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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樹仁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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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第

一 章

入學資格 ········································································································

1

章 入學手續 ········································································································

1

章 繳費 ··············································································································

1

章 註冊選課 ········································································································

2

改選或退選科目 ·······························································································

3

學分 成績

積點 ····························································································

3

撞考

缺考

補考

退學 ···················································································

5

升級

畢業 ·····································································································

6

請假

缺考 扣考 ····························································································

6

休學

退學

開除學籍 ······················································································

7

第十一章

獎懲 ··············································································································

8

第十二章

成績報告 ········································································································

8

第十三章

學業成績表 ·····································································································

8

第十四章

附則 ··············································································································

8

學生生活簡則 ·······················································································

9

學生獎懲條例 ·······················································································

9

獎助學金條例 ·······················································································

11

學生組織團體條例 ··················································································

11

學生出版刊物條例 ··················································································

13

學生考試規則 ·······················································································

13

圖書館規則 ··························································································

14

有關學科成績、畢業等級、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之上訴程序 ······················

16

學術誠信(抄襲及學術行為不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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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學資格

條:

投考學位課程一年級者,須具下列資格:

(

1 )

持有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其中必修科(中文、英文、數學、通識教育科)成績達3、3、2、2級

或以上,另加一科選修科成績達2級或以上者。

(2)

學生具有同等學歷,經本校個別審查獲准者。

投考學位課程二年級者,必須完成與申請課程相關範疇的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課程(經本地評審)或同等學歷。

第二章 入學手續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而未經批准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條:

學生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冒等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學籍,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且不發給任何學

歷證件。

條:

學生遷移住址,改變通訊處或其他紀錄,應立即通知註冊處。

第三章

繳費

條:

學生於每學期開學前,須照章繳納各項費用,憑繳費收據向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未經批准而逾期辦理,得作

自動退學論。

條:

全年學費分兩期繳付,第一期應於註冊前之規定日期繳交,第二期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之指定日期內繳交。

逾期繳交者,每個工作天罰款港幣伍拾元。如超過一個月未繳交規定費用者,得令其退學。

條:

學生繳費後因病或其他事故,請求休學或退學,所繳學費,概不退還。

條:

學生補考,每科考試費壹佰伍拾元。如有特別情形者例外。

條:

(

1)

學生申請領取成績紀錄,除應屆畢業生第一份免費外,其他一律每份收費港幣伍拾元。

(

2)

學生申請領取學籍及其他校內證明書,一律每份收費港幣貳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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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學生申請第一階段覆核考試成績,每科收費貳佰元。如申請第二階段覆核考試成績,每科收費伍佰元,

如覆核得直,所繳費用得獲退還。

(

4)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須按註冊處規定日期繳交學費及辦理復學註冊手續,該生所繳交的學費金額應與

同年級學生所繳交的學費金額一致。

(

5)

學生留級,該生所繳交的學費金額與其原來繳交的一樣,維持不變。

條: 學生入學註冊時須繳保證金伍佰元(內地生伍仟元),以備賠償遺失或損毀圖書、公物等所需。該項保證金之

全部,或扣除賠償後之餘額,於該生離校時發還。

第四章 註冊選課

十一

條:

學生每學期必須按照註冊處公佈之指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逾期以自行退學論。如另有特別情況,將個別處理。

十二

條:

學生成功完成註冊後,其學籍始予承認。

十三

條:

學生應依照其主修及/或副修課程及通識課程規定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畢畢業所需之各項課

業。未經系主任核准不得將規定之應修學分加多、減少,或先行修讀高年級課程。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成

績合格的科目;惟未能如期畢業而須補積點者除外。

十四

條:

凡內容有先後次序之科目,學生須順序修習有關先修科目,不得顛倒。

十五

條:

由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起入學之一年級學生必須修畢最少十二學分通識科目(於以下四個通識範疇中各選最少

三學分以符合畢業要求):

範疇一:21世紀中國文化

範疇二:溝通和素養

範疇三:全球公民意識

範疇四:跨學科視角

十六

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超過廿一分或少於十二分,但經特准者不在此限。

十七

條:

除得系主任特別批准外(一般因為是符合通識課程要求、副修中的必修科或是重修科目),三、四年級學生不

可選修一年級科目,經批准後所修得之成績將不計入畢業平均積點(FGPA)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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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改選或退選科目

十八 條:

學生於註冊後,如需改選、加修或退修科目,應於註冊處指定的網上選科時段或加修/退修時段內辦理,逾期

不予受理。

十九

條: 加修或退修科目時段限期過後,學生不得加修或退修任何科目。因特殊理由而要求退修科目者,必須以書面形

式向註冊主任申請,並經註冊主任批准,方能退修。

二十

條:

凡未照規定手續辦理之改選及加選科目,不給成績與學分。未經核准而自行退修之科目,其缺課時數將以曠課

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六章 學分

成績

積點

第二十一條:

任何科目之學生學業成績,均按有關科目之考核方法評定。如考核方法包括期終試,學生必須同時在期終試考

獲該科合格。部份不設期終試的科目如榮譽計劃習作和實習課,學生學業成績得按學生在該科目要求的表現而

評定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各科成績,以D級為合格,不合格之科目,不給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分為下列等級:

A

A-

B+

B

B-

C+

C

平均

平常

良好

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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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D

僅可合格

E

不合格得於指定時期補考該科,補考以一次為限

F

不合格不得補考

P 合格(只限合格/不合格科目)

NP 不合格(只限合格/不合格科目)

TR

境外交流生計劃學分轉移

第二十四條:

本校分數之計算,採用下列四積點制度:

等級

積點

等級

積點

A

四.○

C

二.○

A-

三.七

C-

一.七

B+

三.三

D+

一.三

B

三.○ D

一.○

B-

二.七 E

C+

二.三

F

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積點,為該科目之總積點。

一學期各科總積點之和除所修學分總數,為平均積點。總平均積點

=

畢業平均積點(FGPA),將各級(除一年級外)各科總積點之和除以所修學分總數。畢業平均積點用以考

核學生的畢業水平及其所獲榮譽學位的等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於學期成績公佈後十天內,如對成績有懷疑,可向註冊處提請成績覆核,費用每科港幣貳佰元,如成績覆

核得直,費用將獲退還。(詳細情形請參閱附則之有關學科成績、畢業等級、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之上訴

所修學分之總數

各科總積點之和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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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位課程的榮譽等級根據畢業平均積點計算,而畢業平均積點是由二至四年級所修讀之科目成績組成。榮

譽等級分為下列五級:

(

1)

一級榮譽

畢業平均積點三.四○或以上

(

2)

二級甲等榮譽

畢業平均積點三.○○或以上

(3)

二級乙等榮譽

畢業平均積點二.五○或以上

(

4) 三級榮譽

畢業平均積點二.二○或以上

(

5) 合格

畢業平均積點二.○○或以上

榮譽等級的畢業平均積點要求可因應該年畢業學生的學術表現,經學術委員會通過而有所調整。

第七章

撞考

缺考

補考

退學

第二十七條:

(

1)

學生因患病須入院接受醫療手術/療程等、喪親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須在考試日期

前(除特殊情況外)繳呈註冊醫師證明書或有關證件,向註冊處請假,經核准後,方得補考。

(

2)

學生因考試當日身體不適,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須在情況許可下盡快繳呈註冊醫師證明書或有關證件,

向註冊處請假,經核准後,方得補考。

第二十八條:

凡未經准假而曠考者,其曠考科目以零分計。不得補考。

第二十九條:

學生如因校內考試科目撞考,並於指定時間內已照規定登記,經註冊主任批准者,得另行安排時間考試。

三十

條:

凡因撞考未按時登記或未經註冊主任批准而缺考者,以曠考論。不得補考。其曠考科目以零分計。

第三十一條:

各科補考,於學期終結後或次學期開課前舉行,確實日期由註冊處公佈。

第三十二條:

豁除第二十七條

(

1)

的特准情況下,補考成績於該科該次考試最高給予C級。再依其平時分佔總分的比例計

算出該科的總成績。至於因第二十七條

(

1)

的特准情況下參加補考的學生,其補考成績將不受限制,而該科

的總成績將依據平時分及考試分的有關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

考試成績為E級者,得補考一次。凡缺席補考或補考成績不合格者,則其成績由E級改為F級。

第三十四條:

經補考後仍不合格之必修科目,於下學年度開始時,須即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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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合格科目之學分總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者,其不合格科目成績雖為E級,亦不

得補考。下學期修習學分,應酌令減少。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年總成績不合格者,其總平均積點在一.○或以下,應予退學。

第八章

升級

畢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升級畢業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1) 一年級學生升二年級必須

總平均積點在一.八或以上。

(

2)

二年級學生升三年級必須

總平均積點在二.○或以上。

(

3)

三年級學生升四年級必須

總平均積點為二.○或以上。

(

4)

四年級學生獲准畢業必須 (

A)

總平均積點及畢業平均積點為二.○或以上。

(

B)

四年修讀完畢學分總數達該系要求。

(

C)

修讀完畢該系所規定之必修、選修、主修、通識及副修科目(如適用)

而成績合格。

第三十八條:

四年級學生已完成畢業所規定之各項要求,唯因一科不合格而須補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

1)

該學年內所修科目中僅有一科不合格

(

2)

總平均積點及畢業平均積點達一.九八或以上,及

(

3)

經考試委員會批准

得於指定時期補考該科。補考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九條:

四年級學生因未符合畢業要求,致不能畢業,經考試委員會批准留校重讀者,須於指定期間內向註冊處辦理重

讀手續,以重讀一學年為限。

四十

條:

任何學生在本校修業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第九章

請假

缺考

扣考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事先用書面向任課教授請假。因病請假者,須呈交註冊醫師函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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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凡未經請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

第四十三條:

遲到或早退者經記錄後再犯,以曠課論。

第四十四條:

學生於一學期內,同一科目請假缺課達授課節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而設有期終考試的科

目則不得參與該科考試。

第四十五條: 學生於一學期內,各科請假缺課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應令其休學或退學。

第十章

休學

退學

開除學籍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重病經註冊醫生證明,或因特別事故,得向註冊主任申請休學,唯以入學滿一學期並具合格考試成績者

為限。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著令休學或退學。

(

1)

未經請假而逾期不到校註冊者。

(

2)

有嚴重病症或健康不適宜繼續求學者。

(

3)

未照本學則第三章之規定繳納各項費用者。

(

4)

曠課或缺課達本學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者。

(

5)

學年總成績不合格,或留級超過一年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以一次為限,不超過一年,期滿應向註冊處申請復學,得註冊主任批准後方能復學,並應在原肄業之

院系及相銜之年級肄業。期滿不復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第四十九條:

休學時學業成績尚未結束者,復學時不得請求補考。

五十

條:

學生自動退學,無論在學期中或學期末,均應報告註冊處,違者,取消其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生紀律委員會議決,可予開除:

(

1)

學生所繳證件是偽造或假冒塗改得來者。

(

2)

考試作弊查實有據。

(

3)

行為不良,影響校譽者。

(

4)

嚴重抵觸或違反校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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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五十二條:

本校學生如敦品篤行,勤力向學,品學兼優,堪為楷模者,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

本校學生如言行不當,有損校譽或侮辱大學教職員或同學者,予以懲處。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獎勵或懲處,參考第十四章附則。

第十二章

成績報告

第五十五條:

每學期成績公佈後,學生可於網上學生資料系統內查閱學業成績,學生亦可於指定時間內向註冊處申請非正式

成績報告表作記錄用。

第十三章 學業成績表

第五十六條:

學生可於修業期間或畢業後申請學業成績表。如學生於修業期間申請,成績表上則不會顯示其修讀中或即將修

讀的科目。

第五十七條:

退學之學生,如在校修業滿一學期而具有成績者,可申請學業成績表或修業證明書。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學則依據現有政策及程序訂立,並由學術委員會持續監察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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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生活簡則

(1) 每一位學生應秉承「敦仁博物」之校訓精神,格物致知,修身正心,以「君子自強不息」的毅力,己立立人,己達達

人。

(2)

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與禮貌,在校內不抽煙、不飲酒、不賭博、不瀏覽淫褻及不雅網頁、書籍,並應時常注意言談舉

止衣著儀態,使能充分表現出一個具有良好教養的模範青年。

(3)

尊敬師長,愛護同學,發揮人性中最崇高的友愛精神。

(4)

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5)

勇於負責,樂於助人。熱心公益。

(6)

保持自己之人格、良知與名譽,力求忠實誠懇。

(7)

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不盲從附和,不標奇立異,維持良好之秩序與風紀。

(8)

在求學時期應力求充實自己,在校內不可從事任何未得校方允許的政治性活動。

(9)

每一位學生應切實實行生活簡則,創造良好校風,以學業與人格來貢獻社會,促進人類文化與和平。

(10)

校外活動,亦應檢點,不得損及校譽與校風。

學生獎懲條例

本條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一章訂定之。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獎勵之。

(

1)

品學兼優;

(

2)

熱心服務,維護公益;

(

3)

行為優良,堪資楷模;

(

4)

有增進校譽之行為;

(

5)

見義勇為。

二、獎勵方式如下:

(

1)

書面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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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2)

頒給獎學金或服務獎。

三、學生違犯本校任何規例,或犯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懲處。

(1)

對本校教職員工或同學誹謗、辱罵、人身攻擊、威脅或毆打,或抄襲、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

2) 故意損毀公物;

(

3) 盜竊、騙取、侵佔校方、教職員工或同學之任何財物;

(

4)

觸犯考試規則;

(

5)

偽造、損毀、竄改或冒用本校之任何文件,或同學的習作;

(

6)

散播謠言或擾亂秩序,妨礙本校教學、學習或行政之推行;

(

7)

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

8)

違反公序良風或傷風敗德的行為;

(

9)

在上課時,因手提電話或其他電子器材所發出的聲響有礙教學,經警告有記錄而不悔改者;

(

10)

參加不合法團體、集會或違反政府法令有據者;

(

11)

張貼或派發未經核准之圖文刊物等。

四、懲處之方式分下列六種:

(

1)

警告;

(

2)

記過(記大過三次者得著令退學);

(

3)

暫時停學;

(

4)

著令退學;

(

5)

開除學籍;

(

6)

其他經學生紀律委員會議決的方法。

五、以上各項獎懲由學生紀律委員會議決公佈執行。

六、學生於接獲「著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通知後七日內,可用書面向校監及其指派人士上訴。

七、本條例及其修訂,經學生紀律委員會通過,由校監及其指派人士核定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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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條例

為鼓勵學生敦品勵行,勤奮向學,成為品學兼優學生,並援助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得以完成其學業,特訂定本條例:

一、申請資格

(一) 申請獎學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1)

學年成績平均積點達三.○或以上者,而服務獎學金申請者,學年成績平均積點須達二.五或以上。

(

2) 沒有任何曠課紀錄者。

(

3) 熱心公益,勇於服務者。

(二)

申請助學金必須品性良好,成績尚可,即學年成績平均積點最少在二.○或以上,而家境確有困難者。

(三)

申請助宿金者,除了附合申請助學金條件外,更要附合以下條件:

(

1)

申請者必須在住宿期間為宿舍服務及對宿舍有所貢獻。

(

2)

申請者必須成為全年住宿之宿生,即包括上學期及下學期,但不包括暑假住宿。

二、申請手續:

(一)

自公佈接受申請開始之規定期間內於學生事務處網頁內下載申請表。

(二)

將詳細填妥之申請表一份連同下列文件於限期前交回。

(

1)

推薦函,及

(

2)

本人自傳一份,詳述家庭情況、申請理由、學習心得及讀書計劃。

(

3)

