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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5092007 备案号J11031-2007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repairing 20071122 发布 20080601 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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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509—2007 备案号:J11031-2007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repairing

2007—11—22发布 2008—06—01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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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repairing

编 号:DB11/509—2007

备 案 号:J11031-2007

主编部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监督站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7年 06月 01日

20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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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

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 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监督站组

织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等单位组成编制

组共同编制完成的。2007年 12月 1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京建科教[2007]1303

号文批准发布。

在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验评分离、强化

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规定的原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和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房屋修缮工程(包括再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经

验,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

问题作了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本市房屋修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考虑了与现行标

准规范的接口,结合了本市建筑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相关省市的有关标准

文件和成功经验。

本规程共 14章和 6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与基础

工程、砌体结构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

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

空调工程和附录。主要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

程的划分,列出了过程控制条文,突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的检

验内容,强化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因此本规程不仅是工程质量验收,也包

括工序过程的验收。

本规程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公布

在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上,并同时发布修改文件。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款)文3.2.2、3.4.4、3.7.8、6.3.4、6.4.4、12.2.3、

12.3.3、12.5.5、12.6.8、12.6.9、14.2.8、14.3.1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为了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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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资料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

站(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 17 号,邮政编码:100073,联系电

话:010—63863639,E-mail: [email protected]),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监督站

参编单位: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公司

北京中建华新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

北京双圆监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照明学会

主 编:巫 杰

副 主 编:杨于北 罗 龙

主要起草人:管相奎 李海涛 萧 宏 周卫新 杨其明 陈书玉 候思军

彭焕中 鲁 军 朱 红 谷晓峰 李 玲 党永珍 刘焕维

秦 杨 刘德忠 王 静 郭 敏 鲁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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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5

3.1 查勘 ................................................................................................................................ 5 3.2 设计 ................................................................................................................................ 5 3.3 材料 ................................................................................................................................ 5 3.4 施工 ................................................................................................................................ 6 3.5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7 3.6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7 3.7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8 3.8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0

4 地基与基础工程.......................................................................................................................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注浆加固地基............................................................................................................... 11 4.3 锚杆静压桩加固基础................................................................................................... 13 4.4 基础截面扩大............................................................................................................... 15 4.5 基底掏土纠倾............................................................................................................... 16

5 砌体结构工程...........................................................................................................................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砌体拆砌....................................................................................................................... 18 5.3 剔砌和掏砌................................................................................................................... 20 5.4 砌体掏开洞口............................................................................................................... 21 5.5 砌体加固补强............................................................................................................... 22

6 混凝土结构工程.......................................................................................................................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局部拆除工程............................................................................................................... 24 6.3 模板工程....................................................................................................................... 25 6.4 钢筋工程....................................................................................................................... 28 6.5 混凝土工程................................................................................................................... 29 6.6 喷射混凝土工程........................................................................................................... 31 6.7 结构后锚固工程........................................................................................................... 32 6.8 外包型钢工程............................................................................................................... 34 6.9 外粘钢板工程............................................................................................................... 36 6.10 粘贴纤维复合材工程................................................................................................. 36 6.11 外加预应力加固工程................................................................................................. 37

7 钢结构工程............................................................................................................................... 39 7.1 一般规定....................................................................................................................... 39 7.2 钢结构加固................................................................................................................... 39 7.3 钢构件变形矫正........................................................................................................... 41 7.4 钢结构除锈与涂装....................................................................................................... 41

8 木结构工程............................................................................................................................... 43 8.1 一般规定....................................................................................................................... 43 8.2 木结构防护工程........................................................................................................... 43 8.3 木构架工程................................................................................................................... 44 8.4 木柱工程....................................................................................................................... 45 8.5 木梁、枋工程............................................................................................................... 46 8.6 木屋(桁)架工程.......................................................................................................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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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屋面木基层工程........................................................................................................... 48 8.8 木楼梯、木走廊工程................................................................................................... 49

9 屋面工程 .................................................................................................................................. 51 9.1 一般规定....................................................................................................................... 51 9.2 屋面找平层................................................................................................................... 51 9.3 屋面保温层................................................................................................................... 52 9.4 平瓦屋面....................................................................................................................... 53 9.5 金属板材屋面............................................................................................................... 54 9.6 种植屋面....................................................................................................................... 54

10 防水工程................................................................................................................................. 56 10.1 一般规定..................................................................................................................... 56 10.2 卷材防水屋面............................................................................................................. 56 10.3 涂膜防水屋面............................................................................................................. 58 10.4 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 59 10.5 墙体堵漏工程............................................................................................................. 60 10.6 墙面防水层工程......................................................................................................... 60 10.7 楼地面防水工程......................................................................................................... 61 10.8 地下防水混凝土工程................................................................................................. 62 10.9 地下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63 10.10 地下卷材防水层工程............................................................................................... 63 10.11 地下涂料防水层工程............................................................................................... 64 10.12 地下防水裂缝注浆工程........................................................................................... 65

11 装饰装修工程......................................................................................................................... 66 11.1 一般规定..................................................................................................................... 66 11.2 抹灰工程..................................................................................................................... 66 11.3 清水砖墙面工程......................................................................................................... 68 11.4 饰面砖粘贴墙面工程................................................................................................. 69 11.5 石材饰面板安装墙面工程......................................................................................... 71 11.6 木饰面板墙面工程..................................................................................................... 73 11.7 金属饰面板墙面工程................................................................................................. 74 11.8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75 11.9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78 11.10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80 11.11 特种门安装工程....................................................................................................... 81 11.12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83 11.13 吊顶基层工程........................................................................................................... 85 11.14 金属板吊顶工程....................................................................................................... 86 11.15 纸面石膏板吊顶工程............................................................................................... 87 11.16 木质板、塑料板吊顶工程....................................................................................... 88 11.17 矿棉板、硅钙板吊顶工程....................................................................................... 90 11.18 格栅吊顶工程........................................................................................................... 91 11.19 玻璃板吊顶工程....................................................................................................... 92 11.20 板材隔墙工程........................................................................................................... 93 11.21 骨架隔墙工程........................................................................................................... 95 11.22 活动隔墙工程........................................................................................................... 96 11.23 玻璃隔墙工程........................................................................................................... 97 11.24 构件式玻璃幕墙工程............................................................................................... 98 11.25 全玻幕墙工程......................................................................................................... 103 11.26 单元式幕墙工程..................................................................................................... 105 11.27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 109 11.28 天幕工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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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石材幕墙工程......................................................................................................... 113 11.30 金属板幕墙工程..................................................................................................... 117 11.3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9 11.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21 11.33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 122 11.34 美术涂饰工程......................................................................................................... 124 11.35 裱糊工程................................................................................................................. 124 11.36 软包工程................................................................................................................. 126 11.37 橱柜工程................................................................................................................. 127 11.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工程......................................................................... 128 11.39 门窗套工程............................................................................................................. 129 11.40 护栏和扶手工程..................................................................................................... 130 11.41 花饰工程................................................................................................................. 131 11.42 地面基层工程......................................................................................................... 132 11.43 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 139 11.44 自流平面层地面工程............................................................................................. 141 11.45 砖面层地面工程..................................................................................................... 142 11.46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 143 11.47 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45 11.48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46 11.49 中密度( 强化) 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47 11.50 竹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49 11.51 塑料面层地面工程................................................................................................. 150 11.52 地毯面层地面工程................................................................................................. 151 11.53 活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52

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54 12.1 一般规定................................................................................................................... 154 12.2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155 12.3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158 12.4 卫生器具安装........................................................................................................... 161 12.5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163 12.6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68 12.7 中水系统安装........................................................................................................... 171

13 建筑电气工程....................................................................................................................... 173 13.1 一般规定................................................................................................................... 173 13.2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73 13.3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 177 13.4 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178 13.5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180 13.6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182 13.7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 183 13.8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安装....................................................... 185 13.9 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186 13.10 接闪器、避雷引下线、接地装置安装................................................................. 188 13.11 电气工程试验、试运行......................................................................................... 189

14 通风与空调工程................................................................................................................... 191 14.1 一般规定................................................................................................................... 191 14.2 室内空调水系统....................................................................................................... 191 14.3 室内通风系统........................................................................................................... 195 14.4 净化空调系统........................................................................................................... 201

附录 A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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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207 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08 附录 D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09 附录 E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10 表 E.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10 表 E.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211 表 E.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 212 表 E.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213

附录 F 本规程用词说明............................................................................................................ 214 条文说明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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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保证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和既有房屋再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

量验收,本规程不适用于房屋翻修工程和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及特殊行业建

筑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房屋修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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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既有房屋 existing building

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房屋。

2.0.2 房屋修缮 building repairing

为保障既有房屋在设计耐用年限内的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完好程度与使用

功能或为延长房屋耐用年限,对既有房屋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

拆改、翻修和再装饰所进行的查勘、设计和施工、竣工等过程控制活动。

2.0.3 翻修工程 renovating work

既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修缮工程。

2.0.4 危险构件 dangerous member

是指其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

件。

2.0.5 危险房屋 dangerous building

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

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0.6 拆砌 backout brickwork

砖砌体局部拆除后补砌。

2.0.7 剔砌和掏砌 brickworks after eliminate and draw out

不小于 180mm厚的砖墙,剔除、掏开局部砌块(一般不超过半砖厚)后进

行更换补砌。

2.0.8 结构后锚固 anchor after configuration

指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在既有混凝土结构上实现锚栓或钢筋的锚固,包括膨胀

型锚栓、扩孔型锚栓、定型化学锚栓和化学植筋。

2.0.9 外包型钢加固 affix and reinforce profiled bar around concrete

在混凝土构件四周包以型钢,型钢与混凝土构件之间采用湿式或干式粘结的

加固方法。

2.0.10 湿式外包钢加固 wet-type affix and reinforce profiled bar around concrete

外包型钢加固的一种方法。指外包型钢与混凝土构件之间采用乳胶水泥粘贴

或以环氧树脂类胶黏剂化学灌浆等方法粘结的加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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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干式外包钢加固 dry-type affix and reinforce profiled bar around concrete

外包型钢加固的一种方法。指外包型钢与混凝土构件之间无任何粘结,或虽

填有水泥砂浆仍不能确保结合面剪力有效传递的加固方法。

2.0.12 外粘钢板加固 affix and reinforce armor plate surface of concrete

指在混凝土构件表面用建筑结构胶粘剂黏贴钢板的一种加固方法,适用于承

受静力作用的一般受弯构件及受拉构件。

2.0.13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

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或装饰性结构。

2.0.14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是玻璃的建筑幕墙。

2.0.15 构件式玻璃幕墙 stick built glass curtain wall

现场在主体结构上依次安装立柱、横梁和玻璃面板所形成的玻璃幕墙。其构

造形式主要有隐框、半隐框和明框玻璃幕墙。

2.0.16 全玻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和玻璃肋构成的建筑幕墙。

2.0.17 单元式幕墙 unitized curtain wall

由各种墙面板与支承框架在厂房制成完整的幕墙结构基本单位,直接安装在

主体结构上的建筑幕墙。

2.0.18 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点支承装置和支承结构构成的建筑幕墙。

2.0.19 玻璃肋支承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with glass system

由单块玻璃肋支承或由金属连接件将两块或两块以上的玻璃肋连接成支承

结构的点支承玻璃幕墙。

2.0.20 天幕 skylight and metal roof

由透光面板或金属面板与支承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与水平

方向夹角小于 75°的建筑围护结构或装饰结构。

2.0.21 低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额定交流电压 1kV及以下、直流 1.5kV及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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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

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3 排水系统 drainage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

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24 空调工程 air conditioning works

空气调节、空气净化与洁净室空调系统的总称。

2.0.25 通风工程 ventilation works

送风、排风、除尘、气力输送以及防、排烟系统工程的统称。

2.0.26 阻火圈 firestops collar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

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2.0.27 净化空调系统 air cleaning system

用于洁净空间的空气调节、空气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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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查 勘

3.1.1 房屋修缮前应进行现状查勘,对需修缮的部位、项目、数量等作详细的

查勘记录。

3.1.2 查勘应符合现行《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的要求。

3.2 设 计

3.2.1 修缮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防雷、抗震和

防虫害等国家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3.2.2 修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增加

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

当承重结构需要改动或加固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出具结构改造设计图或加固设计图。

3.2.3 修缮工程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3 材 料

3.3.1 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规范、

标准及北京市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北京市明令淘汰的材料。

3.3.2 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规定。

3.3.3 修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

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规定的项目抽样复验。

3.3.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

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

进行商品检验。

3.3.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各章的规定。当合

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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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

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3.7 修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8 修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4 施 工

3.4.1 承担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房屋修缮施工的

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4.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质量检验制度。

3.4.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

3.4.4 修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主

要使用功能。

3.4.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

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4.6 修缮施工中拆下的装饰材料应分类规整地堆放在房屋的适当部位,不得

任意堆积在楼板和屋面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其结构的使用荷载,确保施工安全。

3.4.7 修缮工程施工前,应对现有房屋的结构和修缮部位进行复查,发现不安

全的结构和构件,应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受修缮施工影响的相邻

设施和房屋,应先做妥善处理。

3.4.8 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按实际损坏情况确定施工范围。修缮工程施工中宜

采用适当的机具将损坏的装饰层剔凿、斩剁、铲除、清理干净。在剔凿、斩剁、

铲除、处理、修补过程中应尽量恢复、保持原有房屋的功能、风貌,不得随意拆

改、损坏、污染原有房屋的设备和装饰。严禁野蛮施工。

3.4.9 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

确认。

3.4.10 修缮施工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入下一工序施工。

3.4.11 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房屋现状与查勘、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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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由设计单位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施工。

3.4.12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4.13 民用房屋修缮后,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

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4.14 修缮工程施工资料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

的规定。

3.4.15 修缮工程施工宜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

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宜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

量。

3.5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3.5.1 修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5.2 修缮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查勘的要求。

3.5.3 参加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5.4 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5.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

录。

3.5.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3.5.7 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5.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3.5.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5.10 修缮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5.11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

风险(或漏判概率β)宜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 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 5%,β不宜超过 10%。

3.6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6.1 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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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6.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修缮工程或一个施工合

同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

程。

3.6.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

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6.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房屋修缮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按本规程附录 A划分。

3.6.5 检验批宜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

等进行划分,并符合本规程各章节的规定。

3.7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3.7.1 检验批合格质量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 主控项目的质量必须达到本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经抽样检验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屋面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电气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抽样检验应符

合本规程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检查点(值)应全部合格。

2) 钢结构工程抽查样本的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

程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2倍。

3) 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括的分项工程的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

计数合格率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余检查点(值)

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房屋观感质量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

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程规定允许偏差值的 1.5倍。

3.7.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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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应具备本规程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3. 应具备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4.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3.7.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程第 3.7.3条

2至 4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2. 当修缮工程只有本规程附录 A的某一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

验收。

3.7.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的

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3.7.6 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B进行。

2.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C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D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 E进行。

3.7.7 修缮工程质量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

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

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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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

位)工程,严禁验收。

3.7.9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8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8.1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

3.8.2 结构拆除工程宜按分部工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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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地基补强、基础加固和房屋纠偏等修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1.2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砂浆、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4. 砂浆、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5.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各种检测试验钎探记录。

7. 桩的检测记录。

8. 见证取样试验记录。

9. 施工记录。

10.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4.1.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

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4.1.4 修缮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工程附近的地下和空中

管线图、原建筑及邻近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图纸和设计图纸,必要时应做施工勘察

和调查。

4.1.5 修缮施工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

原建筑物及临近建筑物的安全。

4.1.6 修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观测、监护,发现建筑物有异常沉降、倾斜、

开裂等情况时,应立即与设计部门联系,采取紧急技术安全措施。

4.1.7 修缮施工,应有施工日志和建筑物的倾斜、裂缝、沉降记录。

4.1.8 地基、基础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损坏的相关工程项目。

4.2 注浆加固地基

4.2.1 本节适用于采用注浆加固法加固地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2.2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检验批应检查孔数总量的 2%~5%,且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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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2 以上工程,每 100m2 至少应有 1 点,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至少

应有 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 1点,基槽每 20延米应有 1点。

4.2.3 注浆施工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

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其中化学注

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加固渗透系数相同的土层应自上而下进行。

2. 如土的渗透系数随深度而增大,应自下而上进行。

3. 如相邻土层的土质不同,应首先加固渗透系数大的土层。

主控项目

4.2.4 注浆加固地基所用浆液类型、配合比和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并符合表 4.2.4的规定。

表 4.2.4 浆液质量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次 检验项目

单位 数值 检验方法

1 水泥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

抽样送检

2

注浆用砂:粒径

细度模数

含泥量及有机物含

mm

%

<2.5

<2.0

<3

试验室试验

3

注浆用黏土:塑性指数

黏粒含量

含砂量

有机物含量

%

%

%

>14

>25

<5

<3

试验室试验

不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 4

粉煤灰:细度

烧失量 % <3 试验室试验

5 水玻璃:模数 2.5~3.3 抽样送检

6 其他化学浆液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

抽样送检

4.2.5 注浆加固地基的注浆体强度、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试验报告和载荷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4.2.6 注浆孔间距宜为 1.0~2.0m,注浆孔的孔径宜为 70~110mm,垂直度偏差

应小于 1%。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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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注浆加固地基的施工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7的规定。

表 4.2.7 注浆加固地基的施工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次 检验项目

单位 数值 检验方法

1 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 % <3 用磅秤计量检查

2 注浆孔位 mm ±20 用钢尺检查

3 注浆孔深 mm ±100 用钢尺检查

4 注浆压力(与设计参数比) % ±10 用压力表计量

4.3 锚杆静压桩加固基础

4.3.1 本节适用于采用锚杆静压桩(预制凝土桩、钢桩)对淤泥、淤泥质土、

黏性土、粉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土上的基础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3.2 原基础承台承载力应满足压桩要求。承载力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基

础进行加固补强。原基础承台除应满足有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台周边至边桩的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2. 承台厚度不宜小于 350mm;

3. 桩顶嵌入承台内长度应为 50~100mm;当桩承受拉力或有特殊要求时,应

在桩顶四角增设锚固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钢筋锚固要求;

4. 压桩孔内应采用 C30微膨胀早强混凝土浇筑密实;

5. 当原基础厚度小于 350mm时,封桩孔应用 2φ16钢筋交叉焊接于锚杆上,

并应在浇注压桩孔混凝土的同时,在桩孔顶面以上浇注桩帽,厚度不得小于

150mm。

4.3.3 压桩孔和锚杆孔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桩孔宜为上小下大的正方棱

台状,其孔口每边宜比桩截面边长大 50~100mm。

主控项目

4.3.4 桩的制作规格、强度等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建筑桩基技术

规范》(JGJ9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预

制混凝土桩身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检查数量:桩体质量检查不少于总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桩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试验报告。

4.3.5 锚杆、接桩材料(硫磺胶泥或电焊条)的品种、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

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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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检查数量:硫磺胶泥半成品应每 100kg做一组试件(3件)送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材料进厂检验记录和复验报告。

4.3.6 承载力(最终压桩力与桩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 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当工程

桩总数在 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2根。

检验方法:现场单桩静载荷试验。

4.3.7 封桩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封桩施加预应力时,封桩混凝土应达

到设计强度后卸载。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检查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3.8 预制凝土方桩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无掉角、蜂窝、裂缝等缺陷。

检查数量: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0根。

检验方法:观察,用裂缝测定仪检查。

注:掉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小于总面积 0.5%和裂缝(收缩裂缝或起吊、

装运、堆放引起的裂缝)深度<20mm,宽度<0.25mm,横向裂缝不超过边长的一

半的不计。

4.3.9 桩位平面、标高和接桩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接桩应满焊,硫磺胶

泥锚接桩的接点平面和锚筋孔内胶泥应灌填饱满。

检查数量: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0根。每个柱子

承台下不得少于 1 根。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 10%的探伤检查,硫磺

胶泥试块每班不得少于一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准仪测量,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查。

4.3.10 锚杆静压桩压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3.10的规定。

检查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0根。

表 4.3.10 锚杆静压桩压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群桩 ≤ ±20 1 桩平面位置

单桩 ≤ ±10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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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桩节垂直度 不得大于 1%的桩节长

3 斜桩倾斜度

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

与铅垂线间夹角)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4 接桩上下节平面错位 < 10 用钢尺量

5 桩顶标高 ±50 用水准仪检查

4.4 基础截面扩大

4.4.1 本节适用于扩大基础截面,包括墙体增设附壁柱基础、挑梁式加固条形

基础、加宽砌体条形基础和扩大独立基础的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砌体结构扩大砖墙条形基础所用的砖、水泥、砂和砌筑砂浆应符合设计

要求。新增砌体应分层用整丁砖与旧砖基础剔槽拉结,灰缝应饱满、严密。

检查数量:原材料分别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进行

抽样送检,砌筑砂浆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留置至少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其他项

目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4.3 混凝土结构扩大砖墙条形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石、水泥、钢筋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新老基础的接触面应凿毛粗糙,并清理干净。

3. 基础砖墙上钻孔、开洞的位置以及钢筋的规格、数量、间距、接头位置、

搭接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混凝土与基础砖墙洞口应填塞严实,结合牢固。

检查数量:原材料分别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进行

抽样送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留置至少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其他项目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检查记

录。

4.4.4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扩大加固,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凿除原独立柱和基础顶面、侧边的部分混凝土保护层,露出柱内主筋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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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钢筋。

2. 钢筋应与原有钢筋绑扎或焊接牢固,模板支设尺寸准确,稳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4.4.5 浇筑混凝土前,旧混凝土应提前浇水润湿,涂刷水泥浆或界面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4.6 砖砌基础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4.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独立基础的个数抽查 10%,但不少于 5个;条形基础每 20m抽

查 1处,但不少于 3处。

表 4.4.6 砖砌基础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2 基础顶面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量检查

3 垂直度 5 用 2m托线板检查

4 表面平整度 8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4.7 混凝土基础允许偏差、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 6.5“混凝

土工程”的相关规定。

4.5 基底掏土纠倾

4.5.1 本节适用于匀质黏性土和砂土上的浅埋房屋基础采用人工掏土法和水冲

掏土法纠倾的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5.2 人工掏土沟槽或水冲掏土工作槽的间隔、沟槽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

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5.3 基础迫降量和房屋的垂直度、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检查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4.5.4 沉降观测点纵向布置每边不应少于 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 2点。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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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率宜为 5~10mm/d。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每天观测不少于 3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4.5.5 房屋无明显裂损,无过纠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水准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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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体结构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局部拆除、维修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5.1.2 砌体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砌块、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施工检验记录。

5.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5.1.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每个检验批应按施工段或楼层、变形缝划分。

5.1.4 砌体修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

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利用旧砖应经检验

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5.1.5 修缮施工前,应检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构件,必要时进

行临时支撑加固,确保安全。

5.1.6 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品种、原材料、配合比、计量、拌制、试块

留置和评定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的规定。

5.2 砌体拆砌

5.2.1 本节适用于砌体局部拆除补砌工程的质量验收。

5.2.2 砌体局部拆除或整面拆除时,应由上向下逐层进行,随拆随清,分类码放

整齐,严禁整面墙体推、拉拆除。

主控项目

5.2.3 砌体的拆除部位、范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外墙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处;内墙按有

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且不应少于 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修缮施工记录。

5.2.4 拆砌工程所添用的新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应

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使用旧砖时应刮整干净,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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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检验方法:原材料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砂浆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5.2.5 原砌体拆除的部位、范围、留槎和新旧砌体的连接构造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在原砌体上留置的砖槎应顺直牢固,砖不得松动。

检查数量:外墙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处;内墙按有

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且不应少于 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2.6 砌体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竖缝应严实。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不应少于 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 3块砖,

取平均值。

5.2.7 整段砌体拆砌时,其轴线位置、垂直度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2.7的规定。局部拆砌时,应保持与原砌体的表面平整度。

表 5.2.7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每层 5 用 2m托线板检查

≤10m 10 2

度 全高

>10m 2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检查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 4处,

每层每 20m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但不应少于 3间,每间不

应少于 2处,柱不少于 5根。

5.2.8 新旧接槎处砂浆应饱满,灰缝密实、均匀、顺直。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

混水墙长度大于或等于 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 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通缝长度不应超过 500mm。

检查数量:外墙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处;内墙按有

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且不应少于 3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2.9 墙面应横平竖直、灰缝均匀。新旧墙接槎应严密,墙身交圈,灰缝和组砌

形式新老墙一致,拆砌部分应嵌缝牢固准确;内外墙交接处和外墙转角搭接严密、

咬槎整齐。清水墙面应颜色均匀,表面整洁,符合勾缝要求。砖券和砖过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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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垂现象。

检查数量:外墙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处;内墙按有

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且不应少于 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0 拆砌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2.10的规定。当利

用旧砖时,其水平缝厚度和墙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在表 5.2.10 的基础上放宽

1mm。

表 5.2.10 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1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

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 5处

清水

墙、柱 5

2 表面平

整度 混水

墙、柱

8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

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 10%,且不应

少于 3间,每间不少于 2处

3 门窗洞口高、宽(后

塞口) 5 用尺检查

检验批洞口的 10%,且不应少

于 5处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

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检验批的 10%,且不应少于 5

清水墙 7

5

水平灰

缝平直

混水墙 10 拉 10m线和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 10%,且不应

少于 3间,每间不少于 2处

6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

层第一皮砖为准

有代表性自然间 10%,且不应

少于 3间,每间不少于 2处

检查数量:外墙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处;内墙按有

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且不应少于 3间。

5.3 剔砌和掏砌

5.3.1 本节适用于不小于 180mm厚烧结普通砖实心砖墙的剔砌和掏砌施工的质

量验收。

5.3.2 检验批按层划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5.3.3 剔砌、掏砌的部位、范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修缮施工记录。

5.3.4 剔砌、掏砌部位所用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

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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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剔砌、掏砌的新砖墙与旧墙应结合牢固,层数一致,墙面平整,灰缝交

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3.6 掏修或新做防潮层(带)应铺装水泥砂浆或找平层,接口、接槎严密,

不透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5.3.7 分段剔、掏砌的墙体宜留直槎,接槎砌筑前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接

槎应平顺,灰缝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8 剔、掏砌局部清水墙用砖的尺寸、色泽,应与原墙用砖基本一致。新旧

墙勾缝相接应平顺,颜色基本一致,无灰浆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 砌体掏开洞口

5.4.1 本节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空心砖等砌体掏开洞口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掏开洞口的位置、形状、大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

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4.3 掏开洞口采用新增结构时,其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强度等级,应符

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复试报告和施工记录。

5.4.4 掏开洞口采用新增结构或恢复修补时,钢筋、混凝土、砌砖、抹灰、修

补地面、门窗安装等应分别符合其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4.5 掏开洞口应规正、顺直,过梁每端压墙不少于 250mm,木过梁靠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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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钢过梁应进行防腐或防锈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6 砖墙掏开洞口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4.6的规定。

表 5.4.6 砖墙掏开洞口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洞口顶标高 +15,-5

2 洞口宽度 10

3 洞口偏移 10

尺量检查

5.5 砌体加固补强

5.5.1 本节适用于对烧结普通砖、烧结空心砖等砌体,采用压力灌浆法、钢筋网

片水泥砂浆抹灰、钢筋网片外包普通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方法进行加固补强的施

工质量验收。

5.5.2 钢筋网片的加工、制作、安装和检验,参照本规程 6.4节“钢筋工程”执

行。

5.5.3 穿墙筋、拉结筋、网片筋如采用化学结构胶植筋时,参照本规程 6.7节“结

构后锚固工程”执行。

5.5.4 喷射混凝土的配制、使用和检验,参照本规程 6.6节“喷射混凝土工程”

