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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博邁 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公開說明書1 20190715/R/B2272-06A-005/B40 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 公開說明書 . 基金名稱: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種類:高收益債券型 . 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基金簡介/9 . 基金型態:開放式基金 . 投資地區: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 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南非幣。 () T 類型、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 澳幣、南非幣; () I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 .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或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淨發行總面額(以金管會核准者為準),最 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孰低者 為準),其中: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值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 益權單位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淨發行之基準受益權單位(以金管會核 准者為準),最低為參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 最低基準受益權單位(孰低者為準)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 準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 受益權單位。 .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無 . 經理公司名稱: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基金主 要投資高收益債券。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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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R/B2272-06A-005/B40

    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 基金種類:高收益債券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一)、基金簡介/第 9 點 四. 基金型態:開放式基金 五. 投資地區: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六. 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南非幣。

    (一) T 類型、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南非幣;

    (二) I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或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淨發行總面額(以金管會核准者為準),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孰低者為準),其中: (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值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淨發行之基準受益權單位(以金管會核准者為準),最低為參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最低基準受益權單位(孰低者為準) (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

    準受益權單位;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

    受益權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無 十. 經理公司名稱: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基金主

    要投資高收益債券。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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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

    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

    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

    金,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

    用。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已揭露於路博邁投信網站。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適合能承受高風險之非保守

    型投資人。 3.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變動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及政治、經濟風險。另本基金主

    要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此類有價證券較易發生債券發行公司可能因發生財

    務危機等因素,無法依債券發行契約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致基

    金產生損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本基金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之限制,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該債券屬私募性質,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因財務

    資訊揭露不完整而無法定期評估公司償債能力及營運之信用風險,或因價

    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時,宜斟酌個人風

    險承擔之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留意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未達

    一定之信用評等或無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 4.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的績效亦不代表未來

    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也不代表未來

    配息率,亦不保證配息股份每單位配息的穩定性或一定配息。基金淨值可

    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實際基金淨值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 5. 有關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公開說明書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中查詢。 6. 匯率變動風險:本基金包含新臺幣、人民幣、美元、澳幣、南非幣計價級

    別,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者,須自行承

    擔匯率變動之風險;如以外幣計價之貨幣申購或買回時,其匯率波動可能

    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投資人應注意因其與銀行進行外

    匯交易時,投資人須承擔買賣價差,該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人民幣目

    前無法自由兌換,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此外,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且除受市場變動之影響外,人民幣可能受大陸地區法令、

    政策之變更,進而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致其匯率波動幅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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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的換匯作業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7. 本基金得為避險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另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如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交易,雖然可利用承作信用相關商品以達避險或增加投資報酬,惟從事此等交易可能存在交易對手之信用風

    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且縱使為避險操作亦無法完全規避違約造成

    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請投資人留意。 8. 投資遞延手續費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

    回時支付,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

    續費類型完全相同,亦不加計分銷費用,請詳閱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

    (九) 2.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9. 有關本基金運用之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49 頁至第

    52 頁及第 53 頁至第 63 頁。 10.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

    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

    行短線交易。 11.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

    交易之虞投資人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12.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

    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人須自負盈虧。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得向金融消費爭議

    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800-789-885,網址: www.foi.org.tw。

    13.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14. 基金買賣係以投資人之判斷為之,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金額。

    15. 本基金僅接受美國法令定義下之非美國居民之申購 (包括 1933 年證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Regulation S、美國國內稅收法及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則及指引)。

    16.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1) 路博邁投信網站:www.nb.com/taiwan 2)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中華民國(以下同)108 年 7 月 30 日

    http://www.foi.org.tw/http://www.nb.com/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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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公司: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68 號 20 樓

    網址 www.nb.com/taiwan 電話 02-8726-8280 發言人 陳正芳 職稱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8726-8280 Email [email protected] 基金保管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網址 (02)2559-7171 電話 https://www.tbb.com.tw/ 受託管理機構: 海外投資管理業務

    名稱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地址 1290 Avenue of the Americas, 26th Floor, New York, NY 0104 USA