申請助學金者除自傳外,須另具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文件。

三、獎助學金申請時間,定於每年下學期開學後佈告週知。

四、本校獎助學金之審核,由學生財務委員會之獎助學金遴選委員負責。

學生組織團體條例

為輔導學生團體,特訂定本條例。

本校學生團體,一律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輔導監察,及由學生事務處執行。

本校學生團體之活動,必須遵守本校規章及政府法令,並符合其會章規定之宗旨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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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三

本校學生團體之組織,須最少二十人聯名發起,附同「章程草案」向學生事務委員會登記,經核准後,方得開始籌

備。新的學生組織會先組成籌備委員會試行運作。成立後十日內必須將會章、會員名冊、該年度工作計劃等各一份,

報交學生事務委員會核准。修訂程序亦同。

) 本校學生團體須按會章規定舉辦周年會員大會,並於會員大會舉行的十四個工作天前,把全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交予學生事務處審批,並通過會員大會方可落實執行。如有活動未有於周年會員大會通過,須於活動舉行的一個月

前遞交活動計劃予學生事務處,審批後方可進行。任何已舉辦的活動,必須於下年周年會員大會舉行的十四個工作

天前,向學生事務委員會遞交相關活動及財政報告。

凡未經向本校註冊之學生團體,不得以本校或本校學生團體名義在校內外從事任何活動。

本校學生團體如欲向學校借用場地、設備或其他用品,須於最少六個工作天前遞交申請表格;如活動參加者或出席

嘉賓涉及校外人士或團體,此申請須於借用場地十二個工作天前,連同活動建議書一併遞交,經批准方可進行。

本校學生團體如欲接受校外團體或個人之財政支持者,必須事先取得校方書面同意,及事後呈交財政報告。

本校學生團體之通告、傳單、公開聲明,其稿件須於三個工作天前送學生事務處審核。於校內張貼之文件通告、漫

畫照片等,亦須於三個工作天前送學生事務處加蓋印章,及在指定位置內張貼。

本校學生團體之財政報告,須於每年度幹事會完結前兩週內送交學生事務處審核。而學生事務委員會則將定期審查

本校學生團體之財政情況。

本校學生團體在校內或校外進行籌款或募捐活動時,須於一個月前將計劃書呈報學生事務委員會,並須於完成後兩

週內提交一份財政報告備查。

(十一)

擔任學生團體之幹事,必須學業平均成績達C級或以上。

(十二)

已向本校註冊之學生團體,如欲自行解散,須事先以書面向學生事務處陳述理由申請及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批准。

(十三)

本校學生團體如有妨害公益、損害校譽、揭人隱私、提交任何偽造或塗改之文件賬目等,或違反本條例之任何一項

者,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

1)

警告;

(

2)

指令該團體改組或改選負責人員;

(

3)

停止其活動或解散該團體;

(

4)

予該團體之負責人員以紀律處分。

(十四)

本條例及其修訂,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由校監及其指派人士核定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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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學生出版刊物條例

為輔導學生在辦理校內刊物中,能達到言論正確及切實負起言論責任,特訂定本條例。

) 本校學生團體辦理之刊物,一律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輔導。

) 本校學生團體創辦校內刊物(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應事先將發起人名冊、刊物名稱、性質及宗旨送學生事務委員會

辦理登記,經核准後始得出版。

不同發起人或主辦人不得出版同名稱之刊物。

本校學生團體所辦刊物稿件,須先行諮詢學生事務委員會。如因報導錯誤或失實所引起之責任,由該刊物出版人及

作者自負。

本校學生團體或個人,如在校內派發課外刊物、書籍、小冊子或傳單,必須事先將該等書刊送交學生事務委員會審

查,經核准後始得派發。

學生校內刊物、通訊及壁報之內容,不得有害公序良風、有損校譽、造謠生事、揭人隱私或作人身攻擊等。

本校學生團體出版之刊物,如有違反本條例第一至第六任何一項者,得酌予下列處分:

(

1)