执行。

主控项目

5.5.5 钢筋、水泥、砂、石、外加剂、混凝土、砂浆等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

能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试件试验报告。

5.5.6 压力灌浆补强砖墙裂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浆前应

保证吹净灌浆孔眼及裂缝内的碎砖灰粉。灌浆应分别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顺

序分两次进行,直至排气孔有浆液溢出为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7 钢筋网绑扎应横平竖直,并与锚固筋绑牢。钢筋的直径和间距,拉结筋的

直径和数量,纵向钢筋伸入地面下长度及上部贯通楼板位置,保护层的厚度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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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5.5.8 外包混凝土的模板应垂直、顺线,并支设牢固。上部与楼板接缝处,应用

干硬性混凝土填塞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5.9 混凝土或砂浆加固面层应分别符合现浇结构、喷射混凝土或中级抹灰分项

工程的要求,外观质量不应有露筋、蜂窝、孔洞、裂缝、疏松等严重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5.5.10 穿墙和过楼板的钢筋孔洞,宜用机械成孔。孔眼大小、位置及成孔质量

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成孔总数的 20%抽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11 混凝土或砂浆加固面层的外观感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5.5.12 加固面层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分别参照本规程 6.5节“混凝土

工程”、6.6节“喷射混凝土工程”和 11.2节“抹灰工程”的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外墙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处;内墙按有

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间。柱应间隔抽查不少于 5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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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混凝土结构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采用钢筋混凝土增大截面、新增圈梁、新增附壁柱、置换混

凝土,以及对现有混凝土结构采用外包型钢、外粘钢板、粘贴纤维复合材料、预

应力加固等方法进行加固和补强施工的质量验收。

6.1.2 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7.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注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9.施工检验记录。

10.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6.1.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应按相同施工条件、相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艺的工作班、楼层、结构缝、区

域或施工段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4 修缮施工前,应根据设计、结构类型和施工环境、设备等制定施工方案;

修缮施工中设置的各种顶撑,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后,方可拆除。

6.2 局部拆除工程

6.2.1 适用于按设计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的建筑物局部结构拆除的施工质

量验收。

6.2.2 拆除工程宜按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质量验收,但不参加工程实

体质量的评定。

6.2.3 结构拆除施工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确保原建筑物的安全,必要时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主控项目

6.2.4 结构拆除施工前,应检查拆除部位、拆除范围、临时支撑系统、安全防

护措施,拆除机械应确保安全运转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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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6.2.5 结构拆除过程中,应检查拆除顺序和方法,并随时观察周围环境的变化。

必要时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布置结构变形监测装置,进行实时监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和监测数据。

6.2.6 需保留原构件钢筋时,应选用适宜的拆除方法,不得任意切断、弯折和

损伤原有钢筋。需保留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按构件数量的 20%抽检,且不少于 3个。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7 拆除部位要拆的部分应拆除彻底、干净,不得有遗漏。拆除部位的位置

和尺寸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最大偏差不应超过±25mm。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按构件数量的 20%抽检,且不少于 3个。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2.8 局部结构拆除宜优先选用无振动机械、静力机械和人工用小锤剔凿拆除。

使用风镐拆除时,应在拆除结构和需保留结构之间预先设置不少于 100mm宽的隔

离带,隔离带应使用人工和小锤剔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9 拆除施工完成后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走,不得在室内集中堆放,以免

对原结构造成影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 模板工程

6.3.1 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选型、选材、制作、安装、验收和拆除等,均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

满足修缮工程的要求。

6.3.2 在浇注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

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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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主控项目

6.3.4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承受浇筑混凝

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5 模板支架的基底应夯实、坚固、平整,并有排水措施。支设在楼板上时,

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

准,并铺设垫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检查。

6.3.6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7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

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 6.3.7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 6.3.7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强度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2,≤8 ≥75 板

>8 ≥100

≤8 ≥75 梁、拱、壳

>8 ≥100

悬壁构件 -- ≥100

一般项目

6.3.8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处应平整、严密,不漏浆;

2.在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

不应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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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

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9 对跨度不小于 4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 1/1000~3/1000。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件;

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间。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6.3.10 在原结构上后锚固单侧支模用的螺栓时,螺栓的锚固拉力应符合模板设

计计算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规格螺栓不少于 3根。

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现场拉拔试验报告检查。

6.3.11 现浇结构模板应保证构件和结构尺寸位置正确。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

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尺寸正确。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 6.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20%,

且不少于 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20%,且不少于 3间。

表 6.3.11 现浇结构模板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2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基础 ±10 钢尺检查 3 截面内部尺寸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不大于 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4 层高垂直度

大于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5 表面平整度 5 2m靠尺和塞尺

6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7 预埋件(孔)中心线位置 3 纵横两个方向用尺量检查

6.3.12 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3 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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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清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 钢筋工程

6.4.1 钢筋的原材质量、加工、绑扎、连接、安装、检验和隐蔽验收等,均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

满足修缮工程的要求。

主控项目

6.4.2 钢筋原材、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钢筋

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试件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6.4.3 在受力钢筋上施焊前应采取卸荷或支顶措施,并应逐根分区段、分层焊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对照施工技术方案检查。

6.4.4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一般项目

6.4.5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除锈

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不得按原规格标准使用。

检查数量:进场时和使用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6 钢筋焊接、绑扎接头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焊接接头表面无烧伤、

无裂纹,焊接和绑扎的网筋骨架和钢筋网片应牢固,不松动、不变形,垫块符合

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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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7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 6.4.7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20%,

且不少于 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20%,且不少于 3间。

表 6.4.7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长、宽 ±10 钢尺检查 1 绑扎钢筋网

网眼尺寸 ±20 钢尺量连接三档,取最大值

长 ±10 钢尺检查 2 绑扎钢筋骨架

宽、高 ±5 钢尺检查

间距 ±10

排距 ±5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

取最大值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梁 ±5 钢尺检查 3 受力钢筋

保护层

厚度 板、墙、

壳 ±3 钢尺检查

4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5 钢筋弯起点位置 20 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6 预埋件

水平高差 +3,0 钢尺和塞尺检查

入支座、节点搭接 +10,-5 钢尺检查 7

梁、板受力钢筋搭

接锚固长度 入支座、节点锚固 ±5 钢尺检查

注:1.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90%以上,

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 1.5倍的尺寸偏差。

6.5 混凝土工程

6.5.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加固补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5.2 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

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6.5.3 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

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主控项目

6.5.4 混凝土所用水泥、外加剂、粗细骨料、掺合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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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6.5.5 新旧混凝土结合时,基层混凝土存在的空鼓、酥松、裂缝等缺陷应剔凿清

理至密实部位。浇注混凝土前,基层混凝土表面应用水冲洗干净,并涂刷水泥浆

等界面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5.6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1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 1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

3取样不得少

于 1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1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6.5.7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5.8 原构件表面凿毛或剔凿沟槽应符合设计要求,凿毛深度不宜小于 5mm,凿

毛率不宜小于 80%,沟槽深度不宜小于 6mm,间距不宜大于箍筋间距或 200mm。

检查数量:构件数量的 20%,且不少于 3处。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5.9 现浇结构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6.5.9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间。对

电梯井和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 6.5.9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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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基础 15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1 轴线位置

剪力墙 5

钢尺检查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

尺检查 层高

>5m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

尺检查

2 垂直度

全高(H)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层高 ±10 3 标高

全高 ±30

水准仪或拉线、钢

尺检查

4 截面尺寸 +8,-5 钢尺检查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

线 +25,0 钢尺检查

5 电梯井

井筒全高(H)垂直度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6 表面平整度 8 2m靠尺和塞尺

预埋件 10

预埋螺栓 5 7 预埋设施中心

线位置 预埋管 5

钢尺检查

8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6.6 喷射混凝土工程

6.6.1 本节适用于对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采用喷射混凝土技术进行加固施工

的质量验收。

6.6.2 采用喷射混凝土技术进行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修复时,除应遵守本规程

外,尚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

6.6.3 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外加剂、粗细骨料等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及

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在进场时取样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6.4 喷射混凝土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检查数量:按不同强度等级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6.6.5 喷射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及拌合的均匀性,应符合现行《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不应少于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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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计量设备称量。

6.6.6 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的试

件,应在喷射现场随机制取。

检查数量:采用同材料、同配合比、同喷射工艺的喷射混凝土可划分为一个

验收批,同一验收批中,每一工作班的每 50m3或小于 50m

3混凝土应至少制取一

组(3块)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6.6.7 喷射混凝土厚度应符合加固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为+8mm、-5mm。孔洞填

充密实,新老混凝土结合牢固,表面光滑平整,无空鼓、裂缝等。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查 10%,但不少于 3间;对单独构件检查点

距不大于 2m,且每一加固面不少于 3个。

检验方法:厚度检查为测针、预埋短钢筋或灰饼厚度标志;空鼓检查用小锤

轻敲。

一般项目

6.6.8 分层喷射混凝土,前后两层喷射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混凝土的终凝时间。

前层混凝土表面的污染,应清理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6.9 喷射混凝土加固结构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6.9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间。

表 6.6.9 喷射混凝土加固结构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2m靠尺和塞尺

2 截面尺寸 +8,-5 钢尺检查

3 垂直度(每层) 15 2m托线板检查

6.7 结构后锚固工程

6.7.1 本节适用于被连接件以普通混凝土为基材的后锚固连接。

6.7.2 采用化学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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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6.7.3 锚栓的材质应为极限抗拉强度不低于 300MPa的碳素钢、不锈钢或合金钢;

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J160)、《混

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相关规定。

化学植筋的钢筋及钢螺杆,应采用 HRB400 级和 HRB335 级带肋钢筋及 Q235

和 Q345 钢螺杆,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结构钢》(GB/T191)

和《碳素结构钢》(GB/T700)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锚栓按每一进场批次,钢筋按“钢筋工程”的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

6.7.4 锚固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和《混

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有关规定。锚固胶的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

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6.7.5 锚孔应避开受力主筋,锚孔深度和直径应符合设计或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

求,当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 6.7.5-1、6.7.5-2 的要求。钻孔完成后应用空

压机或气筒吹尽孔内粉屑;对于化学植筋的锚孔,还需用丙酮擦拭孔道,并保持

孔道干燥。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按 20%的数量抽检。

检验方法:观察,长探针、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表 6.7.5-1 锚孔允许偏差

项次 锚栓类型 锚孔深度允许偏差

(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

位置允许偏差

(mm)

1 膨胀型锚栓和

扩孔型锚栓

+10

0 5

2 扩孔型锚栓的扩孔 +5

0 5

3 化学植筋 +20

0 5

5

表 6.7.5-2 膨胀型锚栓及扩孔型锚栓直径允许公差

项次 锚栓直径(mm) 锚孔公差(mm)

1 6~10 ≤+0.4

2 12~18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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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30 ≤+0.6

4 32~37 ≤+0.7

5 ≥40 ≤+0.8

6.7.6 后锚固工程的现场拉拔试验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

量按每批锚栓总数的 1/1000计算,且不少于 3根。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6.7.7 锚栓锚固区基材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应有起砂、起壳、蜂窝、麻面、油污

等影响锚固承载力的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7.8 化学植筋的焊接应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离开基面的钢筋预留长度不应小于

20d,且不小于 2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7.9 锚栓锚固连接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无具体要求

时,应符合表 6.7.9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按 10%的数量抽检。

检验方法:扭矩板手、钢尺检查。

表 6.7.9 锚栓锚固质量要求

项次 锚栓种类 预紧力 锚固深度(mm) 膨胀位移(mm)

1 扭矩控制式膨胀型锚栓 15% 0,+5 —

2 扭矩控制式扩孔型锚栓 15% 0,+5 —

3 位移控制式膨胀型锚栓 — 0,+5 0,+2

6.8 外包型钢工程

6.8.1 本节适用于外包型钢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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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采用建筑结构胶灌浆法进行外包型钢加固时,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

高于 60℃,相对湿度不大于 70%。

主控项目

6.8.3 外包型钢加固用的各种型钢、焊接材料、连接螺栓应分别符合现行《碳素

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结构钢》(GB/T1591)、《碳钢焊条》(GB5117)

和《低合金焊条》(GB5118)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一进场批次。

检验方法: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6.8.4 乳胶、建筑结构胶的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一进场批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6.8.5 混凝土结合面不应存在风化酥松层、碳化锈裂层及严重油污层,梁柱构件

四角应打磨成半径≥7mm的小圆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8.6 建筑结构胶灌浆包钢应密实、无空鼓。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按 20%抽取,且不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小锤敲击检查。

6.8.7 采用乳胶水泥包钢焊接时应分段交错进行,整个焊接应在胶浆初凝前完

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8.8 外包型钢加固的型式、构造及连接和锚固,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8.9 外包型钢表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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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外粘钢板工程

6.9.1 本节适用于承受静力作用的受弯构件及受拉构件外粘钢板加固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

6.9.2 粘钢加固的构件长期使用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相对湿度不大于 70%。

主控项目

6.9.3 粘钢加固用的钢板、焊接材料、连接螺栓和建筑结构胶黏剂等材料,应符

合本规程“外包型钢工程”中 6.8.3~6.8.4的规定。

6.9.4 基层混凝土结合面、钢板结合面的处理应符合本规程“外包型钢工程”中

6.8.5的规定。

6.9.5 胶结剂完全固化后,应通过钢板外边缘溢胶的色泽、硬化程度和小锤轻敲

法检查钢板粘贴的密实程度。如锚固区有效粘结面积少于 90%,非锚固区粘结面

积少于 70%,则此粘结件无效,应剥下重新粘结。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按 20%抽取,且不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小锤敲击检查。

一般项目

6.9.6 粘贴钢板前,应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对被加固构件适量进行卸荷。使用千斤

顶卸荷时,顶升吨位以顶面不出现裂缝为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9.7 钢板外露的表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6.10 粘贴纤维复合材工程

6.10.1 本节适用于以粘贴纤维复合材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施工质量验收。

6.10.2 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的混凝土结构,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

主控项目

6.10.3 纤维复合材宜与其配套树脂类胶粘剂共同使用,其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

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进场批次、同一生产批号、每 1000m2,需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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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材料复试报告。

6.10.4 被加固构件的表面不应存在风化酥松层、碳化锈裂层及严重油污层,梁柱

构件四角应打磨成半径≥20mm的小圆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10.5 纤维复合材粘结完成后,其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际粘贴面积不应少于设计面积,位置偏差不应大于 10mm。

2. 与混凝土之间粘接牢固,无空鼓、翘边等现象。

3. 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低于 95%。

4. 当空鼓面积不大于 10000mm2时,可采用针管注胶方法进行修补。当空鼓

面积大于 10000mm2时,应将空鼓部位的纤维复合材切除,重新搭接上等量的纤维

复合材,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和小锤检查。

6.10.6 现场拉拔检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

范》(GB50367)规定。

检查数量:按实际粘贴纤维复合材的加固结构表面面积计,500m2以下取 1

组试样;500~1000m2取 2组试样;1000m

2以上每 1000m

2取 2组试样。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6.10.7 进行混凝土表面处理和粘贴纤维复合材前,应按加固设计部位放线定位。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抽取 20%。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6.11 外加预应力加固工程

6.11.1 本节适用于采用外加预应力加固法的施工质量验收。

6.11.2 外加预应力加固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

主控项目

6.11.3 预应力拉杆、撑杆、缀板、钢绞线、焊接材料及各种紧固、锚固件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结构钢》

(GB/T159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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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GB5118)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种类、同一规格,按每一进场批次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6.11.4 预应力张拉前,传力处细石混凝土或高标号水泥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

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7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6.11.5 预应力拉杆、撑杆及各种紧固件、锚固件,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表

面应无污物、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1.6 预应力拉杆、撑杆、缀板以及各种紧固、锚固件等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定》(GB50016)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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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结构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对一般建筑物的钢结构工程进行修缮加固施工的质量验收。

7.1.2 钢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3. 原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焊接材料产品说明书、焊接工艺和烘焙记录及焊工合格证书、施焊范围。

5. 焊缝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检测报告、记录。

6.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 施工检验记录。

8.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1.3 钢结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3. 原材料或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而定。 7.1.4 钢结构修缮加固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满足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81)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

7.1.5 修缮加固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核查,对于施工时可能出现倾斜、

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结构,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

7.2 钢结构加固

主控项目

7.2.1 钢结构加固所用的钢材、连接材料(焊条、焊剂、焊丝、螺栓、铆钉)等,

其品种、规格和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采用焊接连接时,施工单位应对早期的钢结构、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或

首次使用的钢材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2. 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的规定进行高强度螺栓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

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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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摩擦面

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2.2 钢构件焊接加固时,应按照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确定

的顺序和方法施焊,并应采取间隔、对称、同步等防止焊接变形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2.3 采用螺栓(或铆钉)连接加固构件,紧固螺栓应拧紧,外露丝口长度不少

于 2扣,铆接接触面紧密,联结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2.4 钢构件应焊接、安装牢固,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按构件数量抽查 10%,且不少于 3个。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7.2.5 焊缝应成型平滑,表面无裂纹、脱焊、夹渣、针状气孔、烧穿、焊瘤、弧

坑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

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 5%,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6 钢结构加固的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2.6的规定。

表 7.2.6 钢构件加固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或允许偏

差(mm)

b<20 0.5~3.5 焊缝余高

b≥20 0.5~4 1 对 焊

接 缝 焊缝错边 <0.1δ且≤3

K≤6 0~1.5 2

贴 角

焊 缝

焊缝余高

焊角宽 K>6 0~3

3 T型接头焊缝 K=δ/2 0~1.5

垂直度 4 柱

侧向弯曲 H/1000且≤15

倾斜 5 5 铁扶梯 踏

步 高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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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2m内) 10

桁架弦杆相邻节点平直度 L/1000且≤5

垂直度 h/250且≤15

侧向弯曲 L/1000且≤10 6 屋架、梁

桁条间距 5

水平度 L/1000且≤20 7 平台梁

支柱垂直度 L/1000且≤15

注: b为焊缝宽度;K为焊角尺寸;δ为母材厚度;L为梁的水平长度;h为屋架、

梁的高度;H为柱的高度。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量的 10%抽查。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仪器检测或吊线,钢尺量,焊缝量规检查。

7.3 钢构件变形矫正

7.3.1 本节适用于变形、位移钢构件矫正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3.2 钢结构杆件矫正后,应无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3.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 0.5mm,

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 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7.3.4 冷矫正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7.4 钢结构除锈与涂装

7.4.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构件除锈与涂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4.2 钢构件涂装前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5)、《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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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7.4.3 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具体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

度:室外应为 150μm,室内应为 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

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 5处,每处的数值为 3个相

距 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7.4.4 防火涂料的粘接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使用 100t或不足 100t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接强度;

每使用 500t或不足 500t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检报告。

7.4.5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

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不

应低于设计要求的 85%。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

7.4.6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

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1m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7.4.7 钢构件除锈应光平、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8 钢构件表面涂层应均匀,不应有误涂、漏涂、脱皮、皱皮、流坠、针眼、

气泡和返锈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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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结构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护(防腐、防虫和防火)和木结构工程(方木和原木

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的柱、梁、枋、檩、椽、木基层、斗拱、楼梯

等木构件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木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木结构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3. 方木、原木、胶合木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木材

含水率测定报告。

4. 胶缝完整性、胶缝脱胶试验报告和胶缝抗剪强度试验报告。

5. 层板接长的指接(指形连接)抗弯强度试验报告。

6. 胶合材弯曲试验报告。

7. 防护剂最低保持量及渗入度测试报告。

8. 木结构防火措施检查记录。

9.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8.1.3 木构架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木结构防护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

2. 木结构工程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点、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尺寸

及所采用树种、加工量划分。

8.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防护工程修缮检验批的检查数量除注明外,均为全数检查。

2. 木结构工程修缮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除注明外,按相同规格、相

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艺的木构件至少抽查 20%,且不少于 3 件,不足 3 件时应

全数检查。

8.2 木结构防护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木基层含水率不大于 15%。

检验方法:仪器检查。

8.2.3 木结构防腐、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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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根据施工图和规定逐项检查。

8.2.4 木结构防护所采用的防护剂(防腐、防虫、阻燃剂)的品种、型号和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或进场复验报

告。

8.2.5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渗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验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 X光衍射检测。

一般项目

8.2.6 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无尘、无树脂,并且表面无浮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7 埋入砌体等结构中的檩条、格栅等木构件根部,与砌体等结构接触的木柱、

门窗樘等构件和接触地坪的柱根等部位防腐处理要均匀,不得遗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3 木构架工程

8.3.1 本节适用木构架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3.2 木构架的修复或更换所用木材(人造木材)品种、规格、尺寸、材质等级

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复验报告。

8.3.3 木构架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柱、梁、枋、檩、椽等,含水率不应大于 18%。

2. 板材、斗拱及各种小型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 15%。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GB1927~1943)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8.3.4 木构架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3.5 修复木构架所用的胶黏剂、纤维复合材料的品种、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胶缝强度应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卡拉强度。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胶缝脱胶试验和全断面胶缝抗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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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记录。

8.3.6 修复木构架所用的钢(铁)构件和连接件及其防锈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现行《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钢(铁)构件和连接件安

装牢固,位置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3.7 木构架表面接槎应平整,无刨、锤印、胶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3.8 木构件榫卯应严密牢固,表面洁净,无污物。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9 木构架施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9的规定。

表 8.3.9 木构架施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圆形构件圆度 4 用专制圆度工具检查 垂直度 3 吊线尺量检查 榫卯节点间隙 2 楔形塞尺 表面平整(方木) 3 直尺或楔形塞尺 表面平整(圆木) 4 直尺或楔形塞尺 上口平直 8 以间为单位拉线尺量 出挑齐直 6 尺量 轴线位移 ±5 尺量

8.4 木柱工程

8.4.1 本节适用木构架中柱的置换、墩接和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4.2 木柱置换、加固、墩接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木材应符合本规程

8.3.2、8.3.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8.4.3 用木料墩接的木柱应采用榫接,榫卯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4.4 用石料或钢筋砼墩接的木柱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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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8.4.5 加固、置换的柱基础应位置准确,安装牢固,与柱根接槎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8.4.6 柱子尺寸与原有柱尺寸一致。圆柱外形应浑圆、直顺、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4.7 柱子开榫凿眼直顺,榫卯严密、平整光滑,无涨眼。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4.8 柱子墩接、包镶接槎应直顺,柱尺寸与原构件一致,接缝严密,无明显疵

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4.9 木柱加固、墩接、置换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4.9的规定。

表 8.4.9 木柱加固、墩接、置换施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圆形构件圆度 4 用专制圆度工具检查

2 垂直度 3 吊线尺量检查

3 榫卯节点间隙 2 楔形塞尺

4 表面平整(方木) 3 直尺或楔形塞尺

5 表面平整(圆木) 4 直尺或楔形塞尺

6 上口平直 8 以间为单位拉线尺量

7 轴线位移 ±5 尺量

8 柱高 ±3 尺量

9 柱截面尺寸 -3 尺量

8.5 木梁、枋工程

8.5.1 本节适用于木构架中梁、枋的加固与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5.2 梁、枋修缮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木材应符合本规程 8.3.2、

8.3.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仪器检测,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试验报告。

8.5.3 修缮梁、枋所用的木构件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5.4 梁、枋构件中采用的铁件、垫板、螺帽安装应位置正确、联接紧密,垫板

平整严密、防锈处理均匀不漏。修复梁、枋构件所用的钢(铁)构件和连接件及

其防锈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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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钢(铁)构件和连接件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8.5.5 梁、枋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尺寸和做法与原状协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5.6 梁线条清晰,裹楞浑圆直顺,无疵病。花梁头锋面光滑,曲线均匀顺畅,

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疵病。梁与其他构件拼缝应严密,裁口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7 枋子表面平整光滑、直顺,裹楞浑圆直顺,裹楞线准确、清晰,榫规矩整

齐,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疵病。枋与其他构件拼缝应严密,裁口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8 梁、枋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9的规定。

8.6 木屋(桁)架工程

8.6.1 本节适用于木结构中木屋(桁)架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6.2 木屋(桁)架修复或更换所用木材品种、规格、尺寸、材质等级等技术要

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6.3 木屋(桁)架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18%。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GB1927~1943)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8.6.4 木屋(桁)架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6.5 木屋(桁)架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尺寸和做法与原状协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6.6 木屋(桁)架各杆件的受力轴线在节点处,应交汇于一点,其支座端节点、

脊节点和上下弦接头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6.7 木屋(桁)架的钢拉杆、螺栓、垫板、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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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规范规定。钢拉杆顺直、松紧适度,垫板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6.8 木屋(桁)架及支撑安装牢固、稳定、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6.9 木屋(桁)架端节点、打夹板加固应按原样配制,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6.10 木屋(桁)架的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6.10的规定。

表 8.6.10 木屋(桁)架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标高 ±10 用水准仪或尺量

2 垂直度 ±15 吊线和尺量检查

3 轴线偏移 ±10 尺量

4 榫卯节点间隙 2 楔形塞尺检查

5 支撑间隙 3 楔形塞尺检查

8.7 屋面木基层工程

8.7.1 本节适用于屋面木基层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7.2 屋面木基层修复或更换所用木材品种、规格、尺寸、材质等级等技术要求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7.3 屋面木基层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15%。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GB1927~1943)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8.7.4 屋面木基层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7.5 屋面木基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铺钉位置和标高应准确,做法与原状

协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7.6 檩与屋架、砖墙、圈梁等的构造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间;当少于 3间时应全数

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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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8.7.7 屋面木基层安装(包括檩、椽等)应表面平整、顺直,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标高采用仪器测量。

8.7.8 屋面木基层板接头应在檩、椽上,并分段错开,每段接头处板的总宽度不

大于 1m,无漏钉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7.9 挂檐板、封山板表面应刨光,粘合严密,下边缘至少低于檐口平顶 2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7.10 椽与檩应钉结牢固,在屋脊处两椽子钉接可靠。椽子接头应设在檩上,

并错开布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7.11 屋面木基层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7.11的规定。

表 8.7.11 屋面木基层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方木截面 -2 用尺量检查

原木梢径 -5 用尺量检查椭圆时,取大小

直径的平均值 间距 士 10 用尺量检查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每坡拉线用尺量检查

1 檩条、椽条

悬臂檩接头位置 L/50 用尺量检查 高低水平度 士 10 拉线用尺量检查

2 挂瓦条 间 距 士 5 用尺量检查 下边缘 5

3 封山、挂檐板 表面平直 8

用 10m拉线、尺量检查

4 土板厚度 士 1 5 硬山搁檩压墙长度 -10

用尺量检查

注:L为檩条的跨度。

8.8 木楼梯、木走廊工程

8.8.1 本节适用于木结构修缮工程中木楼梯、木走廊的制作、安装、维修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8.2 楼梯、走廊的制作、安装与修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楼梯、走廊的数量抽查 10%,但均不少于 5件(处)。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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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走廊龙骨、地板,楼梯梁、柱、休息板、踏板、踢板,应装订牢固、平整、

