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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公職 試閱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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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文文理補習班 2 本講義內容為授課講師所有,翻印必究

    壹、確定基礎範圍

    一、基礎說明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這一科,如果單純以考科名稱而言,有關國土安全之部分,警察特考

    中之公共安全人員,專業科目乃包括「國土安全與非傳統安全」一科;而同樣為警察特考

    之國境警察人員,專業科目則包含有「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一科。因此,國土安全

    部分顯然在移民、警察特考之範圍中佔有相當程度之質量。

    以移民特考而言,由於三、四等之測驗方式不盡相同,而二等、三等之科目名稱則為相異,

    但測驗方式均為完全之申論題型。各等別之考科名稱、命題大綱與相關內容可簡要表列如下:

    移民行政二等考試: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等考試 移民行政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具備國境執法之偵查知能。

    四、了解國際及兩岸執法合作之運作。

    大綱內容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

    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之發展

    國土安全情報理論與實務之發展

    恐怖主義組織與威脅之演變

    反恐作為之發展與國際反恐合作

    二、國境管理

    國境安全與國境控制之發展

    與人有關之國境安全管理之發展

    三、犯罪偵查技術

    國境線犯罪偵查理論與實務

    非法移民犯罪偵查理論與實務

    人口販運犯罪偵查理論與實務

    四、執法及刑事司法互助

    國際執法合作理論與實務

    兩岸執法合作理論與實務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

    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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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行政三等考試: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移民行政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具備國境執法之偵查知能。

    四、了解國際及兩岸執法合作之運作。

    大綱內容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

    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

    國土安全情報理論與實務

    國際反恐合作與法令

    二、國境管理

    國境安全與國境控制

    與人有關之國境安全管理

    三、犯罪偵查技術

    國境線犯罪偵查

    非法移民犯罪偵查

    人口販運犯罪偵查

    四、執法及刑事司法互助

    國際執法合作

    兩岸執法合作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

    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移民行政四等考試: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

    考試四等考試 移民行政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具備國境執法之偵查知能。

    四、了解國際及兩岸執法合作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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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文文理補習班 4 本講義內容為授課講師所有,翻印必究

    大綱內容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

    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概論

    國土安全情報概論

    國際反恐合作與法令概論

    二、國境管理

    國境安全與國境控制概論

    與人有關之國境安全管理概論

    三、犯罪偵查技術

    國境線犯罪偵查概論

    非法移民犯罪偵查概論

    人口販運犯罪偵查概論

    四、執法及刑事司法互助

    國際執法合作概論

    兩岸執法合作概論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

    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科教授範圍與核心能力養成

    確立基礎範圍

    首先,雖然各等別之範圍不盡相同,其出題基礎範圍並無具體差別。仍以國土安全與反

    恐(反制恐怖主義)為本科之先位基礎,而後則以國境管理之法規與具體作為,與入出

    國及移民相關法規、國家安全法等部分緊密結合,並強化對於我國國土安全相關組織、

    機關與體系之掌握與認識;之後則以防制人口販運為核心,結合人口販運防制法與相關

    法規,掌握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防制之相關法規、資訊、政策以及具體作為,並結合相

    關犯罪偵查概念,瞭解跨國犯罪之各種基礎類型與對策,以求較為全面地掌握跨境犯罪

    之樣貌。最後,則學習國際執法合作之概念、方式、條約或國際協定,以及以《海峽兩

    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核心之相關內容,並加上有關恐怖主義與國境安全

    管理新趨勢之專題研究,同時搭配相關研討會論文之簡要整理,而構成主要訓練範圍。

    犯罪偵查部分之實像

    對於本科而言,大綱中所稱犯罪偵查理論與實務之部分,並非著重於廣義警察職能之犯

    罪偵查技術,而是著重於對跨境犯罪之具體掌握。以移民行政考科而言,偷渡、違法停

    留、居留,非法跨境工作與人口販運等相關違法行為,方為出題老師關切之重點。命題

    大綱中亦明確指出:「與人有關之國境安全管理」方為重點,故本科之犯罪偵查,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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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警察、海巡特考之專業科目「犯罪偵查」一科並不相同,實際上乃偏向以上述重點為

