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security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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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全制度 國立空中大學 賴英傑

Transcript of Employment security institution

就業安全制度國立空中大學

賴英傑

就業安全→無失業保障

就業安全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失業保險

就業服務

求才

求職

就業服務

適才適所

平衡經社發展

發揮個人潛力

職業訓練

高級人員訓練

管理訓練

領班訓練

養成訓練

員工進修訓練

各產業部門所屬企業機構,自管理階層至領班以下人員在各種經濟活動行業中的就業或升遷訓練。

廣義

某一經濟活動行業內,為了就業的需要,傳授所需的技能與知識的訓練。

狹義

凡可增進工作知識與技術的訓練均稱為職業訓練

泛指教育範疇以外,對準備就業或已就業者所舉辦的職業準備、技能專精和轉業訓練。

職業訓練的功能

奠定工作技能基礎 提高就業能力增加工作收入 追求自我發展

個人

增養增補人力 調整技術適應能力增進品質降低成本 加強經營競爭能力

企業主

提高人力素質&勞動生產力人力資源有效開發&充分運用

社會&國家

失業保險

1 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事業之一

2 保障失業勞工基本生活的措施

3 注動保險技術的運用(≠救濟措施)

4 保障對象為有明確雇主的受僱者

5 申領要件:非自願性失業

職業訓練的本質&功能

本質 短期性

補充性

實用性

密集性

功能 經濟→協助就業或失業者轉業、提升生產效率

社會福利→減低對社會救濟的依賴

科技發展→提昇技術水準、促進產業升級

管理→促進勞資和諧

教育→補足教育與就業市場的差距

職業訓練的類型—職訓法

養成訓練 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之職前訓練

技術士訓練 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之技術職前訓練

進修訓練 在職技術員工之專業訓練

轉業訓練 職業轉換者轉業所需之技術能力訓練

殘障者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之技術能力訓練

職業訓練的類型—譚仰光等

工作中訓練(On-the-job Training):直接在工作崗位上受訓,以實際工作為訓練媒介。

工 作 外 訓 練 (Off-the-job-Training):受訓者離開工作崗位去接受訓練。

全時訓練 (Full-time Training):以全部時間參加訓練,同時段不再擔任工作。

兼時訓練 (Part-time Training):一面工作,一部份時間離開崗位去受訓。

日 釋 式 訓 練 (Day-releaseTraining):在職人員每隔數日放假一天,利用家日全天受訓。

期 釋 式 訓 練 (Block-releaseTraining):事業單位同意在職人員一次休假若干去參加全時訓練。

輪調式訓練(Sandwich Training):連續實施的期釋訓練。工作→訓練→工作→訓練。

單元化訓練(Modular Training):模組訓練,分析某一項職類所包含的全部技能與知識,將彼此有關又能自成整體者歸納成一個組合。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一)

加強就業媒合—求職就業率提升

徵才活動+全國就業e

網求職求才資料庫

就業率提升 37.71 39.49

49.95

60.02

0

10

20

30

40

50

60

70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就業率(%)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二)

加強雇主服務,推動企業求才速配計畫

掌握企業缺工需求

推動雇主求才快遞服務

推介自辦及委辦之結訓學員

辦理單一或聯合徵才

透過虛擬通路,提供線上即時媒合服務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三)

缺工就業獎勵

100.08.01推動

對象:失業達30日以上or自願離職勞工,願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者。

要件:連續受僱達30日以上

獎勵:前2個月每月$3,000元,第3個月起每月$5,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成效:至100.09月底已協助813人就業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四)

加強失業給付、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之整合性就業服務流程之推動

失業認定單一窗口一案到底→專人受理、全程服務

加強賦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推介就業之責任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五)

結合7-11超商i-bon通路提供求職求才與職業訓練資訊

99.05.19實施

提供內容:最新工作機會、近期徵才活動、職訓課程…

成效:100.09月底共29萬7,488人使用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六)

提升勞工職能規劃多元類別之失業者職業訓練

自辦、委外、補助

青年職業訓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補助大專院校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產學訓合作訓練

在職勞工「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七)

促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新制

公立→34人以上,須>3%。 私立→67人以上,須>1%,至少1人。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競賽活動 擴大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服務 深化視障者就業服務 推動「就業融合計畫」→就業弱勢者 創造4年10萬個婦女就業機會 辦理「多元就業開發專案」→經濟型&社會型 規劃「100-105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實施計畫」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八)

強化創業協助措施 97.10—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50萬→100萬

98.02—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99.03—增加特殊弱勢身分適用範圍

成效:(97.05~100.09)

顧問諮詢輔導1萬4,508人

協助創業5,504人

取得貸款2,544人

創造就業機會1萬6,650個

就業安全政策措施(九)

擴大失業給付

最長發給9個月

失業勞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眷屬→增列加給給付

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20%

成效:(至100.09)

失業給付核付17萬餘件,35億5,121萬餘元。

加發眷屬補助核付67萬8千餘件,32億2,375萬餘元。

失業給付支付範例

假設1:阿銘今年30歲,無妻子兒女,並與父母同住,就業公司不幸倒閉了,在他失業前6個月公司皆每月幫他投保金額是3萬元,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資歷也符合給付條件,未來半年中,有去尋找工作,但沒找到適合的工作,有申請求職證明。就這樣他未來6個月可領到的失業給付就是每個月30,000×60%=18,000元,18,000×6=108,000元的失業給付。