严密。

检查数量:按楼梯、走廊的数量抽查 10%,但均不少于 5件(处)。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8.8.4 楼梯、走廊栏杆等,应安装、修缮平顺、垂直、牢固。扶手应安装、修缮

平顺、光滑,手感流畅。

检查数量:按楼梯、走廊的数量抽查 10%,但均不少于 5件(处)。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8.5 楼梯、走廊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8.5的规定。

表 8.8.5 楼梯、走廊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踏步板截面尺寸 ±1 用尺量检查

2 栏杆垂直度 ±2 吊线,尺量检查

3 栏杆间距 ±3 用尺量检查

4 扶手纵向弯曲 4 拉线、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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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屋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种植屋面的找

平层、保温层修缮和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种植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9.1.2 屋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屋面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

6. 施工检验记录。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按下列规定划分:

各构造层应按相同施工条件、相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艺的每一层次或每层施

工段( 或变形缝)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造层应按屋面面积每 100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处。

2.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数进行检查。

9.2 屋面找平层

9.2.1 本节适用于防水层基层采用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沥青砂浆的整体找平

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2.2 屋面找平层的材料质量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措施。

9.2.3 找平层的厚度和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的规定。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4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9.2.5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且整齐

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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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平整、压光,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

象;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得有拌合不匀、蜂窝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7 找平层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纵横分格缝的最大间距为水

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 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 4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2.8 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检验方法: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9.3 屋面保温层

9.3.1 本节适用于松散、板状材料或整体现浇(喷)保温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3.2 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堆积密度或表观密度、导热系数以及板材

的强度、吸水率等)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9.3.3 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封闭式保温层采用有机胶结材料

时,保温层的含水率不得超过 5%;采用无机胶结材料时,保温层的含水率不得

超过 20%。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9.3.4 保温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保温材料: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2. 板状保温材料:紧贴(靠)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找坡正确。

3. 整体现浇保温层:拌合均匀,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

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3.5 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保温材料和整体现浇保温层为+10%,-5%;

2. 板状保温材料为+5%,且不得大于 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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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当倒置式屋面保护层采用卵石铺压时,卵石应分布均匀,卵石的质(重)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按堆积密度计算其质(重)量。

9.4 平瓦屋面

9.4.1 本节适用于传统的黏土机制平瓦和混凝土平瓦等平瓦屋面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

主控项目 9.4.2 平瓦及其脊瓦的品种、规格、等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9.4.3 新瓦与原平瓦的接槎应顺槎。平瓦屋面的构造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

合下列规定:

1. 脊瓦在两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小于 40mm。 2. 瓦伸入天沟、檐沟的长度为 50~70mm。 3. 天沟、檐沟的防水层伸入瓦内宽度不小于 150mm。 4. 瓦头挑出封檐板的长度为 50~70mm。 5. 突出屋面的墙或烟囱的侧面瓦伸入泛水宽度不小于 50mm。

9.4.4 平瓦应铺置牢固。

检验方法: 观察,手扳检查。

9.4.5 平瓦屋面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淋水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9.4.6 挂瓦条应分档均匀,铺钉平整、牢固;瓦面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

檐口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7 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均匀,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4.8 泛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雨后或淋水检验。

9.4.9 平瓦屋面修缮施工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4.9的规定。

表 9.4.9 平瓦屋面修缮施工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每列瓦平直度 ±5 拉 5m 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

直尺检查

瓦头挑出檐口 8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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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片进脊 ±5 用钢直尺检查

9.5 金属板材屋面

9.5.1 本节适用于锌板、镀铝锌板、铝合金板、铝镁合金板、钛合金板、铜板、

不锈钢板等金属板材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5.2 金属板材与辅助材料的规格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9.5.3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雨后或淋水检验。

9.5.4 压型钢板屋面固定所采用的镀锌螺栓(螺钉)应带防水垫圈,固定点应设

在波峰上。螺栓(螺钉)外露的部分涂抹的密封材料应密实、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5.5 压型板的横向搭接不小于一个波,纵向搭接不小于 200mm;压型板挑出墙

面的长度不小于 200mm;压型板伸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小于 150mm;压型板与泛水

的搭接宽度不小于 2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验。

一般项目 9.5.6 金属板材屋面应安装平整,固定方法正确,密封完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5.7 金属板材屋面的檐口线、泛水段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8 金属板材屋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5.8的规定。

表 9.5.8 金属板材屋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金属板裁口直线度 ±5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2 搭接长度 ±5 用钢直尺检查

3 挑出长度 ±5 用钢直尺检查

4 固定点距离 ±10 用钢直尺检查

9.6 种植屋面

9.6.1 本节适用于种植植物隔热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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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种植屋面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产品

标准。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进

场复验报告。

9.6.3 种植屋面挡墙泄水孔的留设、孔内疏水粗细骨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

不得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6.4 种植屋面防水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蓄水至规定高度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9.6.5 种植屋面宜有 1%~3%的坡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6.6 种植介质应与原覆盖介质厚度、质(重)量一致,植被应按原有植物种类

恢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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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水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屋面防水层和墙面、地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1.2 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

6. 砂浆、混凝土配合比通知。

7. 砂浆、混凝土强度试验记录。

8. 抗渗试验报告。

9. 施工记录。

10.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1.3 防水工程修缮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屋面防水按相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艺的分项工程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或按施

工段( 或变形缝)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墙面、地面防水应按每一楼层或每层施工段( 或变形缝)作为一个

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 不足三层按三层计) 作为一个检验批。

10.1.4 每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防水层按屋面面积每 100m2 抽查一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处。

2. 楼地面防水层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4 间,不足 4 间,应全

数检查。其中走廊( 过道) 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 工业厂房( 按单跨计) 、

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 1 间计算。

3. 厕浴间墙面防水层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4 间,不足 4 间,应

全数检查;其他墙面防水按墙面面积每 100 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

于 3处。不足 100 m2全数检查。

4.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数进行检查。

10.2 卷材防水屋面

10.2.1 本节适用于高聚物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和高聚物改性

沥青防水卷材等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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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10.2.2 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

应与铺贴的卷材的性能相容。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进

场复验报告。

10.2.3 卷材铺贴方向、搭接宽度、固定密封措施和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现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2.4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10.2.5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

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固定牢固、密封严密、排水畅通,无翘边、空鼓、褶皱。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外观检查。

10.2.6 修补的新旧卷材接槎顺茬吻合,表面平整,固定牢固、密封严密。不得

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淋水、蓄水检验。

一般项目 10.2.7 铺设防水卷材的基层应平整、坚实、干净、干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干燥程度简易检验方法(将 1m2卷材平坦地铺

在找平层上,静置 3~4h后掀开检查,覆盖部位与卷材上未见水印即可铺设)检

查。

10.2.8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

和鼓泡等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并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9 卷材防水层上的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保护层应铺撒或涂刷均匀,粘结牢

固;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卷材防水层间应设置隔离层;刚性保

护层的分格缝留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10 卷材的铺贴方向应正确,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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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1 铺设防水卷材保护层应与原屋面保护层一致。覆盖均匀、粘结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 涂膜防水屋面

10.3.1 本节适用于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等涂膜防水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3.2 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进

场复验报告。

10.3.3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10.3.4 新做防水层与原有防水层搭接宽度不少于 100mm,防水涂料与附加层、

基层结合牢固,密封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5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0.3.6 涂膜防水层基层应干燥、干净、平整无杂质,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7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取样量测。

10.3.8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

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9 涂膜防水层上的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保护层应铺撒或涂刷均匀,粘结牢

固;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涂膜防水层间应设置隔离层;刚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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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层的分格缝留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 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

10.4.1 本节适用于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4.2 细石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配合比和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复验报告。 10.4.3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10.4.4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

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4.5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的柔性密封构造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0.4.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表面平整、压实抹光,不得有裂缝、起壳、起砂等

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7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和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4.8 细石混凝土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4.9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检验方法: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0.4.10 密封材料的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

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11 嵌填的密封材料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无凹凸不平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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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 密封防水接缝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接缝深度为宽度的 0.5~0.7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0.5 墙体堵漏工程

10.5.1 本节适用于砖砌体渗漏的堵漏,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墙体堵漏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5.2 堵漏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进

场复验报告。

10.5.3 墙体渗漏部位止水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0.5.4 堵漏材料的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

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5.5 墙体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正面淋水 2h检验,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5.6 嵌填的堵漏材料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无凹凸不平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5.7 墙面堵漏处面层应与原墙面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6 墙面防水层工程

10.6.1 本节适用于厕浴间墙面防水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6.2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进

场复验报告。

10.6.3 防水层构造、防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6.4 防水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起泡,无渗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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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正面淋水 2h检验。

一般项目

10.6.5 墙面基层应表面平整、坚实、干净、干燥,无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

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干燥程度简易检验方法检查。

10.6.6 防水层表面平整,无皱折、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6.7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割取 20mm×20mm实样用卡尺测量。

10.7 楼地面防水工程

10.7.1 本节适用于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沥青类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掺有防

水剂的水泥类材料作为厕浴间防水和有防水(包括防潮、防油渗)要求的楼地面

隔离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7.2 楼地面防水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进场复

验报告。

10.7.3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应采用现

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楼板四周除门洞

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 120mm;其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预留

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0.7.4 水泥类防水层的防水剂掺量、防水性能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性能检测报告。

10.7.5 楼地面防水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不得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高出楼地面最高点20~30mm,24h

内无渗漏),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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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 楼地面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

10.7.7 防水层与其下一层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

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观察检查。

10.7.8 楼地面防水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7.8的规定。

表 10.7.8 楼地面防水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4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 2/1000,且不大于 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 1/10 用钢尺检查

10.8 地下防水混凝土工程

10.8.1 本节适用于地下防水混凝土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8.2 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0.8.3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其中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

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连

续浇筑混凝土每 500 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一组为 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

程不得少于 2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混凝土的用量和要

求而定。

10.8.4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0.8.5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埋设件

位置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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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 0.2mm,并不得贯通。

检验方法: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10.8.7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允许偏差为+15mm、-10mm;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

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9 地下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10.9.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基层上采用多层抹面的水泥砂浆防水层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9.2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0.9.3 基层应处理、洗刷干净,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裂缝、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0.9.4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

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9.5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缝留槎位置应正确,接槎应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

搭接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9.6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的 85%。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10 地下卷材防水层工程

10.10.1 本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迎水面铺贴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

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防水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10.2 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主要配套材料及其配制、铺贴方法、搭接宽度、

收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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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0.10.3 卷材防水层及其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细部做法均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10.4 卷材与基层及各层卷材之间,应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表面平整,

不渗漏,无褶皱、空鼓、起泡、滑溜、翘边等,易渗漏部位应有附加层。

一般项目

10.10.5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

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10.6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

和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10.7 侧墙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粘结牢固,结合紧密、厚度均匀一

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10.8 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11 地下涂料防水层工程

10.11.1 本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迎水面或背水面涂刷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

水泥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涂料防水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11.2 涂料防水层所用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10.11.3 涂料防水层及其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细部做法均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0.11.4 涂料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

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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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11.5 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皱

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11.6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割取 20mm×20mm实样用卡尺测量。

10.11.7 侧墙涂料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粘结牢固,结合紧密,厚度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12 地下防水裂缝注浆工程

10.12.1 本节适用于地下建筑防水裂缝渗漏水采用堵水注浆处理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12.2 注浆材料及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防水混凝土结构出现宽度小

于 2mm的裂缝应选用化学注浆,注浆材料宜采用环氧树脂、聚氨酯、甲基丙烯酸

甲脂等浆液;宽度大于 2mm的混凝土裂缝注浆材料宜选用超细水泥、改性水泥浆

液或特殊化学浆液。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试验报告。

10.12.3 注浆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渗漏水量测,必要时采用钻孔取芯、压水(或空气)等方法检查。

一般项目

10.12.4 钻孔埋管的孔径和孔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0.12.5 注浆的控制压力和进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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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装饰装修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2 本规程没有规定的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地

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10)等的规定。

11.1.3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

符合本章各节的规定。

11.1.4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1.2 抹灰工程

11.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

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

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11.2.2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5.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2.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修缮补抹每 500~1000 m2应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修缮补抹每 50个自然间(大

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间也应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2.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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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主控项目

11.2.5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2.6 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11.2.7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时,应采取加强

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

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修缮补抹灰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8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新旧接槎平整密实,抹

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9 外墙抹灰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2.10 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修补接缝严密平整,与原饰面色泽、式样基

本一致。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

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11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层修补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

补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12 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2.13 分格条(缝)的设置应与原装饰式样一致,宽度和深度应均匀,线条横

平竖直,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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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4 拆砌、新砌的墙面抹灰不咬口,裂缝处不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15 外墙抹灰修补时,对窗台、窗楣、雨蓬、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有排

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流水坡度和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

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16 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16的规定。

表 11.2.16 抹灰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项

次 检验项目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

度 4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

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

直线度 4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

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 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 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11.3 清水砖墙面工程

11.3.1 本节适用于室内外清水砖墙面和砂浆勾缝、原浆勾缝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3.2 清水砖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应符合本规程 11.2.2 条的规

定。

11.3.3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清水砖墙面、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修缮

每 500~1000 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3.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10m2;不足 10m2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3.5 清水砖墙面修复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

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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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1.3.6 清水砖墙面修补应粘结牢固,拆砌、补砌、掏砌的砌体新、旧接槎处灰

浆应密实,组砌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7 清水砖墙勾缝材料与基层粘结牢固,应不松动、无断裂、无漏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3.8 清水砖墙面表面应洁净,修补处接缝严实,与原饰面色泽、式样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9 清水砖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宽度、深度应均匀,与原饰面色泽协调、

式样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4 饰面砖粘贴墙面工程

11.4.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 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

于 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4.2 饰面砖粘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施工记录。

11.4.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内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每 50间 (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

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外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每 500~1000 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4.4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间;不足 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

2。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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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

验报告。

11.4.6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7 修补或新贴的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11.4.8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1.4.9 修补或新贴的砖饰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10 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11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

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4.12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

要求并与原饰面砖顺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4.13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

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1.4.14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14的规定。

表 11.4.14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检验项目

外墙面砖 内墙面砖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3 2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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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3 2

拉 5m 线,不足 5m 拉

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1 1 用钢直尺检查

11.5 石材饰面板安装墙面工程

11.5.1 本节适用于内墙石材饰面板安装和维修外墙石材饰面板施工质量验收。

11.5.2 饰面板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饰面板基层的验收记录。

4. 后置件的现场拉拔性能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施工记录。

11.5.3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3、

11.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5.4 石材饰面板及其粘贴、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性能等应

符合设计要求。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应符合现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有害物质的

限量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及复验报告。

11.5.5 石材饰面板安装槽、孔的尺寸、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饰面

板连接部位正反两面均不应出现崩缺、暗裂、窝坑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5.6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

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应牢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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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1.5.7 采用湿作业法修补或新做的天然石材饰面板应进行防碱、背涂防护处理,

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粘贴牢固,石材表面无泛碱、水渍

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5.8 石材板排列、接缝、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修补、拆换的石材板应

与原石材式样一致、颜色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1.5.9 石材饰面板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均匀,边缘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板

面无划痕、磨痕、裂缝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10 石材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应尺寸正确,边缘整齐、方正,与电气盖板及

穿过石材板的设备设施等交接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11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应

连续、光滑,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5.12 石材饰面板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5.12的规定。

表 11.5.12 石材饰面板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

次 检验项目

光 面 毛 面 蘑菇石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2 3 3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3 —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2 4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2 4 4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2 3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0.5 3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 接缝宽度 1 2 2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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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木饰面板墙面工程

11.6.1 本节适用于实木饰面板、饰面人造木板内墙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6.2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应符合本规程 11.5.2 条

的规定。

11.6.3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的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3、

11.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6.4 木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

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及饰面

人造木板和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复验报告。

11.6.5 木龙骨、木基层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6.6 木饰面板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变形等

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6.7 木饰面板的表面应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无锈迹、麻点、锤印,直

钉排列均匀,无开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8 木饰面板安装表面应平整,曲面造型表面应顺畅、无死弯,阴阳角方正;

压条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密,无错台、错位现象;装饰

线流畅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9 木饰面板上预留洞口应裁口整齐,护(收)口严密、美观,盖板与洞口

接缝吻合,表面平整,启闭灵活。同一立面的木饰面板上的预留洞口应排列整齐、

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6.10 木饰面板上的灯具、开关、插座、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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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11.6.11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6.11的规定。

表 11.6.11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1.5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1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1.5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1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2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11.7 金属饰面板墙面工程

11.7.1 本节适用于内墙金属饰面板安装和维修外墙金属饰面板施工质量验收。

11.7.2 金属饰面板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应符合本规程 11.5.2

条的规定。

11.7.3 金属饰面板安装工程的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3、11.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7.4 金属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7.5 金属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1.7.6 金属饰面板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7.7 修补或新做的饰面板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7.8 金属饰面板的接缝应顺直、平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7.9 金属饰面板的开口边缘应整齐,护口应严密,排列应顺直、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1.7.10 金属饰面板的表面应洁净、美观,色泽符合设计要求,无翘曲、凹坑和

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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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7.11 饰面板安装表面应平整,曲面造型表面应顺畅、无死弯,阴阳角方正,

压条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密,无错台、错位现象;装饰

线流畅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7.12 饰面板上预留洞口应裁口整齐,护(收)口严密、美观,盖板与洞口接

缝吻合,表面平整,启闭灵活。同一立面的饰面板上的预留洞口应排列整齐、美

观。

检验方法:观察,开关检查。

11.7.13 饰面板上的灯具、开关、插座、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

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11.7.14 金属饰面板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7.14的规定。

表 11.7.14 金属饰面板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2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1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

线度 2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用

6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11.8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11.8.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原木门窗修理、加固和原样复制木

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8.2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预埋件和锚固件,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

理。

4. 施工记录。

5.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8.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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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 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

足 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8.4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

并不得少于 3樘,不足 3樘时应全数检查。

2. 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6樘,不足 6

樘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8.5 木门窗所用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

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11.8.6 木门窗照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照原样复制应采用烘干的木材,木材的

含水率应符合表 11.8.6的规定。

表 11.8.6 木门窗用材的含水率

项次 部件名称 含水率(%)

针叶材 ≤14 1 门窗框

阔叶材 ≤12

2 拼接零件 ≤10

3 门窗及其零部件 ≤10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11.8.7 木门窗修补、拼接、加固、制作时,尺寸、榫卯做法和起线形式应与原

构件一致,榫卯应严实,并应加楔、涂胶加固。木门框、窗框用料的厚度不小于

70mm, 门扇、窗扇用料的厚度不小于 3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8.8 木门窗框扇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8.9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8.10 木门窗框扇安装应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检验方法: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11.8.11 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

设计要求。木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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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8.12 木门窗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新旧配

件协调一致,为加固而新增的铁件应置于隐蔽部位。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8.13 木门窗框、扇表面应洁净,无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8.14 木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11.8.15 修理、加固的榫槽严密,尺寸准确,结合平服,不得以钉代螺丝或榫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8.16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8.17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8.18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

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8.19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8.19的规定。

表 11.8.19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次 检验项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框 3 1 翘曲

扇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

塞尺检查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

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用 1m靠尺和塞尺检查

框 0;-2 4 高度、宽度

扇 +2;0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

量外角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扇 2 用钢直尺检查

11.8.20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8.20的规定。 表 11.8.20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次 检验项目

留缝限值

(mm)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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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3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2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

差 —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2.5 —

5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

缝 2~5 —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2 —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2.5 —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3 —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5 —

用塞尺检查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4 用钢尺检查

外门 4~7 —

内门 5~8 —

卫生间门 8~12 — 11

无下框

时门扇

与地面

间留缝 厂房大门 10~20 —

用塞尺检查

11.9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11.9.1 本节适用于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

11.9.2 金属门窗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地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

规程 11.8.2、11.8.3、11.8.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9.3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及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连接方式、防腐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

记录和抗风压性、气密性、水密性性能(施工合同约定的热工性、空气声隔声性

能等)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9.4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

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9.5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阻滞回弹和倒翘。推

拉门窗扇应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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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

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11.9.7 修换的窗纱应绷紧、平整,压纱条安装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9.8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

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9.9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 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11.9.10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

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9.11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11.9.12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9.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9.13的规定。

表 11.9.1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1.5 1

门窗槽口宽

度、高度 >1500mm 2 用钢尺检查

≤2000mm 3 2

门窗槽口对

角线长度差 >2000mm 4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 用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用钢直尺检查

11.9.14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9.14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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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9.14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2 1

门窗槽口宽度、

高度 >15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4 2

门窗槽口对角线

长度差 >2000mm 5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3 用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 用钢直尺检查

11.10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11.10.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0.2 塑料门窗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地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

规程 11.8.2、11.8.3、11.8.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0.3 拆换的塑料门窗应按原样修复。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

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

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

记录和抗风压性、气密性、水密性性能(施工合同约定的热工性、空气声隔声性

能等)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0.4 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

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 150~200mm,

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 5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0.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有防脱落措

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11.10.6 门窗配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

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11.10.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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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1.10.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0.9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平开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 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11.10.10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应完好,安装牢固,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0.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0.12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0.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0.13的规定。

表 11.10.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2 1

门窗槽口宽度

高度 >15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3 2

门窗槽口对角

线长度差 >2000mm 5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3 用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直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2;-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2.5 用钢直尺检查

11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2 用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11.11 特种门安装工程

11.11.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

特种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1.2 特种门安装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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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

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施工记录。

11.11.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 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樘也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0%,并不得少于 10樘,不足 10樘时应全数

检查。

主控项目

11.11.5 特种门所使用的材料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

防腐处理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查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11.11.6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

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检查。

11.11.7 特种门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1.8 特种门配件应齐全,安装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

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

记录。

一般项目

11.11.9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修换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1.10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门扇运行过程中无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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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1.11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1.11

的规定。

表 11.11.11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留缝限值

(mm)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 1.5 1

门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 2 用钢尺检查

≤2000mm — 2 2

门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 2.5 用钢尺检查

3 门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1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构件装配间隙 — 0.3 用塞尺检查

5 门梁导轨水平度 — 1 用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6 下导轨与门梁导轨平行度 — 1.5 用钢尺检查

7 门扇与侧框间 留缝 1.2~1.8 — 用塞尺检查

8 门扇对口缝 1.2~1.8 — 用塞尺检查

11.11.12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1.12的规定。

表 11.11.12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感应时间限值(s) 检验方法

1 开门响应时间 ≤0.5 用秒表检查

2 堵门保护延时 16~20 用秒表检查

3 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 13~17 用秒表检查

11.11.13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1.13的规定。

表 11.11.13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检验项目 金属框架玻

璃旋转门 木质旋转门

检验方法

1 门扇正、侧面垂直度 1.5 1.5 用 1m 垂直检测尺

检查

2 门扇对角线长度差 1.5 1.5 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扇高度差 1 1 用钢尺检查

4 扇与圆弧边留缝 1.5 2 用塞尺检查

5 扇与上顶间留缝 2 2.5 用塞尺检查

6 扇与地面间留缝 2 2.5 用塞尺检查

11.12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11.12.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

玻璃等门窗玻璃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2.2 门窗玻璃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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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 11.8.2、11.8.3、11.8.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2.3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镀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门

窗在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单块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

2. 落地窗距地面净高小于 900mm;

3.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4. 倾斜装配窗;

5.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1.12.4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11.12.5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

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12.6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

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2.7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

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2.8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应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

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 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1.12.9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

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2.10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

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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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1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

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3 吊顶基层工程

11.13.1 本节适用于纸面石膏板、金属饰面板、木质板、矿棉吸声板、玻璃板、

塑料板、格栅等为面层的吊顶龙骨体系安装施工质量验收。

11.13.2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11.13.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 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 30m2为一间)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3.4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且不少于 3间,不足 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13.5 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和防护剂(防腐、防虫,阻燃剂)等的品

种、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

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11.13.6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木吊杆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性能检测报告,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3.7 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3.8 龙骨体系标高、起拱、造型、吊杆长度大于 1.5米时设置的反支撑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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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9 吊杆、龙骨、连接件应安装牢固,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产品的组装要求。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 3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和检测报告。

11.13.10 自重大于等于 3kg 的吊灯、电风扇和排风扇等有动荷载的设备及其他

重型设备应由独立吊杆固定,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1.13.11 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

曲、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1.13.12 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1.13.13 吊顶龙骨体系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3.13的规定。

表 11.13.13吊顶龙骨体系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次 检验项目 纸面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

板、玻璃

板、格栅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2 3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3 2 3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2 1 用钢直尺 和塞尺检查

11.14 金属板吊顶工程

11.14.1 本节适用于金属板吊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4.2 金属板吊顶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

本规程 11.13.2、11.13.3、11.13.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4.3 金属板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性能和吊顶内功能性填充材料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修复的金属板应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1.14.4 金属板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式样要求,并与原

装饰面协调;修复的金属板应按原样复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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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 金属板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4.6 饰面板开口处套割尺寸应准确,边缘应整齐,不得露缝;修复的板条、

块排列应顺直、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1.14.7 金属板面表面平整,接缝严密,板缝顺直、宽窄一致,无错台错位现象。

阴阳角方正,边角压向正确,割角拼缝严密、吻合、平整,装饰线流畅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拉线检查,尺量检查。

11.14.8 金属板表面应洁净、美观,色泽符合设计要求,无翘曲、凹坑和划痕。

修复的应与原饰面式样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4.9 金属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

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局部修复的应与原式样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4.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等填充料的铺设厚度、防散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14.11 金属板吊顶修缮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14.11的规

定。

表 11.14.11 金属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2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用直尺、塞尺检查

11.15 纸面石膏板吊顶工程

11.15.1 本节适用于纸面石膏板吊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5.2 纸面石膏板吊顶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

符合本规程 11.13.2、11.13.3、11.13.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5.3 纸面石膏板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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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1.15.4 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修复的应与原装饰

面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5.5 纸面石膏板安装应牢固,不得有开裂或松动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15.6 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双层板的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

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15.7 纸面石膏板应表面洁净,无污染,无锈迹、麻点、锤印。自攻钉排列均

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5.8 平吊顶表面应平整,曲面吊顶表面应顺畅、无死弯,阴阳角方正;压条

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密,无错台、错位现象;装饰线流

畅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5.9 预留洞口应裁口整齐,护(收)口严密、美观,盖板与洞口吻合、表面

平整。同一房间吊顶面板上的预留洞口应排列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5.10 纸面石膏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

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5.11 纸面石膏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5.11

的规定。

表 11.15.11 纸面石膏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用直尺、塞尺检查

11.16 木质板、塑料板吊顶工程

11.16.1 本节适用于木质板、塑料板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11.16.2 木质板、塑料板吊顶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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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量应符合本规程 11.13.2、11.13.3、11.13.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6.3 木质板、塑料板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人造木板及饰

面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抽样

复验报告。

11.16.4 木质板的防腐、防虫、防火和塑料板的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1.16.5 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修复的应与原装饰

面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6.6 木质板、塑料板安装应牢固,不得有开裂或松动、变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16.7 木质板的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16.8 木质面板、塑料板的表面应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无锈迹、麻点、

锤印,直钉排列均匀,无开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6.9 平吊顶表面应平整,曲面吊顶表面应顺畅、无死弯,阴阳角方正;压条

应顺直、宽窄应一致、无翘曲,接缝、接口严密,无错台、错位现象;装饰线流

畅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6.10 吊顶上预留洞口应裁口整齐,护(收)口严密、美观,盖板与洞口吻