    出題核心。

    厚植核心能力

    與本科在出題上關係最為密切之考科,乃為入出國與移民相關法規。此點可自 102 年移

    民行政人員之出題加以觀察,即可得知。如 102 年四等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本科測驗題之

    第 17題與第 18題,即屬鮮明之範例:

    試題 解答

    ( )◎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對「人口販運」之定義,仿效

    聯合國之規定,認為未滿幾歲被害人之同意行為係無效之同

    意? 14 歲 16 歲 18 歲 20 歲。

    【解析】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之定義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

    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或摘取其器官。

    指意圖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

    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

    避、媒介、容留未滿 18 歲之人,或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 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 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

    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

    清償。

    上述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之規定,有「違反本人意願」要件之設,但同款

    第 2 目針對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之行為者,即未規定此要件,故應

    注意如對未滿 18 歲之人為人口販運之行為者,即不問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

    願,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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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解答

    )◎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規定,定居的意義為: 指

    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

    居住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 6 個月 指在臺灣地

    區居住期間超過 1 年。

    【解析】

    本題為純粹法條定義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10 款之規定:「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

    住並設立戶籍。」故選項正確描述為:

    為定居之定義;

    此描述為永久居留;

    此為居留之定義;

    本選項為誤導選項,無具體意義。

    其實,不僅四等,二等與三等之考題中亦經常出現相關類型。例如 102 年移民行政二等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第 2題即為典型之範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何種協助?

    (10 分)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

    人出國前,有何程序或措施?(15 分)

    【擬答提示】

    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發現,本題之主要考點,即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相關內容與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有關強制收容之程序,以及透過釋字第 708號解釋對於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 38 條之闡述,強化答題之論述。

    因此,本題之標準法規解答,可具體表列如下:

    核心法規 條號或字號 法規內容

    人口販運

    防制法

    第 17條 Ⅰ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

    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

    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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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Ⅱ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為安置保護人口販運被

    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

    為之;其安置保護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

    移民法

    第 38條 Ⅰ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

    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Ⅱ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收容期間屆滿,入出國及移

    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延長收容六十

    日,以一次為限。但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

    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

    至有效證件備齊後三十日止。

    Ⅲ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

    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Ⅳ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

    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

    止收容處分。

    Ⅴ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於收容前或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五日前,應通

    知司法機關;其係經司法機關責付者,並應經司法機

    關同意,始得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司法機關認為有羈

    押之必要者,應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Ⅵ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經司

    法機關責付而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收容處所,並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之日數,以一日折抵

    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

    定之罰金額數。

    Ⅶ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外國

    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修正施行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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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執行完畢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

    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之規定。

    Ⅷ第二項收容、延長收容及第三十六條強制驅逐出國之

    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

    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等相關規定;收容處分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

    領館或授權機構。

    大法官

    解釋

    第 70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之規定

    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

    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

    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

    查決定;

    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

    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

    失其效力。

    透過這樣的觀察,我們幾乎可以確定,如果入出國與移民法規的基礎不夠好,本科有將

    近 1/4至 1/3之分數,是無法取得的,因此,本科在學習上之基礎架構應為:

    完善應試能力之培養:三大核心能力

    強化法規與策略之掌握 提升解題能力 加強專題研究與考點應對

    四大環節

    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 國境管理與人流管理 人口販運與跨境犯罪防制 跨境刑事司法互助

    能力與環節之基礎

    以法規為發展基礎: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境管理與人流管理之專法。

    兩岸條例與兩岸間相關協議與跨境犯罪防治之聯繫。

    人口販運防制法、我國人口販運相關政策與措施,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2011、

    2012)

    國家安全法與其他相關國家安全、國土安全之法規,篩選與國土安全相關者理解、

    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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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申論題題型分析

    以 102 年移民行政三等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之申論題為例,本科之申論題,可具體區別為

    下述四大類型:

