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 · 不影響我國現有的檢疫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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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江陳會談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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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壹、前言 2

   一、恢復制度化協商,化解兩岸對立 2

   二、以和解代替對抗,體現互利雙贏 2

貳、第四次「江陳會談」的議題 3 

   一、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 3

   二、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6

   三、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 8

   四、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 9

參、結語 12

   一、兩岸協議以經貿優先,為民興利 12

   二、兩岸制度化協商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12

   三、兩岸協議執行成果已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助力 13

   四、兩岸協商持續改善兩岸關係,邁向兩岸和平穩定

關係的新時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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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江陳會談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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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制度化協商,已成為雙方建立互信的平台,也為改

善兩岸關係,維護台海的和平穩定,以及區域的共榮發展

創造條件。第四次「江陳會談」將於今年12月21日至22日

在台中舉辦,這次會談將簽署四項協議,包括:兩岸農產

品檢疫檢驗合作、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兩岸漁船

船員勞務合作以及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等協

議,都是因應兩岸經貿關係發展及強化兩岸經貿交流秩序

亟需優先處理的經濟議題。

貳 第四次「江陳會談」的議題

一、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

保障國人健康

 隨著兩岸加入WTO及兩岸直航的實施,兩岸農產品貿易衍

生的疫病傳播、檢疫檢驗、農產品品質及安全的問題,亟

壹 前言

一、恢復制度化協商,化解兩岸對立

 97年520後,政府秉持「以協商代替對抗」、「以和解代

替衝突」態度,恢復中斷將近10年的制度化協商機制,海

基會與大陸海協會先後在97年6月、11月及今(98)年4月

分別在北京、台北及南京舉行三次「江陳會談」,共計簽

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

赴台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

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

全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

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等九項協議及達成「陸資來台投資」一項共識。

二、以和解代替對抗,體現互利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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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之議題。目前對中國大陸農產品輸入採正面表列方式,

從未開放輸入的項目(有800多項,占37%),政府仍將持

續管制從中國大陸輸入,以維護我國農民權益。

不影響我國現有的檢疫把關機制

 本協議之執行,仍須符合我國「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

疫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相關檢疫

規定。

 中國大陸不符合我檢疫條件的牛、羊、豬、雞、鴨、

鵝、蘋果、柑橘、香蕉等動植物及其產品,仍然禁止自中

國大陸輸入。且本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加強輸出入農產品

重大疫情之相互通報、證明文件查核、不合格案件通報及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之建立,有助於瞭解中國大陸疫情,強

化源頭檢疫措施,將可更有效預防禽流感、口蹄疫、蘋果

蠹蛾及番石榴果實蠅等重大動植物疫病害蟲之傳入。

需雙方合作才能夠有效解決。簽署本協議後,雙方可建立

農產品(含飼料)重大疫情及安全衛生事件、檢疫檢驗法

規等通報機制,加強防杜大陸動植物疫情或有害生物之傳

播,維護農業生態及國人健康。

拓展台灣農產外銷

 兩岸農產品貿易逐日增加,兩岸官方在執行農產品進出口

通關檢疫檢驗工作時,因雙方仍欠缺即時溝通及協商之管

道,常影響相關農產品通關時效及商機。本協議將建立兩

岸官方檢疫檢驗權責機關直接聯繫窗口,及時解決雙方農

產品進出口通關遭遇之檢疫檢驗問題及障礙,加速通關效

率及降低檢疫檢驗、通關時間等成本,確保農產品品質和

安全,尤其可促使我水果等農產品出口大陸更為順暢,協

助國產農產品拓銷大陸市場。

不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

 本協議僅就目前農產品貿易中出現檢疫檢驗問題建立協

商、查詢、通報機制,並不涉及開放大陸農產品、市場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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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本協議不等於開放大陸勞工

 政府推動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仍維持現行「境

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之政策,有條件同意漁船

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於12浬境外水域協助漁撈作業;現行作

法已有15年的歷史,有其一貫性,這項協議並未改變目前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之基本政策,故簽訂兩岸漁船船員

