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1 案名: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建築規劃urbanredev.clcoordinate.com/uploadedFiles/20180411165136.pdf ·...
Transcript of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建築規劃urbanredev.clcoordinate.com/uploadedFiles/20180411165136.pdf ·...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
臺北市106年度都市更新重建教育訓練更新會輔導培訓專班
課程講師| 廖彩龍
現 職| 廖彩龍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建築規劃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
簡報大綱
壹、事業計畫建築規劃設計與審議課題
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建照申請的關聯性
參、其他審查或審議等應注意事項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
現職 廖彩龍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
學歷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
私部門
資歷
81~83年 蘇氏、蘇毓德建築師事務所
84~89年 欣隆建設機構(和群建設、欣元建設、宏東營造有限公司)
105~ 年 廖彩龍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
公部門
資歷
90~103年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工程員、幫工程司、副工程司、正工程司)
103~104年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科長
104~105年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正工程司(支援更新處任府會聯絡人)
其他
經歷
97~100 年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解釋函令彙編編輯委員100~102年臺北科技大學兼任講師102~ 年中國科技大學兼任講師102~ 年臺灣建築學會法規委員會委員106~ 年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講師簡歷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
事業計畫建築規劃設計與審議課題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範本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6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範本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7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8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9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0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1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2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3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4
人行步道獎勵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5
人行步道獎勵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6
空調主機設置位置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7
空調主機設置位置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8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地,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廢止或改道,免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1.現有巷道全部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
2.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步廢止者。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19
廢巷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0
廢巷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1
現況實測圖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2
消防救災活動空間案例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3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341400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如附表。前項獎勵容積評定因素一,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限;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獎勵容積額度以符合前項規定獎勵容積六成計算,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六為限。
第 三 條本標準一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標準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者,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四 條本標準自一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4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5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6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7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8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29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0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1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簡要說明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2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建築設計(一)
1. 設計建蔽率低於法定建蔽率百分之十以上。
2. 法定空地綠覆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 建築物鄰八公尺以下道路境界線之退縮,自人行道及建築物高度比檢討範圍外起算,一側建築物退縮距離達二公尺以上。
4. 建築物與鄰地境界線距離平均寬度達三公尺,最小淨寬達二公尺以上。
5. 建築物塔樓部分斜對角距離未超過四十五公尺;倘超過四十五公尺,以設計手法規劃建物立面,避免形成連續性牆面。
達左列二項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達左列四項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一、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或其他土地使用分區放寬建蔽率者,不得申請檢討本項評定基準。二、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申請檢討本項評定基準。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3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建築設計(二)
基地內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供公眾通行之通道,最小淨寬達二點五公尺以上,且通道兩端均銜接公共設施用地或道路。
依實際留設面積計算,申請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一為上限。
依法令、都市計畫規定留設之通道或其他申請容積獎勵範圍不得計入。
建築設計(三)
建築物地面層鄰接公共空間側留設供公眾使用之挑高半戶外空間,其樑下淨高達六公尺以上,留設面積達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任一邊最小淨寬應在六公尺以上,且長寬比不得超過三。
依實際留設面積加計 1.5 倍計算,申請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一為上限。
一、商業區申請本項獎勵,應設置於街角。二、本項獎勵,不得與 △ F5-2、△F5-3重複申請。
建築設計(四)
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4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無障礙環境(一)
更新後建築物住宅使用部分,符合內政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性能,取得相關證明者。
達一級分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第二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一、無障礙環境(一)、(二)(三)僅得擇一申請。二、申請本項獎勵,應將規劃設計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住宅性能評估專章檢討。經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無障礙環境(二)
1.建築物避難層出入口連通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門廊等供人行室外通路,採坡度小於一比十五之坡道順平銜接,並鋪設防滑建材。
2.建築物全部之坡道、升降設備等平台處留設長寬各達二公尺之緩衝空間。
3.於法定無障礙設施規定外,另增設一部以上電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並可通達屋頂公共空間,其出入動線平順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符合左列二項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5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無障礙環境(三)
