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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

諮詢文件:第 1 部分性別承認

諮詢文件摘要

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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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

諮詢文件:第 1 部分性別承認

諮詢文件摘要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 “ 工 作 小 組 ” ) 於 2 0 1 4 年 1 月 成 立 , 目 的 是 研 究全 面 保 障 在 香 港 變 性 人 士 的 法 律 權 利 所 可 能 需 要 的 法 例 和 相 關 行 政 措 施 , 並 作出 合 適 的 改 革 建 議 。本 摘 要 是 工 作 小 組 就 其 第 一 部 分 研 究 所 發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述 。 鑑 於 議 題的 爭 議 性 , 工 作 小 組 目 前 仍 持 開 放 態 度 , 沒 有 既 定 立 場 。 因 此 , 諮 詢 文 件 儘 可能 客 觀 地 討 論 相 關 議 題 , 以 廣 泛 徵 求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諮 詢 文 件 的 文 本 可 於 互 聯 網 閱 覽 , 網 址 是 http://www.iwggr.gov.hk。諮 詢 文 件 載 有 進 行 諮 詢 的 議 題 概 要 , 就 一 系 列 的 問 題 徵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這 份 概要 亦 附 載 於 本 摘 要 內 。 工 作 小 組 亦 歡 迎 公 眾 就 諮 詢 文 件 所 討 論 的 其 他 相 關 議 題提 出 意 見 、 評 論 或 建 議 。 諮 詢 期 將 持 續 至 2 0 1 7 年 1 0 月 3 1 日 為 止 。引言1 . 社 會 上 有 些 人 自 覺 天 生 身 體 錯 配 。 此 情 況 是 因 為 他 們 自 我 認 同 的 性別 1 與 天 生 性 別 不 相 符 。 終 審 法 院 在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 “ W 案 ” ) 2 的 判 案 書中 說 到 :

“ 不 幸 患 有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易 性 症 的 性 別 不 安 的 人 , 即 使 有 某一 性 別 的 染 色 體 以 及 長 有 該 性 別 的 其 他 生 理 特 徵 , 卻 深 深 篤 信自 己 屬 異 性 的 一 員 。 他 們 或 會 持 續 地 受 到 極 度 的 情 緒 困 擾 , 覺得 被 囚 困 於 不 符 合 自 己 堅 信 所 屬 的 ‘ 真 正 ’ 性 別 的 身 體 。 ” 3

1 “性別”(gender)和“性╱性別”(sex)等詞,有時可互換使用,有時按文意又各有特定意義。關於這些詞語的定義的討論,見諮詢文件第 1 章。

2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2013] 3 HKLRD 90(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 0 1 2 年 第 4 號 , 2 0 1 3 年 5 月 1 3日 ) 。終審法院在 2013 年 5 月 13 日頒下判決,並在同年 7 月 16 日作最終命令。

3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 2 0 1 3 ] 3 H K L R D 9 0 (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 0 1 2 年 第 4 號 , 2 0 1 3 年 5 月1 3 日 ) 案 判 決 書 , 第 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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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 香 港 , 醫 院 管 理 局 透 過 其 服 務 , 為 患 有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 不 安的 人 士 提 供 多 項 治 療 方 案 。 這 些 方 案 包 括 :

˙ 對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 不 安 的 情 況 作 初 步 的精神科評估;˙ 對 該 人 士 以 其 屬 意 的 性 別角色 生活的 能力( 一般稱為 “實際生活體驗” ) 作 持 續 評估;

˙ 處方 異 性賀爾蒙治 療;及˙ 性 別重置手術(英文簡稱“ S R S” ,旨在 使 變 性 人 士 的 體貎或 體 徵 與

其 認 同 的 性 別 相 符 的外科手術) 。 4 3 . 患 有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 不 安 的 人 士 ,除了受 情感和 生 理 問 題 困 擾外, 亦 可 能 要 面 對複雜的 社 會 和 法 律 問 題 :

“ 社 會 上大部 分 事宜的 安排和 法 律 法規,都以 性 別 為依歸。 性別 是 我 們 自 覺 是誰和 認 同 屬哪類人 所繫的 要素。 性 別 過渡期( 亦 即確認 所渴望的 性 別 並付諸實行 以 異 性形象‘ 出櫃’( come out) ) 是非常重要 的 一 步 ,而且可 能 對 與家人 、僱主、工 作伙伴、朋友和 相識者的 關係,影響深遠。 ” 5

4 . 對 於那些 以後天取得 的 6 性 別 生活的 人來說 ,私隱和 可 能遭遇的歧視會 是 他 們主要 關注的 事 項 。 他 們 可 能希望原生 性 別 的私隱可 以 保密, 以 及新性 別 在 法 律 上 各 方 面獲承 認 。 “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 認 ” 一般指某 人 的 性 別 認 同( 自 我 觀感為男性 或女性 ) 在 法 律 上獲得 正式承 認 , 並反映在 公共登 記冊和主要 身 分證明文 件 上 。 這 意味着, 該 人 的 性 別 在 法 律 上 被視為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而不 是 其原生 性 別 。後天取得 的 性 別獲法 律 承 認 ,通常會 對 該 人帶來重大的 法律 上 的影響。 7

4 於 2014 年,醫院管理局對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在其轄下精神科診所就診的所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不安患者進行回顧性分析,並檢視當中 80名患者的臨床診治記錄。在這 80名患者中,62 人屬意進行不同形式的性別重置手術, 11 人的記錄並無顯示他們是否有意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其餘 7 人表示無意進行該手術。就該 7名無意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患者而言,當時的看法是只需進行心理治療以處理他們感到的困擾。另外,在上述 62名屬意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患者當中,50 人已進行或將會進行不同形式的性別重置手術。這 50名患者的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不安情況屬於“嚴重”,即患有“易性症”,他們有極強意欲過渡至天生性別以外的另一性別,而通常採用的方式是賀爾蒙或手術治療。醫院管理局估計,每年約有 30宗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不安的新個案需要轉介作精神科評估,當中約十分之一患者需要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評估。

5 見英國憲制事 務 部 (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 , “ Government Policy concerning Transsexual People"(歸檔內 容 ) ,載於: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http:/www.dca.gov.uk/constitution/transsex/policy.htm。

6 在 此 語境中 , “後天取得 的 ” ( acquired) 一 詞 可 與 “重置的 ” ( reassigned) 及 “ 屬 意 的 ”(preferred)二詞互換使用。此外,在諮詢文件中,如適用的話,會以“他們” 、“他們的”及“其”等詞代替“他/她”及“他的/她的”。

7 舉例來說,在英國,《2004 年性別承認法令》第 9(1)條規定,申請人一旦獲發正式的性別承認證書,等於就所有目的而言,該人的性別是其後天取得的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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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現時 在 香 港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性 別 的更改 能 在 身 分 鑑 別 的範疇得 到 承認 ,但在 法 律 地位的層面 上則未能獲得 承 認 。 一名已接受整項 性 別重置手術( 即切除原有 生殖器官 , 並構建 某種形式的 異 性 生殖器官 ) 的 變 性 人 士 可 以申請更改 其 香 港 身 分證上 的 性 別標記 ,而申請一旦獲得批准,便會獲發反映其重置性 別 的補領身 分證。 8 成功的申請人 士 亦 可 按 需 要更改 其 他 文 件 上 的 性 別( 例如旅行證件 、駕駛執照、銀行帳戶及學歷證書 ) 。6 . 目 前 , 香 港 並無法 例讓一個人 就 所 有 法 律 目 的而言, 承 認 其重置的、後天取得 的 或 屬 意 的 性 別 。 法 律 亦 沒 有規定 政府部 門 和私人機構必須接受 某 人香 港 身 分證上 所標示的 性 別 作 為 該 人 的 法 律 性 別 。 此外, 目 前 並無任何機制可讓人申請修改 其 出 生證書 上 的 性 別 , 以反映其重置的 、後天取得 的 或 屬 意 的 性別 。 9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的成立背 景7 . 2 0 1 3 年 5 月 , 終 審 法 院 在 W 案 中裁定 ,已接受整項 性 別重置手術的變 性 人 士 有 權 與 性 別 異 於 其重置性 別 的 人結婚 。 1 0

8 . 雖然 W 案 的着眼點是 與 婚 姻 有 關 的 法 律 ,但終 審 法 院也論 及 變 性 人士 在 其 他 法 律範疇所 面 對 的 困難, 以 及如何看待沒 有接受任何性 別重置手術或沒 有完成整項 性 別重置手術的 人 士 。 終 審 法 院 認 為 政府應參考諸如英國的《2 0 0 4 年 性 別 承 認 法 令》( 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 的外國法 律 和模式, 以研 究 香 港 該如何妥善解決 變 性 人 士 在 所 有 法 律範疇所 面 對 的 困難。9 . 有 鑑 於 此 , 政府於 2 0 1 4 年 1 月 1 3 日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以跟進 上 述 終審 法 院 的 意 見 。 為免產生疑問 , 我 們 在 此 要指出 , 同 性 婚 姻 或 民 事伴侶關係並不 在 工 作 小 組 研 究範圍之內 。職 權 範 圍1 0 . 工 作 小 組 的職權範圍如下 :

“ 1 . 研 究 全 面 保 障 變 性 人 士 1 1 的 法 律 權 利 所 可 能 需 要 的 法 例 和 相8 依據《人事登記規例》(第 177A 章)第 14 及 18條。入境事務處的行政指引說明了修改香港

身分證上性別標記的現行程序和所需證據:見申請更改身分證上性別的程序和證明文件的相關指引。指引載於香港入境事務處網頁︰http://www.immd.gov.hk/hkt/faq/faq_hkic.html。該指引是在諮詢醫院管理局和醫學界後訂立的。

9 依據《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27條,除非出生證書有任何文書上的錯誤、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並輔以證明,否則不可修改。任何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只會在出生證書的頁旁更正 ,而不會改動原有記項。