    網址 https://www.nb.com 電話 212-476-9000 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名稱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地址 Lansdowne House 57 Berkeley Square

    London W1J 6ER England 網址 http://www.nb.com/europe/home.html 電話 44 20 3214 名稱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國外投資顧問(無)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https://www.statestreet.com.tw/ 台北聯絡地

    址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

    台北聯絡電話

    02-2735-1200

    保證機構(無)

    http://www.nb.com/taiwanhttp://www.nb.com/europe/home.htmlhttps://www.statestree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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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及基金後台帳務處理機構: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 網址 www.statestreet.com 電話 02-2735-1200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謝勝安 事務所 Ernst & Young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9 樓 網址 www.ey.com/tw 電話 02-2757-8888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無)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陳列處所: 本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 索取方法: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

    載:本公司網站 www.nb.com/taiwan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

    分送方式: 向本公司索取者,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http://www.statestreet.com/http://www.ey.com/twhttp://www.nb.com/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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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基金概況】................................................................................................................ 9

    (一) 基金簡介 ..................................................................................................................9

    (二) 基金性質 ............................................................................................................... 38

    (三) 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職責 ................................................... 38

    (四) 基金投資 ............................................................................................................... 44

    (五) 投資風險揭露 ....................................................................................................... 53

    (六) 收益分配 ............................................................................................................... 63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63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68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73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77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85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96

    (一) 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96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96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96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96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98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99

    (七) 基金之資產 ........................................................................................................... 99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100

    (九)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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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101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101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101

    (十三) 收益分配 ......................................................................................................... 101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101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03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105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106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106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107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108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 108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 108

    (二十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110

    【經理公司概況】 .................................................................................................... 111

    (一) 公司簡介 ............................................................................................................. 111

    (二) 公司組織 ............................................................................................................. 112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121

    (四) 營運情形 ............................................................................................................. 122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126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126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127

    【特別記載事項】.................................................................................................... 12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

    明書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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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130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135

    【附錄一】經理公司 107 年財務報告 ........................................................................... 285

    【附錄二】可投資國家及地區 ....................................................................................... 318

    【附錄三】本基金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市場簡要說明 ......................................... 321

    【附錄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334

    【附錄五】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342

    【附錄六】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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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

    或核准之淨發行總面額(以金管會核准者為準),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孰低者為準),其中: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值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基準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

    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淨發行

    之基準受益權單位(以金管會核准者為準),最低為參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或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最低基準受益權單位

    (孰低者為準),其中: 1)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1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30.63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4.51 澳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22.54 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2.26 附註: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 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

    率,以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募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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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營業日依臺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新

    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受益

    權單位面額得出,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3)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

    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該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

    按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該幣別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受

    益權單位面額得出,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4) 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為 107 年 7 月 19 日,當

    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30.63;人民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4.51;澳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22.54;南非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2.26。

    3. 各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 (1) 每一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每一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3) 每一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4) 每一澳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元; (5) 每一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未來將視實際發行情形,於成立後,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後,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經理公司得辦理追加募集。 5.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下稱「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

    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億元或

    其他金管會所規定或核准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孰低者為準)。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

    核備後始得成立。 6.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7. 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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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

    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

    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

    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及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以及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或 ETF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之受益憑證。(暫不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4)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 :係指 ICE BofA Merrill Lynch Global High Yield Constrained Index (USD Hedged Total Return, gross of fees)指數所包括之國家及地區(詳參【附錄二】之說明)。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

    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8 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

    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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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ii.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下列「高收益債券」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得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六十之範

    圍,且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

    投資比例限制。 iii.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

    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三十。 2) 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

    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

    即非高收益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

    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i.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 ii. 第 i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

    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

    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

    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iii.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Fitch Ratings Ltd. BBB-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Ba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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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BBB-

    3)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

    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

    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

    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ii.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

    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

    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iii.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

    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

    無法匯出者; iv.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

    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

    幅達百分之五者; 5) 俟前款第 ii, iii, iv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

    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1)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6)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

    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

    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

    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級以上者。 7)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

    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

    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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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及

