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126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本諮詢文件已上載互聯網,網址為: < http://www.hkreform.gov.hk> 2018 4

Transcript of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Page 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本諮詢文件已上載互聯網,網址為: <http://www.hkreform.gov.hk>。

2018 年 4 月

Page 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本本 諮諮 詢詢 文文 件件 是是 由由 法法 律律 改改 革革 委委 員員 會會 (( 法法 改改 會會 )) 屬屬 下下 的的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按按 期期 支支 付付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賠賠 款款 小小 組組 委委 員員 會會 擬擬

備備 ,, 以以 供供 各各 界界 人人 士士 討討 論論 及及 發發 表表 意意 見見 。。 本本 諮諮 詢詢 文文 件件 的的 內內

容容 並並 不不 代代 表表 法法 改改 會會 或或 小小 組組 委委 員員 會會 的的 最最 終終 意意 見見 。。

小小 組組 委委 員員 會會 歡歡 迎迎 各各 界界 人人 士士 就就 本本 諮諮 詢詢 文文 件件 發發 表表 意意 見見 ,, 並並

請請 於於 22 00 11 88 年年 88 月月 22 44 日日 或或 之之 前前 將將 有有 關關 的的 書書 面面 意意 見見 送送

達達 ::

香香 港港 中中 環環

下下 亞亞 厘厘 畢畢 道道 11 88 號號

律律 政政 中中 心心 東東 座座 44 樓樓

法法 律律 改改 革革 委委 員員 會會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按按 期期 支支 付付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賠賠 款款 小小 組組 委委 員員 會會 秘秘 書書

電電 話話 :: ((885522)) 33991188 44009977

傳傳 真真 :: ((885522)) 33991188 44009966

電電 郵郵 :: hhkkllrrcc@@hhkkrreeffoorrmm..ggoovv..hhkk

法法 改改 會會 和和 小小 組組 委委 員員 會會 日日 後後 與與 其其 他他 人人 士士 討討 論論 或或 發發 表表 報報 告告

書書 時時 ,, 可可 能能 會會 提提 述述 和和 引引 用用 各各 界界 人人 士士 就就 本本 諮諮 詢詢 文文 件件 所所 提提

交交 的的 意意 見見 。。 任任 何何 人人 士士 如如 要要 求求 將將 他他 提提 出出 的的 所所 有有 或或 部部 分分 意意

見見 保保 密密 ,, 法法 改改 會會 當當 樂樂 於於 接接 納納 ,, 惟惟 請請 清清 楚楚 表表 明明 ,, 否否 則則 法法

改改 會會 將將 假假 設設 有有 關關 意意 見見 無無 須須 保保 密密 。。

法法 改改 會會 在在 日日 後後 發發 表表 的的 報報 告告 書書 中中 ,, 通通 常常 會會 載載 錄錄 就就 本本 諮諮 詢詢

文文 件件 提提 交交 意意 見見 的的 人人 士士 的的 姓姓 名名 。。 任任 何何 人人 士士 如如 不不 願願 意意 接接 納納

這這 項項 安安 排排 ,, 請請 於於 書書 面面 意意 見見 中中 表表 明明 。。

Page 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i

香香港港法法律律改改革革委委員員會會

人人身身傷傷害害個個案案按按期期支支付付未未來來

金金錢錢損損失失賠賠款款小小組組委委員員會會

諮諮詢詢文文件件

人人身身傷傷害害個個案案按按期期支支付付未未來來

金金錢錢損損失失賠賠款款

目目錄錄

頁頁

導導 言言 11

引 言 1

研 究 範 圍 1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2

諮 詢 文 件 概 覽 3

第第 11 章章 引引 言言 ————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按按 期期 支支 付付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賠賠 款款

6

司 法 直 覺 —— 被 迫 作 出 的 “ 水 晶 球 預 測 ” 6

從 歷 史 所 得 的 深 刻 教 訓 7

改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的 原 動 力 8

第第 22 章章 法法 律律 框框 架架 ————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的的 傳傳 統統 評評 估估 方方 式式 1133

香 港 法 律 下 的 現 況 13

Page 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i i

頁頁

A .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 收 入 及 開 支 ) 的 損 害 賠 償 15

被 乘 數 15

乘 數 16

B . 在 “ 失 去 的 年 歲 ” 期 內 損 失 的 審 訊 後 入 息 和 利 益 19

第第 33 章章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的的 法法 律律 框框 架架 ————英英 國國 的的 經經 驗驗 21

A . 歷 史 回 顧 21

B . 《 2 0 0 3 年 法 院 法 令 》 ( 修 訂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條 )

25

C . 《 2 0 0 5 年 損 害 賠 償 (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 令 》 30

D . 穩 妥 及 持 續 的 付 款 33

E . 指 數 化 33

F .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實 行 情 況 34

第第 44 章章 海海 外外 司司 法法 管管 轄轄 區區 的的 情情 況況 概概 覽覽 41

澳 大 利 亞 41

加 拿 大 42

德 國 43

愛 爾 蘭 44

應 可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類 別 45

應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的 損 失 性 質 45

為 整 筆 款 項 的 判 給 作 增 補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46

就 非 經 同 意 下 的 付 款 令 訂 定 條 文 46

應 強 制 考 慮 還 是 只 在 當 事 各 方 要 求 下 才 考 慮 按 期

付 款 令 是 否 合 適

46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穩 妥 46

按 期 付 款 指 數 化 47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更 改 47

其 他 議 題 48

有 關 就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立 法 49

愛 爾 蘭 的 最 新 情 況 53

按 期 付 款 令 54

按 期 付 款 令 必 須 穩 妥 57

Page 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i i i

頁頁

按 期 付 款 指 數 化 58

對 其 他 法 令 的 相 應 修 訂 58

荷 蘭 58

新 西 蘭 59

蘇 格 蘭 61

新 加 坡 62

瑞 典 63

美 國 64

第第 55 章章 指指 數數 化化 及及 訂訂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的的 關關 聯聯 問問 題題 66

A . 為 甚 麼 需 要 有 折 扣 率 ? 66

B . 歷 史 回 顧 68

由 “ Cookson v Knowles” 到 “ Wells v Wells” 68

Wells v Wells 案 之 後 的 時 期 70

英 國 在 折 扣 率 方 面 的 最 新 發 展 73

C . 香 港 的 情 況 74

D .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訂 定 折 扣 率 的 取 向 76

蘇 格 蘭 77

新 西 蘭 78

澳 大 利 亞 78

加 拿 大 78

美 國 79

新 加 坡 81

E . 是 否 需 要 設 有 調 整 折 扣 率 的 機 制 ? 82

F . 折 扣 率 與 按 期 付 款 令 兩 者 的 相 關 點 87

第第 66 章章 在在 香香 港港 引引 入入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的的 問問 題題 及及 展展 望望 (( 以以 英英 國國

及及 愛愛 爾爾 蘭蘭 作作 為為 參參 考考 )) ———— 找找 出出 諮諮 詢詢 議議 題題

9911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的 缺 點 91

按 期 付 款 的 優 點 91

按 期 付 款 的 限 制 93

按 期 付 款 的 缺 點 93

按 期 付 款 可 取 之 處 94

Page 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i v

頁頁

從 申 索 款 額 考 慮 按 期 付 款 令 是 否 合 適 94

從 申 索 性 質 考 慮 按 期 付 款 令 是 否 合 適 95

由 法 庭 主 導 96

指 數 化 98

可 予 更 改 的 付 款 令 100

在 香 港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問 題 103

有 助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的 因 素 105

從 保 險 人 角 度 看 香 港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挑 戰 105

穩 妥 的 付 款 —— 欠 缺 相 類 於 金 融 服 務 補 償 計 劃 的

保 障

106

其 他 考 慮 106

課 稅 106

社 會 福 利 付 款 107

第第 77 章章 以以 供供 諮諮 詢詢 的的 問問 題題 摘摘 要要 109

附附 件件 AA 澳澳 大大 利利 亞亞 不不 同同 州州 份份 // 領領 地地 所所 適適 用用 的的 法法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列列 表表

112

附附 件件 BB 加加 拿拿 大大 各各 省省 及及 領領 地地 有有 關關 民民 事事 訴訴 訟訟 的的 折折 扣扣 率率 的的 法法

例例 摘摘 要要

114

附附 件件 CC 美美 國國 某某 些些 州州 份份 的的 折折 扣扣 率率 列列 表表 118

Page 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

導導言言

引引言言

1 . 在 香 港 , 法 庭 會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判 給 整 筆 支 付 的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 可 按 照 與 過 去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相 同 的 基 準 , 即 回 復 原 狀 ( restitutio in integrum) 或 十 足 補 償 損 失 基

準 予 以 判 給 。 申 索 人 的 過 去 及 未 來 損 失 會 予 以 評 估 及 具 體 化 , 一 次

過 計 算 為 整 筆 付 款 , 1 而 有 關 款 額 於 聆 訊 或 協 議 日 期 釐 定 。

2 . 對 法 庭 來 說 , 為 判 給 “ 一 次 過 " 整 筆 款 項 而 作 評 估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工 作 , 這 是 由 於 評 估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時 , 必 須 考 慮

原 告 人 如 非 因 受 到 傷 害 原 本 或 可 賺 取 的 收 入 、 原 告 人 在 受 到 傷 害 後

的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 以 及 在 受 到 傷 害 後 所 招 致 的 任 何 額 外 開 支 。 此 整

筆 款 項 必 須 反 映 原 告 人 預 期 損 失 的 現 值 , 即 原 告 人 連 串 未 來 損 失 的

收 入 及 / 或 未 來 開 支 之 數 額 。 這 種 傳 統 上 以 案 例 法 所 確 立 的 被 乘

數 / 乘 數 計 算 模 式 來 量 化 未 來 損 失 的 做 法 , 一 直 被 普 遍 批 評 為 不 精

確 及 不 科 學 。

3 . 在 近 期 的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 Anor 一 案 中 , 2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包 華 禮 指 出 , 以 乘 數 / 被 乘 數 計 算 的 傳 統 方 式 來 評 估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 在 這 方 面 可 採 用 按 期 支 付 賠 款 的 方 式 作 為 另 一

選 項 。 包 華 禮 法 官 表 示 , 整 筆 支 付 補 償 的 制 度 是 有 問 題 的 , 皆 因

“ 未 來 事 態 的 發 展 , 可 能 令 到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變 得 不 是 太 少 便 是 太

多 ” 。 3 他 提 及 英 格 蘭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Damages Act 1996,

下 稱 《 1 9 9 6 年 法 令 》 ) 第 2 條 。 該 條 賦 權 法 庭 可 頒 令 在 受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有 生 之 年 向 其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 並 按 照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的 升 幅 ( 或

跌 幅 ) 更 改 付 款 額 。

研研究究範範圍圍

4 . 2 0 1 5 年 初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及 律 政 司 司 長 委 託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研 究 這 個 課 題 。 研 究 範 圍 如 下 :

1 Nicholas Bevan, Theodore Huckle, Sheralee Ellis, Future Loss in Practice: Periodical Payments and

Lump Sums,第 2.06 段。 2 HCPI 235/2011, HCPI 671/2007 & HCPI 228/2010. 3 HCPI 235/2011, HCPI 671/2007 & HCPI 228/2010,第 5 段。

Page 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

“ 檢 討 關 乎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評

估 的 相 關 法 律 , 以 便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 以 容 許 判 給

按 期 支 付 的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賠 款 ; 如 需 要 改 革 的 話 , 則

提 出 適 當 的 改 革 建 議 , 包 括 ( 如 認 為 有 必 要 ) 以 下 一

事 的 可 行 性 及 適 切 性 : 設 立 機 制 , 用 以 訂 定 和 檢 討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為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而 採 用 的 推 定 投 資 回 報

率 。 ”

小小組組委委員員會會成成員員

5 .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2 0 1 5 年 3 月 委 出 , 負 責 研 究 上 述 課 題 。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如 下 :

梁梁 偉偉 文文 先先 生生 ,, SS CC

(( 主主 席席 ))

資 深 大 律 師

Temple Chambers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王王 耀耀 輝輝 先先 生生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1)

包包 華華 禮禮 法法 官官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利利 瑪瑪 克克 先先 生生 文 禮 律 師 行 常 務 合 夥 人

林林 家家 泰泰 先先 生生 ,, 太太 平平 紳紳 士士

(( 任任 期期 至至 22 00 11 77 年年 99 月月 止止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前 助 理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 一 般 業 務 )

林林 瑞瑞 江江 先先 生生

(( 任任 期期 由由 22 00 11 77 年年 11 00 月月 起起 ))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執 行 董 事 ( 一 般 業

務 )

許許 文文 恩恩 先先 生生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高 級 教 學

顧 問

劉劉 嘉嘉 儀儀 女女 士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高 級 法 律 顧 問

鄭鄭 潔潔 儀儀 小小 姐姐 醫 院 管 理 局 法 律 主 任

譚譚 仲仲 豪豪 先先 生生

(( 任任 期期 至至 22 00 11 77 年年 99 月月 止止 ))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行 政 總 監

Page 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

6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馮 淑 芬 女 士 是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

7 . 自 成 立 以 來 , 小 組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 討 論 和 考 慮 研 究

範 圍 內 的 事 宜 。 本 諮 詢 文 件 中 所 列 的 問 題 為 討 論 所 得 成 果 , 代 表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看 法 。 現 謹 提 出 這 些 問 題 , 供 社 會 大 眾 包 括 公 眾 人

士 及 持 份 者 ( 例 如 保 險 人 及 這 個 課 題 的 關 注 者 ) 考 慮 。

8 . 小 組 委 員 會 對 香 港 現 行 法 律 及 做 法 進 行 了 檢 討 , 並 分 析 多

個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 隨 着 有 關 工 作 完 成 , 小 組 委 員

會 現 發 表 本 諮 詢 文 件 , 就 以 下 議 題 徵 求 公 眾 的 意 見 和 評 論 :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現 況 , 即 關 於 應 否 賦 權 法 庭 就 香 港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如 需 改 革 的 話 , 有 何 適 當 改 革

方 式 。 諮 詢 期 將 於 2 0 1 8 年 8 月 2 4 日 結 束 。 小 組 委 員 會 歡 迎 各 界 就

本 諮 詢 文 件 所 列 議 題 提 出 意 見 、 評 論 及 建 議 , 這 對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此

重 要 範 疇 達 成 最 終 結 論 會 有 極 大 幫 助 。

9 .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特 別 要 感 謝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一 般 業 務 部 高 級

經 理 柳 維 豪 先 生 以 及 各 個 別 人 士 和 團 體 的 寶 貴 協 助 , 他 們 曾 在 本 諮

詢 文 件 擬 備 過 程 中 提 供 資 料 和 意 見 。

諮諮詢詢文文件件概概覽覽

1 0 . 本 諮 詢 文 件 是 由 小 組 委 員 會 擬 備 , 旨 在 就 關 乎 以 下 事 宜 的

某 些 初 步 問 題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引 入 新 法 律 , 容 許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判 給 按 期 支 付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賠 款 , 以 代 替 整 筆 款 項 的 損 害 賠 償 。

1 1 . 諮 詢 過 程 會 以 定 質 方 式 蒐 集 公 眾 意 見 , 以 協 助 決 定 是 否 適

宜 立 法 賦 予 法 庭 權 力 , 俾 能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而 如 屬 適 宜 的 話 , 則 應 訂 立 甚 麼 法 例 。

1 2 . 本 諮 詢 文 件 由 以 下 各 章 組 成 :

( 1 ) 第 1 章 是 引 言 , 介 紹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按 期 支 付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賠 款 的 背 景 概 況 。

( 2 ) 第 2 章 列 明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的 傳 統 評 估 方

式 , 以 及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

( 3 ) 第 3 章 是 英 國 法 律 框 架 及 其 在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經 驗 方 面

的 概 覽 。

Page 1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

( 4 ) 第 4 章 審 視 不 同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現 行 法 律 。

( 5 ) 第 5 章 分 析 指 數 化 及 訂 定 折 扣 率 的 關 聯 問 題 。

( 6 ) 第 6 章 審 視 在 香 港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問 題 及 展 望 。

( 7 ) 第 7 章 是 五 項 特 定 問 題 的 摘 要 , 這 五 項 問 題 均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提 出 以 供 諮 詢 。

1 3 . 按 現 行 法 律 和 法 庭 評 估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的 方 式 ,

法 庭 被 迫 作 出 “ 水 晶 球 預 測 ” 。 此 方 式 帶 來 不 可 避 免 的 問 題 , 即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不 是 太 少 便 是 太 多 , 並 且 一 直 被 普 遍

批 評 為 不 精 確 及 不 科 學 。

1 4 . 在 上 述 方 式 以 外 , 包 華 禮 法 官 於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

Anor 一 案 中 , 4 精 明 地 指 出 可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作 為

另 一 選 項 , 惟 迄 今 為 止 尚 無 法 例 容 許 此 事 。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探 討 英 國

和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經 驗 , 考 慮 該 等 司 法 管 轄 區 所 用 的 法 定 模 式 ,

而 有 關 模 式 另 外 還 以 附 屬 法 例 、 實 務 指 示 和 該 等 司 法 管 轄 區 法 庭 所

審 案 件 的 司 法 判 決 作 為 補 充 。 當 考 慮 香 港 引 入 相 類 法 例 是 否 適 宜 和

可 行 時 , 小 組 委 員 會 對 於 此 等 海 外 經 驗 的 意 見 具 指 引 作 用 。

1 5 . 一 項 與 按 期 付 款 有 關 的 重 要 問 題 , 是 訂 定 折 扣 率 , 以 供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時 選 取 乘 數 作 計 算 之 用 。 這 個 問 題 ,

連 同 可 能 由 此 引 起 而 不 同 持 份 者 或 會 遭 遇 的 問 題 , 也 會 在 本 諮 詢 文

件 中 探 討 。

1 6 . 在 香 港 , 法 庭 會 在 審 訊 時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 以 補 償 持 續 入 息

的 損 失 ( 該 項 持 續 入 息 是 假 如 原 告 人 沒 有 蒙 受 傷 害 原 本 在 未 來 會 賺

得 的 ) , 以 及 彌 補 原 告 人 因 受 傷 害 而 於 未 來 持 續 招 致 的 連 串 必 要 支

出 。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只 會 就 未 來 所 出 現 的 入 息 和 支 出 而 作 扣 減 。 折

扣 的 計 算 , 是 以 能 合 理 地 預 期 該 筆 損 害 賠 償 款 項 如 用 於 投 資 可 得 的

推 定 回 報 率 為 準 , 而 投 資 的 方 式 須 使 原 告 人 能 夠 在 整 段 期 間 彌 補 其

損 失 的 總 額 。

1 7 . 由 於 金 融 市 場 環 境 的 改 變 , 要 達 致 Chan Pak Ting 案 所 裁 定 的

4 至 5 % 推 定 回 報 率 已 不 切 實 際 。 然 而 , 折 扣 率 的 訂 定 會 牽 涉 費 用 十

分 高 昂 的 程 序 , 而 原 告 人 通 常 難 以 負 擔 為 反 對 現 行 折 扣 率 而 需 付 出

的 費 用 。 小 組 委 員 會 邀 請 公 眾 就 以 下 問 題 發 表 意 見 : 是 否 需 要 設 有

4 HCPI 235/2011 [2013] 1 HKLRD 634,第 5-6 段,及 HCPI 235/2011 [2013] 2 HKLRD 1,

第 128 段。

Page 1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

機 制 , 在 適 當 期 間 訂 定 折 扣 率 , 以 及 應 賦 權 誰 人 或 哪 個 主 管 當 局 負

責 訂 定 折 扣 率 。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會 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機 構 應 否 獲 如 此 賦 權 諮 詢 公 眾 。

1 8 . 雖 然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體 制 可 避 免 在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時 有 補 償 不

足 或 過 度 補 償 的 風 險 , 但 小 組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在 香 港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會 遇 到 一 些 潛 在 障 礙 。 付 款 方 ( 特 別 是 保 險 人 ) 可 能 對 按 期 付 款

令 採 取 懷 疑 態 度 , 這 是 因 為 在 指 數 掛 鈎 的 付 款 方 面 有 不 確 定 性 的 可

見 風 險 , 此 外 也 擔 憂 假 如 法 庭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 可 能 會 出 現 因 原 告 人

提 早 死 亡 而 帶 來 意 外 之 財 的 情 況 。 再 者 , 還 有 以 下 問 題 :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否 或 會 否 適 用 於 所 有 類 別 的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或 只 適 用 於 “ 災 難 性

的 個 案 ” , 而 受 傷 害 者 ( 本 身 是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下 收 取 付 款 的 受 償

人 ) 有 甚 麼 情 況 改 變 才 會 導 致 需 要 檢 討 或 修 訂 按 期 付 款 令 。

1 9 . 小 組 委 員 會 希 望 特 別 提 出 這 些 關 注 事 項 , 並 邀 請 公 眾 就 若

干 開 放 式 問 題 提 交 評 論 和 意 見 書 , 好 讓 我 們 能 蒐 集 公 眾 和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 這 些 問 題 在 本 諮 詢 文 件 內 臚 列 , 並 撮 要 如 下 :

( i ) 法 庭 應 否 獲 立 法 賦 予 權 力 ,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 i i ) 折 扣 率 的 訂 定 和 發 布 應 採 用 甚 麼 機 制 ?

( i i i ) 對 於 法 庭 判 給 和 檢 討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權 力 , 應 施 加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和 限 制 ( 如 有 的 話 ) ?

( i v ) 出 現 甚 麼 情 況 便 可 檢 討 按 期 付 款 令 及 相 關 或 有 事 件 , 而

現 行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的 體 制 應 否 與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體 制 並

存 ?

( v ) 法 庭 在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之 前 , 應 否 考 慮 付 款 方 的 穩 健 程

度 、 提 供 資 金 選 項 和 合 適 性 ?

2 0 . 小 組 委 員 會 現 以 開 放 態 度 , 歡 迎 各 界 就 諮 詢 文 件 內 所 討 論

的 任 何 議 題 提 出 意 見 、 評 論 或 建 議 。

Page 1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

第第 11 章章 引引 言言 ————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按按 期期 支支 付付 未未

來來金金錢錢損損失失賠賠款款

司司法法直直覺覺 ———— 被被迫迫作作出出的的““水水晶晶球球預預測測””

1 . 1 一 個 多 世 紀 之 前 , 布 列 般 勳 爵 ( Lord Blackburn) 在 Livingstone v

Rawyards Coal Co 1 案 中 , 將 損 害 賠 償 的 計 算 準 則 定 義 為 “ 一 筆 款 項 ,

其 數 額 足 以 將 受 傷 害 或 受 損 的 一 方 置 於 假 若 沒 有 遭 遇 有 關 過 錯 的 話

他 本 來 所 處 於 的 相 同 境 況 , 而 他 正 就 有 關 過 錯 尋 求 補 償 或 彌 補 ” 。

律 師 通 常 簡 稱 之 為 “ 回 復 原 狀 ” ( restitutio in integrum) 原 則 。 2

1 . 2 在近期改革之前,侵權法下損害賠償的評估和有關命令,幾

乎一律 以整 筆款 項 方式行 之。 如此 評 估必然 會牽 涉對 未 來的推 算, 例

如有關 推定 投資 回 報率, 以及 受傷 害 者的預 期壽 命, 而 這會受 各種 各

樣的變 遷所 影響 ; 此外亦 涉及 對多 項 無法估 量因 素效 應 的預測 ,例 如

影響貨品及服務價格的通脹率。縱然如此,法庭習慣行使司法直覺。 3

實際而言,稱之為臆測或“水晶球預測”,庶幾近矣。

1 . 3 鑑 於 律 師 和 有 關 各 方 均 傾 向 理 所 當 然 地 認 為 只 有 一 次 過 支

付 的整 筆款項 ,才可 構成 可接受 的補償 或適 當的損 害賠償 評估 ,看來

法 庭只 好被迫 判給整 筆款 項。人 身傷害 民事 法律責 任及補 償事 宜皇家

委員會( Royal Commission on 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留 意 到 有 此 傾 向 , 但 表 示 不 予 接 納 ( 《 皮 爾 遜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

( Pearson Commission Report) ) 。 4

1 (1880) 5 App. Cas. 25,第 39 頁。 2 參看例如 Earl Jowitt 在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 v Gourley [1956] AC 185 案的判詞,

第 197 頁。 3 上訴法庭副庭長烈顯倫在 Chan Pui Ki v Leung On [1996] 2 HKLR 401 案中說:“我們會毫不

猶豫地再確認上面所陳述的原則,並採納上訴法院法官梅廷(Mustill LJ)在 Cunningham v

Camberwell Health Authority [1990] 2 Med LR 49 案第 53 頁所言:

‘實際發生的情況是,法官參照過往判例,由此而作出直覺評估。這些判例,一方面作

為參考點,供法官就其特點與審理中的案件比較;另一方面則就某類案件的適用乘數,

作為一般意見趨向的依據,而對於這類案件,一名在有關範疇具長期經驗的法官是瞭如

指掌的。但得要注意,這些過往案件本身歸根結底也必然是出於法官的直覺而判決

的。’” 4 《皮爾遜委員會報告書》,第一冊,第 47 頁,第 178 段。亦見 J Fleming, “Damages: Capital

or Rent?”(1969 年)19 U Toronto LJ 295; Donald Harris, Remedies in Contract and Tort(1988

年),第 275-277 頁,於 The Law Commission (Law Com No. 224) “Structured Settlements and

Interim and Provisional Damages”(1994 年 9 月),Cm 2646,第 9 頁(n.4)討論。

Page 1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

1 . 4 在 近 期 的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1 HKLRD 634 案 中 ,

原訟法庭法官包華禮就所要援引的精算證據作出指示時,有以下觀察:

“人們尋 求終局的願望所產生 的損害賠償判給制 度,會

要求主審 法官評估和判給整筆 款項,以反映這些 未來損

失和開支 的最佳估算。這種方 式的問題是,未來 事態的

發 展 , 可 能 令 到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變 得 不 是 太 少 便 是 太

多:太少 ,例如因為判給的款 項因支出增加而耗 盡;太

多,例如 因為原告人的實際壽 命比審訊時所估計 的短了

很多。整 筆款項判給制度的這 些缺點,促使皮爾 遜委員

會於 1 978 年 按照大多數成 員的意見而提議, 法庭在一

般情況下 應就嚴重及永久傷 害 所引致的未來金錢 損失,

判給以按 期付款方式支付的賠 款,而當其後情況 有實質

改變時,按期付款額應可予修訂。”

從從 歷歷 史史 所所 得得 的的 深深 刻刻 教教 訓訓

1 . 5 三 十 多 年 前 , 在 Lim Poh Choo v Camden and Islington Area Health

Authority [1980] 1 AC 174 案 ( 第 1 8 2 頁 ) 中 , 史 嘉 文 勳 爵 ( Lord Scarman)

概 述 了 有 關 整 筆 款 項 的 判 給 及 其 相 關 問 題 。 他 說 : 5

“訴訟的 過程萬分清晰地顯示 ,只能在作出判決 之時由

法庭評定 整筆款項(除非與訟 雙方另有協議)的 這種人

身傷害補 償制 度,隱含一些 無法克服的難題。 … …根據

我們的法 律,這項涵蓋過去、 現在及未來所受傷 害和損

失的判給 必須是在法律程序終 結之時評定的整筆 款項。

這是最終 的判給,不會隨着未 來的到臨而再作檢 討,以

實況代替 估計。 人類是無法預 知未來的 ,而上述 判給大

多是基於 未來的損失及痛苦而 作出的 ——在很多 案件中

這 甚 至 是 判 給 的 主 要 部 分 , 因 此 有 關 判 給 幾 乎 必 定 有

錯。真正 可以肯定的只有一樣 :未來必會證明所 判給的

款額不是過高便是過低。”[底線後加]

1 . 6 羅 賓 ‧ 迪 ‧ 維 德 ( Robin De Wilde) 在 法 庭 命 令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憑 藉 《 2 0 0 3 年 法 院 法 令 》 ( Courts Act 2003) 第 100 條 ( 修 訂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Damages Act 1996) 第 2 條 ) 開 始 實 施 之 時 , 於 2 0 0 5

年 撰 文 , 提 及 保 護 法 庭 ( Court of Protection) 聆 案 官 路 殊 ( Master Lush)

5 見 Jennifer Stone “Damages Awards: Lump Sums and Periodical Payments”,第 14 章,Clinical

Negligence,由 Dr Michael Powers QC & Dr. Anthony Barton 主編(第 5 版),第 14.10 段。

Page 1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

所作的觀察,並促請人們注意 Li m Poh Ch oo 案所引起的殘酷事實。

當中有 以 下 描 述 :

“ Lim Poh Choo 案裁決時( 1980 年),被視為判給額最大

的人身傷 害損害賠償個案 。該 案的和解款額(捨 去零頭

至整數)為 25 0 , 000 英鎊。在作出和解時,照顧費用訂

明為每年 8 , 00 0 英鎊。根據零售價格指數,該數額的現

值 應 為 每 年 2 5 , 00 0 英 鎊 。 她 現 時 所 入 住 的 護 理 院 的 確

實費用為每年 65 ,0 00 英鎊。她今年 6 9 歲,現有受管理

的資產 13 7 . 5 萬英鎊。你會感到驚訝的是,剩餘的款項

不敷應用 。如此結果實在令人 沮喪。法律只能反 映生命

中的缺陷與人世境況,亦僅此而已,難復多求。” 6

1 . 7 這 或 許 只 是 軼 聞 事 例 , 但 卻 正 好 提 醒 人 們 認 識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和 弊 病 。

改改用用按按期期付付款款方方式式的的原原動動力力

1 . 8 在 Lim Poh Choo 案中, 英格蘭上 訴法院民 事法庭庭 長丹寧勳

爵( Lord Denning MR) 7 是採用法庭命令按期付款方式鼓吹者的先驅。

按 期付 款是根 據當時 已有 的法庭 規則而 命令 作出, 被視為 一種 中期付

款。 8 在上議院,史嘉文勳爵表達了保留意見(第 1 82 -1 8 3 頁)。

1 . 9 不 論 採 用 甚 麼 機 制 以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 毫 無 疑 問 這 樣

的 機 制 會 符 合 “ 回 復 原 狀 ” 原 則 下 的 要 求 。 受 傷 害 者 不 應 僅 因 判 給

的 賠 款 不 是 整 筆 支 付 而 是 透 過 連 串 的 定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 而 覺 得 少

收 了 錢 。 斯 特 恩 勳 爵 ( Lord Steyn) 在 Wells v Wells [1999] 1 AC 345 案 ( 第

3 8 4 頁 ) 說 :

“ 解 決 方 法 相 對 地 直 截 了 當 。 在 適 當 的 案 件 中 , 法 庭

應 獲 授 予 主 動 判 給 按 期 付 款 的 權 力 , 而 非 只 可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 這 項 權 力 完 全 符 合 十 足 補 償 金 錢 損 失 的 原

則 。 除 非 或 因 那 些 辦 理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的 律 師 不 喜 歡 熟

悉 的 制 度 出 現 改 變 , 否 則 本 席 想 不 出 有 甚 麼 實 質 的 反

對 理 由 。 然 而 , 法 官 不 能 自 行 作 出 改 變 , 只 有 國 會 能

夠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 [ 底 線 後 加 ]

6 Robin De Wilde “Periodical Payments –a journey into the unknown”, JPIL(2005 年),第 320 頁。 7 [1979] QB 196(第 216 頁)。 8 簡嘉麒勳爵(Lord Clarke)在 Simon v Helmot 案(同上)第 88 段表達了相類似的意見,比

照戴信勳爵(Lord Dyson)在第 105 段的相反意見。

Page 1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

1 . 1 0 近年來,判給的整筆款項(以水晶球預測方式計出款額),

因 估算 不準 確或 款額 不足 而存 在的 種種 問題 ,已 隨着 金融 市場 環境的

轉變而浮現或凸顯出來,而受傷害者和保險人都同樣置身其中。

1 . 1 1 1 9 9 8 年 金 融 市 場 崩 潰 , 令 人 注 視 到 以 下 水 平 的 推 定 回 報 率

是 否 站 得 住 腳 : 在 Cookson v Knowles [1979] AC 556 案 中 ( 基 於 股 權 投 資 )

訂 定 為 4 至 5 %, 而 在 Wells v Wells [1999] 1 AC 345 案 中 (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 淨 ” 回 報 ) 則 訂 定 為 3 %。 這 對 於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損 害

賠 償 的 評 估 有 直 接 影 響 , 原 因 是 推 定 回 報 率 是 折 扣 率 的 反 面 , 用 以

扣 減 未 來 損 失 的 數 額 ( 未 來 損 失 是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的 其 中 一 項 元

素 ) , 而 所 基 於 的 假 設 是 今 日 所 支 付 的 損 害 賠 償 經 投 資 下 會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回 報 率 。

1 . 1 2 雖 然 (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 投 資 回 報 率 按 照 2 0 0 1 年

6 月 2 5 日 公 布 的 司 法 大 臣 命 令 ( Order of the Lord Chancellor) 9 向 下 調 整

至 2 . 5 %, 但 該 推 定 回 報 率 ( 經 扣 除 稅 項 及 通 脹 後 的 淨 額 ) 依 然 遠 離

現 實 , 根 本 並 無 可 靠 的 投 資 工 具 可 以 帶 來 這 樣 的 回 報 。 然 而 , 這 依

然 是 用 於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整 筆 款 項 的 折 扣 率 。

1 . 1 3 其 後 , 2 0 0 8 年 金 融 海 嘯 所 產 生 的 後 遺 症 再 次 敲 響 警 鐘 , 提

醒 人 們 有 需 要 徹 底 檢 討 補 償 性 質 的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 多 個 對 全 球 經 濟

擁 有 控 制 權 益 的 政 府 , 回 應 金 融 海 嘯 的 做 法 是 增 加 貨 幣 供 應 ( 稱 為

“ 量 化 寬 鬆 ” ) , 結 果 將 利 率 向 下 推 至 近 乎 零 。

1 . 1 4 即 時 的 後 果 是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2 . 5 % 推 定 淨 回 報 ( 根

據 2 0 0 1 年 司 法 大 臣 命 令 所 訂 定 ) 根 本 上 是 不 能 達 致 的 。 樞 密 院 在 審

理 來 自 根 西 皇 家 法 院 ( Royal Court of Guernsey) 的 Simon v Helmot 上 訴 案 10

中 承 認 此 點 。 說 得 白 一 點 , 2 0 0 1 年 命 令 已 變 成 一 紙 虛 文 。

1 . 1 5 在 香 港 , 包 華 禮 法 官 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RD 1 案 中 , 經 得 到 精 算 及 經 濟 專 家 協 助 下 , 亦 對 4 . 5 % 推 定 回 報

率 是 否 站 得 住 腳 的 問 題 展 開 批 判 性 的 分 析 。 該 4 . 5 % 回 報 率 ( 源 於

Cookson v Knowles 案 [ 1 9 7 9 ] AC 5 5 6) 得 到 由 五 位 法 官 所 組 成 的 上 訴 法 庭

在 Chan Pui Ki v Leung On [1996] 2 HKLR 401 案中採納。令人不感意外的是,

包華禮法官同樣地裁定 4 .5% 的回報率是不切實際和不能達致的。包

華 禮 法 官 改 為 訂 定 一 系 列 的 折 扣 率 , 與 未 來 招 致 的 開 支 持 續 期 相 對

9 2001 年命令(日期為 2001 年 6 月 25 日)是司法大臣行使其在《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

第 1 條下的權力而發出的,其後因面對多方質疑而於 2001 年 7 月 27 日發出說明陳述。 10 [2012] UKPC 5.

Page 1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

應 , 11 而 這 一 系 列 的 折 扣 率 在 繼 後 的 Chan Wai Ming v Leung Shing Wah

[2014] 4 HKLRD 669 案 中 得 到 上 訴 法 庭 認 同 和 採 納 。

1 . 1 6 對 被 告 人 及 其 保 險 人 有 利 的 不 均 衡 情 況 曾 導 致 補 償 不 足 ,

而 在 Chan Pak Ting 案 ( 同 上 ) 中 對 折 扣 率 的 修 訂 有 助 糾 正 此 情 況 。 然

而 , 這 只 是 方 程 式 的 其 中 一 個 部 分 。 當 評 估 未 來 損 失 時 , 縱 然 面 對

受 傷 害 者 的 預 期 壽 命 及 個 人 情 況 變 遷 的 多 項 無 法 估 量 因 素 , 依 然 需

要 選 取 一 個 或 多 於 一 個 乘 數 作 計 算 之 用 。

1 . 1 7 當 事 人 為 了 解 決 因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而 引 起 的 複 雜 問 題 時 , 往

往 需 要 耗 用 不 成 比 例 的 時 間 和 法 律 費 用 。 自 2 0 0 9 年 4 月 以 來 推 行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 闡 明 司 法 工 作 須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及 效 率 原 則 , 而

上 述 情 況 與 此 恰 成 反 調 。

1 . 1 8 對 於 解 決 方 程 式 這 個 其 餘 部 分 , 看 來 明 顯 的 方 案 是 授 予 法

庭 權 力 , 以 查 訊 是 否 適 合 判 給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的 損

害 賠 償 ; 如 屬 適 合 的 話 , 則 可 作 此 判 給 。

1 . 1 9 按 期 付 款 並 非 新 的 概 念 。 根 據 普 通 法 , 當 事 各 方 自 願 達 成

的 “ 結 構 性 和 解 ” 可 以 成 為 法 庭 的 命 令 。 然 而 , 為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司 法 管 轄 爭 議 , 如 果 要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的 話 , 較 佳 的 做 法 是 採 用

立 法 介 入 方 式 。 12

1 . 2 0 在 英 國 , 法 庭 命 令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自 2 00 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3 包 華 禮 法 官 將 英 國 的 體 制 概 述 如 下 : 14

“ …… 在 英 國 , 法 庭 獲 賦 權 頒 令 在 受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有有 生生

之之 年年 向其作出按期付款;付款額可 按按 照照 零零 售售 價價 格格 指指 數數 的的

升升 幅幅 (( 或或 跌跌 幅幅 )) 更更 改改 ;而在以按期付款方式支付 未未 來來 照照

顧顧 費用的情況下,按期付款額可 按按 照照 收收 入入 方方 面面 的的 升升 幅幅 予予

以以 更更 改改 。該升幅可以高於價格 升幅,並且可藉參 考例如

以下資料 所提供的收入數據而 確定: 《工時及收 入按年

調 查 : 護 理 助 理 員 及 家 居 護 理 員 的 職 業 收 入 》 ( Annual

Survey of Hours and Earnings: Occupational Earnings for Care Assistants

and Homecarers,通 常稱為 ASHE 6115)。法 庭除非 信納付

11 負 0.5%(最長 5 年)、1%(最長 10 年)及 2.5%(超過 10 年)。 12 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1 HKLRD 634 案的判詞(第 6 段)。 13 憑藉《2003 年法院法令》第 100 條(修改《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第 2 條)。 14 見上面註腳 12。

Page 1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

款能 合合 理理 穩穩 妥妥 地地 持續作出,否則 可能不會作出按期 付款

令。”[粗體及底線後加]

1 . 2 1 本 諮 詢 文 件 的 主 要 目 的 , 就 是 要 找 出 現 行 法 律 與 常 規 在 損

害 賠 償 的 評 估 方 面 有 何 問 題 , 特 別 是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的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方 面 , 因 不 確 定 情 況 與 無 法 估 量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這 些 問 題 ; 繼 而

探 討 是 否 有 可 能 引 入 體 制 , 賦 權 法 庭 判 給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的 損 害 賠 償 , 從 而 將 補 償 不 足 或 過 度 補 償 的 風 險 一 併 避 免 。

在 這 方 面 , 我 們 可 以 借 鑑 海 外 經 驗 。

1 . 2 2 就 香 港 而 言 , 有 一 點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 就 是 至 少 在 過 去 十 年

間 , 價 格 升 幅 與 工 資 升 幅 並 無 顯 著 差 別 , 15 這 可 能 令 到 按 期 付 款 指

數 化 變 得 更 為 容 易 。 此 外 , 香 港 從 簡 單 的 稅 制 中 得 益 , 而 損 害 賠 償

所 得 款 項 無 須 課 稅 ;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獲 得 龐 大 資 助 , 並 且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社 會 福 利 利 益 亦 不 會 從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額 中 扣 除 。 16 凡 此 種

種 , 皆 是 有 利 於 實 施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的 因 素 。

1 . 2 3 自 然 而 然 , 按 期 付 款 制 度 的 有 效 運 作 , 實 有 賴 於 一 個 能 夠

迅 速 應 用 的 公 認 折 扣 率 , 而 這 是 為 了 選 取 一 個 或 多 於 一 個 未 來 乘 數

以 計 算 出 整 筆 款 項 的 款 額 , 從 而 供 建 議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作 比 較 之 用 。

1 . 2 4 再 者 , 鑑 於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況 不 斷 轉 變 , 我 們 有 必 要 探 討 是

否 可 以 有 一 個 可 行 和 穩 健 的 機 制 , 用 以 不 時 檢 討 折 扣 率 。 期 望 個 別

訴 訟 人 在 每 宗 個 案 中 耗 用 自 己 的 資 源 , 為 提 供 經 濟 方 面 的 證 據 而 進

行 費 用 高 昂 的 程 序 , 是 不 合 理 和 不 切 實 際 的 。

1 . 2 5 在 此 背 景 下 ,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範 圍 已 予 擴 大 , 包 括 探 討

以 下 一 事 的 適 切 性 及 可 行 性 : 設 立 機 制 , 由 主 管 當 局 定 期 修 訂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為 評 估 未 來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而 採 用 的 折 扣 率 。 對 於 這

個 課 題 , 已 一 再 有 法 官 表 達 了 意 見 。 17

1 . 2 6 此外,我們亦會順帶考慮是否適宜容許收取按期付款的受償

人 的 受 養 人 , 在 受 償 人 提 早 死 亡 ( 即 在 其 估 計 工 作 壽 命 剩 餘 期 間 死

亡 ,而其估 計工作壽 命因被告 人有責任 造成的傷 害而已遭 縮短) 的 情

15 在 2001-2012 年期間,只相差 0.43%,見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RD 1 案的判詞(第 34-39 段)。 16 Tang Kwong Chiu v Lee Fuk Yue [1980] HKLR 588 案及 Wong Kou-shee v Au Yeung Wing Keung [1981]

HKLR 249 案,以及比照英國《 1997 年社會保障(討回利益)法令》( Social Security

(Recovery of Benefits) Act 1997)的條文。 17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在 Chan Wai Ming v Leung Shing Wah [2014] 4 HKLRD 669 案的判詞(第

8.1 段)及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RD 1 案的判詞(第

126-128 段),比照司法大臣在《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第 1 條下的權力。

Page 1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2

況 下 , 以 “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 為 由 而 提 出 申 索 ; 如 認 為 適 當 , 則 亦 考

慮 容 許 此 事 的 運 作 方 式 。

問問 題題 11

我我 們們 邀邀 請請 公公 眾眾 就就 以以 下下 問問 題題 提提 交交 意意 見見 書書 ::

儘儘 管管 有有 需需 要要 進進 一一 步步 探探 討討 各各 方方 面面 在在 運運 作作 上上 的的 可可 行行 性性 ,,

但但 作作 為為 原原 則則 而而 言言 ,, 法法 庭庭 應應 否否 獲獲 立立 法法 賦賦 予予 權權 力力 ,, 在在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中中 就就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的的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作作 出出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

Page 1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3

第第 22 章章 法法 律律 框框 架架 ————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的的 傳傳 統統 評評 估估

方方式式

2 . 1 在 本 章 中 , 我 們 會 討 論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的 傳

統 評 估 方 式 , 並 以 此 討 論 作 為 基 礎 , 以 便 在 本 諮 詢 文 件 稍 後 部 分 探

討 “ 按 期 付 款 ” 的 適 切 性 和 可 行 性 。

香香港港法法律律下下的的現現況況

2 . 2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下,法庭所評估的損害賠償必須是一次過

整筆支付的,但符合條件而可獲判給暫定損害賠償的個案則屬例外。 1

2 . 3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 可 按 照 與 過 去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相 同 的 基 準 , 即 回 復 原 狀 ( restitutio in integrum) 或 十 足 補 償 損 失

基 準 予 以 判 給 。 兩 大 類 別 的 損 失 均 可 予 補 償 :

“首先, 可就原告人未來損失 的薪金 、工資、利 潤和利

益作出判 給,由審訊日期起計 ,直至可合理地預 期他終

止賺取收 入之日為止 。其次, 可就傷害所導致的 額外財

務開支作 出判給, 由審訊日期 起計,直至可合理 地預期

不再招致此等額外財務開支之日為止。” 2

2 . 4 對 法 庭 而 言 , 此 乃 困 難 的 工 作 , 這 是 由 於 評 估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時 , 必 須 考 慮 原 告 人 如 非 因 受 到 傷 害 原 本 或 可 賺 取 的

收 入 、 原 告 人 在 受 到 傷 害 後 的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 以 及 在 受 到 傷 害 後 所

招 致 的 任 何 額 外 開 支 。 損 害 賠 償 的 評 估 亦 必 須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行

之 , “ 不 會 隨 着 未 來 的 到 臨 而 再 作 檢 討 ” 。 3

2 . 5 此整筆款項必須反映原告人預期損失的現值,即原告人連串

未 來損 失的 收入 及/ 或未 來開 支之 數額 。在 處理 這個 棘手 問題 時,英

格 蘭的 法庭制 定了一 個方 法,而 這個方 法一 直為香 港所依 循。 上訴 法

庭副庭長烈顯倫在 Chan Pui Ki (an infant) v Leung On & The Kowloon Motor Bus Co

1 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1 HKLRD 634 案(第 6 段)的判詞、《高

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56A 條,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 37 號命令第 8 至 10 條規

則,於後面的第 5 章討論。 2 Hong Kong Personal Injury Service (LexisNexis Butterworths),第一冊,第 1555-1600 頁。 3 Lim Poh Choo v Camden & Islington Area Health Authority [1980] AC 174 (HL).