10 關於 W 案的討論,載於諮詢文件第 2 章。11 見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 2 0 1 3 ] 3 HKLRD 90(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 0 1 2 年 第 4 號 , 2 0 1 3 年 5 月

1 3 日 ) 案 判 決 書 , 第 5 段,當中引述世界衞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第十次修訂本的內容:“世界衞生組織把易性症定義為性別認同障礙的一種,涉及:‘渴望以異性身分生活並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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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行 政 措 施 , 並 作 出 合 適 的 改 革 建 議 。2 . 為達到 上 述 目 的 , 進 行 諮 詢 和邀請合 適 的專家或專業人 士協助。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1 1 . 工 作 小 組由律 政司司長擔任主席, 成 員 包 括 法 律 界 人 士 和 相 關 決策局 的代表 。名單如下 :

袁 國 強 先 生 ,資深大律師, 律 政司司長 (主席)黃 繼 明 先 生 ,資深大律師張 達 明 先 生 , 香 港大學首席講師羅 淑 佩 女 士 ,太平紳士 , 政制及 內 地 事 務 局副秘書 長 1 2

阮 慧 賢 女 士 ,食物及衞生 局副秘書 長 (衞生 ) 1 3

黃 少 珠 女 士 ,太平紳士 , 保 安 局副秘書 長1 2 . 上 述 成 員 組 合 是考慮到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範圍涉及 廣 泛 的 法 律 、 醫 療和 社 會 議 題 , 跨越政府不 同 決策局 和 部 門 的職責範圍,也涉及國際層面 的 法 律和 社 會 政策方 面 的詳細研 究 。 1 4 ( 終 審 法 院 在 W 案 中指出 , 為了處理 在 某 些範疇內 可 能引起的 問 題 ,必須在 變 性 人 士 的 權 利 和 其 他 可 能 受 性 別 承 認 措 施 所影響的 人 士 的 權 利之間取得平衡。 1 5 因 此 ,當考慮是否需 要採取恰當的 法 律 措施 以處理 跨 性 別 人 士 或 變 性 人 士 面 對 的 問 題 時 , 有必要 全 面 和 客 觀 地檢討 相 關問 題 。 )工作小組的研究方法會 議1 3 . 工 作 小 組 在 2 0 1 4 年 1 月底展開 工 作 ,迄今舉行了 2 7 次會 議 , 包 括9 次聽取相 關專家和 多 方 持 份者意 見 的非正式會 議 。整 項 研 究 的 範 圍

為異性的一員,而且通常會因自己身體顯示的性別感到不自在或不合適,並希望接受外科手術及賀爾蒙治療,使自己的身體與所屬意的性別儘量相符。’”

12 任期由 2016 年 9 月起。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內擔任成員的是(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梁松泰先生。

13 任期由 2016 年 11 月起。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期內擔任成員的是(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鍾沛康先生,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間擔任成員的是 (時任)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區蘊詩女士 。

14 工作小組的秘書是首席政府律師顏倩華女士。協助顏女士的人員有:副首席政府律師簡嘉輝先生、高級政府律師羅英敏女士,以及政府律師蘇潤明先生。

15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 2 0 1 3 ] 3 HKLRD 90(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 0 1 2 年 第 4 號 , 2 0 1 3 年 5 月 1 3日 ) 案 判 決 書 ,第 127 及 12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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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工 作 小 組 的 研 究範圍, 包 括考慮性 別 承 認 ( recognition) 及 性 別 承 認後( post-recognition) 的 問 題 。 在 研 究 的 第 一 部 分 , 工 作 小 組着重於 性 別 承 認涉及 的 事宜,主要探討若香 港設立 正式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 其運作 所涉及 的 法 律 事宜和 可借鏡的海外經驗。1 5 . 研 究 的 第二部 分 將 會着重於 性 別 承 認後將涉及 的 事宜(若工 作 小 組認 為 香 港應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話, 此 等 事宜便有 相 關 性 ) 。 在 這 方 面 , 工 作小 組 將 會檢討 香 港 所 有 可 能 受 性 別 承 認制度影響的現有 法 例條文 及 行 政 措 施 ,以助政府跟進 所 需 的 法 例 或 行 政 改 革 。1 6 . 由於 在現階段尚未決 定 可 能設立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適 用範圍, 因 此工 作 小 組 的 研 究 有 需 要涵蓋比起變 性 人 士牽涉更廣 的群體 ( 即 跨 性 別 人 士 ) 的情 況 。 1 6 然而, 為免產生疑問 , 我 們 要指出 , 其 他 事宜( 例如同 性 婚 姻 、 民 事伴侶關係及針對 性 小 眾 的歧視行 為 ) , 並 不 屬 於 工 作 小 組 的 研 究範圍。 1 7 諮詢文件:性別承認所涉事宜工 作 小 組 這 部 分 研 究 的 範 圍1 7 . 工 作 小 組 就 性 別 承 認涉及 的 事宜進 行了詳細研 究 , 其 觀察所 得 在 諮詢 文 件 中 載 述 。 就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 工 作 小 組探討了在 香 港 及海外與 跨 性 別 人 士或 變 性 人 士 有 關 的 事宜, 包 括稱為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 不 安 等 情 況 。 工 作 小 組亦比較了其 他司法 管轄區關 於 性 別 承 認 的 法 例 、制度 和 案 例 , 以 及 不 同國際組織在 這 方 面訂立 的準則。1 8 . 工 作 小 組已考慮的 議 題 包 括 :

( a ) 應否在 香 港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b ) 決 定申請人 是否符 合 性 別 承 認資格的準則( 這 可 能 包

括居港 年 期 、 年齡下限、 婚 姻狀況 及 該 人 以重置的 、後天取得 的 或 屬 意 的 性 別 生活的 年 期 等規定 );以 及

( c ) 性 別 承 認 的程序( 包 括 醫學上 及證據方 面 的規定 、哪類型的主管當局 有 權 決 定 性 別 承 認 的申請, 以 及應否承 認外國就 性 別 承 認 所 作 的 決 定 等 ) 。

16 工作小組理解,此研究領域的用語和其釋義正在不斷演變。不同的學者、組織和司法管轄區採用不同的用語形容包括變性人士在內的群體,例如“變性人士” (transsexual)、“跨性別人士”(transgender)和“跨界者”(trans)等。在不影響有關用語的不同涵義的情況下,本諮詢文件中提及的“變性人士”(transsexual 或 transsexual person)一詞,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用來描述患上“易性症”(transsexualism)的人,而“易性症”的涵義是參照世界衞生組織的定義,該定義也被終審法院在 W 案採用。相對地,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在諮詢文件中提及的“跨性別人士”( transgender 或 transgender person)一詞所涵蓋的類別更廣,泛指那些以或渴望以異於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生活的人,無論他們有沒有意向通過醫療程序使其身體與他們所認同的性別相符。關於此領域用語的詳細討論,見諮詢文件第 1 章。

17 有關性小眾在香港受歧視的事宜,政府於 2013 年成立了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考慮此等事宜。與該諮詢小組的工作有關的詳情在諮詢文件第 5 章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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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在 此澄清, 諮 詢 文 件 及 本 摘 要 所 載 關 於 上 述 各 議 題 的 各種可 能 論點,僅作 諮 詢之用 , 並 不代表 工 作 小 組 在任何議 題 上 的 立 場 。 因 此 , 不應基於 諮 詢文 件 及 本 摘 要 的 措 詞 和陳述 方式或 是 所引述 或參照的 某 人 士 或機構的言論而推論 工 作 小 組 的 立 場 。 此外, 在 此 亦須言明, 諮 詢 文 件 及 本 摘 要 所 論 及 的 可 能 論點並非詳盡無遺。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概 要2 0 . 作 為 研 究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 工 作 小 組檢視了超過 1 0 0 個海外司法 管轄區的 法 例 、制度 和 案 例 , 以 及國際組織的準則。 這 項比較研 究 在 諮 詢 文 件 第 3

章 、 第 4 章 以 及 附 件 A 和 附 件 B,均有 載 述 。2 1 . 工 作 小 組注意 到 ,國際社 會 日益關注在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 認 的 相 關 議題 ,越來越多 地 方設立 正式的 性 別 承 認機制,處理 跨 性 別 人 士 或 變 性 人 士 有 關其後天取得 性 別 的申請。雖然各個海外司法 管轄區並無一致的 方式處理 性 別 承認 事宜和 所引起的 議 題 ,但一般來說似乎日益重視把人 權準則應用 於 性 別 承 認範疇,而且在 承 認 性 別 改 變 的 適 用範圍和 性 別 承 認應有 的先決條件兩方 面 ,也似乎傾向於採用更為 開 放 自由的模式。英國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2 2 . 英國採用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 在 W 案 中 被 終 審 法 院形容 為 一個 “ 令 人信 服 的模式"( a compelling model) 。 作 為英國現行 性 別 承 認制度根基的 法 例 是《2 0 0 4 年 性 別 承 認 法 令》, 該 法 令 自 2 0 0 5 年 4 月起實施 。根據該 法 令 ,凡獲性 別 承 認 審裁小 組 發 出 性 別 承 認證書者, 其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 在 該 法 令 中 的 用字為 “ acquired gender” ) 即獲法 律 承 認 。 該 審裁小 組由法 律 界 和 醫學界 的 合資格成 員 組 成 ,具有司法職能 。 在 審視申請人 所必須提交的指定證據後, 審裁小組須信納申請人︰

˙ 患 有 或曾經患 有 性 別 不 安;˙ 在 提 出申請前兩年 一直以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生活;以 及˙ 有 意繼續 以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生活,直至離世。 1 8