勞務合作協議,絕不是開放大陸勞工。

大陸船員薪資不適用就業服務法及勞基法規範

 大陸船員係屬境外僱用,不適用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

等規範,其薪資係受國際勞動市場行情、船員素質、經驗

及勞僱雙方意願等而定,不受我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保

障。未來大陸船員的薪資係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其水準

終將回歸市場機制決定。

二、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制度化保障漁船主權益

 過去礙於兩岸關係,我近海漁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協

助作業時,雙方未能建立正常的漁船船員外派及引進機

制,致管理成效不佳,甚至發生挾持我漁船海上喋血、脫

逃等不法情事,造成我漁船主生命財產損失,也使政府付

出大量的管理成本。本協議簽署後,有大陸方面的配合管

理,可減少挾持漁船、大陸船員脫逃等不法情事發生,降

低我管理成本,漁船主生命財產安全獲得較大的保障。

健全「境外僱用」管理制度

 本協議簽署生效後,大陸船員須透過經雙方主管部門各自

指定之大陸經營公司與台灣仲介機構外派及引進,使兩岸

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秩序正常化,健全雙方管理制度,並透

過辦理船員保險、薪資給付透明化及推動船上工作條件一

致性等福利保障事項,避免剝削、苛扣等不當情事發生,

並使船員不應恣意再向漁船主索取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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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品進口來台還是要檢驗

 兩岸檢驗合作著重在溝通瞭解與信心建立,中國大陸出

口到台灣的商品,仍須依我國檢驗標準及程序規定辦理檢

測先取得合格證明,嗣後並依風險管理原則於邊境或市場

監督抽樣檢驗,如發現有不符合檢驗規定的情事,將禁止

進口並依規定要求改善及加強查核,因此,本協議有效實

施後,大陸商品進口事宜,仍將嚴格執行檢驗工作。未來

兩岸倘有必要進行商品檢驗相互承認,雙方必需在檢測能

力一致的前提下建立互信,同時一定也會徵詢國內各界意

見,才會選定產品項目,對我產業不利的產品項目不會列

入。

四、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

有助台商在大陸與其他外商公平競爭

 兩岸租稅協議係參照我國目前已生效之16個國際租稅協

定,以國際間稅約範本為基礎,考量雙方稅法規定、經貿

往來情況、已簽訂租稅協定及國際租稅政策等因素,本於

三、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

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拓展國際市場

 本協議主要合作範圍包括攸關產業發展的產品標準、計

量、檢驗、驗證認證等4大領域及消費品安全,協議簽署後

兩岸將可針對尚未形成國際標準且具備兩岸合作利基的新

興科技項目進行合作,有助於我產業及早深耕大陸龐大內

需市場;若能進一步主導國際標準制定,有助於我國產業

擺脫過往商品產銷受制歐美專利的窘境,甚至有機會促使

我國產業透過本協議在國際標準生態鏈上佔據一席之地。

杜絕不安全商品,保護消費者權益

 未來將針對消費品建立「事前預先防範、事中即時處置、

事後檢討改善」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建立兩岸權責機關對

話管道,進行消費品安全資訊交換、不安全消費品訊息通

報及市場監督管理等法規合作,將有助落實源頭管理,並

有效防止大陸製不安全消費品輸入我市場,確保台灣消費

者權益及生命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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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可建立有利於陸資來台之稅負環境,

