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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9 月) 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 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 公司為例 ‧柯瓊鳳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 ‧黃一敏 神通資訊科技公司管理師 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帶給電子商務公司不但避開金融監理規範,又得以便宜的交易管道,從 事小額貸款、證券經紀業務、理財和支付等金融業務。此類網路技術創新不僅威脅既有的銀行、 證券、基金、清算等業務,也可能引發快速的金融風險或危機,因為大部分的金融監管機構尚未 做好網路金融相關規範。 本研究主要在研究經營互聯網金融商品之電子商務公司,其營運是否同時符合 Basel II 資本 適足率、槓桿比率的監理規範?其次,在瞭解風險資本意涵之後,其相關風險應如何因應? 本研究擬採用中國大陸三大互聯網企業(或稱電子商務公司),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為個案 研究對象,利用情境研究分析之結果,發現三大互聯網企業在投資規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其市 場風險亦隨之增加,可能致使資本適足率不足。阿里巴巴在 2013 年將買回之普通股註銷導致累 計虧損,造成第一類資本大幅降低,甚至導致當年最低資本適足率小於零,槓桿比率為負,二者 皆未達巴賽爾協定之規範。 另外,本研究也發現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可能受到法規、資訊揭露、市 場開放等限制,亦成為互聯網金融重大風險之一。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整合為近年來造成金融監理決策的最大挑戰,而金融監理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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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

    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

    公司為例

    ‧柯瓊鳳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

    ‧黃一敏 神通資訊科技公司管理師

    摘 要

    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帶給電子商務公司不但避開金融監理規範,又得以便宜的交易管道,從

    事小額貸款、證券經紀業務、理財和支付等金融業務。此類網路技術創新不僅威脅既有的銀行、

    證券、基金、清算等業務,也可能引發快速的金融風險或危機,因為大部分的金融監管機構尚未

    做好網路金融相關規範。

    本研究主要在研究經營互聯網金融商品之電子商務公司,其營運是否同時符合 Basel II資本

    適足率、槓桿比率的監理規範?其次,在瞭解風險資本意涵之後,其相關風險應如何因應?

    本研究擬採用中國大陸三大互聯網企業(或稱電子商務公司),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為個案

    研究對象,利用情境研究分析之結果,發現三大互聯網企業在投資規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其市

    場風險亦隨之增加,可能致使資本適足率不足。阿里巴巴在 2013 年將買回之普通股註銷導致累

    計虧損,造成第一類資本大幅降低,甚至導致當年最低資本適足率小於零,槓桿比率為負,二者

    皆未達巴賽爾協定之規範。

    另外,本研究也發現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可能受到法規、資訊揭露、市

    場開放等限制,亦成為互聯網金融重大風險之一。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整合為近年來造成金融監理決策的最大挑戰,而金融監理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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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註 1:互聯網為中國大陸之用詞,台灣稱為網際網路,由於本研究之個案為中國大陸地區互聯網產業,故網際網路皆以互聯網稱之。

    註 2:互聯網金融採集並使用巨量資料的資訊,資訊處理方式主要是雲端計算,其資訊的多維採集與深度運用是傳統金融機構迫切需要但難以獲得的。參照石現升等,2014,中國互聯網金融報告。

    在保護消費者和存款戶。然而,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挑戰卻也屢見,如:安全和資料保密、提供

    網路金融服務的全球趨勢,以及非屬管制內的新中介機構(簡稱非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的威脅

    (Nieto, 2001)。當非金融機構透過互聯網(註1)的資訊流與金融業的金流結合,創新為目前新興金

    融服務,諸如餘額寶、P2P(Peer to Peer;Personal to Personal)、第三方支付(Third Party Payment)

    與群眾集資(Crowdfunding)等互聯網金融產品(An et al., 2015),即為金融監理帶來挑戰。在網路技

    術壟斷、消費者保護不完備,以及線上(online)、線下(offline)監管風險不一之情況下,互聯網金

    融所具有的不可忽視的風險卻尚未納入金融監理之中。

    另一方面,金融監理機構透過最低資本要求,強化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技術以衡平國際競爭,

    促進金融穩定。對提供部分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公司而言,由於非屬傳統的金融服務業,得以避開

    金融監理規範,又得以透過科技技術,取得較便宜的交易管道,從事小額貸款、經紀業務和交易

    系統等。前述非金融機構不但避開進入金融產業的門檻,也避開提供某些金融活動所需規模經濟

    的範疇,如此一來,將產生更具競爭力的價格破壞,使其具有競爭優勢。例如,在中國大陸,P2P

    網貸平台年收益率約從7%至30%,遠遠高於銀行理財產品、貨幣基金甚至多數信託的收益率(沈

    右榮,2014)。同時,互聯網金融產業也存在進入障礙(註2),除了高額的建置成本,網路外部化

    也衝擊著既有的金融服務網路。

    金融業向為高度監理的行業,但是截至2015年底以前發展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即電子商務公

    司,卻未被列入監理對象,不僅讓此類企業留有極大的監理套利空間,也造成競爭不公平之現象。

    也就是說,如果這類電子商務公司於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時,也比照金融機構有關資本適足率的

    監理規範,則其競爭優勢是否仍然存在?其財務報表可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因此,本研究擬從

    監理風險的角度,參考現有金融機構規範,評估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考量應有的監理風險之下,其

    財務報表可能受到何種影響?期使做為投資人和監理機關之決策參考。

    本研究以個案分析中國大陸具有代表性之三大電子商務公司,分別是百度、阿里巴巴、騰訊

    為對象並分析其風險。既有研究多為概念性論述,可參考何啟嘉和呂桂玲(2014)、陳松興和汪俊

    豪(2016),而本文則嘗試提出擬制性數據說明。是以,本研究之目的主要為探討金融監理對互聯

    網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之影響,本研究重算並預估電子商務公司如比照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理規

    範,納入風險監理因素,例如資本適足率、槓桿比率以及淨穩定資金比率等,其財務報表資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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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註 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分析小組,2014,中國金融穩定報告 2014,中國金融出版社,PP. 145-146。

    有何變化?進而探討監理機構如何規範新興的網路金融業務?

