变化范围在0-10千米的等级。

    类似研究表明,在相同概率下,MS与传统FS台站之间的间隔距离约为0-43千米。因

    此,研究建议通过在国家级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管理HAPS地面台站和

    MS台站之间的保护。

    MS发射台站对HAPS发射的影响

    ITU-R F.2439号报告并未介绍此频段内HAPS上行链路的系统特性,因此未研究此频段

    内的HAPS上行链路。

    1/1.14/3.3.1.4 在6 440-6 520 MHz频率范围内操作的EESS业务(无源)

    与HAPS系统兼容性

    HAPS对地面

    两项研究提供了一致的结果,表明为了保护EESS业务(无源),HAPS的e.i.r.p.密度值

    在仰角大于35°时(偏离天底角大于125°)必须限制在−34.9 dB(W/200 MHz)以内。

    考虑到实际抛物线状天线辐射方向图以及HAPS结构造成的额外衰减,这种e.i.r.p.密度限

    值是可以满足的,而且这种限值只应适用于海洋上或距离海岸线不到29千米的(HAPS天底

    点与海岸线之间的距离)陆地上的HAPS操作。

    1/1.14/3.3.1.5 在6 650-6 675.2 MHz频率范围内开展观测的RAS台站和

    在6 440-6 520 MHz频率范围内操作的HAPS系统的兼容性

    HAPS对地面

    一项研究已涉及到6 440-6 520MHz频段的HAPS地面站链路对应6 650-6 675.2 MHz频段

    的RAS。6 650-6 675.2 MHz频段未划分给RAS,但被列入《无线电规则》第5.149款,该条款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RAS。

    在6 650-6 675.2 MHz频段开展观测的RAS台站可以得到保护,免受6 440-6 520 MHz频段

    HAPS下行链路发射,前提是该HAPS满足位于6 650-6 675.2 MHz频段RAS台站连续观测的无

    用发射−210 dB(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