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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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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料

史 料

Historical Archives

蘇維埃概要(續一)

Introduction of the “COBéT”(Ⅱ)

調查科特務組編

Edited by KMT

(三)各地偽蘇維埃的實際情形

(一) 江西省蘇維埃(又稱贛西南蘇維埃或中央蘇區)

十九年九月下旬,朱毛匪部攻陷吉安,十月八日成立偽「江西省工農兵蘇

維埃政府」選舉曾珊為主席、方智敏、張國燾、毛澤東、郭貞、李文林、劉

仁、彭德懷、王懷、朱昌諧、金萬邦、朱德、王申選為常委。蕭韶、王桂生、

劉其凡、陳正人、羅燾南、歐陽●桂、邵式單、王伯年、劉文甫、陳婉如、劉

九峰、袁德生、袁德喜、曾炳春、劉鐵超、叢允中、陳毅、李茂生、段起鳳、

周鑑清、左才、龍超清、邱達三、杜龍魁、羅炳輝、滕代遠、蕭道德、宋坤

如、周高潮、劉天干、許細毛、胡竹笙、黃公畧、左業、楊岳彬、龔桃蘭、劉

光萬、郭承錦、徐振農、劉門金等為委員,偽省政府機關初設吉安城內,後遷

1.調查科特務組係隸屬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委員會,本件原始文件為手抄本,未載明編撰日期,由文件

中之簽註日期研判係民國 21年 12月 24日前撰,現存法務部調查局局史館。

2.「史料」之轉載以忠於原始文件為原則,對於內容之正確性未做鑑別,筆誤部分亦未校正。部分明顯

錯誤處之研判,以括號楷體字標示;原件不清楚部分,以●標示。

3.原件為一冊,由於內文較長,分次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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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第 4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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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固,當時匪勢極為猖狂。贛西南各縣幾全輪(淪)為匪區。但各縣蘇維埃多

未成立,故在各地另設偽辦事處,分途活動:

贛西南蘇維埃東路辦事處主任劉天干

贛西南蘇維埃西路辦事處主任邱達三

贛西南蘇維埃東沙辦事處主任蕭大鵬

贛西南蘇維埃南路辦事處主任黃 鑑

贛西南蘇維埃北路辦事處主任周鑑清

至二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匪中內訌(鬧AB團),偽省蘇被AB團份子金萬

邦、謝漢昌、李伯芳、段良弼等搗毀。驅逐偽主席曾珊另組臨時省蘇。不久復

被朱德解散,拘殺金萬邦等首要份子數百人,至二十一年五月一日召開偽江西

省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

曾 山 偽主席兼財政部長

陳正人 偽副主席

胡 海 偽副主席兼土地部長

古 柏 偽內務部長兼裁判部長

鄧鳴(鴻)鑫 偽副內務部長

梁煥才 偽勞動部長

劉●盛 偽副土地部長

吳家俊 偽檢查部長

方維夏 偽文化部長

姚振炘 偽糧食部長

鍾聲湖 偽副財政部長

吳德峰、陳毅、蔡文會、鍾聖諒、毛澤覃、鍾世斌、陳奇涵、李富春、張

續之、蕭●女、蔡茂祿、賴世熊、黃達、吳瀧水、袁福昌、廖同興、徐玉英、

張方說、陳洪時、李修云、曾吉祥、梁必煜(涅)、劉啟耀、封吾、賴國盛、

邱子楷、李井泉、李金佑、汪木勝、邱慈良、蕭運登、黃國華、胡魁元、黃發

貴、張龍祥、胡文廣、胡祖傳等人為委員,偽機關(設在)興國城內陳家祠。

(二) 偽贛東北蘇維埃

這一蘇區是方匪智敏等之根據地,在十六年清共後方等即潜回弋陽橫峰活

動,先後組織偽「贛東北特委會」及「信江特委會」(信江特委包有弋、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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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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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料

德、貴、鉛五縣),十九年七月以後改為偽「江西東北行動委員會」——(立

三時代),但不久又改組為偽「贛東北革命委員會」指揮贛東北各縣共黨活

動,至二十年三月十日開偽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成立偽「贛東北特區蘇維埃

政府」,選舉方智敏為主席,黃●、鄒秀峰、呂林松、詹景坤、張天松、邵式

平、寧春生、李長福、華長生、余全德為常委,李傑三、徐良善、鄒琦、方培

龍、鄭新德、趙子明、吳先民、花春山、洪修春、周必建、匡龍海、李才標、

周建屏、余振農、周瀾、方志純、黃開湘、何應暉、李新漢、余漢曾(會)、

胡德蘭、張其德、龍志光、江玉林、江立山、顏文清、汪梅良、徐寶貴、江伯

顏、余熙宗、鄭恩榮、吳元福、李長福、張天松、華長生、張玉林、藍廣平、

周成龍、劉炳龍、王明、黃富武、胡仁輝、楊水蘭、方遠輝、洪坤元等為委

員。偽機關設在橫峰葛源地方,又該區包有:

橫峰、德興、上饒、弋陽等縣之全部,玉山、鉛山、貴溪、葛年、樂平、

鄱陽等縣之一部,該區內除偽醫院、學校、兵廠等機關外,另設有:偽工農第

一藥店,在橫峰魯村,偽工農第二藥店,在弋陽西山塢,偽工農第三藥店,橫

峰葛源。

(三) 偽湘贛邊省蘇維埃

該區是彭德懷、孔荷寵等匪部之根據地,包有贛西永新、蓮花、寧岡、安

福之全部,遂川、上猶、崇義、萍鄉、宜昌(春)、分宜、新喻(餘)、吉安、

泰和等縣之一部及湘南攸縣,酃縣、荼(茶)陵、桂東、汝城之一部,「偽湘

贛邊省蘇維埃」機關設在江西永新,其負責份子如下:

偽主席 袁德生

偽秘書長 王佑文

偽政治保衛局長 林瑞生

偽政府保衛副局長 譚牛三

偽贛西軍區指揮 張啟龍(張初為湘贛邊省蘇主席)

偽總務部長 羅沉農

偽文化部長 湯 銘

偽財政部長 胡 湘

偽土地糧食部長 劉秉常

偽工農檢查部長 蔡源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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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第 4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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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郵政總局長 程致萬

偽婦女部長 金 嬌

(四) 偽湘鄂贛邊省蘇維埃

偽湘鄂贛邊省蘇維埃區域是包括:

湘東北:平江、瀏陽、醴陵之一部。

鄂 南:陽新、大冶、通山、通城、崇陽、咸寧之一部。

贛西北:銅鼓、修水、萬載、宜丰之全部

偽湘鄂贛省蘇主席原為賴汝樵,至二十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二次執委擴大會

時認賴等十三人犯了錯誤及兼職過多,撤銷其執委資格,另選王顯德、彭德

懷、包小山、黃庭厚、王有華、蘇式南、樊象日、雷赤峰、嚴圖閣、明瑞卿、

宋桂香、湯●山、●祖盛、王桂●等十四人,合原有之劉建中、徐正坤、袁鳳

英、張懷一、劉文初、孔荷寵、黃志競、陳桂生、曾玉階、郭子明、盛茂烱、

廖鴻祿、廖暢一等十三人,共二十七人重新組織偽省蘇執委會,由包小山、袁

鳳英、彭德懷、劉建中、王顯德五人組執委主席團,並以王顯德為主席,彭德

懷、劉建中二人副之,偽機關初設銅鼓境內,現已遷往他處,該區已成立偽蘇

維埃政府者,計有下列各縣(多在各縣邊境並非占有全縣):

偽銅鼓縣蘇維埃

偽修水縣蘇維埃

偽萬載縣蘇維埃

偽武寧縣蘇維埃

偽醴陵縣蘇維埃

偽平江縣蘇維埃

偽瀏陽縣蘇維埃

此外另有偽鄂東南蘇維埃,包括陽新、大冶、通山、崇陽、咸寧等縣地

區,亦屬於偽「湘鄂贛省蘇維埃」範圍之內,二十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一次蘇維

埃大會時舉:

盛茂烱 主席

曾玉偕 副主席兼內務部長

徐福享 副主席兼裁判部長

吳極好 執委兼衛生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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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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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料

劉來鳳 執委兼工農檢查部長

羅冠國 執委兼文化部長

吳青炎 執委兼勞動部長

阮志寶 執委兼土地部長

陳迪光 執委兼財政部長

葉正●、李祖武、張玉善、馬輝萍、葛池生、戴菊●、葛萬●、王應金、

孔慶●、李福昌、王●沅、張和、宋童生、潘世傳等為執委,機關初設在陽新

城內,後遷龍港以南之大山中。

(五) 偽湘鄂西省蘇維埃

這一區是賀龍匪部之根據地,十六年清共後,賀匪即盤據湘西之桑植、石

門、大庸、慈利一帶,旋以大軍追剿轉竄鄂西之石首、監利、沔陽、潜江一

帶,以洪湖為巢穴,先後成立偽「湘西特委」及「鄂西特委」發展匪黨組織,

至十九年六月偽中央派鄧中夏、周逸群赴鄂西活動,將兩特委合併為偽「湘鄂

西特委」機關設在洪湖內,指揮湘西及鄂西各縣共匪活動,并成立偽「湘鄂西

省蘇維埃政府」,選周逸群、俞華甫、郭以義、翁世朝、賀龍、鄧中夏、謝爽

臣、胡平、江炳炎、李敬亭、柳靈峰、連祖溪、彭國才等為委員,舉周逸群為

主席,偽機關亦設在洪湖內,計該蘇區內已成立縣蘇維埃者有下開各縣:

偽沔陽縣蘇維埃——(主席鄭重)

偽監利縣蘇維埃

偽江陵縣蘇維埃

偽汗川縣蘇維埃

偽宜昌縣蘇維埃

偽沙市縣蘇維埃

偽石首縣蘇維埃

該區內有偽「列寧小學」共二百九十二所,有學生約一萬二千人,另有兒

童識字班及赤色教師速成班等名目,均授以共產主義及第三國際的信形

(仰),其對青年的組織尤為注意,計童子團有八萬七百五十六人、少年先鋒

隊有十四萬五千四百零二人、有組織的青年工人約五千七百零三人。

至十九年底,李立三被排後,鄧中夏等亦被指為立三路線殘餘份子,二十

年十月偽「湘鄂西全省工農兵第三次代表大會」時改選周美同、馬武、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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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第 4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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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德昌、葛濤、馮中培、李家萬、崔琪、彭玉之、楊光華、何林、董昌中、張