合、表面平整。同一房间吊顶面板上的预留洞口应排列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6.11 木质板、塑料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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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6.12 木质板、塑料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6.12的规定。

表 11.16.12木质板、塑料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用直尺、塞尺检查

11.17 矿棉板、硅钙板吊顶工程

11.17.1 本节适用于矿棉板、硅钙板吊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7.2 矿棉板、硅钙板吊顶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

量应符合本规程 11.13.2、11.13.3、11.13.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7.3 矿棉板、硅钙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1.17.4 矿棉板、硅钙板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修

复的应与原装饰面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7.5 矿棉板、硅钙板安装应稳固严密,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

宽度的 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1.17.6 矿棉板、硅钙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边缘切割应整齐一致,

无划伤、缺棱掉角;色泽应一致,并与原罩面板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7.7 矿棉板、硅钙板的板缝、压条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明龙骨:龙骨顺直,接缝严密、平直;收口条割向准确,无缝隙,无错

台错位;无划痕、麻点、凹坑,色泽应一致。

2. 暗龙骨:纵横向板缝顺直、方正,无错台错位,收口收边应顺直,板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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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窄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7.8 矿棉板、硅钙板的拼花图案、位置、方向应正确、端正,拼缝处的图案

花纹应吻合、严密、平顺;非整块板图案的选用应适宜、美观;收口收边应严密、

平顺、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7.9 矿棉板、硅钙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

合理美观,与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7.10 矿棉板、硅钙板吊顶修缮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7.10的规定。

表 11.17.10 矿棉板、硅钙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5 用直尺、塞尺检查

11.18 格栅吊顶工程

11.18.1 本节适用于格栅吊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8.2 格栅吊顶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

规程 11.13.2、11.13.3、11.13.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8.3 格栅的品种、规格、成形尺寸、颜色、花型图案、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局部更换的格栅应与原格栅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11.18.4 格栅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18.5 格栅吊顶的标高、起拱高度、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修复的应与原

格栅吊顶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8.6 主副格栅组装、与龙骨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格栅安装应牢固,不

得有变形、松动等缺陷;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不得在同一位置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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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18.7 格栅表面应平整,颜色应均匀一致。镀膜或漆膜应完整、细腻、光洁,

无划痕、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8.8 格栅组装应牢固、角度方向一致;表面应平整、无翘曲;接头应严密、

无错台错位,纵横向应顺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手扳检查。

11.18.9 格栅吊顶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

观,与格栅的交接应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8.10 格栅吊顶修缮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8.10 的

规定。

表 11.18.10 格栅吊顶修缮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用直尺、塞尺检查

11.19 玻璃板吊顶工程

11.19.1 本节适用于玻璃板吊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9.2 玻璃板吊顶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

本规程 11.13.2、11.13.3、11.13.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19.3 玻璃板吊顶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性能和

胶黏剂的品种、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1.19.4 玻璃板吊顶的标高、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19.5 玻璃板与龙骨(槽口)连接应为软连接,安装应牢固,玻璃板与龙骨(槽

口)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槽口)受力面宽度的 2/3。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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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11.19.6 玻璃板的色彩、图案、花纹应整齐、美观,裁口边缘应齐平;镀膜(涂

饰)面朝向应正确,镀膜(涂饰)应完整、无划痕、无污染、周边无损伤,表面

洁净光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9.7 龙骨(槽口)的压条、垫层、嵌条与玻璃结合严密,宽窄均匀。金属压

条镀膜应完整、无划痕,木压条漆膜应平滑、洁净、美观。嵌缝密封胶应填嵌密

实饱满,表面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19.8 玻璃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19.8的规定。

表 11.19.8 玻璃板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尺量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用直尺、塞尺检查

11.20 板材隔墙工程

11.20.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

无框架玻璃板等板材隔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20.2 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文件。

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的

复试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施工记录。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20.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每 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

验批,不足 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20.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间;不足 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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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

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性能检测报告。无框架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

复验报告。

11.20.6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0.7 隔墙板材安装应牢固。板材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连接方式、防开裂措施

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材隔墙的定位槽应与顶棚、地面固定牢固,玻璃的嵌入

深度及边缘余隙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胶垫安

装应牢固、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0.8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材隔

墙的拼缝应使用弹性嵌缝材料,材料表面应平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般 项 目

11.20.9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拆换

的隔墙板材应按原样复位。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0.10 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0.11 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0.12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0.12的规定。

表 11.20.12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复合轻质墙板

次 检验项目

金属夹芯板 其他复合板 石膏 空心板

钢丝网 水泥板

玻璃

板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2 3 3 3 2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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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面平整度 2 3 3 3 -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3 4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2 2 3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1.21 骨架隔墙工程

11.21.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玻璃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21.2 骨架隔墙工程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

合本规程 11.20.2、11.20.3、11.20.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21.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

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 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

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性能检测报告。玻璃板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

报告。

11.21.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平整、垂直。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1.5 骨架隔墙的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

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1.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腐、防虫和防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1.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固定面板

的铁件应做防锈处理。玻璃面板安装应牢固,胶黏剂应符合设计及国家规范、标

准的规定,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1.21.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21.9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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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1.10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并与

原式样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1.11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1.12 骨架隔墙修理、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1.12的规定。

表 11.21.12 骨架隔墙修理、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 次

检验项目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水泥纤维板 玻璃板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3 3 4 2 用 2米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3 1 用 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3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1 1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接缝直线度 — 2 3 2 6 压条直线度 — 2 3 2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11.22 活动隔墙工程

11.22.1 本节适用于各种推拉式、组装式等活动隔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22.2 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11.20.2、11.20.3

条的规定。

11.22.3 活动隔墙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6间,不足 6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22.4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

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性能

检测报告。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报

告。

11.22.5 活动隔墙轨道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22.6 修换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

推拉平稳、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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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11.22.7 活动隔墙组拼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22.8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2.9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2.10 推拉式活动隔墙推拉时应轻便,噪声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声学测量仪器检测。

11.22.11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2.11的规定。

表 11.22.11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3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

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接缝宽度 2 用钢直尺检查

11.23 玻璃隔墙工程

11.23.1 本节适用于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23.2 玻璃隔墙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

11.20.2、11.20.3条的规定。

11.23.3 玻璃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6间,不足 6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23.4 玻璃隔墙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

设计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23.5 拆砌、补砌、掏砌或翻新玻璃砖隔墙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3.6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规格、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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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3.7 玻璃板隔墙应安装牢固,胶垫安装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1.23.8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3.9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表面应无缺损、划痕和裂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3.10 玻璃砖隔墙勾缝、玻璃板隔墙嵌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3.11 玻璃隔墙修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3.11的规定。

表 11.23.11玻璃隔墙修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检验项目

玻璃砖 玻璃板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3 2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3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 2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阴阳角方正 — 2

11.24 构件式玻璃幕墙工程

11.24.1 本节适用于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工程的施工

质量验收。

11.24.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或原幕墙设计单位对幕墙修缮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

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及进口产品商检证明文件。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

商检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

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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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

及拉断试验记录。

7.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9.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索、杆结构安装过

程的结构件应力状态记录。

10.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及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施工合同约定检测的热工性能、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11.24.3 幕墙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500~1000m2应划分为一

个检验批,不足 500 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修缮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修缮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

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修缮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24.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 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 m2 。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

监理单位(或修缮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 构件每一品种不得少于 20%(最少 3件)抽查。

主控项目

11.24.5 构件式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金属构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等)、玻

璃面板和硅酮结构胶、硅酮密封胶等密封材料及五金附件的品种、规格、尺寸、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的规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3.5mm。

检验方法:观察,现场检查,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

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

试验等的复试报告。

11.24.6 构件式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4.7 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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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

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的单片玻璃、中空玻璃的每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 6mm。夹层玻璃的单

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 5mm,夹层玻璃与中空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差不应大于 3mm。

3.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9mm,应采用双道密封,其中明框玻璃幕墙

的中空玻璃应采用丁基密封胶和聚硫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

应采用丁基密封胶和硅酮结构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 2或第 3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

玻璃。

5. 幕墙用钢化玻璃应经过热浸处理,防止玻璃自爆。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

伤。

6. 幕墙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8 构件式玻璃幕墙的附件应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和主体结构的连接

应牢固可靠。附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和后置埋件拉拔强度试

验报告。

11.24.9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4.10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与型材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上

应设置衬垫。托条长度不应小于 100mm,厚度不应小于 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

璃外表面 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24.11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面板与型材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

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 100mm的弹性定

位垫块(厚度不应小于 5mm 的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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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

比边框内槽长 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黏结剂粘结牢

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24.12 构件式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1.24.13 构件式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

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

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14 构件式玻璃幕墙开启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启闭灵活,

关闭应严密。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

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1.24.15 构件式幕墙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安装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16 构件式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11.24.17 构件式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明显的映像畸变,外露表面不应

有明显擦伤、腐蚀、污染、斑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4.18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4.18的规定。

表 11.24.18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1.24.19 一个分格的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4.19 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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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表 11.24.19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的轻微划伤 ≤2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11.24.20 构件式玻璃幕墙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平整、

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21 构件式幕墙面板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显弯曲扭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4.22 构件式玻璃幕墙的胶缝光滑顺直,胶缝外应无胶渍。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4.23 构件式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材料应填充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

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4.24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4.25 幕墙竖向和横向构件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4.25

的规定。

表 11.24.25 幕墙竖向和横向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

次 检验项目 尺寸范围

铝构件 钢构件 检验方法

1 相邻两竖向构件

间距尺寸(固定端

头) — ±2.0 ±3.0 用钢卷尺检查

间距≤2 000 mm时 ±1.5 ±2.5 2 相邻两横向构件

间距尺寸 间距>2 000mm时 ±2.0 ±3.0 用钢卷尺检查

对角线长≤2 000mm时 3.0 4.0 3 分格对角线差

对角线长>2 000mm时 3.5 5.0 用钢卷尺或伸缩尺

检查 高度≤30 m 时 10 15 高度≤60 m 时 15 20 高度≤90 m 时 20 25

4 竖向构件垂直度

高度>90 m 时 25 30

用经纬仪或铅垂仪

检查

5 相邻两横向构件

的水平高差 — 1.0 2.0 用钢板尺或水平仪

检查 构件长≤2 000mm时 2.0 3.0 6 横向构件水平度 构件长>2 000mm时 3.0 4.0

用水平仪或水平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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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竖向构件直线度 — 2.5 4.0 用 2.0 m靠尺检查 相邻三立柱 2 3 宽度≤20 m 5 7 宽度≤40 m 7 10 宽度≤60 m 9 12

8 竖向构件外表面

平面度

宽度≥60 m 10 15

用经纬仪检查

长度≤35 m 5 7 9 同高度内横向构

件的高度差 长度>35 m 7 9 用水平仪检查

11.24.26 构件式玻璃幕墙安装就位固定后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4.26的规定。

表 11.24.26 构件式玻璃幕墙安装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30m ≤10

30m<H≤60m ≤15 60m<H≤90m ≤20

1 竖缝及墙面垂直度 (幕墙高度 H)

H>90m ≤25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2 幕墙平面度 ≤2.5 用 2m靠尺、钢板尺检查 3 竖缝直线度 ≤2.5 用 2m靠尺、钢板尺检查 4 横缝直线度 ≤2.5 用 2m靠尺、钢板尺检查 5 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 用卡尺检查

6 两相邻面板之间接缝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11.25 全玻幕墙工程

11.25.1 本节适用于全玻幕墙修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25.2 全玻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

符合本规程 11.24.2、11.24.3、11.2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25.3 全玻幕墙工程所使用的玻璃肋、玻璃面板、密封材料及五金附件的品种、

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

范》(JGJ10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

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1.25.4 全玻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原有幕墙造型和立面

分格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5.5 全玻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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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玻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

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全玻幕墙的面板玻璃的厚度不宜小于 10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宜小于

8mm;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00mm。

3. 全玻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即应采用双道硅酮结构密封胶及

丁基热熔密封胶密封。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 2或第 3面上。

4. 全玻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

夹层玻璃。

5. 全玻幕墙用钢化玻璃应经过热浸处理,防止玻璃自爆。钢化玻璃表面不

得有损伤。

6. 全玻幕墙的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5.6 全玻幕墙附件应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

靠。附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和后置埋件拉拔强度试

验报告。

11.25.7 高度超过 4m 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支承装置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现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5.8 全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1.25.9 全玻璃幕墙的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

密封胶填嵌严密。玻璃与周边结构或装修物的空隙不应小于 8mm,密封胶填缝应

密实、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5.10 全玻幕墙上的开启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

闭应严密。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

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1.25.11 全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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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一般项目

11.25.12 全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明显的映像畸变、擦伤、腐蚀、污染、

斑痕。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表 11.24.18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1.25.13 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的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

显弯曲扭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5.14 全玻幕墙的胶缝均匀、饱满、光滑顺直,胶缝外应无胶渍。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5.15 防火、保温材料应填充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5.16 全玻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5.17 全玻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11.25.17的规定。

表 11.25.17全玻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30m ≤10

30m<H≤60m ≤15

60m<H≤90m ≤20 1

幕墙平面垂直度

(幕墙高度 H)

H >90m ≤25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2 幕墙的平面度 ≤2.5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竖缝的直线度 ≤2.5

4 横缝的直线度 ≤2.5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胶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 用卡尺检查

6 两相邻面板之间的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7 全玻幕墙玻璃面板与肋板夹角与

设计值偏差 ≤1

0 用量角器检查

11.26 单元式幕墙工程

11.26.1 本节适用于插接型、对接型和连接型单元式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11.26.2 单元式幕墙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

合本规程 11.24.2、11.24.3、11.2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26.3 单元式幕墙工程所使用的金属构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等)、玻璃等

面板和密封材料(硅酮结构胶、硅酮密封胶等)及五金附件的品种、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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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的规定,并且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不得小于 5.0mm。

检验方法:观察,现场检查,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

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

容性试验等的复试报告。

11.26.4 单元式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6.5 单元式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本规程 11.24.7条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6.6 单元式幕墙附件应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可靠。附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插接型

单元部件之间应有一定的搭接长度,竖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0mm,横向搭接长

度不应小于 15mm。单元连接件和单元锚固连接件的连接应具有三维位移调节能

力,三个方向的调整量不应小于 2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和后置埋件拉拔强度试

验报告。

11.26.7 单元连接件的螺栓应有防水和防松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6.8 单元式幕墙组装时单元框与玻璃装配应符合本规程 11.24.11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26.9 单元部件间十字接口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单元式幕墙的通气孔和排水

孔处应用透水海绵封堵。单元式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1.26.10 单元式幕墙的开启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

闭应严密。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

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1.26.11 单元式幕墙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安装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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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12 单元式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1.26.13 单元式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各类面板表面不应有明显擦伤、腐蚀、

污染、斑痕。玻璃不应有明显的映像畸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6.14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表 11.24.18 的规

定。

11.26.15 一个单元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表

11.24.19的规定。

11.26.16 单元式幕墙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平整、美

观。

检验方法:观察,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6.17 单元式幕墙面板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显弯曲扭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6.18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胶缝光滑顺直,胶缝外应无胶渍。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6.19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材料应填充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

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6.20 单元式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6.21 单元主框架和单板副框架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6.21的规定。

表 11.26.21 单元主框架和单板副框架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尺寸范围(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2000 ±1.5 1 框架长、宽尺寸

>2000 ±2.0 用钢卷尺检查

≤2000 ±1.5 2 分格长、宽尺寸

>2000 ±2.0 用钢直尺检查

≤2000 ≤2.5 3 对角线长度差

>2000 ≤3.5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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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平面高低差 —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装配间隙 — ≤0.5 用塞尺检查

11.26.22 单元部件和单板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6.22

的规定。

表 11.26.22 单元部件和单板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尺寸范围(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2000 ±1.5 1 部件(组件)长度、宽度尺寸

>2000 ±2.0 用钢直尺检查

≤2000 ≤2.5 2 部件(组件)对角线长度差

>2000 ≤3.5 用钢直尺检查

3 结构胶胶缝宽度 — +1.0

0 卡尺或钢直尺检查

4 结构胶胶缝厚度 — +0.5

0 卡尺或钢直尺检查

5 部件内单板间接缝宽度(与设

计值比) — ±1.0 卡尺或钢直尺检查

6 相邻两单板接缝面板高低差 — ≤1.0 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 单元安装连接件水平、垂直方

向装配位置 — ±1.0 钢直尺或钢卷尺检查

11.26.23 单元锚固连接件的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6.23 的

规定。

表 11.26.23 单元锚固连接件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标高 ±1.0(有上下调

节时±2.0 )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2 连接件两端点平行度 ≤1.0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3 距安装轴线水平距离 ≤1.0 用钢直尺检查

4 垂直偏差(上、下两端点与垂线偏差,

包括前、后左右两维) ≤1.0 用钢直尺检查

5 两连接件连接点中心水平距离 ≤1.0 钢直尺或钢卷尺检查

6 相邻三连接件(上下、左右)偏差 ≤1.0 钢直尺或钢卷尺检查

11.26.24 单元式幕墙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6.24 的规

定。 表 11.26.24 单元式幕墙面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30m ≤10

30m<H≤60m ≤15

1 墙面垂直度

(幕墙高度 H)

60m<H≤90m ≤20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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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90m ≤25

2 墙面平面度 ≤2.5 2m靠尺和塞尺

3 竖缝直线度 ≤2.5 用 2m靠尺检查

4 横缝直线度 ≤2.5 用 2m靠尺检查

5 单元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2.0 用钢直尺检查

6 相邻两单元接缝面板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7 单元对插配合间隙(与设计值比) +1.0

0 用钢直尺检查

8 单元对插搭接长度 ±1.0 用钢直尺检查

11.27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

11.27.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点支承玻璃幕墙和索、杆结构点支承玻璃幕墙及玻璃

肋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施工质量验收。

11.27.2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

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24.2、11.24.3、11.2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27.3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玻璃、钢材(钢索)、五金附件和其他材料

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等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

报告。

11.27.4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7.5 点支承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使用经钢化处理的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

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6.0mm;采用沉头

式连接件的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8mm。

3.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

封胶及丁基热熔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 2或第 3面上。

4.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

合成的,其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 0.76mm。

5. 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6.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钢化玻璃均应进行引爆处理或均质处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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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玻璃自爆。

7. 点支承玻璃幕墙所用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7.6 点支承玻璃幕墙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点支承结构和点支承装

置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7.7 支承装置的锚固连接件(预埋件或后置件)的标高、位置,后置埋件的

现场拉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件与玻璃之间宜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衬套,

厚度不宜小于 1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及拉拔强度

检测报告。

11.27.8 锚固连接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

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7.9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

应大于 25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7.10 索、杆结构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钢索宜使用钢绞线,受力索直径不宜小

于 12mm。钢拉索的垂直度、整体平面度,腹杆及其他钢构件的间距、标高、平

直度,钢爪安装的整体平面度及平面坐标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7.11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11.27.12 点支承玻璃幕墙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应不小于 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

筑密封胶嵌缝密实、连续、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7.13 点支承玻璃幕墙开启窗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

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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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1.27.14 点支承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玻璃不应有明显的映像畸变,表

面不应有明显擦伤、腐蚀、污染、斑痕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7.15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4.18的规定。

11.27.16 嵌封密封胶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7.17 点支承玻璃幕墙隐蔽节点和周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7.18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7.18的规定。

表 11.27.18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相邻两爪座水平间距 ±2.5 2 相邻两爪座垂直间距 ±2.0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检查 3 相邻两爪座水平高低差 2 用卡尺检查 4 爪座水平度 1/100

间距不大于 35m 5 5 同一标高内爪座

高低差 间距大于 35m 7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检查

6 单个分格爪座对角线差(实测尺寸与设

计尺寸) 4 用钢卷尺检查

7 爪座端面平面度(平面幕墙) 6.0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检查 11.27.19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7.19

的规定。

表 11.27.19 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30m ≤10

30m<H≤60m ≤15

60m<H≤90m ≤20 1

幕墙平面垂直度

(幕墙高度 H)

H >90m ≤25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2 幕墙的平面度 ≤2.5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竖缝的直线度 ≤2.5

4 横缝的直线度 ≤2.5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胶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 用卡尺检查

6 两相邻面板之间的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11.28 天幕工程

11.28.1 本节适用于建筑采光顶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28.2 天幕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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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规程 11.24.2、11.24.3、11.2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28.3 天幕工程所使用的透光板材、支承结构材料和支承装置材料的品种、规

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

测报告和材料的复试报告。

11.28.4 天幕的支承体系(支承结构和支承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钢结

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8.5 玻璃天幕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底端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应

采用夹层玻璃;采用中空玻璃时,中空玻璃应由夹胶玻璃和钢化玻璃组成,且夹

胶玻璃应朝向室内侧。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8.6 天幕的支承体系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其数量、规格、位置、

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8.7 天幕的支承体系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

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8.8 天幕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 3%。应无渗漏,无积水,防积尘措施和边界

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检查水密性能检测报告。

11.28.9 天幕的天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应严密。

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11.28.10 天幕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8.11 天幕的清洗和维护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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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运行记录。

11.28.12 天幕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1.28.13 天幕的透光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

挠度变形大、划痕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8.14 天幕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平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8.15 天幕的透光面板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显弯曲扭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8.16 天幕的胶缝光滑顺直,胶缝外应无胶渍。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28.17 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填充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固定措

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8.18 天幕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8.19 天幕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8.19的规定。

表 11.28.19 天幕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天幕平面度 ≤2.5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纵缝的直线度 ≤2.5

3 横缝的直线度 ≤2.5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4 胶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 用卡尺检查

5 两相邻面板之间的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11.29 石材幕墙工程

11.29.1 本节适用于石材幕墙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29.2 石材幕墙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

本规程 11.24.2、11.24.3、11.2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29.3 石材幕墙所用金属构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等)、五金件和五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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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粘接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和石材面板的品种、规格、尺寸、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现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面板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 8.0Mpa,吸水率应小于 0.8%,抗冻系数不

宜小于 0.8;

2. 挂件的抗拉拔强度最小值不低于 2.4kN,其中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

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 3.0mm;

3. 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宜选用环氧型胶粘剂,不应使用

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

4. 石材幕墙应对石材的弯曲强度、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石材

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能抽样复验。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

检查记录和复试报告。

11.29.4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9.5 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检验记录或施工记录。

11.29.6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件的拉拔力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性能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9.7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

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

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9.8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9.9 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9.10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

实、均匀、厚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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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29.11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修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

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29.12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9.13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

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9.14 修缮后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 般 项 目

11.29.15 石材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石材颜色和花纹协调

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9.16 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29.17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

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

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29.18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9.19 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1.29.20 石材幕墙竖向和横向构件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表

11.24.25的规定。

11.29.21 每平方米亚光面和镜面石材面板的正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9.21的规定。

表 11.29.21 每平方米亚光面和镜面石材面板的正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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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轻微

划伤

宽度不超过 0.3mm(宽度小于 0.1mm

不计),长度 ≤100mm ≤2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 总面积(面积小于 100mm2不计) ≤500mm

2 用钢尺检查

注:1.石材花纹出现损坏的为划伤。

2.石材花纹出现模糊现象的为擦伤。

11.29.22 石材面板安装槽、孔的加工尺寸及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9.22—1、11.29.22—2的规定。

表 11.29.22—1 石材面板孔加工尺寸及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

石材面板固定形式

背栓式

M6 M8

次 检验项目

钢销式

直孔 扩孔 直孔 扩孔

检验方法

最小尺寸(mm) 7.0

1 孔径 允许偏差(mm) ±0.5

+0.4 -0.2

+0.3 -0.3

+0.4

-0.2

+0.3

-0.3

用卡尺检查

2 孔到板边距离(mm)

大于等于 3倍

板材厚度小

于等于 180

孔中心线到板边的最小距

离 50 用卡尺检查

最小尺寸(mm) 孔边到板面

距离 7.0

孔底到板面保留厚度(背栓、背卡)大于 8.0 3

孔到板面

的距离 允许偏差(mm) ±0.5

用卡尺检查

表 11.29.22—2 石材面板通槽(短平槽)、短槽开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通槽(短平槽)mm 短槽 mm 项

次 检验项目

最小尺寸 允许偏差 最小尺寸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槽宽度 6.0 ±0.5 6.0 ±0.5 用卡尺检查 2 槽长度(短平槽槽底处) — ±2 ±2 用卡尺检查

3 槽深角度偏差 — 槽深/20 — 矢高/20 用深度尺检

4 两(短平槽)槽中心线

距离 — ±2 — ±2 用卡尺检查

5 外边到板端边距离 — ±2

大于等于

3倍板材

厚度及

85,小于

等于 180

±2 用卡尺检查

6 内边到板端边距离 — ±3 ±3 用卡尺检查

7 槽任一端侧边到板外表

面距离 8.0 ±0.5 8.0 ±0.5 用卡尺检查

8 槽任一端侧边到板内表

面距离(含板厚偏差) — ±1.5 ±1.5 用卡尺检查

11.29.23 石材幕墙的石材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29.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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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表 11.29.23 石材幕墙的石材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30m ≤10

30m<H≤60m ≤15

60m<H≤90m ≤20 1

竖缝及幕墙平面

垂直度

(幕墙高度 H) H >90m ≤25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2 幕墙的平面度 ≤2.5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竖缝的直线度 ≤2.5

4 横缝的直线度 ≤2.5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

钢直尺检查

5 胶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 用卡尺检查

6 两相邻面板之间的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光面、镜面板 2 7 阳角方正

粗面板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11.30 金属板幕墙工程

11.30.1 本节适用于以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蜂窝铝板、彩色钢板、搪瓷涂层

钢板、不锈钢板、锌合金板、钛合金板、铜合金板等作为面板材料的金属板幕墙

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30.2 金属板幕墙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

合本规程 11.24.2、11.24.3、11.24.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30.3 金属板幕墙工程所使用金属构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等)、五金件和

五金附件、粘接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和金属面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

标准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金属板幕墙工程应

对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

告。

11.30.4 金属板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30.5 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检验记录。

11.30.6 金属板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件更换的数量、位置及后置件的

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性能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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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1.30.7 金属板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

接、金属面板的维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30.8 金属板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

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30.9 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30.10 金属板幕墙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30.11 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30.12 金属板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

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0.13 金属板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般项目

11.30.14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涂层不得有漏涂。装饰表面不

得有明显压痕、印痕和凹凸等残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0.15 金属板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30.16 金属板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新旧密封胶接茬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0.17 金属板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1.30.18 幕墙竖向和横向构件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表

11.2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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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1.30.19 每平方米金属板装饰表面划伤和擦伤的允许范围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0.19的规定。

表 11.30.19 每平方米金属板装饰表面划伤和擦伤的允许范围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1 划伤深度 不大于表面处理厚度 目测观察

2 划伤总长度(mm) ≤100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mm2)

≤300 用钢尺检查

4 划伤、擦伤总处数 ≤4 目测观察

11.30.20 金属板幕墙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0.20 的规

定。

表 11.30.20 金属板幕墙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H≤30m ≤10

30m<H≤60m ≤15

60m<H≤90m ≤20 1

竖缝及幕墙平面

垂直度

(幕墙高度 H) H >90m ≤25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检查

2 幕墙的平面度 ≤2.5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竖缝的直线度 ≤2.5

4 横缝的直线度 ≤2.5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

钢直尺检查

5 胶缝宽度(与设计值比较) ±2 用卡尺检查

6 两相邻面板之间的高低差 ≤1.0 用深度尺检查

7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11.3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31.1 本节适用于室内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