Page 2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4

(1933) Ltd 4 (“ Chan Pui Ki 案 ” ) 這宗主導案例中,描述其為“傳統的評

估 方 法 , 用 以 評 估 適 當 的 整 筆 款 項 , 以 補 償 未 來 收 入 的 損 失 ” 。 5 法

庭所使用的方法屬乘數/被乘數計算模式,而傅利沙勳爵 (Lord Fraser)

在 Lai Wee Lian v Singapore Bus Service (1978) Ltd 案中 6 代表樞密院發言時,概

述該模式如下:

“ 就 現 時 與 未 來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的 損 失 而 作 的 適 當 判

給,可藉 以下方法予以評估: 以一個合適的被乘 數 (代

表 預 期 原 告 人 如 非 因 發 生 意 外 原 本 或 可 按 期 賺 取 的 款

額 ) , 與 一 個 合 適 的 乘 數 相 乘 ( 後 者 代 表 預 期 她 原 本

或 可 繼 續 賺 取 收 入 的 年 數 , 但 須 按 下 面 所 提 述 的 折 扣

率 予 以 扣 減 ) 。 ” 7

2 . 6 使 用 被 乘 數 / 乘 數 計 算 模 式 來 釐 定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的 做 法 , 一 直 被 普 遍 批 評 為 不 精 確 及 不 科 學 。 然 而 , 上 訴 法 庭 副

庭 長 烈 顯 倫 在 Chan Pui Ki 案 中 支 持 採 用 這 個 方 法 , 理 據 如 下 :

“ 這 個 方 法 或 許 粗 疏 , 但 卻 現 實 地 確 認 整 個 程 序 所 存

在 的 固 有 局 限 。 它 是 以 法 庭 多 年 來 累 積 的 應 用 智 慧 為

依 據 。 在 選 取 特 定 的 乘 數 時 , 法 庭 能 夠 將 之 與 同 類 個

案 中 所 使 用 的 乘 數 比 較 。 …… 大 家 理 應 記 住 ,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而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 永 遠 不 可 能 是 純 粹 的 數 學

問 題 。 隨 着 年 月 過 去 , 評 估 方 式 可 能 變 得 更 為 複 雜 ,

而 所 作 計 算 也 力 求 更 加 精 確 , 但 顯 示 的 可 能 只 是 表 面

準 確 的 假 象 。 ” 8

2 . 7 這 個 被 乘 數 / 乘 數 計 算 模 式 , 旨 在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計 算 補

償 。 補 償 額 一 般 包 含 原 告 人 因 受 到 傷 害 而 損 失 的 未 來 入 息 和 利 益 ,

以 及 因 此 而 招 致 的 未 來 開 支 。 有 關 項 目 可 以 若 干 種 方 式 展 示 , 視 乎

原 告 人 的 情 況 而 定 。 在 大 部 分 個 案 中 , 就 原 告 人 未 來 損 失 的 入 息 和

利 益 會 採 用 單 一 項 評 估 方 式 。 在 一 些 個 案 中 , 可 能 需 要 就 原 告 人 在

終 止 受 僱 後 損 失 的 未 來 入 息 ( 例 如 退 休 金 、 離 職 金 等 ) 另 作 評 估 。

再 者 , 假 如 有 關 傷 害 縮 短 了 一 名 在 生 原 告 人 的 預 期 壽 命 , 因 而 減 損

4 [1996] 2 HKLR 401. 5 見第 411 頁 B-C 行。 6 [1984] 3 WLR 63 (PC). 7 Lai Wee Lian v Singapore Bus Service (1978) Ltd [1984] 3 WLR 63 (PC),第 69 頁。 8 出處同上,見第 411 頁 C 行。

Page 2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5

其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 原 告 人 可 就 其 在 該 等 “ 失 去 的 年 歲 ” 期 內 原 本 或

可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益 申 索 損 害 賠 償 。 9

2 . 8 在 每 一 階 段 , 被 乘 數 和 乘 數 兩 者 的 評 估 都 依 循 相 同 的 基 本

程 序 。 有 關 方 法 旨 在 於 審 訊 時 評 估 整 筆 補 償 款 額 , 此 乃 基 於 預 期 原

告 人 以 4 -5 % 的 假 設 實 際 回 報 率 投 資 而 計 算 。 10 判 給 的 總 額 應 於 法 庭

所 預 計 的 期 末 ( 藉 着 原 告 人 提 取 投 資 的 資 本 及 投 資 的 收 益 兩 者 而 )

耗 盡 , 而 期 末 通 常 是 原 告 人 的 退 休 日 期 , 或 是 因 有 關 傷 害 而 需 招 致

醫 療 或 其 他 開 支 的 期 間 完 結 時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11

AA .. 未未來來金金錢錢損損失失((收收入入及及開開支支))的的損損害害賠賠償償

2 . 9 首 先 , 就 原 告 人 未 來 收 入 的 損 失 而 言 , 香 港 的 法 庭 在 釐 定

被乘數和乘數以評估這方面的損失時,一直普遍依循英格蘭的法律。

2 . 1 0 這 個 涉 及 使 用 被 乘 數 和 乘 數 的 計 算 方 法 , 亦 適 用 於 評 估 其

他未來金錢損失的項目,例如醫療開支和護理開支。

被被乘乘數數

2 . 1 1 被 乘 數 包 含 原 告 人 如 非 因 受 到 傷 害 原 本 會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益 。 凡 原 告 人 在 受 到 傷 害 之 日 是 受 僱 者 , 這 方 面 的 評 估 屬 相 對 簡 單

的 事 實 問 題 , 而 所 依 循 的 程 序 一 如 釐 定 原 告 人 自 受 到 傷 害 之 日 起 計

的 審 訊 前 入 息 損 失 。

2 . 1 2 評 估 的 起 步 點 是 要 釐 定 原 告 人 在 受 到 傷 害 之 日 每 月 的 入 息

和 利 益 。 入 息 包 括 工 資 、 薪 金 、 利 潤 、 小 費 、 獎 金 和 其 他 額 外 報

酬 。 此 外 還 可 能 考 慮 入 息 和 利 益 在 未 來 是 否 有 可 能 增 加 , 但 前 提 是

能 夠 援 引 證 據 以 證 明 此 等 未 來 增 加 有 合 理 的 可 能 性 。 12

2 . 1 3 凡 原 告 人 在 受 到 傷 害 之 日 並 非 受 僱 者 , 被 乘 數 的 釐 定 可 能

會 較 為 困 難 。 可 供 考 慮 的 適 當 因 素 會 有 所 不 同 , 視 乎 原 告 人 是 否 暫

9 Hong Kong Personal Injury Service (LexisNexis Butterworths),第一冊,第 1701 頁。 10 一般見 Cookson v Knowles [1979] AC 556 (HL)案,於 Chan Pui Ki v Leung On [1996] 2 HKLR 401

案中採納。(現為 -0.5%至 2.5%的折扣率所取代,這一系列的折扣率是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RD 1 案中訂定,並為上訴法庭於 Chan Wai Ming v Leung Shing Wah

[2014] 4 HKLRD 669 案中所認可。) 11 Hong Kong Personal Injury Service (LexisNexis Butterworths),第一冊,第 1701 頁。 12 出處同上,第 1703 頁。

Page 2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6

時 失 業 , 是 否 年 齡 太 小 以 致 未 能 受 僱 , 或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沒 有 受 僱 等

情 況 而 定 。 13

乘乘數數

2 . 1 4 乘 數 用 以 將 被 乘 數 , 即 原 告 人 現 時 的 每 年 損 失 , 換 算 為 整

筆 補 償 , 而 所 得 款 額 代 表 原 告 人 預 期 損 失 的 現 值 。 霍 布 侯 斯 法 官

( Hobhouse J) 在 Willett v North Bedfordshire Health Authority 案 中 詳 述 了 這 項 功

能 : 14

“ 應 用 於 每 年 款 額 的 乘 數 具 備 以 下 功 能 : 第 一 , 將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作 為 支 出 項 目 的 每 年 款 額 , 換 算 為 單 一

項 資 本 總 額 。 第 二 , 計 及 提 早 作 出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付

款 這 事 。 第 三 , 計 及 所 須 考 慮 的 或 有 事 件 及 其 他 調 整

因 素 。 ” 15

2 . 1 5 在 香 港 , 上 訴 法 庭 在 Chan Pui Ki 案 中 清 楚 表 示 , 選 取 乘 數 的

“ 傳 統 ” 方 式 應 予 依 循 , 16 而 使 用 精 算 表 以 及 統 計 和 經 濟 數 據 這 種

在 澳 大 利 亞 和 加 拿 大 得 到 支 持 的 “ 精 算 學 方 法 ” 則 不 予 採 用 。

2 . 1 6 自 Chan Pui Ki 案 裁 決 以 來 , 利 率 超 低 ( 因 而 導 致 投 資 低 回

報 ) 成 為 經 濟 環 境 和 金 融 市 場 狀 況 的 一 大 特 徵 , 以 致 促 使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包 華 禮 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案 中 指 示 接 納 經 濟 方 面 的 證

據 , 17 用 以 檢 視 源 自 Cookson v Knowles [1979] AC556 案 並 為 Chan Pui Ki 案

所 採 納 的 4 至 5 % 淨 回 報 率 是 否 站 得 住 腳 。

2 . 1 7 此 後 , 4 至 5 % 的 推 定 淨 回 報 率 為 一 系 列 的 折 扣 率 所 取 代 ,

即 -0 . 5 %( 損 失 期 最 長 為 5 年 ) 、 1 %( 損 失 期 最 長 為 1 0 年 ) 及 2 . 5 %

(損失期超過 1 0 年)。這一系列的折扣率是由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13 假如原告人暫時失業,法庭應考慮原告人未來得到受僱工作的機會以及隨之而可能獲得

的入息和利益。假如原告人因年齡太小以致未能受僱,法庭必須就有關兒童原本或會從

事的職業生涯而盡量作出最佳的估計,並以該估計計算未來的收入。即使是幼齡兒童,

情況也如是,一如在樞密院案件 Jamil bin Harun v Yang Kamsiah [1984] A.C. 529 中所顯示。 14 [1993] PIQR Q166. 15 [1993] PIQR Q166,第 Q167 頁。 16 Hong Kong Personal Injury Service (LexisNexis Butterworths),第一冊,第 1701 頁。 17 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1 HKLRD 634 案中,有鑑於自 1996 年上訴法庭在

Chan Pui Ki 案的裁決以來香港經濟情況可能已有所改變的證據,包華禮法官作出以下指

示:“ (1)在標題所示的案件中,須就以下初步爭論點進行審訊:顧及由 1995 年至現在的

經濟發展,Cookson v Knowles 案所假設的 4.5%淨〔回報〕率在香港是否依然站得住腳;

若否,應基於甚麼淨回報率來評估和裁定乘數……”

Page 2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7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RD 1 案 中 所 訂 定 , 並 得 到 上 訴 法 庭 在

Chan Wai Ming v Leung Shing Wah [2014] 4 HKLRD 669 案 中 認 可 。

2 . 1 8 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就是有關程序涉及十分高昂的費用 ,

而 期望 個別 訴訟 人在 每宗 個案 中擁 有資 源以 援引 經濟 方面 的證 據,是

不 合理 和不 切實 際的 。因 此, 在不 斷轉 變的 經濟 及金 融情 況中 ,有需

要 探討 以下 一事 的適 切性 和可 行性 :設 立機 制, 用以 不時 檢討 推定回

報率(以及為評估未來損失而選取乘數時所用的折扣率)。 18

2 . 1 9 傳 統 的 評 估 方 式 會 考 慮 法 庭 在 同 類 個 案 中 所 使 用 的 乘 數 ,

並 連同 原告人 的情況 一併 考慮 。 以這個 方式 作評估 時,法 庭須 就原告

人 的未 來預期 情況選 取一 個乘數 ,並就 未來 的或有 事件以 及為 未來損

失 所 支 付 的 整 筆 款 額 的 增 值 而 作 相 應 扣 減 。 19 以 整 筆 款 項 作 出 的 判

給 ,款 額相等 於乘數 乘以 被乘數 所得之 積, 而在以 假設淨 回報 率作投

資時,預計可提供持續的入息,以抵償未來收入方面的損失。

2 . 2 0 當選取乘數時,第一個要考慮的因素是未來入息和利益損失

的期間。 20 凡原告人在受到傷害之時正賺取入息,則唯一要裁定的日

期是原告人原本會停止賺取收入的日期,即退休日期。

2 . 2 1 對於年幼或仍未受僱的原告人,法庭也需要裁定他們原本會

於 何時 開始 賺取 收入 。法 庭可 考慮 以下 事項 :證 明原 告人 相當 可能會

從 事 的 職 業 生 涯 的 證 據 、 可 能 導 致 其 提 早 或 推 遲 退 休 的 職 業 生 涯 性

質、可縮短其預期工作壽命的已有健康狀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2 . 2 2 法 官 以 往 的 慣 常 做 法 , 是 將 用 以 訂 定 乘 數 的 相 關 期 間 ( 不

論 是 為 了 評 估 未 來 收 入 的 損 失 或 未 來 開 支 ) 作 出 扣 減 , 以 反 映 兩 項

主 要 因 素 , 即 一 如 傅 利 沙 勳 爵 在 Lai Wee Lian v Singapore Bus Service (1978)

Ltd 案 中 所 描 述 者 : 21

“首先, 人的生命和工作能力 無可避免地存在着 或有事

件及不確 定因素。撇開這宗訴 訟不說,上訴人或 許可能

因為在這 2 8 年期內任何時 間所發生的某些其 他意外或

患病,以 致死亡或喪失行為能 力。在任何個別個 案中,

發生這些 事的機會是完全不可 逆料的。第二項因 素是較

為 容 易 量 度 的 : 上 訴 人 假 設 已 損 失 的 收 入 , 原 本 會 橫

18 見第 5 章。 19 Hong Kong Personal Injury Service (LexisNexis Butterworths),第一冊,第 1753 頁。 20 出處同上,第 1754 頁。 21 [1984] 3 WLR 63 (HL).

Page 2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8

跨她的整 段未來工作壽命期而 分開賺取,而判給 的損害

賠償則是 現在以整筆款項付給 她的。這項提早作 出的付

款須打某 個折扣。英格蘭的做 法是一併計及 這兩 項因素

(或有事 件及提早付款), 方 式是扣減用以計算 乘數的

數 字 , 使 其 大 幅 低 於 假 設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已 遭 減 損 的 年

數,並將 這個經扣減的數字 直接用作乘數。 …… 他們認

為 15 年可 作為一個適當的 乘數,並根據英格 蘭的做法

予以直接 應用,以計及基於未 來或有事件及提早 付款兩

者而對 2 8 這個原有數字作出的扣減。” 22

2 . 2 3 然 而 , 必 須 緊 記 有 一 項 事 實 推 定 , 即 受 傷 害 者 享 有 平 均 的

預 期 壽 命 。 要 證 明 並 非 如 此 , 乃 屬 被 告 人 的 責 任 ( 見 Rowley v London

and North Western Railway (1873) LR 8 Ex 221) 。 恆 常 的 做 法 是 參 閱 《 香 港 人

口 生 命 表 》 , 23 其 內 的 資 料 應 已 考 慮 人 口 中 的 一 般 死 亡 風 險 。

2 . 2 4 要 反 駁 上 述 推 定 , 通 常 需 要 援 引 專 家 醫 學 證 據 ( 見 Rawlinson

v Cooper [2002] EWCA Civ 392) 。 此 等 專 家 證 據 應 已 考 慮 與 受 傷 害 者 相 關

的 特 定 死 亡 風 險 。

2 . 25 受 傷 害 者 的 預 期 壽 命 , 或 其 工 作 壽 命 的 餘 期 , 或 須 招 致 開

支 的未 來期間 (視屬 何情 況而定 )一經 專家 們議定 或法庭 裁定 ,則不

會 再有 空間作 “司法 扣減 ” ,這 有別於 在過 去數十 年間一 直維 持的先

前做法(見勞埃德勳爵 (Lord Lloyd)在 Wells v Wells 案的判詞)。 24

2 . 2 6 在英格蘭和香港,乘數的選取以前皆由同類個案中所採用的

乘 數 作 引 導 , 以 司法 經 驗 和 直 覺 為 依據 。 香 港 上 訴 法 庭在 Chan Pui Ki

案 中描述選取乘數的程序如下:

“實際發 生的情況是,法官參 照過往判例,由此 而作出

直覺評估 。這些判例,一方面 作為參考點,供法 官就其

特點與審 理中的案件比較;另 一方面則就某類案 件的適

用乘數, 作為一般意見趨向的 依據,而對於這類 案件,

一名在有關範疇具長期經驗的法官是瞭如指掌的。” 25

2 . 2 7 在 英 國 , 隨 着 奧 格 登 計 算 表 ( Ogden Tables) 的 出 現 , 選 取 乘

數 時 基 本 上 只 需 從 相 關 的 計 算 表 讀 取 。 根 據 《 1 9 9 5 年 民 事 證 據 法

22 [1984] A.C. 729. 23 由香港特區政府的政府統計處發表。 24 Wells v Wells [1999] 1 AC 345,第 378 頁 C 行。 25 [1996] 2 HKLR 401.

Page 2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9

令 》 ( Civil Evidence Act 1995) 第 1 0 ( 1 )條 , 奧 格 登 計 算 表 可 獲 接 納 為 證

據 。 簡 而 言 之 , 奧 格 登 計 算 表 已 成 為 選 取 乘 數 的 起 步 點 。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中 , 勞 埃 德 勳 爵 說 :

“本席不 建議法官應成為這些 計算表的奴隸。個 別案件

都可能有 其特別因素。 但計算 表現在應被視為起 步點,

而非只作 查核之用 。法官不應 基於印象上的理據 ,或藉

參考‘同 類個案的乘數幅度’ ( 特別是因為這些 乘數是

在精算學 計算表廣泛應用之前 已予訂定 ),而貿 然偏離

相關的精算學乘數。” 26[底線後加]

2 . 2 8 事實上,在包華禮法官就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案(同上)

作 出 裁 決 之 前 的 時 期 , 香 港 的 法 庭 選 取 乘 數 並 非 以 科 學 或 數 學 為 依

據, 27 而是考慮原告人的年齡、性別和預期工作壽命,並且參考過往判

例。然而,從判例來決定這些因素如何影響裁決,是不可能的事。 28

2 . 2 9 雖 然 香 港 法 律 中 並 無 相 等 於 《 1 9 9 5 年 民 事 證 據 法 令 》 第 1 0

條 的 條 文 , 但 卻 於 過 去 2 0 年 間 編 製 了 與 奧 格 登 計 算 表 相 等 的 計 算

表 , 並 加 以 改 良 。 這 類 計 算 表 ( 稱 為 《 陳 氏 計 算 表 》 ( Chan’s

Tables) ) 29 的 最 新 版 本 已 獲 法 庭 和 執 業 律 師 廣 泛 接 受 和 應 用 , 並 被

視 為 選 取 乘 數 時 的 第 一 參 考 依 據 。 30

2 . 3 0 一 經 選 取 了 某 個 乘 數 , 餘 下 程 序 是 將 這 個 乘 數 與 被 乘 數 相

乘 , 以 得 出 最 後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額 。

BB .. 在在““失失去去的的年年歲歲””期期內內損損失失的的審審訊訊後後入入息息和和利利益益

2 . 3 1 凡 原 告 人 因 受 到 傷 害 以 致 預 期 壽 命 被 縮 短 , “ 失 去 的 年

歲 ”申 索便可 產生。 原告 人可就 其工作 壽命 被中斷 後的期 間原 本會賺

取 的入 息和利 益申索 損害 賠償。 在香港 , “ 失去的 年歲” 申索 只可以

由在生原告人提出,而不能由他人代表已故原告人的遺產提出。 31

26 [1999] 1 AC 345,第 379 頁 F-G 行。這點得到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1 HKLRD 634 案中所採納。 27 Hong Kong Personal Injury Service (LexisNexis Butterworths),第一冊,第 1755 頁。 28 出處同上,第 1755 頁。 29 Dr. Wai-Sum Chan, Dr. Felix W.H. Chan & Dr. Johnny S.H. Li., “Personal Injury Tables – Hong Kong

2016, Table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Damages (2016)”, Sarony, Neville QC, SC edited, Sweet & Maxwell,

(2016 edition). 30 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Chuen [2013] 1 HKLRD 634 案的判詞(第 26 至 34 段)。 31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 23 章)第 20(2)(b)(iii)條已廢除致命個案中“失

去的年歲”申索,代以“累積財富的損失”申索。

Page 2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0

2 . 3 2 釐 定 乘 數 的 起 步 點 是 先 要 找 出 “ 失 去 的 年 歲 ” 為 期 多 久 。

這 段 期 間 指 以 下 兩 者 之 差 : 原 告 人 意 外 前 的 預 期 壽 命 ( 通 常 藉 參 考

《 人 口 生 命 表 》 中 屬 原 告 人 的 年 齡 、 健 康 和 習 慣 的 人 的 資 料 而 釐

定 ) 與 其 意 外 後 的 預 期 壽 命 ( 借 助 醫 學 證 據 而 釐 定 ) 。 法 庭 也 必 須

裁 定 在 這 段 期 間 之 內 , 原 告 人 原 本 會 用 於 工 作 的 年 數 。

2 . 3 3 接著下來, 便可從《陳氏計算 表》的表 28 中讀取一個數學

乘數。 32 理論上,“失去的年歲”期內損失的入息會等到原告人的經

推 算預 期壽 命期 屆滿 後才 開始 計算 。此 外, 計算 中會 有一 個加 速收款

元 素( 即以 年數 計, 由審 訊日 期起 ,直 至經 議定 或法 庭裁 定的 預期壽

命期屆滿為止)。因此,有需要將一個扣減因數(可從表 27 讀取)應

用於數學乘數(可從表 28 取得),以得出將予應用的實際乘數。 33

2 . 3 4 就 “ 失 去 的 年 歲 ” 申 索 而 言 , 原 告 人 將 會 省 卻 的 預 算 個 人

開 支 會 被 扣 除 。 34 在 適 當 的 個 案 中 , 或 許 應 該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 並 讓

訴 訟 持 續 直 至 原 告 人 去 世 為 止 , 以 便 可 以 根 據 《 致 命 意 外 條 例 》

( 第 2 2 章 ) 加 入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的 申 索 。 35

32 Table 28, Multipliers for Pecuniary Loss for Term Certain. 33 Table 27, Discounting Factors for Term Certain. 34 White v London Transport Executive [1982] QB 489. 35 見後面第 3 章,第 3.45 段。

Page 2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1

第第 33 章章 按按期期付付款款的的法法律律框框架架————英英國國的的經經

驗驗

AA .. 歷歷史史回回顧顧

3 . 1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和 弊 病 不 必 再 贅 。 早 於

1 9 7 8 年 , 英 國 的 《 皮 爾 遜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 ( Pearson Commission Report)

已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 其 中 包 括 :

( a )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應 只 限 於 某 些 個 案 , 即 涉 及 死 亡

或 嚴 重 及 持 久 傷 害 , 以 致 影 響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引 致 重 大 金 錢 損 失 的 個 案 。

( b ) 法 庭 除 非 應 原 告 人 的 申 請 信 納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較 為 合

適 , 否 則 應 當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判 給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

( c ) 當 事 各 方 應 可 自 由 商 議 以 其 選 擇 的 任 何 方 式 和 解 。 1

3 . 2 與 此 同 時 , 基 於 憂 慮 賠 款 會 因 受 償 人 面 對 種 種 不 確 定 因 素

而 耗 盡 , 二 十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出 現 了 “ 結 構 性 和 解 ” 的 做 法 , 而 在 其

先 行 引 領 下 , 後 來 又 有 了 “ 按 期 付 款 ” 的 方 式 。

3 . 3 在 英 國 , 結 構 性 和 解 首 次 於 1 9 8 9 年 的 Kelly v Dawes 案 中 進

行 。 2 其 後 在 不 斷 演 變 下 , 出 現 了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 檢 視 有 關 歷 史 的

發 展 , 將 有 助 了 解 該 體 制 旨 在 解 決 的 弊 端 。 3

3 . 4 英 國 的 法 律 委 員 會 ( Law Commission) 在 1 9 9 2 年 1 0 月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第 1 2 5 號 ) , 題 目 為 《 結 構 性 和 解 與 中 期 及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 ( Structured Settlements and Interim and Provisional Damages) 。 在 收 到 廣 泛

的 意 見 後 , 《 第 2 2 4 號 文 件 》 ( Paper No. 224) 於 1 9 9 4 年 9 月 發 表 ,

建 議 對 “ 結 構 性 和 解 ” 制 度 作 出 多 項 改 變 。 不 過 , 法 律 委 員 會 卻 沒

有 建 議 授 予 法 庭 要 求 當 事 各 方 採 用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權 力 。

1 皮爾遜委員會(Pearson Commission),《報告書》,第一冊(1978 年),第 574-591 段。 2 (1990) Times 27 September [1990] CLY 1724. 3 見作者為 Jennifer Stone , “Damages awards: lump sum and periodical payments”, Clinical

Negligence(第 5 版),Powers & Barton 主編,Bloomsbury Professional,第 14 章,該文章就

英國“按期付款”體制的歷史發展作了很好的概述。

Page 2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2

3 . 5 《 第 2 2 4 號 文 件 》 帶 動 了 一 系 列 法 例 上 的 改 變 。 首 先 推 出

的 《 1 9 9 5 年 財 政 法 令 》 ( Finance Act 1995) , 在 《 1 9 8 8 年 入 息 稅 及 公

司 稅 法 令 》 ( Income and Corporation Taxes Act 1988) 中 引 入 條 文 , 確 定 結

構 性 和 解 屬 免 稅 性 質 。 它 讓 被 告 人 的 保 險 人 能 以 申 索 人 的 名 義 購 買

年 金 , 以 履 行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條 款 。 有 關 的 年 金 提 供 者 ( 一 般 為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 會 直 接 向 申 索 人 支 付 免 稅 的 款 項 。 其 後 , 《 1 9 9 6 年 財 政

法 令 》 ( Finance Act 1996) 又 進 一 步 訂 立 了 相 應 的 條 文 。

3 . 6 接 着 推 出 的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Damages Act 1996) ,

旨 在 於 法 例 中 確 立 結 構 性 和 解 為 英 國 最 安 全 的 “ 投 資 ” 方 式 。 當 時

的 《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法 令 》 ( 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Act) 亦 相 應 地 訂 立

了 為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付 款 提 供 百 分 百 保 障 的 條 文 。

3 . 7 《 19 95 年財政法令》、《 19 96 年財政法令》與《 19 96 年損

害 賠償 法令》 一同 實 施後 ,在合 適的個 案中 進行結 構性和 解得 以大為

簡化,而在年金提供者無法履行責任時,也擔保付款能穩妥地作出。

3 . 8 儘 管 如 此 ,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使 用 率 依 然 出 奇 地 低 。 有 看 法 認

為 , 使 用 率 如 此 低 是 因 為 結 構 性 和 解 只 可 在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下 進 行 。

再 者 , 申 索 人 及 被 告 人 的 代 表 律 師 往 往 均 對 結 構 性 和 解 抱 有 懷 疑 態

度 。 此 外 , 當 事 各 方 也 可 能 因 欠 缺 有 關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好 處 的 適 當 意

見 , 而 沒 有 或 沒 有 適 當 地 考 慮 這 項 選 擇 , 即 使 在 顯 然 適 合 採 用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個 案 中 也 是 如 此 。

3 . 9 在 1 9 9 9 年 的 Wells v Wells 案 中 , 斯 特 恩 勳 爵 ( Lord Steyn) 預

示 了 有 必 要 訂 立 法 定 體 制 , 使 法 庭 能 命 令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 4

3 . 1 0 2 0 00 年 3 月,司法大臣( Lord Chancellor) 發表題目為《損害

賠償:折扣率及在整筆支付款項以外的選擇》( Damages: The Discount Rate

and Alternatives to Lump Sum Payments)的諮詢文件。隨後的其他舉措包括在

2 0 02 年 8 月發表《結構性和解:上訴法院民事法庭庭長工作小 組報告

書》( Structured Settlements: Report of the Master of the Rolls’ Working Party) 。

3 . 1 1 上 述 工 作 小 組 旨 在 提 供 全 面 、 持 平 及 有 根 據 的 意 見 , 主 席

為 時 任 御 用 大 律 師 布 萊 恩 ‧ 朗 斯 達 夫 ( Brian Langstaff QC) , 成 員 則 有

來 自 相 關 界 別 的 代 表 。 該 工 作 小 組 對 整 筆 支 付 款 項 有 以 下 看 法 : 5

4 [1999] AC 345,第 384 頁。 5 Stone, Jennifer,見前引,第 14.19 段。

Page 2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3

“ 有 一 點 是 肯 定 的 : 就 未 來 損 失 一 次 過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 無 法 避 免 不 是 過 度 補 償 便 是 補 償 不 足 的 情 況 。 如

申 索 人 超 過 在 審 訊 當 天 所 估 計 的 預 期 壽 命 而 仍 然 在

世 , 又 或 提 早 去 世 , 情 況 尤 會 如 此 。 實 際 上 經 常 可 見

的 情 況 是 過 度 補 償 額 高 達 六 位 數 字 , 又 或 因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 加 上 照 顧 費 用 及 ( 可 能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接 受 新

設 而 必 需 的 醫 療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 涉 及 超 乎 在 審 訊 當 天

所 可 能 判 給 的 任 何 款 額 。 ”

該 工 作 小 組 繼 續 提 到 :

“ 此 外 , 就 ‘ 一 次 過 ’ 支 付 的 補 償 而 言 , 最 常 見 的 計

算 方 式 是 將 在 判 給 時 評 估 的 每 年 損 失 乘 以 某 個 乘 數 。

該 乘 數 乃 按 關 於 投 資 表 現 的 假 設 得 出 ( 正 如 我 們 在 上

文 指 出 ) , 易 受 未 來 利 率 變 動 影 響 , 並 且 假 設 提 供 嚴

重 受 傷 害 者 所 需 服 務 和 照 顧 其 特 定 需 要 的 費 用 , 會 按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上 升 , 而 不 是 按 國 民 平 均 收 入 指 數

( National Average Earnings Index) 或 其 他 比 率 上 升 。 ”

該 工 作 小 組 的 結 論 如 下 :

“ 因 此 , 我 們 偏 向 選 取 更 能 切 合 未 來 所 出 現 的 需 要 的

制 度 。 此 制 度 可 能 也 有 缺 點 ( 我 們 接 着 會 指 出 ) , 但

我 們 相 信 其 優 點 多 於 缺 點 。 ”

3 . 1 2 因 該 工 作 小 組 的 建 議 而 引 入 的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實 務 指

示 》 ( CPR Practice Direction) 第 4 0 C 部 訂 明 , 對 於 未 來 損 失 超 過 5 0 萬

英 鎊 的 案 件 , 6 法 庭 必 須 衡 量 較 適 當 的 判 給 方 式 應 為 整 筆 款 項 抑 或

結 構 性 和 解 , 並 且 必 須 要 求 訂 明 案 件 中 的 當 事 各 方 取 得 適 當 意 見 。 7

3 . 1 3 然 而 , 該 實 務 指 示 只 關 乎 未 成 年 人 或 病 人 ( 現 為 受 保 護 的

當 事 方 / 受 益 人 ) , 並 受 到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規 限 , 故 此 仍

以 須 經 同 意 作 為 基 礎 。 但 即 使 如 是 , 人 們 認 為 這 是 朝 正 確 方 向 踏 出

明 智 一 步 。 8

3 . 1 4 在 這 之 後 不 久 的 2 00 2 年 , 司 法 大 臣 辦 公 廳 ( 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 發 表 另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 題 目 為 《 諮 詢 文 件 —— 未 來 損 失 的

6 《民事訴訟程序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2004 年),《實務指示》第 40CPD.2

項。該實務指示於 2005 年按期付款令開始實行時廢除。 7 同上。 8 同上。

Page 3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4

損 害 賠 償 : 賦 權 法 庭 可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就 未 來 損 失 及 照 顧 費 用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 ( Consultation Paper Damages for Future Loss: Giving the

Courts the Power to Order Periodical Payments for Future Loss and Care Costs in Personal

Injury Cases) , 當 中 有 以 下 結 論 :

“在大多 數情況下,就重大的 未來財務損失而言 ,按期

付款原則 上是較為合適的補償 支付方式。按期付 款方式

更能反映 補償的目的,即恢復 申索人的先前狀況 。該方

式亦將關 聯到預期壽命及投資 的風險加諸被告人 而非申

索人。”

3 . 1 5 關 於 賦 權 法 庭 就 按 期 付 款 作 出 命 令 的 想 法 , 獲 多 方 持 份 者

贊 成 。 這 些 持 份 者 其 中 包 括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律 師 協 會 ( Association of

Personal Injury Lawyers) 、 9 精 算 師 協 會 ( Faculty and Institute of Actuaries) 及

諮 詢 精 算 師 協 會 ( Association of Consulting Actuaries) 。 10 可 以 理 解 的 是 ,

這 些 贊 成 上 述 想 法 的 持 份 者 對 於 建 議 制 度 的 操 作 細 節 , 以 及 法 庭 將

如 何 行 使 該 項 新 訂 權 力 , 亦 表 示 了 保 留 意 見 。

3 . 1 6 是 次 諮 詢 的 結 果 是 制 定 了 《 2 0 0 3 年 法 院 法 令 》 ( Courts Act

2003) 第 1 0 0 -1 0 1 條 ( 修 訂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條 ) 。 該

兩 項 條 文 授 予 法 庭 規 定 當 事 各 方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的 權 力 。 《 2 0 0 5

年 入 息 稅 ( 營 業 及 其 他 入 息 ) 法 令 》 ( Income Tax (Trading and Other Income)

Act 2005) 第 7 3 1 - 7 3 3 條 訂 明 , 不 論 是 由 自 資 機 構 或 年 金 提 供 者 作 出

的 按 期 付 款 , 均 屬 免 稅 性 質 。 11

3 . 1 7 另 外 應 留 意 的 是 , 精 算 師 協 會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 負 責

就 按 期 付 款 令 及 其 對 英 國 保 險 業 及 再 保 險 業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 這 是

因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對 保 險 人 和 再 保 險 人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有 重 大 影 響 , 而

這 亦 影 響 到 精 算 師 在 定 價 及 資 本 建 模 方 面 的 工 作 。 此 工 作 小 組 大 約

由 2 0 1 0 年 起 一 直 發 表 相 關 的 文 件 及 調 查 結 果 。 12 最 近 期 於 2 0 1 6 年

4 月 1 2 日 舉 行 的 工 作 坊 , 內 容 關 乎 處 理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精 算 法 、 愛 爾

蘭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13 再 保 險 及 風 險 轉 嫁 , 以 及 投 資 事 宜 等 課 題 。 14

9 見“A Response by the Association of Personal Injury Lawyers”(日期為 2002 年 5 月)。 10 見“Joint Response by the Faculty and Institute of Actuaries and the Association of Consulting

Actuaries”(日期為 2002 年 6 月 7 日)。 11 Jennifer Stone,見前引,第 14.22 段。 12 見以下網址:

https://www.actuaries.org.uk/practice-areas/general-insurance/research-working-parties/periodical- payment

-orders-ppos. 13 司法及平等部部長(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Equality)弗蘭西斯‧菲茨杰拉德議員(Frances

Fitzgerald TD)於 2015 年 5 月 27 日發表《2015 年民事法律責任(修訂)法案》(Civil

Liability (Amendment) Bill 2015)整體計劃,為作出按期付款令提供法定基礎。考慮採用按

Page 3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5

BB .. 《《 22 00 00 33 年年法法院院法法令令》》((修修訂訂《《 11 99 99 66 年年損損害害賠賠償償法法

令令》》第第 22 條條))

3 . 1 8 《 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經《 2003 年法院法令》第 100-101

條修訂)於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憲制事務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亦發表了《按期付款指引》(Guidance on Periodical Payments)。

3 . 1 9 現 於 下 文 引 述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經 修 訂 ) 15 第 2

及 4 條 相 關 部 分 的 全 文 :

““ 22 ..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 1 ) 就 人 身 傷 害 的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的 法 庭 ——

( a ) 可可 命命 令令 有 關 損 害 賠 償 須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 及

( b ) 須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該 命 令 。

( 2 ) 如如 當當 事事 各各 方方 同同 意意 , 就 人 身 傷 害 判 給 其其 他他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的 法 庭

可 命 令 有 關 損 害 賠 償 須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

( 3 ) 法 庭 除 非 信 納 根 據 一 項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的 付 款 能 合合 理理 穩穩

妥妥 地地 持 續 作 出 , 否 則 不 得 作 出 該 命 令 。

( 4 ) 就 第 ( 3 )款 而 言 , 如 屬 以 下 情 況 , 根 據 某 項 命 令 的 付 款 即

屬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 a ) 該 付 款 受 到 根 據 本 法 令 第 6 條 或 附 表 作 出 的 擔擔 保保 保

障 ,

( b ) 該付款受到 《《 22 00 00 00 年年 金金 融融 服服 務務 及及 市市 場場 法法 令令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補償)第 213 條 所 訂 的 計

劃 保 障 ( 不 論 有 否 經 本 法 令 第 4 條 修 改 ) , 或

期付款令的最相關及最近期案例是 Russell (a minor) -v- Health Service Executive [2015] IECA 236

(2015 年 11 月 5 日),而之前的案例則包括(北愛爾蘭)Gilliland v McManus & Anor

[2013] NIQB 127(2013 年 12 月 6 日);(北愛爾蘭)KD (a minor) by his Mother and Next

Friend v Belfast Social Health and Care Trust NIQB 143。 14 見 2016 CIGI - PPO Workshop 10042016 (1)。 15 Robert Dean Harries v Dr Alan David Stevenson [2012] EWHC 3447 (QB),案中申索人曾嘗試提出

以下論點但不成功:法庭應裁定這案件屬《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第 1(2)條的範圍,故

應採用有別於司法大臣所訂明的折扣率。不過這不獲接納,因為申索人提出的論點,是

對訂明折扣率的直接質疑,而這項質疑是不獲准許的(尤其是在非正審階段)。

Page 3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6

( c ) 該 付 款 來 自 政政 府府 或或 健健 康康 服服 務務 機機 構構 。

( 5 )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可 載 有 條 文 , 以 ——

( a ) 規規 定定 負負 責責付款 的的 一一 方方 須須 採採 用用憑藉第 (4)款而屬合理穩妥

地 持持 續續 作作 出出 付付 款款 的的 方方 式式(他所選擇或將選擇者);

( b ) 訂 明 如 非 採 用 憑 藉 第 ( 4 )款 而 屬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付 款 的 方 式 , 則 以 何 種 方 式 付 款 ;

( c ) 規 定 如 果 付 款 並 非 憑 藉 第 ( 4 )款 而 屬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則 負 責 付 款 的 一 方 須 採 取 指 明 行 動 以 確 保 持

續 付 款 ;

( d ) 容 許 任 何 一 方 申 請 更 改 根 據 ( a ) 、 ( b ) 或 ( c ) 段 所 載 有

的 條 文 。

( 6 ) 凡 任 何 人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有 權 收 取 款 項 , 或 任 何 安

排 已 為 履 行 一 項 使 某 人 有 權 收 取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而 訂

立 , 則 未 經 作 出 有 關 命 令 的 法 庭 批 准 , 該 人 根 據 有 關 命

令 或 安 排 的 權 利 不不 得得 轉轉 讓讓 或或 進進 行行 押押 記記 ; 及 ——

( a ) 法 庭 除 非 信 納 因 特 殊 情 況 而 有 此 必 要 , 否 則 不 得 批

准 任 何 轉 讓 或 押 記 , 及

( b ) 除 經 法 庭 批 准 外 , 任 何 宣 稱 的 轉 讓 或 押 記 , 或 轉 讓

或 押 記 的 協 議 , 均 屬 無 效 。

( 7 ) 凡 有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作 出 , 除 非 屬 以 下 情 況 , 否 則 變 更

付 款 方 式 須 視 為 違 反 有 關 命 令 ( 不 論 有 關 方 式 是 否 根 據

第 ( 5 ) ( b )款 指 明 ) ——

( a ) 作 出 該 命 令 的 法 庭 宣 告 信 納 在 新 方 式 下 的 付 款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 b ) 新 方 式 受 到 根 據 本 法 令 第 6 條 或 附 表 作 出 的 擔 保 保

障 ,

( c ) 新 方 式 受 到 《 2 0 0 0 年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令 》 ( 補

償 ) 第 2 1 3 條 所 訂 的 計 劃 保 障 ( 不 論 有 否 經 本 法 令

第 4 條 修 改 ) , 或

( d ) 以 新 方 式 支 付 的 款 項 來 自 政 府 或 健 康 服 務 機 構 。

Page 3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7

( 8 ) 任 何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須 視 為 有 以 下 規 定 : 付 款 額 須 按 由

《民事訴訟程序規則》 (Civil Procedure Rules)釐定或按照 該

等規則 釐定的時間及方式 , 藉參照 零零 售售 價價 格格 指指 數數 (《 1988

年入息稅及公司稅法令》第 833(2 )條所指者)而更改。

( 9 ) 但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可 載 有 條 文 , 以 ——

( a ) 使使 第 ( 8 )款 不不 適適 用用 , 或

( b ) 修修 改改 第 ( 8 )款 的 效 力 。

22 AA..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 補補 充充 條條 文文

( 1 )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可 規 定 法 庭 須 顧 及 指 明 事 項 , 以

考 慮 ——

( a ) 是 否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

( b ) 付 款 是 否 能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 c ) 是 否 批 准 任 何 轉 讓 或 押 記 。

( 2 ) 就 第 2( 4 ) ( c )及 ( 7 ) ( d )條 而 言 , ‘政 府 或 健 康 服 務 機 構 ’指 藉

司法大臣的命令指定為政府機構或健康服務機構的機構。

( 3 ) 第 ( 2 )款 所 指 的 命 令 ——

( a ) 須 藉 法 定 文 書 作 出 , 及

( b ) 可 依 據 國 會 上 議 院 或 下 議 院 的 決 議 而 予 以 廢 止 。

( 4 ) 第 2 (6 )條 不 影 響 任 何 人 將 權 利 轉 讓 予 根 據 《 20 00 年 金 融

服務及市場法令》第 2 12 條設立的計劃管理人的權力 ……

22 BB.. 就就 命命 令令 及及 和和 解解 作作 出出 更更 改改

( 1 ) 司 法 大 臣 可 藉 命 令 , 使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的 法 庭 能 在

指 明 情 況 下 ( 並 非 按 照 第 2 ( 5 ) ( d )條 者 ) 更 改 有 關 命 令 。

( 2 ) 司 法 大 臣 可 藉 命 令 , 使 法 庭 能 在 指 明 情 況 下 , 對 當 事 各

方 以 協 議 方 式 就 人 身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的 申 索 或 訴 訟 達 成 和

解 的 條 款 作 出 更 改 , 條 件 是 有 關 協 議 ——

( a ) 有 就 按 期 付 款 訂 定 條 文 , 及

Page 3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8

( b ) 明 文 准 許 任 何 一 方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向 法 庭 申 請 作 出 更

改 。

( 3 ) 根 據 本 條 作 出 的 命 令 可 訂 有 條 文 , 而 有 關 條 文 ——

( a ) 是 完 全 或 部 分 藉 參 照 法 庭 命 令 或 有 關 協 議 的 條 件 或

其 他 條 款 而 施 行 的 ;

( b ) 關 乎 法 庭 就 更 改 而 作 出 的 命 令 的 性 質 ;

( c ) 關 乎 考 慮 作 出 更 改 時 須 顧 及 的 事 項 ;

( d ) 屬 於 可 藉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訂 立 的 類 別 ……

( 4 ) 根 據 本 條 作 出 的 命 令 , 可 應 用 ( 不 論 有 否 修 改 ) 或 修 訂

有 關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或 進 一 步 損 害 賠 償 的 成 文 法 則 。

……

( 7 ) 在 第 ( 4 )款 中 ——

‘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 指 憑 藉 《 1 9 8 1 年 最 高 法 院 法 令 》

( Supreme Court Act 1981) 第 3 2 A 條 第 ( 2 ) ( a )款 或 《 1 9 8 4 年 郡

級 法 院 法 令 》 ( County Courts Act 1984) 第 5 1 條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 , 及

‘進 一 步 損 害 賠 償 ’指 憑 藉 上 述 其 中 一 條 第 ( 2 ) ( b )款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

……

44 ..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的的 加加 強強 保保 障障

( 1 ) 第 ( 2 )款 在 以 下 情 況 適 用 ——

( a ) 某 人 有 權 收 取 按 期 付 款 , 及

( b ) 他 的 權 利 受 到 《 20 00 年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令 》 ( 補

償 )第 213 條所訂的計劃保障,但僅限於部分付款。

( 2 ) 該 計 劃 提 供 的 保 障 須 憑 藉 本 條 擴 及 全 部 付 款 。 ” [ 粗 體

後 加 ]

Page 3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29

3 . 2 0 概 括 而 言 , 根 據 《 1 9 9 6 年 法 令 》 第 2 條 , 就 人 身 傷 害 的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的 法 庭 , 可 命 令 有 關 損 害 賠 償 須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 並 且 必 須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該 命 令 。 換 言 之 ,

在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時 可 一 併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 不 論 是 否 經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 法 庭 均 可 規 定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

3 . 2 1 根據第 2(3)條,法庭除非信納有關的按期付款能合理穩妥地

持續作出(如第 2(4 )條所列明者),否則不得作出按期付款的命令。

3 . 2 2 根 據 第 2 ( 5 )條 , 法 庭 可 在 有 關 命 令 中 加 入 特 定 條 文 , 以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為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能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和 舒 緩 財 政 負 擔 , 被 告 人 多 傾 向 依 靠 保 險 及 年 金 。 16

3 . 2 3 根 據 第 2 ( 8 )條 , 任 何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被 視 為 有 以 下 規 定 :

付 款 額 須 按 根 據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釐 定 的 時 間 及 方 式 , 藉 參 照

零零 售售 價價 格格 指指 數數 17 而 更 改 。 不 過 , 如 能 顯 示 按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作 指 數 化

計 算 的 賠 款 不 足 以 補 償 受 傷 害 者 , 則 法 庭 根 據 第 2 ( 9 )條 有 酌 情 決 定

權 , 可 命 令 須 參 照 其 他 指 數 ( 例 如 工 資 數 據 ) 將 按 期 付 款 指 數 化 。

3 . 2 4 旨 在 更 準 確 地 補 償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可 配 合 原

告 人 不 斷 改 變 的 情 況 。 付 款 計 劃 的 付 款 方 式 以 至 持 續 期 及 款 額 , 均

可 因 應 個 人 情 況 制 訂 。 若 然 已 知 道 受 償 人 的 需 要 在 未 來 某 階 段 將 會

增 加 或 減 少 ,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訂 明 付 款 額 須 在 特 定 時 間 調 整 ( 即 “ 步

階 式 付 款 ” ) 。 18

3 . 2 5 法 庭 在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時 一 般 有 廣 泛 的 酌 情 決 定 權 。 《 實

務 指 示 》 第 4 1 . 7 項 訂 明 , 19 法 庭 須 考 慮 有 關 案 件 的 整 體 情 況 , 特 別

是 最 切 合 原 告 人 需 要 的 判 給 方 式 和 《 實 務 指 示 》 第 4 1 B 部 所 列 的 各

項 因 素 , 即 已 將 共 分 疏 忽 扣 除 額 計 算 在 內 的 每 年 付 款 數 額 表 , 以 及

原 告 人 及 被 告 人 屬 意 的 判 給 方 式 ( 包 括 他 們 為 何 屬 意 如 此 ) 。 20

3 . 2 6 從 非 正 式 證 據 和 一 些 顯 而 易 見 的 實 際 困 難 看 來 , 傳 統 上 避

免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個 案 多 屬 以 下 情 況 : 未 來 的 需 要 變 化 太 大 及 難

以 預 測 ; 有 關 法 律 責 任 已 作 分 攤 21( 以 致 不 取 用 其 他 申 索 項 目 的 款

16 Robin De Wilde, “Periodical payments - a journey into the unknown” [2005] JPILaw 320,第 323 頁。 17 《1988 年入息稅及公司稅法令》第 833(2)條所指者。 18 “步階式付款”有別於根據《2005 年損害賠償(更改按期付款)令》(Damages (Variation

of Periodical Payments) Order 2005)更改的付款,見下文第 3.28-3.36 段。 19 網址為:http://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rules/part41. 20 《實務指示》第 41B(1)項,網址為:

http://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rules/pd_part41b. 21 Gilliland v McManus [2013] NIQB 127.