昆弟、黃震遠等為委員,以周美同、馬武、賀龍、段德昌、馮中培、李家萬、

崔琪、彭玉之等組織主席團,周美同為主席團之主席,機關設在沔陽、監利交

界處之瞿家灣,至二十一年七月沔陽、監利、洪湖相繼收復後,偽主席周美同

及馬武、魯●等重要份子被拘獲,偽機關及殘餘份子均遷往潜監交界之老新口

一帶。

(六) 鄂豫皖邊蘇維埃

十六年清共後,許繼慎等糾集殘餘份子,盤據鄂東黃安、麻城等縣,以豫

鄂交界之七里坪及鄂皖之金家寨為巢穴,攻城分地,招收土匪,勢力日漸膨

脹,因許等匪首均係當地人,發展固易,但對外省,CP 份子都加以排斥,對

偽中央尤表敷衍,曾驅逐偽黨代表數人,偽中央雖洞其情,亦莫可如何,至二

十年春偽中央即派張國燾、陳昌浩、鄺繼勛等前往,名為指導,實則監視其行

動,先改編其部隊,以鄺為軍長,許則由軍長(原充第一軍軍長)降為十一師

師長,復將其基本部隊分散,準備完全消滅其勢力,是年十月佈置完畢,即宣

佈許繼慎、周德烱等為第三黨份子,拘殺數百人,復收集皖西及豫南一帶之匪

眾,編為偽第四方面軍,并組織偽「鄂豫皖邊省蘇維埃政府」,其負責份子列

后:

鄭行為 偽主席

高亭俊 同 上(繼鄭者)

張國燾 偽副主席

陳昌浩 同 上

周全純 偽政治保衛局長

張克斌 偽文化委員長

汪慶植 偽革命法庭主席

王平章 偽人民委員會委員長

鄭位三 偽財政經濟委員會主席

戴季倫、羅明高、曾秉三、周群、徐朋人、劉建中、蕭大樁、邱江浦、項

弼等人為委員,偽機關初設立黃安以北宣化店之七里坪,後又遷至英山之新集

及豫皖邊界之金家寨等處,并在潢川、信陽、黃梅、霍邱四處設有偽辦事處,

又該處包有下列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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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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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料

鄂東北:黃安、麻城、羅田、黃陂、孝感、黃岡、黃梅、廣濟、蘄(圻)

水、蘄春、鄂城

豫南:商城、光山、羅山、息縣、固始、潢川

皖西:六安、霍邱、霍山、潜山、穎上、阜陽

四、政治決議案

(一)偽中國蘇維埃政綱

(一) 取消帝國主義一切特權,宣佈一切帝國主義從前強迫訂立以及國民黨

獻媚賣國訂立的條約完全無效,取消一切外債,沒收一切帝國主義在

華的銀行、企業和工廠。

(二) 消滅軍閥制度,實行工農武裝,給現在兵士以土地與工作,消滅官僚

制度,實行由工農兵貧民會議來管理政權。

(三) 頒佈勞動保護法,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童工每日六小時工作,普遍的

增加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每月不得少過四十元,女工產前產後休息八

星期、工資照給,對資本徵收失業保險費,以救濟失業工人,實行社

會保險制度,以救濟工人的疾病、養育、老弱等,設立勞動檢查所,

由工會代表參加,以監督這法令的實行,如果資本家違反勞動法,必

須給與嚴重的處分,以至沒收他的工廠。

(四) 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沒收教會、廟宇、祠堂佔有的土地與反革命的

富農的土地,分配給無地與地少的農民使用,禁止土地買賣租佃、典

押制度,以肅清一切封處(建),並實行土地國有。

(五) 根據民族自決的原則,一切少數民族有完全分立與自由聯合之權。

(六) 一切革命群眾有完全的集會、結社、言論、罷工的自由權。

(七) 取消一切苛捐雜稅,實行統一累進稅。

(八) 由政府設立農民銀行,借給農民資本、以消滅高利貸資本的剝削,幫

助協作社的組織、以消滅投機商人的欺詐的剝削。

(九) 由政府建設水利,供給新式耕具、改良種子、提倡協作農場,以提高

農業的生產。

(十) 聯合蘇聯與全世界無產階級,援助一切被壓迫民族的革命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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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第 4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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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偽全蘇大會通過——

中國蘇維埃共和國根本法(憲法)的任務,在於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

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他在中國的勝利,這個專政的目的,在消滅一切封

殘餘孽,趕走帝國主席(義)列強在華的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的限

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國家的經濟建設,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

悟程度,團結廣大貧民在他的周圍,轉變到無產階級專政。

中華蘇維埃政權所建設是工人和農民專政的國家,蘇維埃全政權是屬於

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群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農兵

群眾都有權選派代表稱撐(掌)政權的管理,祇有軍閥、官僚、地主、

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份子是沒有選派

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蘇維埃大會,大會閉幕期間,全國

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

常事務,發佈一切法令和決議案。

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工農兵及一切勞苦群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

女、種族、宗教,在蘇維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

為使工農兵勞苦群眾真正掌握自己的政權,蘇維埃選舉法規定:凡上述

公民在十六歲以上皆有選舉權或被選權,直接選派代表參加各級工農兵

會議的大會,討論和決定一切國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務。代表產生方法,

是以產業工人的工廠和手工業工人、農民城市貧民所居的區域為選舉單

位。這種基單位選出的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參加城市或鄉各種組織和

委員會中工作,這種代表須按期向其選舉人做報告,選舉人無論在任何

時皆有撤回被選舉人及實行新選舉的權利,為著只有無產階級方能領導

廣大的農民與勞苦群眾走向社會主義,中國蘇維埃政權在選舉時給予無

產階級以特別權利,增多無產階級代表比例名額。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澈底的改善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為目的製(制)定勞

動法,宣佈八小時工作制,規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創立社會保險制

度與國家失業津貼,並宣佈有監督生產之權。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消滅封建制度及澈底改善農民生活為目的,須頒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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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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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料