11.31.2 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施工记录。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31.3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 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

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层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

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3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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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外涂饰工程每 100m2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

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31.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 8%;涂刷乳液型

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 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

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5. 厨房、卫生间墙面应使用耐水腻子。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选

定的样品质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11.31.7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1.8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

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31.9 施涂薄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11.31.9的规定。

表 11.31.9薄涂料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 与原有的色彩基本一致,整体

色彩协调一致

2 泛碱、咬色 不允许

3 流坠、疙瘩 不允许

4 砂眼、刷纹 无砂眼,无刷纹

观察、手摸检查

5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允许偏差(mm) 不大于 1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6 门窗、玻璃灯具等 无污染 观察检查

11.31.10 施涂厚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11.3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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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31.10厚涂料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 与原有的色彩基本一致,整体色彩协调一致 观察检查

2 泛碱、咬色 不允许 观察检查

3 点状分布 1m处正、斜视疏密均匀 观察检查

4 刷纹 通顺 观察检查

5 门窗、玻璃灯具等 无污染 观察检查

11.31.11 施涂复层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11.31.11的规定。

表 11.31.11复层涂料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质量标准

项次 检验项目 合成树脂乳

液复层涂料

硅溶液类复

层涂料

反应固化型

复层涂料

检验方法

1 颜色 与原有的色彩基本一致,整体色彩协调一致 观察检查

2 反碱、咬色 不允许 观察检查

3 喷点疏密程度 疏密均匀,1m 处正、斜视喷点均匀,不允

许连片 观察检查

4 门窗、玻璃灯具等 无污染 观察检查

11.31.12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1.32.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醇

酸树脂漆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32.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

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31.2、11.31.3、11.31.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32.3 溶剂型涂饰工程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程 11.31.5条的规定。

11.32.4 溶剂型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或选定的样品质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11.32.5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6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脱皮、反

锈和斑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32.7 施涂溶剂型色漆涂料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11.3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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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表 11.32.7 溶剂型色漆涂料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 与原有的色彩基本一致,整体色彩

协调一致 观察检查

2 光泽、光滑 光亮、均匀一致,光滑无挡手感 观察检查

3 刷纹 无刷纹 观察检查

4 分色、裹棱 大、小面均无 观察检查

5 流坠、皱皮 无 观察检查

6 装饰线、分色线

直线度允许偏差 1mm

拉 5m线检查,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

检查

7 门窗、五金、玻璃等 无涂料污染痕迹 观察检查

注:1.设备管道喷刷银粉、涂料、涂膜均匀、光亮。

2.涂饰无光乳胶漆、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

11.32.8 清漆涂饰工程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 11.32.8的规定。

表 11.32.8 清漆涂饰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 与原有的色彩基本一致 观察检查

2 木纹 棕眼刮平,木纹清晰 观察检查

3 光泽、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观察检查

4 刷纹 无刷纹 观察检查

5 分色、裹棱、 大、小面均无 观察、手摸检查

6 流坠、皱皮 无 观察检查

7 装饰线颜色、木纹 装饰线颜色均匀一致,木纹清晰,

洁净无积油 观察检查

8 门窗、五金、玻璃等 无清漆污染痕迹 观察检查

注: 涂刷无光漆,不检查光泽。

11.32.9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相交处应界面清晰,无交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3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

11.33.1 本节适用于细木制品涂饰聚酯、聚氨酯、丙烯酸、硝基、天然树脂漆类

的涂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33.2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

量应符合本规程 11.31.2、11.31.3、11.31.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33.3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的做法和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或选定的样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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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11.33.4 细木制品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检验方法:仪器检测,检查施工记录。

11.33.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3.6 涂层颜色、光泽和图案等效果应符合样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3.7 稀释剂应根据涂料中成膜物质的性质配套使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理化性能证书。

11.33.8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出现漏涂、脱皮和斑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33.9 细木制品涂饰着色质量应符合表 11.33.9的规定。

表 11.33.9 细木制品涂饰着色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颜色 与原有的色彩基本一致 观察检查

2 木纹 木纹清晰,符合样品 观察检查

3

漆污、积粉、杂

渣、溅边、色花、

裹棱、白棱、白

点、不平、色差

拼色无色差,修色无色差并接通木纹,其

余均无 观察检查

4 分色线、装饰线 平直 拉 5m线检查,不足

5m拉通线检查

11.33.10 细木制品涂饰面层质量应符合表 11.33.10的规定。

表 11.33.10 细木制品涂饰面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裹棱、流坠、皱纹 不允许 观察检查

2 透底、刷纹 不允许 观察检查

3 光亮、光滑 平滑无挡手感,光亮柔和 观察、手摸检查

4 棕眼、沉陷 漆干后木孔棕眼不得有缩孔

沉陷 观察、手摸检查

11.33.11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3.11的规定。

表 11.33.11细木制品涂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1 色花 大面无,小面不超 1处 观察检查

2 着色位白棱 大面无,小面不超 10 mm1处 观察、测量检查

3 木孔沉陷、缩孔 漆干后大面无,不明显部位面积 30mm

2以

下不超 2处 观察、测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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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着色面积粉、杂

渣、漆污 大面无,小面 20 mm

2 不超 2处 观察、测量检查

5 鼓泡、胀边 鼓泡无,胀边小面 1处不超 20mm2 观察、测量检查

6 抛光型漆面 大面无,小面雾光不超 30 mm

2 1处,擦穿、

白点、抛焦各不超 1处 观察、测量检查

11.34 美术涂饰工程

11.34.1 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不同颜色的线条涂饰等

美术涂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34.2 美术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

符合本规程 11.31.2、11.31.3、11.31.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34.3 美术涂饰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程 11.31.5条的规定。

11.34.4 美术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记录。

11.34.5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严禁翘皮、漏刷、透底、掉粉和

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4.6 美术涂饰工程的套色、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34.7 美术涂饰应表面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4.8 套色涂饰的图案无位移,纹理和轮廓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4.9 仿花纹涂饰表面,被模仿材料的纹理逼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4.10 滚花涂饰表面,图案颜色鲜明,轮廓清晰,无漏涂、斑污和流坠,接

槎不明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5 裱糊工程

11.35.1 本节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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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2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修缮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4. 施工记录。

11.35.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材料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35.4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间,不足 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35.5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

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35.6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

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5.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程第 11.2.10 条

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5.7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

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拼缝检查距离墙面 1.5m处正视。

11.35.8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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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11.35.9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

泡、裂缝、皱折及斑污,侧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5.10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5.11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5.12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5.13 壁纸、墙布阴角处应断开,顺光搭接;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6 软包工程

11.36.1 本节适用于纺织品、皮革、塑料等软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36.2 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

11.35.2、11.35.3条的规定。

11.36.3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6间,不足 6间时应全数

检查。

主控项目

11.36.4 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

材的含水率、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

报告。

11.36.5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单元尺寸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6.6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或压条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

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6.7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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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36.8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花纹和图案应清晰、

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6.9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11.30、11.31、11.32、11.33节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6.10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6.11 软包面料的电气盒盖开口应尺寸正确,套割边缘整齐、方正,无毛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36.12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6.12的规定。

表 11.36.12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垂直度 3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边框宽度、高度 0;-2 用钢尺检查

3 对角线长度差 3 用钢尺检查

4 裁口、线条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1.37 橱柜工程

11.37.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修理、制作与安装工程的施

工质量验收。

11.37.2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施工记录。

11.37.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 50 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处)也应划分为

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37.4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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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3间(处),不足 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37.5 橱柜制作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

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

报告。

11.37.6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37.7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

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37.8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与原配件相近或一致,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1.37.9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般项目

11.37.10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7.11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严密。修理处与原有裁口接缝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7.12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7.12的规定。

表 11.37.12 橱柜修理、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外型尺寸 3 用钢尺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2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门与框架的平行度 2 用钢尺检查

11.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工程

11.38.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制作与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验收。

11.38.2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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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37.2、11.37.3、11.37.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38.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

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

报告。

11.38.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

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38.5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与原有配件

协调。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1.38.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

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8.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

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8.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8.8的规定。

表 11.38.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水平度 2 用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2 上口下口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3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4 两端出墙厚度差 3 用钢直尺检查

11.39 门窗套工程

11.39.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修理、制作与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39.2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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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37.2、11.37.3、11.37.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39.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

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

报告。

11.39.4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39.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

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9.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9.6的规定。

表 11.39.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正侧面垂直度 3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用 1m水平检测尺和塞尺检查

3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11.40 护栏和扶手工程

11.40.1 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修理、新制作与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40.2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

分应符合本规程 11.37.2、11.37.3条的规定。

11.40.3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40.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

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40.5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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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

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11.40.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1.40.8 护栏玻璃应使用厚度不小于 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

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

一般项目

11.40.9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40.10 护栏和扶手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

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40.11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0.11的规定。

表 11.40.11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护栏垂直度 3 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栏杆间距 3 用钢尺检查

3 扶手直线度 4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4 扶手高度 3 用钢尺检查

11.41 花饰工程

11.41.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工

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41.2 花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

11.37.2、11.37.3条的规定。

11.41.3 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3间(处),不足 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1.41.4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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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5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1.41.6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41.7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1.8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1.8的规定。

表 11.41.8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检验项目

室内 室外 检验方法

每米 1 2 1

条型花饰的水

平度或垂直度 全长 3 6 拉线和用 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单独花饰中心位置偏移 10 15 拉线和用钢直尺检查

11.42 地面基层工程

11.42.1 本节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4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4.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5. 各构造层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楼梯、踏步项目检查记录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42.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 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

可按每三层( 不足三层按三层计) 作为检验批。

11.42.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检验批应按自然间( 或标准间)检验, 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3 间;不足 3 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 过道) 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 工

业厂房( 按单跨计) 、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 1 间计算;

2.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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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足 4 间,应全数检查。

11.42.5 地面基土

主控项目

1. 基土的标高、厚度和软弱土层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2. 填土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

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基土填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土质记录。

3. 基土应均匀密实。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0,且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回填土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基土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5的规定。

表11.42.5 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0 —50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6 地面灰土垫层

1. 本条适用于采用熟化石灰、磨细生石灰、粉煤灰或电石渣与粘土或粉质粘

土、粉土拌合铺设的灰土垫层施工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2. 地面灰土垫层所用的灰与土(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品种、质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检测报告。

3. 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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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灰土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

中灰土垫层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5.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

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得大于1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6. 灰土垫层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表11.42.6 的规定。

表11.42.6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0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10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7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主控项目

1. 砂石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砂应采用中砂,

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2.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记录。

3.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砂垫层厚度不

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表面应平整,粗细颗粒均匀,不应有松动、砂窝、石

堆等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表11.4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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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2.7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20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8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主控项目

1. 碎石、碎砖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

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

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

表面坚实、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记录。

3. 碎石、碎砖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碎石、碎砖垫

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8 的规定。

表11.42.8 碎石、碎砖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20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9 三合土垫层

主控项目

1. 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等材料的质量应符合

设计要求。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

机杂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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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2. 三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3. 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压(夯)实,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表面

坚实、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记录。

4. 三合土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5. 三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9的规定。

表11.42.9 三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0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10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10 炉渣垫层

主控项目

1. 炉渣垫层采用的炉渣、水泥、石灰等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炉渣内

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

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2.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3. 炉渣垫层应分层压(夯)实,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记录。

4. 炉渣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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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5. 炉渣垫层表面坚实、平整,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和松散

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6.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10的规定。

表11.42.10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0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10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11 水泥混凝土垫层

主控项目

1. 水泥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2/3;含

泥量不应大于 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C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3. 水泥混凝土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混凝土垫层的

厚度不应小于 6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水泥混凝土垫层伸缩缝的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地面的水泥混

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间距不得大于6m,横向缩缝不

得大于12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 水泥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11的规定。

表11.42.11 水泥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0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10 用水准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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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12 找平层

主控项目

1. 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找平层采用的碎石或卵石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

2/3,含泥量不应大于 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2. 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

积比不应小于 1:3(或相应的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3. 找平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4. 找平层与其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5.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的找平层,其板端防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

无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8.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2.12的规定。

表11.42.12 找平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检验 项目

用胶黏剂做结

合层铺设拼花

木板、塑料板、

强化复合地板、

竹地板面层

用沥青玛碲

脂做结合层

铺设拼花木

板、板块面层

用水泥

砂浆做

结合层

铺设板

块面层

其 他

种 类

面层

检验方法

1 表面 平整度

2 3 5 5 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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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高 ±4 ±5 ±8 ±8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2.13 填充层

主控项目

1. 填充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填充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3. 填充层的标高、坡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分层错缝铺贴,且应压

实、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13的规定。

表11.42.13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检验项目

板、块材料 松散材料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5 7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4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 ,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11.43 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

11.43.1 本节适用于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43.2 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

数量应符合本规程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11.43.3 检验建筑地面用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1000m2为一检

验批,不足1000 m2也按一批计。每批砂浆至少取样1 组。当改变配合比时, 亦

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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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11.43.4 水泥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不同

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

为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和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复验报告。

11.43.5 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验报告。

11.43.6 水泥砂浆面层的标高、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 或

其他液体)要求的地面面层与相连接的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

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mm。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用水准仪检查。

11.43.7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一般项目

11.43.8 面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3.9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11.43.10 踢脚线(墙裙)与墙面应紧密结合,与原有的踢脚线(墙裙)高度、颜

色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尺量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

计。

11.43.11 面层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分格条(缝)应顺直、清晰,宽窄、

深浅一致,十字缝处平整、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1.43.12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

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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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允许偏差为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1.43.13 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3.13的规定。

表 11.43.13 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4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槎高低差 ≤1 用钢尺检查和楔形塞尺检查 3 缝格平直 3 4 踢脚线(墙裙)上口平直 4

拉 5m线检查,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11.44 自流平面层地面工程

11.44.1 本节适用于环氧自流平和聚氨酯自流平等涂饰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

11.44.2 自流平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

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44.3 自流平面层地面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1.44.4 自流平面层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原地面面层涂饰

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4.5 自流平面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11.44.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脱层、无剥离、无龟裂。面层与基层粘结

强度应大于1.0 MPa。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和粘结强度试验。

注:脱层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一般项目

11.44.7 自流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11.44.8 自流平面层表面平整,颜色一致,无针孔、汽泡、起壳、脱层、浮色、

发花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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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9 自流平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4.9 的规定。

表 11.44.9自流平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槎高低差 ≤1 用钢尺检查和楔形塞尺检查

3 缝格平直 2 拉 5m线检查,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11.45 砖面层地面工程

11.45.1 本节适用于面层采用陶瓷锦砖、高级水磨石板、陶瓷地砖面层、缸砖面

层、水泥花砖面层地面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

11.45.2 砖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

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45.3 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11.45.4 结合层和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其

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32.5MPa,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水泥砂浆体积比(或

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沥清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 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试

报告。

11.45.5 砖面层的板块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门口处宜用整砖(块),非整砖(块)

位置应安排在不明显处,不宜小于整砖(块)尺寸的 1/2,板块不得小于 1/4 边

长。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

11.45.6 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 5%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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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不计。

一般项目

11.45.7 砖面层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图案清晰,板块无裂纹、翘曲、掉角

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5.8 地砖留缝宽度、深度、勾缝材料颜色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

11.45.9 地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接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嵌

缝应连续、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

11.45.10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不积水,与地漏(管道)

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11.45.11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

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

11.45.12 踢角线与墙面结合牢固、表面洁净,高度一致,出墙厚度一致,板块

接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11.45.13 砖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5.13中的规定。

表 11.45.13 砖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

次 检验项目 陶瓷锦砖、高级水磨

石板、陶瓷地砖面层 红砖

面层 水泥花

砖面层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4 3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3 3 3 拉 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5 1.5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踢脚板上口平直 3 4 拉 5m线和用钢尺检查 5 板块间隙宽度 2 2 20 用钢尺检查

11.46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

11.46.1 本节适用于天然大理石、花岗石( 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 板材

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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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1.46.2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

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46.3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泽度、颜色、图案、

质量和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产品规格、级别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天然大理石建筑板

材》(JC7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的规定,石材放射性物质应符合《天然石材

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数限量》(GB/T6566)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天然花岗岩

放射性复验报告。

11.46.4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的结合层和嵌缝材料要求应符合本规程 11.45.4 条的

规定。

11.46.5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的板块排列要求应符合本规程 11.45.5条的规定。

11.46.6 石材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 粘结) 应牢固, 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 凡单块板块边角有局部空鼓, 且每自然间( 标准间) 不超过总数的

5% 可不计。

一般项目

11.46.7 石材面层表面应洁净、平整,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

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无磨痕、划痕、裂纹、掉角、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6.8 石材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不积水,与地漏(管

道)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 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11.46.9 踢脚线与基层结合牢固、拼缝严密,出墙高度、厚度一致,表面洁净、

颜色一致。

检验方法: 观察,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11.46.10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 楼层梯段相邻踏

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 观察,用钢尺检查。

11.46.11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6.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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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46.11 石材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

次 检验项目 大理石面层、

花岗石面层 碎拼大理石面层、

碎拼花岗石面层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 3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2 — 拉 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5 —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踢脚板上口平直 1 1 拉 5m线和用钢尺检查 5 板块间隙宽度 1 — 用钢尺检查

11.47 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47.1 本节适用于松木、硬木、拼花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47.2 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

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47.3 实木地板面层材料和面层下的木格栅、垫木及毛地板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应符

合设计要求。其产品规格、等级、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实木地板块》(GB/T15036)

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11.47.4 木格栅、垫木和毛地板等防腐、防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性能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11.47.5 木格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格栅应垫实钉牢,表

面应平直,与墙之间应留出 30mm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7.6 毛地板安装应牢固、平直。毛地板木材髓心应向上,其板间缝隙应不大

于 3mm,与墙之间应留 8~12mm 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7.7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与墙之间应留 8~12mm 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尺量检查。

11.47.8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条板在走廊、过道宜按照行走

方向铺设,室内宜按自然光源顺光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7.9 实木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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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1.47.10 实木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清晰、颜

色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脚踩检查。

11.47.11 实木地板面层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缝隙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7.12 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胶

粘无溢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7.13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1.47.14 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7.14

的规定。

表 11.47.14 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实木地板面层 项

次 检验项目

松木

地板 硬木

地板 拼花

地板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板面拼缝平直 3 3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板材高差 0.5 0.5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板面缝隙宽度 1 0.5 0.2 用塞尺与目测检查

5 踢脚线上口平齐 3 3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6 踢脚线与面层的接缝 1 楔形塞尺检查

11.48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48.1 本节适用于条材、块材、拼花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48.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

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48.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材料及面层下的木格栅、毛地板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

要求,其产品规格、等级、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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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11.48.4 木格栅应安装牢固、表面应平直,与墙之间应留 30mm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8.5 毛地板安装应牢固、表面平直。毛地板木材髓心应向上,其板间缝隙不

应大于 3mm,与墙之间应留 8~12mm 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8.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

错开距离应不小于 300mm,与墙之间应留不小于 10mm 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8.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条板在走廊、过道宜按照

行走方向铺设,室内宜按自然光源顺光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48.8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图案清晰、

颜色一致,无翘曲等。

检验方法:观察,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1.48.9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拼缝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8.10 踢脚线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1.48.1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48.11的规定。

表 11.48.1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板面拼缝平直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板材高差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板面缝隙宽度 0.5 用塞尺与目测检查 5 踢脚线上口平齐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6 踢脚线与面层的

接缝 1 楔形塞尺检查

11.49 中密度( 强化) 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49.1 本条适用于条材、块材、拼花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

11.49.2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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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49.3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材料及面层下的衬板或衬垫等的材质应符合

设计要求,其产品规格、等级、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1.49.4 衬板或衬垫的防腐、防虫等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9.5 衬板或衬垫安装应牢固、平直。衬垫层与墙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m 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9.6 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面层与墙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10mm 空隙,相邻条

板端头应错开不小于 300mm 距离。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49.7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条板在走廊、

过道宜按照行走方向铺设,室内宜按自然光源顺光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49.8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应表面平整、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方

向正确,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1.49.9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板的接头应错开,拼缝严密,接缝平整,表

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49.10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1.49.11 中密度(强化)复合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

符合表11.49.11的规定。

表 11.49.11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板面拼缝平直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板材高差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板面缝隙宽度 0.5 用塞尺与目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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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5 踢脚线上口平齐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6 踢脚线与面层的接缝 1 楔形塞尺检查

11.50 竹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50.1 本节适用于条材、块材、拼花竹地板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50.2 竹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

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50.3 竹地板面层材料及面层下的木格栅、垫木和毛地板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

求,其产品规格、等级、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竹地板》LY/T 1573、《实木

地板块》(GB/T15036)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11.50.4 木格栅、垫木和毛地板的防腐、防虫等防护处理和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50.5 木格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隔栅应垫实钉牢、

表面应平直,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11.50.6 毛地板安装应牢固、表面平直。毛地板木材髓心应向上,其板间缝隙不应

大于3mm,与墙之间应留8~12mm 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50.7 竹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与墙之间应留8~12mm 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尺量检查。

11.50.8 竹地板面层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条板在走廊、过道宜按照行走方向

铺设,室内宜按自然光源顺光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50.9 竹地板面层板面应平整、无翘曲,图案清晰、颜色均匀一致,铺设方向

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1.50.10 竹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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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0.11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

11.50.12 竹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50.12的规

定。

表 11.50.12 竹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板面拼缝平直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板材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板块间隙宽度 0.5 用塞尺与目测检查 5 踢脚线上口平齐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6 踢脚线与面层的接缝 1 楔形塞尺检查

11.51 塑料面层地面工程

11.51.1 本节适用于以胶粘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塑料板块材、塑料板焊接、塑

料卷材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51.2 塑料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

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51.3 塑料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胶粘

剂应与基层和塑料面层相容,且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和胶粘剂相容性

试验报告。

11.51.4 面层与下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及钢尺检查。

一般项目

11.51.5 塑料面层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严密、顺直美观。拼缝处

的图案、花纹吻合、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1.6 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

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为±0.6mm,焊缝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塑料板强度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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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报告。

11.51.7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检查。

11.51.8 塑料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51.8的规定。

表 11.51.8塑料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3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踢脚线上口平直 2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11.52 地毯面层地面工程

11.52.1 本节适用于方块、卷材地毯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52.2 地毯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

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52.3 地毯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花色和地毯衬垫、地毯胶粘剂及辅助

材料[金属卡条(倒刺板)、金属压条、专用双面胶带]等产品的规格、等级、技

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

现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11.52.4 固定式地毯的海绵衬垫应满铺平整。地毯应固定牢固,其中四周应用卡

条固定,门口处应用金属压条等固定,周边应塞入卡条和踢脚线之间的缝中。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52.5 活动式地毯周边应塞入踢脚线下,与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的收口

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小方块地毯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11.52.6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或织补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不

露底衬。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52.7 地毯应表面平挺,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显拼缝、露线和无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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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绒面毛顺光一致,毯面干净,无污染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2.8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收口处顺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压实,

接口应和相邻部位地面齐平,脚感舒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脚踩检查。

11.52.9 楼梯地毯在每级踏步阴角处应用卡条固定牢,每梯段顶级地毯应用压条

固定于平台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3 活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53.1 本节适用于防尘、防静电地板面层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53.2 活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检验批的划分和检

查数量应符合本规程 11.42.2、11.42.3、11.42.4条的规定。

主控项目

11.53.3 活动地板面层材料及面层下的横梁、橡胶垫条和金属支架及附件的规

格、等级、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

耐老化、导静电和防静电等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11.53.4 支架应与基层连接牢固,支架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1.53.5 活动板块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四角平整、严密,活动板块切割边应镶补处理。板

块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3.6 活动地板面层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行走应无声响、无摆动。

11.53.7 防静电地板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接地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11.53.8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

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3.9 各种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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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角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3.10 活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53.10 的规

定。

表 11.53.10活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1.5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2.5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4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板块间隙宽度 0.3 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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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节适用于室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热水管道、雨水管道、中水管道、

卫生器具、采暖管道和设备、锅炉及附属设备等修缮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

验收。

12.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修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规范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12.1.3 消防管道及附属设备的修缮施工,应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12.1.4 室内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

器具等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12.1.5 管道(排水管除外)在穿墙或楼板处均应设置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

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O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

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齐。

12.1.6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并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上方。

2. 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左侧。

12.1.7 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轮不得向下安装(特殊部位除外),应转动灵活,不得有漏水漏汽现

象。

2. 在地沟、墙角和顶棚等处的阀门,全部开启后的手轮平面及侧面与建筑

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 阀门安装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按规格、型号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个。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1.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

2.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

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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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中间试验记录。

5. 设备试运转记录。

6.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7. 其他文件或记录。

12.1.9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本章中各分项工程的每个检验批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

并应与建筑结构或装饰装修工程协调一致。

2. 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层或几层作为一个检验批。

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各为 1 个检验批。有

数个供热锅炉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安装工程,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各

为 1 个检验批。

12.1.10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章各条款的规定。

12.2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12.2.1 本节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MPa的室内给水系统管道安装工程,及热水

温度不超过75℃的室内热水供应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主控项目

12.2.2 室内给水、热水管道应在保温前进行水压试验,并按要求做好防腐处理。

水压试验要求如下:

1. 室内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各种材质的

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 ,但不得小于0.6MPa。

2. 室内热水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热水供应系

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

不小于0.3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管或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检查,压力应不降,且不渗不漏;塑料管道系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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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压力下隐压 1h,压力降不得超过 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 1.15倍稳

压 2h,压力降不得超过 0.03MPa,连接处不得渗漏。

12.2.3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

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2.2.4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应进行通水试验,并做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检查。

一般项目

12.2.5 镀锌钢管管径DN<125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或沟槽连接;当管径DN≥

125mm时,可采用沟槽或法兰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6 给水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宜设置套管,套管内不得有接头,套管内

应用密封材料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7 管道丝扣连接时,螺纹宜清洁、规整、无断丝,接口处无外露油麻,丝

扣外露2~3扣,镀锌层表面破坏处及丝扣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8 管道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对接平行、紧密,与管子中心线垂直,双面施焊,法兰螺栓应长短

一致,朝向相同,螺栓露出螺母部分应为螺栓直径的一半。

2. 法兰不得直接焊在弯管或弯头上,距连接的直管段长度不小于100mm。

3. 支管上的法兰距主管外壁净距应在100mm以上,过墙管道上的法兰与墙面

净距应大于200mm。

4. 法兰组对时,垫片应放在法兰的中心位置,不得偏斜。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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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9 给水水平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2‰~5‰的坡

度坡向泄水装置。

检查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10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直线部分互相平行,

间距均匀,曲线部分应保持曲率半径相等。

检查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11 明装在室内的分户水表,表外壳距墙面不得大于30mm,不得小于10mm,

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大于300mm时,其超出部分管段应煨弯沿墙敷设,水表应水

平安装。

检查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2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12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及热水供应立管,建筑层高≤5m时,支架距地面1.5~1.8m安装1个单

管卡;层高>5m时,应安装2个管卡,可匀称安装。

2. 当管道规格小于等于32mm时,单根立管安装时,可使用单管卡子固定;

双立管垂直安装时,可使用双管卡子固定。

3. 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支架固定牢固可靠。

4.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并留有一定

的偏移量。

5.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

向膨胀的反方向偏移;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13 给水管道不得使用补心变径,应使用异径管箍和弯头。