    貳、文獻探討

    一、中國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

    根據2014年中國金融穩定專題報告(註3),中國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

    為2005年以前,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主要展現在互聯網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第二階段為

    2005年以後,網路借貸開始萌芽,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成長起來,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開始從技

    術領域深入到金融業務領域。第三階段從2012年開始,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P2P、

    群眾集資平台、網路保險公司等業務,使互聯網金融進入了新階段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金融行

    業深度研究報告(2014),互聯網金融通常可分為下列四種型態,其內容和行業特性請參考[表1]。

    表1 互聯網金融經營型態

    資料來源: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深度研究報告(2014)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文獻

    吳曉求(2014)以現代金融理論的基本機能,將金融體系分為跨期、跨區域、跨行業的資源配

    置,提供支付、清算和結算,提供風險管理方法和機制,提供價格資訊,儲備資源和所有權分割,

    創造激勵機制六種機能,認為在前二項機能中,商業銀行擔負主導機能,在前四項機能中,互聯

    網與金融具有更高的耦合性,而在後二項機能中,導入網路將使服務更具效能。對金融業來講,

    類型 包含內容 行業特性

    資金籌集

    群眾集資 創意類的項目由發起者透過互聯網平台向投資者籌集資金

    P2P 網貸 個人對個人,利用互聯網平台互相借貸

    電商小貸 電子商務企業利用互聯網平台累積的企業數據完成小額貸

    款需求的信用審核並放貸

    資金融通

    銀行業互聯網 利用互聯網平台發展銀行理財業務

    證券業互聯網 利用互聯網平台發展證券業務

    基金業互聯網 利用互聯網平台發展基金業務

    保險業互聯網 利用互聯網平台發展保險業務

    貨幣支付 第三方支付 獨立於企業與銀行的線上支付和結算平台

    貨幣發行 虛擬貨幣 通過計算機技術生成的非實體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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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註 4:牧晨,2015-08-01,7 月問題平台 109 家大量平台倒閉將成常態,網貸之家,http://www.wangdaizhijia.com/news/hangye/21833.html,(最後瀏覽日:2015/8/20)。

    註 5:呂喬、朱治豪(2015)指出,監管部門從餘額寶誕生的第一天起即給予指導和監管,監管方式包括了文件備案匯報、現場調研、現場檢查等形式,但是金融監管,只能透過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資金的

    角度入手,並沒有專門的法律針對餘額寶產品。

    註 6:例如:2010 年 6 月 4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1 年 8 月 23 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2014 年 1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註 7:2014 年各地政府發布的規範有:2 月,天津《天津開發區推進互聯網金融產業三年行動方案》;3 月,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6 月,廣州《廣州市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試行辦法》;7 月,貴陽市《支持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8 月,上海市《關於促進本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大部分的金融機構都屬於金融互聯網,金融機構將互聯網做為工具,用於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互聯網企業則是從流量開始,到資料的切入,再提供服務,再到金融。以現階段而言,本研究認

    為互聯網公司比金融業者更具優勢,因為互聯網除了從流量、提供服務以外,相較於金融業更善

    於包裝產品與銷售,容易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

    以互聯網進行金融交易的之類型,諸如:支付、信貸、投資、集資、移轉,即指互聯網之第

    三方支付、P2P、餘額寶、眾籌、紅包。然而,中國大陸互聯網金融盛行卻缺乏規範和監理,以

    P2P 為例,2013年4月中國大陸眾貸網事件是引爆 P2P 倒閉潮的開端,也是網民與媒體首次聚焦

    P2P 倒閉事件。根據網貸之家2015年7月統計資料(註4)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累計問題平台達

    到895家,P2P 網貸行業累計平台數量達到3,031家(含問題平台),平台出現問題或倒閉的比率高達

    30%。

    原本需要高度監管之金融商品經過創新包裝後,透過互聯網在網上銷售或仲介,吸引一般大

    眾投資,在缺乏主管機關監管(註5)之下,對投資大眾或電子商務公司都隱藏著重大風險,值得深

    思。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對於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防範風險的認識雖已有之,卻多採行寬容的管

    理原則,2014年之前僅見中國大陸中央零星的管理規定(註6)和監管五大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

    穩定分析小組,2014),反而由地方政府,例如天津、深圳、廣州、貴陽、上海(註7)等,對互聯

    網金融公布若干方案、通知或意見。各地政府所發布的「意見」亦多以扶持鼓勵政策為重點,爭

    奪互聯網金融的優質資源,以刺激當地金融發展和 GDP 增長(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4)。基

    於互聯網金融的滲透、競爭和撞擊,金融功能的效率大大提高,風險則會發生一定程度的變異,

    需要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相適應的監管準則(吳曉求,2014)。2015年12月28日,由銀監會、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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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工信部和國家互聯網辦公室等部門共同起草發布《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簡稱《暫行辦法》),可視為 P2P 行業走向規範和成熟階段較為正式草案(倪盼,

    2016)。今(2016)年5月18日,為促進互聯網金融規範有序發展,中國大陸政府制定《互聯網金融

    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零壹財經,2016)。8月15日,中國銀監會對銀行開展網路借貸資金

    存管業務進行了規定,《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26條(和訊

    互聯網金融,2016)。

    以中央銀行要求銀行提存的準備金制度為例,準備金係金融機構因應支付需求的規範,但目

    前互聯網金融公司則不在規範之內。就交易實質而言,兩者皆發行金融商品,但卻未受到一致的

    規範,除了可能影響購買金融商品者的權益外,在財務報表上的資訊也會誤導投資者對電子商務

    公司的決策。

    金融機構於從事傳統金融交易時,容易面臨:(1)薪酬及稅賦等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2)在

    實體營業上受到時間及地點之限制。相對地,網路金融洽能避開此類成本和限制。對傳統銀行業

    之衝擊,包括:降低銀行在資金中介之功能,以及降低銀行在支付結算業務、小微貸款和存款理

    財業務的收入(陳婉寧、王偉徵,2015)。

    由於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然是金融,電子商務從事網路金融相關業務卻未如一般的金融業受

    到政府機關的監管,使得互聯網金融,雖然帶來了便利,卻也衝擊金融業。互聯網金融的挑戰在

    於信用、風險與監督三個方面。部分先進國家開始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架構,但在新的評估理

    念中,依舊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以 P2P 業務為例,美國對

    於 P2P 借貸平台是採取高門檻的註冊制,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介入監管,SEC 並規定 P2P

    平台公司每天至少要繳交一份報告,以保證在消費者提起訴訟時,其存檔紀錄能夠證明該公司是

    否存在誤導訊息。

    Lin, et al. (2001)基於對完美市場的概念,認為金融仲介機構做為一個緩解市場缺陷的作用。

    同時,在市場微結構(market microstructure)中,金融仲介理論(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theory)研究

    市場如何緊密地運作和操作,藉以闡明市場機制。Chant(1990)將金融仲介理論分為新論與舊論,

    「新論」主要是對資訊經濟學與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平行發展做出的回應。「新論」更深入地探索

    金融仲介如何運用資源以博取有用資訊、克服交易成本從而通過改變風險與收益的對比來實現這

    些轉型。金融仲介發展至現在已突破了交易成本、資訊不對稱的約束,開始強調風險管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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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成本和價值增加的影響(Benston and Smith, 1976;Bencivenga and Smith, 1991; Allen and Santomero

    1998; Demirgüç-Kunt, et al., 2004.)。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相關文獻

    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深度研究報告(2014)指出,將互聯網金融風險分為法律風險、信用風險、