    TBA (To Be Announced)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

    或選擇權交易,或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

    事衍生自貨幣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

    換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暫不從事TBA(To Be Announced)及衍生自貨幣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易。)

    9) 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從其規定:

    i.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即信用違約交換(CDS)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 ,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交易),得為避險之目的作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ii. 本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交易。(暫不從事於本項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iii. 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如該交易係於店

    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並應符合下列

    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者;或

    -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者;或

    -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者:或

    -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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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含)以上者。

    10)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以及對投資組合績效之影響、相關風險揭露】,謹

    說明如下: i.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介紹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 CDS)是一種信用衍生商品合約,主要是提供信用風險(Credit Risk)的保護。CDS 的買方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銀行,藉由承作 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而賣方則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

    司,在景氣好時賣出 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對 CDS 買方而言,雖然規避了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但另一方

    面卻要面對 CDS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CDS 的買方(Protection Buyer) 在合約期間內(通常為 1~5 年)付出權利金 Premium 給賣方(Protection Seller),以換取賣方在合約定義之違約事件(Credit Event)(如公司破產、重整、償債違約等)發生時的賠償,若合約期間沒有發生

    上述的信用危機事件,則買方損失合約權利金 Premium 而賣方則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若是 CDS 合約期間,約定之標的(債券或是貸款等)發生了信用違約事件,則 CDS 買方可以把信用風險完全轉移給賣方,由賣方承接此違約

    的債券,並支付買方 CDS 合約的名目金額,即 CDS 買方將原持有標的債券之發行人信用風險藉由 CDS 合約,移轉給賣方。而賣方則是賺取信用違約未發生時的權利

    金。 ii.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X Index、iTraxx Index)介紹

    國際指數編製公司自 2004 年 6 月起推出第一檔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此指數即為將單一契約 CDS 之投資組合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編製成之指數,並於每半年(分別於 3 月及 9 月)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簡而言之,即根據一籃子公司

    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現階

    段信用指數市場主要為 iTraxx Indices,並依據市場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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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兩大區塊,分別涵蓋(1)北美及新興市場及(2)涵蓋歐洲及亞洲市場。iTraxx Indices 可依照不同產業可再區分。

    iii.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釋例 - 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違約交換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 CDS),為一種可供信用提供者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為常見的信

    用衍生性商品,如下圖交易主體包括違約風險保護買

    方(protection buyer)及違約風險保護賣方(protection seller);買方因持有風險敏感性資產(如債券)希望將此違約風險轉嫁予賣方,故定期支付固定成本來獲

    得違約風險的保護,相對的,賣方雖固定獲得買方定

    期給付的收益外,亦同時負有義務當違約事件發生

    時,將給付買方因市場波動所造成的損失。C D S 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CDS 釋例: A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後到期的公司債,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風險,因此與B承作一筆 5 年期 CDS 交易,名目本金 100 萬元、A每年支付 0.7%費用予B,若無發生違約事件,A 將不會得到任何賠付金額;反之,當公司發生違約時,若採現金結算,須

    先計算債券剩餘價值,假設為 20%, 則B需支付 80 萬予A(即 1,000,000×(1-20%)=800,000)。假設本基金擁有 100 萬美金 X 公司的公司債,為了降低 X公司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風險,於是和券商承作 100萬美金 X 公司 CDS 契約,每年支付「保險費」給券商,成為 CDS 交易中受到信用保護之買方。契約為期五年,其間若 X 公司發生「違約事件」(credit event),券商必須支付本基金的相關損失。若無違約事件發生,券商則賺取固定保險費收入。換言之,本

    基金是買方與受益人,券商是賣方與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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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 X 公司 2008 年受到全球金融海嘯影響,其股價與債券價值持續大幅度下跌,此時 CDS 則反向大幅上揚,表示在避險的情緒影響下,愈來愈多人想要買

    該公司的 CDS 以規避違約風險。若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持有 100 萬美金 X 公司的公司債,本基金為減少公司債違約造成無法還本所造成的損失,故與甲券商

