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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海关端系统开发

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

441900-201906-0008014001-0005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

温馨提示

1、 谈判截止时间一到,本公司不接收任何响应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到达。

2、 请正确填写《首次报价一览表》。多包项目请仔细检查包组号,包组号跟包组名称必须一致。

3、 请仔细检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价函》、《首次报价一览表》等重要格式文件是否有按要求盖公章、签名、签署日期。响应文件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4、 加★号的条款必须一一响应。

5、 响应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6、 我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潜在供应商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潜在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7、 响应供应商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采购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8、 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进行建档入库(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身份为“政府采购类”)的除外。入库路径:1.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2.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各供应商在入库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入库信息管理联系人:杨琳,联系电话:0769-28330677,系统技术人员:姚会奇,联系电话:0769-28330604。因系统设置原因,如成交单位未完成注册,项目将无法对外发布成交公告,请响应供应商至少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成功办理注册手续。

9、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响应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请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进行注册登记。有关注册登记要求请详阅“办事指南”-“供应商注册登记”,注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部(咨询电话:020-83345601、83726197、83188500、83188580)。因系统设置原因,如成交单位未完成注册,项目将无法对外发布成交公告,请响应供应商至少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成功办理注册手续。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采购文件为准。)

目 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4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7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前附表24第四部分 谈判须知26附件1 询问函格式43附件2 质疑函格式44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步骤、标准45第六部分 合同书格式50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95(一)价格部分格式(独立成册)95附件3 首次报价一览表96附件4 报价明细表97附件5 其他格式(如有)98(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99附件6 报价函101附件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02附件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03附件9 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说明格式104附件10 承诺书105附件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06附件12 商务差异表107附件13 业绩表格式108附件14 资格申明109附件15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0附件16 技术参数差异表111附件17 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表112附件18 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113附件19 拟担任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表114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海关端系统开发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兹邀请“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就本项目进行报价。

1 项目编号:441900-201906-0008014001-0005

2 项目名称: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海关端系统开发

3 采购预算:¥1,911,000.00元

4 项目内容及要求

1 项目内容: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海关端系统开发

2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项目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5 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文件);自然人参加报价时还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 2018年以来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

(3) 响应截止时间前1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 响应截止时间前1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以及《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表》(格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6)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2:00时至5:00时,按下述地址现场报名洽购。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每本售价¥150元,售后不退。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进行注册登记,详见办事指南http://www.gdgpo.gov.cn/workEnchiridion.html,及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进行建档入库(相关事宜详见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建档入库的通知》和办事指南http://czj.dg.gov.cn/dggp/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id=2360494。因供应商未及时按上述要求注册登记和建档入库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8 洽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范小姐 (0769)23362836

9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年7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9年7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10 谈判时间

2019年7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11 谈判地址(即:响应文件递交地址)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904号

12 采购方式意见征集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东莞市政府采购网(dggp.dg.gov.cn)、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网(http://dgcjj.dg.gov.cn/dgcjjWebLib_2015/WebPage/Index.aspx)、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网站(www.youde.net)

13 联系事项:

1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张小姐

联系电话:(0769)23362836-807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69)22817190

2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

大厦15楼1506之一、之二

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769)23362836-807

传真:(0769)23360860

邮编:523129

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

3 采购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宏伟路九天大厦9楼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69)22817190

传真:(0769)22817190

邮编:523000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1、 项目概况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是东莞首个综合保税区,也是东莞市正式获批的第二个国家级开发区。根据国务院批复,虎门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2.237平方公里,东至广深沿江高速、南至进港南路、西至港口大道、北至进港中路。

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是建设东莞市虎门港综合保税区重要环节,是海关等联检单位实现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管理的核心载体。

虎门港综合保税区选址东莞港西大坦商贸主港区后方,由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而来。该中心于2008年12月批复设立,2010年5月正式封关运作,是首批获批的17家保税物流中心之一。根据国务院批复,虎门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2.23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广深沿江高速、南至进港南路、西至港口大道、北至进港中路。综合保税区在保税物流中心基础上,叠加了更多的功能政策,是一个集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保税贸易等各类功能政策于一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国家级开发区。