地法,主張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貧農中農,並實現土地國

有為目的。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利益,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勞苦群眾脫

離(資本)主義的剝削,走向社會主義制度去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

革命統治時代的苛捐雜稅,徵收統一的累進稅,嚴厲制止和鎮壓一切中

外資本家的怠工和破壞的陰謀,採取一切有利於工農群眾並為工農群眾

了解的走向社會主義的經濟政策。

中華蘇維埃政府以澈底從帝國主義壓迫之下的中國解放出來為目的,宣

佈中國完全自主與獨立,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政治上、經濟上一切、

宣佈一切與反革命政府訂立不平等條約無效,否認反革命政府一切外

債,在蘇維埃領域內帝國主義海陸軍絕不容許駐紮,帝國主義的租界租

借地無條件的收回,帝國主義所有的銀行、海關、鐵路、航業、礦山、

工廠等一律收回國有,在目前可允許外國企業重新訂立租借條約、繼續

生產,但必須遵蘇維埃的一切法令。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極力發展和保障工農革命在全中國勝利為目的,宣告

擁護和參加革命的階級戰爭為一切勞苦民眾的責任。特製(制)定普遍

的兵役義務,由志願兵役過渡到徵兵制度,惟手執武器參加階級戰爭的

權利祇能屬於工農勞苦民眾,蘇維埃政權下,反革命和一切剝削者的武

裝必須全部解除。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為目

的,反對地主資產階級的民主主張,工人農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資產階級

經濟的和政治的權力,以除去反動社會束縛勞苦者和農民自由的一切障

礙,並用群眾政權的力量取得印刷機關(報關印刷所等)、開會場所及

一切必要的設備,給予工農勞苦民眾,以保障他們取得這些自由物質的

基礎,同時,反革命的一切宣佈和活動、一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蘇

維埃政權下,都絕對禁止。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障澈底的實行婦女解放為目的,承認婚姻自由,實

行各種保護女性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事實際上逐漸得到脫離家務束縛

的物質基礎,而參加社會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受教育的權利為目的,在進行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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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第 4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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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戰爭許可的範圍內,應開始施行完全免費的普及教育,首先應在青年

勞動群眾中施行並保障青年勞動群眾的一切權利,積極的引導他們參加

政治的文化的革命生活,以發展新的社會力量。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實際為目的,

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

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傳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祇

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許其存在。

中國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

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

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地域內,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

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

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壓

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由,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

民族文化和民族語言。

中國蘇維埃政權對於凡因革命行動而受到反動統治壓迫害的中國民眾以

及世界的革命戰士給予託庇於蘇維埃區域的權利,并幫助和領導他們重

新恢復鬥爭的力量,一直達到革命的勝利。

中國蘇維埃政權對於居住蘇維埃區域內從事勞動的外國人,一律使其享

有蘇維埃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權利。

中國蘇維埃政權宣告,世界無產階級與被壓迫民族是與它(他)站在一

條革命戰線上,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蘇聯是它(他)鞏固的聯盟。

(三)偽中國蘇維埃共和國劃分行政區域暫行條例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中央執行委員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蘇維埃共和國的各級行政區域必須重新劃分,其理由如下:

(甲)中國舊有行政區域過於廣大,適合於封建統治,不適合於蘇

維埃的民主集中制。

(乙)因鬥爭發展的不平衡,戰爭與地勢的特殊條件,蘇區的發展

在許多地方,有的只取得全省全縣或全區之一部,有的介於

數省數縣或數區之間,不利於鬥爭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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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107

史 料

(丙)過去各地各級蘇維埃區域特別是區鄉兩級,劃得太大,管理

不來,許多地方還有村的組織,級數太多、指揮不便。

第 二 條 根據上述理由,須重新劃分鄉區縣的範圍,規定劃分區別如下:

(甲)鄉蘇和城蘇

(子)山地:每鄉管轄縱橫不得超過十五里,人口不得超過

三千。

(丑)平地:每鄉管轄縱橫以五里為主,最多不得超過十

里,人口不得超過五千。

(寅)城蘇:除城市範圍外,加入附近週圍二里的地方。

(乙)區蘇:

(子)山地:管轄鄉數最多不得超過九鄉,地域縱橫不得超

過四十五里。

(丑)平地:管轄鄉數不得超過十二鄉,地域縱橫不得超過

卅里。

(寅)每區須有一個經濟中心—市鎮或圩場,作為行政中

心。

(丙)縣蘇

(子)山地多的縣,縣蘇管轄範圍至多不得超過十二個區

蘇,平地多的縣,縣蘇管轄範圍不得超過十五個區

蘇。

(丑)縣蘇必須設立在全縣最適中的區域,各舊有縣城過於

偏僻,應改設在比較適中之大市鎮上。

第 三 條 省蘇管轄範圍,在目前應依照戰爭與地勢的原則去劃分。

第 四 條 鄉的重新劃分以不改變舊有分田單位為原則。

第 五 條 各級行政區域的名稱,除舊時帶著濃厚的封建性的名稱須更改外,

舊有名稱可以沿用,完全改變之舊區域,無舊名可沿用者,以該區

域內之市場名或大地名作為該新區域之名,有必要時,可採用當地

偉大鬥爭事件,或犧牲的偉大革命領袖的名字,作為該區域的名

稱,各級行政區域,不用數目字定名。

第 六 條 此條例頒布後,各省各高級的蘇維埃,應即根據這一條例重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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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第 4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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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區縣的區域,並擬定名稱,除報告省蘇批准外,並須報告中央政