    (seller)承作 100 萬的 X 公司的 CDS,並成為 CDS交易中的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X公司的CDS保險費計算原則是標的資產面額乘以報價基本點(bps),X 公司的 CDS 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報價為 70.3bps,表示基金每年必須支付 0.703%的費用給券商,直至契約終止。如果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則賣方必須償還 100 萬的本金予本基金,本基金則交付違約債券。由於本基金承作金額為 100 萬美金,故費用設算如下: 每年費用支出:100 萬美金×0.703%=7,030 美金。 假設契約期間 X 公司並無發生違約之情事,本基金支出 7,030 美金費用,然而可保護本基金持有債券金額達到 100 萬美金。

    -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為一信用衍生性商品,可用來進行

    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的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

    產部位之用。有別於信用違約交換(CDS)之處在於CDS 屬於店頭交易的議價式契約,而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通常為標準化的信用有價證券,因此擁有更好的流

    動性、透明度較高與較小的買賣價差,所以用其來進

    行一籃子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避險時,較分別購買各

    單一標的資產的 CDS 更有效率且成本可能會更便宜。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

    即 CDX 及 iTraxx。CDX 指數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旗下又分為高收益、投資級與

    新興市場三個子類別。而 iTraxx 系列則涵蓋歐洲與亞洲地區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指數的編制係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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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而成的指數,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當本基金遇亞洲債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或

    是個別投資標的遭逢大幅調降信評可能時,除了以降

    低整體投資部位因應此風險外,因仍有持債最低為 60%的限制,因此可透過 CDX index 避險操作方式以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

    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因此,當投資人賣出信

    用違約交換指數,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

    者;反之,若投資人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那麼就

    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季會配息(唯一例外的是新興市

    場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半年配息一次),主要是由避

    險的那一方(賣出信用指數者)來支付給賣出避險的

    那一方(買信用指數者)。

    CDX 釋例: 09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 元,固定配息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至 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為 90 基點,指數面額價值為 98.67 元,有一 A 投資者為避險需求,決定於當天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

    作,則 A 投資者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1)承作時: A 投資者(避險者)必須要預先支付預先之付款以反應風險息差的變動,金額為: 10,000,000 * (100-98.67)/100 =$133,000 元, 同時 A 投資者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的滋息:71/360 * 10,000,000 * 0.60% =$11,833.3 元 , 因 此 淨 支 付 款 為$133,000(付)-$11,833.3(收) = $121,166.67 元。 2)結束避險時: 03 月 13 日 A 投資者結束此避險部位,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指數面額價值下跌至 97.44 元,因此 A 投資者可以收到$238,666.67 元。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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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100-97.44)/100=256,000 (a) A 投資者需之付累積至當日之應計利息金額 104/360 * 10,000,000 * 0.60% =13,833.3 (b) (a)-(b)= $238,666.67 元

    iv.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 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移

    轉其風險給賣方, 但亦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counterpartyrisk)。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立控管程序。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

    管措施如下: - 交易對象的選擇

    為避免風險集中,本基金不得與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

    人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並僅得為信用保

    護的買方。交易對手應符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信

    用評等等級。且交易對手需符合本集團核准交易商名

    單。 - 交易成立後之監控

    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即交易對手)

    之履約能力,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

    致的處理方式,以控管相關風險。若合約簽定後發生

    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遭調降之情事,將立刻評估相關風

    險承擔,並作決策處理,若有必要則應另行簽定新合

    約作為保護,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低。 11) 經理公司得依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規定,複委任海外受託管理機構辦理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及外

    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為此,經理公司複委任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辦理本基金國外投資業務,另複委任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辦理本基金指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

    業務。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1) 信用分散:投資標的分散布局於全球各高收益債發行人,降低

    單一債券及債券發行人對投資組合的影響,並降低投資組合波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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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跨區域布局、產業分散:投資組合配置以美國、歐洲及新興市場為主,並將視經濟情況動態調整,多元分散於全球各區域及

    產業。 3) 集中投資企業債:投資布局高收益企業債為主,不包括新興市

    場主權債。 (2) 投資特色:

    1) 專業審慎的信用評估:獨有的「Credit Best Practices」清單,以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同步掌握總體經濟、國