检查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2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14 埋设的给水管道,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超过冻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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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开挖检查。

12.2.15 埋设给水管道上的阀门、法兰、活接等应设置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

得直接埋在土壤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16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

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

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

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2.17 给水管道及设备防结露保温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 10%。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12.3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12.3.1 本节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2.3.2 管道及配件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主控项目

12.3.3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作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

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

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12.3.4 排水管道维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应做通水试验和通球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5 排水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不得出现倒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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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6 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应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灌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1h,各接口不渗不漏为合格。全部

系统或区(段)灌水,观察检查。

12.3.7 雨水管道维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应进行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3.8 排水管道支、吊架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9 排水管道穿楼板处可不安装套管,但容易形成积水的管根处宜做防渗处

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0 排水管道的水平管与水平管、水平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º三通或

45º四通和90º斜三通或90º斜四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3.11 排水立管安装时,管道外壁距墙面应有30~50mm的距离,立管与排出管

底部宜采用两个45º弯头连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3.12 排水铸铁管承插连接时,不得用水泥砂浆抹口。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3 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应下返时,应采用45º三通和45º弯头

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清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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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4 排水立管检查口安装高度距地面1m。检查口朝向应便于清掏。高层建筑

中排水立管宜每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便于做灌水试验。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3.15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

不大于2m;立管不大于3m。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4m,立管可安装1个固定件。立

管底部的转弯处应设支撑或采取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个。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3.16 UPVC排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支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卡应采用扁钢制作,扁钢宽度应

为连接螺栓直径的3倍,并在其间垫上3mm的橡胶垫。

2. 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

间距不得大于4m。当排水支管长度不超过2m时可不安装伸缩节,当支管长度超过

2m时应安装伸缩节。

3. 排水支管安装在楼板下方时,伸缩节安装位置应在水流汇合管件之下;

排水支管安装在楼板上方时,伸缩节安装位置应在水流汇合管件之上。

4.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5.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 12.3.16的规定:

表 12.3.16 UPVC排水管道支、吊架间距

管径(mm) 50 75 110 125 160

立管(m) 1.2 1.5 2.0 2.0 2.0

横管(m) 0.5 0.75 1.10 1.30 1.6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5%,且不得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3.17 排水水平管道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距离不大于10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18 雨水管道不得与污水管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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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9 内排雨水管道屋面雨水斗应使用专用雨水斗箅子,不得用地漏箅子代

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0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立管应在首层加装检查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1 雨水斗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斗边缘与屋面连接处应严密不

漏。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3.22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应满足:管径小于

等于150mm时检查口间距不得大于15m;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检查口间距不得

大于2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1.11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4 卫生器具安装

12.4.1 本节适用于卫生器具及配件的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2.4.2 所有新装卫生洁具均应符合北京市地方节水要求。

主控项目

12.4.3 卫生器具及配件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卫生器具造型应周正,无破损和裂

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及地漏与楼板的结合处,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地漏箅

子顶面应低于地面5~10mm,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扣碗安装位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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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箅子及地漏内侧均应做沥青防腐处理,箅子应开启灵活,表面应刷面漆一道。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4.5 卫生洁具交工前应进行满水和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无堵塞。

一般项目

12.4.6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及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详见有关标准图籍要求。

12.4.7 卫生器具的固定应采用预埋件或膨胀螺栓,凡是固定卫生器具的螺栓、

螺母、垫圈均应使用镀锌件,膨胀螺栓只限于混凝土板、墙,轻质隔墙不得使用。

在地面栽埋膨胀螺栓的,应于打孔处做好防渗漏处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2.4.8 卫生器具支架安装应牢固,器具与支架接触紧密,器具与支架不得用垫

木块的方法固定器具标高,各类支架防腐及面漆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9 卫生器具安装应加橡胶垫和平光垫,螺栓紧固,松紧适度。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10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应有一定的坡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执行。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4.11 浴盆的排水口处应设置检修门:不带裙边的浴盆应在侧面设置检修门;

带裙边的浴盆应在管井侧面或现浇楼板预留检修口。浴盆的周边与墙面接触的部

位应用密封胶封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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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12 小便槽冲洗管应用硬制塑料管或镀锌钢管,镀锌管开孔后应进行二次

镀锌或涂环氧材料处理,冲洗孔应斜向下与墙面成45º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13 大便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座式大便器背水箱与冲洗管应连接紧密、牢固、无渗漏。

2. 座便器地脚螺栓不小于M6,水箱固定螺栓不小于M10,螺栓外露螺母长度

应为螺栓直径的一半。

3. 蹲便器冲洗阀安装应垂直,冲洗管与冲洗阀之间不应扭曲。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14 卫生器具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14的要求。

表 12.4.14 卫生器具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单独器具 10 1

坐标

成排器具 5

单独器具 ±15 2 标高

成排器具 ±10

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

3 器具水平度 2 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 器具垂直度 3 吊线和尺量检查

12.5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12.5.1 本节适用于采暖管道及设备安装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2.5.2 焊接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32mm应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mm

采用焊接;暗装采暖管道不得使用活接头。

主控项目

12.5.3 采暖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但最高点试验压

力不得小于 0.3MPa;

2.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试验压力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但最

高点试验压力不得小于 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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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保压 10min,压

力降不大于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后进行外观检查,应不渗不漏;使用塑

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保压 1h,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至工

作压力的 1.15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渗不

漏。

12.5.4 管道安装坡度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凝结水管道,坡度一般为3‰,不得小

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坡度不得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12.5.5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当无

试验压力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应小于0.6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压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为合格。

12.5.6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

力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压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为合格。

12.5.7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系统的冲洗、试运行和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12.5.8 管道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建筑层高≤5m时,安装1个支架,高度距地1.5~1.8m;建筑层高>5m,安装

2个支架,可匀称安装。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5%,且不得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5.9 采暖干管变径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干管变径应采用偏心变径,变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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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大管外径的1~1.5倍。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5.10 散热器立支管,当立管和支管交叉时,立管应煨弯绕过支管。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5.11 室内釆暖管道安装,立管外皮距墙距离宜为50~60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5.12 管径小于32mm的采暖双立管,两管中心距应保持80mm,允许偏差±5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5.13 釆暖管道与电气、电话线路相交时,应与线路保持不小于lOOmm的距离。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5.14 伸缩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伸缩器应做预拉伸,其预拉长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型伸缩器,应保持两臂水平,其坡度与管道坡度保持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检测报告检查。

12.5.15 釆暖管道、金属支架和设备的防腐和面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

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5.16 建筑物夹层内或非釆暖房间内的釆暖管道,应按设计要求做防冻保温

处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5.17 保温材料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应粘贴紧密,表面平整,

接口严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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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5.18 低温地板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应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应设置防潮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 地面辐射采暖管道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0mm,管道安装间距偏差不得大于

10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3. 加热管弯头两端宜设置固定卡,加热管固定间距,直线段宜为0.5~0.7m,

弯曲段宜为0.2~0.3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填充层厚度不宜小于50 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 加热管出地面至分水器和集水器处,明露部分应加塑料套管。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混凝土填充层施工中,加热管内的水压不应低于0.6MPa;填充层养护过

程中,系统水压不应低于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8. 集分水器安装,分水器在上,集水器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距

地不应小于300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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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集分水器附近以及加热管排列比较密集的部位,当管道间距小于100mm

时,应采取设置柔性套管等措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与运行,应在施工完毕且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

满后,正式采暖运行前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调试报告。

12.5.19 采暖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翼型散热器应保持翼片的完整,其掉片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规

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铸铁散热器组对时应使用耐热橡胶垫,但衬垫外径不得突出对口表面

1.0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 柱形散热器带足安装时,14片及以下装2个足片;15~24片时装3个足片,

25片以上时装4个足片;散热器20片以上时,应在上下各加两组拉条,拉条规格

为φ 10mm的圆钢。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 散热器(包括明装管道)均应涂刷防锈漆一遍,面漆两遍;暗装管道应刷

防锈漆两遍。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 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膨胀水箱上的溢流管和循环管不得设置阀门。信号管应引到锅炉房或便

于检查的地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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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套管温度计安装,其底部应直接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安在引出的管道

上。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2.6.1 本节适用于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2.6.2 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应在防腐和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2.6.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

12.6.4 分汽缸(分水器、集水器)安装前的水压试验,敞口水箱、罐的满水试验

和密闭箱、罐(如离子交换器),连接锅炉和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的水压试验等,

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2.6.5 热交换器的水压试验,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

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lOmin压力不降。

12.6.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

合表12.6.6的规定。

表12.6.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 P(MPa) 试验压力(MPa)

P<0.59 1.5P但不小于 0.2

0.59≤P≤1.18 P+0.3 1 锅炉本体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3

注:

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炉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保持不变。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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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1.在试验压力下,保压 10min,压降不大于 0.02MPa,然后降至

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

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2.6.7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2.6.6的规定。锅炉上装有

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

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8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

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2.6.9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必须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

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全过程。

一般项目

12.6.10 锅炉及辅助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

高、几何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偏差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6.1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2.6.12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12.6.13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每个排污管,应串联安装两个排污阀,

靠近锅炉的可安装法兰闸板阀,另一个应安装直通的快速排污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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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14 往复炉排,炉排片的间隙,应控制纵向间隙为1~2mm,炉排两侧的间

隙为3~5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12.6.15 锅炉安全阀,其排汽和泄水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16 减压器,应根据使用压力进行调试,并做出调试后的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17 压力表、水位表,应保证开关灵活,输水畅通,结合严密,不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12.6.18 分汽缸应保持所有同规格的阀门在一个高度上,压力表高度、朝向应

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19 立式箱、罐,应垂直平整,箱罐顶部至顶板间距不得小于500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6.20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及烟道风挡板,应安装平整牢固,开关灵活,关

闭严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12.6.21 锅炉烟囱安装时,应检查烟囱的防雷接地系统是否连接正确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22 整个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统一进行冲洗和试运行,然后应清扫除

污器,经检查评定验收(系统内无杂物,无气水跑、冒、滴、漏)合格签证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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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投入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 中水系统安装

12.7.1 本节适用于中水管道及设备安装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2.7.2 中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件。

主控项目

12.7.3 中水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但不得小于0.6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管、铝塑复合管,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0min,压降不大于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在试验压力下,

稳压 1h,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 1.15倍,稳压 2h,压

力降不大于 0.03 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2.7.4 中水管道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冲洗和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7.5 中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条件不允许只能

设计在一个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7.6 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7 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

取水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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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 中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9 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10 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如应暗装于墙槽内时,应在管道

上做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11 中水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专业厂家的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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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电气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电压等级为 10kV 及以下、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

电气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3.1.2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文件。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试验、试运行记录。

5.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3.1.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建筑电气工程的检验批按电气专业施工的楼层、系统、单元、变形缝或施工

段划分。工程量较小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3.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除注明外,均为全数检查。

13.1.5 电气工程拆除前,应编制拆除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13.1.6 电气工程拆除完成后,应经相关部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方可进行修缮

部分施工。

13.1.7 电气安装严禁不穿管直接埋设电线、电缆。电气回路导线局部拆换时,

导线材质应保持一致。

13.1.8 配电箱的壳体、底板和安装板应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应安装在 A

级或 B1级装修材料上。

13.1.9 电气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制造标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国

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出厂合格证及

相关技术文件。

13.1.10 电气工程检验和试运行记录,应采用现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

程》(DBJ01-51)中相应表格。

13.2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主控项目

13.2.1 绝缘导管及附件的氧指数(OI)应不小于 32,当绝缘导管浇注在混凝

土或砌筑在砖墙内时,其氧指数(OI)应不小于 27。绝缘导管不得在高温和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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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明敷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13.2.2 金属导管和线槽应接地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应用专用接

地卡或螺栓跨接接地线,跨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 4mm2的铜芯软导线。

2. 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跨接地线

符合表 13.2.2的规定。

表 13.2.2跨接地线规格表(mm)

管径 圆钢

≤50 φ8

>50 φ12

当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不能劈裂,套管长度为连接管外径的 2~2.5 倍,

焊口应焊接牢固严密。

3. 金属线槽不得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

2处与接地干线连接;

4. 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接地线,接地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

积不小于 4mm2;镀锌金属线槽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个金属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5. 套接紧定式(JDG)钢导管接口按相应标准安装后,可不做跨接地线,但

敷设在潮湿场所或在混凝土内敷设时,应涂电力复合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3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2mm的钢导管不得套

管熔焊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4 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

结合面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5 暗敷导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当绝缘导管在墙体上、地面上剔

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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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消防控制、通信及警报线路的保护层不小于 30mm;明配时,应均匀涂

刷两遍防火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2.7 线槽穿越防火墙、楼板处,内外均应进行防火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3.2.8 接线盒在可燃物上安装时,应与可燃物装饰面平齐或采取防火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9 导管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0 箱、盒固定可靠,吊顶、轻制隔墙内及明敷设导管进入箱盒应套丝连

接,根母、锁母齐全,导管露出锁母的螺纹为 2~3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1 非镀锌金属导管内外壁应做防腐处理,埋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做

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2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

的基础面 50~8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2.13 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

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 150~500mm 范围内设置管卡,中间直线段

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 13.2.13的规定。

表 13.2.13 管卡间最大距离

导管直径(mm)

15~20 25~32 40 50~65 65以上 敷设方式 导管种类

管卡间最大距离(m)

壁厚>2mm钢导管 1.5 2.0 2.5 2.5 3.5

壁厚≤2mm钢导管 1.0 1.5 2.0 _ _ 支架或沿墙明敷

刚性绝缘导管 1.0 1.5 1.5 2.0 2.0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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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 钢导管在原钢筋混凝土墙或地面上剔槽敷设时,应保证墙或地面不开

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5 导管最小弯曲半径和弯扁度应符合表 13.2.15-1的规定:

表 13.2.15-1 导管最小弯曲半径和弯扁度

项目 弯曲半径

暗配管 ≥6D

只有一个弯 ≥4D 导管最小弯曲半径 明配管

两个弯及以上 ≥6D

导管弯扁度 ≤0.1D

1.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2. 导管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方,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

距应符合表 13.2.15-2的规定:

表 13.2.15-2 导管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道种类 交叉 上面 下面

热水管 0.1 0.3 0.2

无保温 0.3 1 0.5 蒸汽管

有保温 0.1 0.2 0.2

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和易爆、易燃

的液体管道) 0.05 0.1 0.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2.16 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7 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

要求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2. 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2.18 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

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

的一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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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管;

4. 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按设计要求装

设温度补偿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2.19 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

程中不宜大于 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宜大于 1.2m;

2. 可挠性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

用专用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

完整无损;

3. 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管不得作接地的接续导体。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2.20 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21 明敷的管路及线槽不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

主控项目

13.3.1 电线、电缆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CCC”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

13.3.2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3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

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得穿于同一导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4 导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5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 750V,且电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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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于钢导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证书、生产许可证。

一般项目

13.3.6 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7 管口护口齐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

口应用防火堵料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8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

即保护地线(PE 线)应为黄绿相间色,零线(N 线)为淡蓝色;相线为:A 相-

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9 线槽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线前,应清除线槽内的杂物和积水;

2. 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余量,不得有接头,接头应设在器具或接线盒、箱

内;

3. 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 2m;

4. 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5. 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

线,且屏蔽护套一端接地。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3.10 电线、电缆绝缘层不得破损,不得承受外力。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11 电线、电缆绝缘层不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4 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主控项目

13.4.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应接地可靠,且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 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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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镀锌电缆桥架连接板两端应跨接接地线,接地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

积不小于 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 个

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4.2 电缆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生产许可

证。

13.4.3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3.4.4 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 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

15m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2.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

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见表 13.4.4-1:

表 13.4.4-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mm)

序号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3.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 1.5~3m;垂直安装的

支架间距不大于 2m;

4. 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

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5.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表 13.4.4-2的规定:

表 13.4.4-2 电缆桥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一般工艺管道 0.4 0.3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 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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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温层 0.5 0.3 热力管道

无保温层 1.0 0.5

6.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桥架,应进行防火封堵;

7.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

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4.5 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 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 2m处设固定点;

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导管管口等处做防

火封堵;

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 5~10m

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 13.4.5的规定。

表 13.4.5 电缆固定点的间距(mm)

电缆种类 固定点的间距

全塑型 1000 电力电缆

除全塑型以外的电缆 1500

控制电缆 1000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4.6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规格型号、起

点和终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4.7 桥架及电缆不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5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主控项目

13.5.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应接地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接地电阻测试。

13.5.2 电缆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证书、生产许可证。

13.5.3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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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最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

150mm;电缆支架最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50mm;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 13.5.4的规定;

表 13.5.4 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mm)

电缆种类 支架层间最小距离

控制电缆 120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150

3.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

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5 电缆在支架上敷设,转弯处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13.4.4-1的规

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6 电缆敷设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敷设或大于 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得形成闭合

铁磁回路;

3. 电缆排列整齐。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持点间距应符合表 13.5.6的规

定。

表 13.5.6 电缆支持点间距(mm)

敷设方式 电缆种类

水平 垂直

全塑型 400 1000 电力电缆

除全塑型外的电缆 800 1500

控制电缆 800 1000

4.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与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程表 13.4.4-2的规

定,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5.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应进行防火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5.7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

点和终点。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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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电缆支架及电缆不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主控项目

13.6.1 高压电力电缆直流耐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

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6.2 低压电线、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照明工程应大于0.5MΩ,

动力工程应大于 1MΩ。

检验方法:检查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3.6.3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

于表 13.6.3的规定。

表 13.6.3 电缆芯线和接地线截面积(mm2)

电缆芯线截面积 接地线截面积

16及以下 与电缆芯线等截面积

25~120 16

150及以上 2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4 剥切电线、电缆时,不应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5 电线、电缆接线应准确,并联运行电线或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相

位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3.6.6 电缆头套与电缆相适配,电缆头的绝缘良好,固定牢固,芯线与接线端子

压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7 电缆头安装相序正确,卡固时不得歪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8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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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面积在 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 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

具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 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

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设备和器具的每个端子接线不多于 2根导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9 导线连接牢固、包扎紧密、规整、绝缘良好;连接形式、方法等应符合

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10 电线、电缆芯线的连接端子或连接管,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与导

线压接处端子不得开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6.11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7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主控项目

13.7.1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内设置的电

器、线路保护装置的容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低压的还要检

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13.7.2 低压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7.3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内应分别设

置零线(N)、保护线(PE)专用母排,各支路工作零线(N)、保护线(PE)由专

用母排引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7.4 配电系统保护线导体截面积应符合表 13.7.4的要求。

表 13.7.4配电系统保护线导体最小截面要求(S与 SP同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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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的金属框架

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箱门,应采用裸编织铜线可靠接地。

裸编织铜线与带电体及母排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3.7.6 用电设备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13.7.6的要求。

表 13.7.6用电设备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7.7 柜、屏、台、箱、盘内馈出线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二次线路绝缘

电阻值应大于 1MΩ。

检验方法:绝缘电阻测试仪摇测。

13.7.8 用电设备终端的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

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检验方法: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测试仪全数检测。

一般项目

13.7.9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电源接入、

馈出方式,应采用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交流母线(A、B、C),水平布置时

相序从左至右排列,垂直布置时相序从上至下排列。接入、馈出线色符合规定,

标识清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7.10 线(缆)进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

内,应按规定留有适当的余量,以便维修。箱(盘)内外应洁净、无杂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相线截面积 S(mm2) 相应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 SP(mm

2)

S≤16 S

16<S≤35 16

35<S≤400 S/2

400<S≤800 200

S>800 S/4

额定工作电流 Ie(A) 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mm2)

Ie≤20 S(相线截面积)

20<Ie≤25 2.5

25<Ie≤32 4

32<Ie≤63 6

63<I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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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1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安装于通

风干燥、便于维修位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7.1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进出线规整,

导线压接牢固、防松装置齐全,螺栓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7.13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按设计施工

后,应重绘系统图并贴于柜(箱)门内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7.14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7.14

的规定:

表 13.7.14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mm/m) (mm/全长) 检验方法

1 垂直度 1 5

2 水平度 1 5

3 不平行度 / 5

观察、尺量

13.8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安装

主控项目

13.8.1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连接

牢固、接触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8.2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

检验方法:绝缘电阻测试仪摇测。

一般项目

13.8.3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

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8.4 在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最小距离应大于8mm,

否则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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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8.5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接线正确、连接牢固、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 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主控项目

13.9.1 灯具、开关、插座、风扇产品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13.9.2 原有照明灯具应测试绝缘电阻并作外观检查,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5MΩ;新装照明灯具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2MΩ。

检验方法:绝缘电阻测试仪摇测。

13.9.3 灯具、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级以上的材料上。灯具发热器件靠近 B1级

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 A级材料做好隔离、局部防火处理,并保证灯具周围散

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4 距地面垂直高度小于 2.4m或人可触及到的灯具金属外壳和附件,应设置

专用接地螺栓,与接地保护线可靠连接,并标识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5 重量超过 3kg 的灯具,应预埋悬吊件或螺栓固定悬吊件。悬吊件圆钢直

径应不小于φ 6,并符合设计要求。大型花灯的悬吊装置应全数按重量的两倍做

过载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

13.9.6 吊扇安装应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小于吊扇挂销的直径,且大于φ 8;

吊扇吊杆及其挂销的防松、防振装置应齐全。吊扇悬吊装置应全数按吊扇重量的

两倍做承载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承载试验记录。

13.9.7 当同一场所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电源并存时,应采用具有不同结

构、不可互换的插座,并应有明显的区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8 托儿所、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的插座,安装高度不应小于 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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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3.9.9 室内修缮范围内的电气照明器具、电气设备元器件,安装前应进行全面

的质量检查,检修。

检验方法:检查记录。

13.9.10 开关、插座盒体有劈裂、破损、固定块脱落等现象时,应重新换盒。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记录。

13.9.11 照明开关应控制灯具的相线。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

识一致,开关与灯具、风扇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开

关距门框边缘 0.15m~0.20m,开关距地面高度 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 2m~

3m、距顶板不小于 0.1m。开关安装高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9.12 拆换厨房和卫生间内插座应选用防溅型三孔插座。单相三孔插座接线应

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上孔接保护线;单相两孔插座水平安装时左孔接零线,

右孔接相线;垂直安装时上接相线、下接零线。

检验方法:测试仪检测。

13.9.13 电源插座与智能电气终端插座间距宜大于等于 50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3.9.14 潮湿场所(厨房、卫生间等)应安装防水灯具。灯泡容量在 100W 及以

上者采用瓷质灯头。螺口灯头相线应接在灯芯柱上,软线端头应涮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15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破裂后向下溅落

的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16 吊链灯电线不得承受拉力。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9.17 照明器具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3.9.17的规定。

表 13.9.17 照明器具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成排灯具中心线 5 尺量

2 明(暗)开关插 并列安装高差 0.5 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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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场所高差 5 尺量 座面板

面板垂直度 0.5 尺量

13.10 接闪器、避雷引下线、接地装置安装

主控项目

13.10.1 接地装置的扁(圆)钢、钢管、角钢、附件等金属材料应采用热浸镀锌

制品。拆换的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技术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10.2 交流工况条件下的室外人工接地装置,镀锌扁钢、角钢、钢管厚度应大

于等于 4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3.10.3 单位工程修缮竣验前,接地装置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检验方法:检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3.10.4 人工防雷接地装置、接地干线埋设于人行通道下方时,埋地深度应不小

于 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10.5 屋面外露的所有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物体应与建筑物避雷针、避雷带

(网)、避雷引下线连接成一个可靠的电气通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3.10.6 接地装置埋设深度应不小于 600mm。镀锌圆钢、角钢或钢管接地极水平

间距应不小于 5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3.10.7 接地装置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 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 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 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 3/4钢管表

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均应有防腐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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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电气工程试验、试运行

主控项目 13.11.1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接地应作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电阻测试仪应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3. 特定时段的接地电阻测试值,应按规定的季节系数进行修正。

检验方法:检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3.11.2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和动力、照明线路,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2. 电缆、管内导线绝缘电阻分两次摇测,支线、干线分别在分项工程质量验

收前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按系统回路进行测试,不得遗漏。

3. 绝缘电阻测试仪应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 绝缘电阻测试仪的电压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

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规定执行。

a) 检验方法:检查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3.11.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模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测试仪应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全数做模拟动作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3. 检验方法:检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模拟试验记录。

13.11.4 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避雷带的每个支持件应做垂直拉力试验,支持件的承受垂直拉力应大于 49N

(5kg)。

检验方法:检查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13.11.5 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灯具安装时,应全数对吊具按 2倍于灯具的重量做承载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灯具承载试验记录。

13.11.6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工程安装完成后,按层、按部位(户)进行电气器具的通电检查,并进

行记录。内容包括接线情况、电气器具开关状态等,电气器具应全数进行通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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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查,合格后在记录表中打勾(√)。

检验方法:检查电气器具通电检查记录。

13.11.7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

指示正常。

2. 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空载试运行的电

动机,时间为 2小时,记录空载电流、电压,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3. 交流电动机空载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

要求时,连续启动 2 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

常温下。

4.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检验方法: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

13.11.8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 24小时。

2. 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 8小时。

3. 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每 2 小时记录运行状态 1 次,连续试运行时间

内无故障。

检验方法:检查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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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风与空调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

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14.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

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过程试验记录。

5. 设备试运转记录。

6.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7. 其他文件或记录。

14.1.3 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章中各分项工程的每个检验批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

并应与建筑结构或装饰装修工程协调一致。

2. 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层或几层作为一个检验批。

14.2 室内空调水系统

14.2.1 本节适用于室内空调管道及设备等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14.2.2 空调设备的更换应符合设计要求。

主控项目

14.2.3 空调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4.2.4 空调管道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1.0 MPa时,

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最低不得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为工

作压力加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分区、分层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压力不得下降,

再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保压1h,压力不得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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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压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

外观检查,不渗不漏为合格。

14.2.5 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与水泵、制冷机组的接

管应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6 空调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水质正常后才能与制冷机组、空调

设备连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14.2.7 风机盘管安装前应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

作压力的1.5倍。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压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为合格。

14.2.8 冷却塔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及铭牌进行检查。

一般项目

14.2.9 套管应高出地面20~50mm,穿墙套管应与装饰面平齐,套管不得作为管

道支撑,保温管道与套管四周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管道接口不得设于套

管内。

检查数量:系统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4.2.10 补偿器维修、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进行预拉(压),并在

预拉(压)前固定,固定支架结构形式、固定位置、导向支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14.2.11 管道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焊口组对和坡口形

式、焊缝质量应不低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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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12 焊接钢管小于或等于32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32mm宜采用焊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13 管道螺纹连接时,螺纹连接应牢固,螺纹清洁规整,根部外露2~3扣;

镀锌钢管镀锌层破损处及丝口外露处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14 法兰连接组对时,垫片应放在法兰的中心位置,不得偏斜。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15 空调水水平管道变径应采取偏心变径,立管采取同心变径。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16 空调冷冻水、冷凝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或经防腐处理

的木托,其厚度应与绝热层相同,衬垫的结合面空隙应填实。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2.17 空调管道支、吊架形式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18 风机盘管与供、回水及凝结水管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凝结水管应通

畅,其坡度不小于8‰。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2.19 水泵规格、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外观质量,并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验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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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14.2.20 水箱、集水缸、分水器、储冷罐的灌水试验或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

