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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投 资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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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投 资 协 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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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

甲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

公司(联合体)

鉴于甲方为修建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 ,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该项

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社会资本方,项目采用 PPP 模式实施,现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全长 25.837 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100 公

里/小时,路基宽 26.0 米,路面宽 22.5 米。

路线起于佳木斯市松花江北岸的郊区万庆屯北约 3km 鹤大高速 K47+350 处,路线

西南向布设,在连庆屯西侧转向南行,跨越北抚公路后接 A 桥址,过江后在黑通村东侧

转向东南,跨越友谊路、哈佳铁路后在三连村东南接哈同高速(哈同高速桩号 K330+250),

跨越哈同高速后继续东南向布线,在郊区草帽村北接鹤大高速(鹤大高速 K72+200)而

终,路线全长 25.837km,主要控制点为佳木斯主城区、松花江大桥桥位、现状鹤大高速。

全线土石方数量 2691 千立方米,排水、防护圬工量 65.2 千立方米,不良地质地段

7.032 公里,路面 410 千平方米;特大桥 3008.32 米 1 座(松花江特大桥:56×30m 预应

力简支转连续箱梁+(110+4×200+110)m 单索面矮塔斜拉桥+10×30m 预应力简支转连续

箱梁)、大桥 146.76 米/1 座、中桥 498.28 米/9 座、小桥 205.44 米/6 座,涵洞 39 道;互

通式立体交叉 5 处,主线上跨分离式立叉桥 11 处,车行天桥 2 座,通道桥 11 座,通道

涵 8 道。路段设置服务区 1 处,养护工区 1 处(与三连收费站合建),全线新建匝道收

费站 2 处。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共计 33.5 年,含项目建设期(含设计期)和运营期(含收费

期)。其中,建设期(含设计期)自甲方下达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之日起至交工日止,

共计 3.5 年;运营期自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30 年(以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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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最后批准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工程总投资约 210512

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含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情况以设计

批复为准。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指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作为实施机构代表,负责本项目甲方权力义

务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及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

事宜;指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代表政府行使在项目公司的股东职责,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公司

经营运营信息,对社会资本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政

府方股东不承担项目负债性资金筹集风险、建设风险以及项目的市场及运营风险(按合

同约定需由甲方承担的风险除外),不承担项目公司的连带责任;除超额收益外,政府方

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也不承担项目公司的经营亏损责任。

2.2 甲方将在项目建设期内以申请到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

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项目公司;项目征拆资金由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资本金;其他建设资金全

部由乙方负责筹集,包括应由乙方和项目公司负责筹措的项目资本金、债务性资金等。

若车购税资金不能按计划约定到位,乙方应负责筹集未到位部分的资金。如因甲方原因,

车购税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乙方有义务先行筹措建设资金,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

内甲方不承担利息,一年之后甲方承担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年)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 0.5 个百分点(即年贷款基准利率+0.5%)。”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3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

并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

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建设用地报批费用、勘界费用和各类咨询费用,各项税费,以

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甲方应协调乙方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

建设计划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料场、便道等临时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

2.4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 30 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1)乙方按第 3.2 款的要求组建成立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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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或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

(3)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2.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

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

运营维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特许

经营权协议约定的义务。

2.6 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

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2.7 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8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项目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等财务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对项目公司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

准、质量、安全、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

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2.9 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

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2.10 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本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监

管报告、项目评估测算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11 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

2.12 由于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14 遵守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

程等。

2.15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黑龙江省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

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

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因政府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审批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将积极进行协调,

并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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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在特许经营期内,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本项目的,或者由于

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

乙方补偿。

2.17 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安全及控

制工程标准、质量、安全、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等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

的权利。

2.18 甲方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

宜,为乙方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19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可行性缺口补助。

2.20 甲方承诺不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而影响特许经

营协议履行。

2.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鹤大高速佳木

斯过境段项目的项目法人。

3.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

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项目资本金应全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 119388

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认缴出资 58500 万元人民币(来

源于车购税资金),持股 49% ;乙方认缴出资 60888 万元人民币,持股 51%。乙方承诺

出资本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

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下达的车购税资金额度发生变化的,根据项目公司中政府方与社

会资本方股权比例(49%:51%)不变的原则,调整项目资本金中乙方的出资金额。由

于车购税资金额度的变化,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财务测算模型进行调整,调整原则:根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财务测算模型计算

调整后的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控制上限值,并根据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

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相对于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控制上限值的下浮比例,

计算调整后的社会资本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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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项目资本金中社会资本出资额的 20%,建

设期内乙方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增加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使实收资本在项

目建设期内达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全额,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应满足金融机构对本

项目的融资要求。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并需经甲方批准,涉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重大事宜,需报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有权优先受让项

目公司股权。

(2)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

约定共同制定项目公司章程。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

(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3)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具体

组建工作由乙方负责,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

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4)项目公司机构及人员设置应满足《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1]438 号)的要求,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和乙方投

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在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兼职管理人员。项目公司主要人员资

格应满足附件三的要求。

3.3 项目资本金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 56.7%,约计 119388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

以申请到的车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约计 58500 万元人民币,约占项目资本金总额

的 49 %;其余资本金约计 60888 万元,由乙方承担,约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51 %。项

目征拆资金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资本金。

车购税资金的实际金额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的资金额度为准,如实际批复

的资金额度少于预期,则项目资本金数额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负责筹集。车购税资金的实

际金额及到位时间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资金下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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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除政府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外,乙方应做好其他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工作,乙方首

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 20%,并保证乙方负责筹

集的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并及时足额到位,且不影响金融机构对本项目的融资

要求。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乙方为联合

体的,如乙方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工作发生困难,乙方牵头人对联合体其

他成员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5 项目负债性资金(约 71059 万元人民币)为项目总投资的 33.8 %,项目公司应

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

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为项目公司提供增信、担保等措施,

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公司按时筹集资金。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应协助配合

项目公司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

3.6 根据六部委 25 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鼓励通过

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本项目允许引入产业基金,但产

业基金的名称须与乙方(或乙方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产

业基金的成本和风险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甲方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3.7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

乙方负责筹措增加的建设资金,并由乙方相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已满

足国家法定资本金要求的情形除外),投资增加的责任承担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约

定执行。

3.8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本

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3.9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政府方已为本项目开展如下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工程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专项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初步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咨询、PPP 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

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咨询服务、招标采购等,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对政府方的前期工作

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据实支付

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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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乙方应提交社会资本履约担保,并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建

设期履约担保、运营期履约担保、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

件,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与甲

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

期至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一年止。项目公司

成立后,项目公司经营期间对外形成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

3.1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共计 33.5 年,含项目建设期(含设计期)和运营期(含收

费期)。其中,建设期(含设计期)自政府方下达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之日起至交工日

止,共计 3.5 年;运营期自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30 年(以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最后批准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

3.12 项目公司应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规定筹措资金、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

维修、偿还债务和管理资产等,并享有收费权,以及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

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含

土地使用权)、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3.13 特许经营期内,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有义务协

助项目公司融资或注资。项目公司盈利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如非甲

方原因导致的项目公司破产,乙方应负责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

3.14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如乙方发生被接管、破产等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甲方有权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收回本项目。如乙方发生并购、资产重组等,应提前通知

甲方,并向甲方提交并购、资产重组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其投融资能力

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收回本项目。

3.15 乙方应督促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组建之日起的 60 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办

理;督促项目公司自项目审批批复且项目控制性工程建设用地正式批复且地方政府提供

建设用地之日起 30 日内项目实际开工。

3.16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3.17 在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内,如国家、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新颁布相关标准、规范等,本项目应按新规执行,因此导致的建设成本或运营成本

增加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3.18 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被审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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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绩效目标

4.1 项目进度目标:

建设期(含设计期)自政府方下达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之日起至交工日止,共计

42 个月。预计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成交工验收。

4.2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项目批文、交通运输部及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质量评定得分 92 分及以上);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4)施工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施工环保目标:环保达标,并满足环评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4.3 运营养护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大中修,保证公路

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1)形象目标:

路面整洁、平整密实、横坡适度、行车舒适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通畅;

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规范、完善、齐全;绿化协调美观;环保功能完善。

(2)公路技术状况目标:

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等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公路总体

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优,公路总体技术状况相关指数要求如下: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

路面使用性能指数 PQI≥90;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QI≥95;

路面损坏状况指数 PCI≥95;

路基技术性能指数 SCI≥90;

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 BCI≥90;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 TCI≥90。

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指标分别达到 95%以上和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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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护工程质量目标:小修完成率 100%;中修一次合格率 100%;大修一次合

格率 100%。

(4)服务质量目标:应符合交通部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相关标准。

(5)运营养护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运营养护环保目标:环保达标,并满足环评要求。

4.4 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规定执行项目运营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 社会资本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社会资

本履约担保。社会资本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有信誉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

制商业银行出具,并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项目交工验收证

书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社会资本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为现金形

式,还应包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

6. 违约条款

6.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乙方

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的社会资

本履约担保,并对乙方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的

乙方损失为依据确定:

①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

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②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

行为的书面通知起 30 天内改正此行为。

6.2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或虽已遵守上述规

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

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满足本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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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为止。项目公司的注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0 日后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20 日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

册但不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且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

除协议,其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乙方

应承担的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

乙方解除协议,其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 30 日内,乙方

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日,或多次中断

累计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其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3)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或因项目公司原因

未能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每延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

延期时间超过 30 日,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其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4)如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每延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延期 90 日项目公司仍没有完成项

目审批手续的办理,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其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5)如因乙方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每延期 1 日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延期 60 日仍没有开工,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

协议,其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建设期超过本协议约

定,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

(6)如在特许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未达到本协议第 4.3 款要求的运营养护标准,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履行义务

和责任,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

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承担。

7. 免责条款

7.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

方,并在 7 日内提供证明。

7.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

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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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

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本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

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的建设或运营。

9. 其他事项

9.1 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

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9.3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无特殊延长特许经营期情况下,本协议在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

营期满 1 年后失效,否则,本协议在经延长的特许经营期满 1 年后失效。

9.4 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

副本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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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盖单位章) 乙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

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成员)(盖单位章)

乙方: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

体成员)(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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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合 资 协 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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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合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 518

乙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注册地址: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 8#楼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368 号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 33 号

鉴于:

1.甲方作为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方出资代

表,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 PPP 项目公司。

2.乙方作为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与甲方共同出资组建 PPP 项目公司。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两方决定合资设立

(项目公司名称)。

为此,本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公司设立所涉及之重大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本

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公司股东及声明与保证

1.1 公司股东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孙熠嵩

(2)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

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牵头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为 王洪涛 ;成员: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 尚云龙 ;成员: 中

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 裴岷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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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声明与保证

(1)各方拥有完全权利、授权或批准而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本协议的签订和

履行不违反:

1)《公司章程》及党的组织原则的相关规定;

2)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书的任何规

定。

(2)项目公司各股东原有的各类法律纠纷与新的项目公司无任何关联,新的项目

公司不承担各股东任何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

第二条 公司设立及性质

2.1 公司的设立

公司经营期限 至少为 34.5 年(含建设期 3.5 年,运营期 30 年,存续期 1 年),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2.2 公司性质

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完成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书所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享有鹤大高

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收益。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投资、融资、建设本项目;

(二)经营管理项目公路(即本项目公路),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通行

车辆收费;

(三)经营管理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

本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特许经营权批文为依据,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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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比例

4.1 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拾壹亿玖仟叁佰捌拾捌万元整( 119388 万元)。

4.2 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

4.2.1 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金额为 伍亿捌仟伍佰万 元( 58500 万元),拥有项目公司

49 %股权;

4.2.2 乙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金额为 陆亿零捌佰捌拾捌万 元( 60888 万元),拥有项

目公司 51 %股权。

4.3 设立手续

股东共同委托具体负责人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办理工商登记等公司设立的手续。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义务

5.1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并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股权比例或本公司章程规定享有

表决权;

(二) 委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 按出资分取红利,其中,甲方不参与项目分红(超额收益除外);

(五)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 依法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公司终止后,分得公

司剩余财产;

(七) 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5.2.1 甲方义务

(1)负责协助办理公司设立所需各种向政府部门报批的手续;及时提供为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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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运营中,帮助协调公司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为公司发展争取一

切必要的政策环境;

(3)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2.2 乙方的义务

(1)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项目公司成立后 2 个月内,金额为:人民

币 壹亿贰仟壹佰柒拾柒万陆仟 元(¥121776000)(注:不低于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

出资额的 20%);

(2)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

(3)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为公司提供必需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3 股东共同承诺

股东各方共同承诺将充分利用其股东地位,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投资建设本项目,满足本地区公

共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机构

6.1 股东会

6.1.1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

一切重大事项。

6.1.2 下列事项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提前终止与解散;

(3)公司的合并、兼并与联合、分立;

(4)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6.1.3 其他具体决策事项及机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6.2 董事会

6.2.1 董事会的成立

董事会的成立之日为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6.2.2 董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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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或推荐 1 名,乙方委派或推荐 4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提名。董事会改选期间,新董事到任前,原董事应继