假設2:阿忠今年35歲,有擔任家管的妻子和讀小學的女兒和兒子,與假設1的阿銘遭遇同樣的情況,投保和資歷也ㄧ模一樣,卻無法找到薪資比失業給付還要高的工作,他因為有妻子和女兒和兒子,扶養人數為3人,1人增加10%的失業給付比例,但最多只能增加20%的比例,因此阿忠每個月可 領 取 的 失 業 給 付 為30,000×(60+20)%=24,000 元,半 年 下 來 共 獲 得24,000×6=144,000元。

外國主要就業安全制度

新協定計畫

英國

勞動力投資法貿易調適協助方案

(TAA)

美國

就業保險制度

加拿大

雇傭保險制度黃金十年國家就業政

韓國

英國新協定計畫

適用對象

18~24歲失業青年

18~24歲單親父母

自僱者(自行創業)

25歲以上且失業2年以上

身心障礙者

50歲以上中高齡者

實施特點

注動夥伴關係

符合個別需求

可運用資源豐富

嚴格品質控管

計畫期間可繼續申請津貼

英國新協定計畫借鏡之處

1運用個人顧問,給予參加計畫者細膩的個人化協助。

2新協定計畫和事業單位形成互相利用關係。

3 對年輕人及中高齡者給予不同訓練。

2009年10月彈性新協定計畫

1. 更強調權利責任架構

2. 提供量身定制的就業和技能支持

3. 夥伴關係

4. 下放和授權社區

5. 提供就業與薪酬進展的機會

美國勞動力投資法

立法背景就業與訓練體制重複與分散

未著重勞雇雙方消費者的需求

主要對象弱勢青年就業與訓練成人就業與訓練成人教育與家庭文盲識字方案

立法原則透過單一窗口提供現代化服務體系

授權個人採取行動普及性的服務通路漸增的地方與訓練提供者結果的責任

地方理事會與民間部門的策略性角色

州與地方的彈性改進青年就業方案

配合措施

地方政府

2000.07.01策略性州勞動投資計畫

如何執行勞動力投資法的必須條件

將提供的服務對象特性

聯邦政府

發展與執行技術支援與訓練創制

全國經濟會議決議

規劃一元化

執行績效責任

參與單一窗口提供體系

美國貿易調適協助方案(TAA)

目的:協助因受到國際貿易競爭影響致失業的勞工。

經費來源:聯邦失業給付支出帳戶

目標

鼓勵適用對象勞工儘速再就業

提供再就業勞工必要的訓練與所得支持

提供再就業勞工新舊工作薪資差額補助

TAA給付內容

職業訓練

全時訓練or兼時訓練

貿易再調適津貼

130週~156週

搬遷津貼

合理搬遷安置費用100%

平均週薪之3倍~$1,500U.S

尋職津貼

前往居住地區以外尋職100%費用~$1,500U.S

健康保險稅負減免

最高80%健康保險稅負減免額

再就業貿易調適協助薪資補助

50歲以上再就業薪資<5.5

萬年薪之勞工

最高給付1.2萬U.S,2年為限。

個案管理、核心與密集服務

即時協助&再就業服務

建議措施

申審資格標準與作業流程宜儘早規劃,工作同仁亦宜儘早訓練。

職訓局是否宜設置專案辦公室處理此專案,宜儘早評估。

既有行政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外,是否有必要建立專案申訴制度,或可與經濟部協調。

是否參照我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給予延長之規定或可再評估。

如配合貿易自由化產業結構轉型,似有必要拉長訓練時間。

可研議將薪資補助與全時訓練結合,以減少道德風險問題。

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

1996年6月通過,同年7月1日施行。

失業保險法+國民訓練法→就業保險法

再就業制度

重新設計的所得給付

主動的再就業給付與支援措施

特色

創新的家庭所得補助

有關就業與就業機會的保險

重新設計所得給付

工作週數→工作時數

工作紀錄計算基礎

給付額與薪資更緊密結合

給付額與薪資的關係

基本給付率55%→50%

給付緊縮規則

加強對低收入家庭的保護(障)

家庭所得補助金

主動再就業給付

與省及地方政府的嶄新合作關係

國民就業服務

主動再就業給付及支援措施

特定對象的薪資補助

自雇者的援助

創造就業機會合作關係

重回工作崗位的行動計畫

重新注重社區需求

韓國雇傭保險制度

起源 勞動市場緊縮

競爭的新形式經濟結構產生

1993年→就業政策基本法&雇傭(就業)保險法

需要性 促進就業與經濟效率

解決勞動質量的供需失衡問題

增進勞工職業能力

維持失業勞工的生活水準

為統一作準備

EIS總體架構

目標就業安定

職業能力發展

失業給付

適用對象失業給付→30位受僱員工以上廠商

就業安定&職業能力發展→70位受僱員工以上廠商

經費來源失業給付→勞雇雙方

就業安定&職業能力發展→雇主

行政組織勞動部

仲裁與就業保險審議委員會

地方公共就業機構

中央就業資訊中心

EIS概況—就業安定業務

就業調適補助暫時停工補助金

轉業訓練補助金

人力重整補助

促進地方就業發展地區就業發展補助金

高齡者就業促進服務僱用300人以上,55歲以上員工不得<總數3%。

婦女就業促進服務育嬰補助

育幼中心

就業服務國立中央就業安全機構

區域性勞動機構

特定人力就業資訊中心

EIS概況—職業能力發展業務

藉EIS基金為勞雇雙方提供財務支援,以誘導志願性訓練的激勵制度。

經費支援:

辦理職業能力發展方案之雇主

參與教有育與訓練受僱員工的援助

EIS概況—失業給付業務

給付種類

基本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

提早再就業津貼

職業能力發展津貼

廣域求職津貼

搬遷費用津貼

給付期間

被保險人的投保期間

失業時的年齡

韓國黃金十年國家就業政策

四個策略

追求友善就業的經濟和產業政策

創造公平和動態的工作場所

增加運用青年、婦女及中高齡者

重塑社會安全網

五個行動計畫

強調從私營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

提高分包商僱用的做法

支持調和婦女的工作和家庭

擴大中高齡者的就業

幫助基本生活給付受助人走出貧困的陷阱

行業與職業的意義

行業•經濟活動部門的種類•包括從事生產各種有形物品及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在內

