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計算及退休年資 採計實務問題及案例研討 · 公教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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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金計算及退休年資採計實務問題及案例研討
學校組場次
1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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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 退休法規介紹
• 退休金包含什麼?介紹退休金的組成
• 跟公教生涯說BYE BYE:辦理退休時應準備的書表文件
• 特殊年資採計
• 退休人員權益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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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
(一)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
(二)教育人員: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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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
• 退休種類與條件
自願退休
年資25年以上
年資5年以上,年齡60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
尚有危勞降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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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種類與條件
屆齡退休
年資5年以上,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
年資5年以上,年齡65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1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2、3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命令退休
年資5年以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職務
退休基礎知識介紹
尚有危勞屆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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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退休金還是月退休金? (退休法第10條)
情況一
任職滿15年以上,得選擇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或
「兼領1/2一次退與1/2月退」。
自願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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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退休金還是月退休金? (退休法第11條)
情況二
自願退休:任職25年以上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1. 年滿60歲。2. 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未達上述起支年齡:1. 一次退休金。2. 展期支領月退休金。3. 減額支領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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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期月退休金
1. 符合退休條件但年齡未達法定年齡,也未符合指標數,可以先行
退休等到60歲或55歲,再開始領全額月退休金。
2. 退休時,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領(如公保養老給付、其他現
金給與補償金)。
3. 展期期間不適用現行優存合理改革方案(即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
存)。
4.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遺族撫慰金。
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是以60歲或55歲(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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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額月退休金
1. 符合退休條件但年齡未達法定年齡,也未符合指標數,可以先行
退休並按60歲或55歲往前計算提前年數。
2. 每提前1年,減4%;最多提前5年,減20%。
3. 按新、舊制年資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4. 終身減額領取(含亡故後遺族月撫慰金亦同)。
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是以60歲或55歲(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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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退休
年度
法定指
標數老王的指標數 可領取退休金情形
106年 81 53+25=78
107年 82 54+26=80
108年 83 55+27=82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須至60歲)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須減20%,即
60歲起算,提前5年)
109年 84 56+28=84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或全額月退休金
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小圖例法定起支年齡:任職25年→60歲、任職30年→55歲、
危勞降齡→15年+55歲
案例:老王53年12月15日出生、81年1月1日任公職(一般自願退休)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須至60歲)
■未滿55歲不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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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指標數(退休法第11條第5項)
適用期間 指標數(任職年資+年齡)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4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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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退休金還是月退休金? (退休條例第5條)
情況一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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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退休金還是月退休金? (退休條例第5條)
情況二
任職滿15年以上,得選擇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或
「兼領1/2、1/3、1/4一次退與
1/2、2/3、3/4月退」。
任職滿15年以上者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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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歲自願提前退休加發退休金(退休條例第5條)
年滿55歲,得自願提前退休
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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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特殊規定(退休條例第5條)
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
不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
有例外規定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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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例外規定(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具有工作能力」係指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情事,並出具證明者
1.符合公保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
2.領有殘障手冊。3.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4.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
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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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核退休金(退休條例第6條)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
1.一次退休金:增加基數,增至60個基數為限。
2.月退休金: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1%,增至75%為限。
教職30年資歷
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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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資的合併計算(退休條例第21-1條)
1.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最
高採計30年。
2.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
高採計35年。
3.符合第6條(增核退休金)者,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
任職年資、修正施行前後累計任職年資,最高均得採
計40年。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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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用退休條例之特別身份人員(退休條例第18條)