依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檢討,住宅單元一定比例符合室內環境規劃之通用設計準則,且符合基地內環境、建築內環境、居家安全與健康三類指標。上述一定比例為臺北市六十五歲以上人口與身障人口比例取大值,據以計算本案符合通用設計戶數量。
達一定比例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一、無障礙環境 ( 一 ) 、(二)、(三) 僅得擇一申請。二、確實標示通用設計住宅空間戶數位置,供住戶選配參考。三、通用設計涉及空間高度等相關規範,應附申請項目之室內空間剖面及立面圖。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6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都市防災(一)
更新後建築物住宅使用部分,符合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取得相關證明。
達第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第二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二。達第三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申請本項獎勵,應將規劃設計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住宅性能評估專章檢討。經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都市防災(二)
基地開發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達法定雨水貯留量二倍以上。
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一、法定雨水貯留量依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規定,視基地規模檢討之。二、應檢附相關設施及排水系統分析資料、圖說。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7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智慧型建築 (一)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智慧建築評估指標系統,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智慧建築等級銀級以上。
達鑽石級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四。
達黃金級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
達銀級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一、智慧型建築(一)與(二)僅得擇一申請。二、本項獎勵經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智慧型建築 (二)
1. 建築物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對於共用區域空調、動力或照明等設備進行能源監控或需量用電管理。2. 整體規劃弱電及消防等各系統所需之不斷電設備及需連接社區緊急電源迴路(發電機)。
符合左列四項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智慧型建築(一)與(二)僅得擇一申請。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8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其他規定
智慧型建築 (二)
3. 增設環境感知設備,可分別自動偵測光線、照明、澆灌或溫度控制。4. 採用智慧電表及水表。5. 戶外照明設備採綠能設施發電。
符合左列四項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智慧型建築(一)與(二)僅得擇一申請。
智慧型建築 (三)
提供充電汽車及機車停車位數達法定停車位百分之二。
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一、充電汽車及機車停車位為社區共用車位,其管理規範應納入住戶管理規約。二、充電柱之設備規格,得比照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接受民間充電柱捐贈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39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建照申請的關聯性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四條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第六十一條之一(建造執造申請期限)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得依前項規定延長一年。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法規之適用,以申請建造執照日為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1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2項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內政部102.4.22台內營字第1020803149號函查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之立法目的,係考量都市更新事業申辦過程冗長,如因申請過程相關法規變動,致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需重新變更,恐將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故由法體系解釋觀點審視本條第 2 項規定,應解釋為:都市更新案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其申請建造執照法規之適用,係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日起1年內為之,逾期申請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申請建造執照日為準。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執行事宜,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3.9.1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令
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相關重要函釋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2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
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商業區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相關重要函釋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令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之適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不」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即「不受」該條文前段(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或後段(商業區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但書規定之高度檢討限制。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3
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九條之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之作業程序)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前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4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一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會都市更新處項目一覽表(97年12月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773178200號)
項次 項 目 得免會都市更新處之修改內容
一、構造
(一) 樓梯 非主要樓梯之變更,且無影響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者。
(二) 樑、柱 非主要構造之樑、柱變更,且無影響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者。
(三) 外牆、陽台、雨庇(遮)、立面外飾、花台、平台
1.非承重外牆之構造變更,惟牆中心線不變且未涉及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變更者。
2.陽台位置移動或尺寸變更,且未涉及容積及樓地板面積變更者。3.雨庇(遮)修改,且未涉及產權登記面積變更者。4.立面外飾、陽台欄杆造型變更修改者。5.花台之變更,且無影響容積及樓地板面者。
(四) 屋頂突出物、女兒牆
1.突出物雨庇(遮)修改者。2.屋頂通氣口增減設者。3.增設隔戶女兒牆者。4.女兒牆高度變更且不影響建築物高度或造型變更者。
二、設備
(一) 避雷設備1.避雷針位置或高度變更。2.避雷設備型式變更(如避雷針改避雷網)。
(二) 排煙、通風、衛生、給排水、消防、自動撒水、火警自動警報等設備變更
(三) 防空避難設備1.防空避難室增減採光窗或開設門。2.防空避難室之水箱、受(配)電室、機械房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三、其他
(一) 基地面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地號、用途
1.原核准圖之基地面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地號、用途填寫誤植或漏列更正者。
2.基地地號變更者(僅限於因土地合併或分割而地號減少或增加而基地面積未變更者)。
3.建築基地尺寸調整而基地面積與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二) 室內隔間 隔間變更但不變更戶數或各戶面積者。
(三) 停車空間 停車位方向變更未涉及數量及停車空間變更者。
註:申請變更項目不得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一) 建築立面材質色彩變更(二) 營建費用(若經實施者切結增加費用由其自行吸收者,不在此限)(三) 樓層數及戶數 (四) 容積及樓地板面積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6
為研商「經本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請變更設計之行政流程」聯席會議(105 年 4 月 11 日)
