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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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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

毒品法律上的定義

成癮性

濫用性

對社會危害性

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4級:

分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安非他命 MDMA ( 搖頭丸 ) 大麻 LSD ( 搖腳丸、一粒沙 )

FM2 Ketamine (K 他命 )

Alprazolam ( 蝴蝶片 ) Diazepam ( 安定、煩寧 ) Lorazepam ( 一粒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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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1.製造、運輸、販賣

死刑或無期徒刑

(2,000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5年以上

(700萬元以下)

3年以上10年以下

(300萬元以下)

2.意圖販賣而持有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700 萬元以下)

5年以上

(500萬元以下)

3年以上10年以下

(300萬元以下)

1年以上7年以下

(100萬元以下)

5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3.轉讓

1年以上7年以下

( 1 0 0 萬元以下)

6月以上5年以下

(70萬元以下))

3年以下

(30萬元以下)

1年以下

(10萬元以下)

4.施用

6月以上5年以下

3年以下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4至8小時講習。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4至8小時講習。

6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5.持有

3 年以下、拘役

( 5 萬元以下)

2 年以下、拘役

( 3 萬元以下)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4至8小時講習。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4至8小時講習。

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

1年以上7年以下(1 0 0萬元以下)

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6月以上5年以下(70萬元以下)

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3 年 以 下(30萬元以下)

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1 年 以 下(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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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6.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轉讓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1000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700 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500 萬元以下)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

(300 萬元以下)

7.引誘他人施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00 萬元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

(100 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

(70萬元以下)

三年以下

(50萬元以下)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2條 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罪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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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販運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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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販賣、持有、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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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減輕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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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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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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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施用毒品

• 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施用海洛因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安非他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少年事件程序(即以訓戒、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或施以感化教育)處理。

觀察、勒戒

• 觀察、勒戒:青少年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或搖頭丸等毒品,少年法庭應先將少年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若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要接受 一年的強制戒治

• 費用: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如父母)負擔。

檢察機關受理案件

偵查有沒有使用毒品(驗尿)

聲請法院裁定

強制戒治

法院裁定不起訴

處分者,應隨即

釋放

法官隨即釋放轉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實施強制戒治: 1.戒治期間勒戒所不定期驗尿掌握用藥情形

4.執行滿6個後視無強制戒治之必要止。

5.其間最久可達一年

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有沒有繼續使用

沒有

沒有

未准

驗出有使用

通知當事人

移送入所

健康安全檢查

建立基本資

完成入所手續

觀察、勒戒

尿液採驗

有繼續使用毒品傾向

移入戒治處所

沒有繼續使用毒品傾向

釋放轉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法官裁定

評估結果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

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第21條 施用毒品自動請求治療者

•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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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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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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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被告美沙冬戒癮治療計畫

為提供毒品使用者醫療上之協助,邀集行政院衛生署屏東署立醫院、屏安醫院、安泰醫院、迦樂醫院針對「偵查/審判」階段個案之戒斷治療與預防再犯,提供專業的「藥癮門診戒治」、「美沙冬替代療法」服務。

宗旨

• 配合反毒政策,以降低需求為目前施行方式,達到

減少供應為目的。

• 結合轄區醫療資源辦理毒品戒癮治療的新模式。

•阻斷個案心理依賴,減緩身心不適,防止愛滋擴散,

重建毒癮施用者自我控制及盡速恢復正常生活及工作

的能力。

合作單

屏安醫院

安泰醫院

迦樂醫院

衛生福利

部恆春旅

遊醫院

衛生福利

部屏東醫

屏縣毒品

危害防制

中心

實施對象

偵查/審判階段戒癮患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住居所、犯罪地或所在地在本屬轄內者。

二、年滿20歲或年滿18歲以上未滿20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三、現未在監執行中且現非假釋中者。

四、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且無其他確定判決案件待執行中者。

五、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非單純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者)

治療計畫

美沙冬替代療法

藥癮戒治門診治療

經診斷性會談評估、身體及

實驗學檢查,個案成癮及戒

斷症狀達符合條件之規定,

個案需以美沙冬替代療法者,

需每日前往指定醫院服藥ㄧ

次。

美沙冬替代療法

藥癮戒治門診治療

• 門診治療:針對成癮或戒斷症狀較輕微、有再度使用之虞、或由主治

醫師執行個別門診後需住院治療之個案。治療內容包括診斷性會談評

估、身體及實驗學檢查、支持性心理治療、動機治療、諮商衛教等。

• 門診治療分為兩期,內容如下:

第一個月:每週回診一次。

第二個月以後:個案每月回診一次,但視醫師視個案狀況做評估情形

而定。

各類檢驗、篩檢依替代療法及藥癮戒治檢驗項目,治療中由醫師視個

案的狀況來做評估。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本案,並重

行起訴程序

• 1.未至本署報到達三次。

• 2.緩起訴中再犯(包含採尿陽性)

