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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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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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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電子報繳稅作業

稅額試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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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結算申報說明

一般申報 納稅義務人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申報單位及時間 所得稅課稅範圍及類目 免稅額及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 稅額試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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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應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除有例外情形仍應辦理申報外,得免辦結算申報 ( 於計算時,有薪資所得者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 42,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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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申請退稅者。

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

受扶養親屬人數 0人 1人 2人 3人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無配偶 175,000元 260,000元 345,000元 430,000元

有配偶 350,000元 435,000元 520,000元 6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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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條件 :(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 106 年 2月 6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 104 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憑單者,憑單填發單位必須補寄發。

免憑單的適用範圍不包括營利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等

憑單無紙化 (一 )紙化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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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要如何取得憑單資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 證,於每年 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 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 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 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五、透過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號及出生年月日,藉由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於網 路查詢。

六、健保卡經註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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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及時間(一)

申報單位 以家戶為單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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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及時間(二)

申報期間 5 月 1 日至 6月 1日為受理期間。 於年度中死亡者,應於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及納稅(但遺有配偶,且配偶為境內居住者,由配偶合併申報)。

境內居住者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住所或居所離境者,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配偶仍為境內居住之個人,由配偶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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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課稅範圍

人 (國籍 )

本國人 (居住者 ):採累進稅率 5%-45%

外國人 (非居住者 ):採單一稅率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事 (所得事由 )

應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 )

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 4條 )

時 (所得發生時點 )現金收付制 (收付實現制 )

地 ( 所得發生地點 ) 屬地兼屬人 (99.1.1 課徵海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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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1 )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 86 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請依扣(免)繳憑單填寫)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請依股利憑單填寫)

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取得的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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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 (1)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

助 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

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

技收入,依帳載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後的

餘額。 (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

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

料或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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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 (2)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 18 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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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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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的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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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1 ) 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3. 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

收入。

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

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年息 1.08 % 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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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2 )

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申報書附表一的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本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 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 43%必要的損

耗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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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3 )

1. 個人間出租房屋,應主動申報個人租賃所得。

2.填寫一般申報書,所得類別 :租賃所得,可逐項列舉申報費用或扣除 43%標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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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1)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財產交易所得=成交價格-成本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等 )-因取得、改良、移轉時支付之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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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2)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

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

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

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財產交易所得=成交價格-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

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因取得、改良、移轉時支付

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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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3)

未申報或已申報無法實提證明者,按房屋評定現值 ×百分比(依財政部頒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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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粉紅色扣免繳憑單),僅須扣繳稅款( 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

稅額或申報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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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1 )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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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2 )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 104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 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 0。(二)超過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104 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58,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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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3 )

一次領取:

1. 領取金額< 175,000 元 × 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所得額為 0 元

2. 175,000 元 × 服務年資<領取金額< 351,000 元

× 以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半數為所得額

3. 領取金額> 351,000 元 × 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全年領取總額- 758,000 元=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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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4 )範例 1甲君退職服務年資 10 年, 104 年退職時一次領取退休金 160萬元。

1,600,000 元 < ( 175,000×10= 1,750,000 )

∴退職所得為 0元注意事項:通常扣繳義務人在開立扣繳憑單及申報時,已將免稅所得部分減除,所得人不要再重複減除,依照扣繳憑單金額申報即可,以免發生漏報所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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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5 )範例 2

乙君退職服務年資 15 年, 104 年退職時一次領取退休金 270萬元。

351,000×15= 5,265,000 >2,700,000> 175,000×15= 2,625,000(免課稅)

2,700,000- 2,625,000= 75,000

75,000×0.5= 37,500

∴退職所得為 3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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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6 )範例 3

丙君年資 25 年,一次領取退休金 900萬元。

351,000×25= 8,775,000

175,000×25= 4,375,000 (免課稅)

【( 8,775,000- 4,375,000 ) ×0.5】+(9,000,000- 8,775,000 )= 2,425,000 退職所得為 2,425,000 元 應代扣之扣繳稅款= 2,425,000 ×6% = 14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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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取得不屬上列八類及不屬於自力耕作、漁、牧、礦之所得,係屬其他所得。

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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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1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者,或雖未滿 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得重複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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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2 )

2.子女未滿 20 歲者〔以下以申報 105 年度為例,民國 86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85 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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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3 )

3.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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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4 )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 1123條第 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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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及免稅額

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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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免稅額

年滿 70 歲〔民國 35 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27,500 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85,000 元。當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夫妻合併或分別申報;夫妻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 "□夫妻分居 " 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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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

未選填適用扣除額方式者,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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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項目 適用對象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免稅額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85,000/人 1.直系親屬年滿 60 歲者。2.未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之直

系親屬。3.未滿 20 歲的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

4.滿 20 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或殘障之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

1.身心障礙手冊。2.同戶的戶口名簿。

3.在學證明。4.非同戶之扶養事

實證明。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127,500/人

年滿 70 歲。 身分證明。

標準扣除額

單身 90,000 元 結婚、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分居不適用 )。

無須檢附文件。

夫妻合併 1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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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1)

項 目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團 體 Y×2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政 府 核實認列 政府及國防、勞軍之損贈。

政 黨 Y×20%,≦20萬元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2.推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 2%。 3.對同一擬參選人≦10萬元。

土 地 核實認列 實際取得成本/按公告現值 16%。 Y×20% 直接捐贈。

Y×50%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但指定法人或學校。 學 校

核實認列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但未指定法人或學校。

收據正本。 捐贈

藝術品 文建會認定價值 具文化資產價值且是政府欲取得或保護 文建會出證明

非健保 24,000/人 1.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

2.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 保險

健 保 核實認列 健保費

收據或繳費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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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2) 項 目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醫 藥 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 1.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 2.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

1.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地震、風災等)

2.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3.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

件報備。

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0萬/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每一申報戶以一戶為限(門牌)。 4.以實際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銀行出具之繳息清單--繳納利息收據。

租金支出 12萬/戶

1.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

2.每一申報以 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合約書、付款證明、設籍證明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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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項目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薪資所得 128,000/人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 扣繳憑單認。

財交損失 核實認列 1.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財交損失。2.不超過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3. 當年度無財交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

以後 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證明損失文據。

儲蓄投資 270,000/戶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資金的收益。

以扣繳憑單認列 (免附 ) 。

身心障礙 128,000/人 1.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精神衛生法第 3條第 4款規定病人。屬

1.身心障礙手冊。2.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 25,000/人 1.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教。2.不足 25,000 元,以實際發生數為限。3. 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年級受政府補助排除不適用。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幼兒學前 25,000/人 1. 5 歲以下子女。2.但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規定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 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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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淨額之計算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扣繳及可扣抵稅額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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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方式

現金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便利商店— 20,000 元以下

繳稅取款委託書 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

自動櫃員機 ( ATM ) 信用卡

本人或配偶持有的信用卡(以 1張信用卡為限) 晶片金融卡

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 票據 ( 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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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試算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在課稅年度之前 1年度,已依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定符合規定條件,且課稅年度非屬不適用稅額試算要點者,就可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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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