    營運風險、業務風險以及貨幣風險。由於資訊科技減少在傳統資訊不對稱上可能引發的逆選擇和

    道德風險的問題,在此背景下,監管機構把重點放在資訊品質提升和促進私人取得資訊。本研究

    也主張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或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料保密

    法、消費信貸法、協力廠商支付法規等。

    近期魏則西事件對百度信用和聲譽的影響(楊舒芳,2016),引起極大的關注和討論。雖然不

    是與互聯網金融業務直接相關,卻對公司聲譽大有影響,甚而可能涉及訴訟。

    在信用風險方面,互聯網的開放雖然減少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並提升了效率,但在互聯網金

    融的虛擬性,增加了交易雙方的身分與信用評價方面的資訊不對稱,客戶容易利用資訊不對稱的

    漏洞,透過身分造假、偽造資產和收入以獲取貸款資金,所以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信用風險較傳統

    金融機構更難控制。同時,互聯網金融平台經營者,可能透過虛假徵信與虛假債權等手法來騙取

    投資人的資金,也可能通過做 P2P 給自己融資,緩解自己企業的資金壓力,也可能自己本身風險

    管控實力不強,所有的風險都聚集在平台上,可能導致營運風險和業務風險。

    Agrawal et al. (2007)即指出銀行如果藉由積極拓展放款業務來提升盈餘,並由此來擴充營運

    資金,放款對象的財務體質好壞可能直接影響放款品質的優劣,最後連帶影響到銀行經營績效之

    表現。通常金融監管機構以「逾期放款比率」與「備抵呆帳覆蓋率」做為銀行業放款品質的估量

    指標。

    參、研究對象

    一、中國大陸三大電子商務公司之互聯網金融商品

    英國《金融時報》(2014)網站將中國大陸三大互聯網公司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

    騰訊(Tencent)為「BAT」,取各公司英文名稱第一個字母,顯示其對互聯網市場的影響力。三大電

    子商務公司所推出的互聯網金融商品介紹如下:

    (一)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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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旗下百付寶於2013年7月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屬於線上支付平台,主要用於百度自身產品

    的支付,也是百度跨出金融的第一步。2014年4月推出百度錢包,不僅提供轉帳、付款、繳費、

    加值等生活服務,同時也提供百度理財等工具。百度的強項是「搜尋引擎」,用戶透過百度的搜

    索功能搜尋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再透過百付寶或百度錢包進行線上支付。此外,2013年9月在上

    海成立了實體的小額貸款公司,是百度從與銀行合作的模式轉變成自營業務的重大轉折,效仿阿

    里巴巴的模式通過成立小貸公司提供借貸服務。2013年10月百度與華夏基金聯手推出首款貨幣理

    財商品,更是百度布局金融的伊始。

    (二)阿里巴巴

    2003年阿里巴巴將淘寶網上線,2004年支付寶從淘寶網分家正式成立,2011年獲得支付業務

    許可證,2010年與2012年分別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和重慶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運

    用互聯網平台大數據為會員提供貸款服務。同時,利用擔保業的3倍槓桿率,達到放大公司的貸

    款額度。2013年6月餘額寶上線,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打造另一項餘額增值服務。2014年9

    月收購恆生集團,以恆生電子既有業務,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信託、保險、財資管理、通

    信和電子商務,收購後提供非銀行金融業相關產品、後台系統託管的統一服務。

    (三)騰訊

    主要是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擴展業務版圖。2005年9月推出線上支付平台財付通,業務覆蓋

    B2B、B2C 和 C2C 各領域,包括線上加值、提現、支付、交易管理等豐富功能;同時,針對企業

    用戶,財付通也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務和極富特色的 QQ 營銷資源支持。近年騰訊將重

    心移轉到移動支付上,透過手機完成各種支付的業務。2011年1月成立騰訊產業共贏基金,投資

    領域擴展至網路遊戲、社交網路以及無線互聯網、電子商務、新媒體等。2013年11月成立財付通

    小貸,2014年1月15日微信理財通正式上線。

    另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於2013年3月批准中國平安、阿里巴巴、騰訊等

    9家公司發起籌建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專業網絡財產保險公司試點。註冊資本

    為10億元,註冊地點位於上海。所有業務完全通過互聯網進行保險產品銷售和理賠,目標客戶群

    聚焦於電子商務商家、互聯網運營商、互聯網消費者等互聯網用戶。2013年9月正式上線,由騰

    訊、阿里巴巴及平安保險公司聯合設立,由騰訊提供廣泛的用戶基礎、媒體資源和營銷渠道的平

    台銷售眾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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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註 8:敬請參照:http://quotes.money.163.com/usstock/BIDU_segment.html?report=20131231; http://quotes.money.163.com/usstock/BABA_segment.html?report=20140331; http://quotes.money.163.com/hkstock/cwsj_00700.html。(最後瀏覽日:2016/8/12)。

    註 9:百度及騰訊採曆年度,財務報表編製期間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阿里巴巴採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編製期間為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表2 三大電子商務公司之互聯網金融商品

    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金融商品服務 百度錢包 百度金融

    百度理財

    螞蟻金服 (支付寶、支付寶錢包、餘額寶、招財寶、螞蟻微貸、芝

    麻信用)

    財付通 騰訊產業共贏基金 騰訊紅包

    資料來源:三大互聯網公司官網經本研究整理

    二、研究變數

    本研究以常見的金融監理指標:資本適足率、槓桿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為主要研究方向,

    由於國內尚無發展較具規模之互聯網金融企業,因此,本研究對象以中國大陸互聯網金融具有代

    表性之三大企業-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為主要研究對象。以下簡稱 BAT 公司,代表三家公司之

    全名。由於原本公司型態為電子商務公司,且報表組成內容冗異於金融機構,因此,在計算各式

    風險指標時,將依照監理規範之原義,以適當會計科目替代。觀察三家公司所公布的財報資料,

    以及易網資料庫(註8),BAT 公司的收入數據皆未揭露營收明細,是為本研究上的限制之一。

    其中百度及騰訊將以截至2013年度財務報表(註9),阿里巴巴以截至2014年度既有財務報表為

    基礎,加入各項風險因子後,另編製包含監理風險的擬制性財務報表,加以對照二者差異並加以

    探討。

    三、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為前述三家公司年報、財務報表,台灣經濟新報(TEJ)大陸資料庫。另外,因為國內

    金融風險規範資料較完整,故引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質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和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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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肆、研究結果與分析

    一、資本適足率

    表3 資本適足率使用前之基準比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 淨值 26,182 40,665 513 30,417 42,148 58,463 總資產 45,669 70,986 63,786 11,549 75,256 107,235 淨值/資產 57.33% 57.29% 0.80% 263.37% 56.01% 54.52%

    資料來源:BAT 公司年報經本研究整理

    依資本適足率之定義,計算公式如下:

    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

    風險性資產

    本研究採用第一類資本(註10)做為分子,由於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進行普通股註銷,影響其

    保留盈餘,因此採用第一類資本後導致自有資本數為負值,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增加第二類資本做