2 3 . 性 別 承 認證書 一經發 出 , 即 表明申請人 的新性 別 就 所 有 目 的獲正式承 認 , 亦 即 在英格蘭法 律 上 ,男變女的 變 性 人 士 在 法 律 上獲承 認 為女人 ,而女變男的 變 性 人 士 在 法 律 上獲承 認 為男人 。如果在英國出 生 登 記冊內已有 該 人 的記錄, 該 人 有 權獲發反映其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的新出 生證書 。其 他海外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例子2 4 . 其 他司法 管轄區在 性 別 承 認 方 面採用 的處理 方式有很多 不 同之處:性 別 承 認制度 有 些 是 法 定 的 、 行 政 的 或司法 的;有 些 會給予某種形式的 性 別 承18 《2004 年性別承認法令》,第 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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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的先決條件;給予性 別 承 認後的 法 律影響也不盡相 同 。 這 些 不 同模式的 例子包 括但不限於︰

˙ 自 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藉提交特 定 的聲明(聲明自 己屬 某 一 性 別 )便可更改 其 性 別 身 分 ,而不設任何醫 療干預或個人 身 分 的限制, 1 9 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例如阿根廷、丹麥、馬耳他 和愛爾蘭便是採用 此種模式);

˙ 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規定申請人須提 供 醫學證據, 例如性 別 不 安 或 易 性 症 的診斷證明、 “實際生活體驗” 的證明等 ( 例如英國、冰島、德國、西班牙和美國紐約州便是採用 此種模式);

˙ 規定須接受手術的模式: 有 性 別重置手術方 面 的規定 ,但較少其 他 醫學證據方 面 的規定 ( 或者在 這 方 面 沒 有清晰的 說明) ,但仍 有若干其 他限制, 例如排除已婚 人 士申請( 例如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澳洲昆士蘭州、 列支敦士 登 和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便是採用 此種模式);以 及

˙ 含有較多限制的模式: 例如同 時 要 求申請人已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 提交性 別 不 安 的 醫學診斷證明、排除已婚 人 士 的申請等 ( 例如日 本 、 中國內 地 和芬蘭便是採用 此種模式) 。

香 港 應 否 設 立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 ( 第 5 章 )2 5 . 諮 詢 文 件 第 5 章從多個不 同角度 ( 包 括但不限於 法 律 、 醫學、 政 治及 社 會學等角度 ) 審視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不 同考慮。 2 0 為清楚起見 , 就 載 於第 5 章 並撮述 於 下 文 的 論點而言, 工 作 小 組 在 此重申上 文 第 1 9 段 的 立 場 。

贊成 的 論點2 6 . 第 5 章 所探討 的贊成 在 香 港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論點,扼述如下 。

( 1 ) 承 認 天 生 的 性 別 認 同 2 1

2 7 . 有 些 人 天 生 的 性 別 認 同 意識可 能 有 別 於 其 出 生 時指定 的 性 別 , 令 他們 在 生活中 堅 信 自 己 的 生 理結構與 真 正 性 別角色 並 不 配 合 。 在許多個案 中 , 天生 的 性 別 認 同 與 生 理結構不 一致, 可 能 會導致他 們 極 度 困 擾 。 有 論點指出 , 就法 律 上 承 認 某 人 的 性 別 認 同而言, 相 符 生物學因素( congruent biological factors)

19 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性別承認制度中,仍有若干在醫療和個人地位限制以外的其他限制。例如,阿根廷、丹麥和愛爾蘭對申請者設下 18歲的最低年齡限制,而丹麥規定 6個月的相隔時間(自申請日起計),才確認在法律上更改性別的申請。

20 有關各種可能採用的性別承認制度(例如究竟採用立法、行政或司法形式的制度,還是混合這些模式的制度),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的討論及下文第 92 至 104 段。

21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5 至 5.12 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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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具決 定 性 。 因 此 , 有 人 提倡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當某 人 天 生 的 性 別 認 同 與其 生 理 性 別 不 符 時 ,便在 法 律 上 承 認 該 人 天 生 的 性 別 認 同 。

( 2 ) 消除歧視 2 2

2 8 . 有 論點指出 , 跨 性 別 人 士 在 日常生活中 可 能 會遭受騷擾 和侮辱,而缺乏性 別 承 認機制是導致他 們 在 社 會 上 被邊緣化的主要原因 。 有 些 人 認 為 , 性別 承 認 政策和 法 律 ,結合反歧視法 , 可 有助防止 及/或減少跨 性 別 人 士遭受偏見 、歧視、騷擾 和侮辱等 情 況 。

( 3 ) 人 權 問 題 2 3

2 9 . 欠缺性 別 承 認機制, 或 在 性 別 承 認 的 法 律 或規例 上 施加諸多限制,可 能 會 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私隱權 ( right to privacy) 和 被 承 認 為 法 律 人格的 權 利( right to recognition as a person before the law)構成影響。 在愈來愈多海外國家或司法 管轄區中 , 沒 有訂立 措 施 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身 分 作 出 法 律 承 認 ,已被裁定為侵犯這 些 人 士 的 人 權 。

( 4 ) 與 日俱增的國際趨勢 2 4

3 0 . 現時很多海外司法 管轄區( 包 括歐洲及亞太地區)已透 過訂立 或修改 法 例 或 行 政 措 施 , 或 是 透 過司法裁決 , 在 法 律 上 承 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性 別 。 因此 有 人 認 為 香 港應考慮訂立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從而與國際發展保 持 同 步。

( 5 ) 法 律確定 性 2 5

3 1 . 如果沒 有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有 關當局涉及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政策及 法 例 ,可 能 會 受 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有 意 見指, 就處理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相 關 權 利 與 義 務而言,訂立 性 別 承 認 法 例 是唯一 可 以 提 供 法 律確定 性 的途徑。 及早訂立 有 關 法例 , 可更全 面 地涵蓋影響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問 題 。假如是由法 院 按每宗個案 的 情 況考慮有 關 問 題 的話, 並 不 能達致同樣的涵蓋範圍。

反對 的 論點3 2 . 下 文 載 述 第 5 章 所探討 的反對 在 香 港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論點。

( 1 ) 天 生 性 別乃自然定 律 2 6

3 3 . 從醫學上來說 , 一個人 的基因 性 別 是 不 能藉手術改 變 的 。雖然有 人認 為 易 性 症 或 跨 性 別純屬 醫學問 題 並 有 醫學上 的解決 方 法 ,但有 人則將 易 性 症或 跨 性 別視作道德問 題 ,甚至視為偏離上 天創造“ 相 異 ”兩性 的常規。根據或

22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13 至 5.17 段。23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18 至 5.27 段。24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28 至 5.30 段。25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31 至 5.32 段。26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33 至 5.3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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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iwggr.gov.hk  · Web view57.有論點指出,為了讓某人的屬意性別獲得承認而設下任何該人不願意接受的醫療干預措施的規定,均會違反該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其身體完整性權利和個人自主權。

可稱為 “造物者之命 定 ” ( order of creation) 的 論點, 法 律 不應接受 以 人 們 自視性 別 作 為男女性 別 的 定 義 。

( 2 ) 不 為 社 會接受 2 7

3 4 . 關 於 香 港 社 會 對 易 性 行 為 的接受程度 ,現時 並無廣 泛 的 研 究 。 有 人認 為 性 別 承 認 的 爭 議太大,難以獲社 會大眾接受 。也有 論點指, 改 變 以 生 理 性別 決 定 人 們 性 別 的 法 律 及 政策, 或 會 在 社 會 上造成 極大混亂和帶來社 會代價,因 此應該尋求 此 議 題 上 的 公 眾共識。

( 3 ) 設立 全 面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並無需 要 2 8

3 5 . 有 些 人 可 能 提 出 ,現有修訂香 港 身 分證上 性 別標記 的 行 政 措 施 ,已足以 保 障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權益。另一 方 面 , 一 些 跨 性 別 人 士 可 能 認 為 ,較諸設立全 面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解決 其 問 題 的更實際方 法 是訂立反歧視法 例 , 以 保 障 他們免因 自 己 的 性 別 認 同 受 到歧視, 並且採取更多 措 施 , 提升大眾 對 跨 性 別 人 士問 題 的 關注和 理解。

( 4 ) 潛在 的難以預料的後果 2 9

3 6 . 有 些 人 關注到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 認 可 能 會帶來意料不 到 的後果, 例子包 括 有 人 可 能濫用 性 別 改 變機制來隱瞞身 分 、 社 會 上 的 性 別 概念解構( gender

deconstruction) 的 問 題 , 事實上 的 同 性 婚 姻 , 以 及 對 性 別重置治 療 ( 特 別 是 為幼童所 提 供者) 需 求增加的 情 況 。

( 5 ) “失控滑坡"論 3 0 ( the “slippery slope” argument)3 7 . 有 人指出 ,活躍人 士 自 W 案起一直爭取擴大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權 利 , 以使手術前 跨 性 別 人 士也有 權 以 其 屬 意 性 別結婚 , 並 爭取他 們 的 屬 意 性 別 能獲得法 律 承 認 。 有 人擔心,未來這 些 訴 求 在範圍、力度 和頻密程度 上都可 能 會繼續增加,而且在 某 些 人看來, 法 律賦予人 們 過 度 和 不當的 自由, 可 能 會帶來嚴重的 社 會 和家庭問 題 。是次諮 詢 所 徵 詢 的 意 見3 8 . 鑑 於 性 別 承 認領域存在諸如上 述 的 各種觀點, 工 作 小 組 歡 迎 公 眾 發表 意 見 , 討 論 香 港應否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好讓申請人 異 於 天 生 性 別 的 性 別 能在 法 律 上獲得 承 認 。 3 1 關 於 性 別 承 認 的 醫 學 規 定 ( 第 6 章 )27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38 至 5.39 段。28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40 至 5.44 段。29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45 至 5.46 段。30 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47 至 5.49 段。31 諮詢議題 1:見諮詢文件第 5 章第 5.49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5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28頁。10

