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概述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武装力量 国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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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 国防法规概述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武装力量 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国防法规的基本概念、特点 国防法概述 兵役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 武装力量的构成 边防、海防和空防 国防科技 国防军事经济 国防教育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 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 边防、海防和空防概述 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的领导与实施 国防科研生产 军事订货 国防经费 国防资产 国防教育的方针 国防教育的原则 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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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

国防法规概述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武装力量

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国防法规的基本概念、特点

国防法概述

兵役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

武装力量的构成

边防、海防和空防

国防科技

国防军事经济

国防教育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

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

边防、海防和空防概述

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的领导与实施

国防科研生产

军事订货

国防经费

国防资产

国防教育的方针

国防教育的原则

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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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的效力

第三节 法的运行

概念

特征

作用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普遍性

程序性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强制作用

法律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权义复合性规范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

形成的具备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概念

分类

免责情形

法的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对人的效力

子主题

法的渊源

立法

法的实施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正义和公平等观念、国家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

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

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司法)

行使权力(权利)

履行义务(职责)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大解释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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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概述

我国的国家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概念

本质

宪法的主要内容

序言

正文

附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制宪权与制宪主体

制宪机关

宪法的修改概念

我国宪法的修改

中国宪法的历史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四部宪法

五次宪法修正案

宪法的作用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日

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主体

誓词内容

宣誓仪式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国体

政体概念

我国的政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领导

民族自治权

基层民主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国家机关

监察委员会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地位

组成

任期

代表团

职权

性质和地位

组成

任期

代表团

职权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重要职权国家主席的重要职权

副主席的职权

递补规则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会议制度

领导体制

职权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概述

组成

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

职权

性质

组织体系

领导体制

审级制度

工作原则

性质

组织体系

领导体制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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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概述

犯罪论

刑罚论

刑法分则

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健康状况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

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紧急避险概念

构成条件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

刑罚的特征

刑罚种类主刑

附加刑

刑罚的具体适用

累犯

自首

立功

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侵犯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侵犯财产罪

侵占罪

抢夺罪

盗窃罪

抢劫罪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战时自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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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

民法概述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

继承

民事责任

合同概述

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分类

财产权

非财产权

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物权用益物权

所有权

担保物权

子主题

债权

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合同分类

合同订立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要约

承诺

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相关内容遗产的范围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遗产的分割

遗产债务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归责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免除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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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概述和范围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继受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保护保护的原则

保护的期限

著作权的限制

邻接权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内容

专有使用权

禁止权

许可权

转让权

商标权的消灭

注册原则

先申请原则

授予商标权的情形

不授予商标权的情形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保护期限

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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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概述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人事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劳动法的制定及修定

劳动法重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劳动者权利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备条款

可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

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的仲裁

人事争议的概念

人事争议的解决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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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三节行政强制

第四节行政复议

第五节行政诉讼

种类

概念

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职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政人

行政相对人

国、省、市、县、乡

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

一事不再罚款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原则

当场收缴的例外

强制执行

当事人自觉履行

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

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适用简易程序处 20 元以下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设定权限 由法律设定

种类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

由法律设定

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一级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书面审查为主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它自身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不适用调解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7 种

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立案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6 个月内

过复议的:15 日

原告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情形下被告的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