府備案。

第 七 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發生効力、修改之權,屬於中央執行委員會。

(四)勞働法

第一章 工作時間

第 一 條 所有工錢勞動者,通常每日工作時間,依本法規定,不得超過八小

時。

第 二 條 十六歲至十八歲之青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十四歲

至十六歲之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 三 條 所有工人在危害于工人身體健康之工業部門中工作(如地下礦工、

鉛、鋅以及其他帶毒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須減至六小時以下,

危害工人身體健康之工業種類及某種工業之每日工作時間應減至若

干小時,由勞工委員會製(制)定和公佈之。

第 四 條 所有在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做工之工人,每日工作時間,較通常工

作時間減少一小時(通常八小時減至七小時,六小時減至五小時,

餘類推)。

第 五 條 除非經過勞工檢查機關和職工會對于某種工業部門的特別允許,任

何工業和季候工作不得做比本法規定時間以上的額外工作。

第 六 條 在法定的每日工作時間內,經常包括每日半小時至一小時休息為吃

飯時間,不扣工錢。

第 七 條 每工人每週經常須有繼續的四十二小時休息。

第 八 條 在任何企業內的工人繼續,做六個月以上者,至少須有兩星期休

假,工資照發,在危害工人身體健康之工業中,工人每年須有四星

期休假,工資照發。

第 九 條 法定的休息日,工人全日休息,工資照發。一月二十一日—列寧、

李卜克內西、盧森堡紀念日、二月七日、五月一日、五月三十日、

十一月七日、十二月十一日—廣州暴動紀念日、一月一日—新年,

以及當地革命紀念日……。

第二章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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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109

史 料

第 十 條 任何工人之工資,不得少于由勞工委員會所規定之絕對最低工資

額,各種工業部門的最低工資額,至少每六個月由勞工委員會審定

一次。

第十一條 各種企業內(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的實際工作額,由工人

(由工會代表工人)和企業主或企業管理人用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十二條 女工、青工與成年男女工做同業工作,得同樣工資。

第十三條 所有工資須用現錢去付(不得用貨品),經常每週或半月支付一次

(不得交遲過半月,並禁止任何方式的積欠),直接給工人本人,

所有工錢勞動者都用本法,包括十六歲至十八歲之青年工人。

第十四條 所有由勞工檢查機關和工會所特許的額外工作,工人須得雙薪。

第十五條 各種罰款與剋扣工資須嚴格禁止,賠償損失,亦須禁止。

第十六條 雇用工人時和雇用後,任何時間內,徵收工人保證金或儲金制度,

一律嚴格禁止。

第十七條 按件工作,可由工人(或工會代表工人)與雇主雙方訂定集體合用

(同),所有按件工作須根據每日通常生產與每日工資(按照每一

工業按件所須之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八條 夜工工資須高于通常工資,工作八小時者,每小時增加七分之一工

資,六小時者增加五分之一工資。

第十九條 因廠方過失停工,不得剋扣工資,如機器損壞、缺少原料、廠方不

實行蘇維埃法律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工人因必要告假,如在選舉時參加職工會大會或會議擔任工廠委員

會工作出席蘇維埃大會等,不得剋扣工資。

第三章 女工與青工

第二十一條 女工除得享受關於保護工人之一切條文外,並實行下列特別保護

女工之條文。

第二十二條 禁止女工在某些特別繁重或危險的工業部門中工作、禁止女工工

作之工業部門,由勞工委員會審定公布之(地下礦工、橡皮、

鉛、銅、編蘇膠、水銀、銀、鑄告(造)與其他同樣礦場、溫度

過高或過低地方木工等等)。

第二十三條 禁止女工在任何舉重過四十斤之工業內工作,若在某種特殊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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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作過程中,包括一部份舉重工作,女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

通常工作時間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條 十八歲以下之女工、懷孕的和哺小孩子的女工,嚴格禁止做夜

工。

第二十五條 所有體力勞動女工,產前產後休息八星期,工資照發(女工辦事

員與女書記產前產後休息六星期,工資照發),女工產前產後的

休息期內,工資由廠方擔任,如若社會保險部已經成立,則經過

社會保險部發給,女工打胎或小產,休息二星期,工資照發。

第二十六條 哺乳的母親在工作時間內,每三小時可休息半小時來哺小孩,不

扣工資。

第二十七條 十四歲至十六歲和十六歲至十八歲的青年工人,除享受第二條關

于青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外,並實行下列特別保護青工之條文。

第二十八條 在工會與廠主所訂集體合同,應規定特殊條文,由廠方供給設立

工廠或店鋪學校,以提高青年工人的熟練程度,並給他們普通教

育。

第二十九條 每一企業須完全的與詳細的登記所雇青工的年紀,工作時間與工

資等等。

第 三十 條 十四歲以下兒童嚴格禁止雇用。

第三十一條 嚴格禁止一切青工(十八歲以下)作夜工。

第三十二條 嚴格禁止特別繁重或有害的工業或工作過程雇用十八歲以下的青

工(礦、鋸廠、運輸、製絨(?)、練糖、蒸酒以及其他有害工

作)。

第三十三條 嚴禁舊有的學徒制和養成工制、各種形式的學徒制,凡與本法條

文不符者(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都宣告無效。

第四章 雇工方法

第三十四條 雇用工人須經過工會或工作介紹所,並根據集體合同。

第三十五條 所有工作介紹所,須由勞工委員會組織員管理,嚴格禁止私人設

立之工作介紹所或雇用代理處。

第三十六條 所有關於工作條件(在每一企業內所雇用各種工人的工資與工作

時間、為青工與女工衛生與安全的條文等等)的集體合同,由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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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111