暫停發行。

(

2)

撤消登記,停止刊行。

(

3)

予該刊物之負責人員以紀律處分。

本條例及其修訂,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由校監及其指派人士核定公佈施行。

學生考試規則

各生須依編定之課室座位編號就座,不得自行調動座位。

各生必須攜帶學生證,置於座位左上角,以資識別。

考生桌上除了學生證、文具及老師指定的應考物品外,所有隨身物品須放在試場座位下或監考員指定的位置(開卷式

考試除外)。考生必須關掉手提電話及其響鬧裝置,並將錢包、手提電話、書本、筆記、筆盒或筆袋等物品放入袋內扣

好或拉上拉鏈。

如考生於考試期間往洗手間,必須將試題及試卷交予監考員看管,並確保自己沒有攜帶任何違規物品如手提電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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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張等於身上。

五 、不得夾帶、傳遞、旁窺、偷看書籍講義或交談。

、 不得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

、不得另紙起草,並須保持試卷之完整。

不得逾時交卷,或擅自攜卷離去。

遲到三十分鐘者不准參加考試。

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開試場。考試完畢前十五分鐘不得離開試場。

十一、

考試時間完畢,須俟監考員收齊試卷後,示意各考生,方可離開。

十二、

交卷時應將試題夾入考卷內交回。

十三、

未交卷前,未經監考員同意不得隨意離開課室,交卷後不得逗留課室內。

十四、

試卷上如漏寫姓名、學號或科目、組別,應即向監考員提出補正,否則以缺考論。

十五、

如有違反上列任何一項或數項,得按其情節,將該科成績作零分計,並予以記過、著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十六、

本規則經註冊處修訂,由校監及其指派人士核定公佈施行。

圖書館規則

一、本館讀者入館須遵守以下規則:

1.

請出示本人有效之學生證(校友則用讀者證),憑證入館。

2.

請保持館內肅靜。禁止喧嘩、交談、用手提電話或電腦等聲音騷擾其他讀者。為防止上述情況,歡迎其他讀者向本

館投訴。

3.

請保持館內整潔,請勿攜帶飲品、糖果、食物入內。禁止在館內飲食、吸煙、賭博、移動閱讀檯椅等傢俬以及亂拋

垃圾。

4.

讀者請勿用書籍及其他物品佔用閱讀檯空位達半小時。

5.

請小心保管自己財物,愛護公物,維護良好的學習環境。

二、借閱書刊規則:

1.

學生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或使用他人證件辦理借書手續,違者沒收其證件。遺失學生證,須向本館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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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聲明。報失前,所借出的書籍概由持證人負責。

2.

所有外借書籍請在地下大堂流通部辦理借出手續。

借閱冊數/期限:

借閱冊數

借閱時間

續借

本科生

八十冊

三十天

只限三次(每次三十天)

研究生

一百一十冊

九十天

只限三次(每次三十天)

3.

逾期罰款:普通書籍逾期罰款每冊每日壹圓伍亳。「短暫借閱」資料限借三小時,逾期未辦續借手續者,每小時罰

款貳圓。

4.

所有參考書(如百科全書、字典等工具書)及期刊限在館內查閱,不得外借。

5.

借閱書籍不得圈點、塗改、撕毀,否則按損壞程度賠償,圖書館亦有權暫停其借書權利。如發現有損壞書籍,應即

時告知本館工作人員,否則於還書時應可追究責任。

6.

本館已安裝書籍防盜探測器,請讀者務必自重,辦妥借書手續方可將書籍攜出館外,否則依︽學生獎懲條例︾處理,

圖書館亦有權暫停其借書權利。。

7.

學生畢業或退學、休學請交回所借書籍,否則不予退還保證金。

8.

如有損壞、遺失書籍,須按當時市價賠償,預繳失書費用,另加手續費伍拾元。絕版書另行處理。

9.

本館如有特別需耍,可隨時通知讀者,將借出書籍收回,讀者不得拒絕。

三、借用儲物櫃規則:

1.