    為自有資本數額。

    表4 BAT 公司之自有資本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 權益總額 (a) 27,215 40,665 11,046 40,818 42,148 58,463 特別股股本 (b) - - 10,447 10,284 - - 商譽 (c) 3,878 16,864 11,294 11,793 2,929 2,552 第一類資本 (d) (d)=(a)-(b)-(c)

    23,337 23,801 (10,695) 18,741 39,219 55,911

    第二類資本 (e)=(b) - - 10,447 10,284 - - 自有資本 (f)=(d)+(e) 23,337 23,801 (248) 29,025 39,219 55,911

    資料來源:各樣本公司年報經本研究整理

    註 10:第一類資本即為普通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預收股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少數股權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 118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風險性資產計提包括信用風險、作業風險以及市場風險,分別說明如下。

    (一)信用風險計提

    1. 應收帳款計提數

    信用風險性資本計提採用呆帳及關係人之應收帳款合計而成,因 BAT 公司財報中僅百度公

    司揭露呆帳金額,因此,本研究採用百度公司2013年呆帳金額(如[表5])計算出呆帳比率1.94%為

    標準,依序計算出其他兩家樣本公司之呆帳金額,如[表6]、[表7]。

    表5 百度公司呆帳計提數

    年度 2012年 2013年 應收帳款(a) 1,259 2,265 呆帳提列數(b) 6 44 應收帳款淨額(c)=(a)-(b) 1,253 2,221

    資料來源:百度公司 2013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呆帳比率計算如下:

    呆帳比率=呆帳金額

    應收帳款=

    442,265

    ×100%=1.94%

    表6 阿里巴巴公司呆帳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期間 2013年 2014年 應收帳款淨額(a) 135 269 應收帳款總額(b)=(a)/(1-1.93%) 138 274 呆帳提列數(c)=(b)-(a) 3 5

    資料來源:阿里巴巴公司 2014 年年報,經本研究整理

    表7 騰訊公司呆帳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2年 2013年 應收帳款總額(a) 2,354 2,955 呆帳提列數(b)=(a)*1.93% 45 57

    資料來源:騰訊公司 2013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 119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2. 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計提數

    由於騰訊只揭露應收帳款淨額,未揭露關係人之應收帳款金額,而百度及阿里巴巴有揭露,

    故將騰訊公司以呆帳數做為信用風險之計提數,百度及阿里巴巴計提之關係人應收帳款如[表8]、

    [表9]。

    表8 百度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2年 2013年

    流動資產-關係人之應收帳款(a) - 0 非流動資產-關係人之應收帳款(b) - 371 關係人之應收帳款合計(c)=(a)+(b) 0 371

    資料來源:百度 2013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表9 阿里巴巴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3年 2014年 流動資產- 關係人之應收帳款 55 130

    資料來源:阿里巴巴 2014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二)作業風險計提

    作業風險性資產計提採用基本指標法,以前三年之年營業毛利為正者之平均值,再乘上α比

    率(α= 15%)為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數。

    表10 百度、騰訊、阿里巴巴之近年營業毛利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0年(a) 2011年(b) 2012年(c) 2013年(d) 2014年(e)

    百度 3,959 7,577 11,051 11,192 騰訊 13,326 18,568 25,687 32,659 阿里巴巴(註11) 13,471 24,798 39,135

    資料來源:BAT 公司 2012、2013、2014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註 11:阿里巴巴因 2014 年上市,所揭露資料僅有 2011 年度至 2014 年季報,故 2012 年度作業風險性資本

    計提數以兩年季報為計算基礎。

  • 120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表11 百度、騰訊作業風險性資本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2年(f)

    (f)={[(a)+(b)+(c)]*15%}/3 2013年(g)

    (g)={[(b)+(c)+(d)]*15%}/3 2014年(h)

    (h)={[(c)+(d)+(e)]*15%}/3

    百度 1,129 1,491

    騰訊 2,879 3,846

    阿里巴巴 2,870 3,870

    註:阿里巴巴 2013 年度作業風險性資本計提數僅以兩年季報計算。

    (三)市場風險計提

    BAT 公司雖有金融商品之經營,但報表組成仍與金融機構有異,因此,本研究針對 BAT 公

    司之重大性科目作分析,採用 BAT 公司所投資之資產做為市場風險計提。若所投資之公司為上市

    公司,即採用利率風險中個別風險之其他非合格債務工具之8%計提;如樣本公司投資之公司為非

    上市公司,則分別依據投資公司虧損狀況計提150%或1250%,如果樣本公司之財報中未揭露投資

    公司虧損狀況,皆以150%計提,其餘短期投資、證券投資等則全數計提。

    百度長期投資僅揭露成本法與權益法之數值,未揭露其投資公司性質以及上市與否,故長期

    投資全數以150%計提,如[表12]。

    表12 百度公司市場風險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2年 2013年

    流動資產-短期投資(a) 20,604 28,735

    非流動資產-長期投資(b) 803 635

    市場風險計提數(c)=(a)+(b)*150% 21,809 29,687

    資料來源:百度公司 2013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阿里巴巴公司2014年財報揭露投資公司資訊如[表13],其有揭露公允價值及其權益法之投資

    公司,即按上市與否於2014年計提8%或150%,2013年皆以150%計提,2013及2014年計提數如[表

    14]。

  • 121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表13 阿里巴巴公司投資資訊

    公司 是否上市

    投資金額 (人民幣百萬元)

    公允價值 (人民幣百萬元)

    權益法 (人民幣百萬元)

    2013 2012 2013 2014 2014

    無形資產 商譽 Weibo 未上市 3,645 - - 3,649 - - UCWeb 未上市 4,227 256 723 7,388 - - Auto Navi 上市 1,818 - - 1,554 - - Cainiao 未上市 2,150 - - 1,680 - - Shop Runner 未上市 1,242 - - - 1,171 71 Tango 未上市 1,243 - - - - - Haier 香港上市 763 - - - - -

    資料來源:阿里巴巴 2014 年年報經本研究整理

    表14 阿里巴巴公司市場風險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期間 2013年 2014年 流動資產-短期投資(a) 2,290 10,587 流動資產-證券投資(b) 629 1,442 非流動資產-股權投資(c) 1,555 17,666 非流動資產-證券投資(d) 242 3,023 市場風險計提數(e) (e)=(a)+(b)+(c)*150%+(d)

    5,494 38,040

    資料來源:阿里巴巴公司 2014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騰訊公司於2013年財報揭露投資之公司上市與非上市以及合資公司之投資金額,市場風險計

    提數如[表16]。

    表15 騰訊公司投資資訊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2年 2013年 於聯營公司的權益-上市股份 1,481 1,426 於聯營公司的權益-未上市股份 4,829 9,441 於聯營公司可贖回優先股的投資 838 1,119 向聯營公司提供的貸款 162 184 總計 7,310 12,170