求。储冷罐内壁防腐涂层材质、涂抹质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罐与底座应进

行绝热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图纸要求检查。

14.2.21 水箱、集水器、分水器、储冷罐等设备的安装,支架或底座的尺寸、

位置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与支架或底座接触紧密,安装平正、牢固。平面位置允

许偏差15mm,标高允许偏差±5mm,垂直度允许偏差1/1000。膨胀水箱安装的位

置及连接管的连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图纸要求检查。

14.2.22 冷冻水和冷却水的除污器(水过滤器)应安装在进机组前的管道上,

方向正确且便于清污;与管道连接牢固、严密,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滤网的拆装和

清洗。过滤器滤网的材质、规格和包扎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图纸要求检查。

14.2.23 管道过滤器、柔性接头的规格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根据图纸要求检查。

14.2.24 空调管道保温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应平整、密实,带

有防潮隔气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粘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粘胶带应牢固的粘贴在防潮面层上,不得有胀裂和脱落。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2.25 空调机组、风冷热泵等设备运行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

值,风机盘管机组的三速、温控开关的动作应正确,并保证与机组运行状态一一

对应。

检查数量:空调机组、风冷热泵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台;风机盘管机组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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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记录。 14.2.26 水泵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

部位不应松动,轴承温升应正常;无特殊要求时,普通填料泄漏量不应大于

60ml/h,机械密封的不应大于5ml/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通电、操作和测温检查。

14.2.27 空调系统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水系统应冲洗干净、不含杂物,并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

2. 水泵压力和水泵电机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

3. 系统平衡调整后,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多台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塔进、出水量应均匀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4.3 室内通风系统

14.3.1 本节适用于室内金属和非金属通风管道及工作压力不大于5KPa的通风

机与空调设备等工程施工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4.3.2 风管系统维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漏光、漏风量应符合

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主控项目

14.3.3 通风管道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镀锌钢板圆形风管以外径为准,矩形

风管以外边长为准。

14.3.4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

防护罩;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应良好;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

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5 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

管,其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

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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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6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

防火阀,距墙表面距离不应大于200mm,且不得小于50 mm。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7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8 除尘器规格、进出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组装的除尘器体应做漏

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14.3.9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

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批随机抽查 1件。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检验报告。

14.3.10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检验报告。

14.3.11 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应装设防护罩或其

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12 室外风管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4.3.13 风管安装前应清理干净,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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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 风管连接处,应完整无缺损,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扭曲。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15 普通钢板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风管壁厚小于或等于1.2mm

时,应采用咬口连接;当风管壁厚大于1.2mm时,应采用焊接。

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数量随机抽查 10%,不少于 5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16 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与角钢法兰焊接连接时,风管端面不得高出法兰接口平面。风管内部

应满焊,外部应间断焊间隔不大于50mm,焊缝长度为50~80mm。

2. 风管与法兰压边宽度应为6~9mm,接触严密并顺直。

3. 法兰螺栓孔距中低压风管不大于150 mm ,高压风管不大于100 mm 。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随机抽查 10%,不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17 风管上如有测定孔,应先安装在风管上。风管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拆

除或安装。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但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18 当设计无要求时,法兰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垫料厚度宜为3~5mm。

2. 输送温度低于70℃的空气,可用橡胶板、闭孔海绵橡胶、密封胶带或其他

闭孔弹性材料。

3. 防、排烟系统或输送温度高于70℃的空气或烟气,应采用耐热橡胶板或不

燃的耐温、防火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19 柔性短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柔性材料。用于空调系统的应采

取防结露措施;用于净化空调系统的还应是内壁光滑、不易产生尘埃的材料;

2. 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 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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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柔性短管不宜作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4. 设于结构变形缝的柔性短管,其长度应为变形缝的宽度加 100mm及以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4.3.20 砖砌、混凝土风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表面平整光滑,不得漏风,水平风道底部应有5%~10%的坡度坡向排

水点,转向时宜顺气流方向做成圆弧。

2. 与金属风管及其部、配件的连接处应设预埋件,连接时应安装牢固紧密。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21 风口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风口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划痕,风口及配件的转动部分应灵活可靠。

3. 风口应与风管连接牢固紧密,风管法兰、配件连接的接口不得安装在墙内

或楼板内。

4. 明装风口水平度不大于 3‰,垂直度不大于 2‰。风口与吊顶板接触严密。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分别抽查 5%,不得少于 1个。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核对材料合格的证明文件与手动操作检查。

14.3.22 风管的加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

检验方法:根据图纸要求检查。

14.3.23 风管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管道规格小于等于400mm的水平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规格在400mm

以上的风管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垂直风管的支、吊、托架间距不宜大于4.0m,

但每根立管不得少于2个固定点。

2. 保温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根据保温材料和风管尺寸确

定,支、吊架宜设在保温材料的外部,且不得损伤保温层。

3. 支、吊架不得设置在阀门、风口和检修口处,吊架不得吊在风管的法兰上,

离法兰和插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圆形风管的支、托架宜设置托座。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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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24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易熔件宜在系统安

装调试后再行安装。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个。

检验方法:手动操作,观察检查。

14.3.25 消声设备各项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消声器、消声弯头安装位置、方

向应正确,与风管连接应严密、不受潮,同类型的不宜直接串联。组合式消声器

组件排列、方向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固定应牢固;消声器、消声弯头均应设独

立支、吊架。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26 不锈钢或铝板风管的支、吊架,应进行隔离处理。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 10%,不得少于 5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27 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

个系统不得少于1个。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28 风管的保温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热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2. 用卷材作隔热层时,其厚度应均匀,散材不得外露。

3. 用型材作隔热层时,其横、纵缝应错开,型材与风管之间应包扎紧密、

牢固,风管不得外露。

4. 矩形风管或设备保温钉的分布应均匀,其数量底面每平方米不应少于16

个,侧面不应少于10个,顶面不应少于8个,首层保温钉至风管或保温材料边缘

的距离应小于90mm。

5. 防潮层应与隔热层接触紧密,密封良好。

6. 保护层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且不得损伤防潮层和隔热层。

7. 保温层的端部应封闭严实,风管与部、配件的连接处,均应作好保温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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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管保温应平整,法兰处及阀门部件应单独保温,法兰保温材料应与管

道保温材料相一致。

9. 铁皮风管保护壳应平整、光滑,咬口宽度不小于20~25 mm,接口的搭接

方向应顺水。

检查数量:管道按轴线长度抽查10%;部件、阀门抽查10%,且不得少于2

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4.3.29 风机基础应平整,风机各组减振器压缩量应均匀,压缩量偏差不大于2

mm,减振器不得被水泥抹死。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台。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4.3.30 通风系统的调节阀、防火阀、排烟阀、送风口和回风口内的阀板、叶

片应在开启的工作状态位置。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14.3.31 通风阀门、散流器和带导流板的百叶风口修换,应对风量重新进行测

试和调整。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个。

检验方法:根据图纸要求检查。

14.3.32 通风空调系统风量调试之前,应先做风机单机试运转,设备完好符合

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调试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4.3.33 通风系统经过平衡调整,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

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检查调试记录。

14.3.34 系统联动试运转中,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

调、正确,无异常现象,湿式除尘器的供水与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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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检验方法:检查调试记录。

14.4 净化空调系统

14.4.1 本节适用于室内净化空调系统管道及工作压力不大于5KPa的通风机与

空调设备等工程施工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4.4.2 净化空调系统管道应符合设计要求,镀锌钢板的圆形风管以外径为准,

矩形风管以外边长为准。

14.4.3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各种配件尺寸、法兰规格以及风管的壁厚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4.4.4 净化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在回风、新风的吸入口处和粗、中放过滤器前设

置临时用过滤器(如无纺布等),实行对系统的保护。净化空调系统的检测和调

整,应在系统进行全面清扫,且已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主控项目

14.4.5 高效过滤器应在洁净室及净化空调系统进行全面清扫和系统连续试车

12h以上后,在现场拆开包装并进行安装。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6 净化空调设备与洁净室围护结构相连的接缝应密封。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7 风管、静压箱及其他部件应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停顿

或完毕时,端口应封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白绸布擦拭检查。

14.4.8 净化空调设备与洁净室围护结构相连的接缝应密封,风机过滤器单元不

得有变形、锈蚀、漆膜脱落、拼接板破损等现象,在系统试运转时,应在进风口

处加装临时中效过滤器作为保护。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9 高效过滤器不得有变形、脱落、断裂等破损现象,安装方向正确,四周

及接口应严密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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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4.4.10 洁净空调的风管与一般风管不同,风管和部件的板材应选用优质镀锌

钢板或冷轧钢板,钢板表面不许有油污和铁锈,镀锌层应平整光滑没有划痕。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20%,法兰数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风管清洗记录,用白绸布擦拭。

14.4.11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边长小于 900mm时底层板面不得有拼接缝,大于 900mm

风管不得有横向拼接缝。洁净风管不得使用按扣式咬口。

2. 风管板材的拼接采用单咬口,圆形风管的闭合缝采用单咬口,弯管的横向

缝采用立咬口,矩形风管转角缝采用转角咬口,联合角咬口或按扣式咬口。咬口

缝处都应涂密封胶或贴密封胶带。

3.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在风管内设加固框及加固筋。

4. 加工镀锌钢板风管应避免损坏镀锌层,损坏处应刷涂优质涂料两遍。

5. 柔性短管应选用柔性好、表面光滑、不产尘、不透气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

制做,光面向里。接缝应严密不漏风,其长度一般为 150~300mm。安装完毕后

不得有开裂或扭曲现象,不得做变径使用。

6. 金属风管与法兰连接时,风管翻边应平整并紧贴法兰,宽度不应小于 6 mm,

翻边处裂缝和孔洞应涂密封胶。

7. 法兰螺丝栓孔间距不应大于 100mm,铆钉孔间距应为 60~80mm。矩形法兰

四角边应设螺栓孔。螺栓、螺母、垫片和铆钉应镀锌,不得选用空心铆钉。

8. 中效过滤器后的送风管法兰铆钉缝处应涂密封胶,或采取其他密封措施。

涂密封胶前应清除表面尘土和油污。

9. 风管、静压箱和部件应保持清洁。制作完毕用无腐蚀性清洗液将内表面油

膜和污物清洗干净,干燥后经检查达到要求即用塑料薄膜及胶带封口,清洗后立

即安装的可不封口。

10. 净化空调系统管径大于 500mm 的风管应设清扫孔及风量、风压测定孔,

过滤器前后应设测尘、测压孔,孔口安装时应除去尘土和油污,安装后应将孔口

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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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风管及其部件不得在没有做好墙壁、地面、门窗的房间内制作和存放,

制作场所应经常清扫并保持清洁。

12. 制作完成的风管,应进行第二次清洗,经检查达到清洁要求后应及时封

口。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20%,法兰数抽查 10%,不得少于 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风管清洗记录,用白绸布擦拭。

14.4.12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静压箱及其他部件,应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停顿

或完毕时,端口应封好。

2. 法兰垫料应为不产尘、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和弹性的材料,厚度为 5~

8㎜,不得采用乳胶海绵;法兰垫片应尽量减少拼接,并不允许直缝对接连接,

严禁在垫料表面涂涂料。

3. 与洁净室吊顶、隔墙等围护结构的接缝处应严密。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用白绸布擦拭。

14.4.13 净化空调系统风口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安装前应清扫干净,其边框与建筑顶棚或墙面间的接缝处应加设密封

垫料或密封胶,不应漏风。

2. 带高效过滤器的送风口,应采用可分别调节高度的吊杆。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个系统或不少于 5件和 2个房

间的风口。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4.4.14 净化空调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调设备与洁净室围护结构相连的接缝应密封。

2. 风机过滤器单元(FFU与 FMU空气净化装置)应在清洁的现场进行外观

检查,目测不得有变形、锈蚀、漆膜脱落、拼接板破损等现象;在系统试运转时,

应在进风口处加装临时中效过滤器作为保护。

3.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0~20%,室

内各风口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15%。新风量与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

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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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度的允许偏差为 0~20%,且截面风

速不均匀度不应大于 0.25。新风量和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10%。

5. 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5Pa,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10Pa。

6.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

要求。高于等于 5级的单向流洁净室,在门开启的状态下,测定距离门 0.6m室

内侧工作高度处空气的含尘浓度,亦不应超过室内洁净度等级上限的规定。

检查数量:调试记录全数检查,测点抽查 5%,且不得少于 1点。

检验方法:检查、验证调试记录。

14.4.15 净化空调系统的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的规范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数抽查20%,每个系统不得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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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附录 A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

附录 A 分部(子部)、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 序号

分部 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地基处理 注浆加固地基 1 地基 与基础 基础处理 锚杆静压桩加固基础、基础截面扩大、基底掏土纠倾

砌体结构 砖墙拆砌,砖墙剔砌和掏砌,砖墙掏开洞口,砖砌体补强加固

混凝土结构 局部拆除,模板,钢筋,混凝土,喷射混凝土,结构后锚固,外包型钢,外粘钢板,粘贴纤维复合材,外加预应力加固

钢结构 钢结构加固,钢构件变形矫正,钢结构除锈与涂装

2 主体 结构

木结构 木结构防护,木构架,木柱,木梁、枋,木屋(桁)架工程,屋面木基层,木楼梯、木走廊

3 屋面 工程 屋面找平层,屋面保温层,平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种

植屋面 屋面防水 卷材防水层屋面,涂膜防水层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 墙体防水 墙体堵漏、墙面防水层 楼地面防水 楼地面防水层 4 防水

工程 地下建筑防水 地下防水混凝土,地下水泥砂浆防水层,地下卷材防水层,

地下涂料防水层,地下防水裂缝注浆 抹灰 抹灰,清水砖墙面 饰面板(砖)墙面 饰面砖粘贴,石材饰面板安装,木饰面板,金属饰面板

门窗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

吊顶 吊顶基层,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吊顶,木质板、塑料板吊顶,矿棉板、硅钙板吊顶,格栅吊顶,玻璃吊顶

轻质隔墙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幕墙 构件式玻璃幕墙,全玻式玻璃幕墙,单元式玻璃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天幕,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

涂饰 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细木制品涂饰,美术涂

饰 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细部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门窗套,护栏和扶手,花饰

5 装饰装修工程

地面

地面基层,水泥砂浆面层,自流平面层,砖面层,石材面层,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塑料面层,地毯面层,活动地板面层

室内给水系统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给水设备安装,管道防腐,绝热 室内排水系统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

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室内采暖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建筑中水系统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6 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

供热锅炉及辅 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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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附录 A 分部(子部)、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 序

号 分部 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助设备安装 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防腐,绝热

7 建筑 电气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安装,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安装,接闪器、避雷引下线、接地装置安装,电气工程试验、试运行

送排风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气处理设

备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

防排烟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防排烟风口、常闭正压风口与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

除尘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除尘器与排污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

空调风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风管与设备绝热,系统调试

净化空调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风管与设备绝热,高效过滤器安装,系统调试

8 通风 与空调

空调水系统 管道冷热(媒)水系统安装,冷却水系统安装,冷凝水系

统安装,阀门及部件安装,冷却塔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与设备的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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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B.0.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 B.0.1记录。

表 B.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主 控 项 目

10

1 2 3 4 5

一 般 项 目

6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长

施工单位检 验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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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1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 C.0.1记录。

表 C.0.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序号 检验批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查结论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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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附录 D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0.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 D.0.1记录。

表 D.0.1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号 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验收意见

1 2 3 4 5 6

1

7

2 质量控制资料 3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4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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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附录 E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E.0.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 E.0.1-1记录,表 E.0.1-1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附录 D的表 D.0.1和表 E.0.1-2至 E.0.1-4配合使用。表 E.0.1-2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E.0.1-3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 E.0.1-4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 E.0.1-1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

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表 E.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序号 项 目 验 收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单位(项目)负责人:

参加验收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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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表 E.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

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也应参加。表 E.0.1-2 由施工单位填写,核查意见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核查结论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

目 资 料 名 称

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性能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施工记录 7 预制构件、预制混凝土合格证 8 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2

建筑与结构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6 施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给排水与采暖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设备调试记录 4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 施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建筑电气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6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7 施工记录 8

通风与空调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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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表 E.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核查、检查,施

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表 E.0.1-3由施工单位填写,核查意见、抽查结果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核查结论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

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份

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抽查)人

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3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4 房屋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6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7 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

8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性能

检测报告

9 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试验 10 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11

幕墙工程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

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

12 房屋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1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14

建筑与结构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2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4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5

给排水与采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1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3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

电气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1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2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 4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5

通风与空调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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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会同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现场全面检查,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以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主,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确定质量评价。评价分为好、一般、差。

表 E.0.1-4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核查结果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评价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观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

范、规程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核查(抽查)人 序

号 项目 抽查状况 好 一般 差

1 室外墙面 2 变形缝 3 水落管,屋面 4 室内墙面 5 室内顶棚 6 室内地面 7 楼梯、踏步、护栏 8 门窗 9

建筑与结构

1 管道接口、坡度、支架 2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3 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4 散热器、支架 5

给排水与采暖

1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 2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3 防雷、接地 4

电气

1 风管、支架 2 风口、风阀 3 风机、空调设备 4 阀门、支架 5 水泵、冷却塔 6 绝热 7

通风与空调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检 查 结 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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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本规程用词说明

1.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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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repairing

DB11/509-2007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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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条是编制本规程的宗旨。仅限于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处理不属于本规程的范畴。

房屋一经建成,投入使用,就会受到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其结构、构件

和设备必然会不断损耗,降低房屋的完好程度;同时,人们对居住、使用的房屋,

随着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改进房屋使用功能的要求,这就需要对房

屋在整个使用期内进行必要的修缮,包括养护、维修、拆改、翻修和再装饰,以

保持、提高房屋的寿命和使用功能。房屋修缮是房屋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延续和

价值的增值。正确验收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统一质量检验验收方法,保证工程质

量,直接关系着房屋修缮的效果,这是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所在。

本规程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合并,组

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本

市既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编写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

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规程强

调与现行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衔接。另外本规程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

规范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图 1.0.1。

图:1.0.1

1.0.2 本市房屋的建筑类型和跨越历史年代都较多,不可能用一个质量标准适应所有房屋修缮工程。因此,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定为既有工业与民用房屋的维

修、拆改工程和既有房屋再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既有房屋的再装饰装

修工程是在对原有房屋构件和设备拆除、变更、维修、加固的同时所进行的施工

活动,它同属于房屋修缮范畴,所以也在本规程的覆盖范围之内。

既有房屋的再装饰工程符合高级装饰装修条件的应执行现行《高级建筑装饰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其他专用建筑,有专门行业标准的,应按照执行;对于没有特殊要求和专门

标准的其他专用建筑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房屋翻修工程(即全部拆除,充分利用旧料修复的单位工程)是房屋修缮工程

的一个分类,但它的施工要求一般同于新建工程,所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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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规程未包括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有关

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是指取得房屋所有者授权直接行使

房屋修缮行为的最终实施单位,这样的单位可能是房屋产权单位或自然人、代建

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房屋修缮投资单位等。

1.0.3本规程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房屋修缮工程的最低要求。房屋修缮的建

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

必须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合同文件。

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程的要求时,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

和承包合同为准。 1.0.4 由于房屋的重要程度、保护年限和使用状况的不同,对房屋修缮的质量验收标准必然会有一些特定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应该通过设计予以满足,因此,

房屋修缮工程除了按本规程执行外,对设计提出的专门要求也应达到。在改变部

分房屋结构、更换构件的修缮工程中,其钢、木构件的制作、安装与新建工程有

相同之处,因此,这种制作与安装的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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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本章中给出的术语,是本规程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除本规程使用外,还可

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引用的依据。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

[1994]第 521号)、《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质

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等国家标准中

的相关术语。

本规程的术语是从本规程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

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

准术语,仅供参考。

本规程没有给出的术语,均引用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定义的术语。

2.0.2 本术语所述既有房屋的组成部分是指既有房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

程,这样的组成部分详见本规程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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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查 勘

3.1.1 既有房屋修缮前,应按现行《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等规定进行详细的修缮查勘,修缮查勘应符合下列要求:

拟修缮工程内部应搬迁完毕。

针对房屋定期的或季节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损坏项目或房屋功能改善要求,进

行重点抽查复核,动用观测、鉴别和测试等手段,明确损坏程度,分析损坏原因,

研究不同的修缮标准和修缮方法,确定方案。

在确定方案的基础上应对需修房屋的部位、项目、数量、修缮方法、用料标

准、旧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修缮查勘记录可以是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既有房屋现状查勘宜以

文字记录辅以声像资料的图文形式进行记录。

3.2 设 计

3.2.1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既有房屋修缮前必须进行设计,用于指导施工。

修缮工程设计深度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现行

《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设计图纸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制

图标准。

设计文件凡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可不绘施工图,当不易用文字表达清楚时,

应绘施工图。

各专业设计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并与结构工程设计相互衔接,

与原有建筑装饰装修协调一致。

本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提出。

随着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有房屋修缮已经成为一

个重要的新兴领域,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无论是年产值,还是从业人数都已经

达到一定规模。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

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在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

法。例如,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

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房屋修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

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

订本条。

3.3 材 料

3.3.5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

方式。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

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

本规程各章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没有规定的应参照现行北京市地

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附录 A“主要物资、化学性

能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参考表”确定。在确定项目时,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保

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三是尽量选择检测周期

较短的项目。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

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参与房屋修缮的相关方商定增加抽

样数量。

3.3.6 承担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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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3.7 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

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既有房屋修缮

和再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

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4 施 工

3.4.2 本条规定了房屋修缮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既有房屋

修缮和再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房屋修缮工程

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

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

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

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

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

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措施和跟踪验证、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

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的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

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

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4.9 一般来说,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效果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

出来;有时,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

前,通常应根据工程查勘情况确定制作样板间、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样板间

适用于宾馆客房、住宅、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样板件适用于外墙饰面或室内公

共活动场所,主要材料样板是指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涂料、石材等涉及

颜色、光泽、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由房屋修缮

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各方确认。

3.4.15 建筑工业化是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把分散落后的手工生产转变为

集中、先进的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从而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

产效率和施工质量。建筑工业化的基本特征是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施

工机械化,组织管理科学化。这是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制定本条。

3.5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本节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条、

3.0.5条提出的。

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为建设

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

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

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

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单

位的项目负责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子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3 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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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各相关人员应按规定资格持上岗证上岗。

3.5.6 见证取样和送样管理是近几年质量管理中新增加的内容。本条是为了加

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和准确性。建设部以[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样的规定》的通知”,明确了 8 项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项目;国家 2001 年及以后颁布实施的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中又增加了一些见证检验项目。本规程将见证取样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应引起房屋修缮

参与单位的重视。

本规程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有以下项目: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 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依据 GB50204—2002 第 10.1.1

条); 9. 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依据 GB50204—2002 第 3.0.3 及 6.4.3

条); 10. 重要的钢结构用钢材和焊接材料 (依据 GB50205—2001第附录 G); 11. 高强度螺栓(预应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依据 GB50205

—2001第附录 G); 12. 合同规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依据 GB50210—2001第 3.2.6条); 13. 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依据 GB50210—

2001第 3.2.6条); 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当使用面积大于

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进行复验[依据

GB50325-2001(2006版)第 5.2.2条];

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时,当同一种板材

面积大于 500m2时,应对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依据

GB50325-2001(2006版)第 5.2.4条];

16.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或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

数量的 30%。

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超出上述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

应在施工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或

检验试验计划中具体落实。

3.5.8 房屋修缮、再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见表

E.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风险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

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 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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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 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 5%,β不宜超过 10%。

3.6 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6.2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

基本要求。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修工程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

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但应与拟修缮房屋的原建设档案

衔接。

3.6.3 本条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3

条提出。

3.6.4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4条提出。

本规程附录 A 列出了既有房屋修缮和再装饰装修工程中常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的名称,本规程第四章到第十四章分别就各子分部工程的

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一节是对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

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3.6.5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5条提出。

3.7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3.7.1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房屋修缮工程质量

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

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 3个方面:质量控制资料检查、主控

项目检验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

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

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

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程的规

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

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本规程是决定房屋修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因此只有一

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

功能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程将涉

及安全、健康、环保以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

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本市房屋修缮、装饰

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除屋

面工程、防水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外允许有 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

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程规定允许偏差的 1.5倍,钢结构为 1.2

倍。之所以允许偏差最大值不统一,主要是考虑功能和观感的要求,考虑与现行

国家规范、标准的符合性。

3.7.2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

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

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

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7.3 房屋修缮、再装饰装修涉及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见表 E.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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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检查、评价是 2000系列国标新增加的内容。

本规程与国标协调一致。观感质量是一个辅助项目,其评价内容只列项目,具体标准没有具体化,基本上是各检验批的验收项目,多数在一般项目内。具体检查项目详见本规程表 G.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共 21 项。本规程检查项目等同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检验项目。 观感质量评价时,施工单位应先自行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验收,参加评

价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三位监理工程师检查,在听取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后,共同做出评价,但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为主导意见。 3.7.4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

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

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

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3.7.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

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

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

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

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

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

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

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

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由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

容、结论等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验收。

3.7.7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 5.0.5条的

规定拟定,房屋修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本规程附录 D

的格式记录。

3.8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8.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

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

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重要的结构拆除工程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等在施工前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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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4 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4 既有房屋建成的年代一般较为久远,工程附近的地下情况比较复杂。本

条提出应具备的有关资料,主要使修缮施工能较好地适应实际,并制定出切实可

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1.5~4.1.6 基础对建筑物本身及周边建筑物的影响较大,修缮施工前和施工

过程中都应充分强调保证其安全性。

4.2 注浆加固地基

4.2.1 注浆加固法适用于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一般用于防渗堵漏、提高地基土的强度和变形模量以及控制地层沉降等。 4.2.4 本条参照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制定。

为确保注浆加固地基的效果,施工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及现场注浆试验,

以确定浆液配方及施工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 4.2.4

表 4.2.4 常用浆液类型

项次 项目 浆液类型

水泥浆 不稳定粒状浆液

水泥砂浆

黏土浆 1 粒状浆液(悬液)

稳定粒状浆液 水泥黏土浆

无机浆液 硅酸盐

环氧树脂类

甲基丙烯酸脂类

丙烯酰胺类

木质素类

2 化学浆液(溶液) 有机浆液

其他

4.2.5 施工结束后,应在注浆后 15d(砂土、黄土)或 60d(黏性土)进行注浆

体强度、承载力检验。注浆检验可选用标准贯入、轻型动力触探或静力触探对加

固地层进行检测,对重要工程可采用载荷试验测定。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合格率大

于或等于 20%时,应对不合格的注浆区进行二次注浆。

4.3 锚杆静压桩加固基础

4.3.4 钢筋混凝土桩宜采用方形,其边长宜为 200~300mm。每段桩节长度应根

据施工净空高度及机具条件确定,宜为 1.0~2.5mm。桩体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

用钻芯取样检测。

4.3.5 锚杆可用光面直杆镦粗螺栓或焊箍螺栓。当压桩力小于 400kn 时,可采

用 M24锚杆;当压桩力为 400~500kn时,可采用 M27锚杆;锚杆螺栓的锚固深度

可采用 10~12 倍螺栓直径,并不应小于 300mm,锚杆露出承台顶面长度应满足

压桩机具要求,一般不应小于 120mm。锚杆螺栓在锚杆孔内的粘结剂可采用环氧

砂浆或硫磺胶泥;锚杆与压桩孔、周围结构及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4.3.6 桩尖应到达设计持力层深度,且压桩力应达到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规定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的 1.5 倍,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5min.。现场单桩静载荷试验应按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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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测。