職業•個人所擔任之工作或職務

•要件•須有報酬•有繼續性•為善良風俗所認可

職業之分類原則

•在職務上所負之責任•專業知識、技術及資歷

•生產之製品或提供勞務之種類

•工作環境、工作程序或使用之原料

分類

•從事時間較長•收入較多•距離調查時最近之工作

•同一處所→技術性較高者

判定

職務的概念

從業者作業活動,經細分後的職業最小單位

一個或數個類似的工作要素(包括作業順序與內容)所組成者

一個工作者擔任所組成的集合職位數與工作者數是一致的

現實的職業單位主要的且有共同特徵的工作要素、任務與責任之集合職

職位(人)

任務

工作要素

職務分析實施要項

1.作業內容做什麼事?用什麼方法?為何要做?

2.實施作業必要事項職務的責任有關的知識

3.從業者所需資格教育訓練服務經驗

4.身體動作身體姿勢手指動作

5.作業環境物理環境化學環境對人的關係

完全分析

使用機械、設備、工具、原料等

簡易分析

職務分析的方法與重點

分析方法

分析項目觀察與類推法 訪問法

1.作業內容觀察法為主

What & How

觀察法無法或看不清楚者

2.實施作業必要事項

類推法為主

判斷所需負的責任

如有不清楚再予確認

3.從業者所需資格作業者職務所需資格的關係

是否需要經驗、訓練制度、晉升途徑

4.身體動作與精神特質

觀察法為主

體位動作

不明瞭的地方以訪問法補足

5.工作環境觀察法為主

危險性、傷害職業病、疲勞度

職務分析項目與其應用範圍之關係

工作內容

實施作業必要事項

從事者所需資格

身體動作

作業環境

分析項目

採用配置

勞動力有效運用

業務改善職務再設計

職業諮詢

教育訓練

應用範圍

業績評鑑

安全管理

職務分析的應用

職業輔導與諮詢

職業介紹

採用配置

工作評價與制訂薪給標準

人事考核

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及災害防止

處理勞資關係

實施職業心理測驗與技能檢定

職業分析

對一個職業的職務或工作內容所做之分析

擬訂計畫 工作配置 業務考核

職責方法or技能使用機具、設備原料、貨品or服務環境狀況

最低學歷工作經驗訓練種類、時間執照or證書體能狀況

待遇福利陞遷or轉換途徑與其他職業的關係

工作分析 工作者分析 職業相關資訊

職務再設計

• 改善工作環境• 改善工作場所機具

• 調整工作內容• 改善工作條件• 人力協助

身心障礙者•改變作業方法與職務內容

•機具設備•電腦作業•作業環境•加強教育訓練•工作組織調整•內部創業•改善工作條件

中高齡者

事就人

勞動市場預測&就業政策方案規劃

勞動市場預測

市場彈性化• 就業結構改變• 市場二元化• 政府力量式微

非典型工作型態• 市場供需• 服務經濟• 技術變革&科技進步

就業政策方案

勞動市場資訊• 人力供需狀況• 經濟活動• 目前及未來人力需求與供應

其他資訊• 比較人力供需資訊

• 職業特質資訊• 補充資訊• 標的群實質需求

就業服務

人+職業• 求職者具備條件=求才者要求條件

規劃• 集中性• 清晰性• 變動性• 挑戰性• 協調性• 一致性

就業服務法

國民就業權益的保障 禁止各種歧視

主管機關&諮詢組織 勞委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

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

就業服務機構 公立→設置

私立→許可、監督

原則&功能 保密、中立

補助、諮詢……

促進就業之規範 人力供需

扶植弱勢

資遣員工強制通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保存資料

接受檢查

未來展望 建立共識

落實法令規範

從計畫方案來補強功能

加強外部溝通、協商

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原因擴大、增強人力資本能量

符合民眾期侍

符合國際潮流

特色政策功能性

業務特殊性

專業專責性

策略勞動力運用

勞動力提升

勞動力開發

行動方案打造就業通路

推動多元導向訓練

維護就業弱勢者權益

彈性調整外勞政策

推動職訓援外事務

就業服務措施

加強就業媒合—求職就業率提升

加強失業給付、推動整合性就業服務流程

促進弱勢者就業

加強雇主服務,推動企業求才速配計畫

結 合 7-11 超 商ibon通路提供資訊

強化創業協助措施

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提升勞工職能 擴大失業給付

防制就業歧視業務

歧視項目(就業服務法§5.Ⅰ)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工會會員身分

申訴案件低比率對申訴人並無補償間接歧視手法進步多屬勞資爭議

就業融合計畫

目標 建構保障性及多元性就業服務

強化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之就業力

創造工作機會

服務內容 就業諮詢 就業媒合 職業訓練諮詢 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對象 失業者

中高齡 身心障礙 原住民 失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 更生保護人 獨力負擔家計 長期失業

就業弱勢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外籍及大陸配偶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2001

永續就業工程計畫

1999

921大地震–以工代賑

2000

災區重建大軍就業方案

2002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社會型計畫促進公共利益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福址重建再就業能力