    資料來源:騰訊公司 2013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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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表16 騰訊公司市場風險計提數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2012年 2013年 於聯營公司的權益-上市股份(a) 1,481 1,426 於聯營公司的權益-未上市股份(b) 4,829 9,441 於合營公司的投資(c) 35 9 市場風險計提數(d)=(a)*8%+(b)*150%+(c) 7,397 14,285

    資料來源:騰訊公司 2013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四)資本適足率研究結果

    依據信用風險、作業風險以及市場風險計提數,計算出樣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如[表17]至[表19]。

    表17 百度資本適足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分析項目

    2012年 2013年

    自有資本 第一類資本 23,337 23,801

    風險性資產

    信用風險 6 415 作業風險 1,129 1,491 市場風險 21,809 29,687 風險性資產總額 22,944 31,593

    資本適足率 101.71% 75.34% 淨值/總資產 57.33% 57.2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18 阿里巴巴資本適足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期間 分析項目

    2013年 2014年

    自有資本 第一類資本(T1) (10,693) 18,741 第二類資本(T2) 10,447 10,284

    風險性資產

    信用風險 58 135 作業風險 2,870 3,870 市場風險 5,494 38,040 風險性資產總額 8,422 42,045

    資本適足率(T1) -126.97% 44.57% 資本適足率(T1+T2) -2.92% 69.03% 淨值/總資產 0.80% 263.3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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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表19 騰訊資本適足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年度 分析項目

    2012年 2013年

    自有資本 第一類資本 39,219 55,911

    風險性資產

    信用風險 46 57

    作業風險 2,879 3,846

    市場風險 7,397 14,285

    風險性資產總額 10,322 18,188

    資本適足率 379.97% 307.41%

    淨值/總資產 56.01% 54.5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資本適足率來看,三大互聯網金融企業僅有阿里巴巴2013年不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8%之

    要求。以淨值除以總資產之比率來看,阿里巴巴2013年的比率僅有0.8%,相較低於其他兩家互聯

    網公司,且阿里巴巴以第一類資本(T1)計算之資本適足率為負,即使加計第二類資本(T1+T2),仍

    不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若比照新版資本協定(Basel Ⅲ)相關規範,普通股權益比率建議維持3.5%

    水準。

    二、槓桿比率分析

    計算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LR)之目的係用來補充以風險衡量為基礎之最低資本要求(即

    資本適足率)。本研究首先計算全體上市電子商務公司之槓桿比率為44.39%,請參考[表20]。

    表20 中國大陸上市電商槓桿比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數 140家

    第一類資本(a) 368,844

    總資產(b) 830,838

    槓桿比率(a)/(b) 44.39%

    資料來源:TEJ 大陸資料庫,經本研究整理

  • 12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表21 BAT 公司槓桿比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

    第一類資本(a) 23,337 23,801 (10,693) 19,447 39,219 55,911

    總資產(b) 45,669 70,986 63,786 111,549 75,256 107,235

    槓桿比率(a)/(b) 51.10% 33.53% -16.76% 17.43% 52.11% 52.14%

    資料來源:百度、阿里巴巴、騰訊 2013 及 2014 年財報,本研究整理

    根據巴賽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規範,每季當中各月槓桿比率的平均值應大於3%,槓桿比

    率越高表示該公司越有較高應變風險的能力。從[表21]可發現阿里巴巴的槓桿比率明顯較其他兩

    家公司為低之外,亦低於中國大陸上市電商公司之槓桿比率為低,尤其2013年槓桿比率為

    -14.28%,未達巴賽爾協定之規範比率。推測其原因可能為阿里巴巴在2013年將買回之普通股註

    銷導致累計虧損,造成第一類資本大幅降低,也導致槓桿比率較其他兩家公司以及中國大陸所有

    上市電商較低。

    三、淨穩定資金比率分析

    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定義為銀行的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數額,此比率須大於

    100%,主要在確保銀行長期資產的資金來源應係由穩定的負債資金來支應。

    可用穩定資金採用 BAT 公司之總權益,所需穩定資金數額則採用樣本公司之長期投資、短

    期投資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得出 BAT 公司之淨穩定資金比率如[表24]所示。

    表22 BAT 公司之可用穩定資金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

    總負債 19,487 30,321 63,273 81,132 33,108 48,772

    總權益 26,182 40,665 513 30,417 42,148 58,463

    可用之穩定資金(a) 45,669 70,986 63,786 111,549 75,256 107,235

    資料來源:百度、阿里巴巴、騰訊 2013 及 2014 年財報,本研究整理

  • 125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表23 BAT 公司之所需之穩定資金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

    短期投資 20,604 28,735 2,290 10,587 - -

    流動性資產-證券投資 - - 629 1,442 - -

    長期投資 803 635 - - - -

    非流動性資產-證券投資 - - 242 3,023 -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5,633 12,515

    所需之穩定資金(b) 21,408 29,370 3,161 15,052 5,633 12,515

    資料來源:百度、阿里巴巴、騰訊 2013 及 2014 年財報,本研究整理

    表24 BAT 公司之淨穩定資金比率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

    可用之穩定資金(a) 45,669 70,986 63,786 111,549 75,256 107,235

    所需之穩定資金(b) 21,408 29,370 3,161 15,052 5,633 12,515

    淨穩定資金比率(a)/(b) 213.33% 241.70% 2017.91% 741.09% 1335.98% 856.85%

    資料來源:百度、阿里巴巴、騰訊 2013 及 2014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由上[表24]可知,BAT 公司之淨穩定資金比率皆高於標準100%,因此能支應其業務所需。雖

    皆符合標準比率,但從三家公司的淨穩定資金比率來看,百度在2012至2013年度的比率較無大幅

    變動,其他兩家均比前一年度大幅降低,表示其所需穩定資金大幅增加,而可用穩定資金未能等

    比例成長,導致淨穩定資金比率較前一年度為低。

    其中阿里巴巴淨穩定資金比率2014年由2,017.91%降為741.09%,主要係所需之穩定資金大幅

    成長,係因短期投資成長約五倍,非流動性資產的證券投資成長約12倍之多。根據阿里巴巴2014

    年財報揭露之訊息,阿里巴巴2014年增加短期投資約人民幣133百萬元;可供出售證券、持有至

    到期投資證券以及可轉換公司債約人民幣3,492百萬元,其中可轉換公司債係海爾集團(Haier)公司

    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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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其次,騰訊淨穩定資金比率2013年由1,335.98%下降為856.85%,所需穩定資金較2012年成長

    一倍,從[表25]可發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約成長一倍。

    表25 騰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單位:人民幣百萬元

    期間 2012年 2013年

    年初 4,344 5,633 增加 556 3,890 轉至於聯營公司的權益 (31) -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819 3,018 減值撥備 (55) (26) 年末,非流動 5,633 12,515