Page 1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iwggr.gov.hk  · Web view57.有論點指出,為了讓某人的屬意性別獲得承認而設下任何該人不願意接受的醫療干預措施的規定,均會違反該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其身體完整性權利和個人自主權。

3 9 . 第 6 章探討 關 於 性 別 承 認制度 (若然設立 的話)設下 各種醫學規定的 正反論點。 為清楚起見 , 就 載 於 第 6 章 並撮述 於 下 文 的 各種論點而言, 工 作小 組 在 此重申上 文 第 1 9 段 的 立 場 。醫學診斷的規定

贊成 的 論點4 0 . 下 文 載 述贊成訂立 關 於 性 別 承 認 的 醫學診斷規定 的 論點,更詳細的討 論 見 第 6 章 。

( 1 ) 被 認 可 的 醫 療病況 3 2

4 1 . 在 包 括 香 港 在 內 的很多司法 管轄區, 跨 性 別 人 士 要取得 有 關 的 醫 療干預或 治 療 ,先決條件 是必須在 醫學上 被診斷為 患 有 性 別 不 安 、 性 別 認 同 障 礙或 易 性 症 , 有 人 因 此 認 為 ,若性 別 承 認制度 是 為了解決 跨 性 別 人 士 所 面 對 的 問題 ,那麽對 上 述 情 況 的 醫學診斷便是區分 跨 性 別 人 士 與 其 他 性 小 眾 的 一個實際方 法 。

( 2 ) 以 醫學診斷作 為 “把關者" 3 3

4 2 . 醫學診斷通常是 在 法 律 或 行 政 上 決 定 某 人 是否屬 於 異 於 其 出 生 性 別的 第 一 步 。 有 人 認 為 ,藉採用國際分類標準(如美國精神科醫學會《精神紊亂診斷及統計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和世界衞生 組織出版的《疾病和 有 關健康問 題 的國際統計分類》內設下 的標準) 的 醫學診斷審 定 性 別 認 同 是 可靠的做法 。 有 論點指出 ,訂定 以 醫學診斷作 為 性 別 承 認的先決條件 ,很可 能減少一 些 不應受 有 關制度 保 障 的 人 作 出欺詐或濫用制度 的風險。

( 3 ) 海外模式的普及 3 4

4 3 . 很多司法 管轄區有明文規定 , 性 別 承 認申請人須證明自 己 患 有 或曾經患 有 性 別 不 安 、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易 性 症 。 在 某 些司法 管轄區, 有 關 的 性 別 承認制度規定須由精神科醫 生 及/或心理學家作 出證明, 說明申請人 的 性 別 認 同或申請人 不 可逆轉地確信 自 己 屬 於另一 性 別 一 事 。

反對 的 論點4 4 . 下 文 載 述 第 6 章 所探討 的反對訂立 醫學診斷規定 的 論點。

( 1 ) 醫學診斷或許出現誤診 3 5

32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3 至 6.5 段。33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6 至 6.7 段。34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8 段。35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9 至 6.1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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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 為 性 別 承 認而規定 的 醫學診斷,高度取決 於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 生的 決 定 。 有 研 究顯示, 有 些 人 ( 特 別 是兒童)原本 被診斷為 患 有 性 別 不 安 或 性別 認 同 障 礙 ,但其後可 能 變 成 同 性戀者。 在 此 情 況 下 ,由於心理學或精神科診斷或 會由於種種原因 出現誤診, 因 此 有 人 認 為 以 醫學診斷作 為 性 別 承 認 的依據,可 能 會導致性 別 承 認制度 出現缺陷或 不獲信任。

( 2 ) 個人 自 決 是 人 權 3 6

4 6 . 有 論點認 為 , 不應以 醫學診斷證明作 為 性 別 承 認 的先決條件 , 理由是 有 不 同 性 別 認 同 的 人應享有 性 別 自主及 自 決 的 權 利 。根據此 論點, 自 我 性 別聲明制度 被 某 些 人視為良好範例 ,由於無需 受限於 醫學診斷和干預治 療 等規定,因而展現了對個人 自主、 自 決 及個人尊嚴的尊重。

( 3 ) 將 易 性 症 及 跨 性 別 “去精神疾病化"的趨勢與 日俱增 3 7

4 7 . 愈來愈多 人 不斷宣揚將 易 性傾向及 跨 性 別 “去精神疾病化 ", 以免性 別 認 同 有 異 於 天 生 性 別 的 人背負污名。 某 些 意 見 認 為 , 醫學診斷的規定 可 能有 相類的歧視性影響。

實際生活體驗規定 3 8

贊成 的 論點( 1 ) 有助確認申請人 是否真 的 患 有 性 別 不 安 3 9

4 8 . 贊成訂立 “實際生活體驗"規定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 ,如果性 別 承 認申請人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期間內接受 以 屬 意 性 別 生活, 有助他 們了解自 己 是否真 的患 有 性 別 不 安 ,還是 其實有 其 他精神問 題 或 其 他 與 性 別 有 關 的 問 題 。 (現時 ,為了評估病人 可否在 香 港 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 一 項先決條件 是 要 求 他 們接受 為期兩年 的實際生活體驗。 )

( 2 ) 有助確認申請人 會否繼續 以 屬 意 性 別 生活 4 0

4 9 . 有 論點認 為 ,實際生活體驗規定 或 可 成 為 有力的證據,顯示申請性別 承 認 的 人 不大可 能 會 改 變 以 屬 意 性 別 生活的 決 定 。

36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12 至 6.13 段。37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14 至 6.18 段。38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19 至 6.25 段。39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19 至 6.20 段。40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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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的 論點( 1 ) 長 期 觀察存在 困難 4 1

5 0 . 另一 方 面 ,反對訂立 “實際生活體驗"規定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 ,由於難以 長 期 觀察接受測試的 人 的 行 為 , 因 此 有 關測試可 能 不準確及/或存有偏見 。

( 2 ) 有 關 人 士似乎要 以突出 的 方式去表達其 屬 意 的 性 別 4 2

5 1 . 有 關規定也可 能 令 跨 性 別 人 士 在獲得 官 方 的 性 別 承 認之前 , 覺 得 不得 不 以突出 的 方式去表達他 們 屬 意 的 性 別 。但實際情 況 可 能 是 他 們寧願逐步 改變外表 , 以免影響就業等 。

( 3 ) 可 能假設了醫 療干預的規定 是 有效和必要 的 4 3

5 2 . 此外, 有 論點指出 , 施加“實際生活體驗"的規定 , 可 能假設了醫療干預的規定 在 性 別 承 認制度 中 是 有效和必要 的 ,而有 人 認 為 這 些規定違反有關 人 士 的基本 權 利 。賀爾蒙治 療 的規定 4 4

贊成 的 論點( 1 ) 賀爾蒙治 療通常是 治 療 性 別 不 安 的 一 部 分 4 5

5 3 . 贊成訂立賀爾蒙治 療規定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 , 為了減緩性 別 認 同 障礙 或 性 別 不 安 的 情 況 ,賀爾蒙治 療通常在 醫學上 是 有 需 要 的 , 並且是 治 療 有 該等 情 況 的 人 的 正常程序的 一 部 分 , 因 此 將 其視為 性 別 承 認 的規定之一 可 能 被 認為 是 自然和 合 理 的 。

( 2 ) 可 能 是 在無需 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的 情 況 下 的折衷方 法 4 6

5 4 . 有 些 人 可 能 認 為 ,賀爾蒙治 療 的規定 可 以 作 為 一個折衷方 法 , 這樣既 可 以避免採用 承 認 自 決 性 別 的制度 , 又 可 以避免設立 以 性 別重置手術為依據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也有 人 認 為 ,如果性 別 承 認制度 並無性 別重置手術的規定 ,則賀爾蒙治 療規定 可 以 提 供額外的 “ 保 障 措 施 ” , 以防止申請人 將 其 改 變後的法 定 性 別還原。

反對 的 論點( 1 ) 賀爾蒙治 療未必被視為 可取亦未必有 醫學上 的 需 要 4 7

41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2 段。42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4 段。43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5 段。44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6 至 6.32 段。45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6 段。46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7 至 6.28 段。47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9 至 6.3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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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另一 方 面 ,反對 為 性 別 承 認訂立賀爾蒙治 療規定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並非所 有 跨 性 別 人 士都需 要 或希望接受賀爾蒙治 療 。

( 2 ) 賀爾蒙治 療 可 以帶來嚴重的副作 用 4 8

5 6 . 賀爾蒙治 療 可 能涉及副作 用 、導致病情加劇的影響以 及禁忌症 , 或不 利 於 有 關 人 士 的健康。

( 3 ) 賀爾蒙治 療 可 能違反人 權 4 9

5 7 . 有 論點指出 , 為了讓某 人 的 屬 意 性 別獲得 承 認而設下任何該 人 不願意接受 的 醫 療干預措 施 的規定 ,均會違反該 人 的基本 人 權 , 特 別 是 其 身 體完整性 權 利 和個人 自主權 。性 別重置手術的規定5 8 . 性 別重置手術一般指變 性 人 士 或 跨 性 別 人 士 所接受 的手術治 療 ,手術的效果通常是 將 受術者的 身 體重建 及/或重置為 他 們 屬 意 性 別 的型態 。

贊成 的 論點5 9 . 下 文 載 述 第 6 章 所探討 的贊成規定申請人須已為 性 別 承 認而接受 性別重置手術的 論點。

( 1 ) 父母身 分 及家庭傳統價值 5 0

6 0 . 贊成 為 性 別 承 認訂立 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 的 人 認 為 ,如某 人 所 表現的性 別 ( 即外表 ) 不 符 合 其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不 安 , 因 此應在個人 權利 與 公 眾 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再者有 論點指, 不 施加強制性 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的制度 會混淆“男” 、 “女” 性 別 身 分 的 界線, 為 社 會帶來一 系 列 的 問 題 。 又有 人 認 為 , 性 別 身 分 的混淆會 對兒童的 成 長 和 社 會 上 的傳統家庭價值構成 不良影響。