续留任履职。

6.2.3 任期

(1)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

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

亡等而空缺,则由原提名方提名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日书

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提名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2)不论提名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6.3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4 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设 3 名,甲方委派 1 名,乙方委派 2 名。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5 经理层

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即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乙方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均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决定聘任或解聘。

6.6 项目公司人员

项目公司成立后 日内主要团队成员必须到位。

第七条 股权转让

7.1 股权转让的条件

项目建设期内,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

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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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入营运期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一方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应取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且在同等情况下另一方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应保证

受让方接受本项目相关的已生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约束。

股东变更、股东的股权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

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务、税务、利润分配及审计

8.1 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其生产

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借贷记账法并遵循中国企业会计制度

和会计标准。

8.2 利润分配

(1)公司每年在税后利润中按照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的利润,由乙方按照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的约定获取、分配。

8.3 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每一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第一个会

计年度应从公司成立时起到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最后一年的会计年度应从

终止年度的一月一日起到工商局核准注销止。

8.4 财务审计

公司董事会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总经理应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财务资料,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据此制订有关利润分配

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8.5 资料提供

股东任何一方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资料和业务运作资料时,公司应及时将资料以传

真、快递或其它直接途径递送所需方。但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

益且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除外。

第九条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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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

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违约赔偿

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其他方(即守约方)有权获得因

违约方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支出、损失或责任的赔偿。该赔偿由违约方

支付,该赔偿额不超过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能预见到的损害、支出、损失或赔偿。

10.2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股东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如出现各方股东违约,则应根据各方股东之过错,由各方股东分别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定义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于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或不能克

服的事件。

11.2 责任承担

(1)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直接影响其按

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无法履行或受影响的一方股东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

真、专人投递、电子邮件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邮递方式通知其他方股东,并应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传真、专人投递、电子邮件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邮

件邮递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其他方股东。

(2)其他方股东按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协议的履行,并决定是否

免除该项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股东履行协议的责任。经各方股东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

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财产分配及注销

12.1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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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时,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委派代表成立清算组,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由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董事会或授权的董事会确认。

12.2 财产分配

经清算,公司财产应按照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支付。公司财产按上述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将按照股

东各方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不参与分配,但由于非政府方原因本项目

特许经营权提前中止情形除外)。

12.3 注销

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终止。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修改与终止

13.1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修改

本协议须经各方股东书面同意方可修改。

13.3 提前终止

本协议唯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

(1)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且在接到其他方股东书面通

知后的9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的纠正行为;

(2)本协议一方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且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4)协议各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4.1 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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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于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法律、法规的修

改、解释而对公司或股东的经济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各股东应立即磋商,并尽

最大努力作必要的调整。

14.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由各股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除非为了遵循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 应

事先获得股东各方的书面批准与同意。

15.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及执行。

15.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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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项目公司章程 (草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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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出资人

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七条 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公司应加强党的领导,公司的党组织应按照党的组织原则的相

关规定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名称: (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九条 公司住所: (最终以股东双方商议并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三章 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为投资、建设及运营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而设立,合法经营,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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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特许经营权批文为依据,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为准):

(一)投资建设本项目;

(二)经营管理项目公路(即本项目公路),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通

行车辆收费;

(三)经营管理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公司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其授

权的主管部门移交本项目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末止。

第四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拾壹亿玖仟叁佰捌拾捌万元整( 119388

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参股方)出资人民币 伍亿捌

仟伍佰万 元(58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九(49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

限公司出资人民币叁亿零肆佰肆拾肆万元(30444 万元),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25.5%);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叁亿零叁佰捌拾叁万壹仟壹佰元

(30383.11 万元),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点四五(25.45%);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

限公司出资人民币陆拾万捌仟玖佰元(60.89 万元),出资比例为百分之零点零五(0.05%)。

政府出资人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为项目公司的政府方股东,持股比例为

49% 。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期限:

(一)以现金形式出资。

(二)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三期按各自应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20%)、百分之四

十(40%)、百分之四十(40%)出资到位。

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 2 个月内,金额为: 贰亿叁

仟捌佰柒拾柒万陆仟 元(¥238776000);

第二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 12 个月内,金额为: 肆亿柒

仟柒佰伍拾伍万贰仟 元(¥477552000);

第三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 24 个月内,金额为: 肆亿柒

仟柒佰伍拾伍万贰仟 元(¥477552000)。

第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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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付注册资本后,公司应向出资方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

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日

期、签发证书的日期及证书编号,并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和公司盖章。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 公司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

1)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3)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工作报告、

和财务会计报告;

4) 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公司普通股东承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按时缴付出资;

3) 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6)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政府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作为政府方股东,代表政府行使

在项目公司的股东职责,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公司经营运营信息,

对社会资本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

(二)政府方股东不承担项目负债性资金筹集风险、建设风险以及项目的市场及运

营风险(按合同约定需由甲方承担的风险除外),不承担项目公司连带责任;除超额收益

外,政府方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也不承担项目公司的经营亏损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

司投资建设本项目过程中,股东会职权按建设期和营运期划分如下:

(一) 建设期内,股东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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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董事进行质询,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调整股东双方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期限和金额;

6.批准公司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任务指标;

7.批准本项目总承包合同;

8.决定项目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项目公路工程概算等);

9.对总承包价格按概算项目的分项构成情况及是否调整总承包价格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15.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融资方案;

16.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17.审议批准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20.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21.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二)营运期内,股东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董事进行质询,并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6.修改公司章程;

7.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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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投资计划;

10.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融资方案,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它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资本运作

事项作出决议;

11.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12.审议批准公司向任何他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4.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16.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7.公司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审议批准公司向任何他方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并对是否

将营运管理事务委托他人作出决议;

18. 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19.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控股方召集和主持。召

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

后每年的会议原则上在第一季度召开。

任何一方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

会议。首次会议时间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

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由控股方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经股东双方书面同意,

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间可以临时变更)。该通知应载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讨论的事项和会议的议程,并应附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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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

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

会议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建设期: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5、6、7、8、9、10、11、13、14、15、

16、17、18、19、20 项;

(二)营运期: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6、7、8、9、10、11、12、13、14、16、

17、18 项。

本章程第十八条所列的其它事项为普通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记录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股东意见等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可

以通过传真方式签署。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社会资本方委派或推荐 4 名,政

府出资人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社会资本方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法定代表

人由 担任。董事会改选期间,新董事到任前,原董事应继续留任履职。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如有变

更,由原推荐股东书面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对候任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职业操守进行必要的审查,向股东会作出是否同意其任职的建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

会作出任何决议,应遵循依法平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董事会分建设期和营运期

两个阶段分别组建和行使职权。

(一) 建设期,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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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任务指标并提交股东会确认;

4.对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审查论证并作出决议;

对特别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股东会确认;

5.审议批准公司就修改项目公路年度施工进度计划签署的意见书;

6.制订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7.制订公司融资方案;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批准员工的薪酬方案;

9.批准总经理工作规则(建设期);

10.对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

质询、检查、考核和评价,审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工作报告;

11.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4.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5.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6.股东会授予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二) 营运期,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及现金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融资方案;

7.制订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批准员工的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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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

质询、检查、考核和评价,审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工作报告;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批准总经理工作规则(营运期);

12.审议批准公司向任何第三方和/或其关联单位支付单独计算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

整(100 万元)的款项或累计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 万元)的款项;

13.审议批准公司对外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 万元)的合同、协议或

类似法律文件;

14.审批总经理提交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在收费标准以内实行浮动收费和收

费优惠的办法;

15.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8.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9.股东会授予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行使知情权,确定召开董事会的时间和议题,召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出资证明书、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以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

关文件,审批董事会工作经费;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保管或授权他人保管公司公章、合同、营业执照;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及股东要求,代表董事会履行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与

决策职责,并代表董事会对其决议执行情况和重要经营管理履行监督职责;

2.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3.决定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

4.决定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变化的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并向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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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核和批准公司对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所进行的修改并签署的意见书;

6.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应导致增加公司投资总额或本项目建设工期延长,且必

须在事后及时向股东报告,并及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追认。

董事长有权将上述职权授予他人行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任何一方股东、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代表、监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须全体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否则所通过的决议无效。但如董事会会议未

达上述法定出席人数,经董事会书面通知达两次,仍有董事拒绝出席董事会又不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参加会议的,董事会会议在三名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即可如期召开,所通

过的决议为有效。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一般性决议和重大决议两种,

下列事项属重大决议:

(一)建设期: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3、4、5、6、7、13、14、15 项所

列事项;

(二)营运期: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3、4、5、6、7、8、12、13、14、

16、 17、18 项所列事项。

其它事项属一般性决议。董事会重大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方可有效,一

般性事项经出席会议不少于五分之三的董事同意即为有效。

董事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签等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会议

记录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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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各委

派或推荐一名监事,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社会资本方提名并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

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社会资本方提名,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聘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按本章程规定履行其召集股东会会

议的职责而且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由多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均不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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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经专人送达、电传、电报、

传真或挂号邮寄中的一种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含有详细内容的议案。

(二)在向监事会临时会议呈报紧急事宜或议案,或者事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会议通知的时间期限可不受前款规定时间限制,已经确定的会 议

时间可予以更改。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

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四)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

书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的决议按以下规则议事表决: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的监事会会议方为有效。如经书面通知,有监事

无故缺席致使到会监事人数不符前述要求的,则监事会会议将顺延十五日再次在同一时

间、同一地点召开。

(二)每名监事表决一票。

(三)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对所议会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受托人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与任期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

首届经营层成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建设期保持一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

进入营运期前,董事会根据需要对高级管理人员重新进行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

理人员的任期均为三年,可续聘连任。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的推荐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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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财务总监一名,由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实施机构(或其

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名。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聘任,其余管理人员由股

东提名后由公司聘任。进入营运期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照市场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

选聘,并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参股方推荐的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总经理(经营层)的职权

总经理(经营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据公司总经理(经营层)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总经理(经营层)职权分为建设期和营运期两阶段执行。

(一) 建设期内,总经理(经营层)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组织审议项目公路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成本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

检查总承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总承包方的违约行为进

行处罚,对总承包方的支付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6.负责项目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7.组织公司配合佳木斯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本项目红线内永久征地迁改和临时征地

工作,拟订征地拆迁配合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8.对勘察设计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图设计执行工可(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标准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9.开展公司与政府各部门、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以及外部协同机构的协调工作,

做好在办理设计、建设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时的工作;

10.起草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11.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2.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 营运期内,总经理(经营层)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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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7.拟订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以及在收费标准以内实行浮动收费和收费优惠的

办法;

8.负责缺陷责任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定养护方案;

9.起草公司人员(由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人员除外)薪酬、福利和绩效考核方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10.组织审查和评估由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按公司相关制度及

规定等决定其薪酬、福利和奖惩等;

11.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2.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公司根据建设期和营运期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常务副总

经理代为履行。

第四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 建设期内:

1.负责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并监督实施;

3.监督项目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支付控制;

4.负责对总承包方项目部的财务监督;

5.负责项目融资的落实;

6.监督经董事会批准的各类建设计划的实施;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执行向董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非定期报

告制度;

8.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研究提出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和效益的方案。

(二) 营运期内:

1.负责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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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并监督实施;

3.监督经董事会批准的各类经营计划、预算情况等经营方案的实施;

4.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利润及现金分配、投融资等公司的各种经营活

动方案;

5.执行向董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非定期报告制度;

6.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研究提出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和效益的方案。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利润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批准后,可以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除超

额收益外,政府方股东不参与利润分配,也不承担公司的经营亏损责任。

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增加公司资本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四十三条 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财务处理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股东会批准

可以调整。

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董事会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拟

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次年初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批准分配方案,并及时分配给股东。

股东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配进行调整。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相关的财务、税务和审计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审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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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季

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股东。

第十一章 终止、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终止与解散的事由

有下述一项或多项情况,公司股东可以决定解散公司: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二)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三)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

似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或其它法定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清算程序和清算原则,并

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后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决议通过后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散后项目公路的处理

在项目公路收费公路权益期限届满时,项目公路收费公路权益、公路设施、附属设

施、服务设施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应由公司无偿交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其

授权部门,除此以外的资产作为清算资产按清算程序处置。公司在办理项目公路向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和生效的本项目合同要求确保公路设

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二条 剩余财产的分配

扣除公司须移交的资产以及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按

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政府出资人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不参与分配,但由于非

政府方原因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提前中止情形除外)。可变卖的资产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变

卖;不能变卖或难以变卖的资产,由清算委员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其价值,由公司股东协商决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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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股权转让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内,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需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执行。

项目进入营运期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一方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应取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且在同等情况下另一方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应保证

受让方接受本项目相关的已生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约束。

公司股东变更、股东的股权转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规

定执行,需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任何一方依法转让其股权后,转让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退回出资证明书。转

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应向受让人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在转让部分股权时,

公司还应向转让人出具变更后的出资证明书或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四条 股权质押

任何一方以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为其本身债务或者任何第三方债务等提供质

押担保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一方应确保在质押

担保文件中约定:质押权人不会因行使质押权而实施对公司不利的行为;质押权人在行

使质押权时,另外一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该质押的股权。上述股权质押须征得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本项目建设期内股东不得进行股权质押。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

(二)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需经主管机关审批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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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另行约定并制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 份,报公司登记机关 份,