Page 3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0

項 , 便 無 法 為 有 關 未 來 照 顧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提 供 全 數 資 金 , 但 原 告 人

的 情 況 如 有 改 善 , 則 整 體 照 顧 費 用 或 有 可 能 減 少 ) ; 又 或 純 粹 因 為

牽 涉 的 金 錢 太 少 , 以 及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 設 立 和 處 理 有 關 的 行 政 開 支

項 目 會 產 生 更 多 相 關 費 用 , 以 致 或 會 得 不 償 失 。

CC .. 《《 22 00 00 55 年年損損害害賠賠償償((更更改改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

3 . 2 7 為 使 原 告 人 獲 得 更 佳 補 償 , 按 期 付 款 令 應 能 就 情 況 的 改 變

作 出 規 定 。 《 1 9 9 6 年 法 令 》 第 2 B( 1 ) 及 ( 2 ) 條 賦 權 司 法 大 臣 可 藉 命

令 , 使 法 庭 能 在 指 明 情 況 下 更 改 有 關 按 期 付 款 的 法 庭 命 令 或 協 議 。

3 . 2 8 司 法 大 臣 為 此 頒 布 《 2 0 0 5 年 損 害 賠 償 (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

令 》 ( Damages ( Variation of Periodical Payments) Order 2005, 簡 稱 “ 《 2 0 0 5

年 命 令 》 ” ) 。 法 庭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權 力 , 只 限 於 《 2 0 0 5 年 命

令 》 訂 明 的 情 況 。

3 . 2 9 現 於 下 文 載 列 《 2 0 0 5 年 命 令 》 的 相 關 條 文 , 以 便 參 考 :

““ 作作 出出 可可 予予 更更 改改 的的 命命 令令 的的 權權 力力

2 . 如 下 述 事 宜 已 得 證 明 或 已 獲 承 認 , 即 申 索 人 會 有 機 會 在

未 來 某 明 確 或 不 明 確 的 時 間 ——

( a ) 因 產 生 訴 訟 因 由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罹 患 某 種 嚴 重 疾

病 或 出 現 某 種 嚴 重 惡 化 情 況 , 或

( b ) 身 體 或 精 神 方 面 因 該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的 狀 況 , 出 現 某 種 重 大 改 善 情 況 ,

法 庭 可 應 任 何 一 方 的 申 請 , 在 所 有 當 事 方 同 意 下 或 主 動 地 在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中 訂 明 該 命 令 可 予 更 改 。

……

暫暫 定定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的的 判判 給給

4 . 法 庭 除 了 憑 藉 《 1 9 8 1 年 最 高 法 院 法 令 》 第 3 2 A 條 或

《 1 9 8 4 年 郡 級 法 院 法 令 》 第 5 1 條 作 出 判 給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的 命 令 外 , 還 可 作 出 可 予 更 改 的 命 令 。

……

Page 3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1

申申 請請 延延 展展 期期 限限 以以 申申 請請 准准 許許 作作 出出 更更 改改

6 . 如 有 根 據 第 5 ( c )或 (d )條 指 明 某 一 期 限 ——

( a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出 多 於 一 項 延 展 有 關 期 限 的 申 請 ,

而 該 申 請 並 不 視 為 第 7 條 所 指 為 了 更 改 可 予 更 改 的

命 令 而 提 出 的 申 請 ;

( b ) 在指明的期限或法庭予以延展的期限完結後, 任何一

方不得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有關的可予更改的命令。

申申 請請 更更 改改 的的 次次 數數 限限 制制

7 . 任 何 一 方 就 所 指 明 的 每 種 疾 病 或 每 種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只 可 提 出 一 項 更 改 可 予 更 改 的 命 令 的 申 請 。

……

可可 予予 更更 改改 的的 協協 議議

9 . ( 1 ) 如 下 述 事 宜 已 獲 同 意 , 即 申 索 人 會 有 機 會 在 未 來 某

明 確 或 不 明 確 的 時 間 ——

( a ) 因 產 生 訴 訟 因 由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罹 患 某 種 嚴嚴

重重 疾疾 病病 或 出 現 某 種 嚴嚴 重重 惡惡 化化 情情 況況 , 或

( b ) 身 體 或 精 神 方 面 因 該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的 狀 況 , 出 現 某 種 重重 大大 改改 善善 情情 況況 ,

則 協 議 各 方 可 議 定 , 協 議 任 何 一 方 其 後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更 改 有 關 協 議 的 條 款 。

( 2 ) 凡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准 許 申 請 更 改 協 議 的 條 款 , 有 關 協

議 ——

( a ) 必 須 明 文 述 明 , 協 議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更

改 有 關 協 議 的 條 款 ;

( b ) 必 須 指 明 有 關 疾 病 或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的 種 類 ;

( c ) 可 指 明 可 申 請 更 改 有 關 協 議 的 期 限 ;

Page 3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2

( d ) 可 指 明 多 於 一 種 疾 病 或 多 於 一 種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並 可 就 每 種 疾 病 或 每 種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指 明 可 申 請 更 改 有 關 協 議 的 不 同 期 限 。

( 3 ) 獲 協 議 准 許 申 請 更 改 協 議 條 款 的 任 何 一 方 , 必 須 經

法 庭 准 許 才 可 申 請 更 改 有 關 協 議 。 ” [ 粗 體 後 加 ]

3 . 3 0 基 本 上 , 《 2 0 0 5 年 命 令 》 第 2 及 9 條 限 於 在 以 下 情 況 才 准

許 作 出 更 改 : 原原 告告 人人 會會 有有 機機 會會 罹罹 患患 某某 種種 嚴嚴 重重 疾疾 病病 或或 身 體 或 精 神 方 面

的 狀 況 出出 現現 某某 種種 嚴嚴 重重 惡惡 化化 或或 重重 大大 改改 善善 情情 況況 。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 法 庭 可

應 任 何 一 方 的 申 請 , 在 所 有 當 事 方 同 意 下 或 主 動 地 在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中 訂 明 該 命 令 可 予 更 改 ( 第 2 條 ) 。

3 . 3 1 第 1 0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就 申 請 更 改 某 項 命 令 或 協 議 一 事 申 請

准 許 , 必 須 證 明 所 指 明 的 疾 病 、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已 經 發 生 及 已 致 使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致 使 原 告 人 的 財 務 損 失 增 加 或 減 少 。 尋 求 准 許 的 申 請

須 以 不 經 聆 訊 的 方 式 處 理 。 更 改 某 項 命 令 或 協 議 的 申 請 如 獲 接 納 ,

法 庭 可 命 令 更 改 每 年 支 付 予 原 告 人 的 款 額 ( 第 1 3 條 ) 。

3 . 3 2 有 一 點 值 得 留 意 , 法 庭 根 據 《 1 9 8 1 年 最 高 法 院 法 令 》 第

3 2 A 條 判 給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的 權 力 , 22 憑 藉 第 4 條 得 以 保 留 。

3 . 3 3 有 關 背 景 是 : 如 受 傷 害 者 在 經 醫 學 專 家 協 助 確 認 的 一 段 特

定 期 間 內 , 有 罹 患 疾 病 或 出 現 惡 化 情 況 的 風 險 , 則 在 此 情 況 下 可 判

給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

3 . 3 4 凡 已 就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的 申 請 作 訴 , 法 庭 可 基 於 受 傷 害 者 不

會 罹 患 有 關 疾 病 或 出 現 有 關 惡 化 情 況 的 假 設 , 而 判 給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 在 此 情 況 下 , 如 果 上 述 風 險 在 有 關 命 令 指 明 的 期 限 屆 滿 前 真 的

發 生 , 則 受 傷 害 者 將 有 權 尋 求 進 一 步 損 害 賠 償 , 但 該 指 明 期 限 可 經

向 法 庭 申 請 後 延 展 多 於 一 次 。 23

3 . 3 5 相 類 於 上 文 關 於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第 7 條 , 就 所 判 給 的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提 出 進 一 步 損 害 賠 償 的 申 請 , 只 限 一 次 。 24

22 相等於《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56A 條,亦見《高等法院規則》第 37 號命令,

第 7 至 10 條規則。比照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 41.1 條。 23 見《高等法院規則》第 37 號命令,第 8(3)條規則。比照英國《2005 年命令》第 6(a)條。 24 見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 41.3(2)條。比照《高等法院規則》第 37 號命令,第 10(6)

條規則。

Page 3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3

3 . 3 6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下 的 更 改 令 , 與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令 的 主 要 分

別 , 是 前 者 同 時 適 用 於 “ 嚴 重 惡 化 ” 及 “ 重 大 改 善 ” 情 況 , 而 後 者

則 只 適 用 於 “ 嚴 重 惡 化 ” 情 況 。

DD .. 穩穩妥妥及及持持續續的的付付款款

3 . 3 7 凡 按 期 付 款 是 根 據 《 2 0 0 0 年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令 》 第 2 1 3

條 所 指 的 計 劃 , 由 保 險 人 或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 受 償 人 可 得 到 百 分

百 保 障 ( 見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4 條 ) 。

3 . 3 8 為 施 行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A 條 , 司 法 大 臣 頒 布

了 《 2 0 0 5 年 損 害 賠 償 ( 政 府 及 健 康 服 務 機 構 ) 令 》 ( Damages

(Government and Health Service Bodies) Order 2005) , 列 明 被 視 為 能 夠 作 出 有

保 證 的 按 期 付 款 的 指 定 政 府 機 構 及 指 定 健 康 服 務 機 構 。

3 . 3 9 應 留 意 的 是 , 汽 車 保 險 局 ( Motor Insurers’ Bureau) , 以 及 好 像

醫 療 辯 護 聯 盟 ( Medical Defence Union) 和 醫 療 保 障 協 會 ( 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 等 醫 生 保 障 團 體 , 並 不 在 有 保 證 付 款 者 的 名 單 內 。 不 過 , 汽

車 保 險 局 一 般 被 視 為 有 合 理 保 證 的 付 款 者 , 而 醫 療 保 障 協 會 則 透 過

成 立 由 獨 立 附 屬 機 構 持 有 的 信 託 , 獲 得 法 庭 信 納 其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而

從 該 信 託 作 出 的 付 款 是 有 保 證 的 。 醫 療 辯 護 聯 盟 則 沒 有 尋 求 設 立 類

似 的 計 劃 。

EE .. 指指數數化化

3 . 4 0 在 Flora (Tarlochan Singh) v Wakom (Heathrow) Ltd [2006] EWCA Civ 1103

案 中 , 25 法 庭 考 慮 了 按 平 均 收 入 指 數 ( Average Earning Index) 作 指 數 化

計 算 這 個 做 法 , 並 且 表 明 被 告 人 的 “ 負 擔 能 力 ” ( affordability) 並 不

相 關 。 法 庭 認 為 , 工 資 上 漲 是 照 顧 費 用 增 加 的 主 因 , 所 以 平 均 收 入

指 數 屬 公 平 和 合 適 。 26

3 . 4 1 同 樣 地 , Thompstone v Glossop Acute Services NHS Trust [2006] EWHC

2904 (QB)一 案 , 也 是 按 通 常 稱 為 ASHE 6115 的 《 工 時 及 收 入 按 年 調

查 : 護 理 助 理 員 及 家 居 護 理 員 的 職 業 收 入 》 ( Annual Survey of Hours and

Earnings: Occupational Earnings for Care Assistants and Homecarers) 所 提 供 的 收 入

數 據 作 指 數 化 計 算 。

25 Robert Dean Harries v Dr Alan David Stevenson [2012] EWHC 3447 (QB)案亦曾考慮 Flora 案(同

上)中所訂立的原則。 26 Jennifer Stone,見前引,第 14.74 至 14.79 段。

Page 4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4

3 . 4 2 不 過 , 沒 有 現 成 的 年 金 可 提 供 按 ASHE 6115 作 指 數 化 計 算 的

付 款 。 國 民 保 健 署 ( NHS) 在 Thompstone 案 ( 同 上 ) 中 提 出 一 項 以

“ 分 配 正 義 ” ( distributive justice) 為 基 礎 的 論 點 。 斯 威 夫 特 法 官 ( Mrs

Justice Swift) 認 為 “ 分 配 正 義 ” 只 不 過 是 “ 負 擔 能 力 ” 的 另 一 名 稱 ,

並 且 正 式 否 決 該 論 點 。 該 決 定 經 上 訴 後 予 以 維 持 。 27

FF .. 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的的實實行行情情況況 28

3 . 4 3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第 4 1 . 2 條 及 《 實 務 指 示 》 第 4 1 B 部

的 相 應 條 文 , 有 助 於 實 施 按 期 付 款 令 。 根 據 這 些 條 文 訂 立 並 與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的 條 文 配 合 的 詳 細 程 序 都 是 不 釋 自 明 的 。

3 . 4 4 不 過 , 有 一 點 應 該 留 意 ,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第 4 1 . 8 條

訂 明 :

““ 判判 給給 的的 款款 項項

4 1 . 8 - ( 1 ) 凡 法 庭 以 按 期 付 款 的 方 式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有 關 命

令 必 須 指 明 ——

( a ) 判 給 的 每 年 款 額 , 年 內 每 項 付 款 如 何 作 出 及

相 隔 期 間 為 何 ; 29

( b ) 就 未 來 的 以 下 項 目 判 給 的 款 額 ——

( i ) 收 入 及 其 他 入 息 的 損 失 ; 及

( i i ) 照 顧 及 醫 療 費 用 , 以 及 其 他 經 常 或 非 經

常 費 用 ;

( c ) 就 申 索 人 經 法 庭 評 估 的 未 來 每 年 金 錢 損 失 作

出 的 付 款 , 須 於 申 索 人 有 生 之 年 內 , 或 於 法

庭 命 令 的 其 他 期 間 支 付 ; 及

27 出處同上,第 14.81 至 14.94 段。 28 經搜尋多處的資料,其中包括英國及愛爾蘭法律資訊研究中心( British and Irish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網站,網址為:www.bailii.org。 29 在 AA v (1) CC (2) MIB [2013] EWHC 3679 (QB)案中,陳詞指由於“相隔期間”( intervals)一

詞所指的是相隔的年數或付款額有所改變的相隔期間,因此法庭有權作出可予更改的按

期付款令,但斯威夫特法官拒絕接納該項陳詞。取而代之的做法是法庭可批准符合申索

人利益的湯林命令。

Page 4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5

( d ) 除 法 庭 根 據 《 1 9 9 6 年 法 令 》 第 2 ( 9 )條 另 有 命

令 外 , 付 款 額 須 藉 參 照 零零 售售 價價 格格 指指 數數 按 年 更

改 。

( 2 ) 凡 法 庭 為為 使使 申申 索索 人人 的的 受受 養養 人人 受受 益益 而 命 令 有 關 判 給

的 任 何 部 分 須 在 申 索 人 去 世 後 持 續 支 付 , 該 命 令

亦 必 須 指 明 有 關 付 款 的 款 額 及 持 續 期 , 以 及 年 內

每 項 付 款 如 何 作 出 及 相 隔 期 間 為 何 。 30

( 3 ) 凡 根 據 第 ( 1 ) ( b )段 判 給 的 款 額 將 在 某 日 期 增增 加加 或或 減減

少少 , 31有 關 命 令 亦 必 須 指 明 ——

( a ) 款 額 增 加 或 減 少 的 生 效 日 期 ; 及

( b ) 以 現 值 計 算 的 增 加 或 減 少 款 額 。

( 4 ) 凡 根 據 第 ( 1 ) ( b ) ( i i ) 段 就 重 大 的 資 本 性 購 買 項 目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有 關 命 令 亦 必 須 指 明 ——

( a ) 以 現 值 計 算 的 付 款 額 ;

( b ) 須 於 何 時 付 款 ; 及

( c ) 除 法 庭 根 據 《 1 9 9 6 年 法 令 》 第 2 ( 9 )條 另 有

命 令 外 , 付 款 額 須 藉 參 照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調

整 。 ” [ 粗 體 後 加 ]

3 . 4 5 特 別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 根 據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第 4 8 . 2 ( 2 )

條 ,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方 式 作 出 判 給 時 , 可 訂 明 按 期 付 款 須 在 申 索 人 去

世 後 持 續 向 受 養 人 支 付 。 這 樣 , 受 養 人 便 不 用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法 律 程

序 , 以 根 據 《 1 9 7 6 年 致 命 意 外 法 令 》 ( Fatal Accidents Act 1976) 提 出 有

關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的 申 索 。 32

30 似乎“失去的年歲”這個損害賠償項目(即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疏忽而預期會提早死亡)

亦屬此類別。 31 見 AA v (1) CC (2) MIB [2013] EWHC 3679 (QB)案,斯威夫特法官在該案中曾解釋這方面的潛

在困難(已藉湯林命令解決)。《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實務指示》第 41.2 項雖然是關

乎暫定損害賠償的,但也就何時可增加或減少款額提供指引,即:

“ (2) 判給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a) 必須指明可在未來的日期就之而提出申請的疾病或惡化情況種類;

(b) 必須指明可提出該申請的期限;及

(c) 可就多於一種疾病或多於一種惡化情況作出,並可就每種疾病或每種惡化

情況指明其後可提出申請的不同期限。” 32 比照《致命意外條例》(第 22 章)。

Page 4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6

3 . 4 6 不 過 ,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本 身 似 乎 沒 有 賦 權 條 文 ,

可 顯 示 立 法 用 意 為 容 許 在 受 償 人 去 世 後 持 續 付 款 。 實 際 上 , 就 只 涵

蓋 未 來 醫 療 開 支 及 照 顧 費 用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而 言 , 可 否 容 許 持 續 付 款

仍 存 有 疑 問 。

3 . 4 7 還 應 留 意 的 是 , 凡 申 索 人 沒 有 行 為 能 力 並 且 不 會 復 原 , 就

每 年的 代理人 費用作 出按 期付款 令是可 接受 的做法 ,因為 有關 費用須

按 年穩 定地終 身支付 ,而 以按期 付款令 確保 代理人 費用得 以支 付,則

可 避免 代理人 與家人 因該 等費用 出現爭 議。 在申索 人的行 為能 力有疑

問 的情 況下, 保險人 可能 不願意 考慮按 期付 款令。 但如果 (部 分)專

家 認為 有關行 為能力 未來 有機會 恢復, 則保 險人可 能會不 同意 採用按

期 付款 令及/ 或堅持 以條 文訂明 該按期 付款 令可在 有關行 為能 力恢復

時 終止 。這難 題可藉 以下 方式避 免:採 用以 附表形 式 附連 於有 關命令

的湯林命令,這可在經得同意下進行,並使其可為法庭所接納。 33

3 . 4 8 由 司 法 部 ( Ministry of Justice) 資 助 的 《 人 身 傷 害 折 扣 率 研

究 》 ( Personal Injury Discount Rate Research) ( 2 0 1 3 年 1 0 月 ) 顯 示 :

( a ) 一 般 而 言 , 申 索 人 的 律 師 以 及 保 險 人 均 傾 向 於 接 受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

( b ) 在 高 折 扣 率 的 情 況 下 , 保 險 人 甚 至 願 意 提 高 整 筆 款 項 的

款 額 , 以 使 有 關 申 索 完 全 終 結 , 而 不 想 承 受 長 期 的 負 擔

和 風 險 ;

( c ) 在 災 難 性 的 個 案 中 以 及 當 高 折 扣 率 會 帶 來 高 投 資 風 險

時 , 申 索 人 會 更 多 考 慮 按 期 付 款 令 。

3 . 4 9 雖 然 各 方 持 份 者 最 初 均 持 懷 疑 態 度 , 但 現 時 在 非 常 重 大 的

人 身 傷 害 申 索 中 , 按 期 付 款 令 似 乎 至 少 已 成 為 就 未 來 照 顧 費 用 進 行

和 解 的 標 準 做 法 。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大 律 師 公 會 (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

of England and Wales)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大 律 師 公 會 ( Personal Injury Bar

Association) 在 其 意 見 書 ( 日 期 為 2 0 1 3 年 5 月 ) 34 中 明 確 指 出 :

“ [ 按 期 付 款 令 ] 體 制 的 出 現 , 改 變 了 涉 及 極 高 款 額

的 申 索 的 和 解 方 式 。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而 非 以 整 筆 款 項 的

方 式 就 涉 及 未 來 照 顧 及 案 件 管 理 ( 未 來 照 顧 ) 的 申 索

33 亦見註腳 31。 34 英國大律師公會(Bar Council)對司法部發表的《〈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折扣率——

法律框架的檢討》諮詢文件(2013 年 5 月)的回應。

Page 4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7

進 行 和 解 , 現 已 成 為 標 準 做 法 …… 根 據 我 們 的 經 驗 ,

在 ‘ 照 顧 ’ 這 個 項 目 以 外 的 其 他 未 來 損 失 項 目 , 是 極

少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解 決 的 。 ”

3 . 5 0 此 外 , 根 據 上 述 2 0 1 3 年 的 研 究 文 件 ( 第 1 3 頁 ) 記 載 , 國

民 保 健 署 訴 訟 局 (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Litigation Authority) 的 報 告 指 在

2 0 1 0 / 1 1 年 度 的 1 3 , 0 6 8 宗 申 索 中 , 約 有 6 6 %( 即 約 8 , 7 1 2 宗 ) 與

醫 療 有 關 , 而 2 0 1 1/ 1 2 年 度 則 共 有 13 , 5 4 9 宗 申 索 , 當 中 約 有 6 6 %

( 即 約 9 , 0 3 2 宗 ) 與 醫 療 有 關 。

3 . 5 1 相 應 而 言 , 根 據 20 1 3 年 2 月 12 日 司 法 部 發 表 題 目 為

《〈 19 96 年損害賠償法令〉:折扣率——法律框架的檢討》 (Damages

Act 1996: The Discount Rate, Re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的 諮詢文件(“ 20 13

年 諮詢 文件” )記載 ,在 有關期 間,由 國民 保健署 訴訟局 作為 其中一

方的按期付款令共有 9 30 項( 20 10/ 11 年度)及 1 , 11 6 項( 20 11/ 12

年度),約佔所有與醫療有關的個案的 1 0 至 12%。

3 . 5 2 隸 屬 當 時 的 社 會 保 障 大 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ocial Security)

(現為就業及退休保障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的追

討 補 償 組 (Compensation Recovery Units), 負 責 為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的 各 類 和

解 進行 結算工 作,以 及確 保向有 關的犯 過錯 者收回 已支付 予受 傷害者

的社會福利款項。數字顯示在 2 009 至 2 0 12 年期間,只有 1 0%的申索

(即每年 70,000 宗)涉及需使用折扣率來計算損害賠償的未來損失。

3 . 5 3 粗 略 而 言 , 假 設 在 國 民 保 健 署 訴 訟 局 處 理 的 個 案 中 , 也 是

約 有 1 0 % 涉 及 未 來 損 失 , 那 就 意 味 着 該 等 個 案 大 部 分 都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方 式 達 成 和 解 。

3 . 5 4 如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款 額 或 付 款 時 間 上 有 根 本 的 分 歧 , 則 有

關 案 件 需 進 行 裁 決 。 不 過 , 如 果 有 實 質 上 經 同 意 的 命 令 範 本 , 則 法

庭 便 有 解 決 分 歧 的 權 力 。 舉 例 來 說 , 保 險 人 有 權 在 申 索 人 有 生 之 年

的 任 何 時 間 , 在 給 予 申 索 人 合 理 的 通 知 後 , 要 求 申 索 人 接 受 醫 學 檢

驗 , 而 有 關 檢 驗 只 限 於 就 申 索 人 的 一 般 健 康 狀 況 取 得 醫 學 意 見 , 以

便 為 購 買 用 以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年 金 而 取 得 報 價 及 / 或 作 覆 核 其 儲 備

Page 4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8

金 之 用 。 保 險 人 有 權 收 取 述 明 申 索 人 在 每 年 付 款 的 日 期 35 仍 然 在 世

的 書 面 確 認 , 以 便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 36

3 . 5 5 在 涉 及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訴 訟 中 , 有 一 些 關 乎 中 期 付 款 的 事 情

是 值得 注意的 。中期 付款 指因某 一方可 能被 判須負 法律責 任向 另一方

支 付損 害賠償 而作出 的付 款(如 法庭作 出的 最終判 決是判 該另 一方勝

訴 )。 在此情 況下, 法庭 能在更 早的時 間向 申索人 判給部 分在 判決時

應 向其 支付的 款項 。 中期 付款的 目的, 是使 申索人 在等候 訴訟 最終結

果 時的 過度困 苦得以 舒緩 。應留 意的是 ,涉 及按期 付款令 並已 作出中

期付款的案件,極為取決於案中事實。這類案件為數甚多。 37

3 . 5 6 Cobham Hire Services Ltd v Eeles [2009] EWCA Civ 204 案( 2 0 0 9 年 3 月

1 3 日 ) ( “ Eeles”) 載 述 了 一 個 雙 階 段 模 式 。

3 . 5 7 在 第 一 階 段 , 按 上 訴 法 院 法 官 史 密 斯 ( Smith LJ) 在 Eeles 案

第 4 3 段 所 言 , 法 官 必 須 評 估 最 終 可 能 判 給 的 款 額 , 並 且 剔 除 主 審 法

官 可 能 會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方 式 處 理 的 未 來 損 失 項 目 不 予 計 算 。 因 此 ,

可 容 許 判 給 的 損 失 項 目 包 括 疼 痛 、 痛 苦 與 喪 失 生 活 樂 趣 的 一 般 損 害

賠 償 、 截 至 當 時 日 期 為 止 的 專 項 損 害 賠 償 、 該 等 項 目 的 利 息 及 資 本

化 住 屋 費 用 ( 包 括 未 來 的 經 常 費 用 ) 。 有 關 評 估 應 按 保 守 的 基 礎 作

出 。 在 做 到 這 點 的 前 提 下 , 則 可 判 給 佔 合 理 比 例 的 款 項 。 過 去 曾 有

判 給 比 例 高 達 9 0 % 的 情 況 。

35 就國民保健署的個案而言,現時的標準做法是申索人會於每年 12 月 15 日提前收取按期

付款,因為此時《工時及收入按年調查》的數據已發表了 4 至 6 個星期。另外,收款的

日期也可為 1 月初。Sadler v Motor Insurers Bureau [2012] EWHC B28 (QB)案曾提及此事。 36 Sadler v Motor Insurers Bureau [2012] EWHC B28 (QB) 案在初審時及 Wallace v Follett [2013]

EWCA CIV 146 案在上訴法院聆訊時,所採用的取向並不相同。 37 包括但不限於所考慮的案例,即:

LAT v East Somerset NHS Trust (Now Yeovil District Hospital NHS Foundation Trust) [2016] EWHC

1610 (QB)(2016 年 7 月 8 日);KLM v EUI Ltd [2016] EWHC 1497 (QB) (2016 年 6 月 24

日);AC (A Minor) v St Georges Healthcare NHS Trust [2015] EWHC 3644 (QB) (2015 年 12 月

15 日);Grainger v Cooper [2015] EWHC 1132 (QB)(2015 年 4 月 23 日);Smith v Bailey [2014]

EWHC 2569 (QB)(2014 年 7 月 28 日);Haynes v Kingston Hospital NHS Trust [2014] EWHC

2321 (QB) (2014 年 7 月 11 日);Oxborrow (A Minor) v West Suffolk Hospitals NHS Trust [2012]

EWHC 1010 (QB)(2012 年 4 月 20 日);Robert Dean Harries v Dr Alan David Stevenson [2012]

EWHC 3447 (QB); PZC (A Child, By Her Mother and Litigation Friend, JZC) v Gloucestershire Hospital

NHS Trust [2011] EWHC 1775 (QB) (2011 年 5 月 26 日);Mabiriizi v HSBC Insurance (UK) Ltd

[2011] EWHC 1280 (QB)(2011 年 5 月 20 日);Crispin v Webster [2011] EWHC 3871; Kirby v

Ashford and St Peter’s Hospital NHS Trust (No 2) [2011] EWHC 624 (QB); Best v Smyth [2010] EWHC

1541 (QB) (2010 年 6 月 25 日);Brown ( A Minor) v Emery [2010] EWHC 388 (QB) (2010 年 3

月 4 日);Christie & Anor v Rogers [2010] EWHC 249 (QB) (2010 年 1 月 28 日);Preston v

City Electrical Factors Ltd & Anor [2009] EWHC 2907 (QB); Brewis v Heatherwood & Wrexham Park

Hospitals NHS Trust [2008] EWHC 2526 (QB)(2008 年 10 月 20 日)。

Page 4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39

3 . 5 8 不 過 , 如 果 相 對 於 經 如 此 評 估 的 可 能 判 給 額 而 言 , 所 要 求

的 中 期 付 款 超 過 合 理 比 例 , 便 可 能 要 採 用 Eeles 案 所 述 的 第 二 階 段 的

做 法 。 在 此 階 段 , 法 官 在 評 估 最 終 可 能 判 給 的 款 額 時 , 可 將 資 本 化

未 來 損 失 款 額 包 括 在 內 。 但 法 庭 必 須 “ 能 夠 有 信 心 地 預 計 主 審 法 官

將 有 意 判 給 某 個 資 本 款 額 , 而 這 個 款 額 會 較 ” 史 密 斯 法 官 在 Eeles 案

判 詞 第 4 5 段 所 述 的 第 一 階 段 項 目 “ 所 涵 蓋 的 為 高 ” , 才 可 採 用 這 個

做 法 。 此 外 , 法 官 亦 必 須 根 據 證 據 信 納 所 要 求 的 中 期 付 款 乃 屬 真 正

必 需 。 正 如 史 密 斯 法 官 指 出 ( 見 第 4 5 段 ) :

“ 舉 例 來 說 , 如 所 要 求 的 是 購 買 房 屋 的 金 錢 , 他 必 須

信 納 現 時 ( 而 不 是 審 訊 後 ) 確 實 有 住 屋 需 要 , 而 所 要

求 的 金 額 亦 為 合 理 。 他 無 需 決 定 所 建 議 的 某 房 屋 是 否

合 適 , 那 是 保 護 法 庭 ( Court of Protection) 的 事 宜 。 但 法

官 必 須 先 裁 定 有 關 支 出 ( 款 額 與 他 擬 判 給 者 相 若 ) 是

否 合 理 必 需 , 否 則 不 得 作 出 中 期 付 款 令 。 如 法 官 有 高

度 信 心 信 納 這 點 , 他 即 有 充 分 理 由 預 計 主 審 法 官 會 採

取 該 做 法 , 也 有 充 分 理 由 將 最 終 可 能 判 給 的 款 額 評 估

為 屬 於 容 許 作 出 所 需 中 期 判 給 的 水 平 。 ”

3 . 5 9 國 際 保 險 協 會 傷 亡 事 宜 協 約 小 組 ( 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Casualty Treaty Group) 於 2 0 1 0/ 2 0 1 1 年 度 進 行 的 研 究 指 出 ,

由 保 險 人 ( 絕 大 多 數 透 過 汽 車 保 險 局 ) 提 供 資 金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數

目 僅 略 較 國 民 保 健 署 訴 訟 局 的 為 少 。 這 意 味 着 每 年 作 出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約 有 2 0 0 至 2 5 0 項 ( 見 《 2 0 1 3 年 諮 詢 文 件 》 , 第 2 8 頁 ) 。

3 . 6 0 按 期 付 款 令 似 乎 沒 有 理 由 不 能 在 香 港 以 相 同 方 式 運 作 。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包 華 禮 在 Chan Pak Ting 案 38 中 有 以 下 觀 察 :

“ 12 8 . 英 國 的 《 19 9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不 止 為 司

法大臣提 供檢討和重設折扣率 的機制,法庭亦藉 此法令

獲 賦 予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權 力 。 特 別 是 對 於 像 標 題 所

示、涉及 患有腦麻痺的幼年人 的案件而言,這可 克服在

預測未來通脹率及預期壽命方面的雙重不確定因素。”

38 見前引。

Page 4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0

3 . 6 1 沿 着 同 一 思 路 ,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張 澤 祐 在 Chan Wai Ming 案 39 中

也 表 示 :

“ 9 . 2 在 法 例 有 待 修 訂 的 情 況 下 , 簡 嘉 麒 勳 爵

( Lord Clarke) 在 Simon v Helmot 案 中 建 議 , 當 事 各 方 應 更

多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進 行 結 構 性 和 解 。 這 將 確 保

能 在 不 同 時 間 考 慮 不 同 的 淨 回 報 率 。 據 他 觀 察 , 結 構

性 和 解 事 實 上 在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實 施 之 前 已

於 英 國 廣 泛 使 用 。 本 席 認 為 , 辦 理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的 律

師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此 事 。 ”

3 . 6 2 基 於 以 上 觀 察 , 關 於 在 香 港 實 施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制 度 是 否 適

宜 及 可 行 這 個 課 題 , 值 得 認 真 考 慮 。

3 . 6 3 一 家 世 界 性 再 保 險 中 介 人 公 司 在 大 約 2 0 1 6 年 8 月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 40 根 據 代 表 市 場 總 量 7 5 % 的 申 索 數 據 , 以 及 經 研 究 5 5 0 多 項

按 期 付 款 令 和 8 , 0 0 0 多 宗 大 額 申 索 後 , 結 果 顯 示 英 國 法 院 在 2 0 1 5 年

批 出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數 目 與 2 0 1 4 年 的 相 若 , 但 卻 遠 低 於 2 0 1 1 年 的 高

峰 水 平 。 有 關 數 據 顯 示 , 以 2 0 1 6 年 的 幣 值 計 算 , 就 超 過 1 0 0 萬 英 鎊

的 保 險 人 汽 車 意 外 申 索 而 言 , 平 均 有 1 5 % 會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達

成 和 解 。 報 告 亦 指 出 ,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就 申 索 進 行 和 解 , 平 均

需 時 六 年 , 最 終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額 平 均 為 2 1 0 萬 英 鎊 , 而 判 給 的 每 年

款 額 則 平 均 為 9 萬 英 鎊 。 有 關 數 據 顯 示 , 受 傷 害 的 一 方 在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和 解 時 的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為 42 歲 。

39 見前引。 40 見以下網址:https://www.financedigest.com/volume-of-periodic-payment-orders-remains-low-

according-to-aon-uk-motor-insurance-study.html.

Page 4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1

第第 44 章章 海海外外司司法法管管轄轄區區的的情情況況概概覽覽

4 . 1 本 章 載 述 多 個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賠 款 的 現 況 。 這 些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包 括 澳

大 利 亞 、 加 拿 大 、 德 國 、 愛 爾 蘭 、 荷 蘭 、 新 西 蘭 、 蘇 格 蘭 、 瑞 典 、

新 加 坡 及 美 國 。

4 . 2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 例 如 德 國 及 新 西 蘭 ) 採 用 的 補 償 制 度

與 香 港 的 制 度 大 不 相 同 。 由 於 愛 爾 蘭 的 法 制 及 情 況 與 香 港 類 似 , 該

國 近 期 就 相 關 法 律 的 改 革 對 小 組 委 員 會 甚 具 參 考 作 用 , 所 以 我 們 會

以 較 多 篇 幅 對 之 作 更 詳 細 探 討 。

澳澳大大利利亞亞

4 . 3 澳 大 利 亞 的 每 個 州 份 和 領 地 各 自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訂 有 不 同 條 文 。 一 般 來 說 , 原 告 人 可 討 回 的 款 額 受 其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限 制 , 通 常 以 平 均 每 週 收 入 的 三 倍 為 限 。 1 此 外 還 會 同 時 考 慮 原

告 人 在 意 外 前 和 意 外 後 的 預 期 壽 命 評 估 。

4 . 4 新 南 威 爾 士 《 2 0 0 2 年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法 令 》 ( Civil Liability Act

2002 ) , 是 規 管 人 身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的 法 例 的 其 一 例 子 。 該 法 令 第

1 2 條 訂 明 , 原 告 人 因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被 剝 奪 或 受 損 而 就 未 來 經 濟 損 失

追 討 損 害 賠 償 , 最 高 款 額 以 截 至 判 給 日 期 的 平 均 每 週 收 入 的 三 倍 為

限 。 截 至 判 給 日 期 的 平 均 每 週 收 入 , 乃 根 據 該 法 令 第 1 2 ( 3 )條 由 澳 洲

統 計 師 ( Australian Statistician) 釐 定 。 該 法 令 第 1 3 條 規 定 , 法 庭 須 按 如

非 發 生 有 關 傷 害 有 關 事 件 本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機 率 調 整 判 給 款 額 。 根 據

該 法 令 第 1 4 條 ,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如 須 包 含 任 何 關 於 未 來 經 濟 損 失 而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評 估 的 組 成 部 分 , 該 未 來 經 濟 損 失 須 以 監 管 規 例 訂

明 的 折 扣 率 釐 定 現 值 , 又 或 在 沒 有 如 此 訂 明 的 百 分 率 的 情 況 下 , 以

5 % 的 折 扣 率 釐 定 現 值 。

4 . 5 在 澳 大 利 亞 ,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必 須 一 次 過 整 筆 評 估 。 2 按

照 普 通 法 , 法 庭 不 得 未 經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而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然 而 ,

法 例 容 許 當 事 各 方 商 議 以 結 構 性 和 解 方 式 訂 明 , 有 關 款 項 須 每 隔 一

段 期 間 支 付 一 次 。 結 構 性 和 解 受 每 個 州 份 和 領 地 的 不 同 法 例 規 管 。

1 Barnett and Harder, Remedies in Australian Private Law (CUP 2014),第 174 頁。 2 出處同上,第 39 頁。

Page 4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2

4 . 6 以 新 南 威 爾 士 為 例 , 結 構 性 和 解 受 《 2 0 0 2 年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法 令 》 第 2 部 第 7 分 部 規 管 。 第 2 3 條 使 法 庭 能 給 予 當 事 各 方 商 議 進

行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合 理 機 會 。 法 庭 如 決 定 就 超 過 1 0 萬 元 的 未 來 損 失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必 須 先 通 知 所 有 當 事 方 其 擬 作 出 的 判 給 的 條 款 ( 第

2 3 ( 2 )條 ) 。 根 據 第 2 2 條 , “ 結 構 性 和 解 ” 是 一 項 協 議 , 當 中 訂 明

所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須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來 自 年 金 或 其 他 經 議 定 方 式 的 資

金 按 期 支 付 。 根 據 第 2 4 條 , 法 庭 可 應 當 事 各 方 的 申 請 , 作 出 認 可 某

項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命 令 , 或 按 照 某 項 結 構 性 和 解 的 條 款 作 出 命 令 , 儘

管 有 關 損 害 賠 償 的 付 款 並 非 以 整 筆 款 項 的 方 式 判 給 。

4 . 7 按 期 付 款 在 以 下 情 況 最 常 被 視 為 合 適 : 傷 害 屬 災 難 性 , 而

預 期 壽 命 無 法 確 定 及 原 告 人 需 要 恆 常 的 院 舍 照 顧 , 或 原 告 人 無 能 力

管 理 整 筆 款 項 的 投 資 。 3

加加拿拿大大

4 . 8 在 加 拿 大 ,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方 面 的 損 失 可 以 傳 統 的 評 估 方 法

或 使 用 精 算 學 資 料 計 算 。 4 一 般 而 言 , 損 害 賠 償 的 評 估 基 礎 為 截 至

6 5 歲 的 工 作 年 數 乘 以 原 告 人 的 每 年 估 計 損 失 入 息 。 5 法 庭 在 估 計 每

年 損 失 的 入 息 時 , 可 考 慮 原 告 人 在 有 關 意 外 前 的 一 年 內 的 全 年 入 息

或 相 若 僱 員 在 上 述 期 間 的 全 年 入 息 。

4 . 9 在 薩 斯 喀 徹 溫 省 , 《 皇 座 法 庭 規 則 》 ( Queen’s Bench Rules)

訂 有 條 文 , 規 定 在 沒 有 關 於 通 脹 及 折 扣 率 的 專 家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 如

何 計 算 原 告 人 未 來 持 續 入 息 的 現 值 。 因 此 , 以 訂 明 的 預 期 壽 命 及 折

扣 率 來 計 算 未 來 的 損 害 賠 償 , 可 被 接 納 為 證 據 而 無 需 專 家 作 證 。 6

安 大 略 省 也 有 相 類 條 文 。 7 在 沒 有 立 法 訂 明 的 標 準 時 , “ 相 等 期 間

的 金 邊 證 券 ( gilt-edged securities, 意 指 穩 健 的 證 券 ) ” 的 收 益 率 “ 可 就

合 適 的 折 扣 率 提 供 最 佳 證 據 。 ” 8 法 庭 應 顧 及 各 種 有 利 和 不 利 的 或

有 事 件 , 例 如 升 職 、 失 業 、 患 病 、 提 早 退 休 及 發 生 意 外 的 可 能 性 。 9

3 出處同上。 4 Canadian Encyclopedic Digest (Carswell), Damages,第 329 段。 5 出處同上。 6 出處同上,第 330 段。 7 Canadian Encyclopedic Digest (Carswell) (n 71),第 330 段;《民事程序規則》(Rules of Civil

Procedure),R.R.O. 1990,第 194 條規例,第 53.09 條規則。 8 Canadian Encyclopedic Digest (Carswell) (n 71),第 330 段。 9 出處同上,第 331 段。

Page 4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3

此 外 , 法 庭 亦 必 須 考 慮 只 關 乎 某 一 性 別 的 或 有 事 件 , 包 括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典 型 工 作 模 式 。 10

4 . 1 0 加 拿 大 法 庭 除 非 獲 法 例 賦 權 或 經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 否 則 不 能

命 令 進 行 結 構 性 和 解 或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加 拿 大 沒 有 整 體 性 的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 而 各 省 則 有 其 本 身 的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

4 . 1 1 以艾伯塔省為例,《司法法令(2000 年艾伯塔省經修訂法規)》

(Judicature Act RSA 2000)就按期付款令訂定條文,該等條文適用於因人

身傷害或某人死亡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又或根據《致命意外法令》

(Fatal Accidents Act)(第 19.1 條)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法庭可應法律

程序任何一方的申請,命令所判給的損害賠償須全部或部分以按期付款

方式支付,而在沒有任何一方作出該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如認為以按期

付款方式支付判給的損害賠償乃符合原告人的最佳利益,可運用其酌情

決定權及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作出有關命令(第 19.1(2)條)。 11

4 . 1 2 不過,根據第 19 .1(2 .1 )條,如有以下情況,法庭不會作出該

命令:

( a ) 當 事 各 方 另 有 協 議 ;

( b ) 會 就 其 作 出 該 命 令 的 一 方 或 多 於 一 方 令 法 庭 信 納 , 有 關

當 事 方 沒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為 該 命 令 提 供 資 金 ; 或

( c ) 法 庭 經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考 慮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會 否 導 致 原 告 人 或 另 一 人 不 能 全 數 討 回 獲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 後 , 信 納 該 命 令 並 非 符 合 原 告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

德德國國

4 . 1 3 根 據 德 國 《 民 事 法 典 》 ( Civil Code) 第 8 2 3 ( 1 )條 :

“ 任 何 人 蓄 意 或 因 疏 忽 而 非 法 傷 害 他 人 的 生 命 、 身

體 、 健 康 、 自 由 、 財 產 或 另 一 權 利 , 有 法 律 責 任 就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損 害 補 償 對 方 。 ”

10 出處同上,第 332 段。 11 根據第 19.1(2)(b)條,如果原告人要求將某款額包含於判給款項中,以補償因為判給款項

的投資收益而須繳付的入息稅,法庭會命令以按期付款方式支付所判給的損害賠償。

Page 5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4

4 . 1 4 第 2 5 3 ( 2 )條 規 定 :

“ 如 有 損 害 賠 償 因 身 體 、 健 康 、 自 由 或 性 自 決 方 面 的

傷 害 而 須 予 支 付 , 則 亦 可 要 求 就 任 何 非 屬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作 出 合 理 的 金 錢 補 償 。 ”

4 . 1 5 因 此 , 申 索 人 有 權 期 望 合 理 補 償 , 但 沒 有 獲 得 十 足 補 償 的

明 示 權 利 。 12 這 種 補 償 方 式 不 同 於 香 港 、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蘭的現有法律,即回復原狀 (restitutio in integrum)原則適用的法律。

4 . 1 6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於 十 九 世 紀 後 期 引 入 德 國 , 以 作 為 就 金 錢 損

失 提 供 補 償 的 合 適 方 式 。 13 德 國 《 民 事 法 典 》 第 8 4 3 條 訂 明 , 凡 任

何 受 傷 害 者 因 身 體 或 健 康 受 到 傷 害 而 致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消 失 或 減 損 ,

又 或 他 的 需 要 有 所 增 加 , 他 可 獲 給 予 以 年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損 害 賠 償 。 14

至 於 有 法 律 責 任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的 人 是 否 必 須 提 供 保 證 , 以 及 有 關 保

證 的 種 類 及 數 額 , 則 視 乎 有 關 情 況 而 定 。 15 受 傷 害 者 必 須 有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 才 可 要 求 以 整 筆 款 項 付 清 補 償 的 方 式 代 替 年 金 。 16

4 . 1 7 在 未 能 就 永 久 性 後 遺 症 作 出 評 估 的 情 況 下 , 原 告 人 可 獲 判

給 中 期 付 款 , 直 至 案 件 獲 最 終 裁 定 為 止 。 17

愛愛爾爾蘭蘭

4 . 1 8 愛 爾 蘭 近 期 對 有 關 人 身 傷 害 補 償 的 法 律 進 行 改 革 , 在 此 之

前 的 損 害 賠 償 均 是 以 整 筆 款 項 的 方 式 評 估 及 判 給 , 以 補 償 過 去 及 未

來 的 所 有 損 失 , 包 括 金 錢 及 非 金 錢 損 失 。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包 括 損 失 的

收 入 及 其 他 實 際 損 失 , 例 如 在 照 顧 、 藥 物 、 治 療 , 以 及 醫 療 和 輔 助

器 材 及 用 具 方 面 的 費 用 。 這 些 損 失 以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補 償 , 其 款 額

代 表 未 來 損 失 的 資 本 價 值 。 18

4 . 1 9 2 0 10 年 2 月,高等法院庭長 (President of the High Court)成立醫

療疏忽及按期付款工作小組 (Working Group on Medical Negligence and Periodic

Payment)(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 ) , 以 檢 視 法 院 管 理 涉 及 指 稱 醫 療 疏 忽

12 愛爾蘭都柏林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Dublin),《醫療疏忽及按期付款工作小組報告書

(單 元 1)》(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Medical Negligence and Periodic Payments

(Module 1)),第 16 頁。 13 出處同上。 14 德國《民事法典》,第 843 條。 15 德國《民事法典》,第 843(2)條。 16 德國《民事法典》,第 843(3)條。 17 愛爾蘭都柏林高等法院,《醫療疏忽及按期付款工作小組報告書 (單 元 1)》,第 16 頁。 18 出處同上,第 11 頁。

Page 5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5

的 損 害 賠 償 申 索 的 制 度 , 並 作 出 建 議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亦 同 時 探 討 某

些 類 別 的 災 難 性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可 否 或 應 否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判

給 ,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高 等 法 院 庭 長 作 出 有 關 建 議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於 2 0 1 0 年 1 0 月 發 表 報 告 書 , 建 議 以 貼 近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的 方 式 進 行 立 法 。

應應 可可 採採 用用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的的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類類 別別

4 . 2 0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首 先 探 討 應 可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類 別 , 其 結 論 是 如 果 規 定 法 庭 須 將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限 於 特

定 類 別 的 傷 害 或 特 定 嚴 重 程 度 的 傷 害 , 種 種 難 題 或 會 出 現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實 際 而 言 , 該 等 傷 害 類 別 或 嚴 重 程 度 不 可 能 公 平 地 界

定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又 認 為 , 明 文 施 加 款 額 下 限 太 欠 缺 彈 性 。 任 何 款

額 下 限 的 實 際 價 值 都 會 隨 時 間 縮 減 , 並 有 需 要 定 期 作 出 檢 討 , 這 會

導 致 更 多 難 題 。 19

4 . 2 1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在 其 報 告 書 中 建 議 , 應 制 定 法 例 以 訂 明 :

“ 可 在 顧 及 以 下 事 項 下 , 就 某 項 判 給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 a ) 就 之 作 出 判 給 的 傷 害 的 性 質 及

( b ) 將 獲 該 項 判 給 的 人 的 情 況 ,

( c ) 法 庭 認 為 為 符 合 該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 作 出 有 關 命 令

乃 屬 合 適 。 ” 20

4 . 2 2 然 而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強 制 性 按 期 付 款 令 應 僅 限 於 補 償

某 特 定 類 別 的 損 失 。 21

應應 以以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方方 式式 支支 付付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的的 損損 失失 性性 質質

4 . 2 3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就 應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的 損 失 的

性 質 進 行 探 討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最 迫 切 的 難 題 及 不 公 平 之 處 , 乃

關 乎 長 期 照 顧 及 治 療 費 用 以 及 牽 涉 永 久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的 個 案 , 因 此

建 議 賦 權 法 庭 可 :

19 出處同上,第 25 頁。 20 出處同上,第 26 頁。 21 出處同上。

Page 5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6

“ 就 ( a ) 未 來 治 療 、 ( b ) 未 來 照 顧 及 ( c ) 未 來 提 供 的 醫 療

和 輔 助 器 材 及 用 具 , 作 出 經 同 意 下 及 非 經 同 意 下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 22

4 . 2 4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鑑 於 沒 有 迫 切 理 由 要 將 強 制 性 按 期 付

款 令應 用於未 來收入 損失 的補償 ,因此 建議 賦權法 庭只在 有關 申索的

所有當事方同意下,才可作出按期付款令以補償未來收入的損失。 23

為為 整整 筆筆 款款 項項 的的 判判 給給 作作 增增 補補 的的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4 . 2 5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應 採 用 類 似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的 模 式 , 即 賦 權 法 庭 可 就 人 身 傷 害 的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 判 給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的 損 害 賠 償 , 原 因 是 要 讓 原 告 人 及 被 告

人 享 有 靈 活 性 。 凡 在 某 個 案 中 各 方 意 見 一 致 , 認 為 只 有 某 特 定 類 別

的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才 有 必 要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 則 法 庭 准 許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支 付 其 他 類 別 的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補 償 , 可 能 是 合 適 的 做 法 。 24

就就 非非 經經 同同 意意 下下 的的 付付 款款 令令 訂訂 定定 條條 文文

4 . 2 6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 除 涉 及 未 來 收 入 損 失 的 補 償 外 , 應 賦 權 法 庭 可 在 不

論 是 否 獲 得 訴 訟 各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但 法 庭 須 先 給 予 有 關 各 方 就 相 關 爭 議 點 作 出 陳 詞 及 得

到 完 整 聆 聽 的 機 會 。 ” 25

應應 強強 制制 考考 慮慮 還還 是是 只只 在在 當當 事事 各各 方方 要要 求求 下下 才才 考考 慮慮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是是 否否

合合 適適

4 . 2 7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不 應 明 文 規 定 法 庭 必 須 在 每 宗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考 慮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判 給 補 償 。 26

確確 保保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穩穩 妥妥

4 . 2 8 在 按 期 付 款 是 否 穩 妥 方 面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只 有 在 法

庭 信納 根據按 期付款 令的 付款能 “ 合理 穩妥 地”持 續作出 的情 況下,

22 出處同上。 23 出處同上,第 26 及 27 頁。 24 出處同上,第 27 頁。 25 出處同上。 26 出處同上,第 28 頁。

Page 5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7

才 應作 出按期 付款令 。高 院工作 小組相 信, 具備資 金以符 合按 期付款

令的要求,是任何按期付款體制得以運作的基本條件。 27

4 . 2 9 不 過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也 留 意 到 , 沒 有 現 成 的 年 金 可 符 合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作 出 的 要 求 。 愛 爾 蘭 亦 沒 有 類 似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的 金 融 服 務 補 償 計 劃 ( 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的 擔 保 計 劃 。

4 . 3 0 正 如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國 家 應 為 其 所 有 公 民 ( 特 別 是 弱

勢 者 ) 的 最 終 照 顧 承 擔 終 極 責 任 。 對 於 在 災 難 性 個 案 中 受 傷 害 而 又

欠 缺 資 源 的 受 害 人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 應 賦 權 國 家 在 國 庫 管 理 局 ( National Treasury Management

Agency) 的 代 理 下 , 可 藉 着 向 保 險 人 及 其 他 人 提 供 年 金

或 以 其 他 合 適 方 式 , 為 受 傷 害 者 提 供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穩

妥 的 必 需 保 障 。 另 一 選 擇 是 考 慮 訂 立 法 定 計 劃 , 為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提 供 法 定 保 障 及 十 足 擔 保 。 如 沒

有 這 類 計 劃 , 則 很 可 能 只 有 在 國 家 作 為 被 告 人 時 , 才

能 向 法 庭 顯 示 並 使 其 信 納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 28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指指 數數 化化

4 . 3 1 在 按 期 付 款 指 數 化 方 面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應 將 一 個 專

用 的 指 數 應 用 於 按 期 付 款 , 並 應 在 法 定 基 礎 上 訂 定 該 指 數 。 29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相 信 , 妥 當 及 合 適 地 將 按 期 付 款 指 數 化 , 是 愛 爾 蘭 任 何 按

期 付 款 計 劃 不 可 或 缺 的 先 決 要 求 。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的的 更更 改改

4 . 3 2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 應 訂 明 在 某 些 有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可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

而 且 應 只 在 已 裁 定 原 告 人 的 狀 況 會 出 現 嚴 重 惡 化 或 重

大 改 善 , 以 及 這 項 未 來 或 有 事 件 已 於 原 有 按 期 付 款 令

中 列 為 考 慮 因 素 的 情 況 下 , 方 可 准 許 有 關 更 改 。 ” 30

27 出處同上。 28 出處同上,第 31 頁。 29 出處同上。 30 出處同上,第 33 頁。

Page 5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8

4 . 3 3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就 被

告 人 的 利 益 而 言 是 必 需 和 合 適 的 , 例 如 受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的 行 為 能 力

恢 復 , 以 致 照 顧 或 治 療 的 費 用 減 少 或 其 再 度 擁 有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 不

過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留 意 到 這 會 令 訴 訟 的 終 局 性 受 損 , 因 此 認 為 應 訂

明 按 期 付 款 的 判 給 在 特 定 已 識 別 的 例 外 情 況 可 予 更 改 。 31 愛 爾 蘭 應

跟 隨 和 採 用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依 據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Damages Act 1996) 有 關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條 文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亦 曾 考 慮 應 否 容 許 一 開 始 便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中 訂 明 有 關 調 整 的 規 定 ,

例 如 關 於 原 告 人 達 到 某 個 歲 數 的 規 定 , 又 或 關 於 須 藉 “ 步 階 式 付

款 ” 安 排 使 到 生 活 或 照 顧 開 支 的 轉 變 ( 例 如 原 告 人 達 到 成 年 歲 數 )

得 以 在 按 期 付 款 中 反 映 的 規 定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應 訂 明 已 作 指

數 化 計 算 的 按 期 付 款 可 為 此 目 的 而 作 進 一 步 調 整 。 32

其其 他他 議議 題題

4 . 3 4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受 償 人 應 受 到 限 制 , 不

得 轉 讓 其 在 有 關 命 令 中 享 有 的 權 益 或 將 有 關 命 令 進 行 押 記 , 又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使 該 命 令 負 有 產 權 負 擔 。 33

4 . 3 5 在 受 養 人 的 供 養 方 面 , 如 按 期 付 款 令 是 為 了 補 償 原 告 人 在

照 顧 、 治 療 , 以 及 醫 療 和 輔 助 器 材 及 用 具 方 面 的 費 用 而 作 出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並 不 預 期 會 出 現 任 何 特 定 情 況 , 以 致 法 庭 應 作 出 在 受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去 世 後 仍 為 其 受 養 人 持 續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34 不 過 ,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反 對 禁 止 訴 訟 各 方 議 定 在 受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去 世 後 的 指 明 期 間

持 續 付 款 予 受 養 人 。 35

4 . 3 6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為 清 晰 起 見 , 法 例 應 訂 明 收 取 按 期 付

款 的 權 利 乃 豁 除 於 愛 爾 蘭 《 破 產 法 令 》 ( Bankruptcy Act) 的 範 圍 之

外 , 以 保 障 按 期 付 款 得 以 持 續 。 36

4 . 3 7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曾 經 考 慮 , 在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體 制 的 同 時 , 應

否就損害賠償的中期付款及暫定損害賠償的判給訂定條文,並建議:

31 出處同上,第 35 頁。 32 出處同上。 33 出處同上,第 35 及 36 頁。 34 出處同上,第 36 頁。 35 出處同上。 36 出處同上,第 40 頁。

Page 5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49

“ 要 獲 得 該 項 補 救 , 應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被 告

人 承 認 法 律 責 任 , 或 原 告 人 已 取 得 損 害 賠 償 有 待 評 估

的 判 決 。 ” 37

4 . 3 8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又 認 為 , 應 參 照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3 條 的 內 容 , 38 在 愛 爾 蘭 引 入 有 關 判

給 中 期 及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的 條 文 。 39

有有 關關 就就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的的 立立 法法

4 . 3 9 因 應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的 意 見 , 愛 爾 蘭 政 府 對 有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 並 於 2 0 1 3 年 1 月 決 定 制 訂 法 例 , 就 涉 及 國 家 作 為 被 告 人 的 災 難

性 傷 害 個 案 的 按 期 付 款 訂 定 條 文 。 至 於 擴 大 按 期 付 款 令 至 涵 蓋 並 非

以 國 家 為 被 告 人 的 個 案 的 問 題 , 則 由 司 法 及 平 等 部 (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Equality) 與 財 政 部 ( Department of Finance)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 40

財 政 部 其 後 要 求 國 家 申 索 局 ( State Claims Agency) 安 排 就 該 議 題 涉 及 的

技 術 範 疇 進 行 研 究 , 特 別 是 探 討 是 否 需 要 設 立 可 為 付 款 提 供 長 期 財

務 保 證 的 機 制 。 國 家 申 索 局 委 聘 了 一 間 專 業 服 務 公 司 就 愛 爾 蘭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可 行 性 進 行 研 究 。 41

4 . 4 0 在 該 項 研 究 完 成 後 , 司 法 及 平 等 部 成 立 了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 “ 工 作 小 組 ” ) 檢 視 此 議 題 涉 及 的 技 術 範 疇 , 以 及 探 討 上 述 關 乎

按 期 付 款 立 法 建 議 的 專 業 研 究 結 果 的 影 響 。 42 工 作 小 組 就 有 關 專 業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 並 且 向 保 險 業 及 其 他 相 關 持 份 者 進 行

諮 詢 。 持 份 者 獲 分 發 為 此 設 計 的 問 卷 , 以 徵 詢 其 對 有 關 立 法 的 主 要

範 疇 的 意 見 。 43

37 出處同上,第 41 頁。 38 《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第 3 條還訂有其他規定,其中包括——

暫定損害賠償的判給,並不禁制就致命傷害提出的訴訟

如在有關人士去世前判給他/她的暫定損害賠償及任何進一步損害賠償,其某部分

(如有的話)旨在補償的金錢損失所涉及的期間乃在他/她去世的日期之後,則就致

命傷害訴訟為其利益而提出的人而言,在評估其在失去供養上所蒙受損失的款額時,

須將該部分的損害賠償計算在內,及

在該人去世後就其判給的進一步損害賠償,不得包括有關其去世後的任何期間的任何

入息損失款額。 39 愛爾蘭都柏林高等法院,《醫療疏忽及按期付款工作小組報告書 (單 元 1)》,第 42 頁。 40 就按期付款令立法跨部門工作小組( Inter-Departmental Working Group on Legislation on Periodic

Payment Orders),《就按期付款令立法工作小組報告書》(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Legislation on Periodic Payment Orders),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3 頁。 41 出處同上。 42 出處同上,第 4 頁。 43 出處同上,第 5 頁。

Page 5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0

4 . 4 1 司 法 及 平 等 部 於 2 0 1 4 年 7 月 2 3 日 諮 詢 保 險 業 對 立 法 建 議

內 容 的 意 見 , 並 邀 請 醫 療 保 障 協 會 ( 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 、 醫 療 辯

護 聯 盟 ( Medical Defence Union) 及 人 身 傷 害 評 估 委 員 會 ( Personal Injury

Assessment Board) 等 機 構 以 及 保 險 業 人 士 填 寫 問 卷 及 提 供 任 何 其 認 為

有 用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4 . 4 2 有 關 報 告 書 於 2 0 1 5 年 4 月 2 2 日 發 表 , 內 容 分 為 九 章 , 並

附 有 《 2 0 1 5 年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 修 訂 ) 法 案 》 ( Civil Liability (Amendment)

Bill 2015) 。 該 報 告 書 涵 蓋 以 下 範 疇 :

( 1 ) 按 期 付 款 令 法 例 的 範 圍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由 於 災 難 性 傷 害 很 可 能 屬 於 會 令 申 索 人

招 致 長 期 費 用 的 傷 害 類 別 , 因 此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應 只 限 於 災 難 性 傷 害 個 案 。 工 作 小 組 又 認 為 , 按 期 付 款

令 應 以 需 要 長 期 照 顧 者 為 對 象 , 而 法 例 亦 應 確 保 需 支 付

長 期 照 顧 費 用 的 申 索 人 長 遠 來 說 有 足 夠 資 金 應 付 該 等 費

用 。 它 認 為 有 關 法 例 應 以 界 定 災 難 性 傷 害 為 重 點 , 而 且

鑑 於 整 體 來 說 判 給 額 有 可 能 隨 時 間 增 加 , 以 判 給 額 多 少

作 為 是 否 命 令 判 給 按 期 付 款 的 潛 在 準 則 是 不 合 適 的 。 44

( 2 ) 強 制 性 或 酌 情 性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工 作 小 組 考 慮 了 多 種 意 見 , 涉 及 的 議 題 包 括 按 期 付 款 令

應 屬 強 制 性 還 是 酌 情 性 、 法 庭 應 否 有 酌 情 決 定 權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以 及 任 何 一 方 可 否 就 該 命 令 提 出 反 對 。 45 此

外 , 工 作 小 組 亦 考 慮 了 在 申 索 人 金 錢 耗 盡 和 支 援 不 繼 時

國 家 將 會 承 受 的 影 響 。 這 在 何 時 應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決

定 上 亦 為 需 予 考 慮 的 因 素 。 46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在 整 體 計 劃 中 加 入 條 文 , 訂 明 法 庭 可 酌 情 決 定 作 出

強 制 性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但 其 在 此 事 上 的 決 定 會 在 考 慮 當

事 各 方 的 意 見 後 作 出 。 47

( 3 ) 可 予 更 改 及 步 階 式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儘 管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曾 作 出 有 關 建 議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就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訂 定 條 文 , 會 令 國 家 及 保 險 業 在 各 自 的 法

44 出處同上,第 7 頁。 45 出處同上,第 9 頁。 46 出處同上。 47 出處同上,第 10 頁。

Page 5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1

律責任 上出現不確定因素 。雖然工作小組認 同申索人可能

因要配 合其情況或醫療狀 況的改變而有調整 按期付款令的

需要, 但並不認為更改按 期付款令是回應申 索人需要的最

佳 方 式 , 原 因 是 這 會 帶 來 不 確 定 及 無 法 預 料 的 因 素 。 再

者,國家及保險業亦會受到財務費用增加的影響。 48

工作小 組留意到,‘步階 式’付款對國家及 並非國家的被

告人/ 保險人來說更為明 確。不過工作小組 承認,此方案

不能配 合申索人在預計之 外的任何情況改變 ,例如失去主

要 照 顧 者 及 其 後 要 依 靠 需 要 收 費 的 照 顧 。 49 這 些 情 況 可

能足以成為需要額外支出的理由。工作小組認為:

“ 應 在 法 例 中 訂 明 , 法 庭 可 考 慮 是 否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中 包 括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 步 階 式 ’ 付 款 , 以 配 合

申 索 人 的 人 生 特 定 階 段 指 標 。 該 等 階 段 指 標 的 其

中 一 些 例 子 , 可 包 括 在 照 顧 需 要 方 面 的 預 期 改 變

或 開 始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為 明 確

起 見 , 該 等 階 段 指 標 會 在 作 出 判 給 時 指 明 , 使 被

告 人 能 就 其 財 務 法 律 責 任 的 潛 在 改 變 作 出 計

劃 。 ” 50

( 4 ) 按 期 付 款 令 必 須 穩 妥

工作小 組謀求在以下目標 之間取得平衡:一 方面確保在保

險人無 力償債時,受災難 性傷害者會穩妥地 收到根據按期

付款令 判給的款項,另一 方面則力求確保國 家 不用承擔不

當的風 險和費用。工作小 組尤其謀求避免需 由國家吸納私

營機構在保險方面的風險。經探討的方案包括以下各項 : 51

(i) 國國 家家 營營 辦辦 的的 計計 劃劃:這涉及設立一項計劃,讓保險公司

可藉着向國庫管理局提供整筆款項,將其在按期付 款

令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買 斷 。 該 計 劃 可 在 國 庫 管 理 局 內 設

立,並由該局管理該計劃的資產與負債和辦理按期 付

款令的付款。該計劃最終會需要國家的擔保。

48 出處同上,第 11 頁。 49 出處同上,第 12 頁。 50 出處同上,第 13 頁。 51 出處同上,第 14 頁。

Page 5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2

(ii) 再再 保保 險險 池池 : 保 險 人 每 年 會 向 按 期 付 款 令 再 保 險 池 支

付 保 費 。 有 關 保 費 每 年 會 按 個 別 保 險 人 的 風 險 水 平

計 算 。 如 有 保 險 人 被 判 按 期 付 款 令 , 再 保 險 池 會 接

手 作 出 有 關 付 款 。 在 此 模 式 下 , 國 家 需 作 為 再 保 險

池 的 最 終 後 盾 , 而 由 於 按 期 付 款 令 涉 及 無 法 肯 定 的

費 用 , 預 期 國 家 將 要 預 付 巨 額 款 項 。 然 而 , 如 一 再

需 應 要 求 履 行 擔 保 責 任 , 則 政 府 將 需 要 承 擔 再 保 險

池 的 全 部 債 務 。 52

(iii) 擴擴 大大 保保 險險 補補 償償 基基 金金 : 保 險 補 償 基 金 ( Insurance

Compensation Fund)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在 以 下 情 況 協 助 付

款 予 持 有 承 保 國 內 風 險 的 保 單 的 人 士 : 經 愛 爾 蘭 或

歐 洲 經 濟 區 授 權 的 非 人 壽 保 險 人 進 行 清 盤 , 而 有 關

付 款 已 獲 得 高 等 法 院 批 准 。 在 保 險 人 清 盤 的 情 況

下 , 從 該 基 金 作 出 的 所 有 付 款 以 6 5 % 或 8 2 5 , 0 0 0 歐

元 為 上 限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 為 使 保 險 補 償 基 金 可

令 人 滿 意 地 擔 保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能 穩 妥 地 作 出 ,

必 須 就 涉 及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個 案 撤 除 該 付 款 上 限 。 如

一 再 需 應 要 求 履 行 擔 保 責 任 , 則 政 府 最 終 可 能 需 要

承 擔 該 基 金 的 全 部 債 務 。 53

工 作 小 組 亦 考 慮 了 發 行 長 期 攤 還 債 券 這 個 議 題 。 這 些 債

券 會 與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而 選 擇 的 指 數 掛 鈎 。 雖 然 這 些 債 券

會 有 助 保 險 人 管 理 負 債 , 但 同 時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 這 些 債

券 在 處 理 涉 及 償 債 能 力 的 風 險 方 面 , 不 大 可 能 達 到 司 法

機 關 信 納 的 水 平 。 54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國 庫 管 理 局 債 券 的 方 案 需 結 合 另 一 機

制 , 才 能 達 到 在 保 險 公 司 無 力 償 債 時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提 供

保 障 的 目 的 。 工 作 小 組 要 求 國 庫 管 理 局 及 財 政 部 探 討 這

種 債 券 的 可 行 性 , 並 且 贊 成 財 政 部 的 建 議 , 即 修 訂 保 險

補 償 基 金 的 適 用 上 限 , 以 容 許 在 保 險 人 無 力 償 債 時 就 按

期 付 款 令 所 訂 的 法 律 責 任 作 出 全 數 付 款 。 55

52 出處同上,第 15 頁。 53 出處同上,第 16 頁。 54 出處同上,第 17 頁。 55 出處同上,第 18 頁。

Page 5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3

( 5 ) 按 期 付 款 令 指 數 化

工 作 小 組 確 認 指 數 化 是 關 鍵 議 題 , 並 且 認 為 應 選 擇 特 定

的 指 數 和 將 之 載 入 法 例 。 工 作 小 組 不 贊 成 交 由 法 庭 酌 情

選 擇 有 關 指 數 , 認 為 這 會 令 國 家 及 保 險 業 的 潛 在 財 務 法

律 責 任 出 現 重 大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選 用 於

每 年 同 一 時 間 公 布 的 指 數 , 可 讓 被 告 人 能 盡 量 確 切 地 推

算 其 財 務 法 律 責 任 的 增 加 數 額 。 這 會 有 助 準 確 記 錄 有 關

費 用 每 年 的 改 變 。 56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採 用 愛 爾 蘭 的 消 費 物

價 調 和 指 數 ( Harmonised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 。 該 指 數 計

及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範 圍 廣 泛 , 而 且 包 括 健 康 服 務 , 所 以 有

關 費 用 的 升 幅 會 與 愛 爾 蘭 經 濟 的 一 般 價 格 升 幅 一 致 。 工

作 小 組 亦 考 慮 了 就 額 外 工 資 增 長 的 附 加 額 訂 定 條 文 的 問

題 , 以 及 有 關 釐 訂 該 項 附 加 額 的 百 分 率 ( 每 五 年 檢 討 一

次 ) 的 問 題 。 57

愛愛 爾爾 蘭蘭 的的 最最 新新 情情 況況

4 . 4 3 《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 修 訂 ) 法 案 》 ( Ci v i l L i a b i l i t y

( Ame nd me nt ) B i l l)於 2 01 7 年 2 月 8 日提交愛爾蘭議會( Ho us e o f

O i r eac h t a s) 。 58 上 述 法 案 旨 在 賦 權 法 庭 可 在 災 難 性 個 案 中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該 法 案 以 高 院 工 作 小 組 發 表 的 報 告 書

(“報告書”)為基礎。 59

4 . 4 4 副 總 理 ( Tánaiste) 兼 司 法 及 平 等 部 部 長 ( 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Equality) 於 二 讀 發 言 期 間 表 示 , 自 報 告 書 發 表 以 來 , 法 庭 作 出 了 超 過

50 項 中 期 按 期 付 款 令 , 這 些 按 期 付 款 令 須 於 提 訊 日 經 法 庭 覆 核 , 但

法 庭 不 贊 成 在 沒 有 法 例 的 規 定 下 就 有 關 命 令 達 成 和 解 。

4 . 4 5 除 了 訂 明 法 庭 在 顧 及 原 告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及 案 件 的 所 有 情 況

後 , 有 權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外 , 該

法 案 還 載 有 關 於 按 期 付 款 令 必 須 穩 妥 及 其 指 數 化 計 算 的 條 文 。 該 法

案 又 訂 明 , 按 期 付 款 令 涉 及 的 款 項 不 會 被 徵 收 入 息 稅 , 而 有 關 付 款

在 破 產 的 情 況 下 亦 不 予 計 算 。

56 出處同上,第 19 頁。 57 出處同上,第 22-24 頁。 58 《民事法律責任(修訂)法令》(Civil Liability (Amendment) Act)於 2017 年 11 月制定。 59 見本諮詢文件第 4.19 段。

Page 6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4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4 . 4 6 有 關 法 案 第 2 條 在 《 1 9 6 1 年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法 令 》 ( Civil

Liability Act 1961) 中 加 入 新 訂 的 第 IVB 部。 該 新 部 在 1 9 6 1 年 的 法 令 中

加 入 新 訂 的 第 51H 至 51O 條。 該 法 案 新 訂 的 第 5 1 I 條 訂 明 , 法 庭 有 權

命 令 , 付 給 受 到 災 難 性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的 人 身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 須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 該 等 損 害 賠 償 涉 及 :

“ ( a ) 原 告 人 的 未 來 醫 療 ,

( b ) 原 告 人 的 未 來 照 顧 ,

( c ) 提 供 與 原 告 人 的 醫 療 及 照 顧 相 關 的 協 助 科 技 或 其

他 輔 助 器 材 及 用 具 , 及

( d ) 在 當 事 各 方 書 面 同 意 下 , 有 關 未 來 收 入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 ”

4 . 4 7 “ 災 難 性 傷 害 " 的 定 義 於 新 訂 的 第 5 1 H 條 中 訂 明 :

“ ‘ 災 難 性 傷 害 ’ 指 就 某 人 而 言 的 人 身 傷 害 , 其 嚴 重

程 度 為 導 致 該 人 永 久 殘 障 , 以 致 該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全

部 或 重 大 部 分 的 活 動 中 須 接 受 終 身 照 顧 及 協 助 。 ”

4 . 4 8 新 訂 的 第 5 1 I ( 2 ) 條 訂 明 , 法 庭 在 決 定 是 否 作 出 有 關 命 令

時 , 須 顧 及 :

“ ( a ) 原 告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 及

(b) 案 件 的 情 況 , 包 括 :

(i) 原 告 人 所 受 傷 害 的 性 質 , 及

(ii) 法 庭 在 考 慮 以 下 事 宜 後 , 認 為 最 切 合 原 告 人

的 需 要 的 判 給 方 式 ——

(I) 建 議 支 付 予 原 告 人 的 任 何 款 額 ,

(II) 原 告 人 屬 意 的 判 給 方 式 及 為 何 屬 意 如

此 ,

(III) 原 告 人 就 判 給 方 式 獲 得 的 任 何 財 務 意

見 , 及

Page 6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5

(IV) 被 告 人 屬 意 的 判 給 方 式 及 為 何 屬 意 如

此 。 ”

4 . 4 9 有 關 訴 訟 的 當 事 各 方 如 果 同 意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 可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法 庭 可 按 照 經 議 定 的 條 款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或 拒 絕 該 項 申 請 , 又 或 拒 絕 該 項 申 請 並 根 據 新 訂 的 第 5 1I ( 1 )條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60

4 . 5 0 有 關 法 案 就 判 給 步 階 式 付 款 訂 定 條 文 。 根 據 新 訂 的 第 5 1 I

條 :

“ ( 4 ) 凡 預 期 原 告 人 的 情 況 在 其 有 生 之 年 會 有 所 改 變 ,

而 該 等 改 變 相 當 可 能 會 對 其 需 要 構 成 影 響 , 則 法

庭 可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中 訂 明 , 根 據 該 命 令 的 付 款 須

自 某 指 明 日 期 起 增 加 或 減 少 某 指 明 款 額 ( 在 本 部

中 提 述 為 ‘ 步 階 式 付 款 ’ ) 。

( 5 ) 可 構 成 步 階 式 付 款 基 礎 的 情 況 改 變 包 括 :

( a ) 原 告 人 年 屆 1 8 歲 ;

( b ) 原 告 人 入 讀 小 學 或 中 學 ;

( c ) 原 告 人 開 始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 及

( d ) 原 告 人 在 照 顧 需 要 方 面 的 預 期 改 變 , 包 括 原

告 人 需 入 住 院 舍 接 受 照 顧 。

( 6 ) 凡 法 庭 根 據 本 條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有 關 命 令 須 指

明 ——

( a ) 判 給 原 告 人 的 每 年 款 額 ,

( b ) 支 付 方 從 每 年 款 額 中 付 款 予 原 告 人 的 次 數 ,

( c ) 就 第 ( 1 ) 款 ( a ) 、 ( b ) 及 ( c )段 提 述 的 事 宜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款 額 ,

( d ) 凡 根 據 第 ( 1 ) ( d )款 , 該 按 期 付 款 令 包 括 有 關 原

告 人 未 來 收 入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 則 就 該 等 收

入 損 失 判 給 的 款 額 為 何 ,

60 有關法案新訂的第 51I(3)條。

Page 6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6

( e ) 支 付 方 付 款 予 原 告 人 的 方 式 ,

( f ) 根 據 該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須 於 原 告 人 有 生 之

年 向 其 支 付 ,

( g ) 判 給 原 告 人 的 每 年 款 額 , 將 會 按 照 中 央 統 計

署 ( Central Statistics Office) 公 布 的 消 費 物 價 調 和

指 數 或 部 長 根 據 第 5 1 L 條 指 明 的 其 他 指 數 作

出 調 整 ,

( h ) 凡 已 就 步 階 式 付 款 訂 定 條 文 ——

(i ) 作 為 增 加 或 減 少 付 款 額 ( 於 本 段 下 文 提

述 為 ‘ 相 關 增 減 ’ ) 的 基 礎 的 情 況 改

變 ,

(ii) 相 關 增 減 的 生 效 日 期 ,

(iii) 以 現 值 計 算 的 相 關 增 減 額 , 及

(iv) 相 關 增 減 額 須 在 其 生 效 日 期 計 算 入 判 給

原 告 人 的 每 年 款 額 ( 已 按 照 中 央 統 計 署

公 布 的 消 費 物 價 調 和 指 數 或 部 長 根 據 第

5 1 L 條 指 明 的 其 他 指 數 作 出 調 整 ) ,

( i ) 法 庭 認 為 合 適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

( 7 ) 凡 ——

( a ) 法 庭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中 就 步 階 式 付 款 作 出 規

定 , 及

( b ) 在 有 關 步 階 式 付 款 的 生 效 日 期 前 , 原 告 人 明

顯 知 道 其 作 為 該 步 階 式 付 款 基 礎 的 預 期 情 況

改 變 不 會 發 生 ,

則 該 原 告 人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及 在 不 遲

於 有 關 步 階 式 付 款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十 個 工 作 天 , 就

其 作 為 該 步 階 式 付 款 基 礎 的 預 期 情 況 改 變 不 會 發

生 一 事 , 以 書 面 通 知 作 出 有 關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法 庭

及 支 付 方 。

Page 6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7

( 8 ) 法 庭 凡 收 到 原 告 人 根 據 第 ( 7 )款 就 按 期 付 款 令 所 指

明 的 步 階 式 付 款 而 發 出 的 通 知 , 須 對 有 關 按 期 付

款 令 作 出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調 整 , 以 修 訂 該 命 令 。

( 9 ) 凡 根 據 第 ( 8 )款 修 訂 按 期 付 款 令 , 法 庭 須 安 排 將 該

項 經 修 訂 命 令 的 文 本 送 交 原 告 人 及 支 付 方 。 ”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必必 須須 穩穩 妥妥

4 . 5 1 有 關 法 案 新 訂 的 第 5 1 J 條 就 按 期 付 款 令 必 須 穩 妥 一 事 訂 定

條 文 , 其 內 容 如 下 :

“ 5 1 J . ( 1 ) 法 庭 凡 信 納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可 作 出 該 命 令 。

( 2 ) 法 庭 在 考 慮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是 否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時 , 須 顧 及 以 下 事 宜 :

( a ) 根 據 該 命 令 的 付 款 是 否 受 到 醫 療 彌 償 計

劃 ( Clinical Indemnity Scheme) 61 或 一 般 彌 償

計 劃 ( General Indemnity Scheme) 62 擔 保 ;

( b ) 根 據 該 命 令 的 付 款 是 否 符 合 保 險 補 償 基

金 63 的 付 款 資 格 ;

( c ) 能 否 以 其 他 方 式 擔 保 根 據 該 命 令 的 付 款

得 以 持 續 作 出 。

( 3 ) 在 考 慮 第 ( 2 ) ( c )款 提 述 的 其 他 付 款 擔 保 方 式 能 否 確

保 某 項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得 以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時 , 法 庭 須 考 慮 該 等 為 根 據 該 命 令 的 付 款 作 擔

保 而 建 議 的 方 式 是 否 ——

( a ) 能 夠 確 保 在 原 告 人 有 生 之 年 向 其 作 出 所

建 議 的 付 款 , 及

61 有關法案新訂的第51H條訂明:

“醫療彌償計劃”指一項由國家設立的計劃,在該項計劃下,由國家申索局管理因醫療

疏忽而對某些國家當局及受該計劃彌償的其他當事方提出的申索。 62 有關法案新訂的第51H條訂明:

“一般彌償計劃”指一項由國家設立的計劃,在該項計劃下,由國家申索局管理因疏忽

而對某些國家當局提出的申索,但醫療彌償計劃適用的醫療疏忽申索除外。 63 有關法案新訂的第51H條訂明:

“保險補償基金”指根據《1964年保險法令》( Insurance Act 1964)第2條成立的基金。

Page 6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8

( b ) 能 夠 按 照 中 央 統 計 署 公 布 的 消 費 物 價 調

和 指 數 或 部 長 64 根 據 第 5 1 L 條 指 明 的 其

他 指 數 作 出 調 整 。 ”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指指 數數 化化

4 . 5 2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 每 年 會 藉 參 照 中 央 統 計 署 公 布 的

消 費 物 價 調 和 指 數 , 或 有 關 法 案 新 訂 的 第 5 1 L 條 所 指 明 的 其 他 指 數

作 出 調 整 。 65

4 . 5 3 有 關 指 數 的 適 用 問 題 , 會 在 該 法 案 第 IV B 部 生 效 不 少 於 五

年 之 後 檢 討 , 以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使 用 該 指 數 , 然 後 再 每 五 年 檢 討 一

次 。

對對 其其 他他 法法 令令 的的 相相 應應 修修 訂訂

4 . 5 4 有 關 法 令 就 修 訂 《 1 9 6 4 年 保 險 法 令 》 ( Insurance Act 1964) 第

3 條 訂 定 條 文 , 使 適 用 於 第 3 ( 4 )條 的 限 制 不 適 用 於 為 履 行 受 保 人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法 律 責 任 而 需 支 付 的 款 額 。 第 3 ( 4 )條 關 乎 在 保 險 公

司 清 盤 的 情 況 下 可 從 有 關 基 金 支 付 的 最 高 款 額 。 該 條 訂 明 , 就 根 據

保 險 單 應 付 予 某 人 的 任 何 款 額 而 言 , 根 據 第 ( 1 )款 可 從 保 險 補 償 基 金

支 付 的 總 額 ( 不 論 是 一 項 付 款 或 一 連 串 付 款 的 總 數 ) 不 得 超 過 該 款

額 的 6 5 % 或 8 2 5 , 0 0 0 歐 元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

4 . 5 5 《 1 9 8 8 年 破 產 法 令 》 ( Bankruptcy Act 1988) 亦 經 修 訂 , 目 的

是 在 申 索 人 破 產 的 情 況 下 為 判 給 申 索 人 的 按 期 付 款 提 供 保 障 , 使 申

索 人 可 繼 續 得 到 用 以 應 付 長 期 照 顧 及 醫 療 照 護 的 所 需 資 源 , 而 這 些

資 源 也 不 可 由 法 定 清 算 人 ( Official Assignee) 分 配 予 債 權 人 。

4 . 5 6 《 1 9 9 7 年 稅 項 綜 合 法 令 》 ( Taxes Consolidation Act 1997) 也 經

修 訂 , 即 加 入 一 項 新 條 文 , 以 訂 明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向 有 關 人 士 作 出

的 付 款 可 獲 豁 免 入 息 稅 。 這 樣 , 按 期 付 款 令 將 享 有 與 現 時 以 整 筆 款

項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的 安 排 相 同 的 免 稅 地 位 。

荷荷蘭蘭

4 . 5 7 荷蘭《民事法典 》(Civil Code)就 人身傷害個案中可予追討的

損 害賠償訂 有若干一 般規則。 有關法律 旨在為所 蒙受的損 害提供 十 足

補 償 。 實 際 上 , 一 切 金 錢 損 失 包 括 醫 療 費 用 、 合 理 的 附 加 照 顧 費

64 有關法案新訂的第51H條訂明:“ 部長” 指司法及平等部部長。 65 有關法案新訂的第 51L 條。

Page 6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59

用 、 因 身 體 受 損 傷 而 增 加 的 開 支 、 實 際 損 失 的 入 息 、 未 來 入 息 增 長

方 面 的 損 失 ( 例 如 有 關 傷 害 對 可 能 的 就 業 前 景 有 不 利 影 響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未 來 的 損 害 , 均 須 予 以 補 償 。 66 根 據 《 民 事 法 典 》 , 法 庭 可

以 整 筆 款 項 或 按 期 津 貼 的 方 式 判 給 未 來 的 損 害 賠 償 。 67

“ 第 6 : 1 0 5 條 估 算 尚 未 顯 現 的 損 害 : —— 68

尚 未 顯 現 的 損 害 可 全 部 或 部 分 由 法 庭 押 後 估 算 , 又 或

經 評 估 所 有 有 利 及 不 利 的 可 能 性 後 預 先 計 算 。 在 後 者

的 情 況 下 , 法 庭 可 命 令 有 關 債 務 人 一 次 過 以 整 筆 付 款

方 式 , 或 在 不 論 是 否 有 責 任 提 供 保 證 的 情 況 下 , 以 按

期 支 付 分 拆 款 額 ( 分 期 ) 的 方 式 支 付 計 算 所 得 的 總

額 ; 此 項 判 決 可 附 有 額 外 條 件 。

法庭如已 命令債務人以按期支 付分拆款額(分期 )的方

式支付計 算所得的款額,可在 同一判決中裁定該 項責任

可在任何 一方要求下予以修改 。有關要求須向就 該項尋

求損害補 償的 法律申索(訴訟 權利)作出判決的 初審法

庭提出, 但只限於以下情況: 其後出現了新情況 ,而該

等新情況 對釐訂補償程度至為 重要,但在估算應 付款額

時未有作為有利或不利的可能性考慮。”

就 人 身 傷 害 法 律 範 疇 的 做 法 而 言 , 造 成 傷 害 者 和 受 傷 害 一 方 一 般 都

偏 向 選 取 整 筆 付 款 方 式 ( 部 分 目 的 是 為 了 避 免 繳 交 入 息 稅 ) 。

新新西西蘭蘭

4 . 5 8 新 西 蘭 的 補 償 制 度 , 並 非 因 應 有 關 醫 療 不 良 行 為 的 關 注 而

出 現 , 而 是 通 過 有 關 勞 工 補 償 的 改 革 產 生 。 1 9 6 7 年 成 立 的 皇 家 委 員

會 ( Royal Commission) 認 為 , 意 外 受 害 者 在 工 作 能 力 被 剝 奪 的 期 間 需

要 穩 妥 的 財 政 支 援 來 源 。 該 委 員 會 質 疑 以 法 律 責 任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是

否 可 提 供 該 等 必 要 的 財 政 支 援 , 因 此 建 議 訂 立 不 論 過 失 的 人 身 傷 害

補 償 計 劃 。

66 Willem H. van Boom,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in the Netherlands”, Bernhard A. Koch, Helmut

Koziol (eds.),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Tort and Insurance Law

Vol. 4, 2003, Springer Wien New York,第 60 及 61 段。 67 新訂《民事法典》,Nieuw Burgerlijk Wetboek,由此:BW;出處同上,第 62 段。 68 摘錄自以下非官方網址:http://www.dutchcivillaw.com/civilcodebook066.htm。

Page 6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0

4 . 5 9 新 西 蘭 於 1 9 7 2 年 廢 除 了 以 侵 權 作 為 因 由 的 人 身 傷 害 訴 訟 ,

並 且 藉 《 1 9 7 2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 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1972) 訂 立

為 意 外 受 害 者 的 利 益 而 設 以 及 無 需 證 明 過 失 的 法 定 計 劃 。 該 法 令 於

1 9 7 4 年 生 效 , 其 後 由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 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 取 代 。

4 . 6 0 制 定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的 目 的 如 下 :