史 料

主或企業管理人與職工會簽定之。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工會在合同滿期前,有權要

求取消合同。

第三十八條 嚴格嚴(禁)止經過所謂工頭、招工員、買辦或任何私人或代理

處的各種契約的勞動、包工制、包工頭等。

第三十九條 嚴格禁止並嚴厲處置罰工人,出錢買工做或從工資中扣錢作為介

紹工作報酬。

第五章 安全與衛生

第 四十 條 任何機關或企業,不經勞工檢查員、衛生局與技術檢查處檢查和

認可,不得進行工作、開設或遷徙企業。

第四十一條 工作條件與工作過程特別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企業(溫度、濕度

異常與毒氣等),企業管理人須供給工人特別保護身服與其他保

護物(如眼器、面具、呼吸器、肥皂、特殊食品油類、牛奶),

在有毒企業內供給消毒藥品或器具,這些設置不得由工人擔負,

並須按期檢查工人體格,藉謀保護。

第四十二條 所有機器須設置防護器,未經檢查與適當防護設置,不得增設新

機器。

第四十三條 凡勞動檢查員認為某一企業將有立即危害工人身體健康和生命

者,本法律授予勞動檢查員封閉該企業之權。

第四十四條 所有受雇與工作過程中所得職業病,本法律認為與職業遇險同,

應得全部優恤。

第六章 社會保險

註:社會保險的目的是從特別貯備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付給工人,這筆錢不是

從工人工資中拿出來的,優恤的種類如下:(甲)普通病(乙)失業

(丙)殘疾(丁)母親與嬰兒(戊)死葬等(己)醫藥(庚)房屋等,社

會保險基金由雇主支付,不論他是國家合作社或私人,無論如何,不由工

人支付,社會保險所有責任與執行社會保險法,由勞動委員會經過他的社

會保險局來進行,由職工會提出關於社會保險法的建議,社會保險機關管

理人名單、監督與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集與用途、所有被雇工人都可

以得到社會保險優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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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工會與雇主間訂的集體合同,須有特別條文規定,由雇主于應付

工資之外,支付全部工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特別基金,作

為各種社會保險之用。

第四十六條 (甲)疾病優恤,不論是普通病或因工作致病,如遇險受傷、職

業病等,支付醫藥費與不能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乙)貧困輔助

金可支付于在受雇任何企業二月以上的工人。(丙)疾病優恤金

從得病第一天算起,可達工資同樣的數目,但不能超過相當規定

的最高限度。(丁)疾病優恤金可支付給由職業病的而殘廢的

人。

第四十七條 (甲)職工會會員做工一年後可得失業保險費,非職工會會員做

工二年後可得失業保險費。(乙)失業工人要在勞動介紹所或本

地工會註冊或由文件證明曾被雇用和職工會會證才能得到優恤。

(丙)支付失業救濟時間長短可按照本地情形社會保險基礎狀況

加以限制。(丁)失業工人可繼續領優恤金,如遇暫時失卻工作

能力、懷孕、生小孩等,失業工人可得免費醫藥如在業時等。

第四十八條 殘廢及老年。(甲)凡工人因一般的原因或遇險或職業病而遭受

部分的或完全的殘廢,經過特別專門委員會的檢查而定此種殘廢

的程度與性質須得現金優恤。

第四十九條 (甲)女工在懷孕及生產期間,在十六或二十個禮拜內,應領取

全部工資。(乙)生產前五個月及生產後九個月之內,不許開除

女工。(丙)此外女工應得輔助金用來買小孩九個月內所必須的

物品,此項輔助金的總數,不得超過二個月的工資。

第 五十 條 (甲)本法律社會保險條文所包括的工人應得公葬費的恤金,

(乙)凡工人家庭全靠工人賺錢生活者,若工人死亡,應得死亡

恤金,此項恤金的數目,要看家庭的大小等等條件。

第七章 職工會與勞動保護

第五十一條 蘇維埃法律保護職工會的行動自由,宣佈並領導罷工權、交涉並

簽定合同權等。

第五十二條 職工會的主要作用是個別的或集體的代表,並保護一切雇傭工人

的利益,努力改善一切工人經濟的及文化的條件,用各種方法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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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113

史 料

極的幫助,加強發展並保護蘇維埃運動及蘇維埃政府。

第五十三條 在一切國家及國有企業中職工會直接參加這些企業的經理(營)

與管理,在私人企業中職工會成立特別機關監督生產。

第五十四條 一切工資合同及勞動協定須經過工廠或店鋪委員會,這是職工會

在企業中的基本機關,產業職工總會簽定該商業工會或地方的工

人集體協定。

第五十五條 關於一切爭執糾紛、及雇用工人與開除工人等問題,職工會得經

過委員會保護工人,一切社會保險、安全衛生、司法保障等問題

亦然,職工會提議一切勞動法,職工會提出並保荐勞動檢查員。

第五十六條 工廠及店舖委員會直接保護自己工業中的工人,每個企業中的工

廠委員會須組織勞動保護特別委員會,從活動工人中選出三個或

七個工人組織之,看企業的大小而定。這個委員會的作用是:

(甲)視察勞動法中關於保護勞動集體合同的一切條例是否執

行。(乙)勞動檢查員的訓令與命令是否執行……等。

第八章 勞動法的執行與工廠的檢查

第五十七條 勞動法的執行與工廠的檢查是勞工委員會的職務,特別是他的勞

工保護局。

第五十八條 勞動工廠檢察員的詳細職務由勞工委員會決定之。

第五十九條 本法律條文經蘇維埃大會公佈後即發生效力。

第 六十 條 處罰違犯本法律的一切犯人的條例,至遲須於本法頒佈後三個月

內製(制)定並公佈之。

第六十一條 關于國有工業中工人的條件由勞工委員會以命令規定之。

第六十二條 僱農工作條例在僱農工會與雇主間之集體合同中確定之,此種合

同應包括最低之基本工資勞動保護、雇主供給工作衣服等,及社

會保險雇農須得多于八小時的額外工作的額外工資,為在冬季供

養之用。

第六十三條 勞動委員會須製(制)定特別的苦力條例(包括搬遷、拉車、拉

船、推車、轎夫等)規定一定的負荷重量,較法定工作時間更少

之工作時間、工資的最低限度(須較普通工資高三分之一),女

工擔任部分苦力工作之特別規定和絕對禁止十八歲以下的男女童

工做苦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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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匪平分土地辦法

(依據赤匪全國蘇維埃農工兵第一次代表大會的土地政綱分配)

1. 分配一切土地以鄉為單位按照人口與勞動混合分配。

2. 每鄉選舉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土地委員會,會同群眾實行分地。

3. 有分地不好吃虧太大,無人過問者,可向工農監察委員會共黨各級監察委

員會,紅軍政治部告狀。

4. 紅軍公田由每鄉按照由土地多少,留一石至三五石不要山地頂好是路邊好

田樹一石碑或木牌為誌,上書紅軍公田。

5. 紅軍公田由群眾公推一二人經常負責看管設法代耕出產代耕人得十分之

三,紅軍得十分之七,蘇維埃保存紅軍自己支配。

紅軍公田牌

6. 農村手工業者按照工作時間多少分配一部份土地但耕田與否聽其自願如每

年之時間工作三分之二,則分三分一土地與他餘類推。

7. 僱農與革命工作人要分配土地,如自願不分者可以不分。

8. 革命地主及富農參加如革命很久,始終不變者,其家屬(僅及於其父母妻

室兒女,如其叔伯兄弟姊妹不在)又熱心革命者可照普通人一樣分田地,

但絕對不代耕,如借革命之勢壓迫農民者,與其他富農地主一樣看待。

9. 地主不分土地要他做苦工。

10. 富農分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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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115

史 料

11. 如毗連之兩鄉土地有多少可由兩鄉聯席會或群眾大會商議互撥多土地之

鄉,其撥出土地要與少土地之鄉界相連。

12. 已分得好土地不肯拿出平分者由群眾公議。

13. 中農土地以不動為原則,如自願拿出平分者更好,但種佃田的中農必須拿

出分配。(因該地本非其有)

14. 富農小孩子和婦女分最壞的土地由他自己耕種,如不能種或與人家換工做

或他的親戚替他幫耕。

15. 中農山多田少,貧農山少田多,於分地時如群眾雙方願意可以拿出平均分

配。

16. 如農民得地後荒其壞田不種者,可以教育方法使其改善,如故意怠工荒廢

土地者,可以群大會制裁之,最壞不改者,剝奪其土地權。

17. 赤白交界地方動員後方農民以武裝去耕種。

18. 水打沙壓之破田分與個人,不要個人負責修補,由群設法整理然後分配。

19. 甲鄉有多數土地在乙鄉,有少數土地在甲鄉,事先由兩縣聯席會議設法更

換如甲鄉吃虧時將與甲鄉連界之山地補足。

20. 農人得了田地如無農具耕牛時將沒收地主之農具及沒收富農的多餘農具,

幫助他或由農具牲畜經理處幫助或借用人力換牛力等。

21. 僱農得田後可以帶至主家去耕種出產一定要歸僱農。

22. 剃頭工人可以不分田,但不剃頭時仍還是分田,其家屬一定要分田給他。

23. 大田可以分給人口多的人家耕,免多分界,必要時只能做記不能作埂或共

同耕耘共同收穫。

24. 土地有好歹遠近時由群眾自決平均分配。

25. 蘇維埃共產黨負責人之田地不得教人代耕,除紅軍外任何人不能教人代

耕,以免奴役農民。

26. 脫離生產之共產黨員及蘇維埃委員其家屬確無一點生產能力者,可以請長

工或短工或請農友去幫助,絕對不許代耕。

27. 土地窄小之地,可實行小區域的移民眾,一時不願則不移。

28. 水利由群眾自己決定使用有特殊情形者歸蘇維埃處理,在天乾時,估量能

救若干田則歸若干田使用,不可分散水利。

29. 鄉村之小工小販開飯店者其足以謀生者不必分田,否則需土地之貧苦小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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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仍是分土地。

