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十屆第十四次常務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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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十屆第十四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1時 地點: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7號9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應出席15名,實際出席14名) 蘇清泉、彭瑞鵬、黃建仁、何活發、張嘉訓、陳宗獻、張煥禎、 陳夢熊、莊維周、王正坤、陳炳榮、蕭志文、劉文漢、徐超群 請假:邱泰源 列席:趙 堅、陳穆寬、蔡明忠、蔣世中、李志宏、丁鴻志、林忠劭、 謝佩珊、黃幼薰、李美慧、劉美芬、陳威利 主席:蘇理事長清泉 紀錄:劉俊宏 壹、 主席報告 各位常務理事、趙常務監事堅與各位幹部及會務同仁大家午安,大 家好!首先向大家報告近期發生之事項: 一、最近中央健保署正清查藥師在軍公教機構服務,但藥師執照卻租給 藥局及診所之情形。第一波已查出53家違規,其中情節嚴重者有26 家,本人目前手上就有三件求助案件,一家在台北市、一家在高雄 、一家在台中。台北市的是一家耳鼻喉科診所,負責醫師姊姊是藥 師,但沒有在診所執行藥師調劑業務,結果診所竟然以該藥師名義 ,向中央健保署申報每天上午藥師藥事服務費,另外診所聘僱藥師 請假59天期間,診所更完全以負責醫師姊姊藥師名義,申報全天藥 師藥事服務費,總計申報七百餘萬元費用。另外,依據中央健保署 署長提供之資訊,第二波將清查藥師投保在第一類投保單位,但藥 師執照卻租給藥局及診所之案件;第三波則將清查藥師投保在第二 類及第三類投保單位,但藥師執照卻租給藥局及診所之案件。本人 建議,如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知有違規情事,應儘快自清並接受 罰款,否則結果可能會被移送檢調單位。另外,面對未來可能陸陸 續續出現之案件,本人在立法院也正研究該如何通案協助醫師因應 相關事項。 二、本人上星期已向衛福部爭取到明年1,500家基層院所參與電子病歷計 畫之經費,每家院所可補助建置費新台幣2萬元,總計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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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十屆第十四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紀錄時間:103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1時

地點: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7號9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應出席15名,實際出席14名)

蘇清泉、彭瑞鵬、黃建仁、何活發、張嘉訓、陳宗獻、張煥禎、

陳夢熊、莊維周、王正坤、陳炳榮、蕭志文、劉文漢、徐超群

請假:邱泰源

列席:趙 堅、陳穆寬、蔡明忠、蔣世中、李志宏、丁鴻志、林忠劭、

謝佩珊、黃幼薰、李美慧、劉美芬、陳威利

主席:蘇理事長清泉

紀錄:劉俊宏

壹、 主席報告

各位常務理事、趙常務監事堅與各位幹部及會務同仁大家午安,大

家好!首先向大家報告近期發生之事項:

一、最近中央健保署正清查藥師在軍公教機構服務,但藥師執照卻租給

藥局及診所之情形。第一波已查出53家違規,其中情節嚴重者有26

家,本人目前手上就有三件求助案件,一家在台北市、一家在高雄

、一家在台中。台北市的是一家耳鼻喉科診所,負責醫師姊姊是藥

師,但沒有在診所執行藥師調劑業務,結果診所竟然以該藥師名義

,向中央健保署申報每天上午藥師藥事服務費,另外診所聘僱藥師

請假59天期間,診所更完全以負責醫師姊姊藥師名義,申報全天藥

師藥事服務費,總計申報七百餘萬元費用。另外,依據中央健保署

署長提供之資訊,第二波將清查藥師投保在第一類投保單位,但藥

師執照卻租給藥局及診所之案件;第三波則將清查藥師投保在第二

類及第三類投保單位,但藥師執照卻租給藥局及診所之案件。本人

建議,如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知有違規情事,應儘快自清並接受

罰款,否則結果可能會被移送檢調單位。另外,面對未來可能陸陸

續續出現之案件,本人在立法院也正研究該如何通案協助醫師因應

相關事項。

二、本人上星期已向衛福部爭取到明年1,500家基層院所參與電子病歷計

畫之經費,每家院所可補助建置費新台幣2萬元,總計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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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都將有名額。