公司留存 份。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与股东出资协议间存在冲突的,以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签字、盖章)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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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合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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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

鉴于甲方为修建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中交第一航务工

程局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为该项

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社会资本方。乙方系社会资本方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

共同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现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及附

件(含合同谈判确认备忘录等等,如果有);

(2)投资协议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

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果有);

(6)项目实施方案及计划;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如合

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3.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在其权力

和管辖范围内提供实施本项目的必要的协助。

4.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

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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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即项目合作期限)共计 33.5 年,含项目建设期(含设计期)

和运营期(含收费期)。其中,建设期(含设计期)自政府方下达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

之日起至交工日止,共计 3.5 年;运营期自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

30 年(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最后批准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

6.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1)项目公司已成立且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建设期履

约保证金;(2)项目公司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3)本协议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

7.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将本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

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8. 本协议自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1 年后失

效。

9. 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 份,其中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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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第八章 移交项目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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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 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鹤

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

1.1.2 “项目”系指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1.1.3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

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

构筑物等。

1.1.4”政府”系指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本项目的人民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1.1.5“甲方”系指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本项

目的实施机构。

1.1.6“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

的联合体。

1.1.7 “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

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1.1.8 “政府出资人代表”是指代表政府方投资入股项目公司或出资项目资本金的政

府部门或其指定出资代表即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政府出资人代表与政府方出资

代表具有相同含义。

1.1.9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

工单位。

1.1.10 “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

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 8.2 款规定。上述合作范围是排

他的,即甲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会就该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

任何一方合作。

1.1.11 “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

第 9 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1.1.12 “投资协议”指甲方与本项目社会资本签订的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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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法律变更”系指(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

司法解释新颁布的法规;或(2)项目所在地(省级或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1.1.14 “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

用权。

1.1.15 “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

用权证。

1.1.16 “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他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

合同。

1.1.17 “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8 “开工日”系以监理工程师分别发出的各子项目第一个开工令时间为准。

1.1.19 “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

标明的日期。

1.1.20 “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日。

1.1.21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39.1.1 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

手册。

1.1.22 “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

本合同进行修改。

1.1.23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

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4 “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

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25 “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

幅。

1.1.26 “规范”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

工规范、养护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7 “初设单位”系指“初步设计单位”,是具备相应资质,完成本项目初步勘察和

初步设计工作,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实施过程的设计变更提出咨询

监督意见的单位。“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 18.3 款规定由乙方负责的详细勘察及

施工图设计。

1.1.28 “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9 “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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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

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

的辅助设施。

1.1.31 “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

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

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国家和

黑龙江省规定的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1.1.32 “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

该方的受让人。

1.1.33 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1.1.34 “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1.1.35 “财务内部收益率”系指本公路项目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

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1.2 解释规则

本合同各级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合同条文的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

1.2.1 “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

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 “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

门制定和颁布的的规范性文件。

1.2.3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

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 “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

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

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

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 2 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建设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工程,将佳木斯市内过境交通转移到本项目通道上来,

是落实佳木斯绕城公路的需要,可以避开城市交通和过境交通之间的相互干扰,减缓既

有过江大桥的交通压力,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拓展空间;同时,也是落实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提高鹤大高速总体服务水平,完成交通运输部《公路“十三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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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规划方案》的需要,促进该路段成为黑龙江省内乃至全国高速网中南北向干线运输通

道,具有重要的意义。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采用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

第 3 条.声明和保证

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

律、法规;

(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协议中每一

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该签

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合同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6)其他声明或保证: 无 。

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 4 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2)乙方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3)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

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合同的构成及优先次序详见“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 1 条的相关规定。

5.2 本合同的优先性

本合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

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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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双方之

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 6 条.甲方

6.1 甲方资格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实施机构)作为本项目的甲

方,与乙方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住 所 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72 号

邮 编:150040

(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主要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

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6.2 权利界定

甲方除享有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

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

运营维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

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5)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作为实施机构代表,负责本项目甲方权力义务范围

内的招标工作及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

为协调推动解决本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乙方相关工作,加

强项目建设推进与管控、监督管理,甲方将专门组织成立本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相关

费用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作为政府方股东,代表政府

行使在乙方的股东职责,及时反馈乙方经营运营信息,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对

社会资本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参与乙方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政府方股东不承担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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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性资金筹集风险、建设风险以及项目的市场及运营风险(按合同约定需由甲方承担的

风险除外),不承担乙方连带责任;除超额收益外,政府方股东不参与乙方利润分配,

也不承担乙方的经营亏损责任。

(6)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等财务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对乙方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准、质

量、安全、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7)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

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8)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 号)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本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监管报告、项目评估测算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9)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

(10)由于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 义务界定

甲方除履行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

程等;

(2)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

方及时获得对项目的投资以及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贷款、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

的批文;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因政府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审批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应积极进行协调,

并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

(3)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

甲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安全及控

制工程标准、质量、安全、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等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

的权利;

(5)甲方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

宜,为乙方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可行性缺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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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承诺不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而影响特许经

营协议履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7 条.社会资本及乙方

7.1 社会资本资格

社会资本应是由甲方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承诺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操作模式和

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政府合作投资本项目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7.2 乙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应是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

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乙方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住所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7.3 权利界定

乙方除享有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享有政府授予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获得政

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其他政府支持的权利;

(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

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或控告、投诉;

(5)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6)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国家、黑龙江省以及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给予的优惠政

策(如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4 义务界定

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等;

承担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路通行的公共服务;

(2)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

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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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接受并配合国家、省

审计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

批竣工决算;

(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

理制等有关规定;

(5)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

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

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

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

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7)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

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

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

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该等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

(8)乙方应在项目公司组建之日起的 60 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自项目审批

批复且项目控制性工程建设用地正式批复且地方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之日起的 30 日内项

目实际开工;

(9)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

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

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10)按照 25.5 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

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11)社会资本可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自行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严禁社会资本

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乙方应与各实施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各单位

的责任、义务,其中,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含有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的施工工程量清单、单价,并应填报完整,且单价构成合理,合同报甲方备案后实施。

其他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服务单位或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由

乙方依法合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等要求的单位,并接受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选择上述单位全过程的监督。乙方与各单位签订的合同不得附加

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乙方与各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任何

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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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

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3)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施工及交竣工验

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4)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化

石等,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导致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由甲

方承担。乙方发现文物、古迹、化石等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古迹、化

石等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16)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

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17)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

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18)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

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

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9)服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

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联网收费费用;乙

方的项目收入应优先用于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提供不间断的通行服务;

(20)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

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

情况;

(21)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并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23)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

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协助;

(24)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基金,本特许经营权协议签

订之日起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变动而造成税费调整的风险,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

沟通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偿。

本项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按不征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均

不计)考虑,如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该项税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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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签订下列合同后 30 日内,乙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a.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

b. 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c. 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d. 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e. 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合同。

(26)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

当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须征得甲方同意且应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原审

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

(27)接受甲方对项目审计、造价进行的监督,并配合甲方工作;

(28)本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单位将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完成

后,向乙方移交有关成果文件,乙方应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勘察设计及

施工图设计优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将全部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送初

设单位审查,初设单位审查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已为本项目开展如下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工程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专项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

资源评估等)、勘察设计、设计咨询、PPP 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

力论证咨询服务、招标采购等,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并

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由社会资本或乙方据实支付相关费用。

(29)在项目收费期内,收费站应保持收费车道畅通,如发生车辆拥堵情况时,乙

方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增设收费车道或复合式收费等方式引导车辆均衡排队通过,提

高车辆通行效率。如在收费站处发生车辆拥堵时,乙方采取相应措施后拥堵情况仍不能

有效缓解,乙方应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免费放行措施,有

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30)在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内,如国家、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省级行业主

管部门新颁布相关标准、规范等,本项目应按新规执行,因此导致的建设成本或运营成

本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1)在合作期内,若发生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暴雪等)对本项目或

公众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乙方有义务配合政府进行抢险救灾,消除对公众

的影响或损失。

(32)乙方应积极配合佳木斯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本项目,成立联合征迁工作组,

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社会资本方应选派沟通协调能力强,征迁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加

入工作组,在佳木斯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深入协调产权单位及个人,充分发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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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资本方在征迁方面的经验和能力,积极配合佳木斯市政府完成红线内永久征地迁改和

临时征地工作,为项目按期开工奠定基础。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5 对乙方的约定

(1)乙方的经营范围

a.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鹤大高速佳木斯过

境段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最

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b.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

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

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2)乙方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乙方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应满足《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

公路发[2011]438 号)的要求,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和社会资本投

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乙方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

b. 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 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

员总数的 70%以上。社会资本拟安排在乙方任职的管理人员应报甲方核备同意。

c. 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

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

政策,其中:

① 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的机构负责人;

②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具备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的技术负责人。

③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不少于

1 名具备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的财务负责人。

④ 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

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

项目公司人员资格要求应满足《投资协议》附件三的规定。乙方的管理人员不得在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兼任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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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在移交后的 12 个月内为移交质量保证期。乙方在本项目移交之后应存

续至少一年。项目存续期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计划、合同、技术、质量、

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均应在岗。

(4)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甲

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

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

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5)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如建设期提

前结束,则提前进入收费与运营期。

(6)每年一季度前,乙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

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 PPP 综合信息平台对

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 8 条.合作内容

8.1 项目范围

本项目路线全长 25.837 公里,全线采用新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 26.0

米,设计速度 100 公里/小时,路面宽 22.5 米。

全线土石方数量 2691 千立方米,排水、防护圬工量 65.2 千立方米,不良地质地段

7.032 公里,路面 410 千平方米;特大桥 3005.32 米/1 座(松花江特大桥:56×30m 预应

力简支转连续箱梁+(110+4×200+110)m 单索面矮塔斜拉桥+10×30m 预应力简支转连续

箱梁)、大桥 146.76 米/1 座、中桥 498.28 米/9 座、小桥 205.44 米/6 座,涵洞 39 道;互

通式立体交叉 5 处,主线上跨分离式立叉桥 11 处,车行天桥 2 座,通道桥 11 座,通道

涵 8 道。路段设置服务区 1 处,养护工区 1 处(与三连收费站合建),全线新建匝道收

费站 2 处。

本项目以 PPP 模式实施,由甲方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

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不包括土地征拆)、运营维护、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

并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 PPP 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

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获得项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

权和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车辆通行费收入、沿线广告经营收入

和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基本收入和运营期的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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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甲方提供的条件

(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

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

包括:

a. 投资、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b. 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c.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d.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e.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2)甲方将在项目建设期内以申请到的车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公

司;项目征拆资金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资本

金。除车购税资金和项目征拆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筹集,包括应

由乙方和社会资本负责筹措的项目资本金、债务性资金等。车购税资金的实际金额及

到位时间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资金下达时间为准。甲方将

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乙方拨付车购税资金。

(3)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社会资本或乙方不得转让项目通行费的收费权,亦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收费运营之后,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

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具有优先

受让权。

8.3 乙方承担的任务

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

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的全过程,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

全、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依法经营管理项目,承担养护项目、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

(3)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

8.4 回报方式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回报的来源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使用者付费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沿线广告经营收入及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部分,由政府提供可行

性缺口补助(包括建设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设期可行

性缺口补助主要包括车购税补助和征拆资金补助,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主要包括政府

运营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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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项目资产权属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项目及

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

8.6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以划拨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

让、出租和抵押。

第 9 条.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即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共计 33.5 年,含项目建设期

(含设计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其中,建设期(含设计期)自政府方下达施工图

设计开始通知书之日起至交工日止,共计 3.5 年;运营期自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

止,其中收费期:30 年(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最后批准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

颁布之日起计。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

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古迹、化石)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

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维持不变。

第 10 条.排他性约定

(1)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

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除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前国家、黑龙江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甲方将严格控

制审批建造本项目左右侧间距不大于 50 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

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及以上公路项目。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经常性严重

堵塞除外。

第 11 条.履约担保

11.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1)乙方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 30 日内,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社会资

本方或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4200 万元人民币,

建设期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地

市级及以上有信誉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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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通

过竣工验收且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首期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后止。建设期履保证金

在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首期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后的 30 天内退还完毕。

(3)建设期履约担保用于补偿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

(4)为取得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2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运营期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1)如运营期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次年起,乙方应在

每年 2 月 1 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 5%作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

直至累计金额达 2000 万元人民币为止。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

除违约金,使履约保证金总额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则甲方有权继续从应支付给乙方

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维持 2000 万元人民币。

在特许经营期满 24 个月前,乙方应一次性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2.3 亿元人民币,

使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累计金额达到 2.5 亿元人民币。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使履约保证金总额少于 2.5 亿元人民币,则甲方有权继续从应支

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维持 2.5 亿元人民币。

在特许经营期满 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

在 30 天内将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2)如运营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乙方应在每年 2 月 1 日之前向甲方提

交额度至少为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 5%的银行保函,直至银行保函的有效担保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有信誉的国有商业