經濟型計畫發展在地產業擴大雇用失業者提供就業管道培養就業能力

促進就業

方案目的

1 文字

2 文字

3 文字

1建構政府與民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

2透過創意性、地方性、發展性之計畫促成在地產業發展→增加失業者工作機會

3重建失業者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體系

重建工作自信心

培養再就業能力

經濟型計畫

社會型計畫

合作夥伴關係

帶動工作機會

地方產業發展

環境生活條件

改善整體居家

失業者

持續經營提供就業

民間團體

勞委會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方案

實施方式1. 參與相關部會之輔導團隊或說明會,提供勞工權益、就業或訓練等服

務之資訊。2. 設置就業服務單一窗口,針對可能受影響產業事業單位及勞工主動提

供就業服務、諮詢及職訓訊息。3. 配合經濟部之各項策略,對不同對象依其受影響之程度及其需求,分

別採行各種不同具體措施。

目的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勞工安定就業、轉業或再就業並儘速重返職場

執行期間中華民國99年至108年。(視簽訂時間調整)

協助對象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且符合經濟部及本會評估適用之事業單位及勞工。

經費來源整合各部會公務預算與相關基金,暫估為新台幣950億元,勞工部分總額至少365億元,分年編列。

57

就業安定協助措施

轉業或再就業協助措施

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事業單位及勞工

單一窗口

配合經濟部輔導團提供協助 僱用安定措施(勞工薪資及職務再設計補貼)

在職勞工技能提升措施

(

補助事業單位辦訓

、勞工參訓)

調整策略

救濟策略

轉業協助再就業協助

待業生活協助

創業協助就業能力協助

搬遷與租屋津貼

就業獎助津貼

求職交通津貼

就業諮詢服務

僱用獎助

資遣通報機制

職場體驗

短期就業安置

創業技能及

經營管理培訓

創業貸款及

利息補貼

企業見習

創業諮詢及適性分析

待業生活津貼

運用既有措施提供輔導策略服務 輔導策略

創業開辦費

設置微型創業培育中

心多元職業訓練

協助取得技術證照

職訓生活津貼

訓後就業服務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資源地圖

提升技能一路發

可能受影響的勞工或事業單

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勞工支持服務

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待業生活協助

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體

調

保飯碗?

想轉業?

提升競爭力?

失業,找工作?

當老闆?

被裁員?權益?

保障權益共創雙贏

立即關心走出困境

來去做頭家

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專業證照多重保障

找頭路我服務

來去做頭家

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輔導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依據經營轉型發展需求,提出申請辦理發展員工技能之訓練計畫,並補助其訓練費用。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鼓勵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本會推動之職業訓練課程,並補助其參訓費用及提供訓後就業服務,以提升個人工作職能,或儲備發展未來轉業所需技能。另為安定訓練期間之生活,如符合資格者,可依規定申領訓練生活津貼。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因應產業調整勞工技能提升需求,結合民間單位,於新興、重點服務業、區域特色產業或與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地區,設置服務據點,建立穩定之職業訓練供應服務體系,以提供相關職業訓練服務。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資源地圖

提升技能一路發

可能受影響的勞工或事業單

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勞工支持服務

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待業生活協助

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體

調

保飯碗?

想轉業?

提升競爭力?

失業,找工作?

當老闆?

被裁員?權益?

保障權益共創雙贏

立即關心走出困境

來去做頭家

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專業證照多重保障

找頭路我服務

來去做頭家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補助縣(市)總工會、全國性各分業產業工會聯合會、全國性總工會辦理座談會,化解受影響產業勞工對應有權益保障之疑慮。2.協處勞資爭議: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團體協處勞資爭議業務。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資源地圖

提升技能一路發

可能受影響的勞工或事業單

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勞工支持服務

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待業生活協助

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體

調

保飯碗?

想轉業?

提升競爭力?

失業,找工作?

當老闆?

被裁員?權益?

保障權益共創雙贏

立即關心走出困境

來去做頭家

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專業證照多重保障

找頭路我服務

來去做頭家

勞工支持服務提供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勞工免費心理諮詢、心理健康講座及企業入廠輔導服務,協助勞工面對挑戰,並走出生涯困境。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資源地圖

提升技能一路發

可能受影響的勞工或事業單

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勞工支持服務

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待業生活協助

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體

調

保飯碗?

想轉業?

提升競爭力?

失業,找工作?

當老闆?

被裁員?權益?

保障權益共創雙贏

立即關心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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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專業證照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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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因應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勞工需求,提供參加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課程,增進創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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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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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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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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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取得技術士證1.全國技能檢定與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於預定辦理梯次內增辦所需之檢定職類,必要時得增辦梯次,以提供便捷的檢定服務機制。2.針對受影響事業單位之勞工於接受本會職訓局相關訓練後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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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受影響的勞工或事業單

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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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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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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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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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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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受影響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縮減工時工資,補貼勞工薪資差額50%或如有參訓70%,最長3個月。2.職務再設計補助:受影響事業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計畫,每次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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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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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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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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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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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每月1萬元,最長12個月。4.職場體驗:失業勞工每月17280元,用人單位每月5000元,最長3個月。5.短期就業安置:臨時工作津貼:失業勞工每月17600元,最長6個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失業勞工每月17600元,專案管理人員25000元-34000元,以及5%之其他費用,最長12個月。6.求職交通補助:推介至距離30公里以上之地點,每次500元(特殊者,1250元),每年4次為限。7.搬遷津貼:推介至距離30公里以上之地點,因就業而需搬遷者,每人每次最高5000元。8.租屋津貼:推介至距離30公里以上之地點,因就業而需租屋者,依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之5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9.就業獎助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待業生活津貼領滿前受僱工作,再就業滿30日以上,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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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3.經營在地訓練與服務網絡。

勞工權益維護1.辦理勞工權益座談會。2.協處勞資爭議。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勞工支持服務