    資料來源:騰訊 2013 年年報

    表26 BAT 公司之淨穩定資金比率-現金流量

    單位:百萬人民幣

    樣本公司 百度 阿里巴巴 騰訊

    期間 2012年 2013年 2013年 2014年 2012年 2013年營業收入 22,306 31,944 34,517 52,504 43,894 60,437現金流量表-應收帳款 339 780 354 3,567 1,786 4,071可用之穩定資金(a) 22,645 32,724 34,871 56,071 45,680 64,508營業費用(扣除攤提、折舊) 3,291 6,628 12,937 12,517 28,967 43,461營業成本 6,449 11,472 9,719 13,369 18,207 27,778現金流量表-應付帳款 778 2,006 3,657 3,992 1,689 2,036所需之穩定資金(b) 10,517 20,106 26,313 29,878 48,863 73,275淨穩定資金比率-現金流量(a)/(b) 215.31% 162.76% 132.52% 187.67% 93.49% 88.04%

    資料來源:百度、阿里巴巴、騰訊 2013 及 2014 年財報經本研究整理

    若直接採用金融業使用之淨穩定資金比率衡量一般產業資金穩定程度可能較不貼近實務

    面,因此,本研究依照淨穩定資金比率定義,採用一般產業較常評估資金穩定之方式計算出淨穩

    定資金比率之現金流量,以收入是否能支應該年度費用之比率做為分析。

    從[表26]計算可發現該比率較[表24]大幅降低許多,百度2013年從241.70%降為162.76%;阿

    里巴巴2013年從2017.91%降為132.52%,2014年從741.09%降為187.67%;騰訊2012年從1335.98%

    降為93.49%,2013年從856.85%降為88.04%,變動明顯。

  • 127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四、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監理上的風險

    本研究雖然只針對中國大陸 BAT 三家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研究,且使用較基礎的金融風險

    計算方式,不過由於此三家企業2013年度之營收規模均在百億元以上(百度319.43億元、阿里巴巴

    345.17億元、騰訊604.37億元),故加入傳統金融機構規範,嘗試分析互聯網金融企業之監理風險。

    (一)百度

    百度公司資本適足率及淨資本比率皆符合傳統金融機構規範之範圍,惟槓桿比率在2013年較

    中國大陸上市電商公司為低,其原因乃百度公司2013年商譽大幅增加,使得資產總額增加,以致

    槓桿比率降低。而且,從2012年至2013年亦發現長短期投資均有大幅成長,因此,槓桿比率下降

    表示該公司面臨風險的應變能力亦下降。

    (二)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公司資本適足率如僅以第一類資本計算,即未達最低資本適足率8%之要求,其原

    因為該公司2012年9月向 YAHOO 購回5.23億股普通股,於2013年進行註銷,致累計虧損約200億,

    致其2013年資本適足率為負比率,因此,本研究加計第二類再重新資本計算其資本適足率後,結

    果為20.44%,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再者,該公司槓桿比率2013年亦為負比率,原因與前述

    相同。依本研究之風險測試後,如以第一類資本計算,僅有淨穩定資金比率符合規範,而該公司

    經營多項金融商品,對政府、投資大眾以及債權人等存在潛在風險。

    (三)騰訊

    相較其他兩家互聯網企業,騰訊公司資本適足率及槓桿率皆高於其他兩家企業,僅淨穩定資

    金比率較低於阿里巴巴,且以現金流量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2012年及2013年度僅93.49%及

    88.04%,顯示騰訊較無法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建議該公司應增加收入來源或降低不必要之費

    用,抑是辦理增資,始能改善資金穩定情形。

    五、增額研究

    可變利益實體(註12)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亦稱為協議控股結構,主要針對中國大陸法

    律禁止或限制外資投資互聯網相關業務(例如:線上資訊服務的外國所有權,須遵守中國大陸的法

    律限制,又如,外國投資者一般都不允許擁有超過50%電信服務業務的股權)所提出的一種變通運

    營構架,如[圖1]所示。可變利益實體係指境外註冊上市實體與境內業務運營實體分離,而由境外

    註 12:VIE 被視為「複雜、高風險的法律安排組合」,與一般股權投資模式相比,VIE 讓創始人及管理團隊更能掌控企業的利潤分配、實際經營、控制權;以 VIE 結構在境外上市,已成為中國大陸民營企業獲取融資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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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上市實體透過協議方式控制境內業務實體,也就是說,在國外上市的公司海外股東並非直接擁有

    中國大陸境內公司,而是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而該控股公司透過契約關係與中國大陸境內公司

    共負盈虧,並對中國大陸境內公司擁有間接控制權,如此一來,可以實現外國投資者間接投資原

    本被中國大陸政府所限制或禁止的相關產業。

    在此特殊結構之下,從股權來看,中國大陸境內公司似乎完全不受外國投資者的約束,而且,

    中國大陸法院對這類契約擁有高度的准駁權,一旦打破協議,對國外投資者來說也是潛在投資風

    險。

    資料來源:阿里巴巴 2014 年年報

    圖1 可變利益實體圖

    以阿里巴巴為例,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1999年在美國成立開曼群島控股公司,通過子公司

    及可變利益實體開展阿里巴巴在中國大陸的業務。其次,依阿里巴巴2014年年報揭露尚有約120

    家子公司尚未揭露於該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中,在此結構中,可變利益實體存在的風險首先是法律

    風險,因該類契約協議介在外商獨資與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即需尋求中國大

    陸法院執行此契約協議,但可變利益實體架構原是為了規避中國大陸法規而設計,因此,遇有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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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論卻回頭尋求中國大陸法院裁決協議是具有相當風險。再者,該公司可變利益實體股權80%由創

    辦人馬雲(Jack Ma)持有,其餘20%由副總裁謝世煌(Simon Xie)所擁有,且其大多數事業群直接向

    馬雲彙報(劉蘭蘭,2012),對美國的投資者即使擁有開曼群島控股公司股權,仍無實質之經營控

    制權,對投資大眾是一大風險。

    相對之下,百度因為創始人和高階管理人員皆擁有境內 VIE 和境外實體,財報上對 VIE 結

    構揭露較為詳細,相對地被認為可以管理 VIE 所有權的風險,較能充分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利(新

    浪,2012)。

    中國大陸傳統金融機構發展較為緩慢,且大多集中服務於大型企業、零售業務之信用評分體

    系尚未完整,得以藉由 P2P 個人信貸市場,有效滿足金融服務的層次,加上利率市場化尚未完成,

    銀行貸款利率高,提供互聯網金融發展空間。

    伍、研究建議

    互聯網金融帶動了金融行業的活力,對經濟和民生帶來積極影響。依目前監理規範尚不足完

    整涵蓋互聯網與金融商品混合發展趨勢,概因傳統金融監管係以產業特性而予以監管,面對互聯

    網金融或金融科技(Fintech)跨領域、跨行業的發展,現有依機構特性的監管,可能引發許多監管

    政策的問題。

    一、監理指標之建議

    巴塞爾資本協定係以風險為依據的監管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實際風險情況和影響程度進