三、本人在立法院絕對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也絕對沒有違反該法,

立法委員一旦違反該法,就會交付紀律委員會處理。本人在103年11

月19日接到具名投訴及陳情,為善盡查證職責,隨即詢問高醫師、

魏醫師、李醫師、江醫師及衛福部官員,詢問後,發現相關案情無

關醫療過失,也無關醫療糾紛,而是醫療倫理與道德之問題。由於

案情牽涉二十幾位病例,本人無力查詢及調閱病歷,又由於是在立

法院接到投訴及陳情,因此隔天(11月20日)本人質詢衛福部蔣部長

時,即當場轉交相關資料,並促請台大醫院詳查緣由。

依據103年12月3日立法院公報初稿(詳附件一)之記載,103年11月20

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

會議進行過程中,本人不僅未指明任何一人,且對台大醫院讚賞多

次,同時更多次提到完全不相信投訴及陳情內容為真,結果當天其

他立法委員發言內容卻被外界算在本人身上,實在冤枉,所幸自由

時報之後已做一些平衡報導,還原真相。另一方面,經本人查證,

自10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之民眾計有248

位,超過以往一個月之數量,不減反增,顯示應該未受影響。

四、無論如何,如果因為本次事件造成醫界衝擊及讓部分人士心裏不舒

服,本人在此以立法委員及理事長身分誠摯地向全國醫療同仁及社

會大眾鞠躬致歉。往後再有類似投訴及陳情,本人發言將更為謹慎

,且不排除先將案件交由本會研究後再議,以求完善周延。

五、事實上,部分報導對本人並不公道,例如本人只說過「檢驗合格」、

「重新上架」油品可食用,因為重新上架之產品,源頭已被掌握,

但卻被誤解為說餿水油可以吃。(103年9月19日立法院國是論壇會議

紀錄,詳附件二)

調漲菸品健康捐也是一樣,目前每包菸之菸品健康捐20元,菸稅則

是11.8元,一年約可收到400億元菸品健康捐,其中七成約280億元

歸屬於健保安全準備金,其餘則由國健署用於四癌篩檢、成人健檢

及醫療品質等方面支出,而國健署考量台灣菸價過低,年輕人近用

性高,可能有害下一代健康,為以價制量而建議將菸品健康捐調高

為40元,菸稅調高為16.8元,結果引起大反彈,後來王院長金平裁

示交由財政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那時由

本人擔任召集委員,但因為已有財政委員會委員指稱調整菸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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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是黑箱作業、是衛福部小金庫,而提案取消菸品健康捐並將菸稅