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且有效期应不低于 3 年,并应使用甲方批准的格式。乙

方应在上述银行保函有效期满 3 个月前,重新提交银行保函,额度与前期银行保函额

度相等。以此类推。在特许经营期满 24 个月前,乙方应一次性提交银行保函 2.5 亿元人

民币,银行保函有效期截止之日在特许期满 12 个月后,乙方应保证履约保证金额度在

保函有效期内不少于 2.5 亿元人民币。

如因乙方违约而导致需扣除违约金的数额大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

限额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3)运营期履约担保用于补偿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本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甲方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并解除合同。

(4)为取得运营期履约保证金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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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2 条.项目总投资

12.1 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含建设期贷款利息)、预备费、新增加费用、流动资金等。

(2)本项目最终总投资以经审计的完成本项目工程的工程决算为准。

12.2 项目投资计划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14 日内制定项目投资计划,报甲方批准,作为项目资金监

管的依据。

项目投资计划应包含项目资本金及其融资性资金到位时间、比例等内容。

第 13 条.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对应批复概算对项目进行总投资控制,社会资本应承担项目最终

总投资扣减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后相对于批复概算(不含预备费)的超支责任。乙方的投

资控制责任详见本合同第 51.5 款。批复概算中的预备费由甲方支配使用,用于支付甲方

应承担的费用。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

(1)按照本合同第 27 条的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2)由于政策、法律因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费用;

(3)由于甲方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费用;

(4)由于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按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

承担的费用。

第 14 条.融资方案

14.1 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

(1)本项目总投资额约为 210512 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含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

补偿费)。其中,拟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

资金”)58500 万元,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并全额作为政府方认缴的项目公司注

册资本;项目征拆资金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

资本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19388 万元,占全部投资的 56.7%。其中,政府方出资

58500 万元占资本金 49%,由高速公路集团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持有相应股份;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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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利用自有资金投入 60888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51%。社会资本出资本项目资

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甲方和社会资本应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甲方批准的投资计划注入,社会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

乙方筹措应由社会资本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下达的车购税资金额度发生变化的,根据项目公司中甲方与社会

资本股权比例(49%:51%)不变的原则,调整项目资本金中社会资本的出资金额。由

于车购税资金额度的变化,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财务测算模型进行调整,调整原则:根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财务测算模型计算

调整后的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控制上限值,并根据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

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相对于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控制上限值的下浮比例,

计算调整后的社会资本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

(2)项目负债性资金(约 71059 万元)为项目总投资的 33.8 %,乙方应采取多种

渠道合法地筹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征拆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社会资本应协助配合

乙方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如果乙方无法在

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有义务协助乙方筹措相应的建设

资金。但若因国家信贷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他建设资金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及时

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乙方或社会资本应积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其他建设资金。

(3)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应按照本条约定的比例以及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

资计划、乙方根据该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到位。

(4)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

社会资本方负责筹措增加的建设资金,并由社会资本方相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项

目资本金已满足国家法定资本金要求的情形除外),投资增加的责任承担按特许经营权

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14.2 融资方案的批准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公路经营

权有偿转让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

结果、融资期等)报请甲方批准。若未取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以项目为资本进行融

资活动。即使得到了甲方的批准,甲方不能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能为乙方

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若本项目满足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乙方可

向甲方申报具体方案,经甲方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4.3 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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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不得允许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

他建设资金。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社会资本及乙方应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2)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 30 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

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本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

(3)车购税资金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向乙方拨付,拨付进度

与工程进度匹配。

(4)若车购税资金不能按计划约定同比例到位,乙方应负责筹集车购税资金未到

位部分的资金。

14.4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

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

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资本权益不受侵犯。

(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薄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

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3)甲方、乙方和银行应签订本项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

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a.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b. 在各季度第 1 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c. 在每年 4 月 1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

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 15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政府除将车购税资金(约 58500 万元,最终以交通运输部的批复为准)作为资本金

注入和将项目征拆资金按政府补助资金注入外,不提供任何其他投融资支持。

第 16 条.投融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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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

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

果报甲方备案。

(2)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

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

金专款专用。

(3)甲方实施投融资监管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

a. 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b. 筹措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比例;

c. 是否严格执行甲方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是否及时到

位;

d. 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e. 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f. 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g. 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

h. 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等相关款项;

i. 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施工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j. 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k. 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17 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投融资违约及处理按甲方与社会资本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 18 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8.1 前期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

(1)乙方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完成进行技术设计(如有)、详细勘察及施工图设

计等工作。

(2)项目申请报告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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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如果必须进行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设计变

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4)乙方有权参加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评审会。

(5)乙方应协助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自行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水、用地、用电、环

境、文物、水利、航道、通信、劳动卫生、生产安全、矿产资源压覆、森林、地震安全

评价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

(6)乙方应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7)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以尽快取得相关手续的批复。

18.2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乙方在此接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为本项目施工图

勘察设计的基准标准。

18.3 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18.3.1 乙方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技术设计

(如有)和施工图勘察设计。

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勘察设计应按“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

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推荐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标

准,以及涉及公路服务、通行水平和安全通行的主要技术指标均不能降低。施工图设计

中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应符合工可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设计深度及内容符合编制办

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设计方案应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

济、适用、美观、节约资源等关系;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

交数量不能减少;

(3)在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不能以节约桥隧数量及长度为理由来增

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推荐方案的里程;

(4)项目沿线居民密集区的桥涵数量不得随意减少,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生产、

生活;

(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

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

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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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

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8.3.2 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勘察设计

(1)乙方应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

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

需要。设计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单

位及其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2)乙方应对项目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复核,并享有对项目

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的权力。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应组织有关

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

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是否遵循了本合同第 18.3.1

项规定的原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达到规

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等。

(3)乙方应将项目的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初步设计单位或甲方认

可的咨询单位审查,并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单位认为需调用乙方的设计计算

书时,乙方必须及时提供。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

目的施工。

(4)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有

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该设计文件的 20 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澄

清或答复。凡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

(5)乙方应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 14 天内,对

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

设计文件因这种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

(6)乙方应按甲方、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

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甲方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乙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运用智能收费方式,降低项目运行风险。项目运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

方增加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闪付、无感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降低项目运行风险。

18.3.3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乙方应对项目的设计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

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2)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法审批,不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投资风

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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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方的

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

同项下的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4)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

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第 19 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项目论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专项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

b. 初步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咨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c. PPP 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咨询服务、招标采购;

d. 甲方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2)本合同第 18.1 款约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 20 条.前期工作经费

(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并已按有关规定与相

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或商定了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 30 日内,甲方负

责将所有相关合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

可,并按各项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其中,甲方已代为支付的费用,乙方应

在接收上述相关合同和协议后一次性返还给甲方。

PPP 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咨询服务及招标采购等费

用由已中标的社会资本支付。

(2)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归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属按前期工作合同中的约

定执行。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21 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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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条.前期工作监管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管,并及

时将有关进度情况报送甲方。

第 23 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在本合同第十二章中进行约定。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 24 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乙方自行调查项目的建设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主要包括:本合同第 19 条相关前期工作的报批和土地征用的

相关工作,以及办理自采料场各项许可、批复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 25 条.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25.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1)项目进度目标:建设期(含设计期)自政府方下达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之日

起至交工日止,共计 42 个月;

(2)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质量评定得分 92 分及以上);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3)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及管理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二;

(5)其他目标:项目争创鲁班奖。

2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按照项目审批批复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确定施

工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

签订虚假合同。如社会资本自身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可自行承担完成工程施工

任务。

建安工程费可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的计价原则、《公路

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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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及其他规定计算确定,具体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及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

承包合同执行。

(2)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

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合同工期的,

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

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

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

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

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4)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

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5)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

业秘密。

(7)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要求承包人参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

技术指南》、《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等相关规定,加强工地建设、工艺

控制、人员管理、内业资料和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

工生产生活条件,驻地建设、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达到标准化要求。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

分),并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地方交通运

输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和规程等。

(9)建设期内,若黑龙江省出台材料价格调整政策,则主要材料价格按规定进行调

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深入实践 Bim+VR 信息化管理,通过三维设计

平台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确设计和施工模拟,围绕施工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

产、科学管理的施工项目信息化生态圈,并将此数据在虚拟现实环境下与物联网采集到

的工程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提供过程趋势预测及专家预案,实现工程施工可视化智

能管理,以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逐步实现绿色建造和生态建造。

25.3 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甲方将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并与其签

订相关服务合同,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

资。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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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

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

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

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

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

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

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25.5 施工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根据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修

订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该计划应包括详

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

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

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

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

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做修改。

25.6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 7 天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施工许可

手续的申报:

(1)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选择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5.7 预期的施工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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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

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a.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b. 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c. 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d. 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

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

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8 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

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

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

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25.9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

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

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25.10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及黑龙江

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6)争创黑龙江省、全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25.11 地下设施和结构

(1)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提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

公共设施和管线的情况汇总,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应的转移、重新安置等相关工

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如为乙方责任,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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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

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

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25.12 分包管理

乙方及社会资本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

发〔2011〕685 号)、《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黑交规〔2018〕

7 号)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

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

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 26 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建设期内甲方根据本章规定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

合同项下与项目建设、运营和养护有关的责任。

第 27 条.工程变更管理

27.1 工程变更

本合同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

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根据《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5 年第 5 号令)、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厅

直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本项目工程变更分为三种:重大

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27.2 设计变更管理

27.2.1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

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

投资规模。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在不改变

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提出适当的一般

设计变更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或节约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27.2.2 乙方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及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管理,加强对

一般变更的审查管理工作。乙方对项目进行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前需将变更方

案报送甲方,征得甲方同意,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

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

资等目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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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修改并就修改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27.2.3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乙方提出的重大变更需要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的批准或备案,则在实施该变更之前,乙方须取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在变更文件按前

款规定得到甲方同意后,乙方应自行完成该变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7.3 由甲方承担费用的情形

27.3.1 由甲方承担费用的情形包括:(1)甲方提出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

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型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

道涵洞和天桥的调整、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2)由于第 25 款规定的材料价格涨落超过指定幅度而造成的建设费用增减。

27.3.2 因甲方承担费用的情形发生工程变更时,费用承担原则

27.3.2.1 因甲方原因、法律变更产生的单项设计变更导致的建设费用变动值小于等

于 50 万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或收益。

27.3.2.2 因甲方原因、法律变更产生的单项设计变更导致的建设费用变动值大于 50

万元的,大于 5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经甲方审查并确认后,所产生的累计值按第 51.5 款

约定调整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27.4 对于除第 27.3 款规定外的设计变更所导致的投资增加或节约,全部由乙方承

担或享有。由于项目地质条件勘察不详尽造成工程难度加大,工程建设费用增加由乙方

承担。

27.5 延期

27.5.1 延期的提出与批准

(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 项目范围变动;

b. 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c.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古迹、化石);

d.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e. 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

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

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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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 决定延期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27.5.1 项规定所发通知的 30 天内,根据情况,

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

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7.5.3 延期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第 28 条.实际投资认定

28.1 实际投资

以政府方聘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为工程实际投资。综合考虑社会资

本融资能力及相关手续费用,工程实际投资中的建设期贷款利率以实际贷款利率为准,

并按 PPP 合同签署时央行公布的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0.5 个百分点为上限(即长期贷

款基准利率+0.5%)。乙方的投资控制责任详见本合同第 51.5 款。批复概算中的预备费

由甲方支配使用,用于支付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 13 条

的规定。

第 29 条.土地征收征用和安置

29.1 土地征收征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并承担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

(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

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建设用地报批费

用、勘界费用和各类咨询费用、各项税费以及当地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相关费用

计入工程总投资。

29.2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由于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29.3 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因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

方应积极进行协调,并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

第 30 条.项目验收

30.1 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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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

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黑

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达到本合同第 25.1 款约定要求后,乙方应按甲方规

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

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未达到本合同第 25.1 款约定要求,

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30.2 竣工验收

(1)项目试运营 2 年后的一年之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

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

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达到本合同第 25.1 款约定要求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

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未达到本合同第 25.1 款约定要求,项目不得进入正

式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达标。

(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30.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

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

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

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通过竣

工验收;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30.4 环保、水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交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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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 31 条.工程建设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交工证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

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

重置。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第 32 条.工程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并

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

(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

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

第 33 条.建设期监管

33.1 招标采购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

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必须报甲方

审查。

33.2 工程投资监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6 条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甲方和

乙方应由政府审计机构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独立审计,为

确定项目最终总投资提供依据,聘请上述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审

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33.3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的监督

(1)政府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

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政府质监部门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缺陷,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直至

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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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政府质监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

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4)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

(5)为开展项目施工情况的相应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

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

(6)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建设期间经合理通知

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

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7)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监、

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3.4 项目建设绩效考核

33.4.1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按绩效考核办法,对乙方在建设

本项目过程中是否满足项目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质量管理、

交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考核。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或政府方根据双

方约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考察、承

担考核期间费用等,如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整改、接受绩效考核处理等。具体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按甲方或政府方制定的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33.4.2 项目建设绩效考核结果的处理

(1)项目建设绩效考核结果是获取政府补助资金等的依据。

(2)在项目建设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或

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可以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a.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甲方审查;

b.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

c.扣减乙方应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

d.终止合同;

e.其他处理措施。

第 34 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4.1 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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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施工;

(2)在开工日后 60 天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

(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60 天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