4.3.7封桩可分不施加预应力法和预应力法的两种方法。当封桩不施加预应力时,

在桩端达到设计压桩力和设计深度后,即可使千斤顶卸载,拆除压桩架,焊接锚

杆交叉钢筋,清除压桩孔内杂物、积水及浮浆,然后与桩帽梁一起浇筑 C30微膨

胀早强混凝土。当施加预应力时,应在千斤顶不卸载条件下,采用型钢托换支架,

清理干净压桩孔后立即将桩与压桩孔锚固,当封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

卸载。

4.3.9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连接方法有焊接、法兰接及硫磺胶泥锚接三种,前

二种可用于各类土层;硫磺胶泥锚接适用于软土层,且对一级建筑桩基或承受拔

力的桩应慎重选用。接桩材料应符合表 4.3.9的要求:

表 4.3.9 混凝土预制桩接桩方法和材料要求

项次 接桩方法 接桩材料

1 焊接接桩 钢钣宜用低碳钢,焊条宜用 E43

2 法兰接桩 钢板和螺栓宜用低碳钢

3 硫磺胶泥锚接桩 硫磺胶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钢桩的接桩连接方法采用焊接方式。

4.4 基础截面扩大

4.4.1 在基础加固中,加宽或加大基础底面积的方法,常用于基础底面积太小

而产生较大沉降或不均匀沉降的处理。

4.4.2 新增砌体与原有砖墙条形基础连接时,除应按常规检查原材料质量外,

还应强调新旧砌体的拉结。

4.4.3~4.4.4 新增混凝土基础时要求保证新老混凝土的可靠连接,新旧钢筋连

接牢固。

4.5 基底掏土纠倾

4.5.1 基底掏土纠倾是迫降纠倾的一种方式。迫降纠倾可根据地质条件、工程

对象及当地经验选用基底掏土纠倾法、井式纠倾法、钻孔取土纠倾法、堆载纠倾

法、人工降水纠倾法、地基部分加固纠倾法和浸水纠倾法等方法。

4.5.3 基底掏土纠倾应做到设计施工紧密配合,施工中应严格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迫降量及施工顺序。

4.5.4 基底掏土迫降过程中应每天进行沉降观测,并应监测既有建筑裂损情况。

迫降的沉降速率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沉降速率宜控

制在 5~10mm/d 范围内。纠倾开始及接近设计迫降量时应选择低值,迫降接近

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以防发生过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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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体结构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4 材料质量是保证修缮工程质量的前提,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

报告是工程质量评定中必备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因此特提出本条要求。

5.2 砌体拆砌

5.2.1 因修缮效果较为彻底,砌体的局部拆修是砌体修缮工程中最常见的一种

修缮措施。

5.2.2 本条规定了拆除砖墙施工时的安全技术要求。

5.2.4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而不得不使用部分旧砖时,要求旧砖必须符合强度要

求且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5.2.5 砌体接槎处和转角处的质量是保证砌体整体性能和抗震性能的关键之

一,因此将其列入主控项目。

5.2.6 试验表明砌体的水平缝砂浆饱满度对砌体的抗压强度影响很大,而竖缝

砂浆饱满度对砌体的抗剪强度影响最明显,且在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也会有

很大影响。因此同时对砌体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质量做出规定。

5.2.7 砌体的轴线位置和垂直度是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和结构安全的关键检测项

目,因此将其列入主控项目。

5.2.10 若按设计要求使用旧砖补砌时,因难度增大,其允许偏差可在表 5.2.10

的基础上略为放宽。

5.4 砌体掏开洞口

5.4.2 在旧有砖墙上掏开洞口关系到建筑主体的整体性、传力性和抗震性,应

慎之又慎,必须严格按设计的要求进行,以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5.4.5 过梁压墙不少于 250mm 为抗震要求。木过梁、钢过梁伸入墙内的端头,

在受潮后不易干燥,长期使用最易出现腐朽或锈蚀现象,所以必须进行防腐或防

锈处理。

5.5 砌体加固补强

5.5.1 因砖墙本身存在的孔隙较多,压力灌浆法一般仅用于实心砖的局部裂缝

修补;较为普遍的修缮方法是钢筋网片水泥砂浆抹灰、钢筋网片外包普通混凝土

或喷射混凝土。

5.5.6 压力灌浆分别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顺序分两次进行,直至排气孔有

浆液溢出为止,可以保证灌浆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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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混凝土结构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提出的几种混凝土结构加固方法,是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目前

应用比较普遍的技术。本规范将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补充和完善新的加

固方法。

6.2 局部拆除工程

6.2.2 拆除工程虽只属于一个分项工程,由于涉及结构传力体系的改变,对房

屋安全影响较大,因此在验收时要求必须按分部工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但该分

项工程不构成工程实体质量,因此不参加工程实体质量的评定。

6.2.4~6.2.9 提出了结构拆除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具体技术要求。

6.3 模板工程

6.3.1 对于模板在质量和安全特性上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同时,提出应满

足修缮工程的特殊要求,如同一构件可采用不同材质的模板混合使用,在原有构

件的单侧进行支模时可在原结构上后锚固螺栓进行模板加固。

6.3.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对避免重大工程事故非

常重要,应严格执行。

6.3.4 本条提出了对模板及其支架的基本要求,这是保证施工安全、保证混凝

土结构加固修缮的施工质量的必须项目。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3.7 为保证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出了拆模时混凝土强度的要求。

6.4 钢筋工程

6.4.1 修缮工程的特殊要求包括:新旧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旧钢筋经处理后

继续使用等。

6.4.3 修缮工程经常要求在原结构构件的受力钢筋上施焊,此条规定了这种情

况下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要求。

6.4.4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5 混凝土工程

6.5.2 在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原结构与新混凝土之间应粘接牢固,使之能够协

同工作,保证力的可靠传递,达到良好加固效果。

6.5.5 本条强调了新旧结构结合时的原结构基层表面处理要求。

6.5.6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首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无设计具体

要求时,应比原结构、构件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C20级。

6.5.7 原构件表面凿毛或打成沟槽,同样是为了增加新旧结构的结合。

6.6 喷射混凝土工程

6.6.1 对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等的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采用喷射混凝

土技术进行结构修复时,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6.3 为保证喷射混凝土的质量,首先要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此部分在《喷

射混凝土加固技术规程》(CECS16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标准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6.6.6 加固和修复采用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不应低于 C20,并应较被加固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高 1~2级。

6.6.7 对喷射混凝土的厚度控制和检查是保证加固工程质量的重点,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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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设计要求。

6.7 结构后锚固工程

6.7.1 被连接件包括锚栓和钢筋。因砌体或轻混凝土强度离散性较大,故结构

后锚固连接方法不适用于以砌体或轻混凝土为基材。

6.7.2 锚栓、化学植筋所使用的部位和环境对结构受力有很大影响,因此要充

分注意。

6.7.5 结构后锚固施工时,锚孔深度、锚孔直径和孔道清洁干燥等因素是保证

施工质量的关键。

6.7.6 本条规定了后锚固工程的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

6.7.8 本条强调了化学植筋后的固化养护和防止焊接影响措施。

6.8 外包型钢工程

6.8.1 外包型钢法适用于不允许增大原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而又需要大幅度

提高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柱结构的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外包

型钢,当以乳胶水泥粘贴、建筑结构胶灌浆等方法粘结时,称为湿式外包钢加固。

当型钢与原构件间无任何粘接,或虽填塞有水泥砂浆仍不能保证结合面剪力有效

传递时,称为干式外包钢。

6.8.2 据有关试验资料介绍,目前普遍使用的建筑结构胶的粘结抗剪强度随温

度而变,当高于 60℃时强度开始下降。试件长期泡在水中,强度也有所降低。

因此规定了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相对湿度不大于 70%。

6.8.3~6.8.4 规定了外包型钢加固用各种材料的质量要求,并强调了胶粘剂的

无毒卫生要求。

6.8.5~6.8.7 规定了结合面的表面处理及灌浆、粘贴措施,主要在于保证型钢

与混凝土构件间的粘结强度和传递剪力。乳胶水泥粘贴加固,规定扁钢箍分段交

错施焊,意在避免角钢过热。

6.9 外粘钢板工程

6.9.1 因缺乏动力试验资料,外粘钢板加固技术的使用范围暂定为承受静力作

用的一般受弯构件及受拉构件。

6.9.5 本条规定了现场检验钢板粘贴效果的方法。

6.9.6 对被加固构件适量卸荷是为了保证构件与粘贴钢板更好地共同受力。

6.10 粘贴纤维复合材工程

6.10.1 采用纤维复合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是近年发展的一项新技术。纤维复合材

种类主要有:碳纤维、芳纶纤维、玻璃纤维等。此类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

受拉、受压构件的加固,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

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的构件)的加固。

6.10.2 本条规定结构长期使用温度不应高于 60℃,是按常温固化树脂类粘结

材料的要求,同时也因为一般混凝土结构的使用环境低于此温度。在特殊环境(如

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是指在纤维复合材加

固完成后,仍应按有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6.10.3 本条规定了纤维复合材宜与其配套树脂类胶粘剂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于

重要的或大型的加固工程,或使用材料品种、数量较多的工程,还应现场取样送

检。一般对纤维复合材需检测抗拉极限强度;对胶结材料需检测正拉粘结强度和

拉伸剪切强度。

6.10.4 对于较大的孔洞、凹陷等应采用修复材料修复平整。修复材料一般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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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砂浆,且与原混凝土粘接良好。

6.10.5 本条规定的检验方法,是经实践检验过的有效、简便的方法,适用于任

何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粘结质量的检查。

6.10.6 对于重要的或大型的加固工程,除按本规程第 6.10.5 条的方法进行常

规检查外,还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采

用纤维粘结强度专用检测仪对施工质量做进一步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检验项

目为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基层之间的正拉结粘结强度及破坏形式。

6.11 外加预应力加固工程

6.11.1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具有加固、卸荷、改变结构内力三重效果,适用于大

跨结构加固和要求提高承载力、刚度、抗裂性,以及处于高应力、应变状态,且

难以直接卸荷的混凝土承重结构。

6.11.2 温度过高会引起预应力的损失,因此规定采用外加预应力加固的结构长

期温度不应高于 60℃。

6.11.4 对传力构造做了详细规定,可以保证力的有效传递。

6.11.6 本条规定了预应力构件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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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结构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修缮加固的主要方法有:减轻荷载、改变计算图形、加大截面和

连接强度、阻止裂纹扩展等。具体施工时,可采取负荷加固、卸荷加固和从原结

构上拆下加固或更新部件的方法。

7.1.5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修缮加固施工时的安全技术要求。

7.2 钢结构加固

7.2.1 除新增钢结构材料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外,本条还强调了新旧

材料的匹配性。

7.2.2 在现有结构上焊接加固,尤其是负荷下的焊接加固时,应充分考虑防止

焊接变形。

7.2.3 更换铆钉或螺栓时要求必须一个一个地进行,意在保证结构的安全。

7.4 钢结构除锈与涂装

7.4.2 本条规定了钢构件涂装前的表面处理要求。对于修复的旧构件,应彻底

除去老旧漆膜。

7.4.3~7.4.6 钢构件加固后的防腐与防火涂装,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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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结构工程 8.1.1 本条规定了房屋修缮工程木结构的适用范围。大木构架是指民用建筑承

重的柱类、梁类、檩(桁)类、枋类、板类等构件及其组成的构架为木质材料。 对于古建筑物的修缮,应按《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的有关规定执行。

8.3.3 既有房屋的木结构构件修缮时基本处于平衡含水率 15%左右。因此板材及小型木构件含水率要求不大于 15%,原木、方木构件参照《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板材及连接件含水率不大于 18%的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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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屋面工程 9.1.1 本条适用范围是对屋面工程做法中防水以外部分的施工质量验收,对于

防水部分在本规程中适用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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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水工程 10.2.4 屋面防水修缮工程必须做到无渗漏,才能保证使用要求。经过雨后或持

续淋水 2h 后,使屋面经受实际工作状态下,观察屋面工程是否渗漏。有条件做

蓄水试验的屋面,应进行 24h蓄水试验。

细部构造修缮是最容易出现渗漏的薄弱环节和施工难点,且较难用抽检的百

分率来确定屋面防水细部构造的整体质量,所以规定细部构造应全部进行检查,

并要求监理对此部分进行旁站监督,以确保屋面工程防水修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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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装饰装修工程 11.4 饰面砖粘贴墙面工程

11.4.1 饰面砖主要分为陶瓷面砖和玻璃面砖。陶瓷面砖主要包括釉面瓷砖、外

墙面砖、陶瓷锦砖、陶瓷壁画劈裂砖等;玻璃面砖主要包括玻璃锦砖、彩色玻璃

面砖、釉面玻璃等。瓷板本规程视为人造石材,常用的瓷板有抛光板和磨边板两

种。

11.5 石材饰面板安装墙面工程

11.5.1 石材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材有花岗石、大理石、青石板、人造石材和瓷

板。

11.5.4 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2]908号)要求提出本条。

该文件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室内装修所采

用的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抽样复验。抽样复验应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

11.5.7 采用传统的湿作业法安装天然石材时由于水泥砂浆在水化时析出大量

的氧化钙,泛到石材表面,产生不规则的花斑,俗称泛碱现象,严重影响建筑物室

内外石材饰面的装饰效果。因此在天然石材安装前,应对石材饰面采用“防碱背

涂剂”进行背涂处理。

11.6 木饰面板墙面工程

11.6.1 木饰面板主要用于内墙裙及墙面局部。木饰面板具有良好的装饰性,近

年来得到大量使用,由于木材资源匮乏,再生周期长,使得人造木板和人造饰面

木板得到快速发展,并且国家鼓励使用人造木板,节约木材,保护森林资源,因

此木饰面板包括实木和人造木饰面板两类。

11.6.4 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2]908号)要求提出本条。

11.7 金属饰面板墙面工程

11.7.1 金属饰面板主要是面积不大于 1.2m2,不小于 0.5m

2金属饰面板,有钢板、

铝板等品种。

11.8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11.8.3 本条所称门窗品种,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如实木门窗、铝合金门

窗、塑料门窗等;门窗类型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如平开窗、立转窗、自动

门、推拉门等;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11.8.10 门窗安装是否牢固既影响使用功能又影响安全,其重要性尤其以外墙

门窗更为显著。故本条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固定,门窗均必须确保安装牢固,

并将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到砌体中砖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受冲击容

易破碎,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木门窗框松动,可增加预埋木砖(50mm×20mm×200mm)固定,走头加楔打

紧;木门窗扇翘曲、变形,应拆下门窗扇,采用硬木楔或竹楔校正平直,重新安

装。

木门窗框扇腐朽换料,应拆下框扇,锯去损坏部分,用高低榫或指形榫拼接

相同截面的新料。其中木门窗扇上下冒头、梃、芯腐朽,宜“接梃换冒”局部拆

换;上下冒榫头折断,宜采用“铁曲尺”加固联结;腐朽严重时,宜全部换新;

框腐朽,可采用局部修接框脚,或拆换上下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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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 考虑到材料的发展,本规程将门窗五金件统一称为配件。门窗配件不

仅影响门窗功能,也有可能影响安全,故本规程将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

及功能列为主控项目。

11.8.14 在正常情况下,当门窗扇关闭时,门窗扇的上端本应与下端同时或上

端略早于下端贴紧门窗的上框。所谓“倒翘”通常是指当门窗扇关闭时门窗扇的

下端已经贴紧门窗下框,而门窗扇的上端由于翘曲而未能与门窗的上框贴紧,尚

有离缝的现象。

11.12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11.12.3 本条按照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 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1.5m

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的落地

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11.20 板材隔墙工程

11.20.1 本节所说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

种类和隔墙的构造方法很多,本规程将其归纳为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

玻璃隔墙四种类型。加气混凝土砌块、空心砌块及各种小型砌块等砌体类轻质隔

墙不含在本章范围内。

板材隔墙是指不需设置隔墙龙骨,由隔墙板材自承重,将预制或现制的隔墙

板材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的隔墙工程。目前这类轻质隔墙的应用范围很

广,使用的隔墙板材通常分为复合板材、单一材料板材、空心板材等类型。常见

的隔墙板材如金属夹芯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石膏夹芯板、石膏水泥

板、石膏空心板、泰柏板(舒乐舍板)、增强水泥聚苯板(GRC板)、加气混凝土条

板、水泥陶粒板等等。随着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这类轻质隔墙板材的性能会不

断提高,板材的品种也会不断变化。

11.20.7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因此要求轻

质隔墙的这些部位要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11.21 骨架隔墙工程

11.21.1 骨架隔墙是指在隔墙龙骨两侧安装墙面板以形成墙体的轻质隔墙。这

一类隔墙主要是由龙骨作为受力骨架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目前大量应用的轻

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就是典型的骨架隔墙。龙骨骨架中根据隔声或保温设计要求可

以设置填充材料,根据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一些设备管线等等。龙骨常见的有轻钢

龙骨系列、其他金属龙骨以及木龙骨,墙面板常见的有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

防火板金属板、水泥纤维板以及塑料板等。

11.21.4 龙骨体系沿地面、顶棚设置的龙骨及周边龙骨,是隔墙与主体结构之

间重要的传力构件,要求这些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垂直和平整,交接

处平直,位置准确。由于这是骨架隔墙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故应作为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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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加以验收。

11.21.5 目前我国的轻钢龙骨主要有两大系列,一种是仿日本系列;一种是仿

欧美系列。这两种系列的构造不同,仿日本龙骨系列要求安装贯通龙骨并在竖向

龙骨竖向开口处安装支承卡,以增强龙骨的整体性和刚度;而仿欧美系列则没有

这项要求。在对龙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可根据设计选用不同龙骨系列的有关规

定进行检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隔墙在有门窗洞口、设备管线安装或其他受力部位,应安装加强龙骨,

增强龙骨骨架的强度,以保证在门窗开启使用或受力时隔墙的稳定。

一些有特殊结构要求的墙面,如曲面、斜面等,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龙骨安

装。

11.22 活动隔墙工程

11.22.1 活动隔墙是指推拉式活动隔墙、可拆装的活动隔墙等。这一类隔墙大

多使用成品板材及其金属框架、附件在现场组装而成,金属框架及饰面板一般不

需再作饰面层。也有一些活动隔墙不需要金属框架,完全是使用半成品板材现场

加工制作成活动隔墙。这都属于本节验收范围。

11.22.4 活动隔墙在大空间多功能厅室中经常使用,由于这类内隔墙是重复及

动态使用,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灵活性。推拉式活动隔墙在使用过程中经常

会由于滑轨推拉制动装置的质量问题而使得推拉使用不灵活,这是一个带有普遍

性的质量问题,本条规定了要进行推拉开启检查,应该推拉平稳、灵活。

11.23 玻璃隔墙工程

11.23.1 近年来,装饰装修工程中用钢化玻璃作内隔墙、用玻璃砖砌筑内隔墙

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类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特制定本节内容。

11.23.4 玻璃隔墙或玻璃砖砌筑隔墙在轻质隔墙中用量一般不是很大,但是有

些玻璃隔墙的单块玻璃面积比较大,其安全性就很突出,因此,对材质和涉及安

全性的部位和节点的检查要求高。

11.23.6 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应埋设拉结筋,拉结筋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

件有可靠的连接;玻璃板隔墙的受力边也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

连接,以充分保证其整体稳定性,保证墙体的安全。

11.24 构件式玻璃幕墙工程

11.24.1 本条所规定的玻璃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50 m的玻璃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11.24.7 本条规定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是指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

但不包括半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是一种性能良好的安全玻璃,它的制作方法是用

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PVB)将两块玻璃牢固地粘结起来,受到外力冲击时,玻璃碎片粘在 PVB胶片上,可以避免飞溅伤人 。钢化玻璃是普通玻璃加热后急速冷却形成的,被打破时变成很多细小无锐角的碎片,不会造成割伤。半钢化玻璃

虽然强度也比较大,但其破碎时仍然会形成锐利的碎片,因而不属于安全玻璃。

11.24.13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

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

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是保证半隐框、隐框玻璃

幕墙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当采用半隐框、隐框幕墙时,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

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一定要通过计算来确定。计算时

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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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的粘结宽度小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最小值,当计算值大于规定的最

小值时,则采用计算值,且不得小于 7.0mm。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

在温度 15~30ºC、相对湿度 50%以上、洁净的室内(全玻璃幕墙除外)进行;不

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组份和双组份之分,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

空气中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 14~

21 天,双组份固化时间较短,一般为 7~10 天左右。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

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

20 ºC、湿度 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11.26 单元式幕墙工程

11.26.3 本条所提到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壁厚,是按照板块的大小、自重及材质连接型式严格计算的,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壁厚计算值如果大于 5mm,

应取计算值,如果壁厚计算值小于 5mm,应取 5mm。

11.3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31.5 涂层损坏,应根据涂膜损坏状况,将旧涂层局部或全部清除干净,修补基层(或面层灰),找补腻子,堵严孔眼,打磨光平、干净、干燥,再刷(喷)

涂料。在清除清色油漆底层时,应保护好旧有木材(或金属)基层的纹理、图案

和花饰。

11.35 裱糊工程

11.35.6 基层的质量与裱糊工程的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故作出本条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如不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泛碱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变色。

2. 旧墙面疏松的旧装修层如不清除,将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起鼓或脱落。清除后的墙面仍需达到裱糊对基层的要求。

3. 基层含水率过大时,水蒸气会导致壁纸表面起鼓。 4. 腻子与基层粘结不牢固,或出现粉化、起皮和裂缝均会导致壁纸接缝处开

裂,甚至脱落,影响裱糊质量。 5. 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等质量均对裱糊质量影

响很大,如其质量达不到高级抹灰的质量要求,将会造成裱糊时对花困难,并出

现离缝和搭接现象,影响整体装饰效果,故抹灰质量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如基层颜色不一致,裱糊后会导致壁纸表面发花出现色差,特别是对遮蔽

性较差的壁纸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7. 底胶能防止腻子粉化,并防止基层吸水,为粘贴壁纸提供一个适宜的表面,

还可使壁纸在对花、校正位置时易于滑动。 11.35.9 裱糊时,胶液极易从拼缝中挤出,如不及时擦去,胶液干后壁纸表面

会产生亮带,影响装饰效果。

11.35.13 裱糊时,阳角均不能有对接缝,如有对接缝极易开胶、破裂,且接缝

明显,影响装饰效果,阳角处应包角压实。阴角处宜断开,顺光搭接,避免其收

缩导致起泡、开胶,这样可使拼缝看起来不明显。

11.36 软包工程

11.36.1 软包工程包括带内衬软包及不带内衬软包两种。

11.36.7 如不绷压严密,经过一段时间软包面料会因失去张力而出现下垂及皱

折;单块软包上的面料不能拼接,因拼接既影响装饰效果,拼接处又容易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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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橱柜工程

11.37.1 本条规定本节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

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包括移动式橱柜和家具的质量验收。

11.40 护栏和扶手工程

11.40.3 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全部检查。

11.42 地面基层工程

11.42.1 本条依据现行《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制定的。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碎裂等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其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

同、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本规程的规定。 11.43 水泥砂浆面层地面工程

11.43.6 本条强调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

地面面层水倒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11.43.8 水泥砂浆地面损坏维修,应符合现行《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的要求。 面层空鼓、开裂损坏,应剔凿损坏部位成规则形状倒坡槎,清理干净,涂刷

界面剂,处理接槎,用与原有面层相同品种、颜色的水泥砂浆补抹牢固、平整、

光滑,接槎严实,做好养护。 表面起砂、有麻面时,应打刷、清理、冲洗干净,充分浇水湿润,用加胶水

泥浆等分层刮抹应不少于三遍,达到平整、光滑,进行养护。 11.44 自流平面层地面工程

11.44.6 参 照 中 国 新 型 涂 料 网

(http://www.china-bdcoating.net/zhazhi/view.asp?iID=1812)《环氧自流平地坪涂料施工工艺》的 3.12.2 施工基层要求:自流平涂料施工的一般规定均应符合GB50212基层处理条款。特别要强调的有:3.12.2.1基层强度不符合要求,环氧树脂涂膜固化后会拉开基面,造成剥离。现场可用钢丝刷摩擦,也可以用回弹仪

作混凝土强度测试,或用小铁锤敲打基层面来判定。做现场粘结强度试验,应大

于 10kg/cm2。本条依据上述内容制定。 11.44.9 参照 GB50209-2002表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的高级水磨石面层允许偏差:表面平整度 2mm,缝格平直 2mm。同时,参照中国新型涂料网《环氧自流平地坪涂料施工工艺》“平坦性”即基层没有不规则、凹

凸不平之现象。涂膜与砂浆层相比相当薄,基层面的平坦度直接会影响涂膜的整

体表观质量。现场可用 2m直尺检测,允许缝隙在 2mm 以内来作为基层面平坦测定的方法。施工时,可借助机械打磨机进行局部“找平”或修整。本条依据上

述内容制定。 11.45 砖面层地面工程

11.45.5 本条规定了砖石等板块面层损坏修缮(补)的排砖原则,小于 1/4板块

边长的边角,影响观感效果,故作此规定。修补、拆换或重贴时宜参照下列做法: 1. 面层空鼓、裂缝不大,应清净裂缝,钻孔或沿裂缝压灌环氧树脂浆,适当

加压,粘结平整、牢固,擦净表面。 2. 面层空鼓、开裂严重,应剔掉损坏的板块,清理干净,浇水湿润,补抹找

平层要求平整、牢固,刮刷水泥浆,铺镶相同品种、规格、颜色、性能的板块要

求牢固、平整,灌缝、磨光、打蜡、擦亮与原有地面基本一致。 11.47 实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47.4 木、竹地板面层构成各类的木格栅、垫木、毛地板等材板质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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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要求。构成木、竹

地板面层的各层木、竹材料(含免刨、免漆类产品)除达到设计选材质量等级要

求外,必须严格控制其含水率限值和防腐、防蛀、防潮的处理,严禁采用沥青类

处理剂,其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11.47.6、11.47.7 是为防止实木地板面层整体产生线膨胀效应,对木格栅与墙之间留出 30mm的缝隙、毛地板与墙之间留出 8~12mm的缝隙、实木地板与墙之间

留出 8~12mm缝隙的做法提出了构造要求。

11.47.10 维修时应先拆除损坏部分,选择与原有地板相同树种、材质、规格的地板条,按原有地板面的形式补钉或粘贴。修补一般木地板或粘结拼花木地板时,

应牢固、平整,接缝严密,并比原有地板面高出 1~1.5mm,经刨平、刨光或打磨与原有地板面相平。油漆或着色、打蜡、磨光、擦亮时,应保护好成品,防止

污染,达到与原有地板面基本一致。

11.49 中密度( 强化) 复合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49.3~11.49.6 条强调选用的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采用的木格栅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

理。木格栅安装必须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必须牢固,脚踩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

声响。 11.53 活动地板面层地面工程

11.53.3 活动地板面层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支架和横梁组

件)。采用的活动地板块应平整、坚实,面层承载力不得小于 7.5MPa,其系统电

阻:A级板为 1.0*105—1.0*10

8Ω;B级板为 1.0*10

5—1.0*10

10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