“ 就 設 立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的 人 身 傷 害 管 理 計 劃 訂 定 條

文 , 該 計 劃 的 凌 駕 性 目 標 是 盡 量 一 併 減 低 傷 害 在 社 會

的 整 體 發 生 率 及 其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 包 括 在 經 濟 、 社 會

及 個 人 方 面 所 付 出 的 代 價 ) ” 。 69

新 西 蘭 “ 不 論 過 失 ” 的 意 外 補 償 計 劃 , 有 別 於 在 普 通 法 下 向 因 他 人

疏 忽 而 受 到 人 身 傷 害 者 作 出 補 償 的 制 度 。 根 據 有 關 法 定 計 劃 , 任 何

人 在 新 西 蘭 受 到 “ 意 外 導 致 的 人 身 傷 害 ” , 可 就 其 損 失 向 意 外 補 償

局 (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提 出 補 償 申 索 。 該 局 是 官 方 機 構 ,

負 責 管 理 該 國 不 論 過 失 的 意 外 傷 害 補 償 計 劃 , 向 受 到 人 身 傷 害 的 公

民 、 居 民 及 暫 時 訪 客 提 供 財 政 上 的 補 償 及 支 援 。 70

4 . 6 1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的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是 成 立 意 外 補 償

局 , 以 協 助 “ 推 展 各 項 措 施 以 減 低 人 身 傷 害 的 發 生 率 及 嚴 重 程

度 ” 。 該 局 的 工 作 重 點 為 :

“ 讓 申 索 人 得 享 應 有 權 益 , 使 其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量 恢 復 健 康 、 獨 立 生 活 及 參 與 程 度 , 以 協 助 其 康 復 至

享 有 合 適 的 生 活 質 素 ……” 71

4 . 6 2 此 外 , 意 外 補 償 局 應 確 保 :

“ ……申 索 人 在 康 復 期 間 能 就 傷 害 導 致 的 損 失 獲 得 公 平

的 補 償 , 包 括 就 每 週 補 償 及 有 關 永 久 性 損 傷 的 整 筆 付

款 ( 如 屬 適 當 ) 獲 得 公 平 裁 定 ……” 72

4 . 6 3 根 據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第 4 8 條 , 任 何 人 如 欲 就 其

人 身 傷 害 提 出 申 索 , 必 須 將 該 申 索 提 交 意 外 補 償 局 。 該 局 會 自 費 調

查 有 關 申 索 , 然 後 在 訂 明 的 時 限 內 就 有 關 申 索 作 出 決 定 。

69 新西蘭《2001 年意外補償法令》,第 3 條。 70 http://www.acc.co.nz/about-acc/overview-of-acc/introduction-to-acc/index.htm. 71 新西蘭《2001 年意外補償法令》,第 3 條。 72 出處同上。

Page 6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1

4 . 6 4 在《 20 01 年意外補償法令》制定之前,《 19 92 年意外康復

及補償保險法令》 (Accident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Insurance Act 1992)

廢 除了 有關喪 失官能 以及 疼痛和 痛苦的 整筆 付款, 並代之 以按 期支付

的 “獨 立生活 津貼 ” 。該 津貼的 支付範 圍更 為局限 ,即只 在有 剩餘殘

障而非只屬疼痛、痛苦或喪失生活樂趣的情況下,才會予以支付。

4 . 6 5 整 筆 付 款 方 式 於 2 00 2 年 由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再 度

引 入 , 但 只 限 於 處 理 1 0 % 或 以 上 的 永 久 性 損 傷 , 而 非 只 屬 疼 痛 、 痛

苦 或 喪 失 生 活 樂 趣 的 情 況 。 73

4 . 6 6 根 據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第 6 9 ( 1 )條 , 受 到 人 身 傷 害

的 申 索 人 可 享 有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權 益 。 74 該 等 權 益 包 括 :

( a ) 康 復 服 務 , 包 括 治 療 、 重 適 社 會 生 活 及 職 業 康 復 :

( b ) 首 週 補 償 :

( c ) 每 週 補 償 :

( d ) 有 關 永 久 性 損 傷 的 整 筆 補 償 :

( e ) 給予已故申索人的配偶或伴侶、子女及其他受養人的殯殮費

補助金、尚存者補助金、每週補償,以及子女照顧款項。

蘇蘇格格蘭蘭

4 . 6 7 在蘇格蘭,就人身傷害申索判給的損害賠償一般以整筆款項

方式支付。於 2012 年 12 月,蘇格蘭政府的民事法律改革小組( Civil Law

Reform Unit) 就《損害賠償民事法:有關人身傷害的議題》( Civil Law of

Damages: Issues in Personal Injury)進行諮詢。該項諮詢的根本原則,是使到

人 身傷 害損 害賠 償的 主要 範疇 得以 現代 化和 簡化 。該 項諮 詢涵 蓋多項

議 題, 包括 關於 按期 付款 及折 扣率 的議 題。 有關 諮詢 文件 指出 ,在估

算 申索 人長 遠的 未來 損失 及需 要時 ,很 少能 夠確 實知 道有 關情 況。此

外 還有 低估 款額 以致 令申 索人 陷入 困境 的風 險, 以及 高估 款額 以致對

被 告人 不公 平的 可能 性。 該諮 詢文 件表 示, 更廣 泛地 採用 按期 付款方

式 可提 供空 間, 以便 更切 實地 反映 申索 人的 實際 需要 及損 失, 這是整

筆付款方式所不可能做到的。

73 新西蘭《2001 年意外補償法令》,第 69 條。 74 新西蘭《2001 年意外補償法令》,第 67 條。

Page 6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2

4 . 6 8 現 時 在 蘇 格 蘭 , 根 據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條 , 凡

有 人 身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須 予 支 付 , 法 庭 只 有 在 有 關 各 方 同 意 下 才 可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 這 情 況 有 別 於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

在 上 述 地 方 ,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條 的 經 修 訂 版 本 具 有 效

力 , 賦 權 法 庭 可 不 經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而 作 出 訂 明 須 向 受 傷 害 者 支 付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 75

4 . 6 9 在 D’s Parent and Guardian (AP) v Greater Glasgow Health Board 案 中 , 76

斯 圖 爾 特 勳 爵 ( Lord Stewart) 就 有 關 和 解 及 在 蘇 格 蘭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的 指 引 作 出 了 廣 泛 評 論 。 他 認 為 須 考 慮 應 否 在 蘇 格 蘭 訂 立 有 關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的 法 定 條 文 , 即 類 似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訂 定 的 條 文 。 77 在 此 背 景 下 , 蘇 格 蘭 政 府 就 以 下 事 宜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 現 時 載 於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條 ( 蘇 格

蘭 版 本 ) 有 關 按 期 付 款 的 現 有 做 法 是 否 值 得 檢 討 ? ”

4 . 7 0 2013 年 12 月,蘇格蘭政府發表《損害賠償民事法:有關人

身傷害的議題——蘇格蘭政府對諮詢的回應》(Civil Law of Damages: Issues

in Personal Injury, Scottish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Consultation)。該回應表示:

“ 按 期 付 款 可 減 輕 對 勝 訴 申 索 人 過 度 補 償 或 補 償 不 足

的 部 分 風 險 , 在 未 來 亦 可 提 供 空 間 , 以 便 更 切 實 地 反

映 索 償 者 的 實 際 需 要 及 損 失 , 這 是 結 案 時 判 以 整 筆 付

款 所 不 可 能 做 到 的 。 ” 78

因 此 , 有 關 建 議 是 賦 權 蘇 格 蘭 法 庭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及 在 未 來 更 改 該

等 命 令 。 79 在 正 式 的 諮 詢 期 完 結 時 , 蘇 格 蘭 政 府 委 聘 了 獨 立 的 外 間

人 士 對 收 到 的 所 有 意 見 進 行 分 析 , 並 發 表 了 獨 立 分 析 報 告 。 蘇 格 蘭

政 府 於 2 0 1 3 年 9 月 公 布 《 損 害 賠 償 法 案 》 ( Damages Bill) 。 80

新新加加坡坡

4 . 7 1 根據《 1993 年最高司法院法令》(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93)(第 322 章, 2007 年版本),新加坡高等法院有權在任何人身傷

害 訴訟 中作 出命 令, 規定 經評 估的 損害 賠償 須以 按期 的分 期付 款而不

75 蘇格蘭政府,《損害賠償民事法:有關人身傷害的議題——蘇格蘭政府對諮詢的回應》,

2013 年 12 月,第 15 頁。 76 [2011] CSOH 99. 77 出處同上,第 15 頁。 78 蘇格蘭政府 (n 46),第 15 頁。 79 出處同上。 80 亦見下文第 5.22 及 5.23 段。

Page 6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3

是整筆款項的方式支付。 81 不過,判給按期付款仍被法庭視為極之罕

見的做法。 82 在 Lai Wai Keong Eugene v Loo Wei Yen [2013] SGHC 123 一案

(“Lai Wai Keong 案”), 83 新加坡法庭所採納的做法似乎是如果當事各

方 均沒 有尋 求以 按期 付款 方式 判給 損害 賠償 ,則 法庭 必須 以整 筆款項

方式判給損害賠償。 Vinodh Coomaraswamy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 看 來 原 告 人 及 被 告 人 ( 或 更 常 是 被 告 人 的 保 險 人 )

都 總 是 偏 向 選 擇 整 筆 款 項 的 判 給 方 式 。 在 本 案 中 , 當

事 各 方 均 沒 有 尋 求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因

此 , 本 席 必 須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作 出 判 給 。 ”

瑞瑞典典

4 . 7 2 瑞 典 有 關 法 律 責 任 及 補 償 的 法 律 受 《 侵 權 法 律 責 任 法 令 》

( Skadeståndslagen) 管 限 。 84 在 瑞 典 , 一 般 來 說 受 害 人 擔 保 可 獲 十 足

補 償 。 瑞 典 制 度 的 一 個 特 色 是 申 索 很 多 時 都 在 庭 外 和 解 , 很 少 個 案

會 訴 諸 法 庭 。 大 部 分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 會 按 照 交 通 意 外 委 員 會

( Traffic Accident Board) 及 人 身 傷 害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委 員 會 ( Liability

Insurance Personal Injury Board) 等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自 願 達 成 和 解 。 該 等

委 員 會 會 在 人 身 傷 害 補 償 方 面 訂 立 標 準 , 而 最 高 法 院 則 在 更 重 要 的

關 鍵 議 題 上 建 立 法 律 慣 例 。 85

4 . 7 3 就 收 入 的 損 失 作 出 的 補 償 , 會 視 乎 情 況 以 年 金 或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支 付 。 傳 統 上 , 以 年 金 付 款 一 直 為 慣 常 做 法 , 並 基 於 社 會 因 素

而 被 視 為 應 予 優 先 考 慮 的 支 付 補 償 方 式 。 86 年 金 獲 優 先 考 慮 的 另 一

原 因 , 是 有 關 補 償 在 指 數 化 方 面 較 為 有 利 。 87

81 新加坡《1993 年最高司法院法令》(第 322 章),附表 1,第 17 段。根據《1993 年最

高司法院法令》(第 322 章,2007 年版本)附表 1 第 17 段,新加坡高等法院有權在任

何人身傷害訴訟中作出命令,規定經評估的損害賠償須以按期的分期付款而不是整筆款

項的方式支付。 82 Lai Wai Keong Eugene v Loo Wei Yen [2013] SGHC 123(Vinodh Coomaraswamy 法官),第 26 段。 83 Lai Wai Keong Eugene v Loo Wei Yen [2013] SGHC 123 案,第 26 段。按照推斷,法庭鮮有作

出按期付款的命令,可能是因為當事各方沒有向法庭作此要求。雖然《1993 年最高司法

院法令》(第 322 章,2007 年版本)附表 1 第 17 段沒有規定法庭須獲得當事各方同意

才可作出按期付款的命令,但 Lai Wai Keong 案似乎顯示法庭會將這個因素考慮在內。 84 第 1972:207 號法律,經 1975:404 及 1995:1190 修訂;Erland Strömbäck,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in Sweden Today” , 斯 德 哥 爾 摩 北 歐 法 律 學 院 ( Stockholm Institute for

Scandinavian)1957-2009,第 431 頁。 85 Erland Strömbäck,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in Sweden Today”,斯德哥爾摩北歐法律學院

1957-2009,第 432 頁。 86 出處同上,第 442 頁。 87 出處同上,第 443 頁,註 18。

Page 7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4

4 . 7 4 隨 着 社 會 發 展 , 其 他 補 償 計 劃 ( 例 如 社 會 保 險 ) 的 設 立 ,

令 損 害 賠 償 在 供 養 受 傷 害 者 及 其 家 人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大 減 。 在 大 部 分

個 案 中 , 提 出 侵 權 申 索 的 受 傷 害 者 會 將 損 害 賠 償 視 作 補 充 形 式 的 補

償 。 但 在 一 些 個 案 中 , 年 金 對 受 傷 害 者 的 持 續 供 養 極 為 重 要 , 就 這

些 個 案 而 言 , 法 律 仍 將 年 金 視 作 主 要 的 補 償 方 式 。 88

4 . 7 5 在 其 他 個 案 中 , 整 筆 付 款 是 另 一 種 支 付 補 償 的 方 式 。 年 金

可 結 合 整 筆 付 款 , 亦 可 全 部 或 部 分 轉 換 為 整 筆 付 款 。 89

4 . 7 6 為 侵 權 法 律 責 任 而 支 付 的 年 金 在 指 數 化 方 面 , 設 有 每 年 限

額 為 5 % 的 通 脹 保 障 。 如 某 年 的 通 脹 率 未 達 5 %, 則 不 作 指 數 化 的 增

加 。 此 外 , 實 際 的 通 脹 率 可 留 作 來 年 計 算 之 用 , 以 致 下 一 年 可 達 到

甚 或 超 越 所 需 的 5 % 水 平 。 90

美美國國

4 . 7 7 美 國 很 多 州 份 就 道 路 交 通 意 外 及 工 傷 訂 有 不 論 過 失 的 法 定

計 劃 。 除 工 傷 個 案 外 , 這 些 州 份 並 不 禁 止 提 出 侵 權 申 索 。 人 們 有 多

常 提 出 侵 權 申 索 , 會 因 法 定 計 劃 的 存 在 而 受 到 影 響 。 91

4 . 7 8 在 美 國 , 結 構 性 和 解 已 較 前 普 及 和 更 廣 泛 採 用 , 92 但 很 多

州 份 已 制 定 法 例 , 容 許 或 甚 至 規 定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

美 國 的 統 一 法 律 委 員 ( Uniform Laws Commissioners) 於 1 9 8 0 年 擬 備 了

《 按 期 支 付 判 決 款 項 示 範 法 令 》 ( Model Periodic Payment of Judgments

Act) 。 該 法 令 為 很 多 州 份 提 供 了 範 本 , 以 供 這 些 州 份 訂 立 本 身 有 關

按 期 付 款 的 法 律 。 自 1 9 9 0 起 , 這 項 較 早 期 的 法 令 由 已 作 頗 大 程 度 更

新 的 《 按 期 支 付 判 決 款 項 統 一 法 令 》 ( Uniform Periodic Payment of

Judgments Act) 所 取 代 。

4 . 7 9 現 時 美 國 一 些 州 份 訂 有 法 例 , 賦 權 法 庭 可 就 醫 療 不 良 行 為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這 些 州 份 包 括 亞 拉 巴 馬 、 阿 拉 斯

加 、 加 利 福 尼 亞 、 特 拉 華 、 佛 羅 里 達 、 伊 利 諾 伊 、 堪 薩 斯 、 路 易 斯

安 那 、 馬 里 蘭 、 新 墨 西 哥 、 紐 約 、 俄 勒 岡 、 南 達 科 他 、 猶 他 、 華 盛

88 出處同上,第 442 頁。 89 出處同上,第 443 頁。 90 在擬備有關年金指數化的法律時(1974 年),通脹率一般高很多。超越 5 % 水平的通脹

百分率可 ‘儲蓄 ’至下一年。出處同上,第 443 頁。 91 愛爾蘭法律改革委員會(The Irish Law Reform Commission),《人身傷害:按期付款及結

構性和解》報告書(Report on Personal Injuries: Periodic Payments and Structured Settlements),

1996 年 12 月,第 8.1 段。 92 出處同上,第 10.1 段。

Page 7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5

頓 及 威 斯 康 星 。 在 南 達 科 他 及 華 盛 頓 州 , 以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的 做 法 , 已 分 別 可 用 於 所 有 涉 及 人 身 傷 害 和 涉 及 導 致 喪 失 所 有

能 力 的 人 身 傷 害 的 訴 訟 。 93

4 . 8 0 美 國 大 部 分 州 份 規 定 , 未 來 的 損 失 必 須 折 算 至 現 值 , 以 便

能 夠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有 關 未 來 的 課 稅 及 通 脹 率 的 因

素 將 需 計 算 在 內 。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會 作 出 調 整 , 而 就 此 會 考 慮 到 將

整 筆 款 項 本 身 用 作 投 資 時 會 隨 着 時 間 賺 取 的 利 息 款 額 。 有 關 方 式 是

以 某 數 額 為 基 礎 , 該 數 額 的 款 項 如 在 判 決 日 期 以 穩 健 方 式 投 資 , 所

賺 取 的 利 息 將 會 與 經 推 算 的 工 資 損 失 相 同 。 94

4 . 8 1 根 據 《 按 期 支 付 判 決 款 項 統 一 法 令 》 , 在 涉 及 身 體 傷 害 的

侵 權 訴 訟 中 , 如 有 關 未 來 經 濟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有 機 會 超 過 10 萬 美

元 , 則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選 擇 採 用 按 期 支 付 該 等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方 式 。 95

另 一方 可就該 項選擇 提出 爭議, 但須證 明按 期付款 的期間 太短 或損害

賠 償的 款額太 少以致 按期 付款方 式不會 優於 整筆款 項的判 給方 式,又

或證明不能恰當及穩妥地提供用以按期支付判決款項的資金。

93 出處同上,第 10.12 段。 94 出處同上,第 8.8 段。 95 美國《按期支付判決款項統一法令》,第 2(c)(1)條。

Page 7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6

第第 55 章章 指指數數化化及及訂訂定定折折扣扣率率的的關關聯聯問問題題

AA .. 為為甚甚麼麼需需要要有有折折扣扣率率??

5 . 1 一 般 而 言 ,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 是 要 “ 十

足 補 償 ” 原 告 人 因 犯 過 錯 者 對 他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而 引 致 的 損 失 。 法 庭

會 在 該 損 失 可 予 量 化 的 範 圍 內 盡 力 達 此 目 標 。 霍 普 勳 爵 ( Lord Hope)

在 Wells v Wells [1999] 1 AC 345 案 中 有 以 下 說 法 : 1

“ 然 而 , 為 未 來 支 出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 旨 在 將 受 傷 害 的

一 方 的 財 務 狀 況 , 盡 量 維 持 於 他 或 她 若 非 因 意 外 原 本

會 有 的 相 同 水 平 。 目 標 是 要 判 給 一 筆 不 多 於 亦 同 時 不

少 於 淨 損 失 的 款 項 。 正 如 艾 默 頓 的 奧 利 華 勳 爵 ( Lord

Oliver of Aylmerton) 在 Hodgson v Trapp [1989] A.C. 807, 826 案 中

所 言 :

‘ 基 本 上 , 法 庭 所 需 要 做 的 事 , 是 盡 其 所 能

計 算 一 筆 款 項 , 這 筆 款 項 在 一 方 面 足 以 藉 其

本本 金金 和和 收收 益益 為 受 傷 害 者 每 年 提 供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在 該 項 損 失 相 當 可 能 會 持 續 的 整

段 期 間 內 他 的 預 計 每 年 損 失 ,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 在 該 段 期 間 完 結 時 , 不 會 令 到 他 的 財 務

狀 況 優 於 若 非 發 生 意 外 他 原 本 可 有 者 。 因

此 , 傳傳 統統 的的 方方 式式 是是 評評 估估 一一 筆筆 名名 義義 上上 需需 投投 放放 於於

購購 買買 年年 金金 的的 款款 項項 , 而 該 年 金 會 為 整 段 損 失 期

提 供 每 年 所 需 的 款 額 。 ’ ” [ 粗 體 後 加 ]

5 . 2 傳 統 上 , 損 害 賠 償 是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判 給 的 , 而 基 於 加加 速速

收收 款款 的的 原原 因因 ,, 假假 如如 該該 整整 筆筆 款款 項項 未未 作作 扣扣 減減 ( 扣 減 是 因 為 這 大 筆 金 錢 在

原 告 人 手 上 是 可 用 作 投 資 以 產 生 收 益 的 ) , 便 可 能 對 原 告 人 過過 度度 補補

償償 。 霍 普 勳 爵 在 Wells v Wells 案 中 進 一 步 解 釋 : 2

1 第 390 頁 A-B 行。 2 第 390 頁 G 行 -第 391 頁 C 行。

Page 7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7

“ 折折 扣扣 的的 計計 算算 ,, 是是 以以 能能 合合 理理 地地 預預 期期 該該 筆筆 〔〔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

款款 項項 如如 用用 於於 投投 資資 可可 得得 的的 回回 報報 率率 為為 準準 ,, 而而 投投 資資 的的 方方 式式 須須

使使 原原 告告 人人 能能 夠夠 在在 已 假 設 他 會 蒙 受 損 失 的 整整 段段 期期 間間 , 藉

着 動 用 本 金 及 收 益 , 彌彌 補補 其其 損損 失失 的的 總總 額額 …… 。 在 選 取

折 扣 率 的 階 段 作 出 的 假 設 可 簡 述 如 下 。 首 先 , 假 設 該

整 筆 款 項 將 用 於 投 資 , 其 方 式 使 原 告 人 能 夠 彌 補 在 整

段 期 間 所 蒙 受 的 損 失 或 所 引 起 的 費 用 的 總 額 , 而 同 時

保 障 判 給 的 款 項 免 受 通 脹 侵 蝕 , 因 而 可 無 須 考 慮 通

脹 。 其 次 , 假 設 該 項 投 資 能 產 生 回 報 , 而 該 回 報 代 表

因 暫 不 使 用 有 關 資 金 所 帶 來 的 市 值 報 酬 。 這 是 無 風 險

投 資 的 預 期 利 率 , 不 存 在 投 資 者 要 求 退 還 資 本 時 是 否

具 備 有 關 資 金 的 問 題 , 也 不 存 在 通 脹 引 致 損 失 的 問

題 。 ” [ 粗 體 後 加 ]

5 . 3 實 際 上 , 在 計 算 損 害 賠 償 過 程 中 所 用 乘 數 的 選 取 , 受 到 折

扣 率 支 配 。 乘 數 只 是 折 扣 率 的 另 一 表 述 , 此 數 可 從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的

精 算 學 計 算 表 ( 例 如 英 國 的 奧 格 登 計 算 表 及 香 港 的 陳 氏 計 算 表 ) 中

讀 取 。

5 . 4 一 旦 釐 定 了 損 失 期 ( 或 未 來 需 要 期 ) , 接 着 下 來 按 特 定 折

扣 率 選 取 乘 數 只 屬 數 學 計 算 而 已 , 故 再 無 空 間 讓 法 庭 基 於 “ 生 命 中

的 或 有 事 件 ” 作 司 法 修 補 ( 見 勞 埃 德 勳 爵 ( Lord Lloyd) 在 Wells v Wells

[1999] 1 AC 345 案 的 判 詞 , 第 3 7 8 頁 C 行 ) 。

5 . 5 由 於 折 扣 率 會 影 響 以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額 , 折 扣 率

的 訂定 十分重 要 。為 作說 明,假 設 判給 一名 男性申 索人每 年五 萬英鎊

( 按實 值計算 )的終 身補 償 ,而 補償是 以整 筆款項 計,有 關判 給的款

額變更可在下表(圖表 1)顯示。該表摘錄自 2 01 3 年諮詢文件。

5 . 6 舉 例 來 說 , 假 如 申 索 人 現 年 1 0 歲 , 而 折 扣 率 是 2 . 5 %, 則

判 給 額 會 是 1 7 0 萬 英 鎊 ; 對 比 同 一 申 索 人 , 如 折 扣 率 是 0 . 5 % , 則 判

給 額 會 是 3 2 0 萬 英 鎊 。 對 於 受 到 傷 害 時 年 齡 為 6 0 歲 的 原 告 人 , 如 折

扣 率 為 2 . 5 % , 會 獲 判 給 大 約 9 0 萬 英 鎊 ; 如 折 扣 率 為 0 . 5 % , 則 會 獲

判 給 1 2 0 萬 英 鎊 ( 見 下 面 圖 表 1) 。

Page 7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8

圖 表 1

BB .. 歷歷史史回回顧顧

由由 ““CCooookkssoonn vv KKnnoowwlleess”” 到到 ““WWeellllss vv WWeellllss””

5 . 7 數 十 多 年 來 ,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 基 於 上 議 院 在 Cookson v

Knowles [1979] AC 556 案 中 的 判 決 , 經 扣 除 稅 項 和 通 脹 後 的 假 設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4 % 至 5 % ( 或 4 . 5 % ) 。

5 . 8 在 Chan Pui Ki v Leung On [1996] 2 HKLR 401 案 中 , 有 鑑 於 經 濟 和

社 會 狀 況 的 轉 變 , 原 告 人 曾 企 圖 質 疑 Cookson v Knowles 案 所 採 納 的 基 本

假 設 , 但 不 成 功 。

5 . 9 由 五 名 法 官 組 成 的 上 訴 法 庭 , 不 接 納 原 告 人 基 於 精 算 證 據

而 要 求 降 低 折 扣 率 的 論 據 。 他 們 支 持 Cookson v Knowles 案 ( 同 上 ) 所 採

用 的 不 求 精 準 但 求 管 用 的 模 式 , 並 裁 定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這 個 模 式 曾 在

香 港 不 適 用 或 造 成 錯 誤 。 時 任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烈 顯 倫 解 釋 :

“5 4 . C o o k s o n v Kn o w l e s 案 是 一 宗 致 命 的 傷 害 個 案 , 但

補 償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原 則 與 非 致 命 個 案 相 同 。 在 該 個

案 中 , 死 者 終 年 49 歲 ……。 上 議 院 裁 定 , 以 涵 蓋 期 為

8½年 的 乘 數 應 用 於 審 訊 當 日 的 生 活 依 靠 數 值 是 正 確 的

做 法 ……這 是 基 於 以 下 假 設 : 整 筆 款 項 的 判 給 會 在 有 關

Page 7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69

判 給 所 擬 涵 蓋 的 期 限 內 提 供 4 % - 5 %的 ‘ 實 際 ’ 回 報

率 。 在 Cookson v Knowles 案 審 訊 當 日 , 若 投 資 於 金 邊 證 券

(gilt edged securities)有 可 能 取 得 約 14% 的 利 率 , 而 當 時

的 通 脹 約 達 1 0 % ( 見 傅 利 沙 勳 爵 (Lord Fraser)判 詞 第

577 頁 D 行 ) 。

55. 正 如 傅 利 沙 勳 爵 在 第 576 頁 G 行 所 說 :

‘ 計 算 對 一 名 寡 婦 …… 的 適 當 判 給 是 要 定 出 一 筆 款

項 , 該 款 項 若 用 於 審 慎 投 資 , 會 提 供 給 她 一 筆 年 金 ,

款 額 相 等 於 在 她 原 本 可 能 得 其 丈 夫 供 養 的 期 間 內 , 她

因 其 丈 夫 去 世 而 可 能 損 失 的 受 供 養 款 額 。 這 筆 假 設 年

金 的 成 分 , 部 分 是 以 獲 判 給 本 金 所 賺 得 的 收 益 , 部 分

則 是 藉 逐 步 動 用 本 金 而 取 得 的 資 本 。 在 有 關 期 間 開 始

時 , 收 益 成 分 的 款 額 會 是 最 大 , 但 隨 着 時 間 過 去 而 減

少 , 而 資 本 成 分 的 款 額 則 會 越 來 越 大 , 直 至 本 金 用 盡

為 止 。 實 際 普 遍 採 用 的 乘 數 是 基 於 一 項 假 設 ( 這 項 假

設 甚 少 被 人 提 及 , 更 或 許 甚 少 為 人 所 認 知 ) , 即 損 害

賠 償 的 本 金 會 賺 取 大 約 4 或 5 % 利 息 , 而 在 貨 幣 穩 定 的

時 候 , 這 是 適 當 的 厘 率 〔 利 率 〕 ( 原 文 如 此 ) …… 。

然 而 , 在 通 脹 急 升 的 時 候 , 由 於 投 資 者 會 謀 求 保 障 其

資 本 , 並 同 時 賺 取 正 利 率 , 因 此 審 慎 投 資 於 定 息 證 券

所 賺 取 的 利 率 會 傾 向 較 高 。 ’ ”

5 . 1 0 簡 而 言 之 , Cookson v Knowles 案 的 基 本 假 設 是 , 該 名 寡 婦 藉 着

設 立 資 產 組 合 以 產 生 每 年 收 益 , 將 能 賺 取 ( 經 扣 除 稅 項 和 通 脹 後 )

4 至 5 % 的 實 際 回 報 率 , 這 項 收 益 連 同 部 分 本 金 , 足 以 十 足 補 償 該 名

寡 婦 因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而 蒙 受 的 損 失 。 以 現 代 的 話 來 說 , Cookson v

Knowles 案 背 後 的 概 念 如 下 :

“ 假 如 申 索 人 將 其 獲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投 資 於 金 邊 證 券

( gilts) 或 其 他 形 式 可 產 生 定 息 的 投 資 , 則 在 通 脹 時 候

申 索 人 所 得 的 高 利 率 應 有 望 超 逾 通 脹 大 約 4 . 5 % ; 假 如

申 索 人 投 資 於 股 權 , 雖 然 股 息 可 能 不 超 過 4 . 5 % , 但 資

本 增 長 應 追 得 上 通 脹 。 一 方 面 所 得 的 定 息 , 會 與 另 一

方 面 所 得 的 總 回 報 看 齊 , 以 致 任 何 一 方 面 的 實 際 回 報

率 可 達 4 . 5 % 。 ” 3

3 英國司法部、蘇格蘭政府及北愛爾蘭司法部, “Damages Act 1996: The Discount Rate –

Re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諮詢文件(CP 3/2013),第 11 頁,註 10。

Page 7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0

5 . 1 1 不 幸 地 , Chan Pui Ki v Leung On 案 ( 同 上 ) 的 裁 決 早 於 上 議 院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所 作 的 裁 決 , 而 於 後 案 中 , Cookson v Knowles

案 ( 同 上 ) 的 假 設 受 到 質 疑 和 不 獲 採 用 。

5 . 1 2 基 本 上 , Wells v Wells 案 (同上)認同受傷害者不應被迫承受

不 必 要 的 風 險 , 例 如 投 資 於 股 權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 以 求 取 更 高 的 回 報

率 ,結 果導致 更高的 折扣 率和更 低的乘 數 ( 即意味 判給額 會更 低),

如此一來會令犯過錯者得益。此外,該案充分顧及以下事實:

( a ) 受 傷 害 者 對 某 些 情 況 沒 有 太 大 控 制 權 , 例 如 需 要 招 致 照

顧 費 用 的 時 候 , 這 意 味 須 預 留 合 理 水 平 的 流 動 資 金 ;

( b ) 到 期 期 限 長 和 欠 缺 彈 性 的 投 資 工 具 並 不 合 適 ; 及

( c ) 通 常 欠 缺 其 他 謀 生 途 徑 的 受 傷 害 者 , 不 具 合 適 條 件 承 擔

投 資 損 失 的 風 險 , 尤 其 是 當 他 們 可 能 要 被 迫 以 消 耗 資 本

的 方 式 承 擔 這 類 損 失 時 為 然 。

5 . 1 3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中 , 上 議 院 確 信 折 扣 率 應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 ILGS) 而 訂 定 。 根 據 證 據 ,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折 扣 率 ( 經 扣 除 稅 項 和 通 脹 後 ) 訂 定 為 3 % , 而 假 設 如 下 :

( a ) 一 名 假 想 申 索 人 會 只 投 資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 並 會 持

有 這 些 證 券 直 至 到 期 日 ;

( b ) 回 報 是 以 全 部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三 年 平 均 數 評 估 ; 4

( c ) 到 期 期 限 不 超 過 五 年 的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被 豁 除 ; 及

( d ) 通 脹 率 估 計 為 5 % , 並 以 2 5 % 的 標 準 稅 率 作 考 慮 。

WWeellllss vv WWeellllss 案案 之之 後後 的的 時時 期期

5 . 1 4 事 實 上 ,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裁 決 之 前 ,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Damages Act 1996) 已 經 通 過 , 並 有 以 下 規 定 :

“ 1 . ( 1 ) 對 於 在 人 身 傷 害 訴 訟 中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而 判 給 的 款 項 , 法 庭 在 裁 斷 其 用 於 投 資 而

預 期 可 得 的 回 報 時 , 須 受 限 於 並 按 照 為 本 條 的

目 的 而 訂 立 的 法 院 規 則 , 考 慮 不 時 藉 司 法 大 臣

4 比照勞埃德勳爵(見判詞第 376 頁 B 行),他寧取 12 個月的平均數。

Page 7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1

所 作 命 令 而 訂 明 的 回 報 率 ( 如 有 的 話 ) 。

( 2 ) 然 而 , 上 文 第 ( 1 ) 款 並 不 阻 止 法 庭 考 慮 另 一 個

回 報 率 , 條 件 是 法 律 程 序 中 任 何 一 方 能 證 明 這

個 回 報 率 在 有 關 個 案 中 是 更 為 適 當 的 。

( 3 ) 根 據 上 文 第 ( 1 ) 款 所 作 的 命 令 可 為 不 同 類 別 的

個 案 訂 明 不 同 的 回 報 率 。

( 4 ) 在 根 據 上 文 第 (1 )款 作 出 命 令 之 前 , 司法 大 臣 須

徵 詢 政 府 精 算 師 及 財 政 部 的 意 見 ; 而 根 據 該 款

所 作 的 任 何 命 令 須 藉 法 定 文 書 而 作 出 , 但 可 依

據國會上議院或下議院的決議而予以廢止。 ”

5 . 1 5 萊 爾 格 的 歐 文 勳 爵 ( Lord Irvine of Lairg) ( 司 法 大 臣 ) 行 使 其

在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下 的 權 力 , 於 2 0 0 1 年 6 月 2 5 日

作 出 《 2 0 0 1 年 損 害 賠 償 ( 人 身 傷 害 ) 令 》 ( Damages (Personal Injury )

Order 2001) ( 《 2 0 0 1 年 命 令 》 ) , 訂 定 折 扣 率 ( 經 扣 除 稅 項 、 通 脹

和 管 理 費 後 ) 為 2 . 5 % 。

5 . 1 6 根 據 《 2 0 0 1 年 命 令 》 訂 定 的 2 . 5 % 折 扣 率 , 引 起 來 自 某 些

方 面 的 批 評 。 其 後 , 歐 文 勳 爵 於 2 0 0 1 年 7 月 2 7 日 發 表 聲 明 , 解 釋

其 決 定 的 理 據 並 維 持 其 決 定 ( 見 司 法 部 諮 詢 文 件 《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折 扣 率 —— 應 如 何 訂 定 ? 》 (Damages Act 1996 – The Discount

Rate – How should it be set?)5(《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 附 錄 A. 1) 。

5 . 1 7 在 這 份 聲 明 中 , 歐 文 勳 爵 清 楚 表 明 他 已 全 面 考 慮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所 訂 明 的 指 引 , 並 指 出 :

( a ) 為 了 簡 單 和 明 確 起 見 , 應 只 有 單 一 個 折 扣 率 ;

( b ) 折 扣 率 應 四 捨 五 入 至 最 接 近 的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 以 配 合 奧

格 登 計 算 表 的 使 用 ; 及

( c ) 經 訂 定 的 折 扣 率 會 繼 續 使 用 , 除 非 “ 相 關 的 實 際 比 率 有

顯 著 和 已 確 定 的 變 更 ” 。

5 . 1 8 在 訂 定 2 . 5 % 的 折 扣 率 時 稍 稍 偏 離 了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的 一 點 , 就 是 歐 文 勳 爵 認 為 適 宜 將 到 期 期 限 短 於 五 年 的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包 括 在 內 , 這 是 由 於 有 些 申 索 人 的 需 要 為 期 不 超 過 五 年 。 他

5 2012 年 8 月 1 日(CP12/2012)。

Page 7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2

使 用 了 非 常 接 近 到 期 日 的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實 際 收 益 率 ( 而 非 總

贖 回 收 益 率 ) , 以 計 得 全 部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三 年 平 均 數 。 通 脹

估 計 少 於 3 % ( 而 非 5 % ) 。

5 . 1 9 根 據 《 2 0 0 1 年 命 令 》 來 訂 定 折 扣 率 , 可 省 卻 支 付 所 需 的 額

外 投 資 顧 問 費 用 。 投 資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程 序 頗 為 簡 單 , 而 在

訂 定 折 扣 率 時 已 將 管 理 費 這 個 因 素 計 算 在 內 。 因 此 , 其 後 的 個 案 如

欲 申 索 投 資 顧 問 費 用 , 已 不 予 接 納 。 6

5 . 2 0 自 《 2 0 0 1 年 命 令 》 頒 布 以 來 , 2 . 5 % 的 折 扣 率 一 直 維 持 不

變 , 直 到 最 近 才 有 所 改 變 。 折 扣 率 一 直 維 持 不 變 , 在 申 索 人 當 中 曾

引 起 憂 慮 。 由 於 2 00 8 年 金 融 “ 海 嘯 ” 以 來 , 不 少 貨 幣 市 場 實 施 “ 量

化 寬 鬆 ” 措 施 , 導 致 金 融 市 場 發 生 劇 變 , 以 致 到 了 2 0 1 2 年 年 底 之

前 ,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回 報 率 已 跌 至 0 . 2 % ( 見 以 下 的 圖 表 2, 摘

錄 自 《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 第 2 5 頁 ) 。

圖 表 2

5 . 2 1 在 Simon v Helmot( 來 自 根 西 上 訴 法 院 的 上 訴 ) [2012] UKPC 5 案

中 , 樞 密 院 對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的 假 設 作 出 批 判 性 的 分 析 。 簡

而 言 之 , 樞 密 院 維 持 上 訴 法 院 的 裁 決 如 下 :

( a ) 依 循 《 2 0 0 1 年 命 令 》 下 的 2 . 5 % 折 扣 率 , 是 不 再 切 合 實

際 的 ;

6 見 Page v Plymouth Hospital NHS Trust [2004] PIQR Q6。

Page 7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3

( b ) 根 據 證 據 , 起 始 點 為 總 回 報 只 有 大 約 1% ; 及

( c ) 由 於 有 更 高 的 工 資 升 幅 , 適 用 於 基 於 收 入 的 損 失 的 折 扣

率 應 為 負 1 . 5 % , 而 適 用 於 非 基 於 收 入 的 損 失 的 折 扣 率 則

應 為 0 . 5 % 。

英英 國國 在在 折折 扣扣 率率 方方 面面 的的 最最 新新 發發 展展

5 . 2 2 2 0 1 7 年 2 月 2 7 日 , 司 法 大 臣 宣 布 減 低 折 扣 率 至 負

0 . 7 5 % , 自 2 0 1 7 年 3 月 2 0 日 起 生 效 。 蘇 格 蘭 部 長 亦 於 2 01 7 年 3 月

2 7 日 頒 布 命 令 , 更 改 蘇 格 蘭 的 折 扣 率 至 負 0 . 7 5 % , 自 2 01 7 年 3 月

2 8 日 起 生 效 。 繼 此 發 展 之 後 , 英 國 司 法 部 和 蘇 格 蘭 政 府 進 行 諮 詢 ,

主 題 為 “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折 扣 率 , 未 來 應 如 何 訂 定 ” ( The Personal Injury

Discount Rate, How it should be set in future) , 諮 詢 期 由 2 0 1 7 年 3 月 3 0 日 起

至 同 年 5 月 1 1 日 止 。

5 . 2 3 據 諮 詢 文 件 所 述 , 這 次 諮 詢 的 核 心 目 的 是 要 探 討 以 下 問 題 :

“ 應應 以以 甚甚 麼麼 原原 則則 來來 指指 導導 如如 何何 訂訂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

現 時 的 原 則 是 否 依 然 適 用 ? 應 採 用 甚 麼 原 則 ?

在 訂 定 該 比 率 時 , 應 考 慮 哪 些 投 資 回 報 ?

可 能 作 出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應 否 影 響 相 關 投 資 的 決 定 ?

訂訂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每每 次次 應應 相相 隔隔 多多 久久 ??

這 個 問 題 應 否 一 如 現 在 不 作 限 定 , 還 是 訂 明 一 個 固 定 的 檢

討 模 式 更 為 可 取 ?

每 年 、 每 三 年 或 每 五 年 檢 討 一 次 , 哪 個 制 度 更 為 可 取 ?

應 否 以 投 資 回 報 的 變 更 水 平 啟 動 檢 討 程 序 ?

折折 扣扣 率率 應應 由由 誰誰 來來 訂訂 定定 ??