(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

的人员和设备。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

乙方放弃施工。

34.2 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甲方有权按

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一个

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

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6 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

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有充

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0.2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34.3 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

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第 35 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

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甲方应按相关规划协调项目周边路网及其他运输渠道与本项目实现顺利对接。

第 36 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1)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应满足的前提条件及开始时间的认定执行本合同第

27 条有关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2)在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合

同约定归政府所有的除外),运营成本和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37 条.运营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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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服务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三运营期服务标准。

第 38 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38.1 变更的原因

运营服务要求可以因下列原因进行变更和修改:

(a)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导致运营服

务要求发生变更(包括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提高养护标准),则

乙方应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对运营服务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和修改;

(b)甲方的要求: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对运营服务要求

进行相应变更,除非乙方向甲方证明上述变更从技术角度不可行。

38.2 变更的程序

运营服务要求的变更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根据第 38.1 款,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运营服务要求变更的计划。

(b)乙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和/或甲方的要求将变更计划以

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c)甲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就乙方提交的变更计划给予书面答复。如果甲

方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就变更计划发出不同意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该变更计划

表示同意。

38.3 变更的权力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的运营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

执行。

38.4 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和补偿

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来履行其在第 38.3 款下义务,尽

可能减少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对于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甲方要求,变更运

营服务要求而导致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39 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39.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39.1.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资本投标时所承诺

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养护手册经甲

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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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

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

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

务。

(3)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

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由此发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

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

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5)乙方应服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

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及账目拆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承担

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如联网收费需收取联网结

算费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6)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

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

(7)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环保绿化工作。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

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9)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10)乙方应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

(11)项目公路上清理故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

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

归乙方。

(12)乙方的劳动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乙方应服从国家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交通保障、社会维稳等方面的

管理要求。

(14)乙方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工作要求,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统计、

交通量调查统计、电子地图更新等业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报送专项业务数据,做

好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

(15)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

(16)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运营组织机构,执行规范可行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运

营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要求详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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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 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进行上报:

(1)项目通行车辆的日交通量的记录,每日车辆通行费统计报表的记录,及为驾驶

员提供的紧急服务的记录;

(2)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

(3)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

39.1.3 安全及紧急事件

乙方应:

(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并执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生产

安全事故的信息采集和报告的有关规定;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

39.1.4 项目的关闭

(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

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

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39.1.5 甲方代履行养护

(1)乙方应及时对公路进行养护,包括预防养护和病害修复,并确保公路随时达到

养护质量要求。

(2)甲方将随时对公路的运营维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通知乙方限期整

改,乙方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乙方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甲

方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施工单位代履行养

护。

(4)代履行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9.1.6 迎国检养护及重要时段的养护

(1)交通运输部每隔一段时间对全国高速公路进行一次大检查,乙方应认真准备

和对待国家检查。

(2)乙方应按国家养护大检查的标准及要求执行,积极配合。

39.2 收费管理

39.2.1 通行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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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特种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2)甲方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经营性公路收费许

可。

(3)乙方应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关于特种车辆、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

等的相关规定。如相应的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乙方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国家、

黑龙江省对于免收通行费情况出台补偿政策,应按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政策执行。

(4)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整车合法装载鲜活

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运输厅核定的其他减

免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39.2.2 收费人员的管理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

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公路路网收费车道的标准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按照甲

方要求,统一着装、统一文明礼仪规范,做到文明收费、优质服务,收费人员经培训后

方可持证上岗。

39.2.3 收费系统与设施

(1)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数量,应当符合

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2)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

(3)乙方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开收费站名称、

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等内容

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4)本路段收费、监控等数据应接入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分中心。

39.2.4 收费票款

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

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

39.2.5 稽查

(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乙方按照稽查结果及时进行整

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甲方。

(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

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9.2.6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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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营期内,因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对某类车辆免收通行费或降低收费标准,造

成乙方收入的减少,甲方不因此对乙方进行特别补偿。

39.3 路政管理

39.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派驻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

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路政管理机构要求,聘用相应的协勤工作人员配合开展路政管理

工作,此外乙方还应为路政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包括路政管理用房等)、

路政管理执法车辆、取证设备、信息化设备等必须的装备、设备,以及提供其他一切便

利条件,开展路政管理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

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保护路产;

(3)实施路政巡查;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6)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39.3.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

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2)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

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3)乙方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4)除政府相关部门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乙方应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共享计重收费数据、监控信息等相关信息资源及

数据。

39.3.3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保障

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39.4 交通管理

39.4.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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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

息。

(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

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清障保通。

(3)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5)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6)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39.4.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

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

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

协助疏导交通。

(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

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

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

进行提示。

(3)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予以处理。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的相关规定执行。

39.4.3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交通管理,保障

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39.5 安全监控及应急指挥

39.5.1 安全监控

乙方应:

(1)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其管

辖范围内的道路、构筑物及沿线设施进行监控;

(2)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将其管辖范围的监控图像和数据等基础资料上

传指定的地点或系统,并承担系统联网及维护、保养等相关的费用;

(3)加强对桥梁、不良地质等重点区域的实时、动态监控,确保其处于安全的运营

状态。

39.5.2 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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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

(1)执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公

路联网监控、应急指挥和抢险救助保障系统建设的统一技术要求,负责建设其收费路段

范围内的监控分中心和应急指挥分中心,并与交通执法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使

用。监控分中心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应急指挥分中心的维护费用由实际使用方承担;

(2)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

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公路清排障和车辆救援服务;

(3)为项目制订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4)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

乙方应当服从路政管理机构及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救援,疏

导或恢复交通。

39.6 经营与开发管理

39.6.1 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

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

经营方式,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39.6.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应服从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的行业指导和

监督管理,满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确保功能完善、

管理规范、服务优良,保证满足公路运营及公众出行需要。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

式报甲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公司服务区服务质量应按《全国高速公路服务

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服务质量评定应为达标及以上等级。

39.6.3 项目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9.6.4 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

39.6.5 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

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39.7 项目后评价

39.7.1 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

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

卡”,并建立建设、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

资料和数据。

(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 3~5 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

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

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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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其

中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

(3)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 30 天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

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

经甲方组织审查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

(4)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39.7.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

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

第 40 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甲方在项目车流量达到设计饱和交通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工程

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增加的投资额得到相应补偿,具

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 41 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项目及

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

第 42 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1)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关于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方法,加强

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反映项目经营状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

并保证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 43 条.运营期保险

为最大限度的降低项目运营期间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

应参投有关保险,进行风险的合理规避。项目运营期保险应主要从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设备安全、乙方财产安全等方面进行投保。

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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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

其保险金额应按公路的重置成本来确定。

(2)乙方应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乙方员工、收费站各级管理人员、员

工办理工伤保险。

(3)乙方应为其员工、收费人员、交通及路产管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乙方应为本项目公路及收费、监控、照明等重要设施投保财产险。

(5)乙方应为本项目公司交通、路政及交通协管等车辆办理车损险、乘员险、盗抢

险、第三者责责任险。

(6)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第 44 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1)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监督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

护、小修维护及大中修情况,或者进行其他有关车辆通行服务的进一步检查,对项目养

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甲方也可以委托相关

机构进行此种检查,但不应影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

(2)乙方违反项目合同约定,不能使项目提供持续稳定安全服务,或危及国家安全

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政府可指定

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由乙方单独承担。

(3)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核,如审

核发现乙方有未纳入会计收入或不合理支出或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责任等,则按合同约

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4)甲方将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每 3~5 年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

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并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中期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 45 条.运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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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负责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日常运营养

护费、大中修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等。

第 46 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46.1 违规收费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

甲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还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6.2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

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37 条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要求的,或者乙方违反

了本合同第 39.1 款的规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

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

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由乙方负责承担,所需资金在乙方运营期履约保

证金中提取。

第八章 移交项目

第 47 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本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前 36 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本项目在进入移交过渡期后至收费期届满前 24 个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和解

除项目贷款以外的债务与质押,并完成资产清理、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养护维修和各

项移交等工作。其中,项目资产评估和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或检测机构开

展。

本项目在收费期届满前 18 个月,乙方应根据评估或检测结果制订移交工作方案,

并报甲方审核。移交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由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

经评估检测达不到移交标准的项目,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收费期届满前 18 个月采

取有效措施责令乙方对移交内容进行恢复性修理或更新重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

标准。乙方拒绝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工作的,或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达不到移交标

准的,由甲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或更新重置,所需资金将在乙方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提取。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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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

程序等内容。

(2)在特许经营期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资产移交。

(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 48 条.项目移交

48.1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

甲方无偿移交和转让:

(1)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

(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5)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6)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8.2 移交标准

本项目在收费期届满前 18 个月,乙方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

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应达到本合同第 37

条规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

续;未达到本合同第 37 条规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

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

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6.2 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或扣除乙方

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也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

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所需资金在乙方运营期履约

保证金中提取。

由于本款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移交日接管该项目的,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和

对附属设施的收益权仍在移交日终止,项目约定移交日后的运营费由甲方承担,项目约

定移交日后的收益权归甲方。

48.3 移交程序

48.3.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

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48.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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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

所有部分。

48.3.4 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

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48.3.5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8.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48.4.1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 12 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

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结束至少 6 个月前,乙方

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 3 个月内,乙方

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48.4.2 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

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

48.4.3 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

48.5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 48.1 款中的关

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

们有效。

48.6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

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

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48.7 移走物品

(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第 48.1 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

经营期满后 60 天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

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

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48.8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

产权变更手续。乙方在项目移交过程中应配合甲方做好项目移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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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合同约定的公路通行服务质量标准、抽逃资金或拖延移交工作。需对移交项目进行

恢复性修理或更新重置的,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第 49 条.移交质量保证

本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后 12 个月作为项目移交质量保证期,乙方在本项目移交

之后应存续至少一年。相关要求如下:

(1)甲方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 5 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

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

(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

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复、更新重置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或修复、更新重置工作达不到移交标准的,则甲

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维修或更新重置,所需资

金将在乙方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提取。

第 50 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

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 51 条.项目运营收入

51.1 项目收入来源

乙方在运营期内获得收入的来源为:使用者付费+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使用者付费包括:车辆通行费、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收入和服务设施经营

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指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沿线广告经营

收入为沿线广告经营收入;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区、停车

区的加油站和便利店、洗车、修车、住宿、餐饮等收入。

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运营期补贴。

51.2 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的基准参照值测算

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的基准参照值测算边界条件详见合同

附件五。

51.3 通行费收入补偿与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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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营期内,本项目甲方给予乙方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的临界值为预测基准通行

费所示通行费收入的 90%。当收费期内乙方实际通行费收费低于预测基准通行费所示

通行费收入的 90%(不含)时,甲方给予乙方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即:

本项目将实际通行费收入相较于预测基准通行费所示通行费收入在 10%以内的波

动视为正常波动。

(1)当本项目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预测基准通行费所示通行费收入的 90%(不含)

时,甲方给予乙方的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为预测基准通行费所示通行费收入的 90%与

实际通行费收入的差值;

(2)当本项目实际通行费收入为预测基准通行费所示通行费收入的 90%至 110%

(不含)时,甲方不给予乙方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

(3)当本项目实际通行费收入达到预测基准通行费所示通行费收入的 110%(含)

以上时,甲方根据超额收益分成办法分享超额分成,该部分收益用于核减当年甲方应

给予乙方的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当本项目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大于预测基准

通行费所示通行费收入的 110%时,甲方参与收入分成,甲方和乙方按照实际通行费收

入大于当年度预测通行费收入 10%以上部分按 90%:1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分成

部分用于核减当年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超出预测通行费的增收收入仅指交通量正常增长带来的增收收入,不包括因收费

费率上调等政策性因素带来的增收收入。由于收费费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带来的收入

增减由政府受益或承担风险。

运营期内具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际通行费收入由

政府审计机构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确定。

本项目“预测基准通行费”见合同附件五表 1。

(4)测算通行费收入与实际通行费收入的时间对应关系

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交通量,各年预测通行费均为预测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通行费预测收入的合计值,实际通行费收入起始时间为收费许可颁布之日,

该日对应预测通行费收入起始年的 1 月 1 日,后续时间依此类推。

举例说明:若取得收费许可证之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工可报告中预测通行费收

入起始日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则实际通行费收入第一年计算周期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与预测通行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应,后续年份依此

类推。

无论乙方提前或延后进入收费期,起始时间对应关系均按本项规定执行。

为便于测算各年“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额”及“通行费政府超额收益分成额”,可根据

收费许可颁布日期,对各年测算基准通行费按上述对应关系进行调整。

51.4 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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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据乙方的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标社会资本所报年度补贴调整值×绩效考核系

数+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如有)-政府超额收益分成(如有)-政府其他可能的运营期补

其中:

1) 中标社会资本所报年度补贴调整值为对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

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报价进行调整后的结果,调整因素包括工程投资变动和项目

运营期内的物价变动,调整方法见本合同第 51.5 款;

2) 通行费收入缺口补贴为乙方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与政府承诺的年度通行费

收入缺口补贴的临界值的差值;

3) 政府超额收益分成为当本项目通行费收入超过预期水平一定比例时,政府依

据其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所获分成部分,具体详见本合同第 51.3 款;