將可提高我國投資環境競爭力,吸引陸資來台,帶動關聯

產業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對於總體經濟發展有正面效

益。

資訊交換不會使課稅資料外洩

 兩岸租稅協議所規範之資訊交換義務,主要係參考經濟

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雙方本於互惠原則於

嚴謹規範下進行,不致發生浮濫查稅或洩密之情形;對於

交換之課稅資訊,雙方均有保密義務,不會影響人民及企

業權益。

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產生之各類所得,商訂相關之減、

免稅措施,以避免雙重課稅。另透過兩岸簽署租稅協議提

供相對應調整及相互協議機制,以消除重複課稅。

 大陸目前已與89個國家及香港、澳門地區簽署租稅協定

(或安排),該等國家或地區在大陸之廠商於賦稅上較具

優勢,使台商相對處於不利之競爭地位,兩岸簽署租稅協

議將有助於台商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廠商在大陸市場公平

競爭。

提供投資人穩定稅負及投資環境,有助台灣總

體經濟發展

 兩岸租稅協議提供免稅或優惠扣繳率,將使投資人免於

稅制或法規修正之干擾,降低投資風險。

 大陸與我國主要競爭對手(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

均簽有租稅協定,在其他投資條件相同之情況下,因陸資

來台投資無租稅協議之適用,將降低陸資來台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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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否認階段,三次江陳會談及未來舉辦兩岸協商,都會

在「對等」、「尊嚴」的情況下進行。政府推動兩岸協

商,一貫堅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舉凡

協商議題設定、協商腹案及底線研擬、協商程序及相關安

排,在在皆以能否彰顯台灣主體性,以維護2,300萬台灣人

民利益作為最優先考量,並堅持兩岸對等,捍衛國家主權

及尊嚴,絕不絲毫損傷主權或矮化國格。

三、兩岸協議執行成果已成為台灣經濟發

展的助力

 兩岸兩會已簽署的九項協議及達成一項共識,都與人民

利益直接相關。第四次兩岸會談即將簽署的四項協議,更

進一步體現兩岸協商以經濟民生為優先的精神,促進兩岸

經貿關係正常化、制度化發展。

 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和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簽署

後,加上食品安全協議,已就兩岸各項貨品(包括食品、

參 結語

一、兩岸協議以經貿優先,為民興利

 

 台灣生存發展的命脈在經濟;面對近年中國大陸經濟崛

起,以及全球化與區域經濟加速整合的趨勢,兩岸經貿已

成為台灣經濟發展最不可忽視的關鍵部分。目前大陸已是

台灣最大貿易夥伴、最大出口地區、最大貿易順差來源,

也是台商對外投資的最主要地區。面對如此密切的兩岸經

貿關係,政府有責任在維持台灣主體性的前提下,扭轉過

去因為缺乏兩岸經貿制度規劃之建立而造成台灣競爭力流

失的錯誤,優先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的制度化發展,為台灣

人民帶來福祉。

二、兩岸制度化協商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當前兩岸制度化協商已漸趨穩定成熟,兩岸關係已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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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兩岸新局,也象徵兩岸協商新時代的來臨。未來政府將

繼續秉持「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先經濟後政

治」的原則,優先協商處理攸關民生及經濟發展的議題,

以進一步落實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正常化。

 

 我們期待,兩岸雙方在四次會談成果的基礎上,能夠透

過制度化協商機制的持續運作,累積經驗,擴大兩岸協商

為民眾帶來的各種效益,同時為兩岸未來增進互信基礎,

為兩岸互利雙贏營造更多空間,作出更多貢獻,邁向兩岸

和平穩定關係的新時代。

農漁產品、飼料及一般工業產品等)貿易形成安全保護

網,保障國人的健康及消費安全。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簽署後,現行「境外僱用」政策不變,但透過協商健全現

有管理機制,使大陸漁工引進制度化、安全化。避免雙重

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則是因應台商在大陸投資及兩

岸雙向投資之情勢,為提升企業界競爭力所打造的協議,

目標在於讓兩岸經貿往來成為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的助

力。

 這些協商的成果歸屬於全民,完全符合「以台灣為主,

對人民有利」精神。未來政府將會持續努力,讓更多的民

眾提升「受益」的感受。

四、兩岸協商持續改善兩岸關係,邁向兩岸

和平穩定關係的新時代

 兩岸對話與協商是兩岸關係良性開展的必要條件,兩岸

制度化協商機制的重建,開啟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