這 項 權 力 應 否 依 然 賦 予 司 法 大 臣 及 其 在 蘇 格 蘭 的 對 等 司 職

者 , 還 是 由 其 他 人 ( 大 抵 是 一 個 專 家 小 組 ) 來 訂 定 該 比

率 , 會 更 為 可 取 ? ”7

7 英國司法部和蘇格蘭政府,The Personal Injury Discount Rate, How it should be set in future,

2017 年 3 月。

Page 8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4

5 . 2 4 在 諮 詢 後 撰 寫 並 載 有 (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 政 府 有 關 法 律 改

革 建 議 的 撮 要 的 報 告 書 , 以 及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的 草 擬 條 文 , 連 同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於 2 0 1 7年 9月 發 布 。 8 上 述 草 擬 法 例 的 發 布 , 目 的 是 徵 求 公

眾 意 見 。

CC .. 香香港港的的情情況況

5 . 2 5 在 香 港 , 由 於 有 Chan Pui Ki v Leung On 案 ( 同 上 ) 的 裁 決 , 在

選 取 乘 數 時 原 告 人 受 制 於 4 . 5 % 的 推 定 回 報 率 。 時 任 上 訴 法 庭 副 庭 長

烈 顯 倫 在 作 出 法 庭 的 判 決 時 說 ( 見 判 詞 第 4 2 1頁 ) :

“ 我 們 會 毫 不 猶 豫 地 再 確 認 上 面 所 陳 述 的 原 則 , 並 採

納 上 訴 法 院 法 官 梅 廷 ( Mustill, L.J. ) 在 Cunningham v

Camberwell Health Authority [1990] 2 Med LR 49案 第 5 3頁 所 言 :

‘ 實 際 發 生 的 情 況 是 , 法 官 參 照 過 往 判 例 ,

由 此 而 作 出 直 覺 評 估 。 這 些 判 例 , 一 方 面 作

為 參 考 點 , 供 法 官 就 其 特 點 與 審 理 中 的 案 件

比 較 ; 另 一 方 面 則 就 某 類 案 件 的 適 用 乘 數 ,

作 為 一 般 意 見 趨 向 的 依 據 , 而 對 於 這 類 案

件 , 一 名 在 有 關 範 疇 具 長 期 經 驗 的 法 官 是 瞭

如 指 掌 的 。 但 得 要 注 意 , 這 些 過 往 案 件 本 身

歸 根 結 底 也 必 然 是 出 於 法 官 的 直 覺 而 判 決

的 。 ’

執 業 者 亦 應 緊 記 狄 普 樂 勳 爵 ( Lord Diplock) 在 樞 密 院

Paul v Rendell 34 ALR 569 案 中 所 言 :

‘ 在 人 身 傷 害 訴 訟 中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並 非 一 門

科 學 。 就 疼 痛 、 痛 苦 或 遭 剝 奪 生 活 樂 趣 而 裁

定 適 當 的 金 錢 補 償 時 , 只 能 憑 直 覺 作 出 判

決 , 而 對 未 來 經 濟 損 失 的 評 估 牽 涉 雙 重 操

作 , 這 不 單 要 預 言 受 傷 害 原 告 人 的 未 來 光

8 英國司法部,Response to the Consultation, The Personal Injury Discount Rate – How it should be

set in future , 2017 年 9 月 ; 見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642810/discount-rate-

response-consultation-web.pdf。

Page 8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5

景 , 還 要 評 估 假 如 原 告 人 沒 有 受 傷 害 的 話 則

他 的 未 來 原 本 會 是 怎 樣 。 ’ 9

‘ 進 行 詳 細 的 數 學 計 算 , 當 中 幾 乎 每 項 因 素

都 是 那 麼 具 推 測 性 或 不 可 靠 , 目 的 是 要 評 估

資 本 總 額 , 以 反 映 僅 屬 人 身 傷 害 補 償 判 給 總

額 幾 個 組 成 部 分 的 其 中 一 個 部 分 。 在 各 位 上

議 院 法 官 看 來 , 這 樣 做 不 但 不 值 得 , 而 尤 有

甚 者 , 會 有 誤 導 傾 向 。 若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各

個 對 立 的 計 算 方 式 之 間 的 詳 細 差 別 ( 猶 如 代

表 的 大 律 師 與 各 位 上 議 院 法 官 在 當 前 上 訴 案

所 做 的 ) , 只 會 令 人 太 容 易 忘 記 這 些 計 算 方

式 所 基 於 的 假 設 , 大 部 分 都 脫 離 了 現 實 多 麼

的 遠 。 結 果 令 人 墮 入 只 見 樹 木 不 見 樹 林 的 危

險 之 中 。 ’ ” 10

5 . 2 6 近 期 政 府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都 有 發 行 ( 以 港 元 為 面 值 的 ) 債

券 , 惟 香 港 仍 沒 有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對 等 工 具 。 在 過 去 十 年 生 活

於 香 港 的 人 都 會 知 道 , 並 無 任 何 投 資 可 帶 來 接 近 4 至 5 % 的 淨 回 報

( 更 遑 論 低 風 險 投 資 ) 。 雖 然 投 資 無 須 徵 稅 , 但 通 脹 率 高 企 。

5 . 2 7 多 年 以 來 , 或 許 曾 有 零 星 原 告 人 企 圖 質 疑 在 Cookson v Knowles

案 ( 同 上 ) 中 作 出 , 並 為 Chan Pui Ki v Leung On 案 ( 同 上 ) 的 裁 決 所 貫

徹 的 基 本 假 設 。 然 而 ,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包 華 禮 經 審 理 多 宗 災 難 性 的 案

件 後 , 最 終 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No.2) ( 同 上 ) 案 的 判 決 中 作

出 指 引 , 11 開 出 清 晰 的 前 路 , 讓 人 們 深 入 地 再 度 探 究 有 關 課 題 。

5 . 2 8 從 包 華 禮 法 官 對 法 律 所 作 的 闡 釋 , 清 楚 可 見 多 項 原 則 :

( a ) 原 告 人 實 際 上 如 何 投 資 其 所 得 的 損 害 賠 償 , 是 無 關 重 要

的 ; 12 及

( b ) 保 費 由 於 折 扣 率 向 下 調 整 而 上 升 ( 因 而 導 致 更 高 的 乘

數 ) , 此 一 事 實 不 應 影 響 原 告 人 獲 得 “ 十 足 補 償 ” 的 資

格。 13

9 見第 571 頁第 40-46 行。 10 見第 579 頁第 49 行至第 580 頁第 9 行。 11 [2013] 2 HKLRD 1. 12 見第 75 段,引述克萊德勳爵(Lord Clyde)在 Wells v Wells 案(同上)的判詞第 394 頁 H

行–第 395 頁 B 行。 13 見第 140 段,引述赫頓勳爵(Lord Hutton)在 Wells v Wells 案(同上)的判詞第 4050 頁

F 行。

Page 8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6

5 . 2 9 包 華 禮 法 官 基 於 所 援 引 的 經 濟 方 面 的 證 據 , 參 考 之 前 5 至

1 2 年 的 回 報 , 14 按 照 未 來 需 要 期 的 長 度 , 訂 定 折 扣 率 ( 經 扣 除 通 脹

和 管 理 費 後 ) 如 下 :

需需 要要 期期 的的 長長 度度 折折 扣扣 率率 投投 資資 組組 合合

不 超 過 5 年 -0 . 5 % 2 0 % 投 資 於 1 2 個 月 定 期 存

款 , 8 0 % 投 資 於 香 港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

不 超 過 1 0 年 1 % 1 5 % 投 資 於 1 2 個 月 定 期 存

款 , 8 5 % 投 資 於 香 港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及 BBB+或 更 佳 評

級 的 債 券 。

超 過 1 0 年 2 . 5 % 1 0 % 投 資 於 1 2 個 月 定 期 存

款 , 7 0 % 投 資 於 BBB+或 更

佳 評 級 的 債 券 , 以 及 2 0 %

投 資 於 合 資 格 作 為 “ 孤 寡股 ” 的 優 質 藍 籌 股 。

5 . 3 0 重 要 的 是 , 在 仔 細 檢 視 一 段 長 時 期 工 資 增 幅 與 零 售 價 格 增

幅 的 差 距 ( 少 於 0 .5 % ) 後 , 包 華 禮 法 官 裁 定 以 不 同 折 扣 率 應 用 於 基

於 收 入 的 損 失 成 分 , 這 個 做 法 是 沒 有 理 據 支 持 的 。

5 . 3 1 源 於 包 華 禮 法 官 在 Chan Pak Ting 案 ( 同 上 ) 的 裁 決 而 引 起 的

上 訴 其 後 遭 放 棄 。 然 而 , 該 案 的 取 向 和 新 折 扣 率 在 Chan Wai Ming v

Leung Shing Wah 案 15 為 上 訴 法 庭 所 全 面 認 同 。

DD .. 海海外外司司法法管管轄轄區區對對訂訂定定折折扣扣率率的的取取向向

5 . 3 2 有 鑑 於 金 融 市 場 的 經 濟 狀 況 不 斷 變 動 和 存 在 着 未 知 之 數 ,

因 此 , 為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評 估 損 害 賠 償 而 訂 定 折 扣 率 , 長 久 以 來

是 各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官 和 管 治 者 同 樣 需 要 面 對 的 難 題 。

5 . 3 3 正 如 下 文 所 概 述 的 調 查 所 顯 示 ,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以 不 同 手

法 處 理 這 個 難 題 , 而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由 立 法 干 預 至 完 全 避 開 有 關 問 題

不 等 。 立 法 干 預 ( 見 “ 附 件 A” 的 概 覽 ) , 缺 點 是 當 明 顯 需 要 變 更

時 , 未 能 靈 活 變 通 ; 完 全 避 開 有 關 問 題 , 方 法 是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的 不

論 過 失 補 償 計 劃 , 一 如 新 西 蘭 所 推 行 者 。

14 債券和香港外匯基金債券為 5 至 7 年,而股權則為 12 年。 15 [2014] 4 HKLRD 669.

Page 8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7

蘇蘇 格格 蘭蘭

5 . 3 4 在 蘇 格 蘭 , 憑 藉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 法 庭 在

裁 斷 折 扣 率 的 扣 減 幅 度 時 , 一 般 會 依 循 蘇 格 蘭 部 長 在 附 屬 法 例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即 “ 藉 〔 蘇 格 蘭 部 長 〕 所 作 命 令 而 訂 明 的 …… 回 報

率 ” ) 。 折 扣 率 上 次 是 於 2 0 0 2 年 由 蘇 格 蘭 部 長 訂 明 , 當 時 為

2 . 5 % 。 16 在 訂 定 該 比 率 時 , 蘇 格 蘭 部 長 考 慮 了 主 體 法 例 所 確 立 的 目

的 , 同 時 亦 有 考 慮 上 議 院 法 官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的 判 決 中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即 有 哪 些 考 慮 因 素 是 與 達 致 該 目 的 相 關 的 。

5 . 3 5 當 蘇 格 蘭 部 長 於 2 0 0 2 年 訂 明 折 扣 率 時 , 曾 作 以 下 承 諾 :

“ 行 政 部 門 會 於 短 期 內 , 就 人 身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的 各 項 事

宜 , 包 括 蘇 格 蘭 部 長 未 來 更 改 該 比 率 時 所 應 採 用 的 機

制 , 諮 詢 關 注 此 事 的 各 方 。 ”

5 . 3 6 然 而 , 有 關 的 諮 詢 工 作 沒 有 落 實 。 繼 《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的 諮 詢 過 程 於 2 0 1 2 年 1 0 月 2 3 日 結 束 後 , 17 蘇 格 蘭 部 長 連 同 英 國 政

府 及 北 愛 爾 蘭 司 法 部 一 直 在 主 體 法 例 和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所 確

立 的 框 架 內 , 檢 討 當 時 2 . 5 % 的 折 扣 率 , 以 確 定 其 在 當 今 已 改 變 的 經

濟 氣 候 中 就 達 致 既 定 目 的 而 言 是 否 仍 屬 適 當 。

5 . 3 7 其 後 , 《 2 0 1 3 年 諮 詢 文 件 》 於 2 0 1 3 年 2 月 發 表 , 18 就 以

下 問 題 徵 求 意 見 : 根 據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訂 明 的 折 扣

率 的 法 律 參 數 應 否 更 改 , 以 及 是 否 有 理 據 鼓 勵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

基 本 上 , 第 二 個 議 題 只 是 在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地 區 的 法

律 範 疇 內 予 以 探 討 。

5 . 3 8 關 於 在 蘇 格 蘭 施 行 的 按 期 付 款 , 只 限 於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予

作 出 並 經 所 涉 各 方 同 意 的 範 圍 內 考 慮 有 關 議 題 。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的 諮

詢 期 已 結 束 。 19

5 . 3 9 據 蘇 格 蘭 政 府 網 站 所 載 關 於 檢 討 工 作 的 最 近 進 展 , 有 關 方

面 現 正 分 析 諮 詢 期 內 所 收 到 的 回 應 。 20

16 現行折扣率是負 0.75%,見上文第 5.22 段。 17 諮詢文件,題為 Damages Act 1996 – The Discount Rate – How should it be set?(2012 年 8 月

1 日);及蘇格蘭政府,Civil Law of Damages: Issues in Personal Injury A Consultation Paper,

2012 年 12 月,第 45 頁。 18 Damages Act 1996: The Discount Rate - Re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CP 3/2013). 19 http://www.gov.scot/Topics/Justice/law/damages/damagesetc. 20 出處同上;英國司法部和蘇格蘭政府進行諮詢,主題為人身傷害個案折扣率,未來應如

何訂定(The Personal Injury Discount Rate, How it should be set in future),諮詢期由 2 0 1 7 年 3

Page 8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8

新新 西西 蘭蘭

5 . 4 0 在 新 西 蘭 的 制 度 下 , 受 傷 害 的 病 人 會 透 過 意 外 補 償 局

(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收到 政府 資 助的 補償 。接受 補 償的 交

換 條件 是,他 們要放 棄訴 訟權利 ,即不 會就 意外補 償法例 涵蓋 的人身

傷 害個 案所引 起的損 害賠 償提出 申索。 即使 有人選 擇 不提 出申 索或沒

有 資格 得到補 償,這 項禁 制也同 樣適用 。縱 然受害 人仍可 以提 出訴訟

以 申索 懲罰性 的損害 賠償 ,但法 庭曾裁 定除 非涉及 蓄意或 罔顧 後果的

行為,否則即使有嚴重疏忽也不足以判給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5 . 4 1 在 意 外 補 償 局 管 理 的 現 行 計 劃 之 下 , 看 來 並 無 “ 折 扣 率 ”

概 念 , 因 不 同 類 別 的 補 償 , 21 已 根 據 《 2 0 0 1 年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 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 第 4 部 的 條 文 予 以 規 定 和 固 定 。

澳澳 大大 利利 亞亞

5 . 4 2 1 9 8 1 年 , 澳 大 利 亞 高 等 法 院 裁 定 , 人 身 傷 亡 申 索 的 適 當 折

扣 率 為 3 % ( 見 Todorovic v Waller 案 ) 。 22 《 伊 普 報 告 書 》 ( Ipp

Report) 23 亦 建 議 折 扣 率 應 訂 定 為 3 % , 這 是 基 於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精 算

師 的 意 見 , 謂 “ 一 個 合 乎 現 實 的 除 稅 後 折 扣 率 可 能 在 百 分 之 二 至 四

之 間 ” , 也 由 於 適 宜 為 原 告 人 、 被 告 人 和 保 險 人 維 持 一 個 穩 定 的 折

扣 率 。 24

5 . 4 3 除 非 某 地 有 不 同 的 法 定 條 文 規 定 , 否 則 上 述 3 % 的 預 設 折

扣 率 今 天 依 然 適 用 於 澳 大 利 亞 全 國 多 個 地 方 。 在 若 干 州 份 / 領 地 ,

折 扣 率 是 由 法 規 訂 明 的 。 25

加加 拿拿 大大

5 . 4 4 由 於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制 度 屬 普 通 法 淵 源 , 因 此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追 討 損 害 賠 償 的 民 事 訴 訟 所 基 於 的 侵 權 法 原 則 , 與 愛 爾 蘭 、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所 適 用 的 相 若 。 加 拿 大 共 有 八 個 省 和 兩

個 領 地 訂 有 法 例 , 指 定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為 評 估 未 來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而 使

月 3 0 日起至同年 5 月 1 1 日止,見上文第 5 . 2 2 及 5 . 2 3 段。 21 《2001 年意外補償法令》,附表 1。 22 Todorovic v Waller (1981) 150 CLR 402, 424, 451, 460, 478. 23 已故大衞‧安特魯‧伊普(David Andrew Ipp)AO, QC,曾擔任精英小組主席。精英小組

由澳大利亞前總理約翰‧霍華(John Howard)於 2002 年創立,專責改革侵權法律。精英

小組於 2002 年 9 月 30 日發表其最後報告書,名為《伊普報告書》。 24 疏忽事宜檢討小組( Negligence Review Panel),《 2002 年疏忽法檢討最後報告書》

(Review of the Law of Negligence Final Report 2002),第 211 頁。 25 見附件 A,澳大利亞不同州份/領地所適用的法定折扣率列表。

Page 8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79

用 的 折 扣 率 。 26 只 有 艾 伯 塔 、 紐 芬 蘭 及 拉 布 拉 多 , 以 及 育 空 領 地 沒

有 指 定 的 折 扣 率 。 27

5 . 4 5 關 於 安 大 略 , 有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 就 是 該 省 使 用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第 5 3 . 0 9 ( 1 )條 所 訂 定 的 折 扣 率 來 計

算 未 來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額 , 而 一 般 看 法 是 法 庭 不 能 酌 情 偏 離 這

個 計 算 方 法 , 但 事 實 上 法 庭 在 計 算 未 來 金 錢 損 害 賠 償 時 確 有 偏 離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的 折 扣 率 。

5 . 4 6 安 大 略 最 高 法 院 的 兩 項 裁 決 似 乎 暗 示 , 法 庭 在 判 給 未 來 健

康 護 理 費 用 時 , 更 普 遍 地 會 採 用 對 原 告 人 而 言 較 第 5 3 . 0 9 ( 1 )條 規 則

優 惠 的 折 扣 率 , 28 而 在 涉 及 巨 額 照 顧 費 用 的 個 案 中 , 在 擬 為 未 來 照

顧 費 用 追 討 損 害 賠 償 時 , 實 際 的 做 法 會 是 使 用 健 康 護 理 經 濟 學 家 所

計 算 的 折 扣 率 而 非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所 訂 定 的 折 扣 率 。 29

5 . 4 7 再 者 , 加 拿 大 法 庭 在 多 宗 重 大 標 誌 性 案 例 中 , 已 確 認 在 評

估 人 身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時 可 使 用 精 算 證 據 。 在 Dobbin v Alexander Enterprises

Ltd 案 中 , 紐 芬 蘭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 “ 精 算 學 方 法 似 乎 比 傳 統 方 法 更 為

可 取 , 因 前 者 有 更 大 的 精 確 度 ” 。 30

5 . 4 8 在 Andrews v Grand & Toy Alberta Ltd 案 中 , 狄 克 遜 法 官 ( Dickson

J ) 認 為 使 用 精 算 學 的 計 算 方 法 是 “ 釐 定 適 當 判 給 額 的 最 佳 可 用 方

法 ” 。 31 狄 克 遜 法 官 進 一 步 解 釋 , 主 審 法 官 在 處 理 專 家 證 據 時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自 由 , 他 / 她 可 因 應 特 定 證 據 和 與 申 索 有 關 的 情 況 作 出 所

需 的 調 整 。

美美 國國

5 . 4 9 在 美 國 , 損 害 賠 償 的 評 估 屬 於 由 陪 審 團 裁 定 的 事 項 。 32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有 權 就 其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下 降 , 獲 判 給 折 算 至 現

值 的 補 償 。 經 在 多 宗 個 案 中 確 立 , 專 家 證 據 可 獲 接 納 , 用 以 證 明 原

告 人 可 能 享 有 的 預 計 壽 命 及 補 償 其 損 失 的 年 金 的 費 用 。

26 見附件 B,加拿大各省及領地有關民事訴訟的折扣率的法例摘要列表。 27 http://www.mckeating-actuarial.com/ESW/Files/CBA-NB_paper_for_web_site_-_April_2015.pdf. 28 見 Morrison v Greig [2007] O.J. No. 225 (S.C.J.),第 170-179 段。 29 MacNeil (Litigation Guardian of) v Bryan (2009), 74 CCLI (4th) 282, 81 CPC (6th) 116 (ON SCJ);

Tomlinson and Olevson, “Paying for the Future; An Analysis of Large Award for Future Care Costs”,

見 http://clcnow.com/uploads/articles/41/paying-future.pdf?1399435529。 30 Dobbin v Alexander Enterprises Limited (1987), 63 Nfld. & P.E.I.R.1, (NL CA),第 91 段。 31 Andrews v Grand & Toy Alberta Ltd [1978]2 S.C.R 229,第 237 頁。 32 “Damages, VI Practice and Procedure”,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2 Am Jur 2d,第 797 段。

Page 8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0

5 . 5 0 關 於 所 受 損 傷 的 現 值 問 題 , 精 算 師 的 證 供 亦 可 獲 接 納 為 證

據 。 在 釐 定 適 當 的 折 扣 率 時 , 法 庭 也 可 考 慮 精 算 證 據 。 33 然 而 , 由

於 陪 審 團 的 成 員 是 非 專 業 人 士 , 他 們 在 理 解 與 未 來 收 入 和 照 顧 費 用

的 現 金 現 值 有 關 的 精 算 證 據 方 面 ,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

5 . 5 1 對 於 如 何 釐 定 用 以 扣 減 損 害 賠 償 的 百 分 率 , 引 起 很 大 的 爭

議 。 34 美 國 法 庭 使 用 不 同 方 法 來 評 估 折 扣 率 和 未 來 通 脹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 其 中 一 種 涉 及 通 脹 率 的 模 式 如 下 :

“ 折 扣 與 通 脹 因 素 同 樣 是 相 關 重 要 的 , 但 不 容 易 準 確

預 測 。 因 此 , 兩 項 因 素 只 會 互 相 抵 銷 。 另 一 個 方 法 容

許 就 每 項 因 素 引 入 專 家 證 據 , 然 後 留 待 事 實 裁 決 者 評

估 有 關 證 據 並 作 出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調 整 。 其 他 法 庭 已

不 理 會 通 脹 因 素 , 而 是 按 某 個 折 扣 率 將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額 向 下 調 整 。 很 多 法 庭 現 已 跟 隨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的 先

導 案 例 , 採 用 多 樣 化 抵 銷 模 式 。 在 這 個 方 法 下 , 法 庭

只 會 以 ‘ 實 際 ’ 利 率 來 扣 減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額 。 這 個

方 法 視 市 場 利 率 為 包 括 兩 個 組 成 部 分 : 即 預 期 通 脹 的

估 算 以 及 投 資 的 期 望 實 際 回 報 。 上 述 關 乎 通 脹 的 元 素

可 由 經 推 算 的 未 來 通 脹 所 抵 銷 。 然 後 , 便 可 應 用 基 本

上 長 期 保 持 不 變 ( 在 1 至 3 %之 間 ) 的 實 際 利 率 , 將 損

害 賠 償 判 給 額 折 算 至 現 值 。 ” 35

5 . 5 2 在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oration v Pfeifer 這 宗 先 導 案 例 中 , 36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注 意 到 各 個 法 庭 使 用 三 種 不 同 方 法 來 調 整 損 害 賠 償

額 , 以 將 工 資 和 價 格 升 幅 的 因 素 考 慮 在 內 :

“ ( i ) 在 ‘ 逐 案 處 理 ’ 方 法 下 , 事 實 調 查 者 首 先 預 計 原

告 人 在 因 受 到 傷 害 而 喪 失 工 作 的 未 來 每 年 原 本 會

收 到 的 所 有 工 資 增 加 。 這 些 工 資 增 加 包 括 對 未 來

通 脹 的 預 期 調 整 。 基 於 這 些 預 計 的 款 額 , 便 可 計

算 原 告 人 所 損 失 的 未 來 持 續 入 息 。 事 實 調 查 者 繼

而 使 用 反 映 未 來 預 計 價 格 升 幅 的 市 場 利 率 , 將 該

項 持 續 入 息 折 算 至 現 值 。 所 得 數 字 便 是 原 告 人 損

失 工 資 的 損 害 賠 償 。

33 Brown & Root, Inc. v De Sautell (Tex Civ App Houston (1st Dist)) 554 SW2d 764(1977 年 6 月

16 日),第 10 段。 34 愛爾蘭法律改革委員會 (n 79),第 8.9 段。 35 出處同上,第 8.12 段。 36 (1983) 462 US 523, 103 SC 2541, 76 L Ed 2d 768.

Page 8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1

( ii ) 另 一 個 做 法 是 ‘ 實 際 利 率 ’ 方 法 , 亦 稱 為 ‘ 低 於

市 場 折 扣 ’ 方 法 。 事 實 調 查 者 預 計 可 歸 因 於 工 作

表 現 或 業 界 生 產 力 的 工 資 增 加 , 但 不 會 嘗 試 預 計

因 通 脹 對 工 資 的 壓 力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工 資 增 加 。 計

算 所 得 的 持 續 入 息 按 一 個 介 乎 1 % 至 3 % 之 間 低

於 市 場 的 折 扣 率 扣 減 。 有 關 的 ‘ 實 際 利 率 ’ 會 減

去 可 歸 因 於 未 來 價 格 升 幅 的 數 額 。 這 個 方 法 在

Pfeifer 案 中 使 用 。

( iii ) 還 有 一 個 是 以 ‘ 全 抵 銷 ’ 理 論 為 基 礎 的 方 法 。 根

據 這 個 方 法 , 未 來 的 工 資 增 加 ( 包 括 未 來 通 脹 的

效 應 ) 被 推 定 為 剛 好 抵 銷 原 告 人 若 將 整 筆 損 害 賠

償 判 給 額 投 資 便 會 賺 得 的 利 息 。 法 庭 因 此 判 給 原

告 人 預 計 損 失 工 資 的 款 額 。 事 實 調 查 者 不 會 扣 減

亦 不 會 按 通 脹 調 整 該 判 給 額 。 ” 37

5 . 5 3 雖 然 某 些 州 份 是 以 法 規 、 案 例 或 陪 審 團 指 示 來 指 定 評 估 方

法 / 折 扣 率 , 但 在 某 些 其 他 州 份 ( 例 如 加 利 福 尼 亞 ) , 如 何 選 取 折

扣 率 是 根 據 經 濟 情 況 而 定 。 38 附 件 C 所 載 列 表 摘 錄 自 Fulcrum Inquiry

公 司 發 表 的 一 篇 文 章 , 該 列 表 提 供 了 一 些 與 人 身 傷 害 申 索 有 關 的 事

例 ( 另 有 備 註 者 除 外 ) 。

新新 加加 坡坡

5 . 5 4 新 加 坡 法 庭 在 人 身 傷 害 訴 訟 中 選 取 乘 數 時 跟 隨 英 格 蘭 案

例 。 樞 密 院 在 Lai Wee Lian v Singapore Bus Service 案 39( “ Lai Wee Lian 案 ” )

的 重 大 標 誌 性 裁 決 , 依 循 舊 英 格 蘭 案 例 所 用 的 方 法 來 選 取 乘 數 。 這

個 做 法 再 次 得 到 上 訴 法 院 在 Tay Cheng Yan v Tock Hua Bin 案 40 ( “ Tay

Cheng Yan 案 ” ) 中 認 同 。

5 . 5 5 在 較 近 期 的 Lai Wai Keong Eugene v Loo Wei Yen 案 中 , 41 上 訴 法

院 拒 絕 偏 離 Lai Wee Lian 案 和 Tay Cheng Yan 案 , 並 繼 續 採 用 5 % 作 為 計 算

乘 數 的 折 扣 率 。 然 而 , 上 訴 法 院 補 充 說 , 假 如 法 庭 認 為 根 據 某 宗 個

37 愛爾蘭法律改革委員會 (n 79),第 8.15 段。 38 Fulcrum Inquiry, “Selecting Discounts Rates for Personal Injury & Employment Damage Calculations”,

2012 年 11 月 ; 見 https://www.hg.org/article.asp?id=20491。見附件 C,關於美國不同州份所

使用的折扣率方法列表。 39 Lai Wee Lian v Singapore Bus Service (1978) Ltd [1984] 1 MLJ 325. 40 Tay Cheng Yan v Tock Hua Bin and another [1992] 1 SLR(R) 779. 41 Lai Wai Keong Eugene v Loo Wei Yen [2014] SGCA 31.

Page 8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2

案 的 案 情 , 一 個 較 低 或 較 高 的 折 扣 率 更 為 合 適 , 則 其 裁 決 並 不 阻 止

法 庭 採 用 該 折 扣 率 。

5 . 5 6 上 訴 法 院 認 為 , 不 跟 隨 Wells v Wells 案 42 這 個 英 格 蘭 案 例 的

裁 決 , 主 要 理 由 如 下 :

( a ) 抗 通 脹 的 投 資 產 品 例 如 英 國 的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 即 法

庭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所 依 賴 者 ) , 並 無 在 新 加 坡

提 供 。

( b ) 不 能 保 證 可 維 持 新 加 坡 現 行 的 低 回 報 率 ( 例 如 1 % ) 。

( c ) 為 了 加 速 收 款 而 對 折 扣 率 作 出 任 何 劇 烈 的 改 變 , 只 能 夠

在 進 行 審 慎 研 究 並 參 考 專 家 和 各 個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後 才 作

出 。 這 是 屬 於 立 法 機 構 職 能 範 圍 內 的 事 項 。

EE .. 是是否否需需要要設設有有調調整整折折扣扣率率的的機機制制??

5 . 5 7 我 們 應 要 注 意 , 在 Cookson v Knowles 案 ( 同 上 ) 所 訂 定 的 方

法 及 4 至 5 % 的 推 定 回 報 率 乃 屬 指 引 。 雖 然 人 們 不 會 在 欠 缺 充 分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貿 然 將 之 改 變 , 但 也 不 是 一 成 不 變 的 規 定 。 撒 爾 門 勳 爵

( Lord Salmon) 說 ( 見 判 詞 第 5 7 4 頁 B 行 ) :

“有一件事本席得要強調,就是本席認為不可能訂定任何法律原

則,用以規管任何時候損害賠償的評估。我我們們只只能能在案情與現

案相類似以及經濟因素與現行因素依然相近的個案中,為為評評估估

損損害害賠賠償償而而訂訂定定概概括括的的指指引引。”43 [粗體後加]

5 . 5 8 沿 着 同 一 思 路 , 勞 埃 德 勳 爵 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 見

判 詞 第 3 7 2 頁 ) 說 :

“ Wright v British Railways Board 案也是重要的,因為狄普樂

勳爵在判詞第 784 頁指出,關於經濟與非經濟損失的利

率的 指引應能簡單應用 ,而概括度應足以 顧及個別案 件

的特 殊情況。這些指引 不得被視為法律規 則,甚至不 屬

實務守則 。 它它 們們 不不 會會 定定 下下 具具 約約 束束 力力 的的 先先 例例 ,而是可以因

應情 況轉變予以修改。 因此,一個訂定適 當折扣率並 有

別於 Mallett v McMonagle [1970] A.C. 166 案 及 Cookson v Knowles

42 [1999] 1 AC 345. 43 亦見包華禮法官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RD 1 案的判詞,第 77 段。

Page 8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3

案所採用的新方法,無須根據《實務說明(司法判例)》

( Practice Statement (Judicial Precedent ) [1966] 1 W.L.R. 1234)提供

證明理據。薩爾門勳爵在 Cookson v Knowles [1979] A.C. 556,

574 案提出相同的觀點。” [粗體後加]

5 . 5 9 因 此 , 理 論 上 有 可 能 讓 個 別 原 告 人 提 出 爭 議 , 要 求 採 用 因

應 其 獨 特 情 況 而 度 身 訂 造 的 折 扣 率 。 儘 管 有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的 裁 決 , Biesheuvel v Birrell 案 確 認 法 庭 可 彈 性 處 理 個 別 情 況 。 44

5 . 6 0 在 該 案 中 , 伊 迪 法 官 ( Eady, J) 首 先 以 3 % 的 回 報 率 ( 一 如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所 提 議 者 ) 得 出 一 個 乘 數 , 但 有 鑑 於 原 告 人 將

會 居 住 的 荷 蘭 的 稅 務 負 擔 而 訂 明 大 幅 的 額 外 上 調 。 伊 迪 法 官 說 ( 見

Q4 8 頁 ) :

“ 如 果 居 住 於 荷 蘭 的 人 因 為 當 地 稅 制 而 導 致 資 金 更 快

縮 減 , 那 麼 法 庭 在 試 圖 釐 定 適 當 的 補 償 時 ( 意 即 合 理

地 為 原 告 人 復 還 原 狀 而 提 供 補 償 , 直 至 其 預 計 死 亡 日

期 為 止 ) , 不 得 不 顧 及 這 個 情 況 。 正 如 奧 利 華 勳 爵 在

Hodgson v Trapp 案 中 指 出 ( 見 判 詞 第 8 2 6 頁 ) :

‘ 基 本 上 , 法 庭 所 需 要 做 的 事 , 是 盡 其 所 能

計 算 一 筆 款 項 , 這 筆 款 項 在 一 方 面 足 以 藉 其

本 金 和 收 益 …… 。 因 此 , 傳 統 的 方 式 是 評 估

一 筆 名 義 上 需 投 放 於 購 買 年 金 的 款 項 , 而 該

年 金 會 為 整 段 損 失 期 提 供 每 年 所 需 的 款 額 。

……

凡 有 證 據 證 明 某 個 外 在 因 素 , 不 論 是 異 常 高 的 稅 率 或

是 其 他 因 素 , 會 令 到 原 告 人 可 得 補 救 的 權 利 受 挫 , 而

該 因 素 是 慣 常 的 折 扣 數 字 不 足 以 抗 衡 的 , 則 法 庭 需 靈

活 變 通 , 以 便 能 夠 選 取 非 一 般 的 乘 數 來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為 未 來 照 顧 所 需 款 項 或 因 殘 疾 而 招 致 的 其 他 需 用

開 支 , 不 應 出 現 短 缺 , 因 在 法 律 或 政 策 上 均 無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這 樣 的 情 況 。 實 際 情 況 剛 好 相 反 , 烈 德 勳 爵

( Lord Reid) 在 Taylor v O ’Connor [1971] AC 115, 128 案 中 清 楚

表 明 , 損 害 賠 償 ‘ 須 予 增 加 ’ , 而 增 加 的 款 額 應 是 補

足 任 何 此 類 短 缺 所 需 者 。 ”

44 [1999] PIQR Q40.

Page 9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4

5 . 6 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伊 迪 法 官 根 據 普 通 法 原 則 就 案 件 作 出 裁

定 , 但 在 英 國 , 相 同 的 權 力 是 在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予

以 規 定 的 , 45 而 香 港 並 無 對 等 的 法 律 條 文 。

5 . 6 2 有關的普通法原則,沒有理由不能適用於香港。然而,每宗

個 案必 須根 據其 案情 予以 裁定 ,而 稅務 負擔 可能 會視 乎有 關個 案的損

害賠償額多少而不同。在 Van Oudenhoven v Griffin Inns Ltd [2000] 1 WLR 1413

案中,上訴法院法官斯圖特 -史密斯(Stuart-Smith, LJ)警告,單憑原告人

會在荷蘭有課稅責任此事實而視為例外情況,這做法是不穩妥的。 46

5 . 6 3 在 Warriner v Warriner [2002] PIQR Q87 案 中 , 上 訴 法 院 法 官 戴 信

( Dyson, LJ) 解 釋 ,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 2 )條 應 只 有 在 真 正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予 援 引 。

5 . 6 4 折 扣 率 的 使 用 , 原 意 是 以 一 個 簡 單 的 方 法 來 確 定 一 個 乘

數 , 以 適 用 於 所 有 個 案 。 這 是 基 於 假 設 的 原 告 人 而 構 思 出 來 的 方

法 , 並 且 須 廣 泛 地 適 用 。 因 此 , 讓 個 別 原 告 人 提 出 爭 議 , 要 求 採 用

特 別 的 折 扣 率 , 這 樣 的 情 況 會 是 十 分 罕 見 。 事 實 上 , Chan Pak Ting 案

( 同 上 ) 是 在 Chan Pui Ki 案 ( 同 上 ) 裁 決 1 7 年 後 才 出 現 。

5 . 6 5 金 融 市 場 面 貌 的 改 變 , 導 致 出 現 新 的 經 濟 情 況 , 在 此 環 境

中 釐 定 折 扣 率 , 需 要 得 到 不 同 界 別 ( 例 如 精 算 、 會 計 和 經 濟 學 ) 的

專 家 協 助 。 此 舉 費 用 高 昂 和 十 分 耗 時 , 通 常 不 是 個 別 原 告 人 財 務 上

所 能 負 擔 得 起 的 。 無 論 如 何 , 假 如 能 成 功 提 出 反 對 , 訟 費 最 終 須 由

被 告 人 承 擔 。

5 . 6 6 在此等情況下,設立一個機制以供在有需要時檢討折扣率,

顯 然是 明智 之舉 。不 用說 ,有 關的 檢討 不應 過於 頻密 ,否 則會 產生反

效果。

5 . 6 7 在 Chan Pak Ting 案 ( 同 上 ) 中 , 包 華 禮 法 官 指 出 :

“127. 檢 討 可 由 主 管 人 身 傷 亡 案 件 審 訊 表 的 法 官 主 動 提

出。 他可以挑選適當的 個案來重新測試現 行折扣率是 否

站得 住腳。陳教授建議 成立一個工作小組 ,由終審法 院

首席 法官擔任主席,成 員包括法官、律師 、精算師和 經

濟 學 家 , 專 責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事 項 。 這 個 建 議 也 值 得 注

意。 這是可行的建議, 但前提是關注此事 的各方,例 如

45 見上文第 5.14 段。 46 見第 1419 頁。

Page 9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5

法律 責任保險人、汽車 保險局、律政司司 長以及醫院 管

理局 ,同意法庭為評估 人身傷害損害賠償 時,應參考 該

工作 小組所訂定的折扣 率而採用適當的乘 數。除非這 個

比率 較法庭所訂定的為 高,否則原告人也 應無異議。 更

大 的 問 題 是 , 應 否 制 定 與 《 199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相 類 似 的 法 例 , 賦 權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經 諮 詢 金

融管理局後訂明折扣率。這個程序的好處是,在任何對折

扣率進行檢討的個案中,可避免由敗訴方承擔訟費。”47

5 . 6 8 同 樣 地 , 在 Chan Wai Ming 案 中 , 48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張 澤 祐 指

出 :

“ 9 . 1 回 報 率 可 根 據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而 更 容 易 釐

定 , 但 香 港 並 無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 本 法 庭 當 下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肯 定 會 一 再 重 現 ; 長 遠 來 說 , 唯 一 解 決 的 方

法 是 引 入 與 英 國 《 1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相 類 似 的 法

例 , 容 許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訂 明 一 個 回 報 率 , 以 因 應 經 濟

狀 況 的 改 變 而 作 調 整 。 這 是 樞 密 院 對 根 西 〔 法 院 〕 所

作 的 呼 籲 , 而 本 席 亦 要 重 複 同 一 呼 籲 , 促 請 當 局 不 要

再 拖 延 , 應 將 有 關 法 例 盡 早 引 入 香 港 。 ”

5 . 6 9 縱 使 金 融 市 場 和 經 濟 情 況 已 有 劇 烈 和 根 本 的 改 變 , 但 英 國

司 法 大 臣 大 抵 基 於 某 個 理 由 , 自 《 2 0 0 1 年 命 令 》 頒 布 以 來 便 沒 有 修

訂 2 . 5 % 的 折 扣 率 。 2 0 1 2 年 , 樞 密 院 在 Simon v Helmot 案 ( 同 上 ) 作 出

裁 決 後 , 有 關 事 項 便 到 了 不 得 不 處 理 的 時 候 。

5 . 7 0 司 法 部 發 表 《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以 作 回 應 , 有 關 的 諮 詢 於

2 0 1 2 年 1 0 月 2 3 日 結 束 。

5 . 7 1 《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特 別 指 出 , 只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而 訂 定 的 折 扣 率 存 在 着 種 種 困 難 和 缺 點 。 例 如 , 投 資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並 非 百 分 百 全 無 風 險 , 這 是 由 於 可 能 有 以 下 的 不 協 調 問 題 :

( a ) 在 需 要 資 金 時 可 能 沒 有 資 金 可 供 使 用 ; ( b ) 通 脹 指 數 與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而 釐 定 的 回 報 可 能 有 時 滯 。

5 . 7 2 該 諮 詢 文 件 也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 就 是 應 否 只 有 單 一 個 折 扣

率 , 並 為 此 提 供 兩 個 選 項 以 供 討 論 。 選 項 1 是 對 基 於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所 作 評 估 的 改 善 。 選 項 2 涉 及 評 估 的 參 考 依 據 , 包 括 選 自 “ 混

47 就源自裁決而提出的上訴其後遭放棄,此事正好反映有關情況。 48 [2014] 4 HKLRD 669.

Page 9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6

合 投 資 0 % - 3 5 % 股 份 ” 、 “ 英 鎊 定 息 ” 和 “ 貨 幣 市 場 ” 的 投 資 資 產

組 合 ( 見 《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 第 3 6 頁 ) 。

5 . 7 3 司 法 大 臣 不 直 接 行 使 他 在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下 的 權 力 來 檢 討 折 扣 率 , 而 是 發 表 《 2 0 1 2 年 諮 詢 文 件 》 , 這 做 法 看

來 有 點 特 別 。 他 這 樣 做 可 能 是 考 慮 到 , 對 折 扣 率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改 ,

都 應 得 到 公 眾 普 遍 接 受 才 能 成 功 實 施 。

5 . 7 4 無 論 從 哪 個 角 度 來 看 , 定 期 檢 討 的 機 制 都 是 可 取 和 有 需 要

的 。 檢 討 可 以 有 很 多 種 形 式 , 而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此 的 處 理 方 式 亦

是 不 同 的 。 在 澳 大 利 亞 , 有 關 檢 討 是 根 據 法 定 條 文 進 行 的 。

5 . 7 5 愛 爾 蘭 亦 已 提 議 , 隨 着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的 實 施 , 折 扣 率 每

五 年 按 照 消 費 物 價 調 和 指 數 檢 討 一 次 。 49

5 . 7 6 折 扣 率 不 論 如 何 訂 定 ( 即 可 以 是 由 法 庭 在 訴 訟 人 提 起 的 個

案 中 訂 定 , 或 是 由 檢 討 機 制 來 訂 定 ) , 都 需 要 有 一 個 折 扣 率 用 以 計

算 損 害 賠 償 額 , 以 避 免 出 現 過 度 補 償 或 補 償 不 足 的 情 況 。 問 題 只 是

採 用 甚 麼 程 序 而 已 。

5 . 7 7 重 要 的 是 , 個 別 案 件 的 訴 訟 人 通 常 沒 有 ( 且 不 能 合 理 地 預

期 他 會 有 ) 資 源 來 援 引 精 算 和 經 濟 方 面 的 證 據 , 藉 以 提 出 有 需 要 調

整 適 用 折 扣 率 的 理 據 。 再 者 , 法 庭 為 整 個 社 會 的 利 益 裁 決 這 類 爭

議 , 當 中 所 涉 費 用 卻 由 一 名 或 數 名 訴 訟 人 承 擔 , 實 有 違 公 義 , 也 不

符 合 自 2 0 0 9 年 4 月 起 實 施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所 闡 明 的 有 效 和 高 效

率 執 行 司 法 工 作 原 則 。

5 . 7 8 由 此 看 來 , 一 個 可 行 的 模 式 是 引 入 與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相 類 似 的 法 例 , 授 權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例 如 庫 務 署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政 府 統 計 處 ) 以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 例 如 保 險 業 、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汽 車 保 險 局 ) 後 , 檢 討 折 扣 率 。

5 . 7 9 由 於 香 港 並 無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對 等 工 具 , 在 Chan Pak

Ting 案 ( 同 上 ) 所 訂 的 混 合 資 產 組 合 ( 由 定 期 存 款 、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和

優 質 股 份 組 成 ) 的 過 往 表 現 , 會 是 用 以 釐 定 折 扣 率 的 良 好 依 據 。 為

免 對 相 關 主 管 當 局 在 修 訂 折 扣 率 的 事 宜 上 造 成 掣 肘 , 類 似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1 條 的 法 定 權 力 只 適 宜 屬 概 括 的 權 力 。

49 《1961 年民事法律責任法令》(Civil Liability Act 1961)第 IVB 部第 51L 條(由 2017 年

11 月制定的《 2017 年民事法律責任(修訂)法令》(Civil Liability (Amendment) Act

2017)所加入);亦見上文第 4.46 段。

Page 9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7

5 . 8 0 新 的 折 扣 率 可 藉 刊 登 憲 報 或 以 其 他 合 適 的 方 式 公 布 。 類 比

例 子 是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亦 不 時 頒 布 “ 判 定 債 項 息 率 ” , 一 直 以 來

運 作 暢 順 , 並 無 困 難 。

FF .. 折折扣扣率率與與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兩兩者者的的相相關關點點

5 . 8 1 首 先 必 須 強 調 , 折 扣 率 ( 作 用 是 訂 定 經 顧 及 通 脹 率 後 的 淨

回 報 率 ) , 不 應 與 按 期 付 款 令 指 數 化 混 淆 。 就 有 關 的 指 數 化 計 算 而

言 , 英 國 乃 參 照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 而 香 港 則 是 參 照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5 . 8 2 在 訂 定 折 扣 率 時 , 應 充 分 顧 及 通 脹 率 ( 一 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所 反 映 者 ) , 以 得 出 投 資 的 淨 回 報 率 。 一 個 簡 單 易 用 的 折 扣 率 至 為

重 要 , 以 便 計 算 出 一 個 不 求 精 準 但 求 管 用 的 整 筆 款 額 , 讓 原 告 人 和

保 險 人 可 根 據 有 關 資 料 來 決 定 是 否 寧 願 選 擇 按 期 付 款 令 。

5 . 8 3 香 港 共 編 製 了 四 個 系 列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以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轉 變 對 不 同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的 影 響 。 甲 類 、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分 別 根 據 較 低 、 中 等 和 較 高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的 開 支 模 式 而 編 製 。

5 . 8 4 甲 類 、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分 別 涵 蓋 香 港 住 戶 大 約

5 0 % 、 3 0 % 及 1 0 % 。 在 基 期 ( 即 2 0 1 4 年 1 0 月 至 2 0 1 5 年 9 月 ) 內 ,

這 些 組 別 住 戶 的 平 均 每 月 開 支 分 別 為 $ 5 , 5 0 0 至 $ 2 4 , 4 9 9、 $ 2 4 , 5 0 0 至

$ 4 4 , 4 9 9 及 $ 4 4 , 5 0 0 至 $ 8 9 , 9 9 9, 而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所 涵 蓋 住 戶 的 平

均 每 月 開 支 為 $ 5 , 5 0 0 至 $ 8 9 , 9 9 9。

5 . 8 5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是 結 合 上 述 三 個 指 數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住 戶

的 開 支 模 式 而 編 製 ,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轉 變 對 整 體 住 戶 的 影 響 。 這 項 指

數 的 按 年 變 動 率 一 般 用 以 反 映 整 體 價 格 的 上 升 幅 度 。 50

5 . 8 6 在 Simon v Helmot 案 中 , 51 根 西 〔 法 院 〕 和 樞 密 院 同 樣 接 納 專

家 證 據 , 謂 工 資 升 幅 與 價 格 升 幅 有 顯 著 差 別 。 扼 要 言 之 , 工 資 升 幅

較 價 格 升 幅 高 2 % , 足 以 支 持 使 用 一 個 獨 立 ( 較 低 的 ) 折 扣 率 來 計 算

收 入 相 關 的 損 失 ( 即 包 括 收 入 損 失 和 護 理 照 顧 費 用 等 ) 。

5 . 8 7 對 比 之 下 , 包 華 禮 法 官 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案 中 指

出 , 52 在 香 港 , 價 格 升 幅 與 工 資 升 幅 沒 有 顯 著 差 別 。 經 考 慮 2 0 0 1 年

50 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網站關於消費物價指數的網頁。 51 見前引。 52 [2013] 2 HKLRD 1,第 32 至 38 段。

Page 9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8

至 2 0 1 2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每 年 平 均 差 別 只 有 0 . 4 3 % 後 , 包 華 禮 法 官

總 結 說 :

“ 3 9 . 依 本 席 判 斷 , 00 .. 44 33 %% 的 差 別 不不 足足 以以 讓讓 本本 席席 訂訂 定定

兩兩 個個 折折 扣扣 率率 。 經 顧 及 當 前 的 經 濟 情 況 後 , 本 席 認 為 現

時 的 微 小 差 別 很 可 能 會 持 續 下 去 , 至 少 在 近 期 如 是 。

然然 而而 ,, 假假 如如 經經 濟濟 的的 轉轉 變變 導導 致致 工工 資資 升升 幅幅 與與 價價 格格 升升 幅幅 的的 差差

別別 接接 近近 或或 超超 過過 11 %% ,, 則則 這這 個個 問問 題題 便便 須須 再再 予予 探探 究究 。 ” [

粗 體 後 加 ]

5 . 8 8 因 此 , 如 果 在 香 港 實 施 按 期 付 款 令 , 劃 一 地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指 數 化 計 算 似 乎 是 合 理 和 可 行 的 。 但 即 使 如 此 , 我 們 仍 有

需 要 維 持 某 個 程 度 的 警 覺 性 , 以 及 看 來 必 須 設 有 一 個 機 制 , 用 以 因

應 經 濟 和 金 融 情 況 的 轉 變 而 適 時 檢 討 折 扣 率 。

5 . 8 9 長 遠 來 說 , 折 扣 率 的 檢 討 並 不 適 宜 由 個 別 訴 訟 人 自 行 透 過

法 院 程 序 進 行 。 撇 開 高 昂 得 令 人 卻 步 的 法 律 費 用 和 專 家 費 用 不 說 ,

由 案 件 展 開 直 到 法 庭 頒 下 判 決 , 無 可 避 免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 因 而 意 味

着 在 很 多 其 他 待 決 案 件 中 不 能 作 出 適 時 的 調 整 。 這 對 於 等 待 和 依 賴

最 終 判 決 的 原 告 人 或 被 告 人 來 說 , 並 不 公 平 。

5 . 9 0 在 《 2 0 1 3 年 諮 詢 文 件 》 中 , 53 司 法 部 基 本 上 就 以 下 兩 個 概

括 性 的 問 題 徵 詢 意 見 :

( a ) 規 管 折 扣 率 現 行 計 算 方 式 的 法 律 參 數 , 是 否 可 得 出 一 個

理 應 最 為 “ 正 確 ” 的 比 率 , 因 而 使 到 受 傷 害 者 得 到 十 足

補 償 ( 換 言 之 , 在 訂 定 折 扣 率 時 , 除 了 只 使 用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外 , 應 否 也 使 用 其 他 有 較 高 回 報 的 投 資 ) ?