1.除具有公務人員身份者外,準用本條例:
(1)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2)教育部介派之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3)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2.上述園長及教師,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
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
年資。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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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存款(退休法第32條)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1. 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任職年資
2. 優存 VS. 月退休金=蹺蹺板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月退休金):核定年資25年以下者,上限為75%;每增1年,上限增加2%,最高增至95%。
退休金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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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項目 基數內涵 支給機關
舊制退休金
本(年功)俸×一次退休
金基數/月退休金百分
比+實物代金930元
一次或月補償金(擇領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2
退休金其他現金
給與補償金
本(年功)俸×15%×
補償金基數
55歲退休加發
一次退休金
本(年功)俸×2×
5個基數
新制退休金 本(年功)俸×2
再增發
一次補償金本(年功)俸×2
不得優惠存款
部分
得辦理優惠存款
部分
85年2月1日以前
公保投保年資
公教人員保險
一次養老給付
臺灣銀行
公教保險部
退休金的組成
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
退撫新制實施
前(新制,85
年2月1日以後
年資)
退撫新制實施
前(舊制,85
年2月1日以前
年資)
各級政府(臺東縣政府)
公務人員:84.7.1前年資教育人員:85.2.1前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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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 / 哈燒服務 /
退撫專區 / 服務專區中下載壓縮檔
HTTP://WWW.TAITUNG.GOV.TW/PERSONNEL/DEFAULT.ASPX
退休時應準備的書表文件
http://www.taitung.gov.tw/Personnel/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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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
僱用人員
臨時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教育人員
軍職年資
保育員
技工
工友
年資採計
特殊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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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
資類別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按月於政府預算項下支相當公務人員
薪給之不定期僱用人員。
1.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其薪資應在政
府預算項下列支。
2.所稱支相當公務人員薪給,係指支
相當雇員以上薪資。
3.各機關定期約僱或定期僱用之臨時
人員,於僱用期滿經繼續僱用者,視
為不定期僱用。
4.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務
人員退休年資,仍以「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61年12月
27日)發布前之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
為限。
以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發
布前之臨時人
員年資為限。
中央機關採計
至民國61年12
月;地方機關
採計至 62年 1
月。
臨時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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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
資類別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1.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布施行後(58年
4月28日)至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發布前(61年12月27日),
未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得比照
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1.未列冊送銓
敘部登記備查
者,比照臨時
人 員 年 資 採
計。
2.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發布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且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聘用
年資始得採計。
2.列冊送銓敘
部登記備查者
,採計至84年6
月30日止。
約聘
人員
新制施行後年
資:自84年7月1
日起,聘用人員
適用約聘僱人員
離職儲金給與辦
法,其年資不得
併計為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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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
資類別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1.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後(民
國61年12月27日)之約僱
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
2.新制施行後年資,自民
國84年7月1日起,約僱人
員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辦法,其年資不得併計
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約僱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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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敍部63年5月28日63台為特三字第19395號函: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之併計,係以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
為準,對於按件計資人員,依合約僱用人員,及分類職位公
務人員職務代理人之服務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時,
不予採計。
• 銓敍部63年10月24日63台為特三字第35953號函:依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其約僱期間
之年資,於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撫卹時,不予併計。
• 銓敍部85年8月9日85台中特二字第1333759號書函:公務人
員退撫基金與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二者之建制原則及提撥方
式均顯有不同,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而辭聘
時,其年資不得移併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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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資類別 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1.技工、工友年資歷來均不
予採計退休年資。
2.公務人員退休採計年資不
足35年,就其不足部分,另
就曾任工友之年資,依「事
務管理規則」規定核給退職
金,如採計年資已達35年,
曾任工友年資不再核給。
駐衛警
公教人員退休採計年資不滿
35年,就其不足部分,另就
曾任駐衛警察人員之年資,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
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核給
退職金,如公教人員採計年
資已達35年者,曾任駐衛警
察人員年資不再核給。
工友(含
技工、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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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資類別 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公營事業
人員
1.新制施行前年資:應屬編制內有給職員
年資,該項年資依各該公營事業適用之退
休單行規章(不包括勞基法)得併計為退休
年資,且離職時未領取退休、資遣給與,
經各該公營事業機構核實出具證明者。
2.新制施行後年資:84年7月1日以後之公
營事業人員年資,應補繳退撫基金公、自
提費用後,始得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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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資類別 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托兒所保
育員
銓敍部97年9月11日部退三字
第0972975471號函:「…(第
2項)公務人員具83年至85年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
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
休年資。(第3項)前項任職年
資為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且已
支領離職互助金者,不再計
算退休給付。」因保育員納
編前之任職年資,已領取由
政府編列預算核給之離職互
助金,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以成就公務人員
自願退休條件或支領月退休
金之條件,但不得再計算退
休給與。即僅能作為成就退