4) 实际通行费收入为乙方在本年度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清分中心获得

的本项目通行费收入;

5) 绩效考核系数为政府方(实施机构)依据 PPP 合同中约定的绩效考核办法

对乙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所确定的绩效考核比例(%);

若乙方该年度项目运营服务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 92 分,则考核系数为 100%;若乙

方该年度项目运营服务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 90 分且小于 92 分,则绩效考核系数为 98%;

若乙方该年度项目运营服务考核得分小于 90 分,则在本年度支付的政府运营期可行性

缺口补助应予以核减,绩效考核系数为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考核得分除以 100 得到的百分

比。

6) 政府其他可能的运营期补助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政策调整后合规情况下使用

的税收优惠等。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按不计征税金考虑,如果政策调整需缴纳税

金,那么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其中,当政府超额收益分成大于中标社会资本所报年度补贴调整值和项目通行费收

入缺口补贴时,其差值部分用于核减后续年度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51.5 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机制

1、工程投资变动影响因素下的中标社会资本所报年度补贴调整

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方案估算投资(不含征拆费用,含建设期利息,下

同)为工程投资基准价,以政府方聘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不含征拆费

用,含建设期利息,下同)为工程竣工决算实际投资,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工程投资变动

值(ΔT),进而对本项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初始值进行调整。综合考虑社会资

本融资能力及相关手续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实际投资中的建设期贷款利率以实际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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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准,并按 PPP 合同签署时央行公布的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0.5 个百分点为上限

(即长期贷款基准利率+0.5%)。

实施方案估算投资(G)=195808 万元=210512(实施方案采用的总投资)-20065(实

施方案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361(实施方案测算的建设期利息)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A)=竣工决算实际投资-甲方应承担的费用(B)

乙方投资控制值(K)=概算批复投资-概算预备费(Y)

注:以上实施方案估算投资、概算批复投资、竣工决算实际投资均应扣除相应阶段

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且均包含建设期利息。

乙方应确保:乙方应承担的费用(A)不超过乙方投资控制值(K)。否则,超出乙

方投资控制值(K)的费用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增加年度政府运营期可行

性缺口补助。批复概算中的预备费由甲方支配使用,用于支付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

应承担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 13 条的规定。

ΔT 计算公式如下:

ΔT= Min(A,K)+B-G;

Min(A,K)表示 A、K 两值中取小值,即乙方应承担的费用(A)和乙方控制值

(K)取小值代入计算。

ΔT 的计算举例说明:

算例 1. 竣工决算实际投资(18.5)<实施方案估算投资(19.58)<概算批复投资

(22)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A(=17.5)=竣工决算实际投资(=18.5)-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B

(=1)

乙方投资控制值 K(=20)=概算批复投资(22)-概算预备费 Y(=2)

Min(A,K)+B =Min(17.5,20)+1=18.5<G,则 ΔT= 18.5-19.58=-1.08

算例 2. 实施方案估算投资(19.58)<竣工决算实际投资(21)<概算批复投资(22)

情形 1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A(=18)=竣工决算实际投资(=2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B(=3)

乙方投资控制值 K(=20)=概算批复投资(22)-概算预备费 Y(=2)

Min(A,K)+B =Min(18,20)+3=21>G,则 ΔT= 21-19.58=1.42

情形 2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A(=20)=竣工决算实际投资(=2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B(=1)

乙方投资控制值 K(=20)=概算批复投资(22)-概算预备费 Y(=2)

Min(A,K)+B =Min(20,20)+1=21>G,则 ΔT= 21-19.58=1.42

算例 3. 实施方案估算投资(19.58)<概算批复投资(22)<竣工决算实际投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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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A(=21)=竣工决算实际投资(=23)-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B(=2)

乙方投资控制值 K(=20)=概算批复投资(22)-概算预备费 Y(=2)

Min(A,K)+B =Min(21,20)+2=22>G,则 ΔT= 22-19.58=2.42

根据计算的工程投资变动值(ΔT),对本项目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初始值(P0)

进行调整,如式 1 所示。

(式 1)

其中:

- P1: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值,是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因项目投资发

生变化,政府方首次对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报价调整后的数值,是项目收费期内

政府支付乙方首次调整后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的基准值;

- P0: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即

万元;

- ΔT:工程投资变动值;

- n:项目竣工验收年份与收费开始年份的差值;

- i:折现率,取政府首次对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值报价调整时,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利率。

特许经营期间,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甲方有

权把部分或全部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额通过延长乙方特许经营期限的方式进行

等值转换,最终特许经营期限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年度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通货膨胀影响调整(定期调整)

通货膨胀因素的补贴调整为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计算公式为:

Pn = Pn-3 +ΔQ (式 2)

其中:

Pn:第 n 年的补助金额(n≥4);

Pn-3:第 n-3 年的补助金额;

ΔQ:因社会通货膨胀导致的乙方运营维护成本增加值中政府方应负担部分,其中

ΔQ 的计算公式为:

ΔQ=((CPIn-1×CPIn-2×CPIn-3)×10-6-101.53×10-6)/2×C×L (式 3)

其中:

CPIn-1:黑龙江省统计局编制的《黑龙江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的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n-2,n-3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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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n-1、n-2、n-3 年中,根据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统计年报公布的政府还贷高速

公路平均每公里运营管理及养护支出成本的3年平均值乘以0.75;

L:本项目实际里程。

51.6 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时限

自本项目批准收费之日起的第十五个月内,甲方开始支付首笔年度政府运营期可行

性缺口补助,此后的次年第一个季度内支付上年度补助,合作期内共支付 30 笔。

甲方将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本级跨年度财政预算。

51.7 利率风险费用的补偿与分享机制

不适用。

51.8 对乙方的考核评估

自项目正常运营起,甲方将对项目每一运营年度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

评估时间按绩效考核办法约定执行;根据 51.3 款约定的规则,计算“通行费收入缺口补

贴”及“政府超额收益分成”;根据 51.6 款约定的支付时限,计算每期政府运营期可行性

缺口补助金额。考核评估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52 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1)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a.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乙

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

用。

b. 乙方修建与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超规模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

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c. 项目运营期内,甲方每 3~5 年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交通量的波动变化及通行

费收入的变化进行中期评估,与计算“预测基准通行费”的交通量及通行费收入进行比较,

如需要对收费价格进行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提出收费价格的调整方案,报政府批准

后实施,有关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2)其他业务收入的价格调整由乙方根据市场或相关政府管理规定执行。

第 53 条.财务监管

(1)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乙方的

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2)甲方将建立对乙方收益报告的定期审计制度,按年度确认乙方实现的各项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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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14 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

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4)乙方应建立由甲方监管的专用账户,并接受甲方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管。

第 54 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1)如果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

报或虚增项目实际收入、成本等行为,经证实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6.2 款规定处

理。

(2)如果乙方为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

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6.2 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55 条.不可抗力事件项目

5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

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3)核反应、辐射、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55.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

的延误;

(4)贷款银行不能及时提供资金;

(5)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55.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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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变更;

(3)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55.4 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乙方应通过保险来积极防范和转移

此类风险。

第 56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

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

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第 57 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

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

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

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

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

另有规定。

(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

合本合同相关规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

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第 58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58.1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

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

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

履行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

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建设期滞后或延长、运营期中断等情况,经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批准,建设期和运营期均应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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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

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解除合

同后的有关处理事宜。

(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乙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

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

失所需费用的 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

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

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

同。

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甲乙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

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合同。

(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日,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

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 12 个月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有

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

合同的责任。

58.3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

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59 条.法律变更

由于法律变更致使项目预期收益发生变化的,由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处理,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第 60 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6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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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似

情形;

(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6)项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

(7)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60.2 因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

(1)本合同第 66.2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90 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120 天,

且双方协商无果;

(3)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且

双方协商无果。

60.3 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

(1)本合同第 66.3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

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且双方协

商无果。

第 61 条.合同解除程序

61.1 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

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

61.2 合同解除程序

(1)合同任何一方依据第 60 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或发送解

除通知,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生效或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

按照第 62 条、63 条的规定处理。

(2)接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68 条约定请求相应机构确

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但争议期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仍以解除通知有效为前提。

(3)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 62 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62.1 甲方一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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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期内,本合同按第 60.1(4)款或第 60.2 款规定被解除后,乙方的建设

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以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甲方

有权按按评估价值(应扣除车购税资金补贴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金额的评估价

值)的 7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其余的 30%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运营期内社会资本

已获得分红的,应在予以支付的收购款项中扣减该分红额及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一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将在本合同解除之日无条

件、无偿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

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或经营。

如果各项履约保证金及本款约定的赔偿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

乙方追索。

62.2 乙方一方解除合同

在特许经营期内,本合同按第 60.1(2)款或第 60.3 款规定被解除后,甲方和乙方

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以及项目

现状进行评估,甲方将按照评估价值(应扣除车购税资金补贴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费金额的评估价值)无条件收购本项目。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已获得分红的,应在予以

支付的收购款项中扣减该分红额及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甲方对由此给乙方

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62.3 因项目征收解除合同

(1)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项目可被依法征收。

(2)项目征收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决定回收的政府有偿回收项目与相关资料等,并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以经审计确认的乙方投资额与己收回投

资额的差额为依据确定回购数额。决定征收的政府,将按照合理的年限及投资回报率对

乙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在特许经营权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

本合同,解除合同的有关事宜按第 58 条的约定执行。

第 63 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

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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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在甲方接管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管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养

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

更后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

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

第 64 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64.1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

(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在紧急情

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

项目。

(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规定短期征用本项目,项目只能向政

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

(3)乙方在征用期间暂停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征用结束后,乙方恢复享有项目

的特许经营权。

(4)乙方因项目被征用所遭受的损失,由决定征用的政府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双

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合同第十三

章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64.2 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

补救措施。

64.3 款 特殊情形下甲方介入权

在合作期内,在发生下述情况时,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进

入项目场地,暂代乙方建设和运营管理本项目,同时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安全,政府或政

府指定机构有权收回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①乙方严重违反特许经营权协议,并在约定整改期限内未能纠正,导致或可能导致

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正常运营。

②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但发生紧急事件(如火灾、洪水、暴雪、地震、爆炸、有

毒气体泄漏、暴乱、战争等使乙方不能正常运营的事件),虽乙方全力采取应急措施,

但若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公

共安全或项目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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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介入期间,乙方有义务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并提供

资料、场地等便利设施,以使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能够最大消除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

或损失。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第 65 条.违约行为认定

65.1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20 条规定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2)乙方为社会资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

资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34.1 款规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

(4)乙方在施工招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或预算总

投资;

(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0.3 款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6)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

(7)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第 25.1 款规定的质量

目标;

(8)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

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37 条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要求的,或者乙

方违反了本合同第 39 款的规定;

(9)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移交义务;

(10)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 11.2 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保

证金;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71.2 款规定,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或其任何资产,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12)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3)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4)施工图批准后,乙方不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变更设计;

(15)乙方有将项目经营收入不纳入会计收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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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

或虚增项目实际收入、成本等行为,或为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

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

(17)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65.2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征用本项目;

(2)重大调整。如果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甲方就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路线

走向、主要控制点等重要因素,向乙方提出调整与变更,致使乙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设

计、重新采购主体设备,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使工程不能在预定日期完工的;

(3)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拨付应承担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4)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第 66 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66.1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

行使下列权利:

(1)责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第 66.2 款、第 66.3 款的约定支付或扣除违约金;

(3)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

(4)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本合同。

违约方依照上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66.2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66.2.1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逾期一日,按逾期

费用的 0.3%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自收到甲方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 9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2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要求乙方

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社会资

本履约担保或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若项目建设资金

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90 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120 天,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3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3)、(11)、(12)、(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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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减少政府

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66.2.5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或黑龙

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社会资本履约担保或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自收到甲方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 9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6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 1 天,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社会资本履约担保或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概算建安费的 2‰作

为违约金,本项违约金限额为概算建安费的 2%;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7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如果交工验收和竣

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均达未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建设期履约

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概算建安费的 1%的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限

定时间内负责整改,使项目质量达到本合同要求,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按本

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

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8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或黑龙

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并按

46.2 款的规定执行。

66.2.9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或黑龙

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自收

到甲方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仍

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10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要求

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建

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自收到甲方要

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

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11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1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或黑

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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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甲方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

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2.12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65.1 款款(15)、(16)、(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自收到甲方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

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或从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

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自收到甲方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

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1 款规定立即解

除合同。

66.3 对甲方违约的处理

66.3.1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65.2 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62.3

项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66.3.2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65.2 款(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顺延交工日

期,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合理赔偿责任。

66.3.3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65.2 款(3)、(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自收到乙方要求甲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

仍未改正的,且双方协商未果,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2.2 项规定立即终止合同。

因甲方原因导致向乙方拨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未及时到位的,乙方有权根据应拨付

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时间成本要求甲方赔偿。

第 67 条.违约行为处理

(1)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书面告知违约方发生的违约事实与理由,并有

权责令违约方在 30 日期限内改正。

(2)被告知违约的一方收到违约告知书后,有权在改正期内对对方的告知提出异

议,或者在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不能按期改正或改正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立即告知守

约方事实与理由。

(3)违约告知方接到告知异议书后有权重新核实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告知异议人;