可用本人有效學生證借用儲物櫃鎖匙。

2.

離館時須取出寄存物,交回鎖匙。

3.

如發現佔用儲物櫃過夜者,每日罰款壹拾元。

**本館有權處理或追究任何違反各規則的行為。

讀者如被確定違反圖書館規則,圖書館職員有權要求讀者出示學生證登記資料,或要求讀者離館。情節嚴重者,送交本校

學生紀律委員會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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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有關學科成績、畢業等級、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之上訴程序

學生可能會就某一次考試成績、獲授予之畢業等級、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提出上訴。如就某一次考試成績提出上訴,上訴

程序須分兩個階段。學生如要提出上訴,必須先完成第一階段程序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程序。第一階段程序主要是核對考試委員

會有沒有任何錯誤或疏忽而影響學生所得之成績。

一、第一階段程序 申請覆核考試委員會通過之成績

1.1

學生可在下列情況下,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重新評估其學科成績:

(甲)

該科評定方法與學則或該科原定考試範圍不符;

(乙)

行政失當或資料不正確;

(丙)

因特殊原因,申請人卻未能在考試委員會開會前將有關證明送交委員會。此等情況下,申請人必須補交當時之醫生

證明信或其他有關證明。

1.2

學生如欲覆核考試委員會通過之成績,必須在收到學期成績表後十天內以書面向註冊主任提出查卷申請,並繳交查卷費貳

佰元。如發現確有批改錯誤或上訴得直,所繳費用將獲全數退還。

1.3

接到查卷申請後,註冊主任會立即展開有關程序:

(甲)

就有關之申請知會有關之考試委員會主席,並覆查提交給考試委員會之成績是否有錯漏;

(乙)

向考試委員會主席提供學生所提出的理由和證據以資參考。

1.4

查卷結果:

(甲)

如證實是行政失誤或有可酌情處理的理據,考試委員會主席可調整考試委員會已通過之成績;

(乙)

考試委員會主席會將查卷結果提交註冊主任,註冊主任會盡快將有關結果通知學生。

二、第二階段程序

就考試委員會之查卷結果提出上訴

2.1

在經過第一階段程序後,如學生仍不滿意查卷結果,可在接到第一階段查卷結果通知後十天內向註冊主任提出書面申請,

並列出上訴理據。

2.2

只有符合列於上述1.1之甲、乙、丙項之情況,方能上訴。但如果考試委員會已作出公平合理的決定,而學生仍堅持己見,

認為考試委員會在評定其學術水平上有錯誤,其上訴申請將不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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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2.3

學生如欲在項目2.1所述的情況下提出上訴,應先與註冊主任聯絡,提出正式申請。註冊主任會覆核有關資料,並向學生提

出是否有足夠重新考慮的意見。但註冊主任的意見決不影響學生上訴的權利。

2.4

學生必須以書面向註冊主任提出正式上訴申請,並繳交申請費伍佰元。註冊主任會首先結合有關科目老師及考試委員會主

席的意見來重新考慮上訴申請。如認為可受理,註冊主任可召開上訴委員會議覆核個案,並作出最後決定。

2.5

由註冊主任當召集人的上訴委員會成員由以下四人組成:

學術副校長或其委任人擔任主席;

由學術副校長委派與此個案無關之資深學者;

協理副校長(教學發展)

註冊主任

2.6

上訴申請人及考試委員會主席必須列席上訴委員會會議。上訴申請人有權委派一位自己指定之校內人士陪同出席會議

(這

人可以是同學、學生會代表、學生事務處職員或與此個案無關之教師)。

2.7

如上訴委員會認為有理據覆核個案,會要求考試委員會盡快檢討有關決定。這包括由另一位合適之考試委員會成員重新批

改學生之考卷,但學生不能就是次考試委員會之決定再進行上訴。

2.8

如上訴成功,伍佰元上訴費及第一階段之貳佰元申請費將全數退還學生。

三、畢業等級、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的上訴

3.1

如有下列情況,學生不滿學校授予畢業等級、或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可申請上訴,但須交費用伍佰元:

行政失當或資料不正確;

在校方作出該項決定前,未能預先呈報特殊理由,但此情況須有合理解釋。

3.2

如有上述情況須提出上訴,申請人須於校方書面通知發出日期起計十工作天內去函註冊主任,列明上訴原因及附上有關證

明。註冊主任會將申請轉交有關考試委員會主席及徵詢其意見。

3.3

註冊主任有權決定上訴是否受理:

如果上訴缺乏理據,將不被接納,原定決議維持不變。

如果上訴有理據,被接納覆核,將會召開上訴委員會會議(見上2.5至2.8)處理申請。委員會之決定為最終裁決。

3.4

如因畢業等級、未獲准畢業或被開除學籍上訴得直,已繳交之伍佰元費用,將會全數退還。

3.5

註冊主任會盡快通知申請人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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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學術誠信(抄襲及學術行為不檢)政策

目標

學術誠信政策旨在提倡誠實、平等的教學環境,維護個人廉潔操守及本校學術水平。

定義

「學術行為不檢」:在學術工作中,泛指任何一種欺瞞或不誠實之行為,其中包括:抄襲及協助他人參與學術行為不檢等活動。

「抄襲」:在呈交評核作業中,使用他人原作及第一手資料,誤導他人認為該原作及資料為其個人擁有。

培訓活動

本校將提供有關培訓講座,宣傳政策內容及處理抄襲及學術行為不檢程序。

在抄襲事宜及引錄參考資料方法上,教員必須為學生提供恰當及清晰的指引。

有關抄襲的一般指引及實例將上載於本校網頁。

封面格式

除考試以外,所有呈交評核之作業必須在首頁附上本校指定格式之封面,註明學生姓名、學號、科目編號、科目名稱、簽署認

證,及以下聲明:

本人聲明,現呈交之作業乃是本人原創,並已明確註明所有參考資料來源。

懲處程序

1.

如有出現學術誠信不檢的指控,懲罰將由該科作業評卷員、考試委員會、學系主任或學生紀律委員會(根據第4項中,各

負責人員的權限)斟酌懲處。若情況嚴重,學系主任可呈交事件予學生紀律委員會審理。

2.

在懲罰判決或施行前,學生有權對學術行為不檢的指控作出回應。

3.

學術行為不檢之懲處

(

i)

予以譴責及警告;

(

ii)

重新呈交有關作業(最高評分為「僅可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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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

iii)

有關作業被扣分或予以零分;

(iv)

該科目予以「不合格」成績;

(v)

在指定期內停學處分;

(

vi) 勒令退學;

(

vii) 就讀課程不獲頒發學位。

4.

經證實有學術行為不檢後,以下有關人員有權作出以下相應之懲處:

(

a)

科目評卷員可予以上述3(

i)

至(

iii)

之懲處;

(

b)

考試委員會或委員會主席(學系主任)可予以上述3(

i)

至(

iv)

之懲處;

(

c)

學生紀律委員會可予以上述3(

i)

至(

vii)

懲處。

5.

裁決結果將會通知學生,該生可就學術行為不檢之調查及懲處結果,提出上訴要求:

(

a)

若懲處由科目評卷員決定,學生可向考試委員會或學系主任(考試委員會主席)提出上訴,如學系主任為該科目評

卷員則可向學術副校長或考試委員會提出覆審要求。學術副校長與考試委員會擁有同等裁決權。

(

b)

若懲處由考試委員會或考試委員會主席(學系主任)議決,根據學則之上訴程序,學生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覆核要

求。

(

c)

若懲處由學生紀律委員會提出,學生可向校監及其指派人士提出上訴。

6.

鑑於第4項的權責規限,覆審個案的懲處結果將會根據處理上訴人員之議決。

7.

在學術行為不檢調查過程中,有關學生的所有資料將會呈報學系主任及副抄予有關行政人員,懲處結果將存錄於會議紀錄。

本學則依據現有政策及程序訂立,並由學術委員會持續監察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