( b ) 是 否 有 理 據 鼓 勵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

5 . 9 1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好 處 是 無 需 處 理 作 出 扣 減 的 風 險 , 這 是 由 於

任 何 投 資 風 險 真 的 出 現 時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後 果 會 由 被 告 人 承 擔 ( 例 如

原 告 人 生 存 期 比 預 期 壽 命 為 長 , 或 投 資 的 實 際 回 報 率 有 波 動 ) 。

5 . 9 2 然 而 , 由 司 法 部 資 助 的 《 人 身 傷 害 折 扣 率 研 究 》 ( Personal

Injury Discount Rate Research) ( 2 0 1 3 年 1 0 月 ) 顯 示 :

53 見 “Damages Act 1996: The Discount Rate – Re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摘要諮詢文件

(2013 年 5 月)。

Page 9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89

( a ) 一 般 而 言 , 申 索 人 的 律 師 以 及 保 險 人 均 傾 向 於 接 受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

( b ) 在 高 折 扣 率 的 情 況 下 , 保 險 人 甚 至 願 意 提 高 整 筆 款 項 的

款 額 , 以 使 有 關 申 索 完 全 終 結 , 而 不 想 承 受 長 期 的 負 擔

和 風 險 ; 及

( c ) 在 災 難 性 的 個 案 中 以 及 當 高 折 扣 率 會 帶 來 高 投 資 風 險

時 , 申 索 人 會 更 多 考 慮 按 期 付 款 令 。

5 . 9 3 順 此 一 提 , 《 2 0 1 3 年 諮 詢 文 件 》 也 有 一 項 建 議 , 指 由 於 有

了 按 期 付 款 令 , 申 索 人 如 果 拒 絕 接 受 此 令 , 即 必 然 意 味 着 他 認 為 自

己 可 以 找 到 一 項 回 報 比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為 好 的 投 資 , 因 此 預 期 他

會 接 受 較 高 的 風 險 ( 即 有 理 由 支 持 在 申 索 人 寧 取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而 法 庭 亦 會 作 此 判 給 的 情 況 下 , 採 用 較 高 的 折 扣 率 ) 。 54 代 表 着 英

國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大 律 師 公 會 ( PIBA ) 在 其 意 見 書

( 2 0 1 3 年 5 月 ) 中 斷 然 不 接 納 這 項 建 議 , 指 其 不 公 平 。 55

5 . 9 4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大 律 師 公 會 支 持 和 維 護 在 訂 定 折 扣 率 時 使 用

Wells v Wells 案 ( 同 上 ) 的 模 式 , 只 參 考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回 報 。 這

個 立 場 得 到 很 多 申 索 人 的 律 師 所 認 同 , 但 被 告 人 及 保 險 人 則 主 張 轉

用 會 導 致 較 高 折 扣 率 的 混 合 投 資 組 合 。 56

5 . 9 5 一 般 而 言 , 消 除 不 確 定 因 素 會 有 助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達 致 和

解 。 以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來 追 蹤 通 脹 走 勢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既 定 做 法 ,

而 在 消 除 由 通 脹 與 預 期 壽 命 所 引 起 的 雙 重 不 確 定 因 素 方 面 , 按 期 付

款 令 機 制 可 起 很 大 作 用 。 自 然 而 然 , 一 個 可 靠 ( 並 將 予 全 面 應 用 )

的 定 期 檢 討 折 扣 率 的 機 制 , 會 進 一 步 推 動 任 何 按 期 付 款 令 機 制 的 實

施 , 以 致 當 事 各 方 能 確 切 知 道 他 們 在 量 化 申 索 過 程 中 所 處 的 位 置 。

5 . 9 6 按 期 付 款 令 指 數 化 與 折 扣 率 的 訂 定 有 共 通 之 處 , 因 兩 者 都

需 要 考 慮 通 脹 的 轉 變 。 不 論 對 檢 討 機 制 的 意 見 有 何 分 歧 , 一 個 得 到

普 遍 接 受 的 用 以 訂 定 和 宣 布 現 行 折 扣 率 的 機 制 , 似 乎 會 有 助 於 使 申

索 達 致 和 解 。

54 《2013 年諮詢文件》,第 41 及 42 段。 55 英國大律師公會(Bar Council)對司法部發表的《〈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折扣率——

法律框架的檢討》諮詢文件(2013 年 5 月)的回應。 56 一如在 Chan Pak Ting 案所發生者。

Page 9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0

問問 題題 22

在在 上上 文文 問問 題題 11 的的 規規 限限 下下 ,, 我我 們們 邀邀 請請 公公 眾眾 就就 以以 下下 問問 題題

提提 交交 意意 見見 書書 ::

(( 11 )) 應應 否否 賦賦 權權 某某 個個 主主 管管 當當 局局 ,, 負負 責責 訂訂 定定 和和 定定 期期 修修 訂訂

一一 個個 或或 多多 於於 一一 個個 推推 定定 淨淨 投投 資資 回回 報報 率率 (( 折折 扣扣

率率 )) ,, 而而 上上 述述 比比 率率 是是 應應 用用 於於 所所 有有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中中 的的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評評 估估 ,, 特特 別別 是是 為為 不不 同同 期期 間間 的的 未未 來來

損損 失失 和和 所所 招招 致致 的的 開開 支支 評評 估估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而而 選選 取取

一一 個個 或或 多多 於於 一一 個個 乘乘 數數 時時 所所 用用 。。

(( 22 )) 終終 審審 法法 院院 首首 席席 法法 官官 或或 任任 何何 其其 他他 人人 士士 或或 機機 構構 應應 否否

作作 為為 該該 獲獲 賦賦 權權 主主 管管 當當 局局 。。

(( 33 )) 就就 折折 扣扣 率率 的的 訂訂 定定 、、 檢檢 討討 的的 頻頻 密密 度度 和和 經經 如如 此此 訂訂 定定

的的 折折 扣扣 率率 的的 發發 布布 方方 式式 等等 事事 宜宜 ,, 該該 獲獲 賦賦 權權 主主 管管 當當

局局 應應 諮諮 詢詢 哪哪 些些 持持 份份 者者 。。

Page 9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1

第第 66 章章 在在香香港港引引入入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的的問問題題及及展展

望望((以以英英國國及及愛愛爾爾蘭蘭作作為為參參考考))————

找找出出諮諮詢詢議議題題

6 . 1 在 本 章 中 , 我 們 會 扼 述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展 望 , 以 及 所 牽

涉 的 各 種 問 題 和 挑 戰 。

整整筆筆款款項項判判給給方方式式的的缺缺點點

6 . 2 如 前 面 章 節 所 言 , 評 估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中 的 未 來 損 失 項 目 ,

存 在 固 有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 無 可 避 免 的 結 果 就 是 事 態 的 發 展 必 會 證 明

這 種 判 給 不 會 準 確 , 所 判 給 的 款 額 不 是 過 高 便 是 過 低 , 因 而 不 能 達

致 回 復 原 狀 ( restitutio in integrum) 的 目 標 。

6 . 3 具 體 來 說 ,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不 能 準 確 地 考 慮 到 未 來 實 際

發 生 的 事 情 。 1 這 些 事 情 可 能 關 乎 原 告 人 個 人 ( 例 如 原 告 人 的 實 際

年 壽 , 以 及 原 告 人 狀 況 的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 也 可 能 關 乎 整 體 經 濟

( 例 如 市 場 可 提 供 的 實 際 投 資 回 報 率 , 或 通 脹 對 原 告 人 的 照 顧 費 用

及 醫 療 開 支 的 影 響 ) 。

6 . 4 整筆款項判給方式也將所需承擔的風險及責任加諸於原告人

而 非侵 權人 身上 。原 告人 負起 了投 資的 責任 ,並 承受 隨之 而來 的風險

及壓力。若有超支或投資不足,他可能尚未去世便耗盡整筆賠款。 2

6 . 5 在 執 行 司 法 工 作 方 面 ,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經 常 令 訴 訟 費 用

更 加 高 昂 , 原 因 是 要 援 引 專 家 證 據 , 以 預 測 預 期 壽 命 或 在 非 經 常 情

況 下 釐 定 折 扣 率 , 而 這 些 專 家 證 據 往 往 互 有 矛 盾 。

按按期期付付款款的的優優點點

6 . 6 對 於 整 筆 支 付 款 項 所 牽 涉 的 眾 多 問 題 , 按 期 付 款 令 提 供 了

潛 在 的 解 決 方 法 。

1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 Anor [2013] 1 HKLRD 634,第 5 段。 2 Harvey McGregor, McGregor on Damages (第 18 版 ), The Common Law Library, Sweet & Maxwell,

Thomson Reuters,35-003。

Page 9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2

6 . 7 按 期 付 款 令 使 法 庭 無 需 確 定 一 些 無 法 估 量 的 因 素 ( 例 如 預

期 壽 命 , 以 及 當 事 人 狀 況 的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 並 簡 化 了 涉 及 這 些

爭 議 事 項 的 訴 訟 論 點 。

6 . 8 按 期 付 款 令 為 原 告 人 終 身 提 供 穩 妥 和 穩 定 的 持 續 入 息 , 可

令 原 告 人 更 加 安 心 。 3

6 . 9 按 期 付 款 令 若 與 指 數 掛 鈎 , 則 判 給 的 損 害 賠 償 可 貼 近 應 付

開 支 所 需 的 實 際 支 出 , 這 是 由 於 所 採 用 的 是 由 下 而 上 的 計 算 方 式 , 4

因 此 更 能 達 致 回 復 原 狀 的 目 標 。

6 . 1 0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使 原 告 人 免 受 關 乎 投 資 回 報 、 價 格 變 動 和 折

扣 率 準 確 度 的 風 險 。 大 部 分 原 告 人 都 不 是 有 經 驗 的 資 金 管 理 人 , 而

按 期 付 款 令 所 針 對 的 保 險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則 具 備 更 豐 富 的 財 經 專 業 知

識 。 5 由 於 造 成 損 失 的 是 被 告 人 , 故 從 實 務 和 道 德 兩 方 面 考 慮 ,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都 是 較 為 可 取 的 。

6 . 1 1 按 期 付 款 令 對 原 告 人 的 投 資 顧 問 費 用 施 加 限 制 , 因 為 原 告

人 不 必 聘 用 資 金 經 理 管 理 如 此 大 額 的 整 筆 款 項 。

6 . 1 2 按 期 付 款 可 與 指 數 掛 鈎 以 顧 及 通 脹 , 並 且 可 予 更 改 , 以 顧

及 原 告 人 狀 況 的 重 大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6 . 1 3 原 告 人 一 旦 早 逝 , 他 的 遺 產 也 不 會 增 添 意 外 之 財 。 6

6 . 1 4 實 際 上 , 對 於 預 期 壽 命 已 遭 縮 短 的 原 告 人 來 說 , 按 期 付 款

令 使 他 們 的 申 索 可 以 加 快 解 決 。 7

3 Kemp & Kemp,“The Law of Personal Injury Damages” , The Quantum of Damages, Thomson,

Sweet & Maxwell,(第 1 冊),第 23 章。 4 首先,計算須納入按期付款令的損害賠償項目(例如損失的收入或照顧費用),以估計

原告人的實際需要。然後,按期付款令便規定須在原告人的需要的持續期,或在其自然

工作壽命屆滿的日期,向其支付合適的款額。 5 見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於 2015 年就本地居民理財習慣所進行的調查。根據該項調查,

在 1,001 名年齡介乎 18 至 65 歲的受訪香港居民中,只有 40%有儲蓄習慣,而 59.9%則

無此習慣。由此可見,香港大部分人均沒有儲蓄和投資。 6 然而,也有與此論點相反的看法,見英格蘭及威爾斯保護法庭聆案官丹素‧ 路 殊

( Denzil Lush) 在 “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why some claimants prefer a conventional lump sum

to periodical payments” (2005), L.L.R. 2005, 1(2), 第 187-203 頁,一 文 的 評 論 :

“ 關 於 不 值 得 獲 益 的 受 益 人 可 能 得 到 意 外 之 財 的 論 點 常 遭 誇 大 。 在 大 多 數

個 案 中 , 申 索 人 的 雙 親 或 其 中 一 人 已 為 了 照 顧 子 女 而 放 棄 工 作 , 而 且 可 能

持 續 多 年 是 主 要 照 顧 者 。 他 們 變 得 需 要 依 靠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款 項 , 而 其 子

女 亦 間 接 負 起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 如 子 女 提 早 死 亡 , 他 們 往 往 難 望 重 投 勞 工

市 場 。 當 申 索 人 去 世 後 有 關 的 按 期 付 款 終 止 支 付 , 這 些 父 母 可 能 會 因 持 續

收 入 即 時 消 失 而 面 臨 困 苦 。 ”

Page 9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3

6 . 1 5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限 制 獲 判 給 的 款 項 遭 家 人 耗 散 的 風 險 。

6 . 1 6 屬 某 程 度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原 告 人 可 能 有 管 理 自 己 事 務

的 能 力 , 但 管 理 整 筆 款 項 的 能 力 卻 可 能 較 低 。 讓 原 告 人 管 理 自 己 事

務 而 非 依 靠 他 人 是 更 可 取 的 做 法 。

按按期期付付款款的的限限制制

6 . 1 7 雖 然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以 抗 衡 情 況 轉 變 ( 例 如 通 脹 )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但 仍 必 須 估 計 在 未 來 需 要 方 面 的 轉 變 ( 例 如 少 年 原 告 人 成 年

後 的 需 要 會 有 所 轉 變 ) 。 按 期 付 款 令 不 能 就 未 有 預 見 的 資 本 性 支 出

需 要 作 出 規 定 , 因 此 如 果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作 出 了 低 估 , 則 按 期 付 款 令

會 變 成 財 務 上 的 束 縛 。 傳 統 的 整 筆 付 款 則 較 有 彈 性 , 可 因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調 整 提 取 的 收 益 。 實 際 上 , 在 大 部 分 個 案 中 , 不 是

所 有 未 來 損 失 均 會 以 按 期 付 款 的 方 式 支 付 。 舉 例 來 說 , 就 未 來 住 屋

需 要 及 未 來 損 失 的 收 入 而 言 , 整 筆 付 款 可 能 會 是 優 先 選 擇 。 這 方 面

仍 然 需 要 更 多 證 據 。

按按期期付付款款的的缺缺點點

6 . 1 8 可 以 這 樣 說 , 如 果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原 告 人 終 其 餘 生 也 要

‘永 遠 依 靠 ’ 被 告 人 。 雖 然 這 種 情 況 對 被 告 人 影 響 較 大 , 但 某 些 原 告

人 心 中 可 能 不 想 持 續 依 靠 被 告 人 , 而 是 希 望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能 為 他

們 帶 來 獨 立 。 整 筆 付 款 為 法 律 程 序 帶 來 終 局 , 而 按 期 付 款 令 則 不

能 。

6 . 1 9 整 筆 付 款 讓 原 告 人 可 以 享 有 大 額 的 資 本 總 額 , 並 可 按 個 人

需 要 或 偏 好 自 主 地 處 置 有 關 款 項 。 舉 例 來 說 , 他 們 可 選 擇 將 款 項 用

於 設 立 業 務 ( 雖 然 這 對 身 受 災 難 性 傷 害 的 原 告 人 來 說 不 大 可 能 適

用 ) 。 從 香 港 更 現 實 的 角 度 看 , 鑑 於 物 業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和 在 首 期 付

款 方 面 有 相 對 較 高 的 要 求 , 原 告 人 可 能 寧 願 將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投 資

於 物 業 , 這 是 華 人 文 化 中 一 個 普 遍 的 人 生 目 標 。 一 些 原 告 人 和 顧 問

相 信 , 整 筆 款 項 經 作 審 慎 投 資 , 表 現 會 勝 於 按 期 付 款 , 他 們 所 舉 出

的 例 子 是 Lim Poh Choo v Camden and Islington Area Health Authority。 8 然 而 ,

這 忽 略 了 在 侵 權 案 中 判 給 損 害 賠 償 的 原 意 , 亦 即 回 復 原 狀 。

7 Denzil Lush,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why some claimants prefer a conventional lump sum to

periodical payments” (2005), L.L.R. 2005, 1(2), 187-203. 8 [1979] 1QB 196,(經更改) [1980] AC 174。

Page 10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4

6 . 2 0 就 未 來 損 失 作 出 任 何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時 , 適 宜 撥 出 一 項 資

本 總 額 , 以 備 發 生 未 有 預 見 的 或 有 事 件 。 如 果 判 給 按 期 付 款 , 便 會

限 制 了 該 資 本 總 額 的 款 額 , 原 告 人 可 據 此 拒 絕 接 受 按 期 付 款 令 。 9

6 . 2 1 照 顧 費 用 及 醫 療 費 用 上 漲 難 以 預 測 或 對 沖 , 並 且 會 在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持 續 期 內 增 加 額 外 的 行 政 費 用 。 因 此 , 英 國 的 經 驗 顯 示 ,

由 於 涉 及 更 保 守 的 儲 備 金 安 排 和 額 外 的 營 運 開 支 , 按 期 付 款 令 會 增

加 整 體 保 險 成 本 。 然 而 , 基 於 回 復 原 狀 原 則 , 法 庭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作 出 判 給 時 , 不 會 考 慮 這 個 因 素 。 有 關 這 點 可 參 閱 Wells v Wells 案 的

判 詞 , 10 而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包 華 禮 在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No. 2

案 中 亦 跟 隨 了 該 判 決 。 11

按按期期付付款款可可取取之之處處

6 . 2 2 不 過 , 我 們 相 信 , 就 重 大 未 來 財 務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而 言 ,

按 期 付 款 原 則 上 是 較 合 適 的 付 款 方 式 。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更 能 反 映 作 出

判 給 的 目 的 , 乃 是 要 令 原 告 人 回 復 假 若 有 關 傷 害 沒 有 發 生 的 話 他 本

來 所 處 的 境 況 , 而 這 種 付 款 方 式 也 將 未 來 風 險 加 諸 侵 權 人 。 就 原 告

人 而 言 , 儘 管 他 有 權 獲 得 補 償 , 但 卻 無 權 要 求 有 關 補 償 只 可 以 整 筆

款 項 方 式 支 付 。

6 . 2 3 最 後 , 災 難 性 或 嚴 重 傷 害 個 案 中 的 原 告 人 應 有 經 獲 擔 保 的

入 息 , 以 應 付 在 其 有 生 之 年 的 日 常 生 活 及 醫 療 需 要 , 並 且 不 應 因 耗

盡 金 錢 而 要 依 靠 政 府 支 援 , 這 樣 才 符 合 社 會 期 許 。

從從申申索索款款額額考考慮慮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是是否否合合適適

6 . 2 4 按 期 付 款 令 並 非 適 合 於 所 有 申 索 項 目 ( 例 如 過 去 損 失 的 入

息 及 已 招 致 的 開 支 ) 。 按 期 付 款 令 涉 及 行 政 費 用 , 因 此 不 適 合 於 小

額 申 索 。 在 英 國 , 國 會 在 辯 論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 Damages Act

1996) 時 , 曾 經 考 慮 是 否 將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限 於 某 個 款 額 的 申

索 , 但 最 後 決 定 作 罷 。 英 國 國 會 認 為 , 按 期 付 款 令 原 則 上 適 合 於 所

9 Denzil Lush,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why some claimants prefer a conventional lump sum to

periodical payments” (2005), L.L.R. 2005, 1(2), 187-203. 10 [1999] 1 AC 345,第 388 頁 D-E 行。 11 [2013] 2 HKLDR 1,第 14 段。

Page 10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5

有 達 到 可 觀 款 額 或 持 續 期 的 未 來 損 失 申 索 , 前 提 是 付 款 額 不 可 太

少 , 以 致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顯 得 不 成 比 例 。 12

6 . 2 5 然 而 , 在 愛 爾 蘭 , 按 期 付 款 令 只 限 適 用 於 災 難 性 傷 害 。 小

組 委 員 會 關 注 的 是 , 如 果 跟 隨 愛 爾 蘭 模 式 , 則 會 就 何 謂 災 難 性 傷 害

的 問 題 引 起 重 大 爭 論 , 而 施 行 上 也 很 可 能 出 現 有 欠 一 致 的 情 況 。 再

者 , 有 關 焦 點 會 落 在 如 何 詮 釋 原 告 人 的 狀 況 , 而 非 他 的 需 要 。

6 . 2 6 按 期 付 款 令 不 宜 限 於 某 個 特 定 款 額 , 因 為 這 樣 便 要 定 期 作

出 檢 討 。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 較 可 取 的 做 法 是 採 用 彈 性 的 制 度 , 不 就

適 用 的 判 給 額 或 判 給 性 質 設 下 特 定 限 制 , 而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是 有 關 判

給 必 須 最 能 切 合 原 告 人 的 需 要 。

6 . 2 7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同 , 實 際 上 只 有 款 額 較 高 的 申 索 才 值 得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而 在 這 類 申 索 中 ,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方 式 的 不 足 之 處 尤 為

顯 著 。 英 國 《 實 務 指 示 》 ( Practice Direction)第 4 1 B 部 , 列 出 法 庭 在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就 按 期 付 款 作 出 法 庭 命 令 時 須 考 慮 的 因 素 , 其 中 包 括

已 將 共 分 疏 忽 扣 除 額 計 算 在 內 的 每 年 付 款 數 額 表 。 如 每 年 付 款 額 不

夠 高 , 則 不 得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13 香 港 可 採 納 相 類 的 制 度 。

從從申申索索性性質質考考慮慮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是是否否合合適適

6 . 2 8 有 論 點 指 應 該 將 按 期 付 款 令 所 涵 蓋 的 損 害 賠 償 項 目 , 限 於

未 來 醫 療 費 用 及 照 顧 。 不 過 , 這 樣 做 的 話 , 便 會 限 制 了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對 現 時 整 筆 款 項 判 給 制 度 的 不 足 之 處 作 出 糾 正 的 範 圍 。

6 . 2 9 由 於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焦 點 是 未 來 損 失 , 因 此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與

一 項 就 其 他 損 害 賠 償 項 目 判 給 的 整 筆 款 項 一 同 判 給 。 如 果 不 限 定 其

適 用 項 目 , 則 法 庭 實 際 上 便 可 分 別 考 慮 每 個 未 來 損 失 項 目 , 以 決 定

是 否 適 宜 就 該 項 目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按 期 付 款 令 特 別 適 合 於 未 來 照

顧 及 醫 療 方 面 的 需 要 。 在 英 國 , 現 時 並 不 罕 見 的 做 法 , 是 把 未 來 損

失 的 收 入 及 未 來 的 代 理 人 費 用 也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方 式 處 理 。 14 在 香

港 , 未 來 住 屋 費 用 亦 會 是 潛 在 的 重 要 元 素 。

12 Kemp & Kemp, “Medico-legal material calculation and awards tables source materials” , The

Quantum of Damages,Thomson, Sweet & Maxwell,(第 2 冊),第 41 章,41-002。 13 因此在 Rowe v Dolman [2007] EWHC 2799 QB 案中,法庭允許原告人的請求,判予整筆款項

而非按期付款令,理由是這樣他便可以在人生頗大部分時間中以自己屬意的方式生活。 14 McGregor on Damages 50-034。批予按期付款令的英國案例有 Harries (a child by his mother and

litigation friend) v Stevenson [2012] EWHC 3447 (QB)、Cobham Hire Services Ltd v Eeles (by his

mother and litigation friend Eeles) [2009] EWCA Civ 204、TUV v Great Ormond Street Hospital NHS

Foundation Trust [2015] EWHC 2829 (QB)、Thompstone v Tameside and Glossop Acute Services NHS

Page 10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6

6 . 3 0 按 期 付 款 令 鮮 有 用 於 致 命 意 外 的 申 索 。 在 涉 及 在 生 原 告 人

的 個 案 中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 其 中 一 個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是 他 們 的 預

期 壽 命 並 不 確 定 , 因 此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可 能 會 對 他 們 補 償 不 足 或 過 度

補 償 。 但 這 並 不 適 用 於 致 命 意 外 。 就 死 者 而 言 , 其 預 期 壽 命 或 工 作

壽 命 是 藉 參 考 退 休 年 齡 證 據 及 人 口 生 命 表 而 釐 定 , 因 此 並 無 上 述 不

確 定 因 素 。

6 . 3 1 然 而 , 如 受 養 人 的 預 期 壽 命 並 不 確 定 , 則 按 期 付 款 可 能 有

用 。 15 就 求 學 期 不 確 定 的 兒 童 受 養 人 而 言 , 按 期 付 款 也 可 能 有 用 。

由由法法庭庭主主導導

6 . 3 2 此 外 , 也 有 需 要 決 定 是 否 應 一 如 英 國 設 立 一 個 由 法 庭 主 導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 還 是 應 設 立 一 個 有 較 多 酌 情 空 間 而 較 少 強 制 、

且 能 更 顧 及 當 事 各 方 意 願 的 體 制 。 在 英 國 ,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條 賦 權 法 庭 決 定 是 否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並

強 制 規 定 法 庭 須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該 命 令 。

6 . 3 3 法 庭 是 最 終 裁 決 者 , 不 一 定 要 遵 照 當 事 各 方 的 意 願 。 即 使

當 事 各 方 均 同 意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法 庭 也 可 拒 絕 作 出 該 命 令 。 16

6 . 3 4 當 事 各 方 的 意 見 是 須 予 顧 及 的 因 素 , 而 根 據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第 4 1 . 5 條 規 則 , 當 事 各 方 須 在 個 案 陳 述 中 說 明 所 尋 求 的 命

令 的 較 合 適 方 式 是 按 期 付 款 還 是 整 筆 付 款 。

6 . 3 5 法 庭 繼 而 根 據 第 4 1 . 6 條 規 則 提 出 看 法 。 在 作 出 此 舉 時 , 法

庭 須 根 據 第 4 1 . 7 條 規 則 考 慮 案 中 所 有 情 況 , 以 決 定 甚 麼 方 式 最 能 切

合 申 索 人 的 需 要 , 並 須 顧 及 《 實 務 指 示 》 第 4 1 B 部 所 列 出 的 因 素 。

就 此 而 言 , 由 法 庭 客 觀 地 裁 定 的 申 索 人 需 要 是 最 為 重 要 的 。 《 實 務

指 示 》 第 4 1 B 部 規 定 , 法 庭 須 根 據 第 41 . 7 條 規 則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

( 1 ) 已將共分疏忽扣除額計算在內 的每年付款數額表;

( 2 ) 申 索 人 屬 意 的 判 給 方 式 , 包 括 ——

Trust [2008] EWCA Civ 5 及 Leo Whiten v St George’s Healthcare NHS Trust [2011] EWH C2066

(QB)。 15 Sloan (Widow &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D J Sloan, Deceased) v Halsen Insulation & Engineering

Company Ltd。死者遺孀獲付供其未來照顧之用的按期付款,而死者死於意外之前有向她

提供照顧。 16 因此,在 Morton v Portal Ltd [2010] EWHC 1804 QB 案中,鑑於申索人犯有 25%的共分疏忽,

他每年可得的付款遂有所減少,但他依然尋求按期付款令。不過,法庭拒絕作出該命令。

法庭本身須裁定按期付款令是否符合申索人的最佳利益,而裁定的結果是否定的。

Page 10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7

( a ) 申 索 人 如 此 屬 意 的 理 由 ; 及

( b ) 申 索 人 在 考 慮 判 給 方 式 時 所 得 到 的 財 務 意 見 的 性

質 ; 及

( 3 ) 被 告 人 屬 意 的 判 給 方 式 , 包 括 被 告 人 如 此 屬 意 的 理 由 。

6 . 3 6 在 Thompstone v Tameside & Glossop Acute Services NHS Trust 案 中 , 17

上 訴 法 院 就 有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發 出 了 以 下 明 確 指 引 :

“ 當 事 各 方 亦 已 同 意 法 官 所 必 須 應 用 的 驗 證 是 客 觀 驗

證 。 當 然 , 他 必 須 顧 及 當 事 各 方 的 意 願 和 屬 意 選 擇 ,

以 及 案 中 所 有 情 況 , 但 最 終 還 是 須 由 法 官 決 定 甚 麼 命

令 最 能 切 合 申 索 人 的 需 要 。 法 官 心 中 不 應 聚 焦 在 申 索

人 屬 意 如 何 , 而 應 著 眼 於 甚 麼 方 式 最 能 切 合 申 索 人 的

需 要 ; 這 兩 者 未 必 相 同 。 ”

6 . 3 7 來 自 英 國 的 非 正 式 報 告 顯 示 , 相 對 於 作 為 先 行 者 而 鮮 見 使

用 的 結 構 性 和 解 , 遠 遠 有 較 多 被 告 人 自 願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 這 是

因 為 被 告 人 知 道 若 不 同 意 自 願 付 款 , 法 庭 無 論 如 何 也 會 向 其 施 加 有

關 的 命 令 。 18

6 . 3 8 即 使 根 據 制 度 , 法 庭 獲 賦 權 對 當 事 各 方 施 加 按 期 付 款 令 ,

但 實 際 上 , 按 期 付 款 令 除 了 由 法 庭 命 令 作 出 外 , 也 可 由 當 事 各 方 自

願 議 定 。 既 然 法 庭 是 跟 從 一 套 準 則 ( 例 如 《 實 務 指 示 》 第 4 1 B 部 所

列 出 者 ) 達 致 其 決 定 , 可 以 預 期 當 事 各 方 在 自 願 訂 定 按 期 付 款 令 時

也 會 應 用 同 一 套 準 則 。

6 . 3 9 除 了 由 法 庭 指 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外 , 另 一 方 式 是 由 當 事

各 方 自 己 作 為 最 終 裁 決 者 , 而 法 庭 未 經 他 們 同 意 不 得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後 述 方 式 的 風 險 是 採 用 者 會 很 少 , 因 為 被 告 人 會 關 注 到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提 供 資 金 的 費 用 , 而 且 很 多 原 告 人 會 傾 向 於 接 受 整 筆 款 項 。

6 . 4 0 此 外 , 還 有 另 一 選 擇 是 按 期 付 款 令 中 只 有 某 些 申 索 項 目

( 例 如 未 來 住 屋 及 照 顧 ) 是 由 法 庭 作 出 裁 定 , 而 其 他 項 目 ( 例 如 未

來 損 失 的 收 入 ) 則 須 經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

17 2008 EWCA Civ 5. 18 Tim Kevan and Maria Kwiatkowska, “Periodical payments in personal injury claims”, Personal Injury

Practitioners' Library, no.9, St. Albans, UK:Xpl Pub., c2006.

Page 10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8

6 . 4 1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 由 於 此 事 到 了 草 擬 法 例 之 時 需 經 充 分 討

論 , 因 此 在 現 階 段 就 此 表 達 意 見 乃 屬 言 之 尚 早 。

問問 題題 33

在在 上上 文文 問問 題題 11 的的 規規 限限 下下 ,, 我我 們們 邀邀 請請 公公 眾眾 就就 以以 下下 問問 題題

提提 交交 意意 見見 書書 ::

(( 11 )) 法法 庭庭 判判 給給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的的 權權 力力 ,, 是是 否否 應應 不不 論論 法法 律律

程程 序序 的的 當當 事事 各各 方方 同同 意意 與與 否否 。。

(( 22 )) 應應 否否 全全 面面 賦賦 予予 法法 庭庭 判判 給給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的的 權權 力力 ,, 以以

在在 其其 認認 為為 公公 正正 和和 公公 平平 的的 情情 況況 下下 行行 使使 ,, 還還 是是 這這

項項 權權 力力 應應 限限 於於 涵涵 蓋蓋 特特 定定 類類 別別 的的 人人 身身 傷傷 害害 個個

案案 ,, 而而 若若 然然 如如 此此 又又 如如 何何 界界 定定 有有 關關 的的 個個 案案 類類

別別 。。

(( 33 )) 法法 庭庭 作作 出出 的的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是是 否否 可可 以以 在在 不不 論論 法法 律律

程程 序序 的的 當當 事事 各各 方方 同同 意意 與與 否否 的的 情情 況況 下下 ,, 全全 部部 或或

部部 分分 涵涵 蓋蓋 未未 來來 金金 錢錢 損損 失失 的的 所所 有有 項項 目目 或或 只只 涵涵 蓋蓋

其其 中中 某某 些些 項項 目目 ;; 如如 屬屬 後後 者者 ,, 則則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可可 否否

涵涵 蓋蓋 在在 當當 事事 各各 方方 同同 意意 範範 圍圍 內內 的的 所所 有有 其其 他他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項項 目目 。。

指指數數化化

6 . 4 2 要 使 按 期 付 款 令 行 之 有 效 , 能 夠 抵 禦 通 脹 至 為 重 要 。 獲 判

給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申 索 人 會 有 固 定 的 未 來 入 息 , 該 項 用 以 應 付 其 經 確

定 需 要 的 入 息 必 須 得 到 保 障 , 使 其 不 會 因 未 來 應 付 該 等 需 要 的 費 用

上 漲 而 受 到 影 響 , 否 則 便 不 能 達 致 按 期 付 款 的 首 要 目 標 , 即 穩 妥 地

滿 足 申 索 人 的 需 要 。 因 此 , 按 期 付 款 必 須 與 指 數 掛 鈎 , 才 可 收 其

效 。

6 . 4 3 在英國,《損害賠償法令》第 2(8)條規定,按期付款令須與

零售價格指數作指數掛鈎,但第 2(9 )條則訂明這項規定可予修改。英

國 的經 驗顯 示, 照顧 費用 的 升 幅曾 偶有 超過 零售 價格 指數 的 升 幅,但

Page 10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99

近 年 來 照 顧 費 用 的 升 幅 實 際 上 落 後 於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 19 基 於 這 個 原

因,《損害賠償法令》第 2(9 )條賦權法庭指明有別於零售價格指數的

指數化比率。因此,在 Thompstone v Tameside and Glossop Acute Services NHS

Trust 案中 , 20 上訴法院確定就有關的按期付款令中涵蓋照顧費用及案

件管理的部分,採用高於零售價格指數的照顧費用指數。 21

6 . 4 4 一 直 以 來 , 香 港 的 工 資 升 幅 與 一 般 價 格 升 幅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 而 近 年 尤 其 如 此 。 22 就 香 港 的 環 境 而 言 , 能 夠 採 納 經 更 改 的 指

數 可 能 意 義 不 大 。 不 過 , 在 萬 一 出 現 例 外 情 況 時 , 如 能 彈 性 地 提 供

不 同 的 數 字 , 可 能 也 有 好 處 。

6 . 4 5 在 英 國 , 法 院 及 根 據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行 使 權 力 的

司 法 大 臣 經 考 慮 指 數 掛 鈎 政 府 證 券 的 平 均 總 贖 回 收 益 率 後 , 定 出 了

一 個 折 扣 率 。 這 是 根 據 上 議 院 在 Wells v Wells 案 中 的 判 決 而 訂 定 的 , 23

該 案裁 定受傷 害原告 人的 處境有 別於一 般的 審慎投 資者, 而他 有權採

用 指數 掛鈎政 府證券 這種 更加穩 健和確 定的 投資方 式。香 港並 無相等

於 指數 掛鈎政 府證券 的項 目,可 用作確 定年 回報率 的指引 。因 此,當

法 庭要 重新評 估 折扣 率 時 ,便得 進行費 力而 昂貴的 程序, 當中 需要為

傳召專家就經濟情況作證而支付高昂費用,就如 Chan Pak Ting 一案的

做 法。 此外, 由於 原 告人 尋求的 是一個 反映 穩健、 低風險 投資 組合的

折 扣率 ,而被 告人 力 主採 用的折 扣率則 以更 多元化 、回報 率更 高的投

資 組合 作為基 礎,因 此這 亦會引 起極大 爭議 。為了 排除這 種情 況,並

為這個必會一再 浮現的問題提供長 遠解決方法,上 訴 法 庭 在 Chan Wai

Ming v Leung Shing Wah 案 中 , 24 建 議 在 香 港 訂 立 相 類 於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的 法 例 , 以 因 應 經 濟 情 況 的 轉 變 而 不 時 訂 明 回 報 率 。

19 Harvey McGregor, McGregor on Damages (18thed), The Common Law Library, Sweet & Maxwell,

Thomson Reuters, 35-003. 20 [2008] EWCA Civ 5. 21 另一有關指數化的例子是 Leo Whiten v St George’s Healthcare NHS Trust [2011] EWHC 2066

(QB)。 22 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2013] 2 HKLDR 1,第 30 段。Chan Pak Ting 案的數字截至

2012 年為止,當中顯示在 1995 至 2012 年期間有 0.78%的差距,而在 2001 至 2012 年期

間則有 0.43%的差距。根據政府統計處自 2012 年起的數字,名義工資升幅與綜合消費物

價指數變動的比較資料如下: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名義工資數字 差距

2013 年 4.3% 4.1% -0.2

2014 年 4.4% 4.2% -0.2

2015 年 3.0% 4.2% 1.2

2016 年 11 月 1.2% 3.7% 2.5

23 [1999] 1 AC 345. 24 [2014] 4 HKLRD 669.

Page 10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0

可可予予更更改改的的付付款款令令

6 . 4 6 在 英 國 , 依 據 《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B 條 訂 定 的 《 2 0 0 5 年

損 害 賠 償 (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 令 》 ( Damages (Variation of Periodical Payments)

Order 2005) 規 定 , 法 庭 可 在 申 索 人 的 狀 況 出 現 某 種 嚴 重 惡 化 或 重 大 改

善 情 況 時 , 更 改 現 有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因 此 , 英 國 的 標 準 按 期 付 款 令

給 予 被 告 人 權 利 , 可 要 求 申 索 人 定 期 接 受 醫 學 檢 驗 。 25

6 . 4 7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這 個 概 念 存 有 爭 議 。 對 於 被 告 人 來 說 , 此

舉 會 增 添 負 擔 , 而 在 保 險 儲 備 金 方 面 尤 其 如 此 , 因 為 準 備 儲 備 金 可

能 十 分 困 難 。

6 . 4 8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探 討 是 否 有 可 能 採 用 可 予 更 改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時 , 有 人 關 注 到 這 會 鼓 勵 人 們 就 某 些 事 宜 進 行 附 屬 訴 訟 , 例 如

是 額 量 問 題 及 因 果 關 係 ( 比 如 說 , 醫 療 狀 況 的 轉 變 是 否 因 原 來 的 違

犯 行 為 所 致 , 抑 或 只 是 疾 病 進 程 的 結 果 ) 。 26

6 . 4 9 在 英 國 , 可 予 更 改 的 命 令 只 可 在 極 受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權 力 , 必 須 關 乎 在 原 來 的 命 令 或 協 議 中 指 明 的 事

情 。 換 言 之 , 有 關 權 力 只 限 於 處 理 審 訊 或 和 解 之 時 所 能 預 見 的 或 有

事 件 。 如 在 香 港 採 用 可 予 更 改 的 付 款 令 , 則 建 議 對 其 設 定 相 類 的 限

制 。

6 . 5 0 在 《 2 0 0 5 年 命 令 》 制 定 前 , 一 些 持 份 者 27 曾 建 議 將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權 力 擴 闊 , 使 其 不 但 涵 蓋 申 索 人 狀 況 的 重 大 轉 變 , 更 擴

及 圍 繞 申 索 人 情 況 的 特 殊 轉 變 。 這 會 涵 蓋 下 述 事 情 :

․ 家 人 支 援 上 的 重 大 轉 變 , 而 造 成 這 些 轉 變 的 例 子 包 括 作

為 照 顧 者 的 家 人 去 世 或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申 索 人 家 庭 的 婚

姻 或 伴 侶 關 係 破 裂 、 申 索 人 遭 家 人 遺 棄 ;

․ 兒 童 申 索 人 已 屆 成 年 或 終 止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25 有關可予更改的按期付款令的實例,見 Jack Farrugia v Steven Burtenshaw the Motor Insurers

Bureau Quinn Insurance Limited [2014] EWHC 1036 (QB)。在該案中,申索人有 2%的風險會罹

患不受控制的癲癇症,而若患該症,他的需要會顯著增加。另見 Kotula v EDF & others

[2011] EWHC 1546,案中涉及一名下身癱瘓人士,他有 1%的風險會罹患咽鼓管問題(假

性囊腫積聚腦脊髓液),而這會造成嚴重的臨床症狀。 26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Legislation on Periodic Payment Orders (愛爾蘭),發表日期為

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56-59 頁。 27 見人身傷害個案律師協會(APIL)對《 2004 年損害賠償(更改按期付款)令》草稿

(Draft Damages (Variation of Periodical Payments) Order 2004)的回應。

Page 10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1

․ 申 索 人 一 直 居 住 的 宿 舍 、 住 宿 社 區 或 其 他 提 供 保 護 的 環

境 關 閉 ; 及

․ 申 索 人 的 家 人 移 居 外 地 。

6 . 5 1 然 而 , 將 範 圍 擴 闊 至 此 , 會 對 被 告 人 及 其 保 險 人 構 成 無 法

察 見 的 更 大 負 擔 , 並 令 因 應 有 關 風 險 準 備 儲 備 金 的 工 作 更 加 複 雜 。

小 組 委 員 會 相 信 , 將 作 出 更 改 的 權 力 限 於 審 訊 或 和 解 之 時 已 預 見 的

或 有 事 件 的 範 圍 內 會 較 為 可 取 。

6 . 5 2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作 出 的 付 款 , 通 常 會 在 受 傷 害 者 去 世 時 終

止 支 付 , 其 可 能 後 果 是 受 養 人 會 因 受 傷 害 者 提 早 死 亡 而 得 不 到 足 夠

補 償 。 因 此 , 為 免 出 現 不 公 義 情 況 , 受 養 人 應 獲 給 予 一 次 機 會 , 藉

提 出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的 申 索 而 尋 求 補 救 。 在 英 國 ,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第 4 1 . 8 ( 2 )條 規 定 :

“ 凡 法 庭 為 使 申 索 人 的 受 養 人 受 益 而 命 令 有 關 判 給 的

任 何 部 分 須 在 申 索 人 去 世 後 持 續 支 付 , 該 命 令 亦 必 須

指 明 有 關 付 款 的 款 額 及 持 續 期 , 以 及 年 內 每 項 付 款 如

何 作 出 及 相 隔 期 間 為 何 。 ”

6 . 5 3 假 若 香 港 的 法 庭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類 的 權 力 , 可 規 定 判 給 的 款

項 須 在 原 告 人 因 受 到 傷 害 而 提 早 死 亡 之 後 持 續 支 付 , 則 受 養 人 便 無

需 就 此 提 出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的 申 索 , 而 任 何 此 等 損 害 賠 償 也 已 予 計

算 , 無 需 擔 心 損 害 賠 償 會 重 複 。

6 . 5 4 在 申 索 人 的 狀 況 很 可 能 會 惡 化 的 情 況 下 , 如 果 法 庭 是 根 據

申 索 人 當 前 的 狀 況 作 出 判 給 , 而 他 的 健 康 真 的 惡 化 , 則 對 他 的 補 償

便 會 不 足 , 這 樣 對 他 並 不 公 平 。 與 此 同 時 , 如 果 就 一 個 可 能 永 不 出

現 的 未 來 狀 況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 則 對 被 告 人 亦 不 公 平 。

6 . 5 5 根 據 現 行 法 律 , 法 庭 有 權 在 某 些 案 件 中 判 給 “ 暫 定 ” 損 害

賠 償 ( 根 據 《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3 7 號 命 令 第 1 0 條 規 則 ) , 條 件 是

申 索 人 的 精 神 或 身 體 狀 況 有 機 會 出 現 特 定 的 嚴 重 情 況 或 惡 化 情 況 ,

一 如 該 項 判 給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的 命 令 所 指 明 者 。 28 如 申 索 人 出 現 上 述

28 暫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必須包括於申索人的個案陳述中。如法庭相信判給暫定損害賠償是

合適的話,則須(根據英國《實務指示》第 41A 部第 2.1 條):

(a) 評估損害賠償,其所據基礎是申索人當時的預後情況,但不會考慮未來風險;

(b) 在有關命令中指出潛在的未來風險;

(c) 訂定時限,如申索人在此時限內因上述風險而健康惡化,則可回到法庭;及

(d) 命令由法庭保管相關文件。

Page 10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2

情 況或 其情況 惡化, 則可 判給進 一步損 害賠 償。事 實上, 凡申 索人獲

判暫定損害賠償而其後去世,受養人或受益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 29

6 . 5 6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的 判 給 必 須 由 法 庭 作 出 , 不 得 僅 由 當 事 各 方

議定。

6 . 5 7 理 論 上 , 即 使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 暫 定 ” 損 害 賠 償 體 制 仍

可 保 持 不 變 , 與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並 存 。 實 際 上 , 如 按 期 付 款 令 是 在