2009年,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正式建立。2010年5月封关正式运作,目前出口加工区有一套海关、检验监管辅助系统,需要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按照海关、检验提出新的业务需求,进行重新设计,完善功能,增加数据接口、交换系统,作为整体信息平台的一个子系统整合到系统中。

由于海关H2000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因此加工区辅助监管系统需要重新规划,并作为综保区综合信息平台的子系统,还需要考虑与综保区内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和园区企业的数据交换。因此,现有的海关监管平台需要重新梳理业务需求,规划数据库,重新进行开发。

虎门港综保区于2009年按照要求建设了围网、卡口等场所的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外围安装96个摄像头,所有视频信号均传输到监控中心,前端摄像机及控制系统均采用美国PELCD产品,录像采用大华硬盘录像机,采用红外报警系统。由于该系统已建成运行了近9年,现有设备均已到达折旧年限。

综上,虎门港综保区中各类软硬件已无法满足园区的发展需要,亟需重新统筹规划建设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系统。

2、 项目建设目标

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将是东莞承接广东自贸区推广政策和融入自贸区的主要平台,也是结合东莞港建设自由贸易港区的唯一平台。建设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保障区内海关的高效、安全运作,有利于推动东莞强大的加工制造业向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和国际结算延伸,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为东莞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探索经验,进一步提高东莞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东莞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把握滨海湾新区作为“三位一体”都市核心区之一的城市定位,确保实现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在2019年10月通过国家验收组正式验收标准,早日封关运作的目标。

3、 项目建设内容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如下:

(1) 应用系统:海关基础支撑平台、综保区企业服务平台、综保区运营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平台;

(2) 安防系统(一期围网区域):视频监控及围网防范系统、智能卡口系统、人员进出通道管理系统、保安巡更系统;

(3) 其他配套工程:园区网络系统、基础支撑建设。

其中,本次采购其中“海关基础支撑平台”中的部分功能,具体见“七、系统清单”中所列明内容。

4、 项目建设依据

(1) 国家、部委、东莞市发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2. 《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

3. 《科技司关于下发“身份、认证、授权”H4A平台管理规范的通知》(2011)125号文件

4.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

5.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6.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署令〔2010〕197号)

8. 《加贸司关于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及有关数据的通知》

9.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字[2013]273号)

10.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

11.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12.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8]124号)

13.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1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8〕104号)

15. 关于印发《2019年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东政服办〔2018〕30号)

(2) 相关行业标准

1.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及验收标准清单》

2.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信息网络和电子卡口建设技术指引及验收标准清单》

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4. 《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数据接口》(JGS/T14-2015)

5. 《海关智能卡口前端设备技术选型规范》(JGS/T15-2015)

6. 《海关对外接入局域网要求》

7. 《海关管理网对外接入局域网安全建设指导方案》

8. 《软件维护指南》(GB/T 14079-93)

9.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6-88)

10.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 GB9386-88)

11. 《信息处理-程序构造及其表示法的约定》(GB/T 13502-92)

12.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指南》(GB/T 9386-88)

13.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 12504-90)

14. 《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GB/T 15532-95)

15.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8567-88)

16.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9385-88)

17.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93)

18. 《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GB/T 16260-96)

1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20.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数字音频视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2010

2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2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2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25. 《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规范》(JGS/T 09—2015)

2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314-2015)

27.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

2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69-2016)

3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03-2015)

5、 本项目建设需求

本项目作为综保区信息化系统的子项,建设海关端部分功能。

(1) 应用系统需求

1. 海关基础支撑平台

综合保税系统(黄埔海关)秉承金关二期系统已具备的功能不再开发,尚未具备的及具海关特色的业务依托金关二期系统开发完善的原则进行开发,可以依托金关二期系统账册进行管理的全部纳入金关二期账册管理,尚不具备条件的依托辅助系统开发,实现无纸化、智能化监管。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所有项目统一纳入系统开发范畴,同时预留接口承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功能。

(2) 信息量估算及性能需求

预计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平台建成后,平台面向的用户数超过2万人(截止目前统计,企业数约20000人和各单位约200人),按照30%的并发用户量来算,峰值用户约6000人。