( 2 ) 關乎指明性 別 的 公共設施 的憂慮 5 1

6 1 . 有 人 關注到手術前 跨 性 別 人 士 按 其 屬 意 性 別 使 用區分 性 別 的 公共設施 (如洗手間及健身房中 的更衣室) 的 問 題 。另有 論點指出 ,區分 性 別 的設施需 要確保 其 他 人 的私隱, 並 要防止 可 能 出現的 性虐待及 性侵犯事 件 。

( 3 ) 性 別重置手術是必要 醫 療手段 5 2

6 2 . 有 人 認 為 , 性 別重置手術是 治 療 性 別 不 安 或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的必要 醫療手段 , 跨 性 別 人 士 會 自願同 意遵從醫 生 的 建 議 進 行 該 項手術,而不 是 被 他 人48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9 至 6.31 段。49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32 段。50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36 至 6.40 段。51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41 至 6.45 段。52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46 至 6.4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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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這樣做。 因 此 , 對 於 性 別 承 認 的 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 會構成酷刑或殘忍、 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 對待的指稱, 有 人 認 為 是誤解。

( 4 ) 性 別轉變 的永久性 5 3

6 3 . 有 論點指出 , 性 別 承 認 的 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 會確保 性 別轉變 是永久性 或 不 可逆轉的 , 這樣申請人 在 性 別 承 認制度 下 改 變 法 定 性 別後便不 會輕易 變回原來性 別 。

( 5 ) 關乎潛在欺詐或 安 全 方 面 的憂慮 5 4

6 4 . 假如採用 不設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有 人 可 能 會 作 出欺詐性 或 不誠實的 身 分 改 變 , 或 能輕易 地掩飾自 己 的 性 別 , 這樣會造成 公 眾 安全 問 題 或 社 會混亂。

( 6 ) 參考海外模式 5 5

6 5 . 性 別 承 認 的手術和絕育規定 在很多國家仍然常見 。 有 論點指出 , 在考慮香 港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時 ,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和 日 本 ) 所採用 的基於 性 別重置手術的模式,較歐洲國家的模式更具參考價值。

反對 的 論點6 6 . 下 文 載 述 第 6 章 所探討 的反對規定申請人須已為 性 別 承 認而接受 性別重置手術的 論點。

( 1 ) 國際趨勢傾向採納不設手術規定 的模式 5 6

6 7 . 在 過去十年 , 全球出現一股廢除關乎性 別 承 認 的手術和絕育規定 的趨勢。 多個司法 管轄區的 法庭對 有 關 的 醫 療干預條件 作 出愈來愈嚴格的 審視,又 或者基於 在 法 律 性 別 承 認 施加強制性 性 別重置手術的規定 ,抵觸了載 於 相 關國家憲法 或國際人 權標準中 的 身 體完整性 權 利 的 概念, 因而完全廢除了有 關規定 。

( 2 ) 人 權 問 題 5 7

6 8 . 不 同 的國際人 權 組織及專家認 為 ,規定 以 性 別重置手術作 為 法 律 性別 承 認 的先決條件 , 可 能 會構成酷刑或殘忍、 不 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 對待。 有 論點指出 , 不應以非自願、脅迫性 和強迫性絕育, 作 為取得 社 會褔利 ( 包 括 性 別承 認 ) 的條件 。 性 別重置手術的規定曾在 多個司法 管轄區中 受 到質疑, 並且訴53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49 至 6.50 段。54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51 至 6.52 段。55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53 至 6.54 段。56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55 至 6.57 段。57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58 至 6.6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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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 院 和 審裁機構,而提 出質疑的 理據主要 是基於 跨 性 別 人 士 所享有 的個人 或身 體完整性 的 權 利 、私生活及家庭生活的 權 利 、免受歧視的 權 利 、 被 承 認 為 法律 人格的 權 利 及/或享有 能達到 的 最高的 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的 權 利 。 5 8

( 3 ) 建 議 性 別重置手術的精神科診斷可 能欠準 5 9

6 9 . 性 別 承 認 的手術規定 , 意味着跨 性 別 人 士 為了取得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認 ,必須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如果他 們原來被誤診為 患 有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不 安 , 或 他 們後來後悔進 行了性 別重置手術,則在 有 關制度 下 可 能已無法轉回原來的 生 理 性 別 , 因 為 在大部 分 情 況 下 性 別重置手術一旦作 出便不 可逆轉。

( 4 ) 性 別重置手術並非必要 醫 療手段 6 0

7 0 . 對 一 些 跨 性 別 人 士來說 , 性 別重置手術只是 一 系 列 醫 療選擇的 其 中一 項 , 有 些 人 可 能 會基於 各種醫 療 、個人 或實際理由而認 為 這 項手術不必要 、不 合宜甚至 在 醫學上 對 其 不 可 能執行 。如果性 別 承 認制度 將 性 別重置手術定 為先決條件 ,則可 能 會強迫跨 性 別 人 士 作 出抉擇, 決 定 究竟忠於個人 意向,還是為了取得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 認而進 行 不想要 的手術。

( 5 ) 關乎欺詐或 安 全 方 面 的憂慮欠缺證據支持 6 1

7 1 . 對 於區分 性 別 的 公 眾設施 的 安 全 或私隱憂慮, 有 人 認 為 沒 有甚麼證據顯示跨 性 別 人 士 會 對 公共衞浴室及更衣室的 其 他 使 用者構成 安 全風險。 有 論點指出 , 在差不 多 所 有 的 日常社 會 情 況 中 , 人 們 的 生殖器都是完全 保 持私隱的,即 使 在區分 性 別 的設施 內 或 在從事 特 定 性 別職務 的 工 作環境下 亦然。 在 公共設施干犯性侵犯罪或 其 他 性罪行 , 不 會 因 為制定了性 別 承 認 法 律而變 得 合 法 。 有論點指出 , 法 律 上 的 性 別 承 認 被濫用 的潛在風險,只需像其 他潛在濫用 情 況般受 到監控即 可 。

承 認 在海外進 行 的 性 別重置手術 6 2

贊成 的 論點7 2 . 如果性 別重置手術被訂為 性 別 承 認 的先決條件 , 就 會產生 一個問 題:究竟在海外進 行 的 性 別重置手術應否獲得 承 認 。 有 些 跨 性 別申請人 在 性 別 過渡過程中 有 意 或已經在海外進 行 相 關 的手術程序, 並計劃在較後日子在 本 地申請58 諮詢文件附件 C撮述了一些近期案例以作參考之用。59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69 至 6.73 段。60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74 至 6.82 段。61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83 至 6.88 段。62 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89 至 6.9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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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承 認 ,如果香 港接納在海外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的證據, 或 可 為 他 們 提 供更多彈性 。

反對 的 論點7 3 . 另一 方 面 ,反對 的 論點是如果沒 有由香 港 本 地 的 醫 生重新評核有 關申請人 的 身 體狀況 ,則可 能難以確定 在外國進 行 的 性 別重置手術的完成程度 ,但上 述重新評核可 能 會 被視為 不當地侵犯有 關申請人 的私隱。是次諮 詢 所 徵 詢 的 意 見7 4 . 鑑 於 這個領域存在 廣 泛 的 不 同 意 見 , 工 作 小 組 歡 迎 公 眾 就訂立 在 討論 中 述 及 的 所 有 或任何規定 的 事宜發 表 意 見 , 包 括 為 性 別 承 認而訂立 的 醫學診斷規定 、 6 3 “實際生活體驗”規定 、 6 4 賀爾蒙治 療規定 、 6 5 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 6 6 及 其 他 醫學規定 6 7 ( 例如心理 治 療 6 8 ) 。 這 些 諮 詢 議 題 載 於 諮 詢 文 件 第 6

章 , 其 概 要 見 諮 詢 文 件 第 1 0 章 及 本 摘 要 附 件 。 6 9

關 於 性 別 承 認 的 非 醫 學 規 定 ( 第 7 章 )7 5 . 諮 詢 文 件 第 7 章探討 關 於 性 別 承 認制度 (如設立 的話)設立 各種可能涉及 的非醫學規定 的 正反論點。 這 些規定 包 括 :申請人 的國籍、 公 民 身 分 、居民 身 分 或居籍;年齡下限;婚 姻狀況 , 以 及父母身 分 。 為清楚起見 , 就 載 於第 7 章 並撮述 於 下 文 的 論點而言, 工 作 小 組 在 此重申上 文 第 1 9 段 的 立 場 。國籍、 公 民 身 分 、居民 身 分 或居籍的規定 7 0

7 6 . 香 港如果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 其 中 一個考慮是 該制度應否要 求申請人 符 合 在 法 律 或 民 事 地位( 例如國籍、 公 民 身 分 、居民 身 分 、居籍等 ) 方 面 的規定 。 就 此而言,海外的司法 管轄區並 沒 有 一致的處理模式。63 諮詢議題 2: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18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5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28頁。64 諮詢議題 3: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25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5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28頁。65 諮詢議題 4: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34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6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29頁。66 諮詢議題 5: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93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6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29頁。67 諮詢議題 6: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94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7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30頁。68 見諮詢議題 4 及 6。分別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34 及 6.94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6 及 257頁;以及本摘要附件,第 29 及 30頁。(我們的理解是,心理治療被視為是經診斷為患上性別不安或性別認同障礙的成年患者的主要醫護方式。雖然諮詢文件未有闡述在香港實施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情 況 下 ,支持 或反對訂立 這種治 療規定 的 論點,但亦 歡 迎 公 眾 就 此 發 表 意見。)

69 諮詢議題 2 至 6:分別見諮詢文件第 6 章第 6.18、6.25、6.34、6.93 及 6.94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5 至 257頁;以及本摘要附件,第 28 至 30頁。