判 給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後 作 出 , 而 申 索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或 醫 療 狀 況 出 現 重

大 轉 變 , 則 法 庭 可 藉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下 的 更 改 令 , 更 改 有 關 的 付 款

額 。 綜 合 上 述 情 況 , 如 果 法 庭 具 有 更 改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權 力 , 則 “ 暫

定 ” 損 害 賠 償 體 制 及 在 此 體 制 下 判 給 進 一 步 損 害 賠 償 的 權 力 將 變 得

次 要 。

問問 題題 44

在在 上上 文文 問問 題題 11 的的 規規 限限 下下 ,, 我我 們們 邀邀 請請 公公 眾眾 就就 以以 下下 問問 題題 提提

交交 意意 見見 書書 ::

(( 11 )) 應應 否否 讓讓 法法 庭庭 應應 法法 律律 程程 序序 任任 何何 一一 方方 的的 申申 請請 ,, 覆覆 核核

原原 來來 的的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

(( 22 )) 如如 應應 該該 的的 話話 ,, 應應 根根 據據 甚甚 麼麼 情情 況況 覆覆 核核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 有有 關關 的的 情情 況況 包包 括括 但但 不不 限限 於於 ::

(( aa )) 因因 作作 出出 原原 來來 命命 令令 時時 已已 預預 見見 的的 醫醫 療療 狀狀 況況 的的 重重

大大 惡惡 化化 或或 改改 善善 情情 況況 ,, 而而 在在 未未 來來 照照 顧顧 需需 要要 及及

需需 要要 程程 度度 上上 的的 轉轉 變變 ,, 並並 已已 在在 該該 命命 令令 中中 訂訂 定定

與與 惡惡 化化 或或 改改 善善 情情 況況 的的 性性 質質 相相 關關 的的 特特 定定 準準

則則 ,, 以以 及及 可可 申申 請請 覆覆 核核 的的 期期 限限 ;;

(( bb )) 改改 變變 生生 活活 的的 特特 殊殊 情情 況況 ,, 而而 若若 然然 如如 此此 則則 該該 等等

情情 況況 為為 何何 ;; 及及

(( cc )) 對對 可可 容容 許許 的的 申申 請請 覆覆 核核 次次 數數 及及 延延 展展 覆覆 核核 期期 限限

的的 限限 制制 。。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37 號命令第 7–10 條規則,香港的法院有十分相類的職責、權

力及程序。 29 《高等法院規則》無此規定。

Page 10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3

(( 33 )) 如如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因因 收收 款款 的的 受受 償償 人人 提提 早早 死死 亡亡 而而 終終 止止 支支

付付 ,, 該該 受受 償償 人人 的的 受受 養養 人人 應應 否否 獲獲 給給 予予 最最 後後 一一 次次 機機

會會 ,, 以以 失失 去去 生生 活活 依依 靠靠 為為 由由 向向 付付 款款 方方 提提 出出 申申 索索 ,,

其其 款款 額額 是是 已已 故故 受受 償償 人人 如如 非非 因因 提提 早早 死死 亡亡 本本 會會 從從 他他

收收 取取 的的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中中 提提 供供 予予 其其 受受 養養 人人 的的 ,, 並並 且且 就就

該該 筆筆 款款 額額 ,, 該該 受受 養養 人人 沒沒 有有 從從 該該 付付 款款 方方 或或 任任 何何 曾曾

須須 對對 或或 可可 能能 須須 對對 該該 受受 償償 人人 負負 上上 法法 律律 責責 任任 的的 人人 收收

取取 任任 何何 補補 償償 或或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

(( 44 )) 現現 有有 的的 暫暫 定定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機機 制制 應應 否否 保保 留留 ,, 以以 及及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應應 否否 適適 用用 於於 涵涵 蓋蓋 暫暫 定定 損損 害害 賠賠 償償 (( 雖雖 然然 技技

術術 上上 兩兩 者者 可可 以以 並並 存存 )) 。。

在在香香港港採採用用按按期期付付款款令令的的問問題題

6 . 5 8 在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由 法 庭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的 命 令 或 由 當 事 各 方

議 定 按 期 付 款 時 , 首 先 必 須 保 證 按 期 付 款 能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然 後

才 可 作 出 其 他 考 慮 。 根 據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第 2 (3 )條 , 這 是

法 庭 必 須 採 取 的 首 個 步 驟 。

6 . 5 9 英 國 可 以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原 因 是 當 地 有 一 個 穩 健 確 立 的

年 金 市 場 , 而 且 《 2 0 0 0 年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令 》 (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提 供 了 財 務 擔 保 , 這 兩 者 皆 是 香 港 所 無 的 。

6 . 6 0 《損害賠償法令》第 2( 4 )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按期付款

可 自 動 視 作 能 合 理 穩 妥 地 持 續 作 出 , 30 但 在 另 一 些 情 況 下 則 不 能 自

動 視作 如此( 例如由 汽車 保險局 、醫療 辯護 組織、 離岸保 險人 及私人

身 分被 告人自 行提供 資金 的付款 )。法 庭只 會在某 些情況 下才 針對這

些 機構 作出按 期付款 的命 令,例 如這些 機構 透過向 人壽保 險公 司購買

以申索人為受益人的年金, 31 從而獲得金融服務補償計劃的保障。

30 有關情況是: (a) 有關付款受到根據《1996 年法令》第 6 條由部長作出的擔保保障; (b)

有關付款受到《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令》第 213 條所訂的計劃保障;及 (c) 有關付款

來自政府或健康服務機構。 31 Kemp & Kemp, “Medico-legal material calculation and awards tables source materials”,The Quantum

of Damages,Thomson, Sweet & Maxwell,(第 2 冊),第 41 章,41-010。

Page 11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4

6 . 6 1 雖 然 政 府 可 給 予 某 政 府 部 門 相 類 的 擔 保 , 或 將 醫 院 管 理 局

視 為 財 務 上 穩 健 而 可 自 動 獲 得 批 准 , 但 由 於 本 地 沒 有 年 金 市 場 , 香

港 的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人 很 難 透 過 年 金 提 供 所 需 的 保 證 。

6 . 6 2 即 使 在 英 國 , 保 險 人 在 尋 找 合 適 的 年 金 時 , 也 偶 有 出 現 問

題 。 現 時 提 供 的 年 金 是 與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掛 鈎 的 。 因 此 , 如 使 用 的 是

較 高 的 指 數 ( 例 如 關 於 護 理 助 理 員 費 用 的 ASHE 6115 指 數 ) , 則 沒 有

實 質 性 的 年 金 市 場 可 供 保 險 人 使 用 , 以 將 提 供 資 金 的 風 險 全 數 轉

嫁 。 被 告 人 曾 以 此 作 為 論 點 , 以 負 擔 能 力 為 由 而 反 對 按 期 付 款 令 ,

但 有 關 論 點 不 獲 法 庭 接 納 。 由 於 《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具 體 地 賦 予 法 庭

權 力 , 可 在 其 認 為 最 能 切 合 申 索 人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命 令 採 用 有 別 於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的 另 一 指 數 , 因 此 有 關 論 點 並 不 成 立 。 32 有 時 候 ,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方 法 , 是 法 庭 命 令 採 用 或 申 索 人 同 意 接 受 與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中 較 低 的 通 脹 指 數 掛 鈎 的 按 期 付 款 。 33

6 . 6 3 此 外 , 即 使 在 英 國 營 運 的 年 金 市 場 十 分 成 熟 , 被 告 人 的 保

險 人 及 諸 如 醫 療 保 障 協 會 等 機 構 均 有 難 以 購 買 年 金 的 經 驗 。 這 種 情

況 導 致 保 險 人 自 行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提 供 資 金 , 以 及 醫 療 保 障 協 會 特 別

就 按 期 付 款 令 設 立 信 託 。

6 . 6 4 就 保 險 人 而 言 , 額 外 儲 備 金 水 平 通 常 在 個 別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局 層 面 決 定 , 因 此 , 規 管 者 在 監 察 和 確 保 保 險 人 備 有 足 夠 儲 備 金 一

事 上 擔 當 主 要 角 色 , 而 這 項 工 作 將 須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肩 負 。

6 . 6 5 然 而 , 雖 然 在 英 國 , 保 險 人 初 時 有 鑑 於 所 涉 及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及“長 尾 責 任”(long-tail liabilities)而 不 願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但 隨 着

經驗增加,他們已變得更有信心提出和採用按期付款令解決申索。

32 在 Flora v Wakom (Heathrow) Ltd [2006] EWAC Civ 1103 案及 Thompstone v Tameside & Glossop

Acute Services NHS Trust [2006] EWHC 2904 案中,法庭拒絕接納有關論點,指法例並無對此

留有空間;如果此事須予探討,則屬公共政策問題,而假若國會的原意是此事須予考

慮,則應已就此作出規定。 33 在 Thompstone v Tameside & Glossop Acute Services NHS Trust [2006] EWHC 2904 案中,法庭表

示,根據《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第 2(4)(b)條,法庭必須確定按期付款穩妥,才可作出

判給。法庭指,如沒有案中所需較高比率的年金可供採用,則法庭可命令有關付款與一

個較低的通脹指數(例如零售價格指數)掛鈎,另加 1% 或 1.5%。因此,當事各方的實

際解決辦法須靈活創新,以處理欠缺合適年金產品的問題。這種情況見於 2008 年於庭外

和解的 Okeowo v Norton 案,而 A Plears in (2008) 158 New LJ 1247 亦有述及。案中的法律責

任保險人是勞合社成員,因此不符《1996 年損害賠償法令》第 2(4)(b)條中“合理穩妥”

的定義。然而,申索人接受購自穩健的人壽保險公司但只與零售價格指數掛鈎的年金,

因為在此以外還另附 100 萬英鎊的整筆款項,以補償沒有對收入作出指數化調整。

Page 11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5

有有 助助 引引 入入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體體 制制 的的 因因 素素

6 . 6 6 首 先 , 有 效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 須 建 基 於 一 個 隨 時 皆 能 應

對 所 涉 風 險 且 發 展 成 熟 的 年 金 市 場 。 如 果 香 港 採 用 年 金 付 款 方 式 ,

則 有 關 的 責 任 期 可 輕 易 地 從 現 時 之 期 數 延 展 至 4 0 年 或 以 上 。

6 . 6 7 其 次 , 如 能 制 訂 用 以 評 估 和 釐 定 照 顧 費 用 的 通 用 基 準 , 將

可 使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更 加 有 效 , 這 是 因 為 在 計 算 和 釐 定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每 年 付 款 額 時 , 可 以 參 考 照 顧 費 用 的 轉 變 。

6 . 6 8 最 後 , 借 鑑 於 英 國 的 例 子 , 如 能 引 入 處 理 保 險 人 無 力 償 債

情 況 的 擔 保 安 排 , 而 有 關 安 排 符 合 香 港 現 行 徵 費 和 安 全 網 的 框 架 ,

則 這 對 按 期 付 款 令 體 制 的 發 展 同 樣 重 要 。 34

從從 保保 險險 人人 角角 度度 看看 香香 港港 引引 入入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的的 挑挑 戰戰

6 . 6 9 我 們 知 悉 , 從 保 險 業 的 角 度 看 , 在 香 港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令 會

有 以 下 挑 戰 :

( a ) 與 英 國 的 情 況 相 類 似 , 香 港 欠 缺 關 於 受 損 傷 人 士 死 亡 率

的 證 據 和 數 據 , 因 此 很 難 準 確 地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年 金 定

價 。

( b ) 擔 保 安 排 只 就 僱 員 補 償 及 汽 車 保 險 提 供 。

( c ) 由 於 選 擇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以 解 決 法 律 責 任 申 索 的 傾 向 可

能 因 不 同 因 素 而 異 , 因 此 要 估 計 有 何 比 例 的 未 來 申 索 會

以 按 期 付 款 令 方 式 解 決 , 頗 不 可 能 。

( d ) 鑑 於 人 口 老 化 及 牽 涉 最 低 工 資 的 政 治 問 題 , 要 預 測 照 顧

費 用 並 不 容 易 , 因 此 為 按 期 付 款 令 準 備 正 確 水 平 的 儲 備

金 會 更 為 困 難 。

對 於 保 險 人 及 再 保 險 人 兩 者 來 說 , 設 立 折 扣 率 機 制 35 是 重 大 挑 戰 ,

並 會 涉 及 很 長 的 諮 詢 過 程 。

34 實際上,Jack Farrugia v Steven Burtenshaw the Motor Insurers Bureau Quinn Insurance Limited

[2014] EWHC 1036 (QB)案曾具體考慮這個問題。案中身為保險人的第三被告人很有可能會

進行清盤,而由於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會履行其在按期付款令下的持續法律責任,法官信

納有關付款能合理穩妥地持續作出。 35 “折扣率”是假設的淨投資回報率,而保險人就某項判給提供資金時有權將其考慮在

內。一般來說,減低折扣率會將整筆付款與按期付款令的經濟價值更為拉近,而增加折

扣率則會將兩者進一步拉遠。

Page 11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6

6 . 7 0 小 組 委 員 會 知 悉 保 險 業 所 表 達 的 以 下 意 見 :

( a ) 在 採 納 任 何 決 定 之 前 , 應 進 行 獨 立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影 響 研

究,而有關研究的範圍應適當地涵蓋所有主要持份者;及

( b ) 折 扣 率 的 議 題 應 予 分 開 獨 立 處 理 , 並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讓 新

設 立 的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參 與 其 中 。

6 . 7 1 像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汽 車 保 險 局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組 織 , 或 可 考 慮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 採 用 自 願 方 式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做 法 就 如 《 1 9 9 6 年

損 害 賠 償 法 令 》 並 不 適 用 的 蘇 格 蘭 一 樣 。 36

穩穩 妥妥 的的 付付 款款 ———— 欠欠 缺缺 相相 類類 於於 金金 融融 服服 務務 補補 償償 計計 劃劃 的的 保保 障障

6 . 7 2 要 使 按 期 付 款 令 可 行 , 有 關 付 款 必 須 是 有 保 證 的 , 以 確 保

受 償 人 不 會 因 任 何 潛 在 的 不 良 後 果 而 受 到 影 響 。 舉 例 來 說 , 在 英

國 ,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會 由 金 融 服 務 補 償 計 劃 提 供 百 分 百 的 擔 保 。

因 此 , 如 某 財 務 機 構 不 能 履 行 責 任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作 出 付 款 , 則 受

償 人 可 轉 而 求 助 於 該 計 劃 , 以 獲 得 付 款 。 如 在 香 港 引 入 按 期 付 款

令 , 則 需 要 設 立 相 類 的 機 制 , 以 保 障 受 償 人 。 若 認 為 適 宜 採 用 按 期

付 款 令 , 便 需 定 出 該 保 障 機 制 的 細 節 , 其 方 式 可 能 是 透 過 向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付 款 方 徵 費 而 設 立 “ 拯 救 ” 計 劃 。 此 外 , 也 有 需 要 就 其 他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情 作 出 規 定 , 例 如 是 根 據 按 期 付 款 令 有 法 律 責 任 的 保 險

人 及 其 他 財 務 機 構 所 進 行 的 合 併 與 收 購 , 而 這 似 乎 已 成 為 日 益 增 長

的 全 球 趨 勢 。

其其他他考考慮慮

6 . 7 3 稅 務 負 擔 及 設 有 經 濟 審 查 的 福 利 這 兩 項 因 素 , 令 情 況 稍 微

變 得 複 雜 。

課課 稅稅

6 . 7 4 英 國 明 文 規 定 , 按 期 付 款 可 豁 免 徵 收 入 息 稅 。 37

6 . 7 5 香 港 並 無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 香 港 實 行 簡 單 稅 制 , 只 有 當 個 人

入 息 是 來 自 或 得 自 在 香 港 的 行 業 、 專 業 、 業 務 、 職 位 、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 才 須 徵 收 利 得 稅 或 薪 俸 稅 。 香 港 對 投 資 項 目 ( 例 如 股 票 、

36 D’s Parent and Guardian v Greater Glasgow Health Board [2011] SLT 1137. 37 《1988 年入息稅及公司稅法令》( Income and Corporation Taxes Act 1988)第 329AA 條。

Page 11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7

基 金 、 年 金 )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 不 設 資 本 增 值 稅 或 股 息 稅 。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判 給 的 補 償 金 ( 不 論 是 以 整 筆 款 項 或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判

給 ) , 以 及 該 補 償 金 經 投 資 下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 均 屬 免 稅 。 因 此 , 法

庭 及 當 事 各 方 無 論 以 整 筆 款 項 或 按 期 付 款 令 的 方 式 作 出 或 尋 求 補 償

判 給 , 均 不 必 考 慮 課 稅 因 素 的 影 響 。

6 . 7 6 不 過 , 法 庭 在 評 估 原 告 人 有 權 獲 得 的 損 害 賠 償 總 額 時 , 會

從 關 乎 收 入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申 索 中 扣 除 一 個 款 額 , 亦 即 假 若 原 告 人

沒 受 傷 害 而 以 正 常 方 式 賺 取 有 關 收 入 , 他 本 來 須 向 稅 務 局 繳 付 入 息

稅 的 款 額 。 不 論 是 判 給 整 筆 款 項 還 是 批 予 按 期 付 款 令 , 這 個 原 則 均

會 適 用 。

社社 會會 福福 利利 付付 款款

6 . 7 7 初 期 在 英 國 , 收 取 按 期 付 款 的 受 償 人 在 領 取 社 會 保 障 及 其

他 福 利 的 資 格 方 面 , 相 對 於 只 收 取 整 筆 付 款 的 申 索 人 而 言 , 受 到 不

利 對 待 , 但 這 種 情 況 已 藉 修 訂 法 律 予 以 補 救 。 38

6 . 7 8 香 港 主 要 的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是 設 有 經 濟 審 查 的 “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 “ 綜 援 ” ) 。 申 請 人 除 須 符 合 居 港 規 定 外 , 還 須 通 過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審 查 , 才 有 資 格 領 取 經 濟 援 助 。 有 關 援 助 包 括 按 月 發 放

的 標 準 金 額 、 按 年 或 按 月 發 放 的 補 助 金 , 以 及 為 家 庭 或 醫 療 方 面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設 的 特 別 津 貼 。 以 整 筆 款 項 或 按 期 付 款 方 式 作 出 的 判

給 , 會 影 響 領 取 綜 援 的 資 格 。 不 過 , 由 於 有 關 判 給 乃 為 終 身 提 供 持

續 的 入 息 , 這 也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

6 . 7 9 就 受 傷 害 原 告 人 而 言 , 香 港 也 有 一 些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的 計

劃 , 即 “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 及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 。

6 . 8 0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嚴 重 傷 殘 或 年 齡 在 6 5 歲 或 以 上 的 居 民 按

月 提 供 津 貼 , 以 應 付 因 傷 殘 或 年 老 而 出 現 的 特 別 需 要 。 這 項 計 劃 涵

蓋 多 種 津 貼 , 其 中 包 括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的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及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 由 於 這 項 計 劃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因 此 其 領 取 資 格 不 會 受 按 期 付 款

令 影 響 。

6 . 8 1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 旨 在 向 道 路 交 通 意 外 的 受 害 人 或

其 受 養 人 ( 如 受 害 人 死 亡 ) 提 供 迅 速 的 經 濟 援 助 。 這 項 計 劃 不 設 經

38 《2002 年社會保障修訂(人身傷害付款)規例》(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 (Personal Injury

Payments) Regulations 2002)及《2002 年國民援助(資源評估)(修訂)(第 2 號)(英

格蘭)規例》( National Assistance (Assessment of Resources) (Amendment) (No.2) (England)

Regulations 2002)。

Page 11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8

濟 審 查 , 也 不 會 考 慮 有 關 意 外 過 失 誰 屬 。 援 助 金 會 就 人 身 傷 害 發

放 , 但 並 不 涵 蓋 財 物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 不 過 , 這 項 計 劃 規 定 , 受 助 人

須 從 收 到 的 損 害 賠 償 中 退 還 根 據 計 劃 發 放 的 任 何 援 助 金 。 因 此 , 如

法 庭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則 必 須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令 附 有 足 夠 的 整 筆 付

款 , 用 以 退 還 所 收 到 的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金 。

問問 題題 55

在在 上上 文文 問問 題題 11 的的 規規 限限 下下 ,, 我我 們們 邀邀 請請 公公 眾眾 就就 以以 下下 問問 題題 提提

交交 意意 見見 書書 ::

(( 11 )) 法法 庭庭 在在 作作 出出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令令 前前 應應 否否 考考 慮慮 有有 關關 付付 款款 是是

否否 穩穩 妥妥 。。

(( 22 )) 為為 確確 保保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足足 夠夠 穩穩 妥妥 而而 應應 有有 的的 提提 供供 資資 金金 選選

項項 。。 這這 些些 選選 項項 可可 包包 括括 但但 不不 限限 於於 ::

(( aa )) 由由 保保 險險 人人 、、 政政 府府 或或 有有 相相 當當 財財 力力 的的 法法 定定 機機 構構

(( 視視 屬屬 何何 情情 況況 而而 定定 )) 自自 行行 提提 供供 資資 金金 ;;

(( bb )) 獲獲 政政 府府 或或 法法 定定 保保 障障 計計 劃劃 的的 擔擔 保保 作作 為為 支支 持持 而而

自自 行行 提提 供供 資資 金金 ;; 及及

(( cc )) 採採 購購 年年 金金 或或 相相 類類 的的 投投 資資 產產 品品 ,, 以以 提提 供供 有有 保保

證證 的的 持持 續續 入入 息息 。。

(( 33 )) 除除 政政 府府 部部 門門 外外 ,, 是是 否否 有有 其其 他他 被被 視視 為為 財財 務務 上上 穩穩 健健

的的 機機 構構 及及 組組 織織 (( 不不 論論 是是 藉藉 法法 規規 或或 以以 其其 他他 方方 式式 設設

立立 )) ,, 可可 以以 作作 為為 法法 庭庭 命命 令令 按按 期期 付付 款款 的的 付付 款款 方方 。。

Page 11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09

第第 77 章章 以以供供諮諮詢詢的的問問題題摘摘要要

問問 題題 11

我 們 邀 請 公 眾 就 以 下 問 題 提 交 意 見 書 :

儘 管 有 需 要 進 一 步 探 討 各 方 面 在 運 作 上 的 可 行 性 , 但 作 為 原 則 而

言 , 法 庭 應 否 獲 立 法 賦 予 權 力 , 在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中 就 未 來 金 錢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 ( 第 1 . 1 至 1 . 3 0 段 )

問問 題題 22

在 上 文 問 題 1 的 規 限 下 , 我 們 邀 請 公 眾 就 以 下 問 題 提 交 意 見 書 :

( 1 ) 應 否賦權 某個主管當 局,負 責訂定和定 期修訂 一個或多於 一個推

定 淨投資 回報率(折 扣率) ,而上述比 率是應 用於所有人 身傷害

個 案中的 損害賠償評 估,特 別是為不同 期間的 未來損失和 所招致

的開支評估未來金錢損失而選取一個或多於一個乘數時所用。

( 2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機 構 應 否 作 為 該 獲 賦 權 主

管 當 局 。

( 3 ) 就 折扣率 的訂定、檢 討的頻 密度和經如 此訂定 的折扣率的 發布方

式 等 事 宜 , 該 獲 賦 權 主 管 當 局 應 諮 詢 哪 些 持 份 者 。 ( 第 5 . 81 至

5 . 96 段)

問問 題題 33

在 上 文 問 題 1 的 規 限 下 , 我 們 邀 請 公 眾 就 以 下 問 題 提 交 意 見 書 :

( 1 ) 法 庭 判 給 按 期 付 款 的 權 力 , 是 否 應 不 論 法 律 程 序 的 當 事 各 方 同

意 與 否 。

( 2 ) 應 否 全 面 賦 予 法 庭 判 給 按 期 付 款 的 權 力 , 以 在 其 認 為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 還 是 這 項 權 力 應 限 於 涵 蓋 特 定 類 別 的 人 身 傷

害 個 案 , 而 若 然 如 此 又 如 何 界 定 有 關 的 個 案 類 別 。

( 3 ) 法 庭作出 的按期付款 令是否 可以在不論 法律程 序的當事各 方同意

與 否的情 況下,全部 或部分 涵蓋未來金 錢損失 的所有項目 或只涵

蓋 其中某 些項目;如 屬後者 ,則按期付 款可否 涵蓋在當事 各方同

意範圍內的所有其他損害賠償項目。(第 6 .2 4 至 6 . 41 段)

Page 11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0

問問 題題 44

在 上 文 問 題 1 的 規 限 下 , 我 們 邀 請 公 眾 就 以 下 問 題 提 交 意 見 書 :

( 1 ) 應 否 讓 法 庭 應 法 律 程 序 任 何 一 方 的 申 請 , 覆 核 原 來 的 按 期 付 款

令 。

( 2 ) 如 應 該 的 話 , 應 根 據 甚 麼 情 況 覆 核 按 期 付 款 令 , 有 關 的 情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 a ) 因 作 出 原 來 命 令 時 已 預 見 的 醫 療 狀 況 的 重 大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 而 在 未 來 照 顧 需 要 及 需 要 程 度 上 的 轉 變 , 並 已 在 該 命

令 中 訂 定 與 惡 化 或 改 善 情 況 的 性 質 相 關 的 特 定 準 則 , 以 及

可 申 請 覆 核 的 期 限 ;

( b ) 改 變 生 活 的 特 殊 情 況 , 而 若 然 如 此 則 該 等 情 況 為 何 ; 及

( c ) 對 可 容 許 的 申 請 覆 核 次 數 及 延 展 覆 核 期 限 的 限 制 。

( 3 ) 如 按 期 付 款 因 收 款 的 受 償 人 提 早 死 亡 而 終 止 支 付 , 該 受 償 人 的

受 養 人 應 否 獲 給 予 最 後 一 次 機 會 , 以 失 去 生 活 依 靠 為 由 向 付 款

方 提 出 申 索 , 其 款 額 是 已 故 受 償 人 如 非 因 提 早 死 亡 本 會 從 他 收

取 的 按 期 付 款 中 提 供 予 其 受 養 人 的 , 並 且 就 該 筆 款 額 , 該 受 養

人 沒 有 從 該 付 款 方 或 任 何 曾 須 對 或 可 能 須 對 該 受 償 人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的 人 收 取 任 何 補 償 或 損 害 賠 償 。

( 4 ) 現 有 的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機 制 應 否 保 留 , 以 及 按 期 付 款 令 應 否 適 用

於 涵 蓋 暫 定 損 害 賠 償 ( 雖 然 技 術 上 兩 者 可 以 並 存 ) 。 ( 第 6 . 4 2

至 6 . 5 7 段 )

問問 題題 55

在 上 文 問 題 1 的 規 限 下 , 我 們 邀 請 公 眾 就 以 下 問 題 提 交 意 見 書 :

( 1 ) 法 庭 在 作 出 按 期 付 款 令 前 應 否 考 慮 有 關 付 款 是 否 穩 妥 。

( 2 ) 為 確 保 按 期 付 款 足 夠 穩 妥 而 應 有 的 提 供 資 金 選 項 。 這 些 選 項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 a ) 由 保 險 人 、 政 府 或 有 相 當 財 力 的 法 定 機 構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自 行 提 供 資 金 ;

( b ) 獲政府或法定保障計劃的擔保作為支持而自行提供資金;及

Page 117: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1

( c ) 採 購 年 金 或 相 類 的 投 資 產 品 , 以 提 供 有 保 證 的 持 續 入 息 。

( 3 ) 除 政 府 部 門 外 , 是 否 有 其 他 被 視 為 財 務 上 穩 健 的 機 構 及 組 織

( 不 論 是 藉 法 規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設 立 ) , 可 以 作 為 法 庭 命 令 按 期

付 款 的 付 款 方 。 ( 第 6 . 5 8 至 6 . 8 1 段 )

Page 118: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2

附件 A

澳澳大大利利亞亞不不同同州州份份//領領地地所所適適用用的的法法定定折折扣扣率率列列表表

州州 份份 // 領領 地地 法法 規規 名名 稱稱 折折 扣扣 率率

新 南 威 爾 士 新 南 威 爾 士 《 2 0 0 2 年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法 令 》 ( Civil Liability Act

2002)

新 南 威 爾 士 《 1 9 9 9 年 汽 車 意 外

補 償 法 令 》 ( Motor Accidents

Compensation Act 1999)

5 %

[ 第 1 4 ( 2 ) ( b )條 ] 1

5 %

[ 第 1 2 7 條 ] 2

維 多 利 亞 維 多 利 亞 《 2 0 0 2 年 過 錯 及 其 他

行 為 (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改 革 ) 法

令 》 ( Wrongs and other Acts (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Reform) Act 2002)

維 多 利 亞 《 1 9 8 6 年 運 輸 意 外 法

令 》 ( Transport Accident Act 1986)

5 %

[ 第 2 8 I ( 2 )條 ] 3

6 %

[ 第 9 3 ( 1 3 )條 ] 4

昆 士 蘭 昆 士 蘭 《 2 0 0 2 年 人 身 傷 害 法 律

程 序 法 令 》 ( 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 2002)

5 %

[ 第 5 2 ( 2 )條 ] 5

西 澳 大 利 亞 西 澳 大 利 亞 《 1941 年 法 律 改 革

(雜項條文)法令》(Law Reform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41)

6 %

[ 第 5 條 ] 6

1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nsw/consol_act/cla2002161/s14.html. 2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nsw/consol_act/maca1999298/s127.html. 3 http://www.ocpc.vic.gov.au/Domino/Web_Notes/LDMS/PubStatbook.nsf/f932b66241ecf1b7ca256e92000

e23be/183cc296b1938c8dca256e5b00214033/$FILE/02-049a.pdf. 4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vic/consol_act/taa1986204/s93.html. 5 https://www.legislation.qld.gov.au/LEGISLTN/ACTS/2002/02AC024.pdf. 6 http://www5.austlii.edu.au/au/legis/wa/consol_act/lrpa1941404/s5.html.

Page 119: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3

州州 份份 // 領領 地地 法法 規規 名名 稱稱 折折 扣扣 率率

南 澳 大 利 亞 《 1 9 3 6 年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法 令 》

( Civil Liability Act 1936)

5 %

[ 第 3 條 ( 訂 明 折

扣 率 ) ] 7

塔 斯 曼 尼 亞 塔斯曼尼亞《 1986 年普通法(雜

項 訴 訟 ) 法 令 》( Common Law

(Miscellaneous Actions) Act 1986)

7% 或由總督訂定的

其他百分率

[第 4(1) (e)及 ( f )

條 ] 8

澳 洲 首 都 地 區 預 設 折 扣 率 3 %

北 領 地 北 領 地 《 2 0 0 2 年 人 身 傷 害 ( 法

律 責 任 及 損 害 賠 償 ) 法 案 》

( Personal Injuries ( Liabilities and

Damages) Bill 2002)

北 領 地 《 1 9 7 9 年 汽 車 意 外 ( 補

償 ) 法 令 》 ( Motor Accident

( Compensation) Act 1979)

5 %

[ 第 2 2 ( 2 ) ( b )條

( 訂 明 折 扣 率 ) ] 9

6 %

[ 第 4 條 ( 訂 明 折

扣 率 ) ] 10

7 http://www.legislation.sa.gov.au/lz/c/a/civil%20liability%20act%201936/current/1936.2267.un.pdf. 8 http://www.thelaw.tas.gov.au/tocview/index.w3p;cond=;doc_id=114++1986+AT@EN+20040818140000. 9 http://www5.austlii.edu.au/au/legis/nt/consol_act/piada365/s22.html. 10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nt/consol_act/maa298/s4.html.

Page 120: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 1 4

附件 B

加加拿拿大大各各省省及及領領地地有有關關民民事事訴訴訟訟的的折折扣扣率率的的法法例例摘摘要要

省省 份份 截截 至至 22 00 11 55年年 的的 指指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最最 近近 改改 變變 日日 期期 參參 考考 // 背背 景景

艾 伯 塔 沒 有 指 定 折 扣 率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列 顛 哥 倫 比 亞 損 失 的 收 入 :1.50%

未 來 照 顧 / 其 他 損 害 賠 償 :

2.00%

2014年

註 : 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 之

前 , 指 定 折 扣 率 為 :

損 失 的 收 入 :2.50%

未 來 照 顧 / 其 他 損 害 賠

償 : 3.50%

《 法 律 與 衡 平 法 法 令 》 ( Law

and Equity Act) ,R.S.B.C. 1996,

c. 253,第 56條

《 法 律 與 衡 平 法 規 例 》 ( Law

and Equity Regulation) , BC Reg.

352/81

馬 尼 托 巴 3.00% 1993年 《皇 座 法 庭 法 令 》( Court of

Queen’s Bench Act),S.M. 1988-89,

c. 4 (C.C.S.M. c. C280) , 第

83(2)條

S.M. 1993, c. 19, 第 5條

新 不 倫 瑞 克 預設折扣率是 2.50%,但可舉出

另一折扣率更加合適的證據。

2014年

註 : 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 之

前 , 規 定 折 扣 率 起 碼 自

1986年 以 來 一 直 是 2.50%。

《新 不 倫 瑞 克 法 院 規 則 》(New

Brunswick Rules of Court), N.B.

Reg. 82-73,第 54.10(2)條

Page 121: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 1 5

省省 份份 截截 至至 22 00 11 55年年 的的 指指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最最 近近 改改 變變 日日 期期 參參 考考 // 背背 景景

紐 芬 蘭 及 拉 布 拉 多 沒 有 指 定 折 扣 率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新 斯 科 舍 非 汽 車 意 外 : 2.50%

汽 車 意 外 : 3.50%。 但 有 關 規

例 訂 明 , 由 2005年 1月 1日 起 ,

每 個 公 曆 年 的 折 扣 率 , 可 根 據

加 拿 大 政 府 債 券 所 訂 息 率 與 之

前 12個 月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之 間

的 差 額 釐 定 。

非 汽 車 意 外 : 1980年

汽 車 意 外 : 2003年

註 : 在 2003 年 11月 之 前 ,

汽 車 意 外 的 指 定 折 扣 率 為

2.50%。

汽 車 意 外 的 指 定 折 扣 率 規

則 目 前 正 予 檢 討 。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 Civil

Procedure Rules) 第 70.06(1)條

《 保 險 法 令 》 ( Insurance Act )

第 1 1 3 C條

《 汽 車 保 險 侵 權 法 追 討 限 制 規

例 》 ( Automobile Insurance Tort

Recovery Limitation Regulations )

O.I.C. 2003-457, N.S. Reg. 182/2003,

第 1 1 3 c條

西 北 地 區 2.50% 未 能 確 定 。 《 司 法 法 令 》 ( Judicature

Act ) , R.S.N.W.T. 1988, c. J-

1, 第 57(1)條

努 納 武 特 2.50% 1998年 《 司 法 法 令 》 ( Judicature

Act ) , SNWT (Nu) 1998, c 34 s

1, 第 57(1)條

安 大 略 按 以 下 各 年 1月 1日 後 展 開 的 審

訊 列 出 :

年年 份份 選選 擇擇

(( 11 ))

最最 終終

(( 22 ))

2 0 0 0 3 . 0 0 % 2 . 5 0 %

2 0 0 1 2 . 7 5 % 2 . 5 0 %

每 年 檢 討 。

現 行 規 則 自 2014 年 的 審 訊

起 實 施 。

在 2000 至 2013 年 期 間 訂 有

一 項 有 關 自 動 每 年 作 出 重

設 的 不 同 規 則 。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 , R.R.O.

1990, Reg. 194第 53.09(1)(b)條

安 大 略 省 亦 指 定 了 作 為 入 息 稅

返 計 還 原 計 算 之 用 的 通 脹 率 ,

詳 情 如 下 :

Page 122: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 1 6

省省 份份 截截 至至 22 00 11 55年年 的的 指指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最最 近近 改改 變變 日日 期期 參參 考考 // 背背 景景

(1) “選 擇 ” 比 率 適 用 於 審 訊

開 始 後 的 15年 期 間

(2) “最 終 ” 比 率 於 其 後 適 用

年年 份份 選選 擇擇

(( 11 ))

最最 終終

(( 22 ))

2 0 0 2 2 . 5 0 % 2 . 5 0 %

2 0 0 3 2 . 5 0 % 2 . 5 0 %

2 0 0 4 2 . 2 5 % 2 . 5 0 %

2 0 0 5 1 . 5 0 % 2 . 5 0 %

2 0 0 6 1 . 0 0 % 2 . 5 0 %

2 0 0 7 0 . 7 5 % 2 . 5 0 %

2 0 0 8 0 . 7 5 % 2 . 5 0 %

2 0 0 9 0 . 7 5 % 2 . 5 0 %

2 0 1 0 1 . 2 5 % 2 . 5 0 %

2 0 1 1 0 . 5 0 % 2 . 5 0 %

2 0 1 2 0 % 2 . 5 0 %

2 0 1 3 -0 . 5 0 % 2 . 5 0 %

2 0 1 4 0 . 3 0 % 2 . 5 0 %

2 0 1 5 0 . 3 0 % 2 . 5 0 %

2 0 1 6 0 % 2 . 5 0 %

2 0 1 7 0 % 2 . 5 0 %

由 1980 至 1999 年 , 所 有 期

間 的 指 定 折 扣 率 均 為

2.50%。

按 以 下 各 年 1月 1日 後 展 開 的 審

訊 列 出 :

年年 份份 選選 擇擇 (( 11 )) 最最 終終 (( 22 ))

2 0 0 0 2 . 2 5 % 2 . 7 5 %

2 0 0 1 3 . 0 0 % 3 . 5 0 %

2 0 0 2 3 . 2 5 % 3 . 2 5 %

2 0 0 3 3 . 0 0 % 3 . 2 5 %

2 0 0 4 3 . 0 0 % 2 . 7 5 %

2 0 0 5 3 . 5 0 % 2 . 5 0 %

2 0 0 6 3 . 5 0 % 2 . 0 0 %

2 0 0 7 3 . 7 5 % 1 . 7 5 %

2 0 0 8 3 . 5 0 % 1 . 7 5 %

2 0 0 9 3 . 2 5 % 1 . 5 0 %

2 0 1 0 2 . 7 5 % 1 . 2 5 %

2 0 1 1 3 . 2 5 % 1 . 2 5 %

2 0 1 2 3 . 2 5 % 1 . 0 0 %

2 0 1 3 3 . 0 0 % 0 . 0 0 %

2 0 1 4 2 . 3 0 % 0 . 1 0 %

2 0 1 5 2 . 4 0 % 0 . 2 0 %

2 0 1 6 2 . 1 0 % -0 . 4 0 %

2 0 1 7 1 . 7 0 % -0 . 7 0 %

(1) “ 選 擇 ” 比 率 適 用 於 審 訊

Page 123: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 1 7

省省 份份 截截 至至 22 00 11 55年年 的的 指指 定定 折折 扣扣 率率 最最 近近 改改 變變 日日 期期 參參 考考 // 背背 景景

開 始 後 的 15年 期 間

(2) “ 最 終 ” 比 率 於 其 後 適 用

愛 德 華 王 子 島 2.50% 自 1994年 起 沒 有 改 變

愛 德 華 王 子 島 在 1990 年 採

用 了 安 大 略 的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 不 過 似 乎 沒

有 在 安 大 略 於 1999 年 作 出

改 變 後 與 之 看 齊 。

愛 德 華 王 子 島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 第 53.09(1)條

魁 北 克 損 失 的 收 入 : 2.00%

未 來 照 顧 ( 貨 品 ) : 3.25%

未 來 照 顧 ( 服 務 ) : 2.00%

法 令 : 1991年

規 例 : 1997年

魁 北 克 《 民 事 法 典 》 ( Civil

Code) ( S.Q., 1991, c. 64)

《 根 據 〈 民 事 法 典 〉 第 1614條

有 關 身 體 傷 害 損 害 賠 償 折 扣 的

規 例 》 ( Regulation under

article 1614 of the Civil Code

respecting the discounting of

damages for bodily injury ) ,

RRQ, c. CCQ, 第 1條

薩 斯 喀 徹 溫 3.00% 未 能 確 定 。 薩 斯 喀 徹 溫 《 皇 座 法 庭 規 則 》

( Queen’s Bench Rules ) ,

第 284B(1)(b)條

育 空 沒 有 指 定 折 扣 率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Page 124: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8

附件 C

美美國國某某些些州州份份的的折折扣扣率率列列表表 1

州州 份份 法法 規規 、、 案案 例例

或或 陪陪 審審 團團 指指 示示

折折 扣扣 率率 // 折折 扣扣 方方 法法

亞 拉 巴 馬 案例——人身傷害/過

失致死案件(如根據

《瓊斯法令》( Jones

Act)的條文入稟亞拉

巴馬州法院)

就 根 據 《 瓊 斯 法 令 》 的 條 文 入

稟 亞 拉 巴 馬 州 法 院 的 人 身 傷 害

及 過 失 致 死 案 件 而 言 , 先 前 的

判 例 ( J.F.P. Offshore, Inc. v. Diamond

(1992)) 要 求 法 庭 向 陪 審 團 作 出

有 關 “ 低 於 市 場 折 扣 率 ” 方 法

的 指 示 , 限 制 了 經 濟 損 害 賠 償

專 家 可 選 擇 的 方 法 / 比 率 。

( 註 : 就 並 非 根 據 《 瓊 斯 法

令 》 的 條 文 入 稟 亞 拉 巴 馬 州 法

院 的 個 案 而 言 , 亞 拉 巴 馬 州 現

時 並 無 相 關 的 法 規 或 案 例 。 )

阿 拉 斯 加 法 規 及 案 例 除 非 訂 明 採 用 “ 全 抵 銷 ” 方

法 , 否 則 在 計 算 收 入 時 必 須 考

慮 工 資 增 長 及 折 扣 的 因 素 。 另

外 , 未 來 的 損 失 必 須 按 不 帶 風

險 的 長 期 利 率 折 算 至 現 值 。

喬 治 亞 法 規 及 案 例 根據《喬治亞法典》(O.C.G.A.)

§ 51-12-13, 2002,“事實裁決者在

裁定任何未來收入、年金或款額

的現值時,可在年利率作 5%計

算 的 基 礎 上 , 將 有 關 的 未 來 收

入、年金或款額折算至現值。”

該 法 規 得 到 上 訴 法 院 的 判 決 支

1 摘錄自 Fulcrum Inquiry, “The Appropriate Discount Rate in a Lost Earning Claim”,2016 年 9 月;

http://www.fulcrum.com/lost-earnings/.

Page 125: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19

州州 份份 法法 規規 、、 案案 例例

或或 陪陪 審審 團團 指指 示示

折折 扣扣 率率 // 折折 扣扣 方方 法法

持 。 上 訴 法 院 的 結 論 認 為 ,

“可”這個用詞並不含糊,經濟

學家沒有選擇餘地; 5% 是已予

規定的。

密 歇 根 法 規 根 據 《 密 歇 根 經 編 纂 法 律 》

( Michigan Compiled Laws ) §

600.6306(1),“……所 有 未 來 經 濟

損 害 賠 償 ……折 算 至 總 現 值 ……

‘ 總 現 值 ’ 指 每 年 累 算 的 未 來

損 害 賠 償 在 每 年 按 5 %的 比 率

折 算 至 現 值 後 的 總 額 ……”

(註:該法規將在判決時年齡為

60 歲或以上的原告人豁除於這項

規 定 之 外 。 ) 密 歇 根 最 高 法 院

進一步裁定,法定的 5%比率 以

單 息 而 非 複 息 計 算 。 根 據 《 密

歇根經編纂法律》 § 600.6306(2),

“……法庭須裁定過去損害賠償

總 額 與 未 來 損 害 賠 償 總 額 的 比

例,並須在過去及未來的損害賠

償之間按比例地分配須予減去的

款額。”

新 澤 西 法 規 根據《新澤西法規》( New Jersey

Stat. Ann. ) §2A: 16-64 (2011) ,

“‘ 經 折 算 的 現 值 ’ 指 未 來 各

項 付 款 的 現 值 , 而 該 等 未 來 付

款 乃 按 美 國 國 家 稅 務 局 ( United

States[Internal]Revenue Service) 最

新 公 布 並 用 以 釐 定 年 金 現 值 的

適 用 聯 邦 比 率 折 算 至 現 值 。 ”

除 非 訂 明 採 用 “ 全 抵 銷 ” 方

法 , 否 則 這 項 法 規 適 用 。

Page 126: 諮詢文件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 金錢損失賠款 · 10. 本諮詢文件是由小組委員會擬備,旨在就關乎以下事宜的 某些初步問題徵詢公眾意見:引入新法律,容許在人身傷害個案中

120

州州 份份 法法 規規 、、 案案 例例

或或 陪陪 審審 團團 指指 示示

折折 扣扣 率率 // 折折 扣扣 方方 法法

紐 約 法 規 民 事 法 庭 規 則 不 准 許 將 有 關 款

額 折 算 至 現 值 。 任 何 折 算 只 可

在 裁 決 後 和 判 決 前 的 聆 訊 中 ,

經 法 庭 審 訊 後 作 出 。 該 州 份 沒

有 指 定 特 定 的 折 扣 率 。

賓 夕 法 尼 亞 賓 夕 法 尼 亞 最 高 法

損 失 的 未 來 收 入 ( 醫 療 不 良 行

為 除 外 ) 按 0 % 實 際 折 扣 率 作

出 扣 減 ( 即 “ 長 期 通 脹 率 與 利

率 將 會 完 全 互 相 抵 銷 ” ) 。

註 : 雖 然 經 濟 損 害 賠 償 專 家 不

得 就 抵 銷 模 式 提 供 專 家 意 見 ,

但 他 / 她 可 就 未 來 的 任 何 實 際

工 資 升 幅 給 予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