• 3.緩起訴前再犯經判決確定。

• 4.未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 一級美沙冬連續七天未

服用

• 5.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 恐嚇等行為。

• 6.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採尿

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預期效益

緩減毒品使用者戒斷期之

不適,提昇戒毒動機。

引導戒癮者重拾自信與自尊,

提昇問題解決技巧,改善職

業與人際功能,以期順利回

歸社會,重建美好人生。

促進已戒癮者進入戒治維

持期,減少再犯比率。

引領毒癮患者善用醫療資

源,遠離毒害

藥癮門診治療

美沙冬替代療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經轉介通知書轉介個案、

毒危中心及治療醫院

接案

個案晤談評估(社工師、心理師)

繼續追蹤

結案

初診以轉介單回報轉介機關個案已完成報到手續

轉介之個案未按時到院接受治療,以未到通知書回報轉介機關

完成治療以個案回報單回報轉介機關

回覆轉介機關

戒治治療紀錄,依階段性評估狀況,回報轉介機關

緩起訴被告二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計畫

為發展多元戒治模式,協助施用者戒治使用二級毒品的習慣,期許使用人數有顯著的下降,結合本署轄區內相關資源,與精神專科醫院配合治療使用二級毒品。

宗旨

•提升藥癮者接受治療之可近性與成效,執行機構能夠配合藥癮者的需

求,於非正常上班時間亦能提供替代治療服務。

•補助藥癮者接受戒癮治療之醫療費用,並加強藥癮者管理與相關照護

服務。

•基於傳染病防治,補助所有接受戒癮治療者相關傳染病,包括愛滋病、

梅毒、B型肝炎或C型肝炎、結核病等篩檢費用,包含各項支付金額均

包括檢驗及衛教諮詢費用。

•協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二級毒品戒癮治療相關事項,使接

受治療者完全戒毒,並提升治療的服務品質與效能。

辦理方式:

• 結合轄區相關機構及醫療單位,透過醫療行為、支持性心理會談等辦理毒癮戒治工作,規劃毒癮治療方式有毒癮衛教門診及心理性心理治療。

實施對象

偵查/審判階段戒癮患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住居所、犯罪地或所在地在本屬轄內者。

二、年滿20歲或年滿18歲以上未滿20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三、被告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且同意戒癮療程所需費用除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外,其餘醫療費用需自行負擔者。

四、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且無其他確定判決案件待執行中者。

五、單純施用二級毒品,且為二犯以上,非犯觀察勒戒者。

服務內容

初診評估

• 評估接受戒癮治療者需接受傳染疾病篩檢的種類,並預約下次門診的時間。

門診評估

• 毒品殘留檢查後門診,醫師根據個案毒品殘留狀況,評估個案門診的次數及接受戒癮治療的時間。

毒品殘留檢查

• 初診亦需進行毒品殘留檢查,而後每三個月再進行複檢,直到確定體內已經無毒品的殘留狀況。

支持性心理治療

• 首次門診時,醫師根據個案對毒品的依賴性及毒品殘留狀況,評估個案需要接受戒毒心理治療的次數。

團體心理治療

• 緩起訴替代治療人數已達10人以上,則提供2週一次的團體心理治療,其目的在增進戒癮治療成功的效率。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

銷本案,並重行起訴程序

• 1.未至本署報到達三次。

• 2.緩起訴中再犯(包含採尿陽性)

• 3.緩起訴前再犯經判決確定。

• 4.未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 二級戒癮治療三次未回診

• 5.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 恐嚇等行為。

• 6.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採尿送驗,

呈毒品陽性反應。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緩起訴期間內又 另犯他罪,被提起公訴

2)被緩起訴前,曾犯他罪 ,在緩起訴期間內判刑

3)不遵守檢察官命其 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得撤銷本案,並重行起訴程序

2016/6/23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 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 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 恐嚇等行為。

4.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視為未完成戒癮

治療,得撤

銷緩起訴處分 (第12條)

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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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屏東輔導所

演講人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觀護人程文珊

晨曦會戒毒工作始創香港美門浸信會陳保羅牧師

台灣晨曦會工作是由劉民和牧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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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會戒毒工作緣史

1983

•曾在香港晨曦會戒毒成功的劉民和牧師,鼓勵晨

曦會來台建立福音戒毒事工。

1984

•1984年,陳牧師差派劉牧師偕其新婚妻子與江

得力牧師一家五口來台展開福音戒毒事工。

1989 •1989年立案成立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

劉民和牧師

屏東輔導所

地點:屏東縣長治鄉進興村下寮巷58號

電話:08-7625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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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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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導員透過專業判斷

• 由輔導員透過專業判斷,了解戒毒者自己的意願後,應於親友陪同下於預約時間

至本會永和行政中心輔導部接受協談(繳交身分證影本及兩吋半身照一張)

2.登記 通知入所

• 如聲請戒毒者符合本會收案規定,則由本會依輔導所宿舍空缺狀況依登記順序通

知,直系親屬或監護人陪同下,在指定時間到輔導所辦理報到手續

3.強調在聖經真理

• 本會特別強調在聖經真理上的認識,靈命的追求與成長,並且要求勞動親手作正

經事,生活上要有好見證,凡接受福音戒毒者必須操練此三方面。

4.醫院身體檢查

• 申請戒毒者必須經過醫院身體檢查,確認其身體狀況及自己能力,方可進入接受

輔導

生活作息

以聖經真理為教導方針,每日作息包含早、午、晚三次聚會,上課期間均包含聖經教導、禱告、唱詩等活動。此外,亦有運動、休閒及人際互動相處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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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的日常作息