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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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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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業生活協助1.待業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勞工因就業保險年資未符規定致未能領取失業給付,或於領取失業給付期滿後仍未能就業者,依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前者最長發給6個月,後者3個月。2.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凡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者,依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中高齡或身障勞工,最長發給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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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技能提升1.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工作技能。

2.協助勞工個人參訓,增加職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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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勞工支持服務

就業協助1.資遣通報機制。2.就業諮詢服務。3.僱用獎助。4.職場體驗。5.短期就業安置。6.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及租屋津貼。

7.就業獎助津貼。

待業生活協助

僱用安定協助1.在職勞工薪資補貼。2.職務再設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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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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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見習。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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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協助1.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組成創業顧問團,免費提供創業適性分析及諮詢輔導陪伴服務。2.企業見習:提供創業見習機會,以複製企業經營模式創業或留在原見習企業工作,給予見習企業每小時80元。3.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提供為期7年,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1.5%免保人的低利貸款,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協助受損產業失業勞工以創業代替就業,安定其生活。

職業訓練策略地圖

掌握產業發展趨勢、提升國民就業技能

目標1

發展需求導向職業訓練目標2

建構周全職訓供應體制目標3

有效提升職業訓練品質

策略1

有效掌握訓練需求,連結供應管理

策略2

辦理多元就業導向職前訓練

策略3

提升在職勞動力工作職能

策略4

提升青少年職能發展及職場適應

策略5

整合訓練業務,及時提供訓練資訊。

策略6

持續推動運籌佈局,加強夥伴合作關係

策略7

強化培訓單位之訓練品質

策略8

運用職能標準模式,發展職業訓練內容

職業訓練計畫

職前訓練

失業者

青(少)年

在職訓練 在職者

1. 公訓機構自辦職前訓練

2. 辦理多元培訓模式職前訓練

3. 重點產業人才培訓計畫

1. 大專就業學程計畫2.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3. 產學訓合作計畫4.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1. 公訓機構自辦在職進修訓練

2.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3.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勞工技能提升措施

因應貿易自由化政府整體配套措施•自98年起10年內編列總經費950億元• 365億元投入提供勞工各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就業發展與協助

振興輔導

體質調整

損害救濟

•推動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輔導產業升級轉型•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群聚發展•協助拓展外銷市場

•輔導產業升級轉型•提供廠房及設備更新低利融資•就業安定協助

•協助業者轉換業種與產品•協助轉業再就業

發展跨領域學習及培訓國際流通人才

強化研、檢、訓、用、培訓模式

聚集區域共識及資源

強化與推廣訓練品質評核系統

發展與時俱進之訓練職類

未來努力方向

ADDIE模式

分析Analysis

設計

Design

發展Develop

ment

實施Impleme

ntation

評估Evalu

ation

訓練需求分析

訓練規劃設計

溝通工具課程計畫講座&教具參與者評估工具課程評估工具方案評估工具

參與者反應意見表參加表格

形成評估總結評估

2011年職業訓練法修正要點

刪除殘障者職業訓練之 現 行 條 文 。§21~§23

增列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3、§8、§10、§20

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4-1、§31

增訂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制度及授權訂定管理辦法。§30-1~§30-2、§39-1~§39-2

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得分別比照專科或大學以上畢業程度遴用。§34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競賽。§38-1

失業問題之經濟情勢背景

資金競爭艱困政府債務融資不穩定歐元經濟體衰退所得不均持續惡化貧富差距擴大

國際

工業生產增幅持續縮小外貿成長趨緩外銷訂單成長趨緩失業率微升、薪資成長

國內

OECD各國穩定就業措施

原則

深度諮商+求職誘因+再就業津貼+求職援助+監測與工作試用

公共訓練需小規模、符合特定需求

提早介入畢業生具備基本能力

嚴格篩選創業輔導對象

措施

推動僱用安定措施

創造就業機會

加強就業媒合

薪資補貼

提供長期訓練

提供低薪者收入補貼

提供就業獎助補貼

強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功能

提供社會保障

加強社會對話

近來國際各國就業促進措施

美國

香港

新加坡 日本

韓國

減稅優惠

基礎建設投入

失業救濟

共用兼職員工試驗計畫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畫

增加社會福利預算

創造就業

延長災民失業補助期限

選定特定產業創造中長期穩定工作機會

補助災區企業僱用災民

OECD對青年促進就業方案建議

社會夥伴共同參與方案規劃與推動

回應勞動市場需求的方案設計

工作經驗應用於民間企業

聚焦個別需求,量身訂作

失業初期提供相關促進就業方案

結合各項勞動市場供需方案的全面性服務套案

我國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

•擴大產學合作•強化訓練以促進就業與預防失業

•提升就業媒合成功率減少摩擦性失業

•提供工資補貼增加就業機會

•協助創業與自僱工作者•加強短期促進就業措施

重點工作市場情勢• 勞動參與意願提升,工業與服務業就業人數穩定成長

• 全球經濟走緩,國內就業市場前景恐不樂觀

• 未來勞動力參與率、就業增加率之推估應可提升

目標•增加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至3%

失業類型

季節性失業

季節氣候變化↓

•戶外作業or購買力•淡、旺季之分

摩擦性失業

供需失調、缺乏資訊↓

轉業前之暫時性失業

結構性失業

社會經濟結構問題↓

•供需失衡•長期失業

隱藏性失業

學非所用↓

轉業期待兼職、副業追加就業

循環性失業

經濟景氣變動↓

• 經濟蕭條、社會總需求減少

• 失業人數顯著上升

技術性失業

技術改良&設備更新↓

•企業停工or倒閉•過剩勞動力釋出

我國青年就業現狀

工作態度與合作能力規劃管理與學習能力專業知識與應用能力

核心就業力

就業率逐年上升失業率逐年上升

大專畢業生之就業與失業

勞參率低(24歲以下)