70 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3 至 7.34 段。17

Page 18: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iwggr.gov.hk  · Web view57.有論點指出,為了讓某人的屬意性別獲得承認而設下任何該人不願意接受的醫療干預措施的規定,均會違反該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其身體完整性權利和個人自主權。

7 7 . 在 決 定何種關 於國籍、 公 民 身 分 、居民 身 分 或居籍的規定應適 用 於性 別 承 認制度 時 ,應考慮法 律衝突( conflict of laws) ( 亦 即處理帶有涉外元素( a foreign element) 的 案 件 的 法 律範疇) 的 法規(也稱“衝突法") 。根據我們 至今的 研 究 , 在 此 法 律範疇中似乎鮮有 提 及 性 別 承 認 這個課題 。7 8 . 國籍、 公 民 身 分 、居民 身 分 及居籍等 項 目 , 屬衝突法 中 “連結因素"( connecting factors) 的 例子。 “連結因素"是 在衝突法 中常用 的技術名詞 ,代表 一 些 令 到個人 和國家( 及 其 他 )之間互 相 關連的 情 況 。如要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有 一 說 法 是 香 港 有 權 決 定 上 述何種連結因素應適 用 於 本 地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如果任何該 等 因素被視為必需 的話) 。7 9 . 諮 詢 文 件 第 7 章 列 述應用 不 同連結因素的 一般原則, 以 及它們 在 各項 香 港 法 例 中 的 適 用範圍。 有 關 討 論旨在協助識別哪些連結因素最 適 合 香 港 的性 別 承 認制度 。 7 1

年齡下限的規定 7 2

贊成 的 論點8 0 . 第 7 章 列 述了贊成 就 性 別 承 認設立 年齡下限的 論點, 包 括 : (i)為了法 律 上 承 認 性 別 的程序而進 行 的 醫 療干預治 療 ,通常須取決 於當事 人 的 年齡;(ii)性 別 承 認 是 一 項重要 決 定 , 有 關 人 士須有足夠的 成熟程度 以獨立 地 作 出 該 項決 定;及 (iii)有 醫學研 究顯示,兒童期 的 性 別 不 安 , 並非必定延續 至 成 年 期 。

反對 的 論點8 1 . 另一 方 面 ,反對 的 論點包 括 : (i)性 別 承 認 的 年齡界限不 論 為何,都是任意設定 的 年齡, 這 或 會 對申請人 不 因 年齡受 到歧視的 權 利構成影響; (ii)兒童應有 權維護其 法 律 所 承 認 的 身 分 不 受非法干擾;及 (iii)跨 性 別兒童有 能力表達始終如一 的 性 別 身 分 。關 於 婚 姻狀況 的規定 7 3

贊成 的 論點8 2 . 贊成規定 性 別 承 認申請人須為未婚 或已離婚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 , 此規定 可避免出現配偶的 性 別轉換導致異 性 婚 姻 變 成 同 性 婚 姻 的 情 況 。

反對 的 論點8 3 . 反對設立 這 項規定 的 論點包 括 : (i)既然已婚 人 士 在 香 港已獲容許在仍 屬已婚 時 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規定 有 關 人 士必須離婚才能取得 性 別 承 認 , 是不 合邏輯的; (ii)性 別 承 認 中 的 婚 姻狀況規定 , 或 會構成侵犯申請人 的 婚 姻 及 成立家庭的 權 利 、私生活及家庭生活受 到尊重的 權 利 , 以 及 在 法 律 面 前 受 到 承 認71 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17 至 7.34 段。72 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35 至 7.45 段。73 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46 至 7.6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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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iwggr.gov.hk  · Web view57.有論點指出,為了讓某人的屬意性別獲得承認而設下任何該人不願意接受的醫療干預措施的規定,均會違反該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其身體完整性權利和個人自主權。

的 權 利;及 (iii)強迫離婚 可 能導致其 他 在家庭生活方 面 的 困難( 例如涉及家庭中子女管養權 的 爭 議 ) 。關 於父母身 分 的規定 7 4

8 4 . 在 性 別 承 認 中設有 關 於父母身 分 的規定 , 在 全球並 不常見 ,而更嚴格地 要 求申請人必須“無子女”則更為罕見 。

贊成 的 論點8 5 . 贊成設立 這 項規定 的主要 論點是 ,向有子女的 人授予性 別 承 認 , 或會 擾亂家庭倫常及傳統的 “家庭” 觀念, 及/或 對子女的福利 及 其 與父母的 關係產生 不 利影響。

反對 的 論點8 6 . 另一 方 面 , “無子女”規定曾被批評 為 建基於 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負面看法 和 成 見之上 。 這 項規定也可 能影響個人私生活應受 到尊重的 權 利 。8 7 . 有 意 見指,如果不 是 要 求申請人必須無子女,而是 要 求申請人 沒 有低於 某 一 年齡的子女,則從平衡子女福利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自 決 權兩者的角度考慮, 可 能較容 易 被接受 。然而, 某 些 人 仍 認 為 “無未成 年子女” 的規定 屬 過 份嚴苛, 因 為它限制了人 們 的 自 決 權 ,也不尊重跨 性 別 人 士 的個人尊嚴。承 認外地 的 性 別 改 變 7 5

8 8 . 正如第 7 章 所 述 , 有 關外地司法 管轄區法 律 所 承 認 的 性 別 改 變 在 本地獲得 承 認 的 議 題 , 在 法 律 上 屬 於衝突法 的範疇。據此 有 人 認 為 , 在 不抵觸本地 法 律 下 的基本 公共政策, 以 及 在 不涉及嚴重侵犯人 權 的 情 況 下 , 香 港應容許外地 的 性 別 改 變 在 本 地獲得 承 認 。 不 就 這類承 認訂定規則, 可 能 會 因 為 跨 性 別人 士獲不 同司法 管轄區簽發 的 身 分證明文 件註有 不 同 性 別 身 分 ,而出現跨境行政混淆的 問 題 。8 9 . 如果香 港 容許對外地 的 性 別 改 變 作 出 承 認 , 下 一個問 題 是應否把這項 承 認 適 用 的外地國家及 地區局限於 在 性 別 承 認 方 面訂有 某 些規定 的國家及 地區。 此 議 題 將取決 於 香 港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如何制訂, 以 及 該制度 就 性 別 承 認 所訂明的準則為何。是次諮 詢 所 徵 詢 的 意 見9 0 . 因應上 述 各 項 議 題 的 討 論 , 工 作 小 組 歡 迎 公 眾 就 性 別 承 認 所 可 能涉及 的非醫學規定 發 表 意 見 , 這 些規定 包 括 :國籍、 公 民 身 分 、居民 身 分 或居籍;

74 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64 至 7.73 段。75 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74 至 7.8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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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年齡下限; 7 7 婚 姻狀況; 7 8 父母身 分 , 7 9 以 及 在 香 港 承 認外地 的 性 別 承 認。8 0 我 們 亦 就 是否有任何其 他 合 適 的非醫學規定 徵 詢 意 見 。 8 1 ( 這 些 諮 詢 議 題 載於 諮 詢 文 件 第 7 章 , 其 概 要 見 諮 詢 文 件 第 1 0 章 及 本 摘 要 附 件 。 ) 8 2

各 類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 第 8 章 )9 1 . 諮 詢 文 件 第 8 章探討 不 同種類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 並 審視在 香 港採用不 同模式的 正反論點。 為清楚起見 , 就 載 於 第 8 章 並撮述 於 下 文 的 論點而言,工 作 小 組 在 此重申上 文 第 1 9 段 的 立 場 。行 政 上 的制度 與 立 法訂明的制度 的比較 8 3

9 2 . 第 8 章首先比較以 行 政 方式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以 及 立 法訂明性 別 承認制度 可 能涉及 的好處和壞處。行 政 上 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贊成 的 論點9 3 . 有 意 見指出 ,若以 行 政制度處理 性 別 承 認 , 可 能涉及維持 或 改良現有 關 於更改 香 港 身 分證上 性 別標記 的 行 政 措 施 。贊成 此 方 案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相 對 於另一 方 案 即 立 法訂明性 別 承 認制度 ( 見 下 文 討 論 ) , 這個方 案 會較為簡單及 成 本較低。 此外,由於 香 港 身 分證是大部 分 人 日常生活中主要應用 的 身 分證明文 件 , 以 行 政 方式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做法 可 能更適 合 香 港 。

反對 的 論點9 4 . 反對 以 行 政制度處理 性 別 承 認 的 論點指出 , 該制度 或許不 能 令申請人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就 所 有 法 律 目 的而言獲得 承 認 , 以致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能 會導致該 等 人 士 法 律 身 分 的混淆,也會帶來更多 的 相 關 訴訟。立 法訂明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贊成 的 論點76 諮詢議題 7: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34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7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30頁。77 諮詢議題 8: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45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7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30頁。78 諮詢議題 9: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63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8頁;以及本摘

要附件,第 31頁。79 諮詢議題 10: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73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8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1頁。80 諮詢議題 11: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87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9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2頁。81 諮詢議題 12:見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88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9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2頁。82 見諮詢議題 7 至 12。分別見於諮詢文件第 7 章第 7.34、7.45、7.63、7.73、7.87 及 7.88 段之後

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57 至 259頁;以及本摘要附件,第 30 至 32頁。83 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5 至 8.1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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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 贊成 立 法訂明性 別 承 認制度 ( 例如訂立周詳完備的《性 別 承 認條例》) 的主要 論點是 , 該制度 可 提 供 法 律確定 性 , 並 能處理 關乎跨 性 別 人 士 就所 有 法 律 目 的而言的 身 分 的複雜議 題 ,而無需修訂多 項指明性 別 的 法 例條文 。