    家、信用市場與各產業特性等,及個別發債企業之基本面、現

    金流量品質、資本結構、流動性、管理階層及持有人,甚至

    ESG(環境、社會、治理)等與信用基本面相關的要素,進行全面分析,精選全球各地企業發行之高收益債券。

    2) 跨時區的環球據點:結合路博邁集團的全球資源,駐點於全球各地的美高收、歐高收、新興高收三大投資團隊,每日對談、

    24 小時跨時區運作,以隨時精準掌握全球各地投資機會。 3) 著重布局於信用債券、多元分散投資配置:配置於美國、歐洲、

    新興市場,並以高收益企業債券為主,基金採動態調整,同時

    掌握全球各地的投資機會,且投資標的及產業、國家皆有效分

    散,多元化投資布局並有效降低波動。 4) 兼顧效益與安全的動態避險策略:依現行法令規定透過換匯、

    遠期外匯、ETF 避險與從事衍生自利率或貨幣之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進行動

    態避險,預防因匯率及利率變化導致基金資產減損的風險,穩

    定投資波動度。 5) 多幣別的投資選擇:提供新台幣、美元、澳幣、南非幣與人民

    幣計價的月配息或累積股份類別以滿足台灣投資人的需求。 (3) 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根據本基金配置策略,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存續期間將以基

    準指標之平均存續期間加減二年為參考目標,並針對投資市場之總

    體經濟概況及利率走勢研判,配合調整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為例,基準指標 ICE BofA Merrill Lynch Global High Yield Constrained Index (USD Hedged Total Return, gross of fees)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3.74 年,本基金存續期間管理將以介於 1.74 年~5.74 年之間為目標。此目標僅供參考,若因現金部位增加而降低持債比重或其他情況時,則不受此限。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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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為高收益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高收益債券,故本基金風

    險報酬等級為 RR3。由於本基金有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潛在收益可能較一般投資級債券為高,然而其面對的風險亦相對較高。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

    標準,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由低至高編製為「RR1, RR2, RR3, RR4, RR5」五個風險報酬等級,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

    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其他個別

    風險。 12.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 T 類型、I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自 107 年 7 月 23 日開始銷售。 13.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指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及南非幣為計價貨幣;申購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者,申購

    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申購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者,申購價金

    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轉帳支付申購價

    金。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論其類型,均包

    括發行價額及任何適用之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

    定。申購價金、發行價格、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定義請參閱信

    託契約。 (2)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級別每一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級別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級別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

    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最新一

    次公告之發行價格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均不列

    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五,惟因 I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限機構法人認購,且受有較高之最低投資額限制,故其申購手續費將依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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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情形授權經理公司訂定較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低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1) 申購時給付:(適用於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五,實際費率由經

    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即遞延手續費:(適用於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

    者,乘以下列比率,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1) 持有期間一年(含)以下者:3%。 2)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含)以下者:2%。 3)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含)以下者:1%。 4)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0%。

    15. 最低發行價額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

    價額如下: 1) T 累積(新臺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採定期

    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

    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T 月配(新臺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I 累積(新臺幣)級別受益權單位及 I 月配(新臺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皆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N 累積(新臺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

    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月配(新臺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

    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2) T 累積(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超過者,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T 月配(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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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超過者,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I 累積(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及 I 月配(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皆為美元參拾萬整;N 累積(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超過者,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月配(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

    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超過者,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3) T 累積(人民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

    元整(超過者,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T 月配(人民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超過者,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I 累積(人民幣)級別受益權單位及 I 月配(人民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皆為人民幣貳佰伍拾萬整;N 累積(人民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

    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超過者,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月配(人民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人民幣陸佰元整(超過者,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4) T 累積(澳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超過者,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T 月配(澳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

    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超過者,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累積(澳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

    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超過者,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月配(澳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澳幣壹佰元整(超過者,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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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 累積(南非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壹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

    元整(超過者,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T 月配(南非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超過者,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累積(南非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壹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超過者,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N 月配(南非幣)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

    購者,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超過者,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2) 成立日起(含當日):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比照前開募集期間之規定辦理。

    (3) 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

    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

    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得不受最低申

    購價額之限制。 (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

    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包括不同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應請申購人提供經合理要