并发用户数指标:20000≥并发用户数≥200;

系统稳定性指标:系统有效工作时间要求≥99.5%;Web服务持续稳定工作时间≥360天/年。

业务处理能力性能指标:

1. 在业务高峰时,每分钟能够同时处理500笔数据更新操作;2000笔数据查询操作;

2. 在6000个并发用户访问时,确定条件的信息查询响应时间小于5秒钟;

3. 业务的响应时间在5秒以内。

(3) 信息安全保障需求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项目海关端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第二级保护制度的标准进行信息安全保障。由黄埔海关负责完成相关保障和评测工作。

6、 信息系统功能及要求

(1) 系统架构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信息化系统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三维仿真等等先进、主流技术实现。

基础设施层包括园区的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围网设备、闸口设备、机房设备)和网络系统(光纤资源、无线网络)等。

应用层包括安防系统(视频监控及围网防范系统、智能卡口系统、人员进出通道管理系统和保安巡更系统)和应用系统(海关基础支撑平台、综保区企业服务平台、综保区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等。

展示层包括PC端、移动端和监控中心大屏展示等。

(2) 系统功能及要求

1. 应用系统

(1) 海关基础支撑平台

1) 审核数据管理

a) 待审核数据管理

b) 已审核数据管理

2) 备案管理

a) 企业(仓库)备案审核

接收企业申报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审核或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b) 车辆备案审核

接收企业申报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审核或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c) IC卡备案审核

接收企业申报数据,在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d) 业务申报表备案审核

接收企业申报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e) 业务备案表备案审核

接收企业申报数据,在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3) 账册管理

a) 账册备案

接收企业申报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审核或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b) 工单式核销核算

i. 数据采集

根据企业申报的进出口的核注清单(包括分送集报的业务),系统按照单证放行状态及过卡状态来确定自动同步单证明细中的料号级的货物信息到库存计算数据表中,当各单证的放行状态发生变化时需重新更新同步库存计算数据表中的数据(移除、更新、新增),库存计算数据表中数据作为后期库存计算的基础数据。

ii. 物料库存查询

海关端提供企业物料库存查询功能,让海关人员能清晰准确的了解企业物料的库存状况。查看料号库存、耗用、差异情况。

iii. 库存差异比对和分析

海关端将计算的理论库存和企业发送的申报(实际)库存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差异,并提供差异分析和查询统计。

iv. 耗料分析

通过耗料情况分析追踪功能对企业动态数据库有关数据的自动筛选,海关可以追踪本核销期内某一料件的直接耗用情况、转化为多级半成品的耗用情况,还可以追踪到涉及该料件的所有工单的情况,为海关监管到位和确认差异提供事实依据。

v. 核算核查管理

c) 账册查询

i. 底账查询

提供海关查询某企业所有物料或某一物料的库存情况。查询条件包括:企业编码、物料号、货物名称、商品编码前4位,查询必须输入企业编码。查询结果包括:物料号、货物名称、商品编码、剩余数量、待减数量、申报单位。

ii. 物料库存查询

提供海关查询某物料在监管区域内各企业的库存情况。查询条件包括:商品编码前4位、商品名称,至少输入一个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包括: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所属企业、物料号、货物名称、剩余数量、待减数量、申报单位,及汇总后的剩余数量和待减数量。

iii. 底账进出区统计

提供海关统计查询某企业所有物料或某一物料的进出区数量。查询条件包括:企业编码、物料号、货物名称、商品编码、过通道日期段,查询必须输入企业编码。查询结果包括:物料号、货物名称、商品编码、进区数量、出区数量、申报单位。

iv. 物料进出区统计

提供海关统计查询某物料在监管区域内各企业的进出情况。查询条件包括:商品编码前4位、商品名称,至少输入一个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包括: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所属企业、物料号、货物名称、进区数量、出区数量、申报单位,及汇总后的进区数量和出区数量。

4) 货物流转管理

接收企业申报核注清单、申请单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审核或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5) 卡口管理

接收企业申报核放单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或辅助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6) 担保管理

接收企业申报担保数据,在金关二期系统审核,可有参数设置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海关端具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锁定、转岗、查询功能。