反對 的 論點9 6 . 反對 立 法訂明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 其 中 一個論點是 ,制定 和實施 有 關 法例 可 能 需 要 一 段 時間,而且視乎所採用 的模式有何具體 特點, 可 能 會涉及 成 立審裁小 組 或委員 會 以 對 性 別 承 認申請作 出 決 定 。 有 人 認 為 此做法 成 本高昂,而且可 能 有 其 他實際問 題 , 例如缺乏這 方 面專門知識的 人才, 又 或 是難以覓得 有此專長 的 人擔任審裁小 組 或委員 會 的 成 員 。採用英國或另一司法 管轄區的模式的 可 能 性 8 4

贊成 的 論點9 7 . 終 審 法 院 在 W 案 中形容英國的 性 別 承 認制度 為 一個可 供考慮的 “ 令人 信 服 的模式"( a compelling model) , 該制度 為 法 律 性 別 承 認訂定了清晰和 透明的程序, 其 廣闊範疇亦涵蓋了性 別 承 認後所涉事宜。 有 論點認 為 ,由於 在 性別 承 認 一 事 上 , 容許個人 性 別 自 決 的模式在現階段 或遠超香 港 社 會 能夠接受 的程度 ,而英國的模式或 是切合 香 港實際情 況 的做法 。

反對 的 論點9 8 . 另一 方 面 , 有 論點認 為 香 港 與英國的 法 律 在 一 些重大方 面存在差異 ,特 別 是英國法 律已將 民 事結合 ( civil union) 和 同 性 婚 姻訂為 合 法 ,而香 港則並未通過類似法 例 。 因 此 ,如在 香 港採用 以英國模式為藍本 的 法 例 , 或 需 作 出 某些修改 ( 例如修改 關乎申請人 婚 姻狀況 的條文 ) 。作 出 決 定 的主管當局 8 5

9 9 . 有 論點認 為 , 成 立類似英國性 別 承 認 審裁小 組 的 特 定主管當局 ,由其根據性 別 承 認申請人 提交的證據評估應否批准申請, 可 對 過早提 出 或胡亂提出 的申請起“把關 ” 作 用 。 儘 管如此 , 成 立 這類主管當局 有 一潛在 障 礙 : 要延聘足夠的具跨 性 別領域專長 的 醫學專家擔任主管當局 成 員 ,預見 有 相當的 困難。“雙軌式” 性 別 承 認制度 8 6

1 0 0 . 處理 性 別 承 認申請的另一個可 能 方 案 是實施 “雙軌式”制度 ,訂明兩套不 同 的申請程序,而 ( a )兩者各 有 不 同 的 性 別 承 認準則( 例如其 中 一軌的申請規定申請人必須進 行 性 別重置手術,而另一軌申請則對申請人 的資格設立較為寬鬆的規定 );及/或 ( b ) 不 同 的申請途徑會產生 不 同 的 法 律後果( 例如其 中 一軌的申請倘能 成功, 即 就 所 有 或 部 分 法 律 目 的授予性 別 承 認 ,而另一軌84 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11 至 8.16 段。85 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17 至 8.20 段。86 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21 至 8.3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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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功者則是 改 變 不 同 身 分證明文 件 上 的 性 別標記 ) 。 第 8 章 列 出數個設想中 的雙軌模式, 8 7 以舉例 說明雙軌模式的 可 能運作 方式。 在 此澄清, 這 些假設模式僅供 說明用途, 並 不代表 工 作 小 組 對 其 中任何一款模式的 立 場 或偏好。

贊成 的 論點1 0 1 . 該制度 可讓個人 情 況 不 同 和 需 要 各 異 的申請人享有靈活性 ,而且就性 別 承 認而言, 或 可 在寬鬆和嚴格的規定之間取得平衡。

反對 的 論點1 0 2 . 有 人 或 會質疑此 方 案 是否切實可 行 ,原因 是 該 方 案 在 施 行 時 , 相 對上較容 易 的途徑可 能 會 被頻繁使 用 ,而較嚴格的途徑或 會 變 得形同虛設。 此外,由於 不 同 的申請途徑有 不 同 的 法 律效果, 這 可 能導致社 會 出現更多 性 別 方 面 的混淆, 相應的 法 律 爭 議 亦 會隨之而來。是次諮 詢 所 徵 詢 的 意 見1 0 3 . 工 作 小 組 歡 迎 公 眾 就 討 論 所 及 的 各種模式及 相 關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 包括 : 性 別 承 認制度 的種類、 8 8 考慮採用英國或 某 一司法 管轄區的 性 別 承 認模式、8 9 就 性 別 承 認申請作 決 定 的主管當局 、 9 0 雙軌式性 別 承 認制度 , 9 1 以 及 對任何其 他形式的 性 別 承 認模式作 出 建 議 。 ( 有 關 諮 詢 議 題 載 於 諮 詢 文 件 第 8 章 ,其 概 要 見 諮 詢 文 件 第 1 0 章 及 本 摘 要 附 件 。 ) 9 2其 他 有 關 事 宜 ( 第 9 章 )1 0 4 . 第 9 章 就兩項 其 他 相 關 事宜提 供 一般資料及 進 行探討 : ( 1 ) 在 性 別 承認後更改申請人 的 出 生證書;及 ( 2 ) 性 別歷史的 保護。由於 這 些 事宜被視為 “性 別 承 認後” 的 事宜, 與 法 律 性 別 的 改 變獲得 承 認後所帶來的影響有 關 , 本 諮詢 文 件 並未就 這 些 事宜提 出具體 的 諮 詢 議 題 。 不 過 , 工 作 小 組 歡 迎 公 眾 就 這 些事宜涉及 的任何議 題 發 表 意 見 。 為清楚起見 , 就 載 於 第 9 章 並撮述 於 下 文 的 論點而言, 工 作 小 組 在 此重申上 文 第 1 9 段 的 立 場 。在 性 別 承 認後更改 出 生證書 9 3

87 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26 至 8.34 段。88 諮詢議題 13: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10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60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3頁。89 諮詢議題 14: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16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60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3頁。90 諮詢議題 15: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20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60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3頁。91 諮詢議題 16:見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35 段之後的段落;諮詢文件第 10 章,第 261頁;以及本

摘要附件,第 34頁。92 見諮詢議題 13 至 16。分別見於諮詢文件第 8 章第 8.10、8.16、8.20 及 8.35 段之後的段落;諮

詢文件第 10 章,第 260 至 261頁;以及本摘要附件,第 33 至 34頁。93 見諮詢文件第 9 章,第 9.6 至 9.15 及 9.2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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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的 論點1 0 5 . 有 關 容許在 性 別 承 認後更改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出 生證書 的 可 能 性 ,贊成有 關 建 議 的 論點包 括 : (i)如跨 性 別 人 士 不 能 改 變 其 出 生證書 , 以致每當被 要 求出示出 生證書 時 , 其 生 理 性 別 會 在違反其 意願的 情 況 下 被披露, 這 或 會 令 他 們容 易 受 到帶有偏見 的 對待及歧視;及 (ii)既然現有 法 律已設有 容許更改 出 生證書的機制,指稱容許跨 性 別 人 士更改 其 出 生證書 , 會 有損出 生 記錄制度 的功能 及完整性 的 說 法 ,只屬 錯誤的 見解。

反對 的 論點1 0 6 . 反對 這 項 建 議 的 論點包 括 : (i)容許更改 性 別歷史記錄, 會 有損出 生記錄制度 的功能 及完整性; (ii)核實跨 性 別 人 士原來的 性 別 可防止偽冒個案;及(iii)維持原生 性 別標記 有 醫學上 的 理由。性 別歷史的 保護 9 4

1 0 7 . 有 關 是否容許翻查及披露某 人 的 變 性歷史, 或 需考慮是否對《香 港人 權 法 案》第 1 4 條所 保 障 的私隱權構成影響。 有 些 人 或希望將 有 關 其 跨 性 別身 分 的資料作 為私隱保密。但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由於 法 律 或 政策上 的 理由或牽涉公 眾 利益的緣故, 跨 性 別 人 士 過往的 性 別資料可 能 會 在未獲有 關 人 士 同 意 的 情況 下必須披露。

諮詢1 0 8 . 諮 詢 文 件 所 述 的 研 究顯示, 對 於 性 別 承 認 的程序及 所引致的複雜議題 ,世界 各 地 並無一致的處理模式。 一 方 面 , 被診斷患 有 性 別 不 安 的 人 在 醫學、社交及 法 律 方 面 所 面 對 的嚴重問 題必需解決 。另一 方 面 , 有團體 和個人 關注到在 這 方 面 立 法 的影響, 以 及 在 法 律 上 承 認 性 別 改 變 對 社 會 所帶來更為 廣 泛 的後果。1 0 9 . 工 作 小 組 就 是次研 究敲定 最 終 建 議之前 ,希望就 載 於 諮 詢 文 件 第 5

至 9 章 及撮述 於 第 1 0 章 的 議 題 徵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這 些 諮 詢 議 題 的 概 要 亦已附載 於 本 摘 要 的 附 件 。1 1 0 . 我 們 亦 歡 迎 公 眾 就 諮 詢 文 件 所 討 論 的任何其 他 事宜提 出 意 見 、 評 論或 建 議 。1 1 1 . 諮 詢 期 將 持 續 至 2 0 1 7 年 1 0 月 3 1 日 為 止 。

94 見諮詢文件第 9 章,第 9.16 至 9.22 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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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秘書處2 0 1 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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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諮詢議題概要諮 詢 議 題 1 : 應 否 為 香 港 設 立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 見 第 5 . 4 9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發 表 意 見 , 討 論 香 港應否設立 性 別 承 認制度 ,讓申請人 異 於 天 生性 別 的 性 別 能 在 法 律 上獲得 承 認 。諮 詢 議 題 2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醫 學 診 斷 的 規 定 ( 見 第 6 . 1 8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訂立 醫學診斷的規定 , 例

如規定申請人 被診斷患 有 性 別 不 安 或 性 別 認 同 障 礙?理由為何?(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麼相 關證據?諮 詢 議 題 3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 實 際 生 活 體 驗 " 的 規 定 ( 見 第 6 . 2 5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 就 性 別 承 認訂立 “實際生

活體驗"的規定?理由為何?(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

( a ) 應該規定申請人做些甚麽方 能 符 合已經進 行 “實際生活測試 "的規定;

( b ) “實際生活體驗"的 時間應為 多 長;及( c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麽相 關證據以顯示已經在指明期間內 進 行 “

實際生活體驗"。( 3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規定申請人顯示有着永久

地 以後天取得 的 性 別 生活的 意願?理由為何?( 4 ) 如果就 第 ( 3 )款的答案 為 “ 是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麽相 關證據?諮 詢 議 題 4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賀 爾 蒙 治 療 和 / 或 心 理 治 療 的 規 定 ( 見 第

6 . 3 4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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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 就 性 別 承 認訂立賀爾蒙治療 及/或 其 他 治 療 ( 例如心理 治 療 ) 的規定?理由為何?