06:50 起床 11:45 午餐 17:15 晚餐

07:00 點名早操 12:30 午休 19:00 靈修

07:15 早餐 14:00 靈修 20:00 上課

07:30 整理環境 15:00 派工 21:00 晚禱

08:00 靈修 16:00 收工 22:30 就寢

09:00 上課

10:00 派工農畜牧

11:00 收工

輔導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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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所有別於監獄,沒有高聳的圍牆和層層的鐵欄, 是一個自由進出的空間 在這裡不是限制你的身體,而是自主控制自己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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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耶穌基督的信仰、愛心,協助戒毒學員恢復身體、

心理、靈性及社會生活等全方位的重建,使戒毒學員徹

底脫離毒癮。

輔導宗旨 全人重建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得受保護之更生人,

限男性,年滿20歲至未滿65歲

•無重大痼疾

•未涉案或遭通緝者

輔導對象

輔導員:孫煒堯 老師

於1971年08月31日出生高雄市苓雅區,青少年時期加入幫派協助大哥從事組織活動,其後幫組織運送毒品販賣毒品,因而漸漸染上吸毒惡習,時間長達十年之久,進出監獄三次。

最後在14年前由高雄法院觀護人轉介至更生保護會、晨曦會戒治成功,繼續接受神學院裝備,成為輔導人員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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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衛生署反毒代言人。

2007-2009新竹更生保護會香山區輔導員

2008更生人傑出獎。(顏大和、王青峰長官頒獎)

2010加拿大晨曦會輔導老師

2011馬來西亞吉隆坡晨曦會輔導老師。

2012晨曦會新竹青少年村輔導員。

2012-2016現任屏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輔導員(區長特助)

輔導模式 輔導方式共18個月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斷癮期

• 輔導員全程陪同新進學員協助

生活起居,認識輔導所環境

第二階段:人格重建

• 透過一般/聖經課程,讓學員重

新建立人格、道德自律,培養

工作及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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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信仰生活化

• 落實信仰生活化,輔導學

員思考信仰在生命中的意

義。

第四階段:生涯規劃

• 透過技職訓練或是門徒訓

練輔導學員離開之後的生

涯規劃。

服務內容

免費食宿

• 18個月居住式的輔導過程中,食宿免費

聖經輔導

• 根據正統基督教信仰的教導,學習生經內容

生活管理

• 透過有規律節制的團體生活,增進健康生活的品質

工作治療

• 安排適當的工作,從中學習責任感,並獲得成就感

心理諮商

• 藉由專業的諮商服務,提升自我了解、情緒管理及人際關係能力 48

福音戒毒工作是以神的話:聖經

來幫助戒毒學員脫離罪的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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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戒毒屬於靈理治療之領域,重點是不依賴麻醉藥物(不以藥戒藥)、不憑己力,因著上帝本體的愛、聖靈的感動、傳道人聖經的教導、戒毒過來人榜樣的帶領以及團體動力,幫助吸毒者重生。

弟兄相處

在輔導所的弟兄們,彼此互相扶持照顧,透過成功戒毒的學園輔導新進的學員,老鳥帶菜鳥的方式,透過同儕的陪伴更容易進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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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與保證金

1.學員不得私存零用金,所有零用金須交由輔導員管理,併案管理辦法動支。

2.學員之間禁止任何借貸關係。

3.力求節儉,零用金每月開銷限3000元以內。

4.凡決心進入輔導所接受輔導者,入所需繳7000元保證金,若有破壞公物或中途離所者不予以退還,若遵守輔導所規定完成18個月的輔導期,則可退還7000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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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社會

到了第四階段的學員,輔導所會協助他們安排規劃自己的人生

分為兩大體系,分別是協助他們穩定就業並鼓勵弟兄們透過家庭的力量產生愛與歸屬感以及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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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社會

工作

技職訓練

門徒訓練

家庭

感恩家人

成立家庭

工作規劃

• 於2010年5月開訓,正式對外銷售

弟兄們親手製作的香腸及肉酥

屏東更生晨曦

工作坊

• 安排業界講師到輔導所教學

職業

訓練

• 學員報考晨曦會門徒訓練課程,受

訓完畢後可以回饋晨曦會,透過自

己的生命故事協助更多更生人戒毒。

門徒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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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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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人眼中的壞孩子,在媽媽心中

永遠都有機會,孩子進來輔導所

後的改變,讓母親們感動不已 母親節

• 們透過成立家庭的力量,產生愛

與歸屬感以及責任感。當學員們

離開輔導所成長茁壯。

成立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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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毒」是戒毒者最根本的問題所在

因此輔導所的輔導規畫是以信仰促進身、心、靈的成長 培養基督化品格,注重聖經的道德倫理生活 是生命重建的輔導目標

屏東地檢署

主任觀護人 程文珊

[email protected]

08-7535255-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