7) 可视化监管及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实景展示、盘点展示及外勤标准化数据导出、监控预警、风险参数设置等内容。

8) 查询统计

提供车辆、资质、核注清单、核放单等各种企业端申报数据及海关审核回执、卡口回执、账册等各种的数据查询。

提供车辆、资质、核注清单、核放单等各种企业端申报数据及海关审核回执、卡口回执、账册等各种的数据统计。内网查询、统计需要开发。

9) 预警监控

系统需要提供功能对具有业务风险的数据(例如先入区后报关业务,超时未报关的数据)进行预警,海关关员可以对已产生的预警数据进行处置。

10) 辅助处置

提供对系统异常、优化查询等处置功能,如数据同步、人工补核、单证作废、自定义查询设置、自定义逻辑检验条件、运维管理等。内网需要开发。

11) 全景展示

系统需要提供专门用于在监控指挥中心大屏幕上以“驾驶舱”的方式通过丰富图表展示系统的实时业务数据和系统运行状况。

业务全景展示以贸易数据及各系统的运维监控数据为依托,通过实时收集、展示各类数据,建立一个实时、便利、全面的展示窗口,便于管理部门有效掌握系统最新的进出口贸易情况及系统运维情况,为管理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客观数据依据。

业务全景将从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年度进/出口贸易量、进/出口商品贸易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商品种类、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进/出口贸易额、企业进/出口贸易增值率等几个方面的当前情况及变化趋势进行展示。

运维全景将从综保区各服务器的年度报障量、报障原因、风险等级、处理时间、预警率几个方面进行展示;另外在运维全景展示中,还会将服务器的后台服务状态、日志、磁盘消息队列等几方面的异常监控预警信息纳入运维全景展示中。

12) 与黄埔海关内网对接

平台中车辆、资质、核注清单、核放单等各种企业端申报数据及海关审核回执、卡口回执、账册等各种的数据与黄埔海关内网进行数据对接。

完成辅助系统数据交换主体框架、业务报文处理和转发、回执生成和转发的开发。包括以下报文。

序号

报文类型

报文类型描述

发送环节

发送方向

备注

1

BWL.COP_REG

企业备案变更申请报文

企业申请单证数据前

企业—>海关

2

BWL.COP_QUA

企业资质申请报文

企业申请单证数据前

企业—>海关

3

BWL.VE_REG

车辆备案/变更报文

企业申请单证数据前

企业—>海关

4

BWL.IC_REG

IC卡备案报文

企业申请单证数据前

企业—>海关

5

BWL.EMS_REG

账册备案申请报文

企业申请单证数据前

企业—>海关

6

BWL.EMS_DCR

报核数据报文

企业收到海关发送的报核时间报文后

企业—>海关

压缩后传输

7

BWL.ENT

报关申请单申请/变更/删除报文

企业申请核放单前

企业—>海关

8

BWL.MFT

提货申请单申报/删除报文

企业申请先进中心后报关业务的核放单前

企业—>海关

9

BWL.DELIVERY

核放单申报/退运/删除报文

车辆进场之前、单证数据之后

企业—>海关

10

BWL.MERG_ENT

一日游合并报关申请单申请/变更/删除报文

一日游合并核放单申报之前

企业—>海关

11

BWL.MERG_ DELIVERY

一日游合并核放单申报/删除报文

车辆进场之前

企业—>海关

12

BWL.SYS_RTN

系统回执

接收到企业的申请报文之后

海关—>企业

13

BWL.EMS_DCR_SET

报核时间设定报文

海关操作之后

海关—>企业

14

BWL.ENT_MODI

报关申请单删改报文

海关系统自动检查发现核增核扣表已删改后

海关—>企业

15

BWL.EMS_DEDUC

账册记账报文

海关系统自动记账后

海关—>企业

16

BWL.EMS_END_DATE_ADJUST

账册有效期调整报文

海关系统调整有效期后

海关—>企业

17

BWL.EMS_CLEAR

账册注销报文

海关系统注销账册后

海关—>企业

18

BWL. DELIVERY_DEDUC

核放单核注报文

海关系统核注核放单后

海关—>企业

19

BWL.COP_CLEAR

企业注销报文

海关系统注销企业后

海关—>企业

金二系统报文

手册:

序号

报文类型

报文类型描述

发送环节

发送方向

备注

1

SP导入报文

电子手册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2

SP导入报文

电子手册报核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3

SP导入报文

核注清单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4

SP导入报文

单耗质疑磋商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5

手册备案、变更、催核回执

电子手册海关回执

数据中心处理海关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6

手册核销审批回执

电子手册核销审批海关回执

数据中心处理海关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7

核注清单审核回执

核注清单审批海关回执

数据中心处理海关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账册:

序号

报文类型

报文类型描述

发送环节

发送方向

备注

1

SP导入报文

企业资质申请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2

SP导入报文

电子账册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3

SP导入报文

核销数据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4

SP导入报文

核注清单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5

EMS201

企业资质申请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6

EMS211

电子账册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7

EMS221

核销数据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8

INV201

核注清单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9

EMS212

账册单耗质疑补充申报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海关->数据中心

10

INV211

核注清单记账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海关->数据中心

11

EMS213

账册与电子口岸同步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海关->数据中心

12

EMS301

账册同步报文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海关->数据中心

保税流转:

序号

报文类型

报文类型描述

发送环节

发送方向

备注

1

SP导入报文

申请表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2

SP导入报文

收发货单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3

SP导入报文

同步申请

企业导入数据后

企业->数据中心

4

BGT201

申报表审批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5

BGT 211

收发货单审批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6

BGT 241

申报表暂停回复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7

BGT 301

申请表同步回执

接收到海关内网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8

BGT401

串行下发审批回执

接收到下发分中心回执后

数据中心->企业

特殊监管区域系统:

a) 申报报文

i. 业务申报表备案报文SAS101。包含业务申报表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i. 出入库单报文SAS111。包含出入库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ii. 核放单报文SAS121。包含核放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v. 车辆信息报文SAS131。包含车辆信息表头数据。

v. 物流账册报文BWS101。包含物流账册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vi. 电子账册报文EMS111。包含电子账册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vii. 电子账册核销报文EMS121。包含电子账册核销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viii. 核注清单报文INV101。包含核注清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x. 耗料单报文CMB101。包含耗料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b) 海关回执报文(有多包的情况)

i. 业务申报表回执报文SAS20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业务申报表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i. 出入库单回执报文SAS21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出入库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ii. 出入库单修改回执报文SAS212。包含回执信息数据,出入库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iv. 核放单回执报文SAS22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核放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v. 核放单修改回执报文SAS222。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核放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vi. 核放单过卡回执报文SAS223。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核放单表头数据。

vii. 核放单查验处置回执报文SAS224。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核放单表头数据。

viii. 车辆信息回执报文SAS23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车辆信息表头数据。

ix. 物流账册回执报文BWS20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物流账册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x. 电子账册回执报文EMS21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电子账册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xi. 电子账册核销回执报文EMS22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电子账册核销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xii. 核注清单回执报文INV20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核注清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xiii. 耗料单回执报文CMB201。包含回执信息数据,检查信息数据,耗料单表头数据,表体数据。

7、 系统清单

(1) 项目清单

1. 应用系统部分

序号

系统名称

模块名称

功能点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海关基础支撑平台

1

海关端应用

审核数据管理

待审核数据

2

已审核数据

3

备案管理

企业(仓库)备案审核

1

4

车辆备案审核

5

车辆信息黑名单管理

6

IC卡备案审核

7

业务资质备案审核

8

账册管理

账册备案

9

账册汇总查询

10

账册核增扣不成功记录查询

11

报核时间设置

12

报核数据查询

13

商品编码批量调整

14

工单式核销管理

企业库存查询

15

申报单证查询

16

理论库存数据核算查询

17

实盘库存查询

18

工单式账册核销

19

核销数据查询

20

货物流转管理

报关申请单查询

21

查询同步修改报关申请单历史记录

22

提货申请单查询

23

提货申请单口岸放行

24

提货申请单核对处置

25

卡口管理

核放单查询

26

核放单人工核注

27

担保管理

担保查询

28

担保预警

29

担保统计

30

查询统计

底账查询

31

物料库存查询

32

底账进出区查询

33

物料进出区查询

34

预警监控

货物24小时未入区预警

35

货物14天未报关预警

36

核放单核注时限预警

37

企业180天未开展业务预警

38

货物存放超期预警

39

进出车辆超重预警展示

40

辅助处置

数据补发

41

智能运维

42

系统管理

系统操作日志

43

系统参数设置

44

全景展示

业务数据量实时监控和统计、保税区进出口贸易情况

报关申请单(货值、重量和数量)