    求得以驗明申購人身分之資訊、文件及/或證明,包括下列之證件: 1) 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

    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外,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要求

    其提供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並應

    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

    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

    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

    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惟經理公司目前並未接

    受自然人之直接申購,自然人擬申購本基金者,請洽基金銷售

    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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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

    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

    戶之唯一依據。 (2) 針對洗錢防制所為之措施,可能對申購人身分有更詳細驗證的要

    求,經理公司保留在必要時為此目的要求提供此等資訊之權利。申

    購人如有遲延或無法提供為此驗證目的所需之任何資訊者,經理公

    司得拒絕接受申請及任何申購之金錢。 (3) 基金銷售機構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申購人應依法令及各

    該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提供所需之證件核驗。 (4) 除有特殊情況外,經理公司將不直接接受來自自然人之申購。請參

    考本公開說明書第 111 頁經理公司所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列表。 17.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

    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

    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

    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

    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

    一部,但買回後剩餘之各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

    數時,各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數時,各人民幣計

    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數時,各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數不及壹佰個單位數時,各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

    位數時,應全數買回。除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

    投資型保單方式、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或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

    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

    者,得不受前述單位數之限制。 18.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

    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9. 買回價格及買回價金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為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

    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本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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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買回價金則指買回受益權單位時,經理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其已扣除應付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費、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3)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應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及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五項及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

    費用及遞延手續費。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則不適用遞延手

    續費。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經理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向投資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短線交易費用應歸

    入本基金資產。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十四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二

    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

    入。 (2) 前述「未超過十四日」之定義係指:

    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

    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買回日)」之日期

    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十四日者。
 (其營業日或買

    回日之定義依各基金為主) (3)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

    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4)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1) 申購人於 107 年 2 月 7 日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元(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並於 107 年 2 月 20 日申請買回。因持有基金未超過十四日,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1,000單位*買回單位淨資產價值*0.02%】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107 年 2 月 7 日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元(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並於 107 年 2 月 22 日申請買回。因持有基金已超過十四日,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

    交易之買回費用。 21.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受益人向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

    收件手續費新台幣 100 元整,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費用。 22.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但本基金投資之比重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以上(含)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本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在地國之證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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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市場、或英國倫敦當地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則視為非

    營業日。經理公司並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自成立之日

    起屆滿六個月後,每會計年度公告達符合前開規定之非營業日,並揭露

    相關資訊,如前開揭露資訊有變更時,經理公司應提前二個營業日內依

    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23.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如下: (1)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係按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每年 1.80%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I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90%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一般法人,且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台幣参

    仟萬元或等值外幣,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

    價值不低於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依上開比率計算所

    收取之經理費,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

    全權委託投資專戶;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保險公司,且其所撥交

    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累計應達新台幣参仟

    萬元或等值外幣,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

    值不低於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

    取之經理費,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

    權委託投資專戶。(經理公司雖經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尚未取得營業執照,待取得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後始適用之。)

    24.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含支付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或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24%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5. 收益分配: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將分配收益,累積類型級別將不會分配收益。 (1) 本基金累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

    配。 (2) 本基金 T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T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I 月

    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I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N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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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始得為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

    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但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

    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亦可併入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

    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

    益來源。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

    日曆日後,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

    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依下列第(5)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3) T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T 月配(澳幣)受益權單位、T 月配(南非幣)受益權單位、I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N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N 月配(澳幣)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南非幣)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

    日曆日後,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

    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下列第(5)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1)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

    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始得為本項所述之各

    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

    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但不包含下列第3)款之損益)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為各月配類型級別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

    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

    分配收益來源。 3)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餘額,於每年度結束

    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

    源。 (4) 本基金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經理公司自

    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故本基金月配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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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在決定分配之金額時,經理公

    司應考量該配息整體之可持續性,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之金

    額或比例。 (5) 收益分配

    1)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每月進行收益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

    一定相同。 2)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應由經理公

    司按月決定。收益分配應於每曆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含)分配之,首次每月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起之當月為之,並於該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內支