30. 女子與男子一樣分配土地,出嫁後由自己耕種或叫丈夫幫種或自己到娘家

幫種。

31. 分土地後有死人者可過一二年後交還蘇維埃以示優恤。

32. 寡婦如係僱農、貧農、中農出身者,可以分土地或僱人耕種或託人帶

(代)種,或出租不願分土地者,則不分由蘇維埃酌予救濟地主寡婦不得

分地,富農、寡婦如願耕田者,分之以壞土地。

33. 赤白交界站不住腳,跑到後方的群眾應該分配土地,但壯丁仍應盡量到前

方種田加緊站崗、放哨、偵探工作如人少可多幾家夥種後方群眾應幫助前

方的耕種戒嚴工作。

34. 由白區跑反之群眾視其階級成份依上法分配土地。

35. 地主的子女如到中貧農家中去者,仍無土地權以原階級看待青苗亦不准

帶。

36. 富農貧農換田時好青苗歸貧農。

37. 荒地誰墾誰的用獎勵方法或集中殘餘地主強迫他們勞動開墾出產交與蘇維

埃。

38. 凡長期脫離生產者(如模範營交通班排之服務員)可以代耕。

39. 晚到白區之群眾其土地有人幫種俟其歸家交還。

40. 加入反革命者處以徒刑沒收土地。

41. 既分好之土地不必再分。

~完~

(五)偽土地法

(一) 所有封建地主軍閥豪紳寺院,以及其他大私有地主的土地,無論自己

經營或出佃,一概立即無貸(代)價的寔(實)行沒收,被沒收的土

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被沒收的舊土地所有地主,無

權取得任何分配,雇農苦力勞動農民均不分男女,同樣有分得土地

權,衰老殘廢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勞働,而又沒有家屬可依靠的人,應

由蘇維埃政府寔行社會救濟或分得土地後另謀處理。

(二) 紅軍為擁護蘇維埃政權,推翻帝國主義統治的先進戰士,無論其本地

是否建立了蘇維埃,或尚為反動統治,均須分得土地,在未退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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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概要

117

史 料

前,其土地由家屬或由當地蘇維埃另謀處理。

(三) 中國富農的特性,是兼封建地主或高利貸者,其土地亦須同樣沒收與

分配,中農土地不沒收,富農在被沒收土地後可以分配較壞的「勞動

份地」,不過有一個條件,就是他必須用自己的勞働力去耕種些土

地。

(四) 沒收一切反革命組織及白軍武裝隊伍的組織者及積極參加者的財產與

土地,但貧農中農非自覺的被勾引而反對蘇維埃,經該地蘇維埃認可

者可作例外。對其首領則須無條件的按照本法令執行。

(五) 第一次會認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滅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關

係,及脫離地主私有權一切束縛最澈底的方法,不過蘇維埃地方政府

無論如何,不能以威力寔行,不能由上級命令必須向各方面解釋,這

個辦法,須在基本農民群眾願意和直接擁護下才能寔行。

(六) 蘇維埃地方政府,在農民自願不傷害他們的宗教感情條件下得自己決

定,關于宗教團體及祠堂等土地的處理問題,但教士的民族的廟宇土

地,蘇維埃政府必須力求無條件的支給農民。

(七) 凡較富裕的農民企圖按照生產工具分配沒收土地,一次代表大會認為

這是富農阻礙土地革命發(展),為自己謀利益的反動企圖,須給以

堅決的反抗,地方蘇維埃應根據各個鄉村當地情形,選擇最有利于貧

農中農利益的原則分配土地,土地可按照家庭勞働能力者之多寡的混

合原則,進行分配,但不僅應計算土地的積面,而且應作計土地的質

量(特別是收穫量)在土地分配時,還應盡可能的適合劃分的土革命

預備消滅窄狹片段,大阡小陌的各種封建遺跡。

(八) 沒收一切封建軍閥地主豪紳的動產與不動產,如屋房倉廩牲畜農具

等,富農在分得土地後,多餘的農具牲畜亦須沒收,當地農民經過蘇

維埃根據貧農中農的利益,利用這些沒收的財產房屋,由沒有住所的

貧農中農居住或學校、俱樂部,地方蘇維埃黨及團委員會,赤會、貧

農團和各機關所用,牲畜與農具,可由貧農中農按照各戶分配或根據

農民意見自願的將各種沒收農具,創辦初步的協作社或在農民主張和

蘇維埃同意下,設立牲畜農具經理處,供給貧農中農耕種土地的使

用,經理應由地方蘇維埃管理,農民得按照一定規則,支付相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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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所有農具的修理、經理處工人的給養,以及農具新牲畜的購備,

由農民加付使用金的百分之幾以資彌補。

(九) 沒收地主豪紳的財產及土地,同時必須消滅口頭的書面的一切佃租契

約,取消農民對這些財產與土地的義務或債務並宣佈高利的債務無效

所(有)舊地主與農民約定自願償還債務的企圖,應以革命的法律加

以嚴禁,並不准農民部份的退還地主豪紳的土地或償還一部份的債

務。

(十) 一切水利江河湖澤森林、牧場曠野,概由蘇維埃管理,建設便利貧農

中農的事業,其他小經營的森田竹林茶山等如稻田麥田一樣,依照基

本農民群眾的志願分配給他們種植使用。

(十一) 為著實際的澈底的實現土地革命的利益,第一次代表大會宣佈雇農

工會貧農團一切組織行動的自由,認為這些組織是蘇維埃實行一切

革命的土地改革的基本柱石。

(十二) 第一次代表大會認為只有在蘇維埃政權之下,土地與水利的國有,

才是改良農民生活最可靠的方法,事實上就是轉變農村經濟到最高

度的社會主義發展必經步驟,不過實際實施這個辦法必須在全國最

注重區域土地勝利與基本農民群眾擁護這個要求條件之下才有可

能,在目前革命階段上蘇維埃政府應●土地與水利國有的利益向農

民群眾解釋,尚不應褫奪農民土地出租權,與土地買賣權,蘇維埃

政府同時應嚴禁一切投機與舊土(地主)在收回土地的企圖。

(十三) 地方蘇維埃如在該地環境允許下應成為創辦下列事業的組織者:

a.開墾荒地與實行小區域的移民,改良現有的與建立新的灌溉。

b.培養森林加緊建設道路創辦企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十四) 本法令不僅寔用於已存在蘇區而且應用在非蘇區,應在蘇維埃政權

新奪取的疆土內立即施行。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