45

核放单(重量、数量)

46

提货申请单(重量、数量)

47

核注清单(货值、重量和数量)

48

核放单(重量、数量)

49

出入库单(重量、数量)

50

货运量及货值

51

进出口总值占比

52

主要商品份额

53

主要申报口岸分布

54

收发货所在地及金额

55

主要国别份额

56

主要贸易方式份额

57

主要通关模式份额

58

保税区入驻企业情况

59

数据交换

主体框架

详细见“(二)系统功能及要求”中第12条“与黄埔海关内网对接”中的相关报文描述

60

业务报文处理和转发

61

回执生成和转发的开发

8、 项目供货期及质保期

(一)供货期

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并达到海关验收要求。

(二)质保期

本项目质保期为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供3年的系统免费维护服务。在免费维护服务期内,对软件系统发现的新BUG进行及时纠正和技术支持。

9、 项目验收

(一)成交人必须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将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二)成交人应将系统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三)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系统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系统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成交人承担。

10、 付款方式

(一)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及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7日内保持有效。

(二)合同签订后,在成交人提供等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预付款保函》给采购人并提交请款报告后40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担保有效期从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采购人向成交人抵扣完所有预付款之日止。

(三)成交人完成安装、调试等服务,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请款报告后,支付至该批服务费价款的80%(抵扣预付款,按每次申请该服务费价款的40%的比例进行抵扣,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70%时扣清全部预付款)。

(四)整体项目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请款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五)结算价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服务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成交人。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前附表

本表的条款项号是与谈判须知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第四部分《谈判须知》及第六部分《合同书格式》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项号

对应或增加的条款内容

对第四部分《谈判须知》的修改及补充:

一 总则说明

1.2

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2.1

“采购人”是指: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采购人联系人:李小姐

电 话:(0769)22817190

地 址:东莞市南城宏伟路九天大厦9楼

2.2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指: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管科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7.1

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本项目不集中举行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三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

11.7

响应供应商所报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8

不允许有备选方案

11.9

不允许附加条件报价

16.1

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附有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16.2

谈判保证金作为响应供应商报价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16.3

响应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响应供应商应当以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响应供应商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响应供应商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无效。

16.5.1

保证金汇入以下谈判保证金专用账户,不接收由以响应供应商分支机构、私人帐户和其他单位转入的保证金,无论是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退回给响应供应商的银行账户。响应文件中附有由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开具的谈判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响应供应商是否提交了谈判保证金以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联系人:莫小姐,联系电话:0769-22811363)开具的收据为准(必须在保证金到帐后方可开具谈判保证金收据)。

收款单位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560000901003333

收款单位账户:东莞银行莞城支行

[各响应供应商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项目编号及包号(如有)]

17.1

响应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 90 天

18.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含商务技术文件、价格文件,价格文件必须独立装订),副本五份(含商务技术文件、价格文件,价格文件必须独立装订),电子文件一份,报价信封一个。

五 开标与评审准则

24.5

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审价法,详见第五部分。

六 授予合同

32.1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35.1

履约担保:合同金额的 10 %。

35.1.1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由银行支行或以上级别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格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格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七部分相关保函格式)

35.2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注明成交通知书编号)。成交人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到期后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账户,由采购人指定账户(为单位基本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560000901003333

收款单位账户:东莞银行莞城支行

[成交人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成交通知书编号及包号(如有)]

37.2

本项目类型为: 服务类。

第六部分《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合同具体细则以采购人及成交人双方协定为准。

第四部分 谈判须知

1 总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1.2 资金来源:(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按照规定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

2.4 “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是指:

2.4.1 响应供应商是响应招标、已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领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参加谈判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2 任何未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领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报价。

2.4.3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均可参与报价。

2.4.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报价。

2.4.5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报价,也不得为该项目的响应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2.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或包组)的报价,共同组成联合体报价的除外。

2.4.7 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或包组)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报价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报价。

2.4.8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报价。

2.4.9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条款。

2.5 “成交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响应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3.3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应当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4 若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则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该产品国家强制性节能产品进行响应,并提供有效的国家强制性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5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用户需求。

3.6 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3.7 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的谈判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谈判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4 谈判费用

4.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5.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5.2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并授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谈判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5.3 担保品种

5.1.1 谈判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谈判保证金的责任。

5.1.2 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5.1.3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5.4 供应商可以以谈判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

2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6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6.1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要求提供的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均有说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组成内容如下:

6.2.1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6.2.2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6.2.3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前附表

6.2.4 第四部分 谈判须知

6.2.5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6.2.6 第六部分 合同书格式

6.2.7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6.3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服务要求等)。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被确定为报价无效。

6.4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所有。

7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修改

7.1 除非依本须知第7.1规定的有必要时或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

7.1.1 在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1.2 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潜在供应商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1.3 已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7.1.4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7.1.5 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7.3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4 采购期间,供应商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供应商应于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3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的语言

8.1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己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 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响应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部分必须独立装订,编排顺序参见响应文件格式。

9.2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

10 响应文件的编写

10.1 响应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报价函、首次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如适用)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10.2 响应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报价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0.3 响应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4 如果因为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1 首次报价

11.1 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首次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首次总报价中不得包含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首次总报价中也不得缺漏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首次报价中。

11.2 谈判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1.2.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所需的费用;

11.2.2 首次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内容所需的费用;

11.2.3 首次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

11.2.4 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11.3 首次报价为本次招标内容的总价包干,最终报价即为合同价,不得在成交后提出任何增加费用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性因素。

11.4 响应供应商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服务期限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5 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或者以0元报价或者其他方式说明。

11.6 响应供应商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7 除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另有规定,响应供应商所报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报价而予以拒绝。

11.8 除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9 除 谈判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本次报价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10 响应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该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作无效响应处理。

11.11 成交人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不在谈判报价中单列。

12 报价货币

12.1 报价货币以人民币标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报价将予以拒绝。

13 联合体投标

13.1 除非谈判邀请函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价。如果谈判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参加报价的,则必须满足:

13.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本须知“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一般规定,并至少有一方符合满足“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特殊条款要求;

13.3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响应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13.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5 联合体进行政府采购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响应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响应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7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 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4.2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响应供应商。

15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响应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服务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5.2.1 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15.2.2 对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服务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响应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响应供应商在谈判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

16 谈判保证金

16.1 响应供应商谈判时须附有谈判保证金为:(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

16.2 谈判保证金作为响应供应商谈判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16.3 响应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响应供应商应当以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响应供应商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响应供应商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无效。

16.4 如项目出现分包情况的,响应供应商必须按包号分别提交谈判保证金并注明包号;

16.5 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5.1 谈判保证金以转账形式递交的,请务必按以下信息填写汇款单:(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账户上;

16.5.2 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递交的,谈判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报价有效期一致。

16.6 任何未按第16.1款和第16.4款规定的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16.7 未获成交的响应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本项目的《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按照《成交结果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办理无息退还手续。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成交结果通知书》传真件或原件;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开具的收据原件;

已按要求填写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建工程管理局谈判保证金退回申请表》,表格在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网站(http://dgcjj.dg.gov.cn/)下载;

银行转账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6.8 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其签署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人应携带谈判保证金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进账单)原件、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合同副本原件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城建工程管理局谈判保证金退回申请表》及履约保函支付凭证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

16.9 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6.8.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响应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6.8.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16.8.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17 报价有效期

17.1 报价应自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响应。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报价在原报价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报价,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的式样:响应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文件正本、电子文件、报价信封和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的签署:

18.2.1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响应文件要求盖章的需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副本可由正本复印而成,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18.2.2 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署。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由响应供应商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4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所有文件均不允许采用活动夹方式装订),如响应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多个包组进行响应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序号