在 90 日内未告知核实结果的,视为违约告知异议成立。

(4)违约方未在被告知的改正期内改正违约行为的,告知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 66

条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依据本合同第 61.2 款

约定与对方签订解除协议或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章的约定处理其

他事宜。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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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68.1 行政争议

对政府方做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行政行为,社会资本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8.2 民事争议

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履行和效力等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协议各

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3 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友好协商或调解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

决。达成一致的,协议各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2)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予以解决,则合

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69 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诉讼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

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

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它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各

方均应继续履行。

本条前款约定不影响各方经法院裁决调整已经进行的行为及后果。

(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

间,还是提请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诉讼裁决追究终

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3)本合同第 68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第 70 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

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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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条.合同的转让

71.1 甲方的转让

在不变更乙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依据法律或上级政府要求转让本合同下的部

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71.2 乙方的转让

(1)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社会资本或乙方不得转让项目通行费的收费权,亦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收费运营之后,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

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具有优先

受让权。

(2)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

及收回等必须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转

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71.3 权益的质押

(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

在向甲方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有权质押本项目通行费收费权,有权质押、转让、

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质押、转让、租

赁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的银行贷款必须全部用于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

非因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

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特许经营

权、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资产、设施。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第 72 条.保密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

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

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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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条.信息披露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乙方应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甲方应公开不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国家秘密的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

情况等。乙方应及时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社会公众及项

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

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 74 条.廉政和反腐

(1)合同各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2)合同各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

理规章制度。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

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

的费用等。

(4)如果乙方采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工作

人员的行为,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收入或利益,则甲方应按有关

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

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 75 条.不弃权

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

合同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

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 76 条.通知

(1)本合同项下双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

之一送达:

a. 直接递交;

b. 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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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别专递、挂号信。

(2)采用直接递交或以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为送

达当日。

(3)如果是以特别专递、挂号信送达的,则投递邮戳日后的第三日视为到达的日

期。

(4)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72 号

邮编:150040 收件人:

电话: 传 真: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 真:

(5)任何一方住所地变更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随后的通知、声明等函件

应按新地址送达。

第 77 条.合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适用本合同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等。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

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 78 条.适用语言

本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

第 79 条.适用货币

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 80 条.对资料的权利

80.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

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

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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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

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本项目拥有

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第 81 条.权利的行使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

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

的行使。

第 82 条.独立性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

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 83 条.本合同的优先性

本合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

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

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双方之间优先

于其他合同。

第 84 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附件二 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附件三 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

附件四 项目运营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五 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的基准参照值测算边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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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9.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3.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24.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6.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7.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8.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9.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3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32.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33.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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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35.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4.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5.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6. 《公路勘测规范》

7. 《公路勘测细则》

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1.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2.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3.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4.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6. 《公路砖石及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7.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19. 《公路涵洞设计细则》

20.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2. 《公路养护安全行业规程》

23.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4.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5.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26.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7.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29.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1.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32.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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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34.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35.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6.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37.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38.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39.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41.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42.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43.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44. 《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45.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

46.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47.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48.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49. 《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50.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2.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53.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54.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55.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三、对于本附件中未述及或未规定的事项,但为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行业管理

所要求的,乙方也应遵循。在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标准和规范变更的,乙方应执行最

新版本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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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一、建设进度计划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 30 日之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

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按监理人要求提交 2 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该

工程的质量目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网络图、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

设备进退场计划、交通导流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施工组织设计 7 天内审查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并须报乙方备案。

承包人为满足总体工期目标和阶段工期目标而安排冬、雨季施工和抢工时,所采取

的技术、经济措施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

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乙方同意。

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

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

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1 工程质量要求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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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乙方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

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

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

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6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

改或修复,乙方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7 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将不予验收、支付,承包人应自费拆除重建。

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

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

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

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

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

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

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施

工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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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

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

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

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

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

重新检查。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

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

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清除不合格工程

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

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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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乙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3 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三、安全要求:

1 乙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2 乙方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乙方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3 乙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乙方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

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乙方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

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

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乙方批准后实施,由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等;

(6)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7) 爆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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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

与拆除;

(9) 对于跨线桥、交叉路线施工;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乙方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

为承包人违约,应按违约条款的规定办理。

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

理。

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

2.5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指南》、“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

等文件的要求,安全生产费用费率应满足乙方要求,并列出本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清单》。

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如果乙方认为承包人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则乙方可

自行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安全生产费中扣减。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

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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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

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

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

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乙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应由承包人负责。

2.1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贯彻落实交通

运输部《关于民开展公路水运“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

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文明工地”建设。各级领

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13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并报监理人专项审批。

2.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2.15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的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6 承包人定型的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要认真查验产品合格证和技术监督部门核

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承包人自行组装、改装的吊篮、挂篮、架桥机、提升式脚手架、滑

模爬模等非标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非标设备在组装、改装过程中使用的

钢丝绳、滑轮、限位等产品和零部件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产品和零部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生产单位的责任。

四、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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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

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

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

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

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

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

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

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乙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

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

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

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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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

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

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

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

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

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

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

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施工振动、噪音扰民补偿及民扰停工造成的损失,

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承包人进场后须提供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的使用清单明细及相关方案措施,报监

理人或乙方审批后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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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运营期服务标准

一、养护标准

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的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相关指数要求

如下:

(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

(2)路面使用性能指数 PQI≥90;

(3)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QI≥95;

(4)路面损坏状况指数 PCI≥95;

(5)路基技术性能指数 SCI≥90;

(6)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 BCI≥90;

(7)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 TCI≥90。

(8)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指标分别达到 95%以上和 90%以上。

(9)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运营养护环保目标:环保达标,并满足环评要求。

(1)路况水平

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运营期 MQI 指数要求

新建或大中修后年数

年份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MQI 要求 ≥95 ≥94 ≥93 ≥92 ≥91 ≥90

2)路面使用性能指数 PQI

运营期 PQI 指数要求

新建或大中修后年数

年份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PQI 要求 ≥95 ≥94 ≥93 ≥92 ≥91 ≥90

3)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QI

运营期 RQI 指数要求

新建或大中修后年数

年份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RQI 要求 100 ≥99 ≥98 ≥97 ≥96 ≥95

4)路面损坏状况指数 P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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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 PCI 指数要求

新建或大中修后年数

年份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PCI 要求 100 ≥99 ≥98 ≥97 ≥96 ≥95

5)路基技术性能指数 SCI

运营期 SCI 指数要求

新建或大中修后年数

年份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SCI 要求 ≥95 ≥94 ≥93 ≥92 ≥91 ≥90

6)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 BCI

应达到“优”等级,即 BCI≥90。其中,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

定的一、二类等级。对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应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

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涵洞技术

状况应保持为规定好、较好类,较差、差类应进行及时进行维护,消除危险类涵洞。

7)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 TCI

应达到“优”等级,即 TCI≥90,同时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设备使用年限不小于以下规定:

运营期 TCI 指数要求

项目 使用年限(年) 项目 使用年限(年)

标志 7 混凝土护栏 20

标线 3 防眩板 5

波形梁护栏 15 防护网 5

缆索护栏 15

(2)养护巡查及作业

每天养护巡查不得少于 1 次,恶劣天气情况下应增加巡查频率。

项目公司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应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提前公示。作业

区布置、安全设施及安全作业规定应符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 H30-2015)

的要求。在进行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应进行施工交通组织设计,制定安全和通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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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方案,并报路政部门批准准,同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养护作业时,养护人

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作业服;车辆及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

闪光灯;施工路段应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并采取措施

疏导交通,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二、养护服务质量目标

1、小修保养质量目标

(1)路基

路肩无病害,边坡稳定;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

施良好;对不良地质路基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病)害的进行动态观测,避免

地质灾害发生。

(2)路面

路面清扫以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为辅的原则,每日清扫不少于 1 次,确保路面清

洁率在 97%以上;及时清除路面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

路况巡查,发现病害,及时进行维修、处治。通常情况下,小雪 24 小时内清除;中雪

48 小时内清除;大雪 72 小时内清除;暴雪 48 小时内保通,5 日内清除。积雪清除后,

应达到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无积雪。

(3)桥梁、涵洞

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排水设施、伸缩缝、

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淘空。

(4)路线交叉

路线交叉范围内,应保持设施良好、排水畅通、通视良好,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路线交叉范围内构造物、路基、路面和防撞设施、隔离设施等,应加强检查,发现病

害及时维修与加固;路线交叉处的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轮廓标、示警标柱、

立面标记、标线以及各种安全保障工程设施,应齐全、良好、清晰、醒目。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保持完整、齐全和良好的工作状态;损坏的设施应及时维

修和更换损坏部件;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合理的,应根据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补

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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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绿化

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指标分别达到 95%以上和 90%以上。

(7)特大桥小修保养质量指标

①桥面

保持桥面处于清洁、良好状态;防止路面松散、裂缝和拥包等各种病害的产生和

发展,保持桥面铺装的平整度、抗滑能力和强度;桥面泄水管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排

水畅通

②交通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无缺损

安全设施完备无缺损,标志、标线反光效果显著,护栏线形顺畅无污染;通信管

道两端接线平顺,箱底无积水,结构部件无破损;桥梁避雷装置功能正常;其它附属

设施,使用功能正常,状态良好,无明显破损。

2、大中修

(1)大中修条件

本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大中修:

①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或者路面平整度和抗滑能力不足等,

需通过加铺或罩面等措施加以恢复、补强的;

②公路及其设施有较大损坏,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公路通行能力降低,必须进

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公路服务水平的。

(2)时间安排

为保持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项目公司应积极采取预防性养护措

施的基础上根据道路使用情况在通车后每 5 年进行一次中修(如需,根据检测指标确

定)。第一次中修后 10 年进行第一次大修(如需,根据检测指标确定),第二次大修

定在移交前 2 年(如需,根据检测指标确定)。即:暂定运营期内共安排 2 次大修,时

间分别为:

第一次大修 2035 年,第二次大修 2047 年。

(3)组织实施

中修、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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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施工安全。

①大中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②大中修工程执行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

度。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工程项目的

设计、施工、监理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

限实行备案制。

(4)检查与验收

为确保大中修工程质量,项目公司应严格工程检查与验收,并依据省交通运输部门

相关规定邀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参加检查与验收。

①作业检查。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每个施工环节、每

道工序、工程位置及各部尺寸、所用材料、操作程序、安全质量等通过班组自检后进

行检查,填写原始记录,并经工地监理工程师查验核实、签证。

②项目公司不定期检查。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路产管理部门牵头,邀请政府相关

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组织及设备的适应程度和合理

与否;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材料计量和现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安全措施是否

得当;技术操作是否符合规程;各项原始记录中完成的指标与实际是否符合,与设计

要求相符程度,以及岗位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等。

③中间检查。包括隐蔽工程和已完局部工程及暂停未完工程检查;

④竣工验收检查。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已按规定编制

完成竣工文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公司组织验收。大中修竣工验收评

定办法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

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5)交通管理及安全保畅

项目公司在进行大中修作业时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施工和交通安全。

三、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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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信息公开

项目公司应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2)收费设备及收费车道

收费设备的配置应依据 GB/T 18367 的规定,按照收费方式、出入口的不同要求,

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收费亭内设备和车道设备。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进行升级、

改造。计重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备案。

每个收费站应最少设置一对 ETC 车道,ETC 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

除不可抗拒情况外,收费道口应全天 24 小时提供服务。收费站超宽车道、ETC、

抢险救灾、绿色通道等专用车道须保证能够全天通行,不得擅自关闭。

(3)收费广场环境

保持收费场区整洁,收费设施完整,收费站各类标志齐全,标线清晰明了,符合

规范标准。收费人员要统一着职业装,衣帽整洁,胸卡佩戴齐全。收费广场环境总体

应干净、整洁,进行绿化美化,配有垃圾桶等清洁设施。收费站标识、标牌、标志应

整洁、清晰、完整、无破损。收费车道应无纸屑、无坑槽、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

收费岗亭应地面干净、玻璃洁净、亭身干净、亭内物品摆放整齐。

四、服务区服务

(1)服务区设施设备及功能

服务区、停车区内的设施设备及功能,应符合 JTG B01-2014 和 JTG D80-2006 中高

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A 级标准的规定,具备餐饮、购物、休息、公厕、加油(按

需求适当规划增加加气、充电设施)、汽车维修、停车等功能,并配备通信、夜间照明、

给排水、污水处理和备用电等设施设备。服务区、停车区内的设施设备,年度日平均

完好率不应低于 90%,日常最低完好率不应低于 80%。服务区、停车区内的消防设施

设备齐全,完好率应达 100%。服务区、停车区内的污水处理应符合 JT/T645 的规定,

垃圾的收集处置应符合 GB/T19095-2008、CJJ/T102-2004 的规定。

(2)标志标线标牌

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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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流。对运送危险品的车辆,应指定地点限时停放,并加强现场管理。服务区、停车

设置的禁止、警告、指令、指示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服务区内道路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及施划的标线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的规定,服务区内设置的有关公共标识须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10001)