(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 a ) 應該規定申請人必須完成何種治 療 和/或達至何種治 療效果;

及( b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麽相 關證據。

諮 詢 議 題 5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及 其 他 外 科 治 療 的 規 定 ( 見 第6 . 9 3 段 附 近 段 落 )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根據香 港現行 的慣例 ,整項 的 性 別重置手術包 括切除原有 的 性器官

和構建 某種形式的 異 性 性器官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規定申請人已經進 行整項 的/部 分 的 性 別重置手術?理由為何?

(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 a ) 就手術的程度而言,應否規定申請人 進 行 以 香 港現時採納的標

準而言屬整項 的 性 別重置手術?理由為何?( b ) 如果就 第 ( a ) 段 的答案 為 “否” ,何種類別 的 部 分 性 別重置手術

( 亦 即 部 分手術的程度 ) 可 被視為足夠的手術?理由為何?( c ) 除了整項 的/部 分 的 性 別重置手術,應規定申請人 進 行何種類

型的手術( 包 括非生殖器的手術, 例如整形手術和胸部重建 等 )?理由為何?

( d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麽相 關證據?( e ) 在 香 港 以外的國家或 地區進 行 的 性 別重置手術, 是否應該 就 性

別 承 認而在 香 港獲得 承 認?理由為何?( f ) 如果就 第 ( e ) 段 的答案 為 “ 是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麽相 關證據?

諮 詢 議 題 6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其 他 的 醫 療 規 定 ( 見 第 6 . 9 4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 就 性 別 承 認訂立 其 他 的 醫

療規定 或 要 求 進 一 步 的證據?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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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7: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iwggr.gov.hk  · Web view57.有論點指出,為了讓某人的屬意性別獲得承認而設下任何該人不願意接受的醫療干預措施的規定,均會違反該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其身體完整性權利和個人自主權。

(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申請人應該 提 供甚麽相 關證據?諮 詢 議 題 7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居 籍 要 求 的 規 定 ( 見 第 7 . 3 4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規定申請人 是 香 港永久性居民 、非永久性居民 和/或任何其 他 人 士 ( 例如訪客 )?理由為何?諮 詢 議 題 8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年 齡 下 限 的 規 定 ( 見 第 7 . 4 5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設立申請人 年齡下限的規

定 。(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應該 以甚麼年齡作 為 下限( 1 2 歲、

1 8 歲、 2 1 歲或另一 年齡)?選擇該 年齡的 理由為何?( 3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否",

( a ) 應否限制 1 8 歲以 下未成 年 人 作 出申請,除非其父母及/或 法定監護人 同 意?理由為何?

( b ) 應否對未成 年申請人設下 一 些 附加規定 ,而成 年申請人則無需符 合 此 等規定?理由為何?及

( c ) 如果就 第 ( b ) 段 的答案 為 “ 是",應訂立何種規定 以 及 要 求何種證據?

諮 詢 議 題 9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婚 姻 狀 況 的 規 定 ( 見 第 7 . 6 3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設立 有 關申請人 婚 姻狀況

的規定?(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a ) 性 別 承 認申請人 在 作 出申請前 是否應屬未婚 或已離婚?理由為何?

( b ) 如果就 第 ( a ) 段 的答案 為 “否",已婚 的申請人應否只獲授予一個臨時 的 性 別 承 認 地位, 以 此 作 為 在 香 港解除婚 姻 的新理據?理由為何?

( c ) 應否只向已解除婚 姻 或 其 配偶已故的已婚申請人授予正式的 性27

Page 28: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iwggr.gov.hk  · Web view57.有論點指出,為了讓某人的屬意性別獲得承認而設下任何該人不願意接受的醫療干預措施的規定,均會違反該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其身體完整性權利和個人自主權。

別 承 認 地位? 理由為何?諮 詢 議 題 1 0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父 母 身 分 的 規 定 ( 見 第 7 . 7 3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設立 有 關申請人父母身 分

的規定?理由為何?(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a ) 性 別 承 認申請人應否為 “無子女"人 士?理由為何?( b ) 如果就 第 ( a ) 段 的答案 為 “否", 性 別 承 認申請人應否為 沒 有低

於 某 一 年齡子女的 人 士?理由為何?( c ) 如果就 第 ( b ) 段 的答案 為 “ 是",子女的 年齡下限應設為 多少歲?

理由為何?諮 詢 議 題 1 1 : 承 認 外 地 的 性 別 改 變 ( 見 第 7 . 8 7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 對 香 港 以外的國家或 地區

根據其 法 律 所 承 認 的 性 別 改 變 作 出 承 認?理由為何?(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 a ) 是否應把這 些國家及 地區( 即 其 所 承 認 的 性 別 改 變 在 香 港應獲得 承 認者) 局限於 在 性 別 承 認 方 面訂有 某 些規定 的國家及 地區?理由為何?

( b ) 如果就 第 ( a ) 段 的答案 為 “ 是", 這 些國家或 地區在 性 別 承 認 方面應該訂有哪些規定?

( c ) 性 別 承 認申請人應該 提交何等證據以顯示其已經在 某 一國家或地區取得 其後天取得 性 別 的 法 律 承 認?及

( d ) 應該規定申請人 與 有 關外地國家或 地區之間有何種聯繫( 例如在 性 別 改 變獲得 承 認 的國家或 地區擁有 公 民 身 分 )?

諮 詢 議 題 1 2 : 就 性 別 承 認 訂 立 其 他 可 能 的 非 醫 療 規 定 ( 見 第 7 . 8 8 段 附 近段 落 )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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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該 就 性 別 承 認訂立 其 他非醫療 性質的規定 或 要 求額外的證據?理由為何?

(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應該 要 求申請人 提交何等額外證據?諮 詢 議 題 1 3 : 關 於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 如 設 立 ) 的 機 制 ( 見 第 8 . 1 0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該制度應屬 以 下何種類型?理由為何?( a ) 立 法訂明的制度 , 以 (新訂的 ) 特 定條例 為基礎;( b ) 司法操作 的制度 ,由法庭就每宗案 件 的 情 況考慮與 性 別 承 認 有 關 的 問 題;( c ) 只涉及行政措施而不涉及立法的制度;或者

( d ) 集合 上 述 其 中兩種或 全 部模式的制度 。諮 詢 議 題 1 4 : 關 於 採 用 類 似 英 國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性 別 承 認 機 制 的 制 度

( 見 第 8 . 1 6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英國的 性 別 承 認機制是否適 合 作 為 在 香

港採用 的模式?理由為何?( 2 ) 英國性 別 承 認機制中 有否某 些 方 面應該 或 不應該予以採用 , 或 是應予修

改 以切合 香 港 的 情 況?理由為何?( 3 ) 有否另一司法 管轄區的 性 別 承 認機制( 或 其任何一個或 多個特點)比英

國的機制( 或 其任何一個或 多個相應特點)更適 合 在 香 港採用?理由為何?

( 4 ) 有 沒 有另一司法 管轄區的 性 別 承 認機制( 或 其任何一個或 多個特點) 不應在 香 港採用?理由為何?

諮 詢 議 題 1 5 : 關 於 就 性 別 承 認 申 請 作 出 裁 定 的 機 構 ( 見 第 8 . 2 0 段 附 近 段落 )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就 性 別 承 認申請作 決 定 的主管當局應為:

執行類似司法 或司法職能 的 法 定機構(好像英國的 性 別 承 認 審裁小 組 )、行 政機構、 法 院 或任何專業團體?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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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選擇為 法 院 以外的主管當局 , 該類主管當局 有否某 些方 面應該 或 不應該予以採用 , 或 是應予修改 以切合 香 港 的 情 況?理由為何?

( 3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選擇為 行 政機構及 法 院 以外的主管當局 ,負責對 性 別承 認申請作 決 定 的主管當局 在 組 成 方 面 ,應包 括哪類成 員?例如:應否包 括精神科醫 生 、心理學家及外科醫 生 等 醫學專家、 律師、 其 他類別 成員 ( 例如社 工 ) 及/或海外專家?理由為何?

諮 詢 議 題 1 6 : 關 於 雙 軌 制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 見 第 8 . 3 5 段 附 近 段 落 )我 們誠邀公 眾 就 以 下 事 項 發 表 意 見 。( 1 ) 如果在 香 港實施 性 別 承 認制度 , 是否應訂立設有 不 同規定 的雙軌式性 別

承 認制度 , 以致(舉例來說 ) 某 人 為 所 有 法 律 目 的而尋求 全 面 的 性 別 承認 ,便須符 合較嚴格的 醫學規定 ( 例如性 別重置手術) ,而只希望改 變身 分證上 性 別標誌者, 所須符 合 的規定便沒 有那麼嚴格( 例如須證明曾在 特 定 期間進 行 “實際生活體驗” )?

( 2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 是", 該雙軌式制度應為甚麼模式?理由為何?

( 3 ) 如果就 第 ( 1 )款的答案 為 “否", 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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