响应文件名称

装订

包装

1

价格文件

每份独立装订

正本、副本一起密封包装

2

商务技术文件

每份独立装订

正本、副本一起密封包装

3

报价信封

独立装订

单独密封包装(内附电子光盘)

19.2 电子文件用MS WORD/EXCEL 2003或以上简体中文版制作,内容包括:由响应供应商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CD-R光盘或优盘储存,放在响应信封内。

19.3 为方便开标唱标,响应供应商应将报价函、首次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如适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谈判保证金缴付凭证、电子文件、谈判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和折扣声明(如有)、其他格式(如有)单独一起密封提交,若联合体投标,应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授权主体方协议书》一并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信封”的字样。响应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价格文件(含正、副本)一起密封包装、商务技术文件(含正、副本)一起密封包装,且在信封上标明“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的字样。

20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

20.1 响应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

20.2 不足以造成响应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响应文件泄密的,不认定为响应文件未密封。

20.3 包装封套均应注明:

收件人名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响应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详见谈判邀请函)

项目编号: (详见谈判邀请函)

注明:“于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详见谈判邀请函)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0.4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1 谈判截止期

21.1 响应供应商应在不迟于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谈判邀请函中指明的地址。

21.2 为使响应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谈判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响应供应商受谈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1.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2.3 报价有效期内响应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23 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 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2 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3 响应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定标原则与授标

24.1 本项目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推荐成交候选人。

24.2 谈判小组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24.3 谈判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及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谈判小组发出投标报价澄清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由响应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当场签字后生效,否则,谈判小组可以评定该响应供应商为无效投标报价,并取消该响应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24.4 谈判小组提交协商情况记录和推荐成交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协商情况记录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协商情况记录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24.5 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

24.6 成交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7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 特别说明

25.1 响应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无效:

25.1.1 未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25.1.2 响应文件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5.1.3 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5.1.4 报价超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5.1.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5.1.6 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2 废标

25.2.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5.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1.1.3 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1.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 询问、质疑、投诉

26.1 询问

26.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6.1.2如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询问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询问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6.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6.2 质疑

26.2.1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6.2.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6.3 提交要求:

26.3.1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6.3.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6.3.3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及编号;具体且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6.3.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报价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6.3.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以书面形式递交的质疑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769)23362836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26.4 投诉

26.4.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6.4.2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6.4.3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6.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响应供应商共同提出。

27 成交通知书

2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和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27.2 《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27.4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5 授予合同

28 合同的订立

28.1 除非 谈判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3 成交人在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至报价有效期结束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成交人关于本项目的各类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均视为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4 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5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交人须将所签订的合同原件或者副本交采购代理机构处归档并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事宜。

29 合同的履行

29.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9.2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谈判之前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

31 履约担保

31.1 成交人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否则采购人可拒签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

31.1.1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由银行支行或以上级别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格式为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保函格式如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采购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保函应在合同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后28天内继续有效。若采购未能按期完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成交人负责。如果成交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成交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成交人违约,采购人可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31.1.2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注明成交通知书编号)。成交人必须保证资金以其响应供应商的名称在签订合同前到帐(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到期后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账户:(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1.1.2.1履约担保函保证期:自履约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整个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31.1.2.2成交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条款。

31.2 在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可向采购人提交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采购人办理完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将履约保证金退回原成交人的汇入帐户。

3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31.3.1成交人将本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1.3.2成交人在履行采购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2 发票

32.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后,开具发票时,开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成交人的名称一致。

33 成交服务费

33.1 成交人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

33.2 本项目类型为(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3.3 成交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成交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33.4 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成交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33.5 成交服务费币种为人民币。

33.6 成交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帐或电汇。

33.7 成交服务费收取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东莞南城支行

收款账号:44001776040053011261

附件1 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 项目(项目采购编号: )的报价(或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一)

(1)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或条款内容)

(2)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2 质疑函格式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 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以下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1 总则

1 谈判小组

1.1 本次采购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按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规定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负责全部的评审工作,任何人不得干预谈判小组的工作。谈判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记录评审情况等工作。

1.2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2.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2.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2.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2.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2.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