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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身故受益人指定一個人以上,且分配方式未勾選均分、順位或比例者,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惟不包含身故受益人有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之情形。 倘身故受益人同時指定法定繼承人及其他人者,應於上方擇一勾選均分、順位或比例;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者,除經要保人另行指定外,該項保 險金之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倘指定之身故受益人非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者,請說明原因: ※ 身故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或未填寫身故受益人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通知身故 受益人之依據。 主會員及親屬會員已閱讀並已充分瞭解南山人壽企業網站揭露之「不保事項」(關於不保事項內容可使用手機掃描右列QR碼瀏覽)。 主會員及親屬會員已收悉南山人壽提供之「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 全部條款及南山人壽企業網站揭露之「不保事項」,並於充分瞭解其內容後方始簽章。嗣後「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險業履行個人資 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不保事項」等若有修正時,將以南山人壽官網公告為準,主會員及親屬會員應於投保前自行上該網站閱覽並了解最新內容。 UW396/2020年1月版 主會員及親屬會員同意南山人壽得以電子文件方式,將投保之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單條款、保險費 收據及保單相關文件寄送至上述或嗣後變更之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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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身故受益人指定一個人以上,且分配方式未勾選均分、順位或比例者,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惟不包含身故受益人有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之情形。

※ 倘身故受益人同時指定法定繼承人及其他人者,應於上方擇一勾選均分、順位或比例;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者,除經要保人另行指定外,該項保險金之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倘指定之身故受益人非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者,請說明原因:

※ 身故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或未填寫身故受益人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通知身故受益人之依據。

 主會員及親屬會員已閱讀並已充分瞭解南山人壽企業網站揭露之「不保事項」(關於不保事項內容可使用手機掃描右列QR碼瀏覽)。

主會員及親屬會員已收悉南山人壽提供之「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及南山人壽企業網站揭露之「不保事項」,並於充分瞭解其內容後方始簽章。嗣後「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不保事項」等若有修正時,將以南山人壽官網公告為準,主會員及親屬會員應於投保前自行上該網站閱覽並了解最新內容。

UW396/2020年1月版

主會員及親屬會員同意南山人壽得以電子文件方式,將投保之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單條款、保險費

收據及保單相關文件寄送至上述或嗣後變更之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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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2020 年 1 月版

1. 要保人同意於本約定書有效期間內,每次透過電話方式所投保之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條款,均以主會員授權之信用卡繳納保險費,並於保險費請款成功後,保險契約始生效力。本約定書依第一條續約時,除信用卡持卡人以書面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本授權仍繼續有效。

2. 指定之信用卡因故更換新卡或延展有效期限但未更換卡號時,本授權之效力不受影響。3. 本授權生效後,除有終止授權外,將持續有效;因要保人辦理契約變更而保費變更時,本授權書不受影響。

4. 倘約定書所載信用卡停用時,本付款授權自停卡之日終止。但停卡前已發生之應繳保費,仍須以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該筆保險費。

1. 要保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期間將依投保當時之「年齡」及「旅遊目的地」而有所限制,以南山人壽最新之投保限額及保險期間規定為準,南山人壽並保有修改前述規定之權利,相關規定請參閱南山人壽企業網站/商品資訊/旅行險專區/旅行險介紹/投保注意事項。

2. 要保人已知悉,保險契約生效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及身故關懷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3. 以要保人電話投保時指定天數為保險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180天。前述最高投保天數之規定,南山人壽保留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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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地址、出生年月日、性別、病歷、醫療、健康檢查、電話、家庭情形、國

籍、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電子郵件、金融機構帳戶、信用卡號碼、票據信用、旅行細節、收入、現行之受雇

情形、保險細節、團體之會員資格等您與本公司業務往來期間所提供或產生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

之資料,詳如相關契約書、業務申請書、聲明書等內容所載。

(一) 期間: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二) 對象:本(分)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

廣來電保專案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申請者)、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財金資訊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台灣票

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

之地區。(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您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

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五、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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