的规定。

(3)服务质量

项目公司服务区服务质量标准应按照《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服务区管

理办法》、《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和《全国高

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有关办法执行。

五、应急

特殊天气需要封闭道路时应在可变情报板及收费站口提前预告,同时报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备案,并在规定媒体公示。遇有灾毁、雪阻时养护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

实施抢通修复。

六、项目移交标准

本项目在收费期届满前 18 个月,项目公司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应达到《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权协议》合同条款第 37 条规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

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未达到《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权协议》合同条款第 37 条规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

和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当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

求。

七、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

本项目的运营服务标准考核评分为百分制。各检查项目分值及扣分规则如下:

类别 分值 扣分规则

养护

(分值 42)

MQI(分值 10)

低于养护标准中各年度对应指数要

求时一次扣完

PQI(分值 5)

SCI(分值 5)

BCI(分值 5)

TCI(分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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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保洁(分值 4)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 1 分,扣完

为止

养护作业要求(分值 4)

养护作业安全(分值 2)

养护档案(分值 1)

养护资料报送(分值 1)

收费

(分值 23)

收费站环境(分值 4)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 1 分,扣完

为止

收费设备配备(分值 5)

收费服务(分值 9)

收费票据管理(分值 3)

收费统计数据报送(分值 2)

配合路政

(分值 6)

为路政派驻机构提供工作条件

(分值 2) 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完

配合路政工作情况(分值 2)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 1 分,扣完

为止 禁止或需批准事项(分值 2)

机电

(分值 8)

外场设备完好率(分值 3)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 1 分,扣完

为止

数据上传与故障修复(分值 3)

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分值 1)

配合工作情况(分值 1)

服务区

(分值 11)

服务区功能及设备(分值 2)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 1 分,扣完

为止 服务区标志标线(分值 2)

服务区服务质量(分值 7) 质量评定达到优良不扣分,达到中得

3 分,中以下不得分

应急

(分值 10)

应急预案制订(分值 1)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一次扣 1 分,扣完

为止 道路封闭(分值 4)

应急保通(分值 5)

注:以上考核内容和标准均为框架性协议条款,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甲方或政府方依

据国家、各部委、黑龙江省及佳木斯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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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项目运营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要求

一、 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工作重点由项目建设管理转移为以道路养护、机电维护、收

费监控、路产管理等为中心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前一

年开始进行运营管理筹备工作。全线营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应按照集中管理模式,坚

持“精简、合理、高效”的配置原则,统筹规划、综合考虑,采取全线集中监控、集中管

理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项目公司应组建收费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

养护管理部门、路产管理部门、财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内设机构,并明确各部

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全面、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 运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主要包括收费管理、养护管理、机电维护管理(收费、监控、通

讯三大系统)、路政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区和综合开发管理等内容。为此,项目公司应制

订以下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项目公司内控制度和授权责任体系、以工作目标和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评估和薪

酬激励体系、经营计划管理体系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2、收费管理制度

项目公司在收费期限内,除规定免征车辆外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

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联网收费统一的收

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本项目实行黑龙江省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管理分中心-收费站的三级管理体制,进行封闭式联网收费。采

用“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闭路电视监控、检测器校核”的人工半自动收费与不停车电

子收费相结合,使用 IC 通行卡,付款方式以收取现金为主,预付卡为辅的收费方式。

项目公司收费人员的配备和收费车道的数量配置应与本项目交通量相适应,收费人

员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方式。

为保证本项目收费管理工作正常运行,项目公司应建立收费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工

作考核办法、票卡管理办法、稽查管理办法、解缴款管理规定、监控管理办法、应急管

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3、养护管理制度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项目合同的有关约定,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道路养

护、机电养护可采用以下方式:

A:自主进行项目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B:报请省交通厅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养护和维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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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应建立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养护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养护质量管理制度、

养护经费管理制度等,并建立路基维修保养作业实施制度、路面维修保养作业实施制度、

桥梁涵洞隧道及交叉工程维修保养检查制度、房建工程维修管理制度、绿化养护工作制

度、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作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养护管理审批制度、养护维修作

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养护维修作业实施组织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养护管理措施,

确保实现养护管理目标。

4、机电维护管理制度

本项目的机电系统分为联网收费系统、联网通信系统、联网监控系统及供配电系统。

其中联网收费系统主要包括 ETC 车道系统、MTC 车道系统、收费系统、收费分中心系

统和收费总中心系统及配套收费软件等;联网通信系统主要包括连接联网机电系统设备

的基础通信网络;联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外场视频采集、对外信息发布、交通流量采集、

气象监测、综合展示及配套监控软件等;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交流供配电系统、直流供

配电系统、备用电源、不间断电源系统、电力电缆线路。

项目公司应建立通信监控中心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供配电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设备维修制度、收费车道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电力设备巡检制度等机电维护管理制度,

保证本项目机电系统运行正常。

5、路产路权维护制度

本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派驻至项目公司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项目

公司应成立专门部门协助派驻的路政机构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同时确保项目公司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此,项目公司应制订路产案件及交通事故协助处理办法、路产路

权巡查管理制度、清排障服务管理办法、路产维护及路政协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路产

路权维护制度,切实配合派驻的路政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6、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项目公司应针对服务区及停车区的环境卫生、价格管理、服务质量、设施设备管理、

沿线广告设置等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项目经营开发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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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的基准参照值测算边界条件

一、测算边界条件如下:

1、项目运营收入按下表 1 及表 2 综合计算;

(1)本项目未来年通行费收入测算

表 1 本项目未来年预测基准通行费收入测算表(单位:万元)

年份 测算通行费收入 年份 测算通行费收入

2021 3071 2036 6426

2022 3257 2037 6715

2023 3456 2038 7017

2024 3669 2039 7135

2025 3863 2040 7365

2026 4067 2041 7602

2027 4283 2042 7847

2028 4509 2043 8099

2029 4752 2044 8366

2030 4965 2045 8620

2031 5189 2046 8880

2032 5422 2047 9149

2033 5666 2048 9426

2034 5926 2049 9719

2035 6149 2050 10021

注:各年度预测通行费收入已考虑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费、绿色通道等政策性免费因素。

(2)预测基准通行费采用的收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

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同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12]515 号文件规定,黑龙

江省高速公路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

车辆通行费。同时考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

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 号。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标准

费率单位:元/车公里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客车 货车

第一类 ≤7 座 ≤2t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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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8 座-19 座 2t-5t(含 5t) 0.80

第三类 20 座-39 座 5t-10t(含 10t) 1.10

第四类 ≥40 座 10t-15t(含 15t)

20 英尺集装箱车 1.45

第五类 >15t

40 英尺集装箱车 1.65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超限标准

2 轴 3 轴 4 轴 5 轴 6 轴及以上

17 吨 27 吨 37 吨 43 吨 49 吨

注: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IAA 型,即 40 英尺;IC 型,即 20 英

尺)的限载值、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确定我省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具

体如下:

1)4 轴车辆运输 1 个 20 英尺集装箱 37 吨,运输 1 个 40 英尺集装箱 44 吨;

2)5 轴车辆运输 1 个 40 英尺集装箱 46 吨,运输 2 个 20 英尺集装箱 63 吨;

3)6 轴及以上车辆运输 1 个 40 英尺集装箱 48 吨,运输 2 个 20 英尺集装箱 65 吨。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载重 计费标准

5 吨及以下 按基本费率计

5 吨-35 吨(含) 5 吨(含)以下按基本费率计;

5 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 0.035 元/吨公里计

35 吨-49 吨(含)

5 吨(含)以下按基本费率计;

5 吨-35 吨(含)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 0.035 元/吨公

里计;35 吨以上部分按 0.035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25 元/吨

公里计

49 吨以上

5 吨(含)以下按基本费率计;

5 吨-35 吨(含)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 0.035 元/吨公

里计;35 吨-49 吨(含)以上部分按 0.035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25 元/吨公里计;49 吨以上部分按 0.025 元/吨公里计

超限 30%及以下 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重收费标准计,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

超限 30%-100%

(含)

超限 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6 倍计

超限 100%以上 超限 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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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 计费标准

30%-100%(含)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6 倍计;

余下部分按基本费率 6 倍计

注:基本费率为 0.07 元/吨公里。

考虑本项目是高速公路封闭,但是存在特种车辆如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

车、鲜活农产品等不需交纳过路费。本项目的客车收费交通量占预测交通量的比例按

95%计;货车收费交通量占预测交通量的比例 97%计。

2012 年 9 月,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正式公布我省《关于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

客车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每逢重大节假日,全省各条收费公

路将免收 7 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主要考虑的节假日有春节、清明、五一、十一

四个假期共计 20 天。7 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的收费有效天数为 345 天,其余车型为 365

天。

(3)服务区及广告经营收入

服务区经营收入包括服务区餐饮、住宿和加油站等经营收入。服务区经营收入采用

类比国内其他高速公路的方法测算,类比的因素有服务区所在主线交通量、消费意愿及

金额、服务区工作人员规模和服务区运行成本等因素。广告收入参照国内已通车高速公

路收入情况取平均每公里 1 万元计。测算结果见下表 2。

表 2 运营期内服务区及广告收入测算表(单位:万元)

年份 服务区及广告收入 年份 服务区及广告收入

2021 256 2036 508

2022 270 2037 529

2023 285 2038 552

2024 301 2039 561

2025 316 2040 578

2026 331 2041 596

2027 347 2042 614

2028 364 2043 633

2029 382 2044 653

2030 398 2045 672

2031 415 2046 692

2032 433 2047 712

2033 451 2048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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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服务区及广告收入 年份 服务区及广告收入

2034 470 2049 755

2035 487 2050 778

(4) 运营收入

综上,测算本项目在 30 年运营期内的收入见表 3。

表 3 运营期收入测算表(单位:万元)

年份 运营期收入测算 年份 运营期收入测算

2021 3327 2036 6934

2022 3528 2037 7245

2023 3741 2038 7570

2024 3970 2039 7696

2025 4179 2040 7943

2026 4398 2041 8198

2027 4630 2042 8461

2028 4873 2043 8733

2029 5134 2044 9020

2030 5364 2045 9292

2031 5604 2046 9572

2032 5855 2047 9861

2033 6117 2048 10159

2034 6396 2049 10474

2035 6636 2050 10799

2、长期贷款利率取 4.9%;

3、项目公司按现行税法纳税,政府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不计税;

4、项目公司融资结构:本项目总投资额约为 210512 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含项

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其中,项目资本金 119388 万元(拟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车辆

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58500 万元,社会资本利用自有资金投入 60888 万元);项目

征拆资金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按政府补助资金计,不计入项目资本金。其余

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约 71059 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方式筹措。项目公司注册资

本金为 119388 万元(项目资本金全额作为注册资本金),占全部投资的 56.7%。其中,

政府方出资 58500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49%,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作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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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代表持有相应股份;社会资本利用自有资金投入 60888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

本金 51%。

5、项目公司运营及养护成本参数;

表 4 运营成本测算表(单位:万元)

年度 管理费 养护费 大修费

2021 596 226

2022 605 230

2023 614 233

2024 624 237

2025 633 240

2026 643 244

2027 652 247

2028 662 251

2029 672 255

2030 682 259

2031 692 263

2032 703 266

2033 713 270

2034 724 275

2035 735 279 21956

2036 746 283

2037 757 287

2038 768 291

2039 780 296

2040 791 300

2041 803 305

2042 815 309

2043 828 314

2044 840 319

2045 853 323

2046 865 328

2047 878 333 26250

2048 892 338

2049 905 343

2050 919 348

合计 22390 8492 48206

二、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基准参照值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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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务测算分析,本项目政府运营期补贴年付费金额基准参照值为 6170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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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资金管理协议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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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协议书

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实施机构: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

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

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资金管理的内容

1、甲方应在成立后 15 天内,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将项目资金汇入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帐户;

3、甲方应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建设;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丙方委托对甲方在乙方开

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

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甲方在办理单笔业务金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款、

设备材料采购等款项支付时,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

料。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成立以营业部主任为组长,业务科长、会计科长及经办人员为成员的服务小组,

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材料,检查该笔资金是否

用于本项目建设,对本项目以外的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通报丙方;

3、在接到甲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后,8 个工作小时内办理支付,如遇乙方有权拒

绝办理的项目,也应在同一时间段内回复甲方;

4、每月 15 日前将甲方上月的资金使用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丙方;乙方复印备案

的材料一并送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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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定期审查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丙方有

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2、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五、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

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甲方在乙方开户起,至特许经营期满后结束。

七、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姓名)

(职务)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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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廉 政 合 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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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合 同

为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工作,保证工程优质、干部廉洁和资金安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

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甲方”)与 (项目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黑龙江省交通

运输厅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执行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合同文

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及建

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现金、有价

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

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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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住宿、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

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七)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廉政教育、廉政文化等廉政工作学习宣传资料。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

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宴请

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配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

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对甲方及其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外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六)乙方有义务落实甲方提出的在项目驻地开展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廉政理

念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Page 145: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终,路线全长25.837km,主要控制点为佳木斯主城区、松花江大桥桥位、现状鹤大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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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运营移交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

经营权协议 的附件,本合同与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

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代表签署立即生效。本合同对双

方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处理,不免除该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交甲方和乙方的监督单位

各 份。

甲方(全称):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乙方(全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