休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不計算退休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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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資類別 採計條件 採計時間 備註
教育人員
1.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未依各該
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
具證明之年資,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
2.懸(實)缺代課(理)教師年資得予採
計。
3.懸(實)缺代課(理)教師及代用教師之
服務年資證件,如由服務學校核發,並
已註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日期、
文號者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法辦理退休、撫卹時,可予採計。
兵役代課(理)教師
年資不得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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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敍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0962839616號令
一、9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
以前擔任兵缺代理(課)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
職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96年12月31日以前之兵缺
代理(課)教師年資,因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教育人
員年資採計規定,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其兵缺代理
(課)教師年資如係屬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者,必須依規定繳
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後,再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
始得併計。
二、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
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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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職前年資
※年資採計基本原則:符合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條件。
※教師合格資格認定:
1.曾任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年資:符合任教當時法令
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或試用教師遴用資格,退休時並由當
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認定
者。
2.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資: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
務之合格教師證書者,並以證書所載明之起資年月為起算基
準。但74年5月2日以前,初聘時已具備當時所任職務之資格
條件,其未依規定送審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經學校出具
相關證明,退休時並檢具現職教師證書者,得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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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96年12月31日前代理兵缺年資。(97年1月1日以後各項代理年資不採)
88年10月10日前之3個月以上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或88年10月1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3個月以上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
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98年8月1日後適用)
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學校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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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合格校
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
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
併計其任職年資。
98年12月31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其退休金、資
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私校退撫條
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規定辦理,
由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99年1月1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由儲金管理會以
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
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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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資類別 採計條件
1.義務役年資: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
人員,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
退除給與,得依其檢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
明文件採認併計。
2.下列年資得由服務機關或銓敘部檢具相關證
件,函請國防部查證是否得予併計及採計時間
,再依其查復結果辦理:
A.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年資、未備足證件之義務
役年資及3年以上之義務役年資。
B.志願役年資。
C.軍中聘雇人員。
D.金馬地區自衛隊隊員折抵役期之年資。
E.已服國民兵役或義務役者之大專集訓、軍訓
課程得折抵役期之年資。
軍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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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職或因案離職之軍官轉任公職,其曾任軍
職年資,准予併資退休,但不計算退休給與,
至於擇領月退休金者,該項年資不予併計。
4.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伍,已核給30年以
上軍職年資之退伍金者,即使尚有基礎教育或
未併計核給退伍金之年資,亦不得併計公職退
休年資。
5.新制施行後年資:志願役年資須將原繳納之
軍人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
金帳戶後,始得併計;義務役年資則須經補繳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軍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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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年7月1日起轉任公務人員者,軍職已辦理
退伍年資:應與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最多
以35年為限。7.89年11月21日兵役法施行法修正施行當時在
營服役人員,以及其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
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在高級中學或
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
以8堂課折算1天之標準折減義務役役期,最多
折算30天。89年2月2日前服補充兵者,依其退
伍令記載日期採計為退休年資,其大專集訓及
軍訓課程不得採計。
軍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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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權益事項
(一)子女教育補助費: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就學之子女,
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之子女為限,教
育補助費同於現職人員。
(二)三節慰問金:「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每年春節、端
午節、中秋節發給,資格如下
1.退休時年滿六十歲以上者。
2.退休時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已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3.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三)年終慰問金:「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
給辦法」及行政院103年8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
44065號公告1.按月支(兼)領退休金數額在新台幣2萬5000元以下
2.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遺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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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撫慰金:限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其月退比例者,
種類有二
1.一次撫慰金: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扣除已領月退休金
餘額加12個本俸。
2.月撫慰金:月退休金一半(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父母)
40
退休人員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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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感謝您的參與
敬請指教
E N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