失業率高

青年勞參率工作型態屬短期或臨時工作教育及勞動供給面之影響經濟及勞動需求面的影響

本身價值觀因素對自身職涯規劃不夠積極

青年失業原因分析

各國推動青年就業相關政策措施

1998年NDYP方案2008年NDYP改良方案

英國

Earn or Learn計畫強化青年就業力計畫2002年校園內職業教育計畫

澳洲

1989年協助失業青年計畫2002年青年企業協定鄰里就業計畫社區工作方案

法國

2004年青少年自力與挑戰計畫工作咖啡站—單一窗口服務青年就業力提升計畫職業探索計畫學生全方位就業支持中心

日本

我國青年就業相關政策措施

青年就業接軌方案

協助職涯探索

增進職場實務體驗

加強就業媒合服務

提供創業服務

培訓後推介就業

長期失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

失業保險

定義•「在職」的社會保險。

•給付對象須為非自願性失業。

•目的在對被保險人短暫失業期間,維持其基本生活安全。

•最終目的在促使失業者迅速再就業,增進人力資源運用。

主要功能• 維持勞工失業期間最低生活水準

• 提供安置或再就業的緩衝時間

• 協助失業勞工獲得新工作

次要功能•達到反經濟循環之效果•鼓勵雇主穩定僱用•改進人力運用•維持熟練技術員工•防止次級失業•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失業保險的限制與爭議

限制 社會面:

給付分配集中於中度所得家庭,不具有所得重分配之功能。

經濟面: 影響求職就業動機與意願 延長失業期間及增加失業率 鼓勵求職者尋求不穩定之就業

導致停滯性膨脹

政治面: 龐大社會成本 納稅人的巨額負擔

爭議 可以用來調節勞動市場,但

限制太多,可能也會帶來傷害。

道德風險

調節景氣的爭論 未妥善運用將造成資源浪費 僅能在少量和短期的失業狀況下發揮功能

失業保險之內涵

公積金強制雇主與受僱者按月儲蓄的綜合保障制度。

失業救助性計畫透過資產調查由國家財政撥給失業津貼之救助制度。

自願性失業保險計畫參加與否建立在政府輔導支持的工會失業基金之下。

強制性失業保險計畫在國家立法之下,規定某類產業之勞工必須加入此一制度而無選擇之權。

保險對象及給付條件

保險對象:所有受僱者

例外(負面表列):

公務員及高所得者

農業勞工

季節勞工、臨時工及家庭僱工等

新進入勞動市場之勞工

給付條件

須非自願性失業

須在失業前一定期間內有工作

應具工作能力或適合工作

須具工作意願

須辦理求職登記並主動謀職

保險財務

財務來源政府+雇主+受僱人雇主+受僱人雇主政府

費率計畫經驗費率單一費率

保險費方式均等保費制比例保費制工資分級均等保費制政府補助

依勞工工資固定比例依雇主+受僱人保險費總額一定比例

依失業保險給付一定比例

撥補虧損撥補行政事務費用

失業保險之相關制度

就業服務

求職登記

媒合義務

證明義務

職業訓練

倚賴職業訓練制度對技術性失業勞工再調適

減少失業給付之浪費

失業救助

彌補一般失業保險之不足

屆期或不符給付條件者

應急措施

資遣費制度

將失業勞工之照顧責任由法律硬性規範予雇主

僅能做為補充性措施

增加雇主負擔

勞工無年資保障

缺乏危險分擔之理念

就業安全制度

我國台灣地區失(就)業保險制度及其配套措施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給付對象

有確定雇傭關係之本國籍被保險人

保險費率

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

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就業保險法

立法目的

就業保險係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我國就業保險法係屬整合失業保險、就業促進及職業訓練之三合一就業安全制度。

立法沿革

勞工保險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殘廢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職災保險

88.01.01 92.01.01

就業保險

勞保增加

失業給付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

98.05.01

就業保險擴大加保對象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有條件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限

有條件提高給付標準

給付項目

失業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尋職津貼

求職交通津貼

推介應徵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每人每次500元,4次為限(人/年) 。

生活扶助戶不受30公里限制。

臨時工作津貼

2年內未領取就保法相關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津貼補助。

登記求職14日內未成功就業可申請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津貼標準:(100元/時)/每月不超過176hr,最常以6個月為限。

訓練生活津貼

由公立就服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可免費參加訓練並補助受訓期間之生活津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微型創業貸款(45歲以上申請)

青年創業貸款(45歲以下申請)

特殊境遇婦女申貸前三年免息,後三年為1.5 %,所需經費由勞委會補助。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創業貸款計畫

就業促進津貼→僱用獎助津貼

獎助對象雇主進用本國籍失業勞工,推介前經公立就服站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失業期間連續達5個月以上者。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獎助金額:依雇主進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一萬元獎助津貼,最長發給12個月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推介媒合津貼

適用對象政府指定立案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機構、團體

推介媒合客體關廠歇業

依法被資遣之勞工

就服法§24之特定就業促進對象

給付條件推介就業後連續工作達3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時數達32小時(身心障礙者為20小時)。

按推介人數,每名發給新臺幣3,000元。

符合就服法§24之特定就業促進對象者,每名加發2,000元。

僱用安定措施

規劃理念

避免雇主於經濟不景氣大量裁員

鼓勵勞雇雙方相互協商調整因應

採取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方式

目的

協助穩定就業

保障勞工生計

應符合要件

勞雇雙方協議縮短工時及減少薪資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縮減工時並減少月投保薪資之範圍為20~80%,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請領補貼要件