    付。收益分配基準日及發放日應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

    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6)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收益分配(包括每月收益分配)

    之分配,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

    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來源包括已實現資本利得

    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7)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

    戶」之名義按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

    戶分別存入,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

    入本基金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8)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

    日發行在外之各該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

    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

    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但 T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I 月配(新臺幣)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含)時,T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I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未達美元壹佰元(含)時,T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I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未達人民幣伍佰元(含)時,T 月配(澳幣)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澳幣)受益權單位未達澳幣壹佰元(含)時,T 月配(南非幣)受益權單位及N月配(南非幣)受益權單位未達南非幣壹仟元(含)時,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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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業者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外)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如有)之受益權單位,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如有)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零元。

    (9) 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配息範例】 1. 本基金各類別收益分配前(後)受益權單位級淨值表

    項目\淨資產類型

    T 月配(新臺幣) T 月配(美元) T 月配(人民幣)

    淨資產價值 100,000,000 150,000,000.00 80,000,000.00 單位數 10,526,315.79 9,677,419.35 5,329,780.15 淨值 (配息前) 9.50 15.50 15.01 淨值 (配息後) 9.23

    (9.50-0.2717) 15.17

    (15.50-0.3255) 14.70

    (15.01-0.3077)

    項目\淨資產類型

    T 月配(澳幣) T 月配(南非幣)

    淨資產價值 30,000,000.00 500,000,000.00 單位數 1,923,076.92 31,645,569.62 淨值 (配息前) 15.60 15.80 淨值 (配息後) 15.24

    (15.60-0.3588)

    15.48 (15.80-0.3182)

    項目\淨資產類型

    I 月配(新臺幣)

    I 月配(美元) I 月配(人民幣)

    淨資產價值 300,000,000 200,000,000.00 250,000,000.00 單位數 31,088,082.90 12,861,736.33 16,286,644.95 淨值 (配息前) 9.65 15.55 15.35 淨值 (配息後) 9.45

    (9.65-0.2014) 15.22

    (15.55-0.3325) 15.04

    (15.35-0.3095)

    項目 \ 淨資產 N 月配(新臺 N 月配(美元) N 月配(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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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幣)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0.00 75,000,000.00 50,000,000.00 單位數 59,390,977.44 4,823,151.13 3,282,994.09 淨值 (配息前) 15.15 15.55 15.23 淨值 (配息後)

    14.84 (15.15-0.3052)

    15.21 (15.55-0.3431)

    14.90 (15.23-0.3320)

    項目 \ 淨資產

    類型 N 月配(澳幣) N 月配(南非幣)

    淨資產價值 22,000,000.00 15,000,000.00 單位數 1,410,256.41 952,380.95 淨值 (配息前) 15.60 15.75 淨值 (配息後) 15.25

    (15.60-0.3545) 15.42

    (15.75-0.3255)

    2. 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範例)

    T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T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600,00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1,26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1,00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2,8600,000 T 月配(新臺幣)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10,526,315.79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2717

    T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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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450,00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1,50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1,20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3,150,000 T 月配(美元)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9,677,419.35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3255

    T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T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65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64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35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1,640,000 T 月配(人民幣)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5,329,780.15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3077

    T 月配(澳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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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R/B2272-06A-005/B40

    T 月配(澳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35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24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10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690,000 T 月配(澳幣)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1,923,076.92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3588

    T 月配(南非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T 月配(南非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5,05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4,16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86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10,070,000 T 月配(南非幣)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31,645,5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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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R/B2272-06A-005/B4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3182

    I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I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1,750,00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3,26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1,25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6,260,000 I 月配(新臺幣)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31,088,082.9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2014

    I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I 月配(美元)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950,00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2,56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766,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4,276,000 I 月配(美元)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12,861,736.33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3325

    I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 路博邁 │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公開說明書│ 35

    20190715/R/B2272-06A-005/B40

    I 月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境外所得收益(包含「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2,25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1,740,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

    1,050,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5,040,000 I 月配(人民幣)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數 16,286,644.95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0.3095

    N 月配(新臺幣)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範例) 2017/03/01 至 2017/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1,000,000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