從11.8元調高為45元至50元,且全部繳入國庫,衛福部需要經費再

另編預算,導致根本無法審查,且全國菸品零售業者都來陳情。事

實上,如果依據國健署建議一次將菸品健康捐調高為40元,菸稅調

高為16.8元,則將造成每包菸售價將近100元。本人認為,菸品健康

捐不是不能調漲,而應該慢慢調,例如5元、5元漲,要一次到位,

並不妥適,也會讓白牌菸及走私菸更加猖獗(103年3月21日立法院立

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紀錄,詳附件三

),而菸商也同意逐步調漲,因此,為減少一次調漲菸品健康捐之衝

擊,本人嘗試提出分階段調整之建議,但卻被誤解為反對調漲。如

果大家認為取消菸品健康捐、調高菸稅提案可行,本人也不擋了,

否則只會被罵,甚至引述基層民眾順口溜:「喝酒救經濟,抽菸救健

保。」也遭到指責。

六、在醫界與黨團間,本人會優先擁抱醫界;在醫界與群眾間,則會兼

顧雙方權益。但在《藥師法》第11條修正過程中,當本人遭受藥界

無理批評、相片遭藥界人士放在高鐵站地上踐踏、醫院被檢舉違規

時,請問誰給予本人支持及鼓勵?不論網路或媒體,許多消息都是

節錄轉載而來,並非全貌也常失真,卻有許多人仍透過片面資訊指

責本人違反醫師倫理道德,但在沒有查證事實前就謾罵攻擊,不也

違反倫理道德嗎?對於不實指控,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七、最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安寧緩和條例》必須修正,尤其前

者,一定要有器官移植團隊參與。未來,本人將積極邀請立法委員

與法界、醫界及宗教界參與修法,讓規定與時俱進,鼓勵符合法定

移植條件者捐贈器官,遺愛人間。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辦理情形

一、案號一「請研議通過台灣醫療典範獎初審,但未通過複審之候選人

如何處理案。」

決定:原則同意本會103年11月30日第十屆第七次會員福祉委員會修

正通過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療典範獎施

行辦法》草案,惟請併以下建議,提請本會理事會研議:

(一)台灣醫療典範獎複審通過名額放寬為10名至15名,且名

額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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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當年度六月底止之醫院服務醫師及基層醫師數比例作

為分配當年度台灣醫療典範獎醫院服務醫師及基層醫師

得獎名額之比例基礎。

二、臨一案「本會承辦2016年世界醫師會大會,籌劃期間擬由本會相關

會務人員全程協助吳顧問運東辦理與公關公司及世界醫師會秘書處

聯繫、溝通大會籌辦相關事宜,提請同意。」

決定:洽悉。

三、臨二案「請研議《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輔助立法委員暨縣(

市)長選舉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對醫界有明顯助益之候選人,酌予

以支持,但不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之金額案。」

決定:再修正《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輔助立法委員暨縣(市

)長選舉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為:「對醫界有明顯助益之候選

人,予以支持,但不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

四、建議案「建請全聯會成立國會聯繫小組。」

決定:洽悉。

參、 討論事項

一、案由:請審查本會103年9-10月份經費收支。(提案單位:秘書處)

決議:(一)審查通過本會103年9-10月份經費收支。

(二)未來如再有事先已安排其他幹部代表理事長出席外部活

動行程,而理事長當日臨時撥冗出席之情形時,請秘書

處務必於單據上註明同一行程發放二筆出差旅費之緣由

二、案由:為落實醫藥分業之精神,建請全聯會推動修法,刪除藥師法

第20條及藥事法第50條當中有關「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

輯之處方調劑」之條文案。(提案人:徐常務理事超群)

主席裁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併本案討論。

決議:(一)有關建議刪除藥師法第20條及藥事法第50條之提案,暫

予緩議。

(二)為因應「全國藥品政策會議」將研議各項議題,敦請本

會基層醫療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宗獻、醫院醫療委員會蕭

召集委員志文、醫事法規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夢熊、醫療

政策委員會謝委員坤川及監事會代表共同組成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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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授權決定小組其他成員及其名稱。

三、案由:建請全聯會辦理「安寧居家療護」教育訓練課程以因應未來

安寧照護的需要案。(提案人:徐常務理事超群)

決議:本案敦請張常務理事煥禎負責相關事務。

四、案由:建請研議指示藥品取消健保給付之本會因應立場案。(提案人

:陳常務理事宗獻)

決議:併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討論。

五、案由:請審查本會會員福祉委員會推薦2015年度日本武田獎學金候

選人名單案。(提案人:劉常務理事文漢)

決議:(一)通過推薦2015年度日本武田獎學金三個月期候選人順序

:(1)林宗豪、(2)曾淑雯、(3)柯伯彥。

(二)本會是否補助候選人及其補助金額,提請理事會研議。

肆、 臨時動議:無

伍、 散會:下午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