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投保年資累計達1年以上

計畫實施前3個月內屬全時工作者(月薪制、每週工作35小時以上)

僱用安定措施

避免雇主於經濟不景氣大量裁員鼓勵勞雇雙方相互協商調整因應採取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方式

規劃理念

勞雇雙方協議縮短工時及減少薪資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縮減工時並減少月投保薪資之範圍為20~80%,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應符合要件

協助穩定就業保障勞工生計

目的

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投保年資累計達1年以上計畫實施前3個月內屬全時工作者(月薪制、每週工作35小時以上)

請領補貼要件

三合一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單一窗口

背景因素經發會意見:就業服務據點應擴充,並與民間策略聯盟發展就業服務。

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賦予地方政府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法源依據之轉變

配套措施落實辦理失業認定強化職訓機構功能並加強訓用合一

充實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內涵

預期效益服務標準化服務專業化服務資訊化服務效率化

失(就)業保險與資遣費制度之關係

1 部分重疊須整體考量

2 資遺費優於失業保險

3 可同時並存

4 失業保險優於資遣費,惟尚須失業貸款搭配

5失業保險優於資遣費,惟前者屬社會保險,後者在規範勞資關係

兩者分析

理念上

資遣費

企業福利

生活津貼

生存權的保障

失業保險

社會福利

所得移轉支付

工作的保障

經驗上

國外經驗

團體協商

強制規範資遣費制度,並有限制給付期限→

英國。

國內經驗

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

規範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就業安全制度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管理制度

沿革

試辦開放時期

• 1989年10月→政府重

大公共工程&500戶以

上國民住興建工程

• 1990年9月→修正

• 1991年10月擴大開放

民間生產事事申請

• 1992年4月試辦開放

外籍監護工

正式開放時期

• 1992年5月8日就業務

務法公布實施→外國

人來華工作項目計9項

• 1992年8月開放外籍

幫傭、外籍監護工、

外籍船員

• 1992年9月開放68種

行業外籍勞工→73種

逐步縮減外籍勞工時期

• 原因:1996年國內政

治社會動盪、企業外

移、失業率攀升

• 1997年凍結外籍勞工

配額

• 1999年調高申請門檻

沿革

全面緊縮時期

• 2000年民進黨執行→實踐

政見

• 2001年5月停止受理重大

公共工程業者申請、提高

外籍幫傭申請門檻、從嚴

審核重大投資業者專案申

請。

調整放寬緊縮政策

•刺激景氣復蘇、鼓勵企業

投資生產事業、增加國人

就業機會。

• 2003年12月專案申請外籍

營造工

• 2005年12月開放相關製造

業者申請外籍勞工配額

• 2006年9月開放特殊製程

業者申請

• 2006年9月開放特殊時程

產業申請

製造業常態開放時期

•原因:全面紓解製造業特

殊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勞

力不足問題

• 2007年10月全面開放製造

業廠商申請、停止重大投

資專案申請

• 2009年停止受理製造業廠

商依特殊時程申請(2008

年下半年金融風暴→失業

率驟增)

• 2010年10月採用五級制

3K製造業特定製程申請

我國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原則

補充性原則

• 引進外勞是為了補充嚴重缺工產業的勞動力,不可有替代本國勞工的作用。

總量管制原則

• 針對外勞入境人數設定最高限額,作為管控的警戒指標,當引進人數超過管制總量時,政策則須調整。

限業限量原則

• 開放引進外勞的行業,限制在政府評估以後認為缺工的行業,然後根據各行業從事勞動的人數,以及本外勞配置比率,准許該行業招募名額。

外籍勞工基本政策

保護國人就業權益引進原則:補充性

開放方式:限業限量

防範外籍勞工成為變相移民限制受僱期限

避免引進外籍勞工造成社會問題素行良好

體檢合格

不得妨礙產業升級避免過度依賴

維護外籍勞工基本權益種族平等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規定

非法外籍勞工不予就地合法化積極取締

就服法—外勞僱用與管理規定

工作原則 不得妨礙國民就業機會、勞動

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工作範圍 白領專業人員&藍領外籍勞工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工作規定

就業安定費 雇主負擔

加強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社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

不得媒介非法工作

防杜違法工作或違法聘僱之檢查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海巡機

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處罰規定 行政罰鍰、刑罰(罰金&自由

刑)

法人、自然人、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連帶受罰

廢止聘僱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者準用相關規定

行政體系

主管機關 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外勞許可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外勞健康檢查管理 行政院衛生署

違法僱用之查察、取締 移民主管機關&警察機關

外勞入境後之居留管理 各地移民機關

外籍勞工管理制度

聘僱管理 國內招募人力不足 業務緊縮優先裁減 工作期滿協助離境

健康檢查管理 入境後三日內檢查 每滿6個月、18個月及

30個月定期檢查

生活管理 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異動管理 依限通報

爭議處理 1955申訴專線 外籍勞工諮詢中心 收容場所

檢查體系 外籍勞工查察人員

人力仲介公司之管理 明定收費標準 評鑑制度

外勞健康檢查項目過於簡化!