    行自我測試和風險管理。因此,本研究建議監管單位的監管力度可以按新科技造成的風險程度予

    以情境測試和設定監管門檻等措施。例如:P2P 業務,如果該類平台接受存款並拓展成龐大規模,

    又如,互聯網付款服務,如果金額較大且涉及知名業者,現今的體制難以適用經營,而目前容易

    疏忽企業以經營電子商務之名進行金融商品銷售之實,因此,可考慮依營業項目分別進行監管以

    加強互聯網金融之管理,既可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性發展,又可適度進行監管。

    舉例而言,本研究以基本指標法下15%為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數,若監理機構能將互聯網金融

    營業活動明確歸入特定業務別,則更能精確掌握風險業務核心。例如,在作業風險之標準法下,

    消費金融業務之風險係數為12%,而 P2P、電商小貸等金融服務涉及資金籌集、借貸相關之授信

    業務,如能比照為消費金融業務,則可考慮適用12%的風險係數;又如,互聯網平台理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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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業務如能歸類為資產管理業務,則可適用12%風險係數;此外,如將第三方支付視為收付清算業

    務,或需適用18%風險係數;最後,比較值得注意的是虛擬貨幣的發行業務,此非銀行業務,不

    適用在現有的金融業的監管。

    依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有關槓桿比率之建議,於平行運作期間試行3%的最低第一類資本

    槓桿比率。研究期間阿里巴巴在2013年未達 Basel Ⅲ之規範比率,建議可增加普通股或縮減授信。

    另外,規範淨穩定資金比率中,分母「所需的穩定資金」偏向靜態指標,若企業在營運期間長、

    短期投資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金水位很高,但在期末的餘額卻大幅縮小,則企業承擔風險的

    能力有待進一步觀察。

    整體而言,互聯網金融公司之資本適足率是否適用現行銀行8%之要求?就 BAT 公司所屬行

    業多被歸屬在電子商務及互聯網,互聯網金融服務被視為跨業經營,若比照 Basel Ⅲ相關規範,

    建議普通股權益比率可訂在3.5%水準。

    二、資訊揭露之建議

    有關財務報告資訊揭露,由於綜合損益表並未針對有關互聯網金融收入予以分類,本研究只

    能暫以全部營收做為計算基礎,可能影響作業風險計提之估算;其次,有關信用風險之估算,受

    限於財務報表中有關商業授信而產生的呆帳、擔保品或關係人交易資料有限,或有低估之情形。

    例如,阿里巴巴公司應收帳款淨額相對其他二家明顯偏低,或因授信政策強而有力且收款如實;

    而騰訊公司2012年和2013年應收帳款總額占總資產比例僅為3.13%和2.76%,比例亦低。另外,如

    上所述,短期投資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係為期末餘額,若期間金額流動大,可能影響淨穩定資

    金比率之穩定,故建議提高資訊揭露程度。

    本研究建議針對電子商務公司金融商品之重大項目應擴大其揭露範圍和分類,增加金融風險

    資訊,讓財務報告使用者可以更清楚瞭解互聯網企業之金融風險。對於前述尚未納入管制的新中

    介機構的出現,可能對消費者保護帶來了新挑戰,本研究建議,市場紀律方面可以透過資訊透明

    度的提高,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可以透過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保護,達到金融監理的目的。

    由於透過互聯網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係無處不在,因此,對於跨境金融活動需要不同的監理方

    法或架構。另外,使用淨穩定資金比率分析互聯網企業在持續營運基礎上,籌措更加穩定的資金

    來源,以提升長期因應彈性,建議可增加流動性覆蓋比率,藉以分析互聯網企業對流動性風險之

    短期因應能力,以確保具備健全之籌資結構,並持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資產。

  • 131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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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互聯網金融、資本適足率、槓桿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可變利益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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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附錄

    一、信用風險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質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中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來說明標準法中的零售資產組合之債權與對逾期超過

    90天(或3個月)以上之債權來說明。資產負債表表內專案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為表內信用風險

    性資產額係由表內各資產帳面金額扣除針對預期損失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除以下列風險

    權數。

    (一)零售資產組合之債權

    符合下列4項標準之零售債權為合格零售債權,適用75%風險權數,惟逾期超過90天之零售

    債權應適用逾期債權之風險權數:

    1. 交易對象標準:對單一個人、數個人或單一中小企業之暴險。

    2. 產品標準:指以下產品種類之暴險:循環信用貸款及信用額度(包括信用卡和透支)、個人

    貸款及租賃(例如分期償還貸款、汽車貸款和租賃、學生和教育貸款、個人融資)及小型企業融資

    與承諾。有價證券投資(如債券和權益證券),無論上市與否,均排除在本項債權分類之外。符合

    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住宅抵押貸款亦排除在本項債權之外。

    3. 分散性標準:對單一交易對手暴險額加總不得超過合格零售資產組合之債權總額0.2%。

    「暴險額加總」系指各類型債權在尚未考慮任何信用風險抵減前暴險額之合計,且個別暴險皆須

    符合其他三項標準。前述暴險額加總及合格零售資產組合之債權總額皆不含逾期超過90天之逾期

    債權。

    4. 個別暴險金額限制-對單一個人或數個人之暴險額加總,以單一銀行新臺幣1千萬元為

    限。對中小企業暴險額加總,以單一銀行新臺幣4千萬元為限。

    5. 非符合以上4項標準之零售債權為非合格零售債權,對單一個人或數個人之暴險額加總適

    用100%風險權數,對中小企業之暴險額加總則改適用對企業債權之規定。

    (二)對逾期超過 90天(或 3個月)以上之債權,依備抵呆帳(系指未超過預期損失部分)加計部

    分沖銷呆帳金額占逾期放款餘額比率高低,適用不同風險權數如下:

    1. 無擔保部分(不包括合格之住宅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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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1) 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低於逾期放款餘額20%者,風險權數為150%。

    (2) 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在逾期放款餘額20%以上者,風險權數為100%。

    2. 十足擔保,但擔保品非屬認可之合格擔保品者:

    (1) 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低於逾期放款餘額15%者,風險權數為150%。

    (2) 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在逾期放款餘額15%以上者,風險權數為100%。

    3. 合格住宅抵押貸款:

    (1) 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低於逾期放款餘額20%者,風險權數為100%。

    (2) 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在逾期放款餘額20%以上者,風險權數為50%。

    二、作業風險

    銀行衡量作業風險所需資本計提額之方法包括:基本指標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 BIA)、

    標準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SA)或選擇性標準法(Alternative Standardised Approach, ASA),以及

    進階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 AMA)。

    (一)計算方式

    基本指標法系以單一指標計算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即以前三年中為正值之年營業毛利

    (annual gross income)乘上固定比率(用α表示)之平均值為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當任一年之營業

    毛利為負值或零時,即不列入前述計算平均值之分子與分母。

    有關基本指標法之計算方式如下:

    KBIA = [Σ(GI1…n×α)]/n

    KBIA = 依基本指標法所計算之資本計提額

    GI =前三年之年營業毛利(annual gross income)為正值者

    n= 前三年營業毛利為正值之年數

    = 15%

    (二)營業毛利(Gross Income)之計算說明

    營業毛利之定義為「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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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三、市場風險計提

    市場風險系指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對資產負債表可能產生之損失,如市場利率、匯率、權益

    證券及商品價格。因此,本研究主要針對 BAT 公司之重大性科目加以分析,故採用各公司所投

    資之資產做為市場風險計提。

    依證券化計算方法標準法規定之證券化暴險風險權數20%、50%、100%、350%或1250%,換

    算為個別風險資本計提率為1.6%、4%、8%、28%或100%;在證券化暴險風險權數40%、100%、

    225%、650%或1250%,換算為個別風險資本計提率為3.2%、8%、18%、52%或100%。

    如 BAT 公司投資之公司為上市公司,即採用利率風險中個別風險之其他非合格債務工具之

    8%計提;如投資之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則分別依據投資公司虧損狀況計提150%或1250%,然因

    BAT 公司之財報中未揭露投資公司虧損狀況,故皆以150%計提,其餘短期投資、證券投資等則

    全數計提。

    四、槓桿比率

    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LR)係一簡單、透明且未考量以風險為衡量基礎之比率,其計算目

    的係用來補充以風險衡量為基礎之最低資本要求(即資本適足率)。

    (一)計算方式

    銀行應按季計算槓桿比率,槓桿比率於平行試算期間之衡量基礎為3%,槓桿比率之分子等

    於第一類資本淨額(capital measure)之最近3個月平均值,分母為暴險總額(exposure measure)之最

    近3個月平均值,計算公式如下:

    LR=( ∑ CMi)/3months 1-3( ∑ EMi)/3months 1-3

    LR:槓桿比率

    CMi:最近第 i 個月之第一類資本淨額

    EMi:最近第 i 個月之暴險總額

    (二)第一類資本淨額之計算

    第一類資本淨額,係第一類資本扣除依本辦法及計算方法說明相關規定之法定應扣除項目後

  • 137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之淨額計算,若已自第一類資本扣除之金額(分子),亦應自暴險總額中扣除(分母),以避免重複

    計算。

    (三)暴險總額之計算

    銀行於衡量暴險總額時,應加總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之暴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 一般性原則

    計算槓桿比率之暴險總額時,暴險總額之衡量應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編製財務報告之相關

    規定一致:

    (1) 資產負債表表內及非衍生商品之暴險,應扣除備抵呆帳及評價調整後之金額(如信用評價

    調整(CVA))。

    (2) 暴險金額之計算,不得扣除銀行所徵得之實體擔保品、金融擔保品、保證或買進信用風

    險抵減工具(CRM)之風險抵減效果。

    (3) 放款及存款不得互抵。

    2. 資產負債表之表內項目

    (1) 銀行對於暴險總額之衡量,除資產負債表上之資產總額外,應將有價證券融資交易及衍

    生商品之暴險納入計算。

    (2) 附買回交易及有價證券融資交易(採當期暴險額法者):銀行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相

    關規定計算該等交易之暴險,且計算風險抵減效果時,得適用本計算方法說明之「風險抵減工

    具」,但計算方法說明附錄一有關跨商品淨額結算除外。計算槓桿比率時,應依下列方式計算衍

    生性金融商品之暴險金額(含信用衍生性商品):

    a.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所計算之表內暴險,加上依據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計提規定

    之當期暴險額法計算之未來潛在暴險額(以名目本金為基礎乘以一計算權數(add-on factor)),轉換

    為約當放款額(loan equivalent amount)。

    b. 計算風險抵減效果時,得適用本計算方法說明之「風險抵減工具」,但附錄一有關跨商品

    淨額結算除外。

    3. 資產負債表之表外項目

  • 138

    柯瓊鳳、黃一敏:非金融機構在網路金融業務監理風險之探討-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公司為例

    (1) 應依據信用風險標準法中有關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方法,計算承諾(含流

    動性融資額度)、無條件可取消之承諾、直接信用替代(direct credit substitutes)、承兌、擔保信用

    狀、貿易信用狀、未按期交割(failed transactions)及已承作但尚未交割之證券等表外項目之信用暴

    險相當額。

    (2) 銀行於計算槓桿比率時,上開資產負債表之表外項目,除銀行無需事先通知即得隨時無

    條件取消之承諾,得適用10%之信用轉換係數(CCF)外,其他項目均適用100%之信用轉換係數。

    五、淨穩定資金比率

    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主要係要求金融機構在持續營運基礎上,籌

    措更加穩定的資金來源,藉以提升長期因應彈性,其係用於衡量銀行以長期而穩定資金支應長期

    資金運用之程度,定義為銀行可用穩定資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 ASF)占應有穩定資金

    (Required Stable Funding, RSF)之比率。

    可用穩定資金為銀行資金來源項目,越長期且穩定之資金來源係數越高;反之,則越低。如

    資本適用最高係數100%;所需穩定資金為銀行資金運用項目,到期日越短且流動性高、易變現

    之資產,係數越低;反之,則較高。巴賽爾協定三(Basel Ⅲ)規定,銀行可用穩定資金,必須大

    於應有穩定資金,其公式如下:

    淨穩定資金比率 NSFR =可用之穩定資金

    所需之穩定資金>100%

  • 139

    兩岸金融季刊 第四卷第三期(2016 年 9 月)

    The Supervisory Risk of Internet Finance on Non-bank-The Case of E-commerce in China

    ‧Chiungfeng Ko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Soochow University

    ‧Imin Huang Executive, Accounting Department, President Office, MITA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rp.

    Abstract The growing innovations not only let E-commerce companies enter in the financial area, such as

    online loan services, retail brokerage, wealth management and e-Payment, with cheaper cost but also

    absolve them from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e adven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not only threatens the

    existing businesses such as banking, securities, funds, settlement, may also spread financial risk or

    crises faster since mos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not ready for Internet finance.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e-commerce companies how to ensure the coherent oper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will meet the Basel II required on capital quality and leverage ratio? We propose a risk

    response of Internet finance extended from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market.

    This paper penetrates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top three e-commerce companies in China, there

    are Baidu, Alibaba, Tencent (also known as BAT) via scenario analysis to figure out whether they all

    meet the capital accord of Basel II. The results find that the BAT's market risks are increased as their

    investment scale increased. Owing to execute its share repurchase program in 2013, Alibaba got net

    losses even when result in its tier one capital reduced,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is less than zero and its

    leverage ratio was negative, both of which neither meet the Basel II Requirement.

    Moreover, th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 may be subjected to regula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rket liberalization and so on in China that result in the service of Internet fin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financial risks.

    Keywords:Internet Financ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Leverage Ratio,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