結論:(一)先依流程圖(如附)辦理,如執行上有困難時,再開會修正,
惟都更案件涉及層面較多,請建管處施工科於工程控管時,應特別注意。
(二)有關都市更新案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者,日後比照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方式,由建管處幹事於都市更新幹事會提具意見併案審查。
(三)附帶決議事項如下:1、都更單元涉及現有巷者:
(1)若該現有巷為指(認)定建築線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圖或認定建築線圖說併卷。
(2)未有指(認)定建築線者,應於現況實測圖標示該現有巷位置、寬度與鋪面材質。
2、申辦劃定都更單元案件,可檢具申請劃定之公文向建管處申請協助都更單元鄰地相關建築圖資查詢事宜,儘早釐定周邊建築情形,俾利加速審查。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7
為研商「經本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請變更設計之行政流程」聯席會議(105 年 4 月 11 日)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8
更新與拆除執照申請範圍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49
其他審查或審議等應注意事項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0
相關重要函釋
99年3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09975537200號主旨:都市更新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
「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
說明:
二、有關「原建築容積」認定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經本市
建築管理處查核確認:
(一)申請書。(二)申請人非都市更新實施者,應檢附實施者委託書及切
結書。(三)建築師簽證表及會員證影本。(四)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五)都市更新單元公告函。(六)建築師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
規定檢討之簽證圖說。
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規定.doc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1
相關重要函釋
99年3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09975537200號(續)(七)原使用執照存根。(八)原使用執照圖說(竣工圖)。(九)地籍圖謄本。(十)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十一)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三、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准此,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惟非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者,仍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佐證申請人具有合法之權利。四、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及共有建物拆除等處分另有規定,如已取得上開執行要點同意之比例,於申請原容積認定時免檢附全部之土地或建物同意文件。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2
原容積認定案例研討(五樓)
◆原使用執照圖說
一樓平面圖 標準層平面圖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3
原容積認定案例研討(五樓)◆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簽證面積計算表原使照樓地板面積(A)
安全梯面積(B) 梯廳(C) 陽台(D) 梯廳+陽台(E) 容積認定面積(A)-(B)+(D1)
面積 法規檢討 面積 法規檢討 面積(D) 法規檢討(D1) 面積 法規檢討
1F 216.08 10.56 52.80<1080.40*15%=162.06
0 0 26.55 >216.08*1/10=21.61
26.55-21.61=4.94
(計入容積)
26.55 216.08*1/10=21.61
26.55-21.61=4.94
(計入容積)
26.55 216.08*1/10=21.61
26.55-21.61=4.94
(計入容積)
26.55 216.08*1/10=21.61
26.55-21.61=4.94
(計入容積)
26.55 216.08*1/10=21.61
26.55-21.61=4.94
(計入容積)
26.55 1080*1/10=108.04132.75-108.04=24.71
(計入容積)
132.75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4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本規則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三、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所稱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案件,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 開發基地面積達六、000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0、000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十二、依法辦理容積移轉且移入之容積達接受基地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或因接受容積移入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一、000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十五、其他經本府認為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景觀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5
99.8.20府交字第09930746401號令依據「停車場法第20條」辦理。
本市新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設置可供150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使用之停車空間者。均應實施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該評估併同「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及建築執照協審等程序審查。
臺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程序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北市交治字第1043069400 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104年11月20日起生效審查機制:為節省行政作業程序,臺北市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機制及作業期限,係
併同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以下簡稱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案(以下簡稱都市更新案)、建造執照申請案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之下列審查程序,採審議委員會聯席審查或會辦審查等方式辦理:(一)都市設計審議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二)都市更新案: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受理,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審查。(三)建造執照申請案: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會辦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
處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審查。(四)環境影響評估案: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受理,由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審查。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6
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之撤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高樓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住宅大樓,其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一百公尺以上。
二、辦公、商業或綜合性大樓,其樓層二十層以上或高度七十公尺以上。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7
有關貴公司函詢「辦理都市更新案並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申請審議程序疑義」。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7年9月2日府都新事字第09730867900號
二、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案涉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得否都市更新審議作業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採聯席審查乙節,由於兩者辦理審議作業之法源依據、審議組織、審議重點及程序皆不相同,不宜聯席審查。
三、為避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致都市更新案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或29條之1規定辦理變更程序,建議可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送本府辦理報府核定事宜。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8
老舊公寓更新專案-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59
N O T E
-
主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60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