醫師詳細的身體檢查

神經學檢查

身高、體重、血壓

聽力檢查、耳道檢查

視力及視野檢查、色盲檢查

心電圖

胸部X光檢查

抽血檢查(按不同年齡、性別而有不同)

尿液檢查

大便檢查

子宮頸抹片檢查(婦女)

乳房檢查(婦女)

大片X光胸部檢查 HIV抗體檢查 梅毒血清檢查 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查 大麻檢查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尿液安非他命鴉片代謝物檢查

妊娠檢查

台灣人健康檢查之內容 移工健康檢查的項目

引進外籍勞工面臨之問題

國民健康保障 輸入國衛生狀況差 逃逸外勞規避健康檢查 防疫安全

逃逸外勞問題 非法工作 潛在犯罪者

雇主及外勞犯罪 非法工作&治安案件 違法轉介&擔任許可以外工作

人力仲介公司違規 不合理高額報酬

勞資爭議 超時加班 未按時休假 不依法令發放工資 非法解僱

雇主關廠歇業 生計困難

人權問題 階級分化

最近十年外籍勞工健康檢查

0

1

2

3

4

5

6

7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0

1

2

3

4

5

6

7健檢總人數

不合格人數

不合格率

最近十年外籍勞工行方不明人數概況

0

2000

4000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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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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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男性

最近十年外籍勞工犯罪案件概況

95

107

91

120

119

134

121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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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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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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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

17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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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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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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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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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98

99

100

竊盜 暴力 其他

藍領外籍勞工人權問題

工作權益保障政府協助

仲介公司以三方合意方式轉換雇主

工作條件保護勞動傷害

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

雇主指派違法工作外勞不會或不敢檢舉

生活輔導問題工作壓力

陌生環境

語言隔閡

仲介費用問題舉債負擔高額利息

攜眷居留問題家庭團聚與自由遷徙權利

最近十年受聘僱外國人職業災害給付概況

0

0.2

0.4

0.6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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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

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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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

%

外勞給付人數

給付率

白領外籍勞工之工作類別

依據: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工作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工作

外國專業人員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就業安全制度

國際組織對移民勞工之保障

國際勞工組織(ILO)

1919年成立

成立目的

增進勞工權利

改善工作條件及生活狀況

創造就業機會

提供就業資訊與職業訓練機會

1919年勞工權益保障9項原則

1919年失業公約 同等待遇

1949年97號修正移民就業公約&86號修正移民就業建議書 工作權&平等待遇

1955年100號移民勞工保障建議書 消除任何歧視

1975年143號移民濫用限制及平等機會與待遇促進公約

移民濫用限制 尊重基本人權 了解有無非法僱用 採取必要措施抑止非法就業及非法僱用

交換資訊及勞資協商 制裁人力輸送活動 制定法令有效檢查 不得因喪失就業而撤銷居留權或工作許可

享有平等待遇 就業權利發生爭議有申訴管道

平等機會與待遇促進 政策保障 採取適合國情之方法 國際間共同合作 自由選擇就業、承辦職業資格、適當就業種類或職位限制

聯合國1990年「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

1. 規範適用範圍與定義

2. 規範權利上不受歧視

3. 規範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成員之人權

4. 規範合法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成員之其他相關權利

5. 規範有關適用於特殊類別之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成員之規定

6. 規範增進勞工及其家庭成員國際遷徙之公平合理,人道和合法條件

7. 規範審查本公約適用情況之目的

8. 一般條款

9. 最後條款

歐盟對外籍勞工所享有之經濟人權

就業權 平等待遇&獲得工作機會

工會權 與本國勞工相同

社會安全權 8項社會安全措施

健康權 平等獲得健康照顧與醫療&

職業安全衛生

住家權 取得住家或其他不動產之權

家庭團聚權 家人得入境團聚

受教育權 外勞本身有受職業訓練或再

訓練之權利

其子女在工作地國家有受教育之權利

文化人權 對外籍勞工子女提供母語及

文化教學

政治人權 享有受限制之政治參與權

居留權 得基於就業目的取得居留權

就業安全制度

國際移民勞工形成之原因及問題

國際移民類型

• 遷入某國並永久定居者移居者

(migrant)

• 短暫進入某國工作者契約勞工

(contract worker)

• 受過高等教育或訓練且其技術可輕易在他國

謀生之移民

專業人員(professional worker)

• 非法進入某國或逾越簽證期限居留者非法移民

(illegal migrant)

• 安全受到脅迫,為求生存而逃離祖國者尋求政治庇護及難民

國際移民勞工遷徙之原因

國際移民勞工帶來的問題

族群融合問題 政治爭議←立法禁止歧視

宗教信仰問題 家教紛爭→回教徒

語言及教育問題 語言學習之需要

移民子女之學習需求

就業問題 集中分佈於職業階層之頂端與底層

勞工權益問題 津貼及加班費較少

職業訓練機會較少

資歷未獲認可

非法移民問題 合法入境逾期居留

非法入境

僱用管理問題 長期性移民勞工較為寬鬆

短期性勞工較為嚴格

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規定比較

行業別 工作內容 國內雇主申請資格 就業安定基金費

外籍家庭看護工

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1.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低收入:600元中低收入:1,200元一般:2,000元

家庭幫傭 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1. 申請初次招募有年齡3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16點者

2. 申請重新招募有年齡6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16點者

3. 申請展延應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或6歲以下之孩童

5,000元/月

From : 馬財專、王慧鈺,2010年7月,「外籍看護工違法使用狀況之探討」,就業安全半月刊,127頁。

外籍勞工在台待遇(一)

監護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總薪資

金額 15,840 911 2,000 18,751 2,112(4天) 20,863

家庭幫傭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總薪資

金額 15,840 911 5,000 21,751 2,112(4天) 23,863

安養機構看護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勞保費(職災)

金額 17,280 911 5,000 20,977 96/hr 786 職災0.08%依勞保局規定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http://www.sea.com.tw/index.asp

外籍勞工在台待遇(二)

廠勞/營造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勞保費(職災)

金額 17,280 911 5,000 20,977 96/hr 786 職災0.08%依勞保局規定

船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航次津貼

金額 18,000~19,000 911 5,000 200~500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http://www.sea.com.t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