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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社工人力 的甄補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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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社工人力穩定性之努力方向-以約聘、約用社工為例
保護社工人力的甄補策略{
一、現況分析
本局及本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現有社會工作師5
名、約聘社工督導員13名、約聘社會工作員72名,合計編制及
約聘社工人力共90名,另有約用社工人力63名,共計153名專
業社會工作人力,分別配置於各業務單位、各家庭福利服務中
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仁愛之家等。社工人員除了
國家考試分發外,多數是約聘僱、約用人員。該人員進用後,
會辦理職前訓練或經驗傳承,分科分級訓練,建立分級專業訓
練制度。
近年來因社會案件層出不窮,社工人員案量負擔沉重,造
成人員異動頻繁,尤以保護性社工之異動最為嚴重,保護性社
工的流動率很高,不斷地找人、補人,找不到合適的人?問題
在哪?值得探討。如何維持社工人力的穩定性實為值得探討之
課題,試從制度面及支持系統兩個層面探討之:
(一)制度面
1 、中央資源配置
依照內政部充實社工人力計畫,各縣市政府需逐年增置社
工人力,本市100年至114年需增補納編之社工人力合計175人
(其中編制人員140人、約聘人員35人),這對地方政府而言,
是一項龐大的經費負擔,因財政拮据,有關增置人力所需經
費,宜由中央訂定補助成數或以外加補助擬納編員額之經費,
以期順利快速進用人力。
2 、教育訓練
人事室 / 王秀蘭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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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hapter社福政策專文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本局社工人員教育訓練相當完備,整
體規劃社工人員教育訓練制度,包括辦
理社會工作人員分科分級訓練;建立外
聘督導與專家陪伴制度;輔導社工人員
取得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等。
3 、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
依據內政部充實社工人力計畫訂定
「臺南市政府充實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
計畫」,明定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
作員之支薪標準。
(二)支持系統
1 、調整薪資結構
本局暨所屬機關約聘保護性社工之薪
點已由121.1元調整為130元,並溯自101
年1月1日生效。
2 、建構情緒支持體系
社工接案內容往往涉及緊急人命之
援救等,其壓力沉重,故除了人身安全
的需求外,還要情緒支持體系,包括心
理諮商等。尤其處理家暴和性侵害的社
工,更需有正向能量和健康心智,才不
會被工作擊倒。本局提供社工人員支持
性措施包括心理諮商、人身安全講習研
習課程。
3 、落實人身安全計畫;
辦理社工人身安全個案檢討會議並訂
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
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建立危險個
案社工家訪陪同制度,協洽轄區派出所警
員陪同訪視。簽訂特約計程車。提供防身
器材如噴霧器、哨子、監視器、警報器、
反射鏡、電擊棒等之使用等。
二、社工人員所面臨之問題
(一)工作量超出個人所能負擔範圍
社會變遷快速,社會問題呈現多元
化,社會工作變得非常複雜。然而,社會
工作專業人力的配置規定模糊,現有的
社會工作人員超時超量工作,多數處在
「耗竭」狀態,造成專業人力的流失與不
穩定。就以本局為例;2011年10月迄今年
10月,本局約聘人員離職率為17%,約用
人員之離職率為21%,根據相關調查資料
顯示,社工每天平均工作時數約為9.5小
時,其超時超量工作,實為人員流動頻繁
的主因。
(二)社工的薪資結構不合理
1、各縣市的計算方式並不一致。約
聘、約僱以及約用人員的薪點,則又不
同。本府核定之約聘、約用社工薪點一直
維持在最早期的薪資,無法逐年調整晉
級,如果他要留在直接服務體系繼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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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社工人力穩定性之努力方向-以約聘、約用社工為例
保護社工人力的甄補策略{
務,就是永遠維持原等階原薪點。經了解
其他縣市大多依約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成
績,考列甲等逐年晉級或2年、3年甲等晉
一級等規定,以留住社工人才,惟本市限
於財政,目前考列甲等亦維持原等階原薪
點,缺乏激勵作用及留才誘因,造成社工
人力出缺頻繁,每每多次徵才,仍無法補
足缺額。
2、本局約聘社工的聘用薪資,與其
他一級機關,如教育局和衛生局相似。惟
工作內容不成比例,形成一股離職的推
力,除了薪點,加上案量的考慮,約聘、
約用社工可能會選擇薪水差不多,案量較
少的工作。最近教育局為學校增聘社工
(中央補助經費),本局就有4位市預算
之約聘人員離職,前往擔任學校社工,該
經費為中央補助,中央經費若停止補助,
他們也將無條件解僱,但他們寧願冒著隨
時可能被解僱的危險,也要選擇工作內容
較輕鬆之學校,可見社會局社工人員龐大
之壓力。
3、本局為落實「內政部充實社工人
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局本部暨本府家
庭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1年組織編制修正
案,業經臺南市政府核定自101年7月18日
生效,惟經臺南市政府陳報銓敘部核復:
「因涉及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
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納編社工人力,增
置暫列之高級社會工作師職稱,以及編制
表內所置委任比率與「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不符,尚需研議
陳報考試院核奪,俟有具體結論,即行函
復」。
有鑑於社工人員職責繁重,內政部規
定充實社工人力所增置之人員職稱應列為
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其職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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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hapter社福政策專文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及薦任第六至第七職
等,惟與考試院訂頒之「各機關職稱及官
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不符,以致於
組織編制修正案遲遲未奉考試院核備。至
今仍無法進用新增社工人力,建請考試院
與內政部儘速妥處社工人員職等問題,以
期地方政府能儘速補足社工人力,紓緩人
力不足之窘境。
三、結論
為解決上述社工人員所面臨之工作量
不合理問題,本局將依內政部充實社工人
力計畫,逐年增置社工人力。至於調整薪
資結構方面,本局已研訂「臺南市政府社
會局暨所屬機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管
理要點(草案)」,統籌訂定社工資格
條件、工作內容、薪資待遇、服務績效等
次、獎懲等。其中服務績效部份規定:
「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連續二年
者,得提升一階續聘,甲等員額比率以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已提敘至本職最高
階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
建請本府能考量社工之特殊性,高風
險、高案量,薪資水準與工作內容不成比
例等之不合理狀況,支持本局所研擬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機關社會工作
(督導)員服務管理要點(草案)」。以激
勵表現優異之社工,並降低人員離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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