    一、法規說明題型

    依據目前之出題,此類題目通常約佔試題之 1/4左右之分數。如為混合題型者,則所佔比例

    更高。此類題目相對容易,只要考生精熟入出國與移民法規相關內容,通常即可順利解題。

    ◎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解釋下列名詞:臺灣地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過境、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25分,102年移民行政

    三等本科第 2題)

    【擬答提示】

    本題既然僅要求解釋名詞,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條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 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

    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

    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 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十一、 跨國(境)人口販運: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

    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

    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

    隱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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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十三、 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

    婚姻對象之行為。

    故本題僅需熟記並輸出上述第 3款至第 10款之規定,即可順利解題。

    二、政策掌握題型

    此類題型,除對相關議題之輪廓與內容應具體加以掌握之外,我國相關政策、學說、建議

    與策略,亦應熟記並完成整理,使其成為答題時得立即運用之區塊,即可增進解題效率。

    ◎在控制人口販運方面有所謂三個 P或四個 P的防制策略(three Ps or four Ps strategies)

    其內容為何?請說明之。又依據我國相關法規有何相對應之規範?試述之。(25 分,

    102年移民行政三等本科第 3題)

    【擬答提示】

    說明由三個 P到四個 P之具體內容

    我國由於兩岸關係複雜、地緣及社會結構因素,致使偷渡來台、虛偽結婚、人蛇

    集團、人口販運等情形交錯並存,臺灣成為人口販運的目的國、轉運站及輸出國,

    不法人蛇集團進行非法偷渡或販運,從中牟利,嚴重傷害人權、影響治安。為防

    制此項跨國性犯罪,政府透過「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整合各部會力

    量,並配合 98年 6月 1日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統合各部會力量全力執行防制

    工作,期以查緝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

    國際交流與合作(Partnership)之「4P」整體防制策略面向,落實執行防制人口

    販運工作。

    傳統上所稱「3P」,乃依據行政院於 2006年 11月所通過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

    運行動計畫」,而以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及預防(prevention)

    為其三大工作面向。因此實際上來說,國際交流與合作為之後謝立功教授任移民

    署署長時所提出之具體策略。

    依據相關資料,可具體整理如下:

    加強保護被害人

    主動積極鑑別被害人:

    治安機關查獲各類違法、違規案件時,應主動積極進行被害人鑑別程序,進

    以確認當事人是否為被害人;治安機關接獲民間團體通報或當事人自請協助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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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治安機關針對被害人所採取之各項作為,應以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為首要

    考量,避免其遭受加害人或其同夥之威脅、恐嚇或報復;檢察官應適時運用

    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核發保護書。被害人及其家人之姓名與其他可供辨識之

    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揭露。

    被害人之行政罰免責:

    被害人因被販運所直接造成之違規行為,例如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等,主管

    機關應考慮予以免除行政罰。

    被害人之刑罰免責:

    被害人因被販運所直接造成的違法行為,例如使用假證件或非法入境等,檢

    察機關應考慮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提供適當之安置處所:

    在不危及被害人安全之前提下,應優先考量將被害人安置於警政、社政、勞

    政機關或其委託民間團體設置之庇護處所,前揭庇護處所負有保密義務。

    提供相關協助:

    經安置之被害人,相關機關(構)應適時提供下列協助:

    A.醫療照護及心理諮商輔導。

    B.以被害人能瞭解之語言,提供其法律上權利義務之相關資訊。

    C.必要之經濟補助。

    D.其他之必要協助。

    被害人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之保護措施:

    考量被害人擔心遭威脅、恐嚇或報復之心理,並防止其遭受二度傷害,被害

    人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之訊問、對質或詰問時,應由社政、勞政主管機關指

    派社工員及通譯等相關專業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其訊問、對質或詰問,

    得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擴大被害人保護範圍:

    被害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在臺無戶籍國民者,經法

    院、檢察機關或治安機關認有繼續協助審判、追訴或查緝人口販運案件之必

    要者,配合案件偵審情況,給予被害人合法停、居留資格。

    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被害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在臺無戶籍國民者,於完

    成必要程序後,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洽商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

    關積極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或非政府組